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515-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传时间:2022-08-12 实施时间: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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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onductive or anti-static ground surface and floor

GB 50515-2010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31日

实施日期:2010年12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1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15-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3、3.1.5、3.3.6、4.3.8、4.4.6、4.4.7、5.1.1、5.1.2、5.1.3、5.2.3、5.2.4、5.2.5、5.2.6、5.2.7、5.4.4、5.4.5、5.5.2、6.1.2、6.1.5、6.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的要求,由北方设计研究院会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104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械工程学院、河北保定市万达环境技术工程公司、无锡市坚纳斯特种涂料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根据静电防护系统工程理论,对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进行了专题研究、反复论证和实验,并总结了多年来在导(防)静电地面设计研究、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积累的经验,调研、咨询了国内导(防)静电地面使用的重点行业和企业,采纳了导(防)静电地面设计研究和检测工作中的最新成果,最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8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与符号、导(防)静电地面所处场所的静电能量分级与地面电阻值的确定、导(防)静电地面面层选择与构造要求、不同场所导(防)静电地面的设计选择、接地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北方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资料寄北方设计研究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5号,邮编:050011,E-mail:guyan427@tom.com),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北方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104厂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械工程学院

河北保定市万达环境技术工程公司

无锡市坚纳斯特种涂料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宜兴市晶华新型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何龙文 王万禄 许庐生 谷岩 郝书清 魏光辉 刘艳梅 韩永锋 朱长城 史拥军 武守钧 聂振邦 武占成 邬菊逸 安春明

主要审查人:刘尚合 孙可平 陈加兴 李春光 钱仲 周本谋 徐士乔 王素英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使导(防)静电地面设计满足工艺要求,将地面极对地电阻值控制在与生产工艺安全要求相适应的范围之内,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导(防)静电地面和防静电活动地板的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导(防)静电地面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导静电地面 conductive static ground surface and floor

极对地电阻值大于5.0×104Ω,小于1.0×106Ω,由静电导体材料构成的能很好地提供静电泄漏途径的地面。

2.1.2 防静电地面 anti-static ground surface and floor

极对地电阻值大于或等于1.0×106Ω,小于1.O×1010Ω,由静电亚导体材料构成的能较好地提供静电泄漏途径的地面。

2.1.3 最小点火能 minimum ignition energy

在常温常压下,影响物质点火能的所有因素均处于最敏感状态时点燃该物质所需的最小点火能量。

2.1.4 人体静电 static electricity on human body

人体由于自身动作或与其他的带电物体相接触或接近而在人体上产生并积累的静电。

2.1.5 人体电容 capacitance of human body

与人体位置、人体姿势、鞋和地面及其他客体等因素有关的人体对地或对其他客体所构成的电容。

2.1.6 极对地电容 electrode-to-earth capacitance

测量电极对接地系统所构成的电容。

2.1.7 人体对地电阻 resistance of human body to earth

由人体电阻、人体所穿的鞋、袜电阻、人体所处环境的地面电阻与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所构成的人体对大地的总电阻,亦称人体静电泄漏电阻。

2.1.8 极对地电阻 electrode-to-earth resistance

测量电极对接地系统之间的电阻,亦称地面静电泄漏电阻。

2.1.9 静电接地 electrostatic earthing

采用金属导体、防静电材料或防静电制品等物体将静电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可靠连接,使静电导体电位接近大地电位的措施。

2.1.10 静电安全电压 electrostatic safety voltage

静电源对处于敏感状态下的产品放电时,不能造成产品损伤或发火的最大电压值。

2.1.11 能量耦合参数 energy coupling coefficient

易燃易爆物质(或器件)所处状态,及人与其直接或间接接触的程度。

2.1.12 计算能量 calculating energy

易燃易爆物质(或器件)的最小点火能量与能量耦合参数的乘积。

2.1.13 不发火导(防)静电地面 spark-less conductive(anti) electrostatic flooring

面层采用受摩擦、撞击不发生火花的建筑材料浇筑或铺设的导(防)静电地面。

2.1.14 防静电工作区(防静电场所)electrostatic discharge protected area

采取多种静电防护措施,配备各种防静电设备和器材,能限制静电电位,具有确定边界和专门标记的场所。

2.2 符号

2.2 符号

C——极对地电容值;

