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09—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 年12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5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要求,由教育部负责编制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在农村普通中小学校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在具体执行时要实事求是,根据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范和设计,不要不顾条件硬性追求达标。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前 言
修订《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6]437号)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具体承担修订工作。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640号)自1997年6月1日起试行已10多年,在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10多年来教育的发展、社会的需求、国家规范的修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也应修订,以适应农村教育的发展。
修订过程中,我部发展规划司请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提出修订意见,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抽样进行实地调查,收集近几年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校舍建设和安全工作的要求。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修订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学校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
本标准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上海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林 红、奚道章、胡建中、叶文俊、何梅珍、丁铭杰、甘建栋、张 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创建适合农村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满足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要求,合理确定校舍建设标准,全面提高学校建设水平,促进办学条件均衡发展,制订本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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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随 着 农 村 社 会 、 经 济 和 建 设 的 发 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及 《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的 贯 彻 实 施 , 为 了 促 进 学 校 办 学 条 件 的 均 衡 发 展 , 适 应 农 村 普 通中 小 学 校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需 要 , 创 造 适 合 青 少 年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学 校 环 境 , 科 学 合 理 地 规 划 设 计 和建 设 农 村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 是 制 定 本 建 设 标 准 的 基 本 目 的 。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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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条 本 建 设 标 准 是 农 村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建 设 项 目 决 策 、 编 制 项 目 建 议 书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和 规 划 设 计的 主 要 依 据 , 也 是 各 有 关 部 门 对 学 校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审 批 、 监 督 、 检 查 、 评 估 的 尺 度 。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及以下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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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条 本 建 设 标 准 主 要 适 用 于 乡 ( 镇 ) 及 以 下 的 农 村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项 目 的 决 策 、 规 划设 计 和 建 设 。 由 于 我 国 地 域 辽 阔 , 各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不 平 衡 , 本 标 准 应 为 农 村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建 设 的 基 本 标准 。
第四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在抗御重大意外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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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条 农 村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的 校 舍 是 师 生 学 习 、 生 活 的 重 要 场 所 , 应 确 保 师 生 安 全 ; 在 防 御 地 震 、 台 风 、暴 雪 、 洪 水 等 各 种 重 大 意 外 灾 害 时 , 还 应 为 周 边 地 区 发 挥 临 时 紧 急 避 难 的 重 要 作 用 。
第五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应严格执行资源节约的方针政策,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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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条 农 村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的 建 设 应 统 筹 规 划 、 合 理 布 局 , 一 定 要 先 进 行 校 园 规 划 设 计 , 并 经 各 主 管 部门 同 意 后 方 可 进 行 建 设 。 由 于 中 小 学 校 的 建 设 规 模 都 不 大 , 包 含 的 单 项 工 程 项 目 也 不 多 , 为 保 证 设 计 的合 理 性 与 经 济 性 、 群 体 建 筑 造 型 的 统 一 性 , 应 按 规 划 指 标 一 次 进 行 校 园 规 划 。 如 确 有 困 难 时 , 其 规 划 设计 要 便 于 分 期 实 施 。 同 时 , 还 应 重 视 学 校 环 境 与 原 有 设 施 配 套 , 贯 彻 节 约 资 源 原 则 。
第六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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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条 本 建 设 标 准 是 针 对 农 村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的 建 设 管 理 、 校 园 规 划 设 计 和 建 设 的 特 点 制 定 的 , 对 各 类用 房 的 配 置 、 校 舍 建 筑 面 积 和 用 地 面 积 指 标 、 校 舍 主 要 建 筑 标 准 等 有 关 内 容 的 规 定 , 都 有 较 强 的 针 对 性 。
