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22-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5、6.2.4、6.4.6(3)、8.1.3、8.2.3、10.1.4、18.2.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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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说明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 50722-2011,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8月26日以第1138号公告批准、发布。
在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和分析,在基于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40年经验以及结合"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新型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课题一"城市轨道交通技术发展和创新体系研究"相关成果及政策建议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借鉴了国外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风险管理相关的成功经验和理论技术,在此基础上又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城市轨道交通方面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订,最后经审查定稿。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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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条阐明本规范的编制目的。依据当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形势和需求,本规范旨在全国范围内对城市轨道交通的项目立项、建设过程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统一规范和明确,以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水平,促进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事业科学发展。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的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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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条阐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应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手段,遵循安全、高效、有序、经济、保护环境和服务运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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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条阐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0.4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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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本规范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行为予以规范。对于管理活动中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和其他事宜,仍应遵循相应国家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 语
2.0.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 project managem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 construction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全过程实施的项目管理活动。建设全过程包括项目立项后的前期筹备、勘测、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系统联调、试运行、竣工验收等。
2.0.2 业主 proprietor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出资人。业主负责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并在建设项目全过程中履行出资义务、行使出资人权利。
2.0.3 建设管理单位 construction manager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的具体承担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2.0.4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模式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mode for urban rail transit
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和运营等管理职能的组织模式,确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参与各方的定位、权责与相互利益关系,一般可分为专业化和一体化两种模式。
2.0.5 设计总体管理 management of integrated design
设计总体单位受建设管理单位委托,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总体设计负责并对参与本项目各分项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实施技术上的管理与协调。
2.0.6 设计总体单位 integrated designer
建设管理单位通过招标选定的具备设计总体管理职责相应资质、业绩、能力、资源等条件的设计单位,在授权下履行设计总体管理职责。
2.0.7 分项设计单位 sub-designer
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分项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分项设计内容包括土建工程(车站、区间、轨道、车辆基地等)、系统工程(供电、通信、信号等)、专项设计(标志标识、装修等)、综合性工程(线路、限界、行车组织等)等。
2.0.8 总体设计 general design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全线控制性方案进行全面研究设计,其具体目标是∶落实外部条件、稳定线路站位;明确功能定位,确定运营规模;理顺纵向系统,明确横向接口;统一技术标准,分割工程单元;筹划合理工期,控制投资总额、并最终形成总体设计文件,作为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展初步设计的依据。
2.0.9 新技术评估 new technology assessment
对未经权威机构评估认证的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进行评估,包括条件审核、成果技术水平评价、应用价值评价、经济效益评价、社会效益评价、环境效益评价等,以促进该项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2.0.1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接口 urban rail transit project in-terface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系统、各专业之间和各参建单位所承担的设计、施工、制造、安装、调试任务之间的相互关联和影响及其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交互关系。轨道交通工程接口可分为外部接口与内部接口两类,外部接口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外部城市条件的接口关系,内部接口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内部各系统间、子系统间、各参建单位间、各建设阶段间的接口关系。
2.0.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内部接口管理 internal interface managem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 project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内部接口的协调与管理,包括项目内部不同阶段之间,不同参建单位之间,设计专业之间,设计与施工之间,土建与设备之间,施工、安装与调试之间等,明确接口界面、任务或任务组合的实施顺序,整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多工点、多系统、多专业、多单位的项目管理服务。
2.0.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外部接口管理external interface managem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 project
是指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外部接口的协调与管理,处理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城市规划和用地、文物保护、城市交通、城市道路、城市供电、城市给排水、城市环境与景观、城市人防、城市消防、地质与地震灾害、铁路、航空、航运、公路等之间的有效衔接和约束条件,在符合相关法规和城市公共利益基础上,明确项目实施的外部条件和具体要求。
2.0.13 系统联调 system joint commissioning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专业系统调试基础上,两个及以上的多专业系统联合调试工作。
2.0.14 试运行 trial running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系统联调结束,冷、热滑试验成功,具备开通基本条件,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测试和调试的不载客的列车运行活动。
2.0.15 工程质量验收 quality acceptance of project
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组织的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轨道工程、车辆工程、设备系统安装工程等。
2.0.16 工程专项验收 special items acceptance of project
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进行的专项验收,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消防、规划、人防、安全、节能、环保、档案等内容。
2.0.17 工程初步验收 preliminary acceptance of project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由承建单位自检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标准组织的竣工预验收。
2.0.18 项目竣工验收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project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营一年以上并且完成竣工结算、各项专项验收后,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项目竣工验收。
2.0.19 建设一移交模式 build-transfer mode
由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期的项目法人和施工总承包方,由中标人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回购,并由业主向中标人支付回购款的一种工程融资建设模式,简称BT模式。
3基本规定
3.1 基本建设程序
3 基本规 定
3.1 基本建设程序
3.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依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可依序划分为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勘测设计、工程施工、系统联调与试运行、试运营、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等阶段。其中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工程勘测设计、试运营应取得相关政府授权部门的审批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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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为了便于对工程项目进行正确决策、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实现预定建设目标,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
本基本建设程序参照国家一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根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和后期系统联调与试运行阶段的特点,明确确定了9项基本建设程序步骤要求。
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步骤划分看,前期阶段有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可行性研究 3个步骤,充分反映了前期阶段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重要性。
3.1.2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客流预测专题报告,并应依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土地预审、安全预评价、节能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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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完成相应专题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审查的必要支撑性文件。除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需共性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土地预审、安全预评价、节能评估、卫生评价外,根据项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等具体情况,如需要还应完成水资源保护、防洪评价、矿产压覆等专题研究报告。
3.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依序做好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工作。对工程复杂的项目,可先做试验段工程。试验段工程应在总体设计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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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应分阶段推进设计工作,保证设计成果的质量。对于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项目,可先选择部分典型区间或车站作为试验段工程,对设计参数和方案效果进行试验和分析,总结经验后再全面推进建设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接口条件复杂,试验段工程的实施将限制项目的整体设计标准和规模,应先开展项目总体设计,稳定试验段工程的具体标准和功能接口,以保证建设项目的系统性和一致性。
3.1.4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竣工验收后,应由地方政府组织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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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明确项目后评价的管理要求,要求各城市政府或其委托主管机构,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竣工验收后,组织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及使用效果进行分析与评价,以指导后续项目的建设。
3.1.5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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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作为重大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城市公共交通的大运量运输骨干网络,安全问题关系广大居民出行的生命安全,因安全设施建设的不同步、应急机制的缺失、项目安全保障能力出现瑕疵甚至漏洞,已在国内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项目中付出了血的代价。安全是本规范的重要指导原则,必须在建设管理理念上,在规划、设计、施工各个环节上给予高度重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将安全问题落到实处。
3.2 规 划
3.2 规 划
3.2.1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应遵从城市总体规划。拟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城市(以下简称"拟建城市")应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分为两期,近期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年限保持一致,远期宜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意图下城市的合理发展远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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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本条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的原则和规划研究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周期长,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一般建设周期为(4~5)年,近期建设规划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基本已接近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
为充分发挥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骨干作用,保证规划功能的衔接与支持,建议城市总体规划应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以对城市的远期发展形态做有效的规划和控制,本条款特别规定"远期应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意图下城市的合理发展远景,保持规划的适度超前",即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进一步超前研究,研究规划的年限更长如 50年。
3.2.2 拟建城市应重视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发挥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和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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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本条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编制的重要性,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建立健全决策机制,保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稳定性,避免人为或主观因素对线网规划调整的不当干预,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网络资源共享的合理筹划和各线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接口条件,达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预期效果。
3.2.3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必须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相协调,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防灾减灾等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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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本条明确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与城市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外部环境和实施保障,切实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运营的安全性、环保性、经济性。
3.2.4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与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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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本条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衔接关系,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是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进行统筹规划,确定相衔接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和接口要求,以统筹合理开发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3.2.5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规划应依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规划内容应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规划、线路走向、站点与车辆基地选址、沿线土地利用及用地规划控制、换乘站、枢纽站建设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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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本条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具体研究内容和编制要求。
3.2.6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规划应结合城市分区规划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控制性规划,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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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本条提出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控制性规划的编制要求,以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界限,一方面有利于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另一方面可以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用地的界限,保证建设运营安全。
3.2.7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用地规划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以及预测客流量、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变电站、控制中心等生产设施用地,做好与换乘枢纽、站前广场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的衔接。
3.2.8 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一经审批不得随意变更。当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依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时,应按原程序修编并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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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网络资源共享的基础,随意变更将会造成已实施预留工程的巨大浪费,降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的服务效率,因此规范一经审批,不得随意变更。
3.2.9 拟建城市应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规划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在规划控制区内实施工程建设,应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在特别保护区内,除已经规划批准的或对现有建筑进行改、扩建并依法办理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严禁建设一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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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管理安全,要求设置建设规划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以控制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影响的建设活动。
3.3 投 资
3.3 投 资
3.3.1 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融资应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投资渠道为辅,因地制宜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模式,多渠道融资,规范和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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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重大社会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干,投资大,回收期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项目难以实现盈利,需政府补贴支持,政府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发展的主要投资人。为积极推进公交优先战略,积极引导和优化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融资必须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安排相应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正常运作需求。同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资金需求量巨大,宜实行投资渠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并采取招标的方式公开、公正地选择投资者,以规范和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资金。
3.3.2 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补贴和补偿机制,统筹安排,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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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政府应相应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评估机制,合理评估城市轨道交通的贡献和补贴资金投入,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鼓励地铁建设运营单位提高运营绩效。
3.3.3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或受其委托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用地范围内,经地方政府批准可享有一定的资源开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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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自身盈利能力差,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运营需依赖政府财政补贴。为鼓励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积极开发相关产业收入,减少对政府补贴资金的依赖,鼓励给予建设运营企业一定的资源开发权。
