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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整体厨房应用技术标准》JGJ/T 477-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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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加快实现建筑工业化及产业化,促进装配式整体厨房健康发展,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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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建筑装配式整体厨房的设计与选型、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和使用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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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装配式整体厨房的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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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 语

2 术语


2.0.1 装配式整体厨房 assembled integral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厨房家具、厨房设备和厨房设施等的标准单元,通过标准单元系统搭配组合而成的满足炊事活动功能要求的模块化空间。以下简称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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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厨房部品 kitchen parts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构成烹调、通风排烟、食品加工、清洗、储存等厨房标准单元模块化或集成化产品。包括厨房家具和厨房设备。

2.0.3 厨房家具 kitchen furniture

    炊事活动所需的操作台和储存柜等产品。

2.0.4 厨房设备 equipment for kitchen

    炊事活动所需的燃气灶、洗涤池、排油烟机、冰箱、洗碗机、消毒柜、微波炉和烤箱等产品。

2.0.5 厨房设施 kitchen facility

    炊事活动所需的燃气、给水、排水、通风、电气等管路及附件。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厨房应遵循模数协调的原则,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228、《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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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厨房的设计应遵循人体工程学的要求,合理布局,进行标准化、系列化和精细化设计,并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进行一体化设计,且宜满足适老化的需求。

3.0.3 厨房部品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现行相关标准进行防水、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处理后所用材料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JGJ/T 43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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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厨房的设计应选用通用的标准化部品,标准化部品应具有统一的接口位置和便于组合的形状、尺寸,并应满足通用性和互换性对边界条件的参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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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厨房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和建造技术,宜采用可循环使用和可再生利用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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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计与选型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厨房部品选型宜在建筑方案阶段进行,并应在设计各个阶段进行完善。

4.1.2 厨房部品应为标准化部品,工厂化生产,批量化供应。

4.1.3 厨房内各种管线接口应为标准化设计,并应准确定位。

4.1.4 厨房设计应符合干式工法施工的要求,便于检修更换,且不得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性。

4.1.5 厨房部品应提供可追溯和可查询的信息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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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建筑设计

4.2 建筑设计


4.2.1 厨房的建筑设计应满足储存、洗涤、加工和烹饪的基本使用需求,厨房的门、窗、管井位置应合理,并应保证厨房的有效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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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厨房的建筑设计应协调结构、内装修、设备等专业合理确定厨房的布局方案、结构方案、设备管线敷设方式和路径、主体结构孔洞预留尺寸以及管道井位置等,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 445的有关规定。

4.2.3 厨房墙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非承重围护隔墙宜选用工业化生产的成品隔板,现场组装;

    2 厨房成品隔断墙板的承载力应满足厨房设备固定的荷载需求;

    3 当安装吊柜和厨房电器的墙体为非承重墙体时,其吊装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满足安全要求。

4.2.4 厨房应选用耐热和易清洗的吊顶材料,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集成吊顶》JG/T 41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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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当厨房吊顶内敷设管线时,应设检修口。

4.2.6 厨房应采用防滑耐磨、低吸水率、耐污染和易清洁的地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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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排油烟机烟道应选用不燃、耐高温、防腐、防潮、不透气、不易霉变的材料。

4.3 厨房部品设计

4.3 厨房部品设计


4.3.1 厨房部品所用的材料、外观、尺寸公差、形状和位置公差、燃烧性能、理化性能、力学性能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整体厨房》JG/T 184的有关规定。厨房部品宜成套供应。

4.3.2 家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家具宽度应符合模数协调要求;

    2 家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厨房设备 第2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T 18884.2的相关规定;

    3 在横向管线布置高度的家具背板应可拆卸或设置检修口;

    4 应在柜体的靠墙或转角位置预置调节板安装口;

    5 吊柜及排油烟机底面距地面高宜为1400mm~1600mm;

    6 工作台面高度应为800mm~850mm;工作台面与吊柜底面的距离宜为500mm~700mm;

    7 灶具柜设计应考虑燃气管道及排油烟机排气口位置,灶具柜外缘与燃气主管道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00mm,左右外缘至墙面之间距离应不小于150mm,灶具柜两侧宜有存放调料的空间及放置锅具等容器的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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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厨房家具尺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的有关规定。

