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标准
建标 168-2014
主编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4]10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国家物资储备局组织编制的《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物资储备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25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标[2010]180号文件要求,《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标准》由国家物资储备局负责主编,具体由国家物资储备局设计院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对成品油库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国内成品油库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地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库址选择与总体布置、工艺设施、辅助作业设施、行政管理设施、警卫设施、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经济指标等。
本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负责。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国家物资储备局设计院(地址:武汉市沿江大道158号,邮政编码:43001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刘小江 许卫新 周海扬 冯华国 陈凤冬 徐超蓝 姜超 韩钧 张运华 许文忠 杨进峰 王中里 明卫国 陈冰 许淳涛 王东 刘滔 张明光 孙晓林 黄友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
2014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科学地进行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国家成品油储备是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的重要组成不成,主要用于预防国际政治经济军事风险,提高应对国际复杂形势的实力;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满足军事斗争准备和国防动员需要;应对石油供应中断,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缓解国内市场供需波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地发展和社会稳定。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家成品油储备在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抗击重大自然灾害、调节国内市场供求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已成为重要的战略后备力量。为规范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科学合理地进行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制定相应的建设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水平和投资决策的统一标准,是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为,加强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了几十年来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和运行的实践经验,经过科学分析论证,广泛听取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同时,兼顾了各地成品油的供应和消费、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差异,切合实际,便于操作,是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工程建设的全国性标准。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性质和任务决定其与社会其他成品油库的设置要求有很大不同,鉴于目前国家储备成品油库数量不足、分布不均、建设标准偏低、现代化管理手段较为落后的现实,必须新建一批符合要求的国家储备成品油库。从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出发,应对原有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在现有的基础上改建、扩建,故本条明确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应从国情出发,立足国家储备功能定位和作业特点,遵循平战结合、讲究实效的原则,做到规模适度、设施配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管理方便。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条 本条阐明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的指导思想。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作为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正确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与水平,既要防止不切实际的盲目建设,又要满足我国建立国家石油储备体系的工作要求。
第五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应统筹规划。新建工程应按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设计,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五条 本条阐明实施本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为节约土地资源,避免设施设备重复建设,要求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应统一规划,根据国家财政和储备任务计划,可以分期建设。同时,强调改建、扩建项目应注重资源整合,避免造成浪费。
第六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必须遵守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类别和等级的规定,符合国家的安全生产、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六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防建设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七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国家成品油储备能力建设相关规划确定。建设规模按总库容量分为三级。
