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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20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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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theater building

JGJ 57-2016

备案号:J 67-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0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57-2016,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3.1、5.3.5、5.3.8、6.8.2、6.8.6、6.8.8、8.1.1、8.1.4、8.1.5、8.1.7、8.1.9、8.1.13、8.1.14、8.2.2、8.4.1、10.3.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5日


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经济及舞台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剧场建筑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剧场建筑设计应遵循实用和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并应根据所在地区文化需求、功能定位、服务对象、管理方式等因素,确定其类型、规模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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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剧场建筑可用于歌舞剧、话剧、戏曲等三类戏剧演出。当剧场为多用途时,其技术要求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剧场建筑的规模应按观众座席数量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表1.0.5 剧场建筑规模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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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剧场的建筑等级根据观演技术要求可分为特等、甲等、乙等三个等级。特等剧场的技术指标要求不应低于甲等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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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剧场建筑应进行舞台工艺和声学设计,且建筑设计应与舞台工艺和声学设计同步、协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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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剧场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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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当剧场观众厅兼放电影时,放映光学设计及放映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的规定。

1.0.10 剧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 术 语

2.0.1 剧场 theater

设有观众厅、舞台、技术用房和演员、观众用房等的观演建筑。

2.0.2 观众厅 auditorium

观众观看演出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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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池座 stalls

首层观众席。

2.0.4 楼座 balcony

首层观众席以上楼层的观众席。

2.0.5 包厢 box(in the auditorium)

沿观众厅侧墙或后墙隔成小间的观众席。

2.0.6 视点 sightline point

观众视线设计基准点。

2.0.7 视线 sightline

观众眼睛与设计视点之间的连线。

2.0.8 视线超高值 exceeding value of vertical sightline

后排观众视线与前排观众眼睛的垂直距离,简称C值。

2.0.9 舞台 stage

剧场演出部分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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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镜框式舞台 proscenium stage

在观众厅和舞台之间设有台口分隔的舞台。

2.0.11 伸出式舞台 thrust stage

向观众厅伸出,观众席三面环绕的舞台。

2.0.12 岛式舞台 arena stage

设在观众厅内,观众席四面环绕的舞台。

2.0.13 主舞台 main stage

主要的表演空间。对镜框式舞台而言,是指台口线以内的主要表演空间。

2.0.14 侧舞台 bay area

设在主舞台两侧,为迁换布景、演员候场、临时存放道具、景片的辅助空间。

2.0.15 后舞台 back stage

设在主舞台后面,可增加纵深方向表演区的空间。

2.0.16 后台 back of house

演职人员准备演出的专用区域。

2.0.17 台口 proscenium opening

舞台面向观众厅的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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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台唇 apron stage

台口线以外伸向观众席的台面。

2.0.19 耳台 apron side

台唇边沿至台口外两侧墙之间的舞台部分。

2.0.20 乐池 orchestra pit

通常设置在台唇的前下方,供伴奏乐队使用的空间。

2.0.21 台仓 understage

设置在舞台面以下的空间,是台下机械设备运行、安装及检修的基本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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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台塔 fly tower

主舞台面以上至屋盖结构下缘的空间,是舞台表演和台上机械设备运行、安装及检修的基本空间。

2.0.23 上场口 stage right

面对观众时,舞台右侧的演员上场出入口。

2.0.24 下场口 stage left

面对观众时,舞台左侧的演员下场出入口。

2.0.25 台口线 curtain line

台口构造内侧面边线在舞台面上的投影线,是舞台机械定位的基准。

2.0.26 栅顶 grid;gridiron

舞台上部为安装、检修悬吊设备的工作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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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 天桥 fly gallery

沿主舞台的侧墙、后墙墙身一定高度设置的工作走廊。

2.0.28 大幕 proscenium curtain

分隔舞台与观众厅的软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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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 天幕 cyclorama

悬挂在舞台远景区,表现背景的幕布。

2.0.30 舞台机械 stage machinery

为舞台表演活动服务的机械设备的统称。

2.0.31 防火幕 fire curtain

设置在舞台台口处,在火灾情况下可迅速关闭台口,隔离舞台与观众厅或主舞台以外的其他区域,防止火灾蔓延的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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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 假台口 false proscenium

设置在舞台口之后,由上片和2个侧片组成,可适度改变台口大小,同时可用作悬挂台口灯具的主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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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3 灯光渡桥 lighting bridge

与吊杆平行设置的,可升降的,用作安装、检修灯具的桥式金属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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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4 渡桥码头 portal bridge

由天桥上伸出的,通往灯光渡桥或假台口上片的平台或吊板。

2.0.35 车台 stage wagon

在主舞台、侧舞台、后舞台之间,水平移动的机械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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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6 升降台 elevating stage

舞台上可以升降的机械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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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7 转台 revolving stage

舞台上可以水平旋转的机械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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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8 升降乐池 orchestra lift

台面可以升降的乐池。

2.0.39 吊杆 batten

设置在舞台上空,以单杆或桁架悬挂幕布、景物或灯具等升降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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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 单点吊机 point hoist

设置在舞台或演出场地上空,以单一悬吊点吊挂物体升降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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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1 声桥 fore stage sound gallery

在台口外,前上方顶部安装扬声器的工作桥。

2.0.42 面光桥 fore stage lighting gallery

设置在观众厅顶部,用于安装灯具向舞台正面投射灯光的工作桥。

2.0.43 耳光室 fore stage side lighting

设置在观众厅两侧,用于安装灯具向舞台投射灯光的房间。

2.0.44 追光室 fore stage back lighting

设置在观众厅后侧,用于向舞台投射追光的房间。

2.0.45 台口柱光架 lighting tower

在主舞台口内两侧,安装灯具的竖向钢架。

2.0.46 灯光吊笼 lighting(cable)basket

设置在舞台两侧上空,用于安装灯具,可以升降、水平移动的笼状吊架。

2.0.47 流动灯光 movable lighting

布置在舞台台面可移动灯架上的灯光。

2.0.48 舞台声反射罩 orchestral shell

设置在主舞台上,用于改善自然声声场条件的声反射装置。

2.0.49 功放室 power amplifier equipment room

安放扩声功率放大器等设备的用房。

2.0.50 调光柜室 dimmer cubical room

安放舞台调光柜等灯光控制柜的设备用房。

2.0.51 舞台面音响设备室 audio room at stage height level

设置在舞台面,用于安放舞台音响机柜和存放流动扬声器等的设备用房。

2.0.52 舞台面灯光设备室 lighting room at stage height level

设置在舞台面,用于安放舞台灯光机柜等的设备用房。

2.0.53 台下舞台机械电气柜室 under stage equipment electri-cal cabinet room

安放台下舞台机械电气柜的设备用房。

2.0.54 台上舞台机械电气柜室 upper stage equipment electri-cal cabinet room

安放台上舞台机械电气柜的设备用房。

2.0.55 灯光控制室 lighting control room

控制舞台灯光系统的操作用房。

2.0.56 音响控制室 sound control room

控制舞台音响系统的操作用房。

2.0.57 舞台机械控制室 stage equipment control room

控制舞台机械系统的操作用房。

2.0.58 舞台监督指挥系统 stage manager control system

具有舞台监督、指挥演出信号和内部通信等功能的系统。

2.0.59 舞台监视系统 stage monitoring(display)system

观察舞台演出情况的视频监视系统。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1 基 地

3.1.1 剧场建筑基地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且布点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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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剧场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择交通便利的区域,并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和噪声源。

