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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隔震设计标准》GB/T 51408-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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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采用隔震技术后,地震安全性得到进一步提高,遭遇设防地震后建筑使用功能不中短,避免人员伤亡和次生灾害,减少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物的隔震设计及既有建筑的隔震加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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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除特殊规定外,隔震建筑的基本设防目标是: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基本烈度的设防地震时,主体结构基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罕遇地震时,结构可能发生损环,经修复后可继续使用;特殊设防类建筑遭受极罕遇地震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1.0.4 隔震建筑的结构构件、非结构构件和附属设备的使用功能有专门要求时,除应符合基本设防目标外,尚应符合结构构件、非结构构件和附属设备的抗震性能标准的规定。

1.0.5 隔震建筑房屋高度、规则性、结构类型、隔震层设置等超过相关标准的规定或抗震设防标准等有特殊要求时,宜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结构抗震性能设计方法进行补充分析和论证。

1.0.6 隔震建筑设计及既有建筑的隔震加固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 术 语

2.1.1 隔震建筑 seismically isolated building 

为降低地震响应,在结构中设置隔震层而实现隔震功能的建筑,包括上部结构、隔震层、下部结构和基础。

2.1.2 隔震层 seismic isolation 

隔震建筑设置在基础、底部或下部结构与上部结构之间的全部部件的总称,包括隔震支座、阻尼装置、抗风装置、限位装置、抗拉装置、附属装置及相关的支承或连接构件等。

2.1.3 上部结构 superstructure 

隔震建筑位于隔震层以上的结构部分。

2.1.4 下部结构 substructure 

隔震建筑位于隔震层以下的结构部分,不包括基础。

2.1.5 基底隔震 base isolatio 

隔震层设置在建筑物底部的隔震体系。

2.1.6 层间隔震 inter-storey isolation

隔震层设置在建筑物底部以上某层间位置的隔震体系。

2.1.7 屋盖隔震 roof isolatio 

隔震层设置在建筑物柱顶或墙顶与顶层屋盖之间的隔震体系。

2.1.8 隔震支座 seismic isolator 

隔震层用于承载上部结构,并具有隔震变形能力的支座。

2.1.9 阻尼装置 damping devic

通过吸收并耗散地震输入能量而使隔震层地震响应衰减的装置。

2.1.10 抗风装置 anti-wind devic 

隔震层用于抵御上部结构风荷载作用的装置,可以是隔震支座的组成部分,也可以单独设置。

2.1.11 抗拉装置 anti-tension devic

隔震层中用于抵御上部结构倾覆作用引起的竖向拉力的装置。

2.1.12 限位装置 stopper 

限制隔震层位移超过合理设计范围的装置。

2.1.13 底部剪力比 base shear ratio

设防地震作用下建筑结构隔震后与隔震前上部结构底部剪力之比值。

2.1.14 等效刚度 equivalent stiffness

隔震层或隔震支座对应于某特定水平位移的割线刚度。

2.1.15 等效阻尼比 equivalent damping ratio

隔震层或隔震支座对应于某特定水平位移对的阻尼比。

2.1.16 极罕遇地震 very rare earthquake

在设计基准期内年超越概率为的地震动。


2.2 符 号

2.2 符 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2.2.2 材料性能:

2.2.3 几何参数:

2.2.4 计算系数:

2.2.5 其他:

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隔震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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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隔震建筑应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和使用要求,确定合理的隔震方案。

3.1.3 在设防地震作用下,应进行结构以及隔震层的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应进行结构以及隔震层的变形验算,并应对隔震层的承载力进行验算;在极罕遇地震作用下、对特殊设防类建筑尚应进行结构及隔震层的变形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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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隔震层中隔震支座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当隔震层中的其他装置的设计使用年限低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时,在设计中应注明并预设可更换措施。

3.2 场地、地基和基础

3.2 场地、地基和基础

3.2.1 隔震建筑的场地宜选择对抗震有利地段,应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3.2.2 隔震建筑的地基应稳定可靠,所在的场地宜为Ⅰ、Ⅱ、Ⅲ类;当场地为Ⅳ类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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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设计和抗震验算,应满足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地震作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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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对重点设防类建筑的地基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级确定;对特殊设防类建筑的地基抗液化措施应进行专门研究,且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的相应要求,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3.3 试验和观测

3.3 试验和观测

3.3.1 对特殊设防类隔震建筑、体型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隔震建筑,可采用结构模型的模拟地震振动台试验对隔震方案进行补充验证。

3.3.2 对较重要或有特殊要求的隔震建筑,应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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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隔震建筑宜设置记录隔震层地震变形响应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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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隔震设计标准》GB/T 51408-2021

4地震作用和结构隔震验算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隔震建筑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隔震结构可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4 抗震设防烈度7度(0.15g)、8度和9度时的长悬臂或大跨结构,以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结构,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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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隔震结构分析模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选取的分析模型应能合理反映结构中构件的实际受力状况;

2 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可选多质点系、空间杆系、空间杆-墙板元或壳元、连续体及其他组合有限元等计算模型;

3 隔震层的隔震支座和阻尼器应选择能正确反映其特性的计算模型。

4.1.3 隔震结构地震作用计算,除特殊要求外,可采用下列方法:

1 房屋高度不超过24m、上部结构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隔震建筑,可采用底部剪力法;

2 除本条第1款外的隔震结构应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3 对于房屋高度大于60m的隔震建筑,不规则的建筑,或隔震层隔震支座、阻尼装置及其他装置的组合复杂的隔震建筑,尚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每条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65%,多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的平均值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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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当处于发震断层10㎞以内时,隔震结构地震作用计算应考虑近场影响,乘以增大系数,5㎞及以内宜取1.25,5㎞以外可取不小于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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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设计反应谱和地震动输入

4.2 设计反应谱和地震动输入

4.2.1 当隔震结构的阻尼比为0.05时,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特征周期和隔震结构自振周期按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图4.2.1)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4.2.1采用。

场地特征周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罕遇地震和极罕遇地震作用时,场地特征周期应分别增加0.05s和0.1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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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隔震结构自振周期、等效刚度和等效阻尼比,应根据隔震层中隔震装置及阻尼装置经试验所得滞回曲线对应不同地震烈度作用时的隔震层水平位移值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按对应不同地震烈度作用时的设计反应谱进行迭代计算确定,也可采用时程分析法计算确定。

2 采用底部剪力法时,隔震层隔震橡胶支座水平剪切位移可按下述取值:设防地震作用时可取支座橡胶总厚度的100%,罕遇地震作用时可取支座橡胶总厚度的250%,极罕遇地震作用时可取支座橡胶总厚度的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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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当隔震构的阻尼比不等于0.05时,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a曲线应按地影响系数曲线(图4.2.1)确定,但形状参数和阻尼调整系数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应按下式确定:

2 阻尼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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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隔震结构采用时程分析方法时,地震动加速度时程曲线的选择合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震动加速度时程曲线应符合设计反应谱和设计加速度峰值的基本规定,设计地震加速度最大值应按表4.2.4采用。

2 实际强震记录地震动加速度时程曲线应根据地震烈度、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进行选择,多组时程曲线的平均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计意义上相符。

3 人工模拟地震动加点速度时程曲线应考虑阻尼比和相位信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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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地震作用计算

4.3 地震作用计算

4.3.1 采用底部剪力法时,隔震建筑上部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时,应按下式确定:

2 质点i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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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时,应将下部结构、隔震层及上部结构进行整体分析,其中隔震层的非线性可按等效线性化的迭代方式考虑。并应计算其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不进行扭转耦联计算的隔震结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其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

