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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程》T/CECS 532-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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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确保城市工程管线在综合管廊内的安全敷设、运行及维护管理有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施工、维护和使用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内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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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工程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遵循规划先行、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和统筹兼顾的原则。

1.0.4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内工程管线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 术语

2.1.1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统称。

2.1.2 附属设施 ancillary facilities

    地下综合管廊中除管廊主体结构外的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及标识等系统设施的统称。

2.1.3 城市工程管线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

    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和通信等市政工程公用管线的统称,不包含工业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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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排水管(渠) sewerage pipe duct

    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管(渠)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总称。

2.1.5 通信线缆 communication cable

    用于传输信息数据电信号或光信号的各种导线的总称,包括通信光缆、通信电缆以及智能弱电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

2.1.6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ve limit(LEL)

    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低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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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爆炸上限 upper explosive limit(UEL)

    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高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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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符号

2.2 符号

    a——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距舱壁距离;

    b——线缆桥架宽度或线缆支架中托线板长度;

    c——工作通道宽度;

    d——光缆余长盘绕直径;

    h——线缆桥架层间距或线缆托线板层间距;

    h1——最下层桥架或托线板距地面高度;

    h2——光缆余长盘绕直径顶部至舱室顶板距离;

    n——线缆桥架层数或线缆托线板层数;

    H——通信线缆舱高度;

    K——通信线缆舱宽度。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接入工程管线的综合管廊应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附属设施。

3.0.2 城市范围内除工业管线外的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

3.0.3 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

3.0.4 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和各管线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规划、防洪规划、海绵城市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3.0.5 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应满足抗震设防的要求。

3.0.6 综合管廊顶板设置的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环间距不宜大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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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综合管廊廊体的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

3.0.8 设有污水管道的综合管廊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方式。通风换气次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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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纳入天然气管道的综合管廊应与地下空间等设施统筹协调。天然气舱室与其他舱室并排布置时,天然气舱室宜设置在最外侧;天然气舱室与其他舱室上下布置时,天然气舱室宜设置在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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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工程管线权属单位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明确相互之间的管理权限、责任范围和义务;工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的年度维护和巡检计划,应及时报送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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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工程管线权属单位应配合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工作,经协调后统一安排电力电缆的巡视、试验及维修时间,确保综合管廊及工程管线的安全运营。

4给水、再生水管道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纳入综合管廊的给水、再生水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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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给水、再生水管道系统总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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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考虑水锤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水锤分析计算,并对管路系统采取水锤综合防护设计。

4.1.4 给水、再生水管道的安装方式应根据管廊断面的结构形式、管径大小及管道连接方式等确定,可采用支(吊)架或支墩的方式安装。

4.2 管道设计和布置

4.2 管道设计和布置

4.2.1 给水、再生水管道的输配水管道设计及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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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给水、再生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根据不同管材特性及运行工况通过计算确定。

4.2.3 给水、再生水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及阀门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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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给水、再生水管道在管廊内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宜布置在热力管道的下方。

4.2.5 给水、再生水管道在管廊内与排水管道同侧布置时,应位于排水管道的上方,再生水管道宜布置在给水管道的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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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给水、再生水管道与入廊的其他管线交叉部位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宜小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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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给水、再生水管道与管廊侧壁之间的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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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程》T/CECS 532-2018

4.3 管材及附属设施

4.3 管材及附属设施

4.3.1 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钢塑复合管或化学建材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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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给水、再生水管道采用金属管道时应采取防腐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内防腐可采用水泥砂浆内衬、环氧粉末涂层或塑料内衬等,外防腐可采用塑料粉末涂层及涂装防锈漆等;

    2 球墨铸铁管内防腐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内衬,可采用水泥砂浆内衬加环氧密封涂层或聚氨酯涂层,外防腐宜采用锌层加合成树脂终饰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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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给水管道的阀门、管材及管件的内防腐材料和承插接口处的填充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有关规定。

4.3.4 非整体连接管道在垂直和水平方向转弯、分支、管道端部堵头以及管径变化处等部位支墩的设置,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管道设计内水压力和接口摩擦力等因素确定。

4.3.5 入廊的给水管道承担管廊外部的消防功能并连接市政消火栓时,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市政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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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给水、再生水输水管道隆起位置应设排气装置,并根据管道竖向布置、管径、设计水量及功能要求确定空气阀的数量、形式和口径。当管道竖向布设平缓时,宜间隔1000m设一处排气装置;给水、再生水配水管道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设置排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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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给水、再生水管道应在低标高处及阀门间管段低标高处设置泄水阀,泄水应通过管道排至管廊排水边沟或集水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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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整体连接的管道应根据管道伸缩量每间隔一定距离单独或结合阀门位置安装伸缩管配件。

4.3.9 给水、再生水管道穿越管廊廊体壁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4.4 施工及验收

4.4 施工及验收

4.4.1 给水、再生水管道应由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施工,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4.2 安装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1 熟悉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

    2 对图纸进行自审、会审,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

    3 需要进行变更设计时,应按相关程序进行。

4.4.3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经进场验收合格方可使用。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查相关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

    2 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

    3 验收合格后妥善保管。

4.4.4 给水、再生水管道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及构(配)件的安装、金属管道内外防腐、附属设施等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

    3 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的施工。

4.4.5 给水、再生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及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4.4.6 给水、再生水管道必须经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

4.4.7 给水、再生水管道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4.4.8 采用支、吊架安装的给水、再生水管道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4.7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4.4.9 给水管道并网运行前应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4.5 维护管理

4.5 维护管理

4.5.1 给水管道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的有关规定。

4.5.2 给水、再生水管线权属单位应确保各自管线的安全运营,并配合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运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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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给水、再生水管线权属单位应编制年度维护、维修计划,并报送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经协调后统一安排管线的维修时间。

