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筑消防物联网通用技术规程》T/CAICI 20-2020

通信企业协会
上传时间:2023-01-17 实施时间: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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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标准
通信建筑消防物联网通用技术规程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ire Protection Internet of Things in Communication Buildings
T/CAICI 20-2020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2020-5-20发布
2020-6-1实施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内容包括:前言、范围、术语和缩略语、系统基本设置要求、系统架构与功能、消防物联网技术要求、建设与维护基本要求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运营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咨询服务中心、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天津消防研究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信技术研究院、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创新中心、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杭州杭港地铁有限公司、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公司运营一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昆明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伉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乐思达消防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德宝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六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柱、于洋、于振涛、于海英、马建、马建东、马勇军、王月红、王延峰、王妨妨、王超、尹鸣昊、邓 红、龙乃添、叶江平、白浩、兰波、邢俊梁、吕旭东、吕峰、朱利明、朱跃杰、朱登虎、任良义、刘闽、刘茂玲、刘尚斌、刘建新、闫亚旗、江文生、孙春刚、李红霞、李国生、李建云、李保奇、李勇鑫、杨玉海、杨宗海、杨建军、吴志敏、邹志胜、沈源、张平、张红旗、张敏、张大伟、张克亮、张俊芳、张继伟、张静宜、陆海平、陈奉、陈郁、陈卫平、陈可峰、陈奇钰、陈浩然、范汉男、林俊、欧阳欢、金克、周洋、经建灿、封玉涛、项剑锵、赵旭、赵常柱、郝辉、郝允博、胡文哲、南玉林、姜晓君、祝冠华、袁晓明、袁新峰、聂磊、徐建、徐永岗、高伟、高端、郭飞、黄剑、黄健、黄超、黄旭光、黄勇达、曹辉、常斐、章旭东、董强杰、韩晓宁、靳伟光、鲍奕俊、鲜宁、潘阳、潘鹏飞 (以姓氏笔画为序)。
    本标准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对相关条文的解释。

1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通信建筑消防物联网的基本概念、通信建筑的系统设置要求、系统架构及功能、系统感知层、网络层、应用层的具体设计,系统的施工安装与运行维护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通信建筑的消防物联网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287.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18030 信息技术中文编码字符集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6875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中国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5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440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T 11828 水位测量仪器
    GB/T 15478 压力传感器性能试验方法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6875.3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
    GB/T 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30269.701 信息技术传感器网络 第701部分:传感器接口:信号接口
    GA/T 600 报警传输系统的要求
    GA/T 1127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JB/T 6170 压力传感器
    YD 5003 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YD/T 1623 通信局(站)图像集中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RFC 768 用户数据报协议 (User Datagram Protocol)
    RFC 791 网际互联协议 (Internet Protocol)
    RFC 793 传输控制协议 (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

3术语和缩略语

3.1 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3.1.1 消防物联网系统Internet of things(IoT) system of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FIoT
    通过信息感知设备,按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约定的协议,连接物、人、系统和信息资源,将数据动态上传至消防物联网信息运行中心;把消防设施与互联网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实现将物理实体和虚拟世界的信息进行交换处理并作出反应的智能服务系统。
3.1.2 系统体系架构System architecture of FIoT
    对消防物联网系统的概念模型、整体架构、组成部分等不同部分之间的关系描述。
3.1.3 消防物联网系统感知层Perception layer of FIoT
    感知层作为物联网系统的五官,通过基本的传感器、RFID/二维码/NFC等感知器件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电子信号和身份进行识别。
3.1.4 消防物联网系统网络层 Network layer of FIoT
    网络层作为纽带连接着感知层和应用层,它由各种私有网络、互联网、有线和无线通信网等组成,负责将感知层获取的消防设施运行信息安全可靠地传输到应用层。
3.1.5 消防物联网系统应用层 Application layer of FIoT
    应用层的主要功能是信息处理,对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状态数据进行管理、分析、并提供给相关单位。作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策依据。
3.1.6 消防物联网信息运行中心 Information Operating Center of FIoT
    消防物联网系统应用层中,具有一定分析能力、处理能力,并能存储数据的信息中心。
3.1.7 信息采集装置Information Acquisition Device
    面向具体的监控对象的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其实现对各类消防与安防设施进行数据采集和双向传输,并纳入监控系统。
3.1.8 传感器 Sensor
    一种检测装置,能感受到被测量的信息,并能将感受到的信息,按一定规律变换成为电信号或其他所需形式的信息输出,以满足信息的传输、处理、存储、显示、记录和控制等要求。
3.1.9 手持终端 Handheld terminals of FIoT;FHT
    在消防物联网中,以智能化检测消防设施、自动采集检测数据为基础,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消防设施数据的移动采集,具有定位、信息上传功能的手持的移动终端物联监测装置。
3.1.10 视频采集终端 Video collector
    对视频图像进行采集、压缩、传输的设备。它是多媒体信息数据采集的一种形式。
3.1.11 物联监测 Monitoring and test of FIoT
    采用物联网的技术,依据消防标准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测试性的检查、检测和监视,并将数据上传的行为。
3.1.12 物联巡查 Patrol of FIoT
    采用物联网的技术,巡查人员按照预先设定的路线对消防设施的各巡查点进行巡视,进行消防设施直观的检查。
3.1.13 消防物联网服务 Service of FIoT
    按照消防数据交换应用中心的管理要求,提供消防物联网系统,进行消防物联网服务的能力和行为。
3.1.14 重点部位Important Sections
    是指发生火灾、爆炸可能性较大,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以及对建筑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IP:国际互联网协议(Intent Protocol)
    TCP:传输控制协议 (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
    DTU:数据传输单元 (Data Transfer unit)
    MQTT:消息队列遥测传输 (Message Queuing Telemetry Transport)
    CoAP :受限应用协议 (Constrained Application Protocol)

