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29-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传时间:2022-06-10 实施时间: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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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rentable formwork and scaffold

GB 50829-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7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29-2013,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3.10、4.1.8、4.3.8、4.4.5、8.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木材节约发展中心和中国基建物资租赁承包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系统总结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的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全钢大模板及配套模板,组合钢模板,钢框胶合板模板,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构件,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门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钢管脚手架配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商务部负责日常管理,木材节约发展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积累资料和总结经验,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木材节约发展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邮政编码:1008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木材节约发展中心 中国基建物资租赁承包协会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 湖南金峰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北京中租联模板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星河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 天津恒工模板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太行钢模板有限公司 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鱼恒鑫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 云南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模架中心 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分公司 长春市租赁有限公司 西安星华物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市金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大连市旅顺钢模板修复机设备厂有限公司 北京市源通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器材租赁中心 北京润得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建研建硕(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刘能文 马守华 胡健 杨棣柔 沈邕 张少芳 孙建风 霍振伟 殷刚 刘辉 胡丹锋 于鑫 李有来 黄吉兰 田正章 吕泽群 王金龙 缪鹏 唐新球 方菊明 焦伦杰 刘慧源 张金岩 仙雪锋 谢敏 葛召深 聂磊 何武 马千里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孙振声 张良杰 施炳华 姜传库 王峰 胡长明 高淑娴 许宏雷 柏春有 张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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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  总则

1.0.1  为规范和指导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的技术管理,保证租赁物质量和使用安全,提高周转使用次数和利用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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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周转使用的全钢大模板及其配套模板、组合钢模板、钢框胶合板模板、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构件、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门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以及钢管脚手架配件的维护、维修、保养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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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租赁模板脚手架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和检验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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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租赁    rent

   出租方将自己所拥有的建筑模板脚手架按合同约定交予承租方使用,承租方为其所取得的使用权向出租方支付一定费用的经济行为。

2.0.2  租赁企业    rental enterprises

   从事建筑施工模板脚手架租赁业务的企业。

2.0.3  租赁物    rental goods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2.0.4  使用维护    utilization maintenance

   对租赁物在现场使用中进行的例行检查和日常护理。

2.0.5  维修与保养    repairing and maintenance

   对租赁物保持或恢复到原有的功能和性能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进行的管理活动。

2.0.6  改制    modification

   对租赁物进行几何尺寸的调整及结构损坏部分的更换。

2.0.7  报废    scrapping

   租赁物丧失原有的性能或功能而终止使用。

2.0.8  全钢大模板    full size integrated steel formwork

   模板尺寸和面积较大且有足够承载能力,整装整拆的大型钢模板。

2.0.9  吊点    hook point

   模板吊装时的吊挂点。

2.0.10  组合钢模板    assembly steel-form

   按建筑模数定型,用薄钢板加工成的小块拼装模板。

2.0.11  钢框胶合板模板    plywood form with steel frame

   由胶合板或竹胶合板与钢框组合构成的模板。

2.0.12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cuplock scaffolding components

   由立杆、顶杆、横杆、斜杆、碗扣节点等组成的构件。

2.0.1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components of steel tube scaffold with couplers

   由钢管、扣件、连墙件等组成的构件。

2.0.14  扣件    clamp and coupler

   采用螺栓紧固的扣接连接件,包括直角扣件、旋转扣件、对接扣件。

2.0.15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components of disk locked steel tube scaffold

   由立杆、水平杆、水平斜杆、竖向斜杆、可调底座及可调托座等构配件组成的构件。

2.0.16  门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    frame scaffolding components and accessories

   由门架、交叉支撑、连接棒、挂扣式脚手板、锁壁等组成的构配件。

2.0.17  钢管脚手架配件    accessories for steel tube scaffolding

   包括可调底座、可调托撑、钢脚手板等。

2.0.18  截面损失率    proportion of section loss

   模板吊环、脚手架杆件截面损坏部位的设计截面积与实际截面积之差,与设计截面积的百分比。

3基本规定

3.1 租赁企业及其管理

3  基本规定

3.1  租赁企业及其管理

3.1.1  租赁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租赁企业的租赁物质量、经营场地、人员、管理、服务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 10545的有关规定。

3.1.2  租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租赁物维修保养标准、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及租赁物台账,并应保留原始资料。

3.1.3  租赁企业应每年对租赁物进行至少一次质量检验,并应保存质量检验记录或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检验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行业检测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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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租赁企业应对维修保养后的租赁物进行检验,并应对检验合格的租赁物出具租赁物维修质量合格证。租赁物维修质量合格证内容应包括租赁物品名、规格、维修时间、租赁企业名称或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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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租赁企业应具有车间或场地,并应配备用于维修租赁物的专业机具设备及维修人员,以及配备检具、量具和检测人员。检具、量具应进行校准/计量。

3.1.6  租赁企业应确保租赁物安全使用的质量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经营非正规厂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和出处(厂家)不清的租赁物。

   2  不应提供虚假、过期或与其供应的租赁物、材料不相对应的复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3  在供应的标明厂家的合格的租赁物中,不应混入不合格或其他厂家的租赁物。

