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 总则
1 . 0 . 1 在建筑外围护结构抗风设计中,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1 . 0 . 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幕墙、屋面、外门窗等外围护结构,以及连廊、雨篷等外围护附属结构的抗风设计。
1 . 0 . 3 建筑外围护结构的抗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 . 1术语
2术语和符号
2 . 1术语
2 . 1 . 1 建筑外围护结构building exterior envelope Structure
遮挡在建筑外表面,用以抵御风雨、温度变化、太阳辐射等环
境作用,并将其传递至主体结构的构件组成的结构。
2 . 1 . 2 水平受风构件members subiected to horizontal wind load
以承受水平风荷载为主的建筑外围护构件,主要包含建筑外门、外窗、建筑幕墙、建筑立面装饰性结构等。
2 . 1 . 3 竖向受风构件members bearing vertical wind load
以承受竖向风荷载为主的建筑外围护构件,主要包含建筑屋面、采光顶、雨篷、连廊上下表面、室外吊顶等。
2 . 1 . 4 50年重现期风压wind pressure during a recurring period of fifty years
按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10m高度处10min的平均风速观测数据,经概率统计得出50年一遇最大值确定的风速,再采用当地的空气密度按贝努利(Bernoulli)公式确定的风压。
2 . 1 . 5 强风地区strong wind area
50年重现期风压不小于0 . 5kN/m2的地区为强风地区。
2 . 1 . 6 风荷载从属面积tributary aera of wind load
按风荷载传力路径确定的某构件承担风荷载的面积。
2 . 1 . 7 风压系数wind pressure coefficient
建筑物表面上任一点的风压与建筑物远前方上游某高度(如屋顶高度)的动压之比。
2 . 1 . 8 净风压系数net wind pressure coefficient
对于悬空暴露于空气中的结构,外表面与内表面风压系数的叠加值,方向与外表面一致。
2 . 1 . 9 体型系数shape coefficient of wind load
建筑物表面上任一点的风压与建筑物远前方上游相同高度处的平均动压之比。
2 . 1 . 10 净体型系数net shape coefficient of wind load
对于悬空暴露于空气中的结构,外表面与内表面体型系数的叠加值,方向与外表面一致。
2 . 1 . 11 风洞试验wind tunnel test
在风洞中进行,研究空气流经物体所产生的流动现象和气动效应的试验。
2 . 1 . 12 外围护结构风洞测试wind tunnel detection of building exterior envelope
在风洞中进行,检验在指定风速、风向条件下建筑外围护结构整体或局部是否满足相关抗风指标要求的测试。
2 . 2 符号
2 . 2 符号
2 . 2 . 1 风荷载:


2 . 2 . 2抗风设计: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 . 0 . 1 建筑外围护结构的抗风设计基准期为50年;对于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可根据需要提高建筑外围护结构抗风设计的风压重现期。
3 . 0 . 2 建筑外围护结构中易于更换的结构抗风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其支承结构的使用寿命与主体结构使用寿命一致。
3 . 0 . 3 建筑外围护结构抗风设计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不同极限状态设计时作用组合和作用的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 0009的有关规定。
3 . 0 . 4 建筑外围护结构设计时,应根据实际受力情况,对永久作用、活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温度作用、雪荷载、积灰荷载、积水荷载、施工和检修荷载、附属设施吊挂荷载等进行验算。主要承受竖向风荷载的建筑外围护结构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采取适宜的构造措施。
3 . 0 . 5 建筑外围护结构抗风设计应根据风荷载传力途径对面板系统、支承结构、连接件与锚固件等各受力结构或构件进行计算或复核。
3 . 0 . 6 建筑外围护结构抗风压性能检测指标值不应小于其所承受的风荷载标准值。
3 . 0 . 7 当建筑外围护结构在建造过程中可能经历比完成状态更不利的风荷载时,尚应进行施工阶段抗风验算。
4风荷载
4 . 1 标准值及基本风压
4 . 1 标准值及基本风压
4 . 1 . 1 建筑外围护结构风荷载标准值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受风构件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且绝对值不应小于1 . 0kN/m2 :

2 竖向受风构件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且正风压不应小于0 . 5kN/m2、负风压绝对值不应小于1 . 0kN/m2 :

4 . 1 . 2 基本风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方法确定的50年重现期风压,但不得小于0 . 3kN/m2。对于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建筑结构,基本风压的取值应适当提高,并应符合有关结构设计的要求。
4 . 1 . 3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应按本标准附录A选用合适的风洞试验方法确定外围护结构风荷载标准值:
1 重要且体型复杂的房屋和构筑物;
2 房屋结构跨度大于100m或者建筑高度大于200m ;
3 周边干扰效应明显。
4 . 2高度变化系数
4 . 2高度变化系数
4 . 2 . 1 建设地点的风剖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平坦或稍有起伏的地形,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根据地面粗糙度类别按表4 . 2 . 1确定。地面粗糙度类别可分为A、B、C、D四类:A类指近海海面和海岛、海岸、湖岸及沙漠地区;B类指田野、乡村、丛林、丘陵以及房屋比较稀疏的乡镇和城市市郊;C类指有密集建筑群的城市市区;D类指有密集建筑群且房屋较高的城市市区。
2 当建设地点有场地风剖面的实测资料时,可根据实测风剖面参数确定;无场地风剖面实测资料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 0009给出的方法近似确定;
3 对于特别重要的建(构)筑物或周围地形环境较为复杂、以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地点所属地貌类别边界层厚度时,宜通过地形模拟试验或数值风洞试验确定其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4 当建设地点与四周地形、建筑布局有较大差别时,可采用有方向差别的地面粗糙度类别。