![]()
注:总库容量(TV)系指全部储存油罐的容量总和,不包括辅助作业罐的容量。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七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规模应从国情出发,与一定时期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总体规模一定的条件下,单库的建设规模大,单位储量建设成本及管理费用较低,但油库的保障半径相对较大、响应时间较慢;单库的建设规模小,单位储量的建设成本较高,运行管理不经济。
根据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和运行经验,当油库总储量大于600000m3时,为维持油品合适的轮换周期,保证储存油品质量,油库将频繁进行收发油作业;当油库总储量小于10000m3时,储量与收发油作业设施、管理人员及警卫人员的最低配置不匹配。总储量在10000m3~60000m3是国家储备成品油库比较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八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按油罐的构筑形式,分为洞库、覆土库及地面库等类型。
第九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内容由工艺设施、辅助作业设施、行政管理设施及警卫设施等构成。各类设施应按储油区、作业区、辅助作业区、行政管理区及警卫营区分区进行布置。
第十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第三章库址选择与总体布置
第十一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应根据城乡规划、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交通运输、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生活等方面的建设条件,择优选址。
第十二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不应在下列地区或区段选址:
一、建筑抗震危险地段和抗震设防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以及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蓄(滞)洪区;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保护区。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二条 本条考虑工程地质条件、自然灾害和建库地区城乡规划等因素,规定不应作为库址的地段:
一、在九度及以上地震区建设油库,建设投资显著增加。因此,本款规定不应在设防烈度九度及以上区域选址。
二、在不良地质地段建设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工程造价高,且不可预见因素较多,不利于工程投资及工期的控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在建筑铁路,工厂……非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同时,若在本条款所述地段建设,易造成建构筑物断裂、损坏、位移、倒塌,影响油库的正常运作,危及设施及人身安全。
四、选址在蓄(滞)洪区建设国家储备成品油库,为确保安全,做到不受洪水以及堤坝决溃的威胁,花费的投资巨大,故不考虑在这类地段选址。
第十三条 洞库应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带选址,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储油区与作业区的高差应满足自流发油作业的要求。
第十四条 覆土库应在地下水位低的阶地、坡地,或建成后便于与周围地形相协调的地带选址。储油区与作业区的高差宜满足自流发油作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防洪标准应按洪水重现期大于或等于100a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五条 根据《防洪标准》GB 50201“工矿企业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大型工矿企业标准如附表1:
![]()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参照大型工矿企业的上限确定防洪标准。
第十六条 库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管道、铁路、水路和公路等运输方式中的两种及以上的运输条件。大型库宜具备管道输送条件。
二、具备良好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条件。
三、具备较好的施工和生活依托条件。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六条 本条是对建设场地的一般要求。
一、本款规定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库址应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运输条件,以确保油品及时收储、调拨及轮换油料的需求。成品油管道输送具有运输量大、损耗小、效率高、成本低、工人劳动强度低、管理现代化水平高等优势,已逐渐成为国内成品油调配输送的主要手段。大型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年吞吐量较大,故应积极采用管道输送。
二、供水、排水、供电、通信是油库建设最基本的建设条件,应予以充分考虑。
三、选址时应对施工条件进行评估,以保证工程的质量、进度和造价均较好达到预期目标;有较好的生活依托条件,以减低管理成本。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宜符合表2的规定。
![]()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七条 用地指标是根据搜集到的各典型工程资料,经过分类统计整理、分析、对比,结合国家储备成品油库未来的建设需求确定的。
第十八条 总平面布置应统筹兼顾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做到分区合理、布局紧凑、作业安全、管理方便。功能分区及各区内主要建(构)筑物应符合表3的规定。
![]()
注:序号3的建(构)筑物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功能分区内布置。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八条 根据远近期发展规划,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设施按工艺流程分区布置,危险区与非危险区界限清晰,建(构)筑物按使用功能相对集中布置,设施设备间的管线、道路简洁顺畅,操作方便,生产安全、投资节约。本建设标准表3中各区建(构)筑物的设置是根据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运行管理经验制定。
储油区、铁路作业区及水运作业区需设置消防泵站、消防水池、变配电所、发电机房、含油污水池、事故封围设施;设置油泵站以完成倒灌作业;设置固定岗楼便于警卫职守。
行政管理区、储油区及独立建设的铁路作业区大门入口处需设置值班室;公路作业区一般与行政区或铁路作业区合建,可共用给排水、消防及供电设施。
