《混凝土用水标准[附条文说明]》JGJ 63-200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传时间:2022-10-14 实施时间:200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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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混凝土用水标准

Standard of water for concrete

JGJ 63-200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6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用水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63-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 63-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7月25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 63-89进行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技术要求;4.检验方法;5.检验规则;6.结果评定。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将标准名称修订为《混凝土用水标准》,将混凝土养护用水纳人本标准;2.增加术语一章,取消分类一章;3.将再生水纳入本标准;4.在水质技术要求中,预应力混凝土用水pH值由4.0提高到5.0,钢筋混凝土和素混凝土用水pH值由4.0提高到4.5;钢筋混凝土用水中氯化物含量(以C1-计)由1200mg/L减少到1000mg/L;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结构混凝土用水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500mg/L;硫酸盐(以SO24-计)含量由2700mg/L减少到2000mg/L;取消了硫化物检验项目;增加了碱含量内容;5.增加了放射性检验项目;6.确定水泥胶砂强度试验为惟一的强度对比试验方法;7.全部检验方法采用国家标准;8.增加检验频率内容。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标准参加单位:北京排水集团京城中水公司

深圳大学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云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高新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榆树庄构件厂

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

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

建研建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丁威 冷发光 霍健 邢峰 杜炜 郭惠斌 李昕成 杨玉启 何建平 马冬花 赵继成 黄蕾 王宇杰 林力勋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保证混凝土用水的质量,使混凝土性能符合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一般构筑物的混凝土用水。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混凝土用水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

2  术语

2.0.1  混凝土用水 water for concrete

   混凝土拌合用水和混凝土养护用水的总称,包括: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和海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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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地表水 nature surface water

   存在于江、河、湖、塘、沼泽和冰川等中的水。

▼ 展开条文说明

2.0.3  地下水 underground water

   存在于岩石缝隙或土壤孔隙中可以流动的水。

▼ 展开条文说明

2.0.4  再生水 urban recycling water

   指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具有使用功能的水。

▼ 展开条文说明

2.0.5  不溶物 insoluble matter

   在规定的条件下,水样经过滤,未通过滤膜部分干燥后留下的物质。

2.0.6  可溶物 soluble matter

   在规定的条件下,水样经过滤,通过滤膜部分干燥蒸发后留下的物质。

▼ 展开条文说明

3技术要求

3.1 混凝土拌合用水

3  技术要求

3.1  混凝土拌合用水

3.1.1  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质要求应符合表3.1.1的规定。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结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500mg/L;对使用钢丝或经热处理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35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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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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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被检验水样应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凝结时间对比试验。对比试验的水泥初凝时间差及终凝时间差均不应大于30min;同时,初凝和终凝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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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被检验水样应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胶砂强度对比试验,被检验水样配制的水泥胶砂3d和28d强度不应低于饮用水配制的水泥胶砂3d和28d强度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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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混凝土拌合用水不应有漂浮明显的油脂和泡沫,不应有明显的颜色和异味。

▼ 展开条文说明

3.1.6  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不宜用于预应力混凝土、装饰混凝土、加气混凝土和暴露于腐蚀环境的混凝土;不得用于使用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的混凝土。

▼ 展开条文说明

3.1.7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 展开条文说明


▼ 展开条文说明

3.1.8  在无法获得水源的情况下,海水可用于素混凝土,但不宜用于装饰混凝土。

▼ 展开条文说明

3.2 混凝土养护用水

3.2  混凝土养护用水

3.2.1  混凝土养护用水可不检验不溶物和可溶物,其他检验项目应符合本标准3.1.1条和3.1.2条的规定。

3.2.2  混凝土养护用水可不检验水泥凝结时间和水泥胶砂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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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验方法

4  检验方法

4.0.1  pH值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6920的要求,并宜在现场测定。

4.0.2  不溶物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1的要求。

4.0.3  可溶物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 5750中溶解性总固体检验法的要求。

4.0.4  氯化物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 11896的要求。

4.0.5  硫酸盐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硫酸盐的测定重量法》GB/T 11899的要求。

4.0.6  碱含量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 176中关于氧化钾、氧化钠测定的火焰光度计法的要求。

4.0.7  水泥凝结时间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346的要求。试验应采用42.5级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出现争议时,应以42.5级硅酸盐水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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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水泥胶砂强度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 17671的要求。试验应采用42.5级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出现争议时,应以42.5级硅酸盐水泥为准。

▼ 展开条文说明

《混凝土用水标准[附条文说明]》JGJ 63-2006

5检验规则

5.1 取样

5  检验规则

5.1  取样

5.1.1  水质检验水样不应少于5L;用于测定水泥凝结时间和胶砂强度的水样不应少于3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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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采集水样的容器应无污染;容器应用待采集水样冲洗三次再灌装,并应密封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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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地表水宜在水域中心部位、距水面100mm以下采集,并应记载季节、气候、雨量和周边环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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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地下水应在放水冲洗管道后接取,或直接用容器采集;不得将地下水积存于地表后再从中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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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再生水应在取水管道终端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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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应沉淀后,在池中距水面100mm以下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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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检验期限和频率

5.2  检验期限和频率

5.2.1  水样检验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质全部项目检验宜在取样后7d内完成;

   2  放射性检验、水泥凝结时间检验和水泥胶砂强度成型宜在取样后10d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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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的放射性应在使用前检验;当有可靠资料证明无放射性污染时,可不检验。

▼ 展开条文说明

5.2.3  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和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在使用期间,检验频率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地表水每6个月检验一次;

   2  地下水每年检验一次;

   3  再生水每3个月检验一次;在质量稳定一年后,可每6个月检验一次;

   4  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每3个月检验一次;在质量稳定一年后,可一年检验一次;

   5  当发现水受到污染和对混凝土性能有影响时,应立即检验。

▼ 展开条文说明

6结果评定

6  结果评定

6.0.1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要求的饮用水,可不经检验作为混凝土用水。

▼ 展开条文说明

6.0.2  符合本标准3.1节要求的水,可作为混凝土用水;符合本标准3.2节要求的水,可作为混凝土养护用水。

▼ 展开条文说明

6.0.3  当水泥凝结时间和水泥胶砂强度的检验不满足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复检一次。

▼ 展开条文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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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rwar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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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rwar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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