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堆积坝排渗加固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118-20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传时间:2022-11-16 实施时间:201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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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尾矿堆积坝排渗加固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drainage-consolidation of tailings embankment

GB 51118-2015

主编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9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尾矿堆积坝排渗加固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尾矿堆积坝排渗加固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18-2015,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8月27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由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结合近年来有关规范的执行、新技术的应用和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征求了国内有关生产、科研、设计等单位的意见,经多次讨论和反复修改,先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勘察,设计,施工,检验、监测与验收,安全与环保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7号,邮政编码:430080,E-mail:WKdjb2011@126.com)。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沈勘秦皇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河海大学

             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

             吉林延边华冶排渗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矿业公司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主要起草人:万凯军  徐牧明  陈洪全  张明云  岑健 袁兵  陈章友  滕志国  赵永志  高伟 丁家平  辛利伍  张元瑞  付文堂  刘曙 冯模伦

   主要审查人:田文旗  王立忠  郭天勇  林颂恩  杨春富 李明阳  袁永强  刘耀峰  王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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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      

1.0.1  为了在尾矿堆积坝排渗加固工作中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运行可靠、保护环境、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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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尾矿堆积坝排渗加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检验、监测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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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尾矿堆积坝排渗加固,应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进行勘察和设计,强化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

1.0.4  尾矿堆积坝的排渗加固,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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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尾矿坝  tailings dam

   拦挡尾矿和水的尾矿库外围构筑物。通常指尾矿库初期坝和尾矿堆积坝的总体。

2.1.2  尾矿堆积坝  tailings embankment

   生产过程中用尾矿堆积而成的坝。

2.1.3  浸润线  phreatic line

   坝体中渗流水的自由表面的位置,在剖面上为一条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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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控制浸润线  controlled position of phreatic line

   既满足临界浸润线要求,又满足尾矿堆积坝下游坡最小埋深浸润线要求的坝体最高浸润线。

2.1.5  临界水力梯度  critical hydraulic gradient

   开始发生流土或管涌时的水力梯度。

2.1.6  排渗加固    drainge-consolidation

   通过设置排渗设施,降低坝体内浸润线、改良尾矿堆积坝体工程性能、提高坝体稳定性的技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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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贴坡排渗    fitting-slope drainage

   为防止细颗粒流失,在坝体下游坡面渗流出逸段设置护坡的排渗加固方法。

2.1.8  管井排渗  pipe well drainage

   通过管状水井抽取尾矿坝坝体内渗流水,降低浸润线的排渗加固方法。

2.1.9  排渗管排渗  tube drainage

   在坝体内设置排渗管,降低浸润线的自流排渗加固方法。

2.1.10  垂直-水平联合排渗    vertical-horizontal drainage

   通过在坝体内设置垂直排渗体与水平排渗体对接组成的排渗系统,降低浸润线的自流排渗加固方法。

2.1.11  虹吸排渗    siphon drainage

   水源井的水在内外水头差作用下,通过虹吸管流至坝外或水封池的排渗加固方法。

2.1.12  辐射井排渗  radial well drainage

   利用辐射状排渗管将堆积坝体内渗流水自流至集水井内,并通过导水管自流排出坝体以外的排渗加固方法。

2.2 符号

2.2

b——塑料排水板宽度,袋装砂砾井分段连续长度;

D——管井滤水管的外径,虹吸管的管径;

H——潜水含水层厚度;

Hw——管井深度;

K——渗透系数;

L——水平排渗管长度,辐射井单根排渗管长度;

l——滤水管工作部分长度;

n——滤水管进水表面有效孔隙率,排渗管的根数;

Q——管井出水量,虹吸井单井出水量,辐射井出水量;

q——辐射井中单根排渗管出水量;

R——影响半径;

r——管井的半径;

S——水位降深。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尾矿堆积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排渗加固:

   1  坝坡有流土、管涌、浸润线出逸、沼泽化、湿地等现象;

   2  实测浸润线高于设计控制浸润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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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排渗加固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勘察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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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对于高于设计控制浸润线导致的尾矿堆积坝临时抢险工程,除险后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排渗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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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排渗加固必须符合坝体渗流稳定性、静力稳定性和动力稳定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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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排渗加固工程应综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影响,选用排渗加固方法。

3.0.6  排渗加固场地复杂程度可根据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按表3.0.6划分。

表3.0.6  排渗加固场地复杂程度划分表

   注:1  排渗加固场地系指排渗加固地段及其周边影响范围;

       2  尾矿类别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47划分;

       3  从复杂场地开始,向中等复杂场地、简单场地依次推定排渗加固场地复杂程度,以最先满足表中条件之一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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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勘察

4.1 一般规定

4      

4.1  一般规定

4.1.1  岩土工程勘察应依据委托单位提供的任务书或技术要求进行。

4.1.2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根据尾矿库等别和排渗加固场地复杂程度确定。尾矿库等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的有关规定,排渗加固场地复杂程度可按本规范第3.0.6条确定。一等~三等尾矿库或复杂场地尾矿坝排渗加固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为甲级,其余应为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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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当现有勘察资料不满足排渗加固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排渗加固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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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勘察纲要应根据勘察目的和技术要求,在现场踏勘、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编制。

4.1.5  勘察技术要求除应满足本规范以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4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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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堆积坝排渗加固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118-2015

4.2 勘察技术要求

4.2  勘察技术要求

4.2.1  勘察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排渗加固影响范围内堆积物的成分、颗粒组成、密实度、沉积规律和层位分布特征;

   2  应查明尾矿堆积体中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分布情况,并应提供各层水文地质参数;

   3  应查明尾矿堆积体的工程特性,提供各层尾矿的物理力学指标,对辐射井排渗加固工程,应提供各尾矿层与井壁的单位摩阻力标准值;

   4  应查明初期坝的结构形式、反滤和排渗设施的设置及运行情况;

   5  应查明勘察期间尾矿堆积体内浸润线的位置,综合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取得的浸润线和库水位观测记录资料,分析浸润线和库水位变化规律及其与控制浸润线的关系;

   6  应查明反滤层、渗流层、土工合成材料等已有设施和地下障碍物的分布情况,并应分析评价对排渗加固工程的影响;

   7  应查明尾矿堆积体中渗流出逸点、流土、管涌、沼泽化、湿地等分布情况,分析其成因、发展趋势及其对尾矿堆积坝稳定性的影响,并应提出相应的工程治理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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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勘察前应搜集、整理和分析下列资料:

   1  尾矿的原矿性质、选矿工艺、尾矿的矿物成分和化学成分,尾矿的颗粒组成;