5排水管(渠)

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

5.1.2 排水管(渠)设计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综合管廊工程规划、排水专项规划(含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防涝综合专项规划)相协调。

5.1.3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应采用分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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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雨水管、污水管的工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5.1.5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宜采用重力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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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并宜布设在综合管廊的底部;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或利用管廊结构本体采用渠道排水的方式。

5.1.7 接入综合管廊污水管道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的有关规定。

5.1.8 综合管廊内雨水管(渠)的雨水控制和利用的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及《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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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排水管(渠)廊体设计

5.2 排水管(渠)廊体设计

5.2.1 输送雨水的廊体舱室及附属构筑物宜采取防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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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利用廊体结构采用渠道形式输送雨水时,可采用独立舱室或与其他管道共舱。雨水舱室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和严密,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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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管廊内排水管(渠)的检查井等节点的布设,可根据检查井的功能需要并结合吊装口、排风口等节点进行设置,并应避开进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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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敷设排水管(渠)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5.2.5 管道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程》T/CECS 532-2018

5.3 管道设计和布置

5.3 管道设计和布置

5.3.1 排水管道的设计水量、断面尺寸与形状、坡度、充满度、流速及设计重现期等参数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尺寸,并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2 重力流污水管道应按非满流计算;

    3 雨水管(渠)按满流计算,采用渠道方式输送雨水时宜设置预留断面;

    4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管径不宜大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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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重力流排水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评估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化、冲击负荷等对管廊内排水管(渠)运行安全的影响,并对排水管的设计进行复核;

    2 纳入综合管廊的雨水管(渠)、污水管道的设计标准不应低于直埋管道的设计标准;

    3 根据实际需要,宜在综合管廊外上、下游雨水系统设置溢流或调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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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采用压力流输送雨水、污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压力流排水管道设计应考虑水锤影响,并采取消减水锤的措施。

5.3.4 输送雨水、污水的压力排水管道中途不宜收集雨水、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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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排水管(渠)接入综合管廊前,宜设置沉泥槽,并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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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宜采用管顶平接或水面平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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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排水管道转弯和交接处的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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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排水管道应直线敷设。当需要折线敷设时,应采用柔性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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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管道采用柔性连接时,应在水推力产生处设置止推墩。球墨铸铁管可采用自锚式接口;承插式压力排水管道应根据管径、流速、转弯角度、试压标准和接口的摩擦力等,通过计算确定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设置支墩。

5.3.10 雨水、污水管道的支撑形式、间距和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

5.3.11 压力流管道接入自流管(渠)时,应设置消能设施。

5.3.12 重力流排水管(渠)宜结合综合管廊的坡度进行同坡设置。当综合管廊坡度无法满足排水管道坡度要求时,局部排水管(渠)可与综合管廊非同坡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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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3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应具有严密性。重力流排水管(渠)、检查井、检查口应进行闭水试验,压力流排水管道应进行水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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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4 排水管(渠)的功能性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5.4 管材及附属设施

5.4 管材及附属设施

5.4.1 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球墨铸铁管、化学建材管、钢管等管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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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重力流排水管道应选择能承受一定内压的管材,排水管道的公称压力不宜低于0.2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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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排水管道采用金属管道时应采取符合环保要求的防腐措施。防腐措施除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的内防腐可采用环氧粉末涂层、铝酸盐水泥或塑料内衬等,外防腐可采用环氧粉末涂层及涂装防锈漆等;

    2 球墨铸铁管内防腐宜采用铝酸盐水泥内衬,可采用聚氨酯涂层或环氧陶瓷涂层,外防腐宜采用锌层加合成树脂终饰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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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雨水渠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渠道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5.4.5 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5.4.6 压力排水管道进出综合管廊前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井及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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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排水管(渠)在综合管廊内应根据需要设置内置严格密闭的检查井、检查口或直接通至外部道路的检查井;压力排水管应设置压力检查口。检查井或检查口宜设在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设置检查井或检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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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排水管道内置检查井或检查口位置宜设置供管道清通设备使用的用电插座。

5.4.9 排水管(渠)检查井或检查口的最大间距应根据疏通方法等确定,可结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确定检查井节点的位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5.4.10 检查井的井口、井室应满足养护和维修的要求,爬梯和脚窝的尺寸、位置应便于检修和确保检修人员的上下安全。

5.4.11 检查井井底宜设置流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5.4.12 同一断面接入综合管廊的检查井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数量不宜超过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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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3 重力流排水管道在倒虹管、长距离直线输送后变化段应设排气装置,管道可通过排气检查井盖或通气管进行排气。通气管伸出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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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4 压力流排水管道设计时,应在管道的高点及每隔一定距离处设置引出管廊外的排气装置,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避开人流密集或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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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5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渠)应设置用于检修的排空装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空装置宜设置于管渠的低标高点并每隔一定距离设置,通过未入管廊的下游或周边排水管道排至管廊外;

    2 污水管道无法自流排出时,可通过廊内检查井或排至外部设置的集水井经提升排出;

    3 雨水管渠的排空可接至管廊内集水坑,通过排水泵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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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施工及验收

5.5 施工及验收

5.5.1 排水管(渠)应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5.5.2 安装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1 熟悉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

    2 对图纸进行自审、会审(交底),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

    3 需要进行变更设计时,应按相关程序进行。

5.5.3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经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相关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

    2 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

    3 验收合格后妥善保管。

5.5.4 排水管(渠)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及配件的安装、金属管道内外防腐、附属设施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3 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的施工。

