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 为使疗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卫生和绿色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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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条明确了疗养院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作为第四类医疗机构疗养院的发展和建设应与之相适应,对疗养院的建筑设计提出了更高的五个要求。即:达到 “安全”,指应满足国家有关医疗机构安全的规定,和抗震、消防等防灾设计;“适用”,指房屋建筑要符合疗养需求;“经济”,指建设投资要产生社会经济效益;“卫生”,指设计要符合卫生学要求,包括给排水、通风、空调、采光、照明等设计都达到高标准;“绿色”, 指建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计中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疗养员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
1.0.2 本规范适用于综合性疗养院及专科疗养院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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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疗养院是供慢性病患者和职业病患者、亚健康及健康人员治疗与休养的预防保健医疗机构,将原规范中的综合性慢性疾病疗养院改为综合性疗养院更为准确地表达了现代综合性疗养院适用的范围。根据调研结果,全国多地已无传染性疾病疗养院和休养所,因此本规范未包含传染性疾病疗养院,且修订中将原规范可参照执行的休养所删除。
1.0.3 疗养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国策,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
1.0.4 疗养院建设应符合国家发展卫生医疗事业的相关政策,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应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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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1.0.4 此两条强调各地区各类疗养院建设的合法性、合规性。兴建任何性质、规模的疗养院,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符合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
1.0.5 疗养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贯彻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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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疗养院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疗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性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建设实施。
如疗养院所在地区或城市有可利用的医疗资源和餐饮、超市、公租房等公共服务资源,项目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应将这些设施中可利用的部分计入建设规模指标中,合理配置,这应成为疗养院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1.0.6 疗养院建设应根据当地卫生医疗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项目前期的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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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好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编制好符合客观规律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建设项目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对疗养院而言,虽然属于医疗机构,却不同于医院,特别是面对疗养院项目的建设量逐年递减的情况,建设单位和上级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疗养院的规模、性质、功能、标准,使投资效益得到充分发挥,为整个项目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1.0.7 疗养院建筑设计应按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和建筑及其与环境的相互关系。
1.0.8 疗养院建筑设计应将科学性、合理性、适应性有机结合,满足生活保障、医学技术、疗养康复及预防保健为一体的全面需求,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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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疗养院收治对象一般有以下几类人员:慢性病和职业病患者、亚健康和健康状态人员,各疗养院的设计应针对收治对象的不同设计各类用房和流程,以达到功能和设施的合理配置和全面需求。
1.0.9 疗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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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原规范:“疗养院建筑设计除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通则》已属国家规范,不必特别列出,因此将其删除。
2术语
2.0.1 疗养院 sanatorium
疗养院是利用自然、人工疗养因子,结合自然和人文景观,以传统和现代医疗康复手段对疗养员进行疾病防治、康复保健和健康管理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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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根据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发布)规定,疗养院属于第4类医疗机构。它不同于医院,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防病治病作用的自然疗养因子;二是具有优美安静的环境和景观;三是在此基础上制定必需的科学疗养制度,并付诸实施。即疗养院是以自然疗养因子和人工疗养因子为基础,强调利用非药物保健方式防病治病,在规定的制度下专门为疾病疗养、康复保健、增强体质而设立在疗养地(区)的医疗机构。与医院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 设院地址不同:疗养院一般设在具有某种自然疗养因子、自然环境比较清静优美的疗养地(区),而医院一般设在城镇人口比较密集的地区或厂矿企业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
2 收住对象不同:疗养院收治的对象大多是患有某些慢性病、职业病或为某些特殊职业的人员,具有疾病疗养、康复疗养适应证者。而医院收治的对象则是患有各种急慢性疾病或代偿机能障碍的病人,他们需要通过住院进行药物、手术等各种临床诊治。
3 设备条件不同:疗养院以使用自然疗养因子的各种设备条件为主,配备最基本的诊疗设备,包括各种生理功能检查设备、物理疗法、体育疗法的设备;而医院则需要大量的诊疗设备。
4 医疗和管理手段不同:疗养院应用疗养因子作为主要技术手段,并采用疗养因子与医疗技术、心理卫生、生活服务综合一体的方法,对疗养员进行一定诊疗或预防保健性的医疗检查,组织他们进行各种文娱活动和体育康复运动。而医院则是以药物、手术、放化疗、免疫基因、心理治疗等为手段,对多数病人要求卧床或静养,只允许其出院前在室内、外小空间活动,一般不组织病人开展活动。
2.0.2 综合性疗养院 general sanatorium
泛指针对患有一般慢性病、亚健康或健康的疗养员开展预防、保健、康复疗养和健康管理活动的疗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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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本规范将我国疗养院分为综合性疗养院及专科疗养院两大类。
综合性疗养院按其主管单位分为多种,主要包括职工疗养院、干部疗养院、特勤疗养院。特勤疗养院主要指部队疗养院和民航疗养院。其中部队疗养院按自身系统有若干分类。
2.0.3 专科疗养院specialized sanatorium
主要针对因从事接触粉尘类、化学、物理、生物及放射因素及特殊作业等各类危害人身体健康的作业而患有特殊疾病的疗养员,开展相关诊疗和康复活动的疗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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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专科疗养院主要是指政府或大型厂矿企业单位办的职业病疗养院、结核病疗养院、肝病疗养院等。由于我国对结核病、肝病等传染病有专业的治疗体系,且已收到良好效果,传染病病源减少,目前专科疗养院主要以职业病病源为主。
根据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规范第九条规定: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一)接触粉尘类;(二)接触化学因素类;(三)接触物理因素类;(四)接触生物因素类;(五)接触放射因素类;(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因此专科疗养院收治的疗养员主要指上述六类职业病患者。
2.0.4 自然疗养因子natural convalescent factor
系指自然界具有医疗保健作用的理化因子,如新鲜空气、日光、海水、森林、矿泉水、矿泥及景观等。
2.0.5 人工疗养因子artificial convalescent factors
系指光、声、电、热、磁等各种有益于人类机体健康的物理因子。
2.0.6 自然景观 natural landscape
指自然界原有物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的景观。
2.0.7 人文景观cultural landscape
指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的精神需求,在自然景观基础上附加人类活动的形态痕迹、集合自然物质和人类文化共同形成的景观,及依靠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综合运用文化和技术等方面知识,形成具有文化审美内涵和全新形态面貌的景观。
2.0.8 疗养员 convalescent
系指疗养院收治的对象,即患有某些慢性病、职业病患者及特殊职业人员,或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员及期望得到保健养生的健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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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疗养院收治的对象不同于医院收治的病人,疗养院应根据性质、自然疗养资源和技术、设备条件,制订适应症和禁忌症。收治适应症者,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适合疗养,而不是住院治疗;二是事先要有比较明确的诊断和体检资料;三是生活能够自理。对禁忌症病人不应接收。
“亚健康状态”是近年来中国医学界提出的新概念,又称为“第三状态”,是指人体处于健康和疾病之间的状态,表现为一定时间内的活力降低,医学检查虽无实质性改变确有程度不同的功能和适应能力减退的症状,各种患病的危险因素,具有发生某种疾病的高危倾向。如果不及时干预,有时会威胁人的生命。
2.0.9 疗养室 recovery rooms (convalescent bed-rooms)
供疗养员入住、休息、储物、盥洗、浴厕的房间,一般分为单间疗养室、套间疗养室和单元式疗养室,配有独立卫生间,视条件和需要配置厨房。
2.0.10 疗养员活动室convalescent living rooms
供疗养员阅读、交往、沟通以及开展文娱活动的场所。
2.0.11 疗养单元 convalescent units
由交通空间将一定数量的疗养室、疗养员活动室和一套配备完整的医护用房组合在一起所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空间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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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疗养者角度,凡是对恢复其机体有直接帮助的用房均属于疗养用房,而本规范所指的疗养用房特指在疗养单元内为疗养员提供起居、睡卧、活动及医疗、护理服务用房。
