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工程建筑设计规范》SY/T0021-20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传时间:2025-05-22 实施时间:201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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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4〕298号)的要求,在《油气田和管道工程建筑设计规范》SY/T0021-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与SY/T0021-2008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规范的文本结构及规范名称;

——与现行国家及行业其他标准相协调;

——扩大了规范适用范围,将海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纳入本规范适用范围;

——增加了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的主要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章节;

——取消了有关场地布置和站场选址要求的条文;

——增加了石油天然气工程主要建筑的耐火等级和火灾危险性分类列表;

——增加了常用防爆墙设计构造要求。

本规范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油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主编单位:新疆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


修订说明

《石油天然气工程建筑设计规范》SY/T0021—2016,经国家能源局2016年12月5日以第9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次修订是在《油气田和管道工程建筑设计规范》SY/T0021—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本次修订总结了近几年的建设经验,并与各大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和处理,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规范名称变更为《石油天然气工程建筑设计规范》;

2.按国标规范格式进行编制;

3.取消了原规范内包含的关于总图、站场选址的条文;

4.将原规范关于建筑节能环保要求合并到第3章基本规定内;

5.将原规范“建筑构造”章节改为“建筑设计”章节;

6.新增石油天然气工程主要建筑的耐火等级和火灾危险性分类表,包括油田站场和气田站场、变配电站、燃煤注汽站、油气管道站场、水处理站等;

7.新增主要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章节,主要包括泵房、压缩机房、集中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油气管道工程综合值班室、油气管道工程110kV变电所及变频设备间。

为便于设计、审图、科研和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本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写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编制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条文内容的参考。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规范石油天然气工程建筑设计,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陆上油气田工程、管道站场工程和海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的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设计。

1.0.3 石油天然气工程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条中“陆上油气田工程、管道站场工程”包括两大类工程:其一是陆上油气田为满足原油及天然气生产而建设的油气收集、净化处理、计量、储运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其二是原油、石油产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输送管道中的各种站场及相关辅助设施,包括与天然气管道配套的液化天然气设施和地下储气库的地面设施等。

本条中“海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系指来自海洋(包括滩海)生产平台的油气管道登陆后设置的站场。原标准《油气田和管道工程建筑设计规范》SY/T0021-2008的第1章中,没有包含此部分内容。多年来,我国的海洋石油工程陆上终端一直没有明确的规范依据进行设计,故本规范这次修订时将其纳入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包括滩海)石油工程,但在滩海潮间带地区采用陆上开发方式的石油工程可按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油气田和管道建设的新建工程,对于已建工程仅适用于扩建和改建的那一部分的设计,若由于扩建和改建使原有设施增加不安全因素,则应做相应改动。

本规范不适用于管输独立石油库工程。

2术语

2 术语

2.0.1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

2.0.2 石油天然气站场 petroleum and gasstation

具有石油天然气采集、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库、厂、场、油气井的统称,简称油气站场或站场。

2.0.3 生产建筑 production building

直接为满足石油天然气工程生产工艺需要而建造的各类建筑。

2.0.4 辅助生产建筑 assistant production building

间接服务于石油天然气工程生产工艺需要或为了满足生产管理、消防及生产人员工作时段内生活需要而建造的各类建筑。

2.0.5 控制室 control room

位于石油天然气站场内具有生产操作、过程控制、安全保护、仪表维护等功能的建筑。

2.0.6 橇装化建筑 skid mounted building

在石油天然气工程中,采用工厂化的加工技术制成成品,运输至现场直接吊装、安装成型的建筑。

2.0.7 不发火花地面 unsparking ground

面层采用的材料和硬化后的试件,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体进行摩擦、冲击或冲擦等机械试验时,不会产生火花(或火星),不具有致使易燃物起火或爆炸的建筑地面。

2.0.8 防爆墙 explosion wall

在墙体任意一侧受到爆炸冲击波作用并达到设计压力时,能够保持设计所要求的防护性能的实体墙体。

2.0.9 抗爆门窗 explosion door and window

能抵抗来自建筑物外部爆炸冲击波的特种门窗。


条文说明

2.0.3 生产建筑是直接为满足石油天然气工程生产工艺需要而建造的各类建筑,包括各类厂房、泵房、变配电室等。

2.0.4 辅助生产建筑是间接服务于石油天然气工程生产工艺需要或为了满足生产管理、消防及生产人员工作时段内生活需要而建造的各类建筑物,包括生产辅助办公室、化验室、维修间及库房等。

2.0.8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第3.3.5条对防爆墙进行定义的,防爆墙通常做法包括钢筋混凝土墙、砖墙配筋和纤维水泥复合钢板墙。防爆墙的设计应根据生产部位可能产生的爆炸超压值、泄压面积大小、爆炸的概率,结合工艺和建筑中采取的其他防爆措施与建造成本等情况综合考虑进行,本规范在第6.2节对防爆墙的构造要求进行了明确。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安装检修等使用功能要求。

3.0.2 建筑设计应推广标准化、通用化、轻质化、橇装化。

3.0.3 建筑设计应根据工程特征和使用条件,因地制宜,合理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充分利用地方材料及再生资源。

