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
Standard for data of real estate market’s basic information
JGJ/T 252-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83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252-2011,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11月22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数据分类;4.数据编码及结构;5.数据质量控制要求;以及相关附录。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信息中心(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5号9楼,邮编:20000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信息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北京市城建研究中心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信息中心
杭州市房产信息中心
成都市房地产信息中心
郑州市房产档案和信息中心
本标准参加单位:上海南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亿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宋唯 潘兰平 黄河 杜文 周葵 骆远骋 蔡阳军 吴天君 胡建改 汪一琛 刘利锋 曹中初 瞿晖 王斌 顾建华 刘峰 曹彤宇 杨光 林哲明 崔晓东 陆绍波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刘洪玉 丁烈云 方天培 顾炳忠 施建刚 宋涛 李竣基 吉同路 张一川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和发布工作,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1说明制定本标准的目的。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立和数据交换。
▼ 展开条文说明
1.0.2说明本标准的使用范围。
1.0.3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1.0.3说明使用本标准的约束条件,即应在何种情况下遵循本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 语
2.0.1 基础数据 fundamental data
描述丘、幢以及户的自然特征数据和权利特征数据的总和。
▼ 展开条文说明
2.0.1定义了本标准中涉及的基础数据的概念。
2.0.2 从业主体数据 participant data
在房地产市场活动中参与者的信息数据,但不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相关信息数据。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一般称为管理主体。
▼ 展开条文说明
2.0.2定义了本标准中涉及的从业主体数据的概念。
2.0.3 业务数据 business data
在房地产市场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过程数据。
▼ 展开条文说明
2.0.3定义了本标准中涉及的业务数据的概念。
2.0.4 发布数据 public data
对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业务数据进行处理后,向公众发布的房地产数据。
▼ 展开条文说明
2.0.4定义了本标准中涉及的发布数据的概念。
3数据分类
3.1数据分类方法
3 数据分类
3.1 数据分类方法
3.1.1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应采用多级分类形式,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 115的规定。
3.1.2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应分为: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业务数据、发布数据四个大类。
▼ 展开条文说明
3.1.1、3.1.2说明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的分类依据和分类方法。
采用四级的分类方法,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树形数据体系,既有助于条理的清晰性,也有助于数据的进一步扩展。
3.2基础数据
3.2 基础数据
3.2.1 基础数据应包括物理数据和权属数据。
▼ 展开条文说明
3.2.1说明基础数据的子类别。
基础数据包括两部分:物理数据和权属数据。物理数据用于描述宗地、幢和户的自然特征,如户的坐落、房型、房屋平面图等。权属数据用于描述户的权利特征,如权利人、权利价值、权属状态等。权属数据应与相应的物理数据建立关联关系。
3.2.2 物理数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理数据:区县、街道(乡镇)、街坊(村)、板块、道路、地形和数字正射影像图数据;
2 丘数据;
3 幢数据:自然幢、逻辑幢、层和房产分层平面图数据;
4 户数据:户属性、房产分户平面图和坐落数据;
5 数字栅格图:规划图扫描图件和竣工图扫描图件数据。
▼ 展开条文说明
3.2.2说明物理数据应该包括的子类数据。
物理数据包括五个子类数据:地理数据、丘数据、幢数据、户数据、数字栅格图。地理数据描述了地理位置及地形地貌;丘数据描述了地块;幢数据描述了地块上的楼栋;户数据描述了楼栋中的户单元;数字栅格图描述了相关的扫描图件。其中丘、幢、户之间必须建立关联关系。
3.2.3 权属数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土地使用权数据;
2 房屋所有权数据;
3 抵押权数据;
4 承租权数据;
5 地役权数据;
