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海底光缆工程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optical fiber submarine cable systems engineering
GB/T 51167-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2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海底光缆工程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海底光缆工程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167-2016,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月4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海底光缆通信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状况,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定的内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主要设备和器材的检验,海底光缆线路铺设前期准备,陆地光电缆敷设和接地装置安装及测试,海底光缆铺设和测试,登陆站设备安装,登陆站内设备功能检查及本机测试,海底光缆系统功能检查及性能测试,竣工文件,工程验收。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甲16号,邮政编码:10008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海底电缆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集团公司
上海电信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高军诗 白新宇 江伟 陈江峰 谢桂月 陈晓明 王甲萌 冯克正 刘天明 叶辉 应浩
主要审查人:王俊华 王琦 叶银灿 李建苹 张漱纯 麻小龙 董向华 蔡炳余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和规范海底光缆工程建设,使海底光缆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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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海底光缆通信是光缆通信技术在海底特殊环境下的应用。我国有3万多km海岸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对外交往的增加以及大规模海洋开发利用的开展,海底光缆通信的应用越来越多。海底光缆系统不仅应用于电信运营商的通信网络,其他行业和单位对海底光缆通信需求也在增大。本规范的制定,可以提高海底光缆工程施工和验收的标准化程度。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海底光缆线路和海底光缆数字信号传输系统以及相关辅助系统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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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登陆中国大陆连接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并有国际港澳台投资方参与的海底光缆工程,简称跨境合作海底光缆工程。跨境海底光缆工程多为合作建设模式,其设计、施工应遵循多方共同认可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方式,并形成了一整套与我国国内同类工程不尽相同的工程技术要求和工程管理模式。所以,跨境合作海底光缆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对于穿越大江大河的光缆工程以及以供电为主的光电混合海底光缆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对于改建、扩建工程,改建和扩建部分可与原工程保持一致。
海底光缆线路这里指陆地光缆、海底光缆和海底设备的总称。
1.0.3 在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及以上地区建设的海底光缆工程的设备应满足通信网络的抗震性能要求。
1.0.4 海底光缆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海底光中继器 submarine repeater
由一个或数个再生器或者光放大器以及其他相关器件构成的海底光信号放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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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海底光中继器submarinerepeater
海底光中继器可以分为海底光放大中继器和海底光再生中继器两种:
海底光放大中继器利用远供电源工作、放大光通信信号并接收和发送监测信号。本规范特指基于掺饵光纤放大器的海底光放大设备。
海底光再生中继器利用远供电源工作、放大光通信信号并接收和发送监测信号。本规范指将光信号转换为电信号,经再生、再整形和再定时(3R)后再转换为光信号的海底中继设备。
2.1.2 有中继海底光缆系统 repeatered submarine cable system
海底线路中采用海底光中继器的海底光缆传输系统。
2.1.3 无中继海底光缆系统 repeaterless submarine cable system
海底线路中无海底光中继器的海底光缆传输系统。
2.1.4 岸滩人井 beach manhole
设置于海底光缆登陆岸滩的人井,用于终端海底光缆并连接陆地光、电缆。
