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298-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传时间:2022-04-16 实施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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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 general planning

GB/T 50298-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9 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 第20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298-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11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保护培育规划;5游赏规划;6设施规划;7居民社会调控与经济发展引导规划;8土地利用协调规划;9分期发展规划。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对章节结构进行了调整;2.适用范围明确为风景区总体规划;3.增加了与风景区总体规划有关的术语;4.原来的一般规定修改为基本规定并调整了相关内容;5.保护分区由原分类、分级划定方式调整为分级划定方式;6.增加了游览解说系统和综合防灾避险规划;7.与城乡用地分类和土地利用分类相衔接,调整了风景区用地类别。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贾建中 邓武功 李金路 黄东仆 周建国 唐进群 曹金清 王斌 王玉洁 李振鹏 于涵 陈萍 郭倩 黄鹤 朱琼 何旭 安超 王笑时 宋梁 马莉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 王磐岩 周日良 王早生 曹礼昆 徐波 严国泰 宋峰 张晓鸣 王泰阶 周雄 魏民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有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全面发挥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和风景区可持续发展,提高风景区的规划、管理水平和规范化程度,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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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风景区的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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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风景区总体规划必须坚持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符合我国国情,符合风景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地突出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科学指导,综合部署。应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据现状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文化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  保护优先,完整传承。应优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所依存的自然生态本底和历史文脉,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加强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促进景观培育与提升,完整传承风景区资源和价值。

   3  彰显价值,永续利用。应充分发挥风景资源的综合价值和潜力,提升风景游览主体职能,配置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改善风景区管理能力,促使风景区良性发展和永续利用。

   4  多元统筹,协调发展。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统筹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设施方便、人与自然和谐的壮丽国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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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风景区总体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互协调,并应指导下层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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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风景区总体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  风景名胜区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

   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和管理的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域。简称风景区。

2.0.2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 general planning

   为保护培育、合理利用和经营管理好风景区,发挥其综合功能作用、促进风景区科学发展所进行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总体规划,是统一管理风景区的基本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2.0.3  风景名胜资源  scenic and historic resources

   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载体。也称风景资源、景观资源、风景旅游资源,简称景源。

2.0.4  景物  scenery

   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2.0.5  景观  landscape

   可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2.0.6  景点  scenic spot

   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2.0.7  景群  scenery group

   由若干相关景点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2.0.8  景区  scenery area

   在风景区总体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划分的一定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分区特征的空间区域。

2.0,9  风景线  scenery line

   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也称景线。

2.0.10  游览线  tourism route

   为游人安排的游览欣赏风景的路线。也称游线。

2.0.11  典型景观  typical scenery

   最能代表风景区景观特征和价值的风景名胜资源。

2.0.12  功能分区    function zone

   在风景区总体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的管理需求划分出一定的属性空间和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功能特征的分区。

2.0.13  游人容量  tourist capacity

   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允许容纳的游人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也称游客容量。

2.0.14  居民容量  residents capacity

   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和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的特殊警戒值。

2.0.15  核心景区  core scenery area

   风景区内生态价值最高、生态环境最敏感,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

2.0.16  游览解说系统  interpretation system

   在风景区内建立的由解说信息及信息传播方式通过合理配置、有机组合形成的游览解说体系。

2.0.17  旅游服务设施  tourism facilities

   风景区内因旅行、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文化、休养及其他服务需要而设置的各项设施的统称。简称旅游设施。

2.0.18  旅游服务基地  tourism service base

   旅游服务设施集中布置形成的不同规模和等级的设施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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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防灾工程苗蹦苞  disaster prevention  facilities

   为预防、抵御灾害而修建,具有确定防护标准和防护范围的工程设施。

2.0.20  应急避难设施  emergency refuge facilities

   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必需的医疗卫生、生活保障、交通、供水、能源电力、通信等设施,以及提供安全避难、救援和指挥的场所。

