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总 则
1.0.1
本条文明确了制订本规程的目的。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焚烧行业近年来在国内取得迅猛发展,各地已建成、在建和计划兴建的垃圾焚烧厂不断涌现。有关部门针对垃圾焚烧技术制订了一系列标准和规范,包括《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GB/T 18750、《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颁发)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等,这些标准和规范只涉及垃圾焚烧厂的设备选择、设计、建设和污染控制等内容,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参考有关水利(火力)发电厂的运行维护规程,显然不利于垃圾焚烧技术的健康发展。本规程编制目的在于推动科学管理与科技进步,提高垃圾焚烧厂的工作效率,为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0.2 本条文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0.3
本条文规定了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条文规定外,还应执行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消防、节能、劳动安全及职业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1 运行管理
2.1 运行管理
2.1.1 本条文规定垃圾焚烧厂应制定符合自身要求的设备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规程的制定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应满足设备使用说明书的技术要求,使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安全管理有章可循。
2.1.2
本条文规定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基本技术知识,提高垃圾焚烧厂管理效率,加强科学管理。
2.1.3
本条文规定运行人员应具备基本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垃圾焚烧厂生产效率,保障安全生产,防止错误操作。
2.1.4
本条文规定垃圾焚烧厂必须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对各岗位运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可使员工了解本职工作的任务与职责,熟悉各种设施设备的安全要求,掌握各种设施设备的使用技术,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持证上岗可明确划分各员工的任务与责任,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2.1.5
本条文规定运行人员在工艺设备系统启、停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并按操作票制度的规定操作,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
操作票是指需要运行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制度。垃圾焚烧厂可根据具体条件制定出需要执行操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如:启、停炉操作票,电气操作票等),对应制定操作票,并严格执行。
2.1.6
按时巡视、抄表,记录设备运行数据、掌握设备状况、提供统计和分析数据,交接班过程中认真说明使接班人员明了设备的运行状况,指导接班后的运行工作,避免系统运行不稳定和发生事故。
2.1.7
运行人员发现设备运行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并报告、通知有关人员,以便及时进一步处理。涉及安全的紧急情况应果断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2.1.8
本条文规定垃圾焚烧厂运行中各项排放指标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和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1.9 本条文规定设备检修应征求运行管理人员和运行人员的意见,是为设备的检修提供在运行中积累的信息和建议,有利于提高设备检修质量,进一步保障设备的稳定运行。
2.1.10
本条文规定垃圾焚烧厂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的要求。
2.1.11
本条文规定垃圾焚烧厂应规范管理,在运行的三年时间内通过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质量、环境、职业健康方面的认证。
2.1.12
垃圾焚烧厂应根据各自情况制定设备日常和年度检修计划,对设施、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的要求是设备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
2.1.13
垃圾焚烧厂应按照设备设计要求组织生产,垃圾焚烧处理量按照设备设计处理能力的要求严格管理。
2.2 维护保养
2.2 维护保养
2.2.1
本条文规定垃圾焚烧厂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的要求执行。
2.2.2 垃圾焚烧厂保持整洁的环境卫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树立环卫行业的良好形象。
2.3 安 全
2.3 安 全
2.3.1
本条文规定运行人员作业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02年第70号主席令)相关规定,穿戴必要的劳动用品,为确保人身安全、健康。
2.3.2
本条文规定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牌,保障安全生产。
2.3.3
本条文规定垃圾焚烧厂进行卫生清洁工作时,应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杜绝事故发生。
2.3.4
本条文规定垃圾焚烧厂作业场所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要检查保持完好,以便发生火情时,各器材设备能正常运行。
2.3.5
本条文规定保持厂房、车间生产运行现场应急系统设备特别是应急照明系统的完好有效,提供良好的运行条件,保障安全生产。
2.3.6
本条文规定了垃圾焚烧厂应制定在厂区发生异常紧急情况时的安全紧急预案,以便在发生突然停水、停电、设备重大故障、事故、火灾、特大暴雨、雷击、疫情、突发性群体事件等异常紧急情况时能够按预定程序紧急采取相应措施,把损失控制到最小。与此相关的法规、标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0号主席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1998年第4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1997年第88号主席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等。