C0——人对地电容值;

Emin——最小点火能量;

Emin——设计导(防)静电地面时所采用的静电计算能量,简称计算能量;

Emax——人体带静电的最大能量;

E——表示物质的最小点火能量为一级;

E——表示物质的最小点火能量为二级;

E——Ⅰ级计算能量;

E——Ⅱ级计算能量;

E——Ⅲ级计算能量;

Ken——能量耦合参数;

R——极对地电阻值;

R0——人对地电阻值;

Umin——产品的静电安全电压;

U0——人体瞬态带电电压;

Up——人在绝缘地面上活动起电的峰值电压;

Upmax——人站立在导(防)静电地面上动作起电所呈现的峰值电压;

t——从起电开始到Upmax所经过的时间;

t0——0.63△t

ρv——体积电阻系数。

3导(防)静电地面所处场所的静电能量分级与地面电阻值的确定

3.1 选择导(防)静电地面的一般规定

3  导(防)静电地面所处场所的静电能量分级与地面电阻值的确定

3.1  选择导(防)静电地面的一般规定

3.1.1  根据地面的不同使用环境条件、技术要求,应选择不同类型的导(防)静电地面,并应使地面极对地电阻值控制在安全要求的范围内;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应采取其他的防静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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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导(防)静电地面电阻值的上限,可根据计算能量初选;电阻值的下限,应根据确保人身安全限制放电电流或限制放电火花能量等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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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下列场所均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

   1  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

   2  有静电敏感的电气或电子元件、组件和设备的场所;

   3  因人体静电放电对产品质量或人身安全带来危害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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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导(防)静电地面在使用期内,导静电地面电阻值应稳定在大于5.0×104Ω、小于1.0×106Ω的范围之内;防静电地面电阻值应稳定在原设计要求的范围之内。导(防)静电地面使用和维护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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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凡室内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在采用导(防)静电地面时,均应全部采用不发火的导(防)静电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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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当导(防)静电地面需满足两种以上使用要求时,导(防)静电地面设计除应满足极对地电阻性能要求外,还应满足使用场所提出的相关功能技术要求,并合理选择地面面层材料和地面构造。

3.2 易燃易爆物质的最小点火能分级和计算能量分级

3.2  易燃易爆物质的最小点火能分级和计算能量分级

3.2.1  易燃易爆物质可按最小点火能量的大小分为两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级应为E≤1.00mJ;

   2  Ⅱ级应为E>1.00mJ。

3.2.2  计算能量分级与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与易燃易爆物质的能量耦合参数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级Ke1应为1;

       2)  2级Ke2应为10;

       3)  3级Ke3应为100;

       4)  4级Ke4应为1000。

   2  计算能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Emin——计算能量(mJ);

          Ken——能量耦合参数;

         Emin——最小点火能量(mJ)。

   3  计算能量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级应为E≤1.00mJ;

       2)  Ⅱ级应为1.00mJ<E≤100mJ;

       3)  Ⅲ级应为E>100mJ。

   4  导(防)静电地面所处场所中有多种易燃易爆物质时,应分别计算不同易燃易爆物质的计算能量,并以最小的计算能量作为该场所的计算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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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能量耦合参数级别与选择条件,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能量耦台参数级别与选择条件

续表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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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515-2010

3.3 地面上限电阻值的确定

3.3  地面上限电阻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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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地面所在场所的计算能量和计算能量级别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所中被加工介质的最小点火能,可按本规范表B.0.1~表B.0.3确定;

   2  能量耦合参数应根据工艺条件确定,并应符合本规范表3.2.3的规定;

   3  应根据本规范式(3.2.2)计算Emin值;

   4  应根据本规范第3.2.2条第3款的规定划分计算能量级别EEE

3.3.2  易燃易爆场所地面上限电阻值,应根据场所的计算能量级别初选,并符合下列规定:

   1  E级,初选地面极对地电阻值应小于1.0×106Ω

   2  E级,初选地面极对地电阻值应小于1.0×108Ω,

   3  E级,初选地面极对地电阻值应小于1.0×1010Ω

3.3.3  导(防)静电地面极对地电阻值初设后,应根据极对地电阻值的大小选C值。R值越大,C值应越小。RC的相对关系值,宜按本规范附录C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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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参加生产活动的Up及相关的C0 t0值,可根据工艺条件,按本规范表D.0.1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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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计算导(防)静电地面所限制的Up max值时,应与RCt0值相适应,可按表D.0.2查出U'p=1000V时的U'p max值,再按式(D.0.2)换算出Up max值;也可按式(E.0.1-1)、式(E.0.1-2)和式(E.0.1-3)直接算出Up max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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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人在导(防)静电地面上活动时所限制的静电峰值能量必须小于易燃易爆物质的计算能量。

3.3.7  人在导(防)静电地面上活动时所限制的静电峰值能量与易燃易爆物质的计算能量的关系,应符合下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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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导(防)静电地面上限电阻值的验算程序,应按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进行。

3.3.9  生产和使用对静电敏感的电器和电子元件、组件和设备的行业,应按其对静电敏感的程度划分防静电工作区。当静电安全电压小于或等于±100V时,其极对地电阻应小于1.0×107Ω;当静电安全电压大于±100V时,其极对地电阻应小于1.0×109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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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  导(防)静电地面上限电阻值的测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4导(防)静电地面面层选择与构造要求

4.1 面层选择

4  导(防)静电地面面层选择与构造要求

4.1  面层选择

4.1.1  水泥类导(防)静电地面面层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要求的地面可选用水泥砂浆面层;

   2  有受摩擦、撞击不发火要求的地面应选用水泥石屑面层;

   3  有耐机械磨损或冲击作用要求的地面可选用细石混凝土面层;

   4  有受摩擦、撞击不发火和耐某些碱、盐类介质腐蚀要求的地面可选用现浇水磨石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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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树脂类导(防)静电地面整体面层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受摩擦不发火、耐磨、耐油、防滑、耐一定酸碱类介质腐蚀要求的地面,可选用环氧树脂自流平涂料面层;

   2  有受摩擦不发火、耐磨、耐油、防滑,柔韧有弹性要求的地面,可选用聚氨酯自流平涂料面层;

   3  要求耐腐蚀的地面,可选用不饱和聚酯树脂胶泥面层;

   4  树脂涂层面层可选用防静电的环氧涂料、聚氨酯涂料、丙烯酸改性聚氨酯涂料涂装在水泥砂浆面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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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橡胶板类导(防)静电地面面层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弹性和受摩擦不发火要求的导(防)静电地面,可选用黑色橡胶板面层;

   2  有弹性和受摩擦不发火要求的防静电地面,可选用彩色橡胶板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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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有耐酸性介质腐蚀和耐水要求的导(防)静电地面,可选用软聚氯乙烯塑料板类面层。

4.1.5  石、瓷板类防静电地面面层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级装修场所、有耐腐蚀、耐磨、不起尘、易清洁要求的地面,可选用花岗石板面层;

   2  有不起尘、易清洁、耐磨、耐轻度腐蚀要求的地面,可选用瓷板面层。

4.1.6  其他类型防静电面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利用地板下空间布线或其他用途,便于管线调整、更改的场所的地面,可选用架空活动地板面层;

   2  有减噪、安静要求的场所,可选用防静电织物面层;

   3  临时性防静电工作区、试验、检修等场所的地面,可选用防静电移动地垫面层。

4.2 地面构造要求

4.2  地面构造要求

4.2.1  地面构造层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地面的基本构造层应按表4.2.1选定;

表4.2.1 地面基本构造层

   2  可根据需要在构造层中增设结合层、粘结层、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层等其他构造层。

      3  除树脂类外的各类底层导(防)静电地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加设静电接地网:

       1)  地面构造中,设有不导电材料的隔离层;

       2)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品生产行业的烘干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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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各构造层应符台下列规定:

   1  两层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地面使用功能和面层材料的导(防)静电性能选定;

   2  静电接地网应紧贴面层材料敷设,现浇水磨石地面静电接地网应敷设在结合层之下。敷设接地网的地面,接地网以下的各构造层均可不要求材料的导电性能;

