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14-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传时间:2022-10-31 实施时间: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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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75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614-2010,自 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1.0.7、1.0.8、1.0.10、6.1.3、6.3.2、7.5.2、8.1.2、8.1.6、9.3.1、9.4.4、10.2.18、13.1.3、14.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8月18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的要求,由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在总结我国建成的第一条跨座式单轨交通重庆市轨道交通二号线(较新线)和正在建设的跨座式单轨交通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的建设经验及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吸取了国内外建设地铁、轻轨和其他类型的城市轨道交通的先进技术和成功的建设经验,经过多方面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和修订,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5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预应力混凝土轨道梁、其他类型轨道梁、墩柱与盖梁、道岔、供电、通信、信号、给水与排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屏蔽门与安全门、线路防护、车辆基地设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实施的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对于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建议请寄交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标准《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5号,邮编∶400042,传真∶023-68808355,电子邮箱∶cqmetro@cta.cq.cn)。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重庆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单轨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仲建华 周庆瑞 李富才 聂绍富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大炎  王作祥  牟宏杰  吴  明

吴焕君  何希和  余  洋  库西田

张明川 林 莉 范正述  罗明全

季锦渝  周金龙  项丽琳  赵建兴

钟永康  唐  伟  夏代军  章雪明

蒋先进  蔡  金

主要审查人∶吴波 张海波 周新六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丁复华 王家杰 毛宇丰  石元华

申大川 朱尔钰 向中富  刘坤林

许伯坚 李 珞 李 毅  吴建华

宋  毅  周 捷  郑 鸣  袁则富

钱普源  徐启万  陶  峰  黄  钟

蒲黔辉 漆尔富 戴昌荣

▼ 展开条文说明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保证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做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改建工程也可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1.0.3 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对废水、废气、废物的排放和处理应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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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施工中应减少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干扰,并应采取减少干扰的必要措施。

1.0.5 施工过程中应减少绿地的临时占用,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

1.0.6 施工中应对文物、管网、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以及永久性测量标桩和地质、地震观测标志等予以保护,如需迁改,应报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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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施工中应采取稳妥可靠的安全措施,保证施工周边建筑、构筑物安全和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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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位于城市主干道、商业集中区、学校、医院等人口稠密区域的施工项目,在施工时应根据安全、环保与防灾要求设置施工围蔽、防尘、降噪、防火与疏散等设施。(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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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采用的原材料、预制品、设备及外购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经鉴定并批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或安装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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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工程施工应控制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的精度,不得侵入限界。(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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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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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 术语


2.0.1  跨座式单轨交通  straddle monorail transit

为单轨交通的一种形式,车辆采用橡胶车轮跨行于梁轨合一的轨道梁上。车辆除走行轮外,在转向架的两侧尚有导向轮和稳定轮,夹行于轨道梁的两侧,保证车辆沿轨道安全平稳地行驶。

2.0.2  轨道梁  track beam

轨道梁是承载列车荷重和车辆运行导向的结构,也是供电、信号、通信等缆线的载体。

2.0.3  轨道梁桥  track beam bridge

跨座式单轨交通轨道梁与直接支承轨道梁的桥墩、台及基础组成的桥梁体系,包括组合桥、道岔桥。轨道梁桥上需要设置轨道梁支座下摆、锚箱以及支座固定钢支架和测量定位设施。

2.0.4  预应力混凝土轨道梁  precast concrete track beam

采用预应力混凝土制成的轨道梁,简称∶PC轨道梁。

2.0.5  钢筋混凝土轨道梁  reinforced concrete track beam

采用钢筋混凝土材料制成的轨道梁,简称∶RC轨道梁。

2.0.6  墩柱  pier

连接相邻桥跨结构,并将荷载传递到基础的构筑物,墩柱包括基础、墩身(或柱身)。

2.0.7  盖梁  cap beam

轨道梁桥中的托盘,是连接梁体支座与墩柱的构筑物。

2.0.8  铸钢拉力支座  cast steel tensile support

轨道梁与盖梁之间进行连接与传力、并满足梁体竖向支承和梁体纵向自由伸缩变形要求的机械装置,它由上摆、下摆、基座板及承拉连接件组成。铸钢拉力支座分为固定支座和活动支座两大类。固定支座设有铰轴以满足梁体围绕铰轴的竖向转动,活动支座设有滚轴除满足梁体围绕滚轴竖向转动外,还能满足梁体纵向自由伸缩变形的需要。

2.0.9  锚箱  anchor box

铸钢拉力支座基座板组成的一部分,是连接梁体支座下摆与盖梁的钢制箱体。锚箱埋置于盖梁中,与盖梁共同受力。在锚箱中设有固定支座锚杆(或连接杆)的装置。

2.0.10  接缝板  joint plate

轨道梁与轨道梁间或道岔梁与道岔梁间的连接过渡装置,安装在轨道梁或道岔梁端部的走行面、两侧的导向面和稳定面上,使轨道梁或道岔梁在一定的间隙范围内自由伸缩,确保列车车轮安全、平稳通过。由接缝面板、板座、固定螺栓等组成。

2.0.11  轨道梁电缆桥架  cable bracket of track beam

依附于轨道梁、盖梁或车站土建结构物上,作为供电、通信等电缆安装和通道的支承架。

2.0.12  检修通道  examine and repair channels

沿轨道线路铺设于区间盖梁或车站结构物上,作为供电、通信等电缆安装和通道的支承架,并作为运营设施、设备维护的检修平台,当列车发生火灾时作为乘客逃身与救援的通道。

2.0.13  预应力混凝土轨道梁制作工法指导书  guidebook for manufacture of precast concrete track beam

为控制预应力混凝土轨道梁预制生产过程中钢筋和预埋件布置、支座安装、预应力张拉、混凝土收缩与徐变、梁体线形误差等制作质量的一种施工技术文件。

2.0.14  轨道梁可调式模板  adjustable track beam formwork

轨道梁预制生产中所使用的模板,它由底模台车、端模、侧模、张拉千斤顶、侧墙等部分组成,通过附着于模板上的各种可调装置,实现模板的三维调整,实现一套模板制作出不同梁长、不同平曲线和竖曲线线形的PC轨道梁的加工要求。

2.0.15  模板零调整  recovery state adjustment of formwork

对轨道梁可调式模板进行的归零调整,通过调整消除或减小误差,使模板达到标准的直线状态的目的。

2.0.16  再生制动能量电阻吸收装置  regenerated energy ab-sorbing resistance device

在牵引变电所设置的使车辆再生能量消耗在地面空间上的集中吸收设备。它给车辆提供一个回馈电能的通道,保证车辆的正常电制动过程顺利进行。

2.0.17  道岔桥  turnout bridge

设置在高架线路段,用于安装道岔及附属设备的钢筋混凝土桥式平台。

2.0.18  道岔平台  turnout platform

设置在地面线路段,用于安装道岔及附属设备的钢筋混凝土坑式平台。

2.0.19  车体接地板  ground contact of train

在车站线路、车辆基地、故障停留线等有人员上下的区段,设置在轨道梁负极侧,保证列车车体在该区段可靠接地的一种装置。

2.0.20 蔽棚  track shed

在线路上方起遮挡作用的棚体,作为保证施工和运营安全的设施。

2.0.21  换轮沉降梁装置  subsiding beam equipment for re-place wheel

通过直压型液压缸的升降,将车体和转向架分离,便于进行轮胎拆换的装置。

2.0.22  移动式除尘装置  mobile dust removal equipment

设置在车辆基地列、月检库内,用于清除车辆灰尘的移动设备。

2.0.23  移车台  moving vehicle unit

用于将各种专用车辆(工作车、限界检查车、悬臂吊拖车、牵引车等)自一条轨道移至另一条轨道的装置。

3预应力混凝土轨道梁

3.1 一般规定

3 预应力混凝土轨道梁

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的预应力混凝土轨道梁(以下简称PC轨道梁)制作、运输与安装施工及验收。

3.1.2  PC轨道梁应在预制场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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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PC轨道梁预制场的生产条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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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PC轨道梁预制场应设置专门观测点,定期对制梁台座及存梁台座的沉降变形进行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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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PC轨道梁应依据制作工法指导书进行制作,并应对各工序的质量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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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承担PC轨道梁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具有规定的资质。

3.1.7 PC轨道梁架设方法应根据工程现场条件确定,可采用专用架桥机、汽车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或其他方法;架设过程中应经常检测、核对其平面位置和标高,并定期复测中线桩和水准点。

3.1.8  与道岔相邻的PC轨道梁的架设宜在道岔安装完成后进行;车站内PC轨道梁架设应在安全门或屏蔽门安装前完成,并宜先于站台板施工。

3.1.9 PC轨道梁制作计划应满足PC轨道梁架设计划的需要,存放梁的顺序应满足架设顺序的要求。

3.2 预应力混凝土轨道梁制作

3.2  预应力混凝土轨道梁制作


I  施工准备

3.2.1  PC轨道梁生产应具备下列条件∶

1  PC轨道梁预制场应符合本规范第3.1.3条的要求;

2  设计文件齐全,图纸通过审查;3  施工方案已经审批,并已进行技术交底;4  已入场的原材料、预埋件等检验合格。

Ⅱ  原 材 料

3.2.2  混凝土选用的水泥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级的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表3.2.2的规定及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3.2.3  混凝土选用的细骨料应采用硬质洁净的中砂,其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表3.2.3的规定,不宜使用具有碱活性危害的细骨料。

3.2.4 混凝土选用的粗骨料应采用坚硬耐久的碎石或卵碎石,最大公称粒径不应大于25mm,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其中,母材立方体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20MPa,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表3.2.4的规定,不宜使用具有碱活性危害的粗骨料。

3.2.5  外加剂的质量应满足表3.2.5的规定,以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的有关规定。

3.2.6 混凝土拌合用水含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有关规定和表3.2.6的规定。

3.2.7  钢筋进场时应进行全面检查,并按批次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冷弯试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的有关规定。

3.2.8  预应力钢绞线进场时,应进行全面检查并按批次抽取试件进行极限强度、屈服强度、弹性模量和极限伸长率试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的有关规定。

3.2.9  用于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系统等预埋于PC轨道梁中的预埋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附有出厂合格证明资料。

3.2.10 锚具进场时,应进行全面检查并按批次进行外观、硬度、静载锚固系数等性能检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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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轨道梁可调式模板系统制作与安装

3.2.11  轨道梁可调式模板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作PC轨道梁应采用能满足专用高精度要求的可调式模板及配套设备;

2  模板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应能满足PC 轨道梁各部形状、尺寸及预埋件的精度要求;

3  模板应能有效调整平面曲线、竖曲线;

4  制造的PC轨道梁胎模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灌注混凝土时模板不应破裂和产生较大的变形;

5  模板接缝处不应漏浆;

6  模板接触混凝土的表面应使用经批准的隔离剂,并应按照生产厂家的说明书使用;模板不得与钢筋、预应力钢绞线、锚头接触;不应在同一结构的模板中使用不同的隔离剂;避免在构件上出现外观颜色的差异,应采用同一厂家、同一水泥强度等级、同一批次的水泥。

3.2.12  轨道梁可调式模板系统总装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模板底边线的整体直线度不应大于2mm;工作面表面不平整度不应大于2mm/m²;

2  竖曲线调节装置线形条的直线度不应大于1mm/4m;

3  密封装置密封应有效;倒角纵向应顺直,倒角尺寸及误差应为20mm±3mm;

4  底模台车顶面不平整度不应大于2mm/m²;活动平台之间及活动平台与车体接缝(顶面)不应大于3mm;台车全长允许误差应为士20mm,宽度允许误差应为士5mm;

5  端模长、宽、高尺寸误差不应大于0.5mm,接缝板预埋槽座尺寸误差不应大于1mm预应力筋孔位置误差不应大于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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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轨道梁可调式模板零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生产9榀PC轨道梁后应对模板系统作一次零调整,在每榀梁制作调模前应根据前一榀梁脱模后检测的制作误差结果对模板进行相应调整;

2  零调整项目包括吊臂挠度调整、核定侧模加力器标尺刻度零读数、在直线状态时轨道梁宽度调整、侧模加力器的调整、侧模板线形调整和底模台车零调整

3  零调整后的模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侧模内侧面间距∶850mm±1mm;

2)侧模底边缘与模板台车顶面高差∶20mm±3mm;

3)侧模垂直度∶±1mm;

4)侧模与台车中心的平行度±1mm 5)侧模工作面的直线度±0.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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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  胎模制作尺寸允许误差应符合表3.2.14的规定。

3.2.15  台车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PC轨道梁制作工法指导书的要求,在台车上应作出梁体中心线、梁体底面边线、梁体端边线和支座中心位置,台车放线尺寸允许误差应符合表3.2.15的规定。

2  宜采用经纬仪、钢卷尺、直角尺配合放线,中心线施放应按先纵向后横向,并由梁长度(跨度)中心向两端的分线顺序进行。

3.2.16  端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先安装接缝板座的固定工装,再安装接缝板座预埋件,预埋件与相应的固定工装应贴合紧密;

2  应按PC轨道梁制作工法指导书中的梁体平面线形在台车上的端模放线位置吊装端模;

3  端模底部设置垫块厚度应满足制作工法指导书中梁体端面处的预设反拱值要求,并应采用螺栓连接固定;

4  端模倾角、转角和端模底部内边线与梁体中心线夹角应符合PC轨道梁制作工法指导书中的各项规定值,其允许误差应符合表3.2.16的规定。

3.2.17  立模调整和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台车进入灌注台位前,应按PC轨道梁制作工法指导书的要求将线形板、中模板调整完毕,并应安装接触网绝缘子预埋套管等预埋件;

2  梁体钢筋骨架随台车一起送入混凝土灌注位置后,应调节台车纵、横向位置,并应使台车准确就位;

3  应按PC轨道梁制作工法指导书的要求依次调节各加力器,模板应调整至规定线形;

4  底部应安装密封胶条,胎模应有防浮压栓,侧模应有地脚拉杆,立模安装调整后的允许误差应符合表3.2.17的要求。

Ⅳ  钢筋制作与安装

3.2.18  钢筋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连接方式宜采用闪光对焊,接头焊接应良好,并应完全焊透,且不得有烧伤、裂缝等现象;焊接后应进行接头冷弯和抗拉试验;对焊质量应按表3.2.18-1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2  钢筋应按施工图尺寸下料;钢筋长度不小于5m时,下料误差应为土10mm;钢筋长度小于5m时,下料误差应为士5mm。

3  钢筋成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施工图进行钢筋弯曲成型;

2)成型后的钢筋应按规格型号进行编号标识;

3)钢筋制作成型应按表3.2.18-2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4  成型钢筋绑扎前的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PC轨道梁顶部及底部箍筋应在专用工装台座上按施工图点焊成整片,成型后钢筋不在同一平面的误差不应大于10mm,焊后应清除焊渣;

2)成型后的箍筋片应按图进行编号标识。

5  预应力管道应采用点焊预制定位网片,预制定位网片的尺寸误差应为±2mm,抽检率应为20%。

3.2.19  钢筋组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PC轨道梁钢筋组立应在台车上进行;

2  钢筋与模板之间应均匀设置混凝土垫块,间距宜为500mm~800mm,并应采用细钢丝绑扎固定于箍筋片上;混凝土垫块与梁体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一致,垫块厚度应满足设计保护层厚度要求

3  钢筋组立应按表3.2.19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V  支 座 预 埋

3.2.20  支座预埋应调平,应使支座上摆顶面的纵横向中心线分别与台车上作出的支座中心位置及梁体中心线重合,支座预埋质量应符合表3.2.20的规定。

Ⅵ  预埋件与预应力管道安装

3.2.21  预埋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车放线时,应按PC轨道梁制作工法指导书中的电缆桥架预埋件设计位置在台车顶面准确标示,与设计规定的纵向误差不应大于2mm;电缆桥架预埋件钢条及其他预埋件固定筋应与钢筋骨架焊牢

2  绝缘子支撑螺栓护套等预埋件应使用螺栓固定在中模上,中模上不使用的孔眼应密封;

3  在钢筋组立时,供信号使用的环线防护管金属支撑件、车体接地电缆固定预埋套管、馈电电缆保护管、避雷器电缆保护管应固定在钢筋骨架上;

4  预埋件的孔内不应有水泥浆等其他污物,脱模后预埋件孔口应及时做防腐、密封处理。

3.2.22  预应力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应平顺、圆滑,端部的预埋锚垫板应垂直于孔道中心线;安装位置除应满足设计要求外,其允许误差应符合表3.2.22的规定。

2 波纹管穿入定位网片相应孔洞后应与定位网片固定牢固,定位网片的间距不宜大于80mm,对曲线管道应适当加密。

3  接头应有良好的密封,管道不得有空洞、不得漏浆。

Ⅶ  混凝土施工

3.2.23  混凝土拌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试验室配合比设计,并应通过试配确定施工配合比;

2  混凝土入模时坍落度应控制在120mm士30mm范围内;

3  应在现场取样做混凝土试件;每榀PC轨道梁至少应作6 组抗压强度试件和2组弹性模量试件;取样批次应按以下规定执行∶脱模、第1批张拉、第2批张拉各取1组抗压强度试件;28d取3组抗压强度试件;第1批张拉、第2批张拉各取1组弹性模量试件;

4  每盘混凝土料拌合时间不应小于120s;

5  混凝土拌合时,水泥、水、外加剂计量误差应为±1%,砂、石计量误差应为士2%(均按重量计),所使用的称料衡器应定期检验校正

6  混凝土配合比中,碱的总含量不应大于3.0kg/m³,水泥用量不宜大于480kg/m³,水胶比不得大于0.37;掺外加剂时,应经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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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4  混凝土灌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注前,应对立模各项数据进行检查,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灌注应连续、一次成型、振捣密实,应从梁体一端开始向另一端灌注,并应沿梁长方向斜向分段,水平分层进行,分层厚度不应大于300mm,先后两层混凝土的灌注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初凝时间;

3  应保证混凝土沿梁长方向下料均匀,混凝土倾落高度不宜超过2m;

4  宜采用插入式振动棒振捣,应使混凝土表面呈现浮浆和不再沉落为止;

5  灌注时应有专人看护模板,防止模板变形或漏浆;

6  混凝土入模的温度,冬季不应低于5℃,夏季不应高于30℃。

3.2.25 混凝土抹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已灌注段振实后达到线形板台面时,应及时跟进抹面;

2  应先拆除振实段的胎模防浮压栓,再以线形板台面为基准进行粗抹,并应压实边角;

3  精确抹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专用抹面水平尺进行平整度检查,水平尺应放置在线形板台面上,底部应与混凝土表面在同一个面上;

2)当表面混凝土接近初凝时,应采用专用洁净毛刷,在梁体顶面进行横向拉毛,使混凝土表面形成均匀的细长纹路,并应满足设计的粗糙度要求。

3.2.26 混凝土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蒸汽养护时,应分为静停、升温、恒温、降温四个阶段。升温速度不应超过每小时15℃;恒温宜控制在50℃士5℃,昼夜环境平均温度5℃以下时不应少于8h、昼夜环境平均温度5℃~15℃时不应少于6h、昼夜环境平均温度15℃~25℃时不应少于4h、昼夜环境平均温度25℃以上时不应少于3h降温速度不应超过每小时10℃;脱模时,梁体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差不宜超过15℃;蒸气养护过程中,给汽以后每小时应进行一次检查,并应做好记录,应注意调整温度;温度计的布点不应少于3处,宜布置在梁跨L/8、L/4、L/2处;

2  自然养护时,洒水次数应保证混凝土表面保持充分潮湿确定。当环境相对湿度小于60%时应洒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d;当昼夜平均温度低于5℃或最低温度低于-3℃时应采取保温措施,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不应对混凝土洒水;30℃以上天气应逐段覆盖并洒水养护。

3.2.27  脱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脱侧模时,梁体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50%,梁体混凝土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差不宜大于15℃;脱底模时,梁体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5%;

2  脱侧模后应及时清洁模板;

3  脱侧模后应及时对PC轨道梁外观尺寸进行检测。

Ⅷ  预应力施工

3.2.28  预应力张拉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并应满足本预应力系统张拉需要;

2  校验设备应配有精确可靠的测力环或测力计,测力环或测力计应有国家指定的专业试验室颁发的校验证明;

3  张拉千斤顶的摩阻系数不应大于1.05(用标准表校正),油压表精度不得低于0.4级;张拉用千斤顶及液压表校正后有效使用期限,不应超过一个月;千斤顶的精度应在使用前校验;使用有效期限超过1个月或张拉超过200束,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正常现象时,均应重新校验;

4  液压表读盘直径不应小于150mm;应有两倍于工作压力的总压力容量,被量测的压力荷载,应在压力表总容量的1/4~3/4范围内,压力表应设于距离操作者2m以内。

3.2.29  张拉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张拉开始前,应对预期张拉应力与对应的伸长值进行计算;

2  张拉时,PC轨道梁梁体的试件混凝土强度、弹性模量、张拉顺序应满足设计要求;

3  预应力筋张拉应分两批进行,第一批应在台车上进行,第二批应在存梁场台座上进行,不同的预应力筋张拉批次时混凝土龄期应符合表3.2.29的规定;

4  两批张拉要求及程序应一致,张拉程序应按专业工艺要求进行;

5  同束钢绞线应由两端对称同步张拉,千斤顶升、降压速度宜相近;

6  每批预应力张拉完毕后应对梁进行外观尺寸检测;

7  每榀梁预应力钢筋不得有断丝及滑丝。

3.2.30 孔道压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第二批张拉以后及时进行,最迟不应超过24h。

2 压浆前应用清水和高压风清洗管道。

3  应采用真空辅助压浆法。

4  压浆顺序应根据管道分布情况,自下而上逐根进行;孔道内水泥浆应压满压实,压浆封闭后的短管尾端应朝上;压满浆的管道在一天内不应受振动;在压浆后两天,应检查注入端及出气孔的水泥浆密实情况,必要时应进行二次压浆。

5  压浆作业宜在环境温度不小于5℃的条件下进行;当低于5℃时,应采取保温措施或按冬期施工方法办理;在气温高的环境时,应避开高温时间作业;管道内水泥浆在注入后48h内,结构混凝土温度不应低于5℃,否则应采取保温措施;当白天气温高于35℃时,压浆宜在夜间进行。

6  应在压浆完毕4h并待管道内水泥浆不返溢后再拆卸压浆管道。

7  水泥浆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浆强度不应低于40MPa;

2)水灰比宜为0.4~0.45,并应由试验确定;

3)在量筒内注入500cm³水泥浆,3h后泌水量不应超过2%

4)流动度宜为14s~18s;5)自由膨胀率应小于10%;

6)掺用外加剂时,掺量应由试验确定,不应掺入氯化物

或其他对预应力钢绞线有腐蚀作用的外加剂;宜掺加膨胀剂,其掺量经试验确定。

8  水泥浆在使用前和压注过程中应经常搅动,水泥浆自搅拌至压入管道的时间∶当气温不高于25℃时,不应超过40min;当气温高于25℃时不应超过30min。

9  水泥浆的施工试件应随梁养护,28d标准试件应按标准养护办理;压浆时,每一工作班应留取不少于3组试件,标准养,护28d后,检测其抗压强度,并应作为评定水泥浆质量的依据。3.2.31  封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机械法式割丝,宜在距锚塞25mm~35mm处割去多余钢绞线头

2  锚具、外露钢绞线宜采用防腐蚀的封锚措施,封锚的材料和工艺应满足有耐久性性能的要求。

Ⅸ  封端、表面修饰

3.2.32  梁体封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入固定封端钢筋和安装封端模型前,应铲除承压板表面和锚具外部的水泥浆,应对梁端凹面凿毛,距锚具50mm 内不应凿打,并应清理干净;应检查确认锚具已作好防腐处理,压浆管道不应漏浆;