   2  尾矿排放堆积方式、坝体上升速度、最终堆积高度、沉积滩的分布和变化情况以及尾矿库运行情况;

   3  初期坝的结构形式,防渗和排渗设施的设置及其运行情况;

   4  坝体浸润线、渗透水量和水质等观测设施的分布及监测资料;

   5  已有勘察资料、设计文件及施工竣工等资料。

4.2.3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绘和调查范围应包括排渗加固设施的范围及相关的外围;

   2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为1:500~1:2000;

   3  对坝体有重大影响的变形、裂缝、渗漏、管涌、流土、沼泽化、湿地等现象的地质单元体,可扩大比例尺表示;

   4  地质界线和地质点的测绘精度,在图上的误差不得超过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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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勘探方法应以钻探、静力触探为主,可辅以物探、井探和槽探。

4.2.5  勘探线、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管涌、流土等地段应沿渗流方向向上游布置勘探线,勘探线上游端应达到上游拟布设排渗设施的部位;

   2  在渗流出逸点、沼泽化、湿地等地段,应沿渗流方向向上游布置勘探线,勘探线上游端应达到实测浸润线低于控制浸润线的部位或上游拟布设排渗设施的部位;

   3  沿拟设置的排渗管、导水管等排渗设施应布置勘探线;

   4  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4.2.5确定:

表4.2.5  尾矿坝排渗加固勘察勘探点的间距(m)

   注:当尾矿堆积体中隔水层变化复杂时,应加密勘探点。

   5  用于排渗加固的管井和辐射井应单独布置勘探点,每个井布置勘探孔不得少于1个。

4.2.6  勘探点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管涌、流土、渗流出逸点、沼泽化、湿地等地段,控制性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深度应达到控制浸润线下8m~10m。一般勘探孔应达到控制浸润线下5m~8m。

   2  在辐射井地段,勘探孔深度应进入井底标高以下5m~8m。

   3  对管井、虹吸井等其他竖向排渗体,勘探孔深度应进入井底标高以下2m~3m。

   4  沿排渗管、导水管等水平排渗体地段,勘探点深度应进入其埋设深度以下2m~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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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采取尾矿土试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钻孔均应取样,对以粉性和黏性为主的尾矿土应采用薄壁取土器或回转取土器采取不扰动样,砂性为主的尾矿土应采用取砂器采取不扰动样,取样的垂直间距宜为1.0m~1.5m;

   2  每一主要尾矿层的不扰动试样数量应满足试验项目和统计分析的需要;

   3  当尾矿层不均匀时,应相应增加取样数量。

4.2.8  标准贯入试验的垂直间距宜为1.0m~1.5m。

4.2.9  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应取样试验,且试验数量不宜少于3件。腐蚀性试验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4.2.10  室内试验应根据渗流计算与稳定性分析要求及尾矿特性确定。尾矿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砂性尾矿的颗粒级配、比重、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相对密度、抗剪强度、垂直和水平渗透系数;

   2  粉性尾矿的颗粒级配、液限、塑限、比重、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抗剪强度、垂直和水平渗透系数;

   3  黏性尾矿的液限、塑限、比重、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抗剪强度、垂直和水平渗透系数。

4.2.11  砂性尾矿和粉性尾矿宜进行室内渗透变形试验确定临界水力梯度,室内渗透变形试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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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  浸润线以下的尾矿应进行饱和状态抗剪强度试验。

4.2.13  探井中可分别平行和垂直尾矿层理取样进行相应的室内渗透试验。

4.3 水文地质测试

4.3  水文地质测试

4.3.1  勘探孔均应量测初见地下水位和稳定地下水位。稳定地下水位与初见水位量测的时间间隔,对于砂性尾矿不得少于0.5h,对于粉性尾矿、黏性尾矿不得少于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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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当采用抽水试验法或注水试验法测定尾矿的渗透系数时,试验数量不得少于3处。

4.3.3  抽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抽水试验可选择稳定流或非稳定流的试验方法。稳定流试验宜做三次降深,非稳定流试验应保持稳定出水量。

   2  当水位较深、水量不大时,可选用抽筒提水进行简易抽水试验。

   3  观测孔宜垂直和平行地下水流向各布一条观测线,每条线上宜布置1个~3个观测孔。观测孔与抽水孔的距离应根据含水层的厚度、透水性能等因素确定。

   4  试验期间,应对钻孔中静水位、动水位、恢复水位进行量测,同时应对库内水位、坝坡渗流出逸点的水位及其变化进行监测。

   5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冶金工业岩土勘察原位测试规范》GB/T 5048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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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抽水试验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抽水和观测钻孔平面布置图、柱状图、抽水孔结构图;

   2  出水量与时间关系曲线Q=f(t)、水位降深与时间关系曲线S=f(t)、出水量与降深关系曲线Q=f(s)、单位出水量与降深关系曲线q=f(s);

   3  影响半径、渗透系数和勘察期间地下水的实际水力梯度等计算公式及结果。

4.3.5  注水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冶金工业岩土勘察原位测试规范》GB/T 50480的有关规定,试验方法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浸润线以上尾矿可采用试坑注水法,砂性尾矿宜采用单环注水法,黏性、粉性尾矿宜采用双环自流注水法;

   2  浸润线以下可采用钻孔注水法,砂性尾矿宜采用常水头注水法,粉性和黏性尾矿宜采用降水头注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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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注水试验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注水试验综合图;

   2  采用试坑注水法时,稳定流量与时间关系曲线Q=f(t),尾矿渗透系数的计算公式及结果;

   3  采用钻孔降水头法时,水头比H/H0与时间的关系曲线,滞后时间T,尾矿渗透系数的计算公式及结果;

   4  采用钻孔常水头法时,流量q与时间t的关系曲线,尾矿渗透系数的计算公式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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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勘察成果报告

4.4  勘察成果报告

4.4.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勘察目的和依据;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  场地位置、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及区域地质概况;

   5  地层、地质构造、尾矿堆积坝和沉积滩的物质组成、岩性特征、沉积规律、不良地质作用等场地工程地质条件;

   6  地下水的赋存条件及其类型、相对含水层和隔水层的特性及分布情况、浸润线埋深及其动态变化、水文地质参数等场地水文地质条件;

   7  各尾矿堆积层的岩土工程参数及性能分析与评价;

   8  尾矿堆积坝现状及其岩土工程问题分析和排渗加固处理建议;

   9  排渗加固设计和施工所需的有关参数;

   10  监测工作建议;

   11  尾矿堆积坝排渗加固施工安全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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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图、表:

   1  勘探点主要数据一览表;

   2  室内土工试验成果表;

   3  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4  工程地质图;

   5  工程地质剖面图;

   6  工程地质柱状图;

