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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设计规范》CJJ 267-201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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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适应现代动物园建设需要,规范动物园设计,满足安全、卫生、环保、防灾、技术、经济等基本要求,保证设计质量,符合动物园使用功能,发挥动物园易地保护、科普教育、科学研究、休闲观赏的功能,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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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动物园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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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动物园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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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 语

2 术 语


2.0.1 动物园 zoo

    饲养、展示、繁育、保护野生动物,为公众提供科普教育和休闲游览服务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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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适宜陆地 suitable land

    动物园用地范围内地面坡度不大于25%的陆地。

2.0.3 动物园建设规模 zoo scale

    根据适宜陆地面积、饲养动物种类和数量的指标确定的动物园大小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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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用地比例 ratio of land use

    动物园用地范围内按使用功能分类的用地占适宜陆地的百分比。

2.0.5 综合休闲区 mixed use recreational area

    动物园内供游人停留休憩,并设有餐饮、小卖部、纪念品售卖、卫生间等服务设施的区域。

2.0.6 科普教育区 science education zone

    动物园内科普馆等科普教育设施集中的区域。

2.0.7 环园园务隔离带 administrative isolation ring

    环动物园围墙边界的管理专用园路与绿化带。

2.0.8 参观通道 visitor access

    动物展区内供游人观览的走道或集散场地。

2.0.9 安全防护设施 safety protective facilities

    安全防护结构及附属构件的总称,其安全性应包括整体稳定性、主体结构及附属构件的强度、连接构件的强度。

3基本规定

3.1 设计原则

3.1 设计原则


3.1.1 动物园设计应符合功能性原则,满足饲养繁育、动物保护、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和休闲观赏、安全卫生、环境优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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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动物园设计应符合安全性原则,保证游人、工作人员和动物的安全。

3.1.3 动物园设计应体现生态性原则,合理利用地形、水体、植被等环境条件创造近自然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并制定雨水综合利用目标与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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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动物园设计应符合动物的生活习性,满足动物福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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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动物园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满足游人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使用要求,保证游人参观游览的舒适性,并对儿童使用设施作出相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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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选 址

3.2 选 址


3.2.1 动物园选址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适应动物园建设规模的需要,预留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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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动物园选址应与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场所、屠宰场等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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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动物园选址应与周边道路、水、电、通信、供暖等外部条件连接方便,满足动物园安全运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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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动物园宜选择自然山水、植被条件良好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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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动物园内不宜有高压输配电架空线、大型市政管线和市政设施通过,无法避免时,应采取避让与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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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动物园选址应避开下列地区:

    1 洪涝、滑坡、熔岩发育的不良地质地区;

    2 地震断裂带以及地震时发生滑坡、山崩和地陷等地质灾害地段;

    3 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域。

3.3 建设规模与用地比例

3.3 建设规模与用地比例


3.3.1 动物园建设规模宜符合表3.3.1的规定。

 注:1 种/只为展示动物的种数或只数。

        2 只数仅适用于专类动物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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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动物园主要用地比例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注:1 用地比例以动物园适宜陆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2 动物展区建筑指各个动物展馆组合而成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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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游人容量计算

3.4 游人容量计算


3.4.1 游人容量应作为游憩与服务设施规模、数量计算以及动物园管理的依据。

3.4.2 游人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游人容量;

          A1——园路及铺装场地面积(m2);

          A2——游人可进入的动物园展区建筑面积(m2);

          A3——动物园游憩绿地面积(m2);

          Am1——人均占有硬质活动场地面积,宜为7m2/人~15m2/人;

          Am2——人均占有游憩绿地面积,宜为20m2/人~50m2/人;

          n——动物园开展水上活动的水域游人容量,宜按照150m2/人~250m2/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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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3 动物园人均占有硬质活动场地面积、人均占有动物园游憩绿地面积和水域游人容量的取值应根据动物园建设规模、性质、区位、周边交通状况与人口密度等实际情况而确定。

《动物园设计规范》CJJ 267-2017

3.5 常规设施

3.5 常规设施


3.5.1 常规设施项目的设置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注:“●”表示应设,“○”表示可设,“—”表示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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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其他常规设施项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有关规定。

4总体设计

4.1 功能分区

4.1 功能分区


4.1.1 功能分区应根据动物园性质、规模与实际需求,划定门区、动物展区、综合休闲区、科普教育区、动物保障设施区和园务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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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功能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动物展区为中心,合理布置其他各类功能分区;

    2 各功能分区应满足动物生活、游人观赏、园务管理、安全防火、卫生防疫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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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功能分区的设置宜符合表4.1.3的规定。

注:1 表中“●”表示应设,“○”表示可设,“—”表示不设。

        2 表中设为“○”或“—”时,其内容可在相关功能区合并设置。

        3 小型动物园设动物医疗室。

4.1.4 动物展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园区适于动物生活与展示、方便游人观赏和动物管理、环境优美的区域;