2.1.5 海底光缆登陆点 cable landing point
海底光缆与陆地光缆接头点的位置,一般设岸滩人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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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海底光缆登陆点cablelandingpoint
当海底光缆登陆站距海滩较近(一般不大于2km),且有光缆槽道直通登陆站进线室时,可以不设置岸滩人井。登陆站进线室承担岸滩人井的功能。
2.1.6 海底光缆登陆站 cable landing station
海底光缆系统的终端站。海底光缆终端设备、监控设备及远供电源设备等均可安装在海底光缆登陆站内。
2.1.7 海堤 sea wall
海岸边用于阻挡海水的堤坝。
2.1.8 海底光缆段 segment
连接在同一对光纤上的两个相邻海底光缆终端设备之间的所有海底光缆系统组件的集合。
2.1.9 锚地 anchorage area
海上指定的船只可以抛锚的特殊区域。
2.1.10 登陆段 landing section
铺设于岸滩人井至水深5m区段的海底光缆。
2.1.11 远供电源系统 power feeding system
利用海底光缆内的导体与大地组成的回路,向海底设备提供电力的供电系统。
2.1.12 海底光缆路由预选桌面研究 cable route desktop study
根据海底光缆系统拓扑结构的设计,通过对现有地球物理数据、海洋环境要素和海洋开发活动情况的搜集与分析,提出一个或多个在技术和经济上都较为可行的海底光缆路由方案。
2.1.13 海洋路由勘察 route survey
采用地质采样、地球物理测量、现场观测等专业技术方法,对路由预选桌面研究提出的路由方案进行实地勘察,经对获取资料的综合评价和比选,确定最佳路由方案,并为光缆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科学技术依据。
2.2符号
2.2 符 号
英文缩写 英文名称 中文名称
ASE Amplified Spontaneous Emission 放大的自发辐射
BER Bit Error Ratio 误码率
BU Branch Unit 海底分支单元
C-OTDR Coherent Optical Time-Domain Reflectometer 相干光时域反射仪
ODF Optical Distribution Frame 光纤配线架
OSNR Optical Signal to Noise Ratio 光信噪比
OTDR Optical Time-Domain Reflectometer 光时域反射仪
PFE Power Feeding Equipment 远供电源设备
PMD Polarization Mode Dispersion 偏振模色散
Q Q factor Q值
SDH Synchronous Digital Hierarchy 同步数字体系
SESR Severely Errored Second Ratio 严重误码秒比
WDM Wavelength Division Multiplexing 波分复用
3主要设备和器材的检验
3.1一般规定
3 主要设备和器材的检验
3.1 一般规定
3.1.1 进行设备和器材检查时,应有建设方代表或监理和施工方代表同时在场。
3.1.2 设备及器材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核对规格、型号,清点数量,当发现异常应做重点检查。
3.1.3 经过检查的设备及器材应做好记录。
3.2设备检验
3.2 设备检验
3.2.1 设备规格、型号及数量应符合订货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2.2 设备外包装应完整、无破损,无受潮、火烤等迹象,无明显凹陷。
3.2.3 设备应按装箱单进行核对检查,并应做好记录。
3.2.4 设备检查完毕,应分类存放,做好标识,注明设备类别、数量,并应注意细小零件的存放,防止丢失。
3.2.5 开箱验货完毕,应做好现场清理工作,并应经建设方或监理确认。
3.2.6 检查设备出厂测试记录,应符合设备订货合同及设计要求。
《海底光缆工程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167-20163.3器材检验
3.3 器材检验
3.3.1 器材的规格、型号及数量应符合订货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3.2 陆地光缆、光纤配线架和陆地光缆接头盒的检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 51171的有关规定。
3.3.3 光电缆终端箱、陆地电缆接头盒和岸滩接头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模块应齐全,箱体完好。
2 塑料件应无毛刺、无气泡、无龟裂和空洞、无翘曲、无杂质等缺陷。
3 金属结构件表面应光洁、色泽均匀。
4 涂覆层附着力应牢固,无起皮、掉漆等缺陷。
5 所有紧固件连接应牢固可靠;箱体密封条黏结应平整牢固,配件齐全。
6 光电缆终端箱门锁启闭应灵活可靠,应有醒目高压警示标志。
3.3.4 在装船前,海底光缆应进行外观检查和光电指标测试验收,测试指标应满足合同和设计指标要求。
4海底光缆线路铺设前期准备
4 海底光缆线路铺设前期准备
4.0.1 海底光缆铺设施工前应取得海底光缆铺设施工许可。
4.0.2 参与海底光缆工程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只应获得非开放水域进入许可证。
4.0.3 岸滩人井的建设应在海底光缆登陆施工前完成,岸滩人井应具备保护接地装置,保护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0.4 海底光缆海洋路由扫海及清障作业应按工程合同和设计要求完成。
5陆地光电缆敷设和接地装置安装及测试
5 陆地光电缆敷设和接地装置安装及测试
5.0.1 海洋接地电极宜埋设在沙滩上,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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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由于海滩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海洋接地电极宜埋设在沙滩上。当沙滩没有埋设条件时,海洋接地电极可放置于海水中或埋设在登陆站内。