但 该 建 设 标 准 是 全 国 统 一 标 准 , 只 能 对 学 校 建 设 中 涉 及 的 基 本 内 容 做 出 定 性 或 定 量 的 规 定 。 而 各 地 情况 差 异 又 很 大 , 因 此 , 农 村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的 规 划 设 计 和 建 设 除 执 行 本 建 设 标 准 外 , 尚 应 执 行 国 家 及 地 方现 行 有 关 标 准 、 规 范 和 建 筑 节 能 、 环 保 、 消 防 以 及 防 御 地 震 、 泥 石 流 、 台 风 、 洪 水 、 暴 雪 等 各 种 自 然 灾 害 的规 定 。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一节建设规模
第七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学制、学校规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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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条 农 村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的 建 设 规 模 , 系 根 据 教 育 部 的 学 制 规 定 、 学 校 规 模 ( 含 学 校 总 班 数 、 每 班 额 定学 生 人 数 和 学 生 总 人 数 ) 、 每 生 使 用 校 舍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 并 参 照 服 务 半 径 、 教 育 发 展 和 教 育 改 革 对 教 育 教学 活 动 所 需 用 房 的 要 求 确 定 。
第八条 学校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小学:非完全小学为4班,30人/班;完全小学为6班、12班、18班、24班,近期45人/班,远期40人/班。
二、初级中学为12班、18班、24班,近期50人/班,远期45人/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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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条 农 村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的 学 校 规 模 和 班 级 定 额 , 主 要 根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 由 于 各 地 区 人 口 分 布密 度 差 异 较 大 , 对 人 口 密 度 较 高 的 乡 ( 镇 ) , 初 级 中 学 办 学 规 模 可 扩 大 至 30 班 。
第九条 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一、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新建学校应按规划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1、1-2、1-3的规定。
表1-1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规划指标

注:完全小学、初级中学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
表1-2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基本指标

注:完全小学、初级中学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
表1-3 农村全寄宿制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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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建 设 规 模 和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
一 、 新 建 农 村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 应 根 据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办 学 规 模 , 按 照 相 应 的 规 划 指 标 做 好 校 园 总 体规 划 , 进 行 建 设 。 对 于 难 以 按 规 划 一 次 建 成 的 学 校 , 首 期 建 设 的 校 舍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低 于 基 本 指 标 的 规定 。
二 、 农 村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建 筑 面 积 的 计 算 , 以 学 校 各 类 校 舍 的 使 用 面 积 、 建 筑 平 面 利 用 系 数 ( 非 完 全 小学 的 建 筑 平 面 系 数 07, 完 全 小 学 、 初 级 中 学 建 筑 平 面 系 数 06) 和 240mm 墙 厚 为 基 准 , 并 依 据 学 校 建 设规 模 换 算 出 每 生 校 舍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
第二节项目构成
第十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一、小学:非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艺术教室)、科学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远程教育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以及教学辅助用房。
二、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艺术教室)、实验室、技术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教室、远程教育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以及教学辅助用房。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
一、小学:非完全小学设置行政及教师办公室、少先队部室、传达值宿室;完全小学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少先队部室、传达值宿室。
二、初级中学: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文印档案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社团办公室、传达值宿室。
第十三条 生活用房:
一、小学:非完全小学设置食堂、教工厕所、学生厕所;完全小学设置教工宿舍、食堂、开水房及浴室、教工厕所、学生厕所。学生宿舍根据需要设置。
二、初级中学:设置教工宿舍、食堂、开水房及浴室、教工厕所、学生厕所。学生宿舍根据需要设置。
三、全寄宿制完全小学、初级中学:除分别按上述用房设置外,应按全校学生规模设置学生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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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 十 三 条 农 村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各 类 校 舍 用 房 的 设 置 , 是 根 据 教 育 发 展 和 教 育 改 革 对 办 学 条 件 的 需求 确 定 的 。
必 须 配 备 的 基 本 校 舍 用 房 :
非 完 全 小 学 应 设 置 普 通 教 室 、 多 功 能 教 室 ( 兼 多 媒 体 教 室 ) 、 图 书 室 、 教 师 办 公 室 ( 含 行 政 办 公 ) 、 传 达值 宿 室 、 教 工 厕 所 和 学 生 厕 所 。
完 全 小 学 应 设 置 普 通 教 室 、 音 乐 教 室 、 科 学 教 室 、 远 程 教 育 教 室 、 计 算 机 教 室 、 多 功 能 教 室 ( 兼 多 媒 体教 室 ) 、 图 书 室 、 体 育 器 材 室 、 行 政 办 公 室 、 教 师 办 公 室 、 卫 生 保 健 室 、 总 务 仓 库 、 传 达 值 宿 室 、 教 工 宿 舍 、 食堂 、 开 水 房 、 浴 室 、 教 工 厕 所 和 学 生 厕 所 。
