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101-20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传时间:2022-11-16 实施时间: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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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supporting bracket foundation of solar power station

GB 51101-2016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0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01-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5.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5日

前言

   本规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由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外先进标准,与国内相关标准协调,在此基础上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和研究,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场地评价与岩土勘察、设计、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在使用过程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甲1号B座NET大厦六层,邮政编码:100012),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主要起草人:李杨  吴春秋  李飞舟  阚原媛  肖大平 高文生  白永宏  穆德实  高超  杨靖宇 冯春祥

   主要审查人:郭家宝  许松林  汪毅  李泽文  李玉军 张文忠  吴诗芹  高平  孙海燕  尹显俊 田景奎  谢艳丽  侯建国  秦初升  于金辉 张亚林  杨铁荣  董晓清  商长征  刘焕存 宋金鹏  张梅

▼ 展开条文说明

1总则

1      

1.0.1  为了规范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设计、施工与验收行为,做到安全可靠、确保质量、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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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地面光伏和光热发电站中支撑和固定光伏组件、聚光集热器、定日镜等的支架的基础设计、施工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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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上部支架结构类型、使用功能、荷载特征、施工条件、工期要求及地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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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的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2.1.1  太阳能发电站  solar power station

   将太阳辐射能转化为电能的发电站,包括光伏发电站和光热发电站。

2.1.2  支架基础    supporting bracket foundation

   将支撑、固定太阳能发电站光伏组件、聚光集热器、定日镜等的支架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2.1.3  岩土工程勘察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工程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综合手段,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2.1.4  扩展式基础  spread foundation

   通过向侧边扩展一定底面积,扩散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使作用在基底的压应力满足地基承载力的设计要求,并主要通过自重提供抗拔、抗倾覆、抗滑移承载力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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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桩基础  pile foundation

   设置于岩土中的与支架立柱直接连接以及成一体的桩基础或桩与连接于桩顶的承台共同组成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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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锚杆基础  anchor foundation

   由设置于岩土中的锚杆和与锚杆相连的混凝土承台或型钢承压板共同组成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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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微型短桩基础  micro-short pile

   桩径或边长小于或等于300mm,桩长小于或等于5m的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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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螺旋桩  helical pile

   桩杆上连接一个或多个螺旋状叶片,并通过在桩顶施加扭矩旋拧钻入土中形成的一种可承受竖向和水平向荷载作用的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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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叶片间距比  inter-helix spacing ratio

   螺旋桩螺旋叶片间距与叶片直径的比值。

2.2 符号

2.2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Ek——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上部支架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水平推力;

Fk——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上部支架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

Gb——基础自重;

Gk——承台自重和承台上的土重;

Gp——单桩自重;

Mk——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值;

Mtk——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上部支架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弯矩;

Mxk——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作用于桩(锚杆)顶平面,绕通过桩(锚杆)群形心的x轴的力矩;

Myk——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作用于桩(锚杆)顶平面,绕通过桩(锚杆)群形心的y轴的力矩;

N——相应于荷载基本组合时,单根锚杆承受的拉力设计值;

Nik——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作用于第i根单桩或单根锚杆顶的竖向力;

pk——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

pkmax——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

Sd——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Gk——永久荷载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Mk——施工检修荷载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k——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Sk——雪荷载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Wk——风荷载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Tk——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上部支架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拔力。

2.2.2 抗力和材料性能

e——孔隙比;

f——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与岩石间的黏结强度特征值;

fα——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αE——地基抗震承载力特征值;

fαk——由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经验值等方法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y——锚杆筋体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Ip——塑性指数;

IL——液性指数;

qpk——桩端土的极限端阻力标准值;

qsik——桩侧第i层土的极限侧阻力标准值;

Quk——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Rα——单桩或单根锚杆的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Tuk——单桩或单根锚杆的竖向抗拔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αw——含水比;

γ——基础底面以下土的重度;

γm——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

λc——压实系数;

μ——土对扩展式基础底面的摩擦系数。

2.2.3 几何参数

a——合力作用点至基础底面最大压力边缘的距离;

A——基础底面面积;

Ad——桩端截面面积;

AD——螺旋叶片投影面积;

As——锚杆筋体的截面面积;

b——基础底面宽度,或力矩作用方向基础底面边长;

b1——基础自重重心至基础潜在倾覆转动点的水平距离;

b2——基础顶面的竖向力作用点至基础潜在倾覆转动点的水平距离;

d——基础埋置深度,或桩身直径;

D——螺旋桩叶片直径;

h——基础高度;

hp——螺旋桩叶片间距;

hr——岩石锚杆锚入稳定岩层中的长度;

l——垂直于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边长;

li——桩周第i层土的厚度;

n——单个基础中的桩数或锚杆根数;

ud——桩身周长;

ui——第i层土中桩周计算周长;

ur——岩石锚杆的周长;

W——基础底面的抵抗矩;

xi——第i根桩或锚杆至y轴的距离;

yi——第i根桩或锚杆至x轴的距离。

2.2.4 计算系数

ψEh——水平地震作用组合值系数;

ψM——施工检修荷载作用组合值系数;

ψS——雪荷载作用组合值系数;

