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灭火设备产品中的喷水灭火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洒水喷头、水雾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家用喷头、水幕喷头、湿式报警阀、干式报警阀、雨淋报警阀、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通用阀门、预作用装置、减压阀、末端试水装置、加速器、消防洒水软管、沟槽式管接件、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细水雾灭火装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产品。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工作的需要,明确认证委托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型式试验报告(适用时)。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证委托资料清单(见附件 3)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并通过认证业务委托系统提交。
认证机构负责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文件审核,并负有管理、保存、保密义务。文件审核结论应按时限规定通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机构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指定实验室对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项目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上述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一般情况下,自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项目完成且结论合格的情况下,签订认证委托合同后的 90 天内,认证机构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结论。
当认证依据标准对检测项目及所需时间有特殊要求时,由认证委托人选定的指定实验室与其通过合同方式合理确定检验时限。
当涉及国(境)外工厂检查工作时,由认证委托人与认证机构通过合同方式合理确定工作时限。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的有关结论和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在对获证产品实施监督的周期内,凡获证企业接受国家、地方市场监督部门监督抽查或消防监督部门抽查取得合格结论(包括复议合格)的,认证机构可采信其结论并作为企业通过监督并保持其证书的依据。对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应采信有关结果为监督结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变更/扩展内容开展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时)等工作。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具体规定见附件 9。
1 认证检验类别
根据认证类别及检验特性,认证检验分为型式试验、分型试验、监督检验、变更确认检验。
变更确认检验是针对设计变更,为确认产品质量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所进行的检验。
2 认证检验依据及判定规则
2.1 认证检验依据
相应的产品标准、实施规则
2.2 判定规则
产品进行试验(检验)时,满足某一项目的全部技术要求,判定该项目合格,否则判定项目不合格。
试验(检验)的全部项目合格,判定结论合格。产品任一项目不合格,判定结论不合格。
3 认证检验要求
产品型式试验、分型试验、监督检验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样品数量和检验时限按附件 5.1~附件 5.22 的规定执行。
附件 5.1
洒水喷头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 部分:洒水喷头》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 部分:洒水喷头》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公称动作温度与主型产品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 部分:洒水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6.1、6.2、6.3、6.7、6.8、6.11、6.13、6.14、6.19(或 6.30)。
安装位置和水的分布与主型产品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 部分洒水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6.1、6.2、6.3、6.4、6.5、6.6、6.8、6.10、6.12、6.20、6.25、6.26。
公称动作温度、安装位置和水的分布与主型产品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 部分洒水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 6.1、6.2、6.3、6.4、6.5、6.6、6.7、6.8、6.10、6.11、6.12、6.13、6.14、6.19(或 6.30)、6.20、6.25、6.26。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 部分:洒水喷头》中 6.3、6.7、6.8、6.19。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 部分:洒水喷头》中 6.3、6.7、6.8、6.19、6.20。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每种规格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 750 只。
主型产品:250 只;玻璃球 30 只或易熔元件 20 只,装饰罩 50 只(隐蔽式喷头)。
2)分型产品:同种材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公称口径,公称动作温度不同的分型产品样品 150 只,不同公称动作温度的热敏感元件各 30只;同一公称动作温度、工艺、材料,安装位置和水的分布不同的分型产品样品 130 只。
3)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数量:80 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数量:90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11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2
水雾喷头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3-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3部分:水雾喷头》。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开式水雾喷头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3-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3 部分:水雾喷头》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闭式水雾喷头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3-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3 部分:水雾喷头》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不同流量系数或不同雾化角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3-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3 部分:水雾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5.1、5.2、
5.3、5.4、5.5、5.6、5.7。不同温度等级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3-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3 部分:水雾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5.1、5.11 和 5.15 中的适用项目。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3-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3 部分:水雾喷头》中 5.2、5.3、5.15(密封、静态动作温度、功能,适用时);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3-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3 部分:水雾喷头》中 5.2、5.3、5.15(密封、静态动作温度、功能,适用时);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开式水雾喷头每种规格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 150 只。闭式水雾喷头每种规格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 600 只。开式水雾喷头主型产品:45 只;分型产品:25 只。
闭式水雾喷头主型产品:200 只;分型产品:150 只。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开式水雾喷头:5 只,闭式水雾喷头:60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开式水雾喷头:5 只,闭式水雾喷头:60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开式水雾喷头 40 天;闭式水雾喷头 11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开式水雾喷头 30 天;闭式水雾喷头 4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3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9-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9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
喷头》。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认证委托人从单元内任选一个型号作为典型产品型号进行GB5135.9-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9 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中 6.1.2、6.3~6.5、6.6(适用时)、6.7~6.11、6.15~6.28、6.30、6.31、6.32(适用时)、6.33(适用时)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1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注:同时出现 2 个差异项的喷头,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2.2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GB5135.9-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9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中6.1~6.4、6.7、6.8、6.20。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9-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9 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中 6.1~6.4、6.7、6.8。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典型产品型号为 K202 或 K242 下垂型 ESFR 喷头:270 只;
典型产品型号为非 K202 和 K242 下垂型 ESFR 喷头:450 只;玻璃球 30 只或易熔元件 20 只;
差异项型号产品样品数量: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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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110 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100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
检验周期 12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0 天。
