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CJJ 32-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传时间:2022-10-14 实施时间:2012-01-01
收藏 分享 阅读模式: 分节阅读 全文阅读 字号: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algae water treatment

CJJ 32-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97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32-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4.5、4.7.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 32-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4月22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取水口位置选择;4含藻水给水处理;5应急处理。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了术语、预处理、混凝、活性炭吸附、膜处理、含藻水水源水质突发污染时的应急处理以及藻毒素等有关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公园路41号,邮编430010)。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树苑 陈才高 随军 刘文君 刘海燕 杨文进 孙志民 吴瑜红 付乐 雷培树 王占生 汪传新 张怀宇 周建华 王广华 刘国祥 王早文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吴济华 郄艳秋 杨开 马军 熊水英 张竑 姜应和 陶涛 于水利 徐山源 吕跃进

1总则

1  

1.0.1  为提高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水平,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供水水质达标,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含藻的湖泊、水库或河流为水源的给水处理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的有关规定,且应在设计枯水位时能够取到符合水源水质标准的设计水量。选择水源时,应调查水源水的含藻量、富营养化程度和有关水质的变化情况。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含藻水给水处理应避免破坏藻类细胞壁,控制藻毒素的升高,保障饮用水的安全。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

2

2.0.1 含藻水 algae water

藻类及其他浮游生物过量繁殖、藻数量大于100万个/L或足以妨碍混凝、沉淀和过滤正常运行的水源水。

2.0.2 藻渣 algae scum

气浮池分离室水面上藻的浮渣。

2.0.3 水华 water blooms

藻类过度繁殖导致水质恶化的一种生态现象。

2.0.4 高效沉淀池 high efficiency settler

由机械混凝和斜管(板)沉淀构成、采用污泥外回流并具有较高液面负荷的沉淀池。

2.0.5 翻板滤池 shutter filter

以反冲洗排水舌阀(板)代替反冲洗排水阀的过滤形式。反冲洗排水舌阀(板)在工作过程中可0°~90°范围内来回翻转。冲洗采用气水冲洗、具有反冲洗时不排水特点的快滤型滤池。

3取水口位置选择

3  取水口位置选择

3.0.1  取水口应位于含藻量较低、水深较大或水域开阔的位置,不应设在水华频发区域、高藻期间主导下风向的凹岸区。

   取水口应远离天然湖岸、泥沙淤积区。取水口的位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的规定,一级保护区域范围内不应有排水口和入湖河口。

▼ 展开条文说明

3.0.2  当湖泊、水库的水深大于10m时,应根据季节性水质沿水深的垂直分布规律,在表层水以下分层取水。

▼ 展开条文说明

3.0.3  设计最低水位时取水口上缘的淹没深度,应根据表层水的含藻量、漂浮物和冰层厚度确定,且不宜小于1m。

▼ 展开条文说明

3.0.4  取水口下缘距湖泊、水库底的高度,应根据底部淤泥成分、泥沙沉积和变迁情况以及底层水质等因素确定,且不宜小于1m。

▼ 展开条文说明

4含藻水给水处理

4.1 一般规定

4  含藻水给水处理

4.1  一般规定

4.1.1  含藻水给水处理工艺必须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4.1.2  含藻水给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择及构筑物的选型,应根据原水水质或相似水厂的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必要时可通过试验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1.3  含藻水给水处理宜按下列工艺流程选择:

   1  原水-预处理-混凝-沉淀(澄清)-气浮-过滤-消毒

   2  原水-预处理-混凝-气浮或沉淀(澄清)-过滤消毒

   3  原水-预处理-常规处理(混凝、气浮或沉淀(澄清)、过滤)-深度处理(活性炭吸附、臭氧-生物活性炭、超(微)滤)-消毒

   4  原水-预处理-混凝-气浮或沉淀(澄清)-超(微)滤-消毒

▼ 展开条文说明

4.1.4  以含藻水为水源的水厂不宜采用微絮凝直接过滤工艺。

▼ 展开条文说明

4.1.5  藻数量的测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藻毒素的测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中微囊藻毒素的测定》GB/T 20466的规定。

4.2 预处理

4.2  预处理

4.2.1  以含藻水为原水的水厂应设置预处理。结合水源水质特点,预处理可采用化学预氧化、粉末活性炭吸附或生物氧化等工艺。

▼ 展开条文说明

4.2.2  预氧化的氧化剂应根据水源水质、规模、净水工艺等条件选择氯、臭氧、高锰酸盐、二氧化氯等。投加的预氧化药剂不得影响水厂出厂水水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2.3  预氧化药剂投加点可选择在水源厂(站)、净水厂。宜优先选择在水源厂(站)投加预氧化药剂,并充分利用原水输送的接触时间。当在水厂内投加预氧化药剂时,应避免各种药剂之间的相互影响。