4系统基本设置要求

    设有消防物联网系统的通信建筑,其消防物联网系统应与通信建筑消防设施统一管理。
    消防物联网系统宜与安防系统对接,实现消安可视化管理,火灾报警的同时联动视频确认,联动平面图查看火情,缩短火灾报警确认时间。
    设有消防物联网系统的通信建筑不得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技术性能指标;不得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的功能;不得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可靠性。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安全应具有完整性、可用性、秘密性的保护,并应具有可能涉及的真实性、责任制、不可否认性和可靠性等属性。
    消防物联网系统应通过数据采集上传的元数据,进行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数据赋能、数据融合。
4.1 通信建筑消防物联网系统设置要求
4.1.1 通信建筑宜对以下消防系统(设施)设置消防物联网系统:
    a)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b)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d)  气体/干粉灭火系统;
    e)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f)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  防火门及卷帘系统;
    h)  防烟排烟系统;
    i)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j)  细水雾灭火系统;
    k)  泡沫灭火系统;
    l)  建筑灭火器;
    m)  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4.1.2 通信建筑宜将以下安防系统(设施)接入消防物联网系统:
    a)  出入口控制系统;
    b)  可视化视频监控系统。。
4.2 通信建筑消防物联网系统信息采集装置设置要求
    a)  宜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当物联网用户未设有消防控制室时,信息采集装置可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b)  信息采集装置的设置应与消防设施的服务范围相一致;
    c)  消防水系统信息采集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的信息采集装置、消防风机信息采集装置宜分别设置在消防水泵房、钢瓶间(防护区)、消防风机房或消防控制室内。
4.3 消防物联网信息运行中心的设置要求
    a)  可按行政区划省级、市级组网,也可设在第三方服务机构;
    b)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或其他影响数据正常工作的部位;
    c)  档案建立应满足GB50440相关要求。

5系统架构与功能

5.1 通信建筑消防物联网的系统架构
    综合利用RFID(射频识别)、无线传感、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依托有线、无线、移动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将通信建筑的消防设施进行互联(数据采集并上传),实现信息共享与应用,完善系统报警联动、单位管理等功能。
    通过获取通信建筑消防设施状态信息和相关的建筑信息,如监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状态、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压、高位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水位、气体灭火系统的瓶组压力与灭火剂喷放、防火门启闭状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依托电脑端、手机App等,动态监控、立体呈现通信建筑消防安全状态,全面提升通信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系统体系架构如图1所示。
图1
图1
5.2 通信建筑消防物联网功能架构
图2
图2
《通信建筑消防物联网通用技术规程》T/CAICI 20-2020

