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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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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市水系及滨水空间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指导城市水系规划的编制,实现城市水系综合功能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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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水系专项规划及以城市水系为主要规划对象的相关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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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构成城市水系的各类地表水体及其岸线和滨水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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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城市水系规划应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尊重水系自然条件,切实保护和修复城市水系及其空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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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城市水系规划应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满足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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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城市水系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对水系安全和永续利用等重要内容还应有长远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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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城市水系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有关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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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 语

2 术 语

2.0.1 城市水系 urban water system

    城市规划区内各种水体构成脉络相通系统的总称。

2.0.2 岸线 shoreline

    指水体与陆地交接地带的总称。有季节性涨落变化或者潮汐现象的水体,其岸线一般是指最高水位线与常水位线之间的范围。

2.0.3 生态性岸线 shoreline for ecology

    指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或经过生态修复后具备自然特征的岸线。

2.0.4 生产性岸线 shoreline for production

    指工程设施和工业生产使用的岸线。

2.0.5 生活性岸线 shoreline for activity

    指提供城市游憩、商业、文化等日常活动的岸线。

2.0.6 滨水区 waterfront

    在空间上与水体有紧密联系的城市建设用地的总称。

2.0.7 水域控制线 controlling line for waters

    水域的边界界限。

2.0.8 滨水绿化控制线 controlling line for waterfront greening

    水域控制线外滨水绿化区域的界限。

2.0.9 滨水建筑控制线 controlling line for waterfront ar-chitecture

    滨水绿化控制线外滨水建筑区域界限,是保证滨水城市环境景观的共享性与异质性的控制区域。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水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立城市水系保护的目标体系,提出水域空间管控、水质保护、水生态修复和滨水景观塑造的规划措施和要求;

    2 完善城市水系布局,科学确定水体功能,合理分配水系岸线,提出滨水区规划布局和控制要求;

    3 协调各项涉水工程设施之间以及与城市水系的关系,优化各类设施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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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编制城市水系规划时,应坚持下列原则:

    1 安全性原则。充分发挥水系在城市给水、排水防涝和城市防洪中的作用,确保城市饮用水安全和防洪排涝安全;

    2 生态性原则。维护水系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修复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3 公共性原则。水系是城市公共资源,城市水系规划应确保水系空间的公共属性,提高水系空间的可达性和共享性;

    4 系统性原则。城市水系规划应将水体、岸线和滨水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空间、功能的协调,合理布局各类工程设施,形成完善的水系空间系统。城市水系空间系统应与城市园林绿化系统、开放空间系统等有机融合,促进城市空间结构的优化;

    5 特色化原则。城市水系规划应体现地方特色,强化水系在塑造城市景观和传承历史文化方面的作用,形成有地方特色的滨水空间景观,展现独特的城市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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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

    1 水体按形态特征分为河流、湖库和湿地及其他水体四大类。河流包括江、河、沟、渠等;湖库包括湖泊和水库;湿地主要指有明确区域命名的自然和人工的狭义湿地;其他水体是指除河流、湖库、湿地之外的城市洼陷地域。

    2 水体按功能类别分为水源地、生态水域、行洪通道、航运通道、雨洪调蓄水体、渔业养殖水体、景观游憩水体等。

    3 岸线按功能分为生态性岸线、生活性岸线和生产性岸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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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编制城市水系规划应充分收集与水系相关的资料,基础资料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并进行下列评价:

    1 城市水系功能定位评价,应从宏观上分析水系在流域、城市空间体系以及在城市生态体系中的定位;

    2 水体现状评价,应包括水文条件、水质等级与达标率、水系连通状况、水生态系统多样性与稳定性、汇水区排水管渠设施状况、保护或改善水质的制约因素与有利条件、水系利用状况、与外部水系及汇水区的关系及存在问题分析;

    3 岸线利用现状评价,应包括生态功能受损岸线的分布情况、按功能划分的各类岸线分布、基本特征和利用状况分析、岸线的价值评价;

    4 滨水区现状评价,应包括滨水区用地现状、空间景观特征及价值评价;

    5 根据水系的具体情况,可进行交通、历史、文化等其他方面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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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系保护

4.1 一般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城市水系的保护应包括水域保护、水质保护、水生态保护和滨水空间控制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水系历史文化保护和水系景观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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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城市水系保护规划应体现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水系的完整性,明确重点保护的水域、保护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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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城市水系规划应以水系现状和历史演变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流域、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城市生态格局及水敏感性、城市发展需求等因素,梳理水系格局,注重水系的自然性、多样性、连续性和系统性,完善城市水系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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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城市水系保护规划提出的保护措施应结合城市的特点,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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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库、湿地等需要保护的水系划定城市蓝线,并提出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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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水域保护

