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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 75%)(2021年版)》DB13(J)185-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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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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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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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居住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应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建筑热工和暖通设计将供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建筑物给水排水、照明和电气系统的用能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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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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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 语

2 术 语

2.0.1 供暖度日数 heating degree day based on 18℃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 18℃时,将该日平均温度与 18℃的差值乘以 1d,并将此乘积累加,得到一年的供暖度日数。
2.0.2 空调度日数 cooling degree day based on 26℃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高于 26℃时,将该日平均温度与 26℃的差值乘以 1d,并将此乘积累加,得到一年的空调度日数。
2.0.3 建筑体形系数 shape factor of building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建筑体积的比值。单位:1/m。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见本标准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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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窗墙面积比 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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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建筑遮阳系数(SC) shading coefficient of buildingelement
在照射时间内,同一窗口(或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外表面)在有建筑外遮阳和没有建筑外遮阳的两种情况下,接收到的两个不同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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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 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 (SHGC) of transparent envelope
在照射时间内,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如:窗户)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透光围护结构外表面(如:窗户)接收到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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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building 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为单位温差时,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传递的热量。单位:W/(m2·K)。
2.0.8 围护结构单元的平均传热系数(Km) mean heat transfer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unit
考虑了围护结构单元中存在的热桥影响后得到的传热系数,简称:平均传热系数。单位:W/(m2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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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能耗,来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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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当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能耗用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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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换气次数 air change rate
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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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of low ambient temperature air source heat pump units
在特定工况环境下,单位时间内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量与耗电量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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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耗电输热比(EHR) ratio of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
2.0.14 耗电输冷(热)比[EC(H)R] ratio of electricity consum- 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heat ) quantity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5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thermostatic valve of radiator
与散热器配合使用的一种专用阀门,可人为设定室内温度值,能够感应室温、自动调节阀门开度,改变流经散热器的热水流量,实现室温设定值自动恒定。
2.0.16 流量控制阀 water flow control valve
在热力入口安装的一种专用阀门,可设定热力入口的流量值,在一定的压差条件下,实现热力入口的流量恒定。
2.0.17 压差控制阀 pressure difference control valve
在热力入口安装的一种专用阀门,可设定热力入口的压差值,在一定的压差条件下,实现热力入口的压差恒定。
2.0.18 动态阻力平衡阀 Dynamic balancing valve of resistance
在热力入口安装的一种专用阀门,具有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功能、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功能、手动平衡阀功能,可根据运行模式转换成不同功能。
2.0.19 全装修居住建筑 full decoration residential buildings
在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管线作业完成、所有固定面全部铺装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供暖通风空调、照明供电及智能化系统等全部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置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新建或改扩建的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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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

3 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

3.0.1 依据供暖度日数(HDD18)和空调度日数(CDD26)将河北省分为三个气候子区,如表3.0.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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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我省主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值见本标准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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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与围护结构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群的总体布置与单体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场地的自然资源条件,保证日照环境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组织好夏季凉爽时段的自然通风。严寒和寒冷 A 区建筑的出入口应考虑防风设计,寒冷 B 区应考虑夏季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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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建筑物的朝向宜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多的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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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 4.1.3 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 4.1.3 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 4.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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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 4.1.4 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 4.1.4 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 4.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注:1 敞开式阳台门透光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不透光部分不应计入窗户面积。

2 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

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3 凸窗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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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严寒地区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 0.10,寒冷地区不应大于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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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建筑平面布局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同时,尚应考虑热环境的合理分区,套内入口处宜设置门厅等缓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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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寒冷 B 区建筑的南向外窗(包括阳台的透明部分)宜设置水平遮阳。东西向外窗宜设置活动遮阳。建筑设计中,宜结合外廊、阳台、挑檐等处理方法达到遮阳目的。屋面外表面宜采用浅色处理,东、西向墙面宜涂覆反射性隔热涂料,以减少夏季吸收的太阳辐射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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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楼、电梯间及外走廊等不供暖公共空间的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与主体保持同等水平,与室外连接的窗或门应能密闭,门宜采用自动密闭措施。严寒地区楼梯间宜供暖,入口处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楼梯间应封闭,入口处宜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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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得降低本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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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有采光要求的主要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射比不应低于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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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设置导光管等天然采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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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 Tr 应大于 0.45;