2.3.7
本条文规定垃圾焚烧厂厂房、生产现场应保持通风、整洁,为创造和保持健康良好的工作条件,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3垃圾接收系统
3.1 运行管理
3.1 运行管理
3.1.1 本条文对垃圾接收系统运行管理提出了下列要求:
1 垃圾接收系统的道路应畅通,交通标志应规范清楚,方便垃圾车辆进出,交通标志应清晰、明了,符合《安全色》GB 2893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要求。
2 从环保角度出发,要求在垃圾接收过程中,避免垃圾或污水影响环境,避免臭气扩散影响空气质量。要求垃圾接收系统的通道保持整洁,垃圾车所经之处均应经常冲洗,冲洗水必须全部收集排入污水收集井中,不得外排。
3 避免垃圾运输车辆因垃圾水、车辆垃圾外挂在运输过程中洒在路面影响市容和污染市政路面。
4 特殊垃圾的接收和处理,垃圾焚烧厂应根据提供特殊垃圾的政府相关部门的特定要求采取措施,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法,保证特殊垃圾的安全消除,防止外流丢失。
3.1.2 称重管理系统应储存所有进厂垃圾运输车辆的相关资料,包括所属单位、车牌号、统一编号等,以便垃圾运输车辆称重时直接调用或有其他需要时查询,并为安全管理提供确切资料。
3.1.3 危险垃圾指有毒有害的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废物。大件垃圾主要是指外形完整的大件废旧家具,包括桌、椅、衣柜、书橱、沙发、席梦思床垫等。大件垃圾不破碎,进入焚烧炉有困难,还会有堵塞垃圾溜槽的危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产生的垃圾必须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协调,严格控制,办理相关手续才能进厂,并作特殊处理,其处理过程必须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令)要求。
3.1.4 要求卸料区不应堆放垃圾,掉落在垃圾卸料区的垃圾应及时清理,以保持卸料区的畅通、清洁。
3.1.5 卸料区应有指挥垃圾运输车驾驶员进行卸料的指引电子信号或运行人员指挥协调垃圾车有序卸料;室内布置的应安装紫外线杀菌设施;关闭卸料门和进出口门是为了避免臭气外溢和扩散,影响空气质量。
3.1.6 本条文对垃圾贮坑运行管理提出了下列要求:
1 监控垃圾储量和渗沥液积聚状况。垃圾量多,影响进料,垃圾量少,影响堆酵效果;渗沥液积聚状态直接影响入炉垃圾品质。
2 垃圾贮坑新老垃圾应分开堆放,并形成良性的动态循环,保障最先进仓的垃圾脱水率最高,并作为投料,保证焚烧的稳定。
动态循环示例:
存放 | 进料 | 投料 | 存放 |
| 存放 | 存放 | 进料 | 投料 |
|
|
|
进料 | 投料 | 存放 | 存放 |
| 投料 | 存放 | 存放 | 投料 |
3 应避免在垃圾渗沥液排水口上方长时间堆放垃圾,而因垃圾压实影响排水。如出现堵塞可采用潜水式污水泵临时排水。
3.1.7 本条文对垃圾抓斗起重机运行管理提出了下列要求:
1 根据配合设备规模、生产状况选择合适的运行速度,尽量保持定速、稳定运行,以降低起重机的故障率。
2~4 垃圾抓斗起重机的合理、规范、稳定运行可以避免单台起重机负荷过重;及时计量是为了避免统计数据不完整或缺失。
3.2 维护保养
3.2 维护保养
3.2.1
本条文规定称重设施应定期检查,及时清理磅桥下或周围的异物,应由计量管理部门专职人员进行调校,保障准确计量。
3.2.2
本条文对卸料区设施维护保养提出了下列要求:
1 卸料区的路面及承重结构应定期检查,避免影响通行和发生坍塌事故。
2 排水设施应畅通,防止污水外溢。
3.2.3
本条文规定设备大修时应清空垃圾贮坑,维护检查垃圾贮坑的破损状况,因垃圾贮坑是垃圾焚烧厂恶臭污染源,在停炉检修期间,极易造成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垃圾贮坑破漏会影响垃圾贮坑负压的维持,同时导致臭气外逸。
3.2.4
本条文对垃圾抓斗起重机维护保养提出了下列要求:
1 垃圾抓斗重点检查部位:抓斗液压管路、抓斗钢丝绳接头部位,抓斗电缆接头部位,抓瓣活动插销,升降电机,行走电机,刹车装置等。
2 操作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车检查,以免事故扩大或设备损坏。
3 在生产运行中确保一台起重机保持良好工况以保证垃圾焚烧厂的正常生产。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条文说明]CJJ 128-20093.3 安 全
3.3 安 全
3.3.1 本条文对汽车衡安全提出了下列要求:
1 汽车衡前方10m应设置减速装置,以控制上磅车速不得大于5km/h,以匀速通行,车速过快会影响正常称重。
2 计量系统各种信号线路多,防雷设施损坏后,雷雨季节易造成计量系统遭雷击,影响生产作业。应做好接地电阻的检测工作。
3.3.2
本条文规定必须防止垃圾车在卸料时掉入垃圾贮坑内,垃圾焚烧厂应设置相应防止设施。
3.3.3
本条文规定必须杜绝垃圾运输车辆携带火种进入垃圾焚烧厂,防止起火事故发生。
3.3.4
卸料区应做好地面、坡道防滑,以保障安全,避免发生事故。
3.3.5 本条文对垃圾贮坑安全提出了下列要求:
1
堆放垃圾的贮坑内容易产生(如甲烷、H2S等)有毒有害气体,应通风以防止爆炸。
2、3 保障运行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措施。
3.3.6
本条文规定运行人员在操作垃圾抓斗起重机时应遵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的相关规定,避免事故发生。
4垃圾焚烧锅炉系统
4.1 运行管理
4.1 运行管理
4.1.1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的规定,垃圾焚烧厂在垃圾焚烧锅炉使用前必须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投入运行。
4.1.2 本条文对垃圾焚烧锅炉系统的运行管理提出了下列要求:
1 按设备操作规程在垃圾焚烧锅炉投入运行前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保证系统和各项设备状况良好。
2 垃圾焚烧锅炉出厂时,对设备使用寿命有明确说明,垃圾焚烧厂在设备正常运行寿命期内的检验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十章要求执行。
3 本款是余热锅炉给水、蒸汽质量要求的一般规定。
4.1.3 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十章第206条的规定,锅炉除一般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外,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要进行水压试验。超压试验的压力选择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十章第207条的规定执行。
4.1.4 本条文对点火起炉提出了下列要求:
1 垃圾焚烧锅炉点火前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充分的准备工作,以确保点火后垃圾焚烧锅炉的正常稳定运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炉膛内无焦渣和杂物,炉墙完整,二次风口完好无堵塞。
2)水冷壁管、过热器管、省煤器管、空气预热器管表面清洁,各烟道及除尘器灰斗内无积灰。
3)炉膛、过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等各处检查门及各人孔门经检查确认内部无人后关闭。
4)清灰装置内加水至正常水位,确认无泄漏。
5)垃圾料斗水冷套加水至正常水位。
6)各风门、挡板开关灵活,无卡涩现象,开度指示正确,就地控制、遥控传动装置良好。
7)汽包、过热器、再热器各安全门完整良好,无杂物卡住,压缩空气系统严密完整可用。
8)燃烧辅助系统状况良好,可投用。
9)吹灰器作冷态试转,应动作灵活,工作位置正确,程序操作正常。
10)水位计清晰,正常水位线与高低水位线标志正确。
11)汽、水、油等各管道的支吊架完整,锅炉本体刚性良好。
12)汽包、联箱、管道、阀门、烟风道保温完整良好,高温高压设备保温不全时不得启动。
13)露天各电动机的防雨罩壳齐全。
14)操作平台上、楼梯上、设备上无杂物和垃圾,脚手架已拆除,各通道畅通无阻,现场整齐清洁,照明 (包括事故照明)良好。
15)除尘系统完整良好。
16)各阀门、风门、挡板位置正确,各仪表和报警保护装置投入运行。
17)炉内确已无人停留。
18)在锅炉点火前的检查工作完毕后,应立即进水至点火水位(一般在正常水位线下l00mm)。进水过程中应检查管道阀门处是否发生泄漏。
19)锅炉点火前应先将燃油装置(包括燃油点火装置)及燃油附属蒸汽系统启动。检查油压稳定正常,波动范围不大于98kPa,检查各点火装置完整良好。
20)投入空气预热器和压缩空气系统。
2 每一种垃圾焚烧锅炉出厂时都随机配备各自的操作规程,其中都对各自的升温曲线有明确规定,点火升温过程中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严格控制升温过程。
4.1.5 本条文对垃圾焚烧锅炉运行提出了下列要求:
1 保持垃圾料斗的料位正常,避免烟气泄漏。
2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及余热锅炉》GB/T 18750的规定,垃圾焚烧锅炉应有可靠的密封和保温性能,从垃圾料斗入口至排烟出口,运行时应处于负压密闭状态,不应有气体和粉尘泄漏。
3 按焚烧设备要求建立风室风压。由于入垃圾组分变化较大,垃圾低位热值波动也较大,对于垃圾低位热值较高的垃圾,可适当降低燃烧空气温度以防止炉内温度过高导致发生结焦,对于垃圾低位热值较低的垃圾,可适当提高燃烧空气温度以保证炉内燃烧工况的稳定。
4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及余热锅炉》CB/T 18750的规定,一次风的配置与调节应满足垃圾焚烧处理的需要,宜设置二次风。
5 垃圾的组成复杂,结构多变,特别是含水量和灰分含量变化幅度较大,对于性状各异的垃圾应当灵活调节垃圾焚烧锅炉的运动机构以保证垃圾在炉内稳定燃烧。对于含水量高的垃圾,需要酌情减少给料行程以降低给料速度,并保证湿度大的垃圾在炉内有充分的干燥时间,从而保证垃圾焚烧锅炉内燃烧工况的稳定。
6 按焚烧设备要求确保燃料正常燃烧工况。
7 本款根据《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及余热锅炉》GB/T 18750的规定,低位发热量不大于4.18MJ/kg,可用其他燃料助燃,助燃热量应满足垃圾焚烧锅炉炉膛烟气温度大于850℃等要求。
8 料斗架空和落渣井堵塞都会严重影响垃圾焚烧锅炉的稳定运行,严重的还会导致被迫封炉、停炉等事故,应严禁此类事故的发生。
9 炉渣热灼减率是垃圾焚烧锅炉的重要环保参数之一,《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及余热锅炉》GB/T 18750的规定,垃圾焚烧灰渣的热灼减率不应大于5%;额定垃圾焚烧处理量不小于200t/d的垃圾焚烧炉不应大于3%。实践证明炉渣的热灼减率与垃圾焚烧锅炉内料层厚度有直接关系,料层过厚会导致垃圾无法燃尽,炉渣热灼减率偏高;料层太薄则垃圾越易燃尽,但料层过薄会造成炉内热负荷不足,影响垃圾焚烧锅炉的稳定运行。
10 锅炉的运行应与烟气净化系统、余热利用系统互相匹配,信息及时传递。
11 垃圾焚烧厂应建立锅炉运行巡查制度,检查和记录各运行参数。
12 对锅炉进行连续排污与定时排污,保障锅炉正常运行。
13 为防止积灰影响锅炉热交换效率,对锅炉受热面定期清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每一运行班应进行一次清灰操作。
2)清灰方式为蒸汽吹灰时,必须使用过热蒸汽,在保证锅炉运行正常、燃烧稳定时方可进行清灰操作。清灰前应适当增加炉膛负压。
3)蒸汽吹灰时会对入汽机蒸汽量造成一定冲击,应适当降低汽机负荷。焚烧炉炉膛中心温度一般可达1000℃以上,燃料中的灰分大多呈熔融状态,而四周水冷壁附近烟温较低,如果烟气中携带的灰粒在接触壁面时仍呈熔融或黏性状态,则会逐渐粘附在管壁上形成紧密的灰渣层。焚烧锅炉结焦由许多复杂的因素引起,如炉内空气动力场、炉型、燃烧器布置方式及结构特性、垃圾的尺寸等都将影响炉内冷壁附近形成还原性气氛,合理而良好的炉内空气动力工况可防止锅炉内结焦,如果焚烧炉结焦严重应及时清除,确保焚烧炉正常运行。
14 垃圾焚烧锅炉运行时必须确保在炉内存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气相空间高温燃烧区域:
a)烟气温度不应低于850℃;
b)烟气停留时间不应短于2s;
c)烟气含氧量不应低于6%;
d)有足够的湍流强度,确保均匀混合。
垃圾焚烧锅炉运行控制项目和要求见表1。
表1 垃圾焚烧锅炉运行控制项目和要求
序号 | 项 目 | 单位 | 控 制 要 求 |
1 | 垃圾处理量 | t/h | 控制在额定处理量70%~110%的范围内 |
2 | 炉膛温度 | ℃ | ≥850 |
3 | 蒸发量 | t/h | 控制在额定处理量70%~110%的范围内 |
4 | 汽包压力 | MPa | 不得超过垃圾焚烧锅炉操作手册的相关规定 |
5 | 汽包水位 | mm | ±75 |
6 | 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 | MPa | 执行垃圾焚烧锅炉操作手册的相关规定 |
7 | 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 | ℃ | 执行垃圾焚烧锅炉操作手册的相关规定 |
8 | 炉膛压力 | Pa | 保持微负压状态 |
9 | 炉渣热灼减率 | % | 额定处理量200t/d以上(含200t/d)的应控制在3%以内;额定处理量200t/d以下的垃圾焚烧炉应控制在5%以内 |
15 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99条的规定,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的水质,应符合《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的规定。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的水质,应符合《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 12145的规定。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得投入运行。
4.1.6 本条文对正常停炉提出了下列要求:
1 保证垃圾焚烧锅炉在停炉过程中和停炉期间免遭腐蚀。
2 垃圾焚烧锅炉停炉后,其锅炉受热面上的积灰易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形成难以清除的结垢,因此在停炉前必须进行吹灰。
