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倾斜纠偏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JGJ 270-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传时间:2022-10-14 实施时间:201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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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物倾斜纠偏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cline-rectifying of buildings

JGJ 270-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2年08月23日

实施日期:2012年12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5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物倾斜纠偏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物倾斜纠偏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270-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7和第5.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8月23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第102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检测鉴定;5.纠偏设计;6.纠偏施工;7.监测;8.工程验收。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存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邮编:300451)。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山东建筑大学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天津大学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中建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交通大学 江苏东南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大学设计研究总院 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黑龙江省四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王存贵 虢明跃 唐业清 刘祖德 王桢 王成华 王林枫 刘洪波 刘波 李林 李今保 李重文 肖绪文 何新东 余流 杨建江 陆海英 张鑫 张晶波 张云富 张新民 张立敏 徐学燕 康景文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周福霖 马克俭 王惠昌 叶观宝 郑刚 穆保岗 吴永红 朱武卫 马荣全

▼ 展开条文说明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了在建筑物纠偏工程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物(含构筑物)纠偏工程的检测鉴定、 设计、施工、监测和验收。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建筑物纠偏工程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基础和上部结构类型、使用状态、环境条件、气象条件等因素。

1.0.4  建筑物纠偏工程的检测鉴定、设计、施工、监测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纠偏工程 incline-rectifying engineering

采用有效技术措施对已倾斜的建筑物予以纠偏扶正,并达到规定标准的活动。

2.1.2 倾斜角 incline angle

建筑物倾斜后的结构竖直面与原设计的结构竖直面的夹角或基础变位后的底平面与原设计的基底水平面的夹角。

2.1.3 倾斜率 incline rate

倾斜角的正切值。

2.1.4 回倾速率 incline-reverting speed

建筑物纠偏时,顶部固定观测点回倾方向的每日水平变位值。

2.1.5 防复倾加固 strengthening preventing repeated incline

为防止建筑物纠偏后再次倾斜,对其地基、基础或结构进行相应的加固处理。

2.1.6 迫降法 forced falling incline-rectifying method

在倾斜建筑物沉降较小一侧,采取技术措施促使其沉降加大,达到纠偏目的的方法。

2.1.7 抬升法 uplifting incline-rectifying method

在倾斜建筑物沉降较大一侧,采取技术措施抬高基础或结构,达到纠偏目的的方法。

2.1.8 综合法 composite incline-rectifying method

对倾斜建筑物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纠偏,达到纠偏目的的方法。

2.1.9 信息化施工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通过分析纠偏施工监测数据,及时调整和完善纠偏设计与施工方案,保证施工有效和回倾可控、协调。

2.2 符号

2.2 符号

2.2.1 几何参数

A——基础底面面积;

a——残余沉降差值;

b——基础底面宽度(最小边长),或纠偏方向建筑物宽度;

d——基础埋置深度;

e'——倾斜建筑物重心到基础形心的水平距离;

hi——计算点抬升量;

Hg——自室外地坪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L——转动点(轴)至沉降最大点的水平距离;

li——转动点(轴)至计算抬升点的水平距离;

SH——建筑物纠偏顶部水平变位设计控制值;

SHi——建筑物纠偏前顶部水平变位值;

Sv——建筑物纠偏设计迫降量或抬升量;

Sv——建筑物纠偏前的沉降差值;

W——基础底面抵抗矩;

xiyi——第i根桩至基础底面形心的yχ轴线的距离。

2.2.2 物理力学指标

F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

FT——纠偏中的施工竖向荷载;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Gk——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标准值;

Mh——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水平荷载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值;

Mp——作用于倾斜建筑物基础底面的力矩值;

MxkMy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倾斜建筑物基础底面形心的χ、y轴的力矩值;

Na——抬升点的抬升荷载值;

Ni——第i根桩所承受的拔力;

Nmax——单根桩承受的最大拔力;

P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

Pkmax——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

Pkmin——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小压力值;

Qk——建筑物需抬升的竖向荷载标准值;

Rt——单根桩抗拔承载力特征值;

γ——基础底面以下土的重度;

γm——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

2.2.3 其他参数

n——抬升点数量;

ηbηd——基础宽度和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经过检测鉴定和论证,确认有继续使用或保护价值的倾斜建筑物,可进行纠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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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纠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纠偏设计和施工验收合格标准应符合表3.0.2的要求;

   2  对纠偏合格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尚应符合特殊要求。

表3.0.2 建筑物的纠偏设计和施工验收合格标准

   注:1 SH为建筑物纠偏顶部水平变位设计控制值;

       2 Hg为自室外地坪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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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纠偏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技术方案应经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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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建筑物纠偏前,应进行现场调查、收集相关资料;设计前应进行检测鉴定;施工前应具备纠偏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监测及应急预案等技术文件。

3.0.5  纠偏工程应遵循安全、协调、平稳、可控、环保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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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纠偏设计应根据检测鉴定结果及纠偏方法,对上部结构、基础的强度和刚度进行验算;对不满足要求的结构构件,应在纠偏前进行加固补强。

3.0.7 纠偏施工应设置现场监测系统,实施信息化施工。(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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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纠偏工程在纠偏施工过程中和竣工后应进行沉降和倾斜监测。

3.0.9  古建筑物纠偏不应破坏古建筑物原始风貌,复原应做到修旧如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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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纠偏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不应降低原结构的抗震性能和等级。

4检测鉴定

4.1 一般规定

4  检测鉴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物检测鉴定应包括收集相关资料、现场调查、制定检测鉴定方案、检测鉴定和提供检测鉴定报告等步骤。

4.1.2  检测鉴定方案应明确检测鉴定工作的目的、内容、方法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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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纠偏工程的检测鉴定成果应满足纠偏设计、施工和防复倾加固等相关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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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倾斜纠偏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JGJ 270-2012

4.2 检测

4.2  检测

4.2.1  建筑物检测不应影响结构整体稳定性和安全性,不应加速建筑物的倾斜。

4.2.2  应对建筑物沉降、倾斜进行检测;可对建筑物地基和结构进行检测,检测内容根据需要按表4.2.2进行选择。

表4.2.2 建筑物检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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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沉降检测与倾斜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沉降观测点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有关规定;