   7  原位测试成果图。

4.4.3  勘察报告可包括下列图表:

   1  与工程相关的照片;

   2  浸润线动态变化图表;

   3  其他成果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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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勘察报告应包括工程勘察任务书或技术要求。

4.4.5  勘察报告可包括下列附件:

   1  工程任务委托书;

   2  与工程相关的重要函电;

   3  与工程相关的审查报告或会议纪要;

   4  专门性试验报告、专题研究报告或监测报告;

   5  其他必要的报告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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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计

5.1 一般规定

5      

5.1  一般规定

5.1.1  设计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尾矿坝已有设计和施工资料;

   3  尾矿坝运行及监测资料。

5.1.2  排渗加固设施实施后应满足降低坝体浸润线和尾矿坝稳定的要求。两个(组)排渗体间的中心部位浸润线降深应满足坝体内控制浸润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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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排渗加固设施类型可按本规范附录B选用。

5.1.4  排渗加固方式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尾矿渗透性能、浸润线降深和范围要求、场地适用条件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5  尾矿渗透变形判别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487的有关规定执行。

5.1.6  排渗加固设施中的管材应符合抗老化和耐腐蚀性的要求。

5.2 渗流计算与稳定性分析

5.2  渗流计算与稳定性分析

5.2.1  设计时,应进行渗流计算和稳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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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渗流计算应包括下列工况:

   1  正常运行库水位和洪水位;

   2  排渗加固措施设置前和设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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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渗流计算宜考虑渗透系数的各向异性。

5.2.4  尾矿堆积坝中临界浸润线和控制浸润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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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一级~三级尾矿坝和复杂场地渗流分析宜采用二维或三维有限元法等数值分析方法,四级、五级尾矿坝可根据排渗条件采用二维渗流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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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渗流计算应为确定排渗加固措施设置后的浸润线或渗流等水头线提供依据,并应结合尾矿堆积坝稳定性分析结果提供排渗加固方案设计所需的下列内容:

   1  排渗管的层数、位置、管径、长度、埋深、间距和个数;

   2  管井的排数、位置、井径、井深、井间距和个数;

   3  虹吸排渗的水源井排数、位置、井径、井深、井间距和个数;

   4  垂直-水平排渗的水平排渗管层数、位置、长度、管径,垂直排渗体的截面积、深度、间距和个数;

   5  辐射井的组数,集水井位置、井径、井深,排渗管方向、管径、长度、层数、根数。

5.2.7  稳定性分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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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贴坡排渗

5.3  贴坡排渗

5.3.1  设计内容应包括反滤层和保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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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反滤层可采用土工织物或粒状反滤料。

5.3.3  贴坡排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区域应大于渗流出逸范围;

   2  保护层厚度应大于标准冻结深度;

   3  贴坡坡脚应设置排水沟。

5.3.4  反滤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保护尾矿不得发生渗透变形;

   2  渗透性应大于被保护尾矿。

5.3.5  采用土工织物作反滤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的有关规定。

5.3.6  采用粒状反滤料作反滤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反滤层每层的厚度应根据材料的级配、性质、施工方法等因素综合确定。反滤层的厚度不得少于400mm。

   2  被保护尾矿与反滤料的粒径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式中:D15——反滤料的粒径,小于该粒径的滤料重占总滤料重的15%;

         d85(d15)——被保护尾矿的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尾矿重占总尾矿重的85%(15%)。

   3  当被保护尾矿为细粒尾矿,且其d85为0.01mm~0.03mm时,可采用D15小于或等于0.5mm的砂或砾质砂作为反滤料。

   4  对于不均匀系数(Cu)较大的被保护尾矿,可取级配曲线中Cu不大于5~8细粒部分的d85、d15作为计算粒径。

   5  对于不连续级配的尾矿,应取级配曲线平段1mm~5mm以下粒组的d85、d15作为计算粒径。

   6  当第一层反滤料采用不均匀系数(Cu)大于5~8的砂砾石时,砾石(d≥5mm)含量应小于60%,且应取其细粒(d<5mm)部分的D15作为计算粒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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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保护层材料宜采用砂石料,厚度不宜小于300mm。

5.4 排渗管排渗

5.4  排渗管排渗

5.4.1  排渗管可分为水平排渗管和弧形排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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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设计内容应包括滤水管段和导水管段,滤水管段与导水管段的直径应相同。

5.4.3  排渗管宜选用抗压强度大于0.8MPa的聚乙烯(PE)管或聚氯乙烯(PVC)管。

5.4.4  排渗管的出水口处应设置集水导流设施。

  水平排渗管

5.4.5  水平排渗管宜垂直坝轴线在坝坡下游布置,可多层布设,并宜布设在尾矿粒径相对较大的层位。

5.4.6  层数、间距和长度应根据勘察资料、渗流计算和稳定性分析结果结合现场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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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水平排渗管结构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排渗管外径宜为63mm~90mm,导水管长度宜为5m~15m;

   2  滤水管段的滤水孔宜梅花形布置,孔径宜为6mm~12mm,开孔率宜为8%~10%;

   3  滤水管外包扎的土工布规格宜为200g/m2~400g/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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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水平排渗管应向下游方向倾斜设置,坡比宜为2%~4%。

 弧形排渗管

5.4.9  弧形排渗管应由直线段和曲线段组成。

5.4.10  间距、长度和埋深应根据勘察资料、渗流计算和稳定性结果结合现场条件确定。

5.4.11  弧形排渗管结构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渗管敷设长度不宜大于180 m,入口直线段最小敷设长度宜大于30m,直线段坡比宜为1%~4%;

   2  弧形排渗管的最大垂直埋置深度不宜大于20m;

   3  曲线段最大弯曲率不宜大于每米0.8°;

   4  排渗管宜选用异形聚乙烯(PE)槽孔式排渗管,直径宜为60mm~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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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  当排渗管的入土点与出土点范围内浸润线高差超过30m时,宜采用多排敷设。

5.4.13  滤水管外包过滤网目数应根据过滤网等效孔径和尾矿颗粒级配的特性确定。

5.5 管井排渗

5.5  管井排渗

5.5.1  管井应由相同直径的井口管段、井壁管段、滤水管段、沉砂管段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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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管井宜平行于坝轴方向成直线排列布置。

5.5.3  井口宜高于地面300mm以上,井口应用盖板封闭。井口周围应铺设碎石或浇筑混凝土,厚度不宜小于500mm。

5.5.4  管材应根据尾矿特性确定,可选用无砂混凝土管、钢管或塑料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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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管井的间距、井数、井径、井深应根据抽水试验或渗流和稳定性计算结果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间距宜为10m~20m。

