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252-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传时间:2022-06-10 实施时间:201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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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

Standard for data of real estate market’s basic information

JGJ/T 252-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83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252-2011,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11月22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数据分类;4.数据编码及结构;5.数据质量控制要求;以及相关附录。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信息中心(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5号9楼,邮编:20000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信息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北京市城建研究中心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信息中心

杭州市房产信息中心

成都市房地产信息中心

郑州市房产档案和信息中心

本标准参加单位:上海南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亿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宋唯 潘兰平 黄河 杜文 周葵 骆远骋 蔡阳军 吴天君 胡建改 汪一琛 刘利锋 曹中初 瞿晖 王斌 顾建华 刘峰 曹彤宇 杨光 林哲明 崔晓东 陆绍波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刘洪玉 丁烈云 方天培 顾炳忠 施建刚 宋涛 李竣基 吉同路 张一川

1总则

1      

1.0.1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和发布工作,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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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立和数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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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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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      

2.0.1  基础数据  fundamental data

   描述丘、幢以及户的自然特征数据和权利特征数据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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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从业主体数据  participant data

   在房地产市场活动中参与者的信息数据,但不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相关信息数据。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一般称为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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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业务数据  business data

   在房地产市场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过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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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发布数据  public data

   对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业务数据进行处理后,向公众发布的房地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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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据分类

3.1数据分类方法

3  数据分类

3.1  数据分类方法

3.1.1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应采用多级分类形式,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 115的规定。

3.1.2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应分为: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业务数据、发布数据四个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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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基础数据

3.2  基础数据

3.2.1  基础数据应包括物理数据和权属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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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物理数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理数据:区县、街道(乡镇)、街坊(村)、板块、道路、地形和数字正射影像图数据;

   2  丘数据;

   3  幢数据:自然幢、逻辑幢、层和房产分层平面图数据;

   4  户数据:户属性、房产分户平面图和坐落数据;

   5  数字栅格图:规划图扫描图件和竣工图扫描图件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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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权属数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土地使用权数据;

   2  房屋所有权数据;

   3  抵押权数据;

   4  承租权数据;

   5  地役权数据;

   6  限制权数据;

   7  异议登记数据;

   8  权利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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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从业主体数据

3.3  从业主体数据

3.3.1  从业主体数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从业企业数据;

   2  从业人员数据;

   3  从业企业与从业人员关联关系数据。

3.3.2  当条件具备时,从业主体数据宜包括下列内容:

   1  从业企业信用记录数据;

   2  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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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252-2011

3.4业务数据

3.4  业务数据

3.4.1  业务数据应包括测绘成果业务数据和交易登记业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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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测绘成果业务数据应包括测绘项目数据和成果审核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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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交易登记业务数据应包括新建商品房交易业务数据、存量房交易业务数据和登记业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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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发布数据

3.5  发布数据

3.5.1  发布数据应包括新建商品房信息、存量房信息和从业主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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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新建商品房信息应包括下列信息:

   1  新建商品房项目基本信息:基本情况、销售信息和合同撤销信息。

   2  新建商品房销售表信息:幢信息、幢销售信息和户详细信息。

   3  新建商品房专题汇总信息:新建商品房预售公示汇总信息、新建商品房在售汇总信息和新建商品房成交汇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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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存量房信息应包括下列信息:

   1  存量房房源信息:存量房在售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2  存量房专题汇总信息:存量房在售汇总信息和存量房成交汇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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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从业主体信息应包括下列信息:

   1  从业企业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屋测绘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与房地产市场相关的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资质信息。

   2  从业人员信息:房屋销售人员、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房屋测绘人员、物业小区经理以及其他专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人员资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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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数据编码及结构

4.1分类编码

4  数据编码及结构

4.1  分类编码

4.1.1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数据要素应依次按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和四级分类划分,各级要素代码应采用两位数字层次码组成,其结构应按表4.1.1划分。