2 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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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安装分体式空气源热泵(含空调器、风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应发生气流短路;
3 方便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 避免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5 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和太阳辐射措施;
6 对化霜水应采取可靠措施有组织排放;
7 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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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 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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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 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可再生能源利用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的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运行技术要求中宜明确采用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运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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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 建筑选材应因地制宜,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政策,优先采用节约环保型、可再生型、耐久型材料。
4.1.17 绿化宜采用小区绿地、墙体绿化、屋顶绿化等多样绿化方式,对乔木、灌木和攀缘植物进行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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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1 不同地区居住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1-1、表4.2.1-2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4.2.1-1、表4.2.1-2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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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不同地区居住建筑内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1规定的限值。寒冷B区夏季东、西向外窗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2规定的限值,夏季天窗的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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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是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规定,一般建筑外墙和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方法确定;
2 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计算;
3 周边地面是指室内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计算;
4 有建筑遮阳时,寒冷 区外窗和天窗应考虑遮阳的作用,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与夏季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应满足本标准第4.2.2条的要求;建筑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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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凸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凸窗,寒冷地区除南向外墙外不应设置凸窗。
2 当寒冷地区南向外墙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从外墙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传热系数限值降低 15%,其不透明的顶板、底板及侧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外墙的传热系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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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其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2015规定的7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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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有阳台的房间,计算体形系数和窗墙面积比时,应以阳台内的外墙面为计算基面,其传热系数及气密性应符合本标准第
4.2.1 条、4.2.5条的要求。封闭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栏板、顶板、底板等亦应采取保温措施,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6W/(m2·K),严寒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2.0W/(m2·K),寒冷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2W/(m2·K)。外廊按阳台的规定执行。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应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其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必须以阳台外表面作基面,顶层阳台顶板、首层阳台底板、阳台栏板传热系数必须分别符合本标准4.2.1条中对屋面、架空或外挑楼板、外墙传热系数的要求,阳台窗的传热系数及气密性必须符合本标准4.2.1条、第4.2.5条中对外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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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外窗(门)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应做保温处理,并应保证窗(门)洞口室内部分的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高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外窗(门)框宜设置附框,附框的保温性能不得低于外窗(门)框的保温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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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外窗(门)框(或附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密实,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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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屋面保温层应采用干做法,屋面保温层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层宜选用吸水率低、密度和导热系数小,并有一定强度的保温材料;
2 保温层厚度应根据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经计算确定;
3 保温层的含水率,应相当于该材料在当地自然风干状态下的平衡含水率;
4 屋面为停车场等高荷载情况时,应根据计算确定保温材料的强度;
5 纤维材料做保温层时,应采取防止压缩的措施;
6 屋面坡度较大时,保温层应采取防滑措施;
7 封闭式保温层或保温层干燥有困难的卷材屋面,宜采取排汽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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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外墙外保温应采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的保温体系,主要保温材料相关性能指标及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标准附录F.0.1的要求。外墙保温基本构造做法见本标准附录F.0.2~附录F.0.5,其构造体系应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1 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系统防护层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明确自重荷载传力路径,每层应设置混凝土挑板,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系统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

2 钢丝网架复合板喷涂砂浆外墙保温系统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明确自重荷载传力路径,隔层设置混凝土挑板,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系统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 

3 大模内置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板体系中,复合保温板应与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可靠连接,明确自重荷载传力路径,每层应设置混凝土挑板,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系统使用年限满足设计要求;

4 大模内置现浇混凝土保温板体系中,保温板应与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可靠连接,明确自重荷载传力路径,每层设置混凝土挑板,防火构造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系统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