6 限制权数据;
7 异议登记数据;
8 权利人数据。
▼ 展开条文说明
3.2.3说明权属数据应包括的子类数据。
土地使用权数据、房屋所有权数据、抵押权数据、承租权数据、地役权数据、限制权数据、异议登记数据、权利人数据这八类数据均由登记管理业务所产生、使用以及变更,数据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相互依赖,相互约束。
3.3从业主体数据
3.3 从业主体数据
3.3.1 从业主体数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从业企业数据;
2 从业人员数据;
3 从业企业与从业人员关联关系数据。
3.3.2 当条件具备时,从业主体数据宜包括下列内容:
1 从业企业信用记录数据;
2 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数据。
▼ 展开条文说明
3.3.1、3.3.2说明从业主体数据的范围。
从业企业数据是指和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的房地产企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从业人员数据是指从事房地产行业的个人并且具有一定的从业资格或者职称的要求,如房地产估价师、经纪人、物业经理人等。对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数据是从行业信用管理的要求出发,对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采集相关的信用记录情况。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252-20113.4业务数据
3.4 业务数据
3.4.1 业务数据应包括测绘成果业务数据和交易登记业务数据。
▼ 展开条文说明
3.4.1说明业务数据包括的内容。
对应于物理数据和权属数据,测绘成果业务数据和交易登记业务数据是对物理数据和权属数据进行更新维护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附加的项目信息。
3.4.2 测绘成果业务数据应包括测绘项目数据和成果审核数据。
▼ 展开条文说明
3.4.2说明测绘业务数据的构成。
测绘业务数据包括测绘项目数据和成果审核数据。测绘项目数据是在建立测绘项目时,填写的项目相关的数据,包括项目类型、项目名称、委托人信息、相关证件信息等。成果审核数据是对测绘成果进行审核得到的数据,包括审核要点、审核结果。审核要点是指审核的内容,审核结果是针对每个审核要点得到的结果,值域为通过与不通过。
3.4.3 交易登记业务数据应包括新建商品房交易业务数据、存量房交易业务数据和登记业务数据。
▼ 展开条文说明
3.4.3说明交易登记业务数据的范围。
新建商品房业务数据包括来自新建商品房的项目建设、预销售情况、合同签约等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存量房业务数据包括来自存量房挂牌、摘牌、定金合同签约、买卖合同签约等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登记业务数据包括来自房地产登记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流程数据、收件数据、收费数据、文档数据等。新建商品房业务数据和存量房业务数据可以作为生成登记业务数据的来源和依据。
3.5发布数据
3.5 发布数据
3.5.1 发布数据应包括新建商品房信息、存量房信息和从业主体信息。
▼ 展开条文说明
3.5.1说明发布数据的范围。
发布数据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及时让广大群众获知的各类信息。房地产市场管理过程中需要将与新建商品房有关的信息、与存量房买卖有关的信息以及相关从业主体信息经过整理汇总后,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告知,以便人民群众可以及时掌握房地产市场真实有效的信息。
3.5.2 新建商品房信息应包括下列信息:
1 新建商品房项目基本信息:基本情况、销售信息和合同撤销信息。
2 新建商品房销售表信息:幢信息、幢销售信息和户详细信息。
3 新建商品房专题汇总信息:新建商品房预售公示汇总信息、新建商品房在售汇总信息和新建商品房成交汇总信息。
▼ 展开条文说明
3.5.2说明要发布的新建商品房的主要信息。
3.5.3 存量房信息应包括下列信息:
1 存量房房源信息:存量房在售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2 存量房专题汇总信息:存量房在售汇总信息和存量房成交汇总信息。
▼ 展开条文说明
3.5.3说明要发布的存量房的主要信息。
3.5.4 从业主体信息应包括下列信息:
1 从业企业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屋测绘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与房地产市场相关的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资质信息。
2 从业人员信息:房屋销售人员、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房屋测绘人员、物业小区经理以及其他专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人员资质信息。
▼ 展开条文说明
3.5.4说明从业主体信息的范围。
从业主体信息中的从业企业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是对从业主体数据的提炼和汇总,主要是房地产从业企业和房地产从业人员,对这些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信息进行生成和发布,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和自律。
4数据编码及结构
4.1分类编码
4 数据编码及结构
4.1 分类编码
4.1.1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数据要素应依次按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和四级分类划分,各级要素代码应采用两位数字层次码组成,其结构应按表4.1.1划分。