3.0.4 建筑设计应满足防火、防爆、抗震、防腐蚀、降噪、节能、环保、防风沙等要求。

3.0.5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的规定;建筑噪声控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要求。

3.0.6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建筑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

3.0.7 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表3.0.7 设计使用年限

3.0.8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规定。

3.0.9 建筑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规定。

3.0.10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的规定;盐渍土地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T50942的规定;膨胀土地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的规定;其他特殊地质地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

3.0.11 在荒漠戈壁等自然生态条件较脆弱的地区进行建设时,建筑设计应考虑对环境的侵害及恢复。

3.0.12 在生态保护区、水源地等地区进行建设时,建筑设计应符合该地区的管理规定。

3.0.13 有条件的工程,建筑场地设计应注意改善环境,适度绿化。

3.0.14 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

3.0.15 偏远地区的独立站房,除利用电能和各种燃料外,建筑设计可结合地域条件考虑风能和太阳能的综合利用。


条文说明

本章取消了SY/T0021—2008中关于站场选址、总平面布置、场地和绿化的内容,此部分内容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T0048执行。站场选址应避开抗震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避开IV级自重湿陷性黄土、新近堆积黄土、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避开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站场总平面布置应与工艺流程相适应,紧凑合理,节约用地。站场围墙和围栏应简洁实用,有可能产生可燃气体散逸的站场应采用围栏。

3.0.1 作为石油天然气工程,满足生产的需要是其首要职能,所以,从手段服务于目的的角度出发,按本规范进行建筑设计时应首先符合生产工艺的各项要求。

3.0.2 建筑设计标准化、通用化是工业生产类建筑的发展方向,可以有效提高设计、施工效率、施工质量,降低造价。

建筑轻质化的要求,目的在于利用工厂化加工的优势,在石油天然气工程的建设中,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工程中,减少现场建筑施工作业的工作量,提高施工速度,降低运输能耗。

橇装化建筑,在远离城市的野外作业中是十分必要的。而在小型生产类建筑中使用橇装化建筑,也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

3.0.3 由于石油天然气工程分布地域广泛,各地人文、气候、地理、地质、水文等条件有很大的差异,同时各地区在多年的建设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具有一定特色的地区建设经验和地产建筑材料,这些经验和材料对于在当地进行的建设有着很大的助益,有时可以事半功倍地达到经济适用的目的。

3.0.5 石油天然气工程的建筑设计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在站场选址、总平面布置和单体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相关规定。

3.0.6 油气田和管道工程中的建筑一般应按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丙类建筑考虑,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的第7.1.4条专门规定了应划分为乙类的建筑,包括:

1 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阀组间、加热炉建筑。

2 大型计算机房和信息贮存库。

3 油品储运系统液化气站、轻油泵房及氮气站、长输管道首末站、中间加压泵站。

4 油、气田主要供电、供水建筑。

在上述规定中,“大型油、气田”的概念、“长输管道首末站、中间加压站”所对应的长输管道的重要性及长度分级、“油、气田主要供电、供水建筑”对应的是多大规模的油气田及其自身的规模等级,在上述标准中并未给出明确的分级标准,在进行具体工程设计时,需要基于各油气田和管道工程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3.0.8 本条所指的地下工程,指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等。

3.0.10 特殊土质地区,如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盐渍土地区的建筑,均有专门的建筑设计规范,对建筑的散水、室内地面、屋面排水等进行了专门规定,设计时应参照执行。

4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平面、空间布置应满足工艺流程、设备布置、生产操作、设备安装、维修和防火等要求;建筑层高应结合工艺要求、操作条件、使用功能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1.2 为节约用地,在工艺布置、采光、通风、防火、防爆、噪声等条件允许时,宜合并建设联合厂房。

4.1.3 建筑的室内净高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

4.1.4 不适宜吊装就位的较大生产设备,应在建筑相应位置预留设备进出口;利用起吊设备进行生产设备的安装和检修时,应预留相应的设备运输空间。

4.1.5 带吊车的厂房,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上方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200mm;在湿陷性黄土地区,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厂房或地基未经处理的厂房,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上方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300mm。起吊设备的固定部件最低点距起吊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4.1.6 建筑的室内外高差不应小于0.15m,并应根据生产需求、防水淹等要求综合确定。


条文说明

4.1.2 当工艺条件许可时,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单体应合建。

4.1.4 吊车轨顶至屋架下弦(屋面梁底面)之间的净空尺寸,除应满足本条安全间隙尺寸要求外,尚应满足起重机检修和安装灯具、管道的空间要求。考虑起重设备检修时,上述净空尺寸:梁式起重机一般不宜小于1800mm,桥式起重机不宜小于2400mm,宜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4.1.6 本条规定建筑室内外高差不应小于0.15m,设计具体建筑时尚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如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分别对仪表控制间和变配电室的室内外高差进行了规定。

4.2 屋面

4.2 屋面

4.2.1 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建筑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应按相应防水等级进行设防。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4.2.2 控制室、仪表室、配电室、开关室、变压器室、化验室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屋面应按I级防水等级设计。

4.2.3 低层建筑及檐高小于10m的屋面,可采用无组织外排水,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应采取防护措施,消除冰凌危害。