4 . 2 . 2风压高度变化系数除可按平坦地面的粗糙度类别由本标
准表4 . 2 . 1确定外,还应进行地形条件的修正。地形修正系数,
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对于山峰和山坡,修正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顶部B处的修正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H―山顶或山坡全高(m)。
2)其他部位的修正系数,取A、C处(图4 . 2 . 2)的修正系数
为1 , AB间和Bc间的修正系数按
的线性插值确定。

2 对于山间盆地、谷地等闭塞地形,
可在0.75-0.85选取。
3 对于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
可在1.20-1.50选取。
4 对于远海海面和海岛,
按表4 . 2 . 2选取。

5 其他情况,
应取1.0。
《建筑外围护结构抗风设计标准》T/CECS 1 048一20224 . 3 局部体型系数
4 . 3 局部体型系数
4 . 3 . 1 建筑总高度H小于或等于200m的水平受风构件可采用本节规定的局部体型系数进行风荷载计算。
4 . 3 . 2 风荷载外风压局部体型系数宜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房屋和构筑物与表4 . 3 . 2体型类同时,可按表4 . 3 . 2中的规定采用;
2 房屋和构筑物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中的体型类同时,可按其规定采用;
3 房屋和构筑物与表4 . 3 . 2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中的体型不同时,可按有关资料采用。


4 . 3 . 3 屋顶女儿墙局部体型系数可按表4 . 3 . 3的规定采用,局部体型系数分区可按局部体型系数分区图确定(图4 . 3 . 3):



4 . 3 . 4建筑立面阳台局部体型系数产
可按表4 . 3 . 4的规定采用,局部体型系数分区可按局部体型系数分区图确定(图4 . 3 . 4):


4 . 3 . 5建筑立面遮阳百叶、装饰条体型系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对于高层建筑表面尺寸a小于1m的横向或竖向不镂空百叶条,其局部体型系数产
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2可将并列排布的不镂空百叶条(图4 . 3 . 5-3)视为整体进行其支承结构构件风荷载的计算,体型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4 . 3 . 6建筑立面如有开洞,开洞边缘区域外风压局部体型系数
可按表4 . 3 . 6的规定采用,外风压局部体型系数分区可按图4 . 3 . 6确定。



4 . 3 . 7双层幕墙的局部体型系数宜按下列规定采用:
1外层幕墙为封闭式的,内层幕墙局部体型系数可按内压采用,外层幕墙宜按本标准第4 . 3 . 2条采用;
2外层幕墙为非封闭式的,外层幕墙风荷载可按实际受风面积计算,局部体型系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外层幕墙透风率不大于20%的双层幕墙,外层幕墙局部体型系数宜按本标准第4 . 3 . 2条采用,内层幕墙局部体型系数折减系数不宜小于0 . 8或通过风洞试验确定;
2)外层幕墙透风率大于20%且小于或等于30%的双层幕墙,外层幕墙局部体型系数宜按本标准第4 . 3 . 2条采用,内层幕墙局部体型系数可按与外层幕墙相同采用;
3)外层幕墙透风率大于30%的双层幕墙,内层幕墙局部体型系数宜按本标准第4 . 3 . 2条采用,外层幕墙局部体型系数折减系数不宜小于0 . 9或通过风洞试验确定。
4 . 3 , 8单层开孔面板可根据透风率按表4 . 3 . 8确定其局部体型系数产51。

4 . 3 . 9计算非直接承受风荷载的围护构件及其连接的强度时,风荷载局部体型系数产S,可按构件的从属面积折减,折减系数按下列规定采用:
1当从属面积不大于1m2时,折减系数为1.0;
2当从属面积大于或等于25m2时,墙面折减系数取0 . 8 ;
3当从属面积大于1m2、小于25m2时,墙面局部体型系数可采用对数插值,即按下式计算局部体型系数:

4 . 3 . 10当多个建筑物,特别是群集的高层建筑,相互间距较近时,应计算风力相互干扰的群体效应影响,可将单独建筑物的体型系数乘以相互干扰系数。对于矩形平面高层建筑,当两栋建筑物并列平行排布且间距符合表4 . 3 . 10要求时,干扰系数宜按表4 . 3 . 10规定采用,干扰系数风荷载分区宜按风荷载分区图采用(图4 . 3 . 10)。


4 . 3 . 11 计算水平受风构件风荷载时,建筑内部压力的局部体型系数
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封闭式建筑物,按其外表面风压的正负情况宜取-0.2或+0.2。
2仅一面墙有主导洞口的建筑物,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当开洞率或开窗面积比大于0 . 02且小于或等于0 . 10时,取0 . 4
;
2)当开洞率或开窗面积比大于0 . 10且小于或等于0 . 30时,取0 . 6
;
3)当开洞率或开窗面积比大于0 . 30时,取0 . 8
。
3其他情况,应按开放式建筑物的产51取值。
注:1主导洞口的开洞率是指单个主导洞口面积与该墙面全部面积之比;
2
或
应取主导洞口对应位置的值。
4 . 3 . 12 对于强风地区的围护结构及相关构件设计,应根据施工阶段对体型系数和内压系数进行补充验算。
4 . 3 . 13 对于强风地区的重要建筑,宜采用风洞试验方法对可能出现的开启洞口进行模拟,确定内压系数。
4 . 4 阵风系数
4 . 4 阵风系数
4 . 4 . 1 对50年重现期基本风压小于0 . 5kN/m2的地区,围护结构及相关构件设计的阵风系数应按表4 . 4 . 1采用。
4 . 4 . 2 对50年重现期基本风压大于或等于0 . 5kN/m2的强风地区,围护结构及相关构件设计的阵风系数应按表4 . 4 . 2采用。
4 . 4 . 3 对于拉索幕墙等柔性结构的主体构件可按类似于主体结构的阵风系数采用;对于跨度较大且较为重要的柔性围护结构,宜采用刚性模型测压试验结合风振计算或气动弹性模型风洞试验确定。




