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建标166-2013
主编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4年1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3]14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中国残联组织编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残疾人康复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残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0月15日
前言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作为主编部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计划财务部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写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地实的调查研究及全国性的问卷调查,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统计资料,在此基础上编制组遵循勤俭节约的方针及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实际业务需求,进行了反复测算,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确定了本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级别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建筑设备等。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邮政编码:10003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领导小组成员:王新宪 王乃坤 吕世明 孙先德 程凯 贾勇 相自成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计划财务部
主要起草人:顾均 王梅梅 张全军 张新龙 刘立军 钟爱民 任占斌 宋力锋 李云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结合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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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前我国对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家庭托养需求非常强烈。一方面绝大多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仍主要依赖于家庭扶(供)养,更有一部分人流落社会,给残疾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另一方面,社会民办机构多,公办机构少,供需差距大。同时,民办机构普遍收费较高,大多残疾人家庭难以承受,而且普通社会福利机构也难以开展针对性的托养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将为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提供托管、看护、照料与职业康复、教育、就业服务,以减轻家庭与社会负担为目的。
但目前我国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整体上较为薄弱,设施单一、功能单一、服务水平较低,凸现出“政细民粗”的问题。随着十二五规划纲要已明确提出要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为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将有利于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走向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以满足广大残疾人、残疾人家庭和社会的需要。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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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的统一标准,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管理作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实用性,是编制、评估、审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标准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残疾人的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发展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提出的新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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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残疾人需求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力求使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在规模、功能、设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达到比较合理的水平。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应满足为残疾人提供的日常服务和指导培训的功能需求,促进残疾人服务网络体系的完善。
第五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应满足为残疾人提供的日间照料和寄宿托养服务,以及指导培训的功能需求,促进残疾人服务体系的健全。
第六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则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残疾人口数量,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城市各项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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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要符合区域残疾人事业的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核心是科学设置机构、合理确定规模、避免重复浪费。
第七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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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与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之间的关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项目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在编报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标准外,尚需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及定额等。
第二章建设级别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三个级别的机构共同组成了残疾人托养服务完整的服务体系。具体分级方式见表1。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项目进行建设时,首先应依据机构所在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数确定机构的建设级别;当辖区残疾人人口数不确定时,则应依据机构所在辖区的常住人口数确定机构的建设级别。
表1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分级和建设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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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按照各地残疾人人口规模、常住人口规模划分为三个建设级别。
三个级别的机构中,上一级机构对下一级机构具有指导、示范等作用。残疾人对托养服务的专业技术水平根据其机构级别不同有一定差异,托养服务机构的康复治疗条件也根据其机构级别不同有一定差异。
本建设标准按行政辖区内残疾人人口数作为建设级别确定依据,同时参照行政辖区内常住人口数。该确定依据仅作为确定机构级别的统计测算值,并非此人口区间的残疾人仅到该辖区进行托养,与以医疗卫生系统中对医院的规划布点原则相似。
三个建设级别的残疾人人口数及辖区常住人口数的确定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统计数据得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州、盟)常住人口数来确定,并按照我国各类残疾人人数约占总人数的6.3%的比例计算得到的辖区残疾人人口数确定三个级别的残疾人人口数区间。
根据各行政级别辖区内残疾人人口数确定建设级别对应的辖区内残疾人人口数区间。即残疾人人口数小于或等于4.4万人的辖区应建设一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此类辖区对应于绝大部分的县(县级市、建制镇、区、旗)。残疾人人口数大于4.4万人,且小于或等于50万人的辖区应建设二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此类辖区对应于绝大部分的地(市、州、盟)。残疾人人口数大于50万人的辖区应建设三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此类辖区对应于绝大部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该区间范围所对应的建设级别基本满足所在行政辖区需求。由于我国各地相同行政区内人口规模变化大,因此辖区行政级别和建设级别未完全对应,应以辖区内人口规模作为建设级别确定的依据。