2 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市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的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

3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不应小于基地周长的1/6。

4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不同方向的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

5 基地的主要出入口不应与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应直接面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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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剧场建筑主要入口前的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剧场建筑从红线的退后距离应符合当地规划的要求,并应按不小于0.20m2/座留出集散空地。

2 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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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当剧场建筑基地临接两条道路或位于交叉路口时,除主要临接道路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的规定、基地前集散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3条第1款规定外,尚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且主要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当地交通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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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总平面

3.2 总平面

3.2.1 剧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交通流线合理,避免人流与车流、货流交叉,并应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流集散。

2 布景运输车辆应能直接到达景物搬运出入口。

3 宜为将来的改建和发展留有余地。

4 应考虑安检设施布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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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新建、扩建剧场基地内应设置停车场(库),且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与道路连接方便,停车位的数量应满足当地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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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剧场总平面道路设计应满足消防车及货运车的通行要求,其净宽不应小于4.0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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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环境设计及绿化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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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剧场建筑基地内的设备用房不应对观众厅、舞台及其周围环境产生噪声、振动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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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对于综合建筑内设置的剧场,宜设置通往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应设置人员集散空间,并应设置相应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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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厅和休息厅

4 前厅和休息厅

4.0.1 前厅和休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流线及服务分区应明确,并宜设置售票处、商品零售部、衣物寄存处、误场等候区等。

2 最小使用面积指标应按剧场的建筑等级进行确定,并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 前厅和休息厅的最小使用面积指标(m2/座)

3 当剧场设有分层观众厅时,各层的休息厅面积宜根据分层观众座席数量进行分配。

4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剧场,前厅应设门斗。

5 宜预留安检设施的安放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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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剧场的衣物寄存处,其面积指标不应小于0.04m2/座,且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面积指标宜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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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剧场的误场等候区内宜设有转播现场演出的视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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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剧场的售票处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售票窗(台)的数量宜为每300座设一个,相邻两个售票窗(台)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90m。

2 面向室外的售票窗口,其窗口上部应设置雨篷。

3 售票处宜安装醒目的显示设施,可显示出节目单、演出时间、价格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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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剧场应设置供观众使用的厕所,且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观众男女比例宜按1:1计算,女厕位与男厕位(含小便站位)的比例不应小于2:1,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男厕所应按每15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6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0m长小便槽,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2 女厕所应按每2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00座设一个洗手盆。

3 男女厕所均应设无障碍厕位或设置无障碍厕所。

4 当剧场设有分层观众厅时,各层的厕所卫生器具数量宜根据各层观众座席的数量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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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2016

5观众厅

5.1 视线设计

5.1 视线设计

5.1.1 观众厅的视线设计宜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当受条件限制时,应使位于视觉质量不良位置的观众能看到表演区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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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观众厅的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镜框式舞台剧场,视点宜选在舞台面台口线中心处。

2 对于大台唇式、伸出式舞台剧场,视点应按实际需要,将设计视点适当外移。

3 对于岛式舞台,视点应选在表演区的边缘。

4 当受条件限制时,视点可适当上移,但不得超过舞台面0.30m;也可向台口线或表演区边缘后方移动,但不得大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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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观众厅视线超高值(C值)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线超高值不应小于0.12m。

2 当隔排计算视线超高值时,座席排列应错排布置,并应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3 对于儿童剧场、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视线超高值宜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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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镜框式舞台面,不应小于0.60m,且不应大于1.10m。

2 对于伸出式舞台面,宜为0.30m~0.60m;对于附有镜框式舞台的伸出式舞台,第一排座席地面可与主舞台面齐平。

3 对于岛式舞台台面,不宜高于0.30m,可与第一排座席地面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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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对于观众席与视点之间的最远视距,歌舞剧场不宜大于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大于28m;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宜大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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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对于观众视线最大俯角,镜框式舞台的楼座后排不宜大于30°,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35°;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的观众视线俯角不宜大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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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座 席

5.2 座 席

5.2.1 观众厅的座席应紧凑,应满足视线、排距、扶手中距、疏散等要求,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80m2/座。

2 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70m2/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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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剧场应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当包厢座位不超过12个时,可设活动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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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观众厅座椅应满足声学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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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50m,软椅不应小于0.5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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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座席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80m,软椅不应小于0.9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0m。

2 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1.00m;软椅不应小于1.1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0m。

3 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最后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0.12m。

4 在座位升起大于0.50m时,应适当增高靠背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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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宜超过22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宜超过11座;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个座位,排距应增大25mm。

2 长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50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5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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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观众席应预留轮椅座席,且座席深度不应小于1.10m,宽度不应小于0.80m,位置应方便行动障碍者入席及疏散,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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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观众厅的轮椅座席数量应根据剧场规模进行确定,并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表5.2.8 观众厅的轮椅座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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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走 道

5.3 走 道

5.3.1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并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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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对于池座首排座位,除排距外,与舞台前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当池座首排设置轮椅座席时,至少应再增加0.50m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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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两条横向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向走道与后墙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10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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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走道的宽度除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边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纵向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横向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2 长排法:边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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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观众厅纵走道铺设的地面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材料,且应固定牢固,并应做防滑处理。坡度大于1:8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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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观众厅的主要疏散走道、坡道及台阶应设置地灯或夜光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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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当观众厅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以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的纵向走道或梯步时,应在高处设栏杆,且栏杆应坚固,高度不应小于1.05m,并不应遮挡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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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观众厅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不应遮挡视线,高度不应大于0.85m,下部实体部分不得低于0.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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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舞 台

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镜框式舞台的台口宽度、高度和主舞台的宽度、进深、净高等均应与演出剧种、观众厅容量、舞台设备、使用功能及建筑等级相适应,并宜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台口和主舞台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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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台唇和耳台最窄处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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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主舞台和台唇、耳台的台面应采用木地板,台面应平整防滑,并应避免反光。主舞台台口镜框应避免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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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主舞台上空宜设置栅顶和安装各种滑轮的专用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栅顶的构造应便于设备检修和人员通行,狭长形格栅缝隙不宜大于30mm,方孔形格栅缝隙不宜大于50mm。