4.5 局部风压系数
4.5 局部风压系数
4 . 5 . 1建筑结构跨度L小于或等于10Om的竖向受风构件可采用本节规定的局部风压系数进行风荷载计算。
4 . 5 . 2风荷载局部风压系数宜按下列规定采用:
1房屋和构筑物与本标准附录C或现行行业标准《屋盖结构风荷载标准》JGJ/T 481中的体型类同时,可按本标准附录C或现行行业标准《屋盖结构风荷载标准》JGJ/T 481采用;
2房屋和构筑物与本标准附录C中的体型不同时,可按有关资料或风洞试验采用。
4 . 5 . 3当邻近建筑物相互间距较小时,应计人风力相互干扰的群体效应影响。
4 . 5 . 4计算竖向受风构件风荷载时,建筑内压系数Cp、可根据其外表面风压的正负情况按下列规定采用:
1封闭式建筑物取+0 . 2、一0 . 2 ;
2仅一面墙有主导洞口或大面积开洞的半封闭建筑物取+0 . 55、一0 . 55。
5幕墙抗风设计
5 . 1一般规定
5幕墙抗风设计
5 . 1一般规定
5 . 1 . 1幕墙结构抗风设计应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应校核所有结构构件,包括支承结构、连接件及紧固件等,计算单元应选取在最不利工况条件下的最不利构件和节点进行极限状态的验算,包括建筑物转角部位、平面或立面突变部位的构件和连接等。
5 . 1 . 2幕墙结构可按弹性方法进行结构分析。当作用与作用效应为线性关系时,可分别计算各项作用的效应,并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作用效应组合。
5 . 1 . 3拉索(杆)结构应分别对初始预应力及荷载作用作计算分析,应按照几何非线性方法计算分析。在任何荷载作用组合下拉索(杆)均应保持受拉状态。
5 . 1 . 4对于复杂结构体系、彬架支承结构及其他大跨度钢结构、大跨度玻璃肋,应计算校核结构的稳定性。
5 . 1 . 5幕墙的结构抗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 50 01、《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 GJ 1 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336、《索结构技术规程》JGJ 257、《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 0068、《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 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有关规定。
5 . 2 抗风设计与计算
5 . 2 抗风设计与计算
5 . 2 . 1建筑幕墙采用后置埋件时,应在设计图中明确单个后置锚栓的抗拉力设计值,边距和间距等技术参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有关规定。
5 . 2 . 2槽式预埋组件设计,应根据风荷载设计值分别对拉力和剪力引起的槽式预埋件及混凝土结构强度进行校核,并验算拉剪复合作用。
5 . 2 . 3吊挂式全玻幕墙玻璃肋的吊夹与主体结构间应设置刚性水平传力结构,吊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吊挂式玻璃幕墙用吊夹》JG/T 139的有关规定。
5 . 2 . 4索结构设计,特别是单层索网及单拉索幕墙设计时,宜计算校核主体结构变形及支座不均匀沉降引起的索结构受力变化,有条件时可进行索结构和边界结构的整体计算。索结构施工阶段应做专项施工模拟工况的校核分析。
5 . 2 . 5转角部位的幕墙结构应采用不同方向的风荷载组合进行验算,支承结构应按强、弱轴分别验算。
5 . 2 . 6不同构件叠合截面应按刚度分配原则进行各个截面的荷载分配,并分别计算截面强度。叠合截面的刚度应取参与荷载分配的各截面刚度之和。
5 . 2 . 7不同构件共同受力的组合截面,可按不同构件组成的一个截面计算其强度和刚度。应按计算要求设置抗剪螺栓、螺钉等抗剪连接,不同构件共同受力时不应产生相对滑移。
5 . 2 . 8幕墙构件和连接的计算分析力学模型应与设计图中要求相符。计算应校核面板重力偏心和其他连接偏心产生的附加应力。
5 . 2 . 9幕墙开启扇应进行抗风设计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锁点、抗风扣的数量、间距和布置应通过计算确定,间距不宜大于500mm,锁点的安全分项系数不应小于1 . 5 ;
2开启窗与五金件相连接部位应局部加强,或采用其他加强措施;
3应按设计图要求的实际构造和支承条件分别校核开启扇框料、扇料、锁点、紧固件等;
4框料、扇料除应验算其整体强度和刚度外,尚应验算挂钩、穿轴等连接构造的最不利截面强度。
5 . 2 . 10幕墙面板固定压条(块)、紧固件的间距、厚度、规格等应根据所承受的组合荷载进行结构计算。
5 . 2 . 11中空玻璃合片结构胶宽度应由计算确定,其计算风荷载取作用在中空玻璃外片上的风荷载设计值。
《建筑外围护结构抗风设计标准》T/CECS 1 048一20225 . 3抗风构造措施
5 . 3抗风构造措施
5 . 3 . 1隐框幕墙固定副框用压块宜采用铝合金挤压型材,受力最大处的截面厚度不宜小于smm。压块的长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40mm。压块与支承框架的连接应采用不锈钢螺栓(螺钉),连接螺栓(螺钉)的数量应由计算确定,其直径不应小于5 . omm,且间距不应大于300mm。压块不应采用自攻螺钉或自钻自攻螺钉连接。
5 . 3 . 2边端索支承的边跨玻璃面板与其固定结构之间的连接应能适应风荷载作用下索及玻璃的变形。
5 . 3 . 3金属面板用螺钉直接与钢框架支承结构连接时,型材壁厚不应小于3 . smm;与铝合金型材框架连接时,其连接处的局部型材壁厚不应小于连接螺钉公称直径。连接螺钉的规格、数量应经强度计算确定,螺钉公称直径不应小于4 . 0mm。
5 . 3 . 4干挂石材幕墙小线条造型石材面板之间的连接应当采用机械锚固工艺,不得仅用胶粘接。干挂石材幕墙不得使用斜插人式挂件和T型挂件。
5 . 3 . 5采用强度较弱的板材时,应当在板背设置有防止板块碎裂的安全措施,且石材材料分项系数不应小于3 . 5。
5 . 3 . 6带装饰条的单元板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强风地区自面板外侧算起悬挑尺度大于400mm的装饰条应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如直接固定在主体结构上等。
2固定装饰条的立柱、横梁以及装饰条连接件应能承受装饰条、面板传递风荷载引起的拉力、剪力、双向弯矩、扭矩等共同作用。装饰条宜固定在公母立柱或顶底横梁中刚度较大的型材上。
立柱、横梁插接部位的厚度应能有效传递公母型材上的荷载,确保公母型材的协调变形。