   2  倾斜观测点布置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倾斜特征,宜在建筑物角部、长边中部和倾斜量较大部位的顶部与底部布置;

   3  建筑的整体倾斜检测结果应与基础差异沉降间接确定的倾斜检测结果进行对比。

4.2.4  地基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基检测应采用触探测试查明地层的均匀性和对地层进行力学分层,在黏性土、粉土、砂土层内应采用静力触探,在碎石土层内采用圆锥动力触探;

   2  应在分析触探资料的条件上,选择有代表性的孔位和层位取样进行物理力学试验、标准贯入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

   3  勘察孔距离基础边缘不宜大于0.5m,勘察孔的间距不宜大于8m。

4.2.5  结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的有关规定。

4.3 鉴定

4.3 鉴定

4.3.1 建筑物应根据倾斜值、沉降值和结构现状等检测结果,按国家现行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进行鉴定。

4.3.2 既有结构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模型应符合既有结构受力和构造的实际情况;

2 对正常设计和施工且结构性能完好的建筑物,结构或构件的材料强度可取原设计值,其他情况应按实际检测结果取值;

3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

4.3.3 建筑物鉴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验算地基承载力和变形性状。

4.3.4 鉴定报告应明确建筑物产生倾斜的原因。

5纠偏设计

5.1 一般规定

5  纠偏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纠偏工程设计前,应进行现场踏勘、了解建筑物使用情况、收集相关资料等前期准备工作,掌握下列相关资料和信息:

   1  原设计和施工文件,原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和补充勘察报告,气象资料,地震危险性评价资料;

   2  检测鉴定报告;

   3  使用及改扩建情况;

   4  相邻建筑物的基础类型、结构形式、质量状况和周边地下设施的分布状况、周围环境资料;

   5  与纠偏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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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纠偏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倾斜建筑物概况、检测与鉴定结论、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倾斜原因分析、纠偏目标控制值、纠偏方案比选、纠偏设计、结构加固设计、防复倾加固设计、施工要求、监测点的布置及监测要求等。

5.1.3  纠偏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防止结构破坏、过量附加沉降和整体失稳;

   2  确定沉降量(抬升量)和回倾速率的预警值;

   3  考虑纠偏施工对相邻建筑物、地下设施的影响;

   4  根据监测数据,及时调整相关的设计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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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纠偏设计应按倾斜原因分析、纠偏方案比选、纠偏方法选定、结构加固设计、纠偏施工图设计、纠偏方案动态优化等步骤进行。

5.1.5  建筑物纠偏通常采用迫降法、抬升法和综合法等,各种纠偏方法可按本规程附录A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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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防复倾加固应综合考虑建筑物倾斜原因并结合所采用的纠偏方法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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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纠偏设计计算

5.2  纠偏设计计算

5.2.1  纠偏设计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纠偏设计迫降量或抬升量;

   2  计算倾斜建筑物重心高度、基础底面形心位置和作用于基础底面的荷载值;

   3  验算地基承载力及软弱下卧层承载力;

   4  验算地基变形;

   5  确定纠偏实施部位及相关参数;

   6  进行防复倾加固设计计算。

5.2.2  建筑物纠偏需要调整的迫降量或抬升量和残余沉降差值(图5.2.2),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5.2.2-1)

      (5.2.2-2)

式中:Sv——建筑物纠偏设计迫降量或抬升量(mm);

    Sv——建筑物纠偏前的沉降差值(mm);

     SHi——建筑物纠偏前顶部水平变位值(mm);

    SH——建筑物纠偏顶部水平变位设计控制值(mm);

    b——纠偏方向建筑物宽度(mm);

    a——残余沉降差值(mm);

    Hg——自室外地坪算起的建筑物高度(mm)。

5.2.3  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值可按下式计算:

Mp=(FkGk)×e'+Mh     (5.2.3)

式中:Mp——作用于倾斜建筑物基础底面的力矩值(kN·m);

     F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kN);

   

(1)纠偏前                  (2)纠偏后

(a)迫降法

   

(1)纠偏前                (2)纠偏后

(b)抬升法

图5.2.2 纠偏迫降或抬升计算示意

    Gk——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标准值(kN);

     e'——倾斜建筑物基础合力作用点到基础形心的水平距离(m);

    Mh——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水平荷载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值(k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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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纠偏工程地基承载力验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基础在偏心荷栽作用下,基底最小压力Pkmin>0时,则基础底面压应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5.2.4-1)

(5.2.4-2)

式中:P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kPa);

         Pkmax——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kPa);

           Pkmin——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小压力值(kPa);

           FT——纠偏中的施工竖向荷载(kN);

           A——基础底面面积(m2);

          W——基础底面抵抗矩(m3);

   2  当基础宽度大于3m或埋置深度大于0.5m时,应按照载荷板试验、静力触探和工程经验等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并按下式进行修正:

fafakηbγb-3)+ηdγmd-0.5)   (5.2.4-3)

式中: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宜由补充勘察确定,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确定;

    ηbηd——基础宽度和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按基底下土的类别确定;

    γ——基础底面以下土的重度(kN/m3),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

    γm——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kN/m3),地下水位以下的土层取有效重度;

          b——基础底面宽度(m),当基宽小于3m时按3m取值,大于6m时按6m取值;

          d——基础埋置深度(m)。

   3  基底压力应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轴心受压情况:    PKfa       (5.2.4-4)

偏心受压情况:   Pkmax≤1.2fa    (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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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纠偏工程桩基承载力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进行验算。

5.3 迫降法设计

5.3  迫降法设计

5.3.1  迫降法主要包括掏土法、地基应力解除法、辐射井射水法、浸水法、降水法、堆载加压法、桩基卸载法等。

5.3.2  迫降法纠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定迫降顺序、位置和范围,确保建筑物整体回倾变位协调;

   2  计算迫降后基础沉降量,确定预留沉降值;