▼ 展开条文说明

4.2.4  预氧化药剂投加量应根据水源水质、净水工艺、预氧化目标以及水质安全等条件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2.5  预氧化剂与待处理水应保证有足够的接触时间。

▼ 展开条文说明

4.2.6  当含藻水水源在短时间内有异嗅或藻毒素较高时,可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粉末活性炭投加点和用量,应根据水质及试验确定。粉末活性炭宜投加到原水中并充分混合,投加量可为(10~30)mg/L。

▼ 展开条文说明

4.2.7  人工填料生物预处理的进水应有较好的生物可降解性,BOD5/COD的比值宜大于0.2。原水的藻数量、耗氧量、氨氮浓度较高,且水温不低于5℃的含藻水,可根据试验结果,采用生物预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

4.2.8  人工填料生物接触氧化的水力停留时间宜为(1.5~2.5)h,曝气的气水比宜为1:1~2:1。

▼ 展开条文说明

4.2.9  下向流颗粒滤料生物滤池的主要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滤料粒径宜为(2~5)mm,滤料厚度宜为2m,滤速宜为(4~6)m/h;

   2  气水比宜为0.8:1~1.5:1,可采用穿孔管曝气、气水冲洗;

   3  气水反冲洗强度宜为:水(10~15)L/(m2·s),气(10~20)L/(m2·s)。

▼ 展开条文说明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CJJ 32-2011

4.3 混凝、沉淀(澄清)

4.3  混凝、沉淀(澄清)

4.3.1  混合及絮凝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气浮池前的混凝时间可少于沉淀工艺,宜为(5~15)min。

▼ 展开条文说明

4.3.2  平流沉淀池的表面负荷宜为(1.0~2.0)m3/(m2.h),水平流速宜采用(6.0~10.0)mm/s,沉淀时间宜为(4.0~2.0)h。当原水浑浊度较低时,沉淀时间宜采用较高值。

▼ 展开条文说明

4.3.3  上向流斜管沉淀池的液面负荷宜采用(5.0~6.5)m3/(m2.h)。

▼ 展开条文说明

4.3.4  澄清池清水区的液面负荷宜采用(2.0~3.0)m3/(m2.h)。

▼ 展开条文说明

4.3.5  高效沉淀池清水区的液面负荷可采用(10~25)m3/(m2.h)。

▼ 展开条文说明

4.4 气浮

4.4  

4.4.1  气浮池接触室的上升流速宜为(10~20)mm/s,分离室的向下流速可采用(1.5~2.0)mm/s,即分离室液面负荷可为(5.4~7.2)m3/(m2.h)。

▼ 展开条文说明

4.4.2  气浮池的单格宽度不宜超过10m,池长不宜超过15m ,有效水深可米用(2.0~3.0)m。

▼ 展开条文说明

4.4.3  气浮池应设置排泥、排渣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

4.4.4  溶气罐位置宜靠近气浮池,溶气压力可采用(0.2~0.4)MPa;溶气水回流比宜为6%~10%,当含藻量高时,可采用11%~15%。

▼ 展开条文说明

4.4.5  气浮池的藻渣必须全部收集,严禁直接排入水体,并应按照无害化的要求进行处理与处置。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2022

▼ 展开条文说明

4.5 过滤

4.5  

4.5.1  滤池的滤料组成及滤速可按照表4.5.1选用。滤池的承托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其中单层石英砂滤料、双层滤料的承托层之上应铺设粒径为(1~2)mm、厚度为50mm的石英砂。

▼ 展开条文说明

4.5.2  对采用单独水冲洗的滤池,水冲洗的强度及时间宜符合表4.5.2-1的规定。对采用气水冲洗的滤池,冲洗强度及时间宜符合表4.5.2-2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6 活性炭吸附

4.6  活性炭吸附

4.6.1  活性炭应根据水质与被吸附污染物特点,选择具有较强的吸附性能、机械强度高、化学性质稳定以及再生后性能恢复好等特性的颗粒活性炭。当采用煤质颗粒活性炭时,颗粒活性炭粒径、特性参数以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6.2  颗粒活性炭滤池的炭层厚度宜为(1.5~2.5)m,空床滤速宜为(7.5~15)m/h,接触时间不宜小于10min。

▼ 展开条文说明

4.6.3  颗粒活性炭滤池的反冲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除翻板滤池可采用气水同时反冲洗外,其他池型不宜采用气水同时反冲洗。