6消防物联网技术要求

6.1 感知层

6.1.1 一般要求
    消防子系统设置信息采集装置时,信息采集装置宜具有子系统的全生命周期信息、传感器的监测信息、动作信息、故障信息、报警信息、工作环境信息。
    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其他子系统的信息采集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置环境温度宜为0℃-40℃;
    b)  数据存储周期≥6个月;
    c)  报警数据延迟≤10秒;
    d)  数据上传周期≤5分钟/次;
    e)  宜设置自动巡检功能。
6.1.2 消防子系统感知层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1)  电源发生过压、欠压、缺相、错相以及过流(过载)等故障信息;
    2)  被监控电源的电压值大于额定电压值110%或小于额定电压值85%时的报警信息。
    b)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满足GB50116中附录A的要求,包括火警、故障、复位、自检、消音、手/自动操作等信息。
    c)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1)  消防泵控制箱工作信息;
    2)  高位消防水箱、转输消防水箱或消防水池内的水位信息;
    3)  最不利分区或最不利处的消火栓或试验消火栓宜设置试验消火栓自动试水装置,其他各区最不利处的消火栓或试验消火栓可设移动末端检测仪的接口,试水装置位置宜设置监控视频,视频信号上传至消防物联网信息运行中心;
    4)  消防水池的水质信息;
    5)  消防水泵出水管管网的压力信息;
    6)  消防给水管道阀门启闭状态;
    7)  试验消火栓自动试水装置和移动末端检测仪应设置压力传感器。
    d)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处的静压和动压。
    e)  气体/干粉灭火系统:
    1)  瓶组检漏信息、驱动装置及选择阀动作信号;
    2)  最不利点宜设喷放压力传感器;
    3)  单独设置的灭火控制器应设置监测装置,监控手/自动工作状态、火警、断电、故障、气体喷洒等信息;灭火控制器宜设检修(开门)信息。
    f)  防烟排烟系统:
    1)  防排烟风机控制柜的工作状态;
    2)  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最不利点排烟口、送风口在试验时的压差、风速、风量。
    g)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1)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控制器的主、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手动、自动工作状态信息;主电源欠压信息;充电器与备用电源连接线开路、短路信息;
    2)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集中电源的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输出电流信息;充电器与电池间连接线开路、短路信息;应急输出回路开路信息;
    3)  消防应急灯具、疏散指示灯的光源故障和通信故障信息;
    4)  疏散出口的人员密集度与疏散指示方向信息。
    h)  细水雾灭火系统:
    1)  灭火剂瓶组检漏信息、水位、水质信息;
    2)  灭火剂联动部件的动作信息:选择阀(适用时)动作信号;分区输送管道应设压力信号反馈信息;
    3)  高压泵组、稳压泵组前后的压力信息;
    4)  单独设置的灭火控制器应设置监测装置,监控手/自动状态信息、火警、断电、故障、喷洒、动作信号反馈等信息;灭火控制器检修(开门)信息。
    i)  泡沫灭火系统:
    1)  高位消防水箱、转输消防水箱或消防水池内水位信息;
    2)  消防水泵的进水总管、出水总管上压力信息;
    3)  泡沫储罐的泡沫液位信息;
    4)  末端试水装置的工作状态。
    j)  防火门、防火卷帘及防火封堵:
    1)  防火门的开闭状态,采集防火门监控装置或视频监控装置的信息;
    2)  防火卷帘的控制器工作状态,监测各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的动作状态;
    3)  防火封堵的洞口尺寸、封堵时间、再次启封的信息。
    k)  建筑灭火器:
    1)  信息采集宜采用电子标签或图像识别;
    2)  灭火器的使用年限、检测时间、重量、压力等。
    l)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将建筑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接入消防物联网系统,剩余电流、温度、故障电弧信息。
    m)  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将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接入消防物联网系统,建筑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上限或者爆炸下限时的报警信息、故障信息等。
    n)  出入口控制系统:将建筑出入口控制系统接入消防物联网系统。
    o)  可视化视频监控系统:
    1)  当消防报警系统及控制设备动作时,联动相应部位的视频监控图像;
    2)  通信建筑的重点部位宜独立设置视频(火焰识别)监控系统。实现火焰、烟雾识别功能,报警图片同步显示并上传至消防物联网信息运行中心。

