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设计标准》JGJ/T 452-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传时间:2024-12-07 实施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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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building materials and decoration materials business Center

        JGJ/T 452-2018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第9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52-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5月28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9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消防设计;6.建筑设备。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邮编:10083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
         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玉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宋婧 车畅 陈光 项仙明 马跃光 邓明庭 陈先瑞 陈劲 钟晓森 郭伟 王建红 汤丽波 芦爱君 陈红兵俞宏伟 孙金宝 项建明 施林铁 张东宝 刘振东 王贵祥 张立伟 王昕 张小琼 刘永奇 李跃成 李迥 刘鑫 王全逵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蔡昭均 陈雪光 马继勇 郭汝艳 赵兵 郭晓岩 潘雨 王海涛 赵克伟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设计,保障设计质量,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节能环保,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建筑设计。

1.0.3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涉及类型广泛、形式多样,本标准以总结本类建筑类型的共性问题为基础,并对近年来常见的经营模式综合店、专业店、自选超市、商业街等建筑形式的个性问题进行总结。目的是为了确保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节能、环保、绿色等方面的要求。
1.0.2 为了明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特作本条规定。目前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形式多样,经营产品也是千差万别。建筑材料是土木工程和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统称,包含结构材料和装饰材料等。装饰材料是装修各类土木建筑物以提高其使用功能和美观,保护主体结构在各种环境因素下的稳定性和耐久性的材料。可分为室外装饰材料和室内装饰材料。本标准适用于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的设计;家具、家电、家居类经营场馆建筑的设计可参考本标准。

2术语

2 术语


2.0.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 building materials and deco-ration materials business center
    以建筑装饰装修用材料为主的售卖、展示、仓储等一种或多种功能经营活动并存的场馆。
2.0.2 自选超市 self-select market
    以顾客自选方式为主的综合性零售商场。
2.0.3 商业街 business street
    由众多店铺共同组成,按一定业态结构比例规律排列的商业街道。
2.0.4 营业区 business area
    场馆内用于经营售卖或展示建材和装饰材料的空间。可分为框架式营业区、商铺式营业区、仓储式营业区。
2.0.5 仓储区 storage area
    场馆内用于储存售卖、展示物品的空间。包括:库房、卸货区、商品出入库及与仓储有关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
2.0.6 辅助区 subsidiary area
    为保持经营场馆正常运营所需的辅助空间,如工作人员的办公、休息用房及设备机房等。
2.0.7 框架式营业区域 frame business area
    商业营业区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进行展示、售卖的区域。
2.0.8 商铺式营业区域 shop type business area
    商业营业区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多个独立商铺,进行展示、售卖的区域。
2.0.9 仓储式营业区域 stockroom-style business area
    商业营业区内设置货架,下层区域为顾客自选货物提取区域,上层为场馆存放自选货物的高货架区域。


条文说明
2.0.2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近年来多以自选超市的形态出现,故在本标准中作出说明。自选超市既可作为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一种形态,也可作为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中的一部分形态。本标准中的自选超市与商店类自选超市构成形式相类似,包含有出入口、自选区、结账区等,但本标准中经营的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物品(如油漆类)需严格按照消防相关要求仅设置为展示功能,应单独设置存储区域。
2.0.3 考虑到我国现阶段中小型城市比较常见的建材街的形式,故本标准对商业街加以说明。商业街多为二层或三层独立经营的商铺,销售的物品也多为混合经营,商铺的仓储区和售卖区需按防火规范进行防火分隔,且商业街宜按货行和人行分流设置。商业街可以是一种多功能、多业种、多业态的商业集合体,也可以是专业店、单业种的商业集合体。
2.0.9 我国现阶段常见的一种经营形态,设计多为高大空间,仓储式营业区内设置有高货架(货架高度通常为1.15m)。仓储式营业区虽然为营业区且顾客均可在其中自选商品,但其通常为较高空间且上部存放有较多的物品,火灾危险隐患较大。其防火分区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应满足仓储中消防设施的相关要求。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1 基地


3.1.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3.1.2 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基地的选择宜邻接城市道路,其基地与城市道路邻接的总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基地周长的1/6。
3.1.3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且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1.4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产生尘烟、散发有害气体等的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
3.1.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选择应注重节地、节能、节材,符合城市发展的需求,满足城市居民的生活需求。场馆的选址应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满足当地相关控制性指标的要求。
3.1.3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属于人员和商品密集场所,且经营的商品很多属易燃材料,设在有火灾危险性的建筑物和堆场附近时非常危险,也不利于紧急情况下人员的疏散,故按防火规范要求需保持安全距离。
 