   3  找平层、结合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树脂类、橡胶板类、软聚氯乙烯板等面层材料应铺设(或粘贴)在坚实的细石混凝土找平层上;橡胶板类、软聚氯乙烯板应采用导(防)静电胶粘剂粘结;

       2)  花岗石板和瓷板面层应在水泥砂浆找平层上用干硬性水泥砂浆做结合层,并应分段同步铺砌;设置静电接地网的地面,接地网应敷设在结合层上;

       3)  楼层地面中,找平层可兼作找坡层。

   4  树脂类底层地面构造中应在找平层下设隔离层;橡胶板和软聚氯乙烯板的底层地面当受地下水的毛细作用,影响铺设质量时,应在找平层下设隔离层;其他各类地面中隔离层的设置,应按防水或防潮的要求确定;

   5  底层地面垫层均应采用混凝土,楼层地面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做垫层;

   6  垫层、地基及地面构造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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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有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导(防)静电地面,其耐腐蚀材料应根据腐蚀介质的性质、浓度及其对地面材料的腐蚀性等级等条件,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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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易燃易爆场所裸露出地面直接接地的预埋金属套管、地脚螺栓等,均应采用防静电材料对金属裸露部分进行缠绕或涂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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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材料要求

4.3  材料要求

4.3.1  面层材料应符合表4.3.1-1和表4.3.1-2的规定。

表4.3.1-1 面层材料的导(防)静电性能要求

   注:经过导(防)静电改性的面层材料,其导(防)静电性能在材料的有效使用年限内应保持稳定。

表4.3.1-2 面层材料的厚度和强度等级

   注:本表材料除水泥类外,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H.O.1~表H.0.6的规定;各类地面面层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本规范表H.0.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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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结合层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浇水磨石地面的结合层应采用1:3于硬性水泥砂浆,并应计入面层厚度内;

   2  花岗石板和瓷板地面的结合层应采用1:3干硬性水泥砂浆,厚度应为20mm~30mm。

4.3.3  找平层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树脂类、橡胶板类和软聚氯乙烯板地面面层下的找平层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C25的细石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40mm;

   2  花岗石板和瓷板地面的找平层应采用1:3水泥砂浆,厚度不应小于20mm。

4.3.4  隔离层可根据防水和防潮要求采用防水卷材或防水涂膜。

4.3.5  作垫层的混凝土材料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

4.3.6  各构造层中使用的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的强度等级不宜小于42.5。

4.3.7  水泥类不发火导(防)静电地面采用的骨料和粉料。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有关规定。

4.3.8  设计地面时,应保证地面面层材料与该场所产品和原辅材料的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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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静电接地网设计

4.4  静电接地网设计

4.4.1  静电接地网(带)应选用冷拔钢丝、自粘铜箔带或钢、铜质薄金属带等材料制作。

4.4.2  水泥类地面应采用φ3.2~5.0的冷拔钢丝或10号镀锌钢丝,且焊成纵横间距不大于1.5m的网格。

4.4.3  树脂类地面应采用不小于10mm×0.05mm的自粘铜箔带,且组成纵横间距不大于1.5m的网格。

4.4.4  橡胶板、软聚氯乙烯板、花岗石板、瓷板类地面应采用不小于20mm×0.3mm的薄铜带或镀锌薄钢带,按纵横间距不大于1.5m网格,铺于基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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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铜质接地网不应直接敷设在水泥材料的基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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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原材料或成品与铜材能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更为敏感物质的生产场所,接地网和相关连接件不得选用铜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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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建筑物变形缝两边地面的接地网应沿缝断开,并应分别与接地干线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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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地面设有地沟时,接地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接地网的地面,地沟不得有损接地网与接地干线的可靠连接,并应将地沟上的接地网格间距加密至600mm;

   2  无接地网的地面,当设有宽度大于或等于800mm的热力地沟(坑)时,应在地沟宽外延300mm的范围内,敷设纵横间距不大于600mm的接地网,并应可靠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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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515-2010

5不同场所导(防)静电地面的设计选择

5.1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

5  不同场所导(防)静电地面的设计选择

5.1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

5.1.1  下列场所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

   1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生产、试验场所,包括粉碎、混合、驱水、胶化、压药、制片、切药、造粒、筛选、除尘、光药、混批、烘干、晾药、包覆、周转、储存、分装等工序;