ψW——风荷载作用组合值系数;

γEh——水平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

γG——永久荷载作用的分项系数;

γM——施工检修荷载作用的分项系数;

γS——雪荷载作用的分项系数;

γW——风荷载作用的分项系数;

ηb——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

ηd——基础埋置深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

ζα——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λi——抗拔系数。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支架基础设计前应获得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阵列总平面布置图、支架结构类型、使用条件及对基础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施工条件、施工周期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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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支架基础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3.0.3  支架基础设计安全等级不应小于上部支架结构设计安全等级,结构重要性系数对于光伏发电站支架基础不应小于0.95,对于光热发电站支架基础不应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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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支架基础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电站设计使用年限,且不应小于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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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支架基础设计和施工应考虑电站全寿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应减少土石方挖填,减少对地表植被和表层土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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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支架基础的设计和施工在满足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同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当场地地形起伏大、不宜大规模挖填、对生态恢复要求高或当冬季施工、施工工期紧时宜采用螺旋桩、型钢桩等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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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对于桩基础、锚杆基础宜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现场试验,确定施工工艺的可行性和设计参数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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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支架基础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结构钢筋宜选用HRB400钢筋,也可选用HPB300钢筋;结构钢材宜选用Q235钢、Q345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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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支架基础结构所用的原材料及成品构件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相关性能的检验报告,并应对必要的性能指标现场取样进行复验。原材料和成品构件进场后应分类保管,钢材、水泥等材料应储存在干燥场所,并应做好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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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场地评价与岩土勘察

4.1 场地评价

4  场地评价与岩土勘察

4.1  场地评价

4.1.1  根据支架布置场区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将场地划分为三类: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复杂场地:

       1)地形地貌复杂;

       2)地基岩土成因复杂,土质较软弱且显著不均匀;

       3)分布有特殊性岩土;

       4)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5)地下水位高,对地基基础有重大影响。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中等复杂场地:

       1)地形地貌较复杂;

       2)地层层次较多,地基岩土比较软弱且不均匀;

       3)局部分布有特殊性岩土;

       4)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5)地下水位较高,对地基基础有一定影响。

   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简单场地:

       1)地形地貌简单;

       2)地层结构简单,地基岩土均匀性较好;

       3)无特殊性岩土层;

       4)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5)地下水位较低,对地基基础无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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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支架基础设计前,应对场地的下列条件进行分析判断:

   1  在自然条件下,场地内有无滑坡现象,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断层、破碎带;

   2  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有无采空区;

   3  施工过程中是否会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形成不稳定边坡;

   4  出现危岩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可能性;

   5  地表水、地下水对支架基础的影响;

   6  是否存在人为、自然等因素引起水土流失的可能性;

   7  是否存在地基土发生液化、震陷的可能性;

   8  场地内是否存在湿陷性土、软土、填土、膨胀岩土、冻土、盐渍岩土、污染土等特殊性岩土。

4.1.3  存在对支架结构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的地段和发震断裂地带等地质灾害易发区,不应选作建设场地。

4.1.4  当支架布置场区位于岩溶发育地段或采空区及其影响范围内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并根据建设场地适宜性的评价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4.1.5  当支架布置场区内存在液化土、湿陷性土、软土、填土、膨胀岩土、冻土、盐渍岩土、污染土等特殊性岩土时,应根据分布范围、危害程度、处理成本和处理工期综合确定场地的地基处理方案,选择适应的支架基础型式。

4.1.6  对可能受地表水、地下水或风沙影响的场地,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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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101-2016

4.2 岩土勘察

4.2  岩土勘察

4.2.1  支架基础设计和施工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查明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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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岩土工程勘察前应获得下列资料:

   1  支架阵列布置场区的场平方案和阵列平面布置图,支架结构形式、可能采用的基础类型以及对地基基础设计、施工的要求;

   2  拟建场地的现状地形图,比例尺对于地形地貌复杂的不应小于1:500,较复杂的不应小于1:1000,简单的不应小于1:2000;

   3  拟建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地震背景资料。

4.2.3  岩土工程勘察应采用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为主要手段,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

   2  查明场区地质构造、地层结构、成因年代和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

   3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类型和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

   4  查明地下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  查明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

   6  对场地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对存在的不良地质作用提出治理建议方案,提出支架基础建议方案和满足支架基础设计、施工的岩土工程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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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地基岩土的分类及工程特性指标的表示和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相关规定。

4.2.5  勘探可采用钻探、探坑和探槽方式,滩涂等软土地层,宜采取钻探和静力触探相结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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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勘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相关要求。

4.2.7  勘探点的间距和数量应根据支架阵列平面布置特点和场地岩土工程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间距宜按场区场地的复杂程度确定。简单场地勘探点间距应为150m~200m;中等复杂场地勘探点间距应为100m~150m,复杂场地勘探点间距应不大于50m。

   2  勘探点应在场区内按支架阵列排布均匀布置,并应涵盖场区内的各类地貌、地质单元,局部岩土层变化较大区域,应加密勘探点。

   3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应按地基岩土的复杂程度确定,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取土试样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应均匀布置,有代表性,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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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支架基础类型和地基岩土性质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孔的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不应小于扩展式基础基底下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或桩式基础预计桩端平面以下3m,且不应小于5m,对于软土应加深或穿透软土层;

