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of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s
CJJ/T 195-201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1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95-2013,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月17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国家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系统结构与功能;5.监督管理数据;6.运行环境。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7号新疆大厦B座11层,邮编: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建设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
本规范参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 文 高蕴华 刘春艳 束晨阳 安 超 李振鹏 邢海峰 严盛虎 赵旭伟 任晓静 胡佳豪 黄玉芳 熊立创 王韩波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磐岩 贾建中 蒋景瞳 曾 澜 左小平 陈向东 徐晋平 卢海英 汪祖进 宋 峰 吴鹏飞 林 燊 杨永伟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促进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标准化,规范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建设,指导相关信息技术应用,推动风景名胜区信息化建设,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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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阐明本规范的编制目的。目前国内尚无专门指导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在数据和系统建设中缺乏统一指导,因此进行了本规范的编制。
1.0.2 本规范适用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及数据收集与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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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阐述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 语
2.0.1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of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s
基于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数据库、网络等技术,集成地理空间框架、遥感影像、规划数据等,实现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信息系统。在本规范中简称系统。
2.0.2 核心景区 core area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
2.0.3 监管目标 supervision object
可能涉及监督管理事项的对象,在本规范中指违章建设或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开发的地块等。
2.0.4 监管目标分布图 map of supervision object
表现监管目标地理空间位置、形状、面积的矢量图。
2.0.5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geospatial framework data
基本的、公共的地理空间数据,包括行政区划、道路、建筑、水体、绿地、地址等的空间特征、属性特征和时态特征的数据,以及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
2.0.6 遥感影像 remote sensing image
以电磁波为载体,由传感器所收集到的反映目标特征的影像。
2.0.7 空间分辨率 spatial resolution
目标的空间细节在影像中可分辨的最小尺寸。
2.0.8 风景名胜区规划 scenic area planning
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名胜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2.0.9 遥感监测 remote sensing monitoring
利用遥感技术进行监测的技术方法,广泛应用于规划、建设、土地、林业、气象、海洋、农业和地质等领域。
2.0.10 元数据 metadata
说明数据的内容、质量、状况和其他有关特征的描述信息。
2.0.11 图层 coverage
地理信息系统中的一组与主题相关的地理信息数据存储基本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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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本章对规范中使用的术语作出说明,以保障对本规范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本部分主要参考了国家现行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城市基础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103、《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144、《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151等有关术语定义。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系统监管内容应包括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监管、土地利用变化监管等,可扩展对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游客量情况等的综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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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本条规定了系统的监管内容。随着旅游经济的发展,风景名胜区出现了城市化、人工化、商业化的趋势,一些风景名胜区面临着失去原有风貌和历史价值的严重威胁,直接影响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明确规定,“要抓紧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动态信息系统,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全国城乡规划建设情况的动态监测。”2002年8月,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加快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建设部应在2003年年底前实现对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大城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特别是其核心景区的各类开发活动和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