5.5.5 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6 维护管理

5.6 维护管理

5.6.1 排水管(渠)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的有关规定。

5.6.2 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的雨水渠,每年非雨季清理疏通不应少于2次。

5.6.3 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采取相关措施应对综合管廊内潮湿、有害气体对运营维护的风险和综合管廊内环境卫生的影响,巡视维护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配备防护装备。

5.6.4 纳入综合管廊排水管(渠)的舱室内应设置环境监测设备。H2S、CH4气体探测器宜设置在管廊内人员出入口和通风最不利处,通过监控及时反馈,并对有害气体的泄漏进行预警,保障管廊内维修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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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对廊内排水管(渠)发生渗漏事故应有技术措施准备和具体的应急操作预案。

5.6.6 排水管(渠)权属单位应确保各自管线的安全运营,并配合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工作。

5.6.7 排水管(渠)权属单位应编制年度维护维修计划,并报送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经协调后统一安排管线的维修时间。

6天然气管道

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天然气管道敷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和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管径及供气规模应满足城市近期和远期及远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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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天然气管道舱室严禁穿越下列设施:

    1 地下商业中心、地下人防设施、地下地铁站(换乘站)等重要公共设施;

    2 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地上商业中心、学校、医院、图书馆等人员集中的重要公共设施;

    3 铁路车站和编组站、架空的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铁路和公路桥梁、立交桥、公路和公交站场及交通枢纽等大型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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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其他舱室并排布置时宜设置在最外侧,与其他舱室上下布置时应设置在上部。

6.1.4 天然气管道舱室宜采用现场浇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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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地铁隧道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行敷设时,与地铁隧道的净距不应小于两者中较大外缘尺寸的1倍;

    2 在既有地铁隧道上方采用非爆破方式挖沟建设,管廊底与地铁隧道结构顶部外缘的垂直间距不应小于10m;

    3 天然气管廊建设预计下方后续有地铁隧道时,管廊底预留与地铁隧道结构顶部外缘的垂直间距不宜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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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管廊中管输天然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有关规定,且应为加臭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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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天然气管道公称管径宜大于DN250,设计压力宜小于或等于1.6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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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天然气调压计量装置不应设置在地下综合管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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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管材技术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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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 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系统及管件的设计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设计等级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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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 天然气管道敷设于独立舱室的地面宜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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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程》T/CECS 532-2018

6.2 管道设计

6.2 管道设计

6.2.1 天然气管道进出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开/关控制功能并带手动开闭机构的紧急切断阀。阀室(或阀井)距管廊进出口、周围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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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管廊内天然气管道分段阀门应具有带手动开闭机构的远程开/关控制功能,并应采用焊接阀门。与天然气管道连接的放散阀或放空阀和排水阀一端应采用焊接;管道直径小于50mm的附件连接处,可采用螺纹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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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或设置在独立的阀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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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天然气管道管件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对焊管件 类型与参数》GB/T 1245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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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天然气管道直管段壁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钢质燃气管道直管段计算壁厚公式计算确定,强度设计系数宜按F=0.3选取,管道最小公称壁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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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天然气管道敷设宜采用自然补偿或设置方形补偿器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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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天然气管道管底与管廊地面的安装净距不应小于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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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天然气管道绝缘接头应设置在进管廊紧急切断阀前和出管廊紧急切断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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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天然气管道进出地下综合管廊和穿过防火隔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管道应敷设于套管中,并宜与套管同轴;

    2 套管内的天然气管道不应有焊接接头;

    3 套管与天然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难燃密封性能良好的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填实,套管应预埋在管廊廊体上,伸出管廊舱墙体面长度不小于200mm;

    4 套管内径应大于天然气管道外径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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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 天然气管道舱与地铁、地上轻轨、地下市政道路宜垂直交叉,特殊情况下的交叉角不宜小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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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 天然气管道舱净空高度不宜小于2.4m,宽度不应小于管道外径加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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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 天然气管道外壁与墙面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00mm,任何操作阀门手轮边缘与墙面净距不宜小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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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 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6.3 管道附属设施

6.3 管道附属设施

6.3.1 天然气管道舱室的通风口与其他舱室通风口、吊装口、人员逃生和出入口等以及周边建(构)筑物门、窗口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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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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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天然气管道放散阀或放空阀的位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管道的最高处;

    2 天然气管道截断阀两端;

    3 天然气管道放散阀宜设置在管廊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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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放散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散管管径应满足在15min内将放散管段内压力从最初压力降到设计压力的50%,且满足置换要求;

    2 引至室外的永久固定式放散管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m,与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3 严禁向舱内放散气体;

    4 不设固定放散管的放散阀后应设置法兰盲板(包括置换接口);

    5 放散管放散阀前应装设取样阀及管接头;

    6 放散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且满足防雷、接地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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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天然气管道舱室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管道舱室应设置独立的集水坑,并宜设置防爆自动排水设施;

    2 天然气管道试压排水宜引至管廊内集水坑;

    3 采用水介质试压的天然气管道低点应设置焊接排水阀。

6.3.6 天然气管道舱内的天然气管道宜采用低支墩或支架架空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座宜采用固定支座和滑动或滚动支座;

    2 支架间距应根据管道荷载、内压力及其他作用力等因素,经强度计算确定,并应验算管道的最大允许挠度;

    3 支座边缘与管道对接环焊缝的间距不应小于300mm;

    4 支座应满足管道抗浮和管廊沉降变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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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配套系统

6.4 配套系统

6.4.1 天然气管道舱室应采用防爆机械进风、排风的通风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亭口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m;

    2 进风、排风的通风口应设置防护栏和防护网;