初 级 中 学 应 设 置 普 通 教 室 、 音 乐 教 室 、 实 验 室 、 技 术 教 室 、 远 程 教 育 教 室 、 计 算 机 教 室 、 图 书 室 、 体 育器 材 室 、 心 理 咨 询 室 、 行 政 办 公 室 、 教 师 办 公 室 、 文 印 档 案 室 、 卫 生 保 健 室 、 总 务 仓 库 、 传 达 值 宿 室 、 教 工 宿舍 、 食 堂 、 开 水 房 、 浴 室 、 教 工 厕 所 和 学 生 厕 所 。
全 寄 宿 制 学 校 和 有 部 分 寄 宿 生 的 学 校 除 分 别 设 置 上 述 用 房 外 , 应 根 据 学 生 住 宿 人 数 配 置 学 生 宿 舍 ,并 相 应 增 加 教 工 宿 舍 等 相 关 生 活 用 房 。
各 地 区 在 中 小 学 校 的 建 设 中 , 除 保 证 应 配 备 上 述 用 房 外 ,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 少 数 民 族 聚 居 地 区 、 有 特 殊需 要 的 中 小 学 校 和 民 族 学 校 , 经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适 当 增 加 有 关 用 房 的 建 筑 面 积 或 增 设 其 他 用 房 , 包 括 教学 用 房 、 采 暖 锅 炉 房 等 。
第三章学校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
第一节学校布局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的布局,应根据乡(镇)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综合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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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四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 颁 布 实 施 后 , 为 普 及 九 年 制 义 务 教 育 , 方 便 学 生 就 近 入 学 , 各地 应 根 据 乡 ( 镇 ) 总 体 规 划 , 合 理 调 整 中 小 学 校 布 局 , 实 行 “ 规 模 ” 办 学 , 提 高 办 学 效 益 和 教 育 质 量 。
第十五条 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小学就近入学、中学相对集中为原则,根据“规模”办学和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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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条 随 着 “ 规 模 ” 办 学 工 作 的 推 进 和 学 校 布 局 的 调 整 , 人 口 密 度 较 小 的 地 区 仍 应 注 意 方 便 学 生 就近 入 学 。
第二节学校选址
第十六条 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二、 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
三、 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四、 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音等污染源,医院太平间,殡仪馆,消防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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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六 条 学 校 选 址 决 定 于 地 质 、 环 境 、 交 通 、 能 源 ( 水 源 、 电 源 等 ) 等 主 要 条 件 , 同 时 要 考 虑 农 村 各 种 复杂 的 自 然 条 件 。
为 保 障 学 生 安 全 , 校 址 应 避 开 地 震 危 险 地 段 、 泥 石 流 易 发 地 段 、 低 洼 地 、 滑 坡 体 、 洪 水 沟 口 、 风 口 、 输气 管 道 、 高 压 走 廊 等 ; 应 避 免 学 生 就 读 时 跨 越 公 路 干 线 、 无 立 交 设 施 的 铁 路 、 无 安 全 通 行 防 护 设 施 的 河 流及 水 域 ; 为 保 证 青 少 抨 的 健 康 成 长 , 农 村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的 位 置 应 与 不 利 于 中 小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和 危 及 学 生安 全 的 社 会 环 境 保 持 适 宜 的 距 离 , 以 及 远 离 物 理 、 化 学 的 污 染 源 。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109-2008 第三节学校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编制校园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
二、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
三、教学用房与体育活动场地应有合理的间距。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四、校园内的交通应便捷,校园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学校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上,校门外侧应设置人流缓冲区。
第十八条 校园绿地及种植园地应与校舍建筑统一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
第二十条 学校应设置旗杆、旗台,并宜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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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 二 十 条 农 村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的 总 平 面 设 计 , 力 求 功 能 分 区 明 确 、 布 局 合 理 。 教 学 、 图 书 、 实 验 用房 不 宜 沿 村 镇 主 要 街 道 建 筑 红 线 或 公 路 干 线 布 置 , 以 减 少 交 通 、 人 流 噪 声 的 干 扰 。 相 邻 单 体 建 筑 ( 或 局部 ) 的 间 距 应 满 足 规 划 、 消 防 、 日 照 等 要 求 。
为 减 少 体 育 运 动 区 噪 声 对 教 学 用 房 的 干 扰 , 田 径 场 地 和 球 类 场 地 的 长 轴 宜 与 教 学 用 房 的 纵 向 轴 线垂 直 布 置 。 如 受 地 形 限 制 , 田 径 场 必 须 设 在 教 学 用 房 的 南 面 或 北 面 时 , 一 定 要 与 教 学 用 房 保 持 25m 的距 离 , 并 设 置 绿 化 屏 障 。 田 径 场 、 球 场 的 长 轴 均 宜 南 北 向 布 置 。
校 内 交 通 道 路 应 根 据 师 生 的 流 向 和 机 动 车 辆 ( 含 消 防 车 ) 的 通 行 要 求 布 置 , 但 应 避 免 穿 越 体 育 运 动场 地 。 校 园 主 出 入 口 不 宜 开 向 主 要 交 通 干 道 边 , 且 主 入 口 的 外 侧 应 留 有 人 流 缓 冲 区 , 并 设 置 规 范 的 交 通警 示 标 志 , 施 划 人 行 横 道 线 , 保 障 学 生 安 全 。
校 舍 建 筑 是 校 园 规 划 的 主 体 , 要 精 心 规 划 设 计 , 校 园 环 境 要 与 建 筑 物 融 为 一 体 , 使 整 个 校 园 具 有 良好 的 育 人 环 境 和 优 美 的 人 文 景 观 。
第四章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十一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绿化用地三部分。
一、建筑用地
学校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二、体育运动场用地
(一)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