4.2.10A 砌体结构居住建筑可采用粘锚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1m,饰面层严禁粘贴饰面砖,保温系统应采取有效承托措施,明确自重荷载传力路径,满足承载能力、耐久性要求,防火构造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保温系统的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25 年。其保温系统基本构造做法见本标准附录F.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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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变形缝应采取保温措施,并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1 满填高效保温材料;
2 变形缝每侧墙传热系数不大于1.6W/(m2 ·K),且变形缝周边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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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 住宅分户墙、分户楼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12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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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 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如圈梁、构造柱、女儿墙、挑檐、雨罩、空调室外机搁板、扶壁柱和装饰线等,应采取可靠的阻断热桥或保温措施,并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进行内表面温度计算,其内表面温度应高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
4.2.14 穿越建筑外墙的各种设备孔洞(如空调管线孔洞、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孔洞等)应预留,设备安装后应有效封堵。装配式建筑的构件连接处应进行密封处理。
4.2.15 地下室外墙应根据地下室不同用途,采取合理的保温措施。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1 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或窗墙面积比不满足本标准4.1.3条、4.1.4条的规定时,应进行权衡判断。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最大只能比本标准表4.1.4中的对应值大0.1,且其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及外窗太阳得热系数必须满足本标准4.2.1条、4.2.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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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权衡判断应采用对比评定法。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大于参照建筑时,应调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
4.3.3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设计建筑中不符合本标准第 4.1.3 条、
4.1.4 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应按本标准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其他参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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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建筑物供暖能耗的计算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1 能耗计算的时间步长不应大于 1 个月,应计算全年的供暖能耗;
2 应计算围护结构(包括热桥部位)传热、太阳辐射得热、建筑内部得热、通风热损失四部分形成的负荷,计算中应考虑建筑热惰性对负荷的影响;
3 围护结构材料的物理性能参数、空气间层热阻、保温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规定取值;
4 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能耗计算应采用相同的软件和气象数据;
5 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算,包括半地下室的面积,不包括地下室的面积。
4.3.5 用于权衡判断计算的软件应具有下列功能:
1 考虑建筑围护结构蓄热性能的影响;
2 可以计算换气次数对负荷的影响;
3 计算 10 个以上建筑空间。
4.3.6 主要计算参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室内计算温度 :18℃;

2 换气次数 :0. 5h-1

3 供暖系统运行时间:0:00~24:00;

4 照明功率密度:5W/m2

5 设备功率密度:3.8W/m2

6 人员设置:卧室 2 人,起居室 3 人,其他房间 1 人;
7 人员在室率符合表 4.3.6-1 的规定;
8 照明使用率符合表 4.3.6-2 的规定;
9 设备使用率符合表 4.3.6-3 的规定;
10 室外计算参数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 346 中的典型气象年取值。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 75%)(2021年版)》DB13(J)185-2020

5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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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在确定分户热计量供暖系统的户内供暖设备容量和户内管道时,应考虑户间传热对热负荷的附加,但附加量不应超过 50%,且不应统计在供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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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居住建筑应设置供暖设施,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还宜设置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5.1.4 居住建筑供暖、空调系统的热源、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节能要求,考虑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运行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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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居住建筑供暖热源应采用高能效、低污染的清洁供暖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低品位工业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
2 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采用太阳能、热电联产的低品位余热、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或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复合应用形式;
3 不具备本条第 1、2 款的条件,但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时,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4 不具备本条第 1、2 款的条件,且不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可采用设置集中锅炉房或采用楼栋、分户的分散式供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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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限制,同时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
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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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当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时,应分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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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集热器性能参数、气象数据以及设计参数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η,且宜符合表 5.1.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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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供暖形式,可根据其使用性质、供暖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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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的供暖空调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对用热用冷规律不同的用户,在供暖空调系统中宜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系统设计时,应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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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除集中供暖的热源可兼作冷源的情况外,居住建筑不宜设多户共用冷源的集中供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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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计量装置;
2 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暖耗热量的结算点;
3 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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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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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 当暖通空调系统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施;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 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 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现行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3(J)81 中的规定选用;
4 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的措施;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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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 全装修居住建筑中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5.1.1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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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