2006年颁布实施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同时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等。
对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工程、土地利用变化进行监管,是贯彻《风景名胜区条例》要求、遏制风景名胜区过度开发问题的重要手段,应当作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业务内容。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扩展对风景名胜区的空气质量、水质、动植物资源、自然和人文景观状况以及景区游客量情况等的综合监管,从而更加全面地提升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力度。
3.0.2 系统监管流程设计应符合风景名胜区实际需要,宜包括数据收集、数据处理、目标审核、实地核查、监管审批、批复处置、总结公示等7个阶段(图3.0.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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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0.2 监管流程图
1 数据收集阶段应完成对监管目标信息的数据收集,数据来源可包括遥感监测、调查暗访、部门举报、媒体曝光、公众举报以及其他途径。
2 以往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处置整改情况宜作为后续监督管理工作的参考信息。
3 数据处理阶段应完成对收集数据的规范化整理和技术处理工作,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
4 目标审核阶段应完成对监管目标的逐项审核,确定监管目标进行实地核查的必要性。
5 实地核查阶段应按本规范第5.4节要求,完成对监管目标指标数据的实地核查;并宜采集监管目标实地的图片、视频等多媒体数据。
6 监管审批阶段应完成对监管目标实地核查信息的逐项审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最终确定监管目标核查结果的分类;
2)对需整改的监管目标应提出整改要求。
7 批复处置阶段应完成对监管目标的整改工作,并应记录整改工作的详细情况。
8 总结公示阶段应完成对监督管理工作的总结分析,并应公示有关成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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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本条规定了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监管流程的一般划分方式以及每个阶段应遵循的技术要求。
数据收集阶段,获取监管目标信息的途径可以有多种,其中遥感监测是一种主动发现可疑监管目标的有效方式。目前卫星遥感影像空间分辨率已经达到了0.5m,航空遥感影像还可以达到更高的精度。这类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可以十分清晰地展现风景名胜区地表的建筑、土地地貌等。通过对两个不同时间拍摄的遥感影像的对比分析,可以直观了解风景名胜区内地貌的变化情况,如新增的建设工程、山体或植被的破坏等,是风景名胜区监管目标信息的主要来源。此外,媒体和公众对风景名胜区管理问题的曝光和举报、其他管理部门通报的信息等也能够为系统实施监管提供重要线索。
数据收集和数据处理阶段,对地理信息、遥感数据处理、遥感监测分析等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较高,建议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部门完成。
3.0.3 系统宜经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测评通过,软件测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通用规范》CJJ/T 1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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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软件测评是检验系统功能、性能是否达到要求的常用手段,软件测评通过可以作为系统达到验收要求的条件之一。
3.0.4 系统应通过验收,系统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软件系统验收规范》GB/T 2803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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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信息系统在开发部署完成后,需要通过验收来最终评定是否达到既定的要求。现行国家标准《软件系统验收规范》GB/T28035对软件系统的验收依据、验收条件、验收流程、验收详细要求等都有明确规定,应遵照执行。
3.0.5 系统应及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软件维护、数据维护、运行环境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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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要保持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需要进行必要的维护工作。这些维护工作通常包括:
日常维护:定期查看系统日志进行系统运行状况的检查;在机构、人员、岗位权限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相应设置的更新;在有关业务要求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相关设置的更新等。
软件维护:收集软件运行中的故障及改进需求,指导开发单位进行升级完善;帮助用户排除使用不当带来的故障问题;及时进行软件版本的升级,并做好升级前的备份工作等。
数据维护:定期进行系统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更新;在风景名胜区新一版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后,进行风景名胜区规划数据的更新;定期进行风景名胜区遥感影像数据的更新;定期进行系统数据的备份等。