6.2 网络层

    通讯传输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 26875 的有关规定。传输网络应确保其传输的可靠性,传输网络宜采用运营商专线的方式直接接入城市的骨干网,信息采集装置到消防物联网信息运行中心的传输网络可采用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数据传输网络宜采用无线传输。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传输协议应符合GB/T 26875.3 的有关规定,消防物联网信息运行中心至消防数据交换应用中心的传输协议宜采用标准协议。
    信息采集装置至消防物联网信息运行中心的传输协议、传感器至信息采集装置或消防物联网信息运行中心的传输协议、其物联网协议采用标准协议。传感器的信号接口应符合GB/T 30269.701 的有关规定。消防物联网系统应通过身份认证、传输加密、数据校验等方式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并应符合GB/T 22239 的有关规定。

6.3 应用层

    消防物联网信息运行中心的功能及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中心建设按消防安全管理环节零缺口、消防设施零缺陷、建筑防火零隐患、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零死角、火灾应急准备和响应零延误的归零管理理论指导下进行规划配置,能收集、展示、分析、研判和推送各单位的消防信息,并按照地市级、省级、集团级,分级推送至相关管理人员;
    b)  中心对监控的故障信息进行跟踪管理;
    1)  紧急故障处理:跟踪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维修,2小时到场进行故障排查,8小时内完成故障排除,8小时内未排除的,应通知上一级领导采取应急措施;
    2)  一般故障处理:跟踪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维修,2小时到场进行故障排查,48小时内排除故障,48小时内未排除的,应通知上一级领导采取应急措施。
    c)  中心对监控的火警信息进行实时响应,若确认为真实火警,应协助被监控单位启动对应的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及疏散应急救援工作;
    d)  中心每年度对消防物联网系统的信息进行统计与分析,并报使用单位;
    e)  中心可支持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其它信息平台对接和数据共享。

7建设与运行维护要求

7.1 系统施工安装

    消防物联网系统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标准中的附录A的要求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填写有关记录。监理工程师应对消防物联网系统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进行检查,并应做出检查结论。
    消防物联网系统施工之前,宜具有安装工程一切险或同类保险,使消防物联网系统施工过程中的意外损失(物质部分)、造成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客户的人身及物质财产)以及施工人员及施工管理人员的意外伤害损失得到保障。
7.1.1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a)  平面图、系统图(展开系统原理图)、详图等图纸及说明书、设备表、材料表等;
    b)  消防设施对外输出接口技术参数、通信协议、系统调试方案等技术文件应齐全;
    c)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d)  系统主要设备、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能保证正常施工;
    e)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施工要求。
7.1.2 消防物联网系统工程的施工应按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消防物联网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设计变更、安装调试等相关记录。消防物联网系统工程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a)  应校对、审核图纸,并应复核是否同施工现场一致;
    b)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应检查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检查不合格,应进行整改;
    c)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再进行下道工序;
    d)  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消防物联网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应按有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e)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附录 B 中 B1 的要求填写,消防物联网系统的调试应按附录 B 中 B2的要求记录。
7.1.3 消防物联网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标准附录 C 的要求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和填写。消防物联网系统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
监理和设计等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并应按本标准附录 D 的要求填写记录。
7.1.4 消防物联网系统施工完成后不得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系统的消防功能。
    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临时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等消防设施时,应采取必要的加强措施和确保消防安全的专项应急预案。现场的施工作业应选择合适的工作时段,并应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应明确专人负责完善各项安全防护设施,若确因施工需要动用明火的情况,应当遵守管理方的有关制度,并应落实现场安全监护的措施。
7.1.5 消防物联网系统工程中所选用的设备、材料应符合消防产品质量标准,并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明等文件;现场施工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7.1.6 消防物联网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书、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且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检查相关资料。
7.1.7 传感器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传感器的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b)  压力传感器的产品质量应符合 JBT 6170 和 GB/T 15478 的有关规定;
    c)  水位传感器的产品质量应符合 GB/T 11828 的有关规定;
    d)  视频采集终端的产品质量应符合 GA/T 1127 的有关规定;
    e)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查验认证文件。
7.1.8 消防物设施联网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室内布线安装应符合 GB 50303 的有关要求;
    b)  防雷接地安装应符合 GB 50343 的有关要求。
    c)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在安装的布线两端、电气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电流表、电压表。
7.1.9 消防物联网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备应根据实际工作环境合理摆放,安装牢固,适宜使用人员的操作,并应留有检查、维护的空间;
    b)  设备和线缆应设永久性标识,且标识应正确、清楚;
    c)  设备连线应连接可靠、捆扎固定、排列整齐,不得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
    d)  信息采集装置应具备网络通信条件;
    e)  消防水系统信息采集装置和消防风机信息采集装置的安装应牢固,并应便于拆卸维护;
    f)  压力传感器与消防管道连接应保证连接处无渗漏,水位传感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
    g)  视频采集终端应安装在视角宽阔、无阻挡的位置,并应具备网络通信条件。