    2 宜在内设置儿童动物园。

4.1.5 综合休闲区宜设置于主游览路线上的动物展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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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科普教育区设置宜结合动物展示布置,也可集中布置在游人集散场地的周边,或游人较为集中的区域。

4.1.7 保障设施区宜布置在动物园的下风向,并应设置隔离带与专用出入口,隐蔽且方便管理使用。

4.1.8 环园园务隔离带宜设隔离林带消除或减小噪声、过滤不良气味。

4.2 园路及铺装场地

4.2 园路及铺装场地


4.2.1 园路设计应满足动物园规模、功能分区、游人容量、园区管理、游览观赏和交通运输、卫生隔离的需要,并应确定道路技术标准和园桥、铺装场地、观光车路线等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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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出入口、次出入口和专用出入口位置应根据城市道路和园区规模与布局确定,并应分散布置于园区不同方位连接城市道路;

    2 主出入口应设置游人内、外集散广场,并应按动物园建设规模、区位条件、交通条件、游人容量合理确定广场规模;

    3 出入口附近应设置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并应与城市道路连接方便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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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园路按使用功能宜分为游览园路、管理专用园路两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游览园路宜分三级设置,其中一级园路应满足园务车、观光电瓶车行驶要求;

    2 管理专用园路宜连接专用出入口与园务管理区、动物保障设施区,具备大型动物或饲料运输、消防车通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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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园路宽度宜符合表4.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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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园路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园路及管理专用园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2%,最大纵坡不应大于10.0%,坡长不应大于200m;严寒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坡长不应大于150m。

    2 二级园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2%,最大纵坡不应大于14.0%,坡长不应大于150m;严寒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12%,坡长不应大于100m。

    3 三级园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2%,最大纵坡不应大于18.0%,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0%;纵坡超过15%的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的路段,应按梯道设计。

4.2.6 园路横坡宜为1.0%~2.0%;降雨量大的地区宜为1.5%~2.0%;严寒地区宜为1.0%~1.5%;透水路面宜为1.0%~1.5%。

4.2.7 一级园路和管理专用园路的最小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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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一级园路宜设计为环回路,不宜与管理专用园路交叉或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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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管理专用园路宜沿动物园围墙建设形成环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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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园路与管理专用园路之间应有连接路相通。

4.2.11 门区、动物展区等游人大量集中的铺装场地应与一级园路顺畅连接,便于人流集散。

4.2.12 铺装场地的分布与面积应根据动物展示和交通组织需求合理设置,采用透水铺装原地消纳雨水流量,并控制雨水面源污染。

4.2.13 沿主要游览线路宜结合动物展区、综合休闲区、科普教育区设置开敞休闲活动场地。

4.3 地形水系

4.3 地形水系


4.3.1 地形水系布局应根据动物展示、空间塑造、景观风貌等各项要求,合理确定园区竖向标高、地形起伏、水系的功能和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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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地形水系布局应满足动物的生活习性和游人观赏要求,营造丰富的园林地貌和动物生境,为游人提供自然生态的浸入式展示和散养展示环境。

4.3.3 动物园地形与水系应符合下列安全性与经济性原则:

    1 充分收集、净化、利用地面雨水,满足园区地面雨水源头控制、排水、防洪、排涝要求和水土、建筑、景观、动物安全要求;

    2 合理利用园区地形设置园路、水体与动物笼舍,减少土石方、挡土墙、护坡、建筑基础工程量,防止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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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动物展区地形应满足动物隔障、展示、视障的要求。

4.3.5 动物展区的水体宜模拟动物原分布区自然环境,并满足动物嬉戏、繁殖等自然行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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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水系类型与形态应根据动物饲养与景观需求合理选择,综合休闲区水体应以天然水源为主。

4.3.7 水体有进出口的应合理确定进出水口、溢流口、水闸或水坝、泵房的位置。

4.4 建(构)筑物

4.4 建(构)筑物


4.4.1 建(构)筑物布局设计应按动物园功能和景观要求,确定建(构)筑物的位置、朝向、出入口和空间关系,并应满足动物福利、采光、通风、防火、安全、防噪、防污染等要求。

4.4.2 动物展区的笼舍、展厅等建(构)筑物布局应符合游人参观流线的组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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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动物展区的建(构)筑物风格、体量、位置应与相应动物展示的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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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设计规范》CJJ 267-2017

4.5 种 植

4.5 种 植


4.5.1 植物配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最大限度地模拟动物原生环境;

    2 表现动物园各功能分区的景观构想;

    3 兼顾游人观赏与动物生活习性的要求;

    4 兼顾安全防护与景观优美的要求。

4.5.2 场地应注重保护原有植被环境,确保原有植物对圈养动物无不良影响。

4.5.3 动物医院、检疫区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内绿化宜采用通透式布置,满足通风透光要求;