3单元板块与主体结构连接构件、预埋件,应能承受来自面板与装饰条的叠加风荷载,并考虑荷载偏心对计算结果的影响。
5 . 3 . 7六点支承的玻璃中间部位应采取降低应力的措施。玻璃采用穿孔结构六点支承时,中间两点支承应采用弹性构造以缓解应力集中。采用夹板结构六点支承时,玻璃四角和中间支承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应力集中。
5 . 3 . 8开启扇单扇面积不宜超过1 . 5m2且应不超过2 . 0m2,采用挂钩式的开启扇时应有防脱落措施。
5 . 3 . 9开启窗不宜采用全隐框玻璃结构设计。
5 . 3 . 10隐框玻璃幕墙粘结玻璃与型材的结构胶至少有一对边应与中空玻璃的结构胶位置重合。
6金属屋面抗风设计
6 . 1一般规定
6金属屋面抗风设计
6 . 1一般规定
6 . 1 . 1屋面体系应按围护结构进行设计,并应具有规定的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和变形协调能力,能满足主体结构的受力变形和温差变形,能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6 . 1 . 2结构设计时应分别考虑施工阶段和正常使用阶段的作用和作用效应,可按弹性方法进行结构计算分析。
6 . 1 . 3当主体结构为对风荷载变形敏感的柔性结构时,屋面应具备适应主体结构大变形的能力。
6 . 1 . 4当屋面体系受力不能简单按构造层区分时,应进行屋面体系整体受力分析,计算应采用有限元方法进行,受力构件均应建人模型中进行整体分析。
6 . 1 . 5当屋面外围护结构计算不能精确确定连接承载力时,应对屋面系统进行抗风掀试验或单独进行连接节点的力学试验。
6 . 1 . 6屋面板和与其直接连接的支承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25年;间接支撑屋面板的主要支承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宜与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6 . 1 . 7屋面结构宜按现行国家标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和《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检测鉴定及加固技术标准》GB/T 51422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物理性能检测。
6 . 1 . 8屋面体系宜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 0 2 05中的要求进行抗风掀检测。
6 . 1 . 9强风地区屋面体系应进行抗风携碎物冲击性能检测。
6 . 2 抗风设计与计算
6 . 2 抗风设计与计算
6 . 2 . 1材料力学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 1 0 22、《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压型金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 0 8 96、《建筑金属围护系统工程技术标准》J GJ/T473的有关规定。
6 . 2 . 2带装饰板屋面结构宜从上到下依次进行装饰板、装饰板与其龙骨连接节点、装饰板龙骨、装饰板龙骨与夹具的连接、夹具、夹具与屋面板的连接、屋面板、屋面板与支座的连接、支座、支座与次凛条的连接、次凛、次凛与主凛连接节点、主凛、主凛与主体结构的连接的验算。
6 . 2 . 3不带装饰板屋面结构宜从上到下依次进行屋面板、屋面板与支座的连接、支座、支座与次凛条的连接、次凛、次凛与主凛连接节点、主凛、主凛与主体结构的连接的验算。
6 . 2 . 4规则装饰板、玻璃、金属平板、铝蜂窝复合板、聚碳酸醋板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不规则或边界条件复杂时,应采用有限元计算。
6 . 2 . 5压型金属屋面板和持力板可分别按国家现行标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 0018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当具备条件时可采用有限元验算,有限元计算应考虑几何非线性。
6 . 2 . 6装饰板龙骨和凛条根据材料类别和截面形式分别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 0 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 00 18、《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 0429、《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7、《铝合金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T/CECS 634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6 . 2 . 7装饰板、屋面板、装饰板龙骨和凛条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挠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255的有关规定。
6 . 2 . 8用于装饰板与龙骨连接、龙骨与夹具连接、夹具与屋面板的连接、屋面板搭接、屋面板与支座、支座与凛条连接、凛条与主体结构连接的螺栓、焊接、自钻自攻螺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 0 0 17或《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 0018进行连接计算,且安全系数不宜小于2。
6 . 2 . 9扣合式、直立锁缝式压型金属板与T码采用咬合型连接时,连接的计算可采用有限元计算,并应进行抗风掀试验。夹具与屋面板仅采用接触连接时,可按有限元计算,并应进行抗拔试验。
6 . 2 . 10支座的受压和受拉连接强度、稳定性应采用各种荷载组合中的最不利组合按现行行业标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固定支座间距应经计算确定,并不宜超过1600mm。
6 . 3 抗风构造措施
6 . 3 抗风构造措施