3.3.4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制订合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建设时序,防范投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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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坚持超前规划、适时建设、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原则,在明确远景线网规划目标基础上,从实际出发,依据客流需求和经济能力,把握建设条件和建设时机,选择合理项目,合理安排资金投入,防范投融资风险。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 50722-20113.4 建设管理
3.4 建设管理
3.4.1 拟建城市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及其规模、建设强度、建设管理特点和可利用管理资源等,选择合适的建设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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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方式根据投融资、建设、运营组织管理方式的差异主要可分为一体化和专业化两类管理模式。
专业化建设管理模式是指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沿线商业开发分别由专业化公司来承担,各公司之间可以是以资产为纽带的企业集团形式,也可以是完全相互独立的市场化契约关系。其中,"网运分开"的模式是比较典型的一种,即线路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优点∶一是将投融资、建设、运营分别成立专业化公司,结构清晰,有利于集中精力,组织力量完成大规模的建设、运营任务;二是政府将城市轨道交通产业的体制性亏损与经营性亏损区分开来,即将公共产品中通过良好运作能够实现价值回报的运营部分划出独立运作,以提高经营企业经营效率、减轻公共财政的支出;三是有利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主体多元化的市场良性竞争格局的形成。缺点∶融资、建设、运营条块分割,建设与运营的衔接往往存在缺陷,增加了管理和协调成本。
一体化建设管理模式是指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沿线商业开发等各项职能委托一个统一运作的公司来承担、各种资源、管理职能集中。相关职能衔接都可以在公司内部协调落实。优点∶一是城市轨道交通各种资源高度集中,所有的接口都可以在体制内协调,有利于各方面资源的共享,资源合理配置的成本低;二是投融资、建设、运营作为公司内部的工作,便于协调、分工。缺点;一是承担职能太多,随着城市轨道交通规模的不断扩大,机构庞大,企业管理成本增加,对企业管理水平有极高的要求,不利于大规模的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运营。二是集建设、运营、沿线商业化开发于一体,资源、权力过于集中,整个机构相对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可能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以及市场化竞争格局的形成。
从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建设发展阶段看,在网络建设初期(一般1~5条线路)一体化模式有利于在建设初期统一思想、集中力量,完成大规模、高强度的投资、建设、运营任务,而且对科学规划线网、有效整合建设资源、顺利实现建设与运营的无缝接轨,都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随着一个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市场化条件的成熟及线网发展达到了较大规模(一般需有8~10条线)后,运用专业化模式适时对"一体化"管理模式进行制度创新,即由两个及以上机构分工负责管理整个城市的轨道交通线网,按投资、建设、运营专业模式运作,通过良性竞争进一步促进服务的改善和行业健康发展。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模式的选择可根据管理特点和地区可利用管理资源,选择适合自己的建设管理模式。
3.4.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应依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统筹线网资源共享和项目分期实施计划,项目决策、技术标准、投资控制应以线网系统整体最优为目标。
3.4.3 多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同时建设时,业主可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项目投融资安排和地区可利用管理资源,委托一家或多家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管理任务。当委托多家建设管理单位时,业主应依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明确各建设管理单位的建设分工和工作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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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本条明确在同时建设多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时,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委托一家或多家单位承担建设管理任务。考虑线网的一致性,委托多家建设管理单位时,应明确建设分工和工作接口等事项,保证线网建设总体受控。
3.4.4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有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对工程建设应实施规范化管理。机构设置可考虑共享和整合多线建设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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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本条对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管理体系提出要求,并考虑到网络化建设需要,要求机构设置应适应多线建设资源的共享和整合。
3.4.5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管理过程应体现计划、实施、检查、处理(PDCA)的持续改进过程。
3.4.6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可根据项目投融资模式、可支配管理资源、项目具体情况和项目管理策划,采用代建、全部或部分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一运营一移交(BOT)、建设一移交(BT)、公私合营(PPP)、设备系统集成等管理方式,委托专业管理机构承担全部或部分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其中 BT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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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本条鼓励业主根据自身管理实际情况,采用代建、全部或部分工程总承包方式、BOT、BT、PPP、设备系统集成等新型项目管理方式,引入社会专业管理机构承担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责任,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绩效。
由于目前 BT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已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得到一定应用,为规范 BT建设项目管理与操作,规避与减少建设与管理风险,本规范附录A对城市轨道交通 BT 建设项目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3.4.7 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单项工程的专业特点和可利用管理资源情况,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对设计、采购、施工进行一体化管理,全面控制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
3.4.8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建设管理单位应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进行履约管理。
3.4.9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宜与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统筹进行,其规划配套的市政道路工程应与城市公交场站改造、交通枢纽等工程有机协调。
3.4.10 对运营中的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应制订安全防护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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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 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本条对项目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安全防护提出要求。
4项目组织管理
4.1 一般规定
4 项目组织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应实行法人责任制,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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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组建项目法人,依法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负责,享有相应权利和责任。
4.1.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依据项目性质、复杂程度、建设需求和专业能力以及项目发包模式等确定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启动、勘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全过程的组织管理需要,满足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有效控制的总体要求。
4.1.3 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监理等单位,通过合同约束体系,有机整合各参建单位,形成协调一致的目标体系和组织体系。
4.1.4 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项目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委托具备相应业绩资质的咨询机构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或承担部分项目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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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按合同约定,受委托方代表建设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如在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工程实施阶段为建设管理单位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等服务。
4.1.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应依据项目管理要求,建立相应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4.2 管理职责分工
4.2 管理职责分工
4.2.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依据项目总体目标,通过合同纽带形成协同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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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实施涉及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供应商等多个参建方,建设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与其他参建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4.2.2 各参建单位职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管理单位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主体,应全面负责工程建设,履行建设项目法人全部职责;
2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中建设管理单位授予的权力行使职责,在项目实施全过程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
3 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管理单位的委托,负责项目勘测、项目规划、项目设计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为项目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
4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管理单位的委托,按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及进场后呈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承担的任务;
5 设备、材料供应商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按需提供数量、质量满足要求的产品及相关服务;
6 检测、监测单位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提供检测、监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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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本条阐述了各参建单位的职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采用一体化管理时,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可为一家,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职责。
4.2.3 受委托的专业管理机构承担建设管理单位部分管理职责时,应依据委托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及内容提供项目管理服务。
4.2.4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业务成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期限、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应按专业配备,数量应满足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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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本条阐述了参建单位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要求。参建单位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相关规定程序确定组织形式,组建项目部,明确项目部的管理范围和任务,根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进行目标分解和责任划分,确定项目部的职能和岗位设置以及组成人员、职责、分工、权限,组织编制项目部规章制度、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4.3 组织机构
4.3 组织机构
4.3.1 工程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应遵循以下原则建立自身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1 职能明确,可为项目提供相互协同的全方位服务;
2 组织构架科学、合理,与所需履行的职能相适应;
3 人员应符合相应从业要求;
4 项目组织机构应得到派出组织授予的与其职能需要相适应的权力;
5 项目组织机构应有明确的管理目标,所有岗位应有明确的责任;
6 项目组织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实际需要作相应调整。
4.3.2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均应建立项目经理(总监)负责制。项目经理(总监)应具有 5a以上城市轨道交通或相近项目管理或专业服务经验和相应执业资格。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经理宜具有大型项目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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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项目经理(总监)应有城市轨道交通或者公路、铁路、市政等项目管理或专业服务5年以上经验,并具备要求的注册工程师等执业资格。
5合同管理
5.1 一般规定
5 合同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针对招投标和合同的签订、审查、授权、变更、备案、履行、纠纷处理、后评价等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办法。各参建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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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合同各方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配备数量满足需要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合同的一系列工作。对土建施工等合同工期比较长的专业,在项目机构建立时,应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设置专职合同管理岗位,宜由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于工期较短,工程量较小的专业,无专职人员的,必须明确负责合同管理兼职人员,保证合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特别是建设管理单位,应制定招投标、计量支付、变更、索赔、物资设备采购等合同管理制度或办法。
5.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选择参建单位。
5.1.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单位应本着平等互信的原则与其他参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合同的履行、变更、索赔、转让和终止应严格按约定执行。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 50722-20115.2 招标管理
5.2 招标管理
5.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物资、设备等采购,应依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任何理由或形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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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属各地的重大建设项目,且使用的是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3号令)第二条(五)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当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5.2.2 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工作。不具备国家招标法律规定条件的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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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满足《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5号令)第五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具体包括∶
1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 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承担招标代理任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满足原建设部第 79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要求。
5.2.3 建设管理单位宜设立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建设管理单位的招标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1 审批招标代理合同;
2 审批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标段划分;
3 审批招标公告;
4 审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5 确定招标人参加评标的代表名单;
6 确定招标控制价或标底;
7 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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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招标工作属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0年7月),应履行集体决策制度,建设管理单位宜设立招标领导小组或类似机构,领导协调招标工作。
5.2.4 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专业特点、工期目标、自身管理模式等因素制订招标方案,明确标段划分、接口界面、招标方式和时序。标段的划分应综合考虑方便建设管理、减少管理接口、有利于吸引潜在投标人、便于市场竞争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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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本条对招标方案的制订作出了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对拟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做好总体筹划工作,编制切合实际的招标方案。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长,周边环境复杂,施工工法多,设备专业多,应根据自身管理体制、工程难易程度、潜在的投标人情况等情况综合考虑标段的划分,特别注意应尽量减少管理接口。
5.2.5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下列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1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内容的技术要求、工期、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文本;
2 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工程的建设风险管理要求、工程重要风险因素、各方应承担的工程风险管理责任等;
3 招标文件技术规定应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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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本条规定是对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编制的一般性要求,建设管理单位还应结合项目特点、自身管理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将拟建项目的管理目标与思想纳入招标文件中。城市轨道交通属于高风险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提出风险管理要求,并应明示招标人不承诺将投标项目授予给最低报价的投标人。招标文件应通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5.2.6 评标标准应包含对投标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及措施、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体系及措施、风险评估及处置措施、专项方案、主要机械设备配置、项目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配置等评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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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本条对评标标准作了一般性规定;对于具体权重,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给予不同的设定。
5.2.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标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 具有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活动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3 执业资格和相关业绩的人力资源配置数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4 具有从事相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活动应有的技术装备;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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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本条规定对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资格条件作出一般性规定。对投标单位投标资格的认定标准,应结合地区规定、项目特点等情况具体制定。
5.2.8 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提出针对招标工程建设风险管理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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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投标单位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尤其特别注意废标的相关条款和评标办法中评分点的内容。对于招标文件中诸如人员、组织机构、大型或专门设备的数量和进出场时间、总工期,尤其是对工程建设风险管理与控制等都应有实质性响应;对于招标文件中的其他要求要作出叙述或回应。
5.2.9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农民工工伤保险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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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 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其费用标准不予竞争。本条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措施清单中的安全施工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 206号)中措施费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 5号)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 【2003】 375号)的文件精神,建筑企业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应参加工伤保险,各地省级建设行政部门一般对此有专门规定,应按规定计取和交纳费用,此费用报价时不得参与市场竞争。
5.2.10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依照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5.3 合同管理
5.3 合同管理
5.3.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内容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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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详细评审,评审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和条款的完备性;评审合同条款之间有无冲突、交叉、矛盾之处;评审合同条款是否原本地、无歧义地体现了对本项目管理的目标与思路,避免或减少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评审的重点是对合同条款不同意见、不同理解反馈给建设管理单位,以便准确理解招标文件,评审是否有能力按合同条件完成全部工程内容,根据自身综合实力提出最佳的投标方案。对于非招标项目合同(即双方直接协商签订的合同)的签订,合同双方在签订前也应进行评审,双方在达成一致的、真实的意思后方可签署合同。