2  安装封端模型应牢固可靠、位置应准确;

3  封端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低于C45,应采用不收缩水泥配量;

4  拆模后封端混凝土浇水养护期不应少于10d;

5  封端混凝土应与梁体结合紧密、外观平整,不得出现裂缝、掉角、蜂窝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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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3  PC轨道梁表面修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PC轨道梁表面修饰宜在混凝土精确抹面时一次完成,应满足外表尺寸及外观要求

2 对长度小于100mm、宽度小于50mm、深度小于10mm 的缺陷应在脱模后用同色砂浆修补,修补前应将修补面凿毛并清理干净;修补后应使用专用工具将表面打磨平整;

3  修补表面有气泡的缺陷时,应先敲除气泡周围的混凝土壳,修补后应使用专用工具将表面打磨平整。

X  场内吊装与存放

3.2.34  吊装应采用专用的吊具,并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吊点进行吊装。

3.2.35  PC轨道梁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放梁的存梁场应平整坚实,并有完善的排水系统;

2  存梁顺序应依据铺架计划制定;

3  存放梁的支点应符合设计文件相关要求;

4  在梁存放过程中梁体的预埋金属件外露表面均应涂油防锈

5  吊装完成后,应使用配套的接缝板进行安装检查,合格后可用黄油封堵接缝板座螺孔;

6  存梁时,每片梁均应按施工图设置桥铭牌,并应标明∶梁号、梁长、梁重、曲线半径、制造工厂及制造时间,梁号应为全线统一编号

7  应具有防止轨道梁及其附件损伤的措施。

3.3 预应力混凝土轨道梁运输与安装

3.3  预应力混凝土轨道梁运输与安装


3.3.1  PC轨道梁安装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作业队伍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 PC轨道梁线路平面布置图、纵断面布置图、支座安装图及相关技术文件应齐全;

3  设计单位已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4  经现场检查确认,PC轨道梁及安装配套组件符合设计技术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资料已具备

5  安装PC轨道梁的墩台基座板锚箱应先行施工完毕,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应有合格证明资料;

6  安装PC轨道梁的墩台位置与相邻其他构筑物的限界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7  PC轨道梁安装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工具应经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并应有合格证明;

8 PC轨道梁宜使用平板拖车运输,运输时应有可靠的专用工装支垫防护措施,并应防止意外冲撞损伤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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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在轨道梁上使用专用设备以行走方式架设安装PC轨道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用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满足PC轨道梁线路设计的纵向坡度、曲线半径、横向超高条件下的运输和架设安装要求;

2)应满足线路上采用的特殊梁前后的PC轨道梁的架设安装要求

3)应满足隧道内的PC轨道梁的架设安装要求;

4)应满足PC轨道梁的设计允许荷载要求;

5)应有可靠防止损伤PC轨道梁的专用吊装工具;

6)应有合格架设安装的证明书,并应经过现场试验证明架设安装运行可靠;

2  架设安装PC轨道梁时,架梁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有运梁平板拖车安全进出运梁的硬化路面道路;

2)应有临时存放一定数量PC轨道梁的场地及设施;

3)应有组装专用设备和吊运PC轨道梁的起重机及附属设施;

4)应有吊运PC轨道梁的可靠的专用吊装吊具及防护垫具;

3  PC轨道梁架设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PC轨道梁架设安装时,墩台盖梁基座板表面应光洁平整,支座锚箱内应排水畅通,无积水、洁净;本工序应作隐蔽工程记录;

2)在PC轨道梁架设的墩台盖梁基座板面上,应标出安装中心十字线及其延长线的标记;

3)在架设安装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损伤梁体表面及支座、支座配套组件、接缝板座和板表面防腐层;4)支座下摆与凸轮相接触的表面应光洁平整;

5)凸轮、调整片、活动板、盖板以及楔紧块组件相互接触的表面应光洁平整;

6)支座锚固螺栓配件组装以及锚固螺栓顶部的方向指示块与底部的球面螺母座的组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7)梁两端支座的四个受力点应均匀接触受力,不得出现三点受力情况;

8)支座锚固螺栓的螺纹应先行涂抹润滑油脂后再进行安装;锚固螺栓安装应垂直,紧固每根螺母的预紧力矩应均匀,预紧力矩宜为800N·m~840N·m,预紧后应作标记;安装防松螺母时,锚杆螺柱应高出螺母顶面3个螺距,高出部分的螺纹应用润滑油脂涂抹防护;

9)PC轨道梁支座抗剪榫处的楔紧块安装应整齐,紧固应可靠,较薄的楔紧块应安装在较厚的楔紧块中间,紧贴抗剪榫的楔紧块宜高出抗剪榫5mm~30mm;

10)铸钢支座活动端孔与轴的间隙,以气温为20℃时辊轴与孔的前后间隙应一致为准,安装时应根据气温的变化调整齿形定位板的垂直度;辊轴与孔的前后间隙差应满足热胀冷缩的要求;

11)接缝板与预埋板座间的接触表面应光洁平整,安装后应密贴;接缝板紧固螺栓及弹簧垫圈应无锈蚀,紧固螺栓安装预紧后,螺栓顶面应低于接缝板表面1mm以上,紧固螺栓的预紧力矩宜为150N·m~160N·m;

12)接缝板上表面与梁体混凝土表面的高差值,不应超过2mm;任意两块接缝板间的高差值,不应超过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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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使用汽车式起重机方式或用其他方式架设安装PC轨道梁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具备该线路架设PC轨道梁的条件,架设措施应能满足设计要求;

2  应具有能防止损伤梁体的专用吊装工具;

3  应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进出场道路、作业场地;

4  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第3款的要求。

《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14-2010

3.4 线形调整

3.4 线形调整


3.4.1  轨道梁架设安装后,应连接成连续、平直、圆顺的线路,并应满足下列的调整要求∶

1 线形调整应在架设安装一批连续及一定数量的轨道梁以后进行;

2  应按上下行线路同向、同时进行线形调整;

3  平曲线段的线性调整应从圆曲线处开始,向两端延伸调整4  线性调整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调整相邻梁端面的梁缝及支座下摆与锚箱基座板抗剪榫之间的间隙;

2)调整梁体垂直度及横坡超高值;

3)调整梁体中心线间距及线路中心线;

4)调整梁端连接处的水平线形和竖向线形矢高;

5)调整轨道梁线路梁端轨面绝对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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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PC轨道梁相邻端面之间的梁缝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整时,应先测量不少于已经架设安装的连续5榀PC 轨道梁端面之间的梁缝宽度,以及每榀PC轨道梁支座下摆同墩台锚箱基座板抗剪榫间的纵向间隙;

2  梁缝宽度调整应满足下列要求∶

1)设计值应为±10mm;

2)PC轨道梁支座下摆与墩台锚箱基座板抗剪榫之间的纵向间隙不应小于15mm,并应能安装上一组楔紧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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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PC轨道梁垂直度及横坡超高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体支座的四轴均应接触受力,不得有三点受力情况;调整后允许误差不应大于7/1000rad;

2  相邻梁端的接缝板之间的高低差应小于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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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上下行线路的轨道梁中心线间距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线段PC轨道梁的中心线间距b应为bt*mm(b为中心线线间距)

2  曲线段PC轨道梁的中心线间距b应为(b+W)="mm (W为曲线加宽值)

3  直线钢箱轨道梁的中心线间距b应为bf*mm;4  PC轨道梁和钢轨道梁的中心线间距检测点,应是梁体

两端和跨中的中心线对应点;

5  轨道梁线路中心调整检测实际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移误差应满足下列要求

1)直线PC轨道梁每个墩台连接处应小于25mm;2)直线钢轨道梁每个墩台连接处应小于10mm;3)曲线PC轨道梁每个墩台连接处应小于25mm;4)曲线钢轨道梁每个墩台连接处应小于10mm。

3.4.5  轨道梁线路梁端轨面在墩台连接处的绝对标高值与设计值的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PC轨道梁连接处的轨面应为一15mm~+30mm;

2  钢轨道梁连接处的轨面应为一10mm~+20mm;

3  调整标高增加垫片时,活动板与调整垫片的最大厚度不得超过25mm,但抗剪榫应高出对应下摆面且不应小于15mm;

4  不得取消支座锚箱口上的盖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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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轨道梁连接处平曲线和竖曲线矢高调整,应通过移动梁端来实现,调整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曲线矢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弦长20m时的曲线PC轨道梁矢高误差应为±20mm;

2)弦长20m时的曲线钢轨道梁矢高误差应为±10mm;

3)弦长4m时的直线PC轨道梁矢高误差应为±5mm;

4)弦长4m时的直线钢轨道梁矢高误差应为±3mm。

2  竖曲线矢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弦长4m时的直线和曲线PC轨道梁矢高误差应小于5mm;

2)弦长4m时的直线和曲线钢轨道梁矢高误差应小于3mm

3)弦长4m时的直线和曲线PC轨道梁变坡点矢高误差应小于5mm±H;

4)弦长4m时的直线和曲线钢轨道梁变坡点矢高误差应小于3mm±H。

注∶H值为轨面变坡点的凹凸竖向增减量(mm)。

3.4.7  调整合格后的轨道梁线路应经过6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时应进行线路综合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PC轨道梁铸钢支座锚固螺栓无松动;

2  轨道梁无因支座及连接轴的间隙形成三点受力,以及无异常微晃动

3  轨道梁连接处的接缝板平实密贴,螺栓紧固可靠;

4  轨道梁线路线形无异常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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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PC轨道梁支座抗剪榫处的楔紧块应在线路稳定后按设计要求焊接固定;焊接固定时应先检查楔紧块安装是否符合要求,并应再次紧固楔紧块。

3.4.9 PC轨道梁两端走行面的接缝板紧固螺栓安装凹孔,在线路线形稳定后,应填满优质无收缩性的玻璃胶或树脂,防止雨水浸湿锈蚀螺栓。

3.5 工程验收

3.5  工程验收


3.5.1 PC轨道梁制作前应对模板的底模台车放线、侧模、端模、内模及钢筋、混凝土、预埋件、支座、接缝板板座、预应力体系等项目进行验收。

3.5.2 PC轨道梁制作后应对成品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榀梁的梁体线形与预埋件位置应逐一检查,梁体形状尺寸及预埋件位置应准确;检测工具、仪器应一致;检查项目、检测工具、检测方法及检测频次应按国家和行业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2  制成后的PC轨道梁的梁体精度应按表3.5.2的规定进行检查,对轨道梁的梁长、跨度、梁体端面倾斜度及工作面线形应分脱模后、28d和出厂前三个阶段进行检查,并应符合要求;

3  脱模后,应检测梁端中心线与支座中心线之差及支座两侧中心线距梁端距离,允许误差不应大于3mm。

3.5.3 PC轨道梁架设前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

1  轨道梁的混凝土强度、弹性模量、梁体外观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梁体外表、梁体预应力区域不应有表面裂缝;

3  梁体表面平整无干灰、石子堆垒、露筋、夹杂物、破损、掉角等;

4  在规定的梁体部位,用规定的颜色、字体及标识的内容,做好标识

5  梁体外观颜色基本均匀一致,无梁体污染。

3.5.4 PC轨道梁设备系统预埋件埋置种类、数量应齐全,位置应准确,管道应通畅,模板上无预留孔洞的预埋件安装位置精度应符合表3.5.4的要求。

3.5.5  PC轨道梁静荷载试验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  范围∶分批次按不同跨度类型随机抽检;

2  数量∶每60榀检查1榀;

3  当本次抽检中有不合格品时,应加倍抽检,若仍有不合格品时,本批次梁应按试验要求逐个项目全部检查。

3.5.6  PC轨道梁制作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1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质量合格证;

2  各种试验、检测报告和质量验收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各种施工记录;

5  开工和竣工报告;

6  图纸会审记录、变更设计或洽商记录;

7  竣工图;

8  工程声像资料。

3.5.7  PC轨道梁架设安装精度应符合表3.5.7的要求。

3.5.8  架设安装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PC轨道梁及安装配件和主要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现场检验和试验报告;

2  产品供货商随机文件资料;

3  PC轨道梁安装调整质量检验验收记录表;

4  隐蔽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

5  备品备件清单;

6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7  开工和竣工报告;

8  图纸会审记录、变更设计或洽商记录;

9  竣工图;

10  工程声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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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类型轨道梁

4.1 一般规定

4  其他类型轨道梁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现浇大跨度PC轨道梁、RC轨道梁及钢轨道梁的施工及验收;设计文件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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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现浇大跨度PC轨道梁和RC轨道梁的预埋件施工、钢筋加工、制作安装施工、混凝土施工、预应力工艺施工、接缝板施工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

4.1.3  钢轨道梁梁体宜分段在工厂制作,运至现场拼装;钢轨道梁采用的材料和制作工艺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1.4  钢轨道梁的涂装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附着性、耐腐蚀性,涂装工艺及涂层厚度应按使用条件和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4.1.5  钢结构用的高强度螺栓、螺母及垫圈应按照设计强度级别选用,其技术要求和施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 和现行行业标准《铁路钢桥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规定》TBJ214 的相关规定,并应有防松动和防腐蚀措施。

4.2 现浇混凝土轨道梁

4.2  现浇混凝土轨道梁


4.2.1  现浇大跨度PC轨道梁和RC轨道梁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对桥墩垫石顶的高程、中线坐标及每孔跨距进行复测,误差值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4.2.2  现浇大跨度PC轨道梁的模板及支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应能承受所浇筑混凝土的重力、侧压力及施工中产生的各项荷载,并应保证混凝土结构各部位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钢支架应有防止温差和日照对其影响的措施,应保持支架中线与桥梁中线误差不大于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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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现浇大跨度PC轨道梁,在施工前应对支架进行消除非弹性变形的加载预压,预压荷载不应小于梁段重量的1.1倍;梁段浇筑应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并应随时观察支架变形。

4.2.4  现浇大跨度PC轨道梁成品检测应满足表4.2.4要求。

4.2.5  现场浇筑RC轨道梁应采用能满足梁体线形要求的专用可调式模板及配套设施;模板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

2  应能满足不同梁长、不同线形条件;

3  应能保证RC轨道梁形状、尺寸及预埋件的准确性;

4  应具有有效调节平面曲线、竖曲线的装置;

5  模板总装后应满足表4.2.5的精度要求。

4.2.6 RC轨道梁成品检测应满足表4.2.6的要求。

4.3 钢轨道梁

4.3 钢轨道梁


4.3.1  钢轨道梁拼装架设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  钢轨道梁结构设计图及安装计算资料;

2  安装钢轨道梁段的桥墩、台结构图及竣工里程、高程及中线位置坐标测量资料;

3  制造厂商应提供以下资料∶

1)钢轨道梁出厂检验资料和合格证;

2)钢材和其他材料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

3)钢轨道梁制造图、拼装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4)工厂试拼装记录,应有钢轨道梁的尺寸、预拱度、侧向弯曲、工地栓孔重合率等记录;

5)焊缝重要缺陷修补记录;

6)工地栓接板面出厂时摩擦系数试验资料;

7)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系数试验报告,焊缝无损检验报告及涂层检测资料;

8)高强度螺栓产品合格证;

9)引弧试板试验资料;

10)构件发运和包装清单。

4.3.2  钢轨道梁拼装架设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对桥墩垫石顶面高程、中线坐标尺寸及每孔跨距进行复测,误差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才能架设。

4.3.3  钢轨道梁在运输、拼装过程中,应采用专用吊具,并有确保梁体不发生扭转、翘曲、侧倾的措施;在吊装就位时,测量应配合,并应保持梁体同步,支垫平稳,安全施工。

4.3.4  钢轨道梁的拼装应按设计图进行,拼装前的准备工作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  应对施工使用的支架、支承、吊具等和钢轨道梁在不同受力状态下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进行验算;

2  应清除构件表面附着物,摩擦面应保持干燥、整洁;

3  应按发运和包装清单对进场的构件、零部件查验产品合格证及材料质量证明

4  根据现场地形、跨径、起吊能力选择适合的安装方法;对于曲线钢轨道梁,宜采用吊装的方法安装。

4.3.5  安装钢轨道梁的支架应能满足钢轨道梁就位后线形调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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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支座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和钢轨道梁的设计要求。

4.3.7  在钢轨道梁安装过程中,每完成一个工序,应测量其位置、高程和预拱度,如不符合要求应及时校正;钢轨道梁的预拱度、高程和平面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4.3.8  钢轨道梁的现场拼装焊接应按经批准的焊接工艺执行;在焊接前应清除焊接区的铁锈、氧化层和油污等,使其表面露出金属光泽。

4.3.9  工地焊接应有防风措施,雨天不应在箱外焊接;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对接焊缝还应进行X射线探伤检测;焊缝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铁路钢桥制造规范》TB10212的有关规定。

4.3.10  高强度螺栓的连接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铁路钢桥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规定》TBJ214的规定执行。

4.3.11  钢轨道梁工地拼装完成后应进行表面除锈,钢表面清理等级应符合涂装要求;涂装时,涂料的类型、涂装次数、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涂装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铁路钢桥保护涂装》TB/T1527的规定。

4.3.12  钢轨道梁涂装完成后,在自然光线下检查时,涂装面应平整光滑,应无针孔、皱皮、流挂,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4.3.13  钢轨道梁架设后应进行线形检测,钢轨道梁线形尺寸允许误差应符合表4.3.13的要求。

《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14-2010

4.4 工程验收

4.4  工程验收


4.4.1 对现浇大跨度PC轨道梁、RC轨道梁的模板(底模、侧模、端模、内模)、钢筋、混凝土、预埋件、支座、接缝板、预应力体系、梁体线形等应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其中,RC 轨道梁不包括接缝板和预应力体系。

4.4.2  钢轨道梁在拼装架设前,制造厂商提供的证明资料和半成品、高强度螺栓、工地焊接、支座安装、涂装、预埋件、接缝板、梁体线形等应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4.4.3  现浇大跨度PC轨道梁、RC轨道梁应进行验收,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弹性模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梁体预应力区域不得有表面裂纹;梁体表面应平整无干灰、石子堆垒、露筋、夹杂物、破损、掉角等;应按设计要求在设计确定的梁体部位,用规定的标识颜色、字体及内容,做好标识梁体外观颜色宜均匀一致,无污染。

4.4.4  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质量合格证;

2  图纸会审记录、变更设计或洽商记录;

3  试验报告和质量验收记录;

4  钢轨道梁专项检查试验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工程测量及定位记录;

7 混凝土施工记录;

8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9 开工和竣工报告;

10 竣工图;

11  工程声像资料。

5墩柱与盖梁

5.1 一般规定

5  墩柱与盖梁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的梁桥钢筋混凝土墩柱及盖梁的施工及验收。

5.1.2  模板应采用定型钢模板,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光面竹、木胶合板制作;在模板设计荷载作用下,应分别验算其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

5.1.3  钢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和《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的有关规定,并应有出厂质量证明和试验报告。

5.1.4  墩柱和盖梁的预埋件及预留孔道位置应准确,安装应牢固,安装精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5.1.5  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桥梁跨径及设计要求的施工精度,采用布设的测量控制网进行墩位中心和四角定位测量;测量允许误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的有关规定

2  应根据墩位中心点布设X、Y坐标轴护桩;护桩设置应牢固,满足施工需要

3  模板调整时,应采用测量控制网控制模板上口内侧模板四角点位置处的坐标值,控制模板制作和安装误差;

4  混凝土浇筑时,应采用测量控制网及护桩监控模板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

​5.2 墩柱及基础

5.2 墩柱及基础


5.2.1 基础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铁路桥涵施工规范》TB10203的有关规定,隧道中轨道梁基座施工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对地下工程的防水要求。

5.2.2  模板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板宜使用工厂制造的定型钢模板,其结构应简单,接缝设置应合理,制作、装拆应方便

2 钢模板板面之间应平整,接缝应严密,不漏浆,浇筑后的结构物外露面应美观,线条应流畅;

3  钢模板应采用螺栓连接;各种螺栓连接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在模板设计荷载作用下,螺栓的规格和数量配置应满足施工条件下的承载力和刚度要求;同规格模板的螺栓孔位应一致和便于组合拼装;

4  钢模板的支撑背带宜采用型钢制作,设置的规格、数量应使钢模板的承载力、刚度在模板设计荷载作用下变形量不得超过规定值;

5  重复使用的钢模板应始终保持表面光洁、平整,几何尺寸准确,拼缝严密;

6  钢模板纵、横向接缝处应设置定位销钉,销钉数量宜为1个/m;

7  模板制作允许误差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2.3  模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钢筋安装完毕后安装,不应与脚手架连接;

2  应安装在坚实、平整的基础上;基础顶面宜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找平,四角高差不宜大于1mm;

3.模板安装后应固定,并应调整模板平面位置及垂直度;固定模板用的缆风绳设置角度不应大于60°,缆风绳应采用直径大于910mm的钢丝绳拉环应采用HPB235级钢筋制作,地锚拉环应埋设牢固;当墩柱高度大于10m时应设置2道缆风绳;不宜设置缆风绳时,可采用千斤顶调整模板位置,并用顶杠对角支撑模板;

4  应清除模内杂物,模内不得有积水,应防止污水流入,并应保持模板内清洁;

5  模板表面的脱模剂不得污染钢筋;

6  模板安装后,应对其位置、顶部标高、节点联系及稳定性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发现模板超过允许误差时,应及时纠正;

7  模板在安装过程中,应设置防倾覆设施;

8  模板安装允许误差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5.2.4 模板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时间不少于48h 后拆除,拆模时不应使其表面及棱角受到损坏或因混凝土水化热过大造成保护层开裂;

2  拆除模板、卸落支架不允许用猛烈敲打和强扭等方法拆卸;

3  拆除的模板、支架应及时维修整理,妥善存放。

5.2.5  钢筋加工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连接应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不应采用绑接连接;成型后的钢筋骨架不应变形;钢筋加工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  钢筋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钢筋骨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

2)安装前应对所使用的钢筋接头和半成品钢筋尺寸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安装;

3)钢筋安装支架应采用脚手架杆搭设,其稳定性、刚度应经过验算;计算荷载时应考虑风荷载对支架的影响安装支架不应采用单排形式,基础应牢固坚实,立杆底部应垫设钢板或混凝土块,并应设置抗倾覆设施;

4)竖向主筋应先安装,并应按照设计数量对称吊挂在支架上,不得集中单面挂设,同时应在墩柱底部、中部和顶部加设横杆固定钢筋;箍筋和加劲箍筋应从下向上进行安装,至锚固钢筋高度时应浇筑墩柱底部混凝土,墩柱底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方可安装剩余钢筋;

5)钢筋搭接接头位置及钢筋弯钩叠合处位置设置应按照有关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6)钢筋与模板之间应设置垫块,垫块应与钢筋绑紧,并应相互错开;

7)在浇筑混凝土前,应对已安装好的钢筋及预埋件进行检查;钢筋骨架安装允许误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5.2.6 混凝土浇筑、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浇筑前应检查混凝土的入模温度、坍落度和初凝时间,并应严格控制浇筑速度,防止模板变形或崩模。

2  自高处向模板内倾卸混凝土时,应防止混凝土离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高处直接倾卸时,其自由倾落高度不宜超过2m;

2)当倾落高度超过2m时,应通过串筒、溜管或振动溜管等设施下落;倾落高度超过10m时,应设置减速装置;

3)在串筒出料口下面,混凝土堆积高度不宜超过1m。

3  浇筑应连续进行;因故间断时间超过混凝土初凝或能重塑的时间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施工规范规定设置施工缝。

4  浇筑混凝土宜采用插入式振动棒振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插入式振动棒移动间距不应超过振动棒作用半径的1.5倍;应与模板保持50mm~100mm的距离;应插入下层混凝土50mm~100mm;每一层振动完毕后应伴随振捣徐徐拔出振动棒应避免振动棒碰撞模板、钢筋及预埋件;

