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448-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传时间:2022-07-01 实施时间: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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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

Standard for graphic expression of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JGJ/T 448-2018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06日

实施日期:2019年06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 第31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448-2018,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6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模型单元表达;5.交付物表达。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悉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职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华科优建(武汉)工程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图软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椭圆方程(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鸿业同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工业大学、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筑智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奔特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魏来、于洁、邓明胜、高承勇、谢卫、罗文斌、王玉卿、宋国清、张亚立、苏亚武、姚守俨、孙加齐、徐旻洋、张鸿辉、韩慧卿、崔旸、过俊、王健、姜立、李亨、陈勇、张东升、向敏、胡定贵、林臻哲、林栋熙、李群、徐敏生、杨海涛、张吕伟、曲昌盛、王乔恒、周立、陈宇军、冯志江、周湘华、孟凡贵、张金月、骆汉宾、谌冰、张学生、赵斌、张榜、陈铁峰、赵昂、欧均胜、熊婧彤、王锋、郑海波、马宇、赵伟玉、王晓军、秦骥、魏巍、王勇、宋灏、侯本才、郭双清、焦安亮、张炜、匡嘉智、何立波。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丹、欧阳东、唐卫清、王国俭、陈海风、马继勇、熊诚、杨富春、刘莹、李波。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的信息模型制图表达,提高工程各参与方识别设计信息和沟通协调的效率,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设计的信息模型制图。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建筑信息模型的制图表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  制图表达 graphic expression

   为表达设计意图,采用建筑信息模型表述设计内容、呈现交付物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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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模型单元 model unit

   建筑信息模型中承载建筑信息的实体及其相关属性的集合,是工程对象的数字化表述。

2.0.3  工程对象 engineering object

   构成建筑工程的建筑物、系统、设施、设备、零件等物理实体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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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体量 mass

   以几何形体或组合表示的建筑物或构配件的空间形状和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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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空间占位 space occupation

   建筑物或构配件在三维空间的指定位置上,于各方向上所占用的最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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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定位基点 position base point

   模型单元的空间定位特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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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模型容差 model tolerance

   模型单元与所描述的实际工程对象之间的容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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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模型工程量 quantity takeoff

   依据建筑信息模型承载的信息提取的工程空间、构配件、材料和产品的数量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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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建筑信息模型工程视图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 view

   将建筑信息模型在某个空间方向上向投影面投射时所形成的投影,简称模型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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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正投影视图 orthogonal projection

   建筑信息模型在投射线与投影面相垂直的方向上投射所形成的视图。

2.0.11  镜像投影图 reflective projection

   建筑信息模型在平面镜中的反射投射时所形成的正投影视图。

2.0.12  简图 diagram

   由规定的符号、文字和图线组成的示意性的图。

2.0.13  轴测图 axonometric projection

   将建筑信息模型连同其参考直角坐标系,沿不平行于任一坐标面的方向,用平行投影法将其投射在单一投影面上所形成的视图。

2.0.14  透视图 perspective projection

   用中心投影法将建筑信息模型投射在单一投影面上所形成的视图。

2.0.15  标高投影图 indexed projection

   在建筑信息模型的水平投影上,加注其某些特征面、线以及控制点的高程数值的正投影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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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点云 point cloud

   通过扫描得到的海量的点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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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信息模型的制图表达应满足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应用需求,并应以模型单元作为基本对象。模型单元的种类分为项目级、功能级、构件级和零件级模型单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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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建筑信息模型应能够通过命名和颜色快速识别模型单元所表达的工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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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模型单元应以几何信息和属性信息表达工程对象设计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表达工程对象在设计各阶段中的全部设计内容;

   2  应能满足设计或应用所需的数据精度和格式要求;

   3  应能根据各设计阶段或应用的需求进行动态补充、迭代或删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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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建筑信息模型交付物的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利用多种表达方式体现模型信息;

   2  各类表达方式应与信息模型之间具有关联关系。

▼ 展开条文说明

3.1.5  当全部或部分采用自定义的制图表达方法时,应在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中注明,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的编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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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模型单元命名规则