   3  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建筑高度、整体刚度、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等确定回倾速率,顶部控制回倾速率宜在5mm/d~20mm/d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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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位于边坡地段建筑物的纠偏,不得采用浸水法和辐射井射水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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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距相邻建筑物或地下设施较近建筑物的纠偏,不应采取浸水法和降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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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掏土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掏土法适用于地基土为黏性土、粉土、素填土、淤泥质土和砂性土等的浅埋基础的建筑物的纠偏工程;

   2  确定取土范围、孔槽位置、孔槽尺寸、取土量、取土顺序、批次、级次等设计参数及防止沉降突变的措施;

   3  人工掏土法工作槽槽底标高应不超过基础底板下表面以下0.8m;当沿基础边连续掏土时,基础下水平掏土槽的高度不大于0.4m,水平掏土深度距建筑物外墙外侧不小于0.4m;当沿基础边分条掏土时,分条掏土宽度不宜大于0.6m,髙度不宜大于0.3m,掏土条净间距不宜小于1.5m,掏土水平总深度不宜超过基础形心线;基础下水平掏土每次掘进深度不宜大于0.3m;

   4  钻孔掏土法的孔间距宜取0.5m~1.0m,孔的直径宜取0.1m~0.2m,每级钻孔深度宜为0.5m~1.5m,孔深不宜超过基础形心线;当同一孔位布置多孔时,两孔之间夹角不应小于15°;当分层布孔时,孔位应呈梅花状布置;

   5  确定取土孔槽的回填材料及回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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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地基应力解除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应力解除法适用于厚度较大软土地基上的浅基础建筑物的纠偏工程;

   2  根据建筑物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形式、附加应力分布范围、回倾量的要求以及施工机具等,确定钻孔的位置、直径、间距、深度等参数及成孔的顺序、批次,确定取土的顺序、批次、级次;

   3  钻孔应设置护筒,护筒埋置深度应超过基底平面以下不小于2.0m;

   4  钻孔孔径宜为0.3m~0.4m,钻孔净间距不宜小于1.5m,钻孔距基础边缘不宜小于0.4m,不宜大于2.0m,成孔深度不宜小于基底以下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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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辐射井射水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辐射井射水法适用于地基土为黏性土、淤泥质土、粉土、砂性土、填土等的建筑物的纠偏工程;

   2  根据建筑物的整体刚度、基础类型、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场地条件、回倾量的要求等因素确定射水井的位置、尺寸、间距、深度以及射水孔的位置、数量和射水方向等参数,并确定射水的顺序、批次、级次;

   3  辐射井应设置在建筑物沉降较小一侧,井外壁距基础边缘不宜小于0.5m;

   4  辐射井应进行稳定验算,井的内径不宜小于1.2m,混凝土井身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水泥砂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辐射井应封底,井底至射水孔的距离不宜小于1.8m,井底至射水作业平台的距离不宜小于0.5m;

   5  射水孔直径宜为63mm~110mm,射水管直径宜为43mm~63mm,射水孔竖向位置布置,距基底不宜小于0.5m;地基有换填层时,射水孔距换填层不宜小于0.3m;

   6  射水孔长度不宜超过基础形心线,最长不宜大于20m,在平面上呈网格状交叉分布,网格面积不宜小于2m2

   7  射水压力宜为0.5MPa~2MPa,流量宜为30L/min~50L/min,并应根据现场试验性施工调整射水压力及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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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浸水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浸水法适用于地基土为含水量低于塑限含水量、湿陷系数δs大于0.05的湿陷性黄土或填土且基础整体刚度较好建筑物的纠偏工程;

   2  浸水法应先进行现场注水试验,通过试验确定注水流量、流速、压力和湿陷性土层的渗透半径、渗水量等有关设计参数;注水试验孔距倾斜建筑物不宜小于5m,试验孔底部应低于基础底面以下0.5m;—栋建筑物的试验注水孔不宜少于3处;

   3  根据试验确定的设计参数,计算沉降量与回倾速率,明确注水量、流速、压力和浸水深度,确定注水孔的位置、尺寸、间距、深度;

   4  浸水湿陷量可根据土层厚度及土的湿陷性按下式计算:

(5.3.8)

式中:S——浸水湿陷量(mm);

         δsi——第i层地基土的湿陷系数;

     hi——第i层受水浸湿的地基土的厚度(mm);

    β——基底地基土侧向挤出修正系数,对基底下0m~5m深度内取1.5,对基底下5m~10m深度内取1.0。

   5  注水孔深度应达到湿陷性土层,并应低于基础底面以下0.5m,当地基土中含有透水性较强的碎石类土层或砂性土层时,注水孔的水位应低于渗水碎石类土层或砂性土层底面标高;

   6  预留停止注水后的滞后沉降量,对于中等湿陷性地基上的条形基础、筏板基础,滞后沉降量宜为纠偏沉降量的1/10~1/12;

   7  确定注水孔的回填材料及回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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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降水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降水法适用于地下水位较高,可失水固结下沉的粉土、砂性土、黏性土等地基上的浅埋基础或摩擦桩基础且结构刚度较好的建筑物的纠偏工程;

   2  应防止对相邻建筑物产生不利影响,当降水井深度范围内有承压水并可能引起相邻建筑物或地下设施沉降时,不得采用降水法;

   3  应进行现场抽水试验,确定水力坡度线、水头降低值、抽水量和影响半径等;

   4  确定抽水井和观察井的位置、数量和深度,明确抽水顺序、抽水深度;

   5  降水后水力坡度线不宜超过基础形心线位置;

   6  预留停止抽水后发生的滞后沉降量,滞后沉降量宜为纠偏沉降量的1/10~1/12;

   7  确定抽水井和观察井的回填材料及回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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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  堆载加压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载加压法适用于地基土为淤泥、淤泥质土、黏性土、湿陷性土和松散填土等建筑物的纠偏工程;

   2  确定堆载加压的重量、范围、形状、级次及每级堆载的重量和卸载的时间、重量、级次等;

   3  堆载加压宜按外高内低梯形状设计;堆载范围宜从基础外边线起,不宜超过基础形心线;