   2  井径宜为200mm~500mm。

   3  滤水管的直径应满足水泵的安装要求,滤水管外径应按式(5.5.5-1)验算:

   式中:D——管井滤水管的外径(m);

         Q——管井出水量(m3/s);

         l——滤水管工作部分长度(m);

         n——滤水管进水表面有效孔隙率(%);

         Vg——允许入管流速(m/s),不得大于0.03m/s。

   4  深度应按式(5.5.5-2)验算:

   式中:Hw——管井深度(m);

         Hw1——浸润线距离坝坡要求的设计埋深(m);

         Hw2——降水期间的浸润线变幅(m);

         Hw3——管井过滤器的工作长度(m);

         Hw4——沉砂管长度(m);

         i——水力梯度,在管井的分布范围内宜为1/12~1/10;

         r0——管井分布范围的等效半径或降水井间距的1/2(m)。

   5  滤水管的有效长度不宜超过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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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抽水水泵的型号应根据管井内径、估算出水量和扬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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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钢管或塑料管滤水段开孔率宜为15%~25%。

5.5.8  滤水管应设置在设计动水位以下含水层部位。

5.5.9  滤水管周围应充填砂砾石滤料,厚度宜为100mm~150mm。充填砂砾石滤料的规格可按式(5.5.9)计算,当尾矿含水层不均匀系数Cu大于10时,应逐步剔除筛分样中的粗颗粒,并应以满足Cu小于10时的颗粒级配曲线确定d50

   式中:D50——滤料的粒径,小于该粒径的滤料重占滤料总重的50%;

         d50——尾矿的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尾矿重占尾矿总重的50%。

5.5.10  沉砂管长度不宜小于1m。

5.5.11  管井出水量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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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2  管井中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应设液位器控制。

5.6 垂直-水平联合排渗

5.6  垂直-水平联合排渗

5.6.1  垂直-水平联合排渗应包括垂直排渗体和水平排渗管。垂直排渗体和水平排渗管可采用直接连接或间接贯通,间接贯通部位宜置于渗透系数大于10-3cm/s的尾矿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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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垂直排渗体结构可选用管井、大直径砂砾井、小直径袋装砂砾井或塑料排水板。

5.6.3  垂直排渗体应设置在水平排渗管终端5m内,深度应进入水平排渗管端部以下2m。

5.6.4  管井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

5.6.5  大直径砂砾井可采用普通砂砾井和袋装砂砾井,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间距应与水平排渗管间距一致;

   2  井径宜为600mm~800mm;

   3  袋装砂砾井的制袋材料可采用300g/m2~500g/m2土工布;

   4  普通砂砾井的砂砾料应符合本规范第5.5.9条的规定,袋装砂砾井的砂砾料粒径宜为2mm~40mm。

5.6.6  小直径袋装砂砾井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平行坝轴方向呈直线状连续布置,对隔水层不连续地段可分段布置。

   2  小直径袋装砂砾井分段布置时,分段连续长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水平排渗管长度不大于50m时,分段连续长度不宜小于2.5m;

       2)当水平排渗管长度大于50m时,分段连续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b——袋装砂砾井分段连续长度(m);

         L——水平排渗管长度(m)。

   3  单井直径宜为150mm。

   4  小直径袋装砂砾井的制袋材料可选择300g/m2~500g/m2的土工布,袋内充填滤料的粒径宜为2mm~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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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塑料排水板排渗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塑料排水板宜为双排或多排组成,排距宜为200mm~400mm。

   2  塑料排水板点距宜为塑料排水板当量换算直径的5倍~10倍,塑料排水板当量换算直径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Dp——塑料排水板当量换算直径(mm);

         b——塑料排水板宽度(mm);

         δ——塑料排水板厚度(mm)。

   3  塑料排水板型号可按表5.6.7选用。槽沟型板芯宜选用聚丙烯或聚乙烯材料,滤膜材料宜选用耐腐蚀的涤纶衬布。

表5.6.7  常用塑料排水板型号及性能指标

   注:A型排水板适用于打设深度小于15m,B型排水板适用于打设深度小于25m,C型排水板适用于打设深度小于3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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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水平排渗管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

5.7 虹吸排渗

5.7  虹吸排渗

5.7.1  虹吸排渗应由井室、水源井、虹吸管和水封池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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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水源井宜成排平行于尾矿堆积坝轴线布设,排数、井数和间距宜经渗流计算确定。

5.7.3  严寒和寒冷地区,虹吸管、水封池、水源井应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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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水源井宜为管井,管井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

5.7.5  水源井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座宜采用混凝土结构,厚度宜为400mm~5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

   2  井深不宜大于15m,井管材料宜采用无砂混凝土管,管径宜为200mm~300mm,壁厚宜为50mm~100mm;

   3  反滤层材料可采用土工布、过滤网和中、粗砂。土工布的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的有关规定,过滤网的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有关规定;

   4  井室直径宜为1200mm~1500mm,井室高不得低于2500mm,埋入尾矿坝面以下不宜小于2000mm。井室应采用砖石砌体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5.7.6  虹吸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虹吸管的管径应根据虹吸井的单井出水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D——虹吸管的管径(m);

         Q——虹吸井单井出水量(m3/s),可按本规范附录C估算;

         v——虹吸管的允许流速,可取0.5m/s~0.7m/s。

   2  管中水头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h——虹吸管的管中水头损失(m);

         hf——虹吸管的沿程水头损失(m);

         hj——虹吸管的局部水头损失(m)。

   3  虹吸管的允许真空高度宜为6m~7m,有效真空高度按下式计算。

   式中:hy——有效真空高度(m);

         hr——允许真空高度(m);

         h——虹吸管的管中水头损失(m)。

   4  虹吸管进口端宜设置在水源井内最低水位以下1.0m~1.5m,当虹吸管进口端直接与水源井管连接时,过滤器淹没于最低动水位以下的深度宜为0.5m~1.0m。

   5  虹吸管出口端深入水封池内水下深度宜为0.5m~1.0m。

   6  虹吸管的直径和数量应根据抽水试验结果复核,抽水试验井的数量宜为水源井总数的25%,且不宜少于5口井。

   7  虹吸管材料宜采用聚乙烯(PE)管,且应通长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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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水封池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封池宜为长方形,长度应根据接入虹吸管的数量确定,宽度不宜小于1500mm,高度宜为1000mm~1500mm,严寒和寒冷地区水封井应置于冻土层以下,或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2  水封池结构材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3  溢水管材料可采用聚氯乙烯(PVC)管或钢管,管径应根据排水量确定,排水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Qp——排水量(m3/s);

         β——系数,取1.5~2.0;