表4.1.1 数据要素分类编码方法

▼ 展开条文说明
4.1.1说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数据库的要素。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数据库要素采用四级分类编码,形成一个完整的树形层次结构,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展,增加新的编码,但新的编码不可再使用已有的编码。
4.1.2 分类编码宜符合表4.1.2的要求,长度应满足8位,其中不足位数的应在末尾补0。
表4.1.2 分类编码





▼ 展开条文说明
4.1.2说明分类编码。
一级分类包括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业务数据和发布数据,涵盖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数据范围,只能扩展其子类。
4.2空间要素图形分层
4.2 空间要素图形分层
4.2.1 空间要素应采用分层的方法进行组织管理,并应符合表4.2.1的要求。
表4.2.1 空间要素分层方法

▼ 展开条文说明
4.2.1说明空间要素图形组织管理的方法。
地理数据、丘数据和自然幢数据都以矢量模型存储,根据其空间特征,可以分为点、线、面,便于日常的更新维护。由于房产分层平面图和房产分户平面图不具有坐标系统,不在地理空间图形显示,因此,以栅格模型存储。
4.3数据结构要素说明
4.3 数据结构要素说明
4.3.1 各类数据的表名应采用大写中文拼音首字母缩写的形式表示。
4.3.2 各类数据的数据结构应采用下列要素描述:
1 字段名称:数据项的名称或含义。
2 字段代码:唯一标识该数据项的代码,对应于数据库中表的字段名,在同一表内是唯一的,采用大写中文拼音首字母缩写的形式表示,如果同一表内字段代码相同,追加数字序号以示区分。
3 字段类型:数据项的数据类型,用一个字符串表示,常用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Boolean:布尔型值,取值为真(true,非零值)或假(false,零)。
2)Short:16位的整数,取值范围为-32768~32767,一般用于表示字典表的代码属性。
3)Integer:32位的整数,取值范围大约为-2.1×1010~2.1×1010,一般用于表示数据的序列号(主键)。
4)Long:64位整数,取值范围约为-9.22×1014~9.22×1014,一般用于表示较长的数据序列号。
5)Number:可包含指定位数的小数且运算不损失精度的十进制数值型,通常用于表示面积、货币等数据。特别地,对于面积数据,小数位数确定为3位,对于货币数据,小数位数确定为4位。
6)String:定长字符串,以字节为单位,通常用于表示少于2000个字节的字符串。
7)LongBinary:长二进制类型,以字节为单位,通常用于存储二进制文件数据。
8)Date:日期数据,也可包含时间信息。
4 字段长度:数据项包含的字节数。对Number和String类型,可予以指定。其他类型的长度为固定值,可忽略。
5 小数位数:该值仅对Number类型有效,即包含的小数位数。
6 值域:该数据项的取值范围,包括上限、下限以及枚举字典表等。
7 约束条件:该数据项的必须填写要求,以及与其他数据项的依赖关系。
8 备注:该数据项的附加描述信息。
▼ 展开条文说明
4.3.1、4.3.2说明数据表结构的要素。
为统一数据结构的描述方式,参考数据库设计的基本方法,采用字段名称、字段代码、字段类型、字段长度、小数位数等基本要素进行描述,其中“字段”的含义与数据库中的“字段”含义基本一致,只是字段类型采用了更为语义化的描述方法。此外,还增加了值域、约束条件等描述信息,说明数据的来源、范围和有效性校验规则。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252-20115数据质量控制要求
5.1基础数据
5 数据质量控制要求
5.1 基础数据
5.1.1 物理数据的来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区县、街道(乡镇)、街坊(村)、道路、板块、基础地形等地理数据应通过基础地理数据库迁移获取及定期批量更新。
2 数字正射影像图应通过专业影像采集和处理机构获取,应定期(年度)更新高精度影像,宜定期(季度)更新低精度影像。
3 丘、幢、户数据应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确认的测绘成果数据库或档案数据迁移获取,应通过房地产测绘业务进行维护更新,更新应根据特定的物理数据变更审核流程进行。
4 数字栅格图应通过业务数据扫描获取。
▼ 展开条文说明
5.1.1说明物理数据的来源及更新维护的办法。
1区县、街道(乡镇)、街坊(村)、道路、板块、基础地形等地理数据在建库时应通过基础地理数据库迁移获取。由于地理数据比较稳定,不是经常变化的数据,因此它的更新维护为定期批量更新。
2数字正射影像图应通过专业影像采集和处理机构获取,高精度影像按年度定期更新,低精度影像按季度定期更新。
3丘、幢、户数据在建库时应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已确认的测绘成果数据库或档案数据迁移获取。它们的更新维护是长期的、准时的,应通过日常的房地产测绘业务流程进行维护更新。
4对于新建的项目,在业务受理时,项目的委托单位会提交一些纸质的材料,如相关部门打印的图形数据、证书等,这些数据都需要扫描成为数字栅格图。对于一些已经结案的历史项目,如果在项目办理过程中,没有扫描纸质材料,应通过档案中提取这些数据进行扫描,得到数字栅格图。
5.1.2 物理数据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理数据和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栅格图的数据质量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进行控制。
2 丘、幢、户的数据质量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地籍测量规范》CH 5002和《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进行控制。
3 户数据的房产平面图建库时应使用对应户的坐落进行命名,宜采用PDF、WMF等存档格式和DWG等原始格式同时存储。
▼ 展开条文说明
5.1.2说明物理数据的质量控制要求。