   4  应验算承受堆载的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和变形,当承载力和变形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对结构进行加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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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  桩基卸载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算原桩基的单桩桩顶竖向力标准值和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2  确定卸载部位、卸载方法和卸载桩数,并确定桩基卸载顺序、批次、级次。

   3  应避免桩基失稳和防止建筑物突降。

   4  桩顶卸载法适用于原建筑物采用灌注桩的纠偏工程;桩顶卸载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计算需要截断的承台下基桩数量和桩基顶部截断的长度,基桩顶部截断长度应大于纠偏设计迫降量;

       2)应根据断桩顺序、批次,验算截断桩后的承台承载力,当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加固;

       3)采用托换体系截断承台下的桩基时,应对牛腿、千斤顶和拟截断部位以下的桩等形成的托换体系进行设计(图5.3.11);应验算托换结构体系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局部受压承载力和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千斤顶的选型应根据需支承点的竖向荷载值确定,千斤顶工作荷载取其额定工作荷载的80%,再取安全系数2.0;

       4)应进行截断桩的连接节点设计,填充材料宜采用微膨胀混凝土、无收缩灌浆料。

   5  桩身卸载法适用于原建筑物采用摩擦桩或端承摩擦桩纠偏工程;桩身卸载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确定需卸载每根桩的沉降量;

       2)确定卸载桩周土的范围与深度;

       3)可采用射水、取土、浸水等办法降低桩侧摩阻力;

         4)桩身卸载后宜采用灌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等回填方式填充桩侧土体,恢复桩身摩擦力。

图5.3.11 断桩托换体系示意

1——原柱;2——原承台;3——埋件;4——垫块;

5——千斤顶;6——钢垫板;7——新加牛腿;8——原基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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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抬升法设计

5.4  抬升法设计

5.4.1  抬升法适用于重量相对较轻的建筑物纠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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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抬升法可分为上部结构托梁抬升法、锚杆静压桩抬升法和坑式静压桩抬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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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建筑物抬升法纠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基础及其上部结构不满足抬升要求时,应先进行加固设计;

   2  砖混结构建筑物抬升不宜超过6层,框架结构建筑物抬升不宜超过8层;

   3  抬升托换结构体系的承载力、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并应在平面内连续闭合;

   4  应确定千斤顶的数量、位置和抬升荷载、抬升量等参数;

   5  锚杆静压桩抬升法和坑式静压桩抬升法等带基础抬升后的间隙应采用水泥砂浆或微膨胀混凝土填充,水泥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5,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C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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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抬升法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抬升力应根据纠偏建筑物上部荷载值确定。

   2  抬升点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荷载分布以及千斤顶额定工作荷载确定,对于砌体结构抬升点间距不宜大于2.0m,抬升点数量可按下式估算:

   (5.4.4-1)

式中:n——抬升点数量(个);

         Qk——建筑物需抬升的竖向荷載标准值(kN);

    Na——抬升点的抬升荷载值(kN),取千斤顶额定工作荷载的80%;

    k——安全系数,取2.0。

   3  各点抬升量应按下式计算:

  (5.4.4-2)

式中:hi——计算点抬升量(mm);

           li——转动点(轴)至计算抬升点的水平距离(m);

           L——转动点(轴)至沉降最大点的水平距离(m);

           Sv——建筑物纠偏设计抬升量(沉降最大点的抬升量)(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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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上部结构托梁抬升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结构托梁抬升应在砌体墙下设置托梁或在墙两侧设置夹墙梁形成墙梁体系[图5.4.5(a)];

   2  砌体结构托梁可按倒置弹性地基墙梁进行设计,其计算跨度为相邻三个支承点的两边缘支点的距离;

   3  砌体结构托梁和框架结构连系梁应在平面内连续闭合,并与原结构可靠连接;

   4  框架结构托梁抬升应在框架结构首层柱设置托换结构体系[图5.4.5(b)];

   5  框架结构的托换结构体系应验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局部受压承载力和斜截面受剪承载力;

     

(1)千斤顶内置式                  (2)千斤顶外置式

(a)砌体结构托梁抬升

         

(1)千斤顶内置式                  (2)千斤顶外置式

(b)框架结构托梁抬升

图5.4.5 上部结构托梁抬升法示意

1——墙体;2——钢筋混凝土托梁;3——千斤顶;4——垫块;5——基础;

6——钢垫板;7——钢埋件;8——框架柱;9——新加牛腿;10——支墩;

11——基础新增加部分;12——对拉螺栓;13——钢筋混凝土连梁

   6  应确定砌体开洞和抬升间隙的填充材料和要求;

   7  结构截断处的恢复连接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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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锚杆静压桩抬升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杆静压桩抬升法适用于粉土、粉砂、细砂、黏性土、填土等地基,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且上部结构自重较轻的建筑物纠偏工程;

   2  应对建筑物基础的强度和刚度进行验算,当不满足压桩和抬升要求时,应对基础进行加固补强;

   3  应确定桩端持力层的位置,计算单桩竖向承载力和压桩力,最终压桩力取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的2.0倍;

   4  应确定桩节尺寸、桩身材料和强度、桩节构造和桩节间连接方式;

   5  应设计锚杆直径和锚固长度、反力架和千斤顶等,锚杆锚固长度应为(10~12)倍锚杆直径,并不应小于300mm;

   6  应确定压桩孔位置和尺寸,压桩孔孔口每边应比桩截面边长大50mm~100mm,桩顶嵌入建筑物基础承台内长度应不小于50mm;

   7  封桩应采取持荷封桩的方式,设计封装持荷转换装置,明确封桩要求,锚杆桩与基础钢筋应焊接或加钢板锚固连接,封桩混凝土应采用微膨胀混凝土,强度比原混凝土提髙一个等级,且不应低于C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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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坑式静压桩抬升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坑式静压桩抬升法适用于黏性土、粉质黏土、湿陷性黄土和人工填土等地基,且地下水位较低,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上部结构自重较轻的建筑物纠偏工程;