4.2 水域保护

4.2.1 水域保护应明确受保护水域的面积和基本形态,提出水域保护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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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受保护水域的范围应包括构成城市水系的所有现状水体和规划新建的水体,并通过划定水域控制线进行控制。划定水域控制线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堤防的水体,宜以堤顶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2 无堤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对应的洪(高)水位划定;

    3 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可按多年平均洪(高)水位划定;

    4 规划的新建水体,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围线划定。

    5 现状坑塘、低洼地、自然汇水通道等水敏感区域宜纳入水域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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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水域控制线范围内的水体必须保持其完整性。(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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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在满足水体主要功能的前提下,可根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系统规划布局合理调整水域控制线,各水体调整后的控制水域面积不得小于其现状的水域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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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位于城市中心区的水体,应依据水域控制线确定水域控制点,作为水域控制和监测督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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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水质保护

4.3 水质保护

4.3.1 水质保护应明确城市水系水质保护的目标和制定水质保护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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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水质保护目标应根据水体规划功能制定,满足对水质要求最高的规划功能需求,并不应低于水体的现状水质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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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制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应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与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水质目标不一致的应进行专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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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同一水体的不同水域,可按照其功能需求确定不同的水质保护目标。(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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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水质保护应坚持源头控制、水陆统筹、生态修复,实施分类型、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的系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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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水质保护工程应以城市污水的收集与处理为基本措施,并包括面源污染和内源污染的控制与处理,必要时还可包括水生态修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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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对截留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控制溢流污染总量和次数;对分流制排水系统,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削减城市径流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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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

4.4 水生态保护

4.4 水生态保护

4.4.1 水生态保护应包括划定水生态保护范围、提出维护水生态系统稳定与生物多样性的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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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珍稀及濒危野生水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和有保护价值的自然湿地应纳入水生态保护范围,并应根据需要划分核心保护范围和非核心保护范围。

4.4.3 已批准为各级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的,其水生态保护范围按批准文件确定的保护范围划定;其他水生态保护范围的划定,应满足受保护对象的完整性要求,并兼顾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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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水生态保护应维护水生态保护区域的自然特征,不得在水生态保护的核心范围内布置人工设施,不得在非核心范围内布置与水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关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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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未列入水生态保护范围的水体涨落带,宜保持其自然生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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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应统筹考虑流域、河流水体功能、水环境容量、水深条件、排水口布局、竖向等因素,在滨水绿化控制区内设置湿塘、湿地、植被缓冲带、生物滞留设施、调蓄设施等低影响开发设施。

4.4.7 滨水绿化控制区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为周边区域雨水提供蓄滞空间,并与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经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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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滨水空间控制

4.5 滨水空间控制 

4.5.1 滨水空间控制应保护水系的滨水空间资源,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水域控制线外控制一定宽度的滨水绿化带,滨水绿化带的范围应通过划定滨水绿化控制线进行界定;

    2 在滨水绿化带外控制一定区域作为滨水建筑控制区,滨水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通过划定滨水建筑控制线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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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按水体保护要求和滨水区的功能需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陆域和水生态保护范围的陆域应纳入滨水绿化控制区范围;

    2 有堤防的滨水绿化控制线应为堤顶背水一侧堤脚或其防护林带边线;

    3 无堤防的江河、湖泊,其滨水绿化控制线与水域控制线之间应留有足够空间;

    4 沟渠的滨水绿化控制线与水域控制线的距离宜大于4m;

    5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按现有滨水空间格局因地制宜进行控制;

    6 结合城市道路、铁路及其他易于标识及控制的要素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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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滨水绿化控制线范围内的绿化应有足够的公共性和连续性,并宜结合滨水绿化控制线布置滨水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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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满足城市蓝线中陆域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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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滨水建筑控制线应根据水体功能、水域面积、滨水区地形条件及功能等因素确定。滨水建筑控制线与滨水绿化控制线之间应有足够的距离,应明确滨水建筑控制区在滨水景观和低影响开发方面的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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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系利用

5.1 一般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体现保护、修复和利用协调统一的思想,统筹水体、岸线和滨水区之间的功能,并通过对城市水系的优化,促进城市水系在功能上的复合利用。

5.1.2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贯彻在保护和修复的前提下有限利用的原则,应满足水资源承载力和水环境容量的限制要求,并能维持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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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禁止填湖造地,避免盲目截弯取直和河道过度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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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强化雨水径流的自然渗透、净化与调蓄,优化城市河道、湖泊和湿地等水体的布局,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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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水体利用