    2 隔离带宜选用有杀菌、抑菌作用的植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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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饲料加工、储存区宜选择耐火性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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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动物展区设计

5.1 设计原则

5.1 设计原则


5.1.1 以笼舍为展示基本单元的动物展区布局可按下列方式组合:

    1 动物分类组合;

    2 动物的地理分布组合;

    3 动物生境地类型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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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动物展区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符合动物、游人、饲养人员安全要求;

    2 保证动物基本福利要求;

    3 满足游人观赏要求;

    4 满足动物饲养管理要求;

    5 满足科普教育要求;

    6 丰容设施应按动物的生理特征和自然行为特点设置;

    7 展区景观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保护展区原有植被或种植植物,并应传达反映动物自然生态环境的信息;

    8 参观路径宜引导游人单向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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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场地设计

5.2 场地设计


5.2.1 场地竖向标高设计应以总体设计所确定的各控制点高程为依据,满足动物展区笼舍的排水、防洪、排涝要求。

5.2.2 不同类型动物展馆或笼舍之间宜通过地形塑造等方式进行空间隔离,避免不同生境的动物展示产生视觉干扰。

5.2.3 隔障设施高程应合理控制,防止动物逃逸与游人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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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当采用堆山、叠石、塑山模拟动物的野外生境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物栖息的洞、穴等室内环境应符合动物习性要求;

    2 应兼顾游人观赏与动物庇护的需求。

5.2.5 堆山、叠石、塑山结构应保证安全、适用、经济、耐久,并应采取防止动物破坏和逃逸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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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饲养水生禽类的水体驳岸、水体闸门和溢水口应控制高程,防止动物逃逸或上岸与游人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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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观赏动物水下活动的水体应采用过滤、循环、净化等技术措施,保证水体的洁净与透澈。

5.2.8 固定饮水池、动物洗浴池的形状、质地和色彩设计应与环境协调。

5.2.9 动物笼舍的场地应根据不同动物的生活习性与饲养操作需求确定其结构和面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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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 游人参观通道铺装场地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确定其结构和饰面,面层材料应与园区或动物展区风格相协调。

5.3 种植设计

5.3 种植设计


5.3.1 动物展区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动物展馆之间应有植物分隔;

    2 动物展馆的种植应符合动物的生态习性要求,并宜通过绿化遮挡降低游人对动物的视觉压力;

    3 隔障周边宜设置绿化隔离带隐蔽隔障。

5.3.2 动物外舍和散养区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遵循生境相似性原则,宜选择亲缘关系相近或形态相似的植物,模拟动物原生境,营造适合动物生活、展示的植物空间;

    2 应结合浸入式展示或散养展示要求体现原生境特色;

    3 动物笼舍外侧与游人参观道之间的隔离带种植不应遮挡游人视线,并满足卫生防护隔离的要求;

    4 动物活动区域内应选择对动物无毒无害且便于维护的种类;

    5 壕沟内不应种植乔木或密植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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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动物笼舍内种植的乔木不应成为动物逃逸的支点。

5.3.4 动物外舍和散养区的乔木应设置免受动物破坏的保护措施。

6 安全防护设计

6 安全防护设计


6.0.1 动物安全防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动物与游人之间的隔障设计;

    2 动物与饲养管理人员之间的隔障设计;

    3 动物相邻笼舍之间隔障设计;

    4 同一外舍动物之间躲避、藏匿的设计;

    5 对有害生物的防御设计;

    6 安保监控设计。

6.0.2 动物安全防护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隔障尺度、强度、建造工艺、材质应满足防止动物逃逸和避免对动物造成伤害的要求;

    2 隔障应采用自然风格或隐形的形式,减少人工建造痕迹;

    3 尊重动物习性,控制游人观赏视线,避免俯视和环视动物;

    4 有效保护动物展区内植被和自然风貌;

    5 满足游人观赏和动物福利的要求;

    6 避免游人投打、投喂动物以及其他任何对动物造成伤害的行为。

6.0.3 安全防护设施的整体稳定性、主体结构及附属构件的强度、连接构件的强度等必须满足展示动物的跳跃、奔跑、攀爬、飞翔、推拉、拍打、撞击能力产生的最大荷载作用的要求,隔障结构必须能够耐受四倍以上动物体重力量的冲击破坏。

6.0.4 动物展区的观赏面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应具备足够的结构稳固性。

6.0.5 游人隔离带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成人与展示动物最长肢体之和的长度,最小隔离宽度不应小于1.5m。

6.0.6 动物安全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障设施尺度低于灵长动物、食肉动物最大跳跃能力的外舍应加盖顶网。