3基本规定

3.1风景名胜资源评价

3.1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

3.1.1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分类筛选、景源等级评价、评价指标与分级标准、综合价值评价、评价结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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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将现场踏勘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行。

   2  应采取景源等级评价和综合价值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综合确定风景区的价值与特征。

   3  景源等级评价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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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风景名胜资源应进行分类筛选,提出景源分类数量统计表,其分类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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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3  风景名胜资源分类

3.1.4  应以景源分类调查与筛选为基础,选择适当的评价指标对景点进行等级评价;根据风景区资源特点对景群进行等级评价;提出级别数量统计表。对独特或濒危景源,宜单独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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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景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评价指标的选择应符合表3.1.5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风景区或部分较大景区评价时,宜选用综合评价层指标。

   2  对景点或景群评价时,宜选用项目评价层指标。

   3  对景物评价时,宜选用因子评价层指标。

表3.1.5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指标层次

3.1.6  风景名胜资源分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源评价分级应分为五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  景源等级应根据景源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确定。

   3  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

   4  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级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国际吸引力。

   5  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省际吸引力。

   6  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

   7  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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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综合价值评价应包括景观、文化、生态和科学等主要方面,应进行横向比较和分析,阐述风景区的综合价值特点、优势,明确价值的载体与分布空间,确定风景区综合价值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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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结论应由评价分析、特征概括、价值评定等三部分组成。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横向比较分析或结果分析;特征概括应表明景源的类型特征、典型性和代表性特征、综合特征等;价值评定应表明景源的综合价值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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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范围、性质与功能分区

3.2  范围、性质与功能分区

3.2.1  确定风景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应确保景源特征与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2  应保持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的连续性。

   3  应满足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

   4  应有利于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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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风景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界限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  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

   3  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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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风景区的性质,应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确定。

3.2.4  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等三方面内容,可表述风景区类型,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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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功能分区规划应包括:明确具体对象与功能特征,划定功能区范围,确定管理原则和措施。功能分区应划分为特别保存区、风景游览区、风景恢复区、发展控制区、旅游服务区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景区内景观和生态价值突出,需要重点保护、涵养、维护的对象与地区,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特别保存区。

   2  风景区的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风景游赏对象集中的地区,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

   3  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修复、培育、抚育的对象与地区,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区。

   4  乡村和城镇建设集中分布的地区,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发展控制区。

   5  旅游服务设施集中的地区,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旅游服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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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容量与人口

3.3  容量与人口

3.3.1  风景区游人容量应根据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功能技术标准、游览心理等因素进行计算以及采取多种方法校核后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游憩用地生态容量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

表3.3.1-1  游憩用地生态容量

   注:表内指标适用于可游览区域。

   2  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

    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应以“人/次”表示;

    2)日游人容量,单位应以“人次/日”表示;

    3)年游人容量,单位应以“人次/年”表示。

   3  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线路法、面积法、卡口法、综合平衡法,并将计算结果填入表3.3.1-2。

表3.3.1-2  游人容量计算一览表

   4  游人容量计算宜采用下列指标:

    1)线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道路面积计,宜为5m2/人~10m2/人。

    2)面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其中:

      主景景点宜为50m2/人~100m2/人(景点面积);

      一般景点宜为100m2/人~400m2/人(景点面积);

      浴场海域宜为10m2/人~20m2/人(海拔0~-2m以内水面);

      浴场沙滩宜为5m2/人~10m2/人(海拔0~+2m以内沙滩)。

    3)卡口法: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单位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5  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以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生态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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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风景区和重要景区的极限游人容量应满足生态安全、游览安全、设施承载能力、管理能力的极限要求,日极限游人容量不得大于日游人容量2.5倍,瞬时极限游人容量应根据高峰日高峰时段的统计数据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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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风景区总人口容量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人口、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风景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2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2  当风景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3  居民容量应根据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生态环境等重要要素的容量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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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风景区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人口、当地居民三类人口。