4.3.4 厨房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油烟机平面尺寸应大于灶具平面尺寸100mm以上;

    2 燃气热水器左右两侧应留有200mm以上净空,正面应留有600mm以上净空;

    3 燃气热水器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0mm;燃气热水器上部不应有明敷的电线、电器设备及易燃物,下部不应设置灶具等燃具;

    4 嵌入式厨房电器最大深度,地柜应小于500mm,吊柜应小于300mm;

    5 电器不应安装在热源附近;电磁灶下方不应安装其他电器;

    6 厨房设备应有漏电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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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厨房部品的设置间距和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及前角拼缝误差应不大于0.5mm;

    2 吊柜与地柜的相对应侧面直线度允许误差应不大于2.0mm;

    3 在墙面平直条件下,后挡水板与墙面之间距离应不大于2.0mm;

    4 橱柜左右两侧面与墙面之间距离应不大于10mm;

    5 地柜台面距地面高度误差应在±10mm内;

    6 嵌式灶具与排油烟机中心线偏移允许误差应在±20mm内;

    7 台面拼接时的错位不得超过0.5mm,接缝不应靠近洗涤槽和嵌式灶具;

    8 相邻吊柜、地柜和高柜之间应使采用柜体连接件固定,柜与柜之间的层错位、面错位不得超过1.0mm;

    9 洗涤槽外缘至墙面距离应不小于70mm,洗涤槽外缘至给水主管距离不宜小于50mm。

《装配式整体厨房应用技术标准》JGJ/T 477-2018

4.4 厨房设施设计

4.4 厨房设施设计


4.4.1 厨房的管道管线应与厨房结构、厨房部品进行协同设计。竖向管线应相对集中布置、定位合理,横向管线位置应避免交叉。

4.4.2 集中管道井的设置及空间尺寸应满足管道检修更换的空间要求,并应在合适的位置设置管道检修口。

4.4.3 当厨房设备管线穿越主体结构时,应与内装、结构、设备专业协调,孔洞定位预留应准确。

4.4.4 当采用架空地板时,横向支管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应同层敷设,在本层内接入排水立管和排水系统,不应穿越楼板进入其他楼层空间;

    2 排水管道宜敷设在架空地板内,并应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

    3 供暖热水管道宜敷设在架空地板内。

4.4.5 给水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住户的给水管道,在通向厨房的给水管道上宜增设控制阀门;

    2 厨房内给水管道可沿地面敷设,也可采用隐蔽式的管道明装方式,且管中心与地面和墙面的间距不应大于80mm;

    3 热水器水管应预留至热水器正下方且高出地面1200mm~1400mm处,左边为热水管,右边为冷水管,冷热水管间距宜不少于150mm;

    4 冷热水给水管接口处应安装角阀,高度宜为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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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排水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的排水立管应单独设置;排水量最大的排水点宜靠近排水立管;

    2 排水口及连接的排水管道应具备承受90℃热水的能力;

    3 热水器泄压阀排水应导流至排水口;

    4 横支管转弯时应采用45°弯头组合完成,隐蔽工程内的管道与管件之间,不得采用橡胶密封连接,且横支管上不得设置存水弯;

    5 立管的三通接口中心距地面完成面的高度,不应大于300mm;

    6 厨房洗涤槽的排水管接口,距地面完成面宜为400mm~500mm,伸出墙面完成面不小于150mm,且高于主横支管中心不小于100mm;

    7 对采用PVC管材、管件的排水管道进行加长处理时不应出现S状,且端部应留有不小于60mm长的直管。

4.4.7 厨房管线宜靠墙角集中设置。当靠近共用排气道设置管井或明装管道时,给水排水管线不应设置在烟道朝向排油烟机的一侧。

4.4.8 厨房电气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的电气线路宜沿吊顶敷设;

    2 线缆沿架空地板敷设时,应采用套管或线槽保护,严禁直接敷设;线缆在架空地板敷设时,不应与热水、燃气管道交叉;

