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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电动垃圾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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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电动垃圾车(简称垃圾车)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随车文件、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最大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直接采用纯电动汽车底盘改装的纯电动垃圾收集车、纯电动垃圾压缩车和纯电动自卸垃圾车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95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4094.2 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T 12673 汽车主要尺寸测量方法
    GB/T 12674 汽车质量(重量)参数测定方法
    GB 15741 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GB/T 18384.1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储能装置
    GB/T 18384.2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
    GB/T 18384.3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
    GB/T 18385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 18386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GB/T 18388 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 18411 道路车辆 产品标牌
    GB/T 18487.1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一般要求
    GB/T 18487.2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接要求
    GB/T 18488.1 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 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 18488.2 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 19804 焊接结构的一般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差
    GB/T 19836 电动汽车用仪表
    GB/T 20234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插头、插座、车辆耦合器和车辆插孔通用要求
    JB/T 5943 工程机械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QC/T 484-2000 汽车油漆涂层
    QC/T 743 电动汽车用 锂离子蓄电池
    QC/T 744 电动汽车用 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3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垃圾车 electric refuse collecting vehicle
    由电动机驱动行驶,且电动机的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它电能储存装置的垃圾车。


4要求

4.1 整车

4.1 整车


4.1.1 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1.2 所有零部件应经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规定的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1.3 焊接结构件的一般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差应符合GB/T 19804规定。

4.1.4 外廓尺寸及轴荷质量应符合GB 1589的规定。

4.1.5 标牌的固定位置和型式应符合GB 18411的规定。

4.1.6 前、后号牌板的形状、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GB 15741的规定。

4.1.7 制动性能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

4.1.8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

4.1.9 整车不应有渗漏水、油等现象。

4.1.10 垃圾车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外观

4.2 外观


4.2.1 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明显的凹凸;所有外露黑色金属表面应做防锈处理。

4.2.2 专用装置油漆涂层观应分别符合QC/T 484-2000中TQ3的要求。

4.2.3 焊接质量应符合JB/T 5943的规定。

4.2.4 各管路、电缆应布置合理、排列整齐、夹持可靠,不应有相互干涉现象;管线穿过金属件时应设置保护套。

4.2.5 操纵标识、安全标识应清晰、完整并应按要求粘贴在便于观察的位置。

4.2.6 充电插口应由专用保护罩覆盖,并应贴有专用警示和安全标识。


4.3 专用装置

4.3 专用装置


4.3.1 垃圾箱均应有密封的厢盖,厢盖启闭灵活、密闭可靠。

4.3.2 垃圾箱卸料门开启、关闭应可靠。

4.3.3 倾翻式卸料机构的最小卸料角度不应小于45°,安全撑杆支撑应可靠。

4.3.4 配有侧部或后部自装载垃圾的装置应灵活可靠。

4.3.5 电池箱结构应便于电池快速装卸。


《小型电动垃圾车》

4.4 电动系统

4.4 电动系统


4.4.1 电气元件、驱动电机及其控制器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 4208规定的IP55的要求。

4.4.2 驱动电机及其控制器应符合GB/T 18488.1的规定。

4.4.3 传导充电用插头、插座、车辆耦合器和车辆插孔应符合GB/T 20234的规定。

4.4.4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应符合QC/T 743的规定。

4.4.5 电动汽车用仪表应符合GB/T 19836的规定。

4.4.6 传导充电系统应符合GB/T 18487.1和GB/T 18487.2的规定。

4.4.7 电磁辐射水平应符合GB/T18387的规定。


4.5 车辆信息显示系统

4.5 车辆信息显示系统


4.5.1 信息显示系统宜安装在底盘仪表台内,也可以独立安装。

4.5.2 信息显示系统应能显示电池系统的SOC值、总电压、总电流等主要参数。

4.5.3 系统应能在能量储存装置电能过低时自动报警,电能过高时自动停止充电。

4.5.4 信息显示系统应能显示车辆电动系统的故障。


4.6 安全

4.6 安全


4.6.1 安全性能应符合GB/T 18384.1、GB/T 18384.2和GB/T 18384.3的规定。

4.6.2 安全警示标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应符合GB/T 18384.2的规定。

4.6.3 应具有良好的漏电保护功能和漏电报警信号。

4.6.4 操纵杆、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应符合GB/T 4094.2的规定。