   2  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人口规模不应大于其总人口容量。

   3  服务人口应包括直接服务人口和日常活动在风景区内的间接服务人口。

   4  居民人口应包括当地常住居民人口。

3.3.5  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应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口进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

   2  应有合理的疏密聚散变化。

   3  应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管理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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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298-2018

4保护培育规划

4  保护培育规划

4.0.1  保护培育规划应包括查清保育资源、明确保育的具体对象、划定分级保育范围、确定保育原则和措施、明确分类保护要求、说明规划的环境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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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风景区实行分级保护,应科学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保护风景区的景观、文化、生态和科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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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一级保护区划定与保护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保护区属于严格禁止建设范围,应按照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将风景区内资源价值最高的区域划为一级保护区。该区应包括特别保存区,可包括全部或部分风景游览区。

   2  特别保存区除必需的科研、监测和防护设施外,严禁建设任何建筑设施。风景游览区严禁建设与风景游赏和保护无关的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有序疏解居民点、居民人口及与风景区定位不相符的建设,禁止安排对外交通,严格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

4.0.4  二级保护区划定与保护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级保护区属于严格限制建设范围,是有效维护一级保护区的缓冲地带。风景名胜资源较少、景观价值一般、自然生态价值较高的区域应划为二级保护区。该区应包括主要的风景恢复区,可包括部分风景游览区。

   2  二级保护区应恢复生态与景观环境,限制各类建设和人为活动,可安排直接为风景游赏服务的相关设施,严格限制居民点的加建和扩建,严格限制游览性交通以外的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

4.0.5  三级保护区划定与保护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级保护区属于控制建设范围,风景名胜资源少、景观价值一般、生态价值一般的区域应划为三级保护区。该区应包含发展控制区和旅游服务区,可包括部分风景恢复区。

   2  三级保护区内可维持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根据不同区域的主导功能合理安排旅游服务设施和相关建设,区内建设应控制建设功能、建设规模、建设强度、建筑高度和形式等,与风景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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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外围保护地带划定与保护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风景区自然要素空间密切关联、具有自然和人文连续性,同时对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防护各类发展建设干扰风景区具有重要作用的地区,应划为外围保护地带。

   2  外围保护地带严禁破坏山体、植被和动物栖息环境,禁止开展污染环境的各项建设,城乡建设景观应与风景环境协调,消除干扰或破坏风景区资源环境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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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保护培育规划应根据本风景区的特征和保护对象的级别,协调处理保护培育、发展利用、经营管理的有机关系,确定引导性规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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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保护培育规划应符合下列生态原则:

   1  应制止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人为破坏行为,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利用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性规定或控制性指标。

   2  应维护原生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严控外来入侵物种,保护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自然生境;维护生态系统健康,维护生物与景观多样性。

   3  应提高自然环境的恢复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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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分类保护应包括文物古建、遗址遗迹、宗教活动场所、古镇名村、野生动物、森林植被、自然水体、生态环境等,并提出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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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  规划的环境影响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分析和评估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等。

   2  应提出预防或减轻因规划实施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  应明确风景区总体规划对环境影响的总体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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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1  保护培育规划应提出控制和降低环境污染程度的要求和措施,其环境质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气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规定的一级标准。

   2  地表水环境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Ⅰ类标准执行,游泳用水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规定的标准,海水浴场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规定的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3  风景区室外允许噪声级应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的0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4  辐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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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游赏规划

5.1风景游赏规划

5  游赏规划

5.1  风景游赏规划

5.1.1  风景游览欣赏规划应包括游赏系统分析与游赏主题构思、游赏项目组织、风景组织、景观提升和发展、游线组织与游程安排等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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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游赏系统分析与游赏主题构思,应遵循全面展示风景区景观形象、呈现景源价值、利于游览体验的原则,分析风景区资源特征、空间分布、游赏主次关系及利用可行性,构思风景区、景区、景线、景群及主要景点的游赏主题与形象,提出景观提升和发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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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游赏项目组织应包括项目筛选、游赏方式、时间和空间安排、场地和游人活动等内容,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符合景观特色、生态环境条件和发展目标,在此基础上,组织新、奇、特、优的游赏项目。