5.0.2 海底光缆登陆后在岸滩人井的终端、海底光缆与陆地光/电缆连接以及防雷接地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5.0.3 当采用管道方式敷设时,陆地光缆和远供电缆/海地引接电缆宜占用不同(子)管孔。
5.0.4 海底光缆登陆点至海底光缆登陆站之间的光缆敷设安装要求和测试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 51171的有关规定。
5.0.5 远供电缆和海地引接电缆敷设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5.0.6 陆地光缆和远供电缆/海地引接电缆在登陆站内的终端与防护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5.0.7 远供电缆和海地引接电缆应测试其直流电阻和对地绝缘电阻,测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6海底光缆铺设和测试
6 海底光缆铺设和测试
6.0.1 海底光缆在装船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外观检查和光电指标的测试,各项测试指标应符合工程合同和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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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海底光缆装船即为海洋施工开始。在铺设施工前要将全部或部分海底光缆(根据船载能力确定)按装船和盘绕的技术要求装于船上的电缆舱内。海底光缆的装船和盘绕是工程施工的重要环节之一,关系到海底光缆的铺设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6.0.2 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海底光缆和器材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属于一般性缺陷的,修复合格后方可使用;经过测试检验后的海底光缆和器材应做好记录。
6.0.3 海底光缆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底光缆布放过程中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1m或应按工程设计要求;
2 海底光缆敷设应贴附海床,铺设余量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3 海底光缆铺设不应扭结、打圈;
4 海底光缆在海上实际铺设的位置与海洋路由勘察确定的最佳路由的偏差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5 在铺设过程中,海底光缆、海底光缆接头盒、海底分支单元和海底光中继器等不应受到损伤;
6 对于有中继海底光缆,应每天和在每一个光中继器/海底分支单元施工后以及在每一次接续后,进行直流电压电流特性和绝缘电阻测试,在条件允许时,宜进行C-OTDR测试,并应记录测试结果;
7 对于无中继海底光缆,应每天和在海底分支单元施工后以及在每一次接续后,进行OTDR和绝缘电阻测试,并应记录测试结果;
8 埋设过程中应随时通过监测仪表监视埋设机械在水下的工作状态、埋设深度及光缆张力;埋设深度和光缆张力应符合技术合同和设计要求;
9 光纤接续应采用熔接法,接头损耗应符合设计要求;
10 海底光缆与现有海底光缆、电缆、管道交越时,交角不应小于60°,海底光缆与海底管道交越时,海底光缆应采取保护措施;
11 海底光缆埋设段落施工后应进行埋设后检查,检查段落的总长度应符合合同要求,并应对检查确认埋设深度未达标的段落进行再冲埋;重点检查的段落应包含、但不限于施工接头处、光电缆/管道交越处、埋设犁释放和抬起处、怀疑未能达到埋设深度的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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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海底光缆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2海底光缆的铺设余量一方面要保证海底光缆顺着海底的地形起伏布放或埋于海底,不存在较大的张力或悬空现象,另一方面要避免余量过多,使海底光缆弯曲松弛在海底而易受渔捞和锚具影响。一般来说,实际放出的海底光缆长度(L)要稍大于施工布放船只的航行路由长度(l),海底光缆的铺设余量(S)可用式
表示。
4海底光缆铺设路由的偏差主要取决于施工船的操纵性能和定位精度,其次为铺设过程中有可能遇到路由航线上临时出现的船只、渔网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干扰,布缆施工船不得已进行主动回避而造成的路由偏离。
6.0.4 海底光缆登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制订详细的方案和计划;
2 宜设置施工警戒船;
3 登陆段海底光缆冲沟埋设深度以及岸端预留光缆长度应符合工程合同和设计要求;
4 安装关节套管长度应符合工程合同和设计要求;
5 海底光缆铠装应固定于岸滩人井;
6 海底光缆穿越海堤方式应符合工程合同要求。
7登陆站设备安装
7 登陆站设备安装
7.0.1 海底光缆终端设备安装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同步数字体系(SDH)光纤传输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 5044和现行国家标准《波分复用(WDM)光纤传输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1126的有关规定。
7.0.2 远供电源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海底光缆工程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167-20168登陆站内设备功能检查及本机测试