附件 5.4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12-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2部分: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5135.12-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2 部分: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公 称 动 作 温 度 与 主 型 产 品 不 同 的 分 型 产 品 检 验 项 目 为GB5135.12-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2 部分: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6.1、6.2、6.3、6.6、6.7、6.10、6.12、6.13、6.18(或 6.27)。
安装形式与主型产品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2-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2 部分: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
目:6.1、6.2、6.3、6.5、6.7、6.9、6.11、6.19、6.24、6.25、6.28。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2-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2 部分: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中 6.1~6.4、6.6、6.7、6.18。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2-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2 部分: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中 6.1~6.4、6.6、6.7。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每种规格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 750 只。
主型产品:250 只 玻璃球 30 只或易熔元件 20 只;
分型产品:同种材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公称口径的不同公称动作温度的样品:150 只玻璃球 30 只或易熔元件 20 只;同一公称动作温度,工艺、材料相同,安装形式不同的样品:150 只;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50 只;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40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11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5
家用喷头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15-2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5部分:家用喷头》。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5-2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5 部分:家用喷头》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公 称 动 作 温 度 与 主 型 产 品 不 同 的 分 型 产 品 检 验 项 目 为GB5135.15-2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5 部分:家用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6.1、6.2、6.3、6.6、6.7、6.10、6.11、6.13、6.17(或 6.27)。
安装形式与主型产品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5-2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5 部分:家用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6.1、6.2、6.3、6.5、6.7、6.9、6.12、6.18、6.22、6.23、6.24。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5-2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5 部分:家用喷头》中 6.1~6.4、6.6、6.7、6.17。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5-2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5 部分:家用喷头》中 6.1~6.4、6.6、6.7、6.17。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每种规格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 750 只。
主型产品:250 只 玻璃球 30 只或易熔元件 20 只;
分型产品:同种材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公称口径的不同公称动作温度的样品:150 只玻璃球 30 只或易熔元件 20 只;同一公称动作温度,工艺、材料相同,安装形式不同的样品:150 只。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50 只;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50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11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6
水幕喷头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 5135.13-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3部分:水幕喷头》。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 5135.13-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3 部分:水幕喷头》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 5135.13-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3 部分:水幕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6.1、6.2、6.3、6.4、6.5(适用时)、6.6(适用时)。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 5135.13-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3 部分:水幕喷头》中 6.1~6.3。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 5135.13-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3 部分:水幕喷头》中 6.1~6.3。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每种规格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 150 只。主型产品:35 只;分型产品:20 只。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5 只;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5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45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7
湿式报警阀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2-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2 部分: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2-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2 部分: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中除 4.5.1、4.5.2 外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2-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2 部分: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中的 4.1、4.4、4.7、4.8、4.9、4.10、4.11、4.12。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2-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2 部分: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中 4.10。
2) 获证后使用领域不进行抽样检测。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2 套,分型产品:1 套。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套。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45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8
干式报警阀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4-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4部分:干式报警阀》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5135.4-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4 部分:干式报警阀》中除 4.7、4.8 外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5135.4-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4 部分:干式报警阀》中 4.1、4.2、4.9、4.10、4.11、4.12 的适用项目。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4-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4 部分:干式报警阀》中 4.12。
2) 获证后使用领域不进行抽样检测。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2 套,分型产品:1 套。
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套。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45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9
雨淋报警阀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5-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5部分:雨淋报警阀》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5-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5 部分:雨淋报警阀》中 6.1、6.8、6.12~6.16 适用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1 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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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雨淋报警阀,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2.2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如下:6.15
2) 获证后使用领域不进行抽样检测。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主检型号产品:2 套。
差异项型号产品:见表 1。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套。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
检验周期 50 天。
2)监督检验
检验周期 4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10