    3 导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mm2的铜芯绝缘线,保护地线线径不得小于N线和PE线的线径;

    4 厨房插座应由独立回路供电;

    5 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6 厨房内应按相应用电设备布置专用单相三孔插座;

    7 嵌入式厨房电器的专用电源插座,应预留方便拔插的电源插头空间;

    8 靠近水、火的电源插座及接线,其管线应加保护层,插座及接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中的相关规定。

4.4.9 弱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预埋穿线管及出线底盒;

    2 弱电线路应采用独立的布线系统。

4.4.10 燃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的规定。

4.4.11 厨房共用排气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内各类用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

    2 严禁任何管线穿越共用排气道;

    3 排气道应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 竖井排气道的防火阀应安装在水平风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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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 厨房竖向排气道与水平排气管的接驳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驳口开口直径宜为180mm;

    2 接驳口中心净空高度宜为2300mm;

    3 接驳口中心与上层楼板垂直间距应不小于200mm;

    4 排油烟机接驳口的操作侧应有最小净距350mm的检修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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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适老及无障碍

4.5 适老及无障碍


4.5.1 厨房设计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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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满足乘坐轮椅的特殊人群要求的厨房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的净宽应不小于2000mm,且轮椅回转直径应不小于1500mm;

    2 地柜高度宜不大于750mm,深度宜为600mm,地柜台面下方净高和净宽应不小于650mm,净深应不小于350mm;

    3 吊柜底面到地面高度应不大于1200mm深度应不大于2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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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布置双排地柜的厨房通道净宽应不小于1500mm,通道应能满足轮椅的回转活动。

4.5.4 燃气热水器的阀门及观察孔高度应不大于1100mm。排油烟机的开关应为低位式开关。

5施工安装

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安装应建立完整的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和检验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安装现场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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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安装前,承包方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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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安装过程中及交付前,应采用包裹、覆盖、贴膜等可靠措施对橱柜、设备、接驳口等容易污染或损坏的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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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厨房的施工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应与内装系统的其他施工工序进行协调。

5.2 施工准备

5.2 施工准备


5.2.1 地面、墙面和吊顶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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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应对现场进行勘察并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至少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工艺、质量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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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部品应进行进场检验,所用材料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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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厨房施工前应做好现场成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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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厨房部品、设施安装

5.3 厨房部品、设施安装


5.3.1 厨房部品进场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并应按相应技术标准进行验收;进口产品应有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5.3.2 厨房家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橱柜的实际结构、布局与设计是否一致。应先预装柜体并对台面等进行测量和加工,并解决在预装中出现的问题。

    2 吊柜与墙体应连接牢固。

    3 地柜摆放好后应用水平尺校平,各地柜间及门板缝隙应均匀一致,确定无误后各个柜体之间应用连接件连接固定。门板应无变形,板面应平整,门板与柜体、门与门之间缝隙应均匀一致,且无上下前后错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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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厨房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安装说明书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灶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前应检验相关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不得安装使用;

    2 应根据燃气灶具的外形尺寸对台面进行开孔;

    3 燃气灶具的进气接头与燃气管道接口之间的接驳应严密,接驳部件应用卡箍紧固,不得有漏气现象,并应进行严密性检测;

    4 吸油烟机的中心应对准灶具中心,吸油烟机的吸孔宜正对炉眼。

5.3.4 厨房设施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且所有冷热给水、排水管,电源线,灯线接口点位及开孔尺寸应正确无误。

5.3.5 洗涤槽的给水、排水接口与厨房给水管和排水管的接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立管与支管连接处均应设一个活接口,各户进水应设有阀门;

    2 洗涤槽排水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洗涤槽的下水接口及其附件安装好;

      2)洗涤槽与台面相接处应采用防水密封胶密封,不得渗漏水;

      3)应将洗涤槽的水龙头与给水接口连接好;

      4)与排水立管相连时应优先采用硬管连接,并应符合设计的坡度要求。

5.3.6 厨房部品、设施安装的密封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道各接头连接、洗涤槽及排水接口的连接应严密,不得有渗漏,软管连接部位应用卡箍紧固;