(二)非完全小学和完全小学6班应分别设置60m和l00m直跑道;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均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田径场。初级中学12班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田径场,18班、24班均应设置300m环形跑道田径场。中小学校应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
三、绿化用地
(一)学校绿化用地指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学生劳动种植园地等。
(二)非完全小学可不设置集中绿地。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宜设置集中绿地和学生种植园地,用地面积为:完全小学6班、12班不宜小于6㎡/生;完全小学18班不宜小于5㎡/生、24班不宜小于4㎡/生;初级中学12班不宜小于6㎡/生,18班、24班不宜小于5㎡/生;全寄宿制完全小学、初级中学12班、18班不宜小于7㎡/生,24班不宜小于6㎡/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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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一 条 建 设 用 地 :
一 、 建 筑 用 地 系 指 用 于 校 舍 建 设 的 基 地 , 其 面 积 按 确 定 的 建 筑 容 积 率 ( 非 完 全 小 学 不 宜 大 于 0.30,完 全 小 学 不 宜 大 于 0.70, 初 级 中 学 不 宜 大 于 0.80) 计 算 , 公 式 如 下 :
建 筑 用 地 面 积 = 建 筑 面 积 /建 筑 容 积 率
我 国 人 口 众 多 , 土 地 资 源 贫 乏 , 要 重 视 节 约 土 地 , 充 分 利 用 地 形 地 貌 合 理 布 置 建 筑 物 , 并 应 满 足 卫 生防 疫 、 日 照 、 防 火 等 间 距 要 求 。 完 全 小 学 和 初 级 中 学 的 校 舍 建 筑 要 尽 可 能 建 造 楼 房 。
二 、 体 育 运 动 场 地 是 学 校 上 体 育 课 及 课 外 活 动 的 主 要 场 所 , 对 学 生 健 康 成 长 、 增 强 体 质 至 关 重 要 , 各地 应 按 规 定 的 要 求 设 置 运 动 场 地 。
三 、 绿 化 用 地 是 中 小 学 校 美 化 校 园 、 净 化 环 境 、 进 行 自 然 常 识 课 、 生 物 课 教 学 实 践 , 以 及 开 展 课 外 活动 的 场 所 。 同 时 , 也 是 师 生 交 往 、 活 动 、 休 息 的 空 间 , 它 可 以 起 到 优 化 教 育 环 境 的 作 用 , 对 学 生 起 到 陶 冶情 操 、 激 发 学 习 热 情 和 引 发 联 想 思 维 的 作 用 , 在 校 园 规 划 设 计 和 建 设 中 要 统 筹 考 虑 。 非 完 全 小 学 设 在 乡下 村 寨 , 处 于 田 园 风 光 和 自 然 环 境 之 中 , 校 园 内 不 设 置 专 用 的 绿 化 用 地 。
第二十二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1、2-2 的规定。
表2-1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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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完全小学、初级中学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②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表2-2 农村全寄宿制中小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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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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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二 条 中 小 学 校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和 生 均 用 地 面 积 指 标 , 是 根 据 第 二 十 一 条 一 、 二 、 三 款 规 定 计 算 的 ,应 符 合 附 表 1 的 规 定 。
附 表 1 农 村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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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非 全 寄 宿 制 完 全 小 学 、 初 级 中 学 的 建 筑 用 地 未 包 括 学 生 宿 舍 的 建 设 用 地 。
2.开 展 劳 动 技 术 教 育 所 需 的 实 习 实 验 场 、 自 行 车 存 放 用 地 ( 150m 2 /辆 ) ,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另 行 增 加 。
第五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
第二十三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应符合表3-1、3-2的规定。
表3-1 农村普通小学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

注: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的规划指标、基本指标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5㎡/生)。
表3-2 农村普通初级中学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

注:初级中学规划指标、基本指标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5.50㎡/生)。
第二节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第二十四条 农村普通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一、 农村普通非完全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 农村普通非完全小学教学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二、 农村普通完全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2、4-3的规定。
表4-2 农村普通完全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规划指标

注:以上12班、18班、24班的指标适用于相同办学规模的全寄宿制完全小学。
表4-3 农村普通完全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基本指标

第二十五条 农村普通初级中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4、4-5的规定。
表4-4 农村普通初级中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规划指标

注:以上指标适用于相同办学规模的全寄宿制初级中学。
表4-5 农村普通初级中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基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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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四 、 二 十 五 条 教 学 及 教 学 辅 助 用 房 :