运行环境维护:定期对服务器、办公计算机设备进行病毒查杀,排除潜在风险;及时下载安装操作系统、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平台等相关支撑软件发布的补丁包;配合专业技术部门及时排除网络、设备故障;根据系统运行状况,评估有关软硬件设备的匹配情况,必要时提出扩容、升级等建议。
4系统结构与功能
4.1一般规定
4 系统结构与功能
4.1 一般规定
4.1.1 系统应根据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进行设计,宜包括监管审批子系统、专题分析子系统、数据管理子系统、公众监督子系统、维护子系统(图4.1.1),并可扩展其他应用子系统。

图4.1.1 系统总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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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本条规定了系统应具备的一般框架结构,具体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对这一框架进行扩展。
4.1.2 系统应基于地理信息系统技术,采用图、文、表一体化集成模式构建开发,并应具有统一的用户登录管理和严格的权限控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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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进行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业务人员需要在相关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影像数据、规划数据中对比分析,排查和甄别可疑监管目标,因此,需要借助于地理信息技术提供对各类空间数据的展现和分析,并且要能在地图、审批表格、相关文档资料等内容之间进行灵活的切换操作,以便提高业务人员的办公效率。
系统的各个子系统,应该采用统一的用户登录管理,用户在各个子系统间不必重复进行登录认证。用户登录后,系统应当根据用户所属角色的授权确定该用户可以执行哪些操作。
4.1.3 系统应实现各子系统之间的衔接,并应支持共享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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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系统在设计上,应具有灵活支持多级管理部门共享应用的能力,从而能够支撑各级单位共同完成监督管理工作。
4.1.4 系统应借助于政府外网等提供公众参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信息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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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信息公开是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政府门户网站等可实现信息公开的途径已经非常多。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公众举报栏目、增加针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情况的信息公示等,有助于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到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中来,也是系统建设的内容之一。
4.1.5 数据处理功能宜独立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宜借助于各类专业数据处理软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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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系统的数据处理,涉及大量地理信息数据、遥感数据的处理和分析,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目前已有很多成熟商业软件可以完成这项工作,因此不建议将数据处理功能纳入系统重复开发。
4.1.6 各项功能操作应简洁、易用,对用户误操作应具有容错能力。
4.1.7 系统性能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录入响应时间不宜大于2s,地图操作响应时间不宜大于5s,统计查询响应时间不宜大于10s;
2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不宜小于90d。
4.2监管审批子系统
4.2 监管审批子系统
4.2.1 监管审批子系统应实现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数据的录入、审批功能。
4.2.2 监管审批子系统宜采用案卷方式管理风景名胜区历年、历次的监督管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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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采用案卷的形式可以方便、有序地管理各个风景名胜区历年历批次监管数据。
4.2.3 监管审批子系统宜包括监管案卷管理、监管案卷审批、地图操作等功能模块,监管案卷审批与地图操作模块宜进行一体化集成。
4.2.4 监管案卷管理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导入或录入监管数据处理成果建立监管案卷的功能;
2 查看监管案卷详细信息和办理案卷业务的功能;
3 灵活且可逆的监管案卷流程化审批功能;
4 监管案卷的办结归档或作废删除功能;
5 按行政区划、年度等多种条件的案卷查询统计功能。
4.2.5 监管案卷审批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
1 监管指标数据录入、查看功能;
2 监管目标相关附属资料的管理和查看功能;
3 对相关参考数据的查看功能。
4.2.6 地图操作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常规的地图显示和基本操作功能,包括地图的缩放,地图图层的添加、删除,图层叠加顺序的调整,图层显示控制等;
2 数据的对比查看功能;
3 监管目标的图上定位功能;
4 基本绘图功能,且应允许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编辑监管目标分布图;
5 基本地图量算功能,包括面积、距离量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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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地图操作模块提供风景名胜区地理空间数据、遥感影像数据、规划图和监管目标分布图的查看功能,便于业务人员直观了解监管目标的分布位置、所在区域的规划要求以及遥感影像反映的地形地貌等。
监管目标分布图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遥感监测或其他信息来源提取和制作的,在实际核查中,如遇到监管目标指标不单一或区域位置和形状有偏差的情况,可由具有相应权限的业务人员对监管目标分布图进行编辑修改。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CJJ/T 195-20134.3专题分析子系统