   2  需验算基础的沉降变形时,应布置不小于1/3总勘探孔数的控制性勘探孔,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基础底面以下的地基压缩层计算深度;

   3  当存在特殊性土或为查明不良地质作用时,勘探孔的深度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相关规定;

   4  对需要进行场地平整的场地,应按最终场平标高确定勘探孔深度;

   5  在预定深度内遇到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宜减少勘探孔深度,但不应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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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勘察报告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和《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中对勘察报告的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表层填土应描述其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均匀性,对厚度超过1m的填土应根据其物质成分采用适宜的手段进行原位测试,报告中应给出相应的物理力学参数;

   2  对各土层应提供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桩的极限侧阻力标准值和极限端阻力标准值等支架基础设计用参数的建议值;

   3  应评价场地土和水对混凝土、混凝土中的钢筋、钢结构等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考虑季节性冻土冻胀性对基础的影响时,应评价其冻胀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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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当土的pH值大于9.5时或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等级低于对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的腐蚀性评价等级时,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应进行专项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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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计

5.1 一般规定

5      

5.1  一般规定

5.1.1  支架基础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1  各类型基础均应进行竖向承载力计算;

   2  桩基础应进行水平承载力计算;

   3  扩展式基础应进行抗滑移、抗倾覆验算;

   4  对单立柱单桩基础应进行抗弯承载力验算;

   5  承受荷载较大的支架基础应对基础结构承载力和裂缝宽度进行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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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支架基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做变形验算:

   1  基底持力层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80kPa,或桩端持力层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00kPa;

   2  同一阵列基础位于性质差异较大的土层,可能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

   3  其他对支架基础变形有特殊要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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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支架基础设计时,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应考虑永久荷载外,还应根据建设地点、使用情况考虑风荷载、雪荷载和施工检修荷载,必要时应考虑地震作用。根据支架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组合,并应取各自最不利的组合进行设计;

   2  确定支架基础底面积、桩、锚杆数量时,应采用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单根锚杆承载力特征值;计算支架基础结构承载力时,应采用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计算地基基础变形时,应采用作用的标准组合,不应计入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基础沉降、变形的允许值;验算支架基础的稳定和裂缝宽度时,应采用作用的标准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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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支架基础设计时,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k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SGk——永久荷载作用标准值Gk的效应;

         SWk、ψW——风荷载作用标准值QWk的效应和其组合值系数;

         SSk、ψS——雪荷载作用标准值QSk的效应和其组合值系数;

         SEhk、ψEh——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QEhk的效应和其组合值系数;

         SMk、ψM——施工检修荷载作用标准值QMk的效应和其组合值系数。

   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基本组合效应设计值Sd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γG——永久荷载作用的分项系数,一般情况下应取1.2,当永久荷载对结构有利时,不应大于1.0;

         γW——风荷载作用的分项系数,应取1.4;

         γS——雪荷载作用的分项系数,应取1.4;

         γEh——水平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应取1.3;

         γM——施工检修荷载作用的分项系数,应取1.4。

   3  各种组合工况下的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各种组合工况下的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

   注:1  表中“—”号表示组合中不考虑该项荷载或作用效应;

       2  水平地震作用应计入雪荷载的影响;

       3   对于高耸结构,抗震验算时尚应考虑风荷载作用,风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取0.2;

       4  正风荷载指组件正面为受荷面时的风荷载,负风荷载指组件背面为受荷面时的风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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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风荷载和雪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方法确定。基本风压和基本雪压应采用重现期不低于支架基础设计使用年限的值,对于光伏发电站支架基础可取重现期不小于25年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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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对于新近填土、湿陷性土、季节性冻土、膨胀土,应考虑负摩阻力、冻胀力、胀切力对基础承载力和稳定性的影响,地基基础的设计除应满足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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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支架基础耐久性设计应根据支架基础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确定。支架基础的防腐设计除应满足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规定。

5.2 基础分类与选型

5.2  基础分类与选型

5.2.1  支架基础可根据承载性状分为桩基础、扩展式基础和锚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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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桩基础可分为预制桩基础和灌注桩基础。预制桩可分为钢桩、混凝土预制桩和预应力混凝土桩。钢桩按施工方式可分为螺旋桩和锤击(静压)型钢桩。混凝土预制桩和预应力混凝土桩的分类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相关规定执行。

5.2.3  扩展式基础宜采用混凝土独立基础和条形基础,当采用条形基础时应采用配筋扩展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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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支架基础选型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支架结构形式和所承受荷载的特征;

   2  土的性状及地下水条件;

   3  施工工艺的可行性;

   4  施工场地条件及施工季节;

   5  经济指标、环保性能和施工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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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支架基础类型的选择可按表5.2.5执行。

表5.2.5  支架基础类型的选择

   注:1  表中符号“○”表示适用,“△”表示可以采用,“×”表示不适用,“—”表示此项无影响;

       2  表中基础桩指的是微型短桩,其他基础桩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相关规定进行选择;

       3  对于锚杆基础尚应要求岩石的完整程度为较完整~完整,且适用于岩石埋深线或直接出露的场区;