1)结构j振型i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式确定:

2)当相邻振型的周期比小于0.85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可按下式确定:

2 考虑扭转耦联影响时,各楼层可取两个正交的水平位移和一个转角共三个自由度,并应按下列要求计算隔震结构的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

1)结构j振型i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式确定:

2)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效应,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3)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效应可按下列公式中的较大值确定:

3 隔震层阻尼比小于10%,结构高度不超过24m、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且隔震支座类型单一的隔震建筑,可按本标准附录B第B.0.3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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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当采用时程分析法时,计算模型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隔震建筑及标准设防类不规则隔震建筑,隔震体系的算模型宜考虑结物杆件的空间分布、弹性楼板假定、隔震座的位置、隔震建筑的质量偏心、在两个水平方向的平移和扭转、隔震层的非线性阻尼特性以及荷载-位移关系特性等。

2 在设防地震作用下,隔震建筑上部和下部结构的荷载一位移关系特性可采用线弹性力学模型;隔震层应采用隔震产品试验提供的滞回模型,按非线性阻尼特性以及非线性荷载-位移关系特性进行分析。在罕遇地震或极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建筑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宜采用弹塑性分析模型。

3 隔震支座单元应能够合理模拟隔震支座非线性特性,计算分析时,应按实际荷载工况顺序合理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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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采用时程分析法时,应选用足够数量的实际强震记录加速度时程曲线和人工模拟地震动加速度时程曲线进行输入。宜选取不少于2组人工模拟加速度时程曲线和不少于5组实际强震记录或修正的加速度时程曲线。地震作用取7组加速度时程曲线计算结果的峰值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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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和时程分析法同时计算时,地震作用结果应取时程分析法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的包络值。

4.3.6 对特殊设防类和房屋高度超过60m的重点设防类隔震建筑,宜采用不少于两种程序对地震作用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4.3.7 对于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隔震高层建筑,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其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可采用本标准第4.2.1条规定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65%,但特征周期均可按设计第一组采用。

2 计算上部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时,各楼层可视为质点;设防地震作用下楼层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各构件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分配,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3 隔震层竖向阻尼比可取上部结构阻尼比,且不宜大于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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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构件截面设计

4.4 构件截面设计

4.4.1 隔震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应按下式进行设计:

2 地震设计状况应按本标准第4.4.4条与第4.4.6条规定进行验算。

4.2.2 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当荷载与荷载效应线性关系考虑时,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注:对书库、档案库、储藏室、通风机房与电梯机房,本条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取0.7的场合应取为0.9。

4.4.3 持久状况设计和短暂设计状况下,荷载基本组合的分项系数应按表4.4.3采用。

4.4.4 地震设计状况下,隔震结构构件设计采用不计入风荷载效应的地震基本组合,并应根据本标准第1.0.1条的基本设防目标进行设防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设计。

4.4.5 隔震结构构件根据性能要求可分为关键构件、普通竖向构件、重要水平构件和普通水平构件。对于承受压力的钢构件,除应按本标准第4.4.6条验算强度外,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4.4.6 在设防地震作用下,隔震建筑的结构构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1 关键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应满足弹性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2 普通竖向构件及重要水平构件的受剪承载力应符合式(4.4.6-1)的规定,正截面承载力应符合式(4.4.6-2)、式(4.4.6-3)的规定:

3 普通水平构件的抗剪承载力应符合式(4.4.6-2)的规定,构件正截面承载力应符合式(4.4.6-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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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设防地震作用计算时,隔震结构各楼层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符合式(4.4.7)的要求:


4.5 上部结构变形验算

4.5 上部结构变形验算

4.5.1 上部结构在设防地震作用下,结构楼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式规定:

4.5.2 上部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楼层内最大的弹塑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式规定:

4.5.3 特殊设防类隔震建筑上部结构的结构楼层内最大弹塑性层间位移,尚应按本标准式(4.5.2)进行极罕遇地震作用下的验算,且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应符合表4.5.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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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隔震设计标准》GB/T 51408-2021

4.6 隔震层设计

4.6 隔震层设计

4.6.1 隔震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阻尼装置、抗风装置和抗拉装置可与隔震支座合为一体,亦可单独设置,必要时可设置限位装置。

2 同一隔震层选用多种类型、规格的隔震装置时,每个隔震装置的承载力和水平变形能力应能充分发挥,所有隔震装置的竖向变形应保持基本一致。橡胶类支座不宜与摩擦摆等钢支座在同一隔震层中混合使用。

3 隔震层采用摩擦摆隔震支座时,应考虑支座水平滑动时产生的竖向位移,及其对隔震层和结构的影响。

4 当隔震层采用隔震支座和阻尼器时,应使隔震层在地震后基本恢复原位,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水平最大位移所对应的恢复力,不宜小于隔震层屈服力与摩阻力之和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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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隔震层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层宜设置在结构的底部或中下部,其隔震支座应设置在受力较大的部位,隔震支座的规格、数量和分布应根据竖向承载力、侧向刚度和阻尼的要求由计算确定。

2 隔震支座底面宜布置在相同标高位置上,当隔震层的隔震装置处于不同标高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隔震装置共同工作,且罕遇地震作用下,相邻隔震层的层间位移角不应大于1/1000。

3 隔震支座的平面布置宜与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中竖向受力构件的平面位置相对应,不能相对应时,应采取可靠的结构转换措施。

4 隔震层刚度中心与质量中心宜重合,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的偏心率不宣大于3%。

5 同一支承处采用多个隔震支座时,隔震支座之间的净距应能满足安装和更换所需的空间尺寸。

4.6.3 隔震支座的压应力和徐变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支座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竖向压应力设计值不应超过表4.6.3的规定。

2 对于隔震橡胶支座,当第二形状系数(有效直径与橡胶层总厚度之比)小于5.0时,应降低平均压应力限值:小于5且不小于4时降低20%,小于4且不小3时降低40%;标准设防类建筑外径小于300mm的支座,其压应力限值为10MPa。

3 对于弹性滑板支座,橡胶支座部及滑移材料的压应力限值均应满足表4.6.3的规定,支座部外径不宜小于300mm。

4 对于摩擦摆隔震支座,摩擦材料的压应力限值也应满足表4.6.3的规定。

5 在建筑设计工作年限内,隔震支座刚度、阻尼特性变化不应超过初期值的±20%;橡胶支座的徐变量不应超过内部橡胶总厚度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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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隔震层的水平刚度和阻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层的水平等效刚度和等效阻尼比,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 当隔震层设有附加阻尼装置时,尚应计入阻尼装置的阻尼。

3 隔震支座和阻尼装置的设计参数,应与产品型式检验的结果相符,检验时支座竖向荷载应采用本标准表4.6.3规定的压应力限值,对应不同地震烈度作用时的隔震层水平位移可求得等效刚度和等效阻尼比。

4.6.5 罕遇地震、极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支座的水平位移可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1 一般情况下,应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结合迭代的方法或时程分析法,对隔震体系整体进行分析,确定不同设防地震作用下隔震层位移幅值。

2 采用底部剪力法确定地震作用的隔震结构,其隔震层水平位移可采用下式简化方法:

4.6.6 隔震支座在地震作用下的水平位移应符合下式规定:

隔震支座在地震作用下的水平位移按如下规定取值:

1 除特殊规定外,在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橡胶支座的取值不应大于支座直径的0.55倍和各层橡胶厚度之和3.0倍二者的较小值;弹性滑板支座的取值不应大于其产品水平极限位移的0.75倍;摩擦摆隔震支座的取值不应大于其产品水平极限位移的0.85倍。

2 对特殊设防类建筑,在极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橡胶支座的值可取各层橡胶厚度之和的4.0倍;弹性滑板支座、摩擦摆隔震支座的值可取产品水平极限位移;隔震层宜设置超过极罕遇地震下位移的限位装置。

4.6.7 隔震支座产品的水平极限变形或水平极限位移应以产品型检报告为准;隔震橡胶支座产品的水平极限变形不应低于各层橡胶厚度之和的4.0倍;弹性滑板支座产品水平极限位移不应小于同一隔震层中隔震橡胶支座产品水平极限位移的最大值。

4.6.8 隔震层的抗风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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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隔震建筑抗倾覆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建筑应进行结构整体抗倾覆验算和隔震支座拉压承载能力验算。

2 结构整体抗倾覆验算时,应按罕遇地震作用计算倾覆力矩,并应按上部结构重力代表值计算抗倾覆力矩,抗倾覆力矩与倾覆力矩之比不应小于1.1。

3 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应保持稳定,不宜出现不可恢复的变形。隔震支座在罕遇水平和竖向地震共同作用下,最大拉应力、压应力应符合本标准第7.2.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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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0 隔震支座连接预埋件和连接螺栓的验算应取支座在轴向力、水平剪力和変矩共同作用下的受力状态,且宜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执行。

4.7 下部结构设计

4.7 下部结构设计

4.7.1 隔震层下部结构的承载力验算应考虑上部结构传递的轴力、弯矩、水平剪力,以及由隔震层水平变形产生的附加弯矩。

4.7.2 隔震层支墩、支柱及相连构件应采用在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支座底部的竖向力、水平力和弯矩进行承载力验算,且应按抗剪弹性、抗弯不屈服考虑,宜按本标准附录C的式(C.0.1)进行验算。

4.7.3 隔震层以下的地下室,或塔楼底盘结构中直接支撑隔震塔楼的部分及其相邻一跨的相关构件,应满足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的抗震承载力要求,层间位移角限值应符合表4.7.3-1的规定。

隔震层一下且地面以上的结构在罕遇地震下的层间位移角限值尚应符合表4.7.3-2的规定,特殊设防类建筑尚应进行极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变形验算,其层间位移角限值应符合表4.7.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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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隔震支座及隔震构造

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隔震结构宜采用的隔震支座类型,主要包括天然橡胶支座、铅芯橡胶支座、高阻尼橡胶支座、弹性滑板支座、摩擦摆支座及其他隔震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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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隔震层设计时,隔震支座应符和下列规定:

1 隔震支座的力学分析模型宜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2 隔震支座的性能参数及滞回曲线应由所用产品的试验确定;

3 隔震支座的设置部位应按计算确定外,尚应考虑便于检查和替换;

4 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支座的性能要求,支座安装前应具有符合设计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

5 隔震支座整体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隔震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且不宜低于50年;

6 隔震层设置在有耐火要求的使用空间时,隔震支座及其连接应根据使用空间的耐火等级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与其连接的竖向构件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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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隔震层顶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当采用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时,板厚不应小于16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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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隔震层设计应能保证避免上部结构及隔震部件正常位移或变形受到阻挡,特殊设防类隔震建筑考虑极罕遇地震作用时,可采用相应的限位措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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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除特殊规定外,各类型隔震支座及隔震构造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橡胶支座 第1部分:隔震橡胶支座试验方法》GB 20688.1、《橡胶支座 第3部分:建筑隔震橡胶支座》GB 20688.3、《橡胶支座 第5部分:建筑隔震弹性滑板支座》GB 20688.5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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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隔震支座检验

5.2 隔震支座检验

5.2.1 隔震层采用的隔震支座产品和阻尼装置应通过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除应满足相关的产品要求外,检验报告有效期不得超过6年。出厂检验报告只对采用该产品的项目有效,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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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隔震层中的隔震支座应在安装前进行出厂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筑,每种规格产品抽样数量应为100%;

2 标准设防类建筑,每种规格产品抽样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50%;有不合格试件时,应100%检测;

3 每项工程抽样总数不应少于20件,每种规格的产品抽样数量不应少于4件,当产品少于4件时,应全部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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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除特殊规定外,隔震支座及隔震层阻尼装置产品的型式检验及出厂检验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检验确定的产品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极限性能不应低于隔震层各相应设计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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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隔震支座与结构的连接

5.3 隔震支座与结构的连接

5.3.1 隔震支座的连接宜按本标准附录C进行设计。

5.3.2 隔震支座连接螺栓、连接板和相关预埋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橡胶支座 第3部分:建筑隔震橡胶支座》GB 20688.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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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隔震支座与上部结构及下部结构的连接应可靠,应使隔震支座在达到极限破坏状态时仍不产生连接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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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隔震支座外露的预埋件应有可靠的防锈措施。隔震支座外露的金属部件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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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设置隔震支座的柱头应有防止局部受压破坏的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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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隔震设计标准》GB/T 51408-2021

5.4 隔离缝

5.4 隔离缝

5.4.1 上部结构与周围固定物之间应设置完全贯通的竖向隔离缝以避免罕遇地震作用下可能的阻挡和碰撞,隔离缝宽度不应小于隔震支座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最大水平位移的1.2倍,且不应小于300mm。对相邻隔震结构之间的隔离缝,缝宽取最大水平位移值之和,且不应小于600mm。对特殊设防类建筑,隔离缝宽度尚不应小于隔震支座在极罕遇地震下最大水平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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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或室外地面之间应设置完全贯通的水平隔离缝,水平隔离缝高度不宜小子20mm,并应采用柔性材料填塞,进行密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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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采用悬吊式方案穿越隔震层的电梯井时,在电梯井底部可设置隔震支座,亦可直接悬空,电梯井与下部结构之间的隔离缝宽度不应小于所在结构与围围固定物的隔离缝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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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一般情况下,隔离缝顶部、悬吊式电梯井出入口与下部结构之间,应设置滑动盖板,滑动盖板应满足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滑动要求。

5.5 穿越隔震层的固定设施和管线

5.5 穿越隔震层的固定设施和管线

5.5.1 穿越隔震层的楼梯、扶手、门厅入口、踏步、电梯、地下室坡道、车道入口及其他固定设施,应避免地震作用下可能的阻挡和碰撞,做断开或可变形的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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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穿越隔震层的一般管线在隔震层处应采用柔性措施,其预留的水平变形量不应小于隔离缝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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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穿越隔震层的重要管道、可能泄露有害介质或可燃介质的管道,在隔震层处应采用柔性措施,其预留的水平变形量不应小于隔离缝宽度的1.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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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利用构件钢筋作避雷针时,应采用柔性导线连接隔震层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的钢筋,其预留的水平变形量不应小于隔离缝宽度的1.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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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伸缩缝

5.6 伸缩缝

5.6.1 隔震建筑上部结构设置的伸缩缝,其间距可比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相关规定适当延长,但必须经过详细计算确定;缝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小于罕遇地震或极罕遇地震作用下缝两侧结构最大相对位移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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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当伸缩缝贯穿隔震层顶板及上部结构各层楼板,使上部结构分为多个独立的隔震结构时,伸缩缝应按相邻隔震结构的隔离缝考虑。