   2  应权衡风景名胜资源与自然环境的承载力,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实现永续利用。

   3  应符合当地用地条件、经济状况及设施水平。

   4  应尊重当地文化习俗、生活方式和道德规范。

5.1.4  游赏项目可在表5.1.4中择优并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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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4  游赏项目类别

5.1.5  风景组织应把游览欣赏对象组织成景区、景线、景群、景点、景物等,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依据景源内容与规模、景观特征分区、构景与游赏需求等因素进行组织。

   2  应使游览欣赏对象在整体中发挥良好作用。

   3  应为各游览欣赏对象间相互因借创造有利条件。

5.1.6  景区组织应包括:景区类型、构成内容、景观特征、范围、容量,景区的结构布局、主景、景观多样化组织,游赏活动和游线组织,设施配置和交通组织要点等四部分内容。

5.1.7  景线和景群组织包括:类型、构成内容、景观特征、范围、容量,游赏活动与游赏序列组织,设施配置等三部分内容。

5.1.8  景点组织应包括:景点类型、构成内容、景观特征、范围、容量,游赏活动与游赏方式,设施配置,景点规划一览表等四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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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景观提升和发展应包括景观与环境整治、游览空间扩展、景点利用等内容,应明确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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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游线组织应依据景观特征、游赏方式,结合游人结构、游人体力、游赏心理与游兴规律等因素,精心组织具有不同难度、体验感受、时段序列、空间容量的主要游线和多种专项游线,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游线的级别、主题、类型、长度、容量和序列结构。

   2  不同游线的特点差异和多种游线间的关系。

   3  游线与游路及交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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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游程安排应由游赏内容、游览时间、游览距离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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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典型景观规划

5.2  典型景观规划

5.2.1  典型景观规划应包括:典型景观的特征与作用分析,规划原则与目标,规划内容、项目、设施与组织,典型景观与风景区整体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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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典型景观规划必须保护景观本体、景观空间及其环境,保持典型景观的稳定与永续利用;应充分挖掘与合理利用典型景观的特征及价值,彰显特色,组织适宜的游赏项目与活动;应妥善处理典型景观与其他景观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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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植物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维护原生种群和区系,保护古树名木和现有大树,培育地带性树种和特有植物群落,提高生物多样性的丰富程度。

   2  应恢复和提高植被覆盖率,以适地适树的原则扩大林地,发挥植物的多种功能优势,改善风景区的生态和环境。

   3  应利用和营造类型丰富的植物景观或景点,突出特色植物景观,重视植物的科学意义,组织专题游览活动。

   4  对各类植物景观的植被覆盖率、林木郁闭度、植物结构、季相变化、主要树种、地被与攀缘植物、特有植物群落、特殊意义植物等,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的控制性指标及要求。

   5  植物景观分布应同其他内容的规划分区相互协调;在旅游服务设施和居民社会用地范围内,应保持一定比例的高绿地率或高覆盖率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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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建筑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维护一切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其环境,严格保护文物类建筑,保护有特点的民居、村寨和乡土建筑及其风貌。

   2  各类新建筑,应遵循局部服从整体风景、建筑服从自然环境的总体原则。在人工与自然协调融合的基础上,创造建筑景观和景点。

   3  建筑布局与相地立基,均应因地制宜,充分顺应和利用原有地形,减少对原有地物与环境的损伤或改造。

   4  对各类建筑的性质与功能、内容与规模、标准与档次、位置与高度、体量与体形、色彩与风格等,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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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人文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护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地特有的民俗风物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和传承地域文化特色。

   2  新建人文景观应综合考虑自然条件、社会状况、历史传承、经济条件、文化背景等因素确定。

   3  可恢复、利用和创造特有的人文景观或景点,组织文化活动和专题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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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溶洞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维护岩溶地貌、洞穴体系及其形成条件,保护溶洞的各种景物及其形成因素,保护珍稀、独特的景物及其存在环境。