5.3.2 建设管理单位宜依据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结合自身建设管理情况和参建方合同特点,制订合同文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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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国家或地方所颁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制定适合建设项目管理所需的合同文本。合同条款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5.3.3 合同谈判应遵循平等公正、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中标项目的合同谈判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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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招标项目的谈判是开标后、合同签订前合同双方对有关合同条款、重要事项、关键节点等方面进行明确,双方不得签订背离招投标过程中要约、承诺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3.4 合同各方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周边环境、项目本身复杂性、系统性、工期目标等制订合理的实施计划,并与安全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进度管理、现场管理和档案管理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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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制定合同实施计划是保证合同得以实施的重要手段。合同各方应根据自身条件和项目实际情况对安全、质量、进度、风险、现场和档案等工程各方面制定工作目标和程序,以实现合同目标。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总目标要求制定总的工作目标和程序,其他参建单位根据建设管理单位的总目标和程序,各自编制实施性的工作目标和程序。
5.3.5 建设管理单位宜针对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安装、物资供应等参建单位,就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现场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动态履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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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建设管理单位在建设项目管理处于核心地位。为了更好地实现合同目标,建设管理单位对其余参建单位宜制定一套动态的合同履约管理制度,规范各方的合同行为,履约管理措施的制定不得违反合同条款,履约管理的主要条款应在合同中约定。
5.3.6 合同各方应建立合同档案、台账、报表等管理制度,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合同信息共享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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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合同各方应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将安全、质量、进度、现场管理,项目周边环境,计量支付等各种信息有机地统一起来,进行编码和分类,为合同各方项目管理服务。鼓励建设管理单位开发、应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项目管理软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5.3.7 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资金,与参建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参建单位对建设资金宜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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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建设资金按时足额拨付是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资金。参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应开设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管。
5.3.8 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工伤保险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为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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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本条对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和使用作出强制性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 89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多个条款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要求作了详细规定。
5.3.9 合同各方应公正、客观、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进行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建设管理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应及时确认相应的工程变更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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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合同各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事项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价款调整的,合同各方应根据合同规定及时确认。财政部、原建设部2004年10月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 【2004】 369号),其中第二章对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作了具体规定。
5.3.10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单位应制订结算管理办法,合同各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资料的编制,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对结算价款有争议的,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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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巨大,涉及合同单位多,合同各方应充分重视并及时开展竣工结算工作。根据合同要求,统一竣工结算资料编制办法,按期完成竣工结算。各方应按合同约定、通过充分沟通协商解决价款纠纷。
5.3.1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应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5.4 变更管理
5.4 变更管理
5.4.1 项目合同文件应明确变更管理的相关条款,规定变更的内容及范围、申请、审批及合同金额调整原则,明确计量规则和计量程序。
5.4.2 建设管理单位应制订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明确工程变更的分类、分级原则,审批流程及变更时限等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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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5.4.2 工程变更的内容及范围、特别是变更价款的调整原则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工程实施阶段,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合同、自身管理情况、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工程变更细则,进一步明确变更分类、审批流程、附件资料要求、时间要求等,便于合同各方操作。
5.4.3 当合同一方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时,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变更费用以及对其他参与方和后续工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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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可提出工程变更。
5.4.4 新增工程和初步设计文件重大变化引起的变更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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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依据原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计资 【1984】1684 号)的规定,由于初步文件的重大变更,造成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可研估算金额的 10?以上的,应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6勘测设计管理
6.1 一般规定
6 勘测设计管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勘测设计必须贯彻安全可靠、节能环保、防灾减灾的建设理念,使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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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属城市重大公共交通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100年,工程具有涉及领域多、范围广、建设周期长、投资强度高的特点。因此,要求勘测设计工作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采用先进的勘测设计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设备国产化,建立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水平的管理机制。
6.1.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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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各专业领域接口多,各项工作相互制约,而受工期限制,存在穿插作业的现象,但必须遵守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建设程序,决不允许设计单位在没有详勘资料的情况下出图,决不允许施工单位使用未经过国家强制性审查的非正式图纸施工。
6.1.3 勘测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执业人员质量责任制,实行勘测设计文件逐级校审制度,对其成果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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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城市轨道交通勘测设计工作应选择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完成,勘测设计单位应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自身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的逐级校审制度,对于产品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6.1.4 建设管理单位应保证勘测设计工作具有合理的工作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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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勘测设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通过增加人力或平行作业面缩短工作周期是有限的。勘测设计的工作周期与质量关系密切,为保证产品质量必须经过固定的程序流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做好整体计划协调工作,提前与勘测设计单位沟通工作计划,不应随意压缩勘测设计的工作周期。
6.1.5 建设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分阶段提供相应精度的地形、沿线构筑物及管线资料。对工期跨度长、现场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应及时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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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地形和管线资料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基础资料,其精度直接影响到工程安全、周期和投资。地形及管线的比例尺一般为1∶500,包含地形特征、地面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地下通道及人防设施等内容。管线资料一般以综合管线图形式提供,如条件复杂可提供专业管线图、局部放大图、断面图。鉴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周期长,城市建设速度较快,地面构筑物和管线变化时应及时补充测绘。
6.1.6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参与规划、设计工作,从线路服务功能定位和运营需求出发提出设计要求和方案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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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运营单位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使用单位,对于拥有运营经验的城市,为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品质的不断提升,应要求运营单位参与各阶段设计方案的评审,从实际使用角度出发,提出合理的需求和建议。
6.2 勘察管理
6.2 勘察管理
6.2.1 勘察单位应编制勘察大纲,建设管理单位应对勘察大纲及勘察成果组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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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勘察资料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基础资料。勘察大纲是整个勘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应根据沿线的地质构造特征制定。在初步设计阶段,勘察成果一般以初步勘察报告的形式提供,在施工设计阶段,勘察成果一般以详细勘察报告的形式提供。作为勘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最终成果,建设管理单位应对其进行审查,保证基础资料的准确性。
6.2.2 建设管理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应勘察资质和经验的独立第三方单位,对勘察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统一勘察报告的编制细则,协助建设管理单位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勘察资料进行验收,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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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对于勘察工作的管理,建设管理单位可视自身的实际情况,采用自行管理或委托资质齐全、经验丰富的独立第三方单位进行管理。在同一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存在两家以上勘察单位时,应统一成果文件的编制标准。
6.2.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应实行综合勘探,采用多种地质勘探方法,采取相互验证和综合分析方法,提高和保证工程勘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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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随着勘察技术的不断完善,勘探方法和手段呈多元化发展,为保证勘察资料的准确性,应采用多种勘探方法相互验证、综合分析的手段,特别是地质复杂、地下水丰富的区域更应如此。
6.2.4 详勘成果必须由建设管理单位送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据。(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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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详勘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的重要阶段。详勘成果是施工图文件设计的重要依据,是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与运营的质量安全、控制环境影响、防治不良地质作用的关键资料。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模和建设速度空前,但也出现了不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有的项目甚至不做详勘或详勘成果未经审查通过直接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等现象,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和运营带来质量与安全隐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尤其是地下工程属隐蔽工程,具有不可恢复性,一日出现质量与安全事故,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环境和社会影响,工程不易修复且恢复成本过高。因此必须确保详勘成果的质量与准确性,为施工图设
计和周边环境保护提供充分依据,进而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根据原建设部令第 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和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的规定,详勘成果应实施审查制度,未经审查通过,严禁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同时,建设管理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将详勘成果送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2.5 受场地环境制约难以实施勘察的地段,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施工阶段的勘察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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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当线站位位于快速路、立交桥、无法拆迁的建(构)筑物等难以实施勘察的地段时,建设管理单位应首先要求勘察单位收集被穿越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施工时的勘察资料,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地质变化的特点,分析资料的可靠性,采用最不利条件进行设计。同时,在施工时加强现场的勘探工作。
6.2.6 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前,委托相关单位对项目沿线进行周边环境调查,并对沿线的构筑物、管线、铁路、桥涵等开展详查工作。
6.2.7 对特殊、复杂的地质条件应进行专项勘察,施工配合过程中应加强设计变更的地质补充勘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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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当遇到采空区、岩溶、地裂缝、断裂带、地面沉降、有害气体等特殊、复杂的地质条件时,勘察单位应进行专项勘察并提供分析报告。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周期长、投资高,特别是遇到项目暂缓建设时,部分地质水文变化周期短的地区,建设管理单位应进行补充勘察,以提高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 50722-20116.3 测量管理
6.3 测量管理
6.3.1 建设管理单位应对测量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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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工程测量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为提高测量成果质量水平,应加强测量管理和技术质量控制。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测量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管理方式有建设管理单位集中统一管理、建设管理单位委托集中统一管理和建设管理单位委托分散管理三种。其中,委托分散管理把专业测量工作分解到每个工点,并作为单体工程的一部分工作内容,其质量、进度由驻地监理进行监管。从线路的整体施工质量控制来看宜采用集中统一管理模式。
6.3.2 测量工作应确保全线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管线安装按设计准确就位,在线路上不产生因施工控制测量、放样测量超差而引起修改线路设计、降低行车运营标准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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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工程测量是为设计、施工服务的,上述要求为测量工作总目标,在不同的工程建设阶段,所涉及目标不完全相同,因此在地形测量、控制测量、定线测量、管线测量和调查、施工测量、变形测量和竣工测量中应制定阶段性目标,确保在线路上不产生因施工控制测量、放样测量超差而引起修改线路设计、降低行车运营标准等事故。
6.3.3 测量工作应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的空间位置正确以及与相邻工程贯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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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贯通测量是城市轨道交通测量的关键,其误差必须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的要求。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一般以质量目标为起点,依次经过质量计划、质量实施控制、质量检查监督、质量验收、质量评定、质量分析总结、质量信息反馈8个步骤完成一个循环过程的质量控制。在工程建设中,对于众多测量项目中的每个项目质量控制循环过程都需要逐步完成,因此对众多测量项目质量控制需要同时或分期进行成群和系统运转,形成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6.3.4 对于土建工程的贯通测量,应满足工程时序的需求,出现分段测量时应保证衔接处的贯通条件。
6.3.5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应实行多级核查制度,严格控制影响隧道贯通的检测误差。
6.3.6 对各线衔接和换乘处,应控制各线控制网的衔接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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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因各线在控制网测量时一般单独成网闭合,对于两条长大线路的交汇点易出现坐标偏差,即现场同一物体的坐标点在两网内不一致,因此应注意各线控制网的衔接,避免出现偏差。
6.3.7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交接桩制度,签署交接桩文件纪要。
6.3.8 对于含有预留工程的项目必须进行相关复测,保证线路顺接。对于地形图中不准确的点或距离较近的风险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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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常存在预留工程,考虑施工误差、沉降等因素必须对预留结构进行复测,以利于线路顺接。对于距离线路较近的建(构)筑物,设计单位应根据需要提出复测需求,建设管理单位应委托测量单位落实。
6.3.9 测量工作必须遵循测量成果的复核制度。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委托的专业测量队及其他有关单位,都必须遵守复核制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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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为使测量工作成为建设工程的有力保障,必须针对工程特点建立起一整套施工测量保障制度,复核制使工程建设中的各级测量工作有章可循,使每一个测量环节有检核,增强测量工作的最大追溯性、可靠性和协调性。
6.4 设计管理
6.4 设计管理
6.4.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计宜分为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配合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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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计分为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配合四个阶段,以上阶段均在设计招标后按上述顺序陆续完成。其中总体设计要求汇总设计投标文件的优秀方案,用以稳定工程的线位走向、系统制式、总体设计标准和原则;初步设计在总体设计评审通过的基础上完成,此阶段要求在相关基础资料陆续齐备的前提下,细化局部线位方案、稳定工法、明确施工周期、完成工程概算。
6.4.2 设计管理应贯穿项目全过程,从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对设计、施工、现场服务、竣工验收等方面实行控制。
6.4.3 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情况,自行或委托具备城市轨道交通相应设计管理经验和资质的专业设计咨询机构行使设计管理职权,对委托范围内设计方案的形成过程和成果文件进行咨询审查,对设计接口进行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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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行使设计管理责权的单位必须具有综合甲级或市政行业或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6.4.4 设计管理可采用设计总体管理模式,其中各有关单位的设计管理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设管理单位应对工程设计过程实行全面管理,督促设计与咨询工作的开展,对设计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2 设计总体单位应负责统一全线工程技术标准和专业及系统名称,审查分项设计单位方案及成果文件,建立接口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与设计工作程序;
3 设计咨询单位负责对委托范围内设计方案的过程和成果文件进行咨询;
4 分项设计单位应服从建设管理单位和设计总体单位的管理和协调,对本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负责;
5 当采用BT模式将部分工点或系统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施工捆绑招标时,中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BT范围内施工图设计,工点或系统设计单位应服从建设管理单位、设计总体单位和设计咨询单位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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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设计管理应采用统一的专业划分及名称,具体专业划分及名称见表1。


6.4.5 设计总体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制订项目设计文档管理规定,规范设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标识、审批和档案管理。技术指令与技术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应清晰、流畅、可追溯。
6.4.6 设计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单位应落实质量控制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明确各级质量责任,采取有针对性和具体可行的办法保证设计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2 初步设计文件应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意见作为下阶段设计工作的依据。专项和重大设计方案应通过专家审查或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查;