   2  军用火工燃爆产品生产、试验场所,包括过筛、混药、称量、装药、压药、成型、装配、涂胶、封口、涂漆、涂油、包装、周转、储存等生产工序;

   3  航天器(包括航空飞行器、卫星、宇宙飞船等)所用电火工品元器件的生产、装配、测试等场所;

   4  民爆器材,包括火雷管、电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点火引线、拉火管、电点火具、火药、炸药等产品的生产、加工、分装、周转、储存等场所;

   5  烟花爆竹、大型礼花等生产行业,所属生产区、暂存间、中转库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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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的储存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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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的检修、测试、拆装、销毁等场所,应采用与生产、试验场所类型相同的导(防)静电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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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所在场所导(防)静电地面的设计选择,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所在场所导(防)静电地面的设计选择

续表5.1.4

续表5.1.4

续表5.1.4

5.2 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粉体(固体)及其化工产品

5.2  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粉体(固体)及其化工产品

5.2.1  在化工、石油、医药等产品生产过程中,散发比空气比重大的易燃气体、易燃蒸气的场所,使用和生产的油品或有机溶剂的化学合成、提炼、精制、烘干、溶媒回收、洗涤等场所以及泵房、库房等爆炸危险场所,其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和使用闪点小于28℃的易挥发的甲类液体或其他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物质的场所,应采用导静电地面;

   2  生产和使用闪点大于或等于28℃、小于60℃的易挥发的乙类液体或其他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物质的场所,宜采用防静电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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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在加工生产易燃纤维或易产生和形成粉尘浓度高、点火能量低的易燃纤维的场所,宜采用防静电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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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液体石油产品在流动、过滤、混合、喷雾、喷射、冲洗、加注等工序,当油品蒸气和空气混合物的爆炸危险性分区为0区和1区时,应采用导静电地面;当为2区时,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 展开条文说明

5.2.4  加油站、加气站及易燃油品或有机溶剂库地面面层应采用耐磨、耐冲击的水泥类不发火导(防)静电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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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氢气、液化石油气、甲烷、乙炔、环氧乙烷、水煤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的生产、灌装场所,应采用水泥类不发火导静电地面;其销售场所应采用耐冲击、水泥类不发火防静电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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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在加工、生产、使用锆粉、钍粉、钛粉、硫磺粉、铝粉、聚乙烯、环氧树脂、苯酚、甲醛、喷漆棉、赛璐珞棉等易燃易爆、易产生静电积累的场所,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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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橡胶制品的炼胶、开放式热炼、胶浆制造的搅拌、装桶、涂胶、压延、裁断、层布贴台、轮胎成型、运输带成型、胶布制品成型等工序,应采用导静电地面;胶鞋刷浆、晾布、胶浆溶剂库等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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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漆布、油布、油纸、油绸漆布及硝化纤维色片等生产和使用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 展开条文说明

5.2.9  印刷行业的印油配料、研磨、搅拌、装桶等场所应选用导静电地面;印刷过程的印油稀释、搅拌以及印刷车间等生产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 展开条文说明

5.2.10  化妆品生产行业中配料、搅拌、灌装以及储存、使用易挥发易燃溶剂的场所,应采用导静电地面;其成品包装、储存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 展开条文说明

5.2.11  凡生产过程中散发比空气比重大的甲类、乙类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场所,均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进行导(防)静电地面的设计选择。

▼ 展开条文说明

5.2.12  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粉体(固体)及其化工产品所在场所导(防)静电地面的设计选择,应符合表5.2.12的规定。

表5.2.12 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粉体(固体)及其化工产品所在场所导(防)静电地面的设计选择

续表5.2.12

续表5.2.12

续表5.2.12

续表5.2.12

5.3 静电敏感电气或电子元件、组件和设备

5.3  静电敏感电气或电子元件、组件和设备

5.3.1  静电敏感的电气或电子元件、组件和设备防静电工作区的防护等级,应以静电安全电压±100V为分界值。当静电安全电压小于或等于±100V时,其防静电工作区地面电阻值应小于1.0×107Ω当静电安全电压大于±100V时,其防静电工作地面电阻值应小于1.0×109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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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计算机房、各类通信、管制、遥测、遥控、调度、指挥中心等场所,应采用地面电阻值小于1.0×109Ω的防静电地面或防静电活动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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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临时性防静电工作区地面,可设置防静电移动式地垫。