6 . 3 . 1金属屋面板的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立锁边铝合金板的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 . 9mm,不锈钢板厚度不宜小于0 . 4mm,压型屋面板用铝合金板、钢板的厚度宜为0 . 6mm一1 . 2mm,且宜采用长尺寸板材,应减少板长方向的搭接接头数量;
2屋面系统在主体结构的变形缝处宜断开,变形缝上部应加扣带伸缩的金属盖板;当必须跨越时,应采用可靠的构造措施适应主体结构的变形;
3屋面板固定座宜直接固定在凛条或压型钢板波峰上,当有可靠连接时,可固定在钢板等转换层上,且钢板等转换层需保证足够的刚度和承载力;
4屋面板沿板长方向应通长,当必须与天沟、采光顶连接或焊接时,需考虑屋面板与天沟、采光顶之间的变形协调问题。
6 . 3 . 2凛条的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敏感区凛条距离不宜大于1 . 0m,一般风压区凛条距离宜不大于1 . 5m。
2平面格构式凛条的高度可取跨度的1/12一1/20。平面格构式凛条的端压腹杆应采用型钢。当风荷载使平面格构式凛条下弦受压时,宜在凛条上、下弦杆处均设置拉条和撑杆。
3实腹式凛条跨度大于4m时,在受压翼缘应设置拉条或撑杆,拉条和撑杆的截面应按计算确定,圆钢拉条直径不宜小于10mm,撑杆的长细比不得大于200,当凛条上、下翼缘表面均设置压型钢板,并与凛条牢固连接时,可不设拉条和撑杆。
4利用凛条作为水平支撑压杆时,凛条长细比不得大于200,并应按压弯构件验算其强度和稳定性。
5 构件中受压板件的宽厚比,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程》GB 5 0018规定的宽厚比限制。
6 板厚度大于3mm的凛条不宜采用电镀锌工艺。
6 . 3 . 3钉的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抽芯铆钉和自钻自攻螺钉的钉头部分应靠在较薄的板件一侧。连接钉的中距不得小于连接钉直径的3倍,边距不得小于连接钉直径的1 . 5倍。受力连接中的连接钉数不宜少于2个。
2抽芯铆钉的适用直径为2 . 6mm一6 . 4mm,在受力蒙皮结构中宜选用直径不小于4mm的抽芯铆钉;自钻自攻螺钉的适用直径为3 . 0mm一8 . 0mm,在受力蒙皮结构中宜选用直径不小于5mm的自钻自攻螺钉。
3采用自钻自攻螺钉时,基材板厚不宜超过6mm;当超过6mm时,应预先开孔或选择专门的自钻自攻螺钉,确保螺钉不能断,保证自钻自攻螺钉的安装质量。
4射钉只用于薄板与支承构件的连接。射钉的间距不得小于射钉直径的4 . 5倍,且其中距不得小于20mm,到基材的端部和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5mm,射钉的适用直径为3 . 7mm一6 . 0mm。基材的屈服强度应不小于150Pa,被连钢板的最大屈服强度不大于360Pa。基材和被连钢板的厚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有关要求。
5在抗拉连接中,自钻自攻螺钉和射钉的钉头或垫圈直径不得小于14mm;且应通过试验保证连接钉由基材中的拔出强度不小于连接件的抗拉承载力设计值。
6自钻自攻螺钉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检测,檐口区或高风压区的抽检数量不少于5%。且不少于200个,抗拔力应采用设计值,当检测结果不合格时,按不合格数量的双倍进行复检。
6 . 3 . 4金属屋面在风敏感区时,泛水板固定件间距不宜大于300mm。
6 . 3 . 5金属屋面在风敏感区应采取板材加厚、固定支座加密、螺钉加密、选用钉头直径较大的螺钉、凛条加密等措施,确保金属屋面安全可靠。
7门窗抗风设计
7 . 1一般规定
7门窗抗风设计
7 . 1一般规定
7 . 1 . 1门窗的性能指标及有关设计要求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环境等具体条件和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合理确定。
7 . 1 . 2门窗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其刚度和承载能力应能抵抗风荷载、重力荷载和温度作用。
7 . 1 . 3门窗应按围护结构进行设计;玻璃抗风压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 GJ 113的有关规定执行。
7 . 1 . 4门窗构件抗风设计应根据受荷情况和支承条件采用结构力学方法进行设计计算。
7 . 1 . 5门窗的主要受力杆件的惯性矩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内衬增强型钢时,增强型钢应与型材内腔紧密吻合且可靠连接。
《建筑外围护结构抗风设计标准》T/CECS 1 048一20227 . 2抗风设计与计算
7 . 2抗风设计与计算
7 . 2 . 1门窗主要受力杆件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挠度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主要受力杆件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产生的挠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绝对挠度不大于20mm ;
2)门窗镶嵌单层玻璃、夹层玻璃时,u≤L/100;门窗镶嵌中空玻璃时,u≤L/150 ; u为在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杆件弯曲挠度值,L为杆件的跨度,悬臂杆件可取悬臂长度的2倍。
2门窗受力杆件在同一方向有分布荷载和集中荷载同时作用时,其挠度应为它们各自产生挠度的代数和。
7 . 2 . 2在抗风压性能指标值P3作用下,玻璃面板的挠度允许值为其短边边长的1/60;在1 . 5P3风压作用下,玻璃面板不应发生破坏。
7 . 2 . 3门窗五金件和连接件的承载力计算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式中:
―五金件和连接件截面在荷载作用下产生的最大应力设计值(Pa);
f―五金件和连接件材料强度设计值(Pa);
S―五金件和连接件荷载设计值(N);
R―五金件和连接件承载力设计值(N)。
7 . 3 抗风构造措施
7 . 3 抗风构造措施
7 . 3 . 1门窗框与洞口连接应可靠、牢固,门窗框与洞口或附框连接的固定点数量与位置应根据门窗的尺寸、荷载、重量的大小和不同开启形式、着力点等情况合理布局。固定点距门窗边框四角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图7 . 3 . 1一1),其余固定点的间距不应超过400mm。固定片与墙体固定点的中心位置至墙体边缘距离不应小于50mm(图7 . 3 . 1一2)。


