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建标201-202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传时间:2024-09-27 实施时间:202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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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批准发布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编制的《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建标201-2024,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公共体育场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18日

 

前   言


《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在对城市公共体育场工程建设项目实践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分析总结了国内城市公共体育场工程项目建设经验,并结合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导向,由国家体育总局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和建筑设备、主要技术经济要求等。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邮政编码:10076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体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邱 玲 刘康宏 王大卫 原树桂 阚 巍 黄新伟 刘 旭 王 兵 张 播 陈振羽 吕铁杭 陈雪龄 彭维勇 安 枫 李 刚 张莹 王迁

主要审查人:鹿勤 顾 均 秦咸悦 朱祥三 罗 鹏 韩 迪 冯金虎 赵 晨 耿宝权 高建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体育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城市公共体育场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障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的高质量发展,有效满足全民健身需求,提升全合民健康水平,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相关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是全过程监督管理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项目的重要标尺。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体育场新建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不适用于残疾人专用体育场。

城市公共体育场是面向公众全民健身开放,可满足田径和足球等室外体育比赛、训练和体育活动等,同时可为观众提供座席和配套服务用房的体育建筑。

第四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适应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满足体育比赛的服务功能。同时综合考虑城市公共体育场设施的共享共用,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安全可靠、经济高效、绿色节能、低碳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应满足体育强国和全民健身发展需求,应符合国家体育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建设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项目所在地经济、文化和城市发展水平,并预留一定发展空间。作为平急两用设施的,应兼顾城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处置需要。

第六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城市城区常住人口确定,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城市公共体育场应根据当地体育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所在城市城区常住人口总量、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等要求确定。设区的城市的下辖县(市、区、旗)建设城市公共体育场的建设规模总和不应超过所在城市城区常住人口对应令的最大建设规模。

第八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应对现有城市公共体育场调研评估后,综合考虑城市公共体育场设施的共享共用,以需求为导向确定城市公共体育场新建数量。

第九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按座席数划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第十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项目应由房屋建筑、场馆设备和室外工程等组成。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房屋建筑应包括主体建筑和附属配套建筑。主体建筑包括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其他全民健身综品合服务用房等。附属配套建筑包括独立于体育场主体建筑之外的热身场地辅助用房及看台等。具体内容构成宜符合本建设标准附录一和附录二的规定。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场馆设备应包括建筑设备和体育专用多设备等。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室外工程应包括道路、广场、停车场和绿化工程等。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应充分考虑城市人口的服务半径,统筹规划布局市、区各级体育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应在交通便利、工程地质条件和市政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的用地至少应有一面临接城市道路,道路等级及宽度应满足人员集散等交通要求,并应根据人行和车行流线合理布置出入口。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应集约节约用地,并符合公共体育场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的总平面布局及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及其他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的建设应科学规划不同功能分区。


 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四章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主体建筑最大总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体育场的比赛场地、看台的建设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根据开展日常全民健身活动等公共服务功能需求及体育赛事承办需求统筹确定。赛事等级要求应符合表4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运动场地的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足球和田径运动等项目比赛规则和场地设施建设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看台中设有主席台的,主席台规模应符合表5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观众服务用房中卫生间、观众休息厅的使用面积指标应满足体育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比赛管理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贵宾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媒体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体育专用设备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0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场馆运行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1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安保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根据赛事组委会或当地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要求确定。

第三十二条 建筑设备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市政条件等因素,在充分论证设备选型的基础上综合确定。

第三十三条 附属配套建筑中热身场地辅助用房及看台的建筑面积指标不包含在城市公共体育场主体建筑的面积指标中。热身场地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2规定,使用面积系数不宜小于0.65。热身场地看台的座席规模应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3000座,单座建筑面积不宜超过1.2m²/座。

第三十四条)其他全民健身综合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应结合当地全民健身项目特点及经营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综合确定。

日常可使用的其他全民健身综合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含可转化后的共用建筑面积)宜大于25%。