水流指示器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7-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7-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7 部分:水流指示器》中 6.1、6.4、6.5.3、6.7~6.18 适用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1 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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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水流指示器,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如叠加后的检验项目中包含 6.10 和 6.12 条,仅选取公称直径最大的型号进行 6.10 和 6.12 条试验,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2.2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如下:6.8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如下:6.8。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主检型号产品:4 只。
差异项型号产品:见表 1。
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1 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1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
检验周期 45 天。
2)监督检验
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11
压力开关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10-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0部分:压力开关》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0-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0 部分:压力开关》中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输 出 触 点 组 数 与 主 型 产 品 不 同 的 分 型 产 品 检 验 项 目 为GB5135.10-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0 部分:压力开关》中的 6.3、6.5、6.6、6.10、6.11、6.12、6.13。
连 接 公 称 口 径 与 主 型 产 品 不 同 的 分 型 产 品 检 验 项 目 为GB5135.10-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0 部分:压力开关》中的 6.3、6.4、6.5、6.14。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0-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0 部分:压力开关》中 6.3、6.6。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0-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0 部分:压力开关》中 6.3、6.6。
3 样品数量
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8 只,分型产品:4 只。
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1 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1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35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12
通用阀门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6部分:通用阀门》
2 检验项目
1)消防闸阀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1.1、6.1.5、6.1.8、6.2 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1 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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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消防闸阀,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如叠加后的检验项目中包含 6.2.6 条,仅选取公称直径最大的型号进行 6.2.6 条试验,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2)消防球阀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1.1、6.1.5、6.1.8、6.3 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2 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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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消防球阀,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如叠加后的检验项目中包含 6.3.5 条,仅选取公称直径最大的型号进行 6.3.5 条试验,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3)消防电磁阀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1.1、6.1.5、6.1.8、6.4 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14 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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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消防电磁阀,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4)消防蝶阀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1.1、6.1.5、6.1.8、6.5 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15 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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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消防蝶阀,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如叠加后的检验项目中包含 6.5.5 条,仅选取公称直径最大的型号进行 6.5.5 条试验,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5)消防截止阀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1.1、6.1.5、6.1.8、6.6 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4 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表 4 差异项检验项目及样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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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消防截止阀,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6)消防信号闸阀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1.1、6.1.5、6.1.8、6.7.1.1、6.7.2~6.7.6 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5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表 5 差异项检验项目及样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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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消防信号闸阀,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如叠加后的检验项目中包含 6.2.6 条,仅选取公称直径最大的型号进行 6.2.6 条试验,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7)消防信号球阀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1.1、6.1.5、6.1.8、6.7.1.2、6.7.2~6.7.6 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6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表 6 差异项检验项目及样品数量
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消防信号球阀,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如叠加后的检验项目中包含 6.3.5 条,仅选取公称直径最大的型号进行 6.3.5 条试验,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8)消防信号蝶阀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1.1、6.1.5、6.1.8、6.7.1.3、6.7.2~6.7.6 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7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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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消防信号蝶阀,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如叠加后的检验项目中包含 6.5.5 条,仅选取公称直径最大的型号进行 6.5.5 条试验,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9)消防信号截止阀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1.1、6.1.5、6.1.8、6.7.1.4、6.7.2~6.7.6 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8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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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消防信号截止阀,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10)消防单向阀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1.1、
6.1.5、6.1.8、6.8.1、6.8.3~6.8.7 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9 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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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消防单向阀,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如叠加后的检验项目中包含 6.8.1 条,仅选取公称直径最大的型号进行 6.8.1 条试验,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11)消防地埋闸阀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1.1、
6.1.5、6.1.8、6.9.3、6.9.4.2.4、6.9.5~6.9.8 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10 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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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消防地埋闸阀,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如叠加后的检验项目中包含 6.9.8 条,仅选取公称直径最大的型号进行 6.9.8 条试验,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2.2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如下:
消防闸阀监督检验为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2.5;
消防球阀监督检验为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3.4;
消防电磁阀监督检验为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4.2、6.4.5;
消防蝶阀监督检验为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5.7;
消防截止阀监督检验为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6.3;
消防信号阀监督检验为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7.2。
2) 获证后使用领域不进行抽样检测。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主检型号产品:2 套。
差异项型号产品:见表 1~表 10。
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套。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
检验周期 40 天。
2)监督检验
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13
预作用装置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14-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4部分:预作用装置》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B5135.14-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4部分:预作用装置》中除5.2.4外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5135.14-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4 部分:预作用装置》中 5.1、5.2(5.2.4 除外)的适用项目。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4-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4 部分:预作用装置》中 5.2.8、5.4.5。
2) 获证后使用领域不进行抽样检测。
3 样品数量
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装置 1 套、阀组 2 套、控制盘 3 台、电磁阀 3 只、减压阀2 只、单向阀 3 只、控制阀 2 只。
分型产品:装置 1 套、阀组 2 套。
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套。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为 55 天(铜材质阀座),200 天(非铜材质阀座)。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55 天(铜材质阀座)
检验周期 200 天(非铜材质阀座)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14
减压阀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17-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7部分:减压阀》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5135.17-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7部分:减压阀》中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7-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7 部分:减压阀》中除 6.3、6.4、6.5.6、6.9 外的适用项目。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7-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7 部分:减压阀》中 6.8。
2) 获证后使用领域不进行抽样检测。
3 样品数量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2 台,分型产品:1 台。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台。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55 天(铜材质阀座)
检验周期 120 天(非铜材质阀座)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15
末端试水装置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21-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21部分:末端试水装置》。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21-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21 部分:末端试水装置》中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21-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21 部分:末端试水装置》中 6.1~6.4、6.6~6.9。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21-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21 部分:末端试水装置》中 6.1~6.7。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21-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21 部分:末端试水装置》中 6.1~6.7。
3 样品数量
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5 套;
分型产品:3 套。
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1 套;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1 套。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4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16
加速器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8-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8部分:加速器》。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8-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8 部分:加速器》中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8-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8 部分:加速器》中 4.1~4.9 项目。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8-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8 部分:加速器》中 4.1、4.5~4.9。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8-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8 部分:加速器》中 4.1、4.5~4.9。
3 样品数量
1) 型式试验
每种规格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样品数量的 5 倍。
主型产品:3 个,弹性密封元件 12 只。分型产品:2 个。
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1 个;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1 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4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2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17
消防洒水软管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16-20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6部分:消防洒水软管》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5135.16-20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6部分:消防洒水软管》中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6-20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6 部分:消防洒水软管》中 6.1、6.4、6.5、6.6(仅限公称直径不同时)、6.10、
6.11、6.12、6.14 的适用项目。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6-20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6 部分:消防洒水软管》中 6.11。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6-20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6 部分:消防洒水软管》中 6.11。
3 样品数量
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10 根,分型产品:5 根。
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1 根。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1 根。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为 70 天(带密封圈),50 天(不带密封圈)。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30 天(带密封圈),
检验周期 30 天(不带密封圈)。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18
沟槽式管接件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11-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1部分:沟槽式管接件》。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5135.11-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1部分:沟槽式管接件》中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1-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1 部分:沟槽式管接件》中除 6.2、6.3、6.5、6.13、6.14、6.16、6.18 外的适用项目。
2.3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项目根据年度监督方案执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1-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1 部分:沟槽式管接件》中 6.8、6.10(适用时)。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1-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1 部分:沟槽式管接件》中 6.8、6.10(适用时)。
3 样品数量
3.1 型式试验
(1)沟槽式管接头:
主型产品样品 15 只,分型产品样品 5 只,橡胶密封圈 5 只。
(2)带密封圈沟槽式管接件:
主型产品样品 5 只,分型产品样品 3 只,橡胶密封圈或胶料 5 只。
(3)无密封圈沟槽式管接件:
主型产品样品 2 只,分型产品样品 2 只。
3.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1 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1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7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19
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18428-2010《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18428-2010《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中的全部项目。
2.2 分型试验
