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123-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传时间:2022-10-14 实施时间:201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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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improvement of soil and foundation of existing buildings

JGJ 123-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145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23-2012,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4、3.0.8、3.0.9、3.0.11、5.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8月23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2000。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地基基础鉴定、地基基础计算、增层改造、纠倾加固、移位加固、托换加固、事故预防与补救、加固方法、检验与监测。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术语一节;2.增加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的基本要求;3.增加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对既有建筑产生影响时,应采取对既有建筑的保护措施;4.增加不同加固方法的承载力和变形计算方法;5.增加托换加固;6.增加地下水位变化过大引起的事故预防与补救;7.增加检验与监测;8.增加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9.增加既有建筑桩基础单桩承载力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10.增加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评价的要求;11.原规范纠倾加固和移位一章,调整为纠倾加固、移位加固两章;12.修订增层改造、事故预防和补救、加固方法等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

                  山东建筑大学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滕延京 张永钧 刘金波 张天宇 赵海生 崔江余 叶观宝 李湛 张鑫 李安起 冯禄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沈小克 顾国荣 张丙吉 康景文 柳建国 柴万先 潘凯云 滕文川 杨俊峰 袁内镇 侯伟生

▼ 展开条文说明

1总则

1      

1.0.1  为了在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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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既有建筑因勘察、设计、施工或使用不当;增加荷载、纠倾、移位、改建、古建筑保护;遭受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或自然灾害的影响等需对其地基和基础进行加固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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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2.1.1 既有建筑 existing building

已实现或部分实现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2.1.2 地基基础加固 soil and foundation improvement

为满足建筑物使用功能和耐久性的要求,对建筑地基和基础采取加固技术措施的总称。

2.1.3 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ubsoil bearing capacity of existing buildings

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在既有建筑荷载作用下地基土固结压密后再加荷,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再加荷段的比例界限值。

2.1.4 既有建筑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a single pile bearing capacity of existing buildings

由单桩静载荷试验测定的在既有建筑荷载作用下桩周和桩端土固结压密后再加荷,荷载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荷载值,其最大值为再加荷段的比例界限值。

2.1.5 增层改造 vertical extension

通过增加建筑物层数,提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的方法。

2.1.6 纠倾加固 improvement for tilt rectifying

为纠正建筑物倾斜,使之满足使用要求而采取的地基基础加固技术措施的总称。

2.1.7 移位加固 improvement for building shifting

为满足建筑物移位要求,而采取的地基基础加固技术措施的总称。

2.1.8 托换加固 improvement for underpinning

通过在结构与基础间设置构件或在地基中设置构件,改变原地基和基础的受力状态,而采取托换技术进行地基基础加固的技术措施的总称。

2.2 符号

2.2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Fk——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

Gk——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

Hk——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桩基承台底面所受水平力;

Mk——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

Mxk——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承台底面通过桩群形心的χ轴的力矩;

Myk——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承台底面通过桩群形心的y轴的力矩;

N——滑板承受的竖向作用力;

Na——顶升支承点的荷载;

pk——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

pkmax——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

pkmin——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小压力;

Pp——静压桩施工设计最终压桩力;

Q——单片墙线荷载或单柱集中荷载;

Qk——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桩基中轴心竖向力作用下任一单桩的竖向力。

2.2.2 材料的性能和抗力

F——水平移位总阻力;

fa——修正后的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0——滑板材料抗压强度;

ps——静压桩压桩时的比贯入阻力;

qpa——桩端端阻力特征值;

qsia——桩侧阻力特征值;

Ra——既有建筑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RHa——既有建筑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W——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基础底面的抵抗矩,建筑物基底总竖向荷载;

μ——行走机构摩擦系数。

2.2.3 几何参数

A——基础底面面积;

Ap——桩底端横截面面积;

A0——滑动式行走机构上下轨道滑板的水平面积;

d——设计桩径;

s——地基最终变形量;

s0——地基基础加固前或增加荷载前已完成的地基变形量;

s1——地基基础加固后或增加荷载后产生的地基变形量;

s2——原建筑荷载下尚未完成的地基变形量;

up——桩身周长。

2.2.4 设计参数和计算系数

n——桩基中的桩数或顶升点数;

q——石灰桩每延米灌灰量;

ηc——充盈系数。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应根据加固目的和要求取得相关资料后,确定加固方法,并进行专业设计与施工。施工完成后,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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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前,应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进行鉴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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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与施工,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当无法搜集或资料不完整,不能满足加固设计要求时,应进行重新勘察或补充勘察。

   2  既有建筑结构、地基基础设计资料和图纸、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竣工图等。当搜集的资料不完整,不能满足加固设计要求时,应进行补充检验。

   3  既有建筑结构、基础使用现状的鉴定资料,包括沉降观测资料、裂缝、倾斜观测资料等。

   4  既有建筑改扩建、纠倾、移位等对地基基础的设计要求。

   5  对既有建筑可能产生影响的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降水、新建地下工程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测资料等。

   6  受保护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加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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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验算地基承载力。

   2  应计算地基变形。

   3  应验算基础抗弯、抗剪、抗冲切承载力。

   4  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既有建筑物地基基础加固,以及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基础埋深大于既有建筑基础埋深并对既有建筑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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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对既有建筑产生影响时,除应优化新建地下工程施工方案外,尚应对既有建筑采取深基坑开挖支挡、地下墙(桩)隔离地基应力和变形、地基基础或上部结构加固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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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根据加固的目的,结合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现状,考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选择并制定加固地基、加固基础或加强上部结构刚度和加固地基基础相结合的方案。

   2  对制定的各种加固方案,应分别从预期加固效果,施工难易程度,施工可行性和安全性,施工材料来源和运输条件,以及对邻近建筑和周围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优选加固方法。

   3  对选定的加固方法,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具体施工工艺参数和施工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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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耐久性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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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加固后的既有建筑地基基础使用年限,应满足加固后的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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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纠倾加固、移位加固、托换加固施工过程应设置现场监测系统,监测纠倾变位、移位变位和结构的变形。(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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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鉴定、加固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承担。承担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施工的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应掌握所承担工程的地基基础加固技术与质量要求,严格进行质量控制和工程监测。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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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工程,应对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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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基基础鉴定

4.1 一般规定

4  地基基础鉴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鉴定所需要的基本资料。

   2  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制定现场调查方案,确定现场调查的工作内容及方法。

   3  结合搜集的资料和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检验方法并进行现场检验。

   4  综合分析评价,作出鉴定结论和加固方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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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现场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既有建筑使用历史和现状,包括建筑物的实际荷载、变形、开裂等情况,以及前期鉴定、加固情况。

   2  相邻的建筑、地下工程和管线等情况。

   3  既有建筑改造及保护所涉及范围内的地基情况。

   4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的现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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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具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现场检验:

   1  基本资料无法搜集齐全时。

   2  基本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

   3  使用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

   4  现有资料不能满足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和施工要求时。

4.1.4  具有下列情况时,应对既有建筑进行沉降观测:

   1  既有建筑的沉降、开裂仍在发展。

   2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等,对既有建筑安全仍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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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分析评价:

   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耐久性。

   2  引起既有建筑开裂、差异沉降、倾斜的原因。

   3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和降水、新建地下工程或自然灾害等,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已造成的影响或仍然存在的影响。

   4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必要性,以及采用的加固方法。

   5  上部结构鉴定和加固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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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鉴定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基础、结构形式,层数,改造加固的设计要求,鉴定目的,鉴定日期等。

   2  现场的调查情况。

   3  现场检验的方法、仪器设备、过程及结果。

   4  计算分析与评价结果。

   5  鉴定结论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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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123-2012

4.2 地基鉴定

4.2  地基鉴定

4.2.1  应结合既有建筑原岩土工程勘察资料,重点分析下列内容:

   1  地基土层的分布及其均匀性,尤其是沟、塘、古河道、墓穴、岩溶、土洞等的分布情况。

   2  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特别是软土、湿陷性土、液化土、膨胀土、冻土等的特殊性质。

   3  地下水的水位变化及其腐蚀性的影响。

   4  建造在斜坡上或相邻深基坑的建筑物场地稳定性。

   5  自然灾害或环境条件变化,对地基土工程特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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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地基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位置或测试点位置应靠近基础,并在建筑物变形较大或基础开裂部位重点布置,条件允许时,宜直接布置在基础之下。

   2  地基土承载力宜选择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对于重要的增层、增加荷载等建筑,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进行基础下载荷试验,或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地基土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检测数量不宜少于3点。

   3  选择井探、槽探、钻探、物探等方法进行勘探,地下水埋深较大时,优先选用人工探井的方法,采用物探方法时,应结合人工探井、钻孔等其他方法进行验证,验证数量不应少于3点。

   4  选用静力触探、标准贯入、圆锥动力触探、十字板剪切或旁压试验等原位测试方法,并结合不扰动土样的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进行现场检验,其中每层地基土的原位测试数量不应少于3个,土样的室内试验数量不应少于6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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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地基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的评价;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构)筑物,应验算地基稳定性。

   2  引起既有建筑开裂、差异沉降、倾斜等的原因。

   3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和降水,新建地下工程或自然灾害等,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已造成的影响,以及仍然存在的影响。

   4  地基加固的必要性,提出加固方法的建议。

   5  提出地基加固设计所需的有关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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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基础鉴定

4.3  基础鉴定

4.3.1  基础的现场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础的外观质量。

   2  基础的类型、尺寸及埋置深度。

   3  基础的开裂、腐蚀或损坏程度。

   4  基础的倾斜、弯曲、扭曲等情况。

4.3.2  基础的检验可采用下列方法:

   1  基础材料的强度,可采用非破损法或钻孔取芯法检验。

   2  基础中的钢筋直径、数量、位置和锈蚀情况,可通过局部凿开或非破损方法检验。

   3  桩的完整性可通过低应变法、钻孔取芯法检验,桩的长度可通过开挖、钻孔取芯法或旁孔透射法等方法检验,桩的承载力可通过静载荷试验检验。

4.3.3  基础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具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开挖检验,检验数量不应少于3处。

   2  对开挖露出的基础应进行结构尺寸、材料强度、配筋等结构检验。

   3  对已开裂的或处于有腐蚀性地下水中的基础钢筋锈蚀情况应进行检验。

   4  对重要的增层、增加荷载等采用桩基础的建筑,宜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桩的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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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基础的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合基础的裂缝、腐蚀或破损程度,以及基础材料的强度等,对基础结构的完整性和耐久性进行分析评价。

   2  对于桩基础,应结合桩身质量检验、场地岩土的工程性质、桩的施工工艺、沉降观测记录、载荷试验资料等,结合地区经验对桩的承载力进行分析和评价。

   3  进行基础结构承载力验算,分析基础加固的必要性,提出基础加固方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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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基基础计算

5.1 一般规定

5  地基基础计算

5.1  一般规定

5.1.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计算及基础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2  地基稳定性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有关规定。

   3  抗震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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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应遵循新、旧基础,新增桩和原有桩变形协调原则,进行地基基础计算。新、旧基础的连接应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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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地基承载力计算

5.2  地基承载力计算

5.2.1  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基础底面的压力,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1  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5.2.1-1)

式中:p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kPa);

    F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kN);

    Gk——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kN);

    A——基础底面积(m2)。

   2  当偏心荷载作用时:

     (5.2.1-2)

     (5.2.1-3)

式中:pkmax——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基础底面边缘最大压力值(kPa);

    M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值(kN·m);

    pkmin——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基础底面边缘最小压力值(kPa);

    W——基础底面的抵抗矩(m3)。

5.2.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时,地基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pk≤fa      (5.2.2-1)

式中:fa——修正后的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2  当偏心荷载作用时,除应符合式(5.2.2-1)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式规定:

pkmax≤1.2fa      (5.2.2-2)

5.2.3  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改变基础埋深及尺寸,直接增加荷载时,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方法确定。

   2  当不具备持载试验条件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并结合土工试验、其他原位试验结果以及地区经验等综合确定。