5.2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

5.2.1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燃油、燃气及燃生物质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5.2.1 规定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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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应按下式确定:
QB = Q0 /η1 (5.2.2)
式中: QB—— 锅炉房总装机容量(W);
Q0——锅炉负担的供暖设计热负荷(W);
η1——室外管网输送效率,可取 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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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暖方式及参数等条件合理确定,供热规模不宜过大。当受条件限制供热半径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
2 采用模块式组合锅炉的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数量宜为 4 台~8 台,不应多于 10 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1.4MW 以下。当总供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3 采用全自动锅炉,额定热功率在2.1MW以上的燃气锅炉,其燃烧器应采用自动比例调节方式,并具有同时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额定热功率小于 2.1MW 的锅炉宜采用比例式燃烧器;
4 直接供热的燃气锅炉,其热源侧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5 有条件时,应选用冷凝式燃气锅炉,当选用普通锅炉时,应另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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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暖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作为热源。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式燃气供暖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燃气炉自身应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 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具有室温或水温自动调控功能;
3 额定热量应与室内供暖负荷相匹配,容量不宜过大;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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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 中 2 级能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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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当采用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作为冷热源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80 中2级的要求。且寒冷地区机组在冬季设计工况下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2,严寒地区机组在冬季设计工况下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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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当采用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作为冷热源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 中 2 级的要求。且寒冷地区机组在冬季设计工况下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 2.0,严寒地区机组在冬季设计工况下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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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换热站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且服务半径不宜过大;条件允许时,宜设楼宇式换热站或在热力入口设置混水装置;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不宜高于 130℃,回水温度不应高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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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热半径宜小于 300m。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交换或混水装置宜接近终端用户设置,不宜设在远离用户的热源机房或热力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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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 燃气锅炉房直接供热系统,当锅炉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限定,与用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级泵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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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 以城市热网、地区供热厂和大型集中锅炉房供应的高温热媒通过设置换热器间接供热的二次侧水系统,以及采用二级泵的燃气锅炉直接供热水系统,二次侧循环水泵和二级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要求变流量运行时,应采用调速水泵;调速水泵的性能曲线宜为陡降型;循环水泵调速控制方式宜根据系统的规模和特性确定。
2 系统要求定流量运行时,宜能够分阶段改变系统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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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 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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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 建筑物的每个热力入口处应设计安装水过滤器,并应根据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式决定是否还要设置必要的调节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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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 水力平衡阀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两端的压差范围,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2 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3 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需要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动态阻力平衡阀。
4 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系统总体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动态阻力平衡阀。
5 当采用静态水力平衡阀时,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压差选择确定平衡阀的直径与开度。
6 当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的流量指示准确度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采暖空调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GB/T 29735 的要求。
7 当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所需控制压差选择与管路同尺寸的阀门,同时应确保其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大值;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的压差控制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采暖空调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JG/T 383 的要求。
8 当选择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电动平衡两通阀或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时,应保持阀权度 S =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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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5 在选配供暖系统的热水循环水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E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应符合下式要求:
EHR = 0.003096Σ(G·H/ηb)/Q≤ A(B+αΣL)/ΔT (5.2.15)
式中:EHR——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G——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3/h);
H——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
Q——设计热负荷(kW);
ηb——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工作点效率(%);
ΔT——设计供回水温差(℃),按照设计要求选取;
A——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 5.2.15 选取;
B——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一级泵系统时 B=20.4,二级泵系统时 B=24.4; ΣL——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α——与ΣL 有关的计算参数,应按如下选取或计算:
当ΣL≤400m 时,α=0.0115; 当 400<ΣL<1000m 时,α=0.003833+3.067/ΣL; 当ΣL≥1000m 时,α=0.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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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6 当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应具备全面、及时地反映锅炉运行状况的功能;
2 应随时测量室外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改变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
3 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及时对运行状态作出判断;

4 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保存历史数据;

5 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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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7 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热力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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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8 当城市集中供热采用蒸汽为热媒,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设置凝结水回收系统。对于不能回收的凝结水,应考虑集中收集、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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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9 热力站及供热锅炉房应设置完善的水处理系统,确保供暖系统水质符合供暖计量和供暖系统温度调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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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0 设计一、二次水管网时,应采用经济合理的敷设方式。对于庭院管网和二次网,宜采用直埋管敷设。对于一次管网,当管径较大且地下水位不高时,或者采取了可靠的地沟防水措施时,可采用地沟敷设。
5.2.21 二次网供暖管道保温层厚度不应小于附录 G 的规定值。当选用其他保温材料或其导热系数与附录 G 的规定值差异较大时,最小保温层厚度应按下式修正:
δ′min = λ′m ·δminm (5.2.21-1)
式中:δ′min —— 修正后的最小保温层厚度(mm);
δmin —— 附录 G 规定的最小保温层厚度(mm);

λ′m —— 实际选用的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系数[W/(m·K)];

λm —— 附录 G 中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系数[W/(m·K)];

当实际热媒温度与周围空气温度差大于 60℃时,最小保温层厚度应按下式修正:
δ′min = (tw-ta)δmin /60 (5.2.21-2)
式中: tw —— 实际供暖热媒温度(℃);
ta —— 管道周围空气温度(℃)。