5.7 检修及隔震标识

5.7 检修及隔震标识

5.7.1 隔震层应设置进人检查口,进人检查口的尺寸应便于人员进入,且符合运输隔震支座、连接部件及其他施工器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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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隔震支座应留有便于观测和维修更换隔震支座的空间,宜设置必要的照明、通风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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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隔震建筑应设置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隔震装置的型号、规格及维护要求,以及隔离缝的检查和维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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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多层与高层建筑

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多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及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隔震建筑设计。

6.1.2 隔震建筑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对建筑高度的规定,当建筑高度超过150m时,应进行论证并采取有效的抗倾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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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隔震结构的抗震措施可按底部剪力比及相应的抗震设防烈度确定;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相应设防烈度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结构底部剪力比大于0.5时,隔震结构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规定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2 隔震结构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5时,上部结构可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1度确定抗震措施;

3 与竖向地震作用有关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规定,不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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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隔震建筑下部结构的抗震措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层间隔震结构位于地面以上的下部结构,其竖向投影向外延伸一跨范围内的所有竖向构件均属于关键构件,抗震设防烈度6、7度时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抗震等级为二级、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结构的抗震等级为一级,抗震设防烈度8、9度时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抗震等级为一级、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结构的抗震等级为一级;外延伸一跨范围以外结构的抗震等级按抗震建筑采用。 

2 层间隔震结构,地下室地下一层抗震等级应与地面上一层相同,以下各层结构抗震等级可逐渐降低,但不得小于三级。

3 基底隔震结构,当隔震层设置在地下室柱或墙顶时,隔震层所在的地下室地下一层抗震等级应与隔震层上一层抗震等级相同,以下各层结构抗震等级可逐渐降低,但不得小于三级。

6.1.5 高层及复杂隔震结构隔震支座应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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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隔震设计标准》GB/T 51408-2021

6.2 隔震层设计

6.2 隔震层设计

6.2.1 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支座的竖向受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橡胶支座、弹性滑板支座和摩擦摆隔震支座的最大竖向压应力分别不应超过表6.2.1-1~表6.2.1-3所规定的限值。

2 隔震橡胶支座竖向拉应力不应超过表6.2.1-4所规定的限值,且同一地震动加速度时程曲线作用下出现拉应力的支座数量不宜超过支座总数的30%。

3 弹性滑板支座、摩擦摆隔震支座或其他不能承受竖向拉力的支座宜保持受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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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2 隔震层的隔震橡胶支座的水平位移验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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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隔震建筑内部放置对振动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而需限制楼层绝对加速度响应时,容许加速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GB 50868的规定。


6.3 结构设计

6.3 结构设计

6.3.1 隔震层顶部楼盖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层顶部楼盖的刚度和承载力宜大于一般楼面的刚度和承载力;

2 隔震支座和阻尼装置与建筑结构之间的连接件,应能传递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和阻尼装置产生的最大水平剪力和弯矩,遵循强连接、弱构件的原则;

3 与隔震支座相连的支墩、支柱及相连构件应计算抗冲切和局部承压,构造上应加密箍筋并应根据需要配置网状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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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一、二、三、四级钢筋混凝土框架的梁柱节点处,除顶层、柱轴压比小于0.15者及框支梁柱节点外,柱端组合的弯矩值应符合下式规定:

6.3.3 一、二、三、四级的钢筋混凝土框架柱、框支柱组合的剪力值应按下式调整:

6.3.4 钢筋混凝土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框支柱的顶层柱上端和底层柱下端,其组合的弯矩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25,框支柱的中间节点应符合本标准第6.3.2条的规定;

2 一、二级框支柱由地震作用引起的附加轴力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2;计算轴压比时,该附加轴力可不乘以增大系数。

6.3.5 一、二、三级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底层柱下端截面组合的弯矩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7、1.5、1.3。底层柱纵向钢筋应按上下端的不利情况布置。

6.3.6 框架角柱及框支角柱经按本标准第6.3.2条~第6.3.5条调整后的弯矩、剪力值应乘以不小于1.1的增大系数,并应按双向偏心受力构件进行正截面承载力设计。

6.3.7 一、二、三级钢筋混凝上框架梁和抗震墙的连梁,其梁端部截面组合的剪力值应按下式调整:

6.3.8 一级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以上部位,墙肢的组合弯矩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取1.2;剪力应相应调整。

6.3.9 一、二、三级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其截面组合的剪力值应按下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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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 隔震结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对基底隔震结构应从隔震层板算起;对中间层隔震结构,有地下室时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无地下室时应从基础面算起;

2 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两层和墙体总高度的1/10二者的较大值,对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及中间层隔震结构,尚应取至转换层及隔震层以上两层。

6.3.11 短肢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应按本标准第6.3.9条调整剪力值,其他各层一、二、三级的剪力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4、1.2、1.1。

6.3.12 隔震结构抗震计算时,侧向刚度沿竖向分布基本均匀的混凝土框架-抗震墙结构和框架-核心筒结构,任一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剪力值,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0%和按框架抗震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计算的框架部分各楼层地震剪力中最大值1.5倍二者的较小值。

6.3.13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框支柱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每层框支柱的数量不少于10根时,当底层框支层为1层~2层时,每层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应至少取结构基底剪力的20%;当底层框支层为3层及3层以上时,每层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应至少取结构基底剪力的30%。

2 当框支柱的数量少于10根时,当底层框支层为1层~2层时,每根框支柱所受的剪力应至少取结构基底剪力的2%;当底层框支层为3层及3层以上时,每根框支柱所受的剪力应至少取结构基底剪力的3%。

3 框支柱剪力调整后,应相应调整框支柱的弯矩及柱端框架梁的剪力和弯矩,但框支梁的剪力、弯矩、框支柱的轴力可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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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4 双肢抗震墙中,墙肢不宜出现小偏心受拉;当任一墙肢为偏心受拉时,另一墙肢的剪力值、弯矩值应乘以增大系数1.25。

6.3.15 竖向不规则的隔震结构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其薄弱层应按本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根据烈度高低和水平转换构件的类型、受力情况、几何尺寸等乘以1.25~2.0的增大系数。

2 楼层承载力突变时,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65%。

3 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经专门研究,采取更有效的加强措施或对薄弱部位采用响应的抗震性能设计方法。

6.3.16 隔震结构设计时,钢筋混凝土柱考虑设防烈度地震组合作用的轴压比应按式(6.3.16-1)计算,且不宜超过表6.3.16-1的规定;建造于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柱轴压比限值应适当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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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7 混凝土抗震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墙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轴压比,抗震等级为一级时,9度不宜大于0.4,7、8度不宜大于0.5;抗震等级为二级、三级时,不宜大于0.6;

2 抗震墙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时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25%,抗震等级为四级时不应小于0.20%。

6.3.18 抗震墙和开洞抗震墙下应设置转换梁,转换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换次数不宜大于3。

2 梁上下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一级和二级分别不应小于0.6%和0.5%。

3 支座处距柱边1.5倍梁高范围内,以及抗震墙洞口处距洞口两侧1.5倍梁高范围内的箍筋应加密,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间距不应大于100mm。加密区含箍率不应小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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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9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其余设计要求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的有关规定。

6.3.20 钢结构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上部结构底层不应采用偏心支撑,宜采用屈曲约束支撑或中心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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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1 隔震层的构造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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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2 隔震结构抗震计算时,钢框架-支撑结构的框架部分按刚度分配计算得到的地震层剪力应乘以调整系数,达到不小于上部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计算最大层剪力1.8倍二者的较小值。

6.3.23 钢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其余设计要求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有关规定。