   3  既有建筑外接结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外接结构的地基变形允许值确定。

   4  对于需要加固的地基,应采用地基处理后检验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5  对扩大基础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宜采用原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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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既有建筑桩基础群桩中单桩桩顶竖向力和水平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5.2.4-1)

   2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

     (5.2.4-2)

   3  水平力作用下:

     (5.2.4-3)

式中:Qk——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轴心竖向力作用下任一单桩的竖向力(kN);

    F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作用于桩基承台顶面的竖向力(kN);

    Gk——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桩基承台自重及承台上土自重(kN);

    n——桩基中的桩数;

    Qik——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偏心竖向力作用下第i根桩的竖向力(kN);

    Mxk、My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承台底面通过桩群形心的χ、y轴的力矩(kN·m);

    χi、yi——桩i至桩群形心的y、χ轴线的距离(m);

    H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作用于承台底面的水平力(kN);

    Hik——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作用于任一单桩的水平力(kN)。

5.2.5  既有建筑单桩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Qk≤Ra      (5.2.5-1)

式中:Ra——既有建筑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kN)。

   2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公式(5.2.5-1)外,尚应满足下式要求:

Qikmax≤1.2Ra          (5.2.5-2)

式中:Qikmax——基础中受力最大的单桩荷载值(kN)。

   3  水平荷载作用下:

Hik≤RHa      (5.2.5-3)

式中:RHa——既有建筑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kN)。

5.2.6  既有建筑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既有建筑下原有的桩,以及新增加的桩的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确定;既有建筑原有桩的单桩静载荷试验,可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在同一条件下的试桩数量,不宜少于增加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新增加桩的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方法确定。

   2  原有桩的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有地区经验时,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3  新增加的桩初步设计时,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可按下式估算:

Ra=qpaAp+upΣqsiali      (5.2.6-1)

式中: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kN);

    qpa,qsia——桩端端阻力、桩侧阻力特征值(kPa),按地区经验确定;

    Ap——桩底端横截面面积(m2);

    up——桩身周边长度(m);

    li——第i层岩土的厚度(m)。

   4  桩端嵌入完整或较完整的硬质岩中,可按下式估算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Ra=qpaAp      (5.2.6-2)

式中:qpa——桩端岩石承载力特征值(kN)。

▼ 展开条文说明

5.2.7  在既有建筑原基础内增加桩时,宜按新增加的全部荷载,由新增加的桩承担进行承载力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

5.2.8  对既有建筑的独立基础、条形基础进行扩大基础,并增加桩时,可按既有建筑原地基增加的承载力承担部分新增荷载、其余新增加的荷载由桩承担进行承载力计算,此时地基土承担部分新增荷载的基础面积应按原基础面积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

5.2.9  既有建筑桩基础扩大基础并增加桩时,可按新增加的荷载由原基础桩和新增加桩共同承担,进行承载力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

5.2.10  当地基持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验算,验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5.2.11  对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改变原建筑地基基础设计条件时,原建筑地基应根据改变后的条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进行承载力验算。

▼ 展开条文说明

5.3 地基变形计算

5.3  地基变形计算

5.3.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建筑物相邻柱基的沉降差、局部倾斜、整体倾斜值的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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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对有特殊要求的保护性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建筑物的保护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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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对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的既有建筑,其地基最终变形量可按下式确定:

s=s0+s1+s2      (5.3.3)

式中:s——地基最终变形量(mm);

    s0——地基基础加固前或增加荷载前,已完成的地基变形量,可由沉降观测资料确定,或根据当地经验估算(mm);

    s1——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产生的地基变形量(mm);

    s2——原建筑物尚未完成的地基变形量(mm),可由沉降观测结果推算,或根据地方经验估算;当原建筑物基础沉降已稳定时,此值可取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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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产生的地基变形量,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天然地基不改变基础尺寸时,可按增加荷载量,采用由本规范附录B试验得到的变形模量计算。

   2  扩大基础尺寸或改变基础形式时,可按增加荷载量,以及扩大后或改变后的基础面积,采用原地基压缩模量计算。

   3  地基加固时,可采用加固后经检验测得的地基压缩模量或变形模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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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采用增加桩进行地基基础加固的建筑物基础沉降,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既有建筑不改变基础尺寸,在原基础内增加桩时,可按增加荷载量,采用桩基础沉降计算方法计算。

   2  既有建筑独立基础、条形基础扩大基础增加桩时,可按新增加的桩承担的新增荷载,采用桩基础沉降计算方法计算。

   3  既有建筑桩基础扩大基础增加桩时,可按新增加的荷载,由原基础桩和新增加桩共同承担荷载,采用桩基础沉降计算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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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123-2012

6增层改造

6.1 一般规定

6  增层改造

6.1  一般规定

6.1.1  既有建筑增层改造后的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和稳定性计算,以及基础结构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采用外套结构增层时,应按新建工程的要求,确定地基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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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当采用新、旧结构通过构造措施相连接的增层方案时,除应满足地基承载力条件外,尚应分别对新、旧结构进行地基变形验算,并应满足新、旧结构变形协调的设计要求;当既有建筑局部增层时,应进行结构分析,并进行地基基础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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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当既有建筑的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不能满足增层荷载要求时,可按本规范第11章有关方法进行加固。

6.1.4  既有建筑增层改造时,对其地基基础加固工程,应进行质量检验和评价,待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部结构的施工。

6.2 直接增层

6.2  直接增层

6.2.1  对沉降稳定的建筑物直接增层时,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增层工程的要求,按下列方法综合确定:

   1  按基底土的载荷试验及室内土工试验结果确定:

       1)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载荷试验确定地基承载力;

       2)在原建筑物基础下1.5倍基础宽度的深度范围内,取原状土进行室内土工试验,确定地基土的抗剪强度指标,以及土的压缩模量等参数,并结合地区经验,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2  按地区经验确定:

   建筑物增层时,可根据既有建筑原基底压力值、建筑使用年限、地基土的类别,并结合当地建筑物增层改造的工程经验确定,但其值不宜超过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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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直接增层需新设承重墙时,应采用调整新、旧基础底面积,增加桩基础或地基处理等方法,减少基础的沉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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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直接增层时,地基基础的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大基础底面积时,加大的基础底面积宜比计算值增加10%。

   2  采用桩基础承受增层荷载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2.8条的规定,并验算基础沉降。

   3  采用锚杆静压桩加固时,当原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的宽度或厚度不能满足压桩要求时,压桩前应先加宽或加厚基础。

   4  采用抬梁或挑梁承受新增层结构荷载时,梁的截面尺寸及配筋应通过计算确定。

   5  上部结构和基础刚度较好,持力层埋置较浅,地下水位较低,施工开挖对原结构不会产生附加下沉和开裂时,可采用加深基础或在原基础下做坑式静压桩加固。

   6  施工条件允许时,可采用树根桩、旋喷桩等方法加固。

   7  采用注浆法加固既有建筑地基时,对注浆加固易引起附加变形的地基,应进行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8  既有建筑为桩基础时,应检查原桩体质量及状况,实测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确定桩间土的压密状况,按桩土共同工作条件,提高原桩基础的承载能力。对于承台与土层脱空情况,不得考虑桩土共同工作。当桩数不足时,应补桩;对已腐烂的木桩或破损的混凝土桩,应经加固处理后,方可进行增层施工。

   9  对于既有建筑无地质勘察资料或原地质勘察资料过于简单不能满足设计需要、而建筑物下有人防工程或场地条件复杂,以及地基情况与原设计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补充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10  采用扶壁柱式结构直接增层时,柱体应落在新设置的基础上,新、旧基础宜连成整体,且应满足新、旧基础变形协调条件,不满足时应进行地基加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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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外套结构增层

6.3  外套结构增层

6.3.1  采用外套结构增层,可根据土质、地下水位、新增结构类型及荷载大小选用合理的基础形式。

6.3.2  位于微风化、中风化硬质岩地基上的外套增层工程,其基础类型与埋深可与原基础不同,新、旧基础可相连在一起,也可分开设置。

6.3.3  采用外套结构增层,应评价新设基础对原基础的影响,对原基础产生超过允许值的附加沉降和倾斜时应对新设基础地基进行处理或采用桩基础。

6.3.4  外套结构的桩基施工,不得扰动原地基基础。

6.3.5  外套结构增层采用天然地基或采用由旋喷桩、搅拌桩等构成的复合地基,应考虑地基受荷后的变形,避免增层后,新、旧结构产生标高差异。

6.3.6  既有建筑有地下室,外套增层结构宜采用桩基础,桩位布置应避开原地下室挑出的底板;如需凿除部分底板时,应通过验算确定;新、旧基础不得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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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纠倾加固

7.1 一般规定

7  纠倾加固

7.1  一般规定

7.1.1  纠倾加固适用于整体倾斜值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值,且影响正常使用或安全的既有建筑纠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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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迫降纠倾和顶升纠倾的方法,复杂建筑纠倾可采用多种纠倾方法联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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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既有建筑纠倾加固设计前,应进行倾斜原因分析,对纠倾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对上部结构进行安全性评估。当上部结构不能满足纠倾施工安全性要求时,应对上部结构进行加固。当可能发生再度倾斜时,应确定地基加固的必要性,并提出加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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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建筑物纠倾加固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  纠倾建筑物有关设计和施工资料。

   2  建筑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3  建筑物沉降观测资料。

   4  建筑物倾斜现状及结构安全性评价。

   5  纠倾施工过程结构安全性评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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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既有建筑纠倾加固后,建筑物的整体倾斜值及各角点纠倾位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倾斜建筑物,纠倾后的验收标准,应符合有关新建工程验收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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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纠倾加固完成后,应立即对工作槽(孔)进行回填,对施工破损面进行修复;当上部结构因纠倾施工产生裂损时,应进行修复或加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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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迫降纠倾

7.2  迫降纠倾

7.2.1  迫降纠倾应根据地质条件、工程对象及当地经验,采用掏土纠倾法(基底掏土纠倾法、井式纠倾法、钻孔取土纠倾法)、堆载纠倾法、降水纠倾法、地基加固纠倾法和浸水纠倾法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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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迫降纠倾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建筑物倾斜原因,结构和基础形式、整体刚度,工程地质条件,环境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遵循确保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可靠、施工方便的原则,确定迫降纠倾方法。

   2  迫降纠倾不应对上部结构产生结构损伤和破坏。当施工对周边建筑物、场地和管线等产生不良影响时,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

   3  纠倾后的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和稳定性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进行验算,防止纠倾后的再度倾斜。当既有建筑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按本规范第11章有关方法进行加固。

   4  应确定各控制点的迫降纠倾量。

   5  纠倾施工工艺和操作要点。

   6  设置迫降的监控系统。沉降观测点纵向布置每边不应少于4点,横向每边不应少于2点,相邻测点间距不应大于6m,且建筑物角点部位应设置倾斜值观测点。

   7  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刚度确定纠倾速率。迫降速率不宜大于5mm/d,迫降接近终止时,应预留一定的沉降量,以防发生过纠现象。

   8  应制定出现异常情况的应急预案,以及防止过量纠倾的技术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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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迫降纠倾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建筑物及现场进行详细查勘,检查纠倾施工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和场地设施,并应采取措施消除迫降纠倾施工的影响,或降低影响程度及影响范围,并做好查勘记录。

   2  编制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3  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设计、施工紧密配合,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监测,及时调整迫降量及施工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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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基底掏土纠倾法可分为人工掏土法或水冲掏土法,适用于匀质黏性土、粉土、填土、淤泥质土和砂土上的浅埋基础建筑物的纠倾。当缺少地方经验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具体施工方法和施工参数,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工掏土法可选择分层掏土、室外开槽掏土、穿孔掏土等方法,掏土范围、沟槽位置、宽度、深度应根据建筑物迫降量、地基土性质、基础类型、上部结构荷载中心位置等,结合当地经验和现场试验综合确定。