    2 跳跃能力较强的食草动物的围栏顶部应为向内呈45°弧形反扣护栏。

    3 采用玻璃作为隔离墙面时,应按动物种类确定其厚度,相邻的玻璃缝隙用专用粘合剂密封后,应安装压缝条。

    4 游人观赏护栏高度为0.8m~0.9m,宜设置儿童使用的次扶手,高度为0.5m~0.7m;示意性护栏高度不宜超过0.4m;临空高差大于1.0m处的防护护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有关规定。

    5 笼舍内设置的脉冲电子围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GB/T 7946的规定,且脉冲电网不应作为唯一性的终极隔障设施。

    6 动物散养区出入口应设置两道自动控制闸门,两道闸门围合的空间不应小于15m×5.5m×4m(长×宽×高)的空间需求,闸门高度不小于散养区围护设施的高度。

    7 动物散养区出入口应安装监控设备,监控范围应无死角。

    8 动物内舍的电线、灯具、取暖降温、通风设施及玻璃均应进行防护设计,并预留检查与维修装置。

6.0.7 安全防护设施配置应符合表6.0.7的规定。

注:1 水体安全防护有两种应用模式,即利用部分动物惧怕水的特点使动物远离水体和利用水对跳跃能力的限制,使动物无法逃逸。

        2 硬质网为钢绞线轧花编织方格网,用于网笼侧壁竖向隔离,为有攀爬行为的动物创造活动机会。软网为不锈钢丝编织网,用于网笼顶部。

        3 钢琴线是采用钢丝绳竖向排列形成的新型隔障方式,可以应用于部分动物隔障。

6.0.8 对动物有害的生物应设置安全防御设施,保证育幼动物的安全,防止有害生物侵袭。安全防御设施应符合表6.0.8的规定。

《动物园设计规范》CJJ 267-2017

6安全防护设计

6 安全防护设计


6.0.1 动物安全防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动物与游人之间的隔障设计;

    2 动物与饲养管理人员之间的隔障设计;

    3 动物相邻笼舍之间隔障设计;

    4 同一外舍动物之间躲避、藏匿的设计;

    5 对有害生物的防御设计;

    6 安保监控设计。

6.0.2 动物安全防护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隔障尺度、强度、建造工艺、材质应满足防止动物逃逸和避免对动物造成伤害的要求;

    2 隔障应采用自然风格或隐形的形式,减少人工建造痕迹;

    3 尊重动物习性,控制游人观赏视线,避免俯视和环视动物;

    4 有效保护动物展区内植被和自然风貌;

    5 满足游人观赏和动物福利的要求;

    6 避免游人投打、投喂动物以及其他任何对动物造成伤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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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安全防护设施的整体稳定性、主体结构及附属构件的强度、连接构件的强度等必须满足展示动物的跳跃、奔跑、攀爬、飞翔、推拉、拍打、撞击能力产生的最大荷载作用的要求,隔障结构必须能够耐受四倍以上动物体重力量的冲击破坏。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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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动物展区的观赏面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应具备足够的结构稳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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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游人隔离带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成人与展示动物最长肢体之和的长度,最小隔离宽度不应小于1.5m。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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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动物安全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障设施尺度低于灵长动物、食肉动物最大跳跃能力的外舍应加盖顶网。

    2 跳跃能力较强的食草动物的围栏顶部应为向内呈45°弧形反扣护栏。

    3 采用玻璃作为隔离墙面时,应按动物种类确定其厚度,相邻的玻璃缝隙用专用粘合剂密封后,应安装压缝条。

    4 游人观赏护栏高度为0.8m~0.9m,宜设置儿童使用的次扶手,高度为0.5m~0.7m;示意性护栏高度不宜超过0.4m;临空高差大于1.0m处的防护护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有关规定。

    5 笼舍内设置的脉冲电子围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GB/T 7946的规定,且脉冲电网不应作为唯一性的终极隔障设施。

    6 动物散养区出入口应设置两道自动控制闸门,两道闸门围合的空间不应小于15m×5.5m×4m(长×宽×高)的空间需求,闸门高度不小于散养区围护设施的高度。

    7 动物散养区出入口应安装监控设备,监控范围应无死角。

    8 动物内舍的电线、灯具、取暖降温、通风设施及玻璃均应进行防护设计,并预留检查与维修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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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 安全防护设施配置应符合表6.0.7的规定。

注:1 水体安全防护有两种应用模式,即利用部分动物惧怕水的特点使动物远离水体和利用水对跳跃能力的限制,使动物无法逃逸。

        2 硬质网为钢绞线轧花编织方格网,用于网笼侧壁竖向隔离,为有攀爬行为的动物创造活动机会。软网为不锈钢丝编织网,用于网笼顶部。

        3 钢琴线是采用钢丝绳竖向排列形成的新型隔障方式,可以应用于部分动物隔障。

6.0.8 对动物有害的生物应设置安全防御设施,保证育幼动物的安全,防止有害生物侵袭。安全防御设施应符合表6.0.8的规定。


7导览、标识系统设计

7 导览、标识系统设计


7.0.1 导览、标识系统应包括语音导览、语音讲解等电子设备,以及导览牌示、动物说明牌、警示牌和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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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 园区及各分区入口宜配置信息发布显示屏系统和多媒体触摸屏查询设备。