   4  不应向用户提供未经维修合格或应予报废的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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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租赁企业应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控制手段或具有合作单位的技术支持,并应具有下列技术支持条件:

   1  对购入租赁物技术性能和质量的验收。

   2  对需维修租赁物是否维修、报废的确定。

   3  对维修工艺的选择和维修质量的控制。

   4  荷载试验和性能检测结果的判定。

   5  对租赁物报废条件的掌握。

3.1.8  租赁企业宜根据施工需要,按设计方案确定租赁物出租数量及规格,并应提供租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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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租赁物安装、搭设、拆除人员应持证上岗,装卸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3.1.10  租赁物搭设和拆除应符合专项设计方案的要求。

3.2 租赁物的购进、出租和退场

3.2  租赁物的购进、出租和退场

3.2.1  新购入的租赁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模板脚手架标准的规定,并应有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租赁企业应对产品及产品合格证明资料进行复核验证,并应保管所有相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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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企业租赁的同一类型的模板和脚手架宜为同一厂家产品。不是同一厂家产品时,应分产品厂家进行出租、退场、维修和报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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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在入库时,主要构件应标注租赁企业、产品厂家和入库日期的代号标识,并应按厂家和租赁物规格分别存放,应详细造表登记、归档留存。不同规格种类的租赁物,应分类存放,不宜混放。

3.2.4  租赁物的出租和退场应符合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模板脚手架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并应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进行质量和数量验收。模板脚手架租赁合同除应约定租赁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厂家和租赁期限外,还应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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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租赁物使用完毕后,承租方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事项,分品种、规格清点和码放,并应做好退场交接准备。

3.2.6  租赁物及资料交接时,出租方应按承租合同和本规范第3.2.7条等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应接收,合格者应签署验收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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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全钢大模板及配套模板、组合钢模板和钢框胶合板模板退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板水泥浆累计污染面积不应大于该模板面积的20%;局部污染厚度不应大于5mm。

   2  背面残留混凝土重量不应大于构件自重的5%。

   3  连接部位应保持清洁,并应无污物。

   4  应无严重变形等结构性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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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每批租赁物从出库到入库的出租时间,应进行登记备案。

3.3 租赁物维护、维修与保养

3.3  租赁物维护、维修与保养

3.3.1  承租方应对使用中的租赁物做好及时的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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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租赁物安装和拆除时,应采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递的方式,不应抛掷。

3.3.3  出租方在租赁物维修前应先对租赁物的质量现状进行全面检查,应确定维修项目并作出标识;应由技术人员按租赁物缺陷程度确定维修或改制方法,或作出报废处理决定,并应对维修班组进行技术交底。

3.3.4  租赁物维修应按下列流程进行:

   1  筛选出报废租赁物。

   2  按维修方案进行租赁物维修。

   3  对维修后租赁物进行质量验收。

   4  按规格、类型的不同分别码放验收合格租赁物,并应做好维修记录。

   5  对维修后合格的租赁物进行保养,并应做好保养记录。

3.3.5  租赁物结构性破坏的补强与维修方法应由设计确定。

3.3.6  租赁物维修更换材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

3.3.7  租赁物维修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电动手动工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等的有关规定。

3.3.8  维修保养操作人员应根据所从事的工作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应按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佩戴相关防护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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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租赁物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灰尘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的有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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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  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18mm或产生塑性变形的钢管,必须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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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  到达使用年限、其功能仍符合使用要求的租赁物,经国家相关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可延长使用1年。延长使用期限的租赁物,应每半年检测1次,并应在合格后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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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29-2013

3.4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3.4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3.4.1  租赁物应注有不易磨损的标识,新购进的租赁物应标明生产厂家代号或商标、生产年份、产品规格和型号。维修保养后的租赁物标识应增加维修时间、租赁企业代号或商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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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维修保养后的租赁物应按规格分类包装,并应捆扎牢固。每捆包装上应标明维修时间、租赁企业名称、租赁物名称和型号、数量。

3.4.3  经检查验收合格的租赁物,应按规定入库存放,并应办理入库手续。

3.4.4  维修保养后的租赁物应储存在库房内成品区,应分区存放,并应设置明显标识。不同规格的租赁物应分门别类分垛叠层码放。每垛应有标识牌,并应标明型号、数量、入库时间。堆放场地应夯实、平整,并应采取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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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租赁物存放场地临空不得有带电裸线及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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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季节变换时应检查码放场地及支垫的沉降情况,垛间宜有600mm宽的纵横通道。

3.4.7  租赁物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摆放、捆扎牢固。

   2  应根据租赁物的规格、尺寸、重量选用车辆,不得超载,不同规格租赁物混装时,重量应均衡放置。

   3  其他配件应装袋运输,宜采用简易集装,并宜分类装箱,不得松散堆码。

   4  装卸过程中应按序取存,应轻装轻卸,并应注意成品保护,不应抛掷。

   5  装车时,超出货车挡板部分应封车后再行装货。

4全钢大模板及配套模板

4.1 使用维护

4  全钢大模板及配套模板

4.1  使用维护

4.1.1  全钢大模板产品质量及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的有关规定。

4.1.2  不同系列的全钢大模板不应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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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全钢大模板在使用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的有关规定完成配板设计。租赁企业应根据施工需要,按设计方案确定出租数量及规格,并应提供租后服务。