一 、 普 通 教 室 是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的 主 要 活 动 空 间 。 每 班 应 设 置 1 间 , 非 完 全 小 学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于 40m2 , 完 全 小 学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54m2 , 初 级 中 学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61m2 。 由 于 生 源 的 变化 , 6 班 、 12 班 中 小 学 设 置 1 间 机 动 教 室 , 18 班 、 24 班 中 小 学 设 置 2 间 机 动 教 室 。 其 面 积 是 由 教 学 模 式 、额 定 席 位 、 课 桌 椅 尺 寸 及 平 面 布 置 方 式 等 因 素 决 定 。 完 全 小 学 教 室 的 轴 线 尺 寸 为 6900mm × 8400mm; 初级 中 学 教 室 的 轴 线 尺 寸 为 7200mm× 9000mm。 完 全 小 学 、 初 级 中 学 教 室 平 面 布 置 示 意 图 分 别 参 见 附 图1、 附 图 3。
二 、 音 乐 教 室 的 面 积 主 要 根 据 额 定 席 位 、 坐 椅 排 距 、 钢 琴 等 大 型 乐 器 的 布 置 和 操 作 尺 度 而 定 。 非 完全 小 学 和 完 全 小 学 6 班 不 设 置 专 用 的 音 乐 教 室 , 以 多 功 能 教 室 兼 用 。 完 全 小 学 12 班 、 18 班 、 24 班 和 初级 中 学 均 应 设 置 音 乐 教 室 和 五 线 谱 黑 板 。 完 全 小 学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为 80m2 , 初 级 中 学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为93m2 , 并 配 备 准 备 室 1 间 ( 存 放 乐 器 等 )
三 、 美 术 教 室 ( 艺 术 教 室 ) 供 美 术 课 及 开 展 艺 术 教 育 活 动 使 用 。 完 全 小 学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为 80m2 , 初级 中 学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为 93m2 , 室 内 设 置 水 斗 , 宜 配 置 美 术 专 用 桌 , 并 配 备 准 备 室 1 间 ( 存 放 美 术 教 具 与器 材 ) 。 教 室 宜 安 排 在 北 向 采 光 的 房 间 。
四 、 科 学 教 室 主 要 用 于 完 全 小 学 自 然 常 识 课 的 演 示 和 实 验 , 以 及 开 展 科 学 技 术 教 育 使 用 , 每 间 使 用面 积 不 应 小 于 80m2 。 科 学 教 室 的 轴 线 尺 寸 为 7800mm × 10800mm, 平 面 布 置 示 意 图 参 见 附 图 2。 另 配 备准 备 室 1 间 , 供 存 放 仪 器 、 药 品 、 标 本 和 做 实 验 准 备 工 作 使 用 。
五 、 实 验 室 是 初 级 中 学 物 理 、 化 学 、 生 物 课 进 行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专 用 教 学 用 房 ,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于 93m2 。 设 置 数 量 主 要 根 据 学 校 规 模 、 教 学 大 纲 和 教 学 计 划 的 要 求 而 定 。
实 验 室 的 轴 线 尺 寸 为8100mm× 12000mm。 平 面 布 置 示 意 图 参 见 附 图 4。 另 按 物 理 、 化 学 、 生 物 各 门 学 科 实 验 室 分 别 配 备 实 验准 备 室 , 存 放 仪 器 、 药 品 、 标 本 , 并 供 教 师 做 实 验 准 备 工 作 使 用 。
六 、 技 术 教 室 是 初 级 中 学 根 据 义 务 教 育 法 的 实 施 、 教 育 改 革 的 深 化 , 对 学 生 进 行 劳 动 技 术 教 育 与 训练 的 教 学 用 房 。
七 、 计 算 机 教 室 主 要 根 据 科 学 技 术 的 迅 速 发 展 、 计 算 机 在 各 个 领 域 的 广 泛 应 用 而 设 置 , 对 小 学 三 年级 以 上 学 生 普 及 计 算 机 基 础 知 识 和 操 作 技 能 。 其 面 积 系 根 据 额 定 席 位 、 双 人 使 用 的 计 算 机 台 面 尺 寸900mm× 600mm 确 定 。 完 全 小 学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为 80m2 , 初 级 中 学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为 93m2 。 计 算 机 操 作 台可 平 行 于 教 室 前 墙 面 布 置 或 部 分 集 中 布 置 与 部 分 沿 墙 周 边 布 置 相 结 合 的 形 式 。 另 配 备 准 备 室 1 间 。
八 、 多 功 能 教 室 ( 兼 多 媒 体 教 室 ) 的 面 积 , 已 考 虑 非 完 全 小 学 可 兼 作 科 学 、 音 乐 、 美 术 、 电 化 教 室 等 , 并可 开 展 游 戏 、 舞 蹈 活 动 。 6 班 完 全 小 学 可 兼 作 音 乐 、 美 术 教 室 。 12 班 及 以 上 完 全 小 学 、 初 级 中 学 可 兼 作合 班 、 电 化 教 室 等 。 使 用 面 积 完 全 小 学 可 容 纳 一 个 年 级 的 学 生 , 初 级 中 学 可 容 纳 半 个 年 级 的 学 生 。 另 配备 准 备 室 1 间 , 主 要 用 于 电 教 器 材 、 广 播 器 材 、 声 像 设 备 的 存 放 与 操 作 。
九 、 远 程 教 育 教 室 是 农 村 教 师 接 受 教 育 教 学 知 识 、 信 息 、 示 范 课 等 培 训 的 重 要 场 所 之 一 。 完 全 小 学每 间 使 用 面 积 为 39m2 , 初 级 中 学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为 45m2 。
十 、 图 书 室 是 师 生 获 得 知 识 的 信 息 库 , 由 藏 书 、 学 生 阅 览 、 教 师 阅 览 三 个 部 分 组 成 。 根 据 教 育 发 展 和实 际 使 用 情 况 , 为 便 于 图 书 管 理 , 提 高 使 用 效 率 , 宜 将 三 个 部 分 合 并 为 “ 图 书 室 ” , 内 部 可 分 区 域 布 置 。
藏 书 面 积 系 根 据 学 校 规 模 、 每 生 配 备 图 书 册 数 、 每 平 方 米 藏 书 量 计 算 。 因 小 学 在 校 学 生 不 多 , 考 虑教 与 学 的 需 要 , 适 当 提 高 了 非 完 全 小 学 每 生 配 备 图 书 册 数 。 同 时 考 虑 到 按 藏 书 总 量 计 算 藏 书 面 积 都 较小 , 为 适 应 藏 、 借 、 管 的 需 要 和 学 生 课 本 循 环 使 用 的 储 藏 , 适 当 加 大 了 藏 书 部 分 的 面 积 。
教 师 阅 览 区 域 , 主 要 供 教 师 阅 览 报 纸 杂 志 , 查 阅 教 学 参 考 资 料 和 优 秀 教 案 、 进 行 备 课 等 使 用 。 小 学教 师 阅 览 区 域 兼 作 会 议 室 ; 初 级 中 学 教 师 阅 览 区 域 按 教 师 人 数 的 1/3 设 座 , 以 满 足 教 师 阅 览 的 基 本 需要 。
学 生 阅 览 区 域 是 学 生 在 校 集 中 阅 读 非 外 借 图 书 的 场 所 , 是 学 校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的 重 要 场 所 。 根据 农 村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的 特 点 , 非 完 全 小 学 不 设 置 学 生 阅 览 座 位 , 按 班 级 或 个 人 借 阅 图 书 ; 完 全 小 学 按 学生 人 数 1/20 设 置 阅 览 座 位 ; 初 级 中 学 按 学 生 人 数 1/12 设 置 阅 览 座 位 。 同 时 考 虑 图 书 开 架 阅 览 的 因 素 。
图 书 室 使 用 面 积 应 符 合 附 表 2 的 规 定 。
附 表 2 图 书 室 使 用 面 积

十 一 、 体 育 活 动 室 是 为 解 决 学 生 在 雨 、 雪 天 上 体 育 课 、 体 质 测 试 、 进 行 文 娱 活 动 等 设 置 的 , 标 准 中 只规 定 了 基 本 要 求 的 面 积 。 体 育 器 材 室 供 存 放 体 育 器 材 和 设 备 。
十 二 、 科 技 活 动 室 是 为 了 广 泛 开 展 课 外 教 育 活 动 , 积 极 开 发 中 小 学 生 的 智 力 , 培 养 他 们 学 科 学 、 爱 科学 的 兴 趣 和 一 定 的 动 手 能 力 而 设 置 的 。 完 全 小 学 和 初 级 中 学 均 宜 设 置 无 线 电 、 航 模 、 科 学 探 索 等 固 定 的科 技 活 动 室 , 其 余 科 技 活 动 可 利 用 相 关 教 学 用 房 进 行 。
十 三 、 心 理 咨 询 室 是 教 师 对 学 生 进 行 个 别 心 理 咨 询 的 场 所 。
第三节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第二十六条 农村普通小学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1的规定。
表5-1 农村普通小学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注:以上12班、18班、24班的规划指标适用于相同办学规模的全寄宿制完全小学。