5.2 水体利用

5.2.1 城市水体的利用应结合水系资源条件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按照城市可持续发展要求,在分析比较各种功能需求基础上,合理确定水体利用功能和水位等重要的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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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确定水体的利用功能应符合下列原则:

    1 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

    2 兼有多种利用功能的水体应确定其主要功能,其他功能的确定应满足主要功能的需要;

    3 应具有延续性,改变或取消水体的现状功能应经过充分的论证;

    4 水体利用必须优先保证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需要,并不得影响城市排水防涝和城市防洪安全(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5 水生态保护范围内的水体,不得安排对水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其他利用功能;(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6 位于城市中心区范围内的水体,应保证必要的景观功能,并尽可能安排游憩功能;

    7 应充分利用水体对雨水的调蓄能力,强化水体对超标雨水径流的调蓄和排放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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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同一水体多种利用功能之间有矛盾的,应通过技术、经济和环境的综合分析进行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可以划分不同功能水域的水体,应通过划分不同功能水域实现多种功能需求;

    2 可通过其他途径提供需求的功能应退让无其他途径提供需求的功能;

    3 水质要求低的功能应退让水质要求高的功能;

    4 水深要求低的功能应退让水深要求高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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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城市水体的控制水位应依据水体水位变化现状和水体规划功能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已编制城市防洪、排水、航运等工程规划的城市,应按照工程规划成果明确相应水体的控制水位;

    2 工程规划尚未明确控制水位的水体或规划功能需要调整的水体,应根据其规划功能的需要确定控制水位。必要时,可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对不同功能的水位和水深需求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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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岸线利用

5.3 岸线利用

5.3.1 岸线的使用性质应结合水体特征、岸线条件和滨水区功能定位等因素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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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岸线利用应优先保证城市集中供水的取水工程需要,并应按照城市长远发展需要为远景规划的取水设施预留所需岸线。(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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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生态性岸线的划定,应体现“优先保护、能保尽保”的原则,将具有原生态特征和功能的水域所对应的岸线优先划定为生态性岸线,其他的水体岸线在满足城市合理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前提下,应尽可能划定为生态性岸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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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划定为生态性岸线的区域必须有相应的保护措施,除保障安全或取水需要的设施外,严禁在生态性岸线区域设置与水体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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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生产性岸线的划定,应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确保深水岸线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生产性岸线应提高使用效率,缩短生产性岸线的长度;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相关工程设施的生态性和观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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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生活性岸线的划定,应根据城市用地布局,与城市居住、公共设施等用地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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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水体水位变化较大的生活性岸线,宜进行岸线的竖向设计,在充分研究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结合防洪和排水防涝工程要求,确定沿岸的阶地控制标高,满足亲水活动的需要,并充分考虑生活性岸线的生态性和观赏性,突出滨水空间特色和塑造城市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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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

5.4 滨水区规划布局

5.4 滨水区规划布局

5.4.1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以生态功能为主的滨水区,应预留与其他生态用地之间的生态联通廊道,生态联通廊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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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水环境保护,滨水工业用地应结合生产性岸线集中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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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水体岸线共享。滨水绿化控制线范围内宜布置为公共绿地、设置游憩道路;滨水建筑控制范围内鼓励布局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活动、会展博览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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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保持一定的空间开敞度。因地制宜控制垂直通往岸线的交通、绿化或视线通廊,通廊的宽度宜大于20m。建筑物的布局宜保持通透、开敞的空间景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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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滨水空间景观的塑造,分析水体自然特征、天际轮廓线、观水视线以及建筑布局对滨水景观的影响,明确滨水区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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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形成坡向水体的超标雨水径流行泄通道,并结合周边地势特点明确滨水规划区道路及滨水绿化控制线范围内的竖向控制要求。滨水绿化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宜作为超标雨水的短时蓄滞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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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水系修复与治理

5.5 水系修复与治理

5.5.1 水系改造应尊重自然、尊重历史,保持现有水系结构的完整性。水系改造不得减少现状水域面积总量和跨排水系统调剂水域面积指标。(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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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水系连通应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确需开展人工连通时,应把握河湖水系的自然规律,统筹考虑连通的需求和可行性,充分考虑连通的生物安全性和环境影响,避免盲目进行人工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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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水系修复应因势利导对渠化河道进行生态修复,重塑健康自然岸线,恢复自然漫滩,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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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水系治理应保障城市河湖生态系统的生态基流量,拦水坝等构筑物的设置不应影响水系的连通性,应通过河道贯通、疏拓、拆除功能不强的闸坝等工程措施,加强水体整体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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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水系改造应有利于提高城市水系的综合利用价值,符合区域地形地貌、水系分布特征及水系综合利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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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水系改造应有利于提高城市水生态系统的环境质量,增强水系各水体之间的联系,不宜减少水体涨落带的宽度。