3.2 总平面

3.2 总平面


3.2.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规模、业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建筑位置、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位置等。
3.2.2 总平面布置应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节约用地、交通顺畅,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指标。
3.2.3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规模应按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规模划分
规模小型中型大型
总建筑面积(㎡)<50005000~20000>20000
3.2.4 大型、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主要出入口前,应留有人员集散场地和车辆集散场地,场地的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零售业态、人数及规划部门的要求确定。
3.2.5 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基地内应设置专用运输通道.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基地内宜设置专用运输通道。专用运输通道不应影响主要顾客人流,其宽度宜为7m,不应小于4m。运输通道设在地面时,可与消防车道结合设置。
3.2.6 大型、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基地内应设置垃圾收集、装卸载区和运输车辆临时停放等服务性场地。当设在地面上时,其位置不应影响主要顾客人流和消防通道或用地,不应占用城市公共区域,并应有视线遮蔽措施。
3.2.7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总平面布置、场地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2.8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总平面布置车辆出入口的数量、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相关规定;基地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不宜设置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
3.2.9 总平面布置应进行环境和绿化设计。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条件确定栽种的树种。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10 当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卸货区与居住建筑等有噪声要求的建筑相邻时,应有防止噪声扩散的措施。


条文说明
3.2.3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经营模式为商业街类型的集群式建筑,总建筑面积为多栋建筑的合计。
3.2.5 大中型场馆的基地内道路宽度应根据货物品类、运输量大小按需设计道路宽度。考虑到场地设计的经济性,运输通道可与消防车道结合设置,但应满足消防车道的宽度、高度、荷载、转弯半径等相关要求。
3.2.6 本条规定是避免大中型场馆的服务性设施挤占消防通道造成安全隐患。
3.2.7 场馆在场地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处均应考虑无障碍通道,当基地内的车行道与人行道有高差时,在人行道的路口及人行横道的两端应设缘石坡道。
3.2.10 场馆卸货区在装卸大型物料时易产生较大的噪声影响,特别当此区域与居住、音乐厅等有较高防噪声要求的建筑接近时会产生较大影响,需作好自身的防噪减噪措施。卸货区在产生噪声源的位置应设置隔声屏障等措施。

4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按使用功能应分为营业区、仓储区、辅助区三部分。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内外均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人流与货流不应交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进行防火和安全分区。
4.1.2 营业区、仓储区、辅助区等占总建筑建筑面积的比例应根据销售的商品种类、售卖形式等进行分配。
4.1.3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公用楼梯、台阶、坡道、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梯段最小净宽、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楼梯梯段最小净宽、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
楼梯类別梯段坡小净宽踏少最小览度踏步最大高度
营业区公用楼梯1.400.280.16
专用疏散楼梯1.200.260.17
室外楼梯1.100.300.15
    2 室内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0.1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m;当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应按坡道设置,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3 楼梯、室内回廊、内天井等临空处的栏杆应采用防攀爬的形式,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2m,栏杆离楼面0.1m高度内不应留空,且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不应小于2kN/m。
    4 人员密集的中庭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3m,当采用玻璃栏板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4.1.4 中型、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营业区宜设乘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多层经营场馆应设置货梯或提升机。
4.1.5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内设置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倾斜角度不应大于30°,自动人行道倾斜角度不应超过12°;
    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下两端水平距离3.50m范围内应保持交通畅通,不得兼作他用;
    3 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应大于0.50m,否则应采取防止造成人员伤害的措施。
4.1.6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4.1.7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4.1.8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宜在推车经过的位置设置防撞设施。
4.1.9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停车位应按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大、中型场馆应设置可直达主要出入口的临时停车位。


条文说明
4.1.1 仓储区、辅助区一般为非经营性用房,不允许顾客进入。场馆无论规模大小均需按照这三部分区域进行分隔。仓储式营业区分时段不交叉。
4.1.3 营业区公用楼梯和室外楼梯梯段最小净宽是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中的有关规定。考虑到经营性场所多有人员携带儿童,当人体抱起儿童时重心会有所提高,人员密集的场所易出现擦碰失稳现象,为进一步提高安全性,宜将中庭栏杆高度提升至1.20m。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设计标准》JGJ/T 452-2018