3 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委托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4 各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需要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对方案的影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结合风险分析报告提出控制措施,通过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的评审后,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予以实施;
5 在初步设计阶段或工程开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市政管线综合和交通导改方案,并通过相关评审。(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3),▶▶点击查看:新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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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设计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原建设部令第 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设计)报送经认定具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4.7 设计进度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总体单位应根据项目工期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和工程总策划、建设管理单位一级计划,编制项目设计综合计划,明确各方的进度目标和关键节点;
2 各分项设计单位应依据建设管理单位批准的项目设计综合计划,编制设计详细计划;
3 设计总体单位应通过设计例会、设计巡检等方式动态检查项目设计综合计划的执行情况。当变更项目设计综合计划确定的进度目标和关键节点时,应报建设管理单位批准。
6.4.8 采用设计总承包或勘测设计总承包模式时,总承包单位应承担设计总体单位的管理权责。
6.4.9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通过专项审查。
6.4.10 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性能化分析,经专项评审通过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6.4.11 设计变更应遵照项目变更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成果文件应满足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功能目标要求,不得降低项目的整体功能、质量和服务水平。
6.4.12 建设管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各阶段组织相关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系统集成商、施工单位、运营筹备人员等定期进行设计联络,确认系统功能和技术参数、技术方案、接口方案、检测标准及各种计划安排,实现系统内外部协调。
6.4.13 设计单位应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落实设计服务,及时解决与设计方案有关的问题,配合建设管理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和运营移交。
6.4.14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进行回访,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提供设计资料及依据。
7投资管理
7.1 一般规定
7 投资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应按照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资金可控和责任明确的要求,全过程实施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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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全过程投资管理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管理、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管理、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预算管理、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合同实施阶段的结算管理及竣工验收阶段的竣工结算管理。
7.1.2 各参建单位应通过合同建立、健全项目投资管理的责任体系,明确参建各方投资管理分工和权责关系,将项目投资管理的目标具体分解落实到项目的各阶段和各责任主体,实现过程监控。
7.1.3 投资管理的目标是应在实现项目运营功能及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反映项目真实投资需求,挖掘项目投资节约潜力,实现合理的功能价格比,提高经济效益。
7.1.4 项目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全过程、分阶段管理原则∶围绕项目生命周期成本发生 规律,从项目投资决策、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不同阶段全过程进行管理,重视项目早期投资的优化控制;
2 限额设计原则∶根据上一阶段投资管理活动成果确定的投资目标,遵循安全第一、标准适度、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工作,通过多方案经济比选、设备选型分析等手段,控制项目设计投资目标范围;
3 项目核算与责任考核原则∶建立以项目阶段为核心的目标成本责任制度,实行项目成本的独立核算和考核。建立项目投资控制目标,保证项目投资的合理性;
4 全生命周期成本合理原则∶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包含建设期投资和运营期费用,设计优化和方案技术经济比选不应以建设投资最低为优,应以全生命周期成本合理为原则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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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项目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2 限额设计在保证各专业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照批准的可研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严格控制不合理变更。限额设计控制对象主要为影响工程设计的静态投资项目。
7.2 投资管理措施
7.2 投资管理措施
7.2.1 建设项目规划阶段应重视投资控制,合理控制投资强度,积极推进线网资源共享方案的研究和实施,保证规划方案的稳定,做好用地控制和工程预留,提高投资管理质量。
7.2.2 项目前期研究阶段应合理确定项目定位和总体功能,遵循"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规模和设备系统标准,优先选用国产车辆和机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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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项目规模的确定要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及社会经济环境综合考虑。
项目的建设标准应尽量给出定量指标,不能提出定量指标时应有定性的原则要求。
优先选用国产车辆和机电设备,以创造降低建设费用和运营费用的条件。
7.2.3 项目各阶段投资成果应与规划设计工作深度相适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构成和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完整反映建设项目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和专项费用。
7.2.4 项目投资应合理反映项目真实投资需求,明确项目投资的范围、与相关项目的投资界面,合理安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资源共享工程的实施计划和投资摊销。
7.2.5 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构成和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初步设计概算编制范围应与建设项目投资范围一致,完整反映设计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应是确定和控制项目投资、编制建设计划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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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初步设计概算是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全面反映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构成的主要文件。
7.2.6 项目招标应编制合理的评标规则,依据工程总体计划编制合理招标的招标计划,严格按照招标计划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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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力求符合市场实际变化,合理反映工程价格。合理的低价应有可行的措施保证实现,但不保证最低的报价中标。
7.2.7 项目施工阶段投资管理应以合同为基础,通过严格的合同控制及工程变更管理、合理的施工组织优化、有效的工程安全管理及风险管理等措施,对承包商进行管理。
7.2.8 项目施工阶段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计量规则和计量支付程序,合理安排项目进度计划和投资计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严格变更管理,采用动态管理方式控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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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项目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为投资计划、进度报告及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结算。
7.2.9 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工程安全、对市场价格的把握程度,对关键材料和设备进行自行采购。甲供材料的范围、供应管理方式和管理权责分工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规定。
7.2.10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施工等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管理单位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履约情况客观、公正、合理做好工程结算,严格控制工程合同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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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0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由建设管理单位财务及有关部门,以竣工结算等资料为基础,编制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竣工决算。
7.2.11 建设管理单位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部分或全过程参与项目投资管理活动。
8质量管理
8.1 一般规定
8 质量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并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8.1.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建造优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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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8.1.2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属于城市重大建设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有关活动及对其实施的工程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责任。重点是完善质量控制手段,做好过程控制和质量评定,强化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积极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技术,建造优质工程。
8.1.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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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属关键性基础设施,其建设质量关系到建设与运营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环境影响和项目经济效益息息相关,因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及设计图纸的要求,并在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8.1.4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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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 50722-20118.2 质量管理措施
8.2 质量管理措施
8.2.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设立专职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确保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有效 运行。
8.2.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根据质量管理职责设置质量控制点,确定重点控制对象。对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应提出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
8.2.3 建设管理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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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因此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政府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8.2.4 建设管理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应满足设计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生产和设备供应、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置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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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管理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均有明确规定,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以满足设计要求;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在轨道交通工程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和工程建设管理中,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生产和设备供应、监测,以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条件、管理体系、管理模式、相关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的资质条件、业绩和配置均有明确要求,要求与所发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匹配。
8.2.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8.2.6 勘察单位应加强勘察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勘察报告的审核会签制度,参与图纸会审和做好勘察报告的技术交底工作,对勘察质量负责。
8.2.7 设计单位应依据地质勘察报告和合同进行设计,参加设计交底和配合服务,对设计质量负责。
8.2.8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坚持事前控制的原则,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对监理质量负责。当发生质量事故时,应报告建设管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8.2.9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8.2.10 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生产和设备供应单位应提供满足要求的合格产品。
8.2.11 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应对监测、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9技术管理
9.1 一般规定
9 技术管理
9.1 一般规定
9.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技术管理内容可包括技术审查、标准化管理、新技术评估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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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技术管理是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内容涵盖建设项目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技术审查,标准化管理以及对服务于项目的新技术进行评估并推广应用等。
9.1.2 技术管理应以资源节约、建设及运营安全、运营服务水平提高为原则,加强高效、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技术创新和新技术应用,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总体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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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资大、影响大、工程实施难度大、建设周期长,是关系民生的重大工程,技术管理应以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技术和产品为主要目标,同时保障建设及运营安全。
9.1.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技术管理应贯穿项目前期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等建设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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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技术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项目的前期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等全过程展开,紧密结合工程实际,立足于解决工程中的技术难题,通过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工程技术水平、加快实施进度,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9.1.4 建设管理单位应牵头成立以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领导为首的技术管理决策机构,负责本项目的重大技术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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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技术管理工作应由建设管理单位牵头进行,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应服从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建设管理单位可以聘请外部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的重大技术方案进行决策,作为设计、施工的参考或依据。
9.1.5 建设管理单位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提供技术决策咨询,代为行使部分技术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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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建设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组织对项目各阶段的技术方案和图纸进行审查,对专项技术方案、设备及产品采用的工作进行审查,并由咨询机构出具咨询报告,作为决策依据。
9.2 技术审查管理
9.2 技术审查管理
9.2.1 技术审查可分为方案审查和图纸审查。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各阶段的技术审查制度,规范审查流程、审查深度等管理要求,组织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技术标准、方案和成果审查,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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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包括前期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等过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对每个过程的技术成果进行审查,规范审查流程,明确每个阶段的审查深度,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和重大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形成审查结论,作为下一步工作的依据。
9.2.2 技术管理决策机构应负责对项目重大技术问题解决方案及重大安全风险处置措施进行论证、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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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技术管理决策机构是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牵头成立,成员包括外部专家,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等。技术管理决策机构应对项目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充分了解后,群策群力,作出决策。
9.3 标准化及标准设计管理
9.3 标准化及标准设计管理
9.3.1 建设管理单位应制订标准化管理办法,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逐步总结和建立标准化成果体系。项目设计应优先选用成熟的标准化设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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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模大,标准化工作涉及各个建设阶段、各个专业,制定标准化管理办法、建立标准化成果体系并广泛应用于工程,有利于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9.3.2 建设管理单位可组织或委托制订项目的相关专项技术标准,报地方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9.4 新技术评估与应用
9.4 新技术评估与应用
9.4.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采用经过评估认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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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是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在建设中采用经过评估认定的成熟而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有利于提高项目的技术水平,实现高效、节能、环保的要求,同时可以保证施工和运营安全,提升服务水平。评估工作须按地方有关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建设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咨询机构对新技术进行评估,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标准和国家相关规范的新技术方可使用,其中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新技术可以在项目中推广应用。
9.4.2 新技术评估应对该项成果技术水平和应用价值作出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
9.4.3 在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车辆与设备选型以及运营实施过程中,宜结合项目情况优先采用政府有关部门已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专项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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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新技术应用应该建立在国家及行业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避免重复研究,浪费社会资源。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 50722-201110采购管理
10.1 一般规定
10 采购管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采购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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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涉及土建、机电、设备、服务等多个专业和领域的采购,因此采购管理是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质量和进度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已经有多部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对工程采购行为进行规范。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采购管理应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和前提,不得与之违背或抵触。
10.1.2 采购单位应制订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管理部门、责任和分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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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应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采购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且专门设立相应机构负责采购工作的实施,明确采购管理的职责和分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采购管理必须按制度和管理办法执行,规范程序,提高效率,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10.1.3 采购单位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政府管理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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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因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采购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需要采购的服务和设备材料等千差万别,所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采取有限竞争性招标、询价采购或直接采购等多种采购方式,以达到经济、高效的目的。
10.1.4 采购的产品必须符合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要求。(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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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与人密切相关。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和运营中,采购的建筑材料、机电设备、构配件、车辆等的环保性能、安全性能、能耗指标、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必须符合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要求。