3 停炉过程中由于炉水温度降低,其中的无机盐溶解度下降后会析出形成结垢,需通过多次排污将这些结垢排出炉外。
4 垃圾焚烧锅炉停炉过程时若降温过快,酸性物质如HCl等易在受热面上结露析出,对受热面造成低温腐蚀,因此每一种垃圾焚烧锅炉都对各自的降温过程有明确规定,停炉过程中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严格控制降温过程。
4.2 维护保养
4.2 维护保养
4.2.1
余热锅炉设备有很多保养方法,热法、干法、湿法、充气法等。但保养的原则都是避免和减少锅炉水中的空气和防止外界漏入氧气,减少氧气与焚烧锅炉等受压元件接触,避免或减少受压元件的腐蚀(受热面外部高温区结渣、结焦、腐蚀,受热面外部低温区积灰、腐蚀。受热面内部结垢、腐蚀)。炉墙是锅炉的外壳,它起着保温、密封、引导烟气气流等作用。如果不完好,对垃圾在炉膛里的着火、稳定燃烧、燃料燃尽等都是不利的,不仅会影响锅炉的经济性、安全性,严重的会导致锅炉停炉等事故发生。尾部烟道积灰会使烟道的通流能力下降,积灰严重形成堵塞的,还会破坏炉内负压状态,进而影响炉内垃圾焚烧工况的稳定,须及时清理尾部烟道积灰。
4.2.2
本条文对垃圾焚烧锅炉维护保养提出了下列要求:
1 维护人员应每日定时巡视焚烧锅炉车间,确保设备完好,正常运行。
2 确保易损部件的正常工作。
3
维护管道阀门,保证炉墙和各类管道、阀门保温状况良好,发现保温层被破坏的应及时恢复。
4 检查炉墙门孔、视镜的完好状况。
4.2.3
本条文是垃圾焚烧锅炉停炉时维护保养的一般规定。
4.3 安 全
4.3 安 全
4.3.1
垃圾焚烧锅炉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排污和放水装置、温度计、保护装置等的安全要求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部发[1996]276号)第七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4.3.2
垃圾焚烧锅炉运行时虽然内部基本保持微负压状态,但因垃圾投入波动或其他原因会导致出现瞬间正压,此时若运行人员正通过观测孔检查炉内燃烧工况,炉膛内的高温烟气和灰尘就会从观测孔喷出,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因此在通过观测孔检查炉内燃烧工况时应侧身斜视,防止炉内发生正压造成烟气外逸造成人身伤害。
4.3.3
垃圾焚烧锅炉运行中的安全要求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九章第194条的规定执行
5余热利用系统
5.1 运行管理
5.1 运行管理
5.1.1
垃圾焚烧厂余热利用是指热能直接利用或热电联供。热能直接利用是指将垃圾焚烧产生的烟气通过余热锅炉或其他热交换设备将热量转换为低压蒸汽或高压蒸汽、热水或热空气直接供给自身系统或外界热用户。热电联供是指在热能直接利用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一套发电系统,其保留了原有的热利用功能,并将余下的蒸汽全部送入汽轮发电机发电。
汽轮机组运行规程依照现行行业标准《汽轮机组运行规程 (试行)(全国地方小型火力发电厂)》SD 251-1988的规定执行。汽轮机组的设备监督、维护、保养应按《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的规定执行。
5.1.2~5.1.7
汽轮机是垃圾焚烧厂的重要设备之一,它是把蒸汽的热能转变为机械能的回转式原动机,具有功率大、转速高、运转平稳、尺寸小、重量轻以及效率高等优点,因此在动力、交通运输及国防工业等部门获得了广泛的应用。由于汽轮机的可靠性和可用性均高于焚烧炉,因此,一般垃圾电站是两台或三台焚烧炉配置一台汽轮发电机组。汽轮机组的设备运行根据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以及相关规定编制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5.1.8
本条文规定垃圾焚烧厂余热用于供热时运行管理按国家现行标准《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CJJ/T 88第六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条文说明]CJJ 128-20095.2 维护保养
5.2 维护保养
5.2.1、5.2.2 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汽轮机组维护保养操作规程。
5.2.3
汽轮机运行人员应熟练掌握汽轮机组运行规程中制定的参数标准,认真检查、巡视,运行参数应每小时记录一次。对汽轮机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根据汽轮机设备的运行情况合理安排大修、小修工作。
5.3 安 全
5.3 安 全
5.3.1、5.3.2
余热利用系统安全条文是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第七章、《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CJJ/T 88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制定。对生产事故处理是根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号令)制定的。
6电气系统
6.1 运行管理
6.1 运行管理
6.1.1~ 6.1.21 垃圾焚烧厂电气设备主要包括汽轮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直流电源装置、应急备用发电机、继电保护装置及配电装置。电气系统的运行管理是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汽轮发电机运行规程》(国电发[1999]579号)、《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 572-199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 724-2000、《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 587-2007、《高压断路器运行规程》(电供[1991]3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应急备用发电机应遵照设备技术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制定相应的试运行操作规程,进行试运行,其周期不超过10d。
6.2 维护保养
6.2 维护保养
6.2.1
本条文是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汽轮发电机运行规程》(国电发[1999] 579号)、《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 572-1995的相关规定制定。
6.3 安 全
7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系统
7.1 运行管理
7.1 运行管理
7.1.1
本条文要求垃圾焚烧厂应在遵守本规程规定的原则下,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系统的检修调校和运行维护规程的实施细则。
7.1.2
现场仪表应建立标准操作规程,定时巡检。对于重要参数仪表,应建立巡检、维护记录。
7.1.3
本条文是就地仪表运行管理的一般要求。