7.0.3 动物展区宜结合展示合理布置语音导览、讲解设备。

7.0.4 导览牌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园路交叉口、游人集中区域布置导览牌示,宜设置触摸式盲文地图导览;

    2 导览牌示的外观、展示内容应结合动物展区特色体现科学性、趣味性、艺术性,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0.5 动物说明牌宜结合动物形态、展区主题,采用雕塑小品、多媒体等多元化形式进行展示。

7.0.6 动物说明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体现科学性、趣味性、易读性的特点,能提供展区信息以外的知识延伸;

    2 应避免枯燥冗长的解说文字,使用生动有趣的词汇语句,每句字数宜控制在15~20字左右;

    3 牌面文字应以中文标注,并宜附以英文、拼音与盲文,动物种名宜用拉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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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 动物展区、水域、湿地、山石等涉及游人安全处,应设置警示牌,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7.0.8 牌示应根据其安装高度调整平面角度,主要图文信息的位置应适合游人视觉范围。

7.0.9 各类牌示应使用结实耐久、无反光的材料,材质表面工艺处理应符合户外防晒防雨的要求,在沿海地区应进行防盐碱腐蚀工艺处理。

7.0.10 导览、标识系统的安装应保证牢固、可靠、耐久,表面无尖角、毛刺。

7.0.11 标识信息面板的设计需充分考虑在日照和雨淋的户外条件下褪色可能,根据地域不同,规定使用年限和更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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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筑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建筑设计应符合安全、适用、美观、经济、节能、低碳、卫生的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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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建筑类型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动物笼舍建筑、动物科普教育建筑、动物保障建筑、管理建筑、服务游憩建筑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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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各类建筑的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L1——动物笼舍的内舍建筑面积(m2);

          L2——动物科普教育建筑面积(m2);

          L3——动物保障设施建筑面积(m2);

          L4——管理建筑面积(m2);

          L5——服务游憩建筑面积(m2);

          C1~5——各类用地比例(%),按本规范表3.3.2取值;

          S——适宜陆地面积(m2);

          K1——动物笼舍的内舍建筑面积系数,按表8.1.3取值;

          K2——动物科普教育建筑面积系数,按表8.1.3取值;

          K3——动物保障设施建筑面积系数,按表8.1.3取值;

          K4——管理建筑面积系数,按表8.1.3取值;

          K5——服务游憩建筑面积系数,按表8.1.3取值。

8.1.4 动物园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应与建筑同时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有关规定。


8.2 动物笼舍

8.2 动物笼舍


8.2.1 动物笼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动物饲养、展示、动物福利、游人观赏和安全防护的要求;

    2 应满足动物对朝向、日照和采光、通风、保温、防热、隔声等室内环境的要求,并应防止室外环境的噪声、眩光和反光对动物健康和游人观赏产生不良影响;

    3 大型动物展厅出入口净宽度不应小于1.5m,出入口净高度不应小于2.5m;

    4 大型动物笼舍的侧面应预留装笼运输进出的专用通道;

    5 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0%,排水沟坡度不应小于3.0%。

8.2.2 动物笼舍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方便操作人员、动物进出以及货物运输;

    2 饲养员可观察动物所处位置;

    3 应坚固耐久,连接牢固,启闭操作方便,防止被动物开启;

    4 灵长、食肉动物的门应配置自锁装置;

    5 大型食草动物进出内舍的门应采用上悬或推拉门,门宽和高应符合动物的体征要求。

8.2.3 动物笼舍功能空间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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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常见动物笼舍室内温度宜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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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动物笼舍操作通道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有关规定。

8.2.6 动物笼舍设计技术参数宜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取值。

8.3 动物医院、医疗室

8.3 动物医院、医疗室


8.3.1 动物医院、医疗室规模应与动物园饲养动物数量、管理水平相适应。

8.3.2 动物医院、医疗室功能分区及设计内容应符合表8.3.2的规定。

8.3.3 动物医院各功能分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区应独立且连通。

    2 办公区、诊疗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治疗室、手术室、放射室的门应通向室外和连接室内走道,并应采用双开门,宽度应不小于2m,走道净宽度应不小于2m,高度应不低于3m;

        2)治疗室墙面应易清洗,地面应防渗、防滑;周边设沿墙排水沟,并应设置电源插座、给水排水、排风及墙柜、边台、紫外线消毒灯等设施;

        3)细菌室、PCR窒、ELISA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中生物安全防护二级的有关规定;

        4)PCR室设计应符合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要求;