    3 当风亭口四周3.0m范围内设置防护隔离围栏时,风口下沿最低高度不应小于1.0m,且应满足防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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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廊内设有分段阀的天然气管道舱室、独立的分段阀室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裸管敷设的天然气管道舱室,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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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舱室内天然气浓度大于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20%时,应联动启动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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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天然气管道舱室具有远程控制的分段阀门、事故风机、监控与报警系统用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中“二级负荷”的有关规定;应急照明灯具可采用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的内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

6.4.5 天然气管道舱室、独立的分段阀室内入口处应设置用于消除人体静电的接地装置。

6.4.6 廊内设有分段阀的天然气管道舱室、独立的分段阀室内的电力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的规定;裸管敷设的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电力装置不应低于“Gb”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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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放散管、天然气设备等均应满足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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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天然气管道舱室应设置灭火器材,并宜放置在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位置。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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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天然气管道舱室内宜设置化学氧自救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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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监控与数据采集

6.5 监控与数据采集

6.5.1 综合管廊的天然气管道系统应设置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天然气管道的监控系统应具备接入综合管廊整体监控系统的功能。

6.5.2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电路和接口设计应具有通用性、兼容性和可扩性。

6.5.3 天然气管道舱不宜设置用于对讲通话的无线信号覆盖系统。

6.5.4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硬件和软件应可靠,并应设置系统自身诊断功能,对关键设备应采用冗余技术。

6.5.5 天然气管道舱内设置的监控和数据采集、报警系统设备及其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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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 天然气管道舱内应采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每隔15m设一台检(探)测器,检(探)测器应布设在管道接口、阀门等易泄漏处,检(探)测器宜采用廊顶吊装或侧壁安装,不应影响邻近的其他设备的操作;

    2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安装高度宜位于廊内最高点以下300mm,或高出释放源0.5m~2.0m,并应安装牢固可靠和便于维护、标定;

    3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当采用催化燃烧式可燃气体检(探)测器时,应至少每年标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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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 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0%;

    2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3 当天然气管道舱天然气浓度超过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天然气舱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防爆通风设备;

    4 远程开/关控制功能的紧急切断阀关闭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40%;

    5 当天然气管道舱天然气浓度超过爆炸下限值50%时,应联动关闭天然气舱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防爆通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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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施工及验收

6.6 施工及验收

6.6.1 管廊内的天然气管道组成件、设备及有关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等;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

6.6.2 天然气管道钢管制造完毕后,钢管外表面应涂刷防锈漆;管道安装完毕试压合格后,管道外表面应再涂刷防锈面漆。

6.6.3 天然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压力小于和等于0.8MPa的管道强度试验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氮气等惰性气体,大于0.8MPa的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腐蚀性洁净水作为强度试验介质;

    2 试压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环境温度在5℃以下试压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3 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为1.5倍的设计压力;

    4 管道强度试验的稳压时间为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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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 天然气管道的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

    2 试验介质应采用空气或氮气等惰性气体;

    3 试验压力应为1.15倍的设计压力;

    4 试验的稳压时间为24h,以不泄漏为合格;

    5 试验应以达到试验压力稳定24h后开始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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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 天然气管道置换应在管廊管道末端设置放空阀及放空管、取样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置换应在试压和吹扫合格后投产前进行,置换介质应为氮气等惰性气体;

    2 置换过程中管内气体流速不宜大于5m/s;

    3 用惰性气体先置换管道中的空气,置换合格后再用天然气置换管道中的惰性气体;

    4 用惰性气体置换管道中的空气,管道末端测得的含氧量小于2%为合格;

    5 用天然气置换管道中的惰性气体,管道末端测得的CH4含量大于80%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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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 天然气管道标志和警示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应标有明显的色标和种类的标志;

    2 管道集水坑、阀门等可能泄漏天然气的场所应挂有严禁烟火(或火种),严禁开闭阀门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

    3 管道舱的进出口、通风口、维修及投料进出口等地面设施应标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或火种、请远离等安全警示标识和报警维修电话;

    4 标志制作和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的有关规定。

6.6.7 天然气管道的安装、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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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维护管理

6.7 维护管理

6.7.1 天然气管道系统运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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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天然气管道运行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压力。

6.7.3 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和天然气管道权属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分级审批制度和应急措施等,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的有关规定。

6.7.4 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应配置呼吸器、通风式防毒面具、自动苏生器、担架、防爆测定仪、防爆对讲机、便携式泄漏气体测定仪和消防器材等设施,且应维护保持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6.7.5 进入天然气管道舱室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无铁钉的鞋,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非防爆机具和检测设备等进入天然气管道舱。

6.7.6 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和天然气管道权属单位应定期与消防部门进行防火防爆应急预演,每年不应少于1次。

6.7.7 对火灾、爆炸、地震、洪灾、泄漏及爆管等重大突发性事故,必须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和疏散人员,并应协助公安、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抢救。

6.7.8 天然气管道运行、管理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准上岗工作,并每2年进行一次复审。

6.5 监控与数据采集

6.5 监控与数据采集


6.5.1 综合管廊的天然气管道系统应设置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天然气管道的监控系统应具备接入综合管廊整体监控系统的功能。

6.5.2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电路和接口设计应具有通用性、兼容性和可扩性。

6.5.3 天然气管道舱不宜设置用于对讲通话的无线信号覆盖系统。

6.5.4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硬件和软件应可靠,并应设置系统自身诊断功能,对关键设备应采用冗余技术。

6.5.5 天然气管道舱内设置的监控和数据采集、报警系统设备及其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

6.5.6 天然气管道舱内应采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每隔15m设一台检(探)测器,检(探)测器应布设在管道接口、阀门等易泄漏处,检(探)测器宜采用廊顶吊装或侧壁安装,不应影响邻近的其他设备的操作;