7.1.4
对于外界温度可能达冰点以下的仪表或传感器,应有应变措施。
7.1.5
热工测量及自动调节、控制、保护系统中的电气仪表与继电器的检修调校和运行维护,应按照电气仪表及继电保护检修运行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7.2 维护保养
7.2 维护保养
7.2.1
主要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系统,应进行现场运行质量检查,其检查周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周期不应超过半年。
7.2.2
应定期维护计算机,备份数据库,检查网络通信良好。
7.2.3 应经常保持仪表及其附件清洁。
7.2.4
应经常检查管路及阀门接头处有无腐蚀、裂缝,防止渗漏等现象。
7.2.5 应现场校准仪表的指示值,自检仪表准确度,使仪表保持正常工况。
7.2.6
应经常检查和消除仪表的记录故障,保持仪表记录清晰正确。
7.2.7
应检查信号报警情况,保持报警动作正确。
7.2.8
应进行热工信号与安全保护系统试验,保持正常工况。
7.2.9
运行管理人员每天应向运行人员了解自动调节系统的运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消除;并定期进行定值扰动试验。
7.3 安 全
7.3 安 全
7.3.1
本条文规定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系统安全运行应按设备技术要求定期检测、标定、校验计量和指示表针,保证安全。
7.3.2 本条文是对不间断电源安全的一般规定。
8烟气净化系统
8.1 运行管理
8.1 运行管理
8.1.1 本条文是对烟气净化系统运行管理的要求:
1 根据设备、仪器、仪表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编制系统的操作规程,建立巡视和维护保养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定日常巡检路线、记录表和故障解决预案,重点设备包括除尘器,在线监测仪表等,定时查看记录,发现设备隐患及时处理。
2 按去除有害成分区分,烟气净化系统包括以下几个系统的设备、仪器、仪表:酸气(HCl、SOx)去除系统、NOx去除系统、粉尘去除系统及重金属和Dioxin去除设备、烟气在线监测装置等。根据这些系统的设备、仪器、仪表出厂说明书以及已有的操作规程,编制成一套系统的烟气净化系统的操作规程,包含正常启停程序、紧急停止程序等,并严格执行。国内垃圾焚烧厂采用酸气去除系统主要有半干式洗烟塔及干式洗烟塔,使用化学药品多为消石灰(Hydrated Lime),使用湿式洗烟塔并不常见;粉尘去除系统多为滤袋集尘器,使用静电集尘器及文氏洗尘器并不常见;重金属和Dioxin去除设备多使用活性炭喷入方式;NOx去除系统有选择性非触媒还原法(SNCR)及选择性触媒还原法(SCR)两大类别,多以排放标准选定,以国内目前排放标准,尚无需设置SNCR或SCR。根据以上要求,应做好烟气系统和焚烧系统的工况优化调整。
8.1.2 本条文是对酸性气体净化系统运行管理的要求:
1 石灰的购置,其品质应满足设备技术要求,石灰运输和装卸应尽量密闭,防止扬撒造成环境污染。
2 确定石灰浆浓度,运行时可调整石灰浆的喷入量去除酸性气体。配置石灰浆用水水质应满足要求,水中杂质中若含有
离子,会产生CaSO4堵塞管线,所以须对水进行预处理,除去杂质和离子。
3 干法工艺在运行中,因石灰粉在管道中会出现搭桥现象,堵塞管道应及时疏通;半干法工艺中,其石灰浆喷入设备(雾化装置或喷嘴)若操作不当,特别是紧急停机时,易堵塞。故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石灰浆喷入装置造成堵塞。
4 一般采用SNCR、SCR工艺去除NOx。中和剂的喷入量应根据烟气分析仪的NOx,进行控制。中和剂的浓度应每天检测并做好统计。
8.1.3 本条文是对袋式除尘器运行管理的要求:
1 袋式除尘器投运前按设备要求进行预喷涂,保证布袋表面对灰尘的吸附作用。
2 运行人员根据压差调整反吹频率,既要确保在滤袋表面形成适当厚度的灰层,保证除尘效果,同时提高消石灰的利用效率;又要防止风阻过大。
3 灰斗积灰发生搭桥报警时,应立即处理,防止飞灰累积过高直接接触滤袋,造成损坏。
4 及时清理布袋表面集灰。
8.1.4 本条文是对活性炭喷入系统运行管理的要求:
采用喷入活性炭粉末吸附重金属及二噁英时,活性炭宜使用比表面积大及碘吸附值高的产品,其中含有挥发有机物的成分不可过高。
8.1.5 本条文是垃圾焚烧厂烟囱的一般规定。
8.2 维护保养
8.2 维护保养
8.2.1
石灰浆贮存槽、管路及喷入设备应清洗积垢,检查管路转弯及阀体的磨损情况。
8.2.2 中和剂配置槽至少每一年清洗一次,并检查反应塔箱体的腐蚀情况,清除反应塔内结垢。
8.2.3
在停炉期间,袋式除尘器外壳及灰斗应保持加热状态,而且袋式除尘器内部滤袋应随时保持与外界隔绝,防止飞灰吸湿受潮。
8.2.4
在锅炉检修时,可根据烟气连续监测仪烟尘含量的指针检查袋式除尘器的破损情况和滤袋破损情况,并及时更换破损滤袋。
8.2.5
应检查活性炭喷入系统管道磨损情况,并及时更换磨损管道;应检查活性炭喷入系统是否有堵塞现象,如有堵塞应及时疏通。
8.2.6
按照烟气在线检测系统的设备技术要求定期检查、维护。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条文说明]CJJ 128-20098.3 安 全
8.3 安 全
8.3.1 保持消石灰浆配置区的清洁,避免其他杂物混入石灰浆。
8.3.2 活性炭贮存及输送设备(包含区域内电灯、开关、消防侦测器报警等)应考虑防爆,活性炭输送管线应考虑设有静电消除装置等。
9残渣收运系统
9.1 运行管理
9.1 运行管理
9.1.1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规定,焚烧炉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和运输;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处理。本条对炉渣和飞灰的处理要求分别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在储存、运输和处理中为防止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对相应的设备应有密封措施。
9.1.2
本条文规定了灰、渣处理场区的道路应畅通,交通标志应规范清楚,方便运送灰、渣车快速、安全进出。交通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色》GB
2893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要求。灰渣处理的场区应干净、畅通,绿化美化,树立文明生产的形象。
9.1.3
本条文是炉渣收运和飞灰收集的一般规定。
9.1.4
应防止飞灰吸潮堵管,飞灰输送管道和容器应保持密闭。
9.1.5
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的重要数据,应妥善管理。炉渣运输车辆的管理好坏直接影响运输途中的环境卫生。
9.1.6
本条文是对炉渣运输车辆运行管理的一般规定。
9.1.7
炉渣填埋场的运行管理是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制定。
9.1.8 以炉渣为主辅料制作建筑材料,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第58号主席令)等国家、行业标准及法规的规定。
9.2 维护保养
9.2 维护保养
9.2.1、9.2.2
