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
第22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41-2024,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2月26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逐步取代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在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是主干,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以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
关于五大要素。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素是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产业布局、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结合需求、资源、效益等因素合理分布。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项目构成的基本组成单元等,应实现并发挥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明确绿色、智慧、安全、环保等项目性能应达到的基本水平。项目的关键技术措施要求,主要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可持续等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应支撑或满足项目的功能性能要求贯彻落实。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还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条件等因素,实施相关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将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项目的建设和运维中。除配套执行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外,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也可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达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更高效益。项目采用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总则
1.0.1 为保障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功能性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系统设备正常运行,保障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覆盖效果,制定本规范。
1.0.2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功能、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1 规模和布局
2.1.1 工程建设规模应根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任务确定,并应遵循近期建设规模兼顾远期发展的原则。
2.1.2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应遵守国土空间规划,选址应根据传输覆盖任务要求,结合周边环境、地质、交通、给水排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电磁兼容和电磁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2.1.3 天线及其基础的定位测量应以真北方向作为起算方向,定位测量应符合精度控制要求。
2.2 建筑工程
2.2.1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对抗震救灾影响及使用功能恢复难易程度、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行业重要性等因素,划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除临时建筑外,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2.2.2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的特殊设防类建筑工程和重点设防类建筑工程划分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2.2.2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抗震特殊设防和重点设防类别表


2.2.3 技术用房的防雷与接地系统应满足工艺要求。
2.2.4 技术用房应采取保证室内温度、湿度和洁净度的控制措施。
2.3 消防
2.3.1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塔下建筑屋顶严禁开设天窗。
2.3.2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塔体内严禁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和使用燃油或燃气的厨房。
2.3.3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体与塔下建筑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塔体内的电梯和疏散楼梯不应与塔下建筑各层连通。
2.3.4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应至少设置一部消防电梯和一部疏散楼梯。
2.3.5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3.6 下列技术用房不应选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中、短波发射台的发射机室、控制室、节目交换室、天线交换开关室、天线调配室、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装置室、信息机房等;
2 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机房、控制室、传输机房,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装置室、信息机房等;
3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的高功放室、小信号室、监控室、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装置室、信息机房等;
4 广播电视微波站的微波机房、监控室、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装置室,信息机房等;