2)浇筑分层厚度不应大于300mm;

3)对每一振动部位,振动到使该部位混凝土密实为止,但不应过振。

5  拆模后应采用塑料薄膜或喷化学浆液养护层,养护时间宜为14d。

6  混凝土表面有缺陷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修饰。

5.3 盖 梁

5.3  盖 梁


5.3.1  盖梁模板、支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结构形式、荷载、现场条件、施工精度、安装和方便拆卸要求。

2  应编制模板、支架设计说明书。

3  应制定模板、支架结构安装、拆卸的技术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4  设计模板、支架时应包括下列荷载,其荷载组合应按表5.3.1的规定执行∶

1)模板、支架自重;

2)钢筋、混凝土自重;

3)施工人员、材料、机具等运输或堆放的荷载;

4)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动荷载;

5)新浇混凝土对侧面模板的压力;

6)倾倒混凝土时产生的水平荷载;

7)其他荷载。

5  模板应满足刚度、承载力及稳定性的要求。

6  盖梁应垂直于线路中心线或切线,盖梁两端与线路中心线的偏差应为0mm~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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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盖梁模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定型钢模板、钢木组合模板和竹木胶合板;

2  盖梁模板应拼缝严密,不得漏浆,线条应流畅,各部位尺寸应准确;

3  出厂前应检查每块模板的结构尺寸、板面平整度、粗糙度;

4  应有防止运输变形的措施;

5  模板与钢筋的安装应相互配合进行,妨碍钢筋安装时应在钢筋安装完毕后再安装模板;

6 侧模板安装时,应防止模板移位和凸出;

7  模板安装完毕后,应对其位置、顶部标高、节点联系及稳定性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当模板超过允许误差时,应及时纠正;

8  应清除模内杂物,模内不得有积水,并应防止污水流入和保持模板内清洁;

9  侧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50%及以上时拆除,拆模不得损坏混凝土结构;应在梁体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值的100%时拆除底模。

5.3.3  盖梁的模板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钢管、万能杆件、型钢及多种材料组合件;

2  应设置足够的剪力撑、斜撑和缆风绳,基础应牢固可靠;

3  使用前应进行预压,预压荷载应为施工荷载的1.05倍;

4  应在支架适当部位设置安装及拆卸调整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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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盖梁钢筋加工、安装应按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执行,并应按设计规定的施工工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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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盖梁混凝土浇筑、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浇筑前应按设计要求检查混凝土的入模温度、和易性和坍落度;

2 采用泵送混凝土时,输送管道不应与施工支架连接,输送管道定位支架应独立搭设;

3  混凝土应按一定的顺序、方向和厚度分层浇筑,应在下层混凝土初凝前浇筑完成上层混凝土;上下层同时浇筑时,上层与下层前后浇筑距离应保持1.5m以上;在倾斜面上浇筑混凝土时,应从低处开始逐层扩展升高,保持水平分层;采用插入式振动棒振捣时分层厚度不应大于300mm;

4 浇筑不应碰撞预埋件及管道;

5  应采用覆盖物洒水养护14d,并不应污染混凝土表面。

5.3.6  盖梁锚箱基座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座板应选用边长不小于50mm的角钢做固定支架;支架上应安装竖向、横向调整螺栓,每块基座板竖向螺栓不应少于4个,横向螺栓在每个锚箱的X、Y轴方向不应少于4个;

2 支架应固定在钢筋笼上,基座板应与钢筋同时安装,当钢筋与基座板碰撞时,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3  基座板平面应使用导线网,用精度不应低于2”级全站仪分别对抗剪榫中心和板面四边中心线的坐标进行定位;使用水准测量网应用0.2mm级水准仪对板面四角进行高程控制;测量监控应贯穿混凝土浇筑全过程;

4  混凝土浇筑面上升至锚箱底面时,混凝土浇筑应从两端向中间或从中间向两端均匀浇筑,应避免混凝土挤压锚箱造成偏位或位移

5  混凝土振捣不应碰撞基座板;基座板调整应在混凝土初凝前完成;基座板表面不应有水泥浆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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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盖梁排水孔应通畅,并应与墩柱排水孔相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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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支撑垫石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支撑垫石预埋件位置应准确并满足设计要求;

2  支撑垫石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纵、横坡及排水坡度要求;

3  支撑垫石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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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工程验收

5.4 工程验收


5.4.1 混凝土墩身允许误差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5.4.2 盖梁、支座、预埋件安装允许误差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5.4.3 墩身混凝土表面应光滑平整、无蜂窝麻面、接槎顺直,并应无明显错位;局部收缩裂纹宽度不应大于 0.2mm,应无露筋现象。

5.4.4  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质量合格证;

2  图纸会审记录、变更设计或洽商记录;

3  各种试验报告和质量验收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工程测量及定位记录;

6 混凝土施工记录;

7 开工和竣工报告;

8  竣工图;

9  工程声像资料。

《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14-2010

6道岔

6.1 一般规定

6  道 岔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跨座式单轨交通道岔设备安装施工及验收。

6.1.2 安装道岔设备前应对道岔桥或道岔平台的土建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其土建施工质量应满足道岔设备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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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道岔设备安装必须符合道岔设备限界要求,并应满足车辆行驶和安全运营的条件。(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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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道岔设备安装调试应检查道岔设计与制造符合“故障——安全”的特性。

6.1.5  安装施工应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装施工措施计划作业书进行,宜与线路施工、道岔桥或道岔平台施工及供配电、给排水、信号、通信、轨道梁、运输等专业的施工协同进行。

6.1.6  道岔设备及器材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道岔桥或道岔平台土建工程应全部完成,其混凝土的养护期应达到设计要求;

2  重载车辆应能进出施工区域;

3  吊装设备应能正常吊装;

4  应有能供施工正常用水用电的条件;

5  安装环境应能适合大型设备安装的安全条件。

6.1.7  道岔凸台处的预埋钢筋应固定牢固,预留长度、间距应符合安装设计要求。

6.1.8  道岔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规范》GB50458的相关规定。

6.1.9  安装的设备应在工厂调试试验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安装现场。安装所采用的材料、建筑构配件、器具应进行现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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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 安装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工作。

6.1.11  道岔凸台的施工、验收及混凝土灌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的有关规定,混凝土宜采用两次灌筑;凸台和平台上不应积水。

6.1.12 安装后的同组道岔梁的每组相邻梁的接合处的走行面及道岔与相邻轨道梁的走行面高差均不应大于2mm。

6.1.13  道岔梁和相邻接轨道梁间的端面在安装后倾斜角度允许偏差应为±4/1000rad。

6.1.14 道岔主要受力部位所使用的螺栓的强度级别不应低于8.8级,安装时应按设计要求使用相应的力矩扳手预紧,并应有防松动装置和防腐蚀措施。

6.1.15  道岔设备及预埋件在安装前后应有防锈蚀措施,钢制结构件的外表面和内表面应涂装,选用的涂料应适合道岔使用环境的要求,且应附着力强和经久耐用;涂装工艺及涂层厚度应按使用条件和相应标准规定执行。

6.1.16  道岔设备安装时应作单机调试、系统调试、联合调试以及车辆通行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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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机械与驱动装置

6.2  机械与驱动装置


6.2.1  道岔就位放线和找正调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岔安装前应按施工设计图和测量专业移交的线路基准点作为安装测量基准,确定道岔安装基准线;

2  道岔设备定位基准确定后,设备的找正、调平应在确定的测量位置上进行检测,复检时不宜改变原来测量的位置;

3  应按照道岔安装设计图确定道岔岔前、岔后、里程坐标点及道岔走行面高程,其测量偏差应在设计规定范围内;

4  道岔凸台的基准线与道岔底板的安装基准线应为道岔安装基准线,确定后应设永久性中心标板或者基准点永久性标记。

6.2.2  道岔凸台使用的钢筋的加工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至现场的每批钢筋应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2  钢筋接头宜采用搭接焊接,其搭接长度和焊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钢筋绑扎应牢固稳定,不应变形、松脱和开焊;混凝土保护层、钢筋级别、直径、数量、间距、位置等应符合道岔安装设计要求;

4  钢筋绑扎后宜用与凸台相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垫块支垫,支垫间距宜为1000mm,并按行列式或交错式摆放,应与钢筋固定牢固;

5  钢筋绑扎间距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2的要求。

6.2.3  安装道岔底板下的支撑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撑脚的材质、规格、防腐应符合道岔设计要求;

2 支撑脚与道岔凸台内的主钢筋宜用绑扎方法连接,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

3 支撑脚的位置应符合道岔安装设计要求,偏差宜控制在±30mm内;

4  支撑脚底部与预留基坑的接触面应平整,宜用膨胀螺栓固定。

6.2.4 道岔底板及台车走行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组道岔各底板的基准中心线与放线基准线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2mm

2  台车走行轨与道岔底板应固定牢固,走行轨的走行面应符合台车走行要求,水平允许偏差应为士1mm;

3  同组道岔的两相邻台车走行轨的轨道顶面高低偏差不应大于2mm

4  道岔底板上应预留混凝土灌筑时的振捣孔,振捣孔设置不应影响底板强度。

6.2.5  道岔凸台混凝土灌筑使用的模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板表面应光滑、平整,模板与混凝土接触的表面应涂刷隔离剂

2  模板安装后不应有变形、松脱;

3  模板、支架、钢筋、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支立件在灌筑时应无质量缺陷

4  模板安装不应影响道岔底板的安装,应利于混凝土的灌筑

5  模板安装应牢固,交接处应严密,支架应稳定,模板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6.2.6  道岔凸台混凝土灌筑除应符合本章6.1.11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筑前应对模板、钢筋、预埋件进行检查,应清除模内杂物,检查合格后方可灌筑;

2  道岔基础的每一个凸台应一次灌筑完成,同组道岔的凸台的灌筑间隔时间不应大于3h,应控制混凝土的入模温度和坍

落度;

3  灌筑时应充分振捣;拆模后,凸台表面应光滑平整、无裂纹、孔洞、夹砂等明显缺陷,道岔底板下应无空洞;

4  宜从灌筑结束时的6h~12h后开始不定期浇水养护,应防止凸台表面开裂养护期不宜少于14d每组道岔凸台灌筑时留置的混凝土强度试件数量不应少于3组;

5  灌筑的混凝土强度应大于2.5MPa时,方可拆除模板;

6 拆模后应对凸台表面的裂纹、孔洞等缺陷进行修补。

6.2.7 道岔机械装置安装检测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7的规定:

6.2.8 道岔驱动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电机线圈绕组及电磁铁励磁线圈绝缘电阻值不应低于0.5MQ;

2  主减速机应无漏油,箱内储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转辙减速机行程开关支架安装角度应正确,不应阻碍其他部件的运动;

4  道岔手动转辙时应无异响、无动作失灵、无卡滞;

5  主传动轴中间轴间联轴器圆周跳动量不应大于5mm;

6  导向面和稳定面的挠曲装置及电动推杆应能使挠曲面板面的曲线度达到设计要求,其曲线度允许偏差应为士5mm/10m;

7  每组道岔的减速机安装后的实际基准线与设计基准线偏差不应大于3mm;

8  安装后的转辙减速机垂直输出轴中心线与设计值允许偏差应为±2mm;

9 安装后的转辙减速机主轴和中间轴间联轴器相对角位移不应大于1.5°

10  安装后的驱动导向槽位置应满足道岔转辙要求;

11  安装后的驱动装置旋转臂滚轮与滑槽侧面耐磨板间的总间隙应为6mm~6.2mm,滚轮与滑槽侧面耐磨板间不得无间隙。

6.2.9  锁定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机在启动或制动时转子应无轴向窜动,制动器应有手动释放装置;

2  电机线圈绕组和电磁铁励磁线圈绝缘电阻值不应低于0.5MQ;

3  安装在底板上的锁定槽与底板间的焊接应牢固、可靠;

4  滚轮与锁定槽镶块左右总间隙不应大于2mm;

5  将电机制动器释放后,运动推杆系统应转动灵活,推杆应进出自如;

6  锁定装置行程开关应与相应的机械结构配合调整,动作应正确,不应阻碍其他部件运动;

7  锁定装置的锁定槽安装后应确保道岔转辙距离达到设计要求,道岔线形应符合设计的线形图要求;

8  单开、三开、五开道岔的转辙距离允许偏差应为士3mm,单渡线道岔转辙距离允许偏差应为±10mm。6.2.10  道岔的涂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待涂装的表面应进行打磨或喷砂清理,应除去表面锈蚀层和氧化层等缺陷,钢表面清理等级宜为Sa2.5级;手工局部清理时,表面清理等级宜为St3级

2 涂装时,钢表面清理粗糙度宜为Rz25μm~60μm;选用最大粗糙度不宜超过涂装体系干膜厚度的1/3;当粗糙度超过要求时,应加涂一道底漆

3  涂装材料、涂料颜色和涂装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应按环境条件、涂料品种选择涂层厚度,并应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

5  涂装的表面干结后,在自然光线下检查时,涂装面应平整、光滑、无针孔、无皱皮、无流挂;

6  道岔设备包装、运输、吊运及安装时,应采取措施确保涂装表面不被划伤、磕碰、损坏、勒伤;安装后,对确有损伤的表面应按要求进行补漆,补漆材料、颜色应与基底涂层一致,补漆工艺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3 控制装置

6.3 控制装置


6.3.1  道岔控制装置安装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道岔控制和检测的功能,按照信号系统发出的指令,应能使道岔完成解锁、转辙、锁定、信号反馈和挠曲动作。

2  应满足集中控制、现场控制、手动控制功能。

3  应满足系统检测、故障诊断、故障保护和报警功能。

4  应满足表示电路能将道岔实际位置传给信号系统的表示功能。

5  应满足连锁电路要求,连锁控制应采用安全型继电器。

6  接口信号应满足下列要求∶

1)当道岔控制向连锁装置发送表示信息时,传输通路应正常,所传输的信息应满足连锁的运用要求;

2)当信号连锁向道岔发送控制信号时,传输通路应正常,连锁信号应满足道岔控制装置的运用要求。

7  控制装置安装后的功能应通过转输试验和连锁试验验证。

6.3.2 控制装置安装应检查道岔控制电路的“故障一安全”特性在使用中,不得有错误表示。(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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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控制装置的安装应满足车辆和道岔限界要求。

6.3.4  控制柜及接线盒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位置和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使用的紧固件应具有防腐蚀的功能,宜采用标准件;

3  安装应牢固,柜体与门之间的封闭应良好,并应有防潮和防虫、防鼠害的措施;

4  柜体的接地应牢固良好,能开关的门体应以裸铜软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地接地;

5  安装的柜体应垂直和水平,柜体位置尺寸与设计尺寸偏差不应大于100mm;

6  电缆进入控制柜和接线盒的封口处应封堵严密。

6.3.5  行程开关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的行程开关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后开关应能正确动作,不应阻碍相关部件的运动;

3  安装应牢固,转动轴和转动柄应无松动,转动角度应适中;

4  电缆进入行程开关端口处应封堵严密;

5  行程开关应与相应的机械构件配合调整,确认动作可靠后方可接入电路使用。

6.3.6  电缆安装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的电缆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电缆外皮应完整、无破损,不应有绞拧、护层折裂等机械损伤;

3  道岔梁间电缆敷设应满足车辆和道岔限界要求;

4  控制柜至转辙电机、接线盒的连接电缆应设置穿线管保护,穿线管出口应封堵严密;

5  进入控制柜内的电缆和电线应排列整齐,接线应符合设计要求;

6  电缆和电线敷设时应排列有序、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固,不应使所接端子受到外力作用;

7  铠装电缆的钢带不应进入箱柜内,并应可靠接地,铠装钢带切断处的端部应扎紧;

8  柜箱内的电缆和电线应按水平或垂直有规律地配置,不应任意歪斜和交叉连接;电气回路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9  配线应整洁、美观,编号应正确,字迹应清晰且不易脱色;

10  电器间的连接电线或电缆端部应绞紧,不应松散、断股,可动部位两端应用卡子固定。

6.3.7 线槽支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支架所用材料应平直和无明显扭曲,切口处应无卷边、毛刺;

2 线槽支架面漆应涂刷均匀,粘合应牢固,不应有漆面起层、皱皮等缺陷;

3  线槽支架安装应牢固和横平竖直,不得侵入限界。

6.3.8  线槽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槽面漆应涂刷均匀、粘合牢固,不应有漆面起层、皱皮等缺陷

2  槽体安装后应横平竖直,不得侵入限界;

3  结合部应平直,接板应严密,槽盖应齐全,且盖好后应平整、无翘角,金属线槽接口处应作接地处理

4  出线口应无毛刺,位置应正确。

6.3.9  穿线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线管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穿线管不应有穿孔、裂缝、显著的凹凸不平及严重锈蚀等缺陷,管内壁应光滑无毛刺;

3  使用壁厚小于2mm的镀锌钢管穿线时,不应焊接和对接焊接;

4  穿线管在弯制后应无裂缝或显著的凹凸现象,管口应为喇叭形状或磨光;

5  穿线管安装应牢固;

6  明设穿线管应排列整齐,距离应均匀,管卡与终端、转弯中点、电气器具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m,直径为65mm~100mm的穿线管中间管卡距离不宜大于3500mm;

7  利用电缆的金属保护管做接地线时,宜先焊好接地线,方可敷设电缆,管口应增加护口保护。

6.3.10  金属软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弯曲半径不宜小于外径的4倍;

2  固定点应均匀,间距不应大于1000mm;不固定的端头长度不应大于100mm;

3  金属软管与箱盒、设备连接处,宜使用专用接头;

4 安装在梁上时应防止振动和摆动;与机械结构件配合的活动部分,其长度不应超过机械结构件的活动极限值,两端应可靠固定;

5  金属软管不应作为接地导体。

6.3.11  电源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测外接电源并应满足TN-S AC380V±10%的要求;

2  电源进线对机壳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1MQ;

3  应能满足道岔驱动电机和锁定电机的工作要求;

4  应检测电机启动时的峰值电流,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应检测电机正常工作时的电流和电压。

6.3.12 道岔的各控制柜体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值应小于4Ω;道岔梁应可靠接地,防雷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在接地接线处应有接地标识。

6.3.13  控制柜基础和电缆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和电缆沟的尺寸应满足控制柜设计和安装要求;

2  柜体方位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利于道岔检修和转辙的现场操作;

3  柜体安装平面位置轴线及周边尺寸与设计尺寸偏差不应大于100mm;

4  电缆沟应易于排水,电缆沟的上面应使用混凝土盖板盖好,并应与沟边地面相平。

6.4 调整试验

6.4 调整试验


6.4.1  道岔设备调整试验应在道岔安装施工完成后进行,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道岔设备安装应按限界设计检查并完全合格;

2  相邻轨道梁应安装就位;

3  配电电源可正常供电,提供的电源符合技术文件规定;

4  信号设施应安装到位并已按连锁要求完成与信号接口连线;

5  供电接触轨安装到位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6  道岔设备润滑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7  道岔平台或道岔桥内不应有影响调试的施工或障碍;

8  道岔安装质量检查合格,并应有安全保证措施。

6.4.2  道岔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电源调试;

2  工作保护接地和防雷保护接地的电阻值测试;

3  锁闭装置的解锁、闭锁调试;

4  电机启动、运转、制动调试;

5  位置开关位置及动作调试;

6  道岔梁间和道岔两端与相邻轨道梁间接缝板接缝间隙调整;

7  道岔控制装置通电调试;

8  道岔转辙调试,转辙时间调试;

9  在手控操作模式下,道岔运转调试;

10  在现场操作模式下,道岔运转调试;

11  在集中控制模式下,道岔运转调试;

12  在人工手动模式下,人工手动道岔运转调试;

13  道岔设备的安装接口和专业接口调整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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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道岔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岔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 道岔调试应遵循先局部后整机、先手动后电动的原则,并应按手动、手控、现场、集中模式进行;

3  道岔从信号发出、解锁、转辙、锁定、挠曲到信号回馈的全过程应运转正常、无杂音、无渗漏、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道岔安装调试经连续转辙1000次以上后,道岔安装精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5.1的规定。

6.4.4  道岔调试后的接口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单开、单渡线道岔与相邻轨道梁端面间距尺寸应符合∶道岔不动端300+10mm,可动端1600+10mm。

2 三开、五开道岔与相邻轨道梁端面间距尺寸应符合∶道岔不动端400+10mm,可动端1600+10mm。

3  道岔梁上接触轨、绝缘子安装板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与给排水专业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道岔桥或道岔基坑内安装的道岔线缆管道和相应设施不应阻碍积水排放;

2)道岔使用的电缆沟应确保沟内排水畅通。

5  与低压配电专业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为道岔提供电源的切换箱应提供AC380V/AC220V双电源;

2)道岔设备接地点应在道岔0号安装底板上;

3)双电源自动切换箱至道岔控制柜之间的配电线路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6  与信号专业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信号系统及道岔制装置的电路接口应采用继电器接口,其接口电源电压应为DC24V±4V;

2)道岔梁两肩部需要时应按信号专业要求设置信号缆线凹槽、防护管的固定扣环、道岔梁固定端信号缆线引下防护管及短活络管等,安装应满足信号专业要求;

3)道岔控制电路接口应与信号接口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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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调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组道岔安装检查合格后,应进行单机调试,调试包括设备技术参数指标调试、功能试验;单机调试中,如果同一台设备在调试过程中发生不同故障三次以上或相同故障两次以上,则单机调试不合格,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或更换部件,重新调试;

2  同一道岔设置区有多组单开道岔或渡线道岔安装并经单机调试合格后,应进行技术指标调试和系统功能试验;

3  道岔设备经单机和系统调试后应进行联合调试;联合调试应检验道岔设备和相关专业系统的接口功能;道岔设备应满足与信号的连锁调试和车辆运行调试;试验时道岔设备不应出现系统性或可靠性故障。

6.4.6  道岔的系统调试和联合调试应拟定专题试验大纲,试验和检测不得漏项,应有功能检查记录。

6.5 工程验收

6.5 工程验收


6.5.1 工程竣工应按表6.5.1规定项目进行验收,并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6.5.2 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道岔设备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原材料、外购设备

合格证及说明书、试验证明;

2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汇编;

3 测试与调试记录;

4 隐蔽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

5 质量评定记录; 

6  系统联调试验及试运行试验报告;

7  开工和竣工报告;

8  竣工工程清单;

9  设备供货商随机文件资料;

10  设备备品备件清单;

11  设备缺陷处理记录;

12  专项试验报告;

13 竣工图册;

14  工程声像资料。

《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14-2010

7供电

7.1 一般规定

7  供 电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牵引电压为直流1500V跨座式单轨交通的变电所、接触网、电缆、动力与照明、电力监控设备安装施工及验收。

7.1.2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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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变 电 所

7.2 变 电 所 


7.2.1 设备安装前应对相关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验收应合格,设备房及设备的上方应无渗、漏水;

2 预留孔洞应符合设计要求; 

3 装修应满足设备安装的需要,后续装修应不影响和损坏 安装完的设备; 

4 预埋件位置应正确、牢固,基础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 设备房内应清理干净; 

6 接地引出线及接地电阻值测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7 相关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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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设备基础预埋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尺寸、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防腐处理应采用一道防锈漆和两道富锌漆。 

7.2.3 设备基础预埋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便于电缆从电缆夹层引人设备内,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2 设备安装后,各种通道最小宽度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及《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相关要求执行;

3  每间设备房内应以本室地面高端处为基准,将设备基础预埋型钢件顶面找平;当设计无要求时,其顶面宜高于本室装修地面3mm~10mm,并与柜前绝缘垫厚度和断路器小车操作要求相适应;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4  预埋件应可靠接地,接地方式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预埋件应牢固,防腐处理应已完成,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7.2.4  设备需要通过线路上的轨道梁运输时,应按下列要求制定施工技术安全措施∶