残渣处理设备要做好日常保养,转动设备和冲洗设施要有防堵和防卡涩的措施,特别是一些易磨、易损件应防磨并定期更换,易结垢部位应及时清除。
9.3 安 全
9.3 安 全
9.3.1
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人员直接接触,避免人员伤害。
9.3.2 飞灰安全是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的要求制定。
10污水处理系统
10.1 运行管理
10.1 运行管理
10.1.1~10.1.4
国内垃圾渗沥液的处理因各地、各厂的具体情况不同,采用的方法各不相同,按原理来分大致可分为物理、化学以及生化处理为主的三种模式。渗沥夜处理系统采取的处理模式不同,其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有很大的区别,各厂应根据各自工艺上的设计要求,以及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设计参数、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编制系统的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依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垃圾焚烧厂所产生垃圾渗沥液浓度高、成分复杂、变化大,可根据垃圾焚烧厂实际情况直接喷入炉内焚烧处理,或采用其他工艺处理,达标排放。
10.1.5
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理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根据污水量的变化及时调整以达到相关环保指标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条文说明]CJJ 128-200910.2 维护保养
10.2 维护保养
10.2.1、10.2.2
污水处理系统的设施设备要定期检查,及时清除结垢。由于垃圾渗沥液的高腐蚀性,相关部件应及时更换,做好设备定期检查,做好防腐处理。保证现场环境卫生。
10.3 安 全
10.3
安 全
10.3.1~10.3.3
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60的要求做好垃圾渗沥液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做好潮湿环境的防范措施,做好有害气体工作环境的安全保障措施。
11化学监督
11.1 运行管理
11.1 运行管理
11.1.1 本条文对化验室运行管理提出了下列要求:
1 垃圾焚烧厂正常运转检测涉及的项目、内容、周期:
1)进厂垃圾和进炉垃圾按《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 3039采样,参照《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GB/T 211、《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 212、《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213进行工业分析和热值测定,进厂垃圾和进炉垃圾的工业分析、热值检测周期见表2。
表2 进厂垃圾和进炉垃圾的工业分析、热值检测周期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检测周期 |
1 | 进场垃圾 | 工业分析 热值分析 | 每月一次 |
2 | 进炉垃圾 | 每月一次 |
2)垃圾焚烧炉技术性能指标测定周期见表3。
表3 垃圾焚烧炉技术性能指标测定周期
序号 | 项目 | 检测周期 |
1 | 炉渣热灼减率 | 每8小时一次 |
2 | 焚烧炉出口烟气氧含量 | 每4小时一次 |
3)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检测周期见表4。
表4 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检测周期
序号 | 项目 | 检测周期 |
1 | 烟尘 | 每季度一次 |
2 | 烟气黑度 | 每季度一次 |
3 | 一氧化碳 | 每季度一次 |
4 | 氮氧化物 | 每季度一次 |
5 | 二氧化硫 | 每季度一次 |
6 | 氯化氢 | 每季度一次 |
7 | 汞 | 每季度一次 |
8 | 镉 | 每季度一次 |
9 | 铅 | 每季度一次 |
10 | 二噁英类 | 每年一次 |
4)垃圾焚烧厂恶臭厂界检测周期见表5。
表5 垃圾焚烧厂恶臭厂界检测周期
序号 | 项目 | 检测周期 |
1 | 氨 | 每季度一次 |
2 | 硫化氢 | 每季度一次 |
3 | 甲硫醇 | 每季度一次 |
4 | 臭氧浓度 | 每季度一次 |
5)垃圾焚烧厂工艺废水检测周期见表6。
表6 垃圾焚烧厂工艺废水检测周期
序号 | 项目 | 检测周期 |
1 | 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规定执行 | 每季度一次 |
6)垃圾焚烧厂噪声按《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进行采样和检测,垃圾焚烧厂噪声检测周期见表7。
表7 垃圾焚烧厂噪声检测周期
序号 | 项目 | 检测周期 |
1 | 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规定执行 | 每月一次 |
7)运行中变压器油的质量按《电力用油(变压器油、汽轮机油)取样方法》GB/T 7597进行取样,按《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GB/T 7595进行检测,运行中变压器油检验项目和周期见表8。
表8 运行中变压器油检验项目和周期
设备等级分类 | 检测项目 | 检测周期 |
水溶性酸 | 酸值 | 闪点 | 机械杂质 | 游离碳 | 水分 | 界面张力 | 介质损耗因数 | 击穿电压 | 含气量 | 体积电阻率 |
互感器 | ≥220kV | √ |
|
|
| √ | √ |
|
| √ |
| √ | 每年一次 |
35~110kV | 3年一次 |
油开关 | ≥110kV | √ |
|
| √ |
|
|
|
| √ |
| √ | 每年一次 |
<110kV | 3年一次 |
少油开关 | 3年一次或换油 |
套管 | 110kV及以上 | √ |
|
|
| √ | √ |
|
| √ |
| √ | 3年一次 |
电力变压器 | 220~500kV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半年一次 |
≤110kV或 >630kV.A | 每年一次 |
配电变压器 | ≤630kV.A | √ | √ | √ |
| √ |
|
|
| √ |
|
| 3年一次 |
厂所用变压器 | ≥35kV或 1000kV.A及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每年一次 |
8)运行中汽轮机油的质量按《电力用油(变压器油、汽轮机油)取样方法》GB/T 7597进行取样,按《电厂运行中汽轮机油质量》GB/T 7596进行检测,运行中汽轮机油检验项目和周期见表9。
表9 运行中汽轮机油检验项目和周期
检测项目 | 检测周期 |
外状 | 运动黏度 | 闪点 | 机械杂质 | 酸值 | 液相锈蚀 | 破乳化度 | 水分 |
√ |
|
| √ |
|
|
| √ | 每周一次① |
√ | √ | √ | √ | √ | √ | √ | √ | 半年一次 |
注:①机组运行正常,可以适当延长检验周期,但发现汽轮机油中混入水分时,应增加检验次数,并及时采取措施.