   2  掏挖时,应先从沉降量小的部位开始,逐渐过渡,依次掏挖。

   3  当采用高压水冲掏土时,水冲压力、流量应根据土质条件通过现场试验确定,水冲压力宜为1.0MPa~3.0MPa,流量宜为40L/min。

   4  水冲过程中,掏土槽应逐渐加深,不得超宽。

   5  当出现掏土过量,或纠倾速率超出控制值时,应立即停止掏土施工。当纠倾至设计控制值可能出现过纠现象时,应立即采用砾砂、细石或卵石进行回填,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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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井式纠倾法适用于黏性土、粉土、砂土、淤泥、淤泥质土或填土等地基上建筑物的纠倾。井式纠倾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土工作井,可采用沉井或挖孔护壁等方式形成,具体应根据土质情况及当地经验确定,井壁宜采用钢筋混凝土,井的内径不宜小于800mm,井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

   2  井孔施工时,应观察土层的变化,防止流砂、涌土、塌孔、突陷等意外情况出现。施工前,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3  井位应设置在建筑物沉降量较小的一侧,井位可布置在室内,井位数量、深度和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倾斜情况、基础类型、场地环境和土层性质等综合确定。

   4  当采用射水施工时,应在井壁上设置射水孔与回水孔,射水孔孔径宜为150mm~200mm,回水孔孔径宜为60mm;射水孔位置,应根据地基土质情况及纠倾量进行布置,回水孔宜在射水孔下方交错布置。

   5  高压射水泵工作压力、流量,宜根据土层性质,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6  纠倾达到设计要求后,工作井及射水孔均应回填,射水孔可采用生石灰和粉煤灰拌合料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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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钻孔取土纠倾法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等软弱地基上建筑物的纠倾。钻孔取土纠倾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筑物不均匀沉降情况和土层性质,确定钻孔位置和取土顺序。

   2  应根据建筑物的底面尺寸和附加应力的影响范围,确定钻孔的直径及深度,取土深度不应小于3m,钻孔直径不应小于300mm。

   3  钻孔顶部3m深度范围内,应设置套管或套筒,保护浅层土体不受扰动,防止地基出现局部变形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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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堆载纠倾法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和松散填土等软弱地基上体量较小且纠倾量不大的浅埋基础建筑物的纠倾。堆载纠倾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工程规模、基底附加压力的大小及土质条件,确定堆载纠倾施加的荷载量、荷载分布位置和分级加载速率。

   2  应评价地基土的整体稳定,控制加载速率;施工过程中,应进行沉降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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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降水纠倾法适用于渗透系数大于10-4cm/s的地基土层的浅埋基础建筑物的纠倾。设计施工前,应论证施工对周边建筑物及环境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隔水措施。降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工降水的井点布置、井深设计及施工方法,应按抽水试验或地区经验确定。

   2  纠倾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纠倾量来确定抽水量大小及水位下降深度,并应设置水位观测孔,随时记录所产生的水力坡降,与沉降实测值比较,调整纠倾水位降深。

   3  人工降水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对邻近建筑地基造成影响,且应在邻近建筑附近设置水位观测井和回灌井;降水对邻近建筑产生的附加沉降超过允许值时,可采取设置地下隔水墙等保护措施。

   4  建筑物纠倾接近设计值时,应预留纠倾值的1/10~1/12作为滞后回倾值,并停止降水,防止建筑物过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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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地基加固纠倾法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等软弱地基上沉降尚未稳定、整体刚度较好且倾斜量不大的既有建筑物的纠倾。应根据结构现况和地区经验确定适用性。地基加固纠倾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优先选择托换加固地基的方法。

   2  先对建筑物沉降较大一侧的地基进行加固,使该侧的建筑物沉降减少;根据监测结果,再对建筑物沉降较小一侧的地基进行加固,迫使建筑物倾斜纠正,沉降稳定。

   3  对注浆等可能产生增大地基变形的加固方法,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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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0  浸水纠倾法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基上整体刚度较大的建筑物的纠倾。当缺少当地经验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浸水纠倾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建筑结构类型和场地条件,可选用注水孔、坑或槽等方式注水纠倾。注水孔、注水坑(槽)应布置在建筑物沉降量较小的一侧。

   2  浸水纠倾前,应通过现场注水试验,确定渗透半径、浸水量与渗透速度的关系。当采用注水孔(坑)浸水时,应确定注水孔(坑)布置、孔径或坑的平面尺寸、孔(坑)深度、孔(坑)间距及注水量;当采用注水槽浸水时,应确定槽宽、槽深及分隔段的注水量;工程设计,应明确水量控制和计量系统。

   3  浸水纠倾前,应设置严密的监测系统及防护措施。应根据基础类型、地基土层参数、现场试验数据等估算注水后的后期纠倾值,防止过纠的发生;设置限位桩;对注水流入沉降较大一侧地基采取防护措施。

   4  当浸水纠倾的速率过快时,应立即停止注水,并回填生石灰料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当浸水纠倾速率较慢时,可与其他纠倾方法联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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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  当纠倾速率较小,或原纠倾方法无法满足纠倾要求时,可结合掏土、降水、堆载等方法综合使用进行纠倾。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123-2012

7.3 顶升纠倾

7.3  顶升纠倾

7.3.1  顶升纠倾适用于建筑物的整体沉降及不均匀沉降较大,以及倾斜建筑物基础为桩基础等不适用采用迫降纠倾的建筑纠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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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顶升纠倾,可根据建筑物基础类型和纠倾要求,选用整体顶升纠倾、局部顶升纠倾。顶升纠倾的最大顶升高度不宜超过800mm;采用局部顶升纠倾,应进行顶升过程结构的内力分析,对结构产生裂缝等损伤,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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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顶升纠倾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过上部钢筋混凝土顶升梁与下部基础梁组成上、下受力梁系,中间采用千斤顶顶升,受力梁系平面上应连续闭合,且应进行承载力及变形等验算(图7.3.3-1)。

   2  顶升梁应通过托换加固形成,顶升托换梁宜设置在地面以上500mm位置,当基础梁埋深较大时,可在基础梁上增设钢筋混凝土千斤顶底座,并与基础连成整体。顶升梁、千斤顶、底座应形成稳固的整体(图7.3.3-2)。

   3  对砌体结构建筑,可根据墙体线荷载分布布置顶升点,顶升点间距不宜大于1.5m,且应避开门窗洞及薄弱承重构件位置;对框架结构建筑,应根据柱荷载大小布置。单片墙或单柱下顶升点数量,可按下式估算:

图7.3.3-1  千斤顶平面布置图

1—基础;2—千斤顶;3—托换梁;4—连系梁;5—后置牛腿

图7.3.3-2  顶升梁、千斤顶、底座布置

1—墙体;2—钢筋混凝土顶升梁;3—钢垫板;4—千斤顶;5—钢筋混凝土基础梁;

6—垫块(底座);7—框架梁;8—框架柱;9—托换牛腿;10—连系梁;11—原基础

     (7.3.3)

式中:n——顶升点数(个);

    Q——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单片墙总荷载或单柱集中荷载(kN);

    Na——顶升支承点千斤顶的工作荷载设计值(kN),可取千斤顶额定工作荷载的0.8;

    K——安全系数,可取2.0。

   4  顶升量可根据建筑物的倾斜值、使用要求以及设计过纠量确定。纠倾后,倾斜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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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砌体结构建筑的顶升梁系,可按倒置在弹性地基上的墙梁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升梁设计时,计算跨度应取相邻三个支承点中两边缘支点间的距离,并进行顶升梁的截面承载力及配筋设计。

   2  当既有建筑的墙体承载力验算不能满足墙梁的要求时,可调整支承点的间距或对墙体进行加固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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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框架结构建筑的顶升梁系的设置,应为有效支承结构荷载和约束框架柱的体系。顶升梁系包含顶升牛腿及连系梁两个部分,牛腿应按后设置牛腿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分析截断前、后柱端的抗压,抗弯和抗剪承载力是否满足顶升要求。

   2  后设置牛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并验算牛腿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局部受压承载力及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

   3  后设置牛腿设计时,钢筋的布置、焊接长度及(植筋)锚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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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顶升纠倾的施工,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顶升梁系的托换施工。

   2  设置千斤顶底座及顶升标尺,确定各点顶升值。

   3  对每个千斤顶进行检验,安放千斤顶。

   4  顶升前两天内,应设置完成监测测量系统,对尚存在连接的墙、柱等结构,以及水、电、暖气和燃气等进行截断处理。

   5  实施顶升施工。

   6  顶升到位后,应及时进行结构连接和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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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顶升纠倾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结构建筑的顶升梁应分段施工,梁分段长度不应大于1.5m,且不应大于开间墙段的1/3,并应间隔进行施工。主筋应预留搭接或焊接长度,相邻分段混凝土接头处,应按混凝土施工缝做法进行处理。当上部砌体无法满足托换施工要求,可在各段设置支承芯垫,其间距应视实际情况确定。

   2  框架结构建筑的顶升梁、牛腿施工,宜按柱间隔进行,并应设置必要的辅助措施(如支撑等)。当在原柱中钻孔植筋时,应分批(次)进行,每批(次)钻孔削弱后的柱净截面,应满足柱承载力计算要求。

   3  顶升的千斤顶上、下应设置应力扩散的钢垫块,顶升过程应均匀分布,且应有不少于30%的千斤顶保持与顶升梁、垫块、基础梁连成一体。

   4  顶升前,应对顶升点进行承载力试验。试验荷载应为设计荷载的1.5倍,试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顶升。

   5  顶升时,应设置水准仪和经纬仪观测站。顶升标尺应设置在每个支承点上,每次顶升量不宜超过10mm。各点顶升量的偏差,应小于结构的允许变形。

   6  顶升应设统一的监测系统,并应保证千斤顶按设计要求同步顶升和稳固。

   7  千斤顶回程时,相邻千斤顶不得同时进行;回程前,应先用楔形垫块进行保护,或采用备用千斤顶支顶进行保护,并保证千斤顶底座平稳。楔形垫块及千斤顶底座垫块,应采用外包钢板的混凝土垫块或钢垫块。垫块使用前,应进行强度检验。

   8  顶升达到设计高度后,应立即在墙体交叉点或主要受力部位增设垫块支承,并迅速进行结构连接。顶升高度较大时,应设置安全保护措施。千斤顶应待结构连接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分批分期拆除。

   9  结构的连接处应不低于原结构的强度,纠倾施工受到削弱时,应进行结构加固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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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移位加固

8.1 一般规定

8  移位加固

8.1  一般规定

8.1.1  建筑物移位加固适用于既有建筑物需保留而改变其平面位置的整体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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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建筑物移位,按移动方法可分为滚动移位和滑动移位两种,应优先采用滚动移位方法;滑动移位方法适用于小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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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建筑物移位加固设计前,应具备下列资料:

   1  移位总平面布置。

   2  场地及移位路线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3  既有建筑物相关设计和施工资料,以及检测鉴定报告。

   4  既有建筑物结构现状分析。

   5  移位施工对周边建筑物、场地、地下管线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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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建筑物移位加固,应对上部结构进行安全性评估。当上部结构不能满足移位施工要求时,应对上部结构进行加固或采取有效的支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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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建筑物移位加固设计时,应对移位建筑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进行验算。当不满足移位要求时,应对地基基础进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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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建筑移位就位后,应对建筑物轴线、垂直度进行测量,其水平位置偏差应为±40mm,垂直度位移增量应为±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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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移位工程完成后,应立即对工作槽(孔)进行回填、回灌,当上部结构因移位施工产生裂损时,应进行修复或加固处理。

8.2 设计

8.2      

8.2.1  设计前,应调查核实作用在结构上的实际荷载,并对建筑物轴线及构件的实际尺寸进行现场测量核对,并对结构或构件的材料强度、实际配筋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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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移位加固设计,应考虑恒荷载、活荷载及风荷载的组合,恒荷载及活荷载应按实际荷载取值,当无可靠依据时,活荷载标准值及基本风压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移位施工期间的基本风压,可按当地10年一遇的风压值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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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建筑物移位加固设计,应包括托换结构梁系、移位地基基础、移动装置、施力系统和结构连接等设计内容。

