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177-20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传时间:2022-05-05 实施时间:2010-07-01
收藏 分享 阅读模式: 分节阅读 全文阅读 字号:

目录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test of public buildings

JGJ/T 177-200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0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460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177-2009,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12月10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 77号)的要求,标准缩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淮,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湿度检测,非透光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透光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建筑外围护结构气密性能检测,采暖空调水系统性能检测,空调风系统性能检测,建筑物年采暖空调能耗及年冷源系统能效系数检测,供配电系统检测,照明系统检测,监测与控制系统性能检测以及相关附录等。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Email:kts@cabr.com.cn)。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达尔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提赛(TSI)亚太公司(北京) 北京振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东合建筑节能工程研究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邹瑜 徐伟 曹勇 王虹 刘月莉 杨仕超 叶倩 栾景阳 宋波 张元勃 万水娥 王新民 王洪涛 徐选才 柳松 俞青 周楠 黄振利 万树春 朱永前 何仕英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许文发 冯雅 付祥钊 龚延凤 朱能 林洁 段恺 郭维钧 孙述璞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对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督与管理,规范建筑节能检测方法,促进我国建筑节能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的节能检测。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从事节能检测的机构应具有相应检测资质,从事节能检测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标准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在进行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 语


2.0.1 建筑采光顶 skylight roof

太阳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屋面。


2.0.2 透光外围护结构 transparent envelope

外窗、外门、透明幕墙和采光顶等太阳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建筑物外围护结构。


2.0.3 冷源系统能效系数 energy efficiency ratio of cooling source system(EERsys)

冷源系统单位时间供冷量与单位时间冷水机组、冷水泵、冷却水泵和冷却塔风机能耗之和的比值。


2.0.4 同条件试样 samples in the same conditions

根据工程实体的性能取决于内在材料性能和构造的原理,在施工现场抽取一定数量的工程实体组成材料,按同工艺、同条件的方法,在实验室制作能够反映工程实体热工性能的试样。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当进行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时,委托方宜提供工程竣工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 展开条文说明

3.0.2 检测中使用的仪器仪表应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或检测证书。除另有规定外,仪器仪表的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4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湿度检测

4  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湿度检测


4.0.1  室内温度、湿度的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建筑物,温度、湿度检测数量应按照采暖空调系统分区进行选取。当系统形式不同时,每种系统形式均应检测。相同系统形式应按系统数量的20%进行抽检。同一个系统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房间数量的10%。

    2  未设置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建筑物,温度、湿度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房间数量的10%。

    3  检测数量在符合本条第1、2款规定的基础上也可按照委托方要求增加。


4.0.2  室内温度、湿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湿度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3层及以下的建筑物应逐层选取区域布置温度、湿度测点;

  2)3层以上的建筑物应在首层、中间层和顶层分别选取区域布置温度、湿度测点;

  3)气流组织方式不同的房间应分别布置温度、湿度测点。

     2  温度、湿度测点应设于室内活动区域,且应在距地面(700~1800)mm范围内有代表性的位置,温度、湿度传感器不应受到太阳辐射或室内热源的直接影响。温度、湿度测点位置及数量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房间使用面积小于16m2时,应设测点1个;

  2)当房间使用而积大于或等于16m2,且小于30m2时,应设测点2个;

  3)当房间使用面积大于或等于30m2,且小于60m2时,应设测点3个;

  4)当房间使用面积大于或等于60m2,且小于100m2时,应设测点5个;

  5)当房间使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m2时,每增加(20~30)m2应增加1个测点。

    3  室内平均温度、湿度检测应在最冷或最热月,且在供热或供冷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室内平均温度、湿度应进行连续检测,检测时间不得少于6h,且数据记录时间间隔最长不得超过30min。

    4  室内平均温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5  室内平均相对湿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

4.0.3  室内温度、湿度合格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当设计文件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2  当室内平均温度、平均相对湿度检测值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判为合格。

▼ 展开条文说明

5非透光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

5.1 一般规定

5  非透光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

5.1  一般规定


5.1.1  非透光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应包括外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隔热性能和热工缺陷等检测。

▼ 展开条文说明

5.1.2  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和隔热性能的检测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 展开条文说明

5.1.3  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热桥部位在内的加权平均传热系数。

▼ 展开条文说明

5.1.4  非透光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可采用热流计法;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同条件试样法:

1  外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小于1.2m2·K/W;

2  轻质墙体和屋面;

3  自保温隔热砌筑墙体。

▼ 展开条文说明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177-2009

5.2 热流计法传热系数检测

5.2  热流计法传热系数检测


5.2.1  热流计法传热系数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种构造做法不应少于2个检测部位;

2  每个检测部位不应少于4个测点。


5.2.2  热流计法传热系数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流计法是利用红外热像仪进行外墙和屋面的内、外表面温度场测量,通过红外热成像图分析确定热桥部位及其所占面积比例,采用热流计法检测建筑外墙(或屋面)主体部位传热系数和热桥部位温度、热流密度,并通过计算分析得到包括热桥部位在内的外墙(或屋面)加权平均传热系数。