8.1海底光缆终端设备的功能检查和本机测试
8 登陆站内设备功能检查及本机测试
8.1 海底光缆终端设备的功能检查和本机测试
8.1.1 无中继WDM海底光缆系统的终端设备功能检查和本机测试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波分复用(WDM)光纤传输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112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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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无中继海底光缆系统一般采用陆地WDM设备或陆地SDH设备,所以测试要求参照我国陆地WDM和SDH传输系统的验收规范。在建设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无中继WDM海底光缆系统也可按照本规范第8.1.3条规范性能指标测试要求。
8.1.2 无中继SDH海底光缆系统的终端设备功能检查和本机测试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同步数字体系(SDH)光纤传输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 5044的有关规定。
8.1.3 有中继WDM海底光缆系统的终端设备功能检查和本机测试项目应包含下列内容,检测结果应符合供货合同和设计要求:
1 电源电压测试;
2 波长转换器输出光功率和接收灵敏度测试;
3 光放大器输出功率测试;
4 告警功能检查;
5 保护倒换测试;
6 至少连续3天的稳定性测试;
7 海底光缆终端设备、远供电源设备、线路监测设备和网络管理设备等站内设备集成验证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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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有中继WDM海底光缆系统一般采用总承包工程方式,测试要求主要参照国际海底光缆工程的要求。
6可靠性测试时,所有波长转换器菊花链连接进行不少于3天的连续测试,测试时间可根据供货合同要求调整,一般为3天~5天,误码率应为0。
8.2远供电源设备的功能检查和本机测试
8.2 远供电源设备的功能检查和本机测试
8.2.1 远供电源设备下列基本功能和性能应检查和测试,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供电电源电压范围和设备主备电源盘的倒换应满足设计和设备说明书要求;
2 当远供电源设备机柜门或光电缆终端箱未锁闭时,不得启动供电;
3 当远供电源设备机柜门或光电缆终端箱打开时,应紧急关机;
4 在设定安全电压范围内,应具有恒流输出功能;
5 应具有恒压输出功能;
6 海洋地和站地可切换;
7 输出电压极性可切换;
8 输出电压过高时,设备应自动关机;
9 输出电流太小和过大时,设备应自动关机;
10 主备供电转换模块负荷可共享,主备供电转换模块可倒换。
8.2.2 远供电源设备下列告警功能应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
1 光电缆终端箱打开告警;
2 机柜打开告警;
3 电流降低告警;
4 电流升高告警;
5 电压升高告警;
6 电压降低告警;
7 站地接地故障告警;
8 海洋地接地故障告警;
9 电池电压过低告警;
10 关机告警。
8.2.3 远供电源设备应检测输出电流调整范围及调整步幅,其结果应符合合同要求和设计要求。
8.2.4 远供电源设备应加载测试负荷,进行最大输出电压和标称工作电流24h稳定性测试,其结果应符合合同要求和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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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远供电源设备加载自身配置的测试负荷进行24h最大输出电压、标称工作电流测试,测试过程中输出电压和电流应正常。
8.2.5 远供电源设备应加载测试负荷,检测在直流输出电流上调制低频探测信号的功能和性能,其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远供电源设备应具备在传输系统正常工作和非工作两种状态下分别在直流输出电流上调制不同幅度的低频探测信号的功能;
2 探测信号频率应在4Hz~50Hz之间可调,其频率稳定度,应满足24h频率变化不大于±0.1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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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远供电源设备应能够在输出直流电流上调制低频信号(一般为25Hz),该信号遇到海底光缆漏电故障点时信号被泄漏,维修船利用尾拖探音设备发现故障点的位置。在传输系统正常工作情况下,直流输出电流上可调制较小幅度的低频探测信号,业务电路性能不应发生劣化;在传输系统中断的情况下,直流输出电流上可调制更高幅度的低频探测信号,以实现更远距离的故障定位。
9海底光缆系统功能检查及性能测试
9.1线路测试
9 海底光缆系统功能检查及性能测试
9.1 线路测试
9.1.1 无中继海底光缆线路应进行下列测试且测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 线路长度和光纤衰减测试;
2 PMD测试;
3 绝缘电阻测试;
4 对于有供电导体的光缆,进行直流电阻测试。
9.1.2 有中继海底光缆线路应进行下列测试且测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 第一光中继段线路长度和光纤衰减测试;
2 远供电源设备供电情况下,进行C-OTDR测试;
3 远供电源设备供电情况下,进行光纤残余色散测试;
4 线路绝缘电阻测试;
5 利用远供电源设备测试线路电压和电流特性;
6 线路电容测试。
▼ 展开条文说明
9.1.2有中继海底光缆线路应进行下列测试且测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利用远供电源设备测试线路电压和电流特性,测试记录表如表1所示。