4.1.4  模板安装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4.1.5  模板的使用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板安装前应在面板上涂刷脱模剂。

   2  模板背面每使用3次~5次应重新涂刷脱模剂。

   3  模板使用中应避免各种碰撞。

   4  模板使用时需另行开孔时,应对原孔位进行处理。

   5  模板安装中出现尺寸、孔位错误时,应由设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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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模板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板拆除时,不得使用大锤、撬杠。

   2  应及时对模板正反面的混凝土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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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拆除后的大模板不得堆放在施工层上,需堆放在施工层上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4.1.8  施工现场拆除后的大模板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的要求堆放,高架堆放时,堆放架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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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退场验收

4.2  退场验收

4.2.1  承租方应对使用完毕的模板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和分类,并应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模板及配件结构是否完好、有无明显变形和破损、表面有无粘结物,以及模板厂家、规格和数量等与租赁合同是否相符等。检查后合格的租赁物,应按模板、配件及其规格不同进行分类码放。需修理和报废的租赁物,应另行分别码放。

4.2.2  全钢大模板及配套模板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全钢大模板及配件模板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

4.2.3  租赁企业应对退场的模板及配件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验收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合格和报废租赁物应按本规范第4.3节和第4.4节的规定进行维修或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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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维修与保养

4.3  维修与保养

4.3.1  在模板维修前应对模板的质量现状进行全面检查,应确定维修、改制项目,并应做出标识。

4.3.2  模板装卸车、码放和维修时的翻身吊装应采用卡环,不应直接使用吊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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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检查后的模板应按品种、规格尺寸、维修保养、报废处理的不同,分区存放,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 10545的有关规定做出分区标识。

4.3.4  检查后确认不需维修的模板,应将表面的杂物清理干净,并应涂刷防锈漆。经过维修的钢模板及配件也应涂刷防锈漆。

4.3.5  全钢大模板维修前应根据表4.3.5规定的各项目的缺陷程度确定相应的维修方法。

 表4.3.5  全钢大模板的缺陷程度及维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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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下列项目维修方法应由设计确定,维修人员不应自行决定或任意改动:

   1  模板结构损坏的补强做法。

   2  模板几何尺寸的改制。

   3  对拉螺栓孔位的调整。

   4  吊环位置的调整与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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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吊环不应设置在补高模板边框上。需设置时应由设计提出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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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吊环维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吊环必须全数检查和维修。

   2  装配式吊环连接螺栓必须每次更换,并应用双螺母紧固。

   3  模板维修时,不应对吊环截面、安装位置及连接螺栓进行任意代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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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对拉孔位的调整维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拉孔位的改孔应采用钻孔方法维修,不应采用气焊开孔。

   2  当对拉孔位与模板边框干扰时,应由设计确定孔位的调整。

   3  当对拉孔位与模板垂直或水平肋干扰需断开时,应由设计明确肋的补强做法。

4.3.10  模板维修后应按设计要求重新注明编号,并应将喷漆时油漆对面板的污染清理干净。

4.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4.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4.4.1  维修后的全钢大模板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范》JGJ 74的有关规定。其主要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全钢大模板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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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全钢大模板维修后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技术交底及维修量进行随机抽样检验。检验规则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系列GB 2828.1~GB 2828.11的有关规定。

4.4.3  带企口的模板维修后,企口接触面应无粘结物。

4.4.4  全钢大模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质量缺陷程度超出本规范表4.3.5的要求,无法维修时。

   2  使用年限超过10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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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吊环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报废:

   1  吊环出现裂纹。

   2  截面损失大于或等于3%。

   3  吊环使用年限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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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29-2013

4.5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4.5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4.5.1  模板维修后应按规格和型号的不同重新注明编号、分别码放,不应混放。

4.5.2  模板码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模板码放最底层应设置通长垫梁。

   2  模板平放时,上下层模板间应用垫木隔离,垫木位置应与吊环对应,并应使上下层垫木保持同一垂线。

   3  模板码放高度不应大于3.5m。

   4  模板的零部件经刷油保护后,应按规格分类入库保存。

4.5.3  模板装车时,应做到规格尺寸相近,垫木支点应保持上下层在同一垂线上,并应捆绑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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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合钢模板

5.1 使用维护

5  组合钢模板

5.1  使用维护

5.1.1  组合钢模板产品质量及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 50214和《组合钢模板》JG/T 3060的有关规定。

5.1.2  组合钢模板安装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 50214的有关规定。组合钢模板拼装成大块整体安装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的有关规定,并应进行配板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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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组合钢模板的进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组合钢模板进场后应进行质量验收。

   2  验收合格的组合钢模板应按规格分类码放。

   3  组合钢模板码放场地应夯实、平整,并应采取排水措施。

5.1.4  组合钢模板安装前应涂刷脱模剂。

5.1.5  组合钢模板拆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依据拆模方案进行,模板拆除方案应明确模板和支撑系统的拆除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2  模板拆除时应注意成品保护,不应用撬杠强拆。