2 栅顶标高地面至各种滑轮梁的净高不宜小于1.80m,应使站在栅顶的工作人员便于安装、检修舞台悬吊设备。

3 宜在台口两侧设置通往栅顶的通道,且楼梯不得少于2个,有条件的宜设工作电梯,电梯可由台面通往台仓、天桥、栅顶等各工作层;从主舞台面去往各层天桥和栅顶的爬梯不应采用垂直钢爬梯;当最上层两侧天桥安装吊杆卷扬机时,天桥不应设置楼梯通道。

4 当剧场不设置栅顶时,宜设舞台悬吊设备安装、检修所需要的工作桥,且工作桥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1.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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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主舞台天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桥应沿主舞台侧墙和后墙三面布置,天桥栏杆下部应设置0.10m高的护板,剧场两层天桥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0m,工作爬梯不应采用垂直钢爬梯。

2 第一层侧天桥标高宜为侧台口高度加1.00m。

3 第一层侧天桥栏杆应满足安装舞台灯具的技术要求。

4 各层侧天桥除满足设备安装所占用的空间外,其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00m,后天桥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60m。

5 安装吊杆卷扬机天桥净宽度不应小于2.20m;天桥距离滑轮梁的高度不宜小于3.00m,具体尺寸应由舞台工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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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舞台面、天桥及台仓有配重块升降的部位应设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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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主舞台应分别设置进入后台上场的门和下场的门,且门的位置应便于演员上下场和跑场,不应设置在天幕后方。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50m,净高不应小于2.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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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侧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舞台两侧宜布置侧舞台,且位置应靠近主舞台前部,当受条件限制时,可只在一侧设侧舞台,侧舞台的总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等剧场不应小于主舞台面积的1/2;

2)乙等剧场不应小于主舞台面积的1/3。

2 对于设有车台的侧舞台,其面积除应满足车台停放要求外,还应布置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作面,且面积不宜小于主舞台面积的1/3。

3 侧舞台台口净宽和净高应符合表6.1.8的规定。

表6.1.8 侧舞台台口净宽和净高

4 设有车台的侧舞台台口净宽,除应满足车台通行要求外,两边最少应各加0.60m。

5 条件允许的,宜在侧舞台外侧设布景组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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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后舞台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舞台台口宜设隔声幕。

2 设有车载转台的后舞台,后舞台台口净宽除应满足车载转台通行要求外,两边最少应各加0.60m,后舞台台口内两侧至少应各留2.00m通行宽度,后舞台台口净高宜高于主舞台台口。

3 对于设有车载转台的后舞台,其面积除应满足车载转台停放要求外,还应布置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作面,且面积不宜小于主舞台面积的1/3。

4 后舞台宜设吊杆和灯光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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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 当配置舞台活动声反射罩时,应设声反射罩的存放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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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 剧场宜设台仓,且台仓的面积、层高、层数等应根据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仓通往舞台和后台的门、楼梯应顺畅,并均不得少于2个,应设明显的疏散标志和照明。

2 台仓里为机械舞台而设的基坑、平台、通道和检修空间,应设置固定的工作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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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 伸出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

2 对于附在镜框式舞台的伸出式舞台,除镜框台口外,宜在台口两侧耳台附近增设演员上下场口。

3 表演区除应设置顶光外,还应设置来自四个方位的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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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 岛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

2 表演区除应设置顶光外,还应设置来自四个方位的灯光。

3 表演区上下场通道不得少于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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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乐 池

6.2 乐 池

6.2.1 歌舞剧场的舞台应设乐池,其他演出剧种的剧场根据演出需要确定是否设置乐池。剧场设置乐池的面积应按容纳乐队人数进行计算,演奏员平均每人不应小于1m2,伴唱每人不应小于0.25m2,乐池面积不宜小于8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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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乐池开口进深不应小于乐池进深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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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乐池进深与宽度之比不应小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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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对于乐池地面至舞台面的高度,在开口位置不宜大于2.20m,台唇下净高不宜低于1.8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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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乐池两侧均应设通往主舞台和台仓的通道,且通道口的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宜小于1.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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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乐池开口部分可做成机械式升降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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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对于设有乐池的剧场,耳台通道应设活动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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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舞台机械

6.3 舞台机械

6.3.1 剧场建筑设计应根据舞台机械的种类、布置位置、规格、数量等,确定机械布置所需的空间尺度、载荷及分布、预埋件、管线走向、用电负荷及控制台位置,并应满足舞台机械安装、检修、运行和操作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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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机械舞台的台板之间及与相邻固定台板之间的缝隙不得大于12mm,高差不得大于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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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当台口内两侧设计天桥码头时,码头靠近台口墙的位置,应留出存放对开大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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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建筑构件和设施不得妨碍演出以及舞台设备的排列、安装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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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吊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物吊杆间距不宜小于0.20m。

2 灯光吊杆前后与相邻吊杆的间距不应小于0.50m。

3 吊杆吊点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

4 吊杆的长度和吊点的数量及间距应与台口和主舞台的宽度相适应。

5 对于设有防护冷却水幕系统的剧场,吊杆的位置不应侵占防护冷却水幕系统的安装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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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对于设有假台口和灯光渡桥的舞台,天桥应设置相应的码头与假台口或灯光渡桥相连通,码头应分别与假台口上片的通道宽度、灯光渡桥通道宽度及衔接位置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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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乐池、伸出式舞台及岛式舞台的上空,应根据演出需要设置悬吊设备,建筑设计应为悬吊设备的安装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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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舞台升降台的基坑深度应根据升降台的驱动方式和舞台工艺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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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舞台灯光

6.4 舞台灯光

6.4.1 剧场建筑设计应根据舞台灯光系统的设备位置、尺寸等,确定相关安装条件、用电负荷及技术用房需求,并应满足灯光系统安装、检修、运行和操作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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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观众厅内应设面光、台口外侧光,并宜设台口光。面光可通过面光桥实现,台口外侧光可通过耳光室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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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面光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灯具出光口中心点到台口线的垂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2 第二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灯具出光口中心点到台唇边沿或升降乐池前边沿的垂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3 当乐池升起作为表演区时,应设两道面光。

4 面光桥宽度不应小于1.20m,净高度不应低于1.80m,面光桥与吊顶内空间宜做声学处理。

5 面光桥的长度不应小于台口宽度,下部应设0.05m高的挡板,灯具的射光口垂直方向净高不应小于0.80m,也不宜大于1.00m。

6 射光口应设金属护网,固定护网的构件不得遮挡光束射向表演区;护网孔径宜为35mm~45mm,金属丝直径不应大于1mm。

7 面光桥挂灯杆的净高宜为1.00m,两排挂灯杆的位置应由舞台工艺确定。

8 甲等剧场应至少设两道面光桥,乙等剧场应至少设一道面光桥。

9 面光灯具投射光束空间内不应有遮挡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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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耳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道耳光室位置应使灯具光轴经台口侧边沿,射向表演区的水平投影与舞台中轴线形成的水平夹角不大于45°,并不应遮挡边座观众视线,不应影响台口声辐射。