7大跨屋盖建筑

7.1 一般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采用网架结构、网壳结构、立体桁架、弦支穹顶等空间网格结构或索膜等作为屋盖结构的大跨屋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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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大跨屋盖建筑中的隔震支座宜采用隔震橡胶支座、摩擦摆隔震支座或弹性滑板支座。采用其他隔震支座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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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大跨屋盖建筑采用隔震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其他章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跨屋盖建筑在环境温度变化作用下不应使隔震装置发生过大变形;

2 采用基底隔震时,隔震装置不应承担由竖向荷载引起的水平推力,隔震装置在风荷载作用下不应受拉;

3 采用屋盖隔震时,屋盖上宜设置承受水平拉力的构件,隔震装置不宜承担由永久荷载引起的水平推力,且在风荷载作用下不宜竖向受拉,可增设抗风装置或抗拉装置;

4 应考虑结构温度变形引起的隔震支座和隔震层各装置的变形,隔震支座考虑温度组合的变形验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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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大跨屋盖隔震建筑的地震效应宜采用空间结构有限元模型进行三向地震输入的时程分析,分析模型宜采用包含隔震层下部支承结构的整体分析模型,或考虑支承结构的影响;对于体型规则及跨度较小的平板网架结构、网壳结构、立体管桁架结构,亦可采用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的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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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隔震层设计

7.2 隔震层设计

7.2.1 大跨屋盖隔震建筑的隔震支座应满足罕遇地震作用下可靠传递荷载的要求。特殊设防类大跨屋盖隔震建筑的隔震支座尚应满足极罕遇地震下可靠传递荷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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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隔震层抗风装置、抗拉装置应在合理位置布置,不应妨碍隔震支座设计范围内的隔震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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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同一支承处宜采用单个隔震支座。当采用多个隔震支座时,应进行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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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隔震支座变形后不应使屋盖结构与柱或边梁相碰,宜采取限位措施防止隔震层变形超出设计范围。

7.2.5 隔震层的设计、构造尚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第6章的相关规定。

7.3 大跨屋盖结构设计

7.3 大跨屋盖结构设计

7.3.1 采用隔震设计的大跨屋盖结构选型和截面验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 7的规定;空间网格结构形式的大跨屋盖结构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的最大挠度值,不宜超过表7.3.1中的容许挠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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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大跨屋盖结构应进行考虑支座影响的下部支承结构静力稳定性验算,静力稳定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 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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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大跨屋盖结构地震作用的荷载效应组合应计入环境温度的影响,温度作用的荷载组合分项系数可取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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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大跨屋盖结构的构造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5.3节的规定,对于重要大跨屋盖结构的支座节点,宜进行考虑地震组合的有限元分析验算。

《建筑隔震设计标准》GB/T 51408-2021

7.4 支承结构设计

7.4 支承结构设计

7.4.1 对于基底隔震的大跨屋盖结构,隔震层上部支承结构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在极罕遇地震作用下上部结构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应根据结构体系类别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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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基底隔震的大跨屋盖结构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层顶部附近宜设置承受水平拉力的构件。承受水平拉力的构件,应根据上部结构在竖向荷载作用下产生的水平推力及罕遇地震作用下支座上部柱头传递的剪力和弯矩进行强度和刚度验算。

2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不应降低。

3 设置隔震支座的柱头应计算冲切和局部承压,应设置加密箍筋并应根据需要配置网状钢筋。

4 隔震支座和阻尼器与上部结构之间连接件的极限强度和变形能力要求应高于隔震支座和阻尼器的要求,应根据隔震支座遭受的最大水平剪力和弯矩进行强度和刚度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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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屋盖隔震的支承结构构件在地震设计状况下的承载力可按下式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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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多层砌体建筑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建筑

8.1 一般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普通砖、多孔砖(包括烧结、混凝士多孔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包括配筋混凝土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建筑、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建筑的隔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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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多层砌体建筑和底部框架-抗震墙建筑采用隔震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2 对于隔震建筑的层数、总高度和最大高宽比,重点设防类建筑应满足抗震结构相应设防烈度的要求;当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5时,其余抗震施可适当降低,但最大降低幅度不超过1度;标准设防类隔震建筑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5时,建筑物层数、总高度、最大高宽比和其余抗震措施可适当降低,最大降低幅度不超过1度。

3 隔震层宜设置在基础或地下室结构与上部首层结构之间;对于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结构,当框架-抗震墙部分不超过建筑物总高度的三分之一时,隔震层可设置在框架抗震墙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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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建筑采用基底隔震设计时,对于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第二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抗震设防烈度6、7度时不应大于2.0,抗震设防烈度8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1.0;对于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其第三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抗震设防烈度6、7、8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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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隔震层设计

8.2 隔震层设计

8.2.1 多层砌体建筑和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建筑的隔震层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4.6节的相关规定。

8.2.2 多层砌体建筑的隔震层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四角和对应转角部位应布置隔震支座,其余位置的隔震支座应结合隔震层顶部梁受力和隔震支座受力的情况合理布置;

2 当隔震层位于地下室顶部时,隔震支座不宜直接放置在砌体墙上,否则应验算墙体的局部承压;

3 隔震层顶部纵、横梁的构造,应符合底部框架-抗震墙建筑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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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底部框架-抗震墙建筑的隔震支座平面布置位置,宜设置在框架柱、抗震墙端和抗震墙交叉点处;当采用层间隔震时,隔震层布置要求与多层砌体建筑相同。

8.3 结构设计

8.3 结构设计

8.3.1 多层砌体建筑和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建筑隔震设计应按设防烈度地震作用进行结构的承载力计算;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建筑尚应按罕遇烈度地震进行底部框架-抗震墙部分的变形验算,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应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执行。

8.3.2 多层砌体建筑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建筑的隔震设计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进行计算分析,对重点设防类建筑、层间隔震、房屋平面或竖向不规则及多塔结构,尚应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或时程分析方法做补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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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底部框架一抗震墙砌体建筑采用基底隔震设计时,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建筑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抗震结构的相关规定调整,上部砌体结构按本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当采用层间隔震设计时,下部结构可采用框架,尚应符合本标准第4.7节的有关规定。

8.3.4 多层砌体建筑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建筑抗震验算应按本标准第4.4节的相关规定进行,除下列指定的关键构件外,其余均应为普通构件:

(1)砌体建筑和采用层间隔震的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建筑,关键构件应为隔震层梁和隔震层以上的首层墙体;

(2)采用基底隔震的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建筑,关键构件应为底部框架-抗震墙和第二层的墙体;

(3)采用基底隔震的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关键构件应为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和第三层的墙体;

(4)当需要进行竖向地震作用下的抗震验算时,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宜按减去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后的平均压应力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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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多层砌体建筑的隔震层顶部梁可按单跨简支梁或多跨连续梁计算,并按底部框架砌体建筑的钢筋混凝士托墙梁的规定确定竖向荷载,同时考虑设防烈度地震的水平作用。当上部结构需要考虑竖向地震作用时,尚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抗震设防烈度为6、7、8、9度时,隔震层顶部梁抗震等级应分别为三、三、二、一级。

8.3.6 隔震层顶部楼盖宜采用整体钢筋混凝土梁板式楼盖,板厚不宜小于160mm,应采用双排双向配筋;应少开洞、开小洞,当洞尺寸大于800mm时,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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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多层砌体建筑和底部框架-抗震墙建筑的隔震层下部结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4.7节的相关规定。

8.3.8 多层砌体隔震建筑和底部框架-抗震墙隔震建筑的地基及基础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相关规定。