   3  拆除后的模板不应从高处抛扔。

   4  拆除后的模板应及时清理、维修,并应涂刷脱模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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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退场验收

5.2  退场验收

5.2.1  承租方应将使用完毕的组合钢模板上的残留混凝土清理干净,并应对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和分类,同时应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模板结构是否完好,有无明显变形、破损,表面有无粘结物,以及模板厂家、规格和数量等与租赁合同是否相符。检查后合格的租赁物,应按组合钢模板、配件及其规格不同分类码放。需修理和报废的租赁物,应另行分别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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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组合钢模板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组合钢模板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

5.2.3  租赁企业应对退场的组合钢模板及配件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验收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合格和报废的租赁物应按本规范第5.3节和第5.4节的规定进行维修或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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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维修与保养

5.3  维修与保养

5.3.1  模板维修前应按下列项目检查,并应做好记录:

   1  模板边框结构损坏情况。

   2  模板整体翘曲情况。

   3  模板外形和几何尺寸。

   4  模板的平整度。

   5  焊缝开焊及其他需要修补的情况。

   6  模板板面或边肋任意开孔情况。

   7  其他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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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检查后的钢模板及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尺寸、维修保养、报废处理的不同,分区存放,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 10545的有关规定做出分区标识。

5.3.3  检查后确认不需维修的钢模板及配件,应将表面的杂物清理干净,并应涂刷防锈漆。经过维修的钢模板及配件应进行刷漆等防锈处理。

5.3.4  组合钢模板维修前应根据表5.3.4规定的缺陷程度确定相应的维修方法。

表5.3.4  组合钢模板的缺陷程度及维修方法

5.3.5  模板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板结构性破坏的维修方法应由设计确定。

   2  模板的维修矫正宜采用专用维修机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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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5.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5.4.1  维修后的组合钢模板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 50214的有关规定。单块模板质量主要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  组合钢模板单块质量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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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维修后的模板完成单块质量验收后,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 50214的有关规定进行组装验收,组装质量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2的要求。

 表5.4.2  组合钢模板组装质量检验项目和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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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组合钢模板维修后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技术交底及维修量进行随机抽样检验。检验规则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 50214的有关规定。

5.4.4  组合钢模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报废:

   1  质量缺陷程度超出本规范表5.3.4的要求、无法维修。

   2  使用年限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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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29-2013

5.5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5.5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5.5.1  维修检验合格的模板包装可采用简易包装箱或同规格打捆包装。配件应分类装箱入袋。

5.5.2  维修检验合格的模板及配件应按规格分类码放。包装和码放时,两块钢模板工作面应相对。

5.5.3  模板宜放置在仓库内或敞棚内,模板底面应垫离地面100mm以上。露天码放时,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应采取排水措施,模板底面应垫离地面200mm以上。模板上下应码放整齐,并应采取防止产生变形、倒跺的措施。

5.5.4  运输时,模板应用简易集装,支撑件应捆扎,连接件应分类装箱,并应采取防止模板滑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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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钢框胶合板模板

6.1 使用维护

6  钢框胶合板模板

6.1  使用维护

6.1.1  钢框胶合板模板产品质量和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 9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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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组装成大模板使用的钢框胶合板模板应进行配板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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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钢框胶合板模板使用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框胶合板模板应用于自然养护条件的混凝土工程。

   2  不同材质、不同厚度的其他模板不宜与钢框胶合板模板混用;墙板结构在优先排列标准规格钢框胶合板模板后,剩余部分可采用木方胶合板补缺。

   3  钢框胶合板模板使用中应避免碰撞。

   4  钢框胶合板模板需另行开孔时,应对开孔进行防水处理,并应对原孔进行封堵。

   5  钢框胶合板模板使用时面板应每次涂刷脱模剂,模板背面应每使用3次~5次涂刷一次脱模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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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钢框胶合板模板使用中,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应及时进行现场维护:

   1  面板紧固螺钉松动后应及时紧固或更换。

   2  采用卡具连接的钢框胶合板模板,卡具损坏、紧固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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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模板使用中应及时清理面板及钢框污染的混凝土。

6.2 退场验收

6.2  退场验收

6.2.1  承租方应将使用完毕的模板上的残留混凝土清理干净,并应对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和分类,同时应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模板表面有无粘结物;钢框结构是否完好、有无明显变形;板面有无明显变形和破损;模板厂家、规格和数量等与租赁合同是否相符。检查合格后的租赁物,应按模板、配件及其规格不同分类码放。需修理和报废的租赁物,应另行分别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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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钢框胶合板模板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钢框胶合板模板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

6.2.3  租赁企业应对退场的钢框胶合板模板及配件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验收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合格租赁物和报废的租赁物,应按本规范第6.3节和第6.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维修或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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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维修与保养

6.3  维修与保养

6.3.1  模板维修前应对模板的质量现状进行全面检查,应确定维修项目,并应做出标识。对模板钢框和连接卡具应进行报废判定。模板钢框结构损坏的维修方法应由设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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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检查后的模板应按品种、规格尺寸以及维修、报废的不同,分区存放,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 10545的有关规定做出分区标识。