   2  溶洞的功能选择与游人容量控制、游赏对象确定与景象意趣展示、景点组织与景区划分、游赏方式与游线组织、导览与观赏点组织等,均应遵循自然与科学规律及其成景原理,兼顾溶洞的景观、科学、历史、保健等价值,有度有序地利用与发挥洞景潜力,组织适合本溶洞特征的景观特色。

   3  应统筹安排洞内与洞外景观,培育洞顶植被,禁止对溶洞自然景物过度人工干预和建设。

   4  溶洞的石景与土石方工程、水景与给水排水工程、交通与道桥工程、电源与电缆工程、防洪与安全设备工程等,均应服从风景整体需求,并同步规划设计。

   5  对溶洞的灯光与灯具配置、导览与电器控制,以及光象、音响、卫生等因素,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要求及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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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水体岸线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护水体岸线的自然形态、自然植被与生态群落,不宜建设硬化驳岸。

   2  加强水体污染治理和水质监测,改善水质和岸线水体景观。

   3  利用和营造多种类型的水体岸线景观或景点,合理组织游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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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游览解说系统规划

5.3  游览解说系统规划

5.3.1  风景区游览解说系统规划应评估现状,确定解说内容、解说场所和解说方式,布设解说设施,提出解说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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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现状评估应对解说内容、解说场所、解说方式、解说设施、解说管理等进行现状调查与分析,明确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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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解说内容应明确解说主题与解说信息。解说方式应确定人员解说和非人员解说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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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解说设施布设应合理、适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牌应系统设置,可分为解说牌、导向牌和安全标志牌,提出标牌建设与设置要求。

   2  解说中心纳入游客中心建设,其规模应与游人量相匹配。

   3  电子设备应规定设置的内容、位置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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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设施规划

6.1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6  设施规划

6.1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6.1.1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应包括:客源分析与游人发展规模预测,旅游服务设施配备与直接服务人口估算,旅游服务基地组织与相关基础工程,旅游服务设施系统及其环境分析等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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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客源分析与游人发展规模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析客源地的游人数量与结构、时空分布、出游规律、消费状况等。

   2  分析客源市场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3  预测本地区游人、国内游人、海外游人递增率和旅游收入。

   4  游人发展规模、结构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5  合理的年、日游人发展规模不得大于相应的游人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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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1.2  游人统计与预测

6.1.3  旅游服务设施配备应依据风景区、景区、景点的性质与功能,游人规模与结构,以及用地、淡水、环境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游服务设施包括旅行、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文化、休养和其他等九类相关设施。

   2  旅宿床位是旅游服务设施的调控指标,应限定其规模和标准,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定用地范围,并应按式(6.1.3-1)计算。床位数可由固定和临时床位两部分组成。游客淡旺季分布极为不均衡的景区,固定床位比例宜低,临时床位比例宜高;相对均衡的景区,固定床位比例宜高。

   床位数=(平均停留天数×年住宿人数)/(年旅游天数×床位利用率)        (6.1.3-1)

   3  直接服务人员估算应以旅宿床位和餐饮服务两类旅游服务设施为主,其中,床位直接服务人员估算可按式(6.1.3-2)计算。

   直接服务人员=床位数×直接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    (6.1.3-2)

   式中  直接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为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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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旅游服务设施布局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应方便游人,利于发挥设施效益,便于经营管理与减少干扰。应依据设施内容、规模、等级、用地条件和景观结构等,分别组成服务部、旅游点、旅游村、旅游镇、旅游城、旅游市等六级旅游服务基地,并提出相应的基础工程规划原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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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旅游服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应有一定的用地规模,既应接近游览对象又应有可靠的隔离,应符合风景保护的规定,严禁将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养、机动交通等设施布置在有碍景观和影响环境质量的地段。