▼ 展开条文说明

5.3.4  静电敏感电气或电子元件、组件和设备所在场所导(防)静电地面的设计选择,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静电敏感电气或电子元件、组件和设备所在场所导(防)静电地面的设计选择

续表5.3.4

5.4 特殊要求的生产场所

5.4  特殊要求的生产场所

5.4.1  计量室、理化实验室或其他易受静电干扰的分析测量环境,宜采用防静电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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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精密数控加工中心、精密光电器材、影像设备等加工、装配、镀膜、测试等有洁净度和防静电要求的场所,宜采用防静电地面。

▼ 展开条文说明

5.4.3  有空气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按空气洁净度等级及工艺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选用导(防)静电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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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感光化学材料的生产、试验、检测场所,应采用导静电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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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飞机停放库和维修区,应采用不发火的防静电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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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特殊要求的生产场所导(防)静电地面的设计选择,应符合表5.4.6的规定。

表5.4.6 特殊要求的生产场所导(防)静电地面的设计选择

5.5 特殊要求的工作、生活场所

5.5  特殊要求的工作、生活场所

5.5.1  具有较高安静要求,同时具有防静电要求的工作、生活场所,其面层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地毯静电性能评定模拟人体步行试验方法》GB/T 18044规定的防静电地毯类柔性材料面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较高安静要求,同时又有防静电要求的高档大、中、小型会议厅、会客厅、迎宾专用通道、高档办公用房、高档娱乐场所,重要的计算机中心、各类重要的通信、管制、信息、遥测、遥控、调度、指挥中心等,宜选用Ⅰ级防静电地毯;

   2  宾馆、医院、一般会议厅、会客厅及娱乐场所等地面,宜选用Ⅲ级防静电地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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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医疗部门的手术室、麻醉室等存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及使用助燃气体的吸氧室,应采用易清洗、不起尘、抗溶剂的防静电地面。心电图、脑电图等易受人体静电干扰而影响检查结果的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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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特殊要求的工作、生活场所导(防)静电地面的设计选择,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表5.5.3 特殊要求的工作、生活场所导(防)静电地面的设计选择

《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515-2010

6接地

6.1 一般规定

6  接地

6.1  一般规定

6.1.1  静电接地系统宜由导(防)静电地面面层下设置的静电接地网(带)、接地干线、接地装置等组成,其接地电阻宜小于10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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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导(防)静电接地系统严禁与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架空避雷网的支柱及其引下线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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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对静电敏感的电气或电子类产品的生产场所,导(防)静电地面的接地系统可与其他类别的接地系统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满足其中最小电阻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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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在一般的防静电要求的场所,导(防)静电地面的接地系统可与其他类别接地系统等电位连接。

▼ 展开条文说明

6.1.5  静电接地网(带)与接地干线的连接必须牢固,每块地面的接地网(带)与接地干线的连接不应少于2处;超过100m2的导(防)静电地面的接地网(带)应增加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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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静电接地系统与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及引下线的安全距离、线截面等,静电接地与其他接地共用的接地装置、共用接地干线、接地端子及等电位连接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和《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 65的有关规定。

6.2 接地网(带)与接地干线的连接

6.2  接地网(带)与接地干线的连接

6.2.1  铜箔网与接地干线之间,应采用宽30mm、厚1mm的铜质过渡板连接,铜板的上端应与接地干线焊连或压接,铜板的下端应埋入地面面层之下,并与铜箔网锡焊;过渡连接板应可靠地固定在踢脚板上。

▼ 展开条文说明

6.2.2  铜带(网)、钢带(网)、钢丝(网)可用其接地引出线与接地干线(或其接地端子)焊连或压接。压接的接触面积不应小于25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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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接地网(带)的引出端应避开人流、物流集中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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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导(防)静电地面的使用和维护要求