         Qi——单根虹吸管的渗流量(m3/s)。

   4  溢水管出口应接入坝面排水沟或坝下水封池。

   5  水封池内水位应低于水源井水位,二者高差不得小于1.5m。

《尾矿堆积坝排渗加固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118-2015

5.8 辐射井排渗

5.8  辐射井排渗

5.8.1  辐射井应由集水井、排渗管和导水管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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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集水井的井位可选择在堆积坝坝坡或沉积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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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集水井的井数、井距、井深和井径应根据堆积坝轴线长度、排渗降水范围、水平排渗管的长度等因素,通过渗流和稳定性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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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集水井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水井宜采用圆形,集水井直径不宜小于3m;

   2  井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3  井深不宜小于15m,井距不宜小于100m;

   4  井口应设井盖和检修口,井内壁应设人行爬梯;

   5  井筒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刃脚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5,井身混凝土和水下封底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6  井筒结构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 191的有关规定,荷载尚应包括水平排渗管施工时作用在井壁上的顶力;

   7  井筒内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

   8  井筒下沉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的有关规定;

   9  当尾矿坝内地下水对混凝土结构和钢筋具有腐蚀性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10  井口盖板宜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或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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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排渗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集水井为中心在含水尾矿层内呈辐射状布置,且应以上游方向为主。排渗管均应向集水井筒内倾斜,坡比宜为2%~4%。

   2  排渗管数量宜经渗流计算确定,可设置为单层或多层,每层宜采用5根~9根。并宜布设在尾矿粒径相对较大的层位。

   3  底层排渗管距集水井底板顶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0m。

   4  排渗管长度应根据尾矿含水层的厚度、渗透特性、降深要求等条件确定,宜为30m~100m。

   5  排渗管的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5.4.7条的规定。

   6  辐射井的出水量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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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导水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水管进水口距集水井底板顶面的高度不应小于700mm。

   2  导水管应为自流式排水,坡比宜为2%~4%。

   3  导水管的排水能力应大于全部排渗管的流量,导水管管径应根据出水量计算确定,管径宜为90mm~130mm。当单根导水管排水能力不足时,可增加导水管数量。

   4  导水管长度宜为50m~130m。当导水管长度大于90m时,可在堆积坝中设中继井,中继井应符合集水井结构要求。

6施工

6.1 一般规定

6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踏勘,收集资料,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6.1.2  施工前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图纸会审纪要;

   3  施工场地和邻近区域内地下设施和障碍物的调查资料;

   4  环保防渗设施;

   5  施工组织设计;

   6  主要施工机具及配套设备的技术性能资料;

   7  主要原材料及其制品的质检报告;

   8  测量放线资料。

6.1.3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设计要求;

   3  施工技术方案;

   4  施工组织方案;

   5  施工进度计划;

   6  施工平面布置;

   7  质量管理措施;

   8  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9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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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施工工艺应根据设计要求、排渗加固场地复杂程度和现场条件确定。

6.1.5  施工材料及制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规格标准。

6.1.6  施工机具和配套设备应根据施工工艺、排渗加固方法、设计要求、场地条件、尾矿性质和地下障碍物特性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机具、配套设备和辅助系统应经调试和安全性检验;

   2  所有设备和装置在施工过程中应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6.1.7  当需要设计变更时,施工前应取得设计单位相应变更设计文件。

6.1.8  施工过程中应填写原始记录、监测记录、验收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质量检查记录。

6.1.9  采用施工新技术和新工艺应经过技术认证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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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  排渗设施成孔施工不宜采用泥浆护壁。

6.1.11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时,施工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6.2 贴坡排渗

6.2  贴坡排渗

6.2.1  铺设范围、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外表宜平整。

6.2.2  粒状反滤料施工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反滤料的性质、级配、不均匀系数、含泥量及其铺筑位置和有效范围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反滤料加工生产过程中应随机抽查检测,经验收合格后使用;

   3  反滤料铺筑过程中,应保持湿润,不得混入杂物;

   4  反滤层施工时应分层夯实;

   5  对已施工合格的反滤层应做好防护;

   6  反滤层应层次清楚,不宜设置纵缝,不得发生层间错位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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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用土工织物作反滤层时,搭接方式宜采用缝接,施工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的有关规定。

6.2.4  保护层可采用机械或人工选石堆砌、整坡,宜与底部反滤层填筑同步进行,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反滤层。

6.3 排渗管排渗

6.3  排渗管排渗

6.3.1  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构筑反力墩,反力墩的设置应根据施工设备的几何尺寸和钻进最大阻力值综合确定;

   2  应根据排渗管轴线位置采用仪器定位,施工设备应根据设计孔位和轴线方向进行安装和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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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施工孔径宜大于排渗管外径45mm~80mm。

6.3.3  导水管应采用管外封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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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排渗管出水含砂量体积比不得大于1/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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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平排渗管

6.3.5  工作坑的尺寸应根据施工设备机具型号、单根套管长度、开孔处埋深等因素确定。施工完毕后,应回填工作坑和恢复坝面。

6.3.6  水平排渗管施工工艺宜采用排渣顶管钻进或跟管钻进。

6.3.7  排渣顶管钻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最大顶力应大于顶进阻力;

   2  首节管宜慢速顶进,顶进方位应采用测斜仪检查;

   3  顶进过程中遇障碍物时,宜采用筒形旋转钻头穿越;

   4  顶进时宜从下方向上方顶进,并应及时清除管内渣土;

   5  顶至设计深度后,应采用封砂器封堵套管端部和清除管内全部渣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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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跟管钻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跟管套管应采用无缝钢管,套管外径可按表6.3.8选择。

表6.3.8  套管外径与施工孔径和设计排渗管外径对应关系(mm)

   2  套管宜采用丝扣连接,连接处不得漏水。

   3  钻进至设计深度后,应封堵套管端部和清除管内残余渣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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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排渗管安装长度应与套管长度一致,安装过程中不得损伤滤水管装置。

6.3.10  排渗管完成安装后,套管拔出宜连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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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  水平排渗管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表6.3.11  水平排渗管施工允许偏差

 弧形排渗管

6.3.12  弧形排渗管应采用定向钻进工艺施工,并应采用导向定位系统控制钻进轨迹。

6.3.13  定向钻机的回转扭矩和回拉力应根据终孔孔径、曲线段最大弯曲率、排渗管长度,结合勘察资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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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4  导向孔钻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机应先进行试运转,确定各部分运转正常后正式钻进;

   2  钻孔时应匀速钻进,并应控制钻进给进力和钻进方向;

   3  钻进时应跟踪探测,并应及时纠偏;

   4  钻进过程中应绘制钻孔轨迹平面图、剖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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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5  套管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无缝钢管;