2  热流计法检测应在受检墙体或屋面施工完成至少12个月后进行。

3  检测时间宜选在最冷月进行,检测期间建筑室内外温差不宜小于15℃。

4  外墙(或屋面)主体部位传热系数的检测原理、热流和温度传感器的使用及安装要求、检测条件和数据整理分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中的有关规定。

5  外墙热桥部位热流和温度传感器的安装应充分考虑覆盖不同的受热面。热桥部位应根据红外摄像仪的室内热成像图进行分析确定。热流传感器的布置位置宜根据红外热成像图中的温度分布确定,且应布置在该受热面的平均温度点处。每个受热面应至少布置2个热流传感器,并相应布置温度传感器;内表面温度传感器应靠近热流计安装;热桥部位外表面应至少布置2个温度传感器。

6  红外热成像仪测量应在无雨、室外平均风速不高于3m/s的夜间环境条件下进行。测量时,应避免非待测物体进入成像范围,拍摄角度宜小于30°;同时,宜采用表面式温度计测量受检部位表面温度,并记录建筑物室内、外空气温度及室外风速、风向。

7  应根据外墙(或屋面)主体部位和热桥部位所占面积的比例,通过现场检测的平均温度和平均热流密度计算得到主体部位传热系数和热桥部位各受热面平均热流密度,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外墙(或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


5.2.3  外墙(或屋面)平均传热系数合格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或屋面)受检部位平均传热系数的检测值应小于或等于相应的设计值,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当外墙(或屋面)受检部位平均传热系数的检测值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 展开条文说明

5.3 同条件试样法传热系数检测

5.3  同条件试样法传热系数检测


5.3.1  同条件试样法传热系数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数量应以单体建筑物为单位随机抽取确定;

2  每种保温材料不应少于2组;

3  每种外围护结构构造做法不应少于2组,且应包括典型热桥部位。


5.3.2  同条件试样法传热系数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条件试样法检测应在外围护结构保温施工时同步进行。同条件试样所对应的保温施工部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与检测单位共同商定。

2  施工现场进行同条件试样的保温材料(包括砌体的砌块)、厚度尺寸等应与工程一致。保温浆料应同条件制作并养护试样。

3  轻质外围护结构可在现场抽取材料、构件,在实验室组装制作试样;自保温隔热砌体墙可在现场抽取砌块、砂浆,在实验室砌筑试样,并养护干燥。试样构造尺寸应与实物一致。

4  外围护结构热阻检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绝热  稳态传热性质的测定  标定和防护热箱法》GB/T 13475进行;保温材料导热系数检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防护热板法》GB 102114或《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热流计法》GB 10295进行。其他材料可直接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给出的有关参数。

5  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给出的方法计算,也可采用传热学计算软件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

5.3.3  外墙(或屋面)平均传热系数合格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或屋面)受检部位平均传热系数的检测值应小于或等于相应的设计值,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当外墙(或屋面)受检部位平均传热系数的检测值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6透光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

6.1 一般规定

6 透光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

6.1 一般规定


6.1.1 透光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应包括保温性能、隔热性能和遮阳性能等检测。

▼ 展开条文说明

6.1.2 建筑物外窗外遮阳设施的检测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的有关规定进行。

▼ 展开条文说明

6.1.3 当透明幕墙和采光顶的构造外表面无金属构件暴露时,其传热系数可采用现场热流计法进行检测。

▼ 展开条文说明

6.2 透明幕墙及采光顶热工性能计算核验

6.2  透明幕墙及采光顶热工性能计算核验


6.2.1  透明幕墙及采光顶热工性能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种面板、构造做法均应检测;

2  每种构造不应少于3处;

3  每种面板不应少于3件。


6.2.2  透明幕墙及采光顶热工性能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透明幕墙、采光顶构造尺寸应直接或剖开测量,幕墙的展开图、剖面图、节点构造图等应根据检测结果绘制或确认;

2  幕墙、采光顶曲板(玻璃、附保温材料的金属板等)应从工程所用的材料中抽取试样,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规定的方法在实验室进行传热系数的检测;其他材料的导热系数可采取取样检测或与相应样品对比等方法获得;

3  每幅幕墙、采光顶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等参数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的规定计算确定,幕墙或采光顶整体热工性能应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

6.2.3  透明幕墙及采光预热工性能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检部位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相应的设计值,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当受检部位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6.3 透明幕墙及采光顶同条件试样法传热系数检测

6.3  透明幕墙及采光顶同条件试样法传热系数检测


6.3.1  透明幕墙及采光顶同条件试样法传热系数的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种幕墙、采光顶均应检测;

2  每种构造不应少于一个。


6.3.2  透明幕墙及采光顶同条件试样法传热系数的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幕墙、采光顶进行构成单元分格,确定每单元应包括的构造和试样数量;