        5)放射室的放射源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的规定。

    3 尸体处理区的解剖室应与冷库、皮张处理室、骨骼处理室相邻。

    4 标本制作区的皮张处理室、骨骼处理室、模型制作室、标本制作室、制作材料存放室、标本储存室等地面应满足防渗、防滑、易清洗的要求,室内应设置电源插座、给水排水、排风等设施。

    5 尸体处理区、标本制作区的其他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有关规定。

    6 动物住院治疗用房应设草食动物、肉食动物、杂食动物治疗用房,室内应安装取暖和降温设备,并应符合动物笼舍设计要求。

    7 动物医院应设独立的污水处理系统。

    8 危化物品储藏室、枪支保存室设计应符合剧毒药、枪支等的储藏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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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饲料加工、贮存场和草库

8.4 饲料加工、贮存场和草库


8.4.1 饲料加工、贮存场和草库规模应与饲养动物数量相适应。

8.4.2 饲料加工、贮存场和草库道路宽度不应小于6m,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

8.4.3 饲料加工、贮存场应设置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5m,围墙大门宽度不应小于6m,出入口应设车辆消毒池。

8.4.4 饲料加工、贮存场道路应采用硬质路面,并应满足中型及以上载重货车道路通行和车辆停泊的要求。

8.4.5 饲料加工、贮存场院落内应设饲料晾晒场,地面平整、不积水,地面排水坡度不小于0.5%,并采用光面天然石材或抹光混凝土地面。

8.4.6 饲料加工场、贮存场和草库的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有关规定。

8.4.7 饲料加工场的颗粒料加工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颗粒料加工间应分为原粮储存区、颗粒料加工区和颗粒料暂存区,并应设与用量相适应颗粒料加工设备、计量设施,以及储存原粮、颗粒料的木质垫板、货架;

    2 颗粒料加工间净高不应低于5m;

    3 应设置通风窗或机械通风装置。

8.4.8 草库周边设置消防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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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动物隔离场

8.5 动物隔离场


8.5.1 动物隔离场规模应与动物数量相适应。

8.5.2 动物隔离场出入口应设人员、车辆消毒设施,场内设装卸平台。

8.5.3 动物隔离场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m。

8.5.4 动物隔离场应设置独立的污水处理系统,动物产生的垃圾及排泄物宜有专门的处理设施。

8.5.5 动物隔离场应设置值班室、工作室、饲料加工及存储间、工具库等附属用房。

8.5.6 动物隔离场笼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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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动物繁殖场

8.6 动物繁殖场


8.6.1 动物繁殖场规模应与繁殖动物种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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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 动物繁殖场出入口应设人员、车辆消毒设施。

8.6.3 动物繁殖场宜设置种鸟饲养笼舍、种兽饲养笼舍和鸟类繁殖笼舍,并应设置饲料库、草库、棚库、饲料加工间、发电机室、工作间和工具间等附属设施用房。

8.6.4 鸟类繁殖笼舍设计应包括孵化室、育雏室等功能设施用房,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H的有关规定。

8.6.5 草食性动物、杂食性动物繁殖笼舍设计应符合表8.6.5规定。

8.7 动物育幼室

8.7 动物育幼室


8.7.1 动物育幼室应布置在动物园动物展区内,规模与育幼动物数量相适应,可适当开放展示。

8.7.2 动物育幼室的育幼间、内舍和外舍设计应符合表8.7.2规定。

8.7.3 动物育幼室应设置饲料间、消毒间、工作间等辅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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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设 备

9.1 给水排水

9.1 给水排水


9.1.1 生活给水、动物笼舍冲洗用水和消防用水宜采用合用管网用水,采用分质供水时,动物笼舍冲洗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9.1.2 动物笼舍冲洗用水采用生活管网作为水源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设置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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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动物笼舍冲洗用水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龙头或水嘴宜布置在饲养员操作通道内;

    2 给水龙头或水嘴设置于笼舍内时应有防止动物破坏的措施;

    3 冲洗用水龙头或水嘴宜采用DN20或DN25,冲洗保护半径宜为10m~15m,皮管的末端应铰接可开关的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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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园内雨水宜充分渗透、滞留、蓄存和利用后,方可溢流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9.1.5 园内的污水排放应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当无条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时,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将污水单独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放。

9.1.6 动物笼舍冲洗排水宜采用排水明沟收集,排水明沟设置不应影响动物的日常生活。

9.1.7 动物笼舍冲洗排水进入园区污水管网前端应设便于清掏的沉淀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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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 动物园对易发生疫情的动物展区、动物园的检疫场、隔离场和动物医院的污水应进行消毒处理。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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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 动物外舍及动物经常活动的室外场地排水应接入园区的污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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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2.1 供暖方式应根据地域差异以及动物需求选择,常见动物笼舍室内温度设计参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9.2.2 供暖系统地盘管宜按每个自然开间的供暖热负荷设置。