3.2  模型单元命名规则

3.2.1  模型单元应根据项目、工程对象特征命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简明且易于辨识;

   2  同一项目中,表达相同工程对象的模型单元命名应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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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项目级模型单元命名应由项目编号、项目位置、项目名称、设计阶段和描述字段依次组成,其间宜以下划线“_”隔开。必要时,字段内部的词组宜以连字符“-”隔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编号应采用数字编码,当无项目编码时,宜以“000”替代;

   2  项目位置应采用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划名称或数字码,行政区划名称和数字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的规定;

   3  项目名称应采用中文简称或英文字母缩写,应由项目管理者统一制定;

   4  设计阶段应划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等阶段;

   5  描述字段可自定义,也可省略。

3.2.3  功能级模型单元命名宜由项目名称、模型单元名称、设计阶段和描述字段依次组成,其间宜以下划线“_”隔开。必要时,字段内部的词组宜以连字符“-”隔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名称应继承项目级模型单元项目信息,通用的模型单元可省略此字段;

   2  模型单元名称应采用工程对象的名称。描述系统的模型单元应采用系统分类的名称,系统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的有关规定;

   3  描述字段可自定义,也可省略。

3.2.4  构件级模型单元命名宜由项目名称、系统分类、位置、模型单元名称、设计阶段、描述字段依次组成,其间宜以下划线“_”隔开。必要时,字段内部的词组宜以连字符“-”隔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名称应继承项目级模型单元项目信息,通用的模型单元可省略此字段;

   2  系统分类应继承功能级模型单元系统分类信息,同时属于多个系统的,应全部列出,并应以连字符“-”隔开,通用的模型单元可省略此字段;

   3  位置应采用工程对象所处的楼层或房间名称,此字段可省略;

   4  模型单元名称应采用工程对象的名称,当需要为多个同一类型模型单元进行编号时,可在此字段内增加序号,序号应依照正整数依次编排;

   5  描述字段可自定义,也可省略。

3.2.5  零件级模型单元命名宜由模型单元名称和描述字段依次组成,其间宜以下划线“_”隔开。必要时,字段内部的词组宜以连字符“-”隔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型单元名称应采用工程对象的名称,当需要为多个同一类型模型单元进行编号时,可在此字段内增加序号,序号应依照正整数依次编排;

   2  描述字段可自定义,也可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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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颜色设置规则

3.3  颜色设置规则

3.3.1  模型单元应根据工程对象的系统分类设置颜色,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系统之间的颜色应差别显著,便于视觉区分,且不应采用红色系;

   2  二级系统应分别采用从属于一级系统的色系的不同颜色;

   3  与消防有关的二级系统以及消防救援场地、救援窗口等应采用红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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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智能化和动力系统的颜色设置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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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构件级模型单元的颜色缺省值应与所属的系统颜色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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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本标准中未作要求的模型颜色可由项目参与方自定义,并应在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中说明定义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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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属于两个及以上系统的模型单元,其颜色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项目应用需求可由项目参与方自定义,并宜在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中说明定义的方法;

   2  与消防有关的模型单元,宜采用所归属消防类系统的颜色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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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448-2018

4模型单元表达

4.1 几何信息表达

4  模型单元表达

4.1  几何信息表达

4.1.1  建筑信息模型中模型单元的几何信息表达应包含空间定位、空间占位和几何表达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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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模型单元的空间定位应准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级和功能级模型单元的模型坐标应与项目工程坐标一致,并应注明所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

   2  有安装要求的构件级模型单元应标明定位基点,其中的一个定位基点应采用安装交接面的特征点,定位基点应便于几何测量;

   3  相同类型的模型单元,定位基点的相对位置应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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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模型单元的空间占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级和功能级模型单元的空间占位应符合设计意图;

   2  构件级模型单元的空间占位应满足工程对象的形变、公差和操作空间要求;

   3  不同材质的模型单元应各自表达,不应相互重叠或剪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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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现浇混凝土材料的模型单元的空间占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较高强度混凝土构配件的模型单元不应被较低强度混凝土构配件的模型单元重叠或剪切;