    2 燃气灶具和用气设备的进气接头与燃气管道接口之间(或钢瓶)的软管连接应严密,连接部位应用卡箍紧固,不得有漏气现象;

    3 给水管道、水嘴及接头不应渗水;

    4 后挡水与墙面连接处应用密封胶密封(不锈钢橱柜除外);

    5 嵌式灶具与台面连接处应加密封材料;

    6 洗涤槽与台面连接处应使用密封胶密封(不锈钢橱柜整体台面洗涤槽除外);

    7 排油烟机排气管与接口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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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厨房用金属材料和金属配件应根据使用需要,采取有效的表面防腐蚀处理措施;金属板的切口及开洞位置不应暴露在空气中,打钉位置宜采用密封胶处理。金属件在人体接触或储藏部位应进行砂光处理,不得有毛刺和锐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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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厨房用密封胶的黏结性、环保性、耐水性和耐久性除应满足设计要求外,尚应具有不污染材料及粘结界面的性能,且应满足防霉要求。

《装配式整体厨房应用技术标准》JGJ/T 477-2018

6质量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厨房的质量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和《家用厨房设备 第3部分: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GB/T 18884.3等相关验收标准的规定。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6.1.2 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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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3 施工记录。

6.1.4 厨房的质量验收应以竣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作为主要验收项目。

6.1.5 未经验收合格的厨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6.2 验收

6.2 验收


Ⅰ 主控项目

6.2.1 厨房家具的材料、加工制作、使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材料应有防水、防腐、防霉处理。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至少抽查3处,不足3处时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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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厨房家具安装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防锈处理及埋设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厨房家具应安装牢固,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至少抽查3处,不足3处时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相关资料。

6.2.3 户内燃气管道与燃气灶具应采用软管连接,长度应不大于2m,中间不应有接口,不应有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肥皂水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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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燃气灶具的连接应严密,安装应牢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肥皂水检查。

6.2.5 厨房设置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相应的抽油烟机相关接口及功能匹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2.6 柜体间、柜体与台面板、柜体与底座间的配合应紧密、平整,结合处应牢固。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至少抽查3处,不足3处时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6.2.7 厨房家具与顶棚、墙体等处的交接、嵌合应严密,交接线应顺直、清晰、美观。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至少抽查3处,不足3处时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2.8 厨房家具贴面应严密、平整、无脱胶、胶迹和鼓泡现象,裁割部位应进行封边处理。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至少抽查3处,不足3处时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6.2.9 厨房家具内表面和外部可视表面应光洁平整,颜色均匀,无裂纹、毛刺、划痕和碰伤等缺陷。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至少抽查3处,不足3处时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6.2.10 柜门安装应连接牢固,开关灵活,不应松动,且不应有阻滞现象。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至少抽查3处,不足3处时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6.2.11 厨房家具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11的规定。

表6.2.11 厨房家具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6.2.12 厨房设施外观应清洁、无污损。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至少抽查3处,不足3处时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

6.2.13 管线与厨房设施接口应匹配,并应满足厨房使用功能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至少抽查3处,不足3处时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7使用维护

7 使用维护


7.0.1 厨房部品、厨房设施的生产厂家应提供使用手册,手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产品概述;

    2 结构特征与使用原理;

    3 技术特性;

    4 尺寸;

    5 材料;

    6 安装、调整;

    7 使用;

    8 故障分析与排除;

    9 保养;

    10 搬运、储存;

    11 图、表、照片等;

    12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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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 厨房部品、厨房设施应根据生产厂家的要求使用,及时检查,定期维护、更换。

7.0.3 厨房部品、厨房设施应提供质保年限。

 附录A 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A 质量验收记录


表A 厨房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编号:

续表A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装配式整体厨房应用技术标准》JGJ/T 477-2018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3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

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8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9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10 《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228

11 《家用厨房设备 第2部分:通用技术要求》CB/T 18884.2

12 《家用厨房设备 第3部分: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GB/T 18884.3

1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14 《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

15 《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JGJ/T 436

16 《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 445

17 《住宅整体厨房》JG/T 184

18 《建筑用集成吊顶》JG/T 413

19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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