第二十七条 农村普通初级中学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2的规定。
表5-2 农村普通初级中学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注:以上规划指标适用于相同办学规模的全寄宿制初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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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六 、 二 十 七 条 农 村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的 办 公 用 房 :
一 、 教 师 办 公 室 应 根 据 教 师 编 制 设 置 , 小 学 每 班 2 人 , 初 级 中 学 每 班 28 人 , 使 用 面 积 均 为 4m2/人 ,总 使 用 面 积 非 完 全 小 学 为 32m2 , 完 全 小 学 6 班 、 12 班 、 18 班 、 24 班 分 别 为 48m2 、 96m2 、 144m2 、 192m2 , 初 级中 学 12 班 、 18 班 、 24 班 分 别 为 136m2 、 204m2 、 272m2 。
二 、 行 政 办 公 室 可 根 据 学 校 规 模 大 小 , 按 工 作 职 能 设 综 合 办 公 室 或 分 设 校 长 室 、 党 支 部 办 公 室 、 教 导处 办 公 室 、 总 务 办 公 室 等 。
三 、 卫 生 保 健 室 要 考 虑 安 放 诊 疗 床 、 就 诊 桌 、 常 用 药 品 橱 的 需 要 。 房 间 进 深 要 能 满 足 测 试 学 生 视 力的 要 求 。 非 完 全 小 学 和 完 全 小 学 6 班 不 设 置 , 宜 在 有 关 办 公 室 内 全 设 置 保 健 箱 。 12 班 以 上 完 全 小 学 和初 级 中 学 每 校 均 应 设 置 1 间 , 使 用 面 积 均 为 20m2 。
四 、 完 全 小 学 和 初 级 中 学 均 应 设 置 总 务 仓 库 , 存 放 设 备 、 器 材 和 办 公 用 具 等 。
五 、 初 级 中 学 均 应 设 置 文 印 档 案 室 , 使 用 面 积 均 宜 为 15m2 。 初 级 中 学 宜 设 置 会 议 室 。
六 、 完 全 小 学 设 置 少 先 队 队 部 室 , 初 级 中 学 设 置 社 团 办 公 室 。
七 、 小 学 和 初 级 中 学 的 传 达 值 宿 室 , 主 要 供 收 发 、 传 达 警 卫 、 夜 间 值 班 等 用 。
八 、 中 心 完 全 小 学 因 负 责 所 辖 区 内 教 师 的 业 务 、 政 治 学 习 , 代 发 工 资 、 教 材 、 课 本 等 管 理 工 作 , 经 主 管部 门 批 准 可 增 设 相 应 的 办 公 用 房 。 行 政 、 教 师 办 公 用 房 的 总 使 用 面 积 可 按 本 标 准 中 表 6 所 列 面 积 的130%控 制 。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109-2008 第四节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第二十八条 农村普通小学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1、6-2的规定。
表6-1 农村普通小学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注:以上12班、18班、24班的使用面积未包括学生宿舍的使用面积。
表6-2 农村全寄宿制普通完全小学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第二十九条 农村普通初级中学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3的规定。
表6-3 农村普通初级中学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注:以上12班、18班、24班普通初级中学的使用面积未包括学生宿舍的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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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八 、 二 十 九 条 农 村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的 生 活 用 房 :
一 、 教 工 宿 舍 。 非 完 全 小 学 的 教 师 很 少 , 为 本 村 或 邻 村 人 , 一 般 不 设 置 单 身 宿 舍 。 完 全 小 学 、 初 级 中学 分 别 按 教 职 工 编 制 的 30%、 50%配 置 , 全 寄 宿 制 完 全 小 学 、 初 级 中 学 分 别 按 教 职 工 编 制 的 50%、 60%配 置 , 使 用 面 积 均 为 10m2 /人 。 规 模 小 的 完 全 小 学 和 初 级 中 学 , 教 工 单 身 宿 舍 可 与 行 政 、 教 师 办 公 用 房统 一 规 划 建 设 。 引 进 外 地 教 师 较 多 的 学 校 , 为 有 利 于 稳 定 教 师 队 伍 , 帮 助 教 师 解 决 住 宿 困 难 , 在 上 级 部门 和 乡 ( 镇 ) 政 府 支 持 下 , 在 学 校 周 边 设 立 或 建 设 教 师 住 宿 周 转 房 , 供 外 地 教 师 在 未 购 住 宅 前 住 宿 。
二 、 学 生 宿 舍 。 为 适 应 教 育 发 展 和 教 育 改 革 的 需 要 , 各 地 都 在 合 理 规 划 调 整 农 村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的 布局 , 形 成 “ 规 模 ” 办 学 , 以 提 高 办 学 效 益 和 教 育 质 量 。 因 此 , 完 全 小 学 ( 主 要 是 高 年 级 ) 和 初 级 中 学 都 应 根据 上 述 要 求 、 学 校 服 务 半 径 的 增 大 等 因 素 , 设 置 一 定 比 例 的 学 生 宿 舍 。 学 生 宿 舍 用 房 包 括 居 室 、 盥 洗 、 厕所 和 值 班 人 员 等 各 种 用 房 。 一 般 学 校 学 生 宿 舍 的 总 建 筑 面 积 和 用 地 面 积 ,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住 宿 生人 数 ( 比 例 ) , 完 全 小 学 按 使 用 面 积 3m2 /生 , 初 级 中 学 按 使 用 面 积 330m2 /生 配 置 , 提 出 需 建 设 的 学 生 宿舍 总 建 筑 面 积 和 用 地 面 积 , 在 立 项 时 一 并 上 报 。
三 、 食 堂 。 非 完 全 小 学 、 完 全 小 学 的 教 职 工 编 制 都 较 少 , 故 教 职 工 的 就 餐 比 例 宜 按 教 职 工 人 数100%计 ; 初 级 中 学 的 教 职 工 编 制 稍 多 些 , 且 部 分 教 职 工 住 在 学 校 附 近 , 故 教 职 工 的 就 餐 比 例 按 教 职 工 人数 50%计 。
食 堂 的 面 积 还 应 考 虑 部 分 学 生 的 用 餐 或 蒸 饭 的 需 要 , 以 及 小 学 低 年 级 课 间 供 应 点 心 。 食 堂 使 用 面积 应 符 合 附 表 3 的 规 定 。
附 表 3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食 堂 使 用 面 积

厨 房 包 括 初 加 工 、 烹 饪 、 备 餐 间 、 仓 库 等 。 厨 房 加 工 操 作 间 最 小 使 用 面 积 不 得 少 于 8m2 。
全 寄 宿 制 完 全 小 学 、 全 寄 宿 制 初 级 中 学 食 堂 按 学 生 人 数 的 100%计 , 使 用 面 积 应 符 合 附 表 4 的 规 定 。
附 表 4 全 寄 宿 制 中 小 学 校 食 堂 使 用 面 积

四 、 厕 所 。 小 学 生 和 初 级 中 学 生 的 年 龄 都 较 小 , 而 且 课 间 上 厕 所 的 时 间 短 、 人 流 集 中 ; 再 加 上 生 活 习俗 等 因 素 , 学 校 设 置 单 独 厕 所 的 居 多 , 学 生 上 厕 所 的 距 离 增 大 , 因 此 标 准 中 相 应 减 少 了 每 个 坑 位 的 使 用人 数 , 适 当 放 宽 了 每 个 坑 位 的 使 用 面 积 。 从 有 利 于 学 校 环 境 和 卫 生 出 发 , 有 上 下 水 的 地 区 仍 以 设 置 楼 内厕 所 为 宜 , 厕 所 坑 位 可 适 当 减 少 。 学 生 厕 所 使 用 面 积 应 符 合 表 附 表 5 的 规 定 。
附 表 5 学 生 厕 所 使 用 面 积

教 工 厕 所 宜 分 设 。 其 使 用 面 积 应 符 合 附 表 6 的 规 定 。
附 表 6 教 工 厕 所 使 用 面 积

为 改 善 农 村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园 环 境 和 生 活 卫 生 条 件 , 宜 采 用 厕 所 和 沼 气 池 一 体 化 建 设 , 配 置 沼 液 回 流冲 厕 设 施 , 沼 气 用 于 食 堂 、 沼 肥 施 于 农 田 。