4.2.4 屋面设有需经常检修、维护的设备时,宜按上人屋面设计或设检修通道。

4.2.5金属板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 金属板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

 注:1 当防水等级为I级时,压型铝合金板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9mm;压型钢板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6mm。

   2 当防水等级为I级时,压型金属板应采用360°咬口锁边连接方式。

4.2.6 卷材防水的平屋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2.0%;压型金属板采用咬口锁边连接时,屋面的排水坡度不宜小于5.0%;压型金属板采用紧固件连接时,屋面的排水坡度不宜小于10.0%。

4.2.7 屋面保温层应根据屋面所需传热系数或热阻选择轻质、高效的保温材料,保温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相关要求。

4.2.8 屋面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压型金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50896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条文说明

4.2.1 本条是新增条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对屋面防水等级进行了划分,取消了防水等级为Ⅲ级的屋面防水做法。

4.2.2 考虑该类重要建筑发生屋面漏水时,其影响较大,建议提高屋面防水的设防等级,但对于干旱少雨地区宜酌情考虑。

4.2.3 考虑石油天然气工程站场的建筑主要为单层建筑,且采用有组织排水时,经常发生排水管堵塞问题,所以建议采用无组织外排水,但湿陷性土地区和黄土地区不宜采用无组织外排水,严寒和寒冷地区在冬季檐口宜形成冰凌,所以应采取措施消除冰凌危害。

4.2.4 本条为新增条款,主要考虑屋面有需要经常检修、维护的设备时,人员走动会破坏非上人屋面防水层,所以建议根据设备大小采取设置上人屋面或检修人行通道的方式。

4.2.5,4.2.6 为新增条款,主要考虑石油天然气工程中金属板屋面应用较多,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也对金属板屋面防水做法、排水坡度、连接方式等进行了规定,具体设计时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压型金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50896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石油天然气工程建筑设计规范》SY/T0021-2016

4.3 墙体

4.3 墙体

4.3.1 外墙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地区气候和建筑要求,采取保温、隔热和防潮等措施。

2 砌体结构外墙宜设置勒脚。

4.3.2 墙身防潮层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砌体墙应设置防潮层。

2 湿度大的房间墙体内侧应设防潮层。

4.3.3 夹芯板和压型钢板复合保温墙体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压型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压型钢板》GB/T

12755、《压型金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50896的要求。

2 压型钢板厚度应通过设计计算确定,外层板基板厚度不宜小于0.6mm。

3 压型钢板内层板基板厚度不宜小于0.5mm。

4 有保温要求时,墙体宜设置隔汽层和热反射层,细部构造处理应防止“热桥”现象。

4.3.4 砌体墙体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

4.3.1 在油气田和管道工程的建筑中逐渐淘汰烧结粘土实心砖,降低土地和能源的消耗,采用新型节能环保型的墙体材料,是顺应国家政策、符合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设置勒脚或采用其他类似措施是保护砌体墙根部的一种手段,在无较大危害的情况下,可酌情取舍。

4.3.2 当建筑设置了基础圈梁且与墙体同厚时,基础圈梁可视为砌体墙下部的水平防潮层。

4.3.3 现阶段压型钢板和成型的彩色涂层钢板规格较多,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压型钢板》GB/T12755已无法涵盖,在具体工程中尚应参照其他有关标准选择材料。严寒和寒冷地区在采用此类墙板时应特别注意其保温构造。

4.4 楼、地面

4.4 楼、地面

4.4.1 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楼、地面构造做法应满足平整、耐磨、不起尘、防滑、防腐蚀、易于清洁等要求。

4.4.2 有防静电要求的房间,楼、地面可选用防静电塑料(橡胶板)面层、防静电架空活动地板等做法。当采用绝缘材料制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4.4.3 防静电楼、地面当无架空要求时,可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1级的防静电地板贴面或防静电涂层面层;当有架空要求时,宜采用钢质或铝质防静电架空活动地板,其架空高度不应低于200mm,活动地板面层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防静电楼、地面的各项性能指标及安装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SJ/T10796、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相关要求。

4.4.4 不发火花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材料铺设,地面铺设材料应经过不发火花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的相关要求。

4.4.5 受较大荷载或有冲击力作用的厂房,可采用混凝土地面,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4.4.6 有防潮要求的房间地面应采取防潮措施。

4.4.7 地面垫层下的填土应选用砂土、粉土、粉质黏性土及其他有效填料,不得使用过湿土、淤泥、腐植土、冻土、膨胀土、不经处理的建筑垃圾土及有机物含量大于5.0%的土。

4.4.8 地面压实土的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4。

4.4.9 经常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地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有关规定。

4.4.10 振动设备的设备基础与地面交接处宜设置防振缝,缝内嵌填柔性材料。

4.4.11 管道穿过建筑的楼板、屋面板时,应加设套管。安装在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面层不小于20mm;安装在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楼板、屋面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面层不小于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套管与管道间的空隙应密封。