1 线路沿途轨道梁铺设应已完毕,并应具备使用条件;

2 线路沿途梁的坡度、超高及承重情况应满足设备运输要求;

3  对沿途路径应进行检查,运输的设备不得侵入限界;

4  应了解装车地点的环境、起重能力及地面坚实程度;

5  用平板车和牵引车运输设备时应通过运输模拟试验。

7.2.5  变电所的变压器、整流器、高低压交流电器、母线装置、蓄电池、控制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规定。

7.2.6  变电所需绝缘安装的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柜体固定应牢固,绝缘板布置应平直;绝缘板露出柜体周边的长度,不宜小于30mm~50mm;

2  柜体安装完毕后,其整体框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1MQ;

3  变电所绝缘安装的所有设备应设一个接地点,各设备的外壳应统一做接地线,并应在接地点接入框架保护装置。

7.2.7  直流开关柜、接地漏电保护盘柜的安装除应符合本章7.2.6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关柜的手车推拉应灵活轻便,并应无卡阻碰撞现象,触头接触应良好,同型号手车应能互换;

2  柜内安全隔离板应开启灵活,并可随手车的进出而相应动作;柜内控制电缆应固定牢固,不得妨碍手车或抽出式部件的拉出或推入;二次回路连接插件接触应良好;

3  断路器、隔离开关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断路器、隔离开关分、合闸及闭锁装置动作应灵活、可靠,复位应准确,扣合应可靠;断路器的工作和试验位置及电气和机械连锁装置动作应准确可靠;

4  可开启的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编织裸铜线连接,编织裸铜线宜穿透明塑料管;

5  牵引直流母线及盘柜上模拟母线的标志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作正母线——红色;

2)备用正母线——黄色;

3)负母线——蓝色。

7.2.8  再生制动能量电阻吸收装置包括开关柜、斩波柜及电阻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盘柜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表面防护涂层应完好;

3  电阻柜与斩波柜在同室安装时,电阻柜应有隔热措施;

4  安装于地面上的电阻柜应为敞开式,并应有防雨篷、安全防护栏,安装地点与变电所的距离不应超过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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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网栅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的位置、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配电装置要求;

2  网栅支柱安装应垂直、牢固,高度应一致;

3  网栅应平整,网栅与边框、网栅的整体结构应焊接牢固,防腐层应完好;

4  网栅接地应牢固可靠,凡可开启的网栅便门与整体结构间均应用软铜绞线可靠连接。

7.2.10  接地装置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干线至少应在不同的两点与接地网相连接,每一设备的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应单独与接地干线或接地母排可靠连接,不得将几个部件串联接地;

2  接地干线穿墙或楼板时,应加非磁套管保护,两端应严密封堵;沿变电所设备室建筑墙壁水平敷设时,距地面高度宜为300mm,距墙面宜为20mm~25mm;当遇到门洞时,宜暗敷在地面装修层内;

3  接地线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时,应设补偿器;接地扁钢宜采用直径为100mm的半圆环形式补偿;

4  电缆头处屏蔽层或铠装层应良好接地,并宜采用电源端直接就近单端接地,进入绝缘安装盘柜的电缆接地线不得与柜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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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  电缆在桥支架上的排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除1kV以下的低压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外,不应敷设在同一层桥支架上;

2  各类电缆在桥支架上应由上而下分层排列为∶10kV及以上交流电缆、1500V直流电缆、低压及控制电缆;

3  除在桥架、托盘内敷设外,同类电缆在普通支架上放置时,除三相单芯电缆每路三根成品字形安装外,其余应单层布置;

4  下列不同电压不同用途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桥支架上:

1)1kV以下和1kV及以上的电缆;

2)向一级负荷供电的两路电源电缆;

3)应急照明和其他照明的电缆;

4)强电和弱电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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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  变电所电气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和产品相关的试验标准进行现场试验;

2  使用从国外进口的电气设备或标准无明确规定的电气设备时,其试验标准应按设计文件或合同中的技术规定执行;

3  设备的交流耐压试验不应低于出厂试验值的85%,直流1500V系统设备耐压试验不应低于4.0kV;当不宜进行交流耐压试验时,可按施加与交流电压峰值相等的直流电压进行;

4 控制、信号功能试验应按手动、电动,就地、远动,单台、联动次序进行;

5  控制应正确,动作应可靠,信号显示应无误;

6  保护功能试验应采用模拟形式,模拟信号宜接近真实情况,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7  各保护装置动作应准确可靠,保护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7.2.13  变电所一次设备、二次设备应在单体试验合格后进行变电所整组全线设备的直流传动、交流模拟量传动、开关连锁、自投与所间联跳、安全性检查传动、继电保护传动等调试试验,动作应准确可靠,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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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4  变电所受电前下列项目应全部完成∶

1  干粉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安全警示牌、操作手柄、专用工具和钥匙应配置齐全;

2  设备的电缆进出孔洞应封堵严密,变压器通风预留孔洞应采用网栅与堵料封堵,且应去除网栅中间堵料;

3  操作设备的地面均应铺有绝缘垫,绝缘垫规格不应小于800mm×5mm,绝缘等级应满足变电所电压等级要求;

4  变电所模拟盘应安装完毕;

5  变电所设备开关编号张贴应核对无误;开关柜控制屏等盘面标志牌、标示框应齐全、正确并清晰,标志牌内容应与设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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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5  变电所开通试运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工程应完工,电气设备试验调试应合格,工程应经初验合格;

2  变电所开通送电方案已得到主管部门批准;

3  有关图纸、资料、继电保护整定书应齐全;

4  电力调度电话应开通使用,并应具有录音功能,线路应可靠且通话清晰;

5  应有一路稳定可靠的三相电源供电;

6  电缆沟盖板、人孔井盖板、爬梯、挡鼠板应齐全,并应满足安全要求;启动的设备编号与调度号标牌应齐全、正确、清楚;

7  变电所内各相关专业应已完成并应达到变电所开通试运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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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6  变电所应带电运行24h,设备应无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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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接 触 网

7.3  接 触 网


7.3.1  接触网的施工安装应在轨道梁完成线形调整并办理工序移交手续后进行。

7.3.2  设备、器材的包装、运输及存放应符合防潮、防损伤、防变形的要求。

7.3.3  设备、器材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缘子瓷件瓷釉表面应光滑,应无裂纹、斑点、起泡等缺陷,瓷体瓷釉应无破损、无剥落水泥浇筑部分不得有松动和辐射性裂纹;绝缘子金具的防腐能力、绝缘子小金具上的凹槽尺寸、绝缘子的高度尺寸、同轴状况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汇流排固定压板的凸齿的尺寸及相互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汇流排的结构尺寸、锚段关节处、分段绝缘器处等汇流排各弯曲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轨道线路的曲线半径不大于150m时,汇流排应做弯曲处理;

4  电连接线应无散股、断股现象;电连接护罩应无破损、裂纹;

5  分段绝缘器应无裂纹、无破损,绝缘器应清洁光滑、无明显变形;

6  设备、材料的防腐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  设备柜的漆面应完整、无损伤,柜内电器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固定牢靠。

7.3.4  安装前应按下列规定对轨道梁上的预埋件进行检查∶

1  轨道梁各部尺寸及预埋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轨道梁上绝缘子安装部位的凹陷深度应为60+40mm,并应满足限界要求;

3  安装接触网绝缘子的固定预埋管上的预埋件距走行面尺寸偏差应为±5mm,上下绝缘子固定预埋管之间的距离偏差应为±1.5mm,绝缘子固定预埋管垂直偏差应为±3°;正线高速区段两相邻绝缘子固定预埋管高度偏差不应大于1/1000mm,车库及其他低速区段绝缘子固定预埋管高度偏差不应大于3/1000mm;

4 供安装车体接地板的预埋管距轨道梁凹面角处的距离偏差应为±2.5m;

5  轨道梁底部的桥架预埋管位置应正确,预埋管应无堵塞,螺纹应无损伤;

6  电缆预埋管在轨道梁中预埋应正确,且不应有影响电缆敷设的挤压变形。

7.3.5  绝缘子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缘子金具顶面顺线路方向的连线坡度不应大于1‰;

2  绝缘子固定螺栓的紧固力矩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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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汇流排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汇流排安装前应进行预配;

2 在工程平均环境温度时焊接点与定位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0mm;

3  锚段关节处两根汇流排切口的间距偏差不应超过设计温度曲线值时要求的间距值±40mm;

4  小曲线半径处的汇流排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弯处理;

5  汇流排堆放的场地应平整;堆放、搬运时应合理设置支撑点,且应防止汇流排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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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汇流排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汇流排焊接后的变形允许偏差应为∶直线段±0.3mm/m,曲线段±0.5mm/m;

2 焊缝外形尺寸和焊缝质量应符合表7.3.7的要求;当达不到要求时,应进行补焊或用打磨等方式进行修整;

3 汇流排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的方式进行检查,且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  补焊次数不应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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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中心锚接线夹与绝缘子金具之间应密贴、安装紧固;螺栓的紧固力矩应符合设计要求。

7.3.9  接触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触线工作面应平整光滑,其他部位的损伤面积不宜超过其截面积的3%;锚段内的接触线不应设置中间接头;

2  在安装接触线夹板前应对接触线校直;应清除掉汇流排、接触线及夹板的各接触面的氧化膜,并应涂敷导电油脂;夹板接缝宜交错安装;

3  接触线弯头应采用专用工具制作,弯曲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弯头的固定应牢固可靠;

4  螺栓的安装方向和紧固力矩应符合设计要求。

7.3.10  悬挂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任何定位点处的接触线高度应满足限界的要求;

2  任何定位点处的拉出值允许偏差应为±60mm;拉出值的施工允许偏差应为±3mm;

3  相邻定位点处的接触线坡度不应超过1‰;

4  汇流排压板与绝缘子小金具配合应密贴,且不应出现影响汇流排滑动的卡滞现象;汇流排与压板之间在重力方向的间隙不宜大于3mm,在水平方向的间隙不宜大于2.4mm;

5  防护板与接触线顶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0mm;

6  锚段关节处、道岔处的两支接触线的中心间距不应小于44mm;

7  每个锚段关节仅可有一处等高点或等高段,且不应有硬点;汇流排并联卡子处两接触线的高度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8  道岔处的接触网安装前应测量安装好的道岔线形,并应根据道岔线形进行预配;

9  当道岔处于直线状态时,衔接部位的接触网仅可有一处等高点或等高段,且不应有硬点;

10  当道岔处于曲线或折线状态时,曲线外侧的接触网在衔接部位仅可有一处等高点或等高段,且不应有硬点;曲线内侧的接触网在衔接部位的线形折角应满足允许列车通过速度的要求,其最小折角值应符合表7.3.10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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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1 锚段关节处电连接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前应对端子的压接质量进行检查,其直流电阻值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2 电连接线应无散股、断股缺陷;焊接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焊缝不应有气孔、裂纹;

4  电连接护罩边缘与绝缘子中心和伸缩缝中心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7.3.12  道岔处电连接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对端子的压接质量进行检查,其直流电阻值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2  接触面应按工艺要求涂敷导电油脂,螺栓的紧固力矩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电连接线应无散股、断股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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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3  避雷器的安装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箱体安装应垂直、平正,箱门应开关自如;

2 不得侵入设备限界。

7.3.14  分段绝缘器的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段绝缘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螺栓紧固应可靠;

2  接头应平顺、无硬点;

3  绝缘器工作面与轨道梁侧面应平行;

4  分段绝缘器应清洁光滑,应无明显变形、裂纹、破损。

7.3.15  车体接地装置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体接地板安装不得侵入限界,相邻托架处车体接地板的坡度应小于2.5‰;

2  固定车体接地板的沉头螺栓的顶面不应高出车体接地板的外表面;

3  车体接地板外观应平直,不应有明显的损坏或变形;

4  轨道梁接缝处车体接地板的膨胀间隙不应小于20mm;

5  车体接地电缆的导电截面、敷设路径和固定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6  接线端子与车体接地板之间、接线端子与接地极之间应涂电力油脂;

7  接地电阻的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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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  直流电缆及桥架、支架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7.4节的有关规定。

7.3.17  接触网带电部分和轨道梁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支持点处不应小于96mm,馈线上网处不应小于70mm。

7.3.18  接触网安装完工后,应按供电分段进行正、负极对地绝缘电阻测量,正负极间及对地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1.5MΩ。

7.4 电 缆

7.4 电 缆


7.4.1 桥架、支架的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侵入设备限界;

2  车站及区间的接地线应敷设正确,全线应贯通;

3 桥架在伸缩缝处宜预留10mm~30mm的补偿间隙;

4  接地线在伸缩缝处应作补偿处理;采用接地扁钢时,宜采用半径为100mm的半圆环形式补偿;

5  电缆桥架、支架和托板应按照设计要求制作,并应在施工前严格控制层数、形状和尺寸。

7.4.2 电缆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所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的电缆不得侵入设备限界;

2  电缆中间头宜设置在车站范围内;设置在高架区间时,电缆中间头宜设置在桥墩上;并列敷设电缆的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错开距离不宜小于0.5m;

3  在电缆终端头及中间头处宜预留3m~5m电缆;

4  电缆在进出柜体的孔洞部位应有可靠的隔离保护措施;

5  从牵引变压器至整流器间的电缆、绝缘安装设备至非绝缘安装的直流设备间的连接电缆,应采用单端接地;

6  长大中压交流单相电缆在电缆中间头处的金属护层应设置接地;当正常感应电压不大于100V时(有特别要求时,不大于50V),应一端接地、另一端浮空;当大于100V时(有特别要求时,大于50V),应采用多端接地7  防火封堵应符合设计要求。

7.4.3  电缆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电缆和电缆线间、线对地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

2  应核对交流电力电缆的相位、直流电力电缆的极性和控制电缆的线号;

3 应测量电力电缆绝缘电阻值;

4 应对交流高压电力电缆进行耐压试验并测量漏泄电流。

7.5 动力与照明

7.5  动力与照明


7.5.1  动力与照明的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器材的安装应满足限界要求;

2  设备、器材的安装应牢固、可靠;

3  箱、柜门扇应有锁闭装置;

4  室外箱、柜应有防雨措施;

5  电缆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7.4节的规定。

7.5.2 动力箱、照明箱、电控箱的金属外壳应接地,接地线的另一端应与变电所低压柜的接地线连接。(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

7.5.3  动力与照明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外,尚应进行下列试验∶

1  一级负荷在失电时的自动倒接试验;

2  三级负荷和非消防电源的自动切除试验;

3  应急照明电源和不间断电源失电自动倒接和负荷试验;

4  上下级保护的动作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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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电力监控系统

7.6  电力监控系统


7.6.1  监控系统设备应在干燥通风的室内保存,运输时应采取防振、防潮、防止框架变形和漆面受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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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安装监控系统设备的设备房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室内装修和防静电地板安装工作应全部结束;

2  设备基础预埋件、设备底座支架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3  门窗应安装完毕,设备房应有防尘措施;

4 空调设备安装应调试完毕,环境温度及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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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  监控系统硬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系统的设备及附件的规格、型号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种接插件的规格应与设备接口一致;设备应有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证书,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主机及其外设的配置和位置应便于维护人员操作及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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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操作系统软件、监控系统软件、系统的响应时间、数据上传率等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7.6.5  监控主站软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模拟盘或大屏幕及其驱动单元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软件运行应稳定可靠,功能实现应正常;

3  软件应具有一定的可扩展性,应易于操作。

7.6.6  监控主站模拟盘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模拟盘安装应牢固,盘体应无变形,表面应清洁,色调应均匀一致;

2  模拟盘上显示元件、光带颜色指示应正确,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7.6.7 供电复视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的规格、型号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整齐牢固,接地应可靠;

2  设备元器件应完好无损,安装应牢固;

3  线缆的规格、型号及安装路径应符合设计要求,电缆标牌、线号管标示的内容和字迹应清晰,标志应正确;

4  供电复视系统通信设备与主站通信设备连接应可靠,传输应正常;

5 供电复视系统对所监控各种对象的显示应正确。

7.6.8  监控系统调试前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控制中心主站至各分站的专用通信通道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能使用;

2 控制中心主站至各变电所的电调电话应开通使用,通话质量应良好;

3 控制中心主站、各分站应有稳定可靠电源;

4  供电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应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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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  监控主站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监控系统的启动、自检和切换装置应能正常、可靠工作,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监控系统与通信设备传输应正常;

3  监控系统和被控设备遥控动作应可靠,遥信显示应正确,遥测和故障点标定应准确;

4  UPS、蓄电池屏、配电屏二次回路绝缘电阻与工频耐压试验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的规定;

5  监控系统的各类选配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应用软件应满足可靠性、可扩展性的要求,并应易于操作;

6  监控系统监控正确率、成功率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7.6.10 监控分站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分站各监控单元、接口单元性能应良好,整机工作应正常,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分站通信单元与通信设备传输应正常;

3  各分站与供电设备、遥控动作应正确可靠,遥信显示应正确,遥测和故障点标定应准确;

4  二次回路绝缘电阻与工频耐压试验应满足现行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规定;

5  各种选配功能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应用软件应满足可靠性、可扩展性要求,并应易于操作;

6  对本分站监控的对象应分别逐一进行遥控、遥信、遥测检查,项目应齐全,功能应良好。

7.6.11  在各种功能和参数达到要求后应进行连续试运行试验,时间宜为144h;联合调试试验应在连续试运行试验通过后进行,时间宜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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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调 整 试 验

7.7 调 整 试 验


7.7.1  绝缘子类、分段绝缘器电气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500MΩ,抽样试验比例应为100%;

2  工频交流耐压试验电压应为7kV;抽样试验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绝缘子类按5%比例抽样试验,若试验样品的不合格率在20%以上时,抽样比例应扩大为30%;若此批次样品的不合格率仍在20%以上时,则应按100%进行试验,并应将不合格品剔出;分段绝缘器应全部进行试验。

7.7.2  避雷器电气试验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7.7.3  接触网绝缘电阻试验应按供电分段进行;正、负极间及对地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1.5MΩ。

7.7.4  接触网工程应进行冷滑行试验,冷滑行试验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冷滑行试验区段的接触网工程应全部完工;

2  冷滑行试验区段的接触网应进行检查,检测记录应完整,工程质量应符合验收标准;

3  影响冷滑行试验的临时性设施应全部拆除。

7.7.5  冷滑行试验应按下列项目进行检查∶

1  接触悬挂无硬点;

2  分段绝缘器处、锚段关节处、道岔区接触网衔接处的接触平面平滑度;

3  冷滑行试验应作好试验记录。

7.7.6 冷滑行试验应使用下列两种列车速度进行试验∶第一种车速宜为3km/h~5km/h,第二种车速宜为10km/h~4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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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工程验收

7.8 工程验收


7.8.1 工程竣工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变电所应检查下列项目∶

1)变电所设备安装盘柜应排列整齐,外观应清洁,独立设备安装应横平竖直;

2)盘面功能标识应齐全,盘柜面油漆应无划痕;

3)高压配电室接地引出端子位置应合理,螺栓应齐全;

4)电缆支架应排列整齐,地线焊接应良好,电缆敷设应无破损,走向应合理,标识应齐全,固定应牢固;

5)控制、信号与保护功能试验项目应符合设计要求;

6)技术资料应齐全、完整。

2  接触网应检查下列项目∶

1)零部件安装应齐全、牢固,不应有超出允许偏差的项目;

2)接触网安装应符合限界的要求;

3)带电部分至所有接地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值;

4)汇流排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并应能正常伸缩;

5)接触悬挂线形应符合要求;

6)馈电线的数量、连接质量应符合规定;

7)隔离开关、避雷器安装应正确,性能应可靠;

8)接地线连接应正确、可靠,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

3  电缆应检查下列项目∶

1)应符合限界的要求;

2)电缆排列应整齐,标志牌应齐全、清晰;

3)电缆固定、弯曲半径、相关间距应符合要求;

4)电缆中间头、终端头质量应符合要求;

5)接地应正确、可靠。

4  动力与照明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支持件固定应牢固、可靠;

2)箱柜安装位置应正确,门扇锁闭装置应良好;

3)接地连接应正确、可靠。

5  电力监控系统应检查下列项目∶

1)电力监控系统分站、主站机柜安装应垂直,外表面油漆应完整无划痕,柜体应清洁;

2)柜内设备安装应整齐牢固,柜间连线走向应合理、整齐;

3)计算机界面应稳定清晰,通信系统应畅通;

4)设备72h连续运行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应符合规范规定。

7.8.2  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原材料和设备的合格证及技术文件;

2  设备及备品备件清单;

3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或洽商记录;

4  各种测试记录;

5  隐蔽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

6  专项试验报告;

7  测试与调试记录;

8  试运行及系统调试记录;

9  设备缺陷处理记录;

10  质量评定记录;

11  竣工工程清单;

12  开工和竣工报告;

13  竣工图;

14  工程声像资料。

8通信

8.1 一般规定

8  通 信

8.1  一般规定


8.1.1 线、缆在线槽内敷设时,截面利用率不宜大于50%,在保护管内敷设时,截面利用率不宜大于40%;线槽及保护管内的线、缆不应设置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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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在施工安装、调试及验收过程中,电路板损坏及设备报警时,应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前不得强行送电。(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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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施工安装前应对预埋管线、预埋件、预留孔洞、沟槽、基础等进行核查,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8.1.4  光、电缆线路施工前应按照施工图进行路由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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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剥除光、电缆外护套(层)时,不得损伤光纤及电缆芯线。

8.1.6  安装通信系统的车载设备不得超出车辆限界,安装通信系统的地面设备不得侵入设备限界。(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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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预埋件的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埋箱、盒位置应正确,并应固定牢固;

2  预埋管伸入箱、盒内的长度不应小于5mm,并应拧紧锁紧螺母;多根管伸入时应排列整齐;

3  管路煨管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6倍,弯扁度不应大于该管外径的1/10;

4  管路经过结构变形缝时的防护及金属管路的接地应符合设计规定。

8.1.8  通信工程中采用的设备、器材和光、电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和技术条件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未经鉴定批准的产品不应使用;尚无专业标准的新型器材,应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

8.1.9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现场调查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

8.1.10  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应进行隐蔽工程随工检验,对质量合格的隐蔽工程应签署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经随工检验后,验收时可不再重验,仅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8.2 通信管道

8.2 通信管道


8.2.1  电缆托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托架位置应正确,并应固定牢固,水平和垂直允许偏差应为士5mm;

2  托架的同层托板应在同一水平面上。

8.2.2  电缆桥架和电缆线槽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缆桥架和电缆槽道支铁应垂直、牢固、整齐,水平支铁应在一条直线上,其转弯处应成直角;

2  电缆桥架和电缆槽道边铁、横铁应平直,横铁间距应均匀并垂直边铁;

3  电缆桥架和电缆槽道水平与垂直偏差不应大于2mm 与3mm;

4  电缆桥架和电缆槽道安装位置偏差不应大于50mm;

5  电缆槽道终端应进行封堵;

6  电缆槽道、电缆桥架在进入机房穿过墙体处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8.2.3  高架区间的线缆敷设及桥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前应进行检查,电缆支架、电缆桥架、螺栓的材质、型号、规格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2  支架安装位置、间距、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螺栓应牢固;

3  支架与预埋件固定时,焊缝应饱满,表面应光滑;

4  车站或区间的电缆桥架接地干线应与每个金属桥架、支架进行可靠电气连接,其两端应与车站的接地网连接;

5  电缆中间头宜设置在车站范围内;若必须设置在高架区间时,电缆中间头宜设置在桥墩上;并列敷设电缆的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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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通信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信管道所用的器材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型号、规格及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  人孔和手孔四壁、基础及管道窗口处表面应平整,铁件安装应牢固可靠;