6.3.3  检查后确认不需维修的钢框胶合板模板,应将表面的杂物清理干净,并应及时对钢框进行表面防锈处理。经过维修的钢框及配件应及时进行表面防锈处理。

6.3.4  钢框胶合板模板维修前应根据表6.3.4规定的缺陷程度确定相应的维修方法。

 表6.3.4  钢框胶合板模板的缺陷程度及维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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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模板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框胶合板模板维修应从钢框修复开始,并应在钢框变形、主次肋平面平整度调整合格后再进行面板更换。

   2  面板更换时,应保证面板规格、裁剪尺寸与钢框规格尺寸匹配;面板裁剪、钻孔等加工部位应进行防水处理。

   3  面板镶入钢框后,应保证面板与钢框螺钉紧固可靠、不损坏覆膜、钉帽与面板平齐,面板与钢框间铺装缝隙应做密封处理。

   4  空腹钢框胶合板模板连接卡具的维修方法,可根据其构造不同、损坏情况自行决定修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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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钢框结构损坏的补强做法应由设计确定,维修人员不应自行决定。

6.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6.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6.4.1  钢框胶合板模板检验规则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框竹胶合板模板》JG/T 3059的要求。模板应在平台上进行检验,模板维修后质量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4.1的要求。

 表6.4.1  模板维修质量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6.4.2  钢框胶合板模板维修后,应根据技术交底及维修量进行随机抽样检验。检验规则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框竹胶合板模板》JG/T 3059的规定。

6.4.3  钢框胶合板模板及配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质量缺陷程度超出本规范表6.3.4的要求,无法维修。

   2  钢框使用年限超过10年。

   3  空腹钢框胶合板模板的连接卡具丧失锁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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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29-2013

6.5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6.5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6.5.1  同规格模板应成捆包装。平面模板包装时应将两块模板的面板相对,并应将边肋牢固连接。每捆应有轻型钢托架和拉紧元件,托架应设置与车船装卸机具相应的吊孔。

6.5.2  模板宜存放在仓库内或敞棚内,模板底面应垫离地面100mm以上。露天码放时,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应采取排水措施,模板底面应垫离地面200mm以上。模板上下应码放整齐,并应采取防止产生变形、倒跺的措施。

6.5.3  模板运输时,应成捆装卸,并应采取防雨防水措施。必要时可采用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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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7.1 使用维护

7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7.1  使用维护

7.1.1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用钢管、上碗扣、下碗扣、横杆接头、斜杆接头的规格、材质和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 24911和《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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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及专项设计方案的规定。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用于支撑体系时,在一个单体脚手架工程中宜采用同一厂家产品进行搭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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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设置地基应坚实平整。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架体上的杆件、上碗扣、下碗扣、横杆接头、斜杆接头等质量,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解决。

7.1.4  每次使用后应及时清除构件表面的粘结物,应做好防锈等维护保养,宜按不同厂家、不同品种、不同规格分别码放。

7.2 退场验收

7.2  退场验收

7.2.1  承租方应对使用完毕的租赁物质量进行检查和分类,并应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杆配件是否完好、有无明显变形和破损、杆配件表面有无粘结物,以及租赁物的厂家标志、规格和数量有无变化等。经检查合格的租赁物,应按不同品种及其规格进行分类码放。需修理和报废的租赁物,应另行分区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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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表7.2.2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

7.2.3  租赁企业应对退场的碗扣式钢管脚手架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验收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合格和报废的钢管、扣件,应按本规范第7.3节和第7.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维修或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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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维修与保养

7.3  维修与保养

7.3.1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在退场后,应首先由质检人员对退场的杆配件和材料进行检验,并应根据租赁物质量及变形、损坏程度,作出保养、维修与改制的判定,同时应进行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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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检查后的杆配件和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尺寸、保养、维修与改制的不同,分区存放,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 10545的规定进行分区标识。

7.3.3  检查后确认不需维修、改制、更换的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应将表面的杂物清理干净,再进行刷漆等处理。经过维修、改制、更换零件的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应进行刷漆等防锈处理。

7.3.4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维修前应根据表7.3.4规定的缺陷程度确定相应的维修及改制方法。

 表7.3.4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缺陷程度和维修及改制方法

注:L为钢管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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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7.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7.4.1  维修后的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 24911和《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的相关规定。其主要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表7.4.1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维修后检查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

 注:L为钢管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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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维修后的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质量检验,应根据技术交底及维修量进行随机抽样检验,检验规则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 24911的规定。

7.4.3  维修后的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杆件的直线度的检测,应用靠尺贴近钢管,并应选择最大缝隙处用钢板尺测量。

   2  对横杆两端头弧面平行度的检测,应用塞尺测量放在专用测量工装上的横杆头与工装之间的最大间隙。

   3  外观的检测,应采用目视法检查所有部位的锈蚀、麻坑和粘附灰浆的清除情况。

   4  焊缝和焊点开焊的检测,应采用目视法检查所有焊缝和焊点开焊的补焊情况。

   5  防锈油漆的外观检测,应采用目视法检查所有部位防锈漆的完好程度和防锈油的涂刷情况。

7.4.4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存在下列条件之一时应报废:

   1  质量缺陷程度超出本规范表7.3.4的要求,无法维修和改制。

   2  立杆中间的上碗扣有丢损。

   3  下碗扣压扁变形。

   4  油漆表面处理钢管构件使用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超过8年,其他地区超过15年。

   5  热镀锌表面处理钢管构件使用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超过20年,其他地区超过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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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29-2013

8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8.1 使用维护

8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8.1  使用维护

8.1.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质量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和《建筑脚手架用焊接钢管》YB/T 4202的有关规定。扣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或《钢板冲压扣件》GB 2491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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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使用的扣件应有制造企业出具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具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

8.1.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的有关规定。

8.1.4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宜采用同一标准的扣件进行搭设。

8.1.5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定期检查架体上的构配件,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钢管表面应无深度锈蚀和明显弯曲变形,应适时进行防锈处理,钢管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的有关规定,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扣件外观质量应无裂缝、变形,螺栓应无滑丝,垫片应配置齐全;应适时进行防锈处理,扣件有裂缝、变形时不应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应更换,垫片缺失时应及时补充。

8.1.6  使用后应及时清除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构件表面的附着物,应做好防锈等维护保养,并应按不同品种、不同规格分别码放。

8.2 退场验收

8.2  退场验收

8.2.1  承租方应对使用完毕的钢管、扣件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和分类,并应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钢管表面有无粘结物、有无明显变形和破损、扣件表面有无粘结物、组件是否齐全、有无变形和裂缝等,以及钢管和扣件的规格和数量与租赁合同是否相符等。经检查合格的租赁物,应按钢管、扣件及其规格不同进行分类码放。需修理和报废的钢管、扣件,应另行分别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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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钢管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应符合表8.2.2-1的规定。扣件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2.2-2的规定。

 表8.2.2-1  钢管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

 表8.2.2-2  扣件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方法

8.2.3  租赁企业应对退场的钢管、扣件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验收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合格和报废的钢管、扣件,应按本规范第8.3节和第8.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维修或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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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维修与保养

8.3  维修与保养

8.3.1  钢管、扣件在退场后,应由质检人员对退回的钢管、扣件进行检验,并应根据租赁物质量及变形、损坏程度,做出保养、维修与改制的判定,同时应进行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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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经过检查的钢管、扣件,应按品种、规格尺寸、保养、维修与改制的不同,分区存放,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 10545的规定做出分区标识。

8.3.3  检查后确认不需维修、改制、更换的钢管、扣件,应将表面的杂物清理干净,再进行刷漆、上油保养等处理。经过维修、改制的钢管和经过维修、更换零件的扣件,应进行刷漆、镀锌等防锈处理。

8.3.4  钢管维修前应根据表8.3.4-1规定的缺陷程度确定相应的维修及改制方法。扣件维修前应根据表8.3.4-2规定的缺陷程度确定相应的维修及更换方法。

表8.3.4-1  扣件式钢管缺陷程度和维修及改制方法

注:L为钢管的长度,l为钢管的端面弯曲长度。

表8.3.4-2 扣件缺陷程度和维修及更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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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8.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8.4.1  维修后的钢管质量检查与验收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的规定。维修后的扣件质量检查与验收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或《钢板冲压扣件》GB 24910的规定。钢管维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4.1-1的要求。扣件维修质量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4.1-2的要求。

 表8.4.1-1 钢管维修质量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

 注:L为钢管的长度,l为钢管的端面弯曲长度。

表8.4.1-2  扣件维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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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维修后扣件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部位严禁有裂纹。

   2  T形螺栓长度应为72mm±0.5mm;螺母对边宽度应为22mm±0.5mm;螺母厚度应为14mm±0.5mm。

   3  铆钉直径应为8mm±0.5mm;铆接头应大于铆孔直径1mm。

   4  旋转扣件中心铆钉直径应为14mm±0.5mm。

   5  盖板和座的张开距离应大于或等于50mm,当钢管公称外径为51mm时,盖板与座的张开距离应大于或等于5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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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钢管、扣件维修后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技术交底及维修量随机抽样检验。检验规则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

8.4.4  钢管、扣件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钢管的直线度的检测,应在钢管弯曲一侧,用施工线拉紧贴近钢管两端外表面,并应选择最大缝隙处用钢板尺测量。

   2  外观的检测,应采用目测检查所有部位的锈蚀、锈坑和粘附灰浆的清除情况。

   3  防锈油漆的外观检测,应采用目测检查所有部位防锈漆的完好程度和防锈油的涂刷情况。

   4  扣件的表面变形误差,应用专用验具测量。

   5  旋转扣件两旋转面间隙应用两把塞尺从相对两侧面进行测量。

8.4.5  钢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质量缺陷超出本规范表8.3.4-1的要求,无法维修和改制。

   2  壁厚小于3.0mm。

   3  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18mm。

   4  严重弯曲,产生凹陷。

   5  表面焊有异物影响设计承载性能。

   6  油漆表面处理钢管使用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超过8年,其他地区超过15年。

   7  热镀锌表面处理钢管使用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超过20年,其他地区超过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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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  扣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质量缺陷程度超出本规范表8.3.4-2的要求,无法维修和更换。