10.2 采购管理措施
10.2 采购管理措施
10.2.1 建设管理单位应规范采购流程,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明确采购项目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产品说明、采购分工及有关责任;
2 进行采购策划,编制采购计划;
3 确定采购方式;
4 对采购项目的供方进行评审;
5 确定供方;
6 签订采购合同;
7 验收、移交采购项目,包括采购资料;
8 采购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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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建设管理单位应规范采购流程,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4 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审查供货商的资质,供货商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应的国家规定的资质;
7 采购项目的质量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供方依据项目特征,提供必需的安全资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要求的资格证书。
采购设备、材料应按设计及相关现行标准要求进行放行检查,检验产品使用的计量器具和产品抽样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10.2.2 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工期和相关接口专业的工期要求,制订采购计划目标节点。
10.2.3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采购可结合建设规划和各线路设计工作进展,对设计标准一致、成熟可靠的设备采取集中采购。
11进度管理
11.1 一般规定
11 进度管理
11.1 一般规定
11.1.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应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进度计划管理体系,推行计划分级制度。各级计划应相互衔接,下级计划支撑上级计划工作细化。
11.1.2 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订进度管理制度,明确进度管理的责任部门、管理目标、工作流程等。在初步设计前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制订项目的详细工程筹划,明确总进度目标、总工期,制订总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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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1.1.2 进度管理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保证建设质量、控制和节约工程投资的必要手段。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为依据,组织项目工程进度总体筹划并确定总工期。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总工期确定后,为保证建设质量,一般不宜随意改变,尤其不宜缩短既定总工期。
11.1.3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控制目标,编制实施性进度计划。当进度计划难以实现时,应及时调整、变更计划。
11.2 进度计划的编制
11.2 进度计划的编制
11.2.1 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筹划的具体要求制订总进度计划。项目总进度计划应明确整个项目的总进度目标、年度计划目标、重大控制性节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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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进度管理的依据是进度计划,进度计划的编制应满足工程筹划的具体要求。
11.2.2 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建立项目的工作分解结构框架,明确各参建单位的工作接口。
11.2.3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项目总工期、合同工期要求,综合考虑前期准备工作和外部接口等控制因素,编制可实施性的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便于操控的季度和月度生产计划,报建设管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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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建设项目总计划应综合考虑立项批复、资金准备、建设要求提出总进度目标要求,然后细化到年度计划,总进度计划应包括∶
1 前期准备∶应包括立项报告编制和审批、工可报告编制和扩初批复计划。
2 规划勘察设计计划∶应包括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初步设计图纸等计划。
3 征地拆迁计划∶应包括规划、土地、拆迁、五小证办理计划,主要是确定工程拆迁计划。
4 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施工手续办理、管线搬迁、交通组织实施计划。
5 招投标计划∶应根据总体计划要求,编制不同种类招投标计划,涵盖前期、设计、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
6 土建工程计划∶应根据征地拆迁计划和前期准备工作计划编制工程实施计划,涵盖车站端头井、盾构推进、主体结构、附属设施、主变电站、控制中心、停车场等并根据不同工序列出细部计划,便于控制关键节点和里程碑。
7 铺轨工程计划∶根据土建工程计划应列出铺轨基地建设、轨道加工、轨道施工计划。
8 建筑装修计划∶车站风水电、装修安装、附属设施计划。
9 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计划∶综合系统FAS(火灾报警系统)、BAS(环境监控系统)、供电、信号、车辆和综合联调计划。
10 试运行计划∶应包括运营接管及人员配备计划、空车演练计划、运营条件验收计划。
11.2.4 进度计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应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费用等各项目标的实现;
2 应根据工程总体筹划、合同工期要求与各阶段不同侧重点,结合在建工程进展情况,遵循科学、合理、均衡的原则,制订分期、分段进度计划;
3 应依据资源环境及内外部约束条件,确保工期满足合同要求;
4 进度计划的编制宜以工作任务逻辑关系、估算时间、资源储备情况、关键时间节点或主要工期节点等为依据安排。
11.2.5 进度计划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遵循下列程序制订∶
1 收集编制依据;
2 确定进度计划的目标、性质和任务;
3 进行工作分解及任务描述;
4 确定工作的起止时间及工期节点、关键线路;
5 处理各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
6 编制横道图或网络图进度表;
7 编制进度说明书;
8 编制资源需要量及供应平衡表;
9 上报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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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进度计划的表达方式有文字说明、重要工期节点描述、工作量表、横道计划、网络计划等方法,内容应包括编制说明、进度计划表、资源需要量情况说明、对前一时间段工作完成情况的总结与分析,以及形象进度判定、存在问题、下一时间段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11.3 进度控制
11.3 进度控制
11.3.1 建设管理单位应以批准的进度计划、进度报告、工程变更、进度调整计划实施工程进度动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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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建设管理单位应对工程进度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并采取组织、经济、技术等措施保证进度计划的实施,其中∶
1 组织措施包括∶
1)明确各参建单位的进度管理职责;
2)建立进度信息沟通网络;
3)协调合同工期与进度计划之间的关系;
4)与外部相关方的协调。
2 经济措施包括∶
1)按合同约定进行验工计价,支付工程进度款;
2)按照合同的约定,根据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3 技术措施包括∶
1)对设计变更及工程变更(洽商)进行进度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
2)施工关键路径梳理协调,优化施工组织;
3)设计改进和技术挖潜。
11.3.2 各参建单位应按进度计划的要求定期进行执行情况自检,并编制进度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进度执行情况的综合描述;
2 实际进度图;
3 进度偏差状况以及导致偏差的原因分析;
4 解决问题的措施;
5 计划纠偏建议。
11.3.3 特殊情况下,进度计划确需调整时,相关参建单位应编制项目进度调整计划和相关说明文件,上报原进度计划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 50722-201112施工监理管理
12.1 一般规定
12 施工监理管理
12.1 一般规定
12.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合同内容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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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各类城市轨道交通及轻轨工程等级为一级,只有具有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才能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监理工作。对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监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对设备监理的要求和规定,监理单位应具有设备监理甲级和专项乙级资质。建设管理单位必须与监理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服务期限、酬金,合同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12.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2.1.3 监理单位在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为建设管理单位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全面维护建设管理单位委托项目各方的合法权益。
12.1.4 监理单位应设立项目监理机构,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协调工程建设相关各方的关系。
▼ 展开条文说明
12.1.4 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因此增加了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的职责。
监理单位作为独立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其工作职责是受建设管理单位委托管理承包合同、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其工作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承包合同,其工作方式是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工程建设的实施,因而监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独立、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
12.1.5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期限、工程类别及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人员配置应按专业配备,人员素质、数量应满足合同要求。监理人员调整应征得建设管理单位同意并按合同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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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配备可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作相应的调整,从而满足不同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施工阶段现场监理人员应按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个层次配备,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各级监理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2 监理人员数量应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其中监理员人数不得大于现场监理人员总数的 30%;
3 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配置齐全,能适应现场监理工作需要。
12.2 施工准备阶段管理
12.2 施工准备阶段管理
12.2.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12.2.2 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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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监理单位应在正确领会工程建设项目意图、核查和熟悉项目原始资料的前提下,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下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1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监理工作范围;
3)监理工作内容;
4)监理工作目标;
5)监理工作依据;
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9)监理工作程序;
10)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监理工作制度;
12)监理设施。
2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3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实施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4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设计工作的特点;
2)监理工作的流程;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5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12.2.3 建设管理单位应审查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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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建设管理单位对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审查应注意如下几点∶
1 监理规划是否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2 监理实施细则是否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经过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是否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3 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相关规定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制定了监理工作总体控制程序,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
12.2.4 建设管理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制订工程监理报告制度,及时处理监理报告所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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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工程监理报告包括监理周报、监理月报、年度报告、工程预警报告、工程险情报告、工程事故处理报告等。
12.2.5 监理单位应参加勘测设计技术交底,对勘测设计技术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对勘察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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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监理单位参加勘察设计交底会应了解的基本内容是∶
1 设计主导思想、采用的设计规范、确定的抗震等级、防火等级、基础、结构、内外装修及机电设备设计(设备造型)以及工程重大风险因素等;
2 对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要求,所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要求以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
12.2.6 监理单位应熟悉设计原则、设计图纸及安全、质量要求。
12.2.7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建设风险管理措施等。审查结果应书面报送建设管理单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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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对分包单位的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1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分包单位的业绩;
3 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4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12.2.8 监理单位应全面掌握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审查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保护方案,对不利因素进行初步判别并督促施工单位对可能影响施工的各类地下管线、高压输电设备及其他不利因素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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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了解和熟悉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的目的是通过了解工程施工时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对本工程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为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审查掌握第一手资料。
12.2.9 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核施工单位编写的开工报告,检查施工现场施工条件、所需资源、安全等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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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开工报告审查主要审查以下条件∶
1 施工许可证已获主管部门批准;
2 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 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 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12.2.10 监理单位应参加工程测量的领桩、交桩工作,组织测量工程师对工程控制桩进行校核并记录,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保护措施。
12.2.11 监理单位应监督和审批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制订的工程检验批划分,组织施工、设计、设备集成(供货)等单位对验收标准中未包含的新设备系统或新设施进行工程验收划分,报建设管理单位核准。
12.2.12 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点制订工程例会、专项检查等管理制度。
12.2.13 监理单位应就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档案资料、文件流转等监理控制程序和要求向施工单位等进行交底,并做好会议记录。
12.3 施工阶段管理
12.3 施工阶段管理
12.3.1 建设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通过现场巡视、检查、资料查阅等方式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12.3.2 建设管理单位应对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控制工作进行以下检查∶
1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管理单位核准;
2 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或经过修改后重新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当施工单位调整、补充或变动施工组织设计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实施;
3 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经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4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5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对施工单位的自有或外委试验室进行考核,对施工单位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对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的检查、见证取样或平行检测资料应及时、齐全;
6 监理单位应对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性能和数量进行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报审制度,严禁不合格施工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7 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建设管理单位应对巡视、检查、旁站记录进行抽查;
8 监理单位应组织监理人员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及时进行验评;
9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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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建设管理单位应对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控制工作进行以下检查∶
5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对新材料、新产品,承包单位应报送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证明文件;对进口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承包单位还应报送进口商检证明文件,并按照事先约定,由建设管理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监理单位应重点审查以下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1)塔式起重机
2)施工升降机
3)吊篮
4)自升式模板架体
7 巡视检查的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1)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已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4)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6)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监理工程师宜采用照相、摄影等手段予以记录。
12.3.3 监理单位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大风险部位、关键工序节点进行检查,检查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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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 重大风险部位、关键工序节点应包括深基坑开挖、盾构进出洞、暗挖或盾构下穿房屋、暗挖或盾构上穿已建隧道、铁路、河流、高压线塔等、旁通道开挖、盾构转场、暗挖法开挖、装修龙骨、幕墙龙骨、系统受电、系统调试、联合调试等。
12.3.4 工程施工出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事故,需要停工处理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的约定,在征得建设管理单位同意后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12.3.5 建设管理单位应重点对监理单位在工程投资控制方面的工作进行以下检查∶
1 监理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2 监理单位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订防范性对策;
3 监理单位应从投资、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方案,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应与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12.3.6 建设管理单位应重点对监理单位在工程进度控制方面的工作进行以下检查∶
1 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对施工单位编制、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批。监理单位审批的重点应是承包单位实施计划的能力以及施工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2 监理单位应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可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与建设管理单位商定采取措施;
3 监理单位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订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订防范性对策,报送建设管理单位。
12.3.7 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建设管理单位应要求监理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条例以及建设管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要求,对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督促,定期向建设管理单位书面报告所监理标段的安全、文明施工生产情况。对监理单位的重点检查工作如下∶
1 监理单位应制订健全的安全监督机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或停工处理;
2 监理单位应审核承包人上报的各项施工组织设计及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方案,杜绝安全隐患、减小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2.3.8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召开定期工地例会及不定期的专题会议,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会议纪要应由监理单位负责起草,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后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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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 专题会议是为解决施工过程中的专门问题而召开的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项目各主要参建单位均可向监理单位书面提出召开专题会议的动议。动议内容包括∶主要议题,与会单位、人员及召开时间。经总监理工程师与有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召开专题会议的书面通知。
12.4 工程竣工阶段管理
12.4 工程竣工阶段管理
12.4.1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专项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对验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销项,检查并形成整改销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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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 初步验收的内容包括∶