   2  管材力学性能应满足轴向最大回拉力和曲线段最大弯曲变形的要求。

6.3.16  套管设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从出土点向入土点方向回拉;

   2  回拉过程中宜设滚筒架;

   3  回拉过程应连续作业,直线段与曲线段节点处可暂停回拉,暂停时间应根据尾矿特性确定。

6.3.17  排渗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渗管接头应采用热熔连接;

   2  排渗管应安放在套管内,并宜采用回拉法设置在孔内;

   3  排渗管应在出土点一侧沿套管轴线方向组拼连接,并应在套管内向入土点方向设置。

6.3.18  在浸润线实际水力梯度大于临界水力梯度地段应采取减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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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9  弧形排渗管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19的规定。

表6.3.19  弧形排渗管施工允许偏差

   注:表中L为设计排渗管长度。

6.4 管井排渗

6.4  管井排渗

6.4.1  管井可采用冲击、回转正(反)循环钻进工艺成孔,也可采用水冲法成孔。

6.4.2  采用冲击、回转钻进成孔工艺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管井施工操作规程》CJJ/T 13的有关规定。

6.4.3  采用水冲法成孔时,成孔深度不宜大于30m,送水水量、水压及时间等参数应由现场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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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安装井管前应校核孔径、孔深和孔斜,孔径不得小于设计井径。

6.4.5  井管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管应无残缺、断裂和弯曲等缺陷;

   2  井管的上、下口平面应垂直于井管轴线。

6.4.6  井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管方法应根据管材强度和起重设备能力选定,可选用悬吊下管法和托盘下管法;

   2  井管应对正接直,封闭严密,连接强度应满足下管安全和成井质量的要求;

   3  对于充填滤料的管井,应设置扶正器;

   4  管井底部应采取封堵措施。

6.4.7  充填滤料应按设计要求筛选,滤料充填应连续均衡,并应测量填筑高度和校核用量,所填滤料应留样备查。

6.4.8  管井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4.8的规定。

表6.4.8  管井施工允许偏差

   注:d为管井直径。

6.4.9  洗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滤料充填后应及时洗井,并应补充滤料;

   2  洗井方式可采用抽水和注水交替洗井或空压机送风洗井。

6.4.10  水泵进水口应安置在沉淀管顶部与控制浸润线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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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1  试验抽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非稳定流抽水;

   2  抽水量和水位降深不得小于设计值;

   3  应同步观测出水量和水位降深,前3次观测时间间隔应分别为5min、10min、20min,其后应每隔30min测一次;

   4  抽水延续时间应大于24h;

   5  试验抽水结束前,应采用容积法测定出水含砂量。

6.4.12  井底沉淀物厚度不得大于井深的5‰。

《尾矿堆积坝排渗加固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118-2015

6.5 垂直-水平联合排渗

6.5  垂直-水平联合排渗

6.5.1  水平排渗管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有关规定。

6.5.2  垂直排渗体平面位置应采用测量仪器进行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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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垂直排渗体与水平排渗管的直接连接或间接贯通效果应进行送水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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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管井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规定。

6.5.5  大直径砂砾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井工艺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

   2  可在井中直接填充砂砾料或投放袋装砂砾料;

   3  充填砂砾料应进行清洗,含泥量不得大于3%;

   4  袋装砂砾井采用土工布制袋时,缝合处应连续、平直、严实。

6.5.6  小直径袋装砂砾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直径袋装砂砾井成孔可采用沉管法、水冲法或螺旋钻进法;

   2  当采用水冲法成孔时,应根据尾矿性质并通过试验确定冲孔水压和冲水时间;

   3  当采用沉管法成孔时,对于相切排列的小直径袋装砂砾井应采用多套套管依次施工;

   4  在小直径袋装砂砾井实施过程中,应标识并记录与水平排渗管贯通的砂砾井;

   5  管口及其内壁应平直光滑,并应在套管管口设置滚轮向管内投放砂砾袋,投放过程中不得损伤砂砾袋;

   6  起拔套管过程中,砂砾袋回带长度不得超过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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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  大直径砂砾井和小直径袋装砂砾井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7的规定。

表6.5.7  砂砾井施工允许偏差

   注:d为砂砾井直径。

6.5.8  塑料排水板的施工机具宜采用液压式插板机。

6.5.9  塑料排水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滤膜和扭曲塑料排水板;

   2  塑料排水板回带超过500mm或断板时,应在相应位置补充设置;

   3  塑料排水板需要接长时,应在滤膜内平搭接,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

   4  当采用套管插入时,塑料排水板与孔壁的间隙应采用粗砂充填。

6.5.10  塑料排水板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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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1  塑料排水板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11的规定。

表6.5.11  塑料排水板施工允许偏差

6.6 虹吸排渗

6.6  虹吸排渗

6.6.1  水源井采用管井时,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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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井室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和《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的有关规定。

6.6.3  虹吸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虹吸管连接不得变径;

   2  铺设前应对虹吸管进行逐一检查;

   3  水封池可对应多个水源井,多个水源井的虹吸管可铺设在同一沟槽内同时穿入水封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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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  水源井反滤层采用土工织物时,土工织物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的有关规定。

6.6.5  水源井反滤层采用过滤网和中、粗砂时,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有关规定。

6.6.6  水源井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6.4.8条的规定。

6.6.7  水封池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的有关规定。

6.7 辐射井排渗

6.7  辐射井排渗

6.7.1  辐射井施工应包括集水井、排渗管和导水管。

6.7.2  集水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水井宜采用沉井施工工艺,并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选用排水下沉或不排水下沉施工方法。

   2  集水井制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的有关规定。

   3  挖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下沉施工可采用人工挖土或机械抓斗挖土,不排水下沉施工可采用机械抓斗挖土、水冲和水力吸土;

       2)宜由井筒中心向刃脚方向对称、均匀、分层开挖,每层挖土厚度不得大于0.5m。

   4  井筒下沉测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井筒外围地面的轴线位置应预设测量基准点;

       2)各节下沉前后,均应测量刃脚踏面的标高、井内底面标高、下沉量、垂直度;

       3)井筒下沉过程中,每8h测量井筒标高和轴线位移量不得少于1次。终沉时,应每1h测量1次。

   5  当井筒下沉受阻时,应采用助沉措施。

   6  井筒下沉过程中,应控制井筒下沉的均匀性。当井筒出现倾斜时,应及时进行纠偏。

   7  集水井封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排水封底时,井底不得发生管涌、流砂、流土等现象,当井底存在尾矿渗透变形或破坏时,应采用水下封底;

       2)井筒下沉到设计标高后,封底前8h内井筒累计沉降量不得大于10mm;