4.3 专题分析子系统
4.3.1 专题分析子系统应实现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数据多角度专题分析及统计汇总功能。
4.3.2 专题分析子系统宜采用专题地图、统计报表和统计图的方式展现监督管理数据内容。
4.3.3 专题分析子系统宜包括专题地图、统计报表、统计图等功能模块。
4.3.4 专题地图模块宜具有下列功能:
1 常用专题地图的快捷生成功能;
2 可灵活设定相关参数的自定义专题地图生成功能;
3 专题地图的整饰功能,包括编辑图名、设定图框式样、添加指北针、比例尺、专题图例等;
4 专题地图显示查看和基本操作功能,包括地图窗口的缩放、图层显示控制等;
5 专题地图的打印输出功能;
6 专题地图输出为通用电子图片文件的功能。
4.3.5 统计报表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常用统计报表的快捷生成功能;
2 可灵活设定相关参数的自定义统计报表生成功能;
3 统计报表的显示和基本编辑操作功能,包括编辑表头,调整报表行列宽度,增删行、列等;
4 统计报表的打印输出功能;
5 统计报表输出为通用电子表格文件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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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系统的监管目标数据,所包含的信息量较多,除了按照常用统计报表方式进行统计外,还应该为用户提供更为灵活的自定义统计方式,用户可以自行设置统计条件,多角度地分析监管目标数据,从而更全面、深入地反映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4.3.6 统计图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对常用统计图的快捷生成功能;
2 可灵活设定相关参数的自定义统计图生成功能;
3 统计图的显示功能和基本操作功能,包括编辑表头、切换统计图类型、在表格数据与统计图间切换等;
4 统计图的打印输出功能;
5 统计图输出为通用电子表格文件和通用电子图片文件的功能。
4.4数据管理子系统
4.4 数据管理子系统
4.4.1 数据管理子系统应实现对系统各类数据的查询、检索、更新维护功能。
4.4.2 数据管理子系统宜包括数据资源管理、数据备份管理等功能模块。
4.4.3 数据资源管理模块宜按行政区划分级、分类显示系统各类数据资源列表,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宜以风景名胜区为单位,分类展示其数据资源;
2 应提供各项数据的元数据查看、编辑;
3 应提供各项数据内容的查看;
4 应提供基本数据管理功能,包括新增数据、更新数据、删除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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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风景名胜区的地理空间框架数据、规划数据等在有新的有效版本后,需要通过数据管理子系统专门进行数据更新。
4.4.4 数据备份管理模块宜提供对系统数据的备份、恢复管理等功能。
4.4.5 数据管理子系统可扩展数据交换、数据共享服务等功能模块,可与其他应用系统进行数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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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随着系统的持续运行,将积累大量风景名胜区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不同时期的遥感影像数据、监管目标数据等,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如需利用这些数据,可通过建立数据交换模块提供数据的导出服务,或通过发布数据共享接口,为其他信息系统提供在线数据服务。
4.5公众监督子系统
4.5 公众监督子系统
4.5.1 公众监督子系统应提供公众监督功能,包括向社会公众发布监督管理公示信息、受理社会公众举报等。
4.5.2 公众监督子系统宜包括信息公开、监督举报、查看受理、信息交换等功能模块。
4.5.3 信息公开模块应提供信息公开功能,包括监督管理工作成果、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4.5.4 监督举报模块应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网上举报功能,举报内容应包括风景名胜区名称、举报事项说明、事件发生地点、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宜包括相关图片等资料。
4.5.5 查看受理模块应提供查看举报信息、受理有效举报等功能。
4.5.6 信息交换模块应提供内外网数据交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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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属于电子政务系统的一种,主要子系统模块应运行在政府内网;公众监督子系统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部分模块需部署在公网上。信息量少、实时性要求不高时,可通过数据导出进行内外网的信息交换;反之则应通过信息交换模块完成数据的及时交换功能,解决相关信息在管理部门内网及政府外网之间的安全交换。
4.5.7 信息公开模块和监督举报模块宜部署在相应政府门户网站。
4.5.8 公众监督子系统应对举报人个人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4.6维护子系统
4.6 维护子系统
4.6.1 维护子系统应提供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配置及维护管理功能。
4.6.2 维护子系统宜包括机构人员管理、权限管理、业务管理、系统日志管理、系统参数管理等功能模块。
4.6.3 机构人员管理模块应提供对系统使用单位相关组织机构定义管理、用户角色管理及用户管理等功能。
4.6.4 权限管理模块应提供对用户角色权限的配置管理功能。
4.6.5 业务管理模块应提供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业务内容的配置管理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业务类型、业务流程、业务表单等的配置管理功能;
2 应支持多级机构间审批流程的灵活设置;
3 宜采用可视化的拖拽式流程定义方式;
4 宜采用所见即所得的表单定义方式。
4.6.6 系统日志管理模块应提供对系统日志的查看和管理功能。
4.6.7 系统参数管理模块应提供对数据库参数等系统有关运行参数的查看和管理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
4.6.1~4.6.7各地在开展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时,因实际情况不同,具体的监督管理业务内容、管理和审批流程、监管指标内容以及表单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同时,受管理部门业务要求变化等因素影响,上述内容在系统建成后也存在调整的可能。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系统作用,增强系统对监督管理业务的自适应能力,要求维护子系统具有较强的灵活配置维护能力。在相应的业务管理内容、流程、表单等发生变化时,系统维护人员只需要在维护子系统中更改相应的设置,即可满足新的需要。