    2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安装高度宜位于廊内最高点以下300mm,或高出释放源0.5m~2.0m,并应安装牢固可靠和便于维护、标定;

    3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当采用催化燃烧式可燃气体检(探)测器时,应至少每年标定一次。

6.5.7 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0%;

    2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3 当天然气管道舱天然气浓度超过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天然气舱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防爆通风设备;

    4 远程开/关控制功能的紧急切断阀关闭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40%;

    5 当天然气管道舱天然气浓度超过爆炸下限值50%时,应联动关闭天然气舱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防爆通风设备。

7热力管道

7.1 一般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热力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和《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 105的有关规定。

7.1.2 热力管道可与给水管道、通信线缆、压力排水管道同舱敷设,热力管道应做绝热层;在综合管廊内,热力管道应高于给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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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热力管道在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设置阀门。

7.1.4 热力管道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逃生口的间距不应大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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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纳入热力管道的综合管廊设计时,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的空间。

7.1.6 热力管廊舱室应有照明设备和良好的通风,室内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可利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排风井和进风井必须沿热力管道舱室长度方向交替设置,其截面尺寸应经计算确定。

7.1.7 热力管道及配件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

7.1.8 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排气管和疏水管出口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当热力管道采用热水介质时,泄水管出口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1.9 纳入综合管廊的热力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管道纳入综合管廊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 105分工况对管廊整体结构、管道支撑构件及预埋件等进行设计;

    2 热力管道的管道应力计算及作用力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和《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 105的有关规定;

    3 管道许用应力取值、管壁厚度计算、热伸长量计算、补偿值计算及应力验算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发电厂汽水管道应力计算技术规程》DL/T 5366的规定执行;

    4 保温厚度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有关规定执行;

    5 计算管道总散热量时,支座、补偿器和其他附件产生的附加损失系数可取0.1~0.15,并选用隔热型支座。

7.1.10 综合管廊中的热力管道应设置检漏报警和数据采集系统。

7.2 管材及附件

7.2 管材及附件

7.2.1 管材宜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的有关规定进行选用。输送介质设计压力大于2.5MPa时,不宜选用焊接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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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热力管道的热补偿宜采用套筒补偿器、波纹管补偿器、球形补偿器和旋转补偿器等。补偿器的补偿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波纹补偿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波纹管膨胀节通用技术条件》GB/T 12777的有关规定;

    2 套筒补偿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道用焊制套筒补偿器》CJ/T 487的有关规定;

    3 采用弯管补偿器或波纹管补偿器时,设计应考虑安装时的冷紧,冷紧系数可取0.5;

    4 当一个补偿器同时补偿两侧管道热位移时,应分别计算两侧热伸长量叠加后确认补偿器的补偿能力,补偿器补偿能力不应小于热伸长量的1.1倍。

7.2.3 热水热力网干线应装设分段阀门,蒸汽管道可不安装分段阀门。输送干线分段阀门的间距宜为2000m~3000m,输配干线分段阀门的间距宜为1000m~1500m。

7.2.4 热力网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等连接宜采用焊接;当设备、阀门等需要拆卸时,应采用法兰连接;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25mm的放气阀,可采用螺纹连接;连接放气阀的管道应采用厚壁管。

7.2.5 热力管道的关断阀和分段阀均应采用双向密封阀门。

7.2.6 热水、凝结水管道的高位点应安装放气装置,低位点应安装泄水装置。

7.2.7 蒸汽管道的低位点和垂直升高的管段前应设启动疏水和经常疏水装置。同一坡向的管段启动疏水和经常疏水装置,顺坡时的间距宜为400m~500m,逆坡时的间距宜为200m~300m。

7.3 管道支撑

7.3 管道支撑

7.3.1 管道支撑布置及尺寸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 105及《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7.3.2 管道支、吊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吊架的设置和选型,应确保支、吊管道符合管道补偿、热位移和对固定支架等设备推力的要求,防止管道振动;

    2 支、吊架结构应简单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3 宜采用施工方便的典型构件和元件。

7.3.3 管道支、吊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吊架应支撑在稳固的构筑物上,并宜布置在阀门、三通等集中荷重部位附近;

    2 支、吊架间距确定应考虑管道荷重分布,并满足疏水、放水的要求;水平弯管两侧的支、吊架间距应将其中一只设置在靠近弯管的直管段上;

    3 支、吊架的装设不应影响设备检修以及其他管道的安装和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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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保温及防腐

7.4 保温及防腐

7.4.1 热力管道应采用钢管、保温层及外护管紧密结合成一体的预制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GB/T 29047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 129的有关规定。

7.4.2 管道附件必须采用隔热措施,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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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保温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经济保温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条件确定保温层厚度;

    2 当同舱敷设的其他管线有正常运行所需环境温度限制要求时,应按舱内温度限定条件校核保温层厚度;

    3 采用软质保温材料计算保温层厚度时,应按施工压缩后的密度选取导热系数,设计保温层厚度应为施工压缩后的厚度。

7.4.4 热力管道舱室的热力管道应涂刷耐热、耐湿、防腐性能良好的涂料,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和《防腐蚀涂层涂装技术规范》HG/T 4077的有关规定。常年运行的蒸汽管道及附件,可不涂刷防腐涂料。

7.5 施工及验收

7.5 施工及验收

7.5.1 承担热力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检验单位应具备从事相应的管道施工和检验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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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热力管道的施工人员和质量检查、检验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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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施工单位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施工环境条件,确定项目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并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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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 保温管、管件的保温端面在贮存、运输期间,应有良好的防水漆面。管端应有保护风帽。