4.2 营业区

4.2 营业区


4.2.1 营业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建材和装饰材料的种类、销售业态进行分区或分层,且顾客密集的营业区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附近;
    2 营业区内的柱网尺寸应根据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规模大小、零售业态和建筑结构选型等进行确定,应便于展示和货架的布置,并应具有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安全出入口应分布均匀。
4.2.2 营业区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满足防火、安全、疏散的要求,并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营业区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
通道位置最小净宽度(m)
无货架营业区2.2
通道在货架与墙面之间2.2
通道在两个
平行货架
之间
每个货架长度小于7.5m2.2
一个货架长度小于 7.5m
另一个货架长度7.5m~15m
3.0
每个货架长度为7.5m~15m3.7
每个货架长度大于15mm4
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
再加1m
4.0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
注:当通道内设有陈列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陈列物的宽度。
4.2.3 营业区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营业区的净高
通风方式自然通风机械排风和自
然通风相结合
空气调
节系统
单面开窗前面敞开前后开窗
最大进深净高比2:12.5:14:15:1——
最小净高(m)3.23.23.53.53
注:1 设有空调设施、新风量和过渡季节通风量不小于15m3/(h·人),人工照明面积不超过50㎡的房间或宽度不超过3m的局部空间,其净高可酌减,但不小于2.4m;
       2 营业区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障碍物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4.2.4 自选式营业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区内宜按商品的种类分开设置自选场地;
    2 进入营业区前的区域应设置有顾客物品存放处、入口闸位、供选购用的盛器堆放位、出口闸位等,且面积之和不宜小于营业区面积的8%;
    3 应根据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处按每100人设收款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
    4 面积超过1000㎡的营业区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4.2.5 自选营业区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防火、安全、疏散的要求,并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表4.2.3 营业区的净高
通道位置最小净宽度(m)
不采用购物车采用购物车
通道作两个
平行货架之间
靠墙货架长度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 15m1.61.8
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5m2.22.4
每个货架长度为15m~24m2.43.0
与各货架相
垂直的通道
通道长度不小于 15m2.43.0
通道长度不
小于 15m
普通自选营业区2.43.0
仓储式自选营业区3.03.6
货架与出人口闸位间的通道3.84.2
4.2.6 商铺式营业区域内连续排列的商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商铺的作业运输通道宜另设;
    2 商铺内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至距通道边线0.50m以后的位置;
    3 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2.7 商铺式营业区域内连续排列的商铺之间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防火、安全、疏散的要求,并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 连续排列的商铺之间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
通道名称最小净宽度
通道两侧设置商铺通道一侧设置商铺
主要通道
次要通道3.0m2.0m
内部作业通道1.8m——
注: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算。
4.2.8 仓储式营业区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堆高机、叉车等机械设备的提升高度要求。货架的布置形式应满足堆高机、叉车等机械设备移动货物时对操作空间的要求。
4.2.9 大型、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应设置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且面积宜按营业区面积的1%~1.4%设计;
    2 应设置为顾客服务的卫生间,并应设服务问询台、母婴室。
4.2.10 供顾客使用的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前室,公共卫生间的门不宜直接开向营业空间、电梯厅、门厅、顾客休息室或休息区等主要公共空间;
    2 应有通风措施;
