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3号),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编制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建标204-2024,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10月17日
前 言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3号)的要求,在对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工程建设项目实践的广泛调研基础上,分析总结了国内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工程项目建设经验,并结合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政策导向,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中国残疾尽人联合会计划财务部《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邮政编码:10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计划财务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
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
北京按摩医院
主要起草人:顾 均 李冬生 解宏德 宋力锋 刘立军 胡 姗 张振飞 于 滨 周小波 许文静 刘克勤 张黎明
主要审查人:刘春林 鹿 勤 王迁 朱祥三 李 媛 王慧英 贾成浩 李燕平 张跃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是全过程监督管理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项目的重要标尺。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国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结合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利于盲人就业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应符合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项目所在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应统筹安排。
第七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应纳入城市规划或镇规划,按照医疗服务要求合理布局,并应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申报建设用地。
第八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盲人按摩医院应设治疗床位和住院床位,盲人按摩诊所应设治疗床位,不设住院床位。
第十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辖区内常住人口确定相应的总床位数,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规模
医疗机构 | 城市等级 | 常住人口
(万人) | 规模等级 | 总床位数
(床) | 诊所治疗
床位数
(床) |
医院 | 超大城市 | 1000~2000 | Ⅰ | 200~300 | 见注3 |
特大城市 | 500~1000(不含) | Ⅱ | 100~200 | 见注3 |
大城市 | 100~500(不含) | Ⅲ | 50~100 | 见注3 |
中等城市 | 50~100(不含) | Ⅳ | 20~50 | 见注3 |
诊所 | 小城市
(含建制镇) | 10~50
(不含) | Ⅴ | 5~20 | 5~20 |
注:1为方便计算,设置常住人口的最大值为2000万、最小值为10万,大于2000万、小于10万常住人口的城市按2000万、10万计算。
2盲人按摩医院的总床位包括住院床位和治疗床位,盲人按摩医院住院床位数与治疗床位数的比值宜为2.5:1。治疗床位按每床50%计作住院床位。
3中等及以上城市在下级(如区级、县级、建制镇等)设置诊所时,可按下级常住人口数计算确定治疗床位数,超过50万常住人口的,按50万计算。
4各规模等级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具体总床位数按插值法确定,且四舍五入精确到个位数。
第十一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及建筑设备和专用医疗设备组成。
第十二条 盲人按摩医院房屋建筑应包括门诊用房、医技用房、住院用房及辅助用房。
(一)门诊用房包括:门诊、检诊、推拿、针灸、康复、治未病、疼痛等用房。
(二)医技用房包括:药剂、检查、消毒供应等用房。
(三)住院用房包括:病房、中医综合治疗室、医护值班室、医患交流室、处置室(敷料间)、污洗间、治疗室等。
(四)辅助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等。
第十三条 盲人按摩诊所房屋建筑应包括治疗用房、医技用房及辅助用房。
(一)治疗用房包括:门诊、检诊、推拿等用房。
(二)医技用房包括:药剂室、消毒供应室等。
(三)辅助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库房等。
第十四条 盲人按摩医院的场地应包括建设用地内的道路、停车场地和绿化用地,盲人按摩诊所应配置适当的停车位。
第十五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水排水设备、暖通空调设备、建筑电气设备和无障碍设施等。
第十六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专用医疗设备应包括一般医疗设备和中医药专用设备。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七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势相对平坦。
(二)周边市政设施完备。
(三)宜布置在城区且公共交通服务便利的地段。
(四)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第十八条 独立占地建设的盲人按摩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容积率宜为0.8~1.8;绿地率宜为30%,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
第十九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时,宜有独立出入口和独立交通疏散系统。盲人按摩诊所不应设置在住宅建筑内,当设于其他既有建筑中时,宜位于该建筑的首层。
第二十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应根据功能合理规划布局,洁污分流,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一条 新建的盲人按摩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设施。停车位的数量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机动车停车位中宜有5%~10%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并临近主要出入口,采取地面停车方式。
第二十二条 盲人按摩医院应合理安排室外场地,做到人车分流。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三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总建筑面积应按床位综合建筑面积指标计算。盲人按摩医院(诊所)总床位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床位综合建筑面积指标
规模等级 | 单床面积(m²/床) | 总床位数(床) | 总建筑面积(m²) |
I | 78 | 200~300 | 15600~23400 |
Ⅱ | 75 | 100~200 | 7500~15000 |
Ⅲ | 72 | 50~100 | 3600~7200 |
IV | 70 | 20~50 | 1400~3500 |
V | 30 | 5~50 | 150~600 |
注:盲人按摩医院的使用面积系数宜按0.65计;盲人按摩诊所的使用面积系数宜按0.70计。
第二十四条 承担盲人按摩技能培训和实习任务的盲人按摩医院,应增设培训教室、宿舍等教学、生活用房,可按医院单床面积增加2.5m²计算增设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房屋建筑各功能用房建筑面积所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宜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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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盲人按摩医院宜结合人防设施等建设地下停车库,医院的人防设施、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另行计算,不计入本建设标准建筑面积指标中。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二十七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应按功能要求、诊疗流程和残疾人的特点要求等进行建筑空间流线设计,做到分区合理,流线畅通。
第二十八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出入口、室外场地及厕所等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且应符合现行无障碍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房屋建筑为二层及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有困难的地区也可设置轮椅坡道。当设置轮椅坡道时,轮椅坡道的建筑面积应另行计算,不计入本建设标准建筑面积指标中。
第三十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应设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并宜设置引导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的触摸式语音提示系统、光学识别提示系统等。
第三十一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建筑防火设计相关标准中有关医疗建筑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用房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并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合理采用减震、隔震技术。
第三十三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筑设计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建筑风格,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室内装修应遵循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并符合无障碍、防火、环保、卫生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应建设污水、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与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在采暖地区宜采用热水供暖。位于寒冷(B区)、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宜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三十七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供电应满足医疗设备、建筑设备的用电负荷要求,安全可靠。盲人按摩医院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
第三十八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信、网络、安全防范、监控等功能需求。
第三十九条 盲人按摩医院可根据功能需求设置必要的医用气体供应系统及其他医疗设备。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准》建标204-2024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或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及各地区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四十一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经济评价与后评估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变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