       4  寒冷、严寒地区冬季施工不宜采用现浇施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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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同一阵列支架基础宜采用同类型基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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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对于桩基础,可在桩顶处加设混凝土护墩或侧向支撑来提高基础的抗水平和抗弯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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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基础设计

5.3  基础设计

5.3.1  支架基础宜以原状土或压实填土作为地基持力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填土不得作为支架基础的地基持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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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支架基础的地基持力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采用淤泥、耕土、冻土、膨胀性土以及有机质含量大于5%的土作为填料,填料中不得含有植物残体、垃圾等杂质;

   2  当选用砂土和碎石土回填时,应级配良好,最大粒径不宜大于200mm;

   3  以粉质黏土、粉土作为填料时,其含水量宜为最优含水量,最优含水量可采用击实试验确定;

   4  压实填土的质量用压实系数λc进行控制,且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压实填土地基压实系数控制值

   注:压实系数λc为填土的实际干密度ρd与最大干密度ρdmax的比值;wop为最优含水量。土的最大干密度宜采用击实试验确定;碎石土的最大干密度可取2.1t/m3~2.2t/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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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位于塘、沟、积水洼地等地区的填土地基,填土施工前宜清除底层软弱土体。填方设计前应查明地下水和地表水的补给与排泄条件,当填土阻碍原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畅通排泄时,应采取防止土颗粒流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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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多桩基础中的单桩和锚杆基础中的单根锚杆应按下式计算桩顶和锚杆顶的竖向作用效应:

   式中:Nik——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作用于第i根单桩或单根锚杆顶的竖向力(kN),对于锚杆只考虑竖向拔力;

         Fk——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上部支架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kN);

         Gk——承台自重和承台上的土重(kN),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

         Mxk、Myk——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作用于桩(锚杆)顶平面,绕通过桩(锚杆)群形心的x轴、y轴的力矩(kN·m);

         xi、xj、yi、yj——第i、j根桩或锚杆至y、x轴的距离(m);

         n——单个基础中的桩数或锚杆根数。

5.3.5  竖向压力作用下单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应满足下式要求:

   竖向拔力作用下单桩和单根锚杆的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Rα——单桩或单根锚杆的竖向承载力特征值(kN);

         Quk——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标准值(kN);

         Tuk——单桩或单根锚杆的竖向抗拔极限承载力标准值(kN);

         Gp——单桩自重(kN),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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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除微型短桩外,单桩的承载力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相关规定确定。微型短桩的承载力应通过单桩静载荷试验确定,也可按本规范第5.3.7条~第5.3.11条的规定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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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当根据土的物理力学指标与承载力参数之间的经验关系确定等截面微型短桩的抗压极限承载力标准值时,可按下式估算:

   式中:ud、Ad——桩身周长(m)和桩端截面面积(m2);

         li——桩周第i层土的厚度(m);

         qsik、qpk——桩侧第i层土的极限侧阻力标准值、桩端土的极限端阻力标准值(kPa),由当地静载荷试验结果统计分析算得。无当地经验时,可由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按照岩土物理力学指标查表取值,桩端极限端阻力标准值除打入、压入式预制桩外可取经深度修正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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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当根据土的物理力学指标与承载力参数之间的经验关系确定等截面微型短桩的极限抗拔承载力标准值时,可按下式估算:

   式中:λi——抗拔系数,对于岩石可取0.8,对于砂土可取0.5,对于黏性土、粉土可取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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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当根据土的物理力学指标与承载力参数之间的经验关系确定螺旋桩的抗压极限承载力标准值时,可按下式估算:

   式中:ui——第i层土中桩周计算周长,可按表5.3.9取值;

         AD——螺旋叶片投影面积(m2)。

表5.3.9  螺旋桩抗压承载力计算桩周计算周长ui的取值

   注:如叶片间距hp≤3D,则叶片之间ui=πD,如3D<hp<4D,则叶片之间除下道叶片以上(hp—3D)范围内ui=0外,其余部位ui=πD。

5.3.10  当根据土的物理力学指标与承载力参数之间的经验关系确定螺旋桩的抗拔极限承载力标准值时,可按下式估算,式中第i层土中桩周计算周长ui可按表5.3.10取值,抗拔系数λi可按本规范第5.3.8条取值。

表5.3.10  螺旋桩抗拔承载力计算桩周计算周长ui的取值

   注:如叶片间距hp≤3D,则叶片之间ui=πD,如3D<hp<4D,则叶片之间除上道叶片以下(hp—3D)范围内ui=0外,其余部位ui=π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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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  桩基础水平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水平载荷试验确定。当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相关规定估算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桩径小于300mm时,宜降低桩身计算宽度;

   2  螺旋桩可按桩径为d的等截面桩进行计算;

   3  当前后排桩基础通过上部支架连接时,可考虑支架刚度对桩基础水平承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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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  桩基础的桩身承载力和抗裂验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对于螺旋桩尚应验算施工扭矩作用下的桩身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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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3  扩展式基础的基底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pk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fα——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A——基础底面面积(m2)。

   2  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pkmax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Mk——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值(kN·m);