   2  应具备相应的水、电、能源、环保、防灾等基础工程条件,应靠近交通便捷的地段,应依托现有旅游服务设施及城镇设施。

   3  应避开有自然灾害和不利于建设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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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旅游服务设施与旅游服务基地分级配置应根据风景区的性质特征、布局结构和环境条件确定,旅游服务设施既可配置在各级旅游服务基地中,也可配置在所依托的各级居民点中,其分级配置应符合表6.1.6的规定。

表6.1.6  旅游服务设施与旅游服务基地分级配置

   注:×表示禁止设置;△表示可以设置;▲表示应该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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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298-2018

6.2道路交通规划

6.2  道路交通规划

6.2.1  风景区道路交通规划,应分为对外交通和内部交通。应进行各类交通流量和设施的调查、分析、预测,提出各类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外交通应快速便捷,宜布置于风景区以外或边缘地区。

   2  内部交通应方便可靠,适合风景区特点,并形成合理的网络系统。

   3  对内部机动交通的方式、线路走向、场站码头及其配套设施,均应提出明确有效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4  严格限制客运索道及其他特殊交通设施建设,难以避免时应优先布置在地形坡度过大、景观不敏感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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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风景区道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利用地形,因地制宜地选线,同所处景观环境相结合。

   2  应合理组织风景游赏,有利于引导和疏散游人。

   3  应避让景观与生态敏感地段,难以避让的应采取有效防护、遮蔽等措施。

   4  道路等级应适应所处的地貌与景观环境;局部路段受到景观环境限制时可降低其等级,以减少对景观环境的破坏。

   5  应避免深挖高填,道路边坡的砌筑面高度和劈山创面高度均不得大于道路宽度,并应对边坡和山体创面提出修复和景观补救措施。

   6  应避开易于塌方、滑坡、泥石流等危险地段。

   7  当道路穿越动物迁徙廊道时,应设置动物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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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风景区内过境车辆和社会车辆交通应服从游览交通组织的要求,过境道路应避让核心景区及重要游览区域,其道路设置应与游览道路系统分离。不能分离的路段应完善相应的交通管制设施与措施。

6.2.4  专用车行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地形条件,结合选用车种确定其路幅宽度、转弯半径与纵向坡度。

   2  在地形较陡,植被恢复闲难的地区,宜调整设计标准,减少对山体及其生态环境的破坏。

   3  在坡度大于45°的山体设置道路宜利用单幅单向,宜采用悬架式道路,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植被、生态环境、景观空间和视线。

   4  专用车行路线与停靠站宜避开景点、景物等游览集中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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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混行路应以通过性交通为主,在混行路段中的机动车道、自行车道、步行道之间宜有交通标线作安全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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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风景区主要步行游览路应根据景源分布特点、游赏组织序列、游程与游览时间、地形地貌等影响因素统筹安排,选定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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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风景区停车场应设置在风景区、景区出入口和交通转换处,可结合风景区内外城镇、乡村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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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综合防灾避险规划

6.3  综合防灾避险规划

6.3.1  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可包括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洪水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气象灾害、海洋灾害和游览安全防护等,宜根据风景区灾害特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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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应统筹防灾发展和防御目标,协调防灾标准和防灾体系,整合防灾资源。规划设防标准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相关自然灾害防治条例或标准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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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应以风景游览区和旅游服务区为重点,梳理防灾避险空间布局,明确地质灾害防治、防洪、森林防火等规划措施,安排防灾工程设施和应急避难设施。坚持平时功能和应急功能的协调共用,统筹规划,综合实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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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调查研究地质灾害类型,分析地质灾害的危害情况,提出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措施。

6.3.5  防洪规划应收集洪水信息,确立防洪标准,提出风景区水系清理、整治的措施,提出洪水防范的技术措施。

6.3.6  森林防火规划应针对风景区的特点构建森林防火救灾体系,提出森林防火的管理措施。

6.3.7  严禁在地质断裂带、洪灾区等危险地带安排居民点、旅游服务设施、重要工程设施等建设,已有的应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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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游览安全,各类设施建设应符合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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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基础工程规划