第九条 各级托养服务机构按托养模式分为两类:一类为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机构,二类为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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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根据残疾人托养特点,托养模式划分为两个类别。其中寄宿托养服务机构规定为一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全日间照料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作为二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两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由于功能和服务半径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建设规模。二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根据残疾人日常行动能力,服务半径宜为(3~5)km。
据调查,残疾人的活动距离在(3~5)km范围之内,若残疾人依靠公交出行,约为(6~10)站地的距离,符合残疾人出行的要求。因此,残疾人康复机构项目宜布置在城区或近郊等人口密集且公共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残疾人到达。
一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在寄宿托养的基础上,可根据辖区交通条件、托养服务机构服务半径和残疾人需求增设日间照料功能,形成综合托养服务机构。三级托养服务机构由于服务半径过大,对需要每日往返于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机构和家的残疾人不便,因此不宜独立设立三级二类托养服务机构。二级一类和一级一类托养服务机构服务半径可满足残疾人每天往返的情况下,根据辖区需求情况,可增设日间照料功能。
第十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包括生活技能训练用房、康复用房、培训与教育用房、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托养住宿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用房等。
第十二条 建筑设备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及设备、暖通空调系统及设备、建筑供配电系统及设备、弱电系统及设备和无障碍设施等。
第十三条 场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中各类用房构成分为以下几种:
一、生活技能训练用房可由以下房间组成:饮食、起居、卫生等基本生活技能训练用房。
二、康复治疗用房可由以下房间组成:心理辅导用房和康复训练用房、诊疗用房等。
三、培训与教育用房可由以下房间组成:残疾人文化教育培训、残疾人职业培训、管理服务人员培训的用房,二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还包括家属培训辅导用房。
四、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可由以下房间组成:就业指导用房、就业训练用房、生产劳动场地(庇护工场)等。
五、一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托养住宿用房可由以下房间组成:日间照料用房,寄宿托养用房;二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日间休息用房可由午休寝室等房间组成。
六、生活用房可由以下房间组成:食堂、公共浴室、员工宿舍、员工休息室等。
七、辅助用房可由以下房间组成:保障系统用房、管理用房和文体用房。其中保障系统用房指锅炉房、总务库房、洗衣房、车库、变配电等。文体用房是指为丰富残疾人和管理人员生活而设立的文化学习和体育健身用房,主要包括阅览室、娱乐活动室、体育活动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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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条规定了各项目用房的功能,和各项目用房中包含的具体使用房间类型。其中培训与教育用房中的管理服务人员培训用房针对护理人员的培训。为家属或专业护理人员提供更科学、更专业的照料方式。
生产劳动场地(庇护工场)根据生产需要和残疾人工作能力可选择工场生产模式。工场建筑面积可参照其他生产单位标准进行建设。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选址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性,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势相对平坦的地段。
二、应选择周边市政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地段。
三、宜布置在城区或近郊区,且方便残疾人出入、公共交通服务便利的地段。
四、应远离污染源和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源威胁的地区。
第十六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独立建设时,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规定。
第十七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布局应合理、紧凑,内部流线科学便捷,管理安全方便,减少能耗。
二、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残疾人和服务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三、应保证场地干燥、日照充足、排水通畅、环境优美。
第十八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房屋建筑宜为三层或三层以下;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时,应设置于合建建筑的低层部分。当与相关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建时,宜有独立的出入口;当与其他类型的建筑合建时,应有独立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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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条规定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合理节约地利用土地应采取的措施。并考虑到残疾人的行动特点,不应建设高层建筑,方便残疾人的使用。对于土地紧张,面临与其他建筑合建的情况,本条提出入口设置的方式,以便合理解决残疾人的活动流线的设置。
第十九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及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按照当地城乡规划要求配置,并结合主要出入口布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车位数的20%。每车位所占面积应符合残疾人停车规定。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设置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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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条规定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机动车停车位及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的要求,并根据调研数据测算确定了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车位数的20%。
第二十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容积率宜为0.6~1.0;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规定。绿地率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定,宜为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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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本条规定了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的要求。
由于建设规模及功能要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宜为低层建筑。为节约有限的土地资源,设施不宜建一层,容积取二层下限0.6;设施建三层时,每层面积过小,项目不经济,且建筑密度不宜过高,容积率取1.0。因此本建设标准建议容积率按0.6~1.0控制。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二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独立建设时,项目容积率过低,不适于城市土地高效利用的原则。因此,本建设标准建议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宜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容积率按照合建建筑的容积率要求建设。
第四章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中各项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项设施相应的规模控制指标(床、人)及建筑面积指标(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分别确定。各项设施的规模控制指标及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规模控制指标及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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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r指辖区残疾人人口数(万人)。当辖区残疾人人口数不确定时,则按辖区常住人口数的6.3%来计算辖区残疾人人口数。
2 若一级机构所在辖区残疾人人口数少于0.5万人,一类机构床位数至少为15床,二类机构托养人数至少为15人。
3 同时开展寄宿托养和日间照料的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机构的建筑面积(包括各级一类残疾入托养服务机构增加日间照料功能的),可在表2基础上,按一类建筑面积指标和二类建筑面积指标两项叠加计算。
4 床位数、人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精确到个位。
5 机构如有特别业务要求,且所需建筑规模、建设内容在建设标准不能涵盖时,可向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据实单独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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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条规定了各项设施的规模控制指标及建筑面积指标。