5.1.3 权属数据的来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权属数据应在房地产登记管理业务过程中产生。
2 权属数据应在经过受理、审核、权证处理、归档等房地产登记业务流程中具有不同的时效状态。
3 权属数据的时效状态应随着登记业务过程的进行发生改变,权属数据内容本身不应发生改变。
4 权属数据应与物理数据建立对应关系。
5 权属数据的变更应根据特定的权属数据变更审核流程进行。
▼ 展开条文说明
5.1.3说明权属数据的来源应符合的要求。
权属数据主要包含土地使用权数据、房屋所有权数据、抵押权数据等,是房地产登记管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重要数据,具有法律效用。随着房地产各类登记业务办理,各权属数据的时效性会因为各个办理环节的改变而发生改变,如抵押权会因为办理抵押注销登记而失效。所以需要对各类权属数据的时效性进行有效的区分和控制,避免时效性发生错误或者混乱。
权属数据和物理数据之间的对应关系的建立必须完整正确,一旦发生偏差或者缺失,会影响到登记业务办理的准确性。因权属数据和物理数据之间存在有效的对应关系,所以在权属数据发生变更时,就需要依据特定的权属数据变更审核流程进行,以防止权属数据和物理数据之间对应关系发生错误。
5.1.4 权属数据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完整性要求:应对权属数据产生、变更和结束的过程和所需的关键数据项作完整的记录,不可缺失或者遗漏。
2 准确性要求:权属数据一经记录应与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保持一致,不应随意改变数据内容。
3 一致性要求:相关的权属数据之间应保持内在关联关系的一致性。
4 精度要求:对权属数据中的时间、日期、金额等数据项应按照精度要求准确记录。
5 修正要求:对权属数据的偏差、异常、丢失、关联错误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识别,并应通过必要的审核流程完成数据修正。
▼ 展开条文说明
5.1.4说明权属数据应符合的质量控制要求。
权属数据主要包含土地使用权数据、房屋所有权数据、抵押权数据等,是房地产登记管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重要数据,具有法律效用,也是办理新的房地产登记业务的依据和前提。对权属数据在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精度的要求,是正确办理房地产登记业务的重要保证,否则会因错误的登记而引发相关法律上的纠纷。对权属数据的修正要求是在发现有缺陷的权属数据后,对其进行及时的改正,避免新的错误数据的产生。
5.2从业主体数据
5.2 从业主体数据
5.2.1 从业企业的数据来源应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屋测绘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及与房地产市场相关的企业。
▼ 展开条文说明
5.2.1说明从业企业的数据来源。
从业企业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屋测绘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房地产企业,这些企业有共性的数据,也有各自不同的资质要求和行业特点,数据类型也有所不同,对这些数据定义和管理时,需要考虑不同企业的特点,设定专用的属性数据。
5.2.2 从业人员的数据来源应包括房屋销售人员、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房屋测绘人员、物业小区经理及其他专业人员。
▼ 展开条文说明
5.2.2说明从业人员的数据来源。
从业人员有房屋销售人员、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房屋测绘人员、物业小区经理、其他专业人员,这些人员有共性的数据,也有各自不同的资质要求和行业特点,数据类型也有所不同,对这些数据定义和管理时,需要考虑不同人员的特点,设定专用的属性数据。
5.2.3 从业主体数据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及时、准确地记录从业企业注册、变更、注销的事件序列,以及企业资质、年检、信用情况的变化。
2 应及时、准确地记录从业人员的从业资质及其从业经历情况,并可跟踪其信用记录情况的变化。
3 应能根据采集的从业主体数据,按空间区域、时间趋势、从业主体类别统计从业主体的分布和变化情况。
▼ 展开条文说明
5.2.3说明从业主体数据的质量控制要求。
对从业主体数据及时准确地记录,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基本要求。从业主体数据中从业企业数据的变化是因房地产企业的注册、变更、注销、年检、资质变更等事件的发生而改变,从业人员数据的变化是因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变化、从业经历的改变而变化,对从业主体数据的变更进行控制,并对从业主体数据在空间和时间上进行分析统计,可以准确地掌握房地产行业内从业情况的走向,掌握市场发展的趋势。
5.3业务数据
5.3 业务数据
5.3.1 业务数据主要应包括测绘成果业务数据、交易登记业务数据。这些数据中应包括该业务涉及的流程、收费、收件以及相关的合同、权证、表单等数据。
▼ 展开条文说明
5.3.1说明业务数据的范围。
测绘成果业务数据和交易登记业务数据都是在各自业务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包括了业务涉及的流程数据、收件数据、收费数据以及相关的文档数据。这些业务数据通常以业务编号作为关联条件,对这些业务数据进行管理。这些数据体现了业务办理过程的严谨性,反映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的要求,必须保证这些数据是能够真实地反映实际的办理过程。
5.3.2 流程数据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记录并能回放流程的实际流转过程。
2 应记录流程各节点的输入和输出。
3 对涉及审核、审批的步骤,必须记录相关的审核、审批意见。
▼ 展开条文说明
5.3.2说明流程数据应符合的质量控制要求。
流程数据主要有流转信息、节点信息、操作人员信息、流程文档及相应的关联信息。流程数据是真实记录登记业务办理过程重要的数据,尤其是业务人员和业务操作时间的记录,如提交时间、完成业务处理时间、审批意见等。流程数据对于登记业务过程中的回退和撤销等特殊流程也要作明确的记录。