7 . 3 . 2组合门窗拼橙框应直接固定在洞口墙基体上。
7 . 3 . 3固定片与洞口混凝土墙基体可采用特种钢钉、射钉、塑料胀锚螺栓、金属胀锚螺栓等紧固件连接固定;砌体墙基体应根据各类砌体材料的应用技术规程或要求确定合适的连接固定方法,严禁在砌体墙基体上用射钉固定门窗。
7 . 3 . 4门窗组装机械连接应采用不锈钢紧固件。不得使用铝及铝合金抽芯铆钉做门窗受力连接用紧固件。
7 . 3 . 5对用于外墙的外开窗和推拉窗,应设置防止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玻璃压条宜放置在室内侧。
7 . 3 . 6外平开窗扇的规格宽度不宜大于700mm,高度不宜大于1500mm。
7 . 3 . 7外平开窗应根据计算要求在执手侧对边设置防风块。
7 . 3 . 8外平开窗的铰链与框、扇连接处应加强,塑料窗安装铰链时,紧固螺钉必须与框扇增强型钢或内衬局部加强钢板可靠连接。
8其他围护构造设施抗风设计
8其他围护构造设施抗风设计
8 . 0 . 1其他外围护结构,如阳台栏杆、雨篷、遮阳构件、百叶、格栅、穿孔板等,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8 . 0 . 2当其他外围护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计算。
8 . 0 . 3雨篷风荷载宜按照本标准式(4 . 1 . 1一2)进行计算,风压系数极值按本标准附录C取值。
8 . 0 . 4阳台、外露楼梯等栏杆风荷载宜按本标准式(4 . 1 . 1一1)进行计算,局部体型系数宜按本标准第4 . 3节取值,并应在最不利位置处进行验算,风荷载与水平荷载可按下式组合计算:
![]()
8 . 0 . 5对百叶、格栅、穿孔板抗风设计时,按照其位于建筑处的体型系数计算风荷载标准值,应在其最不利位置处进行验算,并核算其剪切力和挠度变形值。
8 . 0 . 6其他外围护结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承受水平荷载,没有立柱和扶手栏杆的玻璃栏板嵌人深度b不宜小于180mm ;
2当雨篷采用悬挑玻璃时,玻璃的悬挑尺寸应符合计算要求。
附录A 建筑外围护结构风洞试验方法
附录A 建筑外围护结构风洞试验方法
A . 0 . 1建筑外围护结构风洞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风洞试验方法标准》JGJ/T 338的有关规定。
A . 0 . 2体型复杂、对风荷载敏感或者周边干扰效应明显的建筑外围护结构,应通过风洞试验确定其风荷载。
A . 0 . 3建筑外围护结构风洞试验宜根据表A . 0 . 3、本标准附录D在不同的阶段、根据不同工程设计需要选用适宜的风洞试验方法。
![]()
A . 0 , 4试验模型应满足与试验原型的几何相似,并应包括测试模型和周边环境模型,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验模型应模拟对建筑外围护结构荷载有显著影响的建筑细部构造;
2周边环境模型应包括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显著影响的周边建筑或地形特征;
3项目设计基准周期内,邻近周围环境可能发生变化时,宜通过不同周边环境模型考虑其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4整体试验模型的周边环境模型范围半径不宜小于500m或1 . 2倍建筑高度,二者取大值。
A . 0 . 5试验模型的尺寸应足够大,且包括周围模型在内的建筑模型阻塞比宜小于5%,且不应超过8%。阻塞比指所有建筑模型在风洞试验段横截面的最大投影面积与风洞试验段横截面面积之比。
A . 0 . 6整体测压试验模型几何缩尺比例宜选用1 ' 150一1 '400,节段模型试验模型几何缩尺比例不宜小于1 : 200。
A . 0 . 7试验模型表面应布置足够多的测点且应能反映风压分布规律,在压力变化较大的区域应加密测点。对于双面承受风压的区域应在两面的对应位置布置测点。
A . 0 . 8应根据建筑外形及周边干扰情况选择多个风向角进行试验,风向角间隔不应大于15。,特殊试验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风向角。
A . 0 . 9在模拟大气边界层中进行的风洞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 0 0 09规定的地面粗糙度类别模拟平均风速剖面和湍流度剖面。
A . 0 . 10特殊地形条件下的建筑工程风洞试验,其风场特性宜按实际情况进行模拟。
A . 0 . 11对雷诺数敏感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风洞试验时,应采取试验技术措施减小雷诺数效应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A . 0 . 12双面承受风压的区域的动态测压数据应同步采集或同次扫描采集。
A . 0 . 13测试信号的采样时间长度应保证统计结果的稳定性,换算到原型的采样时间不应小于10min。
A . 0 . 14用于风荷载计算的基本风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A . 0 . 15极值风压计算可采用峰值因子法或极值统计方法。采用峰值因子法时,峰值因子的取值不应小于2 . 5。当风压分布具有明显的非高斯分布特性时,宜采用极值统计方法。
A . 0 . 16如采用有方向差别的地貌粗糙度类别进行测压试验时,试验报告应提供地貌粗糙度分析方法或过程以便评估分析结果的合理性。
A . 0 . 17用于风气候数据统计的风速资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试验报告中应列出气象资料的来源和分析方法。当统计结果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差别较大时,尚应提供各风向的风速原始数据。
A . 0 . 18试验报告应说明平均风压系数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体型系数的关系,应根据极值风压的试验结果提供围护结构风荷载标准值。
A . 0 . 19根据风洞试验报告确定建筑外围护结构的风荷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独立的对比试验结果时,风荷载取值不应低于本标准第4章规定值的90%;
2有独立的对比试验结果时,应按两次试验结果中的较高值取用,且不低于按本标准第4章规定值的80%。
附录B 建筑外围护结构抗风检验检测
附录B 建筑外围护结构抗风检验检测
B . 0 . 1 建筑外围护结构宜在设计方案确定后、施工图完成之前进行抗风检验检测。
B . 0 . 2 幕墙抗风检验检测包含抗风压性能检测、水密性能检测。
B . 0 . 3 屋面结构抗风检验检测包含抗风压性能检测、水密性能检测、抗风掀性能检测、屋面系统抗风性能风洞测试。
B . 0 . 4 门窗抗风检验检测包含抗风压性能检测、水密性能检测。
B . 0 . 5 其他外围护结构,如阳台栏杆、雨篷、遮阳构件、百叶、格栅、穿孔板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JGJ/T 470、《建筑外遮阳产品抗风性能试验方法》JG/T 239或抗风设计要求进行抗风检验检测。
B . 0 . 6 幕墙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检测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7进行。
B . 0 . 7 屋面抗风压性能检测、水密性能检测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顶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34555进行。
B . 0 . 8 屋面抗风掀性能检测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金属屋面抗风掀性能检测方法第1部分:静态压力法》GB/T39794.1和《金属屋面抗风掀性能检测方法第2部分:动态压力法》GB/T 39794.2进行。
B . 0 . 9 建筑外门窗抗风压性能检测、水密性能检测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进行。
B . 0 . 10 连接件、外挂件等应进行力学检测,必要时宜增加现场力学检测,检验其是否符合抗风设计要求。
B . 0 . 11 对于檐口等风敏感部位或无现行检验检测方法标准的情况,可将其完整构造或受力单元放人风洞中,在指定风速、风向下进行风洞测试以检验其在风荷载标准值下的性能是否符合抗风设计要求。
《建筑外围护结构抗风设计标准》T/CECS 1 048一2022 附录C 屋面结构风压取值
C . 2单坡屋盖
C . 2 单坡屋盖
C.2.1 对于单坡屋盖,当屋盖平均高度 H≤20m 且 H/B<1、H/D<1 时,不同屋面坡度θ情况下屋盖围护结构风荷载分区应 按风荷载分区图(图 C.2.1) 确定,全风向风压系数极值 Cpe 可按 表 C.2.1 确定。