7.2 系统运行维护

7.2.1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运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具备熟练操作设备的能力,持证上岗。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并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消防物联网系统正式运行后,应每日24h不间断运行,不得随意关闭系统的运行。但系统发生故障或需要停用维护,应向上一级报备同意。
    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GB 25201、GB 50440的有关规定。
7.2.2 设置消防物联网系统的单位应有系统的管理制度、检查检测、设备运行、巡检及故障记录、系统操作与运行安全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备份与恢复方案、维护保养的操作规程等技术文档,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工作状态。
7.2.3 维护管理人员应掌握和熟悉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原理、性能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物联网系统的单位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并应符合按下列规定:
    a)  与设置在消防物联网信息运行中心或其他接警处中心的火警信息终端之间的通信测试每日至少进行1次;
    b)  每日检查1次各设备的时钟;
    c)  定期进行系统运行日志整理;
    d)  定期检查数据库使用情况,必要时宜对硬盘进行扩充;
    e)  每半年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系统集成功能检查、测试;
    f)  定期向消防运营平台上传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7.2.4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消防地理信息应及时更新。信息采集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每日进行至少 1 次自检功能检查;
    b)  每半年现场断开设备电源,进行设备检查与除尘;
    c)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模拟生成火警,进行火灾报警信息发送试验,每月试验次数不应少于2次,且每次试验的地点应不重复,并对测试的数据应有标识分类;
    d) 信息采集装置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进行切换试验,每半年的试验次数不应少于1次。
7.2.5 当消防物联网系统的用户人为停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运行时,应提前3天通知消防数据交换应用中心;当消防物联网系统用户的消防设施故障造成误报警超过5次/日,且不能及时修复时,应与消防数据交换应用中心协商处理办法。
7.2.6 感知设备应维护保养。其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巡回检查:仪表显示情况,仪表示值有无异常;环境温度、湿度、清洁状况;仪表和工艺接口、导压管和阀门之间有无泄漏、腐蚀;
    b)  设备检查:检查仪表使用质量,达到准确、灵敏,指示误差、静压误差符合要求,零位正确;仪表零部件完整无缺,无严重锈垢、损坏,铭牌清晰无误,紧固件不得松动,接插件接触良好,端子接线牢固;
    c)  定期维护:定期检查零点,定期进行校验;传感器宜每年进行 1 次校准;定期进行排污、排凝、放空;定期对易堵介质的导压管进行吹扫,定期灌隔离液。对易感染、易腐蚀生锈的设备、管道、阀门宜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d)  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
    e)  消防设备维护保养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执行。未明确的宜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f)  对于使用周期或者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寿命的易损件、消防设备,以及经检查测试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火灾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设备及时更换。
7.2.7 消防物联网系统施工验收完成后宜购买相应的消防责任险。
    保险承担被保险人雇员在约定的场所内按规定对消防物联网系统及消防设施正常维护,因设施的缺陷或失灵直接引起被服务企业或单位的损失或因消防设施未正常运行最终导致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损失的赔偿责任。 《通信建筑消防物联网通用技术规程》T/CAICI 20-2020

 附录A(资料性附录)消防物联网系统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消防物联网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表B1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应做出检查结论。
表B.1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表B.1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消防物联网系统调试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表B2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表B.2 消防物联网系统调试记录
表B.2 消防物联网系统调试记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消防物联网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消防物联网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附录D(资料性附录)消防物联网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D1 消防物联网系统工程验收记录应由建设单位按表D1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商定并签章。
表D.1 消防物联网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表D.1 消防物联网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D2 消防物联网系统验收设备安装位置信息登记表应由施工单位按表D2填写,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并签章。消防物联网系统验收设备安装位置信息登记表。
表D.2 消防物联网系统验收设备安装位置信息登记表
表D.2 消防物联网系统验收设备安装位置信息登记表
D3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系统验收标准可按表D3填写,并应由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商定并签章。
表D.3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验收标准
表D.3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验收标准
表D.3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验收标准


 附录E(资料性附录)消防物联网系统设备运行管理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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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rwar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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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rwar 2021.09.09
    我添加手机设备失败,一直创建不了手机设备,返回退出代码1.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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