条文说明

4.4.1 本条所提出的楼地面构造做法基本要求,仅是出于满足卫生、安全防护等基本条件的需要,所有楼地面的做法均应满足本条的要求。

4.4.2 楼、地面的防静电做法涉及楼、地面面层材料的导电效果、表面电阻率(体积电阻率)、表面的起电压及电荷半衰期、静电接地等一系列指标,应根据楼地面防静电的要求确定相应做法。

4.4.4 本条为新增条款,考虑不发火花地面应用较多,不发火花地面做法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的相关要求。

4.4.5 混凝土地面可采用混凝土表面撒1:1水泥砂子随打随抹光的做法。

4.4.6 本条为新增条款,主要强调有防潮要求的房间地面应采取防潮措施。

4.4.10 振动不大的设备基础,与地面之间可以不设缝。

4.4.11 本条为新增条款,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第3.3.13条,主要从防水、防火角度考虑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楼板、屋顶或墙面时,应加设套管并封堵。

4.5 台阶、坡道、散水

4.5 台阶、坡道、散水

4.5.1 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m,踏步应防滑。

4.5.2 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4.5.3 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的坡度应根据气候条件、通行要求综合确定,并不宜大于1:10。

2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0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 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4 机动车坡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规定。

4.5.4 有冻胀土的室外台阶、坡道下,宜设0.3m~0.6m厚的防冻胀垫层,对于冻害严重地区,防冻胀层厚度可根据当地实际经验确定。

4.5.5 沿建筑外墙周边应设置散水,散水宽度不宜小于800mm;当采用无组织排水时,散水的宽度可按檐口线放出200mm~300mm;当有特殊要求时,散水的做法应按相关规范执行。


条文说明

4.5.1 室外或室内潮湿环境的地面砖或花岗岩踏步,应有防滑棱或防滑槽。

4.6 钢梯及防护栏杆

4.6 钢梯及防护栏杆

4.6.1 钢梯及防护栏杆采用钢材的力学性能不应低于Q235-B。

4.6.2 防护栏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m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2 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4.6.3 防护栏杆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的要求。

4.6.4 甲类、乙类工艺设备平台、操作平台宜设2个通向地面的梯子。长度小于8m的甲类设备平台和长度小于15m的乙类设备平台,可设1个梯子。相邻的平台和框架可根据疏散要求设走桥连通。

4.6.5 钢梯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或《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的要求。


条文说明

本节为新增内容,主要考虑石油天然气工程平台栏杆和钢梯设计较多,明确规定防护栏杆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的要求,钢梯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或《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的要求。

4.7 门窗

4.7 门窗

4.7.1 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等要求。

4.7.2 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 当采用外开窗时,应采取加强窗扇牢固的措施。

3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0m。

4 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设置。

5 控制室、化验室、值班室等有防虫要求的建筑,外窗开启扇应设纱窗。

6 建筑玻璃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相关规定。

7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仓库的窗,其建筑用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

4.7.3 厂房内需开启的高窗,宜采用电动或手动开窗机控制开启扇的启闭。

4.7.4 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 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3 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落地门窗采用透明玻璃时,应采取防撞措施。

4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5 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6 安全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除甲类、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7 当外门宽度大于或等于3.0m时,宜选用彩钢夹芯板大门、钢木大门或卷帘门;使用中开启频繁或经常有车辆通行的外门,宜选用电动或手动推拉门、上翻门或金属卷帘门。

8 安全疏散门不应选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但丙类、丁类、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9 严寒地区采暖房间的外门应采用保温门或设门斗;防风沙地区房间的外门宜设门斗。

10 有防鼠要求的外门应设挡板。

11 有爆炸危险的甲类、乙类厂房(仓库)的内、外门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4.7.5 确定生产建筑外门洞口尺寸时,应留有必要的净空。一般门洞口的净宽、净高宜比产品、设备或运输工具的最大通行尺寸大0.3m。

《石油天然气工程建筑设计规范》SY/T0021-2016

4.8 室内装修

4.8 室内装修

4.8.1 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要求,放射性及污染物含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

4.8.2 控制室、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以及类似建筑,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8.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8.4 当厂房中房间的地面为架空地板时,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4.8.5 装有贵重机器、仪器的厂房或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和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₁级的装修材料。

4.8.6 甲类、乙类厂房和有明火的丁类厂房,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以及建筑内的厨房,其室内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A级。

4.8.7 有特殊要求(如耐腐蚀、防碰撞、防晒等)的建筑室内装修应符合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本节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增加了和石油天然气工程密切相关的第4.8.3条、第4.8.4条、第4.8.5条内容,设计时应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9 橇装化建筑

4.9 橇装化建筑

4.9.1 对于偏远地区、现场施工作业环境恶劣地区或短期使用的小型建筑,在具备吊装及运输条件时,宜采用橇装化建筑。

4.9.2 橇座应采用钢结构,橇座与基础宜采用螺栓锚固连接。

4.9.3 橇座底面高出室外地坪不宜小于0.15m。

4.9.4 严寒和寒冷地区,室内地面应采取保温措施。

4.9.5 主体结构应采用钢结构,围护结构宜采用复合板、夹芯板或彩色压型钢板。

4.9.6 整体吊装的连接件宜设置于橇座的外侧。

4.9.7 屋面可采用单坡或双坡,屋面坡度不宜小于5.0%,积雪厚度较大或有腐蚀性粉尘的屋面坡度不应小于10.0%。

4.9.8 墙体不应作为穿墙管线的固定点;工艺管线的穿墙部位应采取柔性封堵措施。


条文说明

4.9.1 橇装化建筑的特点是重量轻、速度快、可整体搬迁、体积相对较小,所以在偏远地区、荒漠化地区、施工作业环境恶劣的地区较为适宜;其次,对搬迁较频繁的小型建筑也是适宜的。