表4.1.1  数据要素分类编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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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分类编码宜符合表4.1.2的要求,长度应满足8位,其中不足位数的应在末尾补0。

表4.1.2  分类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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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空间要素图形分层

4.2  空间要素图形分层

4.2.1  空间要素应采用分层的方法进行组织管理,并应符合表4.2.1的要求。

表4.2.1  空间要素分层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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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数据结构要素说明

4.3  数据结构要素说明

4.3.1  各类数据的表名应采用大写中文拼音首字母缩写的形式表示。

4.3.2  各类数据的数据结构应采用下列要素描述:

   1  字段名称:数据项的名称或含义。

   2  字段代码:唯一标识该数据项的代码,对应于数据库中表的字段名,在同一表内是唯一的,采用大写中文拼音首字母缩写的形式表示,如果同一表内字段代码相同,追加数字序号以示区分。

   3  字段类型:数据项的数据类型,用一个字符串表示,常用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Boolean:布尔型值,取值为真(true,非零值)或假(false,零)。

       2)Short:16位的整数,取值范围为-32768~32767,一般用于表示字典表的代码属性。

       3)Integer:32位的整数,取值范围大约为-2.1×1010~2.1×1010,一般用于表示数据的序列号(主键)。

       4)Long:64位整数,取值范围约为-9.22×1014~9.22×1014,一般用于表示较长的数据序列号。

       5)Number:可包含指定位数的小数且运算不损失精度的十进制数值型,通常用于表示面积、货币等数据。特别地,对于面积数据,小数位数确定为3位,对于货币数据,小数位数确定为4位。

       6)String:定长字符串,以字节为单位,通常用于表示少于2000个字节的字符串。

       7)LongBinary:长二进制类型,以字节为单位,通常用于存储二进制文件数据。

       8)Date:日期数据,也可包含时间信息。

   4  字段长度:数据项包含的字节数。对Number和String类型,可予以指定。其他类型的长度为固定值,可忽略。

   5  小数位数:该值仅对Number类型有效,即包含的小数位数。

   6  值域:该数据项的取值范围,包括上限、下限以及枚举字典表等。

   7  约束条件:该数据项的必须填写要求,以及与其他数据项的依赖关系。

   8  备注:该数据项的附加描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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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252-2011

5数据质量控制要求

5.1基础数据

5  数据质量控制要求

5.1  基础数据

5.1.1  物理数据的来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区县、街道(乡镇)、街坊(村)、道路、板块、基础地形等地理数据应通过基础地理数据库迁移获取及定期批量更新。

   2  数字正射影像图应通过专业影像采集和处理机构获取,应定期(年度)更新高精度影像,宜定期(季度)更新低精度影像。

   3  丘、幢、户数据应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确认的测绘成果数据库或档案数据迁移获取,应通过房地产测绘业务进行维护更新,更新应根据特定的物理数据变更审核流程进行。

   4  数字栅格图应通过业务数据扫描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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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物理数据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理数据和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栅格图的数据质量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进行控制。

   2  丘、幢、户的数据质量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地籍测量规范》CH 5002和《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进行控制。

   3  户数据的房产平面图建库时应使用对应户的坐落进行命名,宜采用PDF、WMF等存档格式和DWG等原始格式同时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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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权属数据的来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权属数据应在房地产登记管理业务过程中产生。

   2  权属数据应在经过受理、审核、权证处理、归档等房地产登记业务流程中具有不同的时效状态。

   3  权属数据的时效状态应随着登记业务过程的进行发生改变,权属数据内容本身不应发生改变。

   4  权属数据应与物理数据建立对应关系。

   5  权属数据的变更应根据特定的权属数据变更审核流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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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权属数据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完整性要求:应对权属数据产生、变更和结束的过程和所需的关键数据项作完整的记录,不可缺失或者遗漏。

   2  准确性要求:权属数据一经记录应与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保持一致,不应随意改变数据内容。