2  每个幕墙、采光顶试样应包括至少一个典型构造、典型节点、典型分格,且有关框、面板的尺寸应与对应的部位一致;

3  试样的传热系数检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有关规定进行;采光顶检测时,其安装洞口宜为水平设置,热箱位于采光顶试样的下方,检测所采用的设备洞口尺寸应符合试样的安装要求;当无条件进行水平安装时,其检测结果应进行表面换热系数的修正;

4  传热系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规定进行,也可采用传热学计算软件。

▼ 展开条文说明

6.3.3  透明幕墙及采光顶传热系数的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检部位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相应的设计值,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当受检部位的传热系数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177-2009

6.4 外通风双层幕墙隔热性能检测

6.4  外通风双层幕墙隔热性能检测


6.4.1  外通风双层幕墙隔热性能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房间为单位进行随机抽取确定;

2  每种构造均应检测,且不宜少于2处。

▼ 展开条文说明

6.4.2  外通风双层幕墙隔热性能检测应包括幕墙的室内表而温度、热通道通风量的检测。


6.4.3  幕墙的室内表面温度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时温度传感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种杆件或玻璃的室内表面温度测点均不应少于3个;

2)室内、外空气温度测点均不应少于2个,空气温度传感器应做好防辐射屏蔽。

2  每个部位幕墙的室内表面温度应为测点的算术平均值,整幅幕墙的室内表面温度应按各部位面积进行加权平均。


6.4.4  热通道通风量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通道通风量应采用示踪气体恒定流量法检测;

2  检测宜在最热月、晴朗无云且风力小于三级的天气下进行,检测时间府在当地太阳时10:00~15:00之间;检测期间室内空气温度宜为26℃,且应保持稳定;

3  检测应在遮阳板角度为45°工况下进行;

4  示踪气体应采用SF6气体,释放位置应在热通道下部进风口处,且应均匀释放;

5  通风量连续检测时间宜为15min,检测时间间隔宜为30s;

6  热通道通风量应根据示踪气体的释放流量和出口处的检测浓度按下式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

6.4.5  外通风双层幕墙隔热性能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通风双层幕墙的室内表面温度、热通道通风量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要求;

2  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 展开条文说明

7建筑外围护结构气密性能检测

7.1 一般规定

7 建筑外围护结构气密性能检测

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外围护结构气密性能检测宜包括外窗、透明幕墙气密性能及外围护结构整体气密性能检测。


7.1.2 外围护结构整体气密性能检测方法可按本标准附录B进行。

▼ 展开条文说明

7.2 外窗气密性能检测

7.2  外窗气密性能检测


7.2.1  外窗气密性能的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下(含5000m2)时,应随机选取同一生产厂家具有代表性的窗口部位1组;

2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m2以上时,应随机选取同一生产厂家具有代表性的窗口部位2组;

3  每组应为同系列、同规格、同分格形式的3个窗口部位。

▼ 展开条文说明

7.2.2  外窗气密性能的检测方法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JG/T 211规定的方法进行。

▼ 展开条文说明

7.2.3  外窗气密性能的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检外窗单位缝长分级指标值应小于或等于1.5m3/(m·h)或受检外窗单位面积分级指标值应小于或等于4.5m3/(m2·h); 

2  受检外窗检测结果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 展开条文说明

7.3 透明幕墙气密性能检测

7.3  透明幕墙气密性能检测


7.3.1  透明幕墙气峦性能的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中面积超过300m2的每—种幕墙均应随机选取一个部位进行气密性能检测;

2  每个部位不应少于1个层高和2个水平分格,并应包括1个可开启部分。

▼ 展开条文说明

7.3.2  透明幕墙气密性能的检测方法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JG/T 211规定的方法进行。

▼ 展开条文说明

7.3.3  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检幕墙开启部分气密性能分级指标值应小于或等于1.5m3/(m·h),受检幕墙整体气密性能分级指标值应小于或等于2.0m3/(m2·h);

2  受检幕墙检测结果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 展开条文说明

8采暖空调水系统性能检测

8.1 一般规定

8  采暖空调水系统性能检测

8.1  一般规定


8.1.1  采暖空调水系统各项性能检测均应在系统实际运行状态下进行。

▼ 展开条文说明

8.1.2  冷水(热泵)机组及其水系统性能检测工况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冷水(热泵)机组运行正常,系统负荷不宜小于实际运行最大负荷的60%,且运行机组负荷不宜小于其额定负荷的80%,并处于稳定状态;

2  冷水出水温度应在(6~9)℃之间;

3  水冷冷水(热泵)机组冷却水进水温度应在(29~32)℃之间;风冷冷水(热泵)机组要求室外干球温度在(32~35)℃之间。

▼ 展开条文说明

8.1.3  锅炉及其水系统各项性能检测工况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锅炉运行正常;