8.2.4  托换结构梁系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托换梁系由上轨道梁、托换梁及连系梁组成(图8.2.4)。托换梁系应考虑移位过程中,上部结构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的分布和传递,以及移位时的最不利组合,可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荷载分项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图8.2.4  托换梁系构件组成示意

1—托换梁;2—连系梁;3—上轨道梁;4—轨道基础;5—墙(柱);6—移动装置

   2  托换梁可按简支梁、连续梁设计。对砌体结构,当上部砌体及托换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要求时,可按简支墙梁、连续墙梁设计。

   3  上轨道梁应根据地基承载力、上部荷载及上部结构形式,选用连续上轨道梁或悬挑上轨道梁。连续上轨道梁可按无翼缘的柱(墙)下条形基础梁设计。悬挑上轨道梁宜用于柱构件下,且应以柱中线对称布置,按悬挑梁或牛腿设计。上轨道梁线刚度,应满足梁底反力直线分布假定。

   4  根据上部结构的整体性、刚度、平移路线地基情况,以及水平移位类型等情况对托换梁系的平面内、外刚度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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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移位加固地基基础设计,应包括轨道地基基础及新址地基基础,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地基设计时,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可乘以系数1.20;轨道基础应按永久性工程设计,荷载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采用。当验算不满足移位要求时,地基基础加固方法可按本规范第11章选用。

   2  新址地基基础应符合新建工程的要求,且应考虑移位过程中的荷载不利布置,以及就位后的结构布置,进行地基基础的设计;当就位地基基础由新、旧两部分组成时,应考虑新、旧基础的变形协调条件。

   3  轨道基础,可根据荷载传递方式分为抬梁式、直承式及复合式。设计时,应根据场地地质条件,以及建筑物原基础形式选择轨道基础形式。

   4  抬梁式轨道基础由下轨道梁及集中布置的桩基础或独立基础组成。下轨道梁应考虑移位过程荷载的不利布置,按连续梁进行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及斜截面承载力计算,其梁高不得小于梁跨度的1/6。当下轨道梁直接支承于桩上时,其构造尚应满足承台梁的构造要求。

   5  直承式轨道基础以天然地基为基础持力层,可采用无筋扩展基础或扩展基础。当辊轴均匀分布时,按墙下条形基础设计。当辊轴集中分布时,按柱下条形基础设计,基础梁高不小于辊轴集中分布区中心间距的1/6。

   6  复合式轨道基础为抬梁式与直承式复合基础,当采用复合基础时,应按桩土共同作用进行计算分析。

   7  应对轨道基础进行沉降验算,并应进行平移偏位时的抗扭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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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移动装置可分为滚动式及滑动式两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滚动式移动装置(图8.2.6)上、下承压板宜采用钢板,厚度应根据荷载大小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20mm。辊轴可采用直径不小于50mm的实心钢棒或直径不小于100mm的厚壁钢管混凝土棒,辊轴间距应根据计算确定,且不宜大于200mm。辊轴的径向承压力宜通过试验确定,也可用下式计算实心钢辊轴的径向承压力设计值Pi

     (8.2.6-1)

式中:kp——经验系数,由试验或施工经验确定,一般可取0.6;

    d——辊轴直径(mm);

    l——辊轴有效承压长度(mm),取上、下承压长度的较小值;

    f——辊轴的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

    E——钢材的弹性模量(N/mm2)。

图8.2.6  水平移位辊轴均匀分布构造示意

1—墙;2—托换梁;3—连续上轨道梁;4—移动装置;5—轨道基础;6—墙(柱);7—悬挑上轨道梁;8—连系梁

   2  滑动式行走机构上、下轨道滑板的水平面积A0,应根据滑板的耐压性能,按下式计算:

A0≥N/f0      (8.2.6-2)

式中:N——滑板承受的竖向作用力设计值(N);

    f0——滑板材料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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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施力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位动力的施加可采用牵引、顶推和牵引顶推组合三种施力方式。牵引式适用于重量较小的建筑物移位,顶推式及牵引顶推组合方式适用于重量较大的建筑物移位。当建筑物旋转移位时,应优先选用牵引式或牵引顶推组合方式。

   2  移位设计时,水平移位总阻力F可按下式计算:

F=ks(iW+μW)          (8.2.7-1)

式中:ks——经验系数,由试验或施工经验确定,可取1.5~3.0;

    i——移位路线下轨道坡度;

    W——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建筑物基底总竖向荷载(kN);

    μ——行走机构摩擦系数,应根据试验确定。

   3  施力点应根据荷载分布均匀布置,施力点的竖向位置应靠近上轨道底面,施力点的数量可按下式估算:

n=kG(F/T)      (8.2.7-2)

式中:n——施力点数量(个);

    kG——经验系数,当采用滚动式行走机构时取1.5,当采用滑行式行走机构时取2.0;

    F——水平移位总阻力,按本规范式(8.2.7-1)计算;

    T——施力点额定工作荷载值(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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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建筑物移位就位后,应进行上部结构与新址地基基础的连接设计,连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构件应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承载力和变形计算。

   2  砌体结构建筑移位就位后,上部构造柱纵筋应与新址基础中预埋构造柱纵筋连接,连接区段箍筋间距应加密,且不大于100mm,托换梁系与基础间的空隙采用细石混凝土填充密实。

   3  框架结构柱的连接应按计算确定。新址基础应预埋柱筋与上部框架柱纵筋连接,连接区段箍筋间距应加密,且不应大于100mm。柱连接区段采用细石混凝土灌注,连接区段宜采用外包钢筋混凝土套、外包型钢法等进行加固。

   4  对于特殊建筑,当抗震设计要求无法满足时,可结合移位加固采用减震、隔震技术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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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施工

8.3      

8.3.1  移位加固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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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托换梁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3.7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设置水平标高控制线,上轨道梁底面标高应保证在同一水平面上。

   2  上轨道梁施工时,可分段置入上承压板,并保证其在同一水平面上,上承压板宜可靠固定在上轨道梁底面,板端部应设置防翘曲构造措施。

   3  当设计需要双向移位时,其上承压板可在托换施工时,进行双向预埋;也可先进行单向预埋,另一方向可在换向时进行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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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移位加固地基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基础顶面标高应保证在同一水平面上,其表面应平整。

   2  轨道地基基础和新址地基基础施工后,经检验达到设计要求时,方可进行移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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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移动装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装置包括上、下承压板,滚动支座或滑动支座,可在托换施工时,分段预先安装;也可在托换施工完成后,采取整体顶升后,一次性安装。

   2  当采用滚动移位时,可采用直径不小于50mm的钢辊轴作为滚动支座;采用滑动移位时,可采用合适的橡胶支座作为滑动支座,其规格、型号等应统一。

   3  当采用工具式下承压板时,每根承压板长度宜为2000mm,相互间连接构件应根据移位反力,按钢结构设计进行计算。

   4  当移位距离较长时,宜采用可移动、可重复使用、易拆装的工具式下承压板,并与反力支座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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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移位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位前,应对上托换梁系和移位地基基础等进行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

   2  移位前,应对移动装置、反力装置、施力系统、控制系统、监测系统、应急措施等进行检验与检查。

   3  正式移位前,应进行试验性移位,检验各装置与系统的工作状态和安全可靠性能,并测读各移位轨道推力,当推力与设计值有较大差异时,应分析其原因。

   4  移动施工时,动力施加应遵循均匀、分级、缓慢、同步的原则,动力系统应有测读装置,移动速度不宜大于50mm/min,应设置限制滚动装置,及时纠正移位中产生的偏移。

   5  移位施工时,应避免建筑物长时间处于新、旧基础交接处,减少不均匀沉降对移位施工的影响。

   6  移位施工过程中,应对上部建筑结构进行实时监测。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移位施工,待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

   7  当折线、曲线移位施工过程需进行换向,或建筑物移位完成后。需置换或拆除移动装置时,可采用整体顶升方法,顶升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7.3.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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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托换加固

9.1 一般规定

9  托换加固

9.1  一般规定

9.1.1  发生下列情况时,可采用托换技术进行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

   1  地基不均匀变形引起建筑物倾斜、裂缝。

   2  地震、地下洞穴及采空区土体移动,软土地基沉陷等引起建筑物损害。

   3  建筑功能改变,结构承重体系改变,基础形式改变。

   4  新建地下工程,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降水等引起建筑物损害。

   5  地铁及地下工程穿越既有建筑,对既有建筑地基影响较大时。

   6  古建筑保护。

   7  其他需采用基础托换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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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托换加固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结构类型、基础形式、荷载情况以及场地地基情况进行方案比选,分别采用整体托换、局部托换或托换与加强建筑物整体刚度相结合的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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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托换加固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按上部结构、基础、地基变形协调原则进行承载力、变形验算。

   2  当既有建筑基础沉降、倾斜、变形、开裂超过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控制指标时,应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地基基础加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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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托换加固施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应对既有建筑结构变形、裂缝、基础沉降进行监测;工程需要时,尚应进行应力(或应变)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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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123-2012

9.2 设计

9.2      

9.2.1  整体托换加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砌体结构,应在承重墙与基础梁间设置托换梁,对于框架结构,应在承重柱与基础间设置托换梁。

   2  砌体结构的托换梁,可按连续梁计算。框架结构的托换梁,可按倒置的牛腿计算。

   3  基础梁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原基础梁刚度不满足时,应增大截面尺寸;地基承载力和变形验算不满足要求时,可按本规范第11章的方法进行地基加固。

   4  按托换过程中最不利工况,进行上部结构内力复核。

   5  分析评价进行上部结构加固的必要性及采取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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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局部托换加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行上部结构的受力分析,确定局部托换加固的范围,明确局部托换的变形控制标准。

   2  进行局部托换加固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验算。

   3  进行局部托换基础或基础梁的内力验算。

   4  按局部托换最不利工况,进行上部结构的内力、变形复核。

   5  分析评价进行上部结构加固的必要性及采取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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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地基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基础加固。加固方法可按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采用锚杆静压桩、树根桩、加大基础底面积或采用抬墙梁、坑(墩)式托换,以及采用复合地基、桩基相结合的托换方式,并对地基加固后的基础内力进行验算,必要时,应采取基础加固措施。

9.2.4  新建地铁或地下工程穿越建筑物时,地基基础托换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穿越工程对既有建筑物影响的分析评价,计算既有建筑的内力和变形。影响较小时,可采用加强建筑物基础刚度和结构刚度,或采用隔断防护措施的方法;可能引起既有建筑裂缝和正常使用时,可采用地基加固和基础、上部结构加固相结合的方法;穿越施工既有建筑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采用加强上部结构的刚度、局部改变结构承重体系和加固地基基础的方法。

   2  需切断建筑物桩体或在桩端下穿越时,应采用桩梁式托换、桩筏式托换以及增加基础整体刚度、扩大基础的荷载托换体系,必要时,应采用整体托换技术。

   3  穿越天然地基、复合地基的建筑物托换加固,应采用桩梁式托换、桩筏式托换或地基注浆加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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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既有建筑功能改造,改变上部结构承重体系或基础形式,地基基础托换加固设计,可采用下列方法:

   1  建筑物需增加层高或因建筑物沉降量过大,需抬升时,可采用整体托换。

   2  建筑物改变平面尺寸,增大开间或使用面积,改变承重体系时,可采用局部托换。

   3  建筑物增加地下室,宜采用桩基进行整体托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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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因地震、地下洞穴及采空区土体移动、软土地基变形、地下水位变化、湿陷等造成地基基础损害时,地基基础托换加固,可采用下列方法:

   1  建筑物不能正常使用时,可采用整体托换加固,也可采用改变基础形式的方法进行处理。

   2  结构(包括基础)构件损害,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局部托换及结构构件加固相结合的方法。

   3  地基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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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采用抬墙法托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抬墙梁应根据其受力特点,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进行结构设计。

   2  抬墙梁的位置,应避开一层门窗洞口,当不能避开时,应对抬墙梁上方的门窗洞口采取加强措施。

   3  当抬墙梁与上部墙体材料不同时,抬墙梁处的墙体,应进行局部承压验算。

9.2.8  采用桩式托换,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当有地下洞穴、采空区影响时,应进行成桩的可行性分析。