   2  应对建筑物基础的强度和刚度进行验算,当不满足压桩和抬升要求时,应对基础进行加固补强;

   3  应确定桩端持力层的位置,计算单桩竖向承载力和压桩力,最终压桩力取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的2.0倍;

   4  应确定桩截面尺寸和桩长、桩节构造和桩节间连接方式、千斤顶规格型号;预制方桩边长不宜大于2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钢管桩直径不宜小于159mm,壁厚不应小于8mm;

   5  桩位宜布置在纵横墙基础交接处、承重墙基础的中间、独立基础的中心或四角等部位,不宜布置在门窗洞口等薄弱部位;

   6  根据桩的位置确定工作坑的平面尺寸、深度和坡度,明确开挖顺序并应计算工作坑边坡稳定;

   7  千斤顶拆除应采取桩持荷的方式,设计持荷转换装置,明确荷载转换和千斤顶拆除要求;

   8  确定基础抬升间隙的填充材料、工作坑的回填材料及回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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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综合法设计

5.5  综合法设计

5.5.1  综合法适用于建筑物体形较大、基础和工程地质条件较复杂或纠偏难度较大的纠偏工程。

5.5.2  综合法应根据建筑物倾斜状况、倾斜原因、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纠偏方法特点及适用性等进行多种纠偏方法比选,选择一种最佳组合,并明确一种或两种主导方法。

5.5.3  选择综合法应考虑所采用的两种及两种以上纠偏方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相互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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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古建筑物纠偏设计

5.6  古建筑物纠偏设计

5.6.1  古建筑物纠偏设计应根据主要倾斜原因、倾斜及裂损状况、地质条件、环境条件等,综合选择纠偏加固方案,顶部控制回倾速率宜在3mm/d~8mm/d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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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古建筑物纠偏设计文件除应包括一般纠偏工程设计内容外,尚应包含文物保护、复旧工程等设计内容。

5.6.3  古建筑物纠偏增设或更换构件应具有可逆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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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纠偏方法宜采用迫降法及综合法;当采用抬升法纠偏时,对基础应进行托换加固设计,对结构应进行临时加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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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非地基基础引起的古建筑物倾斜,纠偏设计应避免对原地基的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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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因地基基础引起的古建筑物倾斜,纠偏作业部位宜选择在地基、基础或结构下部便于隐蔽的部位;对有地宫的古塔,纠偏部位应选择在地宫下的地基中。

5.6.7  裂损的古建筑物或倾斜量大的古塔,宜先加固后纠偏。

5.6.8  木结构古建筑物,因局部构件腐朽产生的倾斜,腐朽构件更换与纠偏宜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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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位于不稳定斜坡上的古建筑物纠偏,纠偏设计应考虑边坡病害治理和纠偏的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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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0  位于风景名胜区或居民区的古建筑物,纠偏设计应考虑施工机械噪声、粉尘、施工污水等对文物及环境的影响。

5.6.11  位于地震区的古建筑物和高耸处的古塔纠偏,纠偏设计应考虑抗震、防雷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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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2  安全防护系统的设计必须有两种以上措施保护结构安全,并与应急预案相配套形成多重防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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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防复倾加固设计

5.7  防复倾加固设计

5.7.1  防复倾加固主要包括地基加固法、基础加固法、基础托换法、结构调整法和组合加固法等。

5.7.2  建筑物防复倾加固设计应在分析倾斜原因的基础上,按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场地复杂程度、上部结构现状、纠偏目标值、纠偏方法、施工难易程度、技术经济分析等,确定最佳的设计方案。

5.7.3  防复倾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上部结构刚度和基础形式,选择合理的抗复倾结构体系,抗复倾力矩与倾覆力矩的比值宜为1.1~1.3;

   2  基底合力的作用点宜与基础底面形心重合;

   3  应验算地基基础的承载力与沉降变形,当不满足要求时,应对地基基础进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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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高层建筑物或高耸构筑物需设置抗拔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根抗拔桩所承受的拔力应按下式验算:

(5.7.4-1)

式中:F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kN);

         Gk——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标准值(kN);

        MxkMy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倾斜建筑物基础底面形心的χ、y轴的力矩值;

    xiyi——第i根桩至基础底面形心的yχ轴线的距离;

        Ni——第i根桩所承受的拔力。

   2  抗拔锚桩的布置和桩基抗拔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相关规定确定,并应按下式验算:

NmaxkRt                    (5.7.4-2)

式中:Nmax——单根桩承受的最大拔力;

          Rt——单根桩抗拔承载力特征值;

     k——系数,对于荷载标准组合,k=1.1;对于地震作用和荷载标准组合,k=1.3。

   3  当基础不满足抗拔桩抗拉要求时,应对基础进行加固;抗拔桩与原基础应可靠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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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纠偏施工

6.1 一般规定

6  纠偏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物纠偏施工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  收集和掌握原设计图纸及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气象资料、改扩建情况、建筑物检测与鉴定报告、纠偏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等;

   2  进行现场踏勘,査明相邻建筑物的基础类型、结构形式、质量状况和周边地下设施的分布状况等;

   3  编制纠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和审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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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纠偏工程施工前,应对原建筑物裂损情况进行标识确认,并应在纠偏施工过程中进行裂缝变化监测。

6.1.3  纠偏工程施工前,应对可能产生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设施等采取保护措施。

6.1.4  纠偏施工过程中,应分析比较建筑物的纠偏沉降量(抬升量)与回倾量的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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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纠偏施工过程中,应同步实施防止建筑物产生突沉的措施。

6.1.6  纠偏工程应实行信息化施工,根据监测数据、修改后的相关设计参数及要求,调整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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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纠偏施工应根据设计的回倾速率设置预警值,达到预警值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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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建筑物纠偏达到设计要求后,应对工作槽、孔和施工破损面等进行回填、封堵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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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迫降法施工