2 耳光室宜分层设置,且第一层底部应高出舞台面2.50m。

3 耳光室每层净高宜为2.10m,射光口净宽不应小于1.20m。

4 当乐池升起作为表演区时,应设两道耳光。

5 射光口应设金属护网,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3条第6款的规定。

6 甲等剧场设不少于两道耳光室;乙等剧场设不少于一道耳光室。

7 耳光室灯具投射光轴靠近观众厅侧墙方向1.00m范围内,不应有遮挡障碍物。

8 耳光室投光口两侧墙面宜设灯杆预埋钢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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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追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剧场应设追光室,并应预留3组以上容量不小于32A、220V的追光灯电源。当乙等剧场不设追光室时,可在楼座观众厅后部设临时追光位,并应预留2组以上容量不小于32A、220V的追光灯电源。

2 追光室应设在楼座观众厅的后部,并应左右各设1个,进深和宽度均不应小于3.50m,追光室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20m。也可在观众厅后墙上方墙内做成通长追光室。

3 追光室射光口的宽度、高度及射光口下沿距地面距离,应根据选用灯型进行计算。射光口下沿至最后一排观众的座椅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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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当楼座挑台前沿设置灯具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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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调光回路应根据剧场类型和舞台大小配置。甲等歌舞剧场不应少于600回路;甲等话剧场不应少于500回路;甲等戏曲剧场不应少于400回路。

除可调光回路外,舞台内灯区宜配置不少于1/3调光回路的直通电源,台口外灯区应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直通电源,且每回路容量不应小于3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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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灯光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可控硅(晶闸管)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灯光回路,不宜采用多回路共用中性线方式,宜采用单相配电方式。

2 由可控硅(晶闸管)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灯光线路,应选用金属导管、槽盒敷设,调光线路应远离音响、电视及通讯等线路。当两种线路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大于1.00m,当垂直交叉时,其间距应大于0.50m。

3 当可控硅(晶闸管)调光装置电源采用三相配电时,其中性线截面积应为相线的两倍。

4 舞台照明设备的接电应采用专用接插件连接,且接插件额定容量应有足够的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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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天幕地排灯区应设置相应调光回路,并应设置相应直通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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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 主舞台两侧的流动灯电源插座应分前、中、后设置在台板下带盖的专用电源盒内,盒内应按流动灯的数量设置回路。当主舞台设有台下机械设备时,可将流动灯电源设置在升降舞台台面或主舞台两边侧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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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1 舞台侧光可安装在一层侧天桥上;对于主舞台宽度在24m以上的剧场,可设置灯光吊笼或纵向灯光吊杆,数量和尺度应按舞台工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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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 不设假台口的剧场,应在台口内两侧设置台口柱光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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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3 观众厅内宜设灯光控制台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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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舞台音响

6.5 舞台音响

6.5.1 剧场建筑设计应根据舞台音响系统的设备位置、尺寸等,确定其安装条件、用电负荷及技术用房需求等要求。音响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的规定。建筑设计应满足音响系统安装、检修、运行和操作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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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观众厅台口上方应留出安装扬声器的空间,且扬声器(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组)直达声应无遮挡覆盖观众席。

2 观众厅顶棚和面光桥应避免对扬声器(组)声辐射造成影响。

3 采用暗装时,开口与安装空间应满足扬声器(组)声辐射要求,开口蒙面装饰用格栅的宽度和深度不应大于20mm,净间距宜为80mm,应设安装及检修用的声桥,且甲等剧场的声桥宽度不应小于1.20m,乙等剧场的声桥宽度不应小于1.00m,高度均不应低于2.40m。

4 采用明装时,应根据扬声器所需吊装位置,预留设备荷载不少于10kN集中力的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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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观众厅台口两侧扬声器(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组)直达声应无遮挡覆盖观众席。

2 观众厅耳光室应避免对扬声器(组)声辐射造成影响。

3 采用暗装时,开口与安装空间应满足扬声器(组)声辐射要求。

4 采用明装时,应根据扬声器的辐射角度,预留设备荷载不少于15kN集中力的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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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台唇和乐池栏杆宜根据需要预留扬声器安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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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 当观众厅设计有环绕效果声时,其侧墙、后墙和顶棚应预留效果扬声器安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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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 特等、甲等剧场可根据需要,设现场调音位,并宜设在池座中后部,宽度不应小于3.00m,深度不应小于2.00m。设置现场调音位的区域宜设为活动式座椅,有条件的可做成升降式调音平台,并应预留调音台等控制设备的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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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舞台通讯与监督

6.6 舞台通讯与监督

6.6.1 舞台监督主控台应设置在舞台内侧上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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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灯光控制室、音响控制室、舞台机械控制台、舞台监视系统控制台、演员化妆休息室、候场室、服装室、乐池、追光室、面光桥、前厅、贵宾室、乐队休息室、舞美休息室等,应设置舞台监督通讯终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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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舞台监督指挥系统的主摄像机应设在观众席挑台(或后墙)中央位置,同时宜在舞台演员下场口上方、两侧耳光室下方、观众厅主入口和乐池指挥对面设置摄像机。舞台内摄像机宜配置云台。甲等剧场可设置红外线舞台监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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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 灯光控制室、音响控制室、舞台监督主控室、演员化妆休息室、贵宾室、前厅、观众休息厅等,应设置演出实况的监视器。对于为观众设置的监视器,不得送入演职员监视专用的舞台内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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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 剧场应设观众休息厅背景音乐系统,后台应设演出催场广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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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演出技术用房

6.7 演出技术用房

6.7.1 灯光控制室、音响控制室均宜设在观众厅池座后部中央部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灯光控制室和音响控制室在同一层时,灯光控制室应设置在舞台下场口同侧,音响控制室应设置舞台上场口同侧。

2 面积均不应小于20m2

3 监视窗口应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全部,窗口宽度不应小于2.00m,窗口净高不应小于0.60m。