9.2.3 供暖系统散热量宜分室调节。

9.2.4 采用地暖保温的大型食草动物内舍,地热管线铺设应采取预防低温灼伤设计。

9.2.5 动物笼舍宜以自然通风为主,当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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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空调冷源宜采用分散式,同时制冷、供热的动物活动场所,经技术经济合理性比较后可采用风冷热泵中央空调系统或土壤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

9.2.7 空调末端宜加防护。

9.2.8 各运行设备应采用高效率、低噪声产品。

9.2.9 动物园应采取合理措施,控制污气排放,减少环境污染,防止动物疾病发生和传播。

9.3 电 气

9.3 电 气


9.3.1 动物笼舍用电设备电源负荷分级和电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9.3.2 限制动物活动范围的脉冲电子围栏系统、动物医院手术室、动物繁殖场、动物育幼育雏室以及笼舍内因动物季节性要求设置的供暖、空调的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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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园区规模设置总配电所和分配电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及《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2 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避开园区的下风向;

    3 室外电力及照明线路宜埋地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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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 低压配电及电气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0.4kV配电系统宜分区控制,配电箱不得设置在动物活动范围内,并宜设置在非游览地段,可结合动物笼舍管理房、饲养员操作通道、设备房设置;

    2 动物可能到达的地方或者可能被动物妨碍的位置,不应安装隔离和开关设备,以及作为紧急操作的设备;

    3 动物笼舍照明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灯具应按照昼夜节律的规则进行控制,昼夜明暗交替时间可采用12h/12h或10h/14h,照明设计应满足室内展出的动物对频谱和光强的要求;

    4 应合理布置照明灯具及插座,灯具开关及插座应布置在饲养员通道内,动物笼舍灯具应有防止动物破坏的措施,动物笼舍内电源线应暗埋;

    5 宜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室外道路照明系统,并不得对动物笼舍和动物散养区产生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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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防雷、接地和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物园内建筑物、动物笼舍、配电设施防雷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2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可采用TN-C-S、TN-S、TT系统,当低压配电线路带有一级、二级负荷时,不宜采用TT系统;

    3 动物笼舍和草库等堆储仓库电气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动物笼舍和室外场所的约定接触电压限值应为25V,正常环境中当接触电压超过25V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电路;

        2)动物笼舍内插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1918.1和《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第2部分:带插销和插套的电器附件的尺寸兼容性和互换性要求》GB/T 11918.2的有关规定;

        3)动物笼舍额定电流不大于32A的插座供电终端回路,应采用额定动作电流I△n不大于30mA的RCD;

        4)动物笼舍额定电流大于32A的插座供电终端回路,应采用额定动作电流I△n不应大于100mA的RCD;

        5)动物笼舍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可能被动物触及的外露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导电部分均应与PE线相连通;

        6)在需要时,动物笼舍的局部等电位联结可在地面内铺设金属均压网格,并与PE线相连通;

        7)动物笼舍内电热设备的位置应固定,并与动物和易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5;

        8)干草、麦秸等的堆储仓库,电源进线处宜设置防电弧接地火灾的RCD,其额定动作电流I△n不应大于300mA,其动作时间不宜大于1s。

    4 动物医院的手术室应按2类医疗场所采取防电击措施,并按“不大于0.5s级场所”设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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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 动物园应因地制宜地运用新技术和新能源。

9.3.7 智能化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园区及各分区入口等公共区域,应配置公用直线电话,并配置无障碍电话;

    2 在游人休闲场所等处,宜配置宽带无线接入网的接入点设备;

    3 管理建筑应根据业务需要配置相应的电信端口和数据端口;

    4 园区内应配置室外移动通信覆盖系统;

    5 动物园内应设置广播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分为公共广播、背景音乐等,并分区控制;

        2)应配置多音源播放设备,对不同分区播放不同音源信号;

        3)分区管理房宜配置传声器和呼叫站,宜具有分区呼叫控制功能;

        4)扬声器布置应避免对动物的影响。

    6 动物医院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动物笼舍及活动区宜装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7 脉冲电子围栏和动物笼舍的供暖、空调设备,宜配置远程控制和集中管理模块,并能对触网、短路、断路和温度异常等作出报警;

    8 动物笼舍饲养员入口等处,宜设置门禁系统;

    9 园区入口宜设置自动售票及自动查验票系统;

    10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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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动物笼舍功能空间设计