7.5.5 热水热力网管道运输吊装时,宜采用宽度大于50mm的柔性吊带或其他不伤及保温管的方法吊装,严禁采用铁棍撬动外护管和用钢丝绳捆绑外壳;在装卸过程中严禁碰撞、抛摔和在地面拖拉滚动。

7.5.6 热力管道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的有关规定。

7.5.7 工作压力大于1.6MPa、介质温度大于350℃的蒸汽管网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的有关规定;工作压力大于2.5MPa、介质温度大于200℃的热水管网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的有关规定。

7.5.8 工作压力大于1.6MPa、介质温度大于350℃的蒸汽管网的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 50126的有关规定;工作压力大于2.5MPa、介质温度大于200℃的热水管网的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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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 管线的焊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的有关规定。

7.6 维护管理

7.6 维护管理

7.6.1 综合管廊热力舱室及管线验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34及《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的有关要求。

7.6.2 热力管廊舱室排风井和进风井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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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 热力管道舱室应采用防潮的密封性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应采用24V及以下安全电压供电。当采用220V电压供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

7.6.4 热力管道应进行夏季防汛及冬季防冻的检查,及时排除舱内积水;热水管线在采暖期间应每周检查一次。

7.6.5 热水管道停止运行后,应充水养护,充水量宜确保最高点不倒空。长时期停止运行的管道,应采取防冻、防水浸泡等措施,对管道设备及附件应进行除锈、防腐处理。

8电力电缆

8.1 一般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电力电缆敷设安装应按支架形式设计。支架形式选择、支架间距、支架跨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所需的承载能力;

    2 当需布置电缆接头时,电缆支架层间间距应能满足电缆接头放置和方便安装的要求;

    3 腐蚀性环境可选用不锈钢、铝合金或断裂率低的复合材料支架;

    4 支持工作电流大于1500A的交流系统单芯电缆时宜选用非磁性材料支架;

    5 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损伤电缆绝缘的凸起、毛刺和尖角;

    6 应适应使用环境,耐久稳固,并应符合工程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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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敷设宜采用蛇形敷设方式。蛇形敷设的节距宜为6m~12m,波形宽度宜为电缆外径的1倍~1.5倍。

8.1.3 高压电缆的固定、弯曲半径、与其他管道或电缆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有关规定,接头沿电缆敷设方向的间距应满足接头布置及安装的要求。

8.1.4 支架上电缆排列应按照电压等级从高到低、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信电缆的顺序自下而上排列。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不宜敷设于同一层支架上。

8.1.5 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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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纳入电力电缆的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电力电缆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

8.1.7 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应穿越电缆舱;热力管道不应与非自用的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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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综合管廊电缆舱断面应满足电缆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要求。电缆舱内通道宽度单侧支架时不小于900mm,双侧时不小于1000mm,有检修车时不小于2200mm。

8.2 高压电缆及附属设施

8.2 高压电缆及附属设施

8.2.1 66kV及以上高压电力电缆应采用单芯电缆;改造项目空间受限和需压缩电缆舱空间的新建地下管廊项目,可根据制造情况采用三芯电缆;35kV及以下不受敷设条件限制时,应选用三芯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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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综合管廊内高压电力电缆不应采用自容式充油电缆,宜采用挤包绝缘干式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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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高压电缆金属套上过电压保护设置方案、正常运行感应电压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8.2.4 高压电缆金属套接地采用交叉互联方式时,宜选用分段交叉互联方式,可选用连续交叉互联方式或改进型交叉互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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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高压电缆护层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保护器持续运行电压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金属氧化物避雷器选择和使用导则》GB/T 28547的有关规定;当短路电流过大导致护层保护器无法选出时,可采用增加回流线或减小分段长度等措施直至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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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管廊内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并应根据电缆的配置情况、所需防止的事故风险等级和经济合理的原则,选择适合的电缆阻燃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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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220kV及以上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选用的终端及接头应经与电缆连成整体的标准性试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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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管廊内高压电缆接头宜选用预制式接头,电缆接头处宜采用耐火防爆槽盒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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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66kV及以上高压电缆宜设置金属套泄漏电流在线监测、电缆温度在线监测系统,电缆接头、终端处宜设置温度、局部放电在线监测系统,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压交流电缆在线监测系统通用技术规范》DL/T 1506的有关规定。电缆在线监测系统平台处宜留出与管廊通信管理平台的接口。

8.2.10 高压电缆线路的交叉互联保护箱和接地箱箱体不得采用铁磁材料,固定方式应牢固可靠,密封满足长期浸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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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程》T/CECS 532-2018

8.3 消防系统及火灾报警系统

8.3 消防系统及火灾报警系统

8.3.1 电缆舱内消防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

8.3.2 干线、支线管廊电缆舱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火灾报警系统平台宜留出与管廊通信管理平台的接口。

8.3.3 电缆舱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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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电缆防火封堵措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越防火分区、贯穿隔墙及竖井的孔洞处、电缆管孔处等应进行防火封堵;

    2 用于耐火防护的材料产品应按等效工程使用条件的燃烧试验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lh的要求,且耐火温度不宜低于1000℃。

8.3.5 电缆舱不应大于200m间隔采用耐火时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3.6 电缆接头两侧各3m区段及其范围内邻近并行电缆,应采用阻止延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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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监控与报警系统网络的传输介质应满足抗电磁干扰的要求。主干信息传输网络和与电力电缆长距离并行敷设的传输网络介质宜选择光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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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 火灾报警系统电源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耐火等级宜为A类。