         W——基础底面的抵抗矩(m3)。

   当基础底面形状为矩形且偏心距e>b/6时(图5.3.13),pkmax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l——垂直于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边长(m);

         a——合力作用点至基础底面最大压力边缘的距离(m)。

图5.3.13  偏心荷载(e>b/6)下基底压力计算示意

b-力矩作用方向基础底面边长

5.3.14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当基础宽度大于3m或埋置深度大于0.5m时,应按式5.3.14-1进行修正;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应按式5.3.14-2将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采用地基抗震承载力特征值fαE

   式中:fαk——由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经验值等方法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ηb、ηd——基础宽度和埋置深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按基底下土的类别查表5.3.14-1取值;

         γ——基础底面以下土的重度(kN/m3),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

         γm——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kN/m3),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土层取有效重度;

         b——基础底面宽度(m),当基础底面宽度小于3m时按3m取值,大于6m时按6m取值;

         d——基础埋置深度(m);

         ζα——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按表5.3.14-2取值。

表5.3.14-1  基础宽度和埋置深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

   注:1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按深层平板载荷试验确定时ηd取0;

       2  含水比是指土的天然含水量与液限的比值。

表5.3.14-2  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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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5  对于基础埋置深度小于0.5m的扩展式基础应进行抗滑移稳定性验算,并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Gb——基础自重(kN);

         Tk——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上部支架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拔力(kN),当为压力时取负值;

         Ek——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上部支架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水平推力(kN);

         μ——土对扩展式基础底面的摩擦系数,应由试验确定,也可按表5.3.15选用。

表5.3.15  土对扩展式基础底面的摩擦系数

   注:1  对易风化的软质岩和塑性指数Ip大于22的黏性土,基底摩擦系数应通过试验确定;

       2  对碎石土,可根据其密实程度、填充物状况、风化程度等确定。

5.3.16  对于沿支架前后方向布置的扩展式基础和单(排)立柱柱下的扩展式基础,应按图5.3.16所示进行前后方向的抗倾覆稳定性验算,并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Mtk——相应于荷载标准组合时,上部支架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弯矩(kN·m);

         b1——基础自重重心至基础潜在倾覆转动点的水平距离(m);

         b2——基础顶面的竖向力作用点至基础潜在倾覆转动点的水平距离(m);

         h——基础高度(m)。

图5.3.16  扩展式基础抗倾覆稳定验算示意图

5.3.17  对于双排、多排立柱柱下独立基础或沿支架长度方向布置的条形基础,应进行抗拔稳定性验算,并应满足下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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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8  对于承受较大荷载的扩展式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相关规定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和受剪切承载力,并按抗弯计算确定基础底板的配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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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9  锚杆的抗拔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应通过现场原位试验确定。当锚杆间距不满足本规范第5.4.16条的构造规定时,应根据群锚效应对抗拔承载力进行折减或进行群锚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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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0  单根岩石锚杆与岩石间的黏结强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ur——岩石锚杆的周长(m);

         hr——岩石锚杆锚入稳定岩层中的长度(m),当长度超过13倍锚杆直径时,按13倍直径计算;

         f——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与岩石间的黏结强度特征值(kPa),由试验确定,当缺乏试验资料时,可按表5.3.20取用。

表5.3.20  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与岩石间的黏结强度特征值(MPa)

   注:表中数值针对水泥砂浆强度为30MPa或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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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  锚杆基础锚筋的截面面积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N——相应于荷载基本组合时,单根锚杆承受的拉力设计值;

         fy——锚杆筋体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As——锚杆筋体的截面面积。

5.3.22  锚杆基础的锚筋宜采用热轧带肋钢筋。植筋锚杆基础的胶粘剂除应满足力学强度的要求外,还应具有耐环境因素作用的性能。岩石锚杆基础的灌浆料宜采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水泥砂浆强度不宜低于25MPa,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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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3  支架基础的变形特征可分为沉降量、沉降差和倾斜。支架基础的变形量应满足上部支架结构对地基基础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要求,且变形允许值宜符合表5.3.23的规定。

表5.3.23  支架基础的变形允许值

   注:1  沉降差指同一阵列中相邻立柱下基础的沉降差值,l为相邻基础的中心距离(mm);

       2  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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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4  扩展式基础的最终变形量可采用分层总和法计算,地基中的附加应力分布可采用各向同性均质线性变形体理论确定;桩中心距不大于6倍桩径的群桩基础的最终沉降量可采用等效作用分层总和法计算,等效作用面位于桩端平面,等效作用面以下地基中的附加应力分布可采用各向同性均质线性变形体理论确定;其他情况下桩基础的最终沉降量可采用单向压缩分层总和法计算,桩端平面以下地基中的附加应力分布可按考虑桩径影响的明德林(Mindlin)解确定。对于单桩基础尚可根据单桩原位静载荷试验结果预估在使用荷载作用下的沉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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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5  强腐蚀环境中不宜采用钢桩基础,腐蚀等级为中及以下土壤环境中钢桩基础的防腐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桩基础的防腐处理可采用外表面涂镀防腐层、增加腐蚀余量及采用特殊耐腐蚀材料等措施;当钢管桩内壁同外界隔绝时,可不考虑内壁防腐;