4 音响控制室应能听到主扩扬声器直达声。

5 应便于灯光和音响操作人员观察观众席情况。

6 应便于与舞台工作人员联络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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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调光柜室和功放室宜设在主舞台两侧舞台口高度的位置,调光柜室宜设置在和灯光控制室同一侧。功放室宜设置在和音响控制室同一侧,甲等剧场的调光柜室和功放室面积均不应小于20m2,乙等的不应小于14m2。调光柜室和灯光控制室、功放室与音响控制室之间应敷设相应的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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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灯光设备机房可设置在舞台下场口前侧墙内,舞台音响设备室可设置在舞台上场口前侧墙内,面积均不宜小于6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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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舞台机械控制室宜设在舞台上场口的舞台内墙上方,或在上场口一层侧天桥中部。控制室的三面墙体均应设置玻璃窗,且玻璃窗应密闭防尘,应便于直接看到主舞台全部台上机械的升降过程。控制室的面积应按舞台工艺设计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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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台上舞台机械电气柜室宜设置在舞台上方两侧,对于靠近舞台卷扬机的位置,空间净高不应小于3.50m,面积应按舞台工艺设计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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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 台下舞台机械电气柜室宜设置在主舞台台仓下部,对于靠近台下舞台机械设备的位置,空间净高不应小于3.50m,宜靠近台下舞台机械电源来电侧设置,面积应按舞台工艺设计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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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 在舞台口外两侧墙上,宜设舞台设备电气竖井。当设电气竖井时,从台仓垂直至栅顶的每层均应设置通往竖井的工作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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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舞台结构荷载

6.8 舞台结构荷载

6.8.1 舞台结构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且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有关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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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作用在主舞台、侧舞台、后舞台及台唇台面上的荷载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舞台面上设置的固定设施,其荷载取值应根据其实际重量取值。

2 台面均布活荷载取值不应小于5.0kN/m2

3 当台面上有车载转台等移动设施时,等效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根据其实际重量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5.0kN/m2

4 各种机械舞台台面上作用的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的要求确定,且静止时其值不应小于5.0kN/m2,升降时不应小于2.5kN/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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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 作用在主舞台、侧舞台、后舞台正上方屋盖结构的悬挂荷载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的要求取值,且初步设计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对于主舞台屋盖等效均布活荷载,甲等剧场不宜小于6.5kN/m2,乙等剧场不宜小于6.0kN/m2

2 对于侧舞台、后舞台屋盖等效均布活荷载,甲等剧场分别不宜小于2.5kN/m2、4.0kN/m2,乙等剧场均不宜小于2.0kN/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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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 作用在台仓侧壁、底板结构上的荷载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的要求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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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 假台口侧片的搁板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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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 剧场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与竖向荷载应分别取值,且水平荷载取值不应小于1.0kN/m,竖向荷载取值不应小于1.2k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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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 舞台上部栅顶或工作桥架结构平面的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m2,其下悬荷载应按舞台工艺设计提供的实际荷载取值。栅顶或桥架结构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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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 天桥的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根据实际荷载取值,且安装吊杆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天桥的均布活荷载取值不应小于4.0kN/m2,其他天桥的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m2。天桥的均布活荷载的作用方向应为正反两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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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 舞台面至各层天桥间有配重块经过处,均应在天桥上设置防护网,其承受的水平荷载不应小于0.5kN/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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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0 景物吊杆应设置4个或4个以上的悬挂点,吊杆可按1.5kN集中力作用于悬挂点跨中进行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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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1 每根景物吊杆的活荷载应根据不同台口宽度进行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台口宽度在12.00m以下的吊杆,不得小于3.5kN。

2 对于台口宽度在12.00m~14.00m(不含14.00m)的吊杆,不得小于4.0kN。

3 对于台口宽度在14.00m~16.00m(不含16.00m)的吊杆,不得小于5.0kN。

4 对于台口宽度在16.00m~18.00m(不含18.00m)的吊杆,不得小于10.0kN。

5 当台口宽度在18.00m及以上安装特殊景物时,应按实际荷载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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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2 每根灯光吊杆的活荷载应根据不同台口宽度进行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台口宽度在12.00m以下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5.0kN。

2 对于台口宽度在12.00m~14.00m(不含14.00m)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6.0kN。

3 对于台口宽度在14.00m~16.00m(不含16.00m)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8.0kN。

4 对于台口宽度在16.00m~18.00m(不含18.00m)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10.0kN。

5 当台口宽度在18.00m及以上安装特殊灯具时,应按实际荷载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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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3 面光桥面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2.5kN/m2,灯架活荷载不应小于1.0kN/m,声桥活荷载不应小于2.5kN/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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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后 台

7.1 演出用房

7.1 演出用房

7.1.1 剧场后台演出用房应设置化妆室、抢妆室、服装室、乐队休息室、乐器调音室、盥洗室、浴室、厕所,宜设置候场室、小道具室、指挥休息室、演职员演出办公等用房。

7.1.2 剧场后台区应设集中的演职人员出入口和门厅,且门厅宜设置门卫值班室、接待室和寄存空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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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后台区域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出入口、通道、化妆室、盥洗室、浴室、厕所等,应设置无障碍专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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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化妆室应靠近舞台布置,且主要化妆室应与舞台同层。当在其他层设化妆室时,楼梯应靠近上场口、下场口,有条件的剧场宜设置电梯。

7.1.5 化妆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1人~2人的小化妆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对于4人~6人的中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4m2;对于10人以上的大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2.5m2

2 甲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4间,总使用面积不宜少于200m2

3 乙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3间,总使用面积不宜少于160m2

4 甲等以上剧场宜设2间~4间主要演员化妆室,且每间使用面积不宜少于20m2

7.1.6 化妆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妆室采光窗应具有遮光措施。

2 大、中化妆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3 化妆室应设洗脸盆,且小化妆室每间应设1个,中化妆室每间不应少于1个,大化妆室每间不应少于2个。

4 中、小化妆室宜附设卫生间、淋浴室,供主要演员使用的化妆室应附设卫生间和淋浴室。

5 中、小化妆室宜附设更衣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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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抢妆室应靠近台口或上场口、下场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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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化妆室、服装室、乐队休息室、候场室等,应设监视显示屏,并应专送舞台演出实况音频、视频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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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服装室应按男、女分别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剧场不应少于4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60m2;乙等剧场不应少于3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10m2

2 服装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3 服装室内宜分设男、女更衣间。

7.1.10 候场室应靠近上场口、下场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面积不宜少于30m2

2 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净高不应小于2.40m。

3 候场室内宜设穿衣镜和男、女厕所。

4 当受场地限制时,后台跑场道可兼做演员候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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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 后台跑场道的设置应简短便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台跑场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净高不应低于2.40m。当剧场后台跑场道兼作演员候场休息区及服装道具临时存放区时,净宽不应小于2.80m,在出场口附近宜设候场休息空间。

2 后台跑场道地面标高应与舞台一致。

3 后台跑场道应做吸声处理,跑场道地面应防滑及防止产生噪声。

7.1.12 小道具室宜靠近演员上场口、下场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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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3 剧场应设乐队休息室和乐器调音室。有条件时,宜另设指挥休息室。休息室和乐器调音室应与乐池联系方便,并应防止调音噪声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7.1.14 盥洗室、浴室、厕所不应靠近主舞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室洗脸盆应按每6人~10人设1个。

2 淋浴室喷头应按每6人~10人设1个。

3 后台每层均应设男、女厕所,且男大便器应按每10人~15人设1个,男小便器应按每7人~15人设1个,女大便器应按每10人~12人设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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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辅助用房