▼ 展开条文说明

4.7 膜处理

4.7  膜处理

4.7.1  含藻水给水处理的膜处理单元可采用微滤或超滤。

▼ 展开条文说明

4.7.2  膜处理单元的形式及膜孔径的大小宜根据水质、处理目标及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7.3  膜通量选择应考虑工艺流程、设计水温、水质、运行时间、运行稳定性及经济等因素合理确定。当采用压力式膜处理工艺时,设计膜通量宜小于65L/(m2·h);当采用浸没式膜处理工艺时,设计膜通量宜小于40L/(m2·h)。膜处理系统的水回收率宜大于95%。

▼ 展开条文说明

4.7.4  膜单元应进行冲洗及定期化学清洗。

▼ 展开条文说明

4.7.5  膜单元化学清洗的废液严禁直接排入水体,必须按照无害化的要求进行处理与处置。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2022

▼ 展开条文说明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CJJ 32-2011

4.8 消毒

4.8  

4.8.1  出厂水消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4.8.2  出厂水及管网水的消毒副产物浓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5应急处理

5  应急处理

5.0.1  以含藻的湖泊、水库或河流为水源的水厂,宜在现行行业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规定的一级保护区边界选择水质敏感点,并设置水质突发性污染的预警设施。预警可采用水质模型或生物预警等形式。

▼ 展开条文说明

5.0.2  湖泊、水库水源取水口半径100m范围内,可设置拦截设施(滤布)或其他形式的水华物理隔离区,并应采取机械捞藻等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5.0.3  以湖泊、水库或含藻的河流为水源的水厂,宜在水源厂(站)或水厂设置投加预氧化剂及粉末活性炭的设施。预氧化剂和粉末活性炭投加量可根据水质和试验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5.0.4  当取水口所在水域发生水华,致使出厂水含藻量大幅升高、异嗅异味严重时,除应采取紧急措施加强水厂运行管理外,还应同时加大水处理中的预氧化剂、混凝剂、助凝剂(聚丙烯酰胺等)、粉末活性炭的投加量,并调节混凝时水的pH值至6.5~7.0。

▼ 展开条文说明

 附录A藻数量的测定

附录A 藻数量的测定

A.0.1 样品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将含藻水水样摇匀后倒入1000mL筒形分液漏斗中至1000mL刻度处;

2 加入30mL鲁哥氏液(Lugols solution)摇匀固定,静沉24h后,用虹吸管吸出上清液,直至筒形分液漏斗中剩下(20~25)mL的浓缩液;

3 将浓缩液摇匀后移入到50mL带刻度的定量瓶中,然后用吸出的上清液少许冲洗筒形分液漏斗3次,每次的冲洗液一并移入上述定量瓶中;

4 读取浓缩液体积V。

A.0.2 样品提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左右平移的方式摇动定量瓶200次后立即用0.1mL的移液管从中两次各吸出0.1mL的样品,分别注入两片容积均为0.1mL的计数框中,盖上盖玻片;

2 计数框内不得有气泡,样品不得溢出计数框。

A.0.3 样品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10×40或8×40倍显微镜下进行计数。

2 计算应采用下列公式:

1)目镜视野法计数可采用下式

式中:N——1升水中的藻数量(个/L);

C——计数框面积(mm2);

V——1升水样沉淀浓缩后移入50mL定量瓶中溶液的体积(mL);

Fs——每个视野的面积(mm2);

Fn——每片计数过的视野数;

pn——每片通过计数实际数出的藻数量。

2)行格计数法可对计数框中的2、5、8行或2、5、8列进行计数,可采用下式

式中:N——1升水中的藻数量(个/L);

V——1升水样沉淀浓缩后移入50mL定量瓶中溶液的体积(mL);

R——实际计数的行数或列数;

pn——每片通过计数实际数出的藻数量。

3 当同一标本的两次计数值在其算术平均值±10%范围内时,则该算术平均值视为计数结果,否则应重新提取样品计数。

A.0.4 藻数量的快速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藻类暴发或遇其他紧急情况需快速测定藻数量时,可采用本方法;

2 取1000mL水样通过孔径为(0.020~0.035)mm的浮游生物网,用少量蒸馅水冲洗筛网,冲洗液收集于50mL带刻度的定量瓶中,然后加入0.5mL鲁哥试剂,读取浓缩液体积V;

3 采用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第A.0.3条的规定进行样品提取和计数。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4 《水中微囊藻毒素的测定》GB/T 20466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

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CJJ 32-2011

 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条评论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批注书签
我要纠错
手机扫码浏览
客服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咨询
反馈
反馈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反馈
置顶
×
评论 0
 
 
  • larwar 2021.09.09
    我添加手机设备失败,一直创建不了手机设备,返回退出代码1.搞不懂
  • larwar 2021.09.09
    我添加手机设备失败,一直创建不了手机设备,返回退出代码1.搞不懂
添加批注
×
添加批注
批注文本:
批注内容:
确定添加
规范批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