2  燃煤锅炉的日平均运行负荷率不应小于60%,燃油和燃气锅炉瞬时运行负荷率不应小于30%。


8.1.4  锅炉运行效率、补水率检测方法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的有关规定执行。


8.1.5  采暖空调水系统管道的保温性能检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177-2009

8.2 冷水(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检测

8.2 冷水(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检测


8.2.1 冷水(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的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于2台及以下(含2台)同型号机组,应至少抽取1台;

2  对于3台及以上(含3台)同型号机组,应至少抽取2台。


8.2.2 冷水(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的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工况下,应每隔(5~10)min读1次数,连续测量60min,并应取每次读数的平均值作为检测值。

2 供冷(热)量测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3 冷水(热泵)机组的供冷(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4 电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输入功率应在电动机输入线端测量。输入功率检测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5 电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实际性能系数(COPd)应按下式计算:

6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的实际性能系数(COPx)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COPx——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的实际性能系数;

W——检测上况下机组平均燃气消耗量(m3/h),或燃油消耗量(kg/h);

q——燃料发热值(kJ/m3或kJ/kg);

p——检测工况下机组平均电力消耗甩(折算成一次能,kW)。

▼ 展开条文说明

8.2.3 冷水(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的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工况下,冷水(热泵)机组的实际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第5.4.5、5.4.9条的规定;

2 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 展开条文说明

8.3 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检测

8.3  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检测


8.3.1  与水系统集水器相连的一级支管路均应进行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检测。

▼ 展开条文说明

8.3.2  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的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位置应在系统集水器处;

2  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检测数据记录间隔不应大于1h。

▼ 展开条文说明

8.3.3  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的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持续时间内,冷水系统各一级支管路回水温度间的允许偏差为1℃;热水系统各一级支管路回水温度间的允许偏差为2℃;

2  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 展开条文说明

8.4 水系统供、回水温差检测

8.4  水系统供、回水温差检测


8.4.1  检测工况下启用的冷水机组或热源设备均应进行水系统供、回水温差检测。


8.4.2  水系统供,回水温差的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水机组或热源设备供、回水温度应同时进行检测;

2  测点应布置在靠近被测机组的进,出口处,测量时应采取减少测量误差的有效措施;

3  检测工况下,应每隔(5~10)min读数1次,连续测量60min,并应取每次读数的平均值作为检测值。

▼ 展开条文说明

8.4.3  水系统供、回水温差的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工况下,水系统供、回水温差检测值不应小于设计温差的80%;

2  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 展开条文说明

8.5 水泵效率检测

8.5  水泵效率检测


8.5.1  检测上况下启用的循环水泵均应进行效率检测。


8.5.2  水泵效率的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工况下,应每隔(5~10)min读数1次,连续测量60min,并应取每次读数的平均值作为检测值。

2  流量测点宜设在距上游局部阻力构件10倍管径,且距下游局部阻力构件5倍管径处。压力测点应设在水泵进、出口压力表处。

3  水泵的输入功率应在电动机输入线端测量,输入功率检测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4  水泵效率应按下式计算:


8.5.3 水泵效率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工况下,水泵效率检测值应大于设备铭牌值的80%;

2 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8.6 冷源系统能效系数检测

8.6  冷源系统能效系数检测


8.6.1  所有独立冷源系统均应进行冷源系统能效系数检测。


8.6.2  冷源系统能效系数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工况下,应每隔(5~10)min读数1次,连续测量60min,并应取每次读数的平均值作为检测的检测值。

2  供冷量测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3  冷源系统的供冷量应按下式计算:

4  冷水机组、冷水泵、冷却水泵和冷却塔风机的输入功率应在电动机输入线端同时测量;输入功率检测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检测期间各用电设备的输入功率应进行平均累加。

5  冷源系统能效系数(EER-sys)应按下式计算:


8.6.3  冷源系统能效系数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源系统能效系数检测值不应小于表8.6.3的规定;

2  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 展开条文说明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177-2009

9空调风系统性能检测

9.1 一般规定

9  空调风系统性能检测

9.1  一般规定


9.1.1  空调风系统各项性能检测均应在系统实际运行状态下进行。

▼ 展开条文说明

9.1.2  空调风系统管道的保温性能检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有关规定执行。

9.2 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检测

9.2  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检测


9.2.1  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的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检比例不应少于空调机组总数的20%;

2  不同风量的空调机组检测数量不应少于1台。


9.2.2  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的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应在空调通风系统正常运行工况下进行;

2  风量检测应采用风管风量检测方法,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3  风机的风量应为吸入端风量和压出端风量的平均值。且风机前后的风量之差不应大于5%;

4  风机的输入功率应在电动机输入线端同时测量,输入功率检测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5  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


9.2.3  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的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检测值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第5.3.26条的规定;

2  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 展开条文说明

9.3 新风量检测

9.3  新风量检测


9.3.1  新风量的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检比例不应少于新风系统数量的20%;