5.5.7 水系改造应有利于提高城市排水防涝和城市防洪减灾能力,江河、沟渠的断面和湖泊的形态应保证过水流量和调蓄库容的需要,预留超标径流的蓄滞空间

5.5.8 水系改造应有利于形成连续的滨水公共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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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规划建设新的水体或扩大现有水体的水域面积,应与城市的水资源条件、排水防涝、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用地规划相协调,增加的水域宜优先用于调蓄和净化雨水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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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涉水工程规划协调

6.1 一般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涉水工程协调规划应对城市水系统(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排水防涝、防洪等)、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等进行综合协调,同时还应协调景观、游憩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内容。

6.1.2 涉水工程协调规划,应有利于城市水系的保护和提高城市水系的利用效率,减少各类涉水工程设施的布局矛盾,并应协调下列内容:

    1 涉水工程与城市水系的关系;

    2 各类涉水工程设施布局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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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涉水工程各类设施布局有矛盾时,应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的综合分析,按照“安全可靠、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可行”的原则调整工程设施布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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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涉水工程与城市水系的协调

6.2 涉水工程与城市水系的协调

6.2.1 选择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应优先选择资源丰沛、水质稳定的水体;在城市水系资源条件允许时,应采用多水源,并按照各水源的水质、水量及区位条件明确主要水源、次要水源或备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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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城市排水防涝与防洪工程应相互协调,避免河道顶托形成排水不畅。防洪工程应避免对城市水生态系统的破坏,水库的设置应保证下游河道生态需水量要求,堤防建设可能导致原水生态系统自然特征显著改变的应同步设置补救措施,雨水直排或合流制管渠溢流进入城市内河、内湖水系的,应设置生态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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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应结合再生水利用系统进行合理布局,促进城市水系的健康循环。径流污染控制工程宜结合滨水的城市绿化用地设置,并采用人工湿地等易于塑造滨水景观的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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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城市道路在满足交通的前提下应有利于水系空间的连续和水生态系统的完整,避免对水系的破坏,确需穿越水体的道路应采用桥、隧道等方式。滨水道路宜结合滨水空间布局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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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涉水工程设施之间的协调

6.3 涉水工程设施之间的协调

6.3.1 取水设施不得设置在防洪的险工险段区域及城市雨水排水口、污水排水口、航运作业区和锚地的影响区域。(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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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污水排水口不得设置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设置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污水排水口应满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目标的要求。(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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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桥隧工程建设应符合相应防洪标准和通航航道等级的要求,不应降低通航等级,桥位应与港口作业区及锚地保持安全距离,应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对水体环境功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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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航道及港口工程设施布局必须满足防洪安全要求。(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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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码头、作业区和锚地不应位于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桥梁保护范围内,并应与城市集中排水口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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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在历史文物保护区范围内布置工程设施时应满足历史文物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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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

 附录A 规划编制基础资料

附录A 规划编制基础资料

A.0.1 基础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根据城市水系的特征和规划的实际需要,提出调查提纲并有侧重地进行。

A.0.2 基础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分类进行,取得准确的现状和历史资料,并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测绘资料:水系规划使用的地形图,其精度不应低于城市总体规划使用的地形图精度,必要时还可利用航片、卫片等遥感影像资料。

    2 城市基础资料:包括自然地理、社会经济、历史文化和城市建设等方面资料。

    3 水体(及水资源)资料:包括城市水系的水体形态、面积、权属、水文特征、水质、底泥、重要水生动植物、地下水等内容,以及水体的利用现状;主水资源及客水资源相关资料。

    4 岸线资料:包括岸线形态、河势与岸线演变、使用现状,岸线水文特征和水深条件,陆生植物种类和分布、特殊岸线的概况,排水设施和防洪设施布局、规模。

    5 滨水区资料:包括滨水区的土地使用与批租情况、建设状况、人口总量与分布、滨水建筑景观状况。

    6 相关规划资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防洪规划、流域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利工程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流域管理规定。

    7 其他资料:包括水系的历史演变过程和流域状况,排入水体的污水量和污水成分,桥梁等水上构筑物的基本概况。

A.0.3 确有必要时,应开展专门的观测和调查。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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