5监督管理数据
5.1一般规定
5 监督管理数据
5.1 一般规定
5.1.1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数据应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遥感影像数据、规划数据、监管目标数据和监管成果数据等,可扩展三维模型数据、实景影像数据、多媒体数据等。
▼ 展开条文说明
5.1.1本条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应具备的基本数据内容。除基本数据内容外,三维模型数据、实景影像数据、多媒体数据等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直观可视化具有良好效果,但数据的建设和更新维护费用相对较高,可作为系统数据的扩展建设内容。
5.1.2 数据采用的坐标系应与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基础地理信息采用的坐标系一致。
▼ 展开条文说明
5.1.2风景名胜区的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遥感影像数据和规划数据等,需要具有相同的坐标系,以确保数据在系统中能够准确地叠加显示。本规范统一规定数据坐标系与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基础地理信息采用的坐标系保持一致。
5.1.3 风景名胜区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基础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的有关规定,比例尺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核心景区内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比例尺宜为1:500~1:2000。
2 核心景区外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比例尺宜为1:2000~1:10000。
▼ 展开条文说明
5.1.3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一般面积比较小,但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集中且资源价值高,属于监督管理的重点区域,因此适宜采用地理要素更为详细的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核心景区外的区域,面积相对较大,景观资源等级相对较低,对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比例尺要求可适当放宽。
5.1.4 系统应建立各类数据的元数据,元数据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5.1.4元数据包含了对数据基本特征的介绍,有助于了解数据的基本情况。例如,通过地理空间数据的元数据,可以了解该数据的测绘时间、比例尺等;遥感影像的元数据可以记录影像的拍摄时间、空间分辨率等。
5.1.5 各类数据及元数据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建立数据库,且应满足系统高效运行和查询检索的需要。
5.1.6 数据处理完成后,应进行成果质量检查,通过后方可提交系统入库。
5.1.7 数据均应及时更新,并应保证其准确性与有效性;数据更新前应做历史数据的备份工作。
▼ 展开条文说明
5.1.7风景名胜区的规划都有一定的实施年限,到期的规划要进行修编或新编;此外风景名胜区的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遥感影像数据等,反映的是风景名胜区特定时间的地形地貌,随着风景名胜区的发展变化,也需要定期进行更新,以展现风景名胜区最新的地貌状况。
5.1.8 数据的安全保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CJJ/T 195-20135.2遥感影像数据
5.2 遥感影像数据
5.2.1 遥感影像数据应能清晰反映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土地利用等状况,宜为真彩色数据。
▼ 展开条文说明
5.2.1遥感影像能够真实客观反映风景名胜区地貌状况,是实施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参考数据。
5.2.2 遥感影像数据的空间分辨率不应低于2.5m,核心景区的遥感影像数据空间分辨率不宜低于1.0m。
▼ 展开条文说明
5.2.2遥感影像的空间分辨率大小决定了影像表现风景名胜区地物的精细程度。核心景区的保护要求高,即使小规模的违规建设也可能带来严重破坏,因此,核心景区内的遥感影像分辨率要求更高。
5.2.3 遥感影像数据应定期更新,更新周期不应超过一年。
▼ 展开条文说明
5.2.3由于一期遥感影像只能表现当时风景名胜区的状况,要掌握风景名胜区的发展变化,需要积累不同时期采集的影像数据。遥感影像数据的更新周期不宜超过一年,只有保持较快更新,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违规违章问题,加强监督管理的效力。
5.2.4 遥感影像数据的获取、预处理及质量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 151的有关规定执行。
5.3规划数据
5.3 规划数据
5.3.1 规划数据应为经有关部门批准、现行有效的版本,数据种类应包括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 展开条文说明
5.3.1风景名胜区规划是进行风景名胜区保护培育和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所应遵循的依据,是风景名胜区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之一,是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的重要参考数据。
5.3.2 规划数据内容应包括规划图和规划文本,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图应为通用矢量格式;
2 规划文本应为通用电子文档格式。
5.4监管目标数据
5.4 监管目标数据
5.4.1 监管目标数据应包括监管目标分布图及监管目标的指标数据。
5.4.2 监管目标分布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管目标分布图应为通用矢量格式,应以面图形要素精确表示每一个监管目标的位置、形状、面积;
2 对利用遥感监测方式提取监管目标的,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 151的有关规定,提取影像变化区域,将变化区域构面,制作监管目标分布图;
3 对利用遥感监测方式提取监管目标的,数据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 151的有关规定及表5.4.2的要求;
表5.4.2 利用遥感监测方式提取监管目标的质量要求

4 对通过其他信息来源提取监管目标的,应通过分析收集的信息,在遥感影像图上识别和定位监管目标,按第5.4.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制作监管目标分布图;
5 监管目标应保持监管指标数据的单一性,指标不单一的应拆分为多个监管目标。
▼ 展开条文说明