五 、 开 水 房 : 非 完 全 小 学 不 设 置 , 饮 用 开 水 由 食 堂 供 应 。 完 全 小 学 、 初 级 中 学 均 应 设 置 , 完 全 小 学 6班 、 12 班 使 用 面 积 均 宜 为 8m2 , 18 班 、 24 班 使 用 面 积 均 宜 为 10m
2 。 初 级 中 学 12 班 、 18 班 使 用 面 积 均 宜 为15m2 , 24 班 宜 为 20m2 。
六 、 浴 室 : 非 完 全 小 学 不 设 置 , 完 全 小 学 、 初 级 中 学 均 应 设 置 , 完 全 小 学 6 班 、 12 班 使 用 面 积 均 宜 为16m2 , 18 班 、 24 班 使 用 面 积 均 宜 为 20m2 ; 初 级 中 学 12 班 、 18 班 、 24 班 分 别 宜 为 25m2 、 40m2 、 50m2 。 凡 有寄 宿 学 生 , 浴 室 使 用 面 积 按 寄 宿 生 人 数 设 置 。
第六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第三十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方针政策,校舍建筑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划建设环保、卫生、节能型校园。
第三十一条 小学的普通教室应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初级中学的普通教室应在四层以下(含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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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一 条 建 筑 层 数 主 要 从 中 小 学 生 喜 欢 户 外 活 动 的 生 理 特 点 、 使 用 要 求 和 节 约 士 地 的 原 则 考 虑 。
完 全 小 学 、 初 级 中 学 宜 建 楼 房 , 完 全 小 学 的 普 通 教 室 应 在 三 层 以 下 ( 含 三 层 ) , 初 级 中 学 的 普 通 教 室 应 在四 层 以 下 ( 含 四 层 ) , 实 验 室 、 专 用 教 室 、 办 公 用 房 和 生 活 用 房 的 层 数 宜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
第三十二条 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造型设计等方面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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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二 条 建 筑 设 计 在 平 面 空 间 布 置 和 造 型 设 计 等 方 面 应 符 合 抗 震 概 念 设 计 要 求 。 建 筑 设 计 方 案 应采 用 比 较 规 则 的 平 面 布 置 和 外 形 设 计 。
第三十三条 建筑层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教学用房的层高,小学不宜低于3.60m,初级中学不宜低于3.90m。
二、办公用房不宜低于3.00m。
三、教职工宿舍不宜低于2.80m。
四、学生宿舍使用单层床的不宜低于3.00m ,使用双层床的不宜低于3.60 m。
五、多功能教室、食堂等用房的层高,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2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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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三 条 各 类 用 房 的 层 高 ( 或 净 高 ) , 主 要 根 据 其 功 能 要 求 、 容 纳 人 数 、 每 生 平 均 占 有 空 间 、 冬 春 季 换气 次 数 等 因 素 决 定 。 要 避 免 因 层 高 不 当 影 响 正 常 使 用 , 或 层 高 偏 高 造 成 浪 费 的 现 象 。
第三十四条 建筑结构:
一、建筑结构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二、教学用房(教室、实验室、图书室、计算机教室、体育活动室等)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三、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空心板及预制楼梯。
四、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标准的规定,满足设计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的设计应经过施工图审查,并实施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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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四 、 三 十 五 条 建 筑 结 构 要 安 全 坚 固 。 农 村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校 舍 建 筑 根 据 其 功 能 及 防 御 各 类 重 大意 外 灾 害 要 求 , 在 建 筑 结 构 设 计 上 应 根 据 相 应 设 防 规 范 要 求 确 定 。 各 种 建 筑 材 料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质 量 规范 要 求 , 校 舍 设 计 和 施 工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来 承 担 , 设 计 应 经 过 施 工 图 审 查 , 施 工 应 实 施 监 理 , 保证 校 舍 的 安 全 可 靠 。
第三十六条 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规范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第三十七条 楼梯数量、宽度及形式:
一、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国家防火规范要求,每幢多层建筑不得少于2座楼梯。
二、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度。踏步高度,小学不应大于150mm,中学不应大于160mm;踏步板外沿不宜突出踢脚板。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井宽度不应大于200mm。楼梯栏杆(栏板)应坚固,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内楼梯平台及室外楼梯栏杆(栏板)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三、楼梯间应有直接的自然采光、通风和人工照明。
第三十八条 走廊宽度(净宽):教学用房的内走廊宽度不应小于3000mm,外廊及单面内廊的宽度不应小于2100mm。外廊栏杆(栏板)净高度不应低于1100mm,。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110mm。上人屋面应设置女儿墙或安全防护栏,其净高不应低于1100㎜。各种栏杆均应坚固,不易攀登。
走廊不宜设踏步,如必须设踏步时不宜少于三级或做成1/8-l/10坡度的斜磋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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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七 、 三 十 八 条 中 小 学 校 楼 梯 、 走 廊 的 设 计 , 要 充 分 考 虑 到 小 学 生 和 初 级 中 学 生 性 格 活 泼 的 特 点 ,楼 梯 不 得 采 用 螺 旋 形 和 扇 形 踏 步 , 并 对 楼 梯 井 宽 度 、 栏 杆 ( 板 ) 高 度 、 楼 梯 间 自 然 采 光 等 作 了 具 体 规 定 , 并要 求 设 置 上 下 楼 梯 相 互 礼 让 、 靠 右 行 走 等 指 示 和 警 示 标 志 , 以 避 免 人 流 集 中 疏 散 时 发 生 事 故 。 对 于 楼 梯设 置 的 数 量 和 总 宽 度 应 按 防 火 规 范 的 要 求 确 定 。
走 廊 宽 度 主 要 根 据 交 通 联 系 、 人 流 量 、 防 火 安 全 疏 散 和 其 他 使 用 功 能 考 虑 。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可 根 据 需要 适 当 扩 大 走 廊 宽 度 , 以 便 学 生 课 间 休 息 、 活 动 、 交 往 使 用 。