C.2.2 对于锯齿形屋盖房屋,当屋盖平均高度 H≤20m且 H/B<1、H/D<1时,不同屋面坡度θ情况下屋盖围护结构风荷 载分区应按风荷载分区图(图 C.2.2) 确定,全风向风压系数极值 Cpe可按表 C.2.2 确定。




C.2.3 对于开敞式单坡屋面,当屋盖平均高度 H≤15m 且 H/2≤B≤30m、H/2≤D≤30m 时,屋盖围护结构风荷载分区应按风 荷载分区图(图C.2.3)确定,上下表面的全风向净风压系数极值 Cpe 按表C.2.3 确定。


C.2.4 对于悬挑屋盖 ( 图 C.2.4-1), 当长跨比2≤B/L≤4、通风率 v=b/H₁≤30%、 屋盖倾角0°≤0≤15°时,悬挑屋盖围护结构风荷载分区应按风荷载分区图确定 ( 图 C.2.4-2), 上下表面全风向净风压系数极值Cpe可按表C.2.4确定 。


C.3 双坡屋盖
C.3 双坡屋盖
C.3.1 对于双坡屋盖房屋,当屋盖平均高度 H≤20m 且 H/B<1、H/D<1时,不同屋面坡度θ情况下屋盖围护结构风荷载分区 应按风荷载分区图确定(图 C.3.1), 全风向风压系数极值Cpe可按表C.3.1确定。




C.3.2 对于多跨双坡屋盖,当屋盖平均高度 H≤20m 且 H/B<1、H/D<1 时,不同屋面坡度θ情况下屋盖围护结构风荷载分区 应按风荷载分区图确定(图 C.3.2),全风向风压系数极值Cpe可按表 C.3.2 确定。