   2  不符合本规范第8.4.2条要求。

   3  扣件盖板严重变形。

   4  “T”形丝穿孔磨损严重致“T”形丝横端头存在穿透现象。

   5  旋转扣件两旋转面间隙大于1mm。

   6  对接扣件连接杆有弯曲变形、裂纹、断裂。

   7  铸造扣件中的直角扣件质量小于1.1kg,旋转扣件质量小于1.15kg,对接扣件小于1.25kg。

   8  铸造扣件使用年限超过12年。

   9  锻造扣件使用年限超过15年。

   10  普通钢板冲压扣件使用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超过8年,其他地区超过10年。

   11  热镀锌钢板冲压扣件使用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超过20年,其他地区超过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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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9.1 使用维护

9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9.1  使用维护

9.1.1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的规格、材质和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的有关规定。

9.1.2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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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架体上的立杆、水平杆、水平斜杆、竖向斜杆及附件等质量,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解决。

9.1.4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在使用中,应及时清除表面粘结物,并应做好维修保养,同时应按厂家、品种、规格分别码放。

9.1.5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用于支撑体系时,在一个单体脚手架工程中宜采用同一厂家产品进行搭设,不应混用。与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混合使用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和《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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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29-2013

9.2 退场验收

9.2  退场验收

9.2.1  承租方应对使用完毕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和分类,并应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杆配件是否完好、有无明显变形和破损、立杆两端钢管有无变型、杆配件表面有无粘结物,以及租赁物的厂家标志、规格和数量与租赁合同是否相符等。经检查合格的构件,应按立杆、水平杆、斜杆及其规格不同进行分类码放。需修理和报废的构件,应另行分别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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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表9.2.2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

9.2.3  租赁企业应对归还的立杆、水平杆、斜杆等构件等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验收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合格和报废的租赁物,应按本规范第9.3节和第9.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维修或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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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维修与保养

9.3  维修与保养

9.3.1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在退场后,应由质检人员对退回的杆配件和材料进行检验,并应根据租赁物质量及变形、损坏程度,作出保养、维修、报废判定,同时应进行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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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经过检查的杆配件和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尺寸、维修、改制的不同,分区存放,并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 10545的规定做出分区标识。

9.3.3  检查后确认不需维修、改制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应使用钢丝刷等工具将表面的杂物清理干净,再进行刷漆、镀锌等处理。经过维修、改制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应进行刷漆、镀锌等防锈处理。

9.3.4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维修前,应根据表9.3.4规定的缺陷程度确定相应的维修和改制方法。

 表9.3.4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缺陷程度和维修及改制方法

 注:L为钢管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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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9.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9.4.1  维修后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的相关规定。主要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1的要求。

 表9.4.1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维修后质量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

 注:L为钢管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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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维修后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构件质量检验,应根据技术交底及维修量随机抽样检验。检验规则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 249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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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维修后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杆件的直线度的检测,应用靠尺贴近钢管,选择最大缝隙处用钢板尺测量。

   2  对立杆连接盘间距的检测,应用平尺测量相邻下插扣边缘的尺寸差,并应取最大值。

   3  对杆件端面垂直度的检测,应用塞尺测量放在专用测量工装上的横杆头与工装之间的最大间隙。

   4  连接盘与立杆垂直度的检测,应使用专用量具进行检测。

   5  外观的检测,应采用目视法检查所有部位的锈蚀、锈坑和粘附灰浆的清除情况。

   6  焊缝和焊点开焊的检测,应采用目视法检查所有焊缝和焊点开焊的补焊情况。

   7  防锈油漆的外观检测,应采用目视法检查所有部位防锈漆的完好程度和防锈油的涂刷情况。

9.4.4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质量缺陷程度超出本规范表9.3.4的要求,无法维修和改制。

   2  钢管出现孔洞、开裂变形。

   3  杆件弯曲变形产生凹陷。

   4  连接盘有丢损。

   5  连接盘有超过3mm变形的杆件。

   6  连接盘与钢管外表面的垂直度偏差大于3mm。

   7  立杆壁厚小于3.05mm,横杆壁厚小于2.35mm;斜杆小于2.15mm。

   8  热镀锌表面处理构件使用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超过20年,其他地区超过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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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门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

10.1 使用维护

10  门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

10.1  使用维护

10.1.1  门式钢管脚手架质量和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门式钢管脚手架》JG 13和《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的规定。使用的构配件应有制造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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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对进场使用的门架和构配件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门架和构配件不应使用。

10.1.3  门式钢管脚手架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的有关规定。

10.1.4  型号、规格不配套的门架和构配件不得在同一架体混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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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门式钢管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架体构配件。对损伤变形的门架和构配件应进行更换或维修,不便更换或维修时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10.1.6  门架和构配件使用后应及时清除表面粘结物,并应做好防锈等维护保养。

10.2 退场验收

10.2  退场验收

10.2.1  承租方应对使用完毕的门架和构配件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和分类,并应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构配件是否齐全完好、外观是否清洁、焊接是否完好、外观尺寸以及租赁物标识及品种、数量与租赁合同是否相符等。经检查合格的租赁物,应按门架、配件及其类别不同进行分类码放。需修理和报废的门架和构配件,应另行分别码放。