9)化学水水质、蒸汽质量按《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 12145进行检测。化学水水质、蒸汽质量检验项目和周期见表10。
表10 化学水水质、蒸汽质量检验项目和周期
过热蒸汽饱和蒸汽 | 锅炉水水质 | 给水水质 | 凝结水水质 | 检测周期 |
钠 | 二氧化硅 | pH | 磷酸根 | 总硬度 | 硬度 | 溶解氧 | pH | 硬度 | 溶解氧 | 电导率 | 钠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每4小时一次 |
√ | √ | √ |
| √ |
| √ |
|
|
|
|
| 每8小时一次 |
2~5 化验室内部应建立健全各类分析质量保证制度,包括“化验室基本规程”、“仪器、仪表操作维护规程”、“化学试剂存储和使用规程”、“检测样品保存和处理规程”等。
11.1.2 本条文对化学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提出了下列要求:
1 本款规定化学水处理系统运行中应根据化学水水质、蒸汽质量检测情况及锅炉用水量对系统工况进行调节。当锅炉及其热力系统中某种水、汽样品的监测结果表明其水质或汽质不良时,应首先检查其取样和测定操作是否正确,必要时应再次取样测定,进行核对。当确证水质、汽质劣化时,应研究原因,并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水质、汽质与锅炉及其热力系统的设备结构和运行工况等有关,各种情况下造成劣化的原因不一,常见的原因及处理方法见表11~表15。
1)蒸汽汽质劣化的原因及其处理方法见表11。
表11 蒸汽汽质劣化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劣化现象 | 一般原因 | 处理方法 | 备注 |
含钠量或含硅量不合格 | 锅炉水的含钠量或含硅量超过极限值 | 见表12中与“劣化现象”栏2相对应的“处理方法” |
|
锅炉的负荷太大,水位太高,蒸汽压力变化过快 | 根据热化学试验结果,严格控制锅炉的运行方式 |
喷水式蒸汽器的减温水质不良 | 见表14 |
锅炉加药浓度过大或加药速度太快 | 降低锅炉加药的浓度或速度 |
汽水分离器效率低或各分离元件的结合不严密 | 消除汽水分离器的缺陷 |
洗气装置不水平或有短路现象 | 消除洗气装置的缺陷 |
2)锅炉水水质劣化的原因及处理方法见表12。
表12 锅炉水水质劣化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劣化现象 | 一般原因 | 处理方法 | 备注 |
外状浑浊 | 给水浑浊或硬度太大 | 见表13中与“劣化现象”栏1相对应的“处理方法” |
|
锅炉长期没有排污或排污量不够 | 严格执行锅炉的排污制度 |
新炉或检修后锅炉在启动的初期 | 增加锅炉排污量直至水质合格为止 |
含硅量、含钠量(或电导率)不合格 | 给水水质不良 | 见表13中与“劣化现象”栏3相对应的“处理方法” |
|
锅炉排污不正常 | 增加锅炉排污量或消除排污装置的缺陷 |
磷酸根不合格 | 磷酸盐的加药量过多或不足 | 调整磷酸盐的加药量 | 锅炉水磷酸根过高时,应注意加强蒸汽汽质监督并加大排污,直至锅炉水磷酸根合格 |
加药设备存在缺陷或管道被堵塞 | 检修加药设备或疏通堵塞的管道 | 如因锅炉给水硬度过高,引起锅炉水磷酸根不足时,应首先降低给水硬度 |
炉水pH值低于标准 | 给水夹带酸性物质进入锅内 | 增加磷酸盐的加药量,必要时投加化学纯NaOH溶液 | 查明凝汽器是否泄漏,再生系统酸液是否漏人除盐水中,除盐水是否夹带树脂等,杜绝酸性物质的来源 |
磷酸盐的加药量过低或药品错用 | 调整磷酸盐的加药量或药品配比,检查药品是否错用 |
|
锅炉排污量太大 | 调整锅炉排污 |
|
3)给水水质劣化的原因及处理方法见表13
表13 给水水质劣化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裂化现象 | 一般原因 | 处理方法 | 备注 |
硬度不合外状浑浊 | 组成给水的凝结水、补给水、疏水或生产返回水的硬度太大或浑浊 | 查明硬度高或浑浊的水源,并将此水源进行处理或减少其使用量 | 应加强锅炉水和蒸汽汽质的监督 |
生水渗入给水系统 | 消除生水渗入给水系统的可能性 |
溶解氧不合格 | 除氧器运行不正常 | 调整除氧器的运行 |
|
除氧器内部装置存在缺陷 | 检查除氧器 |
含钠量(或电导率)、含硅量不合格 | 组成给水的凝结水、补给水、疏水或生产返回水的含钠量或电导率、含硅量不合格 | 查明不合格的水源,并采取措施使此水源水质合格或减少其使用量 | 应加强锅炉水质和蒸汽汽质的监督 |
4)喷水式减温器减温水水质劣化的原因及处理方法见表14。
表14 喷水式减温器减温水水质劣化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劣化现象 | 一般原因 | 处理方法 | 备注 |
含钠量、含硅量不合格 | 作减温水用的凝结水水质不良 | 见表15中与“劣化现象”相对的“处理方法” | 如因给水系统运行方式不当而造成减温水质量劣化时,应调整给水系统的运行方式 |
生水或不合格水漏入减温水系统 | 查明漏入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 |
5)凝结水水质劣化的原因及处理方法见表15。
表15 凝结水水质劣化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劣化现象 | 一般原因 | 处理方法 | 备注 |
硬度或电导率不合格 | 凝汽器铜管泄漏 | 查漏和堵漏 |
|
溶解氧不合格 | 凝汽器真空部分漏气 | 查漏和堵漏 |
|
凝汽器的过冷却度太大 | 调整凝汽器的过冷却度 |
凝结水泵运行中有空气漏入(如盘根漏气时) | 换用另一台凝结水泵,并检修有缺陷的凝结水泵 |
2 本款是补给水系统运行管理的一般规定,焚烧锅炉化学补给水系统包括水的预处理和除盐处理,可选择的工艺较多,各焚烧厂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运行规程。
3 在锅炉停用时期,不采取保护措施,锅炉水汽系统的金属内表面会遭到溶解氧的腐蚀。停用腐蚀的危害性不仅是它在短期内会使大面积的金属发生严重损伤,而且会在锅炉投入运行后延续。
在锅炉停用期间,必须对其水汽系统采取保护措施,防止锅炉水汽系统发生停用腐蚀的方法较多,其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1)不让空气进入停用锅炉的水汽系统内;
2)保持停用锅炉水汽系统金属内表面干燥。实际证明,当停用设备内部相对湿度小于20%时,就能避免腐蚀;
3)使金属表面浸泡在含有除氧剂或其他保护剂的水溶液中;
4)在金属表面形成具有防腐蚀作用的薄膜(即钝化膜)。
停用保护的方法大体上可分成:满水保护和干燥保护两类。满水保护有联氨法和保持压力法;干燥保护有烘干法和干燥剂法。各焚烧厂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运行规程。
11.1.3 本条文规定对各类分析仪表仪器应经过国家法定部门计量检测合格、认证,确保各类分析仪器计量、分析可靠、准确。
11.2 维护保养
11.2 维护保养
11.2.1
本条文对化验室维护保养提出了下列要求:
1 垃圾热值分析仪、物料成分分析仪、汽水油分析仪器、环保检测设备等应由技术监督部门技术检测、校核,并应保持卫生清洁。
2、3
化验室仪器的附属设备应妥善保管,并应经常安全检查。贵重精密的仪器使用的电源应安装电子稳压器。不应随意搬动大型检测分析仪器,必须搬动时应做好记录,搬动后必须经过国家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后方能使用。
11.2.2 本条文是化学水处理系统维护保养的一般规定。
11.3 安 全
11.3 安 全
11.3.1
本条文对化验室安全提出了下列要求:
1、2
各种精密仪器由专人专管,可以责任到人。运行人员在使用精密仪器之前应填写使用登记表,应仔细阅读操作说明书,熟悉该仪器各部分的性能,按仪器说明书的规定操作。对仪器性能和使用方法还不熟悉的人员不能操作仪器。
3 本款规定化验检测完毕,应对仪器开关、水、电、气源等进行关闭检查,确定全部处于关闭状态,才能离开。
11.3.2
本条文规定化验过程中的烘干、消解以及带刺激气味的化验操作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严禁使用明火直接加热有机试剂,以确保人员安全。
11.3.3
本条文规定对于易燃、易爆、剧毒试剂应有明显的标志,分类专门妥善保管。易爆试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剧毒试剂应加锁存放,有专人保管,并须经化学监督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使用时两人共同称量,登记用量。
11.3.4
本条文对化学水处理系统安全提出了下列要求:
1 本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和相关操作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02年第70号主席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等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2 本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罐应与其他设施有明显的安全界线,其四周应加危险化学品标志牌,危险化学品标志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晶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的规定。