第十九条 新建的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同一个储油区的油罐应采用相同的构筑形式。利用现有油库改、扩建,必须采用不同构筑形式的油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洞库储油区可建设覆土油罐。覆土油罐与洞库口部的距离不应小于60m。洞库储油区不得新建地上油罐。
二、覆土库储油区可建设地上油罐。油罐组防火堤与覆土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60m。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九条 不同构筑形式油罐的隐蔽和防护措施,以及配套的储运、消防、环保等设施不同,故要求不同构筑形式的油罐分区布置,以发挥各自的优势,避免互相影响。本条针对在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改、扩建工程中,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必须在同一个储油区布置不同构筑形式的油罐提出要求。
第二十条 油罐区不应布置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油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洞库的主巷道宜为贯通式,山体和地形条件受限时,也可采用尽头式的主巷道。同一个贯通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超过100000m3,油罐数量不宜多于20座;同一个尽头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超过40000m3,油罐数量不宜多于8座。
二、覆土油罐宜依山就势布置,其间距不应小于相邻两罐罐室直径之和的1/2。当按相邻两罐罐室直径之和的1/2计算超过30m时,可取30m。
三、地面油罐组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十条 油罐的布置应避免油罐受到洪水的威胁,或被事故流淌液波及,扩大事故范围。
一、尽头式洞库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人员只有一个撤离出口,疏散困难。参照有关技术标准,确定油罐数量及总储量。
二、适当加大覆土油罐的间距,防止油罐室开挖出现滑坡、塌方,有利于避免水土流失,同时便于施工中土石方的临时堆存。
三、油罐罐底发生破裂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参照相关规范防火提内有效容积的规定:美国规范NFPA30 Flammable&Combustible Liquids Code(《易燃和可燃液体规范》)规定为防火提内最大储罐容积的100%。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中也将浮顶、内浮顶罐防火提内有效容积由原来最大储罐容积的50%修订为100%。
第二十一条 储油区对外的周界应设置非燃烧实体围墙,与内部其他分区可采用通透围墙隔离。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十一条 外周界采用非燃烧实体围墙,能较好地阻拦围墙外火灾向储油区内蔓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与国家物资储备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进一步深化“思想共建、队伍共建、安全共保”活动的通知》(武司[2009]20号)第三条第二款也是一致的。来自内部其他分区的火灾危险性较小,考虑节约投资的因数,可采用通透围墙隔离,组织无关人员随意进出储油区。
第二十二条 铁路作业区宜布置在边缘地带。铁路装卸线应为尽头式,栈桥应设在铁路装卸线的平直段上。铁路装卸线的有效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库铁路装卸线应满足一次可停放整列油罐车的要求。有管道输送时,可按不少于1/2列设置。
二、中型库铁路装卸线宜满足一次可停放整列油罐车的要求。有管道输送时,可按不少于1/2列设置。
三、小型库铁路装卸线应按不少于1/2列设置。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十二条 铁路作业区在边缘地带布置,以避免铁路油罐车的进出影响其他分区的操作和管理,减少铁路与库内道路的交叉,有利于生产安全和消防。铁路装卸线长度根据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作业需求提出。
第二十三条 管道作业区应根据分输管道的方位确定,工艺设施应采用露天布置,配套的消防、电气、通信、自控、办公等设施应与库内其他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二十四条 公路作业区宜布置在靠近公路的一侧,应设置围墙与其他各区隔开,并应设置单独的出入口。靠出入口侧应采用通透围墙。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路作业区布置主要考虑减少对其他分区的干扰。靠近出入口侧采用通透围栏,主要考虑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出的通视要求。
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区和辅助作业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业务综合用房宜布置在场地入口方位(应与公路作业区入口分开),且宜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二、消防及变配电设施应布置在地势相对较高地带。
三、化验室不应靠近振动、噪声及粉尘等场所布置。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区和辅助作业区的布置。
一、业务综合用房布置于场区入口醒目位置,便于对外联系。
二、业务综合用房、变配电、消防等设施布置在相对较高的位置,防止发生事故时被事故流淌液波及,影响抢险工作。
三、化验室远离振动、噪声及粉尘等场所,以免化验操作过程及结果受到干扰。
第二十六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应设专用道路与公路连接,其路面宽度不宜小于储油区消防道路的宽度。
第二十七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绿地率不应小于15%。储油区、作业区不应种植含油性高或高大阔叶植物。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十七条 洞库、覆土库占地面积大,植被覆盖较好,整个项目绿地率大于30%。对于地面库区,储油区消防道路与防火堤之间的隔离带可植草绿化,一般可达到储油区用地的9%,加上边角地零星绿化,以及行政管理区、警卫营区的绿化面积,总体绿地率可以达到15%。
第二十八条 竖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当地规划部门总体竖向控制高程的要求。
二、合理确定场区设计标高,使场区内雨水迅速排除,并不受潮水、洪水的侵袭。
三、避免高挖、深填,力求挖填方平衡。
第四章工艺设施
第二十九条 工艺流程应满足下列作业要求:
一、接收外来油品进罐储存;
二、油品输出;
三、倒罐;
四、管线放空;
五、喷气燃料的工艺管道系统及设备应独立设置,汽、柴油的鹤管可共用。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是本着操作方便、调度灵活、互不干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应具备的基本功能。在油库建设过程中,还应结合油库的运输条件和具体情况,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制定工艺流程。
第三十条 储油罐应采用立式圆筒形钢制油罐,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上油罐应选用内浮顶油罐,单罐容量宜为10000m3~30000m3。