6.2  迫降法施工

6.2.1  迫降纠偏应在监测点布设完成并进行初次监测后,方可实施。

6.2.2  迫降法纠偏每批每级施工完成后应有一定时间间隔,时间间隔长短根据回倾速率确定;纠偏施工后期,应减缓回倾速率,控制冋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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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掏土法纠偏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操作要求,确定辅助工作槽的深度、宽度和坡度及槽边堆土的位置和高度;深度超过3m的工作槽应进行边坡稳定计算;槽底应设排水沟和集水井,槽边应设置截水沟;

   2  掏土孔(槽)的位置、尺寸和角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进行编号;分条掏土槽位偏差不应大于10cm,尺寸偏差不应大于5cm;钻孔孔位偏差不应大于5cm,角度偏差不应大于3°;

   3  应先从建筑物沉降量最小的区域开始掏土,隔孔(槽)、分批、分级有序进行,逐步过渡;

   4  应测量每级掏土深度,人工掏土每级掏土深度偏差不应大于5cm,钻孔掏土每级掏土深度偏差不应大于10cm;

   5  应计量当天每孔(槽)的掏土量,并根据掏土量和纠偏监测数据确定下一步的掏土位置、数量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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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地基应力解除法纠偏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设备宜采用功率较大的钻孔排泥设备;

   2  钻孔的位置、深度和孔径应满足设计要求,钻孔孔位偏差不应大于10cm;

   3  钻孔前应埋置护筒,避开地下管线、设施等,护筒高出地面应不小于20cm,并设置防护罩和防下沉措施;

   4  钻孔应先从建筑物沉降量最小的区域开始,隔孔分批成孔,首次钻进深度不应超过护筒以下3cm;

   5  应确定每批取土排泥的孔位,每级取土排泥深度宜为0.3~0.8m;

   6  纠偏施工结束,应封孔后再拔出护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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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辐射井法纠偏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辐射井井位、射水孔位置和射水孔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辐射井井位偏差不应大于20cm,射水孔应进行编号,射水孔孔位偏差不应大于3cm,角度偏差不应大于3°;射水孔距射水平台不宜小于1.2m;

   2  辐射井成井施工应采用支护措施;井口应高出地面不小于0.2m,并设置防护设施;

   3  射水孔应设置保护套管,保护套管在基础下的长度不宜小于20cm;

   4  射水顺序宜采用隔井射水、隔孔射水;

   5  射水水压和流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可根据现场试验性施工调整射水压力和流量;

   6  射水过程中射水管管嘴应伸到孔底;每级射水深度宜为0.5m~1.0m;

   7  应计量排出的泥浆量,估算排土量,并确定下一批次的射水孔号和射水深度;

   8  泥浆应集中收集,环保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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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浸水法纠偏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水孔位置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位置偏差不应大于20cm,深度偏差不应大于10cm,注水孔应进行编号;

   2  注水孔底和注水管四周应设置保护碎石或粗砂,厚度不宜小于20cm;

   3  注水量、流速、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可根据现场施工监测结果调整注水量;

   4  应确定各注水孔的注水顺序,注水应隔孔分级注水,每天注水量不应超过该孔注水总量的10%;

   5  应避免外来水流入注水孔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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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降水法纠偏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降水井井位、深度应准确,井位偏差不宜大于20cm,并应对并进行编号;

   2  打井施工应保证井壁稳定,泥浆应集中收集,环保排放;井口高出地面应不小于0.2m,并应设置防护设施;

   3  抽水顺序应采用隔井抽水,降水水位应符合设计要求,根据现场监测结果进行调整;

   4  水位观测应准确并做好记录,观测井内不得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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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堆载加压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载材料选择应遵循就地取材的原则,选择重量较大、易于搬运码放的材料;

   2  堆载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结构加固或增设临时支撑,加固材料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堆载;

   3  堆载应分级进行,每级堆载应从建筑物沉降量最小的区域开始,堆载重量不应超过设计规定的重量,当回倾速率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级堆载;

   4  卸载时间和卸载量应根据监测的回倾情况、沉降量和地基土回弹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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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桩基卸载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顶卸载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卸载部位和操作要求,设计工作坑的位置、尺寸和坡度;

       2)应保证托换结构插筋与原结构连接牢固,避免破坏原桩内的钢筋;

       3)在托换体系的材料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并检查确认托换体系可靠连接后方可进行截桩;截桩时不应产生过大的振动或扰动,并保证截断面平整;

       4)每批截桩应从建筑物沉降量最小的区域开始,每批截桩数严禁超过设计规定;

       5)应在截断的桩头上加垫钢板;

       6)桩顶卸载应分级进行,单级最大沉降最不应大于10mm,顶部控制回倾速率不应大于20mm/d,每级卸载后应间隔一定时间,当顶部回倾量与本级迫降量协调后方可进行下一级卸载;

       7)连接节点的钢筋焊接质量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和《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 27的规定;连接节点的空隙填充应密实。

   2  桩身卸载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桩周土卸载应两侧对称进行,保留一定范围桩周土;

       2)射水初始阶段对部分周土射水,应采用较低的射水压力、较小的射水量和持续较短的射水时间;

       3)桩身卸载纠偏应分级同步协调进行,每级纠偏时建筑物顶部控制回倾速率不应大于10mm/d,每级卸载后应有一定时间间隔;

       4)根据上次纠偏监测数据确定后续的射水位置、范围、深度和时间;

       5)纠偏结束后应及时恢复桩身摩擦力,材料回填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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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抬升法施工

6.3  抬升法施工

6.3.1  抬升纠偏前,应进行沉降观测,地基沉降稳定后方可实施纠偏;应复核每个抬升点的总抬升量和各级抬升量,并作出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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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千斤顶额定工作荷载应根据设计确定,且使用前应进行标定。

6.3.3  托换结构体系应达到设计承载力要求且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抬升施工。

6.3.4  抬升过程中,各千斤顶每级的抬升量应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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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抬升纠偏施工期间应避开恶劣天气和周围振动环境的影响。

6.3.6  上部结构托梁抬升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托换结构内纵筋应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接头位置避开抬升点:

   2  砌体结构托梁施工应分段进行,墙体开洞长度由计算确定;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后进行相邻段托梁施工;夹墙梁应连续施工,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100%以后方可进行对拉螺栓安装;