2  不同风量的新风系统不应少于1个。


9.3.2  新风量检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检测应在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且所有风口应处于正常开启状态;

2  新风量检测应采用风管风量检测方法,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9.3.3  新风量的合格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量检测值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应为±10%;

2  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时,应判为合格。

9.4 定风量系统平衡度检测

9.4  定风量系统平衡度检测


9.4.1  定风量系统平衡度的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一级支管路均应进行风系统平衡度检测;

2  当其余支路小于或等于5个时,宜全数检测;

3  当其余支路大于5个时,宜按照近端2个,中间区域2个,远端2个的原则进行检测。


9.4.2  定风量系统平衡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应在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且所有风口应处于正常开启状态;

2  风系统检测期间,受检风系统的总风量应维持恒定且宜为设计值的100%~110%;

3  风量检测方法可采用风管风量检测方法,也可采用风量罩风量检测方法,并应符合本标准附求E的规定;

4  风系统平衡度应按下式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

9.4.3  定风量系统平衡度的合格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90%的受检支路平衡度应为0.9~1.2;

2  检测结果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时,应判为合格。

10建筑物年采暖空调能耗及年冷源系统能效系数检测

10  建筑物年采暖空调能耗及年冷源系统能效系数检测


10.0.1  建筑物年采暖空调能耗检测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建筑物年采暖空调能耗应采用全年统计或计量的方式进行;

2  建筑物年采暖空调能耗应包括采暖空调系统耗电量、其他类型的耗能量(燃气、蒸汽、煤、油等),及区域集中冷热源供热、供冷量;

3  建筑物年采暖空调能耗的统计或计量应在建筑物投入正常使用一年后进行;

4  当一栋建筑物的空调系统采用不同的能源时,宜通过换算将能耗计量单位进行统一。

▼ 展开条文说明

10.0.2  对于没有设置用能分项计量的建筑,建筑物年采暖空调能耗可根据建筑物全年的运行记录、设备的实际运行功率和建筑的实际使用情况等统计分析得到。统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冷水机组、水泵、电锅炉等运行记录中记录了实际运行功率或运行电流的设备,运行数据经校核后,可直接统计得到设备的年运行能耗;

2  当运行记录没有有关能耗数据时,可先实测设备运行功率,并从运行记录中得到设备的实际运行时间,再分析得到该设备的年运行能耗。


10.0.3  对于设置用能分项计量的建筑,建筑物年采暖空调能耗可直接通过对分项计量仪表记录的数据统计,得到该建筑物的年采暖空调能耗。


10.0.4  单位建筑面积年采暖空调能耗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10.0.5  年冷源系统能效系数(EER-sl)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177-2009

11供配电系统检测

11.1 一般规定

11  供配电系统检测

11.1  一般规定


11.1.1  低压供配电系统电能质量检测宜包括三相电压不平衡。谐波电压及谐波电流、功率因数、电压偏差检测,各类参数测量宜选择在配电室内低压配电柜断路器下端进行。


11.1.2  电能质量检测应在负荷率大于20%的配电回路,且应在负载正常使用的时间内进行。应采用A级或B级的仪器并配置不小于0.5级的互感器进行测量;当对测量结果有异议时,应采用A级测量仪器进行复检。

▼ 展开条文说明

11.2 三相电压不平衡检测

11.2  三相电压不平衡检测


11.2.1  初步判定的不平衡回路均应检测。


11.2.2  三相电压不平衡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前应初步判定不平衡回路。观察配电柜上三相电压表或二相电流表指示,当三相电压某相超过标称电压2%,或三相电流之间偏差超过15%时,可初步判定此回路为不平衡回路。

2  对初步判定为不平衡的回路应采用直接测量方法,测量方法应按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2008附录A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 展开条文说明

11.2.3  合格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相电压不平衡允许值应为系统标称电压的2%,短时不得超过4%;

2  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时,应判为合格。

11.3 谐波电压及谐波电流检测

11.3  谐波电压及谐波电流检测


11.3.1  谐波电压及谐波电流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出线回路应全部测量;

2  照明回路应抽测5%,且不得少于2个回路;

3  配置变频设备的动力网路应抽测2%,且不得少于1个回路;

4  配置大型UPS的回路应抽测2%,且不得少于1个回路。


11.3.2  谐波电压及谐波电流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仪器宜采用新型数字智能化仪器,窗口宽度为10个周期并采用矩形加权,时间窗应与每一组的10个周期同步。仪器应保证其电压率标称电压±5%,频率在49Hz~51Hz范围内电压总谐波畸变率不超过8%的条件下能正常工作。

2  测量时间间隔宜为3s(150周期),测量时间宜为24h。

3  谐波测量数据应取测量时段内各相实测量值的95%概率值中最大相值,作为判断的依据。对于负荷变化慢的谐波源,宜选5个接近的实测值,取其算术平均值。


11.3.3  谐波电压及谐波电流合格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谐波电压检测数据应按照国家标准《公用电网谐波》GB 14549—1993中附录A、附录B规定的换算和计算方法进行计算;谐波电压计算结果总谐波畸变率应为5.0%,其中奇次谐波电压含有率为4.0%,偶次谐波电压含有率为2.0%。