3  通信管道的安装质量、位置、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通信管道应进行标准拉棒试通,不能通过标准拉棒但能通过比标准拉棒直径小1mm的拉棒试通孔段占试通孔段总数的比例不应大于10%。

8.2.5  保护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护管到达现场时应检查,型号、规格及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 金属保护管应接地,金属保护管连接后应保证整个系统的电气连通

3  预埋保护管应采用整根材料,如必须连接时,在连接处应做防水处理;预埋保护管管口应作防护处理;

4  预埋的金属保护管的外表面不应涂漆;

5  预埋保护管埋入墙体或混凝土内,离表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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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电缆线路

8.3  电缆线路


8.3.1  电缆单盘测试前应检查型号、规格及长度,并应符合设计规定,电缆和电缆盘应完整无破损,应无机械损伤,并应无霉烂及硬化变质。

8.3.2  电缆单盘应进行下列项目测试,并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文件规定:

1  应核对电缆盘号和电缆盘长,并应确定电缆的A、B端别,并标注清楚;

2 芯线不应断线、混线和错对;

3  绝缘电阻值;

4  芯线的环线电阻值;

5  电缆检测完毕后,剖头应封闭严密。

8.3.3  电缆配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一个区段内,应配置同一工厂生产的同一型号结构的电缆;

2  电缆接头不应设置在门、洞、通道顶部;

3  电缆接头预留长度宜为1.5m~2m。

8.3.4  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桥架上敷设的电缆应排列整齐,不应损伤,其端别应一致;

2  铅护套电缆与铝护套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其电缆外径的7.5倍与15倍;

3  电缆支架上或同沟直埋的同层电缆,不应交叉、扭绞;

4  电缆与其他设施平行或相交时,其距离与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的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5  电缆与支架应固定牢固;

6  通信区间电缆、光缆在进入车站时,电线、光缆应余留,余留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8.3.5  电缆接续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芯线接续应牢固,线序应正确,芯线套管排列应整齐、平直;

2  电缆接续不应有混线及断线;

3  电缆接头不宜设在电缆与障碍物交叉的位置;

4  芯线接续长度及扭绞方向应一致,不应改变芯线原有的扭距和对称性,并应恢复屏蔽线对的原屏蔽层;

5  分歧尾巴电缆接入干线的端别与干线应一致;

6  人孔内的电缆接头应放在托板架上,相邻接头放置位置应错开,排列应整齐

7  芯线接续完毕,应填写接头卡片,并应封焊在铅套管内;

8  充油电缆剖头应使用电缆清洗剂清洗干净,端盖与电缆护套上下盖应密封严密,护套内应灌满密封物,并不应渗漏,电缆内外护套应分别沟通。

8.3.6  电缆接头封焊时,不应烫伤电缆与绝缘层;封焊应均匀、圆滑、牢固,不应漏气。

8.3.7  站间通信电缆电气特性测试应符合设计规定。

8.4 漏泄同轴电缆线路

8.4  漏泄同轴电缆线路


8.4.1  漏泄同轴电缆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批量出厂验收时,宜在工厂内进行交流特性抽测,生产厂应提供出厂测试记录,在施工现场应进行直流特性检测,测试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环路直流电阻;

2  内外导体间绝缘电阻;

3  内外导体间绝缘耐压;

4 特性阻抗;

5  电压驻波比;

6  标称耦合损耗;

7  传输衰减。

8.4.2  漏泄同轴电缆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架的位置、安装强度及距轨面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吊夹安装位置和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漏泄同轴电缆的开口方向应面向列车;

3  多根漏泄同轴电缆吊夹安装位置之间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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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漏泄同轴电缆的接续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同规格漏泄同轴电缆相接应采用调相接续法,接头应放在漏泄同轴电缆开槽间的中心,并应保持原结构形式;

2  相同规格漏泄同轴电缆的接续应保持原结构形式。

8.4.4 漏泄同轴电缆全程测试应符合设计规定。

8.5 光缆线路

8.5  光缆线路


8.5.1  光缆应按长度、接头位置和单盘测试指标配盘。

8.5.2  光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缆端别应一致,一个中继段内应敷设同一厂家生产的结构、制式及维护方式相同的光缆;

2  光缆宜分A、B端,带状光缆应按光纤引示色排列位置确定A、B端,敷设时端别朝向应一致;

3  光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外护层直径的15倍;

4  光缆施工中宜整盘敷设,不应任意切断光缆;

5  光缆不应破损、变形或扭伤,其接头套管应密封严密;

6  采用机械敷设时,牵引力不应超过光缆允许承受的最大拉力值;无牵引环的光缆应使用专用夹具及加强芯,牵引最大允许速度应为15m/min,并应保持匀速;

7  接头搭接长度应符合光缆结构及接头装置类型的要求;

8  光缆敷设预留长度宜按下列规定∶接续处3m~4m,中继站两侧引入口处5m~7m,接续装置内光纤收容余长每侧不应少于0.8m;特殊情况应按设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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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光缆接续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有防灰尘和雨水的设施内接续;

2  光纤应按颜色对应接续,不应损伤;收容光纤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40mm;

3  光纤接续完毕,应作热缩加强管保护;加强管收缩应均匀,管中不应有气泡;

4  光纤护套及涂层的剥除、光纤端面制备及熔接、作热缩加强管等应一次连续完成;

5  接续测试记录卡应一式两份,一份放入接头盒内,一份存档;

6  光缆护套接续部位、接头盒及密封材料应清洁干净,其装配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执行。

8.5.4  光缆引入终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干线光缆引入室内换接室内光缆,应做绝缘接头,干线光缆金属护套应屏蔽接地;

2  绝缘接头应置于走线架上或地槽内。

8.5.5  光缆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一个中继段内,每根光纤接续损耗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中继段光纤线路衰减测试值应小于设计计算值。

8.6 设备安装

8.6  设备安装


8.6.1  配线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座位置与电缆孔、槽应相对应;跳线环应横平竖直;

2  直列上下端垂直允许偏差应为3mm;

3  保安器排、试验弹簧排和端子板的排列应整齐;

4  试验弹簧排和端子板在相对湿度75%以下时,其相邻端子间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100MΩ和500MΩ(用500V兆欧表测试)。

8.6.2  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安装位置、机架及底座的加固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机柜、机架固定应牢固、垂直、水平,其允许偏差应为2mm,并列机柜、机架应紧密靠拢;

3  同列机柜、机架主走道侧的盘面应位于同一平面,允许偏差应为5mm;

4  非标准加工件的漆色应与设备漆色一致;

5  插接件应插接牢固,不应错插。

8.6.3  广播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台应对号就位;

2  扬声器、扩音柱与扩音机的配接应正确;室外设备应有防雨水渗漏措施;

3  同路多个扬声器的极性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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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  母钟安装应稳定、牢固,允许偏差应为∶水平1mm,垂直1.5mm。

8.6.5  无线通信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载台应便于司机操作;

2  跳线箱的端子板排列应整齐,序号应正确;

3  保安器箱的真空避雷器放电间隙应为0.7mm;

4 天线安装应牢固,电缆连接应可靠,并应有防水措施。

8.6.6  电视监控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摄像机安装应稳定、牢固,电动云台应转动灵活,摄录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控制设备和监视器安装应平稳牢固;

3  敷设在摄像机、控制设备与监视器端的电缆余留量,不应影响摄像机本身的转动。

8.7 设备配线

8.7  设备配线


8.7.1  设备配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线电缆、电线的型号和规格,应符合使用要求;布放前,应进行对号和绝缘电阻测试,芯线应无错线或断线、混线;配线电缆、电线不应破损、受潮、扭曲、折皱;

2  机架上部走线架、走线槽内的配线,先出线的应在上层;地面线槽内的配线先出线的应在里侧;

3  配线应按列、架顺序分束排列,不应扭绞和交叉;

4  配线转弯应圆滑,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直径的5倍,在进、出部位和转弯处,应固定牢固;

5  配线箱配线,输入端与输出端应分开;

6  室内所配电缆、电线,其段内不应有接头、破损;

7 线槽内或走线架上的电缆、电线应排列整齐,不应扭绞及溢出线槽;

8  广播线、交流电源线与电话线同槽、架敷设时,广播线与交流电源线应分别采取屏蔽措施;

9  设备的引入电缆或电线的预留长度宜分别为1m~2m和0.5m~1m;

10  隧道外的架空广播线路引入室内应装设真空保安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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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  电缆芯线编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缆剖头应平齐,并不应破坏电缆芯线原有扭绞;

2  电缆芯线应按色谱顺序出线,其间距和机架端子板焊片的间距应相同,线扣应一致;

3  芯线出线部位应在一条直线上,转弯应圆滑;

4  备用芯线的长度,应大于更换最长芯线的长度。

8.7.3  电缆芯线与端子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接不应错焊、假焊、漏焊,焊点应光滑并露出芯线筋骨芯线绝缘不应烫伤及后缩;

2  无孔端子所绕芯线应全面施焊;有孔端子的焊接芯线应由下至上或由左至右穿过焊孔平贴在焊片上,焊锡应填满孔眼;

3  芯线采用绕接时,应使用绕接枪,绕线接触应严密,不应叠绕;铜线除去绝缘外皮后,在绕线柱上的匝数应符合下列要求∶当芯线直径为0.4mm~0.5mm时应为6匝~8匝∶芯线直径为0.6mm~1.0mm时应为4匝~6匝;不接触绕线柱的芯线部分不宜露铜;

4  芯线采用卡接时,宜使用卡接钳,芯线线径应符合卡接端子的要求;芯线与接线排模块应接触严密。

8.7.4  配线架的跳线的内、外侧端子间应采用跳线环水平跳接,松紧应一致,并应保持原扭绞不变。

8.7.5  机架式设备电源配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直流电源线应以线色区别正、负极性;

2  直流电源正负极不得错接与短路,接触应牢固;

3  交直流电源线应分开布放,并应单独绑扎;

4  交直流馈线的直流正、负极线间和负极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值、交流芯线间和芯线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值用500V兆欧表测试时,均不应小于1MΩ。

《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14-2010

8.8 接地装置

8.8  接地装置


8.8.1  接地装置的材质及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8.8.2  接地体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地装置的接地体及连接扁钢的表面应干净和无锈蚀;

2  接地体与接地母线焊接应牢固,并应做防腐处理;

3  两组接地体之间的距离及接地体埋深和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8.8.3  接地引入线与母线连接应采用气焊,搭焊长度不应小于200mm,并不应损伤芯线;焊接处应做防腐处理。

8.8.4  接地引入线保护套管与隧道穿墙管法兰盘连接应绝缘,用500V兆欧表测试时绝缘电阻值应大于100MΩ

8.8.5  接地引入线在保护套管内不应有接头;隧道穿墙管不得与隧道结构钢筋接触。

8.8.6  接地引入线、室内接地线、工作地线及保护地线与设备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用接地线代替电源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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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  接地盘端子连接应紧密。

8.8.8  独立设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安全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2  防雷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3 联合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8.8.9  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接地方式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8.9 调整试验

8.9 调整试验


8.9.1 设备调试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源电压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2  设备内不应有灰尘及杂物;

3  配线不应有错线、断线、混线和错误接地等情况;

4  元件与配件不应损坏、脱落及松动;

5  扳键、按键、塞孔、插入式电路板及继电器簧片不应变形或损伤,接点接触应可靠。

8.9.2  光传输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传输光通道的接收光功率不应超过系统的过载光功率;

2  传输设备光接口的平均发送光功率、接收机灵敏度、接收机最小过载功率三项性能指标测试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传输设备E1数字接口、低速数据接口、音频接口、以太网接口的输入允许比特率容差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条件

4  传输系统自愈功能应正常,保护倒换时间应小于50ms。

8.9.3 程控交换设备系统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务电话系统的本局呼叫接续故障率性能指标不应大于4×10-4

2  公务电话系统的局间呼叫接续故障率性能指标不应大于4×10-4

3  公务电话系统的计费差错率性能指标不应大于4×10-4

4  忙时呼叫尝试次数(BHCA)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公务电话系统的通话保持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公务电话系统的故障诊断、告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  公务电话系统对远端模块的集中维护、管理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8  公务电话系统的计费及话务统计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8.9.4  程控调度电话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度电路最大衰减不应大于30dB,程控主控机电路最大衰减应为2.3dB;

2  程控调度设备的电气特性指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3  调度台以不同呼叫方式呼叫时,分机接收应准确;

4  调度台对分机摘挂机显示功能应正常;

5  调度台与分机间及分机之间的相互通话应清晰,音量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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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  无线通信设备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列车无线通信的场强覆盖率应大于95%;

2  设备的发射与接收频率以及发送功率与接收电平应符合设计要求;

3  设备的输入、输出阻抗及电气特性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4  设备的主机或备机发生故障自动转换时,通道不应中断,报警显示应灵敏、准确;

5  当列车由一站管区进入另一站管区时,列车电台的工作频率人工或自动切换,应与站管区对应。

8.9.6  电视监控设备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视区域内的物景应清晰;

2  手动或自动、遥控切换及扫描应准确;

3  电动云台遥控操作时,上仰下俯、左右旋转应灵活;

4  时间与日期显示应准确;

5  监视器显示应清晰;

6  录像应清晰完整、准确。

8.9.7.广播设备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工与自动转换应正确、可靠,工作状态不应中断;

2  人工或自动开机、并机和停机性能应可靠;

3  信号显示和保护电路动作应准确;

4  输入阻抗的调整,应符合设备的接收与发送电平值的要求;

5  遥控命令的发送与接收及回示信号的接收与返回应准确、可靠;

6  在各种控制状态下的音质应清晰;

7  自动广播应准确;

8  消防广播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8.9.8 时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或人工转换时,工作状态不应中断;

2  主、备母钟应同步,母钟、二级母钟与子钟指示时间应一致;

3  当母钟、二级母钟或传输系统中断时,二级母钟和子钟脱离母钟时应能单独运行,并应达到设计要求的计时精度;

4  当母钟、二级母钟或同步装置故障及子钟回路熔丝熔断时,应能及时发出准确的报警信号。

8.9.9 电源设备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工或自动转换时,供电不应中断;

2  故障报警应准确、可靠;

3  额定负荷的输出电压和电流值以及蓄电池备用时间,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4  输出电压和电流超限时,保护电路动作应准确;

5  输入电源故障时,应自动转换电池组供电,其直流输出不应中断;

6  硅整流电源的主变压器、扼流圈、硅二极管、可控硅管的温升,不应超过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7  高频智能开关电源的单元液晶显示应准确;交直流配电单元、整流模块、监控模块的性能,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8  不间断电源设备的输入电源故障时,连续供电时间、电压、频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9  电源分级保护空气开关设置应合理。

8.10 工程验收

8.10  工程验收


8.10.1  工程竣工应按本规范和国家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检验项目应符合表8.10.1的规定。

8.10.2  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原材料和设备合格证及说明书;

2  图纸会审记录、变更设计或洽商记录;

3  测试与调试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质量评定记录;

6  开工和竣工报告;

7 竣工工程清单;

8  设备供货商随机文件资料;

9  竣工图;

10  工程声像资料。

9信号

9.1 一般规定

9.1  一般规定


9.1.1  信号电缆托架、管路敷设、管件预埋应符合本规范第8 章的有关规定。

9.1.2  设备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线、电缆的型号、规格及所配线位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布线不宜交叉,线束应绑扎整齐,线槽出线应顺直;

3  配线绝缘层不得破损,不得中间接头;

4  配线与端子焊接应饱满、牢固,并应套软塑料管;多股线焊接不应有漏焊的线头,单股线焊接线头不应露出锡面;

5  配线焊接不应使用有腐蚀性的焊剂;

6  采用冷压接线端子时,配线压接应紧密;

7  配线线环与端子及线环间应加垫片并连接紧密,每个接线端不应超过3个连接线,配线绝缘层或配线套管不得压入垫片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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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接地装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8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号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加装防雷及接地装置;单独接地时,信号设备的防雷接地装置不应与强电专业接地装置合用,并应安装地线标志;

2  信号设备防雷元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规定;防雷元件的安装应牢固可靠、便于检测,其他设备不得借用防雷设备的端子;防雷元件与被防护设备之间的连接线路宜短,地线连接线不应有接头和圈绕;

3  两组接地体之间的距离及接地体埋深和接地电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当信号接地装置与其他弱电专业合用综合接地体时,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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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设备涂漆应先除锈,漆面厚度应均匀,并不应损伤、脱落;室外设备油漆颜色应符合表9.1.4规定。

9.1.5 高架车站、区间、车载设备安装应有防松脱措施。

9.1.6 室外箱盒、机柱等宜采用不锈钢或钢材镀锌材质。

9.2 光、电缆线路

9.2  光、电缆线路


9.2.1  信号光缆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8.5节的有关规定。9.2.2  信号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号电缆进场应进行验收,对其绝缘电阻等主要参数应进行测试,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普通电缆线间绝缘电阻及任意芯线对地绝缘电阻值用500V兆欧表测试时不应小于500MΩ·km;

2)综合扭绞电缆线间绝缘电阻及任意芯线对地绝缘电阻值用500V兆欧表测试时不应小于3000MΩ·km;

3)特殊规格的电缆电气特性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4)电缆护套不应损伤,芯线不应混线、断线或接地。

2  综合扭绞电缆的A端应与B端相接;一条电缆径路中间有接头时,A端与B端应按序连接,接头芯线色标应一致。

3  电缆敷设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采用耐寒护层电缆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4  电缆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全塑电缆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0倍,铠装电缆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5  托架上的电缆排列应整齐并自然松弛,同层电缆不应交叉、扭绞。

6  托架上和隧道顶板敷设的电缆,应固定牢固。

7  当采用屏蔽电缆或穿金属保护管以及在线槽内敷设时,与具有强磁场或强电场的电气设备之间的净距离应大于0.8m,屏蔽线应单独接地。

8  当室外信号电缆与其他管线、建筑物交叉或平行敷设时,其防护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9的规定。

9  电缆备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引至室内的电缆备用量不应小于5m;

2)室外设备端电缆备用量不应小于2m,当电缆敷设长度小于20m时,备用量应为1m;

3)电缆过桥时,在桥的两端的备用量不应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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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电缆径路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相关两设备间距离宜短;

2  通过障碍宜少;

3  施工维修应方便;

4  线路应不受其他建筑物改、扩建的影响;

5  电缆通过PC轨道梁、隧道时,应采用悬挂方式或电缆槽防护;

6  未预设电缆沟槽的干线电缆径路的下列地点应设电缆标志:

1)电缆的转向处或分支处;

2)大于500m的直线中间点;

3)通过障碍物后需要标明电缆径路的部位;

4)电缆地下接续处。

9.2.4  直埋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质地带电缆埋设深度不应小于700mm,石质地带电缆埋深不应小于500mm,并均应在冻土层以下;电缆沟沟底应平坦,电缆排列应整齐并自然松弛,不宜交叉;

2 电缆防护应符合设计规定;当采用管、槽防护时,钢质管、槽应作防腐处理;

3  电缆采用防护管防护时,管内径不应小于管内所穿电缆堆积外径的1.5倍,管口封堵应严密;

4  直埋信号电缆与供电电压大于500V的电力电缆或其他地下管线平行、交叉敷设间距及防护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9.2.5  电缆接续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材料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电缆接续应为A端与B端相接,相同芯组颜色内颜色相同的芯线相接;

3  电缆接续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接续地点距离热力、煤气、燃料管道不应小于2m当小于2m时,应有防护措施;

2)电缆接续每端应预留不少于一个接头长度的备用量;

3)电缆接头应水平放置;距接头两端各300mm 内不应有弯曲;

4)屏蔽连接线、电缆芯线焊接时不应使用腐蚀性焊剂,不得虚接、假焊、有毛刺;

5)室外电缆接续应在晴天施工,接续测试记录卡应一式两份,一份放入接头盒内,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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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信号工程中采用通信电缆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

《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14-2010

9.3 室外设备

9.3 室外设备


I 固定信号机

9.3.1 信号机应采用 LED光源构成的色灯式信号机,信号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侵入设备限界。(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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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信号机构及配件的紧固件应平衡拧紧,螺杆应露出螺母2个~3个螺距。

9.3.3  信号机构各灯室不得窜光,机盖应严密,机构不应渗、漏水。

9.3.4  信号机构的型号、规格和灯光配列应符合设计要求;部件应齐全,不应有破损、裂纹。

9.3.5  信号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信号显示距离内,应检查确认无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保证信号连续显示;

2 安装于正线的信号机最下方灯位中心到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000mm,安装于车辆段的信号机最下方灯位中心到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m;

3  机柱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8‰,在车辆基地的机柱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除引导信号机和进路表示器外,同一机柱上同方向信号机构各灯室中心应在一条直线上,托架安装应水平;

5  机柱上电线引入管入口应封堵严密;

6  安装于隧道壁上的信号机应固定牢固,支架顶面应水平;配件应完整,接缝焊接应达到设计要求;

7  信号机设于土质地面时,机柱底部应有固定防松动措施;

8  信号机连续显示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列车信号不应少于200m,调车信号不应少于100m。

9.3.6  信号机应在机柱或机构上对信号机名称进行标注,标注的字体应清晰醒目。

9.3.7  当信号机机柱上安装有梯子时,梯子中心应与机柱中心一致,梯子支架应水平,梯子应平直,连接应牢固。

Ⅱ  箱、盒安装

9.3.8  箱、盒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位置应准确,不得侵入限界;

2  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规定;

3  箱体应无损伤、裂纹、脱焊、锈蚀,密封应良好;

4  内部元器件应齐全、无破损,并应固定牢固,电气特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安装应平顺、牢固可靠,安装方位应一致,并应方便维护。

9.3.9  箱、盒配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芯线应用端子连接,并应预留2次~3次的接头用量,备用芯线长度应能到达使用端子最远端;

2  变压器箱、电缆盒配线编号应统一,起始端子应有标志;

3  芯线线环应按顺时针绕环,端子连接时两线环间垫圈应垫平;

4  芯线不应有接头和损伤;5  电缆引入口处应封堵严密及防潮。

Ⅲ  轨 道 电 路

9.3.10  环线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线的引下、交叉位置及环线区段的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轨道区段环线交叉点的焊接应光滑无毛刺,焊接部位的绝缘防护应密封良好;

3  轨道梁肩部及引下环线外露部分应有防护措施。

9.3.11  设置于地面的支柱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线支柱安装应牢固可靠,支柱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机柱壁厚不应小于5mm;

2  支柱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8‰,天线支架顶面应水平;

3  机柱上的电线引入管人口封堵应严密;

4  应在支柱或天线外壳上标注地面固定天线名称,标注的字体应清晰醒目;

5  当支柱上安装有梯子时,应按本规范第9.3.7条规定执行。

9.3.12  裂缝波导管每个管段的传输衰减测试值应小于设计计算值。

9.3.13  信号传输线(漏泄电缆)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漏泄电缆段的传输衰减测试值应小于设计计算值;

2  漏泄电缆吊挂应平直,弯曲半径不应小于2m;

3  漏泄电缆线路防雷器件的设置地点、型号、数量和漏泄电缆全程测试应符合设计要求。

9.3.14 计轴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轴电子盒及车轮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计轴电子盒及车轮传感器的连接电缆的长度不应大于8m;

3 计轴电子盒的安装不得侵入限界;

4  在正线上安装计轴电子盒应采用镀锌钢支架安装,在车辆段宜采用混凝土基础安装,安装应端正、牢靠。

9.3.15  信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标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信标安装不得侵入限界;

3  信标安装应端正、牢靠,中心线与轨道梁中心线应平行一致,信标与车载天线中心线、相互距离应保持一致,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4  连接到有源信标的电缆应防护、固定。

9.3.16  AP盒和天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P盒和天线的安装位置、高度、相互间距以及支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天线的安装不得侵入限界;