1 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竣工资料;
2 各单位工程的质量情况;
3 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工程项目。
在竣工验收时,对某些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在不影响交付的前提下,经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承包单位可在竣工验收后的限定时间内完成。
12.4.2 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阶段应督促监理单位在验收前做好监理竣工档案资料的整理。竣工验收时,建设管理单位应要求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文件、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档案资料,填写竣工资料监理审查意见单,按要求对监理工程档案资料进行整理。
12.4.3 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单位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当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参加验收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12.4.4 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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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 项目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查、确定,按原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12.5 工程缺陷责任期阶段管理措施
12.5 工程缺陷责任期阶段管理措施
12.5.1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确定的质量保修期工作范围,负责对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施工单位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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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 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监理单位可不设立项目监理机构,宜在参加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中的监理人员中保留必要的人员承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12.5.2 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管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签发支付证明。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管理单位结算工程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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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 对于非承包单位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复用的核实及签署支付证明,宜由原施工阶段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签认。
12.5.3 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终止申请后,经确认符合条件,应签发或会同建设管理单位共同签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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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的必要条件;
1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程,并对全部剩余工程的质量检查认可;
2 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发现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已全部完成;
3 竣工图纸资料已全部完成。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 50722-201113施工管理
13.1 一般规定
13 施工管理
13.1 一般规定
13.1.1 施工单位应设立项目经理部,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按照合同约定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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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项目经理部是由项目经理组建并经批准、由项目经理领导的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施工企业通过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规定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也是承包人履行工程合同的主体机构。项目经理部作为项目管理组织,应具有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职能,随着项目的开始实施而组建,随着项目的完成而解体。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上的授权委托代理人。
项目经理责任制是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管理制度,其构成应包括项目经理部在企业中的管理定位,项目经理应具备的条件,项目经理部的管理运作机制,项目经理的责任、权限和利益及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等。
13.1.2 项目经理必须取得相关规定要求的等级和专业注册证书。
13.1.3 施工单位应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制订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制度和措施,组织全员培训落实责任,加强施工过程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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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 项目管理规划作为指导项目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应对项目管理的目标、依据、内容、组织、资源、方法、程序和控制措施进行确定。项目管理规划应包括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两类文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应由组织的管理层或组织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编制。
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可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相关市场信息与环境信息等编制。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应对项目管理规划大纲进行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可依据项目管理规划大纲、项目条件和环境分析资料、工程合同及相关文件及同类项目的相关资料等编制。
13.1.4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全员进行安全、质量教育。对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进行专门培训、考核,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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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 施工单位应组织三级教育,其内容应有分工。企业主要针对国家和地方有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组织的质量安全规章制度等进行教育;项目经理部主要针对现场的安全制度、现场环境、工程的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进行教育;施工作业队主要针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工作特点、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进行教育。教育培训应考核效果,以提高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13.1.5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各项规章制度,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13.1.6 施工单位必须针对工程特点确定质量控制点和重大风险因素,制订控制预案,进行重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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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 预案编制应依据的法规及参考的标准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T 28001;
3 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
4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
预案编制程序可包括;
1 成立预案编制小组;
2 制订编制计划;
3 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4 环境因素或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评价;
5 控制目标、能力与资源的评估;
6 编制应急预案文件;
7 应急预案评估;
8 应急预案发布。
预案的编写内容包括∶
1 应急预案的目标;
2 参考依据;
3 适用范围;
4 组织情况说明;
5 风险定义及其控制目标;
6 组织职能(职责);
7 应急工作流程及其控制;
8 培训;
9 演练计划;
10 演练总结报告。
13.1.7 当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时,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控制损失和影响范围、影响程度。
13.2 文明施工管理
13.2 文明施工管理
13.2.1 施工单位应贯彻落实绿色环保与文明施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噪声、扬尘,保证排污达标,减少施工扰民和对城市交通与城市环境的影响。
13.2.2 施工单位应对现场文明施工工作进行总体策划,制订相应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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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由于各地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要求不尽一致,项目经理部在进行文明施工管理时应按照当地的要求进行。文明施工管理应与当地的社区文化、民族特点及风土人情有机结合,树立项目管理良好的社会影响。
提倡施工单位将现场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离,配备相应的医疗设施,保持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卫生条件和工作秩序,做好预防工作。
施工单位现场道路、材料堆放场地及出入口应硬化,工地内应设车辆冲洗设施、排水沟、沉砂池等设施。运输车辆应按规定加盖,不得影响市容卫生。施工单位工地应设大门,建立门卫及出入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依据各地城市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在施工现场制作统一围挡和规范公示牌、图。公示牌图可包括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农民工权益保障公示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等。
可采用磁卡严格现场人员的进出管理。要求现场人员以磁卡记录姓名、单位等数据,人员进退场时通过计算机刷卡能准确掌握现场的人员,对于安全管理有较大的作用。
13.2.3 施工单位未获批准不得进行夜间施工。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交通时,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事先公告,并设置沟、井、坎、洞覆盖物和明显标志。
14工程安全管理
14.1 一般规定
14 工程安全管理
14.1 一般规定
14.1.1 参建单位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程安全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
14.1.2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贯穿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全过程。
14.2 工程安全报监
14.2 工程安全报监
14.2.1 工程开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向当地政府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工程安全报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及时提供报监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14.2.2 施工单位应认真落实现场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措施,具备施工许可及开工所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14.2.3 参建单位应服从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4.3 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14.3 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14.3.1 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订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实行层级管理。
14.3.2 建设管理单位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组织者,应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的建立、检查、监督、考核工作。
14.3.3 建设管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建设工程,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未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14.3.4 建设管理单位应制订轨行区间安全生产调度管理办法,进入轨行区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调度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服从现场调度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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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进入轨行区必须遵守如下安全规则;
1 必须按照联合调度办公室的统一安排进行施工,不得无计划进入线路区间、车站轨行区。
2 从规定的出入口进出工地,不得单独进入线路区间、车站轨行区。
3 除了指定的施工范围,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其他承包商施工地点或区域。
4 不得对工作地点构成干扰,不得未经批准而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干扰设备装置的正常运行和测试。
5 除了行车有关人员,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登乘工程机车、轨道车,严禁攀爬运行中的机车车辆。
6 禁止吸烟、酗酒。
7 严禁躺在道床上休息。
8 未经驻地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工程师许可,不得使用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9 不得在钢轨上行走。
10 不得在相隔不足 20m 的车辆间或车辆与车挡间工作或穿行,除非已确定车辆不会移动及不会进行调车作业。
11 在线路或附近工作或行走时,应穿着反光衣。
12 在折返线附近施工要倍加小心和保护道岔设备,工作完毕后,必须清理线路上的工具和杂物,尤其要清除在道岔尖轨与基本轨之间的杂物,确保道岔的清洁。
13 未经允许不得移动停在线路上的车辆和不得撤除车辆的防溜措施。
14 严禁使用道床或钢轨做垫板,在上面进行剧烈的击打。
15 严禁未按规定时间在指定区域内搭设施工脚手架。
16 严禁向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丢扔污物、垃圾等。
17 严禁任何人未经领导小组、调度办公室许可拆卸道岔设备。
18 严禁任何人未经调度办公室的许可移动停在道岔区附近的机车车辆。
14.3.5 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调查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组织或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活动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
14.3.6 建设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和鼓励施工单位实施安全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参建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不得扣减工程安全费用。
14.3.7 勘测单位提供的勘测文件应真实、准确,勘测作业及其成果应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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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勘测单位在勘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4.3.8 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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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4.3.9 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4.3.10 监理单位应制订监理工作程序、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负责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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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0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4.3.11 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执行者,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应制订全面细致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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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1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4.3.1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订安全专项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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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2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由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深度超过 5m 的基坑、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深水作业工程、爆破工程等应由施工单位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中施工企业内部人员不得超过 2/5,监理单位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进行论证审查,并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承包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施工承包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14.3.13 施工单位应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并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14.3.14 施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经专业资质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对非标准的设备设施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3.1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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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5 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包括∶机械操作工、物料提升工、塔吊司机、塔吊指挥工、电焊工、电工、架子工、安装起重工、登高工等相关工种。
14.3.16 施工现场应设置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明显的消防、逃生标志及消防制度牌。消防、逃生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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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6 建立消防保卫管理体系是现场的重要工作,消防保卫管理制度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施工现场必须有适合现场情况的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主要包括处理紧急情况的最适当方法、对实施应急响应人员的培训和应急组织及外部联系方法等。各种消防设施的配备和应急准备措施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执法部门的规定。
14.3.17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等用电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必须由持证电工负责,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
14.3.18 高处施工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要求。对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格检查,经医务人员证明后,方可登高操作。应采取严格防护措施,确保高空作业安全。
14.3.19 危险品、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14.3.20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生产资料的管理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 50722-201114.4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
14.4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
14.4.1 建设管理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应制订完善的工程安全预警系统,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谎报、漏报、瞒报。
14.4.2 参建单位应制订有针对性的事故抢险预案,事故发生时应果断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4.4.3 工程事故调查处理应以依据事实、尊重科学、客观公正为原则,对事故经过、原因、损失、性质和责任,及时进行调查和认定,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14.5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14.5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14.5.1 施工单位应组织对所有管理范围内的员工,进行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后应组织对学员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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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 安全教育包括对管理人员、操作工人、民工(含各类型的分包单位、租赁设备单位、检验、检测、监测单位等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操作工人)进行上岗前、换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14.5.2 施工单位应组织所有的员工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
14.5.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专项安全培训等安全教育活动进行旁站监理,并形成旁站记录。
14.6 工程安全评价专项验收
14.6 工程安全评价专项验收
14.6.1 试运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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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 安全评价专项验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验收评价细则》AQ 8005的要求进行。安全验收评价部门对工程实体、各运营系统及安全生产管理资料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检查,并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经评审后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安全验收备案。
14.6.2 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应组织工程安全评价专项验收。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1 项目工程内各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工,并通过工程质量验收;
2 项目工程的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及常规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3 已完成试运行前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评价工作;
4 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建设风险管理
15.1 一般规定
15 建设风险管理
15.1 一般规定
15.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实施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将项目中的各类建设风险或事故造成的不利影响、破坏和损失降低至合理、可接受的水平,减少人员伤亡和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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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 目前我国各大城市正在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轨道交通一般位于城市密集区,工程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潜在建设风险种类多,风险损失大。近期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事故,说明实施与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风险管理中,应全面考虑各项建设风险。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风险影响因素较多,包括∶自然环境、场地条件、结构设计与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参建人员及周边建(构)筑物(包括周围道路、房屋、管线、桥梁和其他)等。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管理,应在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前提下,通过规划、设计和施工等过程中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潜在的各类风险降低到合理、可行的水平,以控制建设安全和工程质量,减少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并控制工程建设投资,保障工程建设工期。