    3 中型、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应设置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小型经营场馆应设置无障碍厕位;
    4 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的规定;
    5 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无独立清洁间,卫生间内宜设置污水池。
4.2.11 母婴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1 营业区为直接面向顾客销售商品的有关空间,其形式根据销售需求可分为开敞式营业区、自选式营业区、连续排列店铺式营业区等不同形式。对不同种类、销售业态进行分区或分层有利于顾客选择商品、消防划定、提高消防安全性。对于人员密集的区域,靠近安全出口有利于人员的快速疏散。
    营业区为顾客活动区域,合理的流线设计可以提高顾客的流动通畅和安全性。
    关于柱网的设置需根据营业业态的需求,从实际出发,既满足使用要求,又充分考虑安全性、经济性。建筑柱网参数、平面布置及推荐使用业态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的有关规定(见表1)。
4.2.2 营业区通道的净宽参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中第4.2.2条的相关数据。最小净宽度根据顾客靠货品展示区活动所占宽度(0.4m~0.6m).再加上中间供顾客流动时每股人流的宽度(成人0.7m,儿童0.5m)与股数而定。
表1 建筑柱网参数、平面布置及推荐使用业态
柱距与柱跨参数平面布置内容推荐使用业态
1 9.00m 柱网或9.00m 柱跨柜区布置方式很灵活,可设5.00m宽通道、或>3.00m宽通道和两组货架后背间设散仓位1、2适用于大型场馆;
1、3组合可适用于中型场馆;
3 适用于小型场馆;
4适用于多层住宅底层商店或小型商店
2 7.50m网或7.50m 柱跨柜内布置方式灵活、紧凑,可没3.70m 宽通道,或>2.20m宽通道和两组货架后背间设散仓位
3 ≥6.00m柱网柜内布岸以条式和岛式相结合为宜,可设2.20m宽通道。仅可利用部分靠墙处及角隅设散仓位
4 3.30m~4.20m柱距和4.80m~6.00m柱跨
注:当单层营业厅采用桁架、薄膜大梁等屋盖结构时,不在表1的推荐范围内。
4.2.3 营业区的净高参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中第4.2.3条的相关数据。
    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的营业区,由设计上常用的进深和净高比例的经验数据统计而来。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营业区,规定最小净高为3m,同时考虑某些全年设有不间断空调,又有人工照明的面积不超过50㎡的房间,或宽度不超过3m的局部空间,其净高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2.4m。
    营业区内顶楼板至吊顶上空通常被大断面通风道、自动灭火系统的管道等占用,当采用无梁楼板下平顶送风及侧向送风方案时需占用1.5m~1.8m的高度,若采用梁式楼板下平顶送风,则占用更大高度。总之,营业区3m净高,层高需4.5m~5.1m,如选择适当的风管布置方式,使营业区内相当一部分位于分、支风道或无风道处可得到较大的净高,按本标准表4.2.3的低限规定也可在停电的情况下保持营业区内的空气条件。
4.2.4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的规定,进厅时需寄存随带物的顾客约占30%,出厅时需结账付款的顾客占30%~50%。按每次结账耗时20s计,则100人出厅共计10min~17min,该数据与顾客在厅内滞留时间相近,即营业满负荷时顾客可源源进出,故按每百名顾客设1个收款台(含0.6m宽顾客通过口),这既符合使用要求,又与疏散要求一致。经测算,按每百名顾客所需要的厅前设施面积为11㎡(当采用购物车时,则为13.6㎡),其分配如下:
    1 厅前供顾客逗留位置和进口闸等占5.5㎡;
    2 顾客衣物寄存处需占2.2㎡,按每1.0m柜台长、2.2m柜区深范围内,在柜台背设3格x3格和靠墙设3格x7格共30格衣物架计;
    3 收款台和0.6m宽单股顾客通道1个,占3.3㎡;
    4 按是否需采用购物车,当需要时再增加2.6㎡(购物车可叠放)。
    所以规定厅前设施用地不宜小于营业区面积的8%。
    在自选营业区的选购区内,货架所占场地约25%,通道空地约占75%,按每一顾客占通道空地面积为0.95㎡计,则折算成营业区面积指标为0.95x1/0.75x1.08=1.35㎡(含厅前设施占地)。使用购物车时再增加每车占通道和堆放地面积0.35㎡,则每个顾客为1.7㎡。
4.2.5 本条确定的自选营业区内通道最小净宽度的理由如下:
    ① 自选营业区内,货架宽度一般为0.40m,高向分三、四格不等,两个货架背靠背成组排列,货架之间空出通道,其宽度按每个顾客取货活动需0.6m~0.7m宽度和中间通行需每股0.7m宽(用购物车时加宽至0.80m)的总数而确定,当通道长度超过15m时,按往返各一股人流计。此外尚需考虑柱网尺寸,使平面布置紧凑(常用柱距参数为6m、7.2m、7.5m等)。
    ② 在货台或货区的范围内,由于商品选择性强弱而影响顾客停留时间长短,故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需酌情而定。与各取货通道相垂直的通道内,因人流或购物车汇合,故需较大的净宽。
4.2.9 大型和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内顾客逗留时间较长,故应设置为顾客服务的设施。本条内容需说明如下:
    1 顾客休息面积按营业区面积的1.0%~1.4%设计,假如营业区面积为600㎡,可以设置6㎡~8㎡的休息区,并可以在某一柱跨的通道旁来解决:当营业区面积为3500㎡时,可以在大厅一隅或近旁设35㎡~50㎡的休息室或休息区,这对顾客与商店都有利;
    2 当营业区为多层或面积较大时,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服务问询台,可以方便顾客,并体现商店服务宗旨。
    数据参考源自《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中第4.2.13条条文说明。
4.2.10 本条规定了关于厕位数量的设置要求。