二、覆土罐和洞罐应选用固定顶油罐,单罐容量宜为5000m3~10000m3。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条 油库的单罐容量小,则油罐数量多、用地面积大、管理难度大、单方造价高;但单罐容量太大,将造成油料收储及轮换不便,风险也相对增大。本条根据多年来的油库建设运行经验,制定了与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特性相适宜的单罐容量要求。
第三十一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应按油品种类设置放空罐。放空罐的容量宜为输油管道容积的1.5倍,当放空罐单罐容量不大于100m3时,应选用卧式油罐。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一条 设置放空罐是管道检修及更换油品的需要。因卧式油罐具有占地省、辅助工程量小、消防简单且适合于埋地敷设等特点,故规定放空罐容量不大于100m3时,应选用卧式油罐。
第三十二条 油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泵的流量应满足收发油作业时间的要求。铁路装卸作业时间宜为6h~8h(不含辅助作业时间)。
二、每种油品的主输油泵不应少于2台。当其中1台出现故障时,其余的泵仍能进行输油作业。
三、用容积泵灌泵、抽吸运油器底油时,应采用设扫仓罐的工艺流程。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平均收发油量,铁路油槽车的装卸作业时间确定为6h~8h时,设备的配置既能满足业务要求,又不会导致能力过剩,故推荐在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中采用。
主输油泵是指用于铁路、油轮装卸及油品输转的泵,不包括倒灌泵、公路发油泵及扫仓泵。主输油泵不应少于2台的含义是:可以设1台工作泵、1台备用泵,也可以设2台泵并联工作,不设备用泵。
从容积泵的使用调查中发现,采用容积泵扫仓时,如出口压力较高,往往不能正常工作,故规定应加扫仓罐。
第三十三条 输油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库储油区的输油管道宜地上敷设,且输油管道不应穿越防火堤。
二、覆土库储油区的室外输油管道宜埋地或管沟敷设。
三、洞库储油区的室外输油管道应埋地敷设。洞库巷道内的输油管道宜地上敷设。
四、区间输油管道宜埋地敷设。
五、输油管道穿越道路、铁路的管涵,必须采用砂石等不燃烧材料填实。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三条 管道地上敷设具有不易腐蚀、方便检修、有利安全的优点,是国家储备成品油库首选的管道敷设方式。覆土库和洞库储油区管道埋地敷设是出于整体隐蔽的考虑。允许覆土库储油区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是考虑到该区域管道埋设深度通常达到4m以上,如埋地敷设,不仅管道穿孔难以发现,且检修十分困难。
第三十四条 阀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钢制阀门。
二、用于油品装卸和扫仓的阀门宜采用球阀。
三、油罐进出油管及排污放水管上应设两道阀门,其中靠近油罐的第一道阀门应采用弹性密封副阀门。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四条 采用钢阀是因其与铸铁阀门相比性能优良、安全可靠。
用于油品装卸和扫仓的阀门,不仅要求密封性好,且应操作迅速,蝶阀尽管能快速启闭,但密封性差,故推荐采用球阀。
与油罐相连的阀门一旦出现故障,只能将油罐腾空才能进行维修或更换。因此,要求采用性能优良的阀门。
第三十五条 输油管道与油罐的连接应采用柔性连接。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五条 柔性连接能有效地避免因地震及油罐沉降而造成的管道对油罐的破坏。
第三十六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装卸设施应根据其建设规模设置。铁路油品装卸车位数、汽车发油车位数及油品装卸码头的配置应符合表4规定。
![]()
注:铁路油品装卸车位数可根据当地铁路部门取送车情况适当调整。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六条 本条对铁路、公路及水运装卸设施作出规定。
一、铁路装卸设施根据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规模大小进行相应配置,大、中型库每批作业按整列配置,小型库每批作业按1/2列配置。
二、水路运输的特点是运输能力大,能源消耗低。如码头吨位太小就不能充分发挥水运的优势,故对码头最小吨位作了限制。
三、汽车发油在国家储备成品油库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已成为国家储备成品油库不可缺少的出库方式之一。本条根据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储存油料品种及轮换周期,同时考虑应急发油的需要,对汽车发油车位数作了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汽车发油应在通过式装车棚内进行,且应采用底部密闭装油系统,每座发油岛的鹤管数宜为2~3个。必要时可在下装发油岛一侧安装上装式发油鹤管。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七条 汽车油罐车底装技术具有环保、安全、高效的优点,是今后发展的趋势。在《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中也明确规定汽车油罐车应采用底部装油的方式。为推广新技术、避免重复投资,规定了汽车发油宜采用底部密闭装油系统。
第三十八条 管道作业的工艺流程应独立设置,并应具备接收管道来油、储存、交接计量的功能。有条件时可具备管道外输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八条 管道输送是一种经济、安全、环保、方便、快捷的油品输送方式,具有运量大、损耗小、效率高、成本低、减轻工人劳动强度、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等优势,已逐渐成为国内成品油调配输送的主要手段,故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应积极采用。
管道输送宜作为国家储备成品油库来油的运输方式,考虑到反输不仅取决于长输管线的技术条件,且对设施设备要求高、投资大,而国家储备成品油库还具备其他的出库运输方式。故提出有条件时可采用管道外输。
第三十九条 油罐内外表面应进行全面积防腐处理。防腐涂料应满足油罐所处的环境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上油罐内表面防腐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10a;外表面防腐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8a。
二、覆土罐、洞罐内外表面防腐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10a。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九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油罐从施工完到进油有很长一段时间间隔,油品轮换期间油罐也有较长时间的空置,会导致未防腐的钢板锈蚀严重,对油品造成污染及催化油料变质,尤其对喷气燃料、军用柴油等油品质量影响很大。同时,罐壁腐蚀缩短了油罐的使用寿命。故规定油罐内表面应满涂。