6.4  基础工程规划

6.4.1  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包括邮电通信、给水排水、供电、环境卫生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还可包括供热、燃气等内容。风景区内的旅游村、旅游镇、旅游城等服务基地的基础工程规划应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划标准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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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要求。

   2  应同风景区的特征、功能、级别和分区相适应,不得损坏景源、景观和风景环境。

   3  应确定合理的配套工程、发展目标和布局,并进行综合协调。

   4  工程设施的选址和布局应提出控制性建设要求。

   5  核心景区及景区景点范围内不应建设高速公路、铁路、水力发电站及区域性的供水、供电、通信、输气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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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邮电通信规划,应提供风景区内外通信设施的容量、线路及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备能与国内外联系的通信网络设施。

   2  在景点范围内,不得安排架空电线穿过,宜采用隐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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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给水排水规划应包括:现状分析,用水量、排水量预测,水源地选择、输配水管网布置、给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及其他配套设施,确定排水体制、划定排水分区、布置排水管网、确定污水处理措施等内容。给水排水设施布局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景点和景区范围内,不得布置暴露于地表的大体量给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2  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处理程度和工艺应根据受纳水体、再生利用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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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风景区供电规划应包括:供电及能源现状分析、负荷预测、供电电源点和电网规划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景点和景区内不得安排高压电缆和架空电线穿过。

   2  主要供电设施宜布置于用电负荷中心的服务建筑、居民村镇及其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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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风景区内供水、供电及床位用地标准,应符合表6.4.6的规定。其中用电标准按每间房2床计算,并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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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4.6  供水、供电及床位用地标准

6.4.7  环境卫生工程规划,应根据旅游服务设施、游览道路及游人量的规划确定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明确旅游厕所、垃圾转运设施的标准、位置及数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景内不宜设置垃圾处理设施。

   2  垃圾转运设施宜靠近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但不宜设在游客集中区域。

7居民社会调控与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7.1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7  居民社会调控与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7.1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7.1.1  凡含有居民点的风景区,应编制居民点调控规划;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应编制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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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编制城市、镇规划,规划范围与风景区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应将风景区总体规划中的保护要求纳入城市、镇规划。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范围与风景区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应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城乡建设和发展,应与风景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7.1.3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包括:现状、特征与趋势分析,经营管理与社会组织,居民社会空间结构、布局与人口发展规模,居民点性质、职能和调控类型,产业引导等内容。

7.1.4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应建立适合风景区特点的社会运转机制,应保证居民生产生活及相应利益。

   2  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为前提,优化居民社会的空间格局,条件许可时应进行生态移民。

   3  科学引导居民社会的产业发展,促进风景区永续利用。

▼ 展开条文说明

7.1.5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科学预测各种常住人口规模,严格限定人口分布的控制性指标;应根据风景区需要划定无居民区、居民缩减区和居民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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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农村居民点应划分为疏解型、控制型和发展型等三种基本类型,严格控制其规模和布局,并明确建设管理措施。

7.1.7  风景区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特色风貌村点应提出规划引导与保护措施。

7.1.8  居民社会用地规划严禁将工业项目、城镇建设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用地安排在景点和景区内,不得在风景区内安排有污染的工矿企业和有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农业生产用地,不得安排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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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7.2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7.2.1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风景与旅游发展战略为基本依据,形成独具风景区特征的经济运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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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包括:经济现状调查与分析,经济发展的引导方向,产业结构及其调整,空间布局及其控制,促进经济合理发展的措施等内容。

▼ 展开条文说明

7.2.3  风景区经济引导方向,应以风景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为前提,以经济结构和空间布局的合理化结合为原则,提出适合风景区经济发展的模式及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步骤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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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经济结构合理化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明确经济发展应有利于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2  明确风景区内的产业结构与引导方向,主要产业的发展策略。