7.2 辅助用房

7.2.1 排练厅宜按不同剧种使用要求进行设定,尺寸宜与舞台表演区相近,当兼顾不同剧种使用要求时,厅内净高不应小于6.00m。室内净高大于5.00m的排练厅宜设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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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乐队排练厅应按乐队规模大小设定,面积可按2.0m2~2.4m2/人计。

7.2.3 合唱队排练厅地面应设台阶式站席,每个合唱队演员所占面积可按1.40m2/人计。

7.2.4 舞蹈排练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厅内净高不宜小于5.00m。

2 地面应为弹性木地板或舞蹈地胶毯。

3 练功扶手高度应为0.80m~1.20m,距墙应为0.20m~0.30m。

4 一个墙面应设通长镜子,高度应大于2.00m。

7.2.5 排练厅宜设单独的音响灯光控制室。

7.2.6 琴房应设置单独控制的空调,每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

7.2.7 排练厅、琴房不宜靠近主舞台,并应防止对舞台演出产生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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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木工间长度不应小于15.00m,宽度不应小于10.00m,净高不应低于7.00m,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净高不应小于3.60m。

7.2.9 金工间可按本规范第7.2.8条执行。

7.2.10 绘景间宜靠近木工间,长度不应小于18.00m,宽度不应小于12.00m,净高不应低于9.00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沿墙设置吊杆,沿三面墙或四面墙设工作天桥。

2 应设3个~5个洗笔水池,地面应防水并设排水设施。

7.2.11 硬景库宜设在侧舞台后部,当设在侧舞台或后舞台的下部时,应设置大型运景电梯。硬景库净高不应低于6.00m,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门净高不应低于3.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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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 乐器库房面积应按乐器种类和数量的存放需求设定,室内温度湿度应满足乐器存放要求。大型乐器库房宜靠近舞台或设在适宜搬运的位置。

7.2.13 后台应设灯具库房和维修间,面积应根据剧场使用要求确定,其位置应便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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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4 剧场后台区应设卸货(景)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货(景)区应与基地内机动车道通畅连接,当受场地限制时,可直接通往城市道路,但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的正常使用。

2 卸货(景)区应便于货运车的回转。

3 卸货(景)区装卸车位不宜少于2个,当受场地限制只设1个装卸车位时,其附近应设周转停车位。

7.2.15 卸货平台应靠近侧舞台或后舞台设置,应与运景门之间连接顺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货平台标高宜与舞台一致,并应高出装卸车位地面1.00m~1.20m;当卸货平台与舞台标高不同层时,应设机械提升装置。

2 卸货平台上方空间的净高不应小于3.60m。

3 卸货平台附近宜设货物临时放置区。

7.2.16 设于侧舞台或后舞台的运景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净高不应低于3.60m。当运景门通行运景车辆时,净宽不应小于3.00m,净高不应小于4.00m。当侧舞台或后舞台的运景门直接通往室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隔声、防漏光措施。

2 门外应设装卸平台和雨篷;当条件允许时,门外宜做成坡道。

3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侧(后)舞台运景外门应设保温门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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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防火设计

8.1 防火

8.1 防火

8.1.1 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

8.1.2 中型剧场的特等、甲等剧场及高层民用建筑中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宜设防火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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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防火幕开关应设置在上场口一侧舞台台口内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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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舞台区通向舞台区外各处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设置防火分隔水幕,运景洞口应采用特级防火卷帘或防火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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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舞台与后台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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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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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当高、低压配电室与主舞台、侧舞台、后舞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高、低压配电室应设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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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并应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舞台区专用消防控制间,专用消防控制间宜靠近舞台,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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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8.1.10 观众厅和乐池的顶棚、墙面、地面等装修材料宜为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性装修材料时,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4.1条和第8.4.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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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1 剧场检修马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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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2 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的各界面构造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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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3 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设备。当后台使用燃气设备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且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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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4 当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防火墙不得开窗洞;当设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防火分区上下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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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5 舞台台板采用的材料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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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6 舞台幕布应做阻燃处理,材料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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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7 剧场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越防火分区的通风管道应在防火墙处管道上设置防火阀。

2 风管、消声器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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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8 剧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8.2 疏 散

8.2 疏 散

8.2.1 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口应均匀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台。

2 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安全出口,且楼座宜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面积不超过200m2且不超过50座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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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观众厅的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 靠门处不应设门槛和踏步,踏步应设置在距门1.40m以外。

3 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折叠门、铁栅门。

4 应采用自动门闩,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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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观众厅应设置地面自发光疏散引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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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观众厅外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部分的坡度不应大于1:8,室外部分的坡度不应大于1:10,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室内坡道的装饰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为残疾人设置的通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2 地面以上2.00m内不得有任何突出物,并不得设置落地镜子及装饰性假门。

3 当疏散通道穿过前厅及休息厅时,设置在前厅、休息厅的商品零售部及衣物寄存处不得影响疏散的畅通。

4 疏散通道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5 对于疏散通道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顶棚不低于A级,墙面和地面不低于B1级,并不得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

6 疏散通道宜有自然通风及采光,当没有自然通风及采光时,应设人工照明,疏散通道长度超过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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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连续踏步不宜超过18级;当超过18级时,应加设中间休息平台,且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应小于1.20m。

2 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当采用扇形梯段时,离踏步窄端扶手水平距离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离踏步宽端扶手水平距离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大于0.50m。休息平台窄端不应小于1.20m。

3 楼梯应设置坚固、连续的扶手,且高度不应低于0.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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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后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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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舞台区宜设有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通道,当有困难时,可通过后台的疏散通道进行疏散,且疏散通道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舞台区出口到室外出口的距离,当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时,不应大于30m,当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开向该疏散通道的门应采用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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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乐池和台仓的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

8.2.9 舞台天桥、栅顶的垂直交通和舞台至面光桥、耳光室的垂直交通,应采用金属梯或钢筋混凝土梯,坡度不应大于60°,宽度不应小于0.60m,并应设坚固、连续的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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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0 剧场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设在首层,也可设在第二、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2 应设独立的楼梯和安全出口通向室外地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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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1 疏散口的帷幕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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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 室外疏散及集散广场不得兼作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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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2016

8.3 消防给水

8.3 消防给水

8.3.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8.3.2 机械化舞台台仓部位,应设置消火栓。特大型剧场的观众厅吊顶内面光桥处,宜增设有消防卷盘的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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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特大型剧场观众厅的闷顶内以及净空高度不超过12m的观众厅、屋顶采用金属构件的舞台上部、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和贵宾室,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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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特等和甲等剧场、特大型剧场舞台栅顶下,应设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5 中型及以上规模的乙等剧场舞台栅顶下宜设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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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 剧场内水幕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按本规范第8.1.1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幕的上部,应设防护冷却水幕系统。