8.4 高压电缆舱接地

8.4 高压电缆舱接地

8.4.1 接地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及《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大于1Ω;接触电势和跨步电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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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电缆舱内金属支架、金属管道以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接地。高压电缆金属套、屏蔽层应按电缆接地方式的要求接地。靠近高压电缆敷设的金属管道应计及高压电缆短路时引起工频过电压的影响,管道应隔一定距离接地以将感应电压限制在50V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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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电力电缆舱内的接地系统应设置专用的接地干线。宜利用管廊本体结构钢筋等形成环形接地网,并采用截面积不小于40mm×5mm的镀锌扁钢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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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高压电缆舱内的接地系统除应符合本规程第8.4.1条~8.4.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及《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

8.5 施工及验收

8.5 施工及验收

8.5.1 电力电缆敷设应接入验收合格的管廊。敷设路径应满足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电缆支架表面无凸起、毛刺和尖角。

8.5.2 66kV及以上电缆宜采用机械敷设方式。蛇形敷设的截面较大的电缆,宜采用电缆矫直机或液压缸配合弧形钢板粘贴橡胶垫等方法使电缆弯曲。

8.5.3 电缆敷设过程中严禁电缆在支架或地面上摩擦拖拉,严禁电缆自由落下损坏电缆,严禁磕碰支架端部和其他尖锐硬物。

8.5.4 高压电缆垂直敷设固定方式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1的有关规定执行。

8.5.5 电力电缆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及《额定电压66kV~220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敷设规程 第3部分:隧道敷设》DL/T 5744.3的有关规定。

8.5.6 电力电缆舱内电气装置接地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8.5.7 电缆舱内电力电缆防火封堵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及《电缆防火措施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DLGJ 154的有关规定。

8.5.8 电缆舱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有关规定。

8.5.9 电力电缆交接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有关规定;橡塑电缆绝缘宜采用20Hz~300Hz交流耐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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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维护管理

8.6 维护管理

8.6.1 电力电缆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DL/T 1253的有关规定。

8.6.2 电力电缆权属单位应配合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工作,经协调后统一安排电力电缆的巡视、试验及维修时间,确保综合管廊及电力电缆的安全运营。

8.6.3 电力电缆权属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电力电缆运行维护档案,并报送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

9通信线缆

9.1 一般规定

9.1 一般规定

9.1.1 通信线缆应优先纳入综合管廊内敷设。

9.1.2 综合管廊中的通信线缆舱断面应满足不同规模容量、不同规格型号的光(电)缆敷设、接续、检修及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等相关要求。干线综合管廊宜单独设置通信线缆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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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通信线缆进入综合管廊时应充分考虑所辖区域的通信需求,结合机房、基站、管道、架空线缆等已有的通信设施的现状资源情况,合理测算通信线缆及其他信息线缆的规模及分支节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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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进出综合管廊的通信管道及从管廊内引出的各节点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的有关规定。进出管廊的管道容量及各节点引出的分支管道容量应结合所在区域市政规划和对通信业务的总体需求综合考虑确定,并统筹安排相应的节点配套设计。

9.1.5 通信线缆不应与天然气管道、采用蒸汽介质热力管道同舱敷设。

9.1.6 通信线缆不宜与110kV及以上高压电力电缆同舱敷设;遇特殊情况或受条件限制不能与35kV及以上电力电缆分舱布置时,通信线缆应与其分侧布置。通信线缆与其他建筑设施间最小净距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8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在舱内设置安全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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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程》T/CECS 532-2018

9.2 通信线缆舱

9.2 通信线缆舱

9.2.1 综合管廊中宜设置通信线缆检修口,位置应选择在施工、维护人员出入方便、安全且靠近通信管道接入管廊进出口或分支节点处。

9.2.2 综合管廊中通信线缆舱位置,应充分考虑管廊外各节点通信线缆进出的便利,宜与通信管道进出口和预留有通信线缆分支节点同侧。

9.2.3 通信管道进出口或各节点引出口处固定光缆余长盘绕铁架,应根据接入管廊通信管道容量及承载线缆总数量综合考虑安装数量,并应满足光缆余长盘绕布放所需要的高度要求。

9.2.4 经过管廊防火区分隔墙时,应在分隔墙内预埋过墙钢管。钢管高度应依据舱内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托线板)高度分层预留,过墙钢管直径及根数应与接入管廊的通信管孔数量、直径尺寸保持一致。

9.2.5 通信线缆舱应具有良好的防水性能和可靠的防洪措施。舱内应设有抽排水设施,地面应留有利于排水的纵向坡度。

9.2.6 通信线缆舱内不应有妨碍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安装的壁柱,线缆舱转弯转角不宜小于135°。

9.2.7 通信线缆舱中设置的工作通道应紧贴通信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一侧,宽度不应小于10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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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 通信线缆舱内应留有线缆施工临时连接照明的条件。

9.2.9 通信线缆舱宽度应根据进出管廊线缆的总容量和选用的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规格,以及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布置方式决定,并应满足下式要求:

K=a+b+c     (9.2.9)

    式中:K——通信线缆舱宽度;

        a——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距舱壁距离;

        b——线缆桥架宽度或线缆支架中托线板长度;

        c——工作通道宽度。

9.2.10 通信线缆舱高度应由线缆桥架层数或线缆支架(托线板)层数及光缆余长盘绕直径确定,并应满足下式要求:

H=(n-1)×h+h1+d+h    (9.2.10)

    式中:H——通信线缆舱高度;

        n——线缆桥架层数或线缆托线板层数;

        h——线缆桥架层间距或线缆托线板层间距;

        h1——最下层桥架或托线板距地面高度;

        d——光缆余长盘绕直径,局部需要直径不小于600mm;

        h2——光缆余长盘绕直径顶部至舱室顶板距离。

9.2.11 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托线板)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和型号应依据接入管廊两端主干通信管道规模和承载线缆终期容量而确定;

    2 承载能力应大于200N/m和200N/个;