第四十条 输油管道外表面应做防腐处理,区间埋地输油管道宜采用不低于加强级防腐层和阴极保护措施联合防护。地上管道外表面防腐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8a。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条 经调查发现有些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因埋地区间管道较短而未采取阴极保护措施,防腐等级不高,导致投产几年后出现管道腐蚀穿孔现象,因而有必要提高埋地管道的防护等级。实践证明,阴极保护是一种十分有效的腐蚀控制措施,且投资不多,故推荐在区间埋地管道上使用。
第四十一条 油罐边缘板与罐基础之间的缝隙部位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一条 受油罐储油量的变化及温度的影响,油罐底板处于不断变化的动态运动中,导致罐底边缘板与基础间形成一条裂缝。该裂缝的大小随着油罐的运动变化不断地膨胀与收缩,为外界雨水、露水、潮气等腐蚀介质的侵入提供了通道。由于缝隙很小,水分不易挥发,腐蚀介质长年存积于罐底板与基础之间,导致罐底板下表面产生严重的腐蚀。故要求油罐边缘板与罐基础之间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
第五章辅助作业设施
第四十二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应根据油罐形式及容量、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以及所在区域消防协作条件等设置消防设施。
第四十三条 洞库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洞库油罐可不设泡沫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但洞库口部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二、洞库口部的消防用水量不小于15L/s,供给时间不小于2h。
三、洞库口部应配置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具、灭火毯4~6块、灭火沙2m3。每个罐室配置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具。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三条 洞库灭火以消防器材和窒息灭火为主,不设消防系统。洞库口部的消防给水主要用于保护洞口和外部设施。
第四十四条 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系统、环保型泡沫液,清水与泡沫液的混合比宜为97:3。
第四十五条 消防泵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泵站宜靠近消防水池(罐)设置。消防水池(罐)的设置高度,宜满足消防泵在火灾延续时间内自灌吸水的要求。消防泵站内应设消防水池(罐)水位显示及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二、消防泵宜选用电动泵作为工作泵、柴油机泵组作为备用泵。柴油机泵组的油料储备量应能保证机组在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运转的需要。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五条 本条对消防水池(罐)的设置高度提出了要求,在有条件时应予以满足。强调“在火灾延续时间内自灌吸水”,是因为平时消防水池(罐)处于充满水的状态,容易满足消防泵自灌吸水要求;而灭火过程中,经过一段时间的消防扑救后,水位下降,此时如果因为某种原因需要重新启动消防泵或转换为备用泵工作,应仍能满足消防泵自灌吸水的要求。
电动泵与柴油机驱动泵相比,具有结构简单、操作方便、启动快、易于维护管理等优点,在条件具备时可以优先采用。
第四十六条 火灾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上油罐组四周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二、覆土罐出入通道的口部及洞库的口部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三、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于消防值班室,应能实时接受报警信号,发生声光报警,并将报警信号上传中心控制室。
四、中心控制室应能实现火灾报警信号与所在区域内视频监控系统联动的功能。
第四十七条 警消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警消楼应设消防车库、消防器材室、消防值班室、消防队员宿舍等用房。
二、消防值班室应能监控火灾报警、灭火系统等各类消防设施日常工作状态和火灾时运行状态,将有关信息发送至中心控制室,并应设置与所辖地消防指挥中心或消防队联系的电话。
第四十八条 洞库应配置不少于1台泡沫消防车,地面库和覆土库应配置不少于2台泡沫消防车。当采用泡沫消防车为主要灭火方式时,其泡沫液总载量应不小于一个最大着火油罐所需的泡沫液量。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八条 本条对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消防车配置标准作出了统一规定。
洞库油罐不设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消防车主要用于协助扑救作业区火灾;地上油罐设有固定式消防系统,泡沫消防车亦为辅助消防手段;而覆土油罐由于布置相对分散,如设置泡沫灭火系统不仅管线较长,而且可能需要中途增设泡沫站,既不经济,也不便于管理,故通常不设泡沫灭火系统,而以泡沫消防车为主要消防手段,其泡沫液的总载量应不小于一个最大油罐火灾时的用量,是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计算确定的泡沫液量。
第四十九条 雨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含油污水等应采用分流制,分别收集、处理、排放,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未被油品污染的雨水和生产废水可采用管道或明沟收集。含油污水管网应采取防渗、防火花措施。
二、排水管网上应按要求设置切断、水封、检查、取样、检测等设施。
三、含油污水收集后,应就地或外运处理。就地处理时,设备处理能力宜为5~10m3/h。当设有多处含油污水池时,含油污水处理设备宜共用。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九条 要求含油污水管网防渗,是为了避免油品渗入地下造成环境污染,在选择管材、设计构筑物时需要加以注意。
第五十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不满足自流发油作业的,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
第五十一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主电源宜采用10kV外接电源,并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作为自备电源。自备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部二级负荷和60%三级负荷的用电要求。
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安防及管理信息化系统应设置应急电源。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五十一条 设置自备电源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外电中断后仍能保证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基本运作。