2  谐波电流计算结果应满足表11.3.3允许值的要求。

3  当谐波电压和谐波电流检测结果分别符合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时,应判为合格。

▼ 展开条文说明

11.4 功率因数检测

11.4  功率因数检测


11.4.1  补偿后功率因数均应检测。


11.4.2  功率因数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前应对补偿后功率因数进行初步判定。初步判定应采用读取补偿后功率因数表读数的方式。读值时间间隔宜为1min,读取10次取平均值。

2  对初步判定为不合格的同路应采用直接测量的方法,采用数字式智能化仪表在变压器出线回路进行测量。

3  直接测量时间间隔宜为3s(150周期),测量时间宜为24h。

4  功率因数测量宜与谐波测量同时进行。


11.4.3  功率因数合格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率因数不应低于设计值,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当地电力部门规定值;

2  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判为合格。

▼ 展开条文说明

11.5 电压偏差检测

11.5  电压偏差检测


11.5.1  电压偏差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压(380V)时,变压器出线回路应全部测量;

2  电压(220V)时,照明出线回路应抽测5%,且不应少于2个回路。


11.5.2  电压偏差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前应进行初步判定。电压(380V)偏差测量应采用读取变压器低压进线柜上电能表中三相电压数值的方法;电压(220V)偏差测量应采用分别读取包含照明出线的低压配电柜上三相电压表数值的方法。读值时间间隔宜为1min,读取10次取平均值。

2  对初步判定为不合格的回路应采用直接测量的方法,电压(380V)偏差测量应采用数字式智能化仪表在变压器出线回路进行测量,且宜与谐波测量同时进行;电压(220V)偏差测量应采用数字式智能化仪表在照明回路断路器下端测量。

3  直接测量时间间隔宜为3s(150周期),测量时间宜为24h。


11.5.3  电压偏差合格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压(380V)偏差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电压的±7%,电压(220V)偏差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电压的+7%~-10%。

2  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判为合格。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177-2009

11.6 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检测

11.6  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检测


11.6.1  安装分项计量电能回路应全数检测。


11.6.2  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配供电系统的有功最大需量检测应与当地电力部门测量方法相一致;

2  校核时应采用0.2级标准三相或单相电能表作为标准电能表;标准电能表的采样时间应与分项计量安装的电能表采样时间一致,且累计采样时间个应小于1h。

▼ 展开条文说明

11.6.3  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合格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标准电能表与分项计量安装的电能表时间一致的条件下,同一时刻开始数据采集,累计时间大于或等于1L后,两者测量值的测量误差应小于1%;

2  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判为合格。

12照明系统检测

12.1 照明节电率检测

12  照明系统检测

12.1  照明节电率检测


12.1.1  改造区域的照明主回路应全部测量。


12.1.2  照明节电率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前应从区域配电箱中断开除照明外其他用电设备电源,或关闭检测线路上除照明外的其他设备电源。

2  检测时应开启所测回路上所有灯具,并待光源的光输出达到稳定后开始测量。检测时间不应少于2h,数据采样间隔不应大于15min。

3  检测仪表应采用0.5级功率计或单相电能表。

4  照明回路改造前后耗电量应分别检测。

5  照明总耗电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6  当因故无法全部断开其他用电设备电源时,应记录未断开电源的其他正常工作设备功率和工作规律,在计算节电率时作为调整量(A)予以修正。照明系统节电率应按下式计算:

7  照明系统改造前后检测条件应相同,检测宜选择在非工作时间进行。

▼ 展开条文说明

12.2 照度值检测

12.2  照度值检测


12.2.1  每类房间或场所应至少抽测1个进行照度值检测。

▼ 展开条文说明

12.2.2  照度值检测方法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中规定的照度值检测方法。


12.2.3  照度值合格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照度值与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照明标准值的允许偏差应为±10%;

2  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判为合格。

12.3 功率密度值检测

12.3  功率密度值检测


12.3.1  每类房间或场所应至少抽测1个进行功率密度值检测。

▼ 展开条文说明

12.3.2  照明功率密度值检测方法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中规定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检测方法。


12.3.3  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下式计算:


12.3.4  功率密度值合格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2  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判为合格。

12.4 灯具效率检测

12.4  灯具效率检测


12.4.1  同类型灯具应抽测5%,且不应少于1套。


12.4.2  灯具效率检测方法应参照《室内灯具光度测试》GB 9467规定的光通量测试方法,在标准条件下分别测试灯具光通量与此条件下测得的裸光源(灯具内所包含的光源)的光通量之和,计算其比值即为灯具效率。

▼ 展开条文说明

12.4.3  灯具效率合格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效率检测结果应满足表12.4.3的要;