15.1.2 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工作应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各参建单位应承担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风险管理实施责任。
15.1.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 50652、《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 等的有关规定,并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5.1.4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应实施风险动态管理,将风险动态管理与控制工作贯穿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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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15.1.4 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参与单位众多、工程建设复杂,为了更好地实施建设全过程及动态风险管理,建设风险管理应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成立风险管理工作机构与管理组织,并在签订的合同文件或技术条件书中约定建设各方的风险管理职责和任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资大,施工工艺复杂,施工周期长,周边环境复杂,所需的施工设备繁多,涉及的专业工种与人员众多且相互交叉,工程建设中易发各类风险,风险管理作为减少或降低风险的有效手段,需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实施。同时,工程建设风险是贯穿整个建设过程的客观问题,工程建设过程无法避免或消除全部的风险,而一旦发生风险,必将产生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和健康安全,甚至会造成严重的环境影响或破坏。随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活动的不断深入开展,工程风险也随之不断发展变化与传递,有些风险在工程建设初期会因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得到了规避,但有些风险会随着建设活动重新出现或变化恶化,有些风险只有到施工、甚至运营阶段才会出现,甚至恶化。因此,为了有效地管理各类建设风险,必须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实施风险管理,对各类建设风险尽早、及时地进行辨识、分析与控制,对各阶段建设风险实施跟踪记录和管理。每个阶段完成后必须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或风险管理记录文件,记录风险管理对象、内容、方法及控制措施,并作为下阶段风险管理的实施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另外,工程建设风险管理需考虑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同时期的建设活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因此,需针对具体的建设活动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完成相应的风险辨识与分析,通过实施风险评估、风险记录和动态风险管理等技术手段完成风险管理活动,对已辨识的风险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减少或降低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损失。因此,为了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连续性和经济性,需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
15.2 建设风险管理方法
15.2 建设风险管理方法
15.2.1 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对建设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分类并确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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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 建设风险类型可包括人员伤亡风险、环境影响风险、经济损失风险、工期延误风险和社会影响风险等。建设风险等级可参照《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 50652-2011的相关规定分为4级。
15.2.2 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作内容与实施过程,建设风险管理宜分为∶
1 规划阶段风险管理;
2 可行性研究风险管理;
3 勘测与设计风险管理;
4 招投标与合同风险管理;
5 施工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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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风险管理需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结合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实际情况,根据工程建设内容与过程,一般可划分为五个阶段,包括;规划阶段、可行性研究(工可)阶段、勘察与设计阶段、招投标与合同签订阶段和施工阶段。建设风险管理具体实施中,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不同阶段内容,各阶段可能存在相互交叉或者同期建设等情况,风险管理也应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结合工程建设阶段和具体要求来开展。
15.2.3 风险管理工作应按工程建设风险管理程序开展,风险管理流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 50652的有关规定执行。
15.2.4 建设管理单位应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建立项目工程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各方、各阶段的沟通与协调,实行风险登记与检查制度,并应编制风险记录和管理文件。
15.2.5 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应建立自身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确保各建设阶段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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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15.2.5 风险管理实施中最重要的是提高各参建单位的工程风险管理意识,建立项目工程风险管理体系,通过通报、会议等多种形式组织建设各方共同参与,加强风险信息的相互沟通与交流,针对重大风险因素开展专项风险管理,并在实施过程中执行风险登记与检查制度,编制规范的风险记录和管理文件。
15.2.6 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同的建设内容与实施过程,应采取经济、可行、主动的处置措施来规避、转移、降低或减少风险。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 50722-201115.3 建设风险管理措施
15.3 建设风险管理措施
15.3.1 建设管理单位应对项目风险管理进行统一规划,单独列出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费用,必须做到风险处置措施费专款专用。风险管理费用可根据各参建单位风险管理职责分工,进一步分解到各参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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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 为保障工程建设风险管理的实施,应在工程建设费用中计入风险管理费用,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费用主要包括∶风险查勘费、风险分析与评估费、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及现状评估费和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费等。由于目前没有制定明确的概预算标准文件,风险管理费用概预算可根据工程建设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管理要求设立,按照风险管理工作计划内容进行估算。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中预算的建设风险管理专项费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15.3.2 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采用现场踏勘、技术勘测、资料收集等手段掌握工程及其周边的自然灾害、区域不良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或控制风险。
15.3.3 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对自然环境、邻近建(构)筑物和其他工程的影响风险进行分析,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控制环境影响风险。
15.3.4 施工单位应在其他相关参建单位配合下采用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周边环境、结构形式等条件相适应,工艺成熟、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可行、风险可接受的施工方法。
15.3.5 建设管理单位应重点组织对重大关键性节点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型车辆、新设备系统工程及复杂难点单项工程进行建设风险分析,针对建设中的关键工序或难点进行专项建设风险论证与评估。机电系统的安装与调试应编制建设风险控制应急预案。
15.3.6 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对重大建设风险实施专项风险论证,履行必要的审查和专家论证程序后方可进行施工。对Ⅱ级及以上建设风险应编制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工程施工预警监测系统,对Ⅲ级及以上建设风险应制订工程施工预警监测指标及标准,实行施工风险动态跟踪管理,制订风险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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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 重大建设风险指Ⅰ级和Ⅱ级风险。建设风险等级可参照《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 50652-2011的相关规定。
15.3.7 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或机电设备系统的技术规格、验收标准有重大变更时,应根据变更情况对工程建设风险进行重新分析与评估。
15.3.8 对系统试运行联合调试应进行风险分析,对轨道、供电、接触网、信号、通信、车辆、屏蔽门及调度指挥等各系统应进行专项风险分析评估,编写风险记录文件。
15.3.9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风险管理中应发挥设计咨询单位、工程监理、第三方监测和工程保险单位的作用,对风险管理措施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进行监督与监控,及时准确判断工程风险。
15.3.10 建设管理单位应监督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开展和加强建设风险管理培训,提高施工管理人员和一线施工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15.4 应急管理
15.4 应急管理
15.4.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应建立政府主管部门、建设管理单位、参建单位三级应急管理体系。
15.4.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前,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应针对Ⅱ级及以上建设风险联合编制专项控制方案和应急预案,履行必要的审查和专家论证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
15.4.3 政府主管部门应组织针对1级风险的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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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 应急演练是检验完善应急预案、锻炼应急队伍、加强应急联动的重要手段。应急演练要结合突发事故特点、衍生灾害类型及环境、损失程度等条件进行,重点解决应急响应过程中的组织指挥、协同配合和应急准备等问题。演练过程中要注重演练场景的仿真程度,做到指挥机构、救援队伍,通信指挥、交通疏导、医疗救护、治安管理等协同配合,确保演练安全。演练工作结束后,牵头部门要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行演练评估,适时修订完善预案相关内容,不断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5.4.4 建设管理单位是工程建设事故抢险救援的组织主体,应建立抢险救援领导责任体系和抢险物资保障体系,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事故抢险救援的实施主体,应在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5.4.5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地一旦突发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管线事故或其他灾害性工程和环境事故或事件,事故相关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及时逐级上报。
15.4.6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发生险情应适时启动应急机制,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按照抢险预案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积极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15.4.7 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各参加处置的单位必须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善后工作,并应由相关部门组成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原因调查。
16接口管理
16.1 一般规定
16 接口管理
16.1 一般规定
16.1.1 接口管理工作应贯穿建设全过程,工程建设各阶段应根据各阶段工作目标和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确定接口管理工作内容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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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 接口管理是保证大型建设项目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确保工程质量、防范工程风险、控制工程投资、降低运营成本,使工程建设实现目标工期的重要手段。接口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工程各系统和各专业之间,各参建单位所承担的设计、施工、制造、安装、调试任务之间的相互关联和影响,及其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交互关系的协调管理。
16.1.2 地方政府宜成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专门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接口协调和相关配合支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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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涉及范围广,除工程建设本身外,还要涉及各个区域拆迁、安置、周边环境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等,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相关单位、个人的支持和配合。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进行协调可以有效地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和矛盾。
16.1.3 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建立接口管理体系,健全接口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沟通与协调途径、方式和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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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 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管理规章制度,确定矛盾协调、解决方式和机制可有效解决接口问题,减少矛盾。
16.1.4 各参建单位的接口工作分工和管理要求应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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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4 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各参建单位的工作范围和管理要求,减少建设过程中的交叉、重叠、责任真空等问题。
16.2 接口管理方式与要求
16.2 接口管理方式与要求
16.2.1 内部接口确认可采用授权、会议、文件、会签、检查、项目进展报告等方式。
16.2.2 项目实施中应落实项目合同和接口管理程序协调确认的内部接口管理要求。
16.2.3 外部接口确认可采用文件、会签、传真、会议和项目进展报告等方式。
16.2.4 外部接口工作计划应依据工程总进度计划、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逻辑关系制订和实施,明确外部接口工作的时间节点和管理要求。
16.2.5 外部接口事项与项目内部接口工作的衔接关系应明确,保证接口管理工作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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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16.2.5 内部接口和外部接口的确认方式要根据接口问题的分类、内容、形式和重要性确定。接口问题处理要根据计划、逻辑关系和工序要求等确定相应的管理要求。弄清外部接口事项与项目内部接口工作的衔接关系,避免造成时序错位,无法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16.3 接口管理措施
16.3 接口管理措施
16.3.1 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以自身为核心的项目接口管理体系,各参建单位在建设管理单位统一组织协调下实施工程接口管理。
16.3.2 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接口管理的对象、范围和特点,委托具有相应经验的参建单位具体负责指定的接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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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16.3.2 通过项目接口管理体系,明确各方的工作职责以及与接口管理的关系,形成统一组织协调下的顺畅的工作体系,其中应以建设管理单位或建设指挥部作为主要的牵头单位进行接口管理体系的运行。
16.3.3 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接口管理文件,指导和规范项目接口管理工作。接口管理文件编制应依据下列条件∶
1 项目技术文件和合同文件;
2 项目各相关组织的信息需求;
3 项目的实际情况;
4 项目的组织结构;
5 项目接口方案的约束条件以及适用的方式、途径。
16.3.4 接口管理文件应包括接口管理工作程序、工作表格,管理计划和冲突解决机制等内容,明确各阶段接口管理目标和重点工作,规范并约束工程接口各参建单位的工作职责、任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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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3、16.3.4 编制好接口管理文件,要对项目进行仔细分析,掌握各接口的工作重点和解决方案,明确相应的责任体系和保障体系,并保证接口管理方案的有效性和顺利实施。
16.3.5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接口管理方案和工程总进度计划,编制工程接口管理实施计划,履行接口管理职责。
16.3.6 工程接口管理实施计划应与项目管理的其他各类计划相协调。
16.3.7 建设管理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接口管理∶
1 组织制订系统的项目接口管理方案,明确各参建单位的接口管理权责分工和阶段目标;
2 合理设置标段和合同包,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明确接口管理的界面与职责;
3 发挥设计总体单位的作用,授权其全面负责设计和技术接口的具体管理工作;
4 组织编制工程接口管理文件,明确各系统间的接口任务;
5 建立接口检查的标准和管理要求,检查和确认项目接口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6 加强对系统结合部位、系统联调、试运行的接口管理。
16.3.8 设计总体单位应具体负责设计和技术接口控制,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 依据合同规定明确设计总体和分项设计之间、各分项设计之间的责任分工和设计技术接口,明确各系统、专业间的设计工作界面;
2 组织编制设计接口工作要求和实施细则,下发各分项设计单位执行并检查指导;
3 制订各设计阶段的专业接口工作计划表,明确接口专业、接口资料、时间、反馈和确认要求;
4 组织设计文件会签;
5 健全和规范设计往来文件和档案管理,系统管理相关质量记录;
6 组织设计协调会议,及时协调确定相关接口管理事项。
16.3.9 分项设计单位对涉及其他工点或系统的重大技术接口修改,应及时通知设计总体单位,经设计总体单位及建设管理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16.3.10 监理单位应组织编制现场项目接口管理程序,负责施工过程接口管理的日常协调、管理,督促、监控工程接口的实施,并组织必要的试验、测试和调试。
16.3.11 施工单位应做好工程施工内部接口管理,依据工程接口管理实施计划落实和验证工程接口的实施。因现场施工条件等因素需变更工程接口管理要求的,应经原工程接口管理要求批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 50722-201117信息管理
17.1 一般规定
17 信息管理
17.1 一般规定
17.1.1 参建单位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所产生信息的特点和规律,建立信息管理体系,对信息进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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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是在一定的目标和约束条件下进行建设管理和控制,管控的基础是信息。有效的信息管理能够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投资、进度控制水平和合同、协调管理工作水平,有利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目标控制。因此,需要进行信息管理。信息具有真实性、系统性、时效性、不完全性和层次性等特点。信息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有组织的信息流通、使决策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需要的信息。因此,应按照信息本身的规律和特点,进行信息管理。
17.1.2 建设管理单位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的统筹单位,应提出建设项目信息技术标准,规范信息格式和流通渠道,组织各参建单位建立有利于工程建设目标控制的信息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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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牵头单位,建设项目过程中涉及业主、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设备材料供应、检测等多个单位。为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建设管理单位应对整个项目的建设信息统筹管理,提出标准,规范格式和信息流通渠道,使信息在建设过程各阶段和各参建单位之间标准统一,传输顺畅。
17.1.3 参建单位应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特点和建设任务分工制订项目信息管理规划,设立信息管理组织机构或专职信息 管理人员,落实信息规划内容。
17.1.4 信息、文件资料和档案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17.1.5 信息管理应综合考虑信息成本和信息收益,实现信息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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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5 信息成本指收集、获得及使用信息的成本,信息收益指使用信息带来的收益或减少的损失。信息管理应切实有利于建设项目目标的实现,达到效益最大化。
17.2 信息管理规划
17.2 信息管理规划
17.2.1 参建单位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信息特点、信息管理状况、工程建设目标、单位组织机构、建设管理模式、内部和外部可用资源,制订项目信息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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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 信息管理的目标不仅应体现在信息本身的利用效率,而且应对项目安全、质量、投资、进度等控制指标的实现有促进作用,对项目管理效率的提升有促进作用,对项目管理模式的进步有促进作用。
17.2.2 信息管理应统筹安排,提前规划,分阶段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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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 项目信息管理包含项目综合管理、进度计划管理、投资费用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安全风险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采购管理、设计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文档管理等内容。内容庞杂,各项信息之间相互关联,信息管理体系工作量大,难以一步到位全部建成。因此需要统筹规划,分阶段实施。应根据企业发展阶段、管理水平、建设资金、企业内部和外部可利用的信息建设资源、企业业务发展需要等方面情况,制订信息管理目标分阶段实施计划,逐步形成全面、完善、高效的信息管理体系。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应构建管理信息系统总体框架,确定动态和开放的信息系统结构,规划信息资源,开展信息标准化建设,组建高速、稳定、可靠的网络信息平台,制订开发计划等。这样既可以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规划出信息体系建设资金,又可以避免超前开发造成的资金和资源浪费。对于后期开发各业务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制订统一标准和遵循原则,使后期开发的系统满足统一规范,符合总体规划、不重复开发、与已开发系统兼容并资源共享、补充和完善原有系统功能的要求。
17.2.3 项目应根据信息管理目标制订信息管理规划,信息管理规划包括信息管理规划大纲和信息管理实施方案。
17.2.4 信息管理规划内容应包括信息管理目标分析、信息需求分析、信息编码体系、信息来源、内容、标准、时间要求、传递途径、反馈范围、信息流程、信息管理制度、参与单位和人员的职责、工作程序等。
17.3 信息管理工作实施
17.3 信息管理工作实施
17.3.1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投标文件应对信息管理要求作出响应,并将招标和投标方达成一致的信息管理工作在合同中约定。
17.3.2 参建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信息管理规划开展信息管理工作。
17.3.3 建设管理单位在信息管理实施方案执行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其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对策,组织落实。
17.4 项目信息安全管理
17.4 项目信息安全管理
17.4.1 参建单位应制订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信息安全制度和信息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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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 应建立系统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保密制度,严格信息管理程序。信息应分类、分级管理。需要保密的信息应按保密要求进行防泄密管理。一般性信息可以采用合适方法进行管理。
17.4.2 参建单位在信息管理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应同步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采取可靠的方式储存信息。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测试。
17.4.3 信息管理部门、信息管理人员应有明确的职责和信息处置权限。信息设备和软件应安全可靠。
18系统联调和试运行管理
18.1 一般规定
18 系统联调和试运行管理
18.1 一般规定
18.1.1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单系统调试。单系统调试完成后方可进入系统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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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 本条是设备系统联调的前提条件。