2.0.12 疗养用房 convalescent rooms
特指疗养单元内的各类功能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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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疗养院内的疗养单元与医院内的护理单元不同。疗养员多属于慢性病患者和“亚健康”人群,护士站可以是封闭、半封闭或开敞式。疗养单元不仅为疗养员提供日常生活所需,还宜提供日常健身及娱乐活动空间,甚至可以容纳其短期家庭生活。而医院收治的是需要特别护理的病人,护理单元对于医疗服务的需求较高,护士站必须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
疗养单元宜实施3“H”护理模式,即宾馆式“Hotel”的礼仪服务,医院式“Hospital”的个性化护理服务,家庭式“Home”的温馨服务。
2.0.13 理疗physical therapy
系指利用自然或人工的物理因子作用于人体,使之产生有利反应,达到防治疾病目的的诊疗技术,其中以中医药学及民族医药学的内病外治手段开展的理疗活动,如针灸、按摩推拿、中药贴敷、穴位注射、刮痧拔罐等称为传统医学理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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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利用人工疗养因子理疗,是疗养院的重要治疗方法。理疗科医生的工作重点是配合疗养单元的医生,选用最有效的理疗项目进行疗效分析,不断总结经验检查指导和改进理疗护士的操作技术,开展新的理疗和科研工作,特别应关注各地区各民族的医疗外治手段的应用与开发。
2.0.14 理疗用房 physical therapy rooms
放置各种理疗设备、工具并利用其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的用房。
2.0.15 医技用房 diagnostic & treatment rooms
运用专门的诊疗技术和设备,协同临床提供疾病诊断依据,判断生理、病理状态,制定治疗、预防措施及疗养方案的辅助科室用房。
2.0.16 健康管理用房 health & management rooms
对健康、亚健康人群、患有慢性病的疗养员的健康状态及潜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监测、分析、评估、预防,以及为维护健康进行健康干预提供全过程服务的用房。
3基本规定
3.0.1 疗养院的建设应与当地气候、地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民族习俗和传统文化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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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气候类型多样,各地区、各民族及城市与农村的社会条件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建设疗养院应根据各地情况,因地制宜,采用所在地区乐于接受且便于运营的做法进行建设。
3.0.2 疗养院应建在具有某种自然疗养因子,环境适宜,风景优美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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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疗养院以自然疗养因子为主要防治手段,其建筑设计应为充分利用自然疗养因子创造最便捷、有利的条件,增强提高疗养员的身心健康。
3.0.3 疗养院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生态保护。
3.0.4 新建疗养院设计应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且留有可发展或改、扩建的用地。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及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3.0.5 疗养院设计应以人为本,以疗养员为中心,满足其居住使用要求,提供疾病防治、康复疗养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等服务。
3.0.6 疗养院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污水处理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应与疗养院建筑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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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水、电、通信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是疗养院的基本条件。大部分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埋置于地下,与疗养院建筑同步建设,将会减少施工的难度。
3.0.7 疗养院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医疗机构安全的规定,按国家标准做好相应的安全设计,包括防火、防灾、安防设施、通行安全、疗养设施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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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根据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提高建设标准的指示及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审暨整合精简工作的会议精神,本次修订特别强调疗养院的安全设计。保障疗养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所以防火防灾等安全措施都应考虑到设计中。防火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抗震应满足相关规范建筑抗震等级要求;在发生灾情时建筑内部及外部环境都应该满足安全疏散及安全通行的要求。设施安全方面要注意氧气瓶库、酒精库、药库、制剂室、胶片室等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
3.0.8 疗养院绿色、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执行。
3.0.9 疗养院人文景观应与自然景观形成完整系统,对绿化、景观、建筑室内外空间、环境和标识导向系统做综合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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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疗养院以改善疗养员的外界环境作为整体性综合治疗的基础,其环境、景观质量是疗养员生理及心理疗养的质量保障。因此对绿化、景观、建筑室内外空间、环境和标识导向系统做综合性设计,是为了提供一个人性化、安全、舒适的疗养环境。
3.0.10 新建疗养院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市场需求和投资条件确定建设规模,建设规模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进行划分,标准如表3.0.1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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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疗养院是整个医疗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子系统,是建立完善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扩建疗养院的建设规模及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设计,划定建设规模尤为必要。根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第7.0.3条规定,疗养院建设规模划分为四种,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修订组通过实地调研,得出部分疗养院规模的数据,又分析《2015-2020年中国疗养院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中的数据(各相关数据详见表3.0.10-1、-2、-3、-4),均显示疗养院的规模最小为小于100床,100床至300床的中型疗养院比例最大,还有少量超过500床的特大型疗养院。比对《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根据国内不同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特别指出,不建议新建大型和特大型疗养院。通过本规范的修订,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疗养院的建设,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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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的统计数据算出,2003年至2013年十年间全国疗养院,平均拥有床位数在158张—211张床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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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的统计数据算出,2013年全国183家疗养院中,无论城乡、农村,国有、集体,社会、政府,大部分疗养院规模均在150张床和300张床之间,只有15家非公立疗养院床位数少于100张,42家卫生部系统的疗养院平均床位数大于30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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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3.0.10-3、-4的统计数据算出,2007-2012年六年中全国各省市、各地区疗养院数量除辽宁地区锐减50%以外,变化幅度不大,平均每个疗养院床位数有增有减,大部分地区基本保持在100张床和300张床之间。
3.0.11 新建疗养院应根据已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拟投入项目的投资条件,合理确定疗养院的建筑标准。
3.0.12 疗养院建设若有条件可根据需求设置养老区或一定数量的老人疗养床位,其设施应符合现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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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 参考国外一些资料,疗养院与养老院的结合十分密切,如瑞士、日本,有的是二院合一,有的是疗养院内设置养老区或一定数量的老人疗养床位。考虑到今后25年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增长期.为了适应我国现状,可在大型或特大型疗养院内设置一些床位或独立区域,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疗养式的养老场所,或做短期调理。用于老人的疗养室内的厕浴设施、地面、家具等均应做到适老化。
4场地和总平面
4.1 场地
4.1.1 疗养院选址应遵守国家有关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或森林公园等疗养区的法律法规,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及疗养区综合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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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据此,制定本条。
4.1.2 选址应充分考虑环境和生态保护,场地内无空气和水质污染隐患,并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无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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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建筑全寿命周期是指建筑从建造、使用到拆除的全过程。包括原材料的获取、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施工与安装、建筑的运行与维护,以及建筑最终的拆除与处置,都会对资源和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关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意味着不仅在规划设计阶段充分考虑保护和合理利用周围因素,建筑运营阶段能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低耗、无害环保的活动空间,同时也保证了施工及拆除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影响降到最低。