5.4.2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拆除建设工程,以及山体、植被等土地利用的变化,可以通过对比变化前后采集的遥感影像监测到,实现这一监测的数据处理过程和要求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151中有明确规定,并且适用于本规范对监管目标的提取要求,因此不再重复规定。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监管目标一般为地面上的一个特定区域,适宜用面图形表示,能够同时表现监管目标区域的位置、形状和面积等要素信息。
受影像采集时间、影像空间分辨率、影像质量以及相应的专业处理软件性能和作业人员的经验等各种因素影响,利用遥感监测方式提取监管目标,通常无法保证将所有监管目标全部提取出来,但从监督管理需要的角度,应尽可能地降低遗漏的比例。表5.4.2按照核心景区内外和监管目标的面积分等级规定了最高允许的漏提比例,通过数据质量检查发现超过这一比例要求的,则应判定数据处理不符合本规范的质量要求,应重新处理。
出于对监管目标的问题定性和各种统计要求,监管目标的各项指标需要保持单一性。例如,一个监管目标不应既包括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又包括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另一个项目。出现指标不单一的情况时,应该将监管目标拆分成能够保证指标单一的多个目标。
5.4.3 监管目标的指标数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管目标的指标数据宜按表5.4.3-1的规定执行。
表5.4.3-1 监管目标的指标数据



2 监管目标的指标数据内容宜符合下列规定:
1)监管目标编号应为标识该监管目标的唯一编号,宜采用4位数字编号加1位扩展编号的5位数字编号方式(图5.4.3-1);

图5.4.3-1 监管目标编码方式
2)所属风景名胜区代码应为该监管目标所属的风景名胜区代码,宜采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村级行政区划代码加1位扩展编号的编码方式(图5.4.3-2);

图5.4.3-2 风景名胜区代码编码方式
3)总体规划中规定的用地性质应为总体规划中规定的地块用地性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的有关规定,具体用地分类代码及名称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4)实际用地性质应为地块目前的实际用地性质,用地分类和代码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5)核查结果类别应为监管目标的核查结果所属类别,核查结果类别宜按表5.4.3-2划分为10类;
表5.4.3-2 核查结果分类

6)完成时间应为责任部门完成整改工作的日期,格式为:YYYYMM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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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本条规定了监管目标宜包含的监管指标数据。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主要业务内容出发,监管目标的指标数据涵盖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土地利用变化与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一致性等详细情况。
监管目标的编号采用5位数字编号,其中最后一位扩展编号,可在监管目标有拆分需要时使用。同一个监管目标拆分后形成的多个目标,前4位编号可沿用原编号,最后一位采用顺序编号区分。
由于目前风景名胜区没有统一的标准编码,为满足系统应用需要,适宜规定一套编码方式。本规范推荐采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村级行政区划代码,并增加一位扩展码的方式。扩展码可在本编码规则出现代码重复的情况下使用。
变化前地物类别、变化后地物类别指监管目标区域变化前后的地物类别。地物类别分为8类,包括在遥感影像上能够判别出的7类地物及一个扩展类别“其他”构成。类别中的“绿地”泛指林地、草地、园地等有植被覆盖并且明显不属于耕地的区域;“裸露山体”指无植被覆盖的山体,可能是由于地质原因或开挖山体等人为原因造成的地貌特征;“空地”泛指未利用地;“其他”则指不属于上述地类或在遥感影像图上无法判断的地类。
建设选址审批书、申请文号、审批文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批准用地面积、批准建筑面积、永久或临时项目等9项指标,主要是针对监管目标为建设项目的情况,填写该建设项目上述的审批手续数据。
监管目标的核查结果分类,应以《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编制组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开展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践经验,在综合考虑当前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存在的各种实际情况后,归纳提出了表5.4.3-2所示的10种分类方式。
5.4.4 根据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业务实际需要可扩展监管目标的指标内容。
5.5监管成果数据
5.5 监管成果数据
5.5.1 监管成果数据应包括数据处理成果数据和监督管理成果数据两类。
5.5.2 监管流程数据处理阶段完成后,应提交数据处理成果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风景名胜区为单位分组,宜采用加密压缩方式打包;
2 应包含该风景名胜区的监管目标分布图及相关指标数据;
3 应包括每种成果数据的元数据;
4 宜包含数据处理报告,说明此次数据处理内容、精度、提取的监管目标总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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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本条规定了对监管数据处理成果数据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监管数据处理后,提交的数据处理成果数据应满足本条规定要求。
5.5.3 监管流程总结公示阶段,应生成监督管理成果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含监督管理统计报表;
2 应包含监督管理专题分析图件,以专题地图或统计图表的方式展示监督管理各项专题;
3 宜包含监督管理总结报告,说明此次监督管理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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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本条规定了监督管理成果数据的要求。业务部门在完成监督管理工作后,输出成果时应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5.6系统运行数据
5.6 系统运行数据
5.6.1 系统运行数据宜包括组织机构数据、角色用户数据、角色权限数据以及业务流程、业务表单、数据库配置参数等支撑系统运行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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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系统运行数据是支撑系统运行所必要的各类配置管理数据,本条规定了系统运行数据所包含的基本内容。