   2  评估托换桩的施工对原基础的影响。对产生影响的基础采取加固处理后,方可进行托换桩的施工。

   3  布桩时,托换桩与新建地下工程、采空区、地下洞穴净距不应小于1.0m,托换桩端进入地下工程、采空区、地下洞穴底面以下土层的深度不应少于1.0m。

   4  采取减少托换桩与原基础沉降差的措施。

9.3 施工

9.3      

9.3.1  采用钢筋混凝土坑(墩)式托换时,应在既有基础基底部位采用膨胀混凝土、分次浇筑、排气等措施充填密实;当既有基础两侧土体存在高度差时,应采取防止基础侧移的措施。

9.3.2  采用桩式托换时,应采用对地基土扰动较小的成桩方法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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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事故预防与补救

10.1 一般规定

10  事故预防与补救

10.1  一般规定

10.1.1  当既有建筑因外部条件改变,可能引起的地基基础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或危及安全时,应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既有建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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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出现工程事故时的补救,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分析判断造成工程事故的原因。

   2  分析判断事故对整体结构安全及建筑物正常使用的影响。

   3  分析判断事故对周围建筑物、道路、管线的影响。

   4  采取安全、快速、施工方便、经济的补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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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当重要的既有建筑物地基存在液化土时,或软土地区建筑物因地震可能产生震陷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地基、基础或上部结构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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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地基不均匀变形过大引起事故的补救

10.2  地基不均匀变形过大引起事故的补救

10.2.1  对于建造在软土地基上出现损坏的建筑,可采取下列补救措施:

   1  对于建筑体型复杂或荷载差异较大引起的不均匀沉降,或造成建筑物损坏时,可根据损坏程度采用局部卸载,增加上部结构或基础刚度,加深基础,锚杆静压桩,树根桩加固等补救措施。

   2  对于局部软弱土层或暗塘、暗沟等引起差异沉降较大,造成建筑物损坏时,可采用锚杆静压桩、树根桩等加固补救措施。

   3  对于基础承受荷载过大或加荷速率过快,引起较大沉降或不均匀沉降,造成建筑物损坏时,可采用卸除部分荷载、加大基础底面积或加深基础等减小基底附加压力的措施。

   4  对于大面积地面荷载或大面积填土引起柱基、墙基不均匀沉降,地面大量凹陷,或柱身、墙身断裂时,可采用锚杆静压桩或树根桩等加固。

   5  对于地质条件复杂或荷载分布不均,引起建筑物倾斜较大时,可按本规范第7章有关规定选用纠倾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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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对于建造在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出现损坏的建筑,可采取下列补救措施:

   1  对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当湿陷性土层较薄,湿陷变形已趋稳定或估计再次浸水湿陷量较小时,可选用上部结构加固措施;当湿陷性土层较厚,湿陷变形较大或估计再次浸水湿陷量较大时,可选用石灰桩、灰土挤密桩、坑式静压桩、锚杆静压桩、树根桩、硅化法或碱液法等进行加固,加固深度宜达到基础压缩层下限。

   2  对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选用灰土挤密桩、坑式静压桩、锚杆静压桩、树根桩或灌注桩等进行加固。加固深度宜穿透全部湿陷性土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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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对于建造在人工填土地基上出现损坏的建筑,可采取下列补救措施:

   1  对于素填土地基,由于浸水引起较大的不均匀沉降而造成建筑物损坏时,可采用锚杆静压桩、树根桩、灌注桩、坑式静压桩、石灰桩或注浆等进行加固。加固深度应穿透素填土层。

   2  对于杂填土地基上损坏的建筑,可根据损坏程度,采用加强上部结构或基础刚度,并进行锚杆静压桩、灌注桩、旋喷桩、石灰桩或注浆等加固。

   3  对于冲填土地基上损坏的建筑,可采用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进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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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对于建造在膨胀土地基上出现损坏的建筑,可采取下列补救措施:

   1  对建筑物损坏轻微,且膨胀等级为Ⅰ级的膨胀土地基,可采用设置宽散水及在周围种植草皮等保护措施。

   2  对于建筑物损坏程度中等,且膨胀等级为Ⅰ、Ⅱ级的膨胀土地基,可采用加强结构刚度和设置宽散水等处理措施。

   3  对于建筑物损坏程度较严重或膨胀等级为Ⅲ级的膨胀土地基,可采用锚杆静压桩、树根桩、坑式静压桩或加深基础等加固方法。桩端应埋置在非膨胀土层中或伸到大气影响深度以下的土层中。

   4  建造在坡地上的损坏建筑物,除应对地基或基础加固外,尚应在坡地周围采取保湿措施,防止多向失水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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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对于建造在土岩组合地基上,因差异沉降造成建筑物损坏,可根据损坏程度,采用局部加深基础、锚杆静压桩、树根桩、坑式静压桩或旋喷桩等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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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对于建造在局部软弱地基上,因差异沉降过大造成建筑物损坏,可根据损坏程度,采用局部加深基础或桩基加固等措施。

10.2.7  对于基底下局部基岩出露或存在大块孤石,造成建筑物损坏,可将局部基岩或孤石凿去,铺设褥垫层或采用在土层部位加深基础或桩基加固等。

10.3 邻近建筑施工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

10.3  邻近建筑施工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

10.3.1  当邻近工程的施工对既有建筑可能产生影响时,应查明既有建筑的结构和基础形式、结构状态、建成年代和使用情况等,根据邻近工程的结构类型、荷载大小、基础埋深、间隔距离以及土质情况等因素,分析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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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当软土地基上采用有挤土效应的桩基,对邻近既有建筑有影响时,可在邻近既有建筑一侧设置砂井、排水板、应力释放孔或开挖隔离沟,减小沉桩引起的孔隙水压力和挤土效应。对重要建筑,可设地下挡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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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遇有振动效应的地基处理或桩基施工时,可采用开挖隔振沟,减少振动波传递。

10.3.4  当邻近建筑开挖基槽、人工降低地下水或迫降纠倾施工等,可能造成土体侧向变形或产生附加应力时,可对既有建筑进行地基基础局部加固,减小该侧地基附加应力,控制基础沉降。

10.3.5  在邻近既有建筑进行人工挖孔桩或钻孔灌注桩时,应防止地下水的流失及土的侧向变形,可采用回灌、截水措施或跳挖、套管护壁等施工方法等,并进行沉降观测,防止既有建筑出现不均匀沉降而造成裂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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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当邻近工程施工造成既有建筑裂损或倾斜时,应根据既有建筑的结构特点、结构损害程度和地基土层条件,采用本规范第7章、第9章和第11章的方法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进行加固。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123-2012

10.4 深基坑工程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

10.4  深基坑工程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

10.4.1  当既有建筑周围进行新建工程基坑施工时,应分析新建工程基坑支护施工过程、基坑支护体系变形、基坑降水、基坑失稳等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安全的影响,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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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基坑支护工程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保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清既有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现状,分析基坑土方开挖对既有建筑的影响。

   2  查清基坑支护工程周围管线的位置、尺寸和埋深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

   3  当地下水位较高需要降水时,应采用帷幕截水、回灌等技术措施,避免由于地下水位下降影响邻近既有建筑和周围管线的安全。

   4  基坑采用锚杆支护结构时,避免采用对邻近既有建筑地基稳定和基础安全有影响的锚杆施工工艺。

   5  应在既有建筑上和深基坑周边设置水平变形和竖向变形观测点。当水平或竖向变形速率超过规定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6  对可能发生的基坑工程事故,应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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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当基坑内降水开挖,造成邻近既有建筑或地下管线发生沉降、倾斜或裂损时,应立刻停止坑内降水,查出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应在基坑截水墙外侧,靠近邻近既有建筑附近设置水位观测井和回灌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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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  当邻近既有建筑为桩基础或新建建筑采用打入式桩基础时,新建基坑支护结构外缘与邻近既有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5倍。无法满足最小安全距离时,应采用隔振沟或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等保护既有建筑安全的基坑支护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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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  当既有建筑临近基坑时,该侧基坑周边不得搭建临时施工建筑和库房,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和弃土,不得停放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基坑周边地面应做护面和排水沟,使地面水流向坑外,并防止雨水、施工用水渗入地下或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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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  当既有建筑或地下管线因深基坑施工而出现倾斜、裂缝或损坏时,应根据既有建筑的上部结构特点、结构损害程度和地基土层条件,采用本规范第7章、第9章和第11章的方法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进行加固或对地下管线采取保护措施。

10.5 地下工程施工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

10.5  地下工程施工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

10.5.1  当地下工程施工对既有建筑、地下管线或道路造成影响时,可采用隔断墙将既有建筑、地下管线或道路隔开或对既有建筑地基进行加固。隔断墙可采用钢板桩、树根桩、深层搅拌桩、注浆加固或地下连续墙等;对既有建筑地基加固,可采用锚杆静压桩、树根桩或注浆加固等方法,加固深度应大于地下工程底面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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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  应对地下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通信电缆、高压、易燃和易爆管道等管线采取预防保护措施。

10.5.3  应对地下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建筑和地下管线的沉降和水平位移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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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地下水位变化过大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

10.6  地下水位变化过大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

10.6.1  对于建造在天然地基上的既有建筑,当地下水位降低幅度超出设计条件时,应评价地下水位降低引起的附加沉降对既有建筑的影响,当附加沉降值超过允许值时应对既有建筑地基采取加固处理措施;当地下水位升高幅度超出设计条件时,应对既有建筑采取增加荷载、增设抗浮桩等加固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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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  对于采用桩基或刚性桩复合地基的既有建筑物,应计算因地下水位降低引起既有建筑基础产生的附加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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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  对于建造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胀土及回填土地基上的既有建筑,地下水位变化过大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建造在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既有建筑,应分析地下水位升高产生的湿陷对既有建筑地基变形的影响。当既有建筑地基湿陷沉降量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要求时,应按本规范第10.2.2条的规定,对既有建筑采取加固处理措施。

   2  对于建造在膨胀土或冻胀土上的既有建筑,应分析地下水位升高产生的膨胀或冻胀对既有建筑基础的影响,不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时可按本规范第10.2.4条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3  对建造在回填土上的既有建筑,当地下水位升高,造成既有建筑的地基附加变形超过允许值时,可按照本规范第10.2.3条的规定,对既有建筑采取加固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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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固方法

11.1 一般规定

11  加固方法

11.1  一般规定

11.1.1  确定地基基础加固施工方案时,应分析评价施工工艺和方法对既有建筑附加变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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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采取的施工方法,应保证新、旧基础可靠连接,导坑回填应达到设计密实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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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当选用钢管桩等进行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时,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或增加钢管腐蚀量壁厚的技术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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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基础补强注浆加固

11.2  基础补强注浆加固

11.2.1  基础补强注浆加固适用于因不均匀沉降、冻胀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基础裂损的加固。

11.2.2  基础补强注浆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原基础裂损处钻孔,注浆管直径可为25mm,钻孔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应小于30°,钻孔孔径不应小于注浆管的直径,钻孔孔距可为0.5m~1.0m。

   2  浆液材料可采用水泥浆或改性环氧树脂等,注浆压力可取0.1MPa~0.3MPa。如果浆液不下沉,可逐渐加大压力至0.6MPa,浆液在10min~15min内不再下沉,可停止注浆。

   3  对单独基础每边钻孔不应少于2个;对条形基础应沿基础纵向分段施工,每段长度可取1.5m~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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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123-2012

11.3 扩大基础

11.3  扩大基础

11.3.1  扩大基础加固包括加大基础底面积法、加深基础法和抬墙梁法等。

11.3.2  加大基础底面积法适用于当既有建筑物荷载增加、地基承载力或基础底面积尺寸不满足设计要求,且基础埋置较浅,基础具有扩大条件时的加固,可采用混凝土套或钢筋混凝土套扩大基础底面积。设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旧基础的连接牢固和变形协调。