5.3 供暖系统

5.3 供暖系统

5.3.1 集中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


5.3.2 室内的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系统或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循环系统 。当采用共用立管系统时 ,每层连接的户数不宜超过 3 户,立管连接的户内系统总数不宜多于 40 个。当采用单管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散热器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或三通调节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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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住宅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应单独设置供暖系统和热计量装置。


5.3.4 室内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散热器系统供水温度不应高于 80℃,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 20℃;
2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户(楼)内的供水温度宜采用 35℃~45℃,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 10℃,且不宜小于 5℃。
3 毛细管网辐射系统供暖时,供水温度宜采用 25℃~40℃,供回水温差宜采用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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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当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时,每组散热器的进水支管上应安装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应符合《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 195 的要求。散热器宜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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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采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的集中供热小区,锅炉或热力站不宜直接提供温度低于 60℃的热媒。当外网提供的热媒温度高于 60℃时,宜在楼栋的供暖热力入口处设置混水调节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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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当设计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供暖环路,在每户分水器的进水管上,应设置过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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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施工图设计时,应严格进行室内供暖管道的水力平衡计算,确保各并联环路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在水力平衡计算时,要计算水冷却产生的附加压力,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附加压力值的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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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通风和空调系统

5.4 通风和空调系统

5.4.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时应结合建筑设计,首先确定全年各季节的自然通风措施,并做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自然通风效率,减少机械通风和空调的使用时间。采用自然通风的居住建筑外窗的实际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面积的1/20。当在大部分时间内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降温要求时,宜设置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但不得妨碍建筑的自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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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当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时,宜采用转速可控型压缩机的空气调节器,其设备能效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 中的规定的能效等级 2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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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当采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时,其设备能效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性能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 规定的能效等级 2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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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当采用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时,其设备能效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79 规定的能效等级 2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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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或其他形式集中空调系统时,空调系统冷源能效和输配系统能效应满足现行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 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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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IPLV(C)不应低于表 5.4.6 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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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风机盘管机组的能效限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风机盘管机组》GB/T 19232 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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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集中空调系统在选配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按现行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 的规定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EC(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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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设置新风系统的居住建筑,所需最小新风量宜按换气次数法确定,并宜符合表 5.4.9 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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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0 当采用双向换气的新风系统时,宜设置新风热回收装置,并应具备旁通功能。新风系统设置具备旁通功能的热回收段时,应采用变频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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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1 新风热回收装置的选用及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
新风能量回收装置在规定工况下的交换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 21087 的规定;
1 根据卫生要求新风与排风不可直接接触的系统,应采用内部泄漏率小的回收装置;
2 可根据最小经济温差(焓差)控制热回收旁通阀;
3 应进行新风热回收装置的冬季防结露校核计算;
4 新风热回收系统应具备防冻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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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 通风空调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 5.4.12 中的规定。
Ws=P/(3600·ηt) (5.4.12)

式中:P—— 风机全压值(Pa) ;

ηt —— 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效率在内的总效率(%)。

注:1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
2 严寒地区增设预热盘管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 0.035 [W/(m3/h)];
3 当空气调节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 0.053 [W/(m3/h)]。

5.4.13 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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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给水排水节能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居住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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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卫生器具和配件的选用应满足节水、节能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 的有关规定,其用水效率等级指标应满足相关节水评价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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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给水排水管材、管件、阀门等应采用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好的环保材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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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居住建筑应根据用途和需求合理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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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 75%)(2021年版)》DB13(J)185-2020

6.2 给水排水系统

6.2 给水排水系统

6.2.1 居住建筑给水系统应根据节能、节水、卫生、安全等因素和当地政府对非传统水源综合利用的要求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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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和当地主管部门对生活用水定额的规定等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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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市政管网供水压力和水量充足时,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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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市政管网供水压力、水量不能满足居住建筑供水要求时,其供水系统应设置二次加压设施,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结合市政条件、小区规模、建筑高度、建筑物的分布、供水安全、节约能耗、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加压站数量、规模、压力和供水方式;
2 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阀分区;
3 当生活给水系统分区供水时,各分区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当设有集中热水系统时,分区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55MPa;
4 住宅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应大于 0.35MPa,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宜大于 0.35MPa;