5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前端机房、播控机房、数据机房、交换机房、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装置室。
2.4 塔桅
2.4.1 塔桅设施应在工厂内进行预拼装,桅杆的拉绳、锚具、绝缘子等应进行组合抗拉试验。
2.4.2 塔桅设施应定期巡检维护,出现气象风压达到当地基本风压60%以上、地震烈度6度以上、雷暴雨、火灾等异常情况或灾害时,应及时检查维护。
2.4.3 塔桅设施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后期使用情况:
1 用途改变或使用需求增加;
2 异地搬迁;
3 遭受影响结构安全的灾害或事故;
4 出现影响结构安全性、适用性或耐久性的材料性能劣化、构件损伤或其他不利状态。
2.4.4 塔桅设施拆除应制订拆除方案。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项目规范》GB55041-20242.5 安全
2.5.1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应根据信息系统重要性对信息系统网络安全采取相应等级保护,部署相应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稳定运行。
2.5.2 信息系统和网络设施应在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2.5.3 供配电系统的控制设备严禁通过外部网络进行远程通信。
2.5.4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工程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
2.6 生态环境保护
2.6.1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运行过程产生的电磁辐射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2.6.2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控制区内不应建设电磁辐射环境敏感目标。
2.6.3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6.4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在验收合格后投产使用。
2.7 其他
2.7.1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无市政给排水管网接入时,应设置独立的给水排水设施并应确保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
2.7.2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运行维护应配置仪器仪表、维护检修工具、安全保护用具、应急抢修工具和抢修材料。
3广播电视发射塔
3.1 一般规定
3.1.1 广播电视发射台包括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和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
3.1.2 广播电视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3.1.3 采用天波服务的中波或短波天线发射方向前方有障碍物时,以中波天线外250m为起点、短波天线前方500m为起点的位置到障碍物上界的仰角不应大于3°。
3.1.4 调频广播、电视天线发射方向1km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其他障碍物高度不应高于最下层天线高度的2/3。
3.1.5 广播电视发射塔在有落冰情况的地区做平面布置方案时,应以塔的中心为圆心,以30%塔高为半径范围设置落冰危险控制区。
3.1.6 在地形复杂的地区建广播电视发射台应论证地形对电波发射的影响。
3.1.7 广播电视发射台的控制室、弱电设备间、节目交换室等房间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3.1.8 广播电视发射台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采用来自不同变电站的双电源供电,其中应有一回供电线路为专线;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的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或总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2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二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有一回供电线路为专线,
3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其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min以上。
3.2 技术系统
3.2.1 广播电视发射台应配置信号源系统、发射系统和自台监控系统等。
3.2.2 运行调度、节目源交换、发射机运行、天线交换、电力监控、播出质量控应实现自动化,具备自动控制,监控数据自动记录以及网络化传输等功能。
3.2.3 节目信号源应有不少于两路不同的传输路由。
3.2.4 中波、短波发射机应配备信号源处理设备,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急跳线端口;
2 信号切换、分配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切换设备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3 信号处理设备应具有本机数据管理接口。
3.2.5 主、备发射机的倒换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三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配置倒换装置和假负载;
2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二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发射机倒换装置具备电动倒换功能;
3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调频广播、电视和中波发射机倒换装置具备远程控制倒换功能。
3.2.6 发射机应配备射频配套设备和发射质量监控系统。
3.2.7 中波天线电气高度应根据传输覆盖范围、发射机输出功率、地导系数、经济条件等因素选择
3.2.8 中波天线应敷设地网。
3.2.9 中波或短波发射天线之间的布局应满足最小距离要求。
3.2.10 中波或短波馈线导线与其他物体应满足最小距离要求。
3.2.11 中波笼形馈线在水平面内的转弯角度不应大于30°,在垂直面内转弯角度不应大于24°;短波馈线转弯角度不应大于60°。
3.2.12 播出信号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三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对其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