   2  钢桩的腐蚀速率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表5.3.25-1确定;

表5.3.25-1  钢桩的腐蚀速率(mm/年)

   3  钢桩镀锌层的腐蚀速率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表5.3.25-2确定。

表5.3.25-2  钢桩镀锌层的腐蚀速率(μm/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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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6  混凝土基础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相关规定。位于腐蚀性环境中的混凝土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相关规定采取防腐措施。

5.4 构造规定

5.4  构造规定

5.4.1  基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挤土桩的中心距不应小于桩身直径的3倍;

   2  非饱和土和饱和非黏性土中挤土桩的中心距不应小于桩身直径的3.5倍,饱和黏性土中挤土桩的中心距不应小于桩身直径的4倍;

   3  螺旋桩中心距尚应大于叶片直径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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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基桩进入土层的有效长度,对于岩石地基不宜小于0.8m,对于其他土层不宜小于1.3m。灌注桩直径不宜小于150mm,预制混凝土方桩边长不宜小于200mm,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直径不宜小于300mm,螺旋桩桩杆直径不宜小于7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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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螺旋桩的钢管壁厚不应小于4mm,叶片不应少于2道,叶片直径不宜小于桩杆直径的2倍,也不宜大于桩杆直径的4倍,叶片厚度不应小于5mm,叶片间距宜为叶片直径的3倍~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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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钢桩防腐采用热浸镀锌时,镀锌层局部最小厚度不宜小于60μm,平均厚度不宜小于80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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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桩基础与上部支架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对于地形起伏较大的场地,桩顶与上部支架的连接宜采取具有高度可调节功能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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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灌注桩加筋体可采用钢管、钢筋笼或是钢管与钢筋组合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筋体的配置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的要求。采用钢筋笼时,纵向主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2%~0.65%(微型桩取大值),且对于微型桩不应少于310,其他情况不应少于610,宜通长配筋,并应沿桩周边均匀布置;

   2  箍筋宜采用螺旋式,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宜为150mm~300mm,当承受较大水平荷载时,箍筋宜适当加密;

   3  灌注桩桩顶设预埋锚筋时,锚筋宜与桩身加筋体焊接连接,采用锚固连接时,锚固长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4.1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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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混凝土桩基的桩身材料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及《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预应力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灌注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微型灌注桩宜采用细石混凝土,也可采用水泥砂浆,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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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灌注桩钢管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砂浆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灌注桩主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预制桩纵向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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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扩展式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的要求,除岩石地基外,扩展式基础的埋置深度不宜小于0.5m。在季节性冻土地区,确定扩展式基础埋置深度时尚应考虑地基土的冻胀性和场地冻结深度。场地冻结深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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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0  采用预制扩展式基础时,应设置混凝土垫层。预制扩展式基础的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现浇扩展式基础的垫层厚度不宜小于70mm。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15,每边宽出基础边缘不宜小于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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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1  无筋扩展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基础高度不宜小于500mm,宽高比不应大于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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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  配筋扩展式基础的边缘高度不宜小于200mm,顶面坡度不宜大于1:3,阶梯型基础的每阶高度宜为300mm~500mm。条形基础尚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截面高度宜为柱距的1/3~1/8;

   2  端部宜向外伸出,长度不宜小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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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3  配筋扩展式基础受力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15%,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宜为100mm~200mm;条形基础应沿长度方向布置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300mm,基础顶部和底部各应有不少于2根通长钢筋;条形基础高度大于450mm时,沿高度每200mm~300mm应设1根直径8mm~12mm的构造钢筋。当基础受力钢筋实际配筋量比计算量多1/3以上,且满足其他构造要求时,可不受本条最小配筋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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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4  扩展式基础底部有垫层时,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无垫层时不应小于70mm,其他侧不应小于35mm。

5.4.15  混凝土立柱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基础中的预埋锚栓、钢立柱在混凝土基础中的锚固长度应满足锚固要求。当竖向锚固长度不满足锚固要求时,可沿水平方向弯折或增加锚板,但竖向锚固长度对于钢筋和锚栓不应小于20d(d为钢筋或锚栓直径),对于钢立柱不应小于3D(D为钢立柱管径或边长),且不应小于300mm。当采用钢管立柱时,管内混凝土高度不宜小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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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6  植筋锚杆在岩石中的有效锚固深度不应小于20倍的锚杆筋体直径,间距和边距不宜小于1倍的有效锚固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m。岩石锚杆孔径宜取锚杆筋体直径的3倍,但不应小于一倍锚杆筋体直径加50mm,锚杆嵌入稳定基岩中的深度应大于40倍锚杆筋体直径,间距不宜小于锚杆孔径的6倍。锚杆筋体锚入混凝土承台的锚固长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4.1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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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7  无特殊要求时,支架基础的顶标高宜高出地面不少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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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101-2016

6施工

6.1 一般规定

6      

6.1  一般规定

6.1.1  支架基础施工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  支架基础布置场区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支架基础施工图纸及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记录;

   3  支架基础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  钢材、水泥、砂、石等原材料及其制品的合格证及质检报告;

   5  支架基础布置场区内的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调查资料;