由于两类机构功能定位、服务半径的不同,一类机构和二类机构分别用床位数(床)、人数(人)作为建设规模的控制指标。
两类机构的建设规模控制指标是由辖区残疾人人口数所确定的建设级别确定的,床位数和人数由辖区残疾人人口数代入公式计算得出的。
本建设标准虽然未对各类机构规模控制指标的上限做出规定,但机构建设规模依然有所控制。机构建设的控制指标是与机构所在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数直接相关的数值。以目前我国各地的残疾人人口数代入标准正文所给出的公式中计算,不会出现超大规模的机构。而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以及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影响,我国人口呈缓慢增长的趋势,不会出现人口激增的现象。因此本建设标准中虽未规定规模控制指标的上限,各类机构也不会出现规模失控的情况。
考虑到三个级别的机构分别以县(县级市、建制镇、区、旗)、地(市、州、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行政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数为基础的,其项目的建设与管理也主要对应着三个级别行政辖区的政府机构,兼有对民营机构的指导作用。其上级机构具有对下级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职能管理等功能。因此上下级机构在建设规模上应当有差距,其规模控制指标(床位数、人数等)区间应不连续。
根据各级建设规模指标对应的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即床均建筑面积和人均建筑面积,与对应的床位数、人数的乘积确定机构总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指标根据调研数据中位数测算和验证而确定。
考虑到寄宿托养和日间照料托养对象的残疾程度和残疾类型不同,同时开展寄宿托养和日间照料的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机构对两类托养有着独立的管理方式,机构建设的功能用房中可共用的部分较少,因此同时开展两类托养业务时,建设规模应按照不同类型机构的规模控制指标独立计算,再进行叠加。其中可共用的功能用房宜合并设置,其建筑面积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参考本建设标准中表3注1。
确定机构总建筑面积后,一类机构使用面积宜按使用面积系数0.65计算,二类机构使用面积宜按使用面积系数0.7计算。(“使用面积系数”的用语来源于《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即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
另外,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残疾人托养需求也不尽相同。因此,个别地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所需建筑规模有可能超出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当个别地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有特别业务要求,且所需建筑规模本建设标准不能涵盖时,可向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据实单独申报。
第二十二条 一类和二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各项用房面积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宜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一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各项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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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若一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增设日间照料功能即综合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康复治疗部分比例宜上调1%,培训与教育部分比例宜上调2%,托养住宿用房部分比例宜下调2%,生活用房部分比例宜下调1%。
2 表中各项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上下适当浮动。
表4 二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各项用房面积 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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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各项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上下适当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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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此条明确对各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筑面积计算指标做出的阐述和规定。各项用房建筑面积按照占建筑总面积比例来确定规模,相比于用确定的面积数值来确定用房规模,更能适应我国不同地区残疾人托养需求差异较大的情况、便于实际操作。
同时开展寄宿托养和日间照料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各项用房建筑面积在一类机构基础上,根据日间照料功能的需求进行了上下适当的浮动。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按功能要求、服务流程和残疾人特点要求进行布置,做到分区合理、流线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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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总平面布置要安排好残疾人生活区和行政后勤供应区的分区,组合好建筑空间,组织好交通流线,合理安排人流、物流的路线。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形成有秩序的动态环境。同时要满足规划、消防、交通、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凡残疾人所到之处,其建筑出入口及室内、室外场地,均应有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二层及以上建筑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条件较困难的也可设置轮椅坡道。残疾人轮椅坡道建筑面积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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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这两条指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设置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轮椅坡道、紧急避难间的条件。垂直交通是二层及以上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无障碍建设的首要问题,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建议垂直交通设无障碍电梯。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房屋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一级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各楼层可设置残疾人防灾避难间,二级、三级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各楼层宜设置残疾人防灾避难间,以满足紧急救援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类用房应符合国家结构安全及抗震设防的有关规范规定。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清新、典雅、朴素,应体现人文关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166-2013 第六章建筑设备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有给水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排水、排污和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在采暖地区宜采用热水供暖。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宜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托养机构的供电应满足康复设施、设备的用电负荷要求,并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
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信、网络、安全防范、监控等业务需求。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十九~三十三条这五条规定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水排水设施的建设要求;排水、排污和废弃物的处理要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供暖方式的规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供电和照明要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弱电要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管理监控要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网络通信要求。
建筑设备及系统是现代建筑不可或缺的系统工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作为直接服务于残疾人的社会基础服务设施,建筑设备及系统的作用和价值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在项目全过程中对此应有充分地考虑,防止项目建造功能不足,二次修补造成浪费。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