3  AP盒的安装应水平、垂直。

9.3.17 调谐单元(MT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谐单元的安装不得侵入限界;

2  调谐单元盒应无损伤、裂纹、锈蚀,密封作用应良好;

3  调谐单元盒安装应端正,内部元器件应无破损,并应固定牢固。

Ⅳ  其 他 设 备

9.3.18  设备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部件应完备齐全,不应有破损、裂纹等质量缺陷。

9.3.19 安装应牢固可靠,安装位置应准确,并应符合设计规定,位于车行区的设备不得侵入限界。

9.3.20  设备紧固件应平衡拧紧,螺杆应露出螺母2个~3个螺距,设备配线绑扎应整齐、美观。

9.3.21  应在紧急停车按钮盒面上按设计要求标注注意事项。

9.3.22 发车计时器和乘客向导显示器配线线头应固定牢固。

9.4 室内设备

9.4  室内设备


9.4.1  设备安装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按钮、旋钮及扳键动作应准确、灵活,触点接触应可靠;

2  熔断器规格、指示灯显示、接线端子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插接件接触应紧密,并应有防松脱措施。

9.4.2  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排列应横平竖直、固定牢固,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1.5‰;

2  同排机架、机柜的盘面应在同一垂直平面上,允许偏差应为±1mm;相邻机架、机柜间隙不应大于2mm,柜门开关应无卡阻;

3  走线架应平直,并应与机架、机柜连接牢固;

4  走线架油漆颜色应与机架、机柜颜色一致;

5  机柜应采用槽钢支架进行安装固定;

6  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7  应在室内装修、防静电安装基本完成且不造成二次污染的情况下进行设备安装。

9.4.3  控制台及局控盘盘面及两端方向标牌应与实际线路平面布置及方向相符合;控制台及局控盘按钮和复示器的位置、铅封、颜色应符合设计规定;控制台背面与墙内侧距离不宜小于1m。

9.4.4  电源屏相位与引入电源的相位、屏与屏之间的相位应相符。(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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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  信号设备用两路电源的主、副电源倒换应符合设计规定;输入网路三相电源中的任何一相发生断路时,应能自动转换至另一路电源供电。

9.4.6  UPS、蓄电池柜的电源后备时间、断电转换时间和UPS 的输出短路保护、过载保护、电池过冲过放电保护、输入低压高压保护、防雷击保护、突波和杂波保护、内部过温保护、低压和高压保护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9.4.7 室内设备配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9.1.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引入口至分线盘的电缆应排列整齐并固定牢固,电缆铠装应可靠接地,电缆两端应挂铭牌,并应标明电缆编号、走向、芯数;

2  走线架上的电缆应敷设在下层,电线应敷设在上层,不宜交叉;

3  室内柜、架设备之间的零层配线,宜采用全塑电缆;柜、架间的侧面端子配线,宜采用多股铜芯塑料绝缘软线,其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机架、机柜侧面端子电源环线和零层电源端子配线在同一端子上不应大于2条;机架、机柜无法从外架或外柜引入电源时,应从外架、外柜零层端子引入电源;

5 设备、器件应有明显标识,接线端子应标明配线走向、线位。

9.5 车载设备

9.5  车载设备


9.5.1  列车自动防护和自动运行系统车载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速装置应固定牢固,并应与轮轴运转同步;

2  电缆、电线的防护管路安装应牢固,管口应光滑,管内不应有铁屑和杂物,管口封堵应严密;

3  敷设在车辆外部的电线保护管路应采用钢管,敷设在车辆内部的电线防护管路可采用塑料管或钢管;

4  机柜内设备应固定牢固,门、盖应严密;

5  操作手柄、扳键和按钮应动作灵活、准确;

6  表示灯灯室不应漏光和窜光;

7 插接件应接触紧密,防松动措施应可靠;

8  天线安装应牢固,并应有防松动措施。

9.5.2  车载设备电源不应接入其他用电设备。

9.5.3  车载设备的配线应采用阻燃电线或阻燃电缆,其截面积不应小于0.4mm²。

9.5.4  绝缘软线不应有损伤、老化现象及中间接头,经箱、盒连接时,屏蔽层应用端子连接。

9.5.5  车载设备地线应按设计要求接地,接地应经过车辆接地装置,接地线焊接位置应准确,焊接应牢固,并应作防腐处理。

9.5.6  车载设备铅封应齐全。

9.6 调整试验

9.6  调整试验


I  单体调试

9.6.1 固定信号机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号机的光源应在聚焦位置上,应能按外部环境亮度调整光源的电压,并应使光源电压达到额定电压的85%以上;

2 采用透镜式色灯信号机时,信号机的主、副灯丝应转换可靠;信号机的主灯丝断丝时,信号机应有报警显示;

3  采用LED信号机构时,当信号机点灯电流小于其额定电流的75%时,信号机应有报警显示。

9.6.2  信号机和道岔接口调试时,道岔的进路操纵、单机操纵、现场操纵和应急操纵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9.6.3  轨道电路应进行下列项目的调试,并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1  轨道电路各项参数指标测试;

2  轨道电路调整、分路状态、区段核对的调试;

3  设计规定的其他项目。

9.6.4  电源设备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不得混线或接地;

2  主、副电源切换应可靠,切换时间和电压稳定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规定;

3  闪光电源的闪光频率宜调整在每分钟80次~120次;

4  不间断电源的输出电压、频率、满负荷放电时间及超载性能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5  电源设备对地绝缘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用500V兆欧表测试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1M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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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  控制台及局控盘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按钮动作应可靠,表示应正确;

2  复示器反映信号设备的状态应清晰、准确;

3  报警装置动作应准确、可靠;

4  控制台端子用500V兆欧表测试的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1MΩ。

9.6.6 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应进行下列项目的试验,并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规定∶

1  设备性能指标试验。

2  计算机功能性试验。

3  稳定性试验。

4  主要试验应包括下列项目∶

1)站内连锁关系应正确;

2)站内连锁设备应与区间、站间、场间的连锁关系正确;

3)轨道区段、道岔位置、信号机显示状态的表示应与相应的继电器状态一致;

4)计算机连锁设备的采集、驱动单元应与相应的采集对象、执行器件的状态一致;

5)区段速度码核对应正确。

5  设计要求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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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  列车自动防护、自动运行车载设备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车载的静态、动态调试步骤对车载设备进行调试,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地面设备调试完毕后,应确认通信通道畅通,并应通过列车对各个地面设备进行车地通信测试;

3  应对车载设备进行功能测试,主要测试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超速防护、紧急制动停车、安全门控、停车精度、临时限速、监督退行、零速检测、驾驶模式及其转换;应提供目标速度显示并指示列车实际速度。

9.6.8  当采用基于通信的列车控制技术(CBTC)时,地面固定天线(或裂缝波导管、漏缆)的发射和接收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Ⅱ  系统调试

9.6.9  列车自动防护系统设备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锁试验应包括下列项目∶

1)各种手柄、按钮的功能应可靠、灵活

2)连锁表所有列车进路的建立及锁闭、信号机开放、直至进路取消或解锁、进路连锁条件应正确;

3)进路的敌对进路不应建立,敌对信号不应开放,与进路无关的设备不应误动作;

4)室内外设备连通试验时,设备动作及其表示应正确;

5)报警信号应准确、可靠。

2  在不同的线路状态、速度限制及连锁条件下,车站设备对列车运行线路各区段编码的选择及车载设备的接收、译码应准确、可靠。

3  列车运行间隔、超速防护及间隔控制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设备技术文件规定。

4  正线与车辆基地间的列车自动防护系统接口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列车自动防护系统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

9.6.10  列车自动运行系统应进行下列项目调试,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设备技术文件规定∶

1  轨旁设备性能调试;

2  列车自动运行的速度控制不应引发列车自动防护系统超速防护控制的调试;

3  列车自动运行的速度控制精度、停车位置精度调试;

4  列车自动运行正点率的统计调试;

5  设计规定的其他项目调试。

9.6.11  列车自动监控系统应进行下列项目调试,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设备技术文件规定∶

1  列车自动监控系统通道打通调试;

2  列车自动监控系统控制命令执行功能调试;

3  列车运行时刻表编制及管理功能调试;

4  列车进路自动排出、变更和取消功能调试;

5  列车追踪显示功能调试;

6  人工介入控制功能调试;

7  设计规定的其他项目调试;

8  车站站控、非常站控模式试验。

9.6.12  列车自动控制系统应进行下列项目综合试验,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1  列车自动防护、自动运行和自动监控系统的接口性能试验;

2  调车、接发车及通过列车的进路行车试验;

3  列车行车间隔、折返时间和列车运行调整功能试验;

4  列车自动控制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指标试验;

5  144h连续试验;

6  设计规定的其他项目试验。

9.6.13  列车驾驶模式试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限制人工驾驶模式;

2  限制人工驾驶模式;

3  列车司机人工驾驶的ATP自动防护模式;

4  列车司机监督驾驶的列车自动运行(ATO)模式;

5  列车无人驾驶的全自动运行模式。

9.6.14  在运营条件下,列车自动控制系统空载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列车自动控制系统不得重新调整或修改;

2  列车自动控制系统的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9.6.9条~第9.6.11条规定;

3  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

4  试运行合格后,施工单位应配合提出技术性安全报告。

9.7 工程验收

9.7  工程验收


9.7.1  工程竣工应按表9.7.1竣工验收项目规定进行验收,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9.7.2  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原材料和设备合格证、说明书、试验记录;

2  图纸会审记录、变更设计或洽商记录;

3  测试与调试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质量评定记录;

6  运营手册与维修手册;

7  开工和竣工报告;

8  系统安全认证书;

9  竣工图;

10  工程声像资料。

《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14-2010

10给水与排水

10.1 一般规定

10  给水与排水

10.1  一般规定


10.1.1  地下车站及区域的给水与排水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2  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变电所、道岔区、车辆基地等区域的给水与排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有关规定。

10.1.3  给水与排水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  施工单位已获得当地市政给水与排水部门对本工程范围内的给水与排水基础资料和施工要求;并获得当地市政给水部门的给水接管和排水部门的污、废、雨水接管许可;

3  设计及相关技术文件齐全,并经审查和技术交底;

4  制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获得批准;

5  施工现场、水电等临时设施及物质机具等具备施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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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给水与排水安装施工用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到货开箱检查,材料、器材、设备的型号、规格、压力等级、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生产厂家等应正确,确认后方可入库及安装,并应形成记录。

10.1.5  给水与排水工程施工单位应配合土建施工单位预留安装孔洞和预埋件。

10.1.6  给水与排水工程施工应与建筑及其他相关专业密切配合,安装接口应满足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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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所有施工环节及物料应满足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

10.2 给水系统

10.2  给水系统


10.2.1  给水与消防管道的材质、规格、压力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管道的壁厚、防腐、卫生要求等应符合现行产品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10.2.2  消火栓、阀门、伸缩节等给水附件、管件应满足设计要求,安装前应按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安装后应便于拆卸更换。

10.2.3  给水管道与市政给水管网连接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市政接管要求;接管处应设置计量表、检修阀门、泄水装置及倒流防止器。

10.2.4  给水管道安装前,应测试本工程范围内最不利的给水点水压,并应满足设计要求;给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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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给水管道穿过防火墙时应进行防火封堵,并应加设防火套管穿越楼板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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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管径小于100mm的热浸镀锌钢管宜采用螺纹连接,镀锌层表面破损与外露螺纹部分应作防腐处理;管径不小于100mm的热浸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或法兰连接,沟槽深度不应小于2.2mm;采用热浸镀锌法兰连接时,应做好焊接部分的防腐处理。

10.2.7  管道不宜穿过结构伸缩缝、抗震缝、沉降缝;必须穿越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采用金属波纹管补偿器时,应按其要求在一定距离内设置固定支座和导向支座;不得用波纹补偿器的变形强行调整管系位置的安装误差;补偿器的安装应符合产品安装说明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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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埋地或设在垫层内的给水管道外壁及附件应作防腐处理;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应设在当地冰冻线以下;当必须敷设在冰冻线以上时,给水管道应作保温处理;室内给水干管宜有防结露措施,埋地金属给水管道应有防杂散电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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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给水管道采用塑料管、复合管道时,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应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施工安装应符合产品安装说明书的要求,管道连接应采用管件连接;室外给水塑料管道不宜露天架空敷设,当必须露天架空敷设时,应有保温、防晒、防撞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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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  阀门型号、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施工规范规定,其位置应便于操作;隐蔽安装的阀门,在隐蔽处外面,应设标记。

10.2.11 站厅、站台公共区设置的冲洗栓箱宜采用不锈钢等防腐材料制作,且宜暗装;明装的箱体和接管应平整、美观;门锁应开闭可靠,并应考虑箱体内溢流水的泄水措施。

10.2.12 安装的管道支、吊、托架位置应正确,安装应稳固;安装支架和紧固螺栓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宜采用热浸锌;支、吊架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10.2.13  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标识应明显、清晰,并宜采用反光标识;栓口的位置应便于操作;水泵接合器附近不应有障碍物,距最近一个市政消火栓的距离宜为15m~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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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4  消防给水管道安装应符合消防的规定,明装消防管道表面应涂成红色,并应有水流方向标记。

10.2.15  室内消火栓及消火栓箱的安装可配合装修的要求进行,消火栓栓口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1.1m,箱门应能完全打开、开启灵活,箱门上应有明显的标识,箱内配件应齐全;金属箱体应无锈蚀、划伤。

10.2.16 室外地上式消火栓的安装位置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距道路边缘不应大于2m。

10.2.17  明装消火栓箱体的规格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箱体表面应平整、光洁、方正;箱体内外表面应作防腐处理,必要时宜采用防腐材料。

10.2.18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在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两处消火栓作试射试验,并应达到设计要求。(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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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排水系统

10.3 排水系统


10.3.1  排水管道与市政排水管网连接时,应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

10.3.2  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市政排水倒灌进入轨道交通区域内的可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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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设在江、湖等自然水体旁的排水安装工程,其化粪池进水管内底标高应大于当地自然水体遭遇100年一遇的洪水标高;化粪池宜设置在接户管的下游端,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当受条件限制化粪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取通气、防臭和防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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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  排水管道的材质、规格应满足设计和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管道的壁厚应均匀一致。

10.3.5  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道及新型排水管道的安装,应按照产品安装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

10.3.6  埋地排水管道安装前应按照施工图的要求,现场核对排水方向、检查井的位置、标高和管道的坡度、管径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金属排水管道应有防杂散电流的措施。

10.3.7  塑料排水管道应按设计要求及位置设置伸缩节;当无设计要求时,层高不大于4m的污水及通气立管应每层设一个伸缩节;层高大于4m的污水及通气立管应根据伸缩量确定,但伸缩节的间距不应大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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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  重力排水管道的安装,应按设计要求或相关规范的规定设置坡度,不应做成无坡和倒坡。

10.3.9  排水口或清扫口不宜设在轨道区域内,其他需清掏的排水设施,其清掏口的朝向应便于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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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 架空敷设的明装生活污水、雨水排水管道,应设卡箍10.3.10或其他固定件加固安装。

10.3.11 室内排水管穿越楼层、防火墙、管道井井壁时,应设置阻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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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水 泵

10.4 水 泵


10.4.1  水泵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性能指标。

10.4.2  水泵安装的基础混凝土强度、位置、标高、尺寸、预留螺栓孔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0.4.3  水泵底座、减振装置的安装应符合安装说明书的要求。

10.4.4  与水泵的连接管道不得以泵体作支撑,并应有防振和减振措施。

10.4.5  安装后的水泵,手动盘车应灵活、无阻滞、卡壳并应无异常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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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  水泵控制系统的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水泵安装应有安全可靠的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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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 潜水泵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易于维修;潜水泵的提升装置宜采用防腐材料,泵体升降应灵活,不应有卡死现象;管道连接应可靠,并应易于拆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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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 潜水泵配电箱设置位置应满足人员通过的要求,并不得设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方,其操作器件应有防止他人操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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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 潜水泵电器安装、电缆敷设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10.5 给水与排水系统试验及检验

10.5  给水与排水系统试验及检验


10.5.1  给水系统应作水压试验,管道、阀门、接头等应无漏水、渗水;排水系统应作闭水试验,管道应无渗漏,排水应通畅,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应作通球试验,各项试验均应作好试验记录。

10.5.2  给水管道及配件检验前应作全面检查,阀门型号、规格、耐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安装位置、进出水方向应正确,连接应牢固紧密,启闭应灵活;完工后应清除异物,清洗管道,并应进行给水管道水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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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  生产、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应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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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  室内给水系统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并不应小于0.6MPa;金属及复合管给水系统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不应大于0.02MPa;塑料管道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观测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的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得超过0.03MPa消防给水管道试验压力不应小于1.4MPa;压力调至工作压力下稳压2h 应无渗漏所有试验的外观检查均应无渗漏室外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及检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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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  排水管道工作压力大于0.1MPa时,应按压力流管道的规定检查或按实际通水情况检查,不得有堵塞和渗漏。

10.5.6  隐蔽工程验收前,应重点检查管道防腐、套管安装、防伸缩措施、周边间隙的封堵、管道支架及吊架的形式和间距等是否满足设计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应对给水管道系统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对排水管道进行灌水试验和通水能力检查;管道排水应畅通,无堵塞,管道无破损,接头无渗漏;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并应形成隐蔽工程记录。

10.5.7  排水检查井底、管底等控制点的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应为±12mm。

10.5.8  水泵应按功能要求进行检验,水泵连续试运行的时间不应小于2h检验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14-2010

10.6 工程验收

10.6  工程验收


10.6.1  给水与排水管道及配件和设备安装工程验收除应按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排水管道及设施安装的位置、标高、管径等应符合设计的要求,竣工图应记录正确、完整;

2  给排水系统通水运行后不应有渗漏等现象;

3  管道、阀门、支架的防腐、保温及防杂散电流措施应符合要求;

4  消防系统应进行专项检查合格;

5  所有阀门操作应灵活,仪表功能应正确;

6  水泵运行应正常,启停功能应满足要求。

10.6.2  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安装检查、试验、调试记录;

2  施工图会审记录;

3  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

4  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随机文件;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质量评定记录;

7  设备试运转记录;

8 开工和竣工报告;

9 竣工图;

10  工程声像资料。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应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安装施工应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装施工措施计划作业书进行,并应与相关专业协调协同作业。

11.1.2  施工前应具备说明书、系统图、设备平面布置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其他必要的技术资料。

11.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设计图、施工资质应报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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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有关规定。

11.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的功能应逐项检测,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的规定。

1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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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管线敷设

11.2  管线敷设


11.2.1  管路敷设及布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路和线槽敷设应与土建和装饰施工同步进行;

2  采用明敷的线路应使用金属管道、线槽和金属软管保护,不应有裸线不同的系统、电压等级、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3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道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4  管道入盒时,盒外侧应用锁紧螺母锁紧,内侧应有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用锁紧螺母锁紧;

5  采用接线盒连接的金属管道,其外壁应用可靠、牢固的连线连接,并应可靠接地;

6  消防控制、通信和报警管路采用明敷或在隧道内敷设时,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应有防火保护措施;在隧道内敷设的铠装线缆或管路应固定在隧道壁上;

7 金属线槽应有槽盖;线槽盖安装后应平整,无翘角;在线路连接、转角、分支及终端处应采用相应的附件连接;

8  金属线槽垂直或倾斜敷设时,应防止电线或电缆在线槽内滑动;

9  三根及以上绝缘导线穿于同一管道时,其导线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10  在线槽内布线时,其线缆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槽内截面积的50%;

11  电线、电缆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利用端子连接,并应留有适当余量;

12  报警控制器线路总线采用屏蔽绝缘线时,其屏蔽金属层应相互连接,并应单点接地;

13  管线跨越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时,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应留有适当余量;

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导线敷设后,用500V兆欧表测试每回路对地绝缘电阻值时不应小于20MΩ。

11.2.2  车辆基地及主变电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电缆与通信线缆同沟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3.4条的规定。

11.2.3  接地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8节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设备及管线应与工程综合接地网连接,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2  电线管、槽、设备外壳均应等电位连接,并应牢固接至综合接地箱的端子上,其端子连接方式应采用压接或焊接。

11.3 设备安装

11.3  设备安装


11.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的主要设备应选用经国家定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11.3.2  设备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检查集中报警控制器、区域报警控制器、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I/O模块等报警设备的规格、型号及技术资料。

11.3.3  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点型火灾探测器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在被保护空间的中央部位,安装后指示灯应朝向房间入口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2)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探测器至墙壁、梁的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栅孔门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2 线形感温探测器应以连续方式布设,宜用接触式按正弦波形状或用承缆索固定悬挂方式固定,不得抽头或分支;当采用接触式布设时,每隔1.8m应布设一个正弦波形状,并应用阻燃扎带牢固绑扎于电力电缆上;

3  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不得安装在易受环境温度变化或因其他物体振动而产生物理变形的物体上;发射器和接收器间光路上不应有遮挡物或干扰源,并应符合不同生产厂家、不同产品的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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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报警按钮宜安装在墙上;在通透的高架站站台层可安装在车站建筑立柱上或消火栓箱外壳上,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

2  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有明显标志;

3  火灾报警按钮安装应牢固,不得倾斜,其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11.3.5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应牢固,不得倾斜;当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其显示单元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6m~1.8m;

2  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专用电源连接,不得使用电源插头,并应有明显标志;

3  引入的管线、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绑扎成束、固定牢靠;配线长度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线、缆的端部应标明编号;

2)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子,接线不应超过两根;

3)导线引入管在穿线后管口应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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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I/O模块及模块箱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块宜安装在模块箱内;只有一个模块时,可安装在模块盒内;模块箱和模块盒宜设置在被监控对象附近且便于操作维修的部位,并应有清晰标志和铭牌;

2  模块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模块在模块箱内排列应整齐、美观,固定应牢固,内配接线排列应整齐,其接线应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接线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3  模块的终端电阻应安装在最远端被监控设备的信号端子上;

4  模块箱宜安装在墙上,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5m;若需安装在吊顶内时,应在吊顶设维修孔;

5  模块箱尺寸应满足箱内模块安装的要求,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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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  消防电话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车站应设置一套独立消防电话系统;电话总机、电话分机、电话插孔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每个分机电话应具有独立号码,公共区域的电话插孔应按区域或回路分配号码,区间电话插孔应按上行区间、下行区间各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号码;

3  消防电话安装应牢固,不得倾斜,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11.3.8 FAS的电源应为系统专用电源,不应接入其他用电设备。

11.4 调整试验

11.4  调整试验


11.4.1  FAS调试宜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调试宜分车站、中央两级调试。

11.4.2 调试开通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Ⅰ  车站级调试

11.4.3  FAS调试开通前应作下列检查∶

1  系统接线应正确,并应无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现象;

2  应分别对集中报警控制器、区域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按厂家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单机通电检查试验。

11.4.4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的有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1 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2  消声、复位功能;

3  故障报警功能;

4  火灾优先功能;

5  报警记忆功能;

6  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7  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11.4.5  车站级调试宜以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为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感烟、感温探测器和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线形感温探测器应逐个或逐段试验;宜采用模拟手动报警方式对手动报警按钮应逐个试验,对区域报警控制器应逐台试验,试验动作应可靠,显示应准确

2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存储、打印监控区火灾报警及故障信息,并应显示具体报警部位,且应能向控制中心转发火灾报警及故障信息和接收控制中心发布的消防控制指令。

11.4.6  消防专用电话调试时,电话分机、电话塞孔或手提电话机应逐个分别与电话总机互相呼叫,电话总机、电话分机、电话塞孔应灯亮、响铃,回铃音及通话应清晰、无噪声,呼叫回路应正确。