    3 材质应阻燃性能好、耐潮湿、耐腐蚀性能强;

    4 承托线缆光滑且摩擦系数小,无易损伤线缆敷设的棱角、毛刺等隐患。

9.2.12 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的布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廊外通信管道垂直接入管廊时,通信线缆舱内桥架起点或第一排支架距入舱管道最外侧管孔间距不大于500mm;廊外通信管道顺向接入管廊时,通信线缆舱内桥架起点或第一排支架位置距通信管道进口间距不大于600mm;

    2 通信线缆承托桥架的层数或托线板型号选择应根据管廊所容纳的通信线缆终期容量及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单侧、双侧布置方式确定;

    3 通信线缆承托支架水平间距不大于800mm,选用线缆桥架时上、下桥架层间距宜为250mm,选用拖线板时拖线板层间距为200mm,最下层桥架或托线板距通信舱地面大于400mm;

    4 固定通信线缆承托支架的穿钉应与管廊墙面保持垂直并应牢固,上、下穿钉应保持在同一垂直线上,允许偏差不得超过5mm,同层穿钉水平间隔允许偏差不得超过10mm;

    5 通信用线缆桥架或支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中综合管廊接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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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线缆布设

9.3 线缆布设

9.3.1 进入综合管廊内的通信光(电)缆应选择阻燃的线缆。

9.3.2 通信线缆进、出综合管廊占用的管孔数量和位置,应根据使用方提出的需求合理安排,并统一规定进出管廊线缆占用管孔位置。

9.3.3 通信线缆应统一规定廊内走线位置,线缆占用桥架或支架(托线板)的层位应自下而上、先里后外,按层分配。

9.3.4 线缆在进、出综合管廊的通信管道中所占用的管孔(子孔)位置前、后应保持一致。

9.3.5 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扎带将线缆与托线板绑扎固定。

9.3.6 廊内通信线缆与穿越防火墙钢管间空隙及空闲的管孔应进行防火封堵。

9.4 施工及验收

9.4 施工及验收

9.4.1 通信线缆敷设前,先进行单盘检测并对线缆敷设路由做好复测后再进行线缆配盘工作;有A、B端要求的光缆应按设计要求方向布放。

9.4.2 光缆在施工过程中,非静止状态下弯曲半径应大于线缆外径的20倍,光缆布放的牵引张力不应超过光缆允许张力的80%。

9.4.3 施工中应将线缆记忆弯理顺调直,并对可能出现的拖、磨、刮、蹭线缆的位置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采用无机润滑剂;敷设完的线缆在桥架上或支架(托线板)上应排放整齐,不重叠、不交错,不出现上下穿越或蛇行现象。

9.4.4 进入管廊的线缆外护套层应完整,无可见的损伤;光(电)缆接头在桥架上或支架(托线板)间应交错排列。

9.4.5 光缆的接续应使用专用工具、仪表,并按要求进行;光缆接头盒的封装应按接头盒厂家说明书或规范要求施工。

9.4.6 通信线缆占用桥架或支架(托线板)上的走线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做好已敷设线缆的编号和相关标识。

9.4.7 通信线缆敷设施工时,通信线缆舱内应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换气次数不应小于5次/h。

9.4.8 敷设完成后的余留部分光缆,盘成半径不小于光缆直径15倍的O形圈,并采用阻燃扎带捆绑固定在管廊进出口处墙壁盘绕光缆铁件上。

9.4.9 接入通信线缆舱的通信管道在线缆敷设完成后,应及时封堵(膨胀堵塞)穿线管孔的缝隙和备用管孔。

9.4.10 接入通信线缆舱的通信管道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74的有关规定。

9.4.11 通信线缆敷设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 51171的有关规定。

9.4.12 综合管廊中通信线缆舱室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缆进线室验收规定》YD/T 5152的有关规定。

9.5 维护管理

9.5 维护管理

9.5.1 通信线缆权属单位应针对纳入综合管廊的线缆运行、安全、保护措施等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运行维护计划。

9.5.2 通信线缆权属单位与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明确相互之间的管理权限、责任范围和义务;由通信线缆权属单位编制的线缆年度维护和巡检计划,应及时报送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9.5.3 通信线缆的专业维护人员在进入综合管廊巡检前,应事先按照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要求,提出申请并得到准许后方可入廊。

9.5.4 通信线缆权属单位应与管廊运营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应对措施和处理办法。

9.5.5 通信线缆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线缆权属单位应制定线缆维护计划,按照确定的巡检时间表对舱内通信线缆和配套设施进行巡视和检查,并做好巡检工作记录;

    2 线缆桥架或线缆支架(托线板)的使用,宜按线缆权属单位分层布置和分配;

    3 线缆权属单位对于线缆敷设要求及施工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74以及《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 51171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限期整改。

 本规程用词说明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程》T/CECS 532-2018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 5012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5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34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74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8

    《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 51171

    《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钢制对焊管件 类型与参数》GB/T 12459

    《金属波纹管膨胀节通用技术条件》GB/T 12777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天然气》GB 17820

    《交流金属氧化物避雷器选择和使用导则》GB/T 28547

    《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GB/T 29047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

    《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 105

    《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

    《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 129

    《城镇供热管道用焊制套筒补偿器》CJ/T 487

    《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DL/T 1253

    《高压交流电缆在线监测系统通用技术规范》DL/T 1506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1

    《发电厂汽水管道应力计算技术规程》DL/T 5366

    《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

    《额定电压66kV~220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敷设规程 第3部分:隧道敷设》DL/T 5744.3

    《防腐蚀涂层涂装技术规范》HG/T 4077

    《光缆进线室验收规定》YD/T 5152

    《电缆防火措施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DLGJ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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