第五十二条 建(构)筑物的防雷及防静电接地应符合规范要求及当地防雷减灾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中心控制室、油泵站、变配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泵站及警消楼应设置事故照明。地面油罐区四周及主要消防通道上应设置人工照明。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五十三条 事故照明宜采用蓄电池做备用电源,后续照明可由自备柴油机组供电。
第五十四条 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并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
第五十五条 自控系统应由罐区监控子系统、铁路装车子系统、公路发油子系统和可燃气体报警子系统等构成。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五十五条 自控系统的构成根据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生产特点,并参照其他行业成品油库的自动化水平确定。
第五十六条 罐区监控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油罐应装设液位、温度检测仪表和现场显示装置。地上油罐应采用多点平均温度检测;覆土罐及洞罐可采用单点温度检测。
二、油罐应单独设置高液位检测开关。当油罐的容量大于20000m3时,应设置安全连锁装置。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五十六条 罐区监控子系统是根据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生产特点及运行经验制定。
一、对油罐安装液位计及罐前液位显示仪表,实时监测、显示油罐液位,通过软件实现高、低液位“软”报警,查询及盘点等功能,可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高油库管理水平。覆土罐和洞罐受环境温度影响较小,且储备油品进出不频繁,采用单点温度计,基本可以了解罐内油品的温度。
二、独立设置高液位检测开关作为“硬报警”,防止在“软报警”漏报时发生溢油事故。
第五十七条 铁路装车鹤位应设置防溢流报警探测器,现场应有声光报警装置,并应能连锁停止装车作业。
第五十八条 公路发油应采用定量发油控制。控制仪表宜采用现场批量控制器,并宜具备IC卡自助发油功能。计量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油罐组、油泵站、栈桥、汽车装车棚、计量站等可燃性气体易泄漏和易积聚的区域,应设置可燃性气体浓度检测器及现场声光报警装置,并应将信号传送到中心控制室。
第六十条 中心控制室宜设于业务综合用房。自控管理软件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模拟显示工艺流程状态;
二、显示油罐液位实时数据曲线和历史趋势曲线;油罐液位锁定功能及高液位、低液位和超液位的超限报警;
三、接收铁路装车溢油报警信号,实时产生声光报警,并记录报警鹤位及时间;
四、接收汽车装车数据,显示装车状态及历史数据;
五、接收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信号,实时产生声光报警,并记录报警位置及时间;
六、定时和随时打印生产报表和报警内容;
七、应具备当前主流的通信协议,能可靠地与其他系统通信和交换数据。
第六十一条 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满足安装场所的防爆、防雷及环境要求。
第六十二条 安全防范系统应采用由入侵报警子系统、视频监控子系统、出入口控制子系统、保安通信子系统组成的集成式系统。
第六十三条 入侵报警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油区、作业区宜设置周界报警探测器。建于山区的储油区,周界范围大且地形复杂,设置周界报警困难时,可在油罐区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
二、报警主机应具备在线检测及防拆卸功能。
三、报警软件应采用电子地图方式实时显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应具备与视频监控子系统联动的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六十三条 采用周界报警将电子围栏与实体围墙结合布防,能有效地提高防护能力。报警软件采用电子地图,可形象、直观地显示报警状态,便于值班人员快速判断报警部位。
第六十四条 视频监控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建设的功能分区出入口、地上油罐区周边、覆土油罐出入通道口部及洞库口部应设置摄像机,并应配置必要的辅助光源。
二、视频监控图像的保留时间不应少于30d。
第六十五条 储油区、铁路作业区应设置出入口控制。出入口控制子系统应能自动识别并实时记录进出人员及车辆信息。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六十五条 采用出入口控制系统,办入库卡时录入人员和车辆信息,通过大门处读卡器准确记录入库、出库时间,有利于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六十六条 保安通信子系统应由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组成。有条件时可设置广播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油罐区、控制室、监控中心、消防泵站、消防车库、变配电所、办公室及各类值班室均应设置电话机。
二、无线通信的信号应能覆盖各功能分区。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六十六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规模较大,生产作业场地分散,且地形复杂,采用有线通信系统通话质量较好,但有线通信设备在有些场所安装困难且维护工作量大;无线通信系统机动性好,现场维护工作量小,但在一定程度受到地形及环境影响。采用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互为补充的方式,可达到协调各部位作业的要求,并可较少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安装电气设备的数量。
采用广播系统可统一指挥协调生产作业,也便于各作业点人员及时了解工作进程,尤其是有利于紧急命令的发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设置。
第六十七条 监控中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前端设备宜设置于爆炸危险区域外,当前端设备必须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应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相适应的防爆产品。
第六十九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应建立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日常业务处理、监控和管理的信息化。
第七十条 位于采暖地区的国家储备成品油库,长时间有人工作或生活的建筑物应设置集中供暖系统。
第七十一条 通风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覆土罐应采用移动通风装置。
二、洞罐应设置固定式机械通风系统,通风机房应设在洞外。
三、油泵房、发电机房、消防泵房以及与油泵房(棚)相毗邻的变配电间等宜采用固定通风装置。