11.4.7 火灾应急广播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火灾应急广播可与通信系统合用;当火灾确认试验时,应能自动启动火灾应急广播控制设备或手动切换方式将通信系统的广播设备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对站厅、站台、夹层的广播设备应分别进行调试;

2 控制中心大楼火灾应急广播系统调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工与自动转换应正确、可靠,工作状态不得中断;

2)应能自动启动或人工操作火灾疏散层应急广播,进行人工播音或播放录音,扬声器播放语音应清晰、无噪声、音量一致。

11.4.8  火灾复示盘应能正确、清楚地表示建筑物内火灾报警设备报警位置和故障。

11.4.9 FAS与相关专业联合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确认试验与建筑专业联合调试应满足下列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能控制与火灾试验探测器联动的卷帘门按设计要求的方式可靠下降,并应正确显示卷帘门位置状态;

2)防火分区内所有的常开防火门与控制器连锁应释放,防火门应可靠关闭;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及工作站应能正确显示其位置状态;

3)防火分区内的电梯应强制迫降到安全层并停止使用,电梯门在火灾报警信号消除前应敞开;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及工作站应能正确显示其位置状态。

2  与给排水专业联合调试应满足下列要求∶

1)火灾确认试验时,应能启动消防泵、喷淋泵;按压每个消火栓按钮时,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及工作站应能正确显示工作位置、启动消防泵的信号和泵的工作状态;

2)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能控制每个消防给水干管电动阀门的开、关,并应正确显示其工作状态。

3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并正确显示气体自动灭火系统保护区的报警、放气、风机和风阀状态以及手动/自动放气开关所处位置。

4  与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环控防烟、排烟系统联合调试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与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系统通信接口应可靠;通信临时中断时,1min内应能在FAS和BAS系统人机界面上报警,并应能记录,在通信恢复后1min内应能自动恢复;

2)火灾确认试验时,应能按设定的事故工况,对专用送、排风机或排烟机和阀门进行直接控制,并向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发布指令,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执行对共用环控设备联动控制;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及工作站应能正确显示直接控制专用环控

设备工作及故障状态;

3)火灾确认试验时,应能联动通风、空调系统停止运行。

5  火灾确认试验与其他系统联合调试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能直接切断或向供电系统提供火灾信号,由供电系统切断车站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应能监视其状态;

2)应能向自动售检票系统提供火灾信号,由自动售检票系统开启所有进出闸门,并应能监视其状态;

3)应能向门禁系统提供火灾信号,由门禁系统对车站级全部门禁电子锁解禁。

6  换乘车站火灾确认试验时,应能按设计要求的方式得到对方火灾报警信息,并应给予确认信号。

7  车站及相连商业建筑火灾确认试验时,应能按设计要求的方式得到对方火灾报警信息,并应给予确认信号。

8  手动直接控制调试,应试验下列内容并满足要求∶

1)应能可靠控制消防泵及喷淋泵、消防给水干管电动阀门、防烟和排烟风机、正压风机开启和关闭,并应正确显示其工作状态;

2)应能可靠控制屏蔽门/安全门开启和关闭,并应正确显示其工作状态;

3)应能可靠控制自动售检票闸门开启,并应正确显示其工作状态

4)应能可靠解禁门禁系统电子锁,使其门开启,并应正确显示其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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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0  车辆基地设有维修工作站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下列调试:

1  应能对全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设备状态进行查询、打印;

2  应能接收全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设备及软件故障报警,故障统计应准确;

3  对全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设备保养、维修计划及档案建立应符合要求。

Ⅱ  中央级调试

11.4.11  中央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调试可与各车站级联调同时进行,也可在车站级联调完成后进行。

11.4.12  中央级调试应以控制中心报警控制器(网络型)或工作站为主体进行;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  车站级火灾确认试验,中央级应能接收各级火灾报警信息、有声光报警,模拟屏或投影仪上应能正确反映报警位置;

2  应能接收全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设备运行状态、故障信息,并应在报警控制器及工作站上正确反映;

3  应能按各车站级环控工艺图分别发布火灾运行模式控制命令,并能在报警控制器及工作站上监视其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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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3 对发生的火灾事件应能按管理单位所定的格式、内容要求打印出存档资料。

11.4.14  中央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应能接收通信主时钟信息,并能使全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的时钟与通信主时钟同步。

11.4.15  网络与系统设备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央级和车站级操作工作站与报警控制器的信息显示应一致,通信应可靠;在排除信息中断故障后,应能自动恢复通信,并应能继续输送未曾传输的数据

2  中央级与某车站工作站间发生通信故障时,不应影响中央级与其他车站工作站间正常通信;当故障排除后,应能自动传送因故障未曾传输的数据;

3  不应因设备单点开路、短路、接地不良等影响整个系统正常运转

4  系统设备应具有抗电磁干扰能力,监视器不得出现任何画面跳动和扰动

5  中央级网络和设备故障,不应影响车站级设备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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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在两级调试合格后,应进行不间断联合功能试验,试验时间宜为144h;试验时,FAS与其他相关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产生关联性故障时应终止试验,排除故障后重新开始计时试验;为非关联性故障时,排除故障后继续试验,排除故障时间不应计入功能试验时间。

11.4.17  不间断联合功能试验完成后,应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验收。

11.4.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应在模拟运营条件下进行试运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运行时间不宜少于1个月;

2  所有系统和设备均需按实际操作模式无故障连续运行;

3  各系统不得出现系统性、可靠性故障。

《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14-2010

11.5 工程验收

11.5  工程验收


11.5.1  工程完工后应按表11.5.1规定竣工验收项目进行验收。

11.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材料和设备合格证及说明书;

2  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文字记录;

3  检验记录;

4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FAS消防联动关系资料及联动功能测试报告;

6  开工及竣工报告;

7  竣工图;

8  工程声像资料。

12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12.1 一般规定

12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12.1  一般规定


12.1.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所采用的设备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1.2  施工前应具有系统图、设备布置图、安装图、接线图、说明书以及其他必要的技术资料。

12.1.3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施工应与相关专业协调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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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设计施工图纸、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2 管线敷设

12.2  管线敷设


12.2.1  电缆桥架安装、线缆、导管、穿管和线槽敷设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第8章和第11.2.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12.2.2 线槽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槽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线槽内、外应平整,槽内应光洁、无毛刺,尺寸应准确,配件应齐全;

2 线槽不宜焊接连接;当必须焊接时,应焊接牢固,且不应有明显的焊接变形;

3  安装应排列整齐,横平竖直;垂直排列的线槽拐弯时,其弯曲弧度应一致,槽与槽、槽与控制盘或控制箱、槽与盖、盖与盖之间的连接处,应对合严密;端口宜封闭,线槽应有排水孔;

4 线槽的直线长度超过50m时,宜采取热膨胀补偿措施,其接缝处应有连接线或跨接线,线槽应采用一点方式接地;

5  当强弱电缆均采用线槽敷设时,强弱电线槽宜分开,线缆敷设在同一线槽时,应用金属片隔开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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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保护管、预埋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管不应有变形及裂缝,内部应清洁、无毛刺,管口应光滑、无锐边,管口两端应带护线箍或成喇叭形;

2  保护管、预埋箱、盒安装位置应正确,并应固定牢固;

3  保护管、预埋管伸入箱、盒内的长度应为5mm,并应用锁紧螺母锁紧;多根管伸入时应排列整齐;

4  管路经过结构变形缝时的防护及金属管路的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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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采用光缆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5节的有关规定。

12.2.5  接地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8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屏蔽线缆时,应保持线缆屏蔽层的连续性,线缆屏蔽层应接地;控制及信号线缆屏蔽层应一点接地;

2 输入信号的电缆穿钢管敷设或敷设在带金属盖板的金属桥架内时,钢管、桥架和现场机柜均应可靠接地;

3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设备的信号接地、屏蔽接地和保护接地合用一个接地极时,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当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设备的接地与工频交流接地、防雷接地合用一个接地极时,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12.3 设备安装

12.3  设备安装


12.3.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设备安装前应进行下列12.3.1 检查:

1  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产地等技术数据、性能应与设计图纸和合同规定相符;

2  设备外表应无变形、脱漆、破损、裂痕、撞击痕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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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环控电控柜、控制箱、手动应急控制盘(IBP盘)、中间继电器接口柜等设备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柜、盘、箱安装应垂直、平正、牢固;

2  与基础上的型钢间连接应紧密,固定应牢固,接地应可靠,柜间接缝应平整;

3  柜、盘、箱内的配线应排列整齐,应无芯线损伤、断股;垫圈下螺栓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宜相同,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应多于两根;

4  连接接线端子导线的名称应按导线的用途标示清楚;

5  有冗余配置的硬件设备不宜安装在同一环控电控柜(相应的控制器控制柜)内。

12.3.3  操作控制台及所属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控制台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垂直、平正、牢固;

2  工作站、服务器、打印机、UPS等设备位置应合理,放置应整齐,设备间的连线应排列整齐、无绞接。

12.3.4  温、湿度传感器安装除应符合产品的说明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传感器应安装在能正确反应其功能、便于调试和维护的位置;

2  并列安装的传感器距地高度应保持一致,高度差不宜大于5mm;

3  温、湿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远离有较强振动、电磁干扰的区域,离窗、门和出风口的距离不应小于2m,安装在室外的温、湿度传感器应有防风雨防护罩;

4  在风管保温层完成后,风管型温、湿度传感器、变送器应安装在风管直管段、风速平稳并便于调试、维修的地方;

5  水管温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水流温度变化灵敏的水管处,不宜安装在阀门附近、水流流束死角、振动较大、管道焊缝和焊缝边缘处;感温段大于管道口径的一半时,可安装在管道顶面,小于管道口径一半时,应安装在管侧或底面;当开孔或焊接时,应在管道的防腐、衬里、吹扫和压力试验前进行。

12.3.5  压力、压差传感器及压差开关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属风管型的应在风管保温层完成之后进行,并应安装在风管的直管段,温、湿度传感器的前端及便于调试、维修的位置;

2  属水管型的应与管道安装同时进行,直压段大于管径的2/3时,可安装在管道顶面;小于管径2/3时,可安装在管侧或底面;不宜安装在阀门附近、水流流束死角、振动大或焊缝处。

12.3.6  流量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磁流量计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电磁流量计安装位置应避免有较强的电磁场或有剧烈振动;

2)流量计、被测介质及管道之间应等电位连接,并应接地;

3)电磁流量计应设置在流量调节阀的前端,且前端应有长度为L=10D(D为管径)的直管段,后端应有L=4D~5D的直管段;

4)在安装垂直的管道时,液体应自下而上流向,水平安装时应使电极处在水平方向。

2  涡轮式流量传感器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涡轮式流量传感器安装位置应便于维修和避免管道振动,并应避免强磁场及热辐射;

2)涡轮式流量传感器应水平安装,流体的流动方向应与传感器壳体上所示的流向标志一致。

3  传感器的信号传输线宜采用具有屏蔽和绝缘保护层的电缆,宜在相应的控制器侧一点接地。

12.3.7  电量变送器可安装在被监测的高低压开关柜内,也可安装在供配电设备附近装设的电量变送器专柜内;变送器接线时,其电压输入端不得短路和电流输入端不得开路,并应注意变送器的输入、输出端的范围与设计和相应的控制器所要求的信号相符。

12.3.8 空气质量传感器应安装在避开出风口的风管直管段,并应在风管保温层完成之后安装;空气质量传感器应按气体比重选择安装位置,比重轻的应安装在风管、房间的上部或站厅、站台的侧墙上部,比重重的应安装在下部。

12.3.9  电磁阀、电动调节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磁阀阀体上箭头的指向应与水流方向一致;

2 空调器的电磁阀旁应装有旁通管路;

3  电磁阀的口径与管道口径不一致时,应采用渐缩管件,电磁阀口径不应低于管道口径两个等级;

4  阀的执行机构应固定牢固,操作手轮应便于操作;

5  执行机构的机械传动应灵活、无松动或卡滞;

6  有阀位指示装置的电动阀,阀位指示装置应便于观察;

7  电磁阀安装前应按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检查线圈与阀体间的电阻,并宜对阀进行模拟动作和试压试验;

8  电磁阀宜安装在回水管处;

9  电磁阀在管道冲洗前,应完全打开;

10  电动阀应垂直安装在水平管道上,大口径电动阀不应有倾斜;

11  安装在室外的电动阀应有防晒、防雨措施;

12  电动调节阀安装时,应避免给调节阀带来附加压力;当调节阀安装在较长管道时,应安装支架并采取避震措施;

13  应检查电动调节阀的输入电压、输出信号和接线方式,并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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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调整试验

12.4 调整试验


12.4.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调试应在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安装施工完成后进行,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工程合同、设计文件、变更说明文件、技术标准、相关图纸应齐全,调试大纲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2  基本软件编程、组态、各单元的逻辑与地址的设定应完成

3  设备外观、安装、配线、接口、外线连线应经检查合格;

4  调试环境温度应为0℃~40℃,相对湿度应为10%~85%,并应无结露。

12.4.2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与受控设备的单体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相应的控制器、I/O模块、监控点元件与软件的地址名称、型号、状态图形、平面图形应一致;

2  通信接口的性能和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3  模拟量信号的检测显示值与实际值在量程范围内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5%;

4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控制调试应满足功能要求;

5  巡检速度、开关信号和报警信号的反应速度应符合要求;

6  工作站或服务器在启动或停止现场设备运行时,不应出现数据错误或产生干扰;插件带电插拔时,相应的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切断供电电源转为UPS供电时,系统数据不应丢失或出现数据混乱

7  应用软件应具有在线编程和修改功能,并应具有设备、网络通信故障的自检测、报警功能、自动恢复功能。

12.4.3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车站级联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联调应在各被控系统调试完成后进行。

2  与车站及区间隧道通风空调系统设备的调试应满足下列要求:

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应能对通风空调设备的运行参数、状态、故障进行监视、记录及报警和软件连锁控制,应能对室内、外空气的温湿度与室内空气品质进行监视、记录与报警,并应能遥控通风空调设备的设定参数;

2)非空调季节、全新风空调季节、小新风空调季节、夜间运行、火灾事故运行等模式运行应能满足模式设计要求;

3)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应能对空调系统进行温湿度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与节能优化控制,应能实现或检测空调机组的风机、风阀、水泵、加湿器及电动阀门等的联动控制、送风温湿度或室内温湿度的自动控制、最优启停控制。

3  与冷冻冷却水系统设备的调试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能对冷水机组启停控制、旁通阀及二通调节阀开度控制、电动蝶阀的开关控制;

2)应能接收冷水机组、水泵/冷却塔、供回水运行信号,并应能实现二通调节阀开度信号反馈;

3)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应能实现或监视冷源机房的冷水机组、冷冻水泵、冷却水泵、冷却塔及电动阀门等的联动控制、供回水压差或供水温度的自动控制;

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应能实现对冷源机房设备进行运行参数、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并应能实现对设备的运行指导与参数调整;

5)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应能对冷源系统进行能源计量与统计。

4  与给排水系统设备的调试应满足下列要求∶

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应能对水泵运行状态显示、启停控制、故障报警、水池液位监视;

2)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应能对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状态显示、污水处理池高低液位报警、系统故障报警及监视;

3)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应能对水泵水箱、集水井、污水处理池等的液位状态进行监测和报警。

5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应能对每一台自动扶梯和电梯的启停、运行状态、故障报警等信号进行监视。

6  与动力照明系统设备的调试应满足下列要求∶

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应能对照明进行控制,并应能接受其状态反馈信号;

2)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应能接受照明控制柜手动/自动转换信号;

3)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应能对事故照明电源UPS的工作状态、告警信号进行监视;

4)应能对公共照明设备按日光照度或时间为依据,预设程序控制灯组的开关,并应以节能方式运行;

5)对泛光照明与艺术照明设备,应能按需要或时间自动组合灯光,实现不同的效果。

7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应能用通信接口监视屏蔽门/安全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情况。

8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的调试应符合本规范第11.4.9条的有关规定。

9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宜以数据通信接口方式与主要设备相连,数据通信接口通信规约文本应开放、通用、准确,数据通信应具有通信故障告警功能和具有同一传送内容的断点续传功能。

10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软件功能的联合调试应能实现下列基本功能∶

1)应能对正常运营模式的判定、转换及联动;

2)应能对防灾排烟模式和列车区间阻塞模式联动;

3)应能对设备顺序启停与连锁保护;

4)应能节能控制;

5)应能对设备运行时间、故障停机、启停、故障次数等统计及数据显示;

6)工作站应能利用不同的操作密码,实现用户和相应权限的操作,并应写入数据库中;

7)应能监测车站管辖范围内的环境质量;

8)应能接受本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发送的报警信息指令,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应能执行相关的消防联动模式;

9)应能接受控制中心级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或综合监控系统下达的同步时钟信号;

10)应逐一测试手动应急控制盘(IBP盘),设备控制及显示功能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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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中央管理级工作站的调试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具有对所有监控点进行监视的功能。

2 对部分控制点应具有远程遥控功能。

3  宜采用汉化图形界面,界面应符合友好、汉化、图形化要求,图形切换流程应清楚易懂、便于操作。

4  应能实时、准确记录各种运行状态信息、故障报警信息、统计数据,应能自动调出显示报警系统的画面或数据,存储的历史数据时间应大于3个月。

5  参数显示除图形显示外,尚应具备曲线、直方图、颜色显示等方式。

6  应具有故障事件记录文件的记录及打印功能。

7  应具有统计功能,计量数据、运行数据、报警信号等可按平均值、极限值、累计值、预报值等方式统计。

8  调试应测试下列项目∶

1)计算机在操作系统控制下,撤除或投入外围设备测试时,不应出错或产生干扰;

2)切断系统电网电源转为UPS供电测试时,在此过程中系统数据不应丢失

3)计算机系统抗干扰能力测试;

4)操作权限的测试。

9  车站级工作站的功能及调试应与中央管理工作站相同,但监控与管理的范围仅限于授权的本车站级设备。

12.4.5  中央级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应能接收通信主时钟信息,并应能使车站级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的时钟和通信主时钟同步。

12.4.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与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在各车站级联调合格后,应在中央级按设计要求进行中央级FAS/BAS的联合调试。

12.4.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与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在中央级联调合格后,应进行不间断联合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合调试时间宜为144h;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与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发生关联性故障时应终止试验,待故障排除后应重新开始计时试验;发生非关联性故障时,待故障排除后应继续试验,排除故障过程不应计时。

12.4.8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应在类似运营条件下进行试运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运行时间宜为3个月;

2  试运行期间,各子系统不应出现系统性、可靠性故障。

《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14-2010

12.5 工程验收

12.5 工程验收


12.5.1 工程完工后应按表12.5.1项目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12.5.2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材料和设备合格证及说明书;

2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文字记录;

3  设备及系统测试、联调试验记录;

4  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系统设备出厂测试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6 开工及竣工报告;

7 相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8 竣工图;

9 工程声像资料。

13屏蔽门与安全门

13.1 一般规定

13.1  一般规定


13.1.1  设备安装前应对设备基础和相应建筑的土建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其土建施工质量应满足设备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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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屏蔽门或安全门的预埋管线、预埋件、预留孔洞、沟槽、基础等应根据设计文件进行核对,并应符合要求。

13.1.3  站台屏蔽门或安全门安装必须满足相应车站限界要求。(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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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 安装施工应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装施工措施计划作业书进行,宜与供配电、给排水、环控、信号、通信、轨道梁等专业的施工协同进行。

13.1.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应形成检查验收记录。

13.1.6  门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体间隙应均匀,并应满足安装总体要求;

2  门体外观应无明显凹凸、断裂、变形和表面涂层脱落等缺陷

3  门体外表面应无焊痕,拉丝应均匀;

4  嵌条粘接应牢固、平整、美观,外露侧应无连接接头;

5  玻璃与门体框架左右、上下间隙应一致。

13.1.7  在进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时,施工单位应提供检验依据∶施工安装技术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电气设备试验报告、机械设备试验报告及试运行记录等。

13.1.8  屏蔽门和安全门安装完成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CJ/T236的有关规定。

13.2 门 体

13.2  门 体


13.2.1 放线及钻孔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轨道中心线平行方向实测值与设计值偏差应为±20mm;

2  与轨道中心线垂直方向实测值与设计值的偏差应为0mm~+5mm;

3  钻孔孔位偏差应为士2mm;

4  钻孔孔垂直度应小于3‰;

5 孔直径偏差应为±4mm。

13.2.2 安全门门体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侧与相邻门体平面度偏差不应大于2mm。

2  门体安装沿垂直于轨道中心线方向的垂直度不应大于1.5mm。

3  滑动门距站台面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高度偏差应为zhengfu6mm。

4  在每个门左右两点测量的门体安装限界尺寸与设计值的偏差应为0mm~+5mm。

5  滑动门间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滑动门上开口与下开口尺寸偏差不应大于3mm;

2)门间隙偏差不应大于3mm;

3)滑动门关闭后,两门间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mm;

4)两扇滑动门关闭后错位扭曲或平面度偏差不应大于2mm。

6  左右滑动门电磁锁与滑动门上定位挡块间隙应控制在1.5mm~2.5mm范围内。

13.2.3  屏蔽门或安全门开门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开门尺寸及偏差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滑动门开门尺寸应为∶客室门净开度+2×停车精度±5mm;

2  应急门、端头门及司机门开门角度应为90°~95°。

13.2.4  屏蔽门或安全门安装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屏蔽门或安全门安装限界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除车站曲线部分外,以轨道中心线为基准线,测量屏蔽门地槛和顶箱靠轨道梁侧外边缘到基准线距离值与设计值的偏差应控制在0mm~+5mm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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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门 机

13.3  门 机


13.3.1  屏蔽门或安全门的滑动门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规定,门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滑动门开启力不应大于140N;

2  滑动门手动解锁力不应大于70N;

3  电磁锁与滑动门上定位挡块间隙应控制在1.5mm~2.5mm范围内;

4  滑动门与导向轮的间隙应控制在0.5mm~1.5mm范围内。

13.3.2  屏蔽门或安全门单机调试应符合设计要求,调试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关门操作性能、手动、自动、隔离操作性能、门机操作过程指示、报警显示应满足设计要求;

2  滑动门用手动解锁手柄或用旋转站台侧的手动解锁钥匙时,应能手动打开滑动门;

3 滑动门障碍物检测∶用8mm×100mm试块分别在离地面150mm、650mm、1150mm处重复3次试验时,滑动门应能开门,并应能向中央控制盘报警;

4  滑动门开门时间应能在2.5s~3s间可调,关门时间应能在3s~3.5s间可调;

5  距门体水平距离1m、离地高度1.5m处的运行噪声检测值不应大于70dB(A)。

13.4 电 源

13.4  电 源


13.4.1  电源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设备的型号、规格、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电源设备应完好、无损坏;

3  柜体安装应牢固、端正,设备散热间距应符合设备的技术要求

4  蓄电池组连接应正确无误;

5  蓄电池架按设计的平面布置和排列位置偏差应小于10mm;蓄电池架布放应平稳、牢固、端正,全长水平偏差应小于15mm。

13.4.2  电源设备配线及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配线的型号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配线电缆和电线的芯线应无错线或断线、混线,接触应良好,不得碰地、短路、断路。

3  电源配线线间及对地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1MΩ,电压降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机架接地线应连接良好,中间应无接头。

5  多股接地线应加装相应规格的铜质线鼻子或线卡子,焊接或压接应牢固,并应与端子连接。

6  电源配线的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线的敷设路径和走线固定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2)布线应平直、稳固,不得有中间接头、急剧转弯和起伏不平,不得产生扭绞和交叉;交、直流电源配线应分开布线;

3)电源端子配置应正确,配线两端的标志应齐全。

7  机架组装应紧固,水平度、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5‰。

13.4.3  电源系统电性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负荷时,其输出电压和电流值、蓄电池备用时间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2 UPS输入电压范围应为(1±15%)380V,输出电压稳定精度应为±1%。