   2  当混凝土强度相同时,模型单元优先级应符合表4.1.4的规定,其中优先级较高的模型单元不应被优先级较低的模型单元重叠或剪切,优先级相同的模型单元不宜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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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构件级模型单元几何表达精度应划分为G1、G2、G3和G4四个等级。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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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模型单元的几何表达精度应根据设计阶段或应用需求选取,不同模型单元可选取不同的几何表达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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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常见构件级模型单元几何表达精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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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几何表达精度为G2、G3、G4级的模型单元,无论采用何种模型容差,均不应超过自身的空间占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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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属性信息表达

4.2  属性信息表达

4.2.1  建筑信息模型的模型单元属性信息表达应包含表达样式和信息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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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属性信息表达样式应按照属性信息表编制,字段包含属性组、代号、属性名称、属性值和计量单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属性组和代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的有关规定;

   2  属性名称应根据模型单元的种类、工程对象特征、应用需求逐一列举;

   3  属性信息表中属性值应从建筑信息模型中提取,尚不具备的属性值可空缺;

   4  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单位的属性值,计量单位应填写符号“一”或汉字“无”或英文“N/A”。当属性值可计量时,本字段不得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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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当编制项目级、功能级和构件级模型单元属性信息表时,项目级模型单元的属性信息表样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功能级模型单元的属性信息表样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构件级模型单元的属性信息表样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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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属性名称列举顺序宜符合本标准附录B、附录C和附录D的规定。未列出的属性名称可自定义,并宜根据表中属性分组扩展,在本表所列属性名称之后逐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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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模型单元信息深度应划分为N1、N2、N3和N4四个等级,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的规定。

4.2.6  模型单元的信息深度应根据设计阶段或应用需求选取,不同的模型单元可选取不同的信息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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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表达

4.3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表达

4.3.1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表达可包括预制的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部品部件等内容,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1节和4.2节规定外,还应增加集成关联等方面的内容,应体现专业集成设计因素,表达部品部件之间的连接或组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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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模型单元的系统分类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补充装配式建筑系统分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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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模型单元的空间定位、空间占位应符合模数和模数协调的有关要求。组装的整体模型不应有部品部件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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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模型单元的几何表达精度宜采用G3级或G4级,用于加工制造的模型单元应采用G4级。采用生产成品时,可采用G2级或G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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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混凝土部品部件的关联单元宜符合表4.3.5的规定。

4.3.6  钢结构部品部件的关联单元宜符合表4.3.6的规定。

4.3.7  木结构部品部件的关联单元宜符合表4.3.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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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付物表达

5.1 一般规定

5  交付物表达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物应包括信息模型、属性信息表、工程图纸、项目需求书、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建筑指标表和模型工程量清单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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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交付物表达方式应根据设计阶段和应用需求所要求的交付内容、交付物特点选取,应采用模型视图、表格和文档,宜采用图像、点云、多媒体和网页作为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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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各类表达方式应采用与模型单元分类、组合相融合的单元化表达方法。当提供工程图纸交付物时,还应采用图纸化表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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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表达方式

5.2  表达方式

5.2.1  模型单元几何信息及必要尺寸和注释应采用模型视图表达。模型单元属性信息应采用表格表达。叙述性说明内容应采用文档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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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模型视图及其可表达的图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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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多个模型单元在同一模型视图中无法正确表达工程对象重叠关系时,宜补充局部模型视图。

▼ 展开条文说明

5.2.4  采用表格方式可表达属性信息表、建筑指标表、模型工程量清单,表格所表达的内容应基于模型单元属性信息导出,并应与模型单元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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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采用文档方式可表达项目需求书、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标准规范、图集、报告、设计说明、产品规格书、安装说明等内容。

▼ 展开条文说明

5.2.6  辅助表达方式表达的内容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效果、产品外观等内容可采用图像表达;

   2  激光扫描成果可采用点云表达;

   3  设计演示、操作演示等内容可采用多媒体表达;