5 生活给水系统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 0.20MPa,并应满足卫生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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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和配置供水加压泵,优选高效率水泵且应在其高效区内运行。给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中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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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用水负荷中心部位;条件许可时,水泵吸水池(箱)的设置位置宜减少与用水点的高差,尽量高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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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地面以上的污、废水宜采用重力流直接排入室外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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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给水调节水池或水箱、消防水池或水箱应设溢流信号管和溢流报警装置,给水调节水池或水箱清洗时排出的废水、溢水宜排至中水、雨水调节池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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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热水系统

6.3 热水系统

6.3.1 设有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居住建筑,其热源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1 应优先选用工业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能保证全年供热的市政热力管网为热源;
2 除有其他用途的蒸汽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3 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或太阳能辅助热源。当无其他热源可利用而采用电作为辅助热源时,不应采用集中辅助热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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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住宅建筑当满足日照要求时,应优先采用分户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当不满足日照要求时,宜采用分户式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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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宿舍建筑,当有热水供应需求时,应优先采用定时集中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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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采用集中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时,应根据建筑功能、安装条件、用热水规律、使用者要求等因素,按下列规定设置:
1 日均用热水量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中表 6.2.1-1 中用水定额下限值选取;
2 太阳能热水系统热损比不应大于 0.6;
3 采用分散辅热且辅热热源位置应靠近用水点;
4 宜采用定时循环方式;
5 太阳能有效利用率不应小于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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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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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生活水热源,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0665 中规定的 2 级能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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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应采用燃气热水锅炉直接制备热水,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标准第 5.2.1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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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10kW 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6.3.8 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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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生活热水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加热水侧阻力不宜大于 0.01MPa;

2 安装可靠、构造简单、操作维修方便;

3 热媒入口管应装自动温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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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 集中生活热水加热器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应高于 60℃;集中热水系统应在用水点处采用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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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 生活热水供回水管道、水加热器、储水箱(罐)等均应保温。室外保温直埋管道不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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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采用机械循环,保证干管、立管中的热水循环。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 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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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气节能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变电所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低压线路电缆供电半径不宜超过 250m。

7.1.2 变电所应选用 D,yn11 接线的能效等级 2 级以上节能型电力变压器,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的相关规定。

7.1.3 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集中无功补偿装置,补偿后变电所计量点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 0.90。

7.1.4 应合理选择变压器的容量和数量,合理分配单相负荷使各变压器的三相负荷保持平衡。

7.1.5 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不应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7.2 电能计量与管理

7.2 电能计量与管理

7.2.1 居住建筑电能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能表;
2 公用设施应设置用于能源管理的电能表。

7.2.2 用于能源监测的电能表宜采用模数化导轨安装的直接接入静止式交流有功电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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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选用的电能表宜带信息接口,具有远传功能。

7.2.4 设有能源监测系统的居住区,宜将能源监测系统接入社区服务中心的综合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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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用电设施

7.3 用电设施

7.3.1 全装修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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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全装修居住建筑选择家用电器时,宜采用达到中国能效标识 2 级以上等级的节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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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全装修居住建筑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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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居住建筑采用的照明设备和家用电器的谐波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1规定的 C 类、A 类和 D 类设备的谐波电流限值要求。

7.3.5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走道、电梯厅、停车库等室内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用 LED 等高效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并应能够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照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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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居住小区道路照明和观照明系统设计应采取节能灯具和节能自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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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地下车库适当采用自然光照明,具有自然采光的区域,灯具布置及控制方式应与采光设计相协同。

7.3.8 风机、水泵、电梯应选用高效节能型,采取有效的节能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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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 当一个楼栋单元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关联或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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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 电动汽车充电桩群(同一片区不少于 10 个充电桩)应具备错峰充电、预约充电的功能,实现有序充电,以减小变压器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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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 75%)(2021年版)》DB13(J)185-2020