四、化验室宜采取局部通风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七十一条 作业场所的建筑设计应首先考虑良好的自然通风,减少有害气体聚集的可能性,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但由于工艺及设施构造原因,自然通风不满足通风要求时,必须设置机械通风,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一、覆土罐室及操作间,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无需通风。考虑到设备检修、清罐及防腐的需要,故采用移动通风装置。
二、洞库内油罐较多且通道较长,一旦产生油气难以散出洞外,故设置固定式机械通风系统。
三、油泵房、发电机房、消防泵房、变配电间装设轴流风机等固定通风装置,及时将作业中产生的有害气体排散到室外,以改善作业环境。
四、化验室操作过程中会散发有害气体,设计时应考虑将这类操作台靠外墙布置,以便采用局部排气设备将有害气体排出室外。
第七十二条 化验仪器的配置应符合表5的规定。
![]()
注:石油产品蒸馏测定仪根据油库规模配置。大型库配置4台;中型库配置3台;小型库配置2台。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七十二条 本条按《国家储备油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油品检验项目,对化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作了相应规定。
第七十三条 车辆的配置应符合表6的规定。
![]()
注:1 大、中型库仅有一个储油区时应配1台巡逻车;当有2个及以上储油区时可配2台巡逻车。
2 大型库配置1台查库车时,可采用12座以上车型;配置2台查库车时,应采用12座以下车型;中、小型应采用12座以上车型。
3 本表不包括消防车的配置。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七十三条 车辆配置依据现有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实际运行状况确定。
一、公务车用于对外工作联系。
二、油料运输车用于底油及含油污水的运输。
三、查库车用于运送职工进出储油区、作业区进行作业和检查。
四、巡逻车用于警卫人员巡逻。
五、生活区与行政区之间大多没有公共交通设施,故配置职工班车。
第七十四条 洞库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洞罐室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洞口宜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
第七十五条 覆土罐应采用独立的罐室及出入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罐室应采用圆筒形直墙与钢筋混凝土球壳顶的结构形式。
二、出入通道应采用向上的斜通道,通道口部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钢制防火密闭门。
三、与管沟连接处必须设置防火、防渗密闭隔离墙。
四、罐室顶部和周围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覆土面层应采取种植草皮等稳固措施。
第七十六条 油罐防火堤宜采用斜坡式土堤或钢筋混凝土堤。防火堤内地坪应采用混凝土地坪。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七十六条 防火提的常用形式有土堤、浆砌毛石堤、砌块堤及钢筋混凝土堤4种。砌块堤及浆砌毛石堤使用中容易出现裂缝,耐久性、安全性较差。钢筋混凝土堤具有整体性、密封性好、强度高、抗震性能好、占地少等优点。土堤在结构强度、防渗漏、防火等方面优于其他形式的防火提,缺点是占地多,维护工作量大。从安全、环保、技术等方面综合考虑推荐采用斜坡式土堤或钢筋混凝土堤。
第七十七条 油泵站宜采用地上式。有采暖或防风沙要求的油泵站可采用油泵房,其他油泵站宜采用油泵棚。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七十七条 半地下式油泵站因存在通风不畅、不利排水等缺点,故推荐采用地上式油泵站。国家储备成品油库作业期间油泵站要求有人值守,故推荐使用油泵房或油泵棚。
第七十八条 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油泵站、汽车装车棚、消防泵站、变配电所、发电机房、控制室等设备用房,按生产管理要求确定建筑面积。
二、其他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应符合表7的规定。
![]()
注:在不影响使用及安全的条件下,辅助用房应尽可能合并建设。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七十八条 本条明确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因建设规模、油库形式、用地条件及设备选型等对设备用房的面积均有较大影响,故不对设备用房给出具体指标。
二、为了合理控制辅助用房建设规模,分别给出大型、中型、小型库各类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一)化验室。为了对出入库油品进行必要的检验,国储成品油库设化验室。根据调研情况与设施需要,化验室所需面积如附表2:
![]()
门厅、前廊等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按操作间和样品间使用面积的40%计算,使用面积系数取0.65,建筑面积为200m2。
(二)油料运输车棚。30m3油料运输车常规尺寸(长×宽×高)为11.91m×2.47m×3.58m,油料运输车棚占地面积约为60m2,顶盖面积约80m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的建筑面积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故油料运输车棚的建筑面积为40m2。
(三)业务室。开票间(控制室)40m2,取票间20m2。
(四)计量室。根据调研情况与设施需要,大型、中型、小型库的计量室使用面积分别为24m2、20m2和16m2。使用面积系数取0.8,建筑面积分别为30m2、25m2和20m2。
(五)警消楼。为了满足基本的消防要求,国储成品油库均设有警消楼。根据调研情况与设施需要,警消楼所需面积如附表3:
![]()
注:1 按配置2台消防车考虑,其车库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20m2;
2 专职消防队一般为20人左右,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二类宿舍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8m2。
使用面积系数取0.65,建筑面积为492m2,取整为500m2。
(六)备品库。为作业时应急需要设置备品库,用于存放鹤管、油泵、阀门、管道等工艺设施的备品备件。根据调查,大型、中型、小型库的备品库使用面积分别为200m2、180m2和160m2。使用面积系数取0.8,建筑面积分别为250m2、225m2和200m2。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 168-2014 第六章行政管理设施
第七十九条 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应符合表8的规定。
![]()
注:1 位于严寒及寒冷地区的业务综合用房,建筑面积可增加5%;
2 车库的建筑面积按车辆配置情况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七十九条 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一)业务综合用房。按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行政管理需求,业务综合用房应设接待室(兼小会议室)、办公室、会议室、财务室、档案室、图书室、文印室、监控中心(与中心控制室合建)、专网中心、职工之家、收发室等(附表4)。