4.1.3 场地位置应交通方便,环境幽静,日光充足,通风良好,符合卫生学要求,并具有所需能源的供给条件、市政设施,和便于种植、造园之处。
4.1.4 场地应为总平面布置提供最优可能性,合理安排建筑功能分区、主要出入口,以及庭园绿化、室外活动用地等。
4.1.5 天然气管道、高压电线、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疗养院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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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天然气管道、高压电线、输油管道穿越或跨越疗养院区,会对人的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安全隐患,因此严禁穿跨越院区。当确需在疗养院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4.2 总平面
4.2.1 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应充分考虑场地原有地形地貌、园林绿化、地物水面等的利用。
4.2.2 依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疗养院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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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本条依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规范7.0.3条制定。
本条注1在指标之外参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第二十七条,设定11㎡/床的增幅建设指标面积,用于保健房间、单列项目用房建设和疗养院的发展用地,满足建设用地的实际需要,同时使疗养院的发展用地得以保障,避免土地浪费。其中单列项目用房面积标准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第二十一条。
本条注2所规定用地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同时也可参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结合疗养院科研机构具体特点确定,其科研用地应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的标准另行增加建设用地面积。
4.2.3 疗养院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绿化用地、道路用地及室外活动用地,有条件时预留发展用地。
1 建筑用地主要包括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医技门诊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的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
2 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及水面。
1)各种绿地内的步行甬路应计入绿化用地面积内;
2)植被达标的绿地停车场或慢行道应计入绿化用地面积内;
3)未铺栽植被或铺栽植被不达标的室外活动场地不计入绿化用地。
3 道路用地包括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用地。
1)道路包括消防车道、机动车道、慢行道、人行道;
2)广场包括无顶盖且无植被的广场;
3)用地面积计量范围应界定至路面或广场停车场的外缘,且停车场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4 室外活动用地包括供疗养员体疗健身和休闲娱乐的室外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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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本条规定了疗养院用地范围内应建设的基本内容和绿化、道路用地的计算规则。绿化用地条文中的步行甬路指绿地中宽度不大于一米的小路。
条文中所述职工生活用房指职工住宅,不包括职工餐厅和集体宿舍。
4.2.4 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布局,合理确定容积率,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绿地率不宜低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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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本条参考《建筑设计资料集7》(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第二版)疗养院建筑设计相关的内容和调研结果制定。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疗养院建设中应提高土地利用率。有效利用地下空间设置辅助设备用房、停车库等相关用房。尽管建设成本有所增加,但少于节约土地所产生的价值。
通常情况下,在建筑设计前期阶段,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建设指标均由城乡规划部门把控。当疗养院建设项目没有相关部门给出明确规划指标时,可参考此条规范执行,且容积率不大于0.8。
为保障疗养院内有足够绿地面积及室外活动场地,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绿地率不宜低于45%。
4.2.5 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自然疗养因子,合理进行功能分区,人车流线组织清晰,洁污分流,避免院内感染风险;
2 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方便管理,减少能耗;
3 应处理好各功能建筑的关系,疗养、理疗用房、餐饮及公共活动用房宜集中设置,若分开设置时,宜用通廊联接,避免产生噪声或废气的设备用房对疗养室等主要用房的干扰;
4 疗养、理疗和医技门诊用房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明显易达,应设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平台上方设置雨棚。
5 疗养室应能获得良好的朝向,其建筑主要朝向的间距应为前栋建筑物高度的2 ~2.5倍,且符合当地日照标准,并保证最小间距不小于12m;
6 疗养院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其设备用房、厨房等后勤保障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医疗废弃物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对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医疗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
7 应合理安排各种管线,做好管线综合,且便于维护和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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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本条款规定了疗养院总平面应遵循的设计要求,以避免总平面设计不到位而留下隐患。在实际设计工作中,应全面贯彻落实,不可偏废。
5 本条款依据住宅间距还应满足视觉卫生等要求制定。住宅规范中规定为保证居室采光,任何类型建筑与住宅相邻时,需考虑视觉卫生的要求,住宅客厅与卧室的窗与相邻建筑的窗正对时,宜保持一定卫生间距,多层不宜小于12米,中高层、高层不宜小于18米。疗养室与居室的功能有相似之处,故沿用此规定。
6 对于中型、大型疗养院,医技、门诊及后勤等功能用房较多,就会增加相应交通流线,如果只设一个出入口难以满足交通流线组织清晰的要求,将对疗养院的疗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 在总平面设计阶段,结合发展需要进行管网综合设计是实现疗养院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工作内容。
4.2.6 疗养院内的场地设计应包括室外导向标识系统、道路系统、环境和景观系统、室外活动场地、停车场设计。
4.2.7 室内、外导向标识系统均应遵循准确、简洁、连续、安全,易识的原则设置,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向标识系统应提供明晰的交通引导,实现人流、物流快速合理分流;
2 导向标识牌的位置应布点科学、指向明确、视觉直观;
3 导向标识牌的文字、图标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且应符合国家行业管理规范要求;
4 导向标识牌的材料选用应安全,严禁使用易碎、易爆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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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疗养院设置完善科学的导向标识系统,有助于使用者实现视觉导向、就诊便捷的目的,快速认知到达各个功能区域,提高疗养院的整体形象,更是人性化设计的体现。
4.2.8 疗养院道路系统设计应满足通行运输、消防疏散的要求,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行人车分流,执行院内机动车限速行驶;
2 机动车道路应保证救护车直通所需停靠建筑物的出入口;
3 车行道一侧宜设不小于1.50m宽的人行道,并满足无障碍设计;
4 设置完善的人行和非机动车行驶的慢行道,且与室外导向标识、绿化景观、活动场地相结合,其有效宽度不宜小于1.50m,路面应平整、防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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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为保证疗养员在全院各处的活动安全,对机动车实行全院限速行驶,且在场地出入口及院内道路交叉路口用标识牌明示限速值,并确保救护车畅通到达需要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以便于及时救治危重病人。
4.2.9 疗养院应遵循整体性、功能性、生态性、人文性原则,做好室外环境和景观系统设计,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顺应当地的气候条件,结合自然环境进行设计;
2 应结合场地的地形地貌,融入地域的历史、文化元素;
3 应利用自然植被进行绿化设计,做到室、内外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垂直与水平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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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疗养院的环境与景观是提升疗养院品质,增强疗效的有力载体之一。因此本次修订增加此条,在设计中给予重视。
一个良好的疗养院室内外环境及景观系统设计不仅为疗养员提供安全、舒适的休闲环境,还可以创造积极的交往空间和适宜的疗养场所。景观疗养是当今疗养院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室外环境景观设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整体性原则,根据疗养院规模、性质,设计与当地地理环境、自然景观及文化特色相匹配的室外环境和景观;
2 功能性原则,针对疗养员的身体条件及疗养需求,种植具有芳香挥发物的植物,美化空间环境,设计适宜的景观小品,利用声光、色彩、形态、体量等各种美学元素刺激人体听觉、视觉、嗅觉、触觉,发挥其调节人体神经功能作用,促进疗养员身心健康;
3 生态性原则,环境景观设计中应做到涵养水质、保持水土,种植高大树木,增大植被面积,形成能遮风蔽日、调节温度和湿度、净化并补充清新空气的小范围的宜居生态结构;
4 人文性原则,提供满足疗养员鉴赏文化、提高文化品位的需求,利于修身养性的外部景观。
4.2.10 疗养院建筑的外部环境组织及细部处理应做到无障碍化,室外公共设施尽可能适合轮椅通行者、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或老人等不同使用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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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要求室内外空间的无障碍化,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的疗养需求。
4.2.11 疗养院室外活动用地应结合场地条件和使用要求,设置日光浴、空气浴、海水浴、淡水浴、运动场等室外活动场地,且符合下列要求:
1 活动场地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如设有硬质铺地宜采用透水铺装材料,表面应平整防滑,排水通畅;
2 活动场地应与慢行道相连接,保证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3 选择适合体疗健身的活动场地宜设置小型健身运动器材,其面积不宜小于50㎡;
4 供休闲娱乐的活动场地应设置一定数量的休息座椅及环境小品;
5 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宜设置男、女或无性别卫生间,其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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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室外活动用地是疗养院建设用地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疗养员进行室外体疗的主要场所,根据基地条件和使用要求合理设置日光浴、空气浴、海水浴、淡水浴、运动场等室外活动场地。通常情况下,日光浴和空气浴场地按疗养院总床位的50%~60%计算床位数,日光浴场的面积按4.5㎡/床计算;空气浴场的面积按3.5㎡/床计算,日光浴场和空气浴场也可以设在疗养院用地之外。海水浴、淡水浴场地的面积主要根据基地条件确定,而运动场地的面积除受基地条件限制外,还要根据疗养院的使用要求确定运动项目,满足运动设施的使用要求。
4.2.12 疗养院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库,并在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及办公用房等建筑主要出入口附近留有车辆停放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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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 本条规定疗养院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库,停车场用地面积或停车数量应根据建设规模和实际需求设置,且不应低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疗养院的停车场或停车库除满足外来车辆的临时停放,还应考虑内部车辆的永久停放,且满足小型客车、救护车、大型客车等多种类型车的停放要求,还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电动车的充电设施。本条还规定了在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及办公用房等建筑主要出入口附近留有车辆停放空间,车辆应能到达建筑物的主入口,目的是方便接送疗养员。
5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疗养院建筑应由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医技门诊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等构成,其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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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建筑面积指标(㎡/床)是疗养院建筑设计中的一个重要指标,这项指标表明了床位数与建筑面积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同时可以根据这项指标计算出建筑总面积的大小。原规范对建筑面积指标未作规定,为了完善规范,使之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修订组在全国183家疗养院中,抽样调查了8家,同时参考《2015-2020年中国疗养院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前瞻报告》)中部分疗养院的调查数据(2014年的统计),得出不同规模疗养院的建筑面积指标。
调查数据基本情况如下:

表5.1.1-1、-2、-3摘自《2015-2020年中国疗养院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前瞻报告》)中部分疗养院的调查数据(2014年的统计)。
以上各表数据显示了疗养院床均建筑面积多在47-95㎡/床范围内,有极个别的疗养院床均指标偏低,政府办疗养院多在47-69㎡/床之间,还有些社会上的疗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超过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规定的建设标准。
综合上述,确定了本条疗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范围。
本条注1、3、4分别参考现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制定。注4是指综合、专科疗养院,虽然规模、性质、标准不同,但均有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可能,培养后继人才也是疗养院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应给与此类用房足够的面积。
本条注2参照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制定,即: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
5.1.2 5.1.1条中所述的疗养院建筑功能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参考表5.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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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若疗养院建设以综合性医院的配备标准,且疗养室以两床间为主,职工数与床位数之比为0.50-0.65,其中医护人员占50-60%,疗养用房指标宜用下线,其他各项用房指标宜用上线;若疗养院建设配以简易基础医疗检查设备,且疗养室以三床间为主,职工数与床位数之比为0.45-0.55,其中医护人员占45-50%,疗养用房指标宜用上线,其他各项用房指标宜用下线。
5.1.3 疗养院建筑各类功能用房的配置,应根据其性质、规模、需求的不同,按基本配置和选择性配置内容确定,详见表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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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疗养院设置的各类功能用房依据其不同规模、性质、标准必然有所不同,根据实际调研结果,参考丁继华主编的《现代疗养院疗养技术与规范化管理实务全书》及《建筑设计资料集7》第二版疗养院建筑设计相关的内容,拟定了基本配置和选择性配置的具体功能用房。基本配置是各类疗养院保证其功能正常发挥的最低配置,选择性配置则可根据疗养院的规模、性质、标准及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自行选择。
5.1.4 疗养院应保证疗养、理疗、医技门诊、公共活动用房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其主要功能房间窗地比不宜小于表5.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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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根据目前现状,过分强调一些用房的采光比值显然不现实,本规范修订中取消了原规范规定的浴室、盥洗室、厕所等房间的直接采光要求,但有条件的,还应采用自然通风和采光,降低运行成本。
5.1.5 疗养院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用地条件、使用要求等情况合理确定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并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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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疗养院在疗养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正在发生着巨大变化,因此要求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有利条件,如管井、设备机房的布置与负荷计算等。
5.1.6 设置疗养用房、医技用房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其它用房按照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相应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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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 5.1.7 为了增加疗养院建筑的安全性,强调疗养、医技、理疗等用房应做好抗震与防火安全设计,故增加此两条条款。
5.1.7 设置疗养用房、理疗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用房按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应的规定执行。
5.1.8 疗养院建筑的层数应根据用地规划条件及场地的环境特征确定,一般不宜超过四层,供疗养员使用的建筑超过两层应设置电梯,且不宜少于二台,其中一台应为医用电梯。电梯井道不得与疗养室和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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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体现对人的关怀,提高了电梯设置的标准。原规范规定“疗养院建筑若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已不能适应现代疗养院发展需求,故改为“供疗养员使用的建筑超过二层者应设置电梯,且不宜少于两台,其中一台应为医用电梯”。
5.1.9 疗养院内供疗养员使用的建筑场所及设施应按无障碍需求设置,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5.1.10 疗养院建筑的热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5.1.11 疗养院建筑主要房间的允许噪声级和隔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5.1.12 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等用房的建筑装修和室内环境设计应有利于疗养员的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特点,且符合下列要求:
1 疗养院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2 顶棚装修设计及材料应便于清扫,防积尘;
3 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和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用防碰撞材料和设施;
4 除特殊要求外,有疗养员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不起尘、易清洁、防滑的材料铺装;
5 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水疗和泥疗设施,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6 水疗、泥疗、浴室、卫生间、厨房等多水房间的隔墙及顶棚、楼地面应采取防潮或防水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5.2 疗养用房
5.2.1 疗养用房由疗养室、疗养员活动室、医护用房、污洗室、库房、开水间、公共卫生间和服务员工作间等组成,通常按病种或疗养员床位数分成若干个互不干扰的疗养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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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疗养用房是疗养院中的主体功能用房,是疗养员日常接触最为频繁的场所,疗养用房人性化设计应做到以下几点:
1 以疗养员为中心,提供如家一样的疗养氛围;
2 卫生、安全、安静的环境系统;
3 高效便捷、易通达的交通系统;
4 明确清晰的导向系统,以防止产生方向感的错误。
5.2.2 每个疗养单元的床位数,可根据收治疗养的对象、护理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宜为40~50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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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疗养用房分成若干个互不干扰的疗养单元,便于护理与管理。