4.9.2 采用钢质筏座,钢质筏座与基础螺栓连接,目的都是为了便于运输、安装和搬迁。

4.9.3~4.9.4 筏座高于室外地坪的要求是出于防腐蚀考虑。油气田和管道工程的建设场地与城市范围的建设项目相比,自然条件一般较差,本规范的规定严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要求。在橇装化建筑的实践过程中发现,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室内地面的保温处理需要慎重对待,方可避免结露挂霜的现象。

4.9.6 吊装的连接件置于筏座的外侧,既便于生产,也便于吊装作业。

4.9.7 当彩色涂层钢板屋面具有足够坡度时,雨水才能较好地冲刷屋面积存的腐蚀性物质,较大的坡度也利于屋面积雪滑落。

4.9.8 墙体作为管线的支架,可能会将管线的振动传递给房屋上部结构,引起整个房屋的振动。

5建筑室内环境

5.1 采光

5.1 采光

5.1.1 建筑采光应与建筑节能相结合,充分利用天然光源,应避免眩光的不利影响。

5.1.2 建筑应进行采光系数的计算,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要求。有效采光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0.8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2 侧窗采光口上部有效宽度超过1.0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3 平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侧窗采光口面积的2.5倍计算。


条文说明

5.1.2 利用天然光源是节能的一项重要措施,但也应注意其不利的一面。建筑利用常见的侧窗采光,虽然其效率低于平天窗,但造价低,也可减弱眩光的影响;同时,采光应与冬季保温、夏季遮阳综合考虑。

5.2 通风

5.2 通风

5.2.1 建筑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或洞口,否则应设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施。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

5.2.2 公共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措施。

5.2.3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不同季节要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宜高于

1.2m。

5.3 保温隔热

5.3 保温隔热

5.3.1 有保温、隔热要求的建筑体形应规整,减少外表面积。

5.3.2 有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应选用节能型外门窗,其他建筑宜选用节能型外门窗。

5.3.3 建筑用保温材料的耐火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减少建筑的散热面积、采用围护结构外保温技术、选用节能型门窗都是采暖建筑的节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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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隔声

5.4 隔声

5.4.1 辅助生产建筑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要求。

5.4.2 生产建筑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要求。

6建筑防火防爆

6.1 建筑防火

6.1 建筑防火

6.1.1 建筑防火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相关要求。

6.1.2 生产和储存甲类、乙类物品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其他建筑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当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采用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的建筑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

2 宜为单层建筑。

6.1.3 散发油气的生产设备宜为露天布置或棚式建筑内布置。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和仓库泄压面积、泄压措施、防止可燃气体蒸气积聚的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有爆炸危险的甲类、乙类厂房和仓库宜独立设置,当与其他房间贴邻时,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房间分隔,防火墙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要求。

6.1.4 当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布置在同一栋建筑内时,其隔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墙。天然气压缩机房或油泵房宜布置在建筑的端部,人员相对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建筑火灾危险性较小的端部。

6.1.5 建筑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最大设备(或最大不可拆分部件)的进出要求,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m²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6 仪表控制间、变(配)电室不应设置在甲类、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布置;但甲类、乙类厂房专用的仪表控制间、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实体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布置,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6.1.7 石油天然气工程主要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6.1.7的规定。

表6.1.7 石油天然气工程主要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分类

 注:1 气田站场中,对于粒径大于或等于2mm的工业成型硫黄,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2 气田站场中,脱硫脱碳泵房、胺液净化装置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按工艺生产用介质为“甲基二乙醇胺(MDEA溶液)”确定;脱水泵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按工艺生产用介质为“三乙二醇(TEG溶液)”确定。

  3 水处理站中,调储罐操作间、污油罐操作间、回收水池(罐)操作间、反应罐操作间、过滤器操作间、电解盐水操作间、污水罐阀室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根据生产房间的处理介质确定;以上建筑内如有仪表控制间,仪表控制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为丁类、戊类。

  4 燃煤注汽站中,综合操作间包括配电室、给水泵房、值班室、换热间,如实际工程中综合操作间含有其他房间,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实际情况确定。

6.1.8 附设在建筑内的集中控制室、仪表控制间及其机柜间、UPS间等发生火灾时需要持续工作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1.9 建筑内的管道穿墙、穿楼板时,应在管线就位后,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沟、管沟穿过外墙时,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电缆沟、管沟穿过内墙时,宜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条文说明

6.1.2~6.1.6,6.1.8 均摘自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183的相关条款,当本规范对应的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相关条款改变时,本规范应按其改变后的条款执行。