5.3.3 收费数据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记录收费标准之内和收费标准之外的全部费用。
2 应记录应收费用、实收费用以及所使用的货币单位。
3 收费金额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 展开条文说明
5.3.3说明收费数据应符合的质量控制要求。
收费数据主要有收费类别信息、计算公式信息、收费单据信息及相应的关联信息。收费数据是真实记录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收费情况的重要数据,尤其是收费单据的记录,如收费基数、实收金额、收费类别等。收费数据对于登记业务过程中的费用的减免和退费等特殊情况也要作明确的记录。
5.3.4 收件数据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记录收件标准之内和收件标准之外的全部收件。
2 应记录应收件数和实收件数,并注明收件类型。
3 当条件具备时,宜采用拍照或扫描的方式将收件图像化,并与具体业务数据关联。
▼ 展开条文说明
5.3.4说明收件数据应符合的质量控制要求。
收件数据主要有收件类别信息、证件/文件性质和名称信息、收件日期信息、件袋信息及相应的关联信息。收件数据是真实记录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收件情况的重要数据,尤其是收件清单的记录,如名称、类别、件数等。收件数据对于登记业务过程中的并件、补件和退件等特殊情况也要作明确的记录。
5.3.5 合同、权证、表单等数据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同数据应包含合同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违约责任、生效期限等必不可少的信息。
2 权证数据应包括权利类别、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时效范围、发证单位,必要的应附相应图纸。
3 表单数据应包括表单类别、内容陈述、生效期限、签发单位及个人等信息。
4 应能够追溯合同、权证、表单的原始输出版本。
5 当条件具备时,宜采用防伪技术对合同、权证、表单等数据进行保护。
▼ 展开条文说明
5.3.5说明合同、权证、表单等数据应符合的质量控制要求。
合同、权证、表单等数据是交易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输入或者输出,对产生权属数据、业务数据、从业主体数据有重要的影响。对于这些数据的质量控制,需要在记录这些数据时进行严格的控制和校验,并能够保留相应的副本,以备后查。对于权证、合同等重要文档的生成,还应通过技术进行防伪控制,防止不法分子造假贩假,扰乱市场秩序。
5.4发布数据
5.4 发布数据
5.4.1 发布数据应通过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业务数据中进行获取。
▼ 展开条文说明
5.4.1说明发布数据的获取来源。
5.4.2 发布数据的统计模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房源类型:应根据房源类型数据结合其他某一个或多个要素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分析,类型数据应分为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两种类别。
2 区域指标:应根据指定区域结合其他某一个或多个要素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区域指标应包括全市、区县、板块和其他选定的区域等类别。
3 时间指标:应根据指定时间段结合其他某一个或多个要素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时间指标应包括日、月、季、年或任意指定时间段等形式。
4 价格指标:应根据某一个价格区间或价格指标结合其他某一个或多个要素进行综合统计分析。价格指标应包括成交总金额、成交均价、指定价格区间等形式。
5 面积指标:应根据面积指标结合其他某一个或多个要素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分析。面积指标应分为楼盘总面积、可售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成交面积、已售总面积、撤销总面积、新增供应面积等类别。
6 套数指标:应根据房屋套数指标结合其他某一个或多个要素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分析。
7 房屋类型:应根据房屋类型数据结合其他某一个或多个要素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房屋类型数据应包括住宅、办公、商业和其他房屋类型。
8 交易状态:应根据某一交易状态结合其他某一个或多个要素进行综合统计分析。交易状态应包括预定、成交、已售和撤销等四种状态。
9 楼盘状态:应根据楼盘状态结合其他某一个或多个要素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楼盘状态应包括即将开盘、预售、销售和售完等四种状态。
▼ 展开条文说明
5.4.2说明发布数据的统计指标和统计方法。
发布数据统计时,并不是直接用一个简单指标来统计,往往是通过一系列的指标进行复合统计。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252-2011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2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
3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
4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
5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 115
6 《地籍测量规范》CH 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