   3  明确旅游产业、生态农业等风景区特色产业的合理发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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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空间布局合理化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明确风景区与所处区域的空间关系,促进风景区与区域的协调发展。

   2  优化风景区内部的产业结构布局和管控措施。

   3  合理建构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区划、风景游览区划、旅游服务基地与相关产业布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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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298-2018

8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8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8.0.1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应包括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及其汇总表,土地利用规划及其汇总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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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  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应包括对土地资源的特点、数量、质量与潜力进行综合评估或专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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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应表明土地利用现状特征,风景用地与生产生活用地之间的关系,土地资源演变、保护、利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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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  土地利用规划,应在土地利用需求预测与协调平衡的基础上,明确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及其用地范围。

▼ 展开条文说明

8.0.5  土地利用规划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突出风景区土地利用的重点与特点,扩大风景用地。

   2  保护风景游赏用地、林地、水源地、湿地和基本农田。

   3  因地制宜地合理调整土地利用,发展符合风景区特征的土地利用方式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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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  用地汇总应符合表8.0.6的规定,并表明规划前后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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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0.6  用地汇总

8.0.7  风景区用地分类应按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8.0.8  使用本标准表8.0.6和表B.0.1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内容、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其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本标准表8.0.6可同时采用大类和中类统计。

▼ 展开条文说明

8.0.9  土地利用规划应扩展甲类用地,严格保护戊类、庚类、辛类、壬类用地,控制乙类、丁类、己类用地,缩减癸类用地;应严格控制丙类用地,科学确定其规模,用地布局宜通过风景区详细规划确定,可并用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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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0  相对集中的乙类用地,应明确建设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色彩、建筑风貌等控制性指标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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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期发展规划

9  分期发展规划

9.0.1  风景区总体规划年限一般为20年,规划分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期或近期规划:1年~5年。

   2  第二期或远期规划:6年~20年。

9.0.2  分期发展规划应详列风景区建设项目一览表。分期发展目标与重点项目,应兼顾风景游赏、旅游服务、居民社会的协调发展,体现风景区自身发展规律与特点。

▼ 展开条文说明

9.0.3  近期发展规划应提出发展目标、重点、主要内容,并应提出具体建设项目、规模、性质、布局、投资估算和实施措施等。

▼ 展开条文说明

9.0.4  远期规划的目标应提出风景区总体规划所能达到的最终状态和目标,并应提出发展期内的发展重点、主要内容、发展水平、健全发展的步骤与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9.0.5  近期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应包括风景游赏、旅游服务、居民社会三个职能系统的内容以及实施保育措施所需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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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风景区总体规划基础资料调查类别

附录A 风景区总体规划基础资料调查类别

A.0.1 风景区总体规划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按表A.0.1进行汇总。

表A.0.1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汇总

 附录B风景区用地分类

附录B 风景区用地分类

B.0.1 风景区用地分类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 风景区用地分类

注:▲表示应该设置;△表示可以设置;○表示可保留不宜新置;×表示禁止设置。

 附录C成果规定

附录C 成果规定

C.0.1 风景区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包括文本、图纸、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可含专题报告)等四个部分。规划成果应数字化。

C.0.2 规划文本应以法规条文方式,直接叙述规划的规定性要求。

C.0.3 规划图纸应清晰准确,图文相符,图例一致,并应在图纸的明显处标明图名、图例、风玫瑰、规划期限、规划日期、规划组织编制单位、规划承担单位及其资质图签编号等。国家级风景区规划的图纸应标明国家级风景区徽志。

C.0.4 风景区总体规划图纸应符合表C.0.4的规定。

C.0.5 规划说明书应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目标和思路,解释和说明规划内容。可附说明性图纸。

表C.0.4 风景区总体规划图纸规定

注:1.▲表示应单独出图,△表示可作图纸,一表示不适用。

2.图13可与图4或图9合并,图14可与图4合并。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298-2018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2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3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

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

7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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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rwar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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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rwar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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