4.3 仓储区

4.3 仓储区


4.3.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应根据规模、零售业态和需要等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卸货区、商品出入库。储存库房可分为总库房、分部库房、散仓。

    4.3.2 储存库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建的储存库房或设在建筑内的储存库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
            2 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空间的相关销售区,并宜设置货运电梯;
            3 当经营场馆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用作商品临时储存、验收、整理和加工场地时,应采取防潮、通风措施:
            4 室外出入口处应有防雨水倒灌的措施。
        4.3.3 库房内货架或堆垛间的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储存库房内电瓶车通道宜取直,或设置不小于6mx6m的回车场地。
表4.3.3 库房内货架或堆间的通道净宽度
通道位置净宽度(m)
货架或堆垛与墙面间的通风通道≥0.3
平行的两组货架或堆垛间手携商品通道,按货架或堆垛宽度选择0.7~1.25
与各货架或堆垛间通道相连的乘直通道,可以通行轻便手推车1.5~1.8
电瓶车通道(单车道)≥2.5
        注:单个货架宽度为0.3m~0.9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
            4.3.4 储存库房的净高应根据有效储存空间及营业空间垂直运距等确定,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货架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m;
                2 设有夹层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4.6m;
                3 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0m。
 


条文说明
            4.3.1、4.3.2 大型和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仓储工艺流程一般为:进货验收(附临时堆放场地)后才进总库房,再经分检、整理及加工(按需求),最后送至各部分库房、散仓,由营业区把商品售出(也可以直接从总、分库房提取大件或批量商品,不必经营业区)。仓储区设有独立的内部交通安排和对外出入口。小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可精简与机动用房合并,但均遵循该工艺流程要求。
                仓储区最基本的要求是保证放置商品的库房面积与营业区内商品的销售量相平衡。
                平面布置上,一般使分库房靠近营业厅的有关售区,如为多层建筑时,尽量把有关分库房设于营业区同层或错半层、一层(即库房层高协调为营业区层高的1/2或2/3);散仓以紧靠有关售区设置为宜。
                设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库房,应采取防潮、通风措施,并避免水渍(雨季倒灌)、潮湿对商品的影响。为了避免洪水、雨水倒灌进地下库房,一般可根据当地的内涝水位或降雨量选择适当的措施,如在室外出入口处利用反坡、截水沟或设置防洪闸等措施。
4.3.3 储存库房内存放商品,为提高库容量,需紧凑地、有规律地、成组成排地设置货架或堆垛,但要留出货架或堆垛与墙面间的通风距离,以及通道供人手操作或小车通行所需要的宽度。本标准表4.3.3中,当存放商品包装件仅0.3m深时,供人手操作的通道宽度为0.7m即可;当包装件达0.9m深时,则操作通道宽度需1.25m宽。与各货架或堆垛相垂直的连接各主通道,则根据其长度及预计小车错位的可能性而定为1.5m~1.8m宽。当存储库房内设电瓶车或叉车的单行道时,其宽不应小于2.5m,且行驶要限制在75m/min以下,车道最好取直,否则在转向处设6mx6m回车场地(该类车的最小转弯外半径为2.1m~3.26m不等,按产品说明书而定)。
4.3.4 储存库房的净高取决于商品存放方法、堆置高度,并要避免上部过多无用空间存在。一般手取货架高约2m;当使用小梯辅助时,货架高在3m内较安全。硬质箱篓可堆置较高,但也有限度。有些仓库净高较大时,在半高处设一夹层,便有两层平面可堆货,以增加库容量。仓库的净高,是由地面至顶结构主梁底(或下弦)间垂直高度,故一般已留有空间供安装自动喷淋等灭火装置之用。

 

4.4 辅助区

4.4 辅助区


4.4.1 中型、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管理辅助用房包括商品维修用房、办公业务用房、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并应根据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规模和经营需要进行设置。

4.4.2 中型、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宜设置职工更衣、工间休息及就餐等用房。
4.4.3 中型、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应设置职工专用卫生间,小型经营场馆宜设置职工专用卫生间,且卫生设施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的规定。
4.4.4 经营场馆内部应设置垃圾收集空间或设施。

4.4.5 宜每层设清洁间,内设清扫工具存放空间和洗涤池,位置应靠近卫生间。


条文说明
4.4.4 经营场馆内的垃圾收集设施应分区域布置,并做分类收集。经营场馆内部的垃圾收集空间需单独隔离,并做好通风、防火措施。

5消防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1.2 大型、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多层小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当单层小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时,场馆的建筑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其仓储区应与其他部分采取防火分隔。
 
条文说明
5.1.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商店建筑有相应的规定,应按其设计要求执行,但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在火灾荷载、人员密度等方面不同于普通商店建筑,有其特殊性,故本章有针对性的作了具体要求。
5.1.2 建材及装饰材料多数为可燃材料甚至易燃材料,因此经营场馆内的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且常采用钢结构的结构形式,故耐火等级应高于普通商店建筑。
 