2 未按本规范第8.1.2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幕的部位,宜设防护冷却水幕系统。

3 按本规范第8.1.1条、第8.1.4条规定应设置防火幕和甲级防火门确有困难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水幕;当运景洞口设置特级防火卷帘或防火幕有困难时,宜设防火分隔水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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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剧场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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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 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启动供水泵和开启雨淋阀的控制方式:

1 自动控制。

2 消防控制室盘手动远控。

3 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雨淋阀和水幕系统的快开阀门,应位置明确、便于操作,并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和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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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 剧场建筑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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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防排烟

8.4 防排烟

8.4.1 主舞台上部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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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当舞台台塔高度小于12m时,可采用自然排烟措施,且排烟窗的净面积不应小于主舞台地面面积的5%。排烟窗应避免因锈蚀或冰冻而无法开启。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当舞台台塔高度等于或大于12m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

8.4.3 机械化舞台的台仓应设排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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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观众厅闷顶或侧墙上部应设排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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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火灾报警

8.5 火灾报警

8.5.1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座的一等剧场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观众厅、观众厅闷顶内、舞台。

2 服装室、布景库、灯光控制室、调光柜室、音响控制室、功放室。

3 发电机房、空调机房。

4 前厅、休息厅、化妆室。

5 栅顶、台仓、疏散通道及剧场中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机械排烟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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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筑声学

9.1 一般规定

9.1 一般规定

9.1.1 剧场应进行建筑声学设计,且建筑声学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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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剧场的建筑声学设计应使观众席各处获得合适的响度、早期侧向反射声、混响时间和清晰度,并应使舞台上具有合适的声支持度。演出时,观众厅及舞台内不得出现回声、声聚焦、颤动回声等可识别的音质缺陷。剧场设备噪声和外界环境噪声不得对剧场内的音质产生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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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剧场的建筑声学设计与音响系统设计应密切配合,避免扬声器的布置对观众厅音质的影响。对于自然声演出功能为主的剧场,观众厅音质设计应以建筑声学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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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观众厅体形

9.2 观众厅体形

9.2.1 观众厅每座容积宜符合表9.2.1的规定:

表9.2.1 观众厅每座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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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观众厅体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自然声演出时,观众厅的平面和剖面形式应使早期反射声在观众席上具有合理的空间、时间分布;观众席中前区应具有足够的早期反射声,且相对于直达声的初始延迟时间宜小于或等于35ms,不应大于50ms。

2 对于以自然声演出功能为主的剧场,当观众厅内设有楼座时,挑台的挑出深度宜小于楼座下开口净高的1.2倍;楼座下吊顶形式应有利于该区域观众席获得早期反射声。

3 对于以扩声为主的剧场,观众厅内挑台的挑出深度宜小于楼座下开口净高的1.5倍,并应使主扬声器的中高频部分能直投射至挑台下全部观众席;楼座、池座后排净高及吊顶下沿至观众席地面的净高宜大于2.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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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观众厅建筑声学设计应覆盖伸出式舞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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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当剧场用于自然声音乐演出时,舞台上应设置活动声反射罩或声反射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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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2016

9.3 观众厅混响时间

9.3 观众厅混响时间

9.3.1 观众厅满场混响时间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频率在500Hz~1000Hz时,不同容积观众厅满场的适宜混响时间,对于歌剧、舞剧剧场宜符合图9.3.1-1中所示范围;话剧、戏曲剧场宜符合图9.3.1-2中所示范围;多用途剧场宜符合图9.3.1-3中所示范围。

2 混响时间的频率特性比值(相对于500Hz~1000Hz的比值)宜符合表9.3.1的规定。

图9.3.1-1歌剧、舞剧剧场不同容积(V)观众厅,在频率500Hz~1000Hz时合适的满场混响时间(T)范围

图9.3.1-2 话剧、戏曲剧场不同容积(V)观众厅,在频率500Hz~1000Hz时合适的满场混响时间(T)范围

图9.3.1-3 多用途剧场不同容积(V)观众厅,在频率500Hz~1000Hz时合适的满场混响时间(T)范围

表9.3.1 混响时间频率特性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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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观众厅满场混响时间应分别对125Hz、250Hz、500Hz、1000Hz、2000Hz、4000Hz等6个频率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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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当伸出式舞台的舞台空间与观众厅合为同一混响空间时,应按同一空间进行混响时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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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 对于设置舞台声反射罩的剧场,观众厅应针对有无声反射罩的条件分别进行混响时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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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舞台空间应做吸声处理,其混响时间宜与观众厅空场混响时间一致。乐池内宜做吸声及扩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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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 声桥与观众厅吊顶内部空间之间应做隔声处理或设置扬声器的隔离小室,并应做吸声处理,其他安装扬声器位置的内部空间宜做吸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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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 剧场辅助用房混响时间要求宜符合表9.3.7的规定。

表9.3.7 剧场辅助用房混晌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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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噪声控制

9.4 噪声控制

9.4.1 剧场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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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当观众厅和舞台内无人占用时,在通风、空调设备等正常工作条件下,噪声级的限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自然声演出功能的剧场:

1)甲等剧场宜小于等于NR25噪声评价曲线;

2)乙等剧场宜小于等于NR30噪声评价曲线;

2 无自然声演出功能的剧场:

1)甲等剧场宜小于等于NR30噪声评价曲线;

2)乙等剧场宜小于等于NR35噪声评价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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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对于升降乐池及台口内舞台设备运行时的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应小于60dB(A);对于台口外观众厅内其他舞台设备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应小于或等于50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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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 观众厅宜利用休息厅(廊)、前厅等隔离外界噪声。休息厅和前厅内宜做吸声降噪处理。观众厅的出入口宜设置声闸。侧舞台不宜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入口,当受条件限制而设置时,应设隔声门或声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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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 空调机房、风机房、冷却塔、冷冻机房、锅炉房等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施,宜远离观众厅及舞台区域,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隔振、降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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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 当观众厅下部设置送风静压箱时,静压箱内宜做隔声、吸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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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 剧场辅助用房噪声控制要求宜符合表9.4.7的规定。

表9.4.7 剧场辅助用房噪声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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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筑设备