18.1.2 系统联调可包括与综合监控系统相关的系统联调、与火灾报警系统相关的系统联调和与列车有关的系统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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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 各类系统联调涉及的设备系统如下∶
1 与综合监控系统相关的系统联调包括的系统有∶供电、火灾报警、自动售检票、环境与设备监控、广播、闭路电视监视、信号、通信集中告警、安全门、门禁。
2 与火灾报警系统相关的系统联调包括的系统有∶通风、动力照明、消防水、自动售检票、自动扶梯、综合监控、门禁、乘客信息。
3 与列车有关的系统联调包括的系统有∶供电、信号、安全门、无线通信、乘客信息。
18.1.3 政府主管部门应在试运行结束后组织评估,确认具备基本运营条件,方可进行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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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由隧道、车站、通信、信号、供电、车辆等多专业领域、多子项共同构成的复杂系统工程。试运行是采用不载客的列车运行活动,验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成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无论建设管理模式为一体化或专业化管理模式,试运行结束都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对其是否具备基本运营条件得出结论。不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必须整改,不得进行试运营。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活动,可自行组织专家,也可委托有甲级咨询资质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建设管理经验的单位承担。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 50722-201118.2 系统联调管理
18.2 系统联调管理
18.2.1 系统联调应由建设管理单位牵头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包括集成单位)等共同参加。
18.2.2 系统联调宜委托有轨道交通系统联调管理经验的单位承担与列车有关的系统联调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现场安全管理和计划管理。
18.2.3 与列车有关的系统联调区段接触网或三轨送电前,应提前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并在相应送电区段的各车站出入口、车辆基地带电场区入口处张贴送电通知,做好防护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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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3 本条是工程安全管理的必要措施。
18.2.4 在与列车运行有关的系统联调开始前,必须完成行车相关区段轨道系统、供电系统初验、冷滑试验和热滑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与列车运行有关的系统联调。(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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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4 本条是保证列车安全运行的强制性条文。在与列车运行有关的系统联调开始前,必须检查站台、轨道和道岔几何尺寸、轨行区安装的设备几何尺寸,是否满足设计的设备限界和车辆限界要求。检查列车带电自立运行牵引供电系统带负荷运行的情况;检查信号连锁功能是否实现。
18.2.5 列车运行有关的系统联调与区间施工交替进行时,在区间施工结束后宜对区间重新进行限界检查,行车前应对轨行区进行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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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5 本条是保证列车安全运行的必要措施。
18.3 试运行管理
18.3 试运行管理
18.3.1 试运行前,应建立相应管理体制、机构及各项规章制度。
18.3.2 试运行期间可由建设管理单位和运营单位共同组成试运行管理领导机构。
18.3.3 试运行期间,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供货(含集成)单位应建立必要的保障、抢修体系。
18.3.4 试运行期间,试运行管理领导机构应负责保障列车运行调试的环境、试运行调试计划和施工计划的统筹安排,对多专业交叉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进行调度、指挥,保证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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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 本条明确了试运行期间安全管理的职责,试运行期间的组织和协调责任。列车运行调试的环境包括线路封闭、场地封闭、车辆看守等。
18.3.5 试运行列车按照计划运行图运行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将指挥权、管理权、使用权向运营单位进行移交。运营单位接收设备后,调度指挥、综控员、列车司机、专业维护和客运人员应按正式运营规定到岗,负责设备操控及值守。
18.3.6 运营单位应负责编制计划运行图。
18.3.7 试运行期间,当与列车相关的系统联调趋于稳定后,列车宜按照计划运行图运行。行车运行时间宜由短到长,间隔由疏到密,最终达到试运营要求。
18.3.8 试运行结束后,试运行单位应编制试运行总结报告,包括试运行工作组织、方案、试运行情况等内容。
19验收及移交管理
19.1 一般规定
19 验收及移交管理
19.1 一般规定
19.1.1 验收及移交管理主要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工程专项验收、工程移交、竣工结算、项目竣工验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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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 本条中各项验收及移交管理工作的实施阶段有所不同,其中工程质量验收管理自始至终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而工程专项验收、工程移交、竣工结算、项目竣工验收是在项目结束阶段进行。
19.1.2 工程专项验收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全部完成。
19.1.3 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全部工程完工且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及相关专项验收后,向运营管理单位或部门进行工程移交。
19.1.4 工程竣工后的竣工结算应符合规定。
19.1.5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营一年以上并且完成竣工结算、各项专项验收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向政府部门申请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19.1.6 验收文件应建立备案制度。
19.2 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19.2 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19.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
19.2.2 车站、区间、设备系统可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根据工程的复杂性、施工的阶段性以及合同标段划分等因素,单位工程可由几个子单位工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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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 一般情况下一个车站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由于合同划分等因素,一个车站单位工程可划分为车站土建子单位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子单位工程。
区间土建、车辆段(停车场)及轨道、供电、通信、信号、乘客信息、综合监控、自动售检票、安防等系统工程可根据承包合同和相关验收规范进行单位工程划分。划分原则如下∶
1 一个承包合同可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同一承包合同中,区间土建按不同工法划分为各子单位工程;机电系统按不同系统可划分为各子单位工程;车辆段(停车场)按房屋建筑类别划分子单位工程,站场路基及道路工程可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涉及的机电系统按专业划分子单位工程。
3 其他建筑工程可按照工民建相关验收规范划分单位工程。
19.2.3 每个子单位工程由各专业的多个分部工程组成。分部工程的划分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分部工程可由多个子分部工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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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 车站土建子单位工程包含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围护结构、附属工程等分部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子单位工程包含低压配电、通风与空调、环境与设备监控、火灾自动报警、门禁、给排水与消防、自动灭火、建筑与装修、自动扶梯、屏蔽门等分部工程,其中广告灯箱、导向系统可作为建筑与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车辆段(停车场)的房屋建筑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装饰、屋面、钢网架、给排水、水消防、气体消防、电气安装、通风与空调、电梯安装、智能建筑(含环境与设备监控、火灾自动报警、门禁、安防等)等分部工程。各地也可根据承包合同和相关验收规范进行分部工程划分。
19.2.4 分部(子分部)工程可细分为多个分项工程,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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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 车站的票亭、商铺等可作为建筑与装修工程的分项工程。
19.2.5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19.3 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
19.3 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
19.3.1 每个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完工后,均应进行质量验收。
19.3.2 工程质量验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监理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5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6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7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8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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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主要工序宜通过样板工序验收后全面展开。按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完成的第一次或第一块施工主要工序,可作为样板工程验收,如车站结构的第一块底板的基槽、防水板敷设、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等,车站设备房砌筑、风管(含保温)、水管、气管、桥架,屏蔽门的标准单元、自动扶梯等宜进行样板工程验收。
样板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条件为∶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具备完整的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材料抽检记录。
19.3.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要求;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的部位、区段应覆盖分项工程的全部范围,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应完整并均已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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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 分项工程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来验收。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 有允许偏差项目的抽查点,可以有个别偏差范围,但最多不超过 20%检查点可以超过允许偏差值,并不能超过允许值的150%。
19.3.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要求;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9.3.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6 设备安装应通过单系统调试及系统联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 50722-201119.4 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与程序管理
19.4 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与程序管理
19.4.1 分项工程的验收应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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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 样板工程的验收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参加,可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参加。样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相同工序即由驻地监理按样板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样板验收的一般程序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与会人员介绍工程的概况及工程的质量控制情况,与会人员进行实体和资料的检查并作出验收意见,监理单位负责编写验收会议纪要,将要求整改的问题记录在案,并负责整改问题的跟踪检查。
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核定的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审查认可。
若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监督管理的分项工程(桩基础分项),按分部工程验收的工作步骤操作。
19.4.2 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和主持,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在车站装修、机电安装、系统机电安装的分部工程验收时,宜通知运营管理部门参加。
19.4.3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和主持,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建设管理单位(建设、运营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参加土建工程验收)等部门参加。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和主持,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实体出具质量检查报告,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19.4.4 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必须对工程实体和文件资料进行检查。工程实体可按不同专业分组现场检查,主要对实体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实测实量。文件资料(包括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应由建设管理单位牵头,对各参建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进行检查。
19.4.5 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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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 分部工程验收的一般程序为∶
1 施工单位做分部工程质量自评报告,简单介绍工程概况、工程实体及资料整理的完成情况、质量的控制、分部工程及各分项工程的自检自评情况、目前遗留的工程及存在的问题等。
2 监理单位做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介绍工程监理情况、质量控制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核定情况、目前遗留的问题等。
3 设计单位介绍设计和施工配合情况,指出施工单位的施工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仍存在的问题,并对该分部工程的质量是否通过验收提出意见。
4 与会人员可分为工程实体组和文件资料组分组检查(各检查组由主持人指定专人负责)。
工程实体组∶按不同专业分组现场检查,主要对实体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实测实量。
文件资料组(包括科技档案、声像档案)∶由建设管理单位牵头,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进行检查。
5 各检查组负责人汇报小组检查情况,指出必须整改的问题,并安排专人作记录。
6 土建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时还需要勘察单位介绍工程施工中地质变化情况,阐明实际地质情况与原地质报告的描述是否一致,工程施工对持力层是否满足要求等,并对该分部工程的质量是否通过验收提出意见。
7 主持人综合各检查组意见,对工程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若参与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8 监理单位负责编写验收会议纪要,将要求整改的问题记录在案,负责整改问题的跟踪检查。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的一般程序为∶
1 施工单位做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2 设计单位做设计工作质量报告。
3 监理单位做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4 土建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时,勘察单位作勘察工作质量报告。
5 建设管理部门作工程合同完成情况报告。
6 与会人员分工程实体和档案资料组对工程实体和竣工资料进行检查。
7 各检查组负责人汇报检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确定整改期限。
8 主持人综合各检查组意见,对工程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作出是否同意验收的结论。若参与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9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验收工作的文字依据、有关记录等。
19.4.6 政府有关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负责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5 工程移交的程序与组织管理
19.5 工程移交的程序与组织管理
19.5.1 工程项目的移交工作应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运营单位及相关单位共同参与。
19.5.2 施工单位应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单位(子单位)工程为整体办理工程实体移交手续。单位(子单位)工程未全部竣工验收、后续工程需要进场施工的,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可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将上道工序的工程实体移交下道工序的工程承包单位,交接各方应确认该工程的完成情况和现状。
19.5.3 施工单位应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向建设管理单位移交工程实体,并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向下道工序施工单位交接。
19.5.4 施工单位应在档案资料通过验收后,分别向建设管理单位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19.5.5 建设管理单位应以工程作为整体向运营单位进行移交,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工程实体、设备、随机附件、竣工档案等,并同时进行指挥权、管理权、使用权的移交,运营管理部门全权接管工程,进行试运营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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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对于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单位,工程移交可以在工程质量验收完成后,即进行工程移交。对于非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单位,工程移交的时间和内容可根据开通策划,与运营管理部门共同商定。
19.5.6 建设管理单位应妥善安排因项目外部条件不具备等因素造成的缓建等收尾工作,编制收尾工作计划,明确负责人和完成时限。
19.6 专项验收管理
19.6 专项验收管理
19.6.1 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提出规划、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安全等专项验收申请。
19.6.2 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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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政府各专业主管部门专业验收可分工如下∶
1 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验收;
2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3 公安消防主管部门组织消防验收;
4 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卫生防疫验收和职业安全卫生验收;
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出同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及批复;
6 统计局组织统计验收;
7 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环境保护验收;
8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人防验收;
9 档案局组织竣工档案验收;
10 气象局出具《地铁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
11 财政局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12 审计局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
19.7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19.7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19.7.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设,符合验收标准的,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固定资产相应的备品配件、工器具宜同步办理移交手续。
19.7.2 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成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主持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要求,编制验收资料、组织验收会议等工作。运营单位应编制试运营工作报告。
19.7.3 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建设综合报告、国内外设备材料采购和招投标工作报告、试运营工作报告、建设档案工作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专业验收文件汇编等内容。
19.7.4 工程完工移交运营后,建设管理单位应进行全面的工程总结和自评价,为后续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提供经验。
▼ 展开条文说明
19.7.4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开通后,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对开通线路进行项目后评价,对线路规划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通过对开通线路全过程的检查总结,确定投资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项目是否合理有效,项目的主要效益指标是否实现,通过分析评价找出成败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通过及时有效的信息反馈,为未来项目的决策和提高完善投资决策管理水平提出建议,同时也为被评项目实施运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项目后评价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目标评价、项目实施过程评价、项目效益评价、项目影响评价和项目持续性评价。
附录A BT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A.1 一般规定
附录A BT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A.1 一般规定
A.1.1 BT工程项目模式适用于以下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新建及续建工程∶
1 外部条件落实,工程规模及标准确定,设计方案稳定;
2 工程规模适当,投资额度在潜在投标人可承受的范围内;
3 工程建设难度适中,建设风险可接受。
A.1.2 业主应建立 BT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对 BT承包人的质量、进度、投资等主要履约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 50722-2011A.2 招投标管理
A.2 招投标管理
A.2.1 BT工程项目宜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编制的依据。
A.2.2 BT项目应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确定 BT工程项目的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招标约定设立项目公司。
▼ 展开条文说明
A.2.2 BT项目招标时,应采用项目法人和施工总承包方一体招标。
A.2.3 招标文件应明确 BT承包人的管理权责,以及业主的监管要求和管理程序。
A.3 工程变更管理
A.3 工程变更管理
A.3.1 BT工程项目的投资应以合同价为基准予以控制。
A.3.2 BT工程招标范围内变更应是在 BT工程招标文件指定工程范围内对工程内容、标准、规模所作的更改和修正。
A.3.3 业主应对工程重大变更等涉及投资变化的项目及时进行决策。
A.3.4 业主应建立工程变更台账,台账应包括变更项目类别、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并应按季度进行核对和汇总分析。
A.4 监督与验收管理
A.4 监督与验收管理
A.4.1 业主应对 BT工程的投融资、建设、管理工作等进行检查、监督。
A.4.2 在竣工验收之前,项目公司应组织工程单项验收及初步验收。
A.4.3 项目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组织或配合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完成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具体验收程序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A.4.4 项目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按计划开展移交工作。
A.5 BT工程项目回购管理
A.5 BT工程项目回购管理
A.5.1 业主应按合同约定向中标人支付回购款,完成 BT工程项目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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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回购资产经评估后在产权交易所挂牌进行定向回购。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 50722-2011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
2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
3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 50652
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5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