5.2 防火设计

5.2 防火设计


5.2.1 仓储区与其他区域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5.2.2 营业区不应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仓库,应独立设置,与周边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防火和防爆的相关规定。
5.2.3 当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与其他功能区域合建时,应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仓储区及仓储式购物区与其他部分的水平分隔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
5.2.4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立面上应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使用的门窗洞口,可与建筑外门窗合并设置。
5.2.5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仓储区不宜设置在地下。当设置在地下时,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5.2.6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叉车充电间应设置专门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实体墙、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等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区域分隔,且宜靠近外墙设置,并在房间墙体较高部位设置自然通风口。当充电间无法靠近外墙设置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条文说明
5.2.1 仓储区存放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应与其他区域严格划分防火分区。
5.2.2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特殊部位主要是油漆、涂料、溶剂稀料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经营和储存场所,储存上述物品的区域不应设置在场馆内,经营上述物品的区域可采用陈列展示商品样品或模型的方式,但展示样品中不应含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5.2.3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与其他功能区域合建时,为避免不同功能和业态之间相互影响,降低火灾蔓延的可能性,要求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仓储区及仓储式购物区存储物品多,火灾荷载大,特别是仓储式购物区销售与商品储存通过库架合一的形式,顾客能在该区域自选购物。从相关场所的火灾案例可以看出,起火后燃烧时间长,扑救困难,故作出楼板的加强要求。
5.2.4 为避免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出现全石材、金属或全玻璃幕墙的立面形式,从而导致火灾时无法在建筑周边开展灭火救援作业,同时也能给建筑排烟排热提供便利条件。
5.2.6 叉车是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经常使用的搬运工具,能源动力一般采用铅酸蓄电池,当其充电时,可能有氢气逸散,本条对其配套的充电间防火设计作出基本要求。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设计标准》JGJ/T 452-2018

5.3 安全疏散

5.3 安全疏散


5.3.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营业区内的疏散人数应按营业区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3.1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顾客无法进入的仓储区、辅助区等区域,其疏散人数应分别按照实际使用人数确定。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内各个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表5.3.1 营业区内的人员密度(人/㎡)
楼层位置地下
第二层
地下
第一层
地上
第一层、第二层
地上
第三层
地上第四层及
以上各层
人员密度0.170.180.13~0.180.12~0.160.09~0.13
5.3.2 当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与其他非商业经营性的功能区域合建时,各部分的疏散出口应独立设置。不同区域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3.3 除顾客无法到达的仓储区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顾客无法到达的仓储区,其疏散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仓库的规定。 


条文说明
5.3.1 家具、建材商店和灯饰展售等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人员数量较少,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已有明确规定,故将相关数据予以明确。每个房间、每层的疏散设计宽度应能满足人员疏散的需求。
5.3.2 为避免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与其他非商业经营性的功能区域之间相互影响,通过各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将两种人员的行走动线分开设置,可结合建筑的总平面布局统一考虑。
5.3.3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内顾客可以到达的区域,均为人员密集场所,按照普通商业建筑的直线疏散距离进行设计,可能会因为场所内放置的展示家具、货品等阻挡,人员需要绕行,故对此作出要求,避免绕行距离过远;顾客无法到达的仓储区,工作人员数量较少,且熟悉环境,故按照仓库进行疏散设计,但应注意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均匀布置。

5.4 消防设施

5.4 消防设施


5.4.1 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营业区应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或自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宜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或自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4.2 大型和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和半地下营业区应在通往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且指示标志的载荷能力应与周围地面的载荷能力一致,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5.4.3 大型及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营业区内的电线电缆应选用低烟低毒阻燃型线缆。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变配电所之间的电力电缆联络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5.4.4 大型和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营业区,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小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营业厅照明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
5.4.5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区应选择智能型火灾探测器。在单一型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探测火灾的场所,可采用复合型火灾探测器。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选择两种及两种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电气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照明线路上应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2 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应设置公共安全应急联动响应系统。
    3 广播系统应根据展厅空间合理选择和布置扬声器,宜配置背景噪声监测设备,并应根据背景噪声自动调节音量。广播系统与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用时,广播系统应符合火灾应急广播的要求。
5.4.6 仓储式营业区的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对于仓库的要求。
5.4.7 仓储式营业区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中的危险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中的严重危险级要求。