10.1 给水排水

10.1 给水排水

10.1.1 剧场建筑应设置室内、室外给水排水系统,并应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器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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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剧场前厅、观众休息厅的盥洗间宜设热水供应装置;后台的化妆间、盥洗间、淋浴室等应设热水供应装置。后台区应设置开水供应装置,并应有防止误接烫伤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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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观众厅、乐池、台仓和机械化台仓底部应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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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剧场用水定额、给水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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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剧场建筑的供水系统宜利用市政水压直接供给。当市政水压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应设置二次供水系统,且二次供水设备在运行中不应对市政水压及周边用户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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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屋面雨水斗、雨水悬吊管及雨水立管不应布置在观众厅区域内;舞台区的雨水排水管不应设在主舞台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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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器具、地漏等不应采用重力流方式直接排入室外排水系统,应设置集水坑或其他排水设施,由排水泵提升加压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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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2.1 甲等剧场内的观众厅、舞台、化妆室及贵宾室等应设空气调节;乙等剧场宜设空气调节。未设空气调节的剧场,观众厅应设机械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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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面光桥、耳光室、追光室、灯光控制室、音响控制室、调光柜室、功放室、舞台机械控制室、舞台机械电气柜室、琴房、乐器库房等,应设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厕所、金工间、木工间、绘景间等应设机械排风。前厅和休息厅等房间宜有良好的自然通风;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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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剧场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表10.2.3 剧场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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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夏季采用天然冷源降温时,剧场室内温度应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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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未设空气调节的剧场,冬季室内供暖设计参数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表10.2.5 冬季室内供暖设计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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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剧场室内稳定状态下的二氧化碳(CO2)允许浓度应小于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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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剧场最小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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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剧场的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观众厅宜分系统设置;多层观众厅宜竖向分区设置系统;化妆室、灯光控制室、音响控制室、调光柜室、功放室、舞台机械控制室、舞台机械电气柜室、琴房、乐器库房等,宜设独立系统或装置。

2 集中式系统所采用的空气处理措施应满足室内卫生要求,宜作粗、中效两级过滤,并宜设置具有杀菌功能的空气净化装置。

3 过渡季节应具有不进行热、湿处理,仅作机械通风使用的功能。

4 主舞台上冬季应有防止下降冷气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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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剧场的送风方式应按具体条件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舞台、观众厅的气流组织应进行计算;当布置风口时,应避免气流短路或形成死角。

2 主舞台送风应送入表演区,并应采取调控措施,不得吹动幕布及布景。

3 观众厅宜采用座椅送风等下部送风方式,并应防止尘化,且污物和水不得进入风口和风管;地下水位高的地区不宜采用地下风管;地下风道应设置清扫口。

4 主舞台上的排风口应设在较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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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 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消声减噪措施,通过风口传入观众席和舞台面的噪声应满足室内允许噪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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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 通风、空气调节及制冷机房与观众厅和舞台邻近时,应采取隔声措施,且隔声能力应满足室内允许噪声要求。动力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10.2.12 机械化舞台的台仓应设空气调节;在潮湿地区或湿度可能超过舞台机械使用要求的条件下,台仓内还应设除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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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3 舞台的送风支管宜采用可伸缩的软管。

10.2.14 观众厅闷顶或侧墙上部应设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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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电气

10.3 电气

10.3.1 剧场用电的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等、甲等剧场的舞台照明、贵宾室、演员化妆室、舞台机械设备、电声设备(调音控制系统)、电视转播用电等,应为一级负荷;其中特等、甲等剧场的调光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2 特等、甲等剧场观众厅照明、空调机房电力和照明、锅炉房电力和照明用电等,应为二级负荷。

3 不属于一、二级用电设备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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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特等、甲等剧场用电设备端口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应为+5%~—2.5%。

2 电梯应为±7%;其他电力设备应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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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剧场配电变压器应采用接线方式为Dyn11的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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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 对于需要电视转播或拍摄电影的剧场,在观众厅两侧宜设置容量不小于10kW、电压为220/380V三相四线制的固定供电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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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乐池内谱架灯、化妆室台灯照明、观众厅座位排号灯等的电源电压,应采用特低电压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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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音响、电视转播设备应设屏蔽接地装置,且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屏蔽接地装置宜与电源变压器工作接地装置在电路上完全分开。当单独设置接地极有困难时,可与电气装置接地合用接地极,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且屏蔽接地线应集中一点与合用接地装置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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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 当舞台用电设备的供电系统中接有在演出过程中可能频繁启动的交流电动机,且当其启动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超过本规范第10.3.2条第1款的规定时,宜采用与舞台照明设备、音响系统设备负荷分开的变压器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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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 剧场各类房间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10.3.8的规定。

表10.3.8 剧场各类房间的照度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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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 剧场绘景间和演员化妆室的工作照明的光源应与舞台照明光源色温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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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 剧场观众厅照明应能渐亮渐暗平滑调节,调光控制装置应能在灯光控制室和舞台监督台等多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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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 观众厅应设清扫场地用的照明,并可与观众厅照明共用灯具,其控制开关应设在前厅值班室或便于清扫人员操作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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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 剧场应设置观众席座位排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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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3 剧场的观众厅、台仓、排练厅、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等,应设应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还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

2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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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4 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发电机室、消防泵房、消防风机房等,应设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应急备用照明。特等、甲等剧场的灯控室、调光柜室、声控室、功放室、舞台机械控制室、舞台机械电气柜室、空调机房、冷冻机房、锅炉房等,应设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50%的应急备用照明。用于观众疏散的应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5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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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5 观众厅、前厅、休息厅、走廊等直接为观众服务的房间,其照明控制开关应集中设置并单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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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6 舞台监督台应设通往前厅、休息厅、观众厅和后台的开幕信号。

10.3.17 特等、甲等剧场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设置防雷保护措施;其他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剧场,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设置防雷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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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8 主舞台区应设置拆装台工作用灯,并应设置演出需要的蓝白工作灯,且均宜为单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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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9 为舞台照明设备电控室(调光柜室)、舞台机械设备电控室、功放室、灯控室、声控室供电等的各路电源,均应在各室内设就地保护及隔离开关电器。当采用可控硅(晶闸管)舞台调光装置时,其电源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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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0 主舞台区四个角应设中性线截面积不小于相线截面积二倍的三相回路专用电源,且其电源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剧场在主舞台后角电源不得小于三相250A,在主舞台前角电源不得小于三相63A。

2 乙等剧场在主舞台后角电源不得小于三相180A,在主舞台前角不得小于三相5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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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1 主舞台两侧应设交流220V、12kW~16kW的流动功放电源专用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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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2 剧场台口两侧宜预留显示屏电源,其电源配电柜及计算机控制设备应设在灯控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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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3 剧场应采取抑制高次谐波对其他系统产生干扰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调光装置应采取抑制谐波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光回路线路选择和敷设应符合本规范6.4.6条的规定;

2)电声、视频LED、舞台控制计算机、电视转播设备的电源不宜接在舞台照明变压器上;

3)音响系统供电专线上宜设置隔离变压器,并宜设有源滤波器。

2 舞台机械设备的变频传动装置应采取抑制谐波措施,其配电回路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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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4 特等、甲等剧场宜设置灯光智能照明控制系统,且本规范第10.3.10~10.3.12条、第10.3.15条、第10.3.18条的照明控制应纳入灯光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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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5 特等、甲等剧场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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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6 特等、甲等剧场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乙等剧场宜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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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7 舞台用电设备应根据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确定电击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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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2016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6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

7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8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9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 

10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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