   3  框架结构断柱时相邻柱不应同时断开,必要时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4  对于千斤顶外置抬升,竖向荷载转换到千斤顶后方可进行竖向承重结构的截断施工;对于框架结构千斤顶内置抬升,竖向荷载转换到托换结构后方可进行竖向承重结构的截断施工;

   5  应避免结构局部拆除或截断时对保留结构产生较大的扰动和损伤;

   6  抬升监测点的布设每柱或每抬升处不应少于一点,并在结构截断前完成;截断施工时,应监测墙、柱的竖向变形和托换结构的异常变形;

   7  正式抬升前必须进行一次试抬升;

   8  抬升过程中钢垫板应做到随抬随垫,各层垫块位置应准确,相邻垫块应进行焊接;

   9  抬升应分级进行,单级最大抬升量不应大于10mm,每级抬升后应有一定间隔时间,当顶部回倾量与本级抬升量协调后方可进行下一级抬升;

   10  恢复结构连接完成并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拆除千斤顶;当框架结构采用千斤顶内置式抬升时,应先对支墩和新加牛腿可靠连接后再拆除千斤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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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锚杆静压桩抬升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反力架应与原结构可靠连接,锚杆应做抗拔力试验;

   2  基础中压桩孔开孔宜采用振动较小的方法,并保证开孔位置、尺寸准确;

   3  桩位平面偏差不应大于20mm,单节桩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桩节与节之间应可靠连接;

   4  处于边坡上的建筑物,应避免因压桩挤土效应引起建筑物产生水平位移;

   5  压桩应分批进行,相邻桩不应同时施工;当桩压至设计持力层和设计压桩力并持荷不少于5min后方可停止压桩;

   6  在抬升范围的各桩均达到控制压桩力且试抬升合格后方可进行抬升施工;

   7  抬升应分级同步协调进行,单级最大抬升量不应大于10mm,每级抬升后应有一定间隔时间,当顶部回倾量与本级抬升量协调后方可进行下一级抬升;

   8  抬升量的监测应每柱或每抬升处不少于一点;

   9  基础与地基土的间隙应填充密实,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10  持荷封桩应采用荷载转换装置,荷载完全转换后方可拆除抬升装置;封桩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拆除转换装置;

   11  描杆静压桩施工除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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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坑式静压桩抬升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坑应跳坑开挖,严禁超挖,开挖后应及时压桩支顶;

   2  压桩桩位偏差不应大于20mm,各桩段间应焊接连接;

   3  压桩施工应保证桩的垂直度,单节桩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当桩压至设计持力层和设计压桩力并持荷不少于5min后方可停止压桩;

   4  在抬升范围内的各桩均达到最终压桩力后进行一次试抬升,试抬升合格后方可进行抬升施工;

   5  抬升应分级同步协调进行,单级最大抬升量不应大于10mm,每级抬升后应有一定间隔时间,当顶部回倾量与本级抬升量协调后方可进行下一级抬升;

   6  撤除抬升千斤顶应控制基础下沉量和桩顶回弹,千斤顶承受的荷载通过转换装置完全转换后方可拆除千斤顶;

   7  基础与地基之间的抬升缝隙应填充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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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综合法施工

6.4  综合法施工

6.4.1  两种及两种以上纠偏方法组合纠偏施工应确定各种方法的施工顺序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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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迫降法与抬升法组合不宜同时施工,抬升法实施应在基础沉降稳定后进行。

6.5 古建筑物纠偏施工

6.5  古建筑物纠偏施工

6.5.1  纠偏施工前应先落实和完善文物保护措施;应在文物专家的指导下,对文物、梁、柱及壁画等进行围挡、包裹、遮盖和妥善保护,并应设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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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对需要临时拆除的结构构件,应先从多角度拍照、录像,拆除时应进行编号、登记、按顺序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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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纠偏施工前应对工人进行文物保护法制教育,施工中若新发现文物古迹,应立即上报文物主管部门,并应停止施工保护好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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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纠偏施工前,应完成结构安全保护和施工安全防护,并保证安全防护系统可靠。

6.5.5  纠偏施工前,应对主要的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和文物保护措施进行试验性实施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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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  当古建筑物倾斜与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有关时,应先实施灾害源的治理施工,后进行纠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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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  监测点的布置和拆除应减少对古建筑物的损伤,拆除后应按原样做好外观复原工作。

6.5.8  对有地宫的古塔实施纠偏时,应采取防止地下水或施工用水进入地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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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  采用抬升法纠偏时,应先对基础进行加固托换,对结构进行临时加固;抬升前应进行试抬升。

6.5.10  纠偏施工应严格控制回倾速率,做到回倾缓慢、平稳、协调。

6.5.11  纠偏完成后修复防震、防雷系统,并应按原样做好外观复旧工作。

6.6 防复倾加固施工

6.6  防复倾加固施工

6.6.1  当建筑物沉降未稳定时,对沉降较大一侧,应先进行防复倾加固施工;对沉降较小一侧,应在纠偏完成后进行防复倾加固施工。

6.6.2  防复倾加固施工应减小对建筑物不均匀沉降的不利影响,严格控制地基附加沉降。

6.6.3  当采用注浆法加固地基时,各种注浆参数应由试验确定,注浆施工应重点控制注浆压力和流量,宜按跳孔间隔、由疏到密,先外围后内部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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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  当采用锚杆静压桩进行防复倾加固施工时,压入锚杆桩应隔桩施工,由疏到密进行;建筑物沉降大的一侧采用持荷封桩法,沉降小的一侧直接封桩。

▼ 展开条文说明

6.6.5  对于饱和粉砂、粉土、淤泥土或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基,防复倾加固成孔时不应采用产生较大振动的机械。

6.6.6  防复倾地基加固施工除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执行。

《建筑物倾斜纠偏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JGJ 270-2012

7监测

7.1 一般规定

7  监测

7.1  一般规定

7.1.1  纠偏工程施工前,应制定现场监测方案并布设完成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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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纠偏工程应对建筑物的倾斜、沉降、裂缝进行监测;水平位移、主要受力构件的应力应变、地下水位、设施与管线变形、地面沉降和相邻建筑物的沉降等监测可选择进行。