3 本款规定运行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操作时,应穿戴必要的橡胶手套、防护眼镜和水鞋等,操作必须严密谨慎,保证人身安全。
4 由于化学药品和水的关系,化学水处理系统的现场比较湿滑,必须注意防滑,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5 本款规定垃圾焚烧厂失效设备的再生处理必须严格按工艺要求进行操作,否则将危及设备的安全,浪费资源。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条文说明]CJJ 128-200912.1 运行管理
12.1 运行管理
12.1.1
本条文是压缩空气系统运行管理的一般规定。
12.1.2
本条文是空调与通风系统运行管理的一般规定。
12.1.3
本条文规定垃圾焚烧厂应建立循环水冷却系统运行规程,冷却水泵的运行应按设备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并检查各种设备的运行状况,使水质、水温、水量符合系统要求。
12.1.4
本条文规定运行人员应定时巡视工业水系统、除氧水系统、锅炉给水系统等系统各种设备,严格按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进行试验和切换。应定时检查、严格控制水压力和水位及除氧器参数,及时调整和处理除氧器参数的变化,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安全运行。
12.1.5
辅助燃料从目前情况来讲,国内各垃圾焚烧厂所使用的各不相同(如:柴油、燃气等),各垃圾焚烧厂应根据自身的助燃燃料建立相应的运行管理规定,并遵照执行。
12.1.6 本条文是通信系统运行管理的一般规定。
12公用系统
12.2 维护保养
12.2 维护保养
12.2.1
空压机的日常维护保养要保证电流、电压、声音、振动、温度、出口压力等运行指标正常。空压机内部的油过滤器、空气过滤器应及时清理或更换。
12.2.2
本条文是空调暖通系统维护保养的一般规定。
12.2.3、12.2.4
条文对循环水冷却系统的维护保养提出下列要求:
1 循环水冷却系统、给水系统设施设备及部件应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持正常运行。
2 循环水冷却系统的冷却塔、给水系统的工业水池、工业水塔等设施应及时检查清理,保持水质清洁卫生。
12.2.5
本条文是辅助燃料系统维护保养的一般规定。
12.2.6
本条文是通信系统维护保养的一般规定。
12.3 安 全
12.3 安 全
12.3.1
空气压缩机的设备清洗要求使用安全可靠的清洗剂。压力表定期校准,确保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动作可靠。
12.3.2
本条文是空调暖通系统安全的一般规定。
12.3.3
本条文对循环水冷却系统安全作了规定,在清理冷却水塔、冷却水池等设施前应在设备停止运转才能进行,并挂上警告牌,防止人身或设备事故。循环水泵切换运行时,必须在该切换泵一切正常后,才能停止运转泵,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
12.3.4
本条文对给水系统安全作了规定,应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设备、系统故障或运行事故。工业水泵、除氧器给水泵、锅炉给水泵切换运行时,应在切换泵运转正常后,才能停止运转泵,保证设备和系统正常的安全运行;故障停用检修时,应关闭出入口阀门,并切断电源,挂上警告牌,防止出现人身或设备事故。应对除氧器的振动和排汽带水严格监控,避免发生故障。
12.3.5
本条文是辅助燃料系统安全的一般规定。
13劳动安全卫生防疫与消防
13 劳动安全卫生防疫与消防
13.0.1
本条文对劳动安全卫生防疫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提出了下列要求:
1 应定期安排运行人员体检,宜一年一次,根据体检统计资料建立健康档案,专人管理,制定劳动卫生健康防护措施。
2 应定期清理厂区内蚊虫孳生场地,消除蚊虫的孳生条件。合理采用环境、化学、生物、遗传等各种防治手段相结合的方法,提高防治效果,可采用紫外线、化学药剂、强制通风、用水清洗结合的方式对垃圾卸料区等病菌孳生场所进行消毒。
3 停炉检修期间,垃圾贮坑极易孳生蚊虫,应采取灭虫杀蚊措施,一般采取喷洒石灰的方法进行消杀。
4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认真做好各类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职工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员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5 本条款是对卫生防疫设施设备检查维护的一般要求。
13.0.2
本条文对消防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提出了下列要求:
1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消防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08年第6号主席令)、《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等。
2 确定厂区内重点防火区域。防火重点部位一般指燃料油罐区、控制室、通信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变压器、电缆层及隧道、继保室、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及单位安全责任人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本部位或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标牌,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建立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检查制度。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和检查人。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限期整改。
3 建立健全动火工作票制度,动火工作时,应根据火灾“四大”原则划分动火级别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在划分动火级别管理的垃圾焚烧厂动火审批应根据动火级别不同而由相关责任人签发。应按动火级别严格责任人的培训和管理。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做明火试验,确认无误方可动火作业。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检测可燃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现场可燃性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来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4 现场消防系统及消防设施、器材宜实行责任区域划分,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的管理原则。消防设施不得挪作他用、任意拆除,不得任意开启和关闭消防阀门,非火警不准动用消防报警按钮。因检修工作需要拆卸消防设施、关闭消防阀门等,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应有经过培训的人员负责操作、管理和维护,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必须经当地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方可使用,不得擅自使用。相关人员应熟悉掌握该系统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要求,应清楚了解奉单位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部位号。为保证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和可靠性,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出定期检查试验规定,并依照规定对系统进行检查和试验。固定式消防设施的检查和试验由安监(保卫、消防)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检查,并填写检查试验记录。消防泵半月试验并切换,其系统管线及其附件,应专人巡检,半月填写一次记录。维修部门负责维护、检修。常用移动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应由安全员或义务消防员进行日常检查、管理。灭火器检修及再充装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灭火器经检修后,其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在灭火器的明显部位贴上不易脱落的标志。水枪使用后要将水渍擦净晾干,存放于阴凉处,不要长期置于日晒和高温的环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