6.1.7 为新增条款,原规范《油气田和管道工程建筑设计规范》SYJ21—1990的表2.3.1列举了油气田和管道工程主要建筑物耐火等级表,但在规范《油气田和管道工程建筑设计规范》SY/T0021—2008中取消了此表。

本次修订过程中,考虑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类别是建筑最重要的特征参数,为提高设计效率,增加了此部分内容。表6.1.7包含油田、气田、燃煤注气站、变配电站、水处理站、油气管道站场等主要生产建筑,所以在编制时与各主办专业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 由于输送和处理的介质不同,表6.1.7中部分建筑同时对应几种火灾危险性类别,在具体工程设计时应由工艺专业确定。

2 表6.1.7中所列建筑的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按正常情况下的工艺流程、储藏品种确定的,对特殊情况下的工艺流程生产的物品有可能与表6.1.7不同,相应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也不同,从而耐火等级也可能不一样,此时应按实际情况确定。

3 气田站场中,阀组区防护罩类似于阀室,有钢屋盖,四周墙体为空透钢围栏,今后可能是主流,要常用。监控阀室设备间是对油气线路进行监控的阀室设备间,主要有仪表、通信等设备使用的房间。

4 表6.1.7中变压器室专指独立变电所的变压器室,本规范来自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当《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条款改变时,宜遵从其规定。

5 表6.1.7中水处理站的建筑,由于油田和气田的污水常含油、含有机污染物、含硫化氢等组分不同,所以火灾危险性分类包括乙类、丙类、戊类,设计时应按实际情况确定。

6 表6.1.7中油气管道站场综合值班室内如有供热间,供热间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为丁类。

7 表6.1.7中维抢修站场的材料棚,一般储存戊类材料,但具体设计时应按实际存放材料核实确定。

8 表6.1.7中未列的建筑耐火等级和火灾危险性分类由设计人员根据相关规范确定。

6.1.9 为防止火灾蔓延,本条规定楼屋面板穿管处、墙体穿管处应进行封堵,同时要求电缆沟或管沟穿外墙时必须封堵,对于电缆沟或管沟穿内隔墙时,如果相邻两个房间生产性质、火灾危险性分类、使用功能均相同可以不封堵,反之则封堵。

6.2 建筑防爆

6.2 建筑防爆

6.2.1 建筑防爆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相关要求。

6.2.2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6.2.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²。

6.2.4 防爆墙应经计算确定,其构造措施宜满足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墙:墙厚度不宜小于200mm,混凝土等级不宜小于C30,配筋率不宜小于0.25%,钢筋宜采用HRB400级。

2 约束砌体墙:墙厚度不宜小于370mm,砌体强度不宜小于MU10,砂浆等级不宜小于M10,内配3根直径为6mm、沿高度方向间距为500mm的通长水平钢筋;沿墙长方向每隔4m设一个截面为370mm×370mm的构造柱,混凝土等级不宜小于C25,内配6根直径为12mm的纵向钢筋,箍筋直径为6mm,间距为150mm。

3 纤维水泥复合钢板墙:纤维水泥复合钢板墙是由上下两块冲孔的0.5mm厚镀锌钢板强力压挤在8.5mm厚纤维水泥上构成的合成防火板材。纤维水泥复合钢板分为保温型和非保温型两种,保温型为在金属骨架的内外两侧均做纤维水泥复合钢板,并在骨架中间填充岩棉。


条文说明

6.2.2 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6.6条,生产过程中,甲类、乙类厂房散发的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或纤维比空气重的可燃物质,会在建筑的下部空间靠近地面或地沟、洼地等处积聚。为防止地面因摩擦打出火花引发爆炸,避免车间地面、墙面因为凹凸不平积聚粉尘,做了本条规定,以防止在建筑内形成引发爆炸的条件。

6.2.3 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6.3条,主要是为在发生爆炸时快速泄压和避免爆炸产生二次危害而采取的措施。

6.2.4 为新增条款,规定了常用防爆墙的构造要求,由于防爆墙计算复杂,在具体工程设计时应参照相应规范进行防爆墙计算分析。

7主要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

7.1 泵房

7.1 泵房

7.1.1 甲类、乙类液体泵宜露天或棚式布置。若在室内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泵和天然气凝液泵超过2台时,与甲B类、乙类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房间内,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2 甲类、乙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室内地面应为不发火花地面。

7.1.2 甲类、乙类泵房不应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式建筑。

7.1.3 甲类、乙A类泵房内不应设置有人值守的辅助房间。

7.1.4 注水泵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水泵机组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运行、维护、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2 注水泵机组间突出部分净距应满足泵整体装拆搬运的要求。

3 注水泵电机非轴伸端与泵房墙壁间距离,应满足电机转子装拆搬运的要求。

4 室内润滑油设备、冷却水设备的布置宜与注水泵机组相协调。

5 注水泵房主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6 泵房地坪至屋盖底部的净高应满足下列规定:

 1)不设桥吊的注水泵房净高不宜大于4.2m。

 2)设有桥吊的注水泵房净高应计算确定,不宜小于6.0m。

7 泵房通往室外的门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应能满足运输最大设备的要求。

8 辅助房间宜设置在注水泵房一端,且应与注水泵房总体布置相协调。

9 泵房与值班室相通的门、窗应按隔音门、隔音窗设计。泵房内值班室、配电室应按防噪声要求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1.1 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条文。