表1有中继海底光缆线路电压电流特性测试记录


9.2数字信号传输系统功能检查及性能测试
9.2 数字信号传输系统功能检查及性能测试
9.2.1 无中继WDM海底光缆数字信号传输系统的功能检查和测试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波分复用(WDM)光纤传输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1126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9.2.1在建设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无中继WDM海底光缆系统也可按照本规范第9.2.3条规范性能指标测试要求。
9.2.2 无中继SDH海底光缆数字信号传输系统的功能检查和测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同步数字体系(SDH)光纤传输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 5044的有关规定。
9.2.3 有中继WDM海底光缆数字信号传输系统应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和测试,检测结果应符合供货合同和设计要求:
1 色散补偿优化;
2 光频谱测试,OSNR测试;
3 增、减通路测试;
4 连续7天稳定性测试,测试通道Q值。
▼ 展开条文说明
9.2.3有中继海底光缆工程一般采用总承包方式,本规范主要参照国际海底光缆工程的测试要求。由于测试项目较多,有中继海底光缆传输系统一般简化抖动性能的测试。
1采用相干接收的海底光缆系统一般不需要色散补偿调整;
3对于波段的两端的通路和中心通路进行增加和减少测试,以证明系统可以满设计容量工作;
4所有配置通道菊花链连接,进行连续7天误码性能可靠性测试,测试结果应满足设计Q值预算验收限值。
9.3远供电源系统功能检查及性能测试
9.3 远供电源系统功能检查及性能测试
9.3.1 远供电源系统测试应包含下列内容,测试结果应满足技术合同和设计要求:
1 远供电源系统启动和线路加电,测试系统从启动到稳定供电历时;
2 远供电源系统关闭,测试系统从稳定供电到完全停止供电历时;
3 系统正常工作的远供电流变化范围测试;
4 系统正常供电过程中,主备供电转换模块负荷共享与倒换测试;
5 单端供电和双端供电转换测试;
6 远供电源系统海洋地和登陆站地切换测试;
7 远供电压极性切换测试。
▼ 展开条文说明
9.3.1远供电源系统测试应包含下列内容,测试结果应满足技术合同和设计要求:
3远供电源设备设置不同的输出电流,分别测试传输系统性能指标,传输系统性能指标测试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测试记录表如表2所示。
表2海底光缆系统正常工作远供电流范围测试表

5点到点线型海底光缆系统电源远供及其故障倒换如图1所示。

图1点到点线型海底光缆电源远供系统单双端供电倒换示意图
9.3.2 检测远供电源设备在直流输出电流上调制低频探测信号的功能和性能,其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数字信号传输系统正常工作情况下,直流输出电流上调制一定幅度的低频探测信号时,业务电路性能不应发生劣化;
2 在数字信号传输系统中断的情况下,直流输出电流上可调制更高幅度的低频探测信号。
9.3.3 对于分支型海底光缆工程,远供电源系统测试应包含下列内容,测试结果应满足工程合同和设计要求:
1 模拟一端供电导体对地短路,控制海底分支单元倒换供电通道,测试远供电源设备输出电压变化及倒换时间;
2 模拟一端供电导体断路,控制海底分支单元倒换供电通道,测试远供电源设备输出电压变化及倒换时间。
▼ 展开条文说明
9.3.3分支型海底光缆工程电源远供系统(模拟故障)供电倒换如图2所示。

图2分支型海底光缆工程电源远供系统供电倒换示意图
《海底光缆工程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167-20169.4辅助系统的功能检查及性能测试
9.4 辅助系统的功能检查及性能测试
9.4.1 网管系统应进行下列功能和性能检查和测试,检查和测试结果应满足工程合同和设计要求:
1 对于无中继海底光缆系统,网络管理系统的功能检查宜按现行行业标准《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验收规范》YD/T 5179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对于有中继海底光缆系统,网络管理系统对数字信号传输系统、远供电源系统和线路监测系统的故障管理、配置管理、性能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功能;
3 对网管系统数据通信网的功能和性能。
9.4.2 公务联络系统测试结果应满足工程合同和设计要求。
9.4.3 线路监测系统应进行监测海底设备工作状态和性能的测试,测试结果应满足工程合同和设计要求。
10竣工文件
10 竣工文件
10.0.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交不少于三份竣工技术资料;竣工资料应包括工程基本资料、海底光缆线路工程技术资料、登陆站设备安装工程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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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对于总承包工程或跨境合作海底光缆工程,承包商应在工程各阶段及时提交相关工程文件初稿,并及时根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待工程完工后一并提交全套最终版竣工文件。
10.0.2 工程基本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工程说明;
2 开工报告;
3 安装工程量总表;
4 已安装设备明细表和工余料清单;
5 工程设计变更单;
6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7 停(复)工报告;
8 随工签证记录;
9 交(完)工报告;
10 交接书;
11 验收证书;
12 施工相关的审批文件;
13 备考表。