9核电厂建筑

9.1 一般规定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规定了对抗震安全性和使用功能有专门要求的核电厂建筑基底隔震设计方法,适用于采用隔震支座实现基底隔震的核电厂建筑。除本章特殊规定外,核电厂建筑隔震设计及隔震支座尚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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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核电厂隔震建筑的基本设防目标为:当遭受运行安全地震动影响时,需停堆进行安全检查,在确认核电厂保持安全功能的前提下可恢复正常运行。当遭受极限安全地震动影响时,应能确保反应堆安全停堆并维持安全停堆状态,且放射性物质外逸不应超过国家限值。

9.1.3 采用基底隔震技术的核电厂建筑,应满足核电厂的整体安全要求,确定隔震设计方案时,应与抗震结构的方案进行对比分析。隔震支座及其附属结构物的设计,要求不应低于上部结构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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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隔震层应根据预期竖向承载力和地震响应控制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支座、阻尼装置、抗风装置及其他装置。隔震支座产品性能参数应由试验确定,并应考虑使用环境对其性能的影响。隔震支座应进行竖向承载力验算和极限安全地震动、运行安全地震动作用下水平位移的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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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核电厂基底隔震工程主要适用于岩石和硬土场地,对于软弱土场地,应做专门研究。

9.1.6 隔震设计文件应注明对隔震支座的性能要求。安装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由第三方对工程中采用的各种类型和规格的原型部件进行全部检测,检测的合格率应为100%。

9.1.7 核电厂隔震建筑应设置地震监测与报警系统。

9.1.8 穿越隔震层的连接管线,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有效措施,其预留的水平变形量不应小于隔震层在极限安全地震动下的水平位移。

9.1.9 采用基底隔震的核电厂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的相关规定。

《建筑隔震设计标准》GB/T 51408-2021

9.2 隔震设计

9.2 隔震设计

9.2.1 核电厂隔震建筑抗震设计可采用时程分析法或反应谱分析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建筑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地震作用效应计算时,地震动时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的规定。

2 上部结构地震作用计算宜采用反应谱法,橡胶隔震支座的性能参数采用等效刚度及等效阻尼比。

3 隔震建筑计算时,上部结构可采用三维实体模型,亦可采用合理的质点-杆系模型;应考虑隔震支座的非线性特性,支座计算模型以试验所得的滞回曲线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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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橡胶隔震支座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下的竖向压应力设计值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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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隔震支座在极限安全地震动水平和竖向地震同时作用下,不应出现拉应力,最大压应力不应超过20MPa。隔震支座验算地震作用下最大压应力和最小压应力时,应考虑三向地震作用产生的最不利轴力,最不利轴力按下列荷载组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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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隔震层应有充分的抗风承载力,隔震支座、阻尼装置和抗风装置的总水平屈服荷载设计值应大于风荷载作用下隔震层总水平剪力标准值的1.7倍。

9.2.5 隔震支座在极限安全地震作用下的最大水平位移应小于支座橡胶层总厚度的1.3倍,且应小于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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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在极限安全地震动下隔震层的布置和构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6节、第5章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部结构及隔震层部件应与周围固定物脱开,设置隔离缝,水平方向缝宽不应小于隔震层极限安全地震动下最大水平位移计算值的2倍,且不应小于3000mm。

2 隔震支座应进行潜在灾害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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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核电厂隔震建筑上部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不应低于抗震结构在水平方向极限安全地震动加速度峰值为0.15g对应的总水平地震作用。上部结构的截面验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的规定进行。上部结构在极限安全地震作用下层间位移角宜小于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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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 核电厂隔震建筑隔震层下部结构基础宜选用筏板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的规定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层下基础板及支承隔震支座的支墩、支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支承隔震支座的支墩、支柱高度的设置应便于支座的更换。

2 隔震层支墩、支柱及相连构件,应采用隔震建筑在极限安全地震动作用下隔震支座底部的竖向力、水平力和力矩进行承载能力验算。支墩、支柱设计应计入隔震层P-△效应产生的附加弯矩。

3 隔震支座上、下部柱头应设置防止局部受压的钢筋网片;隔震支座和隔震层上、下部基础之间的连接件应能传递极限安全地震动下支座的最大水平剪力和弯矩,外露预埋件应有可靠的防锈措施,预埋件的锚固钢筋应与钢板牢固连接。

9.3 楼层反应谱

9.3 楼层反应谱

9.3.1 楼层反应谱可由主结构相应楼层或标高的地震加速度反应时程计算得出,楼层反应谱应包括两个正交水平方向的谱和一个竖向谱。

9.3.2 计算楼层反应谱时,频率增量宜按表9.3.2采用。

9.3.3 设计楼层反应谱的确定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考虑地震动和结构参数的不确定性,对计算楼层反应谱在每个频率点处的加速度值进行拓宽,拓宽范围应按该频率点的±15%考虑。

2 设计楼层反应谱应是平滑化的反应谱。

3 隔震建筑的设计楼层反应谱,应考虑设备抗震设计和鉴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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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隔震支座的要求

9.4 隔震支座的要求

9.4.1 橡胶隔震支座性能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支座压缩性能测试值与设计值的误差不得超过±20%,一批隔震支座试件压缩能量测试值的平均值与设计值的误差不得超过±10%。

2 单个支座水平性能测试值与设计值的误差不得超过±10%.

3 使用外观变形:竖向压缩变形不应大于2.0mm,直径600mm及以下支座的侧向不均匀变形不应大于3.0mm,直径600mm以上支座侧向不均匀变形不应大于5.0mm,卸载12h后的残余变形不应大于上述数值50%。

4 极限剪切性能:压应力15MPa时水平极限变形不应小于400%。

9.4.2 橡胶隔震支座应进行火性能实验、对于高寒地区或使用环境温度过低的橡胶隔震支座、应根据需要补充相应的低温试验。

9.4.3 橡胶隔震支座的形状条数 不宜小于30.0,不宜小于5.0。

9.4.4 橡胶隔震支座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橡胶支座 第3部分:建筑隔震橡胶支座》GB 20688.3的规定。

9.5 橡胶隔震支座的检验规则

9.5 橡胶隔震支座的检验规则

9.5.1 橡胶隔震支座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进场验收。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核电厂建筑的各种规格、类型的隔震支座均应专门进行型式检验,并应符合本标准第9.4.1条的相关规定。

2 隔震支座应全部进行第三方出厂检验。应考虑地震荷载组合最大计算压应力下的水平极限应变试验,抽样数量应为每种类型支座不少于1个,进行过极限性能检验的样本支座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当设计有其他要求时,尚应进行相应的检验。

3 当支座在运输、贮存过程中遭遇可能影响支座性能的事件时,应再次进行出厂检验,检测的抽样数量可由设计方确定。

9.5.2 用于核电厂建筑的支座应全部进行进场验收,验收应包括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检查、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查。当设计有其他要求时,尚应进行相应的检验。

9.6 地震监测与报警

9.6 地震监测与报警

9.6.1 采用基底隔震的核电厂应设置包括三轴向加速度传感器、位移传感器、记录器、中心处理系统和报警单元在内的地震监测与报警系统,应能正确监测记录核电厂自由场地震动、隔震层震动和典型重要抗震物项的地震反应,并应能发布报警信号。

9.6.2 基底隔震核电厂地震监测与报警系统设备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电厂自由场地和上部结构加速度传感器的位置、数量及锚固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的规定。