附录A 动物笼舍功能空间设计


表A 动物笼舍功能空间设计


 附录B 常见动物笼舍室内温度

附录B 常见动物笼舍室内温度


表B 常见动物笼舍室内温度

注:1 表中列出动物园常见野生动物笼舍室内温度来源于国内动物园的饲养经验。

        2 表中的动物种类按照动物园的饲养管理习惯分类。

        3 对于特异物种的饲养管理温度,应根据该物种的生态资料和饲养管理指南所提供的数据设定。

 附录C 动物笼舍操作通道设计

附录C 动物笼舍操作通道设计


表C 动物笼舍操作通道设计要求

 注:1 操作通道宽度与隔离方式有关,应保证饲养员免于动物伤害和操作过程中操作工具的搬运。

        2 操作通道应局部加宽以便于运输笼或串笼的搬运。

《动物园设计规范》CJJ 267-2017

 附录D 动物笼舍设计技术参数

附录D 动物笼舍设计技术参数


D.0.1 灵长类动物壕沟隔离式笼舍设计技术参数宜符合表D.0.1的规定。

注:1 每增加一只成年个体,内舍面积需要增加25%~50%。

        2 设置丰容设施的围栏高度不低于4m。

D.0.2 猫科动物壕沟式隔离笼舍设计技术参数宜符合表D.0.2的规定。

  注:干壕沟需相应的反扣设计而湿壕沟不需要。

D.0.3 猫科动物非壕沟式隔离笼舍设计技术参数宜符合表D.0.3的规定。

注:1 表中数据适用于两只成年个体组成的展示群体;对于群居动物(非洲狮、猎豹)每增加一个成年个体,笼舍面积需增加25%~50%。

        2 围栏高度指地面到围栏顶端,“反扣”的围栏高度指从地面到反扣最高点的距离。

        3 设置丰容设施的围栏高度不低于4m。

D.0.4 犬科动物笼舍设计技术参数宜符合表D.0.4的规定。

注:1 表中数据适用于两只成年个体(含育幼期的幼年个体)。

        2 对于狼、三色犬一类的群居犬科动物,每增加一只成年个体笼舍需要增加25%。

        3 设置丰容设施的围栏高度不低于3m。

D.0.5 大型食草动物笼舍设计技术参数宜符合表D.0.5的规定。

 注:1 表中数据仅仅适用于最多两只成年个体组成的展示群。

        2 每增加一只成年个体,笼舍面积需增加25%。

        3 表中面积不包括因饲养管理操作而需要特殊设计的临时空间,如动物隔离走道、小型隔离串间等。

D.0.6 熊科动物笼舍设计技术参数宜符合表D.0.6的规定。

注:1 表中数据仅仅适用于最多两只成年个体组成的展示群;每增加一只成年个体,笼舍面积需增加25%。

        2 表中面积不包括因饲养管理操作而需要特殊设计的临时空间,如动物隔离走道、小型隔离串间等。

        3 设置丰容设施的围栏高度不低于4m。

D.0.7 水鸟笼舍设计技术参数宜符合表D.0.7的规定。

 注:1 笼舍最小高度指从地面到顶网的高度。

        2 如果池塘面积大于100m2,池塘面积不必遵循上表中所占笼舍面积的比例。

D.0.8 猛禽和肉食性鸟类笼舍设计技术参数宜符合表D.0.8的规定。

 注:1 表中数据仅为两只个体的展示。

        2 将两只个体是否能够放在同一笼舍中展示,需要视具体情况决定。

D.0.9 笼养鸟类室外笼舍设计技术参数宜符合表D.0.9的规定。

D.0.10 笼养鸟类室内网展设计技术参数宜符合表D.0.10的规定。

  注:1 网笼的长宽之比不能大于4:1,短边长度大于90cm,且大于笼内最大翼展鸟类的翼展的两倍长度时,这个比例可以适度增加。

        2 网笼面积大于2m2,则网笼高度不应小于1.5m,且需设操作门。

        3 鸟笼的最小边长必须大于笼中体型最大鸟类体长的2倍。

D.0.11 爬行动物笼舍设计技术参数宜符合表D.0.11的规定。

注:1 只有在特殊状态下或经过实际确认,才能进行无论是同种或是异种爬行动物的混养。

        2 体长大于2.5m的蛇类至少需要体长的一半为最小边长的笼箱。


 附录E 尸体处理区、标本制作区设计

附录E 尸体处理区、标本制作区设计


表E 尸体处理区、标本制作区设计要求


 附录F 饲料加工、贮存场和草库设计

附录F 饲料加工、贮存场和草库设计


表F 饲料加工、贮存场和草库设计要求


 附录G 动物隔离场笼舍设计

附录G 动物隔离场笼舍设计


表G 动物隔离场笼舍设计要求


 附录H 鸟类繁殖笼舍设计

附录H 鸟类繁殖笼舍设计


H.0.1 孵化室设计应符合表H.0.1的要求。

H.0.2 育雏室设计应符合表H.0.2的要求。

《动物园设计规范》CJJ 267-2017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可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4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7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8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

    10 《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

    1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12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

    13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GB/T 7946

    14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1918.1

    15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第2部分:带插销和插套的电器附件的尺寸兼容性和互换性要求》GB/T 11918.2

    16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

    1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1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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