10.0.3 海底光缆线路竣工技术资料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海底光缆路由调查报告;
2 铺设路由总图;
3 海底光缆路由位置表;
4 海底光缆线路直线图;
5 海缆敷设图,包括水深、敷设速度、海床剖面、埋设深度、埋设张力曲线图;
6 埋设后检查和后埋设记录;
7 登陆段海底光缆竣工资料;
8 陆地光电缆竣工资料;
9 陆地光电缆敷设记录表;
10 按工程设计要求提供复杂地段的水下录像资料;
11 海底光缆与海底设备装船测试、铺设测试记录;
12 光缆线路竣工测试记录,包括光缆传输特性、导体电特性、护层对地绝缘电阻等。
▼ 展开条文说明
10.0.3海底光缆线路竣工技术资料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3海底光缆路由位置表由海底光缆路由端点、拐点、交越点的坐标、海水深度、光缆种类、光缆分段长度、光缆汇总长度、埋设深度、光缆余量系数等内容构成;
4海底光缆线路直线图包含各种光缆的长度、埋设深度、海水深度等内容;
7登陆段海底光缆竣工资料可主要包括海底光缆铺设及保护说明、路由图、埋深图、关节套管安装图、岸滩接头盒连接图、海洋地极安装图等。
10.0.4 登陆站设备安装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应包括设备安装竣工图和测试记录等内容。
10.0.5 竣工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施工图纸都加盖竣工图章;
2 竣工文件内容完整,没有缺页、漏项、颠倒,资料齐全;
3 竣工图纸与实际竣工状况相符,测试记录数据真实准确;
4 所有资料字迹清楚、版面整洁、规格一致,装订符合归档要求。
11工程验收
11.1随工检验
11 工程验收
11.1 随工检验
11.1.1 海底光缆线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进行随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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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海底光缆铺设施工要使用专用施工船只作业。由于海上作业的特殊性,其施工作业属于复杂的隐蔽工程,因而必须加强随工质量检查,船上代表应随施工船只对工程项目进行随工验收,否则,施工后的复测和检查会造成费用和工期等多方面的问题。对于有中继海底光缆工程,登陆站设备和海底光缆系统测试可采用随工检验、并随工签证验收方式。
11.1.2 被检工程的施工质量应达到工程技术合同和设计要求;在检验中发现的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项目应纠正并进行记录。
11.1.3 装船过程随工检验内容应符合表11.1.3的规定。
表11.1.3 装船过程随工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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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海底光缆的装船一般是在海底光缆的生产工厂进行,随工检验应随船监督检查装船盘绕的质量。当海底光缆船或海底光缆工厂具备远供电源设备时可进行ASE/OSNR和直流电压电流特性测试。
11.1.4 海底光缆铺设施工过程随工检验内容应符合表11.1.4的规定。
表11.1.4 海底光缆铺设施工随工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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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由于海底光缆在铺设过程中会受到拉力、冲击力和弯曲等各种机械力的影响,且海底光缆入水后又受到海水的压力作用,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正在布放的海底光缆外层绝缘是否破损、光纤是否断裂。监测的项目主要是供电导体的绝缘电阻以及光纤的衰减。当发现监测数据出现问题时,记录测试数据的同时应记录测试时间,以便分析故障出现的海域位置。
海底光缆的埋设质量检查,除了通过船上监测仪表监视水下埋设机在水下的工作姿态、挖掘张力和埋设深度等外,必要时应进行埋设效果检查,这是因为埋设监测仪表的指示有时不能准确地反映实际的埋设深度。埋设后的检查方法可以通过潜水员海底探摸或采用水下遥控装置(ROV)或海底光缆追踪系统等设备仪表进行检查。
当系统可以利用远供电源设备加电时可进行C-OTDR测试。
11.1.5 海底光缆工程陆地光缆线路部分施工质量控制随工检验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 51171的有关规定,陆地电缆线路部分施工质量控制随工检验内容应符合工程技术合同及设计要求,随工检验的测试内容符合表11.1.5的规定。
表11.1.5 陆地光、电缆随工检验的测试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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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海底光缆系统的陆地光缆不宜采用架空方式布放。
11.1.6 海洋接地装置施工和登陆标志牌安装过程随工检验内容应符合表11.1.6的规定。
表11.1.6 海洋接地装置和登陆标志牌施工随工检验项目表

11.2初步验收
11.2 初步验收
11.2.1 工程施工结束,提交完工报告、竣工文件后,应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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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建设单位代表在施工各个阶段也可随工检查,并签字认可测试结果,完工后承包商即可提供初验报告,建设单位根据初验报告情况决定颁发初验证书。初验报告应包括工程验收测试步骤、站内测试和系统测试结果等内容。