5.6.2 组织机构数据宜采用多层树结构方式管理和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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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主管部门,自上而下可分为部、省、市、风景名胜区等多级管理机构,每级机构内还有相应的内部机构设置。根据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所涉及的各级管理部门都应该在系统中进行定义,成为组织机构数据中的一个节点。
5.6.3 角色用户数据宜根据使用系统的人员岗位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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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系统的角色可根据实际岗位设置,系统中的每个用户都按照其岗位分属具体的角色。
5.6.4 角色权限数据宜根据每个角色的岗位职责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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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系统中的各种功能操作、数据操作都可以作为一种权限赋予每个角色,属于该角色的用户就将有权进行相应的操作。
5.6.5 业务流程、业务表单等运行数据宜根据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业务需求配置。
5.6.6 系统运行数据应通过系统的维护管理功能进行定义和更新维护。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CJJ/T 195-20136运行环境
6.1一般规定
6 运行环境
6.1 一般规定
6.1.1 运行环境应包括:机房、网络、服务器等硬件环境,操作系统、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等支撑软件环境,以及信息安全支撑环境等。
6.1.2 机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和《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的有关规定。
6.1.3 系统网络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规范第6.2节的要求。
6.1.4 系统应根据实际应用规模配备必要的服务器、存储设备及计算机等硬件环境,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要求。
6.1.5 系统应构建在主流的商用操作系统平台基础上,服务器及计算机等应安装有与系统相匹配的操作系统,选用的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要求。
6.1.6 系统应具有完备的信息安全支撑环境,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1的有关规定。
6.2网络
6.2 网 络
6.2.1 运行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各机构之间、机构内各部门之间应实现网络互联。
6.2.2 内外网应物理隔离;对需进行内外网数据交换的,应采用专门的内外网数据交换设备。
6.2.3 网络的安全性、可靠性、可扩充性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6.2.4 应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制度,配备网络运行维护人员,保障系统网络的稳定运行。
6.3服务器与终端
6.3 服务器与终端
6.3.1 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的型号及数量应根据系统并发访问数量及预期数据量等因素选择配备。
6.3.2 服务器应包括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及相应的数据备份服务器。
6.3.3 用户终端计算机设备应满足各类地理信息数据浏览和访问的功能需要。
6.3.4 系统宜配备彩色打印输出设备,满足监督管理成果图件输出需要。
6.4数据库与地理信息系统
6.4 数据库与地理信息系统
6.4.1 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海量空间数据存储管理能力;
2 应支持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统一存储;
3 数据库字段应支持影像数据、多媒体数据、电子文档数据等的存储;
4 应具有可靠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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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本条规定了数据库管理系统的选型要求。系统的数据除有各类矢量图层数据外,还包括遥感影像、规划文本等多种格式的数据,对数据库的海量数据管理能力、空间数据存储能力及特殊字段的存储能力等有一定要求。
6.4.2 地理信息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支持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统一操作;
2 应具有丰富的空间数据管理和分析能力;
3 应支持通用的地理信息交换数据格式;
4 应具有二次开发接口,满足地理信息应用开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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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本条规定了地理信息系统的选型要求。地理信息系统,是为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存储、访问、执行各种地图操作和空间分析操作的支撑平台,平台选型对其空间数据管理和分析能力、二次开发支持能力等有一定要求。
附录A用地性质分类及代码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2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
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
4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
5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
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1
7 《软件系统验收规范》GB/T 28035
8 《城市基础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
9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通用规范》CJJ/T 116
10 《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
11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 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