7.1.2,7.1.3 为新增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4条和第3.3.5条,目的在于减少爆炸的危害和便于救援;为保证人身安全,要求有爆炸危险的厂房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等。

7.1.4 本条引自现行国家标准《油田注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391—2014第4.3.1条关于注水泵房的要求,设计时应遵守。

7.2 压缩机房

7.2 压缩机房

7.2.1 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

7.2.2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沿外墙底部宜设置通风设施,其楼地面面层材料,应为不发火花和不产生静电的材料。

7.2.3 采用桥式吊车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当其厂房长度超过54.0m时,宜设置两个吊车梯。

7.2.4 压缩机厂房的噪声排放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要求。


条文说明

7.2.1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第3.6.1条,采用框架或排架结构形式的建筑,便于在外墙面开设大面积的门窗洞口或采用轻质墙体作为泄压面积,能为厂房设计成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筑形式提供有利条件,天然气压缩机房一般采用门式刚架结构。

7.2.3 本条主要从安全角度出发,为满足带操作室的桥式吊车工作人员的紧急疏散,要求当厂房长度大于54m时,至少设两个吊车梯(由地面上到桥式吊车操作室的爬梯)。

7.2.4 压缩机厂房的噪声排放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要求,其周边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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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集中控制室

7.3 集中控制室

7.3.1 集中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并宜位于可燃气体、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甲g类、乙A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7.3.2 含有甲类、乙类油品和可燃气体的管道不应引入集中控制室内,集中控制室内不应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

7.3.3 集中控制室直接朝向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条文说明

7.3.1 本节摘自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183的相关条文,集中控制室是指站场内的集中控制中心,要求独立设置在爆炸危险区以外,主要原因为它是站场中枢,加之仪表设备数量大,又是非防爆仪表,操作人员比较集中,属于重点保护建筑。在爆炸危险区以外可减少不必要的灾害和损失,又有利于安全生产。

7.4 变配电室

7.4 变配电室

7.4.1 变配电室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变配电室的供配电系统电压等级和变压器容量确定要执行的相应电气设计规范,根据该规范对建筑方面的要求进行设计。

2 变配电室的功能设置应根据生产需要确定。通常由生产操作用房、辅助设备用房、辅助生产用房等组成,生产操作用房包括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电容器室、变压器室、控制室、UPS电源室(蓄电池室)、柴油发电机房等。辅助设备用房包括电缆室、空调机房等。辅助生产用房包括值班室、维修间、更衣室、资料室等。房间布置及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层变配电室的变压器室应设在底层,设在二层以上的配电室应设搬运设备的通道、平台或孔洞,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2) 长度大于7.0m配电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0m时,应增加一个中间安全出口,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40m。

 3) 布置有电气设备的配电房间不宜设柱子,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并不应设水池。

 4) 生产操作用房的门应向外开启。

 5) 变配电室与控制室的门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控制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疏散门。

3 变配电室不宜设置变形缝,如设置变形缝两侧宜设双墙构造并采用可靠的防水措施。

4 控制室吊顶后的净高不应低于2.4m。

5 室内外高差不应小于0.3m,在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定义的附加二区范围内的配电室设备层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且高差不应小于0.6m。

7.4.2 电缆层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长度大于7.0m电缆层应设两个安全出口,并宜布置在电缆层两端。长度大于60.0m时,应增设一个中间安全出口。

2 电缆层的梁底净高不应小于1.8m。

3 电缆层通向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的门应为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4 地下式或半地下式电缆层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排水措施。

5 封闭电缆层应设置百叶窗或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7.4.3 蓄电池室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蓄电池室(含配酸室),不宜朝阳布置,当朝阳布置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2 酸性蓄电池室的地面、墙面、顶棚的面层材料应耐腐蚀。

3 建筑防腐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执行。

4 蓄电池室门窗应严密,室内宜采用机械排风。

7.4.4 作为备用电源的柴油发电机房与配电室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在端部,并设单独的安全出口。

2 柴油发电机的基础应与主体结构脱开。

3 柴油发电机的废气排气口不宜面向装置。

4 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分隔。

7.4.5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外墙的距离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

1 油量大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0m及外廓两侧各加3.0m的范围内。

2 油量小于或等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的范围内。

7.4.6 变压器室、电缆层、变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门窗、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7.4.7 配电室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

本节列出了变配电室设计应遵循的通用做法,当本节内容与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有矛盾时,应以现行国家标准为准。

7.5 化验室

7.5 化验室

7.5.1 化验室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化验室建筑物不宜超过三层,房间净高不应低于2.8m,并且满足设备所需的操作空间;当房间单面布置时,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m,房间双面布置时,中间走廊净宽不应小于2.4m。