       3)采用排水封底时,混凝土强度等级未达到设计强度70%不得停止排水。采用水下封底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70%不得将井内储水抽除。

▼ 展开条文说明

6.7.3  井壁的排水孔及导水孔宜采用钻具开孔法。

6.7.4  排渗管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多层排渗管,应设置相应的施工作业平台;

   2  排渗管的出水口管壁周围应封口保护,可采用沥青麻丝、土工织物或混凝土封堵。

6.7.5  导水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导水管管轴线位置采用仪器定位,施工设备应根据设计孔位和轴线方向进行安装和调试;

   2  导水管成孔宜采用跟管钻进;

   3  导水管的进水口和出水口管壁周围应封口保护,进水口处可采用沥青麻丝、土工织物或混凝土封堵,出水口处可采用混凝土或黏性土封填。

6.7.6  辐射井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7.6的规定。

表6.7.6  辐射井施工的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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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验、监测与验收

7.1 一般规定

7 检验、监测与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排渗加固施工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7.1.2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检验应包括质量合格证和现场抽检。

7.1.3 检验数量和方法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7.1.4 应根据排渗加固设施类型和监测内容,制订相应的监测方案。

7.2 检验

7.2      

7.2.1  贴坡排渗施工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反滤料和保护层原材料的质量;

   2  反滤料的颗粒级配、不均匀系数、含泥量;

   3  反滤层分层厚度;

   4  保护层厚度;

   5  铺设范围、土工织物搭接。

7.2.2  水平排渗管施工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材、土工织物等原材料质量;

   2  管径、滤水管开孔率;

   3  水平排渗管出口位置、方位角、倾角、长度;

   4  出水量及出水含砂量。

7.2.3  弧形排渗管施工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材和滤网等原材料质量;

   2  排渗管的直径、槽宽、滤孔直径与间距;

   3  排渗管入土点和出土点位置、排渗管长度;

   4  出水量及出水含砂量。

7.2.4  管井施工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砂、石、水泥、钢材、管材等原材料质量;

   2  混凝土配合比、坍落度、强度;

   3  管井的中心位置、井深、井径、垂直度、井的结构;

   4  滤料的规格;

   5  无砂混凝土滤水管透水性;

   6  钢管或塑料管滤水段的开孔率;

   7  试验抽水的出水量和降深;

   8  洗井后井底沉淀物厚度、出水含砂量。

7.2.5  垂直-水平联合排渗施工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水平排渗管施工检验;

   2  管井施工检验;

   3  砂砾井的垂直度、井位、井深、井径及充填砂砾料质量;

   4  袋装砂砾井的制袋材料质量;

   5  塑料排水板材料质量、平面位置、板底深度、垂直度;

   6  垂直排渗体与水平排渗管的连接或贯通效果;

   7  出水量和出水含砂量。

7.2.6  虹吸排渗施工检验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7.2.4条的有关规定,并应检验虹吸管管材、反滤层、土工织物等原材料质量。

7.2.7  辐射井施工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砂、石、水泥、钢材、管材等原材料质量;

   2  混凝土配合比、坍落度、强度;

   3  钢筋的焊接质量、主筋和箍筋的制作偏差;

   4  集水井的井筒中心垂直度、井筒直径、井壁厚度、井深;

   5  排渗管的开孔位置、方位角、长度、倾角、开孔率;

   6  导水管的进出口位置、倾角;

   7  出水量和出水含砂量。

▼ 展开条文说明

7.2.8  监测设施施工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监测设施的原材料质量;

   2  浸润线观测精度;

   3  流量监测精度。

▼ 展开条文说明

《尾矿堆积坝排渗加固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118-2015

7.3 监测

7.3      

7.3.1  排渗加固施工期间应进行监测。

▼ 展开条文说明

7.3.2  监测应在利用已有监测设施的基础上进行。当已有监测设施不满足要求时,应增设监测设施。

7.3.3  监测内容应包括浸润线和出水量监测。在辐射井排渗施工期间,应进行坝体变形监测。

7.3.4  监测过程中应定期整理监测数据,分析其动态变化规律,并应预测其发展趋势。当发现异常现象时,应报告业主单位,并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浸润线监测

7.3.5  增设监测设施时,浸润线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线应根据排渗加固设施数量及其影响范围确定,不得少于2条。监测线应按穿过排渗加固设施中心区域且垂直坝轴线布置。对于多组排渗设施,应在相邻两组排渗设施中间设置观测孔。

   2  监测线上观测孔间距宜为20m~40m,且不得少于3个。

   3  监测线上观测孔应深入排渗加固后渗流计算浸润线和控制浸润线3m以下。

7.3.6  浸润线观测孔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孔应采用清水钻进;

   2  观测管内径不得小于50mm,沉淀管长度不得小于1m,管底应封闭;

   3  浸润线以下的观测管应为滤水管,滤水管的孔隙率不宜小于3%,管外宜包扎200g/m2~300g/m2土工布;

   4  观测管管口应加盖并固定。

▼ 展开条文说明

7.3.7  浸润线观测可采用电测水位计或自动水位测量仪,每日观测不应少于1次,测量精度误差不得大于20mm。

 出水量监测

7.3.8  出水量监测点应设置在单个排渗设施的出水口或多个排渗设施的汇流处,每日量测不应少于一次。

7.3.9  出水量监测方法可按表7.3.9选用。

表7.3.9  出水量监测方法的适用条件和精度要求

   注:采用测流速法时,测速沟槽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15m,且坡度一致。

7.4 验收

7.4      

7.4.1  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7.4.2  尾矿堆积坝排渗加固工程验收应包括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7.4.3  竣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开工和竣工报告单;

   2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

   3  排渗加固施工报告和设施使用及维护说明;

   4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质量合格证;

   5  原材料和试件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和质量评定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工程测量定位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或洽商记录;

   8  浸润线、出水量和水质等监测资料;

   9  竣工图。

7.4.4  竣工验收应在隐蔽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根据浸润线、出水量及其含砂量等监测资料评价排渗加固效果后进行验收。

▼ 展开条文说明

8安全与环保

8  安全与环保

8.0.1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与环境保护措施、特殊气象条件下的施工安全措施。

8.0.2  对于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施工单位应制订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专项预案。

8.0.3  在尾矿堆积坝排渗加固工程勘察和施工过程中,不得对堆积坝体产生破坏性影响和损害已有的环保防渗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