条文说明
5.4.1 在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营业区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自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是保证人流快速疏散的必要条件,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营业区由于空间人,柜台、展架等布置复杂,火灾时人群易慌乱,因此需要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自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议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自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5.4.2 由于大型和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及地下和半地下营业区人员密集,疏散难度高,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该标志是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5.4.3 大型和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客流量大、人员密集,建材及装饰材料多,电线电缆如果采用不阻燃,或者非低烟低毒的线缆,一旦燃烧,各类线缆延燃快、毒性大,易造成人员的伤亡,所以电线电缆应选用低烟低毒阻燃型线缆。大型和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内人员密集,疏散相对困难,故火灾时,对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和持续性要求高。矿物绝缘电缆可耐连续操作温度高达250℃,可保证火灾时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和持续性。此条设置条件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相关规定基础上,取消了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的设置条件,提高了设置要求。各个配变电所之间的联络干线较长且可能跨越不同的防火分区,故建议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5.4.4 大型和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营业区照明、配电干线(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回路,布线繁杂,不便于维护,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是防止发生电气火灾的必要措施。
5.4.6 仓储式营业区是将仓库与商场的功能有机结合的一个组合建筑功能区,在消防设计时,应按最不利的建筑功能进行设计,确保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5.4.7 仓储式营业区内易燃、难燃及非燃性质的货物在实际工程中都会有储存,三种燃烧性质物品储存比例不一,且有的储存方式还会为高架货架,货物储存量较多,同时此区域人员来往也较多,为了保证人员安全,特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中的危险等级提高为严重危险级。

6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1 给水排水


6.1.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给水排水系统的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6.1.2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用水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6.1.3 应根据场馆内功能的要求和水量计费分类等因素,设置相应的生活给水系统,并应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
6.1.4 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的规定。

6.1.5 绿化、不与人接触的水景、冲厕以及洗车等非饮用水,宜因地制宜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其水质应满足用水对象的要求,其管道应有明显的标志,且不得与饮用水管道相连接。


条文说明
6.1.2 因场馆所处不同地域及使用习惯,经营场馆的用水量会有差异。可按照每平方米营业区面积最高日用水定额5L~8L。场馆面积较大时按低值取用,面积较小时按高值取用。
6.1.3 经营场馆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压力直接供水,可以节能,并减少水质污染的环节。
6.1.5 非传统水源代替市政自来水是节约用水的措施之一,也符合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2.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暖通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6.2.2 当设置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供暖设施时,供暖房间的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表6.2.2-1的规定;
    2 当设置空气调节设施时,空调房间的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符合表6.2.2-2的规定。
6.2.3 辐射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宜在本标准表6.2.2-1中温度的基础上降低2℃;辐射供冷室内设计温度宜在本标准表6.2.2-2中温度的基础上提高1℃。
表6.2.2-1 供暖房间室内设计温度
房间名称室内设计温度(℃)
营业区16~18
仓储区5~8
卫生间、盥洗问16~18
厨房和餐饮制作闻10~16
表6.2.2-2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
房间名称室内设计温度(℃)室内相对湿度(%)室内风速(m/s)
夏季冬季夏季冬季夏季冬季
营业区26~2818~20≤65≥30≤0.3≤0.2
注:当空气调节系统冬季供暖时,室内温度18℃~20℃;当空气调节系统冬季供冷时,室内温度20℃~21℃
6.2.4 营业区的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15㎡/(h·人)。有害污染物挥发较大的营业区域应设置局部通风系统,通风量应进行计算确定,且应保证稀释室内污染物所需的新风量,并保证该区域为负压。
6.2.5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供暖设施时,不得采用有火灾隐患的采暖装置;
    2 面积或空间较大的场所,宜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由多个面积较小空间组成的区域,宜采用能独立控制室温的空调系统;
    3 内外分区特征明显的场所,宜按内外区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4 内区需要全年供冷时,过渡季节和冬季宜采用室外空气自然冷却或天然冷源供冷;
    5 对于设有空调系统的,当过渡季节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温度及卫生要求时,系统设置应满足采用全新风运行的条件;
    6 空调及通风系统应设置空气过滤器装置,且初级过滤器对大于或等于5μm的大气尘计数效率不应低于60%,中级过滤器对于大于或等于1μm的大气尘计数效率不应低于50%;
    7 人员密集场所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基于CO2浓度控制的新风调节措施;
    8 严寒和寒冷地区,首层主要出入口的门斗应设置热风幕采暖设施,外侧门宜设置电热风幕,内侧门宜设置热水风幕;其附近区域宜设置辅助地板辐射采暖,其热负荷不计入采暖总热负荷。 