   6  试验性施工的有关资料及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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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施工前应由业主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图纸会审,会审纪要应经各方签字确认,连同施工图等作为施工依据,并应列入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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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相应的质量、进度、安全、环境等管理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平面布置图应标明施工区段划分、施工顺序、水电线路和各类临时设施的位置;

   2  确定施工机械、配套设备及工艺流程与技术要求,提出施工交通运输方案;

   3  施工进度计划和劳动力组织计划;

   4  机械设备、备件、工具、材料供应计划;

   5  保证施工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和季节性施工的技术措施。

6.1.4  支架基础工程的施工测量放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相关规定执行。定位控制点和水准点应设在不受施工影响的地方,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护。

6.1.5  计量、测量仪表、器具应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施工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定期检查和保养。

6.1.6  施工过程记录及相关试验记录应真实、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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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隐蔽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隐蔽工程应包括:灌注桩灌注前的成孔质量检查,扩展式基础基槽的质量检查,混凝土浇筑前的钢筋、预埋件检查,扩展式基础回填土之前的检查等;

   2  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方提出验收申请;

   3  应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DL/T 5210的相关要求格式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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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后再施工,并应形成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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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开工前应结合工程自身特点,制订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现场应建立专门的管理组织机构,组织实施管理方案,监测实施效果。

6.1.10  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环境特点,制订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措施和对策,采取永临结合、因地制宜的方式,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6.2 桩基础

6.2  桩基础

6.2.1  桩基础的施工机具及工艺应根据桩型、规格、土层情况、地下水位等条件进行选择,并宜进行试打施工。

6.2.2  桩基础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和《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相关规定,微型短桩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2.3条~第6.2.7条的规定。

6.2.3  桩基施工设备就位后应稳固,成桩过程中不得发生倾斜和偏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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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预制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制桩应在工厂制作成型;

   2  螺旋桩应采用旋拧钻进的方式施工,型钢桩、预制混凝土方桩、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宜采用钳式液压振动锤压入,也可采用锤击沉桩方式施工;

   3  预制桩施工过程中,桩身应保持竖直,不应偏心加载;

   4  在密实的砂土和碎石土中施工螺旋桩时,如遇钻进困难可预成小孔后再旋拧,预成孔孔径不应超过桩杆直径;

   5  桩打(压)入时应在桩顶与打(压)桩设备间加设硬木、麻袋、草垫等弹性衬垫;

   6  桩打(压)入过程如遇贯入度剧变,桩身突然发生倾斜、位移或有严重回弹,桩顶或桩身出现裂缝、破碎、变形等情况时,应暂停打桩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7  对细长型钢桩,在沉桩过程中应采取侧向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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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灌注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灌注桩施工宜采用干作业成孔;

   2  灌注桩施工中应对成孔、清孔、放置加筋体、灌注等进行全过程检查;

   3  钻孔过程中钻杆应保持竖直稳固,位置准确;

   4  钻进过程中应随时清理孔口积土,成孔达到设计深度后孔口应及时保护,混凝土灌注前应再次量测孔深,孔内虚土厚度不应超过20mm;

   5  灌注桩成孔质量检查合格后,应尽快灌注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每根桩宜一次灌注完毕,并随即振捣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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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桩基础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6的规定。

表6.2.6  桩基础施工允许偏差(mm)

   注:若上部支架安装具有高度可调节功能,桩顶标高偏差可根据可调节范围放宽。

6.2.7  灌注桩中钢筋笼的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3.4的要求,预埋板(预埋螺栓)的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3.6的规定。

6.3 扩展式基础

6.3  扩展式基础

6.3.1  扩展式基础施工前应进行基槽验收,检验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与勘查报告和设计文件是否一致,基槽开挖位置、平面尺寸、基底标高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基槽验收合格后应立即进行垫层混凝土浇筑或采取覆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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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扩展式基础的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浇筑时应防止离析,并应振捣密实,浇筑完毕后应及时采取有效养护措施;

   2  同一基础混凝土浇筑时,宜一次浇筑完成,混凝土浇筑间歇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超过混凝土初凝时间的应做施工缝处理,施工缝应留在结构受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部位;

   3  预制混凝土基础的安装应在混凝土垫层初凝前完成;

   4  基础拆模后,应对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进行检查,并及时对缺陷进行处理;

   5  混凝土养护达到50%的强度后方可安装上部支架,当采用焊接工艺时,养护达到70%的强度后方可施工。

6.3.3  现浇混凝土基础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内采取保湿养护措施,可采取浇水养护或是覆盖养护;

   2  浇水养护时间不得小于7d,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

   3  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时,混凝土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4  冬期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04的相关规定,严寒地区进行冬期施工需经充分论证并有可靠的施工经验。

▼ 展开条文说明

6.3.4  扩展式基础中钢筋工程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6.3.4  钢筋工程的尺寸允许偏差(mm)

6.3.5  扩展式基础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表6.3.5  扩展式基础的尺寸允许偏差(mm)

   注:1  检查轴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2  当扩展式基础采用预埋钢管与上部支架通过插接连接时,可不对基础顶标高进行验收,但应对预埋钢管的尺寸偏差进行验收。