11.3.3  加大基础底面积法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础承受偏心受压荷载时,可采用不对称加宽基础;当承受中心受压荷载时,可采用对称加宽基础。

   2  在灌注混凝土前,应将原基础凿毛和刷洗干净,刷一层高强度等级水泥浆或涂混凝土界面剂,增加新、老混凝土基础的粘结力。

   3  对基础加宽部分,地基上应铺设厚度和材料与原基础垫层相同的夯实垫层。

   4  当采用混凝土套加固时,基础每边加宽后的外形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中有关无筋扩展基础或刚性基础台阶宽高比允许值的规定,沿基础高度隔一定距离应设置锚固钢筋。

   5  当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时,基础加宽部分的主筋应与原基础内主筋焊接连接。

   6  对条形基础加宽时,应按长度1.5m~2.0m划分单独区段,并采用分批、分段、间隔施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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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当不宜采用混凝土套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大基础底面积时,可将原独立基础改成条形基础;将原条形基础改成十字交叉条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将原筏形基础改成箱形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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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加深基础法适用于浅层地基土层可作为持力层,且地下水位较低的基础加固。可将原基础埋置深度加深,使基础支承在较好的持力层上。当地下水位较高时,应采取相应的降水或排水措施,同时应分析评价降排水对建筑物的影响。设计时,应考虑原基础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必要时,应进行基础加固。

11.3.6  基础加深的混凝土墩可以设计成间断的或连续的。施工时,应先设置间断的混凝土墩,并在挖掉墩间土后,灌注混凝土形成连续墩式基础。基础加深的施工,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先在贴近既有建筑基础的一侧分批、分段、间隔开挖长约1.2m、宽约0.9m的竖坑,对坑壁不能直立的砂土或软弱地基,应进行坑壁支护,竖坑底面埋深应大于原基础底面埋深1.5m。

   2  在原基础底面下,沿横向开挖与基础同宽,且深度达到设计持力层深度的基坑。

   3  基础下的坑体,应采用现浇混凝土灌注,并在距原基础底面下200mm处停止灌注,待养护一天后,用掺入膨胀剂和速凝剂的干稠水泥砂浆填入基底空隙,并挤实填筑的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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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  当基础为承重的砖石砌体、钢筋混凝土基础梁时,墙基应跨越两墩之间,如原基础强度不能满足两墩间的跨越,应在坑间设置过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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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  对较大的柱基用基础加深法加固时,应将柱基面积划分为几个单元进行加固,一次加固不宜超过基础总面积的20%,施工顺序,应先从角端处开始。

11.3.9  抬墙梁法可采用预制的钢筋混凝土梁或钢梁,穿过原房屋基础梁下,置于基础两侧预先做好的钢筋混凝土桩或墩上。抬墙梁的平面位置应避开一层门窗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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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锚杆静压桩

11.4  锚杆静压桩

11.4.1  锚杆静压桩法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黏性土、粉土、人工填土、湿陷性黄土等地基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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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锚杆静压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杆静压桩的单桩竖向承载力可通过单桩载荷试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可按地区经验确定,也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有关规定估算。

   2  压桩孔应布置在墙体的内外两侧或柱子四周。设计桩数应由上部结构荷载及单桩竖向承载力计算确定;施工时,压桩力不得大于该加固部分的结构自重荷载。压桩孔可预留,或在扩大基础上由人工或机械开凿,压桩孔的截面形状,可做成上小下大的截头锥形,压桩孔洞口的底板、板面应设保护附加钢筋,其孔口每边不宜小于桩截面边长的50mm~100mm。

   3  当既有建筑基础承载力和刚度不满足压桩要求时,应对基础进行加固补强,或采用新浇筑钢筋混凝土挑梁或抬梁作为压桩承台。

   4  桩身制作除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身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桩、钢管桩、预制管桩、型钢等;

       2)钢筋混凝土桩宜采用方形,其边长宜为200mm~350mm;钢管桩直径宜为100mm~600mm,壁厚宜为5mm~10mm;预制管桩直径宜为400mm~600mm,壁厚不宜小于10mm;

       3)每段桩节长度,应根据施工净空高度及机具条件确定,每段桩节长度宜为1.0m~3.0m;

       4)钢筋混凝土桩的主筋配置应按计算确定,且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当方桩截面边长为200mm时,配筋不宜少于4ф10;当边长为250mm时,配筋不宜少于4ф12;当边长为300mm时,配筋不宜少于4ф14;当边长为350mm时,配筋不宜少于4ф16;抗拔桩主筋由计算确定;

       5)钢筋宜选用HRB335级以上,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30级;

       6)当单桩承载力设计值大于1500kN时,宜选用直径不小于ф400mm的钢管桩;

       7)当桩身承受拉应力时,桩节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接头;其他情况下,桩节的连接可采用硫磺胶泥或其他方式连接。当采用硫磺胶泥接头连接时,桩节两端连接处,应设置焊接钢筋网片,一端应预埋插筋,另一端应预留插筋孔和吊装孔;当采用焊接接头时,桩节的两端均应设置预埋连接件。

   5  原基础承台除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台周边至边桩的净距不宜小于300mm;

       2)承台厚度不宜小于400mm;

       3)桩顶嵌入承台内长度应为50mm~100mm;当桩承受拉力或有特殊要求时,应在桩顶四角增设锚固筋,锚固筋伸入承台内的锚固长度,应满足钢筋锚固要求;

       4)压桩孔内应采用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或不低于基础强度等级的微膨胀早强混凝土浇筑密实;

       5)当原基础厚度小于350mm时,压桩孔应采用2ф16钢筋交叉焊接于锚杆上,并应在浇筑压桩孔混凝土时,在桩孔顶面以上浇筑桩帽,厚度不得小于150mm。

   6  锚杆应根据压桩力大小通过计算确定。锚杆可采用带螺纹锚杆、端头带镦粗锚杆或带爪肢锚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压桩力小于400kN时,可采用M24锚杆;当压桩力为400kN~500kN时,可采用M27锚杆;

       2)锚杆螺栓的锚固深度可采用12倍~15倍螺栓直径,且不应小于300mm,锚杆露出承台顶面长度应满足压桩机具要求,且不应小于120mm;

       3)锚杆螺栓在锚杆孔内的胶粘剂可采用植筋胶、环氧砂浆或硫磺胶泥等;

       4)锚杆与压桩孔、周围结构及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

11.4.3  锚杆静压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杆静压桩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清理压桩孔和锚杆孔施工工作面;

       2)制作锚杆螺栓和桩节;

       3)开凿压桩孔,孔壁凿毛;将原承台钢筋割断后弯起,待压桩后再焊接;

       4)开凿锚杆孔,应确保锚杆孔内清洁干燥后再埋设锚杆,并以胶粘剂加以封固。

   2  压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桩架应保持竖直,锚固螺栓的螺母或锚具应均衡紧固,压桩过程中,应随时拧紧松动的螺母;

       2)就位的桩节应保持竖直,使千斤顶、桩节及压桩孔轴线重合,不得采用偏心加压;压桩时,应垫钢板或桩垫,套上钢桩帽后再进行压桩。桩位允许偏差应为±20mm,桩节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桩节长度的±1.0%;钢管桩平整度允许偏差应为±2mm,接桩处的坡口应为45°,焊缝应饱满、无气孔、无杂质,焊缝高度应为h=t+1(mm,t为壁厚);

       3)桩应一次连续压到设计标高。当必须中途停压时,桩端应停留在软弱土层中,且停压的间隔时间不宜超过24h;

       4)压桩施工应对称进行,在同一个独立基础上,不应数台压桩机同时加压施工;

       5)焊接接桩前,应对准上、下节桩的垂直轴线,且应清除焊面铁锈后,方可进行满焊施工;

       6)采用硫磺胶泥接桩时,其操作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执行;

       7)可根据静力触探资料,预估最大压桩力选择压桩设备。最大压桩力Pp(z)和设计最终压桩力Pp可分别按式(11.4.3-1)和式(11.4.3-2)计算:

Pp(z)=Ks·ps(z)          (11.4.3-1)

Pp=Kp·Rd               (11.4.3-2)

式中:Pp(z)——桩入土深度为z时的最大压桩力(kN);

    Ks——换算系数(m2),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ps(z)——桩入土深度为z时的最大比贯入阻力(kPa);

    Pp——设计最终压桩力(kN);

    Kp——压桩力系数,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且不宜小于2.0;

    Rd——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kN)。

       8)桩尖应达到设计深度,且压桩力不小于设计单桩承载力1.5倍时的持续时间不少于5min时,可终止压桩;

       9)封桩前,应凿毛和刷洗干净桩顶桩侧表面,并涂混凝土界面剂,压桩孔内封桩应采用C30或C35微膨胀混凝土,封桩可采用不施加预应力的方法或施加预应力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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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  锚杆静压桩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终压桩力与桩压入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桩帽梁、交叉钢筋及焊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桩位允许偏差应为±20mm。

   4  桩节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桩节长度的1.0%。

   5  钢管桩平整度允许偏差应为±2mm,接桩处的坡口应为45°,接桩处焊缝应饱满、无气孔、无杂质,焊缝高度应为h=t+1(mm,t为壁厚)。

   6  桩身试块强度和封桩混凝土试块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1.5 树根桩

11.5  树根桩

11.5.1  树根桩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黏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及人工填土等地基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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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  树根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树根桩的直径宜为150mm~400mm,桩长不宜超过30m,桩的布置可采用直桩或网状结构斜桩。

   2  树根桩的单桩竖向承载力可通过单桩载荷试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估算。

   3  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混凝土细石骨料粒径宜为10mm~25mm;钢筋笼外径宜小于设计桩径的40mm~60mm;主筋直径宜为12mm~18mm;箍筋直径宜为6mm~8mm,间距宜为150mm~250mm;主筋不得少于3根;桩承受压力作用时,主筋长度不得小于桩长的2/3;桩承受拉力作用时,桩身应通长配筋;对直径小于200mm树根桩,宜注水泥砂浆,砂粒粒径不宜大于0.5mm。

   4  有经验地区,可用钢管代替树根桩中的钢筋笼,并采用压力注浆提高承载力。

   5  树根桩设计时,应对既有建筑的基础进行承载力的验算。当基础不满足承载力要求时,应对原基础进行加固或增设新的桩承台。

   6  网状结构树根桩设计时,可将桩及周围土体视作整体结构进行整体验算,并应对网状结构中的单根树根桩进行内力分析和计算。

   7  网状结构树根桩的整体稳定性计算,可采用假定滑动面不通过网状结构树根桩的加固体进行计算,有地区经验时,可按圆弧滑动法,考虑树根桩的抗滑力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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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  树根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位允许偏差应为±20mm;直桩垂直度和斜桩倾斜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

   2  可采用钻机成孔,穿过原基础混凝土。在土层中钻孔时,应采用清水或天然地基泥浆护壁;可在孔口附近下一段套管;作为端承桩使用时,钻孔应全桩长下套管。钻孔到设计标高后,清孔至孔口泛清水为止;当土层中有地下水,且成孔困难时,可采用套管跟进成孔或利用套管替代钢筋笼一次成桩。

   3  钢筋笼宜整根吊放。当分节吊放时,节间钢筋搭接焊缝采用双面焊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倍钢筋直径;采用单面焊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0倍钢筋直径。注浆管应直插到孔底,需二次注浆的树根桩应插两根注浆管,施工时,应缩短吊放和焊接时间。

   4  当采用碎石和细石填料时,填料应经清洗,投入量不应小于计算桩孔体积的90%。填灌时,应同时采用注浆管注水清孔。

   5  注浆材料可采用水泥浆、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当采用碎石填灌时,注浆应采用水泥浆。

   6  当采用一次注浆时,泵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应低于1.5MPa。注浆时,起始注浆压力不应小于1.0MPa,待浆液经注浆管从孔底压出后,注浆压力可调整为0.1MPa~0.3MPa,浆液泛出孔口时,应停止注浆。