规划疗养单元,确定每个疗养单元床位数,各个国家都有着自己的规定。20世纪50年代,耶鲁大学公众健康学院提出了“耶鲁交通指数”,70年代美国医学规划学会又发展出衡量护理单元中护士行动距离的指标——床距系数(即平均护理距离除以床位数),是确定提高护士巡行效率的设计工具。建筑师以这个指数和工具作为参考进行护理单元的设计研究,确定了每个护理单元服务的床位数,走廊总长,护理单元周长及总面积等重要参数。尽管这种护理模式不同于我国现状,但这些参数对护理单元平面设计及床位数的确定具有决定性影响。据统计,20世纪70年代,我国医院护理单元床位数一般在40—50床,并以50床为多。从80年代至今,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观念的进步,护理单元床位数已经普遍下降至40床左右。国外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日本的一个护理单元床位数一般在45—60张,而欧洲每组护理在16—24张床范围(德国医院协会数据),不超过30床。疗养院收治的疗养员多属慢性病患者或亚健康人群,一般都可以自理,因此每个疗养单元的床位数依然参照医院护理单元的床位数标准,设置40—50床。
5.2.3 疗养单元应具有良好的室内外环境,且符合下列要求:
1 疗养室及疗养员活动室应具有良好的朝向和视景且不应设置在地下室;
2 疗养单元内应以单间疗养室为主,可根据需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套间疗养室,并视其规模和条件选择设置少量的单元式疗养室。
3 疗养单元内如设心脑血管病疗区,医护用房应设监护室和急救室,急救室应设厕位;
4 疗养室及疗养员活动室净高不宜低于2.6m,医护用房净高不宜低于2.4m,走道及其他辅助用房净高不应低于2.2m。
5 疗养单元内宜设置探视人员卫生间;
6 开水间应设有效的排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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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疗养院可视规模、标准和条件设置单间、套间和单元式疗养室,一般多以单间和套间疗养室为主,空间布局一般均参照酒店。
单间疗养室指以一个开间的疗养室,居住空间和起居活动空间一体化,配有独立卫生间,使用者个人或家庭私密空间相对不独立,且多数配置2—3床,既能满足疗养员之间的交流需求,也能更好的平衡和满足护理条件,宜大量发展。
套间疗养室指以两个及两个以上开间的疗养室,居住空间和起居活动空间相互独立,配有卫生间、厨房。空间布局一般参照酒店套间,使用者个人或家庭私密空间相对独立。
单元式的疗养室吸取别墅及单元式住宅风格,居住空间和起居活动空间相互独立,配有卫生间、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且有专属电梯及疏散楼梯。空间布局灵活,使用者个人或家庭私密空间基本独立。
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和科技较发达,建设了许多不同标准的单人和家庭疗养室。我国改革开放后,由于人们生活质量提高,思想观念更新,各种消费形成了多元化趋势 ,为满足不同疗养员不同层次的需求,新增了“疗养单元内应以单间疗养室为主,可根据需求设置套间疗养室,并视其规模和条件选择设置少量的单元式疗养室”的条款。
5.2.4 设置疗养用房的建筑应设门厅,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厅可划分为总台服务区、休息区、上网区、商务中心、零售店等功能空间,其中总台服务区位置应明显,标识应醒目;
2 总台服务应24小时值班,负责疗养员入住、接待、行李暂存等服务;
3 楼、电梯厅宜临近入口门厅设置,并应满足防火疏散的要求;
4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他防寒设施;
5 门厅应结合室内导向标识系统组织好人流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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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结合目前我国社会发展需求,或者在疗养用房所设的门厅内,或者在疗养院的门卫处应考虑设置收寄快递的功能。
5.2.5 疗养室基本参数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疗养室应为每位疗养员设独立使用的储物空间;
2 疗养室宜设阳台,净深不小于1.50m,长廊式阳台可根据需要分隔;
3 疗养室室内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5m;
4 疗养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00m,宜采用亚光饰面,其上应设观察窗;
5 疗养室内的厨房,若使用燃气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若使用电炊式且无条件直接对外采光通风,应有机械通风措施。并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6 疗养室室内宜设晾衣设施,其位置应设在使用方便,不妨碍观瞻处。
7 疗养室床位两侧应留出护理操作所需的空间,单排床位数不应超过3床,且临墙床的长边距墙面的间距不应小于0.60m,两床长边的间距不应小于0.8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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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目前的疗养室内大多缺少晾衣设施,给疗养员造成很大不便,故此款沿用原规范条文,且明确了晾衣空间的位置。
5.2.6 疗养室内卫生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至少配置洗面盆、洗浴器、便器三种卫生洁具,有条件时宜设洗衣机位;
2 门的有效通行净宽不小于0.80m,净高不低于2.10m;
3 卫生间宜采用外开门或推拉门,门锁装置应内外均可开启;
4 卫生间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排气措施;
5 老人疗养室内的卫生间设施应做到适老化。
5.2.7 疗养员活动室可采用封闭式,半封闭式或敞开式,宜设置在每个疗养单元的入口处,或中心附近,与护士站相邻,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室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宜选择有两个采光方向的位置;
2 活动室宜设阳台,阳台进深不宜小于1.5m。
3 活动室的门净宽不宜小于1.2m,若条件有限,净宽不应小于1.00m,宜采用亚光饰面,其上应设观察窗。
5.2.8 医护用房由医师办公室、护士站、处置室、治疗室、护士值班室、医护人员专用更衣室及淋浴和卫生间组成,且集中设置。如疗养院未设有门诊用房,根据需要还应设置观察室、急救室、监护室和主任医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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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疗养员活动室是供疗养员阅读、活动、交往和观景的综合性空间,是疗养单元中最为活跃的场所,与护士站临近设置,便于管理,能及时照顾到疗养员随时发生的状况,在紧急情况下做出快速护理服务。
5.2.9 护士站可采用半封闭式或敞开式,应设在疗养单元的近中心处,若疗养单元较短时,也可设在其入口附近,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护士站满足接待疗养员、探视人员,编写存放疗养员资料,接受疗养员和医生的呼叫信号,进行健康咨询及健康引导服务等功能;
2 护士值班室内应有更衣空间和衣物存放处;
3 如设心脑血管病疗区,与之匹配的监护室与急救室应靠近护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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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护士站的设置一般随疗养单元的空间形式而变化,位置宜在疗养单元适中或者核心部位,面向大部分疗养室,或设在入口处,临近交通核区,以提高医护人员的工作效率,缩短巡视距离。
5.3 理疗用房
5.3.1 疗养院应充分有效地利用自然疗养因子,并视其性质、规模选择设置人工疗养因子和与其匹配的理疗用房及体疗用房。理疗用房宜集中设置、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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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疗养院主要是运用自然疗养因子和物理疗养因子治疗疾病和健身,因此理疗科室较多,分类相对详细。理疗用房系指各种理疗方式的用房,包含用于安放各种理疗仪器,进行治疗的疗室以及医护人员办公室、更衣室及辅助用房等。
为方便疗养员就医和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各种理疗科室宜集中设置。其原则是根据其所拥有的自然疗养因子和自身规模、性质、条件而定,要处理好理疗室的分区,避免相互干扰。另外温泉浴、海水浴、泥疗等一般多设有室外理疗空间,设计均应注重室内外空间的联系,与自然环境的融合。
5.3.2 有矿泥资源的疗养院,宜设置室内泥疗用房,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设置室外泥疗区,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泥疗用房由贮泥、备泥间、男女治疗间、更衣、淋浴间、休息间、洗涤干燥间、卫生间等部分组成,其面积根据疗养院的规模和条件设定;
2 泥疗用房宜设于建筑物的底层,并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3 泥疗治疗池池壁应为耐水、耐磨、易清洁的无毒材料;
4 贮泥间室内温度不宜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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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泥疗是物理疗法的一种,利用自然界的泥,经过选择、加工、加热后用以治疗疾病。泥疗所用泥的种类有粘土、淤泥、泥煤、火山土、矿泉泥及海泥等。
5.3.3 有海水、温泉资源的疗养院,应设置室内水疗用房,宜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设置室外水疗区,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水疗用房和室外水疗区宜相邻设置,独立成区,若受场地限制分开设置时,应有通廊连接;
2 水疗用房应远离有噪声控制要求的功能房间;
3 水疗用房一般由医护办公室、水疗室、男女更衣室、卫生设施、淋浴室及贮存室等组成,干湿分区应明确;
4 水疗室根据需求设置不同的水疗设施,如涡流浴,蝶形浴、水中行走池、四槽浴及规格不等的水疗池,或全身浴、坐浴、针状浴、雨状浴、直喷浴、扇形浴等,其面积根据水疗设施的数量、尺寸以及医务人员的操作空间,疗养员的轮椅活动空间等因素确定;
5 水疗室墙面、顶棚应采用防水面层材料,地面应铺设防滑耐磨材料;
6 水疗室内应设一个洗手盆和一个拖布池,地面宜采用带孔盖板的排水沟;
7 水疗室、更衣室、淋浴室的窗户应有视线遮挡设施,或设采光通风高窗;
8 四槽浴台座应设有绝缘措施,给水管宜敷设于管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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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水疗是利用不同温度、压力和溶质含量的水,以不同方式作用于人体以防病治病的的方法。按形式可分浸浴、淋浴、喷射浴、漩水浴、气泡浴等;按其温度可分高温水浴、温水浴、平温水浴和冷水浴;按其所含药物可分碳酸浴、松脂浴、盐水浴和淀粉浴等;按其形状可分为步行态康复浴、蝶形浴(亦称“8”字形浴)、全身涡流气泡浴、水下跑台、四槽浴等。理论上讲,疗养院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设置水疗设施,或采用成品设备,或施工建造各种浴池。此外,生活用水也可以水疗,但据了解,国内疗养院单纯设置生活用水水疗的不多,多以温泉浴和海水浴为主。
5.3.4 人工疗养因子的理疗用房一般由电疗、光疗、蜡疗、声疗、磁疗治疗室及配套的医护人员办公室、更衣室等辅助用房组成,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各治疗室宜采用单间形式,面积视理疗床位数、设施和设备的尺寸,以及医务人员的操作空间,疗养员的活动空间确定;
2 一般治疗室设置的床位数不宜多于4张,相邻两张理疗床的长边间距不宜小于0.80m;
3 各治疗室内应设洗手池;
4 各治疗室的门净宽不宜小于1.2m,若条件限制,净宽不应小于1.0m,以方便轮椅通行。门宜采用亚光饰面,其上应设观察窗。
5.3.5 电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疗用房应独立设置高频、超高频、静电、电睡眠等疗室;
2 高频、超高频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包括其门窗均应有屏蔽措施,且医护人员工作台与治疗机中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3 静电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治疗仪及治疗椅(床)边缘外半径1m的空间内不得放置任何金属物品,不得停留任何人;
4 电睡眠室应有遮光隔声措施,相邻两治疗床长边之间隔间净宽不宜小于1.80m,以方便安置设备和轮椅通行;
5 电疗用房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墙面应做不低于1.20m的绝缘墙裙;