第三十五条 室外工程中道路、广场和绿化工程等指标应按照项目所在城市的规划控制要求确定。

城市公共体育场停车设施应根据各地方城市规划的停车指标要求,按照因地制宜、绿色出行、公交优先、区域资源共享等基本原则,分析评估城市公共体育场所在区位的实际条件、日常使用特点、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规划条件、城市交通管理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停车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形式。

城市公共体育场人防设施的建筑面积应符合人防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建筑和建筑设备

第五章  建筑和建筑设备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的建设要与城市风貌、城市文脉、城市精神相适应,建筑设计应符合经济、适用、绿色、低碳、美观的原则,在城市公共体育场空间形式、设备选型、材料选用时满足节能、环保等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的建设应采用多功能、智慧化等手段,提供多样化的公共体育服务,满足体育产业和体育文化等日常多功能综合利用的发展需要。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结构形式应满足大空间、大跨度的建筑设计要求,同时具备合理性和经济性。

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体育场应充分满足相应级别的体育比赛要求,同时应满足观众观看比赛所需要的视觉及声学环境要求。

第四十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建筑应便于维护管理,同时应设有安全可靠、方便疏散的设施,能够及时有效应对使用中突发的地震、火灾等紧急情况和意外事件。

第四十一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并满足老年人及儿童进行健身活动的需求。

第四十二条 运动场地、材料、器材和设备的选用应满足国家体育专项标准。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当地节能减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对暖通空调、供配电、照明、智能化、给排水、消防、电梯等设备应采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产品。

《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建标201-2024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要求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要求


第四十四条城市公共体育场应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在满足功能需求和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经济适用的地基基础形式、结构类型、建筑造型和材料。

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体育场的建设投资应结合当地经济条件、施工技术水平、建设工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四十六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应按国家现行的相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附录一 城市公共体育场房屋建筑具体内容构成

附录一城市公共体育场房屋建筑具体内容构成


一、运动场地:包括比赛场地和热身场地。

二、看台:包括观众看台(含无障碍座席、运动员席、媒体席)、主席台和包厢看台等。在满足主要体育比赛及活动场地尺寸,确保观众视线无遮挡的情况下,按照场地使用需要合理选用活动或固定看台形式以提高空间利用率。

三、辅助用房:分为比赛场地辅助用房和热身场地辅助用房。

(一)比赛场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服务用房、运动员用房、比赛管理用房、贵宾用房、媒体用房、体育专用设备用房、场馆运行用房、安保用房和建筑设备用房等。

1.观众服务用房:包括观众休息厅、问讯处、医务室、卫生间、商品售卖和餐饮服务用房等。

2.运动员用房:包括运动员及教练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站、医务急救室、第二检录处和赛后控制室等。

3.比赛管理用房:包括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体育器材库房等。其中:赛事技术用房包括裁判休息室、裁判办公用房、单项运动协会技术用房等。

4.贵宾用房:包括贵宾休息室、随行人员休息室和其他接待服务用房等。

5.媒体用房:包括新闻发布厅、媒体工作区、媒体休息区、评论员控制室、转播信息办公室和新闻官员办公室等。

6.体育专用设备用房:包括计时记分控制室、终点摄像机房、显示屏控制室、场地照明控制室和扩声控制室等。其中计时记分控制室一般由计时控制、计时与终点摄像转换、数据处理等部分组成。

7.场馆运行用房:包括管理用房、服务用房、储藏库房、传达室、售票处和环卫用房等。

8.安保用房:包括安保观察室和安保指挥室等。

9.建筑设备用房:包括消防控制室、电气系统用房、设备机房和设备库房等。

(二)热身场地辅助用房:包括第一检录处(运动员休息室、检录处、热身管理用房)、器材库房和看台等。

四、其他全民健身综合服务用房:包括为满足日常全民健身等多样化体育综合服务需要配备的用房等。

 附录二 城市公共体育场辅助用房组成

附录二  城市公共体育场辅助用房组成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新的规定”或“应按……执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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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rwar 2021.09.09
    我添加手机设备失败,一直创建不了手机设备,返回退出代码1.搞不懂
  • larwar 2021.09.09
    我添加手机设备失败,一直创建不了手机设备,返回退出代码1.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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