附录A 导(防)静电地面的使用和维护要求

A.0.1 导(防)静电地面应由熟悉相关技术的管理人员管理,监管人员、测试人员应持证上岗。测试仪表应检定合格,并须在有效期内。

A.0.2 导(防)静电地面验收投入使用后,应建立管理制度。对导(防)静电地面设计图纸资料、施工(含隐蔽工程)、验收及检测记录、竣工图纸资料等,均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A.0.3 使用导(防)静电地面的人员必须穿着导(防)静电工作鞋。所穿导(防)静电鞋,应满足人体对地泄漏电阻规定。对于导静电地面,人体对地泄漏电阻不应小于5.0×104Ω,且不应大于1.0×106Ω;对于防静电地面,人体对地泄漏电阻应在5×105Ω~1.0×1010Ω。对于电阻值有具体规定的地面,应满足其具体要求。

A.0.4 地面投入使用后,每年干燥季节(相对湿度小于45%)和潮湿季节(相对湿度大于70%),以及在停产时间超过半年的复产前,均应对地面进行极对地电阻值检测,导静电地面检测结果应大于5.0×104Ω、小于1.0×106Ω;防静电地面检测结果应在设计要求的范围之内,并做好测量记录。当地面电阻值超过规定要求时,应迅速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有效整改措施,并应在符合规定要求后投入使用。

A.0.5 接地网与接地干线的连接处应定期检查,若发现有松动、脱焊、虚焊、锈蚀等损伤,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后应重新进行极对地电阻值测量,并应在符合规定要求后投入使用。

A.0.6 发现地面起鼓、剥落、开裂、破损等情况应及时修复,修复后应检测合格后再继续使用。

A.0.7 地面应保持清洁,严禁油漆、机油等油类或绝缘物质污染地面(耐油地面也应尽快清除油污),清除污渍应采用中性洗涤剂。生产区域地面划分线应采用导静电漆,如用绝缘漆,应网格漏涂。

A.0.8 采用导(防)静电地面的场所,需改变原设计用途并继续作为导(防)静电地面使用时,应按新的用途重新核查地面的极对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

A.0.9 导(防)静电水磨石地面必须在验收合格后,再采用导(防)静电液体地板蜡罩面。

A.0.10 日常使用中,对导(防)静电地面进行打蜡保养时,应使用导(防)静电蜡。

A.0.11 采用导(防)静电地面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防静电工作区采取综合防护技术措施。

 附录B易燃易爆物质最小点火能及能量分级

附录B 易燃易爆物质最小点火能及能量分级

B.0.1 可燃性气体、蒸气和空气混合物质最小点火能及能量分级可按表B.0.1确定。

表B.0.1 可燃性气体、蒸气和空气混合物质最小点火能及能量分级

续表B.0.1

续表B.0.1

注:1 此表摘编自现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

2 ※表示由开放式测定的闪点,其他是用密闭式测定的闪点。

B.0.2 可燃性悬浮粉尘物质最小点火能及能量分级可按表B.0.2确定。

表B.0.2 可燃性悬浮粉尘物质最小点火能及能量分级

续表B.0.2

注:此表摘自现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

B.0.3 特种危险品最小点火能及能量分级可按表B.0.3确定。

表B.0.3 特种危险品最小点火能及能量分级

注:此表摘编自现行行业标准《黑火药生产防静电安全规程》WJ 1695和《火工品药剂生产防静电安全规程》WJ 2390。

 附录C导(防)静电地面和样块实测数据

附录C 导(防)静电地面和样块实测数据

C.0.1 人对地电容值可按表C.0.1选用,此表是导(防)静电地面实测数据,其中CC0

表C.0.1 部分导(防)静电地面实测数据

C.0.2 部分地面样块实测数据,应符合表C.0.2的规定,其中CC0

表C.0.2 部分地面样块实测数据

《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515-2010

 附录D人体对地绝缘时典型起电电压峰值和导(防)静电地面所限制的电压峰值

附录D 人体对地绝缘时典型起电电压峰值和导(防)静电地面所限制的电压峰值

D.0.1 人体对地绝缘时典型起电电压峰值,可按表D.0.1确定。

表D.0.1 人体对地绝缘时典型起电电压峰值

续表D.0.1

注:t0=0.63△t

D.0.2 导(防)静电地面所限制的峰值电压,可按表D.0.2确定。

表D.0.2 导(防)静电地面所限制的U'p max

注:1 表中给出了U'p为1kV时,不同t0、不同R值、不同C值参数所限制的U'p max值;