2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二级,一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对其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等重要节点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并应具备信号异态声光自动报警功能;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其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质量、效果进行记录。
3.2.13 设备运行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二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并应具备异态声光自动报警功能;
2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建立设备运行监控管理平台,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集中监控和管理,并应具备异态声光自动报警功能。
3.2.14 广播电视发射台应对电力系统、机房环境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应具备异态声光自动报警功能。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项目规范》GB55041-20244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
4.1 一般规定
4.1.1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4.1.2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卫星天线前方近场区内,其近场保护体内不应存在任何障碍物。在近场保护区以外,卫星天线电磁波管状波束范围及保护角内不应存在任何障碍物。
4.1.3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中相邻两副卫星天线在其工作可用弧段上不应相互影响
4.1.4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来自不同变电站的双电源供电,应有一回供电线路为专线;
2 应配置发电机组;
3 技术设备负荷应采用UPS供电,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min以上;
4 一级播出保障系统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采用不同的UPS回路供电。
4.1.5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高功放室、小信号室和监控室等房间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4.1.6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天线场区因风力影响卫星传输性能时,应设置天线防风设施。
4.2 技术系统
4.2.1 自节目源前端至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应配置独立的主、备信号源地面传输引接电路,应为地球站提供不少于两路不同路由或不同传输方式的信号源。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应配置信号保护切换、跳接装置。
4.2.2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应配置主用上行系统和能独立承担上行播出任务的备份上行系统。
4.2.3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主用上行系统的调制器、上变频器和高功放均应配置在线备份设备,上行链路中各主、备设备均应能通过所设置的切换环节实现自动、手动切换。上行链路中,中频之前(含)切换环节的输入、输出信号应接入跳线板或配备应急跳线装置。
4.2.4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应配置监测系统对本站上行节目的源信号、上行链路主要播出环节、不同口径天线接收以及同转发器上其他广播电视等信号进行实时质量监视、监听和测量,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记录码流等方式进行记录、监测系统应配置转发器接收信号频谱的实时监测、记录设备。
4.2.5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监控系统应对技术设备、电力系统、机房环境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应具备异态声光自动报警功能。
4.2.6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应配置上行功率控制系统,实时判断异常情况,自动、手动提升上行功率,并应具备异地接收、上行自环检测等防止功率误提升的技术措施。
4.2.7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卫星天线应具备自动和手动跟踪能力,天线跟踪设备的跟踪精度不应大于天线半功率波束宽度的10%。上行天线应满足卫星入网要求。
4.2.8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应配置波导充气机。在寒冷、严寒地区,卫星天线应配置除冰、除雪装置。
4.2.9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应配置与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信设备。
5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线路
5.1 一般规定
5.1.1 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线路应包括微波站和微波传输空间,并应划分为干线微波线路和支线微波线路。
5.1.2 广播电视微波站天线前方净空区内不应有森林、树木、建筑物、金属构筑物等障碍物。
5.1.3 广播电视微波站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线微波线路广播电视微波首站供电电源应采用来自不同变电站的双电源供电,应配置发电机组或应急供电接口:
2 只有一回供电线路的广播电视微波站应配置发电机组;
3 有两回以上供电线路、未配置发电机组的广播电视微波站,应配置应急供电接口;
4 无人广播电视微波站应配置自启动发电机组;
5 广播电视微波站直流用电设备负荷应采用直流电源供电,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8h以上;交流用电设备负荷应采用UPS供电,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min以上;无发电机组的,UPS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8h以上。
5.1.4 无人广播电视微波站技术用房应采用全封闭式空间设计,应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的防火、防盗、防虫、防尘、防潮、防雷、防水、保温、防腐蚀等防护措施,设置远程安防监控系统。
5.1.5 广播电视微波站技术用房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5.1.6 在气候环境条件恶劣的高山、沿海地区和强迎风面的微波天线,应设计防风、防雨雪的防护措施。
5.2 技术系统
5.2.1 干线广播电视微波站应采用具备抗衰落、发射功率自动控制系统等技术的设备。
5.2.2 干线微波线路广播电视微波首站应设置微波技术系统网络管理中心,并在传输线路中另一广播电视微波站设置备份网络管理系统,支线微波传输线路应在首站或端站配置网络管理系统,网络管理系统主要设备应有备份。网管信息应安排在优先级最高的主业务信道,随主业务倒换。