2 隔震结构应在基础、隔震层和上部结构设置加速度传感器。隔震层测点宜设置在隔震层关键部位,且基础、隔震层、上部结构至少应有两组相对应的测点。

3 在基础和隔震层应布置位移传感器,可同时监测两个水平和一个竖向的反应,且至少应有两组相对应的测点。

4 采用基底隔震的核电厂建筑记录器、中心处理系统和报警单元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的规定,且宜采用同一套监测系统进行隔震层监测与建筑物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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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 三轴向加速度传感器、记录器、中心处理系统和报警单元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的规定。

9.6.4 地震监测报警系统的设备维护和检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的规定。

《建筑隔震设计标准》GB/T 51408-2021

10既有建筑和历史建筑的隔震加固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经鉴定不满足抗震设防要求的既有建筑及历史建筑的隔震加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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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既有建筑及历史建筑在隔震加固设计前,应收集原结构的设计、施工、检测鉴定及相关资料,掌握结构现状,了解建筑周边环境条件。应根据抗震设防类别、结构类型、环境条件和功能需求、施工条件等,合理选择隔震加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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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既有建筑隔震后,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性能化设计时,可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

历史建筑隔震后,其建筑抗震性能应符合《近现代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导则》WW/T 004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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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既有建筑加固后的后续使用年限,宜由业主和设计依据实际需要和实施可行性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既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得少于建筑剩余使用年限:

1)剩余使用年限不大于30年的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得少于30年;

2)剩余使用年限大于30年且不大于40年的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得少于40年;

3)剩余使用年限大于40年的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2 后续使用年限为50年的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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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既有建筑进行隔震加固,可采用加强结构抗震整体性的构造措施,历史建筑进行隔震加固,上部结构不宜做明显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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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既有建筑的隔震加固设计

10.2 既有建筑的隔震加固设计

10.2.1 采用隔震加固的既有建筑,应按本标准第4.1节~第4.3节的规定计算其水平及竖向地震作用。

10.2.2 既有建筑隔震后,下部结构宜符合本标准第4.7节的规定。既有建筑上部结构构件在地震设计状况下的承载力用按下式验算:

10.2.3 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方法进行抗震验算时,宜计入加固后仍存在的构造影响,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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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既有建筑隔震后,上部结构的抗震措施,可按底部剪力比及相应地震烈度确定:

1 隔震结构底部剪力比大于0.5时,隔震结构应按原设防烈度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2 隔震结构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5且大于0.25时,上部结构可适当降低按原设防烈度采取的抗震措施,但烈度降低不得超过1度。下部结构应仍按原设防烈度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3 隔震结构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25时,上部结构可适当降低按原设防烈度采取的抗震措施,但烈度降低不得超过2度。下部结构应仍按原设防烈度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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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既有建筑经隔震加固,按本标准第10.2.5条进行调整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抗震鉴定与加固相关标准的变形、承载能力及抗震措施的要求。有特殊要求的,可提出更高的性能设计目标。

10.2.6 既有建筑周边存在邻近建筑时,净距应符合本标准第5.4.1条的变形规定;不符合时可通过局部切割、平移或设置消能阻尼限位装置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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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上部结构的竖向荷载应通过隔震层有效地传递给下部结构及基础。对于承重墙体、填充墙体及带有构造柱的墙体托换,可选择钢筋混凝土单梁或双夹梁托换。对于框架柱的荷载托换,可选择钢筋混凝土托换点或型钢混凝土托换点,并应与原框架柱通过植筋、后浇混凝土等措施有效传递剪力。托换梁或节点应与隔震层楼板形成整体。相关托换方法可参考附录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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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当原基础埋深较浅不便于隔震层设置时,可采用变截面梁或增设支点的方式,减小梁高以便于隔震支座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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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隔震层楼板宜在同一标高,当存在错层时,应加强错层部位的构造措施。多栋单体整体隔震时,连接两个单体的隔震层应做局部加强。

10.2.10 隔震加固时,应考虑上部结构及隔震层的荷载变化,以及传力途径的改变,并对原有地基基础进行承载力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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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历史建筑的隔震加固设计

10.3 历史建筑的隔震加固设计

10.3.1 历史建筑的安全等级,应根据保护的重要性,结构破坏产生后果的严重性,以及加固项目的性质、范围等划分确定,并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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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历史建筑隔震加固的荷载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执行或按建筑用料实测值,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1。

2 可变荷载,一级建筑加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确定;二级建筑加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基本组合的标准值确定,荷载分项系数应取不小于1.1;三级建筑加固,当有可靠的控制措施时,按实际使用荷载确定,但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标准值的80%,荷载分项数应取不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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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当原结构整体或局部存在倾斜时,应根据其安全等级、倾斜量及发展稳定性判断其对整体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影响,必要时在隔震加固前可采用纠偏处理。

10.3.4 历史建筑的隔震设计中,应根据结构在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变形和应力等性能指标,对结构的抗震能力做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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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历史建筑中的砖墙宜采用双夹梁式托换方式;木柱可采用抱箍式托换,钢筋混凝土柱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或型钢混凝土托换节点,并应尽量控制托换结构的高度,避免影响历史建筑的风貌。

10.3.6 历史建筑经隔震加固后,尚应加强对隔震层及上部结构的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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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村镇民居建筑

11.1 一般规定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采用简易隔震支座作为隔震层的村镇民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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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村镇民居建筑结构的高宽比,抗震设防烈度6、7度时不宜大于2.0,8度时不大于1.5,9度时不大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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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房屋隔震设计要点

11.2 房屋隔震设计要点

11.2.1 隔震设计时,上部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可采用简化计算方法,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层顶部的梁板结构,应作为其上部结构的一部分进行设计。

2 对于镇民居建筑隔震后,上部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特征周期、场地类别和隔震后体系的基本自振周期,按设防地震作用计算确定。

3 隔震后体系的基本自振周期应按下式计算:

4 村镇民居建筑采用隔震设计时可简化为单自由度体系,隔震后体系的基本自振周期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5 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水平剪力和水平位移,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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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简易隔震支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简易隔震支座宜选用重量轻、无复杂的连接要求、施工简便的支座。

2 简易隔震支座罕遇地震下的水平位移值不应超过支座有效边长的0.5倍。

3 简易隔震支座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竖向压应力不应超过5MPa,当简易隔震支座的骨架板材料采用钢板并与结构有可靠连接时可适当提高压应力限值。

4 简易隔震支座的第二形状系数不应小于3,不宜小于4,边长或直径不应小于200mm,支座形状宜采用圆形或矩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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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当简易隔震结构的阻尼比取0.05时,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采用,隔震后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当简易隔震结构的阻尼比不等于0.05时,隔震后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标准第4.2.1条的规定确定。

11.2.4 村镇民居建筑的隔震设计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上部结构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2 根据村镇民居的设防烈度、建筑面积、层数和墙体布置,初步估算所需简易隔震支座的数量;

3 按本标准第11.2.1条计算民居的基本自振周期;

4 计算地震影响系数的阻尼调整系数和衰减指数;

5 计算隔震后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6 计算罕遇地震下的隔震层水平位移;

7 简易隔震支座符合本条第1款~第6款规定后,应确定简易隔震支座最终布置方案。

11.2.5 隔震层用设置在上部结构与基础之间,隔震层上下用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隔震支座的摆放位置为受力较大的位置,其规格、数量和分布,应根据竖向承载力、侧向刚度和阻尼的要求通过设防地震作用计算确定。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作用下,不宜出现拉应力。隔震支座的布置和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支座应布置在纵横向承重墙的交接处、独立柱和构造柱下及其他需要设置隔震支座的部位。