4.7 可靠性

4.7 可靠性


4.7.1 行驶可靠性应符合GB/T 18388的规定。

4.7.2 上料和卸料机构各动作200次,可靠度不应小于85%。


5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


5.1 试验准备
    试验准备应符合GB/T 12534的规定。

5.2 整车试验
   外廓尺寸、质量和制动性能、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试验分别按GB/T 12673、GB/T 12674、 GB 7258和GB 4785的规定进行。

5.3 外观质量检查
5.3.1 油漆和镀层外观检查按QC/T 484-2000要求进行。
5.3.2 其它外观的要求,采用目测法检验。

5.4 性能试验
5.4.1 加速性能、最高行驶车速和最大爬坡性能按GB/T 18385的规定进行。
5.4.2 驱动电机及其控制器试验按GB/T 18488.2的规定进行。
5.4.3 续驶里程试验按GB/T 18386的规定进行。
5.4.4 电气安全防护试验按GB 4208的规定进行。
5.4.5 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按GB 1495的规定进行。
5.4.6 驾驶员耳旁噪声试验按GB 7258的规定进行。

5.5 作业性能试验
5.5.1 厢盖机构试验
    启闭厢盖,观察工作时的动作平稳性,垃圾车以最高车速行驶时(60Km/h),观察垃圾箱和厢盖有否发生冲击和碰撞。
5.5.2 上料机构试验
    上料机构上装载额定载荷重物,举升20次以上,动作平稳、无冲击、无干涉。
5.5.3 卸料机构
    在空载的情况下,操作卸料机构数次。观察卸料门的启闭与卸料机构的动作是否协调。将垃圾箱倾翻至最大位置,用量角器测量其箱底与车架平面的夹角。

5.6 密封性试验
5.6.1 垃圾箱
    向垃圾箱内注入清水至离垃圾箱底100 mm高(有污水箱的垃圾车,应关闭排污阀),使清水在垃圾箱或污水箱中保留时间1h后,观察箱体底部及四周有无渗漏现象。
5.6.2 液压系统
    液压系统在1.1倍额定压力下试验,检查管路、接头、阀、泵等处的渗漏情况。

5.7 车载储能装置充、放电试验
5.7.1 处于充电状态,当车载储能装置电压达到设定值时,检查系统是否自动切断充电电源。
5.7.2 处于行驶状态,当车载储能装置能量低于设定值时,检查系统是否有显示,报警器是否报警。

5.8 行驶能量消耗率
5.8.1 满载时将车载储能装置充满电(SOC为100%),以作业行驶速度开始行驶,测量从开始作业到SOC降到设定值、报警器开始报警时的行驶距离D。
5.8.2 完成6.8.1条规定的试验后,按照GB/T 18385规定的充电规程为车载储能装置充满电。充电前在电网与车辆充电器之间连接能量测量装置,记录充电期间来自电网的用单位Wh表示的能量E。并按式(1)计算。
    

    式中:
    C—行驶能量消耗率 Wh/km;
    E—充电期间来自电网的能量,单位为瓦时(Wh);
    D—试验期间行驶的总距离,单位为千米(km)。


《小型电动垃圾车》

6检验规则

检验规则


6.1 检验项目
    按表1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检验。

6.2 型式检验
6.2.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洗扫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监督抽查要求时;
    d) 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时。
6.2.2 型式检验时,如属7.2.1中a)、b)、e)三种情况,按本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如属8.2.1中c),应对专用性能进行检验。

 







7随车文件、运输和贮存

随车文件、运输和贮存

7.1 随车文件
    垃圾车应随车附带以下文件:
    a) 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b) 底盘合格证和底盘车使用说明书;
    c) 产品和底盘车质量保证手册;
    d) 随车附件、易损件和随车工具清单;
    e) 装箱单。

7.2 运输
    进行铁路、公路或水路运输时,应以自行驶或拖曳的方法上、下车(船)。使用吊装方式装卸时,应使用专用吊具,防止损伤产品。

7.3 贮存
    垃圾车长期停放时,应:
    a) 拆除电池组件,按电池的相关要求妥善保存;
    b) 排尽水、冷却液等相关液体介质;
    c) 锁闭车门、窗,放置于干燥、通风及有消防设施的场所;
    d) 按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进行定期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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