▼ 展开条文说明

10.2.2  门式钢管脚手架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表10.2.2  门式钢管脚手架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方法

10.2.3  租赁企业应对归还的门架和构配件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验收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不符合标准和报废租赁物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和第10.4节规定进行维修或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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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29-2013

10.3 维修与保养

10.3  维修与保养

10.3.1  门式钢管脚手架退场后,应对退回的门架和构配件进行检验,并应根据租赁物质量及变形、损坏程度,作出保养、维修的判定,同时应进行记录。

▼ 展开条文说明

10.3.2  检查后的门架和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尺寸、保养、维修的不同,分区存放,并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 10545的规定做出分区标识。

10.3.3  检查后确认不需要维修、更换零件的门架和构配件,应将表面的杂物清理干净,再进行刷漆等处理。经过维修、更换零件的门架和构配件,应进行刷漆等防锈处理。

10.3.4  门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维修前应根据表10.3.4规定的各项目的缺陷程度确定相应的维修方法。

表10.3.4  门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缺陷程度和维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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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门式钢管脚手架的杆件不得拼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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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10.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10.4.1  维修后的门架与配件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门式钢管脚手架》JG 13和《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的规定。维修质量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4.1的规定。

 表10.4.1  门式钢管脚手架维修质量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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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维修后的门架与配件应根据技术交底及维修量随机抽样检验。检验规则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门式钢管脚手架》JG 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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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维修后的门架与配件检测项目及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架和构配件的检验,应采取目测对比和钢卷尺检测的方法进行。

   2  门式钢管脚手架垂直度和平面度的检测,应将修复后的门式钢管脚手架置于水平板面上,检测其翘曲和弯曲度,应用钢卷尺检测其与水平板的间隙数值,并应用钢卷尺检测其对角线的误差。

   3  门架和构配件锈蚀深度的检验,应按100:1抽取样品,在每个样品锈蚀严重部位应采用横向截断取样检测。

10.4.4  门架和构配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质量缺陷程度超出本规范表10.3.4的要求,无法维修。

   2  涂防锈漆和冷电镀的门架与配件使用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超过8年,其他地区超过10年。

   3  热镀锌的门架与配件使用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超过20年,其他地区超过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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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钢管脚手架配件

11.1 使用维护

11  钢管脚手架配件

11.1  使用维护

11.1.1  钢管脚手架配件的规格、材质及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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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钢管脚手架配件应有制造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具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

11.1.3  使用后应及时清除配件表面的粘结物,并应做好防锈等维护保养。丝杠应定期进行润滑保养。

11.2 退场验收

11.2  退场验收

11.2.1  承租方应对使用完毕的钢管脚手架配件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和分类,并应做好记录。检查项目应包括租赁物表面无粘结物、有无明显变形和破损,以及租赁物的厂家标志、规格和数量是否与租赁合同相符等。经检查合格的配件,应按可调底座、可调托撑、钢脚手板及其规格不同进行分类码放。需修理和报废的配件,应另行分别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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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钢管脚手架配件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应符合表11.2.2的规定。

 表11.2.2  钢管脚手架配件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

11.2.3  租赁企业应对归还的配件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验收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合格和报废配件应按照本规范第11.3节和第11.4节的规定进行维修或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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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维修与保养

11.3  维修与保养

11.3.1  钢管脚手架配件在退场后,应由质检人员对退回的配件进行检验,并应根据配件质量及变形、损坏程度,作出保养、维修判定,同时应进行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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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检查后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尺寸、保养、维修及报废判定的不同,分区存放,并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 10545的规定做出分区标识。

11.3.3  检查后确认不需要维修、更换的配件,应使用钢丝刷等工具将表面的杂物清理干净,再进行刷漆、镀锌等处理。经过维修、更换零件的配件,应进行刷漆、镀锌等防锈处理。

11.3.4  钢管脚手架配件维修前应根据表11.3.4规定的各项目的缺陷程度确定相应的维修方法。

 表11.3.4 钢管脚手架配件缺陷程度及维修方法

注:L为钢管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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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29-2013

11.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11.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11.4.1  维修后的钢管脚手架配件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钢管脚手架配件主要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4.1的要求。

表11.4.1  钢管脚手架配件维修质量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

 注:L为钢管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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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钢管脚手架配件维修后的质量检验应按根据技术交底及维修量随机抽样检验。检验规则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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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钢管脚手架配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报废:

   1  质量缺陷程度超出本规范表11.3.4的要求,无法维修。

   2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撑的丝杠损坏,同一丝扣损坏大于周长的1/3。

   3  可调托撑支托板有裂纹。

   4  可调底座底板上有裂纹。

   5  底板厚度小于5mm。

   6  油漆表面处理配件使用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超过8年,其他地区超过10年。

   7  热镀锌表面处理配件使用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超过20年,其他地区超过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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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 50214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系列GB/T 2828.1~GB/T 2828.1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

《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

《钢板冲压扣件》GB 24910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 24911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

《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 96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

《门式钢管脚手架》JG 13

《钢框竹胶合板模板》JG/T 3059

《组合钢模板》JG/T 3060

《建筑脚手架用焊接钢管》YB/T 4202

《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 1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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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rwar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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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rwar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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