 附录A 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附录A 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A.0.1 计算建筑面积(A0),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算。不包括阳台、不供暖地下室、不供暖半地下室、不供暖设备(或储藏间)层的面积。
A.0.2 外表面积(F0),应按外墙面积、外门窗面积、屋面面积(按支承屋顶的外墙外包线围成的面积计算)和下表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如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底层架空楼板)面积的总和计算。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供暖公共空间隔墙及户门的面积,包括不供暖公共空间的外墙面积。
A.0.3 建筑体积(V0),应按与计算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建筑物外表面和底层表面所围成的体积计算。
A.0.4 外墙面积,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某一朝向的外墙面积,由该朝向外表面积减去外窗和外门洞口面积构成。
A.0.5 外窗(包括阳台门)面积,应按不同朝向和有、无阳台分别计算,取洞口面积。
A.0.6 户门面积,应取洞口面积。
A.0.7 凹凸墙面(包括墙面上外窗)的朝向归属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某朝向有外凸部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凸出部分的长度(垂直于该朝向的尺寸)小于或等于 1.5m 时,该凸出部分的全部外墙面积应计入
该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2) 当凸出部分的长度(垂直于该朝向的尺寸)大于1.5m 时,该凸出部分应按各自实际朝向计入各自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2 当某朝向有内凹部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凹入部分的宽度(平行于该朝向的尺寸)小于5m,且凹入部分的长度小于或等于凹入部分的宽度时,该凹入部分的全部外墙面积应计入该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2) 当凹入部分的宽度(平行于该朝向的尺寸)小于5m,且凹入部分的长度大于凹入部分的宽度时,该凹入部分的两个侧面外墙面积应计入北向的外墙总面积,该凹入部分的正面外墙面积应计入该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3) 当凹入部分的宽度(平行于该朝向的尺寸)大于或等于 5m 时,该凹入部分应按各实际朝向计入各自
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A.0.8 内天井墙面(包括墙面上外窗)的朝向归属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内天井的高度大于等于内天井最宽边长的 2 倍时,内天井的全部外墙面积应计入北向的外墙总面积。
2 当内天井的高度小于内天井最宽边长的 2 倍时,内天井的外墙应按各实际朝向计入各自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附录B 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值

附录B 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值

 附录C 平均传热系数简化计算方法

附录C 平均传热系数简化计算方法

C.0.1 对于一般建筑,取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等于屋面平壁部分的传热系数。当屋面出现明显的结构性热桥时,屋面平均传热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规定计算。

C.0.2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规定计算。对于一般建筑,外保温墙体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Km= φ · K (C.0.2)
式中: Km ——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W/(m2·K)];
K —— 外墙平壁部分的传热系数[W/(m2·K)];
φ —— 外墙平壁部分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墙体保温构造和传热系数综合考虑取值,其数值可按表C.0.2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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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D 地面传热系数计算

附录D 地面传热系数计算

D.0.1 地面传热系数应由二维非稳态传热计算程序计算确定。

D.0.2 地面传热系数应分成周边地面和非周边地面两种传热系数,周边地面为外墙内表面 2m 以内的地面,周边以外的地面为非周边地面。

D.0.3 典型地面(图 D.0.3)的传热系数可按表 D.0.3-1~表D.0.3-4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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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E 建筑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

附录E 建筑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

E.0.1 建筑遮阳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SCs = ax2 + bx +1 (E.0.1-1)

x = A/B (E.0.1-2)

式中: SCs —— 建筑遮阳系数;

x —— 建筑遮阳特征值,当 x>1 时,取 x =1;

a、b —— 拟合系数,宜按表 E.0.1 选取;

A、B —— 建筑遮阳的构造定性尺寸,宜按图 E.0.1-1~ 图 E.0.1-5 确定。

 

 


E.0.2 各种组合形式的建筑遮阳系数,可由参加组合的各种形式遮阳的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来确定,单一形式的建筑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式(E.0.1)计算。
E.0.3 当建筑遮阳的遮阳板采用有透光能力的材料制作时,应按下式进行修正:
SCs = 1-(1-SCs *)(1-η*) (E.0.3)
式中:SCs * —— 建筑遮阳的遮阳板采用非透明材料制作时的建筑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式(E.0.1)计算;

η* —— 遮阳板的透射比,宜按表 E.0.3 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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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 75%)(2021年版)》DB13(J)185-2020

 附录F 保温材料相关性能指标、技术要求及外墙保温基本构造做法

附录F 保温材料相关性能指标、技术要求及外墙保温基本构造做法

 

 

 

 

 


 附录G 供暖管道最小保温层厚度δmin

附录G 供暖管道最小保温层厚度δ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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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条件许可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 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2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
3 《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2015
4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
5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7 《热量表》CJ 128
8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 195
9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
10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
11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
12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
13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JB/T 13573
14 《冷水机组性能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
15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性能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9540
16 《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4500
17《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0665
18 《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 GB/T 18836
19 《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9
20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80
21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JB/T 13573
22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2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4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25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
26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20052
27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28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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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凸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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