7.1.3  沉降监测点、倾斜监测点、水平位移监测点布置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及地基在纠偏过程中的变形特征,并应对监测点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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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同一监测项目宜采用两种监测方法,对照检查监测数据;监测宜采用自动化监测技术。

▼ 展开条文说明

7.1.5  纠偏工程监测频率和监测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过程中的监测应根据施工进度进行,施工前应确定监测初始值;

   2  施工过程中每天监测不应少于两次,每级次纠偏施工监测不应少于一次;

   3  当监测数据达到预警值或监测数据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并应加大监测频率或采用自动化监测技术进行实时监测;

   4  纠偏竣工后,建筑物沉降观测时间不应少于6个月,重要建筑、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观测时间不应少于1年;第一个月的监测频率,每10天不应少于一次;第二、三个月,每15天不应少于一次,以后每月不应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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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监测应由专人负责,并固定仪器设备;监测仪器设备应能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且应检定合格。

7.1.7  每次监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供监测记录,监测记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竣工后应提供施工期间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束后应提供最终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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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纠偏监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有关规定。

7.2 沉降监测

7.2  沉降监测

7.2.1  纠偏工程施工沉降监测应测定建筑物的沉降值,并计算沉降差、沉降速率、倾斜率、回倾速率。

7.2.2  纠偏沉降监测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沉降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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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沉降监测应设置高程某准点,基准点设置不应少于3个;基准点的布设应设置在建筑物和纠偏施工所产生的沉降影响范围以外、位置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并应进行复测。

▼ 展开条文说明

7.2.4  沉降监测点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及地基变形特征,除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沿外墙不大于3m间距布设。

▼ 展开条文说明

7.2.5  沉降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基准点布置图、沉降监测点布置图、沉降监测成果表、沉降曲线图、沉降监测成果分析与评价。

▼ 展开条文说明

7.3 倾斜监测

7.3  倾斜监测

7.3.1  建筑物的倾斜监测应测定建筑物顶部监测点相对于底部监测点或上部相对于下部监测点的水平变位值和倾斜方向,并计算建筑物的倾斜率。

▼ 展开条文说明

7.3.2  倾斜监测方法应根据建筑物特点、倾斜情况和监测环境条件等选择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7.3.3  倾斜监测点宜布置在建筑物的角点和倾斜量较大的部位,并应埋设明显的标志。

7.3.4  倾斜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倾斜监测点位布置图、倾斜监测成果表、主体倾斜曲线图,倾斜监测成果分析与评价。

7.4 裂缝监测

7.4  裂缝监测

7.4.1  裂缝监测内容包括裂缝位置、分布、走向、长度、宽度及变化情况。

7.4.2  裂缝监测应采用裂缝宽度对比卡、塞尺、裂纹观测仪等监测裂缝宽度,用钢尺度量裂缝长度,用贴石膏的方法监测裂缝的发展变化。

7.4.3  纠偏工程施工前,应对建筑物原有裂缝进行观测,统一编号并做好记录。

▼ 展开条文说明

7.4.4  纠偏工程施工过程中,当监测发现原有裂缝发生变化或出现新裂缝时,应停止纠偏施工,分析裂缝产生的原因,评估对结构安全性的影响程度。

7.4.5  裂缝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裂缝位置分布图、裂缝观测成果表、裂缝变化曲线图。

7.5 水平位移监测

7.5  水平位移监测

7.5.1  靠近边坡地段的倾斜建筑物,应对水平位移和场地滑坡进行监测。

▼ 展开条文说明

7.5.2  水平位移观测点布置应选择在墙角、柱基及裂缝两边。

7.5.3  水平位移监测方法可选用视准线法、激光准直法、测边角法等方法。

7.5.4  纠偏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发生水平位移时,必须停止纠偏施工。

7.5.5  水平位移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水平位移观测点位布置图、水平位移观测成果表、建筑物水平位移曲线图。

《建筑物倾斜纠偏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JGJ 270-2012

8工程验收

8  工程验收

8.0.1  建筑物的倾斜率达到纠偏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 展开条文说明

8.0.2  纠偏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

8.0.3  纠偏工程合格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纠偏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安全及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8.0.4  纠偏工程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检测鉴定报告;

   2  补充勘察报告;

   3  纠偏工程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

   4  纠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  竣工验收申请和竣工验收报告;

   6  监测报告;

   7  质量控制资料记录;

   8  其他文件和记录。

8.0.5  建筑物纠偏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

 附录A建筑物常用纠偏方法选择

附录A 建筑物常用纠偏方法选择

A.0.1 浅基础建筑物常用纠偏方法宜按表A.0.1选择。

表A.0.1 浅基础建筑物常用纠偏方法选择

注:表中符号√表示比较适合;△表示有可能采用;×表示不适于采用。

A.0.2 桩基础建筑物常用纠偏方法宜按表A.0.2选择。

表A.0.2 桩基础建筑物常用纠偏方法选择

注:表中符号√表示比较适合;△表示有可能采用;×表示不适于采用。

 附录B建筑物纠偏工程监测记录

附录B 建筑物纠偏工程监测记录

B.0.1 建筑物纠偏工程沉降监测应按表B.0.1记录。

表B.0.1 建筑物纠偏工程沉降监测记录

B.0.2 建筑物纠偏工程倾斜监测应按表B.0.2记录。

表B.0.2 建筑物纠偏工程倾斜监测记录

 附录C建筑物纠偏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附录C 建筑物纠偏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C.0.1 建筑物纠偏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应按表C. 0. 1记录。

表C 0.1 建筑物纠偏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況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物倾斜纠偏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JGJ 270-2012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

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

3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7

4 《工程测量规范》 GB 50026

5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144

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7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

8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9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344

10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T 50502

11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 8

12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 18

13 《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 JGJ/T 27

1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94

15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JGJ 123

16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 125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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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rwar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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