C.3.3 多跨不等高房屋屋盖围护结构的全风向风压系数极值 C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盖A、C 的全风向风压系数极值可按本附录表C.3.1 屋 面坡度0°≤0≤7°确定。
2 屋盖 B 的围护结构全风向风压系数最小值应按本标准附 录C 第 C.1 条屋面坡度0°≤0≤7°的风荷载分区图确定[图 C.3.1 (a)],Ra 、Rb 、Rc 区可分别按本附录表C.3.1 屋面坡度0°≤0≤7° 的 Ra、Rb、Rc 区取值。
3 屋盖 B 靠近墙面的阴影部分(图C.3.3), 围护结构全风向 风压系数最大值按照表C.3.3 确定,其他区域应取+0.4。


C.3.4 对于屋盖挑檐,当屋盖平均高度 H≤20m且H/B<1、H/D<1时,挑檐围护结构的全风向风压系数极值 Cpe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盖挑檐上表面的全风向风压系数极值应按照本标准第 C.3.1 条确定。
2 屋盖挑檐下表面的全风向风压系数最小值应为0.0;屋盖 挑檐下表面全风向风压系数最大值应按表 C.3.4-1 确定:

3不同屋面坡度的屋盖挑檐风荷载分区应按风荷载分区图确定(图C , 3 . 4)确定,全风向风压系数极值可按表C , 3 . 4一2确定。




C.3.5 对于中高层建筑,当屋面坡度0°≤0≤10°、屋盖平均高度H>20m 或 者H/B≥1、H/D≥1 时,屋盖围护结构的风荷载分区应按风荷载分区图确定(图 C.3.5), 全风向风压系数极值 Cpe可按表 C.3.5 确定。


C.3.6 对于开敞式双坡、槽形屋盖,当屋盖平均高度 H≤15m且H/2≤B≤30m、H/2≤D≤30m时,屋盖围护结构风荷载分区应 按风荷载分区图确定(图 C.3.6), 上下表面的全风向净风压系数 极 值Cpe按照表C.3.6 确定。



C.4 四坡屋盖
C.4 四坡屋盖
C.4.1 对于四坡屋盖房屋,当屋盖平均高度H≤20m且H/B<1、H/D<1时,屋盖围护结构风荷载分区应按风荷载分区图确定(图 C.4.1) 确定,全风向净风压系数极值 Cpe可按表C.4.1确定。


C.5 曲面屋盖
C.5 曲面屋盖
C.5.1 球面屋盖围护结构的风荷载分区应按风荷载分区图确定 ( 图C.5.1), 全风向风压系数极值 Cpe按照表C.5.1-1、表 C.5.1-2 确定。





C.5.2 柱面屋盖围护结构的风荷载分区应按风荷载分区图确定 ( 图C.5.2), 全风向风压系数极值 Cpe可按表 C.5.2-1、表 C.5.2-2 确定。



C.5.3 鞍形屋盖围护结构的风荷载分区应按风荷载分区图确定 (图 C.5.3) 确定,上下表面的全风向风压系数极值 Cpe可 按 表 C.5.3-1、表 C.5.3-2 确定。




C.6 特殊屋檐形式的平屋面
C.6 特殊屋檐形式的平屋面
C.6.1 带女儿墙平屋面围护结构的风荷载分区应按风荷载分区 图确定(图 C.6.1), 四种女儿墙高度的全风向风压系数极值可按 表C.6.1确定,其他高度女儿墙的风压系数极值数据可根据高度线性插值确定。



C.6.2 带弧形倒角平屋面围护结构的风荷载分区应按风荷载分区 图确定(图C.6.2), 三种倒角全风向风压系数极值可按表 C.6.2 确 定,其他倒角的风压系数极值数据可根据倒角线性插值确定。


C.6.3 带直线倒角平屋面围护结构的风荷载分区应按风荷载分 区图确定(图C.6.3), 三种直线倒角全风向风压系数极值可按表 C.6.3 确定,其他倒角的风压系数极值数据可根据倒角线性插值确定 。


《建筑外围护结构抗风设计标准》T/CECS 1 048一2022C.7 雨篷
C.7 雨篷
C.7.1 高层建筑的雨篷,当10m≤h≤15m 且-10°≤0≤10°时, 围护结构风荷载分区应按风荷载分区图确定(图 C.7.1),上下表 面的全风向风压系数可按照表 C.7.1-1、表 C.7.1-2 确定,叠加表 面的全风向净风压系数可按照表 C.7.1-3确定。





C.8 连 廊
C.8 连 廊
C.8.1 建筑之间的封闭连廊,当连廊高度h≥6m且 hL/H≤1/6、bL/B≤1/6、1/3≤hL/bL≤3时,围护结构风荷载分区应按风荷载 分区图确定(图 C.8.1), 连廊各表面全风向风压系数极值可按照 表 C.8.1 确 定 。



附录D 建筑外围护结构抗风设计流程图
附录D 建筑外围护结构抗风设计流程图
![]()
用词说明
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本标准引用下列标准。其中,注日期的,仅对该日期对应的版 本适用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其最新版适用于本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
《压型金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896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7
《建筑采光顶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34555
《金属屋面抗风掀性能检测方法 第1部分:静态压力法》GB/T 39794.1
《金属屋面抗风掀性能检测方法 第2部分:动态压力法》GB/T 39794.2
《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检测鉴定及加固技术标准》GB/T 51422 《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7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
《吊挂式玻璃幕墙用吊夹》JG/T 139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
《索结构技术规程》JGJ 257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
《建筑工程风洞试验方法标准》JGJ/T 338
《建筑金属围护系统工程技术标准》JGJ/T 473
《屋盖结构风荷载标准》JGJ/T 481
《建筑外遮阳产品抗风性能试验方法》JG/T 239
《铝合金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T/CECS 634
《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JGJ/T 470
《建筑外围护结构抗风设计标准》T/CECS 1 048一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