2  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判为合格。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177-2009

12.5 公共区照明控制检测

12.5  公共区照明控制检测


12.5.1  每类公共区应至少抽测1个房间或场所。

▼ 展开条文说明

12.5.2  公共区照明控制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会议室应按照会议、投影等模式,公共走廊、卫生间应按照设置的控制要求,设定为节能控制模式,并应分别检测切换功能;

2  当采用感应控制时,应检测人员进入感应区域时灯具开启灵敏度,人员应能及时看清空间情况;

3  当采用声音控制时,检测人员采用击掌、跺脚等正常动作产生声音应能够使灯具开启;所有控制方式在人员离开时均应有延时,延时时间应满足人员安全离开区域的要求;

4  当采用多参数控制时,应分别对各个参数及联合控制的合理性进行检测。


12.5.3  公共区照明控制合格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不同使用功能设置分区控制,控制方式应合理有效;当采用多参数控制照明开关时,不应影响使用功能,并符合管理的要求;

2  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判为合格。

13监测与控制系统性能检测

13.1 送(回)风温度、湿度监控功能检测

13  监测与控制系统性能检测

13.1  送(回)风温度、湿度监控功能检测


13.1.1  送(回)风温度、湿度监控功能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类机组应按总数的20%抽测,且不应少于3台;

2  机组数不足3台时,应全部检测。 


13.1.2  送(回)风温度、湿度监控功能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夏季工况检测时,应在中央监控计算机上,将温度、相对湿度起始值设定为空调设计参数,待控制系统稳定到此参数后,人为调高温度设定值2℃,降低相对湿度设定值10%;

2  冬季工况检测时,应在中央监控计算机上,将温度、相对湿度起始值设定为空调设计参数,待控制系统稳定到此参数后,人为降低温度设定值2℃,调高相对湿度设定值10%;

3  调整完成2s,应开始记录送(回)风温度、相对湿度。记录时间不应少于30min,记录间隔宜5min。


13.1.3  送(回)风温度、湿度监控功能合格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回)风温度控制允许偏差应为±2℃;控制系统动态响应时间不宜大于30min;

2  送(回)风相对湿度控制允许偏差应为±15%;控制系统稳定时间不宜大于20min;

3  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时,应判为合格。

13.2 空调冷源水系统压差控制功能检测

13.2  空调冷源水系统压差控制功能检测


13.2.1  空调冷源水系统压差控制功能应全部检测。


13.2.2  空调冷源水系统压差控制功能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中央监控计算机上,将压差设定值调整到合理范围内并稳定30min,然后在计算机上关闭50%的空调末端,并同时记录计算机上显示的此差值;

2  应在中央监控计算机上,开启20%的空调末端,并同时记录计算机上显示的压差值;

3  记录间隔宜为5mm,记录时间应不少于30min。


13.2.3  空调冷源水系统压差控制功能合格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差控制值应满足空调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压差设定值应设置在水泵的额定扬程之内、控制偏差不宜大于设定值的10%,动态响应时间不宜大于30min;

2  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判为合格。

13.3 风机盘管变水量控制性能检测

13.3  风机盘管变水量控制性能检测


13.3.1  风机盘管变水量控制性能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测数量应为总数的20%;

2  不足10套时,应全部检测。


13.3.2  风机盘管变水量控制性能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测中应保证检测区域环境温度和风速稳定,且风机盘管冷(热)水管路供水温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  检测应在中档风速条件下进行;

3  夏季工况检测时,应将温度起始值设定为夏季空调设计参数,待此参数稳定后,调高温控器温度设定值5℃;

4  冬季工况检测时,应将温度起始值设定为冬季空调设计参数,待此参数稳定后,调低温控器温度设定值5℃;

5  应在系统稳定运行至少20min后,检测房间回风口温度。


13.3.3  风机盘管变水量控制性能合格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回风口温度检测值与温控器设定值允许偏差应为±2℃;

2  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判为合格。

13.4 照明、动力设备监测与控制系统性能检测

13.4  照明、动力设备监测与控制系统性能检测


13.4.1  照明、动力设备监测与控制系统性能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主回路总数的20%,且不应小于2个回路;

2  动力主回路总数的20%,且不应小于2个回路。

▼ 展开条文说明

13.4.2  照明、动力设备监测与控制系统性能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测量仪表对所抽测回路中央计算机上的所有电气参数进行比对;

2  比对时间不应少于10min。


13.4.3  照明、动力设备监测与控制系统性能合格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与控制系统应具有对照明或动力主回路的电压、电流、有功功率、功率因数,有功电度等电气参数进行监测记录的功能,以及对供电回路电器元件工作状态进行监测、报警的功能;

2  比对数值误差不应大于1%;

3  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第1、2款的规定时,应判为合格。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177-2009

 附录A仪器仪表测量性能要求

附录A 仪器仪表测量性能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附录B建筑外围护结构整体气密性能检测方法