   当采用二次注浆时,泵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宜低于4.0MPa,且待第一次注浆的浆液初凝时,方可进行第二次注浆。浆液的初凝时间根据水泥品种和外加剂掺量确定,且宜为45min~100min。第二次注浆压力宜为1.0MPa~3.0MPa,二次注浆不宜采用水泥砂浆和细石混凝土;

   7  注浆施工时,应采用间隔施工、间歇施工或增加速凝剂掺量等技术措施,防止出现相邻桩冒浆和窜孔现象。

   8  树根桩施工,桩身不得出现缩颈和塌孔。

   9  拔管后,应立即在桩顶填充碎石,并在桩顶1m~2m范围内补充注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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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  树根桩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3根~6根桩,应留一组试块,并测定试块抗压强度。

   2  应采用载荷试验检验树根桩的竖向承载力,有经验时,可采用动测法检验桩身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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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坑式静压桩

11.6  坑式静压桩

11.6.1  坑式静压桩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黏性土、粉土、湿陷性黄土和人工填土且地下水位较低的地基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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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  坑式静压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坑式静压桩的单桩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估算。

   2  桩身可采用直径为100mm~600mm的开口钢管,或边长为150mm~350mm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每节桩长可按既有建筑基础下坑的净空高度和千斤顶的行程确定。

   3  钢管桩管内应满灌混凝土,桩管外宜做防腐处理,桩段之间的连接宜用焊接连接;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上、下桩节之间宜用预埋插筋并采用硫磺胶泥接桩,或采用上、下桩节预埋铁件焊接成桩。

   4  桩的平面布置,应根据既有建筑的墙体和基础形式及荷载大小确定,可采用一字形、三角形、正方形或梅花形等布置方式,应避开门窗等墙体薄弱部位,且应设置在结构受力节点位置。

   5  当既有建筑基础承载力不能满足压桩反力时,应对原基础进行加固,增设钢筋混凝土地梁、型钢梁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加强基础结构的承载力和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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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  坑式静压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时,先在贴近被加固建筑物的一侧开挖竖向工作坑,对砂土或软弱土等地基应进行坑壁支护,并在基础梁、承台梁或直接在基础底面下开挖竖向工作坑。

   2  压桩施工时,应在第一节桩桩顶上安置千斤顶及测力传感器,再驱动千斤顶压桩,每压入下一节桩后,再接上一节桩。

   3  钢管桩各节的连接处可采用套管接头;当钢管桩较长或土中有障碍物时,需采用焊接接头,整个焊口(包括套管接头)应为满焊;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桩尖可将主筋合拢焊在桩尖辅助钢筋上,在密实砂和碎石类土中,可在桩尖处包以钢板桩靴,桩与桩间接头,可采用焊接或硫磺胶泥接头。

   4  桩位允许偏差应为±20mm;桩节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桩节长度的1%。

   5  桩尖到达设计深度后,压桩力不得小于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且持续时间不应少于5min。

   6  封桩可采用预应力法或非预应力法施工:

       1)对钢筋混凝土方桩,压桩达到设计深度后,应采用C30微膨胀早强混凝土将桩与原基础浇筑成整体;

       2)当施加预应力封桩时,可采用型钢支架托换,再浇筑混凝土;对钢管桩,应根据工程要求,在钢管内浇筑微膨胀早强混凝土,最后用混凝土将桩与原基础浇筑成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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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  坑式静压桩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终压桩力与压桩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桩材试块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1.7 注浆加固

11.7  注浆加固

11.7.1  注浆加固适用于砂土、粉土、黏性土和人工填土等地基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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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  注浆加固设计前,宜进行室内浆液配比试验和现场注浆试验,确定设计参数和检验施工方法及设备;有地区经验时,可按地区经验确定设计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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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  注浆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劈裂注浆加固地基的浆液材料可选用以水泥为主剂的悬浊液,或选用水泥和水玻璃的双液型混合液。防渗堵漏注浆的浆液可选用水玻璃、水玻璃与水泥的混合液或化学浆液,不宜采用对环境有污染的化学浆液。对有地下水流动的地基土层加固,不宜采用单液水泥浆,宜采用双液注浆或其他初凝时间短的速凝配方。压密注浆可选用低坍落度的水泥砂浆,并应设置排水通道。

   2  注浆孔间距应根据现场试验确定,宜为1.2m~2.0m;注浆孔可布置在基础内、外侧或基础内,基础内注浆后,应采取措施对基础进行封孔。

   3  浆液的初凝时间,应根据地基土质条件和注浆目的确定,砂土地基中宜为5min~20min,黏性土地基中宜为1h~2h。

   4  注浆量和注浆有效范围的初步设计,可按经验公式确定。施工图设计前,应通过现场注浆试验确定。在黏性土地基中,浆液注入率宜为15%~20%。注浆点上的覆盖土厚度不应小于2.0m。

   5  劈裂注浆的注浆压力,在砂土中宜为0.2MPa~0.5MPa,在黏性土中宜为0.2MPa~0.3MPa;对压密注浆,水泥砂浆浆液坍落度宜为25mm~75mm,注浆压力宜为1.0MPa~7.0MPa。当采用水泥-水玻璃双液快凝浆液时,注浆压力不应大于1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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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  注浆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场地应预先平整,并沿钻孔位置开挖沟槽和集水坑。

   2  注浆施工时,宜采用自动流量和压力记录仪,并应及时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

   3  注浆孔的孔径宜为70mm~110mm,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

   4  花管注浆施工,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钻机与注浆设备就位;

       2)钻孔或采用振动法将花管置入土层;

       3)当采用钻孔法时,应从钻杆内注入封闭泥浆,插入孔径为50mm的金属花管;

       4)待封闭泥浆凝固后,移动花管自下向上或自上向下进行注浆。

   5  塑料阀管注浆施工,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钻机与灌浆设备就位;

       2)钻孔;

       3)当钻孔钻到设计深度后,从钻杆内灌入封闭泥浆,或直接采用封闭泥浆钻孔;

       4)插入塑料单向阀管到设计深度。当注浆孔较深时,阀管中应加入水,以减小阀管插入土层时的弯曲;

       5)待封闭泥浆凝固后,在塑料阀管中插入双向密封注浆芯管,再进行注浆,注浆时,应在设计注浆深度范围内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移动注浆芯管;

       6)当使用同一塑料阀管进行反复注浆时,每次注浆完毕后,应用清水冲洗塑料阀管中的残留浆液。对于不宜采用清水冲洗的场地,宜用陶土浆灌满阀管内。

   6  注浆管注浆施工,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钻机与灌浆设备就位;

       2)钻孔或采用振动法将金属注浆管压入土层;

       3)当采用钻孔法时,应从钻杆内灌入封闭泥浆,然后插入金属注浆管;

       4)待封闭泥浆凝固后(采用钻孔法时),捅去金属管的活络堵头进行注浆,注浆时,应在设计注浆深度范围内,自下而上移动注浆管。

   7  低坍落度砂浆压密注浆施工,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钻机与灌浆设备就位;

       2)钻孔或采用振动法将金属注浆管置入土层;

       3)向底层注入低坍落度水泥砂浆,应在设计注浆深度范围内,自下而上移动注浆管。

   8  封闭泥浆的7d立方体试块的抗压强度应为0.3MPa~0.5MPa,浆液黏度应为80″~90″。

   9  注浆用水泥的强度等级不宜小于32.5级。

   10  注浆时可掺用粉煤灰,掺入量可为水泥重量的20%~50%。

   11  根据工程需要,浆液拌制时,可根据下列情况加入外加剂:

       1)加速浆体凝固的水玻璃,其模数应为3.0~3.3。水玻璃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宜为水泥用量的0.5%~3%;

       2)为提高浆液扩散能力和可泵性,可掺加表面活性剂(或减水剂),其掺加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3)为提高浆液均匀性和稳定性,防止固体颗粒离析和沉淀,可掺加膨润土,膨润土掺加量不宜大于水泥用量的5%;

       4)可掺加早强剂、微膨胀剂、抗冻剂、缓凝剂等,其掺加量应分别通过试验确定。

   12  注浆用水不得采用pH值小于4的酸性水或工业废水。

   13  水泥浆的水灰比宜为0.6~2.0,常用水灰比为1.0。

   14  劈裂注浆的流量宜为7L/min~15L/min。充填型灌浆的流量不宜大于20L/min。压密注浆的流量宜为10L/min~40L/min。

   15  注浆管上拔时,宜使用拔管机。塑料阀管注浆时,注浆芯管每次上拔高度应与阀管开孔间距一致,且宜为330mm;花管或注浆管注浆时,每次上拔或下钻高度宜为300mm~500mm;采用砂浆压密注浆,每次上拔高度宜为400mm~600mm。

   16  浆体应经过搅拌机充分搅拌均匀后,方可开始压注。注浆过程中,应不停缓慢搅拌,搅拌时间不应大于浆液初凝时间。浆液在泵送前,应经过筛网过滤。

   17  在日平均温度低于5℃或最低温度低于-3℃的条件下注浆时,应在施工现场采取保温措施,确保浆液不冻结。

   18  浆液水温不得超过35℃,且不得将盛浆桶和注浆管路在注浆体静止状态暴露于阳光下,防止浆液凝固。

   19  注浆顺序应根据地基土质条件、现场环境、周边排水条件及注浆目的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注浆应采用先外围后内部的跳孔间隔的注浆施工,不得采用单向推进的压注方式;

       2)对有地下水流动的土层注浆,应自水头高的一端开始注浆;

       3)对注浆范围以外有边界约束条件时,可采用从边界约束远侧往近侧推进的注浆的方式,深度方向宜由下向上进行注浆;

       4)对渗透系数相近的土层注浆,应先注浆封顶,再由下至上进行注浆。

   20  既有建筑地基注浆时,应对既有建筑及其邻近建筑、地下管线和地面的沉降、倾斜、位移和裂缝进行监测,且应采用多孔间隔注浆和缩短浆液凝固时间等技术措施,减少既有建筑基础、地下管线和地面因注浆而产生的附加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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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  注浆加固地基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浆检验时间应在注浆施工结束28d后进行。质量检测方法可用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轻便触探试验或静载荷试验对加固地层进行检测。对注浆效果的评定,应注重注浆前后数据的比较,并结合建筑物沉降观测结果综合评价注浆效果。

   2  应在加固土的全部深度范围内,每间隔1.0m取样进行室内试验,测定其压缩性、强度或渗透性。

   3  注浆检验点应设在注浆孔之间,检测数量应为注浆孔数的2%~5%。当检验点合格率小于或等于80%,或虽大于80%但检验点的平均值达不到强度或防渗的设计要求时,应对不合格的注浆区实施重复注浆。

   4  应对注浆凝固体试块进行强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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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123-2012

11.8 石灰桩

11.8  石灰桩

11.8.1  石灰桩适用于加固地下水位以下的黏性土、粉土、松散粉细砂、淤泥、淤泥质土、杂填土或饱和黄土等地基加固,对重要工程或地质条件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地区,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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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  石灰桩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桩桩身材料宜采用生石灰和粉煤灰(火山灰或其他掺合料)。生石灰氧化钙含量不得低于70%,含粉量不得超过10%,最大块径不得大于50mm。

   2  石灰桩的配合比(体积比)宜为生石灰:粉煤灰=1:1、1:1.5或1:2。为提高桩身强度,可掺入适量水泥、砂或石屑。

   3  石灰桩桩径应由成孔机具确定。桩距宜为2.5倍~3.5倍桩径,桩的布置可按三角形或正方形布置。石灰桩地基处理的范围应比基础的宽度加宽1排~2排桩,且不小于加固深度的一半。石灰桩桩长应由加固目的和地基土质等决定。

   4  成桩时,石灰桩材料的干密度ρd不应小于1.1t/m3,石灰桩每延米灌灰量可按下式估算:

q=ηc(πd2/4)      (11.8.2)

式中:q——石灰桩每延米灌灰量(m3/m);