6 电疗用房室内各种管线应暗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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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电疗是利用不同类型电流和电磁场治疗疾病的方法,是理疗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电疗室分低频电疗室、中频电疗室、高频电疗室等疗室。低频电疗指直流电疗、直流电药物导入疗法;中频电疗指音频电疗、正弦调制中频电疗、脉冲中频电疗、高级电脑中频电疗、干扰电疗、中频电药物渗透治疗;高频电疗指五官科超短波电疗、超短波电疗。此外还有静电疗法等。
5.3.6 光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疗用房应单独设置激光室、紫外线光疗室,并有通风换气设施;
2 激光室墙面、顶棚应为深冷色调,窗不应采用反光玻璃;
3 光疗用房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墙面采用不低于1.20m的绝缘墙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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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光疗是应用日光、人造光源中的可见光线和不可见光线防治疾病的方法。光疗分为窄谱红光疗、红外线疗、冷光紫外线疗、体腔水冷紫外线疗、全身紫外线疗、激光治疗等。
5.3.7 蜡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蜡疗用房由治疗室、贮蜡、熔蜡、制蜡室等组成;
2 治疗室应独自设置,视需要可附设洗涤小间;
3 蜡疗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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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蜡疗是以石蜡为主要原料来治病的一种方法,是一种利用加热的蜡敷在患部,或将患部浸入蜡液中的理疗方法。
5.3.8 传统医学理疗用房由针灸、按摩推拿、中药贴敷、穴位注射、刮痧拔罐等疗室组成,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统医学理疗用房宜集中设置,若疗养院设有门诊,可与其结合独立成区;
2 治疗室宜采用普通单间形式,放置3-4张床位,若采用大开间,床位以不大于10张为宜;
3 治疗室内两平行治疗床之间宜设隔帘;
4 艾灸室、中药疗室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5.3.9 疗养院根据需求设置室内体疗用房和室外体疗区(即室外体疗健身活动场地),室内体疗用房按疗养院规模、性质选择设置球类场馆、健身房、气功室、游泳馆(池)等及配套辅助用房,且符合下列规定:
1 球类场馆包含篮球、排球、台球、网球、保龄球、羽毛球、乒乓球等场馆,其面积根据选定的体育项目确定,位置宜设在建筑物底层;
2 视需要体疗用房内可附设功能检查室、诊察室、贮存室等,若设有等速运动测定功能检查室,其门净宽不应小于1.50m;
3 体疗用房应避免对临近用房的干扰,如设置在楼层,其隔墙及楼板应采取隔声措施;
4 体疗用房的面积、净高应根据体疗设施的尺寸,以及医务人员的操作空间,疗养员的活动空间确定;
5 体疗用房地面面层宜采用防滑、有弹性、耐磨损材料;墙面应采用耐碰撞、易擦拭的面层材料,室内墙面应留有安装镜子的位置;
6 游泳馆(池)面积视场地条件确定,宜与水疗区结合设置;
7 球类体疗用房设计参照国家现行《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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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体疗即运动疗法,包括疗养员的主动运动,即利用自身力量通过器械或徒手,进行全身或局部运动,以及疗养员借助于康复师指点和帮助,利用器械被动运动,以恢复和提高感觉功能,可分别在室内、外进行。本条均指在室内进行的体疗。
5.4 医技门诊用房
5.4.1 疗养院应设置医技用房,医技用房应根据疗养院的规模、性质,设置与其匹配的基础检查室及医疗设备用房,一般包括放射、检验、功能检查、超声诊断、药剂等科室,以及病案室、医学图书室,如需要还可设置影像检查、核医学诊断等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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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医技科室是整个疗养过程的技术支撑平台,是疗养院集中布置检查、诊断设备的部门,其配备用房类型、规模主要由疗养院的性质、规模以及是否可以共享所在地区的卫生医疗设施等因素决定,力求达到疗养院所在地区的医疗资源共享和疗养治疗效率提高,同时服务于疗养院疗养员及临近区域的居住人员。部分侧重身体健康状况检测和预防性质的健康疗养院,需设健康体检中心,此外还应包括健康保健、咨询及健康引导服务用房。
疗养院的医技门诊用房设计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中的有关规定。
5.4.2 疗养院应设置供应室,根据规模或独立设置,或设置在医技门诊科室内,应避免洁污交叉。
5.4.3 疗养院应设置急诊抢救室以及观察室、处置室、中西药房,其位置或与门诊结合设置,或设在疗养用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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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急诊用房是为了预防疗养员的突发紧急状态而设置,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其配置标准要比综合性医院急诊部的配置等级低,但必须设有抢救室、治疗室和处置室,多与门诊合设或毗邻配置,归于门诊部管理。
5.4.4 疗养院宜设置心理健康咨询治疗室,如需要,可设置睡眠治疗室。
5.4.5 疗养院可根据需求设置门诊大厅及门诊用房,选择设置的诊疗科室包括内科、外科、骨科、中医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妇科等诊室,和配套的辅助用房,以及手术、高压氧舱等科室,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诊大厅应设置人工、电子挂号区、收费区、等候区等空间,并满足电子取号、挂号及查询化验结果的电子查询机等设备设施的设置要求;
2 诊室以两人间为主,开间不应小于3.0m,进深不应小于4.2m;
3 走廊宽度不应小于1.8m,兼有交通功能的候诊区净宽宜为3.5n;
4 药房宜与挂号室、收费室临近,设在门诊大厅内;
5 急诊室应设置在首层,入口设置明显,并预留抢救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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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疗养院“以养为主,以疗为辅”的性质决定其医疗空间构成相对简单,门诊用房设计尽量以最小面积满足医疗作业流程,集中设置以缩减区域面积,平面设计力求动线最短,有效避免交叉感染。根据疗养院的规模、性质、标准等因素,选择设置门诊科室。门诊科室主要是诊治各项慢性病和常见病,除常规科室外,还包括中西药房、挂号、咨询、治疗处置、候诊以及管理用房等辅助功能空间。5.4.5-2款规定了两名医生同时开展就诊工作所需的空间尺度。
5.4.6 医技、门诊用房设计应符合现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的规定。
5.5 公共活动用房
5.5.1 疗养院公共活动用房一般由阅览室、棋牌室、多功能厅等组成,根据疗养院的规模、需求选择设置书画室、会议室、咖啡厅、网吧、水吧等房间,或根据需求合设上述部分功能房间,其面积可根据疗养院建设需求及使用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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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阅览室、棋牌室可设置在中、小规模疗养院的疗养用房内,或与大型疗养院的多功能厅、会议室等功能结合设置,便于开展相关讲座、比赛等活动。会议室、多功能厅应根据使用人数、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使用人数按疗养院总床位数的50%计,每人使用面积,多功能厅宜按1.5-2.0㎡/人计,会议室宜按1.2-1.8㎡/人计。
5.5.2 会议室、多功能厅设置,应避免对有噪音控制的疗养、理疗用房产生干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功能厅宜设置前厅,宜附设公共卫生间和储物间,
2 兼舞厅、会议功能的多功能厅应设置相应的灯光及音响设施,隔墙应满足隔声要求,墙面和顶棚宜采用吸声材料,地面应平整且具有弹性。
5.5.3 阅览室、棋牌室、网吧等主要活动用房宜设置在疗养用房的建筑内,方便疗养员使用。
5.6 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
5.6.1 疗养院应设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应视疗养院规模确定其建筑面积。管理用房包括门卫、行政办公、维修人员工作室等,后勤保障用房由营养食堂、洗衣房、集体宿舍、车库、设备用房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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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本次修订将原规范中的“营养食堂和洗衣房”扩充为“管理和后勤保障用房”,以适应疗养院经营发展所需。
5.6.2 管理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卫室应设置在疗养院或疗养建筑的主要出入口附近,并应设置醒目标识;
2 维修人员工作室宜和医用器械库房临近设置;
3 设计符合现行《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相关规定。
5.6.3 集体宿舍按现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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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疗养院的医护人员需要经常值夜班,而疗养院又多处在远离市区之处,为保障医护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疗养院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集体床位供其休息。有条件的疗养院还会接收一定数量的实习学生进修的医护人员,为方便他们的生活和学习,疗养院也可考虑设置一定的床位供其使用。宿舍主要供于休息,故应设置在安静地带。
5.6.4 设备用房包括供热、供电、供气、供水等,根据实际所需设置相应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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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设备用房应视疗养院所处地区设置具体内容,如南方不需采暖,北方需采暖地区可选择不同能源形式。
5.6.5 营养食堂根据疗养院规模、条件、供餐方式进行设置,设计符合现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的规定,且满足下列条件:
1 营养食堂应远离污染源,避免厨房噪声干扰和气味窜通;
2 特殊饮食需求的少数民族疗养员应另设厨房和餐厅;
3 餐厅进口处应设置洗手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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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食疗是疗养院的保健养生手段之一,因此厨房和餐厅应着重建设,以满足各疗养员不同身体状况对饮食的不同需求。此处的“营养”是指营养师专门为某些慢性病(如糖尿病)疗养员设计的饮食,或指营养师、中医师共同设计的治病保健强身的饮食。
5.6.6 疗养院宜设置洗衣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衣房由接收、分类、洗涤、烘干、缝补、烫平折叠、贮存分发等作业室及工作人员更衣休息室组成;
2 洗衣房内各空间应按洗衣工艺流程布置,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应分别设置,保证运输便利;
3 洗衣房工作间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设备间门净宽不应小于1.80m,净高不应小于2.40m;
4 洗衣房附近宜设置室外晾晒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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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疗养院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是否设置洗衣房,若有条件可将洗衣服务全部外包给相关服务机构,但要注意保证洗衣清洁度和安全标准,保证不引起交叉感染。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5.7 安全通行与疏散