11.2.2 工程初步验收指标及要求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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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工程初步验收指标及要求除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海底光缆工程设计规范》GB51154的规定。
11.2.3 初步验收应对设备安装工艺进行抽查,对线路和系统主要指标进行复测;工程各部分的初步验收项目、内容和抽验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缆线路初步验收应符合表11.2.3-1的规定;
2 无中继WDM海底光缆系统的终端设备/数字信号传输系统和网络管理设备/系统的初步验收宜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波分复用(WDM)光纤传输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1126和《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验收规范》YD/T 5179的有关规定;
3 无中继SDH海底光缆系统的终端设备/传输系统和网络管理设备/系统的初步验收宜分别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同步数字体系(SDH)光纤传输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 5044和《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验收规范》YD/T 5179的有关规定;
4 有中继WDM海底光缆系统的终端设备和数字信号传输系统的初步验收应符合表11.2.3-2的规定;
5 有中继WDM海底光缆系统的远供电源设备/系统、线路监测系统以及其他辅助系统的初步验收应符合表11.2.3-3的规定。
表11.2.3-1 海底光缆线路工程初步验收项目和内容


表11.2.3-2 有中继WDM海底光缆系统的终端设备和数字信号传输系统初步验收项目和内容

表11.2.3-3 有中继WDM海底光缆系统远供电源设备/系统、线路监测系统以及其他辅助系统初步验收项目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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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初步验收应对设备安装工艺进行抽查,对线路和系统主要指标进行复测;工程各部分的竣工验收项目、内容和抽验比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纤的衰减和海陆缆的接头损耗测试一般是在海底光缆站内使用OTDR进行测试,对于有中继海底光缆系统,其光中继器与光中继器之间的中继段光纤衰减无法直接进行测量,此时可在海底光缆站内通过海底光缆系统的监控设备或C-OTDR测试系统的锯齿形光放大和衰减图。
11.2.4 初步验收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项目,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责任方限期妥善处理。
11.2.5 初步验收时,应按备品备件清单对各项备件数量进行清点,并应对各种备件板卡进行联机测试,确认性能良好。
11.2.6 初步验收时,应对竣工文件数量、内容进行审查,数量和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
11.2.7 已取得随工验收签证的安装和测试项目,在工程初步验收阶段可不再检验,验收小组认为有必要复验的,可进行买方测试验证。
11.3试运行
11.3 试 运 行
11.3.1 工程经初验合格后,应按设计要求的试运行期立即组织工程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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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工程试运行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也可参照跨境海底光缆工程的模式,系统正常运营5年后终验。
11.3.2 工程试运行应由维护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的代维单位进行试运行期维护,并应全面考察工程质量;当发现问题,应由责任方返修。
11.3.3 在工程试运行结束前,维护部门应提供工程试运行情况报告。
《海底光缆工程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167-201611.4终验
11.4 终 验
11.4.1 工程终验应在初验合格并经试运行,且应在工程遗留问题已解决后进行。
11.4.2 终验可对系统性能指标进行抽测。
11.4.3 工程终验应对工程质量及档案、投资决算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应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总结;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出验收证书。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同步数字体系(SDH)光纤传输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 5044
《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 51171
《波分复用(WDM)光纤传输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1126
《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验收规范》YD/T 5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