13.4.4  电源系统功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供电源停电自动转换时,供电不得在规定时间内中断;

2  输出电压和电流超限时,保护电路动作应准确;

3  输入电源故障时,应自动转换电池组供电,其直流输出不得中断;

4 报警信号输出应正常。

《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14-2010

13.5 控制系统

13.5 控制系统


13.5.1  安装的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和无损坏。

13.5.2  设备基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盘、箱、柜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应可靠接地;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的门与接地端子间应可靠接地,并应有接地标识;

2  设备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3  底座和机架固定应牢固;

4  机架安装固定和组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5  盘、箱、柜间线路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馈电线路应大于0.5MΩ;二次回路应大于1MΩ。

13.5.3  电子计算机、打印机等终端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间连接应正确、可靠。

13.5.4  设备安装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5%。

13.6 调整试验

13.6 调整试验


13.6.1  在屏蔽门或安全门系统正常启动时,司机操作盘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中央控制盘连线应正确,连接应牢固;

2  中央控制盘应无报警信号输出;

3 当灯测试按钮被按下时,安全门、司机门关闭指示灯、解除互锁指示灯、开门按钮和关门按钮应点亮,释放灯测试按钮时应能回复原位;

4  选择长/短编组转换开关,按动司机操作盘的开、关门按钮进行开关门试验时,对应编组的门动作应正确,报警信号应能正常显示,开、关门指示灯显示应正确;

5  司机操作盘的“互锁解除”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指示灯显示应正常,信号系统和屏蔽门或安全门连锁控制应正确。

13.6.2  在屏蔽门或安全门系统正常启动下,远方报警盘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中央控制盘连线应正确,连接应牢固;

2  中央控制盘应无报警信号输出;

3  在远方报警盘选择长/短编组转换开关,按动司机操作盘的开/关门按钮进行开关门试验,对应编组的门动作应正确,报警信号应能正常显示,开/关门指示灯显示应正确;

4  当司机操作盘的“互锁解除”状态时,信号模拟器显示状态开/关门应正确。

13.6.3  在屏蔽门或安全门系统正常启动时,报警及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中央控制盘连线应正确,连接应牢固;

2  主控计算机程序安装应正确并应正常运行;

3 中央控制盘应无报警信号输出;

4  报警及监控的功能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过操作司机控制盘开、关门按钮以及选择长、短编组,确认滑动门的状态及报警显示应在中央控制盘电子计算机及远方报警盘电子计算机上均有显示;

2)屏蔽门或安全门单元接口模块开关转换到手动模式时,确认滑动门的状态及报警显示应在中央控制盘电子计算机及远方报警盘电子计算机上均有显示;

3)滑动门或司机门的开关门状态应能在中央控制盘电子计算机及远方报警盘电子计算机上显示;

4)在滑动门关门状态下进行障碍物检测时,报警信号应能在中央控制盘电子计算机及远方报警盘电子计算机上显示;

5)驱动电源和控制电源的报警信号应能在中央控制盘报警显示盘、中央控制盘电子计算机及远方报警盘电子计算机上显示;

6)当正常供电中断时出现的报警信号应能在中央控制盘报警显示盘、中央控制盘电子计算机及远方报警盘电子计算机上显示。

13.6.4  当采用遥控装置开关屏蔽门或安全门时,该装置性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中央控制盘连线应正确,连接应牢固。

2 中央控制盘应无报警信号输出。

3  遥控系统的功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按动遥控器开门按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 警报声响起;

②所选轨道的所有滑动门开始打开;

③门机固定门上的开门指示灯闪烁,信号模拟器的所有门打开、灯打开;

④所选轨道上的所有滑动门完全打开;

⑤门机固定门上的开门指示灯打开;

⑥信号模拟器的所有滑动门打开、确认灯打开。

2)当按下遥控器的关门按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警报声响起;

②所选轨道上的所有滑动门开始关闭;

③门机固定门上的开门指示灯闪烁,信号模拟器的所有门打开、灯关闭;

④所选轨道上的所有滑动门完全关闭;

⑤门机固定门上的开门指示灯关闭;

⑥信号模拟器的所有滑动门关闭、确认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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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  在屏蔽门或安全门系统正常启动时,接口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中央控制盘连线应正确,连接应牢固;

2  中央控制盘应无报警信号输出;

3  接口和系统的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配电系统应能向屏蔽门或安全门提供各种等级电源以及接地端子,运行应正常;

2)信号系统应能向屏蔽门或安全门系统发送各类开、关门指令以及其他状态信号,并应能接收到屏蔽门或安全门系统传送的开、关门状态信号,信号线路连接应正确,信号发送、接收运行应正常;

3)屏蔽门或安全门系统应能向设备监控系统发送开、关门状态信息、系统故障报警信息等,线路连接应正确,信息发送、接收应正常;

4)在屏蔽门或安全门系统正常开、关200次时,系统与系统接口均应正常运行,并应无故障发生。

13.6.6  在屏蔽门或安全门系统正常启动下,连续运行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屏蔽门或安全门系统的可用性不应低于99.9%;

2  不得出现列车运行延误的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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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工程验收

13.7 工程验收


13.7.1 屏蔽门或安全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应完整,并应满足档案验收要求。

13.7.2 通过返修或其他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验收。

13.7.3 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原材料、外购设备合格证,说明书,试验证明;

2 图纸会审记录、变更设计或洽商记录;

3 测试与调试记录;

4 隐蔽工程图及验收记录;

5 质量评定记录;

6 开工和竣工报告;

7 竣工图;

8 工程声像资料。

14线路防护

14.1 一般规定

14  线路防护

14.1  一般规定


14.1.1  防护工程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设计文件正式批准;

2  与防护有关的主体结构验收合格;

3  轨道梁架设完成并进行了线形的初步调整;

4  施工临时供电及供水管道敷设完毕;

5  施工组织设计批准并作了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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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 线路防护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及设备进场时,应按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检查验收。

14.1.3  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竣工后线路防护网、防护栏、屏蔽棚不得侵入限界。(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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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 线路防护工程施工应与土建、线路工程施工、轨道梁架设等密切配合,协同完成。

14.1.5 线路防护工程应按现场情况,设置不同类型的防护结构,长度和高度应满足防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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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  应对施工完成的构筑物、环境及装饰装修进行隔挡和成品保护。

14.1.7  靠近山体的线路应设置确保运营安全的防护设施。

14.2 边坡防护与防护网

14.2  边坡防护与防护网


14.2.1  边坡工程应按安全要求、边坡环境、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条件设计防护施工方案,并应采取合理、可行、有效的措施保证施工和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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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  使用的挡墙和护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采用的面层材料硬度应大于30MPa,抗风化能力应较强;可采用素混凝土、浆砌块石、条石等材料,材质、表面平整度、厚度和变平面的圆顺度应满足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2 挡墙所采用的素混凝土应经机械拌合,墙后填土应分层夯实,选料及其密实度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3 挡墙和护坡使用浆砌法时应采用坐浆法施工,并应选用经机械拌合的砂浆,勾缝宜采用凹缝,图形应美观大方;

4  基础的垫层材料应以砂卵石材料为主,粒径、级配、坚硬度、渗透系数及土工合成材料的保土、透水、防堵性能、抗拉强度以及干填石料的块径、强度和黏土的土质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挡墙和护坡长度大于20m时,应设置沉降缝并做好排水系统,顶面应设置排水沟;

6 挡墙和护坡内应设置泄水孔,泄水孔入水口周围应填筑砂卵石反滤层;

7  检查项目及质量要求应符合表14.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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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  锚喷支护设置与施工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钢筋网、锚杆应符合设计要求,喷射前应通过试配确定水灰比;

2  锚杆锚固后应进行抗拔试验;

3  配置钢筋网的网格间距宜为150mm~300mm,钢筋网保护层不应小于20mm;

4  喷层与围岩及喷层之间应粘结紧密,不得有空鼓现象;

5  喷层厚度的60%不应小于设计厚度,平均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最小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50%;

6  喷射混凝土应密实、平整,应无裂缝、脱落、漏喷、露筋、空鼓和渗漏水;

7  喷射混凝土表面平整度允许误差应为30mm,矢弦比不应大于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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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  防护网设置与施工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高差较大的斜坡地段、有数量较少的坡积物存在且有可能落石、并影响单轨交通运行安全的路段,均应设置防护网;

2  防护网的高度和设置级数位置应按照设计要求执行,不宜低于3m,网间距不应大于0.1m;

3  防护网立柱应选用具有足够强度的材料,护网可选用和立柱相同的材料,立柱基础应与地面连接稳固;稳定性验算时应计算抵抗最大冲击力的能力,并应考虑风力等综合因素;应设置缓冲距离和堆砌的空间,减少恒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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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  喷混植生防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适宜植被生长的地区宜用喷混植生防护方式,并应选择适合当地气候及土质条件、根系发达、茎矮叶茂的多年草种,每平方米的混合草种不得少于50g;植被覆盖率不应低于90%;使用的水泥等级不应低于P.O32.5级;选用机编镀锌钢丝网网条时,其抗拉强度不得低于380kPa;

2  喷混植生锚杆钻孔应采用高压风除去孔内泥渣后,再注浆安装锚杆;挂网应与锚杆牢固连接,并应与坡面保持规定的间距;

3  喷植前应修筑好坡顶天沟等排水设施及清除坡面浮土、松石,并应将较大裂缝、凹坑嵌补密实、平整;喷植材料应随拌随喷;

4 喷射前应进行试喷,并应确定喷料比例;喷射时喷枪应垂直于工作面作圆形移动,喷浆厚度应均匀,喷射后应及时覆盖无纺布;应避免受雨水及养护水冲刷而导致草籽分布不均现象;

5  应在护坡喷植后20d内喷、洒水养生。

《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14-2010

14.3 围蔽

14.3  围蔽


14.3.1  站台和站厅的内回廊、内天井、观景台等临空处应设置围蔽设施或防护栏杆,护栏高度、栏杆净距、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蔽设施的栏杆材质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能承受设计的水平荷载

2 安装位置应正确、牢固,栏杆扶手坡度应与地面和楼梯坡度一致;栏杆应垂直,间距应正确;表面应光滑,色泽光亮应一致;扶手弧形弯角应无变形,直角接口应严密无缝隙;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4.3.1的规定。

14.3.2  屏蔽栏杆预埋件的安装位置应准确,不得侵入限界,钢管立柱应全部坐落在固定好的钢板上,应采用四周围焊,焊缝应用打磨机打平。

14.3.3  有防腐设计时,应进行涂装施工,并应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无要求时,室外金属件应涂装,涂层干漆膜厚度不应小于125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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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加气混凝土砌体墙围蔽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加气混凝土砌块的规格、品种、尺寸及外观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得抛掷和倾倒;进场后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m,并应防止雨淋;

3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的底部时,应留一定空隙,在抹灰前应采用侧砖、立砖或砌块斜砌挤紧;

4 空心砖砌体遇管线留置时,可采用弹线定位后凿糟或开槽,不得采用斩砖预留槽;

5  切、锯加气混凝土砌块时应使用专用工具,不得用斧子或瓦刀等任意砍劈;

6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稳定地连续5天低于5℃时,砌体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在气温突然下降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14.3.5  隔离栅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在地面线上或在与地下线和高架线连接的敞开段应采用隔离栅封闭线路,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隔离栅可选用焊接网或编织网,网间距不宜大于50mm;采用金属类隔离栅时,应进行防腐处理;

3  隔离栅的高度可按线路两侧地形及周边情况等具体确定,但不应低于2m;

4  隔离栅应以风力影响为主进行稳定性验算,并应考虑人为影响因素;

5  隔离栅网片安装、柱顶高度、立柱垂直尺寸、立柱间距、隔离栅顺直尺寸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4.3.5的规定。

14.3.6  防眩板的材质、类型、安装位置、遮光角、防眩高度、板宽和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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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围护结构上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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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屏蔽棚

14.4  屏蔽棚


14.4.1  应按线路地形特征设置屏蔽棚,宜选用全封闭轻钢网架或悬臂棚形式。

14.4.2  控制杆件加工下料应符合下列要求∶长度允许误差应为2mm;杆件端面垂直度允许误差应为2mm;杆件表面防腐处理应满足设计要求。

14.4.3  网架安装几何尺寸、空间位置、高度宜用钢尺及铅垂线检查,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4.4.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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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  轻钢网架结构总拼装及屋面工程完工时,应测量网架结构挠度值,实测挠度值不应超过设计值。

14.4.5  施工完毕后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并应符合规定的精度

1  钢柱中心线定位轴线应采用吊线和钢尺检查,允许误差应为5mm;

2   柱基准点标高应采用水准仪检查,允许误差应为-5.0mm~+3.0mm;

3  弯曲高差应用经纬仪和拉线、钢尺检查,允许误差应为H/1200(H为钢柱高度)并不应大于15mm;

4  钢柱矢高度大于5m时,垂直度允许误差应为10mm;

5  牛腿上表面柱顶标高大于5m时,允许误差应为-8mm~0mm。

14.5 工程验收

14.5 工程验收


14.5.1 验收时应按单体工程进行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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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 初步验收时提出的问题未完成整改或未达到质量标准,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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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  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材料、成品、半成品使用说明书、进场验收单、设备说明书、合格证;

2  实验报告和质量评定记录;

3  图纸会审记录、变更设计或洽商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工程测量定位记录和边坡工程监测报告;

6  开工和竣工报告7 竣工图8  工程声像资料。

15车辆基地设备

15.1 一般规定

15  车辆基地设备

15.1  一般规定


15.1.1  跨座式单轨交通车辆基地设备可分为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特种设备,也可分为安装设备和非安装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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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安装设备前应对设备基础和相应建筑的土建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土建施工质量应满足设备安装要求。

15.1.3  安装施工应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装施工措施计划作业书进行,宜与供配电、给排水、信号、通信、轨道梁等的施工协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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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  设备开箱应按下列项目进行检查,并应作记录∶

1 箱号、箱数以及包装;

2  设备的名称、型号和规格;

3  装箱清单、设备技术文件、资料及专用工具;

4  设备有无缺损件,表面有无损坏和锈蚀等;

5  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15.1.5  车场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并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试验大纲、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

15.1.6  设备及其零部件和专用工具,均应妥善保管,不应使其变形、损坏、锈蚀、错乱或丢失。

15.1.7  设备基础的位置、几何尺寸和质量要求,应符合工艺设计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并应有验收资料和记录。

15.1.8 安装在电缆沟上的设备及基础的混凝土强度、中心线坐标、标高、尺寸和地脚螺栓孔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5.1.9  设备基础表面和地脚螺栓预留孔中的油污、碎石、泥土、积水等均应清除干净;预埋地脚螺栓和螺母应保护完好;放置垫铁部位的表面应凿平。

15.1.10  现场需要焊接时,应按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焊接工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焊条应有合格证。

15.1.11  设备的保护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规定,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15.1.12  设备的涂装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涂层应均匀、牢固、无损伤;安全和警示标识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15.1.13  设备的几何精度应经检验合格,润滑、液压、冷却、水、气、电气、仪器控制等装置应按系统检验,符合要求后应进行试运转。

15.1.14  试运转结束后应对设备几何精度进行复查;紧固件应进行复紧;对润滑剂的清洁度应进行检查,需要时应更换。

15.1.15  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5226.1的有关规定。

15.1.16  通用机械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的有关规定。

15.1.17  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及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安装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2 工作车

15.2  工作车


15.2.1  当工作车吊装上轨道梁后,应按工作车的技术要求对工作车的车况作全面检查,并应调整好导向轮、稳定轮与轨道梁面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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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  工作车电线、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缘软线不得有破损、老化,不应有中间接头;

2  绝缘软线端部芯线应用爪型线环、铜线绕制线环或冷压接线端子等方式接头并接触紧密,线端应固定牢固;

3  电线、电缆应有防护套并应可靠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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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  工作车制动及控制气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用不锈钢管道和接头

2  有相对位移的软管应加弹簧保护套;

3  管道、接头连接处应涂密封胶;

4  管道、接头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固定,内部应无铁屑、水和杂物等。

15.2.4  工作车升降检修作业台安全防护措施应齐全,操作应方便、灵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升降范围应为0m~1.6m;

2  在规定载荷下起步应平稳;制停应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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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  工作车车辆联挂及重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钩对接应安全、可靠,解钩应快捷、灵活;

2  电气、气路连接应牢固;

3  空压机整定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气压低于0.5MPa时,空压机应能启动;气压大于0.8MPa时,空压机应能停机;

4  牵引另一辆失去动力的工作车时运行应平稳,并应能在线路最大坡度段顺利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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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  工作车运行试验应在走行里程不小于50km后进行,运行试验应按设计要求进行下列检查∶

1  通过线路最小曲线半径能力检查;

2 最高运行速度检查;

3  制动距离检查;

4  应进行偏载试验,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5  在最大载荷下应进行最大爬坡能力检查,运行应平稳无爬行现象

6  工作车的升降平台在规定载荷下的升降,应平稳灵活且无阻滞

7 距轨道梁中心15m、距地面1.5m处测量的工作车运行噪声不应大于77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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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14-2010

15.3 牵引车

15.3 牵引车


15.3.1 当牵引车吊装上轨道梁后,应按牵引车技术要求对牵引车的车况作全面检查,并应调整好导向轮、稳定轮与轨道梁面的压力,调整后的压力应为4000N±400N。

15.3.2  牵引车电线、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缘软线不得有破损、老化,不应有中间接头;

2  绝缘软线端部芯线应用爪型线环、铜线绕制线环或冷压接线端子等方式做头,接触应紧密,线头固定应牢固;

3  电线、电缆应有防护套并固定可靠。

▼ 展开条文说明

15.3.3  牵引车应进行通过线路最小曲线半径能力检查,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15.3.4  牵引车调试完成后进行空载走行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载运行里程不应少于50km,运行应平稳;

2 距轨道梁中心5m、距地面1.5m处测量的运行噪声不应大于75dB(A)。

▼ 展开条文说明

15.3.5  牵引车应进行牵引一列设计的运营最大编组列车的运行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钩对接应安全、可靠,解钩应快捷、灵活;

2 运行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制动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4  运行应平稳且无爬行现象

5  运行试验完成后检查液压油箱的温度不应超过设计要求。

15.4 换轮沉降梁装置

15.4  换轮沉降梁装置


15.4.1  换轮沉降梁装置基础、电缆沟应作防水处理,并应符合15.4.1 设计要求。

15.4.2  换轮沉降梁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换轮沉降梁导向装置在升降行程范围内的平行度应为3mm;

2  换轮沉降梁导向装置对沉降梁的垂直度应为5mm;

3 换轮沉降梁上下运行和旋转应平稳、无阻滞现象;

4 换轮沉降梁升降和旋转定位精度应为3mm;

5  换轮沉降梁的升降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6  换轮沉降梁装置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48h空载连续运行试验并作记录;

7  换轮沉降梁应进行负荷试验,试验载荷应为额定载荷的1.25倍。

▼ 展开条文说明

15.4.3  设备液压系统应检查有无泄漏现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切削机床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JB/T 10051的有关规定。

15.4.4  操作盘按键应灵活自如、无阻滞现象。

15.5 移动式除尘装置

15.5  移动式除尘装置


15.5.1  除尘装置的传动系统及电器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15.5.2  两导向槽与轨道梁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与轨道梁中心线的平行度应为5mm;安装后设备运行应平稳、无阻滞。

▼ 展开条文说明

15.5.3  设备安装后,应进行通电检查,各指示灯显示应正常,按钮、开关动作应正确。

15.5.4  除尘试验前应检查集尘器是否密闭或泄漏。

15.5.5  除尘装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设备的除尘试验,并应检查风量和过滤效果。

15.6 移车台

15.6  移车台


15.6.1  移车台走行轨的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基础应用C20,二次灌浆应用C25,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两走行轨基础高度差应为±5mm;

3  电缆沟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15.6.2 安装后移车台的两走行轨的平行度不应大于5mm。

15.6.3 移车台装置的钢制轨道梁与正向走行轨道对正时,对位应准确,锁定应可靠。

15.6.4  移车台上设置的车辆防滚动装置动作应到位。

15.6.5  移车台应进行负荷试验,试验载荷应为额定载荷的1.25倍。

15.7 列车清洗机

15.7  列车清洗机


15.7.1  列车清洗机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列车清洗机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及出厂试验记录;

2  设备外观应完好美观,油漆涂层应符合要求;

3  设备附件应齐全,随机技术资料应完整。

15.7.2  列车清洗机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基础、水泵基础、电缆沟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位置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沿轨道梁轴线方向应为±50mm,垂直轨道梁轴线方向应为±10mm。

15.7.3  列车清洗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清洗平台的立柱中心位置应正确,结构尺寸、垂直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不得侵入限界。

2 安装端清洗平台的转轴中心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行程限位应可靠,转动方向应正确。

3  各门柱安装的中心位置、门框间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1)预湿门柱可调整喷嘴角度,应达到对车体表面均匀喷水;

2)洗涤液门柱喷液应均匀;刷辊旋转方向应正确,刷毛展开应满足刷洗要求;

3)清洗门柱喷水应均匀;刷辊旋转方向应正确,刷毛展开应满足刷洗要求。

4  水泵及配套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泵及阀门安装位置、进出水口位置及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2)水泵与各部件连接、管路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3)对管路清洗水流速不应小于1.5m/s。

5  电气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所有外壳都应有接地扁钢与接地网可靠连接,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2)控制台、接线盒端子排编号应与设计要求一致;

3)机、电设备应有防水措施;

4)电缆型号、安装配管应满足设计要求。

6  信号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信号装置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信号装置应满足设备运行和保证安全的需要。

7  整机安装完成后,循环水系统、管沟、场坪等应清洗干净。

15.7.4  运行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工补洗平台的清洗枪开关控制连锁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2  端洗平台转动应平稳,定位应准确;

3  控制屏应能进行自动清洗、预湿、喷液、清洗、刷辊启停程序控制,并应能手动控制单项作业;

4  红外检测车辆出入位置应准确;

5  信号应清晰,并应能准确辨认和传递警示信息和无障碍等要求;

6  各门柱喷嘴位置及角度应满足喷射需达到覆盖的范围要求;

7  蓄水池液位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8  清洗全过程中,所有设备外壳均不得带电,并应可靠接地;

9  毛刷的转速、切入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10  清洗水泵的水量和水压应满足设计要求。

《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14-2010

15.8 工程验收

15.8  工程验收


15.8.1  车辆基地设备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项目,并应填写验收记录∶

1  设备的整体外观检查应符合本章规定和设计要求;

2  设备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及动作的有效性能检查应符合相关设备设计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3  功能测试检验,应符合各设备设计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15.8.2  车辆基地专用设备的性能试验后,应对工程的适用功能进行全面评估,工程验收前应检查车辆基地设备的运行工况。

15.8.3  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原材料、设备的合格证及说明书;

2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或洽商记录;

3  调试记录;

4  隐蔽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

5  质量评定记录;

6  开工和竣工报告;

7  易损件图册;

8  竣工图;

9  设备供货商随机文件资料;

10  工程声像资料。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 

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7

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

8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9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 

10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1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12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99 

1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14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 50308 

15  《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规范》GB 50458 

16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17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

18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

19  《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20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 

21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

22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 5226.1

2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4  《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25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 13013 

26  《冷轧带肋钢筋》GB 13788

27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 

28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29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30  《铁路钢桥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规定》TBJ 214 

31   《铁路桥涵施工规范》TB 10203

32  《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19 

33  《铁路钢桥保护涂装》TB/T 1527

34  《金属切削机床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JB/T 10051

35  《铁路钢桥制造规范》TB 10212 

36  《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CJ/T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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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rwar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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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rwar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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