不同公称动作温度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18428-2010《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中 4.1~4.10 的全部适用项目。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18428-2010《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中 4.1、4.2、4.8。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18428-2010《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中 4.1、4.2、4.8。
3 样品数量
1) 监督检验
每种规格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样品数量的 5 倍。
主型产品: 240 只;分型产品: 180 只。
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50 只;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50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12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20
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A863-2010《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A863-2010《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中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不同公称动作温度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A863-2010《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中的 3.2~3.6。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863-2010《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中 3.1、3.2、3.4。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863-2010《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中 3.1、3.2、3.4。
3 样品数量
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100 只;
分型产品:55 只。
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25 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25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12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21
细水雾灭火装置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
2 检验项目
2.1 贮气瓶组
2.1.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2的全部适用项目。
2.1.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2.1~6.2.3、6.2.8。
2.1.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2.6。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2.6。
2.2 贮水瓶组
2.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3的全部适用项目。
2.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3.1~6.3.5、6.3.6.1~6.3.6.4。
2.2.3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3.1、6.3.4。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3.5。
2.3 气体单向阀
2.3.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4的全部项目。
2.3.2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4.3。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4.1。
2.4 安全泄放装置
2.4.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5的全部项目。
2.4.2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5.1。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5.1。
2.5 连接管
2.5.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6的全部项目。
2.6 集流管
2.6.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7的全部项目。
2.7 减压装置
2.7.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8的全部项目。
2.7.2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8.1~6.8.3、6.8.5、6.8.6。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8.1~6.8.3、6.8.5。
2.8 分区控制阀
2.8.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9的全部项目。
2.8.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9.1~6.9.8。
2.8.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9.1、6.9.6、6.9.7。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9.1、6.9.6。
2.9 泵组单元
2.9.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0的全部适用项目。
2.9.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0.2、6.10.4、6.10.5、6.10.7。
2.9.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10.2.1、6.10.2.2、6.10.2.3、6.10.2.6、6.10.3、6.10.4.1、6.10.4.2、6.10.5、6.10.6、6.10.7、6.10.8、6.10.9.2、6.10.10、6.10.11。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10.2.1、6.10.2.3、6.10.2.6、6.10.3、6.10.4.1、6.10.4.2、6.10.8、6.10.9.2、6.10.10、6.10.11。
2.10 压力显示器
2.10.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1的全部项目。
2.11 信号反馈装置
2.11.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2的全部项目。
2.12 装置控制盘(柜)
2.1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3的全部项目。
2.12.2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13.1~6.13.3。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13.3。
2.13 细水雾喷头
2.13.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4的全部适用项目。
2.13.2 分型试验
开式细水雾喷头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4.1、6.14.8、6.14.26、6.14.29.1;
闭式细水雾喷头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4.1~6.14.3、6.14.6、6.14.7、6.14.12~6.14.14、6.14.24~6.14.26、6.14.29.2;
2.13.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
开式细水雾喷头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4.1、6.14.8、6.14.26;
闭式细水雾喷头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4.1~6.14.3、6.14.5、6.14.7、6.14.8、6.14.24~6.14.26;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
开式细水雾喷头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4.1、6.14.8、6.14.26;
闭式细水雾喷头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4.1~6.14.3、6.14.5、6.14.7、6.14.8、6.14.24~6.14.26;
2.14 装置要求2.14.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的全部适用项目。
2.14.2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中 6.1.1、6.1.2。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1.1。
3 样品数量
3.1 贮气瓶组
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贮气容器3套、容器阀(释放阀)6套、安全泄放装置5套、减压装置(可选)2套、压力显示装置2套、驱动装置2套等。
分型产品:贮气容器3套、容器阀(释放阀)3套。
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瓶组 1 套;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瓶组 1 套。
3.2 贮水瓶组
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贮水容器 3 套、安全泄放装置 5 套、瓶接头及虹吸管 3 套等
分型产品:贮水容器2套、瓶接头及虹吸管2套。
b)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瓶组 1 套;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瓶组 1 套。
3.3分区控制阀
a) 型式试验主型产品:3 套;分型产品:2 套。
b)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套;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 1 套。
3.4 泵组单元
a) 型式试验主型产品:1套;分型产品:1套。
b)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套;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 1 套。
3.5 控制盘(柜)
2套。
3.6 细水雾喷头
a) 型式试验
闭式细水雾喷头主型产品:200 只;分型产品:100 只。开式细水雾喷头主型产品:40 只;分型产品:20 只。
b)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开式细水雾喷头:20 只;闭式细水雾喷头:50 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开式细水雾喷头:20 只;闭式细水雾喷头:50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开式细水雾灭火装置:85 天;闭式细水雾灭火装置:115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5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22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中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中以下适用项目:5.1、5.2、5.5、5.6、5.7、5.8、5.10、5.11、5.12、5.13。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中 5.1、5.2。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中 5.1、5.2。
3 样品数量
1) 型式试验
每种规格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样品数量的 5 倍。
主型产品:3 套。分型产品:2 套。
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1 套;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1 套。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45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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