8.0.4  现场作业人员和设备对含有害物质的尾矿、水、气应采取防护措施。

8.0.5  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和拆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8.0.6  施工开挖的废渣应按照指定的地点进行堆放并处理,排出的尾矿水应集中回收利用或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8.0.7  勘察安全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 50585的有关规定。除长期观测钻孔外,所有钻孔和探井完工后进行的回填封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47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8.0.8  排渗加固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控制管涌、流砂、流土发生的措施。

8.0.9  辐射井的集水井施工时,安全生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应设置围护栏、盖板等安全防护设施,每班应对防护设施检查,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2  在距井口5m范围内不得堆放弃土;

   3  起吊设备应安全可靠,钢丝绳检验、更换和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的有关规定;

   4  应配置向井内作业面送风设备,风量不得少于25L/s;

   5  井内应设置低压防水照明装置,作业人员应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6  暴雨期间不得进行辐射井沉井施工。

▼ 展开条文说明

8.0.10  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和保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的有关规定。

8.0.11  施工完成后,应对工作坑、排渗管和导水管进出口管壁周围进行封堵、回填处理。

 附录A尾矿渗透变形室内试验要点

附录A 尾矿渗透变形室内试验要点

A.0.1 渗透变形试验仪应由渗流容器、渗流容器的垂直与水平支座、水头升降装置、水头及流量测量等装置构成。当需要测定某一应力状态下临界水力梯度与破坏梯度时,试验仪应具备相应的加载功能。水头可采用测压管测读或压力传感器测量,流量可采用量筒测读。渗流容器内径可取100mm、试样高度可取200mm。上、下透水板孔径宜为3mm或5mm。

A.0.2 水头、流量及压力等计量器具应进行检定与校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仪器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GB/T 15406的有关规定。试验装置在工程要求的最大水头作用下,各密封处不得漏水。

A.0.3 扰动试样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尾矿扰动试样应风干或70℃左右烘干,并应碾散拌和均匀;

2 应选取代表性试样进行颗粒分析试验,并应按控制干密度称取试样;

3 在试样中可加入试样总质量1%~2%的蒸馏水,拌和均匀后应分层装填制备试样。

A.0.4 原状试样采取与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侧面开孔环刀采取试样,采样时应保持环刀垂直或水平完全压入尾矿中,试样与环刀内壁不得存在间隙。取出环刀和削平两端余样后,应在两端加盖并采用胶带密封。

2 对密封的环刀试样应进行竖向减振包装,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试样呈竖直放置。

A.0.5 试样安置渗流容器后,对试样饱和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对砂性尾矿和粉性尾砂可采用70℃~90℃的自来水进行饱和;

2 对黏性尾矿可在装样前进行真空抽气饱和。

A.0.6 渗透变形试验应按照工程测试要求,对垂直或水平渗流容器施加相应的轴向或侧向压力。施加侧向压力时不得使用环刀。砂性尾矿可采用高于室内气温5℃~10℃的自来水进行测定,粉性尾矿和黏性尾矿宜采用脱气蒸馏水测定。

A.0.7 测定流土破坏型的临界水力梯度与破坏水力梯度时,宜在垂直向上渗流状态下测定。

A.0.8 试验过程中,应对试样分级施加渗流水头直至破坏,初始渗透梯度宜为0.02~0.04,后续渗透梯度递增值依次宜为0.05、0.10、0.15、0.20、0.30、0.40、0.50、0.70、1.00、1.50、2.00……当接近临界水力梯度或破坏水力梯度时,渗透梯度递增值可减小。

A.0.9 试验过程中,应观察并记录水温、浑浊程度、冒泡、颗粒跳动、移动或被水流带出、土体悬浮、渗流量及测压管水位的变化等情况,并应根据观测的水头差、渗流量分别计算流速和水力梯度。

A.0.10 试验成果整理过程中,应在双对数图上以水力梯度i为纵坐标、流速v为横坐标,绘制水力梯度与流速关系(lgi~lgv)曲线。

A.0.11 对管涌破坏型尾矿,当lgi~lgv曲线的斜率出现变化且开始产生颗粒跳动或被水流带出时,应取该级与其前一级的水力梯度平均值为临界水力梯度。当测压管水位差停止增加且流量急骤增大时,可取该级的前一级水力梯度为破坏水力梯度。

A.0.12 对流土破坏型尾矿,应取lgi~lgv曲线拐点的水力梯度为临界梯度,可取测压管水位差停止增加且土体悬浮时的前一级水力梯度为破坏水力梯度。

 附录B尾矿堆积坝排渗加固设施类型及其适用条件

附录B 尾矿堆积坝排渗加固设施类型及其适用条件

表B 尾矿堆积坝排渗加固设施类型及其适用条件

《尾矿堆积坝排渗加固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118-2015

 附录C出水量估算

C.1管井出水量估算

附录C 出水量估算

C.1 管井出水量估算

C.1.1 管井出水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有关规定确定。

C.1.2 潜水含水层单井的出水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单井出水量(m3/d);

H——潜水含水层厚度(m);

r——管井的半径(m);

K——渗透系数(m/d);

h——管井中水深(m);

b1——管井中心至排泄边界距离(m);

b2——管井中心至补给边界距离(m);

H1——补给边界处含水层厚度(m);

H2——排泄边界处含水层厚度(m)。

2 圆形补给边界的潜水非完整井(图C.1.2-2),当l小于0.3H时,单井出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S——水位降深(m);

R——影响半径(m);

l——滤水管工作部分长度(m)。

图C.1.2-1 潜水完整井单井出水量计算示意

图C.1.2-2 潜水非完整井单井出水量计算示意

3 井群呈直线排列时的潜水非完整井,单井出水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与h有关的系数(A)可按表C.1.2取值。

式中:a——两井间距的1/2(m);

A——与h有关的系数。

表C.1.2 A与h的关系系数

C.2辐射井出水量估算

C.2 辐射井出水量估算

C.2.1 根据单根排渗管出水量,辐射井出水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辐射井出水量(m3/d);

K——渗透系数(m/d);

q——辐射井单根排渗管出水量(m3/d);

n——排渗管的根数;

L——辐射井单根排渗管长度(m);

H——潜水含水层厚度(m);

h0——动水位以下含水层厚度(m);

R——影响半径(m);

α——与n有关的系数,可按表C.2.1确定。

表C.2.1 α与n的关系系数

C.2.2 根据潜水含水层厚度及水位降深,辐射井出水量(图C.2.2)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hr——排渗管轴线至不透水层底板之间的距离(m);

S——水位下降值(m);

A——与有关的系数,可按表C.2.2确定。

表C.2.2 A与的关系系数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0290

《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487

《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47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 50585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

《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

《岩土工程仪器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GB/T 15406

《冶金工业岩土勘察原位测试规范》GB/T 50480

《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管井施工操作规程》CJJ/T 1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

《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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