   3  一致性要求:相关的权属数据之间应保持内在关联关系的一致性。

   4  精度要求:对权属数据中的时间、日期、金额等数据项应按照精度要求准确记录。

   5  修正要求:对权属数据的偏差、异常、丢失、关联错误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识别,并应通过必要的审核流程完成数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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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从业主体数据

5.2  从业主体数据

5.2.1  从业企业的数据来源应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屋测绘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及与房地产市场相关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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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从业人员的数据来源应包括房屋销售人员、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房屋测绘人员、物业小区经理及其他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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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从业主体数据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及时、准确地记录从业企业注册、变更、注销的事件序列,以及企业资质、年检、信用情况的变化。

   2  应及时、准确地记录从业人员的从业资质及其从业经历情况,并可跟踪其信用记录情况的变化。

   3  应能根据采集的从业主体数据,按空间区域、时间趋势、从业主体类别统计从业主体的分布和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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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业务数据

5.3  业务数据

5.3.1  业务数据主要应包括测绘成果业务数据、交易登记业务数据。这些数据中应包括该业务涉及的流程、收费、收件以及相关的合同、权证、表单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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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流程数据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记录并能回放流程的实际流转过程。

   2  应记录流程各节点的输入和输出。

   3  对涉及审核、审批的步骤,必须记录相关的审核、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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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收费数据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记录收费标准之内和收费标准之外的全部费用。

   2  应记录应收费用、实收费用以及所使用的货币单位。

   3  收费金额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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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收件数据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记录收件标准之内和收件标准之外的全部收件。

   2  应记录应收件数和实收件数,并注明收件类型。

   3  当条件具备时,宜采用拍照或扫描的方式将收件图像化,并与具体业务数据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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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合同、权证、表单等数据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同数据应包含合同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违约责任、生效期限等必不可少的信息。

   2  权证数据应包括权利类别、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时效范围、发证单位,必要的应附相应图纸。

   3  表单数据应包括表单类别、内容陈述、生效期限、签发单位及个人等信息。

   4  应能够追溯合同、权证、表单的原始输出版本。

   5  当条件具备时,宜采用防伪技术对合同、权证、表单等数据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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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发布数据

5.4  发布数据

5.4.1  发布数据应通过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业务数据中进行获取。

▼ 展开条文说明

5.4.2  发布数据的统计模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房源类型:应根据房源类型数据结合其他某一个或多个要素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分析,类型数据应分为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两种类别。

   2  区域指标:应根据指定区域结合其他某一个或多个要素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区域指标应包括全市、区县、板块和其他选定的区域等类别。

   3  时间指标:应根据指定时间段结合其他某一个或多个要素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时间指标应包括日、月、季、年或任意指定时间段等形式。

   4  价格指标:应根据某一个价格区间或价格指标结合其他某一个或多个要素进行综合统计分析。价格指标应包括成交总金额、成交均价、指定价格区间等形式。

   5  面积指标:应根据面积指标结合其他某一个或多个要素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分析。面积指标应分为楼盘总面积、可售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成交面积、已售总面积、撤销总面积、新增供应面积等类别。

   6  套数指标:应根据房屋套数指标结合其他某一个或多个要素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分析。

   7  房屋类型:应根据房屋类型数据结合其他某一个或多个要素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房屋类型数据应包括住宅、办公、商业和其他房屋类型。

   8  交易状态:应根据某一交易状态结合其他某一个或多个要素进行综合统计分析。交易状态应包括预定、成交、已售和撤销等四种状态。

   9  楼盘状态:应根据楼盘状态结合其他某一个或多个要素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楼盘状态应包括即将开盘、预售、销售和售完等四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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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252-2011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2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

3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

4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

5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 115

6 《地籍测量规范》CH 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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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rwar 2021.09.09
    我添加手机设备失败,一直创建不了手机设备,返回退出代码1.搞不懂
  • larwar 2021.09.09
    我添加手机设备失败,一直创建不了手机设备,返回退出代码1.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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