2 上部结构的质心与隔震层刚度中心应尽量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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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村镇民居隔震建筑的隔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简易隔震支座应设置在基础与上部钢筋混凝土圈梁之间。

2 村镇民居隔震构造措施应保证地震时隔震层能发生相对位移。隔震支座周围300mm内不应有任何阻挡物体;隔震层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应设水平隔离缝,缝宽不应小于10mm;隔震结构与局部抗震结构应脱开,上部结构悬挑部分应与室外地面脱开;通过隔震层的管线应采用柔性连接。

3 当室内外高差较大,隔震层位置高于室外地面标高时,可不设置竖向隔震沟;当室内外高差较小,隔震层设置在室外地面标高以下时,则应沿建筑物四周设置一道竖向隔震沟,宽度不应小于300mm。

4 当简易隔震支座与下部结构、上部结构的圈梁无连接时,可适当采取简易限位措施。当简易隔震支座与下部结构、上部结构的圈梁有连接时,可不增加限位措施。

5 村镇民居隔震建筑外部的抗震楼梯与隔震主体结构应脱开。

6 穿越隔震层的水管应采用软管;穿越隔震层的电气、避雷、通信系统的配线应采用柔性连接,并应预留大于300mm的水平变形量。

7 隔震层宜铺厚度不低于30mm的砂垫层,砂垫层上宜铺防雨彩条布。简易隔震支座四周应用柔性泡沫材料填充。

8 隔震层底部及四周应做好排水措施,以防隔震层及四周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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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村镇民居使用的简易隔震支座应提供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


《建筑隔震设计标准》GB/T 51408-2021

 附录A 隔震建筑抗震性能设计

附录A 隔震建筑抗震性能设计

A.0.1 隔震建筑抗震性能设计应分析隔震结构方案的特殊性,选用适宜的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并采取满足预期的抗震性能目标的措施。

隔震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应综合考虑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场地条件、隔震层设置和结构的特殊性等各项因素选定。结构抗震性能目标设为A、B、C、D四个等级,结构抗震性能分为1、2、3、4、5、6六个水准(表A.0.1),每个性能目标均与一组在指定地震地面运动下的结构抗震性能水准相对应。

A.0.2 结构抗震性能水准可按表A.0.2进行宏观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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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不同抗震性能水准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1性能水准的结构,应满足弹性设计要求,在设防地震或预估的罕遇地震作用下,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用符合下式规定:

2 第2性能水准的结构在设防地震作用下,关键构件抗震承载力应符合式(A.0.3-1)的规定;其正截面承载力应符合式(A.0.3-2)、式(A.0.3-3)的规定;普通水平构件的受剪承载力应符合式(A.0.3-2)的规定,其正截面承载力应符合式(A.0.3-4)的规定:

3 第3性能水准的结构应进行弹塑性计算分析。在预估的罕遇地震或极罕遇地震作用下,关键构件、普通竖向构件及重要水平构件的受剪承载力应符合本标准式(A.0.3-1)的规定,其正截面承载力应符合本标准式(A.0.3-2)、式(A.0.3-3)的规定;部分普通水平构件进入屈服阶段,但其受剪承载力应符合本标准式(A.0.3-2)的规定;结构薄弱部位的层间位移角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4 第4性能水准的结构应进行弹塑性计算分析。在预估的罕遇地震或极罕遇地震作用下,关键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应符合本标准式(A.0.3-2)、式(A.0.3-3)的规定;普通竖向构件及重要水平构件的受剪承载力应符合本标准式(A.0.3-2)、式(A.0.3-3)的规定;部分普通水平构件进入屈服阶段;结构薄弱部位的层间位移角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5 第5性能水准的结构应进行弹塑性计算分析。在预估的罕遇地震或极罕遇地震作用下,关键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应符合本标准式(A.0.3-2)、式(A.0.3-3)的规定;部分竖向构件进入屈服阶段,但钢筋混凝土竖向构件的受剪截面应符合式(A.0.3-5)的规定,钢-混凝土组合抗震墙的受剪截面应符合式(A.0.3-6)的规定;大部分水平构件进入屈服阶段;结构薄弱部位的层间位移角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6 第6性能水准的结构应进行弹塑性计算分析。在预估的极罕遇地震作用下,关键构件受剪不宜进入屈服阶段;较多的竖向构件进入屈服阶段,但同一楼层的竖向构件不宜全部屈服;允许部分普通水平构件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结构薄弱部位的层间位移角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附录B 复振型影响系数计算公式

附录B 复振型影响系数计算公式

B.0.1 复振型分解反应谱法中j振型和参与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B.0.2 j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效应非比例阻尼影响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B.0.3 采用强迫解耦实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时,j振型i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按本标准式(4.3.2-1)和式(4.3.2-3)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效应应按本标准式(4.3.2-2)和式(4.3.2-4)计算,其中振型参与系数、耦联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附录C 隔震支座连接设计

附录C 隔震支座连接设计

C.0.1 隔震橡胶支座水平变形后(图C.0.1),隔震支墩及连接部位的附加弯矩应按下式计算:

C.0.2 隔震支墩混凝土局部受压最大压应力(C.0.2)应符合下列公式规定:

C.0.3 隔震支座连接螺栓强度验算(图C.0.3)应符合下列公式规定:

C.0.4 隔震支座预埋件设计(图C.0.4)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连接螺栓相连锚筋强度验算应符合下式规定:

2 与连接螺栓相连锚筋的锚固长度应符合下式规定,且不小于250㎜:

3 预埋板中部栓钉受剪承载力设计值应由下列公式确定:

 附录D 隔震支座力学分析模型和基本力学性能要求

附录D 隔震支座力学分析模型和基本力学性能要求

D.0.1 天然橡胶隔震支座滞回模型(图D.0.1),环境温度为23℃下的水平刚度设计值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考虑温度修正的天然橡胶支座水平刚度设计值可按下式调整:

D.0.2 铅芯橡胶支座滞回模型(图D.0.2),其主要力学性能参数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环境温度为23℃时的屈服后水平刚度设计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2 环境温度为23℃时的水平屈服剪力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3 屈服前水平刚度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4 铅芯橡胶支座等效水平刚度和等效阻尼比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D.0.3 弹性滑板支座滞回模型(图D.0.3),其主要力学性能参数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环境温度为23℃时的屈服前水平刚度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2 水平屈服力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3 弹性滑板支座等效水平刚度可按下式确定:

D.0.4 摩擦摆隔震支座滞回模型(图D.0.4),其主要力学性能参数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屈服后水平刚度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2 水平屈服力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附录E 既有建筑加固墙体和柱的托换方法

附录E 既有建筑加固墙体和柱的托换方法

E.0.1 常用的墙体、柱的托换形式(图E.0.1-1~图E.0.6),其中型钢混凝土托换节点适用于单柱荷载大、托换节点高度受限的托换工程。

E.0.2 可考虑采用变截面梁(图E.0.2-1)或增设支点(图E.0.2-2)的方式以减小隔震层截面高度。

《建筑隔震设计标准》GB/T 51408-2021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

《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GB 50868

《橡胶支座 第1部分:隔震橡胶支座试验方法》GB 20688.1

《橡胶支座 第3部分:建筑隔震橡胶支座》GB 20688.3

《橡胶支座 第5部分:建筑隔震弹性滑板支座》GB 20688.5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 7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

《近现代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导则》WW/T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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