附录B  建筑外围护结构整体气密性能检测方法


B.0.1  本方法适用于鼓风门法进行建筑物外围护结构整体气密性能的检测。

▼ 展开条文说明

B.0.2  鼓风门法的检测应在50Pa和-50Pa压差下测量建筑物换气量,通过计算换气次数量化外围护结构整体气密性能;


B.0.3  采用鼓风门法检测时,宜同时采用红外热成像仪拍摄红外热成像图,并确定建筑物的渗漏源。


B.0.4  建筑外围护结构整体气密性能的检测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将调速风机密封安装在房间的外门框中;

2  利用红外热成像仪拍摄照片,确定建筑物渗漏源;

3  封堵地漏、风口等非围护结构渗漏源;

4  启动风机,使建筑物内外形成稳定压差;

5  测量建筑物的内外压差,当建筑物内外压差稳定在50Pa或-50Pa时,测量记录空气流量,同时记录室内外空气温度、室外大气压。


B.0.5  建筑外围护结构整体气密性能的检测值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附录C水系统供冷(热)量检测方法

附录C  水系统供冷(热)量检测方法


C.0.1  水系统供冷(热)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容积式和离心式冷水(热泵)机组性能试验方法》GB/T 10870规定的液体载冷剂法进行检测。


C.0.2  检测时应同时分别对冷水(热水)的进、出口水温和流量进行检测,根据进、出口温差和流量检测值计算得到系统的供冷(热)量。检测过程中应同时对冷却侧的参数进行监测,并应保证检测工况符合检测要求。


C.0.3  水系统供冷<热)量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计应设在靠近机组的进出口处;

2  流量传感器应设在设备进口或出口的直管段上,并应符合产品测量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C.0.4  水系统供冷(热)量测量仪表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测量仪表可采用玻璃水银温度计、电阻温度计或热电偶温度计;

2  流量测量仪表应采用超声波流量计。

 附录D电机输入功率检测方法

附录D  电机输入功率检测方法


D.0.1  电机输入功率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三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GB/T 1032规定方法进行。


D.0.2  电机输入功率检测宜采用两表(两台单相功率表)法测量,也可采用一台三相功率表或三台单相功率表测量。


D.0.3  当采用两表(两台单相功率表)法测量时,电机输入功率应为两表检测功率之和。

▼ 展开条文说明

D.0.4  电功率测量仪表宜采用数字功率表。功率表精度等级宜为1.0级。

 附录E风量检测方法

附录E  风量检测方法

E.1  风管风量检测方法


E.1.1  风管风量检测宜采用毕托管和微压计;当动压小于10Pa时。宜采用数字式风速计。


E.1.2  风量测量断面应选择在机组出口或入口直管段上,且宜距上游局部阻力部件大于或等于5倍管径(或矩形风管长边尺寸),并距下游局部阻力构件大于或等于2倍管径(或短形风管长边尺寸)的位置。

▼ 展开条文说明

E.1.3  测量断面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矩形断面测点数及布置方法应符合表E.1.3—1和图E.1.3—1的规定;

2  圆形断面测点数及布置方法应符合表E.1.3—2和图E.1.3—2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E.1.4  测量时,每个测点应至少测量2次。当2次测量值接近时,应取2次测量的平均值作为测点的测量值。


E.1.5  当采用毕托管和微压计测量风量时,风量计算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平均动压计算应取各测点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平均动压。

当各测点数据变化较大时,应按下式计算动压的平均值:

2  断面平均风速应按下式计算:

3  机组或系统实测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

E.1.6  采用数字式风速计测量风量时,断面平均风速应取算术平均值;机组或系统实测风量应按式(E.1.5-3)计算。


E.2  风量罩风口冈量检测方法


E.2.1  风量罩安装应避免产生紊流,安装位置应位于检测风口的居中位置。


E.2.2  风量罩应将待测风口罩住,并不得漏风。


E.2.3  应在显示值稳定后记录读数。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177-2009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而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三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GB/T 1032

2 《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

3 《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

4 《室内灯具光度测试》GB 9467

5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防护热板法》GB 10294

6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热流计法》GB 10295

7 《容积式和离心式冷水(热泵)机组性能试验方法》GB/T 10870

8 《绝热 稳态传热性质的测定 标定和防护热箱法》GB/T 13475

9 《公用电网谐波》GB 14549

10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

1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12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1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1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15 《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

16 《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

17 《建筑外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JG/T 211

条评论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批注书签
我要纠错
手机扫码浏览
客服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咨询
反馈
反馈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反馈
置顶
×
评论 0
 
 
  • larwar 2021.09.09
    我添加手机设备失败,一直创建不了手机设备,返回退出代码1.搞不懂
  • larwar 2021.09.09
    我添加手机设备失败,一直创建不了手机设备,返回退出代码1.搞不懂
添加批注
×
添加批注
批注文本:
批注内容:
确定添加
规范批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