6.3.6  扩展式基础预埋螺栓、预埋钢板和预埋钢管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表6.3.6  预埋螺栓、预埋钢板和预埋钢管的尺寸允许偏差(mm)

   注:1  检查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2  表中“l”为预埋钢管长度。

6.4 锚杆基础

6.4  锚杆基础

6.4.1  锚杆基础施工前,应对岩石基面进行清理,清除表层覆土和风化破碎层,确保锚固部位的岩石完好。若有破碎和裂隙等局部缺陷,应避开或对局部缺陷处进行补强和加固后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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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植筋锚杆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成孔后应采用毛刷、气泵清孔,必要时应采用脱脂棉沾酒精或丙酮擦洗钻孔内壁,确保孔内灰渣清除干净,并保持孔道干燥;

   2  注胶时从孔底往外注胶,边注边退,注胶应饱满,注胶量不应少于80%,且应确保钢筋植入后孔口溢胶并应防止漏胶;

   3  钻孔内注完胶后,把经除锈处理过的钢筋立即放入孔口,然后慢慢单向旋入,不可中途逆向反转,直至钢筋伸入孔底;

   4  植筋胶的固化时间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确定,并不应少于48h;

   5  植筋胶固化前不得扰动钢筋,不宜在锚固钢筋上施焊或使用气焊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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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岩石锚杆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锚杆筋体上宜焊接对中支架;

   2  在灌注灌浆料前应将锚杆孔清理干净;

   3  对于易风化的岩石,应缩短从开孔至灌注的间歇时间;

   4  灌浆料应振捣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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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锚杆基础的现浇混凝土承台应与基岩连成整体,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规定。

6.4.5  锚杆基础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4.5的规定。

表6.4.5  锚杆基础的尺寸允许偏差(mm)

6.4.6  对于废孔,应用锚固胶或高强度等级的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填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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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质量检验与验收

7.1 质量检验

7  质量检验与验收

7.1  质量检验

7.1.1  支架基础施工应进行全过程检查,基础工程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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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基础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成品桩(构件)在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现场拌制混凝土首次使用前应进行配合比试验,施工用水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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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应在设计前进行,同一地质条件中的同一试验项目不应少于3点,基桩载荷试验、锚杆的抗拔试验及平板载荷试验等应加载至破坏或设计要求值。验收检验时,竖向承载力载荷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水平承载力载荷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值。基桩、锚杆的承载力载荷试验检测,宜在施工结束后间隔一个间歇期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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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地基、基础质量检验的抽检位置应按下列情况综合确定:

   1  施工出现异常情况的部位;

   2  设计认为重要的部位;

   3  局部岩土特性复杂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部位;

   4  同类地基、基础的抽检位置宜均匀分布。

7.1.5  现浇混凝土、砂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要求制作试件进行强度检验,试件应分别进行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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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基槽开挖完成后,应进行基槽检验。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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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在压实填土的施工过程中,应采用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或其他方法分层检验填土的压实系数。填土面积1000m2以上的每100m2至少应有一个检验点,填土面积3000m2以上的每300m2至少应有一个检验点,且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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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桩基础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的相关规定,微型短桩的质量检验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提供经确认的施工过程有关参数,包括施工监控监测数据、原材料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加筋体的制作质量检查报告、成品桩(构件)的质量检查报告;

   2  工程桩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桩位偏差和桩顶标高的检验,灌注桩尚应进行桩径偏差检验;

   3  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抗压、抗拔和水平承载力检验,对灌注桩的成桩质量有怀疑时,尚应进行桩身质量检验;

   4  工程桩承载力的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6根,当遇到地层局部明显软弱时,应适当增加抽检数量。承载力检测宜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当有成熟的地区经验时,也可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

   5  工程桩水平承载力检测应考虑桩顶弯矩的作用,且宜考虑支架刚度对桩基础水平承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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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扩展式基础应进行外形尺寸、位置偏差检验。

7.1.10  锚杆基础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施工尺寸偏差和抗拔承载力检验。抗拔承载力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锚杆根数的0.5‰,且不应少于6根。检测方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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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  当检验发现地基处理效果、桩身质量、桩或锚杆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结合工程场地地质和施工情况综合分析,扩大检验数量,提出处理意见。

《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101-2016

7.2 工程验收

7.2  工程验收

7.2.1  支架基础工程应划分为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按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表A.0.1~表A.0.3记录。当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基础类型、地质条件、材料种类等划分若干个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 展开条文说明

7.2.2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7.2.3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施工段、方阵等进行划分。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

   2  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不应有严重的缺陷;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7.2.4  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进行划分,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7.2.5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并应按本规范第7.2.6条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

▼ 展开条文说明

7.2.6  支架基础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支架基础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

   2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3  半成品如钢桩、预制桩、加筋体等产品合格证书;

   4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5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文件;

   6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7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和记录。

7.2.7  支架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原材料复试、载荷试验等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7.2.8  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支架基础工程,不应通过验收。

 附录A支架基础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A 支架基础质量验收记录

A.0.1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表A.0.1记录。

表A.0.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A.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A.0.2记录。

表A.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A.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A.0.3记录。

表A.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0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DL/T 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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