5.2.3 采用同步数字序列(SDH)技术体制的干线广播电视微波站应至少在两处引人同步于基准时钟的外同步时钟信号,时钟源系统应具备优先级选择功能。
5.2.4 干线微波传输波道应至少配置一个各份波道,并应具备主、备波道自动和手动切换能力。
5.2.5 微波天线馈源喇叭口应设密封装置,馈线系统应密封,各连接头应做密封处理。
5.2.6 上、下节目的广播电视微波站应对广播电视信号质量进行监测,并具备异态声光自动报警功能,具有录音、录像等存储功能,记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质量。
5.2.7 广播电视微波站监控系统应对技术设备、电力系统、机房环境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具备异态声光自动报警功能,同时具备远程监控能力。
5.2.8 无人广播电视微波站应配置远程设备监控系统,实现对信号源、设备、供配电、环境等的远程监控和管理。
6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及交互式网络电视
6.1 一般规定
6.1.1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应优先使用铁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综合管廊、市政道路等已有的通信管道。
6.1.2 国家光缆干线网中心站的引接光缆线路不应少于三路不同路由,其中有一路应为管道路由:国家光缆干线网节点站、省光缆干线网节点站、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线前端的引接光缆线路不应少于两路不同路由,其中有一路应为管道路由;国家光缆干线网、省光缆干线网中心站,节点站的业务系统光缆接入不应少于两路不同路由,其中有一路应为管道路由。
6.1.3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光缆干线传输网的中心站和省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前端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来自不同变电站的双电源供电,应有一回供电线路为专线;
2 播出设备负荷应采用UPS供电,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min以上。
6.1.4 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民用建筑的有线广播电视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
6.1.5 交互式网络电视传输应有不少于两条不同物理路由的专线链路或不同传输方式的链路,主、备链路应具备自动和手动切换能力。
6.1.6 交互式网络电视传输系统应在边界路由器或防火墙采取措施保证网络的内部传输封闭性和安全性。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项目规范》GB55041-20246.2 技术系统
6.2.1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应支持网络节点设备的冗余、备份、切换和网络线路保护功能。
6.2.2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的广播电视信号接入系统应按主、备方式配置并具备环路保护功能。
6.2.3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的波分复用系统、光传送网络传输系统每条传输系统链路应至少配置一个备份波道。
6.2.4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光缆干线传输网和省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设备系统应进行监控,网管系统应有备份。
6.2.5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光缆干线传输网的中心站和省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前端应对电力系统、环境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应具备异态声光自动报警功能。
6.2.6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光缆干线传输网和国家广播电视宽带数据骨干网的平台、网络、终端全流程应全面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
6.2.7 交互式网络电视的传输系统对节目接入、存储、传输等设备,应按照主、备方式配置,系统应具备负载均衡功能。
6.2.8 交互式网络电视的传输系统与集成播控平台对接接口应进行播出信号监测、传输质量评价监测,核心网络设备、服务器应进行运行情况监测。
7广播电视监测台
7.1 一般规定
7.1.1 广播电视监测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7.1.2 广播电视监测台应选择在地势开阔、场地比较平坦、土壤电导率较高且有利于信号正常接收的地区。
7.1.3 监测天线接收方向上的山体、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广播电视监测台场地技术要求。
7.1.4 广播电视监测台场地上的电磁波场强不应超过100mV/m。
7.1.5 广播电视监测台天线场地上的中波、短波、调频、电视背景噪声场强值应符合广播电视监测台场地技术要求。
7.1.6 以中、短波场强室为中心,半径300m以内不应有任何建筑物、架空线路、铁路及树林,地形坡度不应大于2°。
7.1.7 场强室应为独立建筑,采用木质材料或对电磁波的吸收性能与木质相似的材料建设,场强测试区其他房间采用的材料应满足电磁波接收的要求。
7.1.8 广播电视监测台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的广播电视监测台应采用来自不同变电站的双电源供电,其中应有一回供电线路为专线;
2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二级的广播电视监测台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当只有单电源供电时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3 技术设备负荷应采用UPS供电,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min以上。
7.1.9 广播电视监测台应根据任务需求设置遥控监测站、数据采集点和测向站。
7.2 技术系统
7.2.1 广播电视监测台应配置数据采集系统、内容分析研判系统、技术监测系统、网络传输系统和流动监测系统等。
7.2.2 技术系统应具备业务专网和互联网连接能力,采集、传输数据应建立安全的传输通道。
7.2.3 广播电视监测台应配置监控系统,对技术系统、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和机房环境的关键参数进行实时监控,并应具备异态自动声光报警及数据存储、查询、统计等功能。
7.2.4 技术系统的核心设备应采用主、备方式配置。
7.2.5 广播电视监测台应根据任务需求配置不同频段和方向的监测天线,并应保证监测信号有效接收。
7.2.6 测向站与各种无线电干扰源和障碍物的电磁环境保护间距应满足测向技术要求。
7.2.7 距测向天线前沿300m以内为测向站电磁环境保护禁区。在保护禁区内不应有无线电干扰源和障碍物。
7.2.8 测向站与广播电视监测台之间应通过专用网络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