2 表中没有列出的典型起电电压,可按下式进行换算:

式中:Up max——人站立在导(防)静电地面上动作起电所呈现的峰值电压;

Up——人在绝缘地面上活动起电的峰值电压;

U'p——人在绝缘地面上活动起电的峰值电压为1000V;

U'p max——峰值电压为1000V时在导(防)静电地面上动作起电所限制的峰值电压,见表D.0.2。

 附录E导(防)静电地面上限电阻值所限制的电压峰值计算

附录E 导(防)静电地面上限电阻值所限制的电压峰值计算

E.0.1 导(防)静电地面静电泄漏规律,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U0——人体瞬态带电电压(V);

Up——人在绝缘地面上活动起电的电压峰值(V),见表D.0.1;

t0——0.63△t(s);

R0——人对地电阻值(Ω),R0R

C0——人对地电容值(F),C0C

Up max——人站立在导(防)静电地面上动作起电所呈现的峰值电压(V);

t1——从起电开始到Up max所经过的时间(s);

A——修正系数,当R为106、107、108、109、1010Ω时,可取1.8、1.6、1.4、1.2、1.0。

E.0.2 人体所带静电的最大能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Emax——人体带静电的最大能量(J)。

E.0.3 电荷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电荷量[C(库仑)]。人的某一起电动作完成后,在没有泄漏通道的条件下,Q为常数。

 附录F导(防)静电地面上限电阻值验算程序

附录F 导(防)静电地面上限电阻值验算程序

 附录G导(防)静电地面电阻值测量方法

附录G 导(防)静电地面电阻值测量方法

G.0.1 仪器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两个圆柱形黄铜镀铬电极,直径应为60mm~63mm,质量应为2kg~2.5kg;

2 电极与被测地面之间应设置柔韧的导电垫片。导电垫片厚度应为2mm~4mm,体积电阻率应小于10000Ω·cm,邵氏硬度应为20~40;

3 绝缘电阻测试仪直流开路电压应为10V和100V,短路电流应等于或小于2mA~5mA,测量有效范围应为2.0×104Ω~1.0×1012Ω。

G.0.2 测量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干布将被测地面灰尘擦净,如有油污、漆渍等污垢,应用清水或中性洗涤剂清洗,晾干后再进行测量;

2 在地面被测点上放置导电垫片,将测量电极置于其上(柔性地面可不加垫片),应将仪表的“测量”端与其中一个电极相连接,仪表“接地”端应接至房间内或附近接地干线上,测量该点的极对地电阻值。两个被测点的位置宜间隔1m的距离。

G.0.3 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点多少应根据测量面积而定,施工结束验收时,应按规定,每间隔1m选一测量点,全数测量。面积很小时,应至少不少于6点;

2 日常监测,测量点应选在人体活动频繁、对生产安全影响较大的地方,测点距离接地装置或墙面不应小于1m。

 附录H导(防)静电地面面层材料技术要求

附录H 导(防)静电地面面层材料技术要求

H.0.1 树脂类面层材料技术要求应符合表H.0.1的规定。

表H.0.1树脂类面层材料技术要求

H.0.2 不饱和聚酯树脂胶泥技术要求应符合表H.0.2的规定。

表H.0.2 不饱和聚酯树脂胶泥技术要求

H.0.3 橡胶板技术要求应符合表H.0.3的规定。

表H.0.3 橡胶板技术要求

H.0.4 软聚氯乙烯板技术要求应符合表H.0.4的规定。

表H.0.4 软聚氯乙烯板技术要求

H.0.5 花岗石板技术要求应符合表H.0.5的规定。

表H.0.5 花岗石板技术要求

H.0.6 瓷板技术要求应符合表H.0.6的规定。

表H.0.6 瓷板技术要求

H.0.7 地面面层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表H.0.7的规定。

表H.0.7 地面面层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515-2010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 65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GB/T 240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

《地毯静电性能评定模拟人体步行试验方法》GB/T 1804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

《黑火药生产防静电安全规程》WJ 1695-2004

《火工品药剂生产防静电安全规程》WJ 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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