   4  参考信息可采用网页表达。

▼ 展开条文说明

5.2.7  图像宜内嵌在模型视图或表格中表达。点云、多媒体和网页宜作为外部文件与其他表达方式建立链接关系。

▼ 展开条文说明

《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448-2018

5.3 单元化表达

5.3  单元化表达

5.3.1  各类表达方式应根据模型单元的种类进行单元化表达,表达方式之间应具有关联访问关系。

▼ 展开条文说明

5.3.2  单元化表达应根据应用需求,依次表达项目级、功能级、构件级和零件级模型单元。

▼ 展开条文说明

5.3.3  项目级模型单元应采用本标准表5.2.2中的A类、B类和C类视图表达场地关系、建筑物空间布局和形态等。

5.3.4  功能级模型单元应采用本标准表5.2.2中的A类和B类视图表达空间组合关系,采用D类视图表达设计原理、系统架构和系统组成关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包含的构件级模型单元的几何表达精度可为G1级或G2级;

   2  需进一步表达的模型单元,应索引相应的构件级模型单元视图;

   3  采用三维视图表达多个系统管线综合状况时,颜色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5.3.5  构件级模型单元应采用本标准表5.2.2中的A类、B类表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级模型单元应各自独立表达;连续的线性模型单元,可采用局部视图表示重复部分;

   2  同一类型的模型单元可合并表达;

   3  局部构造和交接构造宜采用A类视图中的详图表达。

▼ 展开条文说明

5.3.6  零件级模型单元应在其所属的构件级模型单元视图中表达,宜采用本标准表5.2.2中的B类视图表达装配关系。

▼ 展开条文说明

5.4 图纸化表达

5.4  图纸化表达

5.4.1  各类表达方式应在单元化表达的基础之上,根据工程图纸出版要求进行图纸化表达。

▼ 展开条文说明

5.4.2  工程图纸应由模型视图、表格或图像组合而成,工程图纸电子文件可索引文档、多媒体或网页,但应建立可靠链接关系。

▼ 展开条文说明

5.4.3  工程图纸命名宜由专业代码、图纸编号、图纸名称、描述等字段依次组成,以下划线“_”隔开,字段内部的词组以连字符“-”隔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业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的有关规定;

   2  图纸编号宜符合表5.4.3的规定;

   3  图纸名称应简要表达模型单元特征;

   4  描述字段可自定义,也可省略。

▼ 展开条文说明

 附录A常用构件级模型单元几何表达精度

附录A 常用构件级模型单元几何表达精度

A.0.1 场地的模型单元几何表达精度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A.0.2 建筑的模型单元几何表达精度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A.0.3 结构的模型单元几何表达精度应符合表A.0.3的规定。

A.0.4 给水排水系统的模型单元几何表达精度应符合表A.0.4的规定。

A.0.5 暖通空调系统的模型单元几何表达精度应符合表A.0.5的规定。

A.0.6 电气系统的模型单元几何表达精度应符合表A.0.6的规定。

A.0.7 智能化系统的模型单元几何表达精度应符合表A.0.7的规定。

A.0.8 动力系统的模型单元几何表达精度应符合表A.0.8的规定。

 附录B项目级模型单元属性信息表

附录B 项目级模型单元属性信息表

 附录C功能级模型单元属性信息表

附录C 功能级模型单元属性信息表

C.0.1 身份属性信息表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C.0.2 定位属性信息表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C.0.3 系统属性信息表应符合表C.0.3的规定。

C.0.4 技术属性信息表应分别符合表C.0.4-1~C.0.4-5的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448-2018

 附录D构件级模型单元属性信息表

附录D 构件级模型单元属性信息表

D.0.1 身份属性信息表应符合表D.0.1的规定。

D.0.2 定位属性信息表应符合表D.0.2的规定。

D.0.3 系统属性信息表应符合表D.0.3的规定。

D.0.4 技术属性信息表应符合表D.0.4的规定。

D.0.5 生产属性信息表应符合表D.0.5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3 《建筑产品信息系统基础数据规范》JGJ/T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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