5.7.1 疗养院内建筑均应保证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主要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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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走道宽度是考虑门扇开启后,轮椅和担架床、医用床进出的净空尺寸,当房门开向走廊时,需要留有缓冲空间,以防阻碍交通。
5.7.2 疗养院主要建筑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布置。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疗养用房的疏散楼梯应至少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直线形楼梯;
2 楼梯的踏步宽度及高度应均匀布置,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80mm,高度不应大于160mm;
3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
4 踏面应平整、防滑或在踏面前缘设防滑条;
5 距踏步起点到和终点250mm~300mm宜设提示盲道;
6 楼梯上行和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7 供疗养员使用的楼梯,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6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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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疗养院主要楼梯要满足无障碍的要求,便于行动不便和有视觉障碍人员使用。
1 采用弧形楼梯会给行动不便的人带来不安全感,容易使其劳累或发生危险。
2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限制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便于下肢行动不便者使用。依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8.2.2条第3款规定,均匀指相邻踏步宽度和高度差不大于3mm。
3 防止踏面突出部分将拐杖头绊落掉和对鞋面刮碰。
4 强调楼梯面防滑,便于行动不便者安全使用。
5、6 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第3.6.1条,盲道、颜色或材质变化是为了引起使用者的警觉,并可以提示视觉障碍者,所处位置接近有高差变化处。
7 为保证疏散时最多达到3股人流,减少疏散时间。
5.7.3 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0m,且满足《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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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第3.7.1条,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侯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0m。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8.1条中电梯厅进深的要求。
5.7.4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外门及内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采用弹簧门、全玻璃门;当采用全玻璃门时,应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2 自动门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
3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900mm;
4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扇应设把手,把手距地宜为900mm,门上宜设视线观察玻璃,并宜在距地350mm范围内安装护门板;
5 公共疏散通道的防火门扇和公共通道的分区门扇,距地650mm以上,应安装透明的防火玻璃,防火门的闭门器应带有阻尼缓冲装置;
6 门槛高度、门内外地面高差均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5.7.5 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1.1 疗养院应有给水排水系统,并应有热水供应系统。
6.1.2 疗养院生活用水定额、水压、水质、水温等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6.1.3 疗养院建筑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并根据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自然资源等综合因素,宜优先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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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疗养院通常选址选在自然因子(如阳光)丰富的地区,此条强调在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太阳能、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符合国家推行的绿色建筑节能要求。
6.1.4 蜡疗室采用热水间接熔蜡时,热水水温应低于100℃,应有恒温、过热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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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熔化石蜡时必须用隔水加热法,石蜡的熔点较低(50~60℃),石蜡加热的温度不宜超过100℃,如将熔蜡锅直接放在炉子上加热,或者加热温度超过100℃,能将底层石蜡烧焦,发出气味,甚至引起燃烧,影响石蜡可塑性和粘滞性,从而影响疗效,而且变质的石蜡还能刺激皮肤引起皮炎。
6.1.5 泥疗室淋浴间应有热水供应。冲洗泥浆应先排至室外沉淀池后再排入下水道。
6.1.6 水疗室水温应为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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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临床医学实践表明,最适宜的温泉水温为35℃至42℃,不仅使人体感觉舒适,也有利于保存水中的有利成分。36℃以上的接近体表温度的温泉更适合理疗。蜡疗室采用热水间接熔蜡时,热水水温应低于100℃,应有恒温、过热保护装置。
6.1.7 疗养院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中关于医院污水的排放规定。
6.1.8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的疗养院, 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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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疗养院属于第4类医疗机构,因此,当疗养院内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的污水与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及门诊、医技用房的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当非医疗生活区污水分流收集系统时,其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相关规定。
6.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6.2.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地区的疗养院建筑应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
1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天数为60~89天。
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天数不足60天,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天数大于或等于为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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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本条文结合疗养建筑特点,使供暖设置条件具体化。
6.2.2 疗养院各种用房的室内供暖设计温度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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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结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调整原规范部分参数。
表6.2.2 室内供暖设计温度
6.2.3 室内供暖形式宜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采用辐射供暖的室内设计温度宜比表6.2.2的规定值降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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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新建疗养建筑大多已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供暖效果较其它供暖方式更适合疗养人群,低温供暖更符合现阶段推广的节能技术要求。
6.2.4 疗养院的疗养、理疗、医技门诊、公共活动、管理用房宜采取自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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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疗养建筑所在区域自然环境优越,采用自然通风更加舒适、节能。
6.2.5 疗养院的下列用房应设有机械排风装置,其通风换气次数应参照表6.2.5。其中放射科、X光室、污洗室宜单独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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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参照医疗建筑特点,规定典型房间的通风要求。
6.2.6 设空调系统的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医技门诊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管理用房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所在地的气候类型选择集中或分散式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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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疗养院多数由分散式的建筑物组成,其中具有理疗、医技等功能的建筑,为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使室内环境满足舒适性要求,新风量满足卫生要求。其它用房可采用多联机空调或分体空调器来维持室内舒适环境。
6.2.7 疗养院设空调的各类用房的室内设计参数见表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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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泥疗、水疗、电疗、针灸、放射等房间需要疗养人员或患者脱衣治疗和检查,因此室内温度要高些。疗养院室内空调温、湿度设计指标参照《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制定。
6.2.8 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满足人员活动要求,空调(新风)机组宜设粗效、中效两级过滤器或空气净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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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出于对疗养人员疗养、医护人员工作环境的考虑提出此项要求,具体指标可参照《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执行。疗养院空调属于舒适性空调,对集中送风的洁净度有一定要求,仅设一级粗效过滤器不能满足。设粗效、中效两级过滤器能有效去除PM2.5,参见《空气过滤器》GB/T14295。空气净化装置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主要类型有高压静电、光催化、吸附反应等。