2 化验室门应向外开启并带观察窗,室内面积超过40m²的房间应至少设置两个门,因条件限值只能设置一个门时,应加大门的宽度。

3 化验室的窗宜采用平开密闭窗并附纱扇,并采取遮阳措施。

4 化验室室内地面应采用平整、光洁、不起尘、易于清洁的饰面材料,必要时采用防腐蚀、防水、防滑楼地面。

5 化验室的室内外高差不应小于0.6m。

6 化验室的墙面和顶棚应光洁、无眩光、防潮、不起尘、不积尘。

7.5.2 化验室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相色谱分析室、仪器分析室、热值测定室、试剂配置室、试剂库、样品贮存间及天平室应避免阳光直射。

2 天平室应避免受振动影响,应布置在离化学分析室和标准溶液配置室较近的位置,且应设置前室。

3 配电室的上方不宜布置仪器分析室,其上层房间不应设置给、排水点。

4 钢瓶间应布置在主体建筑外或贴邻建造,应采取防雨、遮阳、防火、防爆等构造措施:

 1) 宜设在化验室非主入口侧,并应采取遮阳防晒措施,当钢瓶间与建筑物贴邻建造时,隔墙应为防爆墙。

 2) 通风良好,并具有足够的泄爆面积,室内地面应有防火花、防静电等措施。

5 药剂间应布置在主体建筑物外,并应采取防雨、遮阳、防火、防爆等构造措施。

6 样品间应满足防爆、泄爆要求。

7.6 油气管道工程综合值班室

7.6 油气管道工程综合值班室

7.6.1 油气管道站场内宜设置综合值班室,当站场与维抢修机构合建时,综合值班室宜合建。

7.6.2 多层综合值班室首层应布置控制室、办公室、厨房、餐厅、热水间、库房等房间;二层及以上楼层宜布置休息室、活动室等房间。

7.6.3 控制室上方不应布置卫生间等有水的房间,当控制室贴临的房间为卫生间等有水房间时,相邻墙体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7.6.4 当综合值班室内设置车库时,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7.6.5 当综合值班室内设置采暖用供热间时,供热间不宜向建筑内部开设门窗洞口。

7.6.6 湿热地区首层为非空调房间的地面,应采取有效的防止表面结露的措施。

7.6.7 当屋面无楼梯通达时,应设置上屋面的检修人孔。屋面高度低于10m时,可设置室外爬梯或其他措施方便屋面检修。

7.6.8 综合值班室出入口应考虑人员通行方便,当站场进行封闭管理时,可不设置无障碍设施。

7.6.9 油气管道站场仅配置消防车时,如果能满足消防及时出警的条件,消防人员办公用房可与综合值班室合建,且消防人员办公用房应自成一区,应靠近出入口。

7.6.10 使用天然气自用气、液化石油气的房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本节为油气管道工程综合值班室的通用做法,其他石油天然气工程可参照执行。

7.6.8 综合值班室属办公建筑,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和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但根据油气站场建设经验,油气管道站场属危险性场所,当站场进行封闭管理时,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且按照危险场所管理规定站内工作人员不能聘用在肢体、感知和认知方面存在障碍人员,以免造成人员伤害及生产危险,故油气站场内可不设置无障碍设施。如有特殊情况应按实际条件确定。

7.6.9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条款规定,部分油气管道站场需配置专门服务于本站场的消防车,当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2014、《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等规范规定的及时出警条件时,消防人员办公用房可与综合值班室合建,同时消防人员办公用房应自成一区,靠近出入口(最好有独立的出入口)。

7.7 油气管道工程110kV变电所及变频设备室

7.7 油气管道工程110kV变电所及变频设备室

7.7.1 油气管道工程110kV变电所及变频设备室除符合本规范第7.4节变配电室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7.7.2 110kV变电所宜独立设置不低于2.2m高的围墙,外围墙采用实体围墙,站场内可采用铁艺围栏。变电所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应为4m,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可根据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运输车辆回转的要求。

7.7.3 变电所及变频设备室宜采用屋内式,主变压器根据环境条件可采用屋外布置或屋内布置。一般场所宜采用屋外布置利于散热,沿海等腐蚀严重地区宜采用屋内式。

7.7.4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以下规定:35kV及以下为5m;66kV为6m;110kV为8m。不满足净距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宜小于4h,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应大于变压器贮油池两侧各1m。

7.7.5 屋外配电装置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小于2.5m时,应装设固定遮栏;屋内配电装置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小于2.3m时,应装设固定遮栏。

7.7.6 110kV变电所宜设置为二层建筑,底层设置高压室、二次设备室、变压器及消防器材、工具间、卫生间;二层设置GIS室及GIS设备吊装平台;建筑高度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转及维修的要求,一般首层净高可为4.5m,二层如果有吊车时,层高应满足吊车起吊高度4.5m的要求,变压器两层通高。二次设备室地面宜采用防静电架空活动地板。

7.7.7 变频设备室可与低压配电间、站场机柜间组合成一栋建筑。


条文说明

本节为油气管道工程中110kV变电所及变频设备室的通用做法,其他石油天然气工程可参照执行。

《石油天然气工程建筑设计规范》SY/T0021-2016

 标准用词说明

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建筑用压型钢板》GB/T12755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

《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

《压型金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50896《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T50942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SJ/T10796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油田注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39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2014

《压缩机厂房建筑设计规范》HG/T20673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

《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T004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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