    ηc——充盈系数,可取1.4~1.8。振动管外投料成桩取高值;螺旋钻成桩取低值;

    d——设计桩径(m)。

   5  在石灰桩顶部宜铺设200mm~300mm厚的石屑或碎石垫层。

   6  复合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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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  石灰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加固设计要求、土质条件、现场条件和机具供应情况,可选用振动成桩法(分管内填料成桩和管外填料成桩)、锤击成桩法、螺旋钻成桩法或洛阳铲成桩工艺等。桩位中心点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桩距设计值的8%,桩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桩长的1.5%。

   2  采用振动成桩法和锤击成桩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振动管内填料成桩法时,为防止生石灰膨胀堵住桩管,应加压缩空气装置及空中加料装置;管外填料成桩,应控制每次填料数量及沉管的深度;采用锤击成桩法时,应根据锤击的能量,控制分段的填料量和成桩长度;

       2)桩顶上部空孔部分,应采用3:7灰土或素土填孔封顶。

   3  采用螺旋钻成桩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成孔时电流大小和土质情况,检验场地情况与原勘察报告和设计要求是否相符;

       2)钻杆达设计要求深度后,提钻检查成孔质量,清除钻杆上泥土;

       3)施工过程中,将钻杆沉入孔底,钻杆反转,叶片将填料边搅拌边压入孔底,钻杆被压密的填料逐渐顶起,钻尖升至离地面1.0m~1.5m或预定标高后停止填料,用3:7灰土或素土封顶。

   4  洛阳铲成桩法适用于施工场地狭窄的地基加固工程。洛阳铲成桩直径可为200mm~300mm,每层回填料厚度不宜大于300mm,用杆状重锤分层夯实。

   5  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监测成孔及回填料的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如发现地基土质与勘察资料不符时,应查明情况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当地基土含水量很高时,石灰桩应由外向内或沿地下水流方向施打,且宜采用间隔跳打施工。

11.8.4  石灰桩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时,应及时检查施工记录。当发现回填料不足,缩径严重时,应立即采取补救处理措施。

   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施工现场有无地面隆起异常及漏桩现象;并应按设计要求,抽查桩位、桩距,详细记录,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石灰桩,应采取补救处理措施。

   3  质量检验可在施工结束28d后进行。检验方法可采用标准贯入、静力触探以及钻孔取样室内试验等测试方法,检测项目应包括桩体和桩间土强度,验算复合地基承载力。

   4  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应进行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5  石灰桩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3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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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其他地基加固方法

11.9  其他地基加固方法

11.9.1  旋喷桩适用于处理淤泥、淤泥质土、黏性土、粉土、砂土、黄土、素填土和碎石土等地基。对于砾石粒径过大,含量过多及淤泥、淤泥质土有大量纤维质的腐殖土等,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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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  灰土挤密桩适用于处理地下水位以上的粉土、黏性土、素填土、杂填土和湿陷性黄土等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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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  水泥土搅拌桩适用于处理正常固结的淤泥与淤泥质土、素填土、软-可塑黏性土、松散-中密粉细砂、稍密-中密粉土、松散-稍密中粗砂、饱和黄土等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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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  硅化注浆可分双液硅化法和单液硅化法。当地基土为渗透系数大于2.0m/d的粗颗粒土时,可采用双液硅化法(水玻璃和氯化钙);当地基的渗透系数为0.1m/d~2.0m/d的湿陷性黄土时,可采用单液硅化法(水玻璃);对自重湿陷性黄土,宜采用无压力单液硅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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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  碱液注浆适用于处理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

11.9.6  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适用于地基变形过大或地基承载力不足等情况的基础托换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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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  旋喷桩、灰土挤密桩、水泥土搅拌桩、硅化注浆、碱液注浆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有关规定。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

12检验与监测

12.1 一般规定

12  检验与监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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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工程,当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分析原因,必要时采取调整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或施工方案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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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检验

12.2      

12.2.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施工,基槽开挖后,应进行地基检验。当发现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对加固设计参数取值、施工方案实施影响大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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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应对新、旧基础结构连接构件进行检验,并提供隐蔽工程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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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基础补强注浆加固基础,应在基础补强后,对基础钻芯取样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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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采用锚杆静压桩、坑式静压桩,应进行下列检验:

   1  桩节的连接质量。

   2  桩顶标高、桩位偏差等。

   3  最终压桩力及压入深度。

12.2.5  采用现浇混凝土施工的树根桩、混凝土灌注桩,应进行下列检验:

   1  提供经确认的原材料力学性能检验报告,混凝土试件留置数量及制作养护方法、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钢筋笼制作质量检验报告等。

   2  桩顶标高、桩位偏差等。

   3  对桩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检验。

12.2.6  注浆加固施工后,应进行下列检验:

   1  采用钻孔取样检验,室内试验测定加固土体的抗剪强度、压缩模量等,检验地基土加固土层的均匀性。

   2  加固后地基土承载力的静载荷试验;有地区经验时,可采用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并结合地区经验进行加固后地基土承载力检验。

12.2.7  复合地基加固施工后,应对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1  桩顶标高、桩位偏差等。

   2  增强体的密实度或强度。

   3  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静载荷试验,增强体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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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纠倾加固和移位加固施工,应对顶升梁或托换梁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12.2.9  托换加固施工,应对托换结构以及连接构造进行检验,并提供隐蔽工程检验报告。

12.3 监测

12.3      

12.3.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施工时,应对影响范围内的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等市政设施的沉降和位移进行监测。

12.3.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施工降水对周边环境有影响时,应对有影响的建筑物及地下管线、道路进行沉降监测,对地下水位的变化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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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  外套结构增层,应对外套结构新增荷载引起的既有建筑附加沉降进行监测。

12.3.4  迫降纠倾施工,应在施工过程中对建筑物的沉降、倾斜值及结构构件的变形、裂缝进行监测,直到纠倾施工结束,监测周期应根据纠倾速率确定。

12.3.5  顶升纠倾施工,应在施工过程中对建筑物的倾斜值,结构构件的变形、裂缝以及千斤顶的工作状态进行监测,必要时,应对结构的内力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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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  移位施工过程中,应对建筑物结构构件的变形、裂缝以及施力系统的工作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必要时,应对结构的内力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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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  托换加固施工,应对建筑的沉降、倾斜、裂缝进行监测,必要时,应对建筑的水平移位或结构内力(或应变)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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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  注浆加固施工,应对施工引起的建筑物附加沉降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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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  采用加大基础底面积、加深基础进行基础加固时,应对开挖施工槽段内结构的变形和裂缝情况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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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123-2012

 附录A既有建筑基础下地基土载荷试验要点

附录A 既有建筑基础下地基土载荷试验要点

A.0.1 本试验要点适用于测定地下水位以上既有建筑地基的承载力和变形模量。

A.0.2 试验压板面积宜取0.25m2~0.50m2,基坑宽度不应小于压板宽度或压板直径的3倍。试验时,应保持试验土层的原状结构和天然湿度。在试压土层的表面,宜铺不大于20mm厚的中、粗砂层找平。

A.0.3 试验位置应在承重墙的基础下,加载反力可利用建筑物的自重,使千斤顶上的测力计直接与基础下钢板接触(图A.0.3)。钢板大小和厚度,可根据基础材料强度和加载大小确定。

图A.0.3 载荷试验示意

1—建筑物基础;2—钢板;3—测力计;4—百分表;5—千斤顶;6—试验压板;7—试坑壁;8—室外地坪

A.0.4 在含水量较大或松散的地基土中挖试验坑时,应采取坑壁支护措施。

A.0.5 加载分级、稳定标准、终止加载条件和承载力取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执行。

A.0.6 在试验挖坑时,可同时取土样检验其物理力学性质,并对地基承载力取值和地基变形进行综合分析。

A.0.7 当既有建筑基础下有垫层时,试验压板应埋置在垫层下的原土层上。

A.0.8 试验结束后,应及时采用低强度等级混凝土将基坑回填密实。

 附录B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

附录B 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

B.0.1 本试验要点适用于测定既有建筑基础再增加荷载时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模量。

B.0.2 试验压板可取方形或圆形。压板宽度或压板直径,对独立基础、条形基础应取基础宽度。对基础宽度大,试验条件不满足时,应考虑尺寸效应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并结合结构和基础形式以及地基条件综合分析,确定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模量;当场地地基无软弱下卧层时,可用小尺寸压板的试验确定,但试验压板的面积不宜小于2.0m2

B.0.3 试验位置应在与原建筑物地基条件相同的场地进行,并应尽量靠近既有建筑物。试验压板的底标高应与原建筑物基础底标高相同。试验时,应保持试验土层的原状结构和天然湿度。

B.0.4 在试压土层的表面,宜铺不大于20mm厚的中、粗砂层找平。基坑宽度不应小于压板宽度或压板直径的3倍。

B.0.5 试验使用的荷载稳压设备稳压偏差允许值不应大于施加荷载的±1%;沉降观测仪表24h的漂移值不应大于0.2mm。

B.0.6 加载分级、稳定标准、终止加载条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执行。试验加荷至原基底使用荷载压力时应进行持载。持载时,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持载时间不得少于7d。然后再继续分级加载,直至试验完成。

B.0.7 在含水量较大或松散的地基土中挖试验坑时,应采取坑壁支护措施。

B.0.8 既有建筑再加荷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再加荷压力-沉降曲线上有比例界限时,取该比例界限所对应的荷载值。

2 当极限荷载小于对应比例界限的荷载值的2倍时,取极限荷载值的一半。

3 当不能按上述两款要求确定时,可取再加荷压力-沉降曲线上s/b=0.006或s/d=0.006所对应的荷载,但其值不应大于最大加载量的一半。

4 取建筑物地基的允许变形值对应的荷载值。

注:s为载荷板沉降值;b、d分别为载荷板的宽度或直径。

B.0.9 同一土层参加统计的试验点不应少于3点,各试验实测值的极差不得超过其平均值的30%,取平均值作为该土层的既有建筑再加荷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既有建筑再加荷的地基变形模量,可按比例界限所对应的荷载值和变形进行计算,或按规定的变形对应的荷载值进行计算。

 附录C既有建筑桩基础单桩承载力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

附录C 既有建筑桩基础单桩承载力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

C.0.1 本试验要点适用于测定既有建筑桩基础再增加荷载时的单桩承载力。

C.0.2 试验桩应在与原建筑物地基条件相同的场地,并应尽量靠近既有建筑物,按原设计的尺寸、长度、施工工艺制作。开始试验的时间:桩在砂土中入土7d后;黏性土不得少于15d;对于饱和软黏土不得少于25d;灌注桩应在桩身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能进行。

C.0.3 加载反力装置,试桩、锚桩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加载分级,稳定标准,终止加载条件,卸载观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执行。试验加荷至原基桩使用荷载时,应进行持载。持载时,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持载时间不得少于7d。然后再继续分级加载,直至试验完成。

C.0.4 试验使用的荷载稳压设备稳压偏差允许值不应大于施加荷载的±1%;沉降观测仪表24h的漂移值不应大于0.2mm。

C.0.5 既有建筑再加荷的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再加荷的荷载-沉降(Q-s)曲线和其他辅助分析所需的曲线。

2 当曲线陡降段明显时,取相应于陡降段起点的荷载值。

3 当出现(Δsn+1)/Δsn≥2且经24h尚未达到稳定而终止试验时,取终止试验的前一级荷载值。

4 Q-s曲线呈缓变型时,取桩顶总沉降量s为40mm所对应的荷载值。

5 按上述方法判断有困难时,可结合其他辅助分析方法综合判定。对桩基沉降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取。

6 参加统计的试桩,当满足其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可取其平均值作为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宜增加试桩数量,并分析离差过大的原因,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极限承载力。对桩数为3根及3根以下的柱下桩台,取最小值。

C.0.6 再加荷的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再加荷压力-沉降曲线上有比例界限时,取该比例界限所对应的荷载值。

2 当极限荷载小于对应比例界限荷载值的2倍时,取极限荷载值的一半。

3 当按既有建筑单桩允许变形进行设计时,应按Q-s曲线上允许变形对应的荷载确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3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4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6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

7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8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9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10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

11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123-2012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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