条文说明
6.2.2 室内设计参数主要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并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而确定的。本条款给出的参数是范围值,设计时可以根据室外气象条件及工程投资情况选择合理的室内设计参数。
6.2.3 室内设计参数主要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确定的。
6.2.4 室内设计参数主要是沿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人员密度PF(人/㎡),当PF≤0.4时,最小新风量为19m3/(h·人);0.4<PF≤1.0时,最小新风量为16m3/(h·人);PF>1.0时,最小新风量为15m3/(h·人)。
6.2.5 1 建材及装饰材料多是可燃物,故禁止采用有火灾隐患的采暖装置。
    4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一般单层建筑面积较大、内区较大,为了节省能耗,应与建筑专业密切配合,优先考虑建立自然通风系统降温。当无法采用自然通风或内区冬季需要供冷时,最好采用天然冷源供冷。天然冷源有多种,如地道风、江河水源等,要因地制宜选择,常用的方式有冷却塔免费冷源和室外低温空气供冷。室外低温空气供冷可采用与室内空气混合调节送风的方式。
    5 针对过渡季节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温度及卫生要求的空调系统,应按照满足全新风运行的条件进行设计。
    6 主要考虑建材及装饰材料移动过程中多呈轻微扬尘状态,且场所人员密集,为保证人员健康,故要求设置空气过滤器。
    7 考虑到场所内人员密度的不稳定性,为了节省处理空调新风的能耗,建议采用CO2浓度探测器调节新风量的自动控制系统。
    8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首层主要出入口的门斗外侧门内侧设置电热风幕,主要考虑的是防止热水风幕冻裂。首层主要出入口附近6m~8m区域,考虑受到冷风渗透、热压作用后室温常常低于设计温度,因此建议增加辅助地板辐射采暖系统,但其热负荷不计入采暖总热负荷。

6.3 建筑电气

6.3 建筑电气


6.3.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等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客梯、公共安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走道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应为一级负荷,自动扶梯、货梯、经营用冷冻及冷藏系统、空调及锅炉房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2 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和应急照明应为一级负荷,客梯、公共安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应为二级负荷;
    3 小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公共安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应为二级负荷;
    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应与建筑物最高用电负荷等级相同,并应设置不间断供电电源;
    5 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6.3.2 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设计应配合室内设计和工艺设计进行。
    2 营业区应合理选择光色比例、色温和照度。
    3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一般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4 建筑的照明应按商品类别选择光源的色温、照度和显色指数R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主要光源,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在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
    2)主要光源的显色指数应满足反映商品颜色真实性的要求,一般区域,Ra可取80;需反映商品本色的区域,Ra宜大于85;
    3)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的混光复合色。
6.3.3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备用照明及值班照明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及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的营业区应设置备用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2 小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的营业区宜设置备用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30lx;
    3 一般场所的备用照明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0s;贵重物品区域及柜台、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且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s;
    4 大型及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应设置值班照明,且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应低于20lx;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0lx;小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宜设置值班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5lx;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6.3.4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电线电缆敷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6.3.5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有关规定。
6.3.6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应设置信息通信网络系统,信息通信网络系统应采用满足业务需求的网络结构;
    2 综合布线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实用、先进、灵活、可扩展的需求和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的传输要求,且应根据营业区分布情况配置信息插座端口;
    3 营业区、仓储区、办公业务用房等区域宜设置无线局域网络系统、移动通信覆盖系统以及商业管理无线对讲通信覆盖系统。
6.3.7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应设置信息显示屏、多媒体触摸屏等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6.3.8 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应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管理系统。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并应具有检测营业厅空气质量和调节新风量的功能。
6.3.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建筑客流量、营业区分布、产品开放陈列等特点,按不同的功能分区设置,并应与人防、技防采取合理的配套措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
6.3.10 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宜设置时钟系统。
6.3.11 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宜设置客流统计与分析系统。


条文说明
6.3.1 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章节的内容划分。
6.3.2 建筑的照明应以显示商品特点、吸引顾客、美化室内环境以及展示营业区特定光色气氛为目的。
6.3.3 建筑内不同功能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及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6.3.6 信息通信网络系统包括通信接入系统、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和其他相关的信息通信系统。信息通信网络系统还包括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和其他相关的信息通信系统。
6.3.8 人们对生活环境及空气质量越来越重视,因此建议设置具有检测营业区空气质量和调节新风量的功能,同时为了节约能源,建议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及建筑能耗监测管理系统。
6.3.11 客流统计与分析系统通过对监测区域的出入口和客流密度监测、分析、记录,确保客流量不超过限定值,并预警提示进行客流疏导,当发生事故时及时反馈现场情况。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设计标准》JGJ/T 452-2018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8《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9《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10《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1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12《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1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1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15《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16《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1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1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19《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
20《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
2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22《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2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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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rwar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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