第三十九条 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光:室内采光应亮度均匀。应保证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避免教室内直射阳光。教学用房宜采用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的左侧,采光窗窗台高度不应低于900mm。教学及办公用房的采光玻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防止眩光,严禁使用有色玻璃。
二、照明:教学用房应采用配有保护灯罩的节能荧光灯具,不宜采用裸灯。灯具(长轴)应垂直于黑板面布置(黑板灯除外),悬挂高度距桌面宜为1700mm。各类用房的平均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三、通风换气:校舍室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教学用房应有冬春季换气设施,炎热地区可采用开窗换气,还可在外墙窗台下部距地面200mm处设置可开启的小百页气窗;温暖地区宜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换气;寒冷和严寒地区应在外墙(或采光窗上部)和内走廊墙上设置小气窗。化学实验室及毒气橱应设置有效排气设施。
四、室内温度:寒冷和严寒地区的中小学校,应因地制宜的配置采暖设施。炎热地区应因地制宜地配置降温设施。
五、室内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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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九 条 室 内 环 境 的 好 坏 , 直 接 影 响 教 与 学 的 效 果 和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 因 此 , 要 处 理 好 教 学 用 房 的 采光 、 照 明 、 通 风 、 换 气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
室 内 照 明 设 计 决 定 于 不 同 功 能 用 房 对 照 度 的 要 求 ,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 GB 50034 中做 了 具 体 规 定 。 为 提 高 桌 面 照 度 , 保 护 学 生 视 力 , 照 明 灯 具 应 采 用 表 面 反 射 系 数 高 、 反 射 曲 面 适 宜 的 灯罩 和 发 光 效 率 高 的 节 能 光 源 , 不 宜 用 裸 灯 。
教 学 用 房 应 有 良 好 的 自 然 通 风 和 冬 春 季 的 换 气 设 施 , 以 保 证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 对 于 化 学 实 验 室 和 设于 室 内 的 毒 气 橱 , 要 有 强 制 性 的 机 械 排 气 设 施 。
室 内 的 采 暖 、 降 温 设 施 要 因 地 制 宜 地 设 置 。 日 照 长 、 具 备 技 术 条 件 的 地 区 应 利 用 太 阳 能 供 暖 。
第四十条 建筑防雷装置应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学校应设置给排水系统。
二、建筑物内应设置水冲式厕所。厕所均应采用瓷砖大便槽(或蹲式陶瓷大便器)和小便槽。水冲式厕所宜配备洗手盆和污水池。独立厕所应按卫生要求,位于教学、办公区及食堂的下风方位,并保持适当的距离。厕所均应设置通风排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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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十 一 条 为 保 证 学 生 饮 用 水 和 环 境 卫 生 , 有 条 件 地 区 的 中 小 学 校 均 宜 设 置 给 水 、 排 水 系 统 和 楼 内 水冲 式 厕 所 。 独 立 厕 所 的 设 置 , 在 方 便 师 生 使 用 的 情 况 下 , 不 能 影 响 学 校 景 观 和 环 境 卫 生 。 确 无 条 件 设 置水 冲 式 厕 所 的 学 校 , 独 立 旱 厕 的 便 槽 应 与 化 粪 池 分 离 设 计 , 化 粪 池 应 密 封 , 并 设 置 竖 向 排 气 管 或 采 用 沼气 厕 所 。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类用房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进行装修,应简朴、美观、大方,严禁采用豪华装修。建筑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面、地面:根据使用要求宜做防滑、防尘、易清洁的楼地面。化学实验室宜做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多功能教室、体育活动室宜采用弹性地面。
二、室内墙面及顶棚: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宜做成圆角。教学用房的墙面、顶棚宜采用白色材料做普通装修。音乐、多功能教室墙面宜采用吸音材料。墙裙宜采用易于清洁的材料。固定黑板应采用墨绿色或黑色无光耐磨材料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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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十 二 条 教 学 、 办 公 用 房 的 楼 面 、 地 面 宜 采 用 不 起 灰 砂 的 细 石 混 凝 土 面 层 ; 楼 梯 、 走 廊 、 门 厅 、 厕 所 等公 共 部 位 宜 采 用 防 滑 、 不 起 灰 砂 和 易 于 清 洁 的 楼 地 面 , 如 水 磨 石 面 层 ; 计 算 机 教 室 地 面 宜 采 用 防 静 电 功能 的 材 料 ; 体 育 活 动 室 及 多 功 能 教 室 宜 采 用 具 有 弹 性 的 地 面 。 室 内 墙 面 、 天 棚 一 般 均 采 用 普 通 装 修 , 部分 专 用 教 学 用 房 可 根 据 使 用 要 求 采 用 合 适 的 涂 料 和 声 学 材 料 装 修 。
第四十三条 食堂、厨房装修及设施配置应符合各地区卫生防疫部门关于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校舍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消防要求,在校内、楼内和相关室内配置消防设备。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根据安全要求,在校内配置应急照明设备,设置疏散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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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十 五 、 四 十 六 条 为 保 障 农 村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学 生 的 安 全 , 应 配 置 消 防 和 应 急 照 明 设 备 , 设 置 便 于 学生 快 速 疏 散 的 标 志 。 在 校 内 高 地 、 水 池 、 楼 梯 等 容 易 发 生 危 险 的 地 段 或 场 所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
附录一术语
附录二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在执行本标准条文严格程度的不同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和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规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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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二 农 村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普 通 教 室 、
实 验 室 平 面 布 置 示 意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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