6.2.9 医技科室的空调、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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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医技用房对空调、通风有工艺方面的要求,具体可参照《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执行。
6.2.10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应根据当地的能源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理的方式,并宜优先选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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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 由于各地气候条件、自然资源差异较大,并且各项目所在地市政条件也不尽相同,因此空调冷、热源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采用煤、油、燃气、热网或电。并且根据国家和当地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宜采用可再生能源。
6.2.11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设置和选择设备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噪声和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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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 疗养建筑属于公共建筑范畴,其供暖、空调、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节能要求,具体可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执行。
6.3 建筑电气
6.3.1 疗养院内应设总配电装置和总电能计量装置。总配电装置的位置宜接近负荷中心,且便于进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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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供电部门无法用低压供电方式供电的疗养院,应设置用户变配电设施。
6.3.2 各单体建筑的电源引入处应设置电源总切断装置和可靠的接地装置,各楼层应分别设置电源切断装置。
6.3.3 疗养院建筑的电梯、水泵、风机、空调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并设电能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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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要求: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电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6.3.4 疗养院建筑宜预留配电系统的竖向贯通井道及配电设备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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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为了用电的安全和可靠,疗养院建筑宜预留电气管井,楼层配电设备宜设置在电气管井内。
6.3.5 配电系统支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疗养用房和理疗用房、医技用房的照明线路应分设不同支路;
2 门厅、走道、楼梯照明线路应设置单独支路,均宜采用节能控制措施;
3 房间内电源插座与照明用电应分设不同支路;
4 通风空调用电应设专用线路;
5 供配电支线应采用暗敷设方式;
6 插座回路、电开水器回路、室外照明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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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在调查中发现有些疗养院将疗养用房与理疗用房、医技用房建于同一栋建筑内,由于使用性质不同,使用的时间段也不同,出于节电和安全的考虑,应分路控制,互不影响。
6.3.6 疗养院建筑照明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主要居住、活动及辅助空间照度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2 疗养院建筑走廊宜设置备用照明,并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
3 疗养室内顶灯和床头灯宜采用两点控制开关,照明开关安装高度宜距地1.10m;
4 疗养室内卫生间附近的墙面距地0.40m处宜设置嵌装型脚灯;
5 应在走廊、疏散出口、楼梯间等位置设置应急照明,并遵守相关规范中的规定;
6 疗养院室外照明除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外,还应与室外景观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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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从节约能源的角度和疗养员的行动特点考虑,疗养院建筑的公共交通空间照明,均宜采用声光控开关控制。照明开关安装高度按轮椅坐姿考虑;应急照明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相关规定;房间照度值参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要求。
6.3.7 疗养院内医疗场所的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宜采用TN-S或TT系统,严禁采用TN-C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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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医疗场所接地型式参照《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的要求。
6.3.8 疗养院内的医疗设备房间、理疗设备间、淋浴室、卫生间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装置。
6.3.9 生物电类检测设备、大型医疗影像等诊疗设备用房应采取电磁泄漏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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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疗养院常用的生物电类检测设备包括心电图仪、脑电图仪、肌电诱发电位仪等;大型医疗影像诊断设备包括CT、MRI等。
6.4 建筑智能化
6.4.1 各类疗养院均应根据管理水平和发展规划设置智能化系统。并宜设置智能化系统集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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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智能化系统集成为各智能化子系统提供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从而可提高疗养院的管理水平和智能化程度。
6.4.2 疗养院智能化系统应包括公共安全、医院信息(HIS)、综合布线、有线电视及卫星接收、护理呼叫对讲等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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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疗养院智能化系统应包括所述系统,但不限于所述系统。
6.4.3 疗养院公共安全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6.4.4 疗养院的医院信息系统(HIS)宜独立设置网络交换系统,并与办公网络交换系统物理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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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医院信息系统(HIS)为疗养院内部诊疗专用系统,为疗养院各部门提供疗养员的诊疗信息,并预留与所在区域的社会医疗保险专用网络联接的接口。
6.4.5 疗养院的综合布线系统,宜按医疗专用内网和办公外网分别设置;疗养室及公共区域宜设置无线局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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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内网为医疗信息专用网络,外网为疗养院局域网,可接入Internet。无线局域网的设置可以满足日益增多的疗养员无线设备上网需求。
6.4.6 疗养院的有线电视系统,宜预留卫星电视接收和自办节目的接口,疗养室、公共活动用房和公共餐厅等处应设置有线电视出线端。
6.4.7 疗养院的护理呼叫对讲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疗养院宜在下列场所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院区入口、院区道路、停车场、各建筑出入口、走道、电梯厅及电梯轿厢等公共场所;药房、财务室、收费室、主要设备用房等处;
2 疗养院宜在下列场所设置入侵报警系统:药房、财务室、收费室等处;
3 疗养院宜在下列场所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诊疗设备用房、药房、财务室、收费室、主要设备用房等处;
4 疗养院宜设置停车场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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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护理呼叫对讲系统对于有输液需求的疗养员十分必要。而且考虑疗养员易出现突发状况,规定设置紧急呼叫的设施。安装高度按轮椅坐姿或卧姿的不同状态来规定。
6.4.8 疗养院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有条件宜设置诊疗设备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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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疗养院的建设规模呈扩大趋势,单体建筑也比较分散,且对环境的要求比较高,是建筑耗能的大户,因此有必要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提高机电设备运行管理水平,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对于大型诊疗设备工况也宜考虑进行监控。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附录A 疗养用房组成部分使用面积参考指标
附录A 疗养用房组成部分使用面积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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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理疗用房组成部分使用面积参考指标
附录B 理疗用房组成部分使用面积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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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规范、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229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
《空气过滤器》GB/T1429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