![]()
面积指标按建筑设计资料集中常用定额取值:高级办公室6.5m2/人,一般办公室3.5m2/人,会议室1.2m2/人;使用面积系数按三级业务综合用房取为0.65。大型、中型和小型库的业务综合用房建筑面积规整后分别为1900m2、1700m2和1500m2。
(二)工勤楼。主要考虑作业人员淋浴、值班人员宿舍和上级部门检查人员临时住宿,其面积指标按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二类宿舍居室标准,人均使用面积8.0m2。人数按一个作业班30~60人计算,大型、中型和小型库的工勤楼使用面积分别为480m2、360m2和240m2。使用面积系数取0.65,建筑面积规整后分别为740m2、550m2和370m2。
(三)食堂设置大餐厅、小餐厅各1间。大餐厅就餐人数按管理人员70~150人的50%计算,面积指标1.10m2/人;小餐厅1间,使用面积25m2(附表5)。餐厨比按1:1配置。
![]()
使用面积系数取0.7,大型、中型和小型库的食堂建筑面积规整后分别为310m2、250m2和180m2。
(四)车库。按职工班车车库使用面积48m2,其他车辆车库使用面积24m2计算,大型、中型和小型库的车库使用面积需求分别为120m2~168m2、120m2~144m2和96m2。使用面积系数取0.8,建筑面积分别为150m2~210m2、150m2~180m2和120m2。
(五)门卫值班室。门卫值班室配置门卫室、休息间及卫生间。根据调研情况,门卫值班室使用面积宜为18~24m2。使用面积系数取0.6,建筑面积规整后为30~40m2。
第八十条 业务综合用房层数不宜超过四层,首层的层高不宜超过3.6m,标准层的层高不应超过3.3m。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八十条 本条主要是出于节约投资方面的考虑。
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中规定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故要求业务综合用房层数不宜超过四层。适当提高一层入口大厅的高度,并综合结构及装修厚度等因素确定层高要求。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的装修应结合当地情况合理选用环保、经济的建筑材料。
第七章警卫设施
第八十二条 警卫设施应遵循实用、管用、耐用的原则,从确保执勤目标安全和有利于任务完成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因地制宜,整体建设。
第八十三条 重点防护区域出入口内、外侧应划定警戒线,设置“停车检查”、“限速”等标志。必要时可设置防冲闯设施。
第八十四条 岗楼应结构坚固,外廊应安装透明玻璃和钢制窗体护栏,具备避风、避雨、防暑、防寒、防雷及良好的通视条件,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正常照明及应急照明装置,安装探照灯。
二、配备哨位执勤设施集成箱,箱内安装语音对讲装置、内部电话及报警装置。
三、安装指纹查勤装置。
四、携枪带弹岗楼内应配备哨位子弹安全箱。
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六、位于偏僻位置的岗楼周围应安装护栏或电子围栏。
七、必要时可在便于哨兵观察的位置安装监控显示器,辅助哨兵观察目标盲区和死角。
第八十五条 勤务监控系统应由集成报警、视频监控、电子巡查、指纹查勤及通信指挥等子系统组成,应与油库安防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并预留与上级部门联网的接口。
第八十六条 勤务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准确接收哨位发出的各种报警信号,并实时显示安防系统的报警信号及部位,实现一点触警、多点同步感知。
二、能对执勤哨兵、兵器室、目标围墙和重点区域实施有效监控。监控信息储存时间应不少于30d。
三、能根据设定的巡查线路,对巡查人员的活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
四、自动识别、记录上岗哨兵的指纹。
五、勤务值班室、干部办公室、岗楼(固定哨位)应设置有线电话,并配置无线通信设备。
第八十七条 警卫用房的建筑面积应符合表9的规定。
![]()
注:1 严寒地区的营房建筑面积标准增加5%;
2 警卫人员的生活驻点不应超过3处。
第八章环境保护
第八十八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对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分析,对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效果进行评估。
第八十九条 环境保护设计应做到全面规划、减少排污、清污分流、综合利用、有效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铁路作业区、公路作业区应设油气回收处理装置。
二、产生的污水应分类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固体废渣、清罐污泥及水处理污渣等宜依托社会资源处理。
第九十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应根据地形条件、油罐形式及容量等设置事故封围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九十条 事故封围设施是指在油库发生事故时,可以拦截、封存事故液体,避免事故范围扩大、火灾蔓延、环境污染的设施。如防火堤、覆土罐罐室、事故池,以及设有闸门的沟、渠、池塘等。
第九章职业安全卫生
第九十一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应进行安全评价评估,充分考虑工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主要结论、安全措施及建议。
第九十二条 建有洞罐、覆土罐的油库,除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器外,还应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器。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九十二条 覆土库和洞库内部环境潮湿,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装置故障率较高。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器,可作为固定式装置的后备检测手段,保证入库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九十三条 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检查的工作位置,距坠落基准面高差超过2m(含2m),且有坠落危险的场所,应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护栏、安全盖板、防护板等。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九十三条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中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故在本条中对坠落高差加以明确。
第九十四条 危险场所应设置安全标识。安全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应列出职业安全及职业卫生专项投资,并纳入总投资。
第十章经济指标
第九十六条 在项目建设前期阶段可参照表10的指标估算建设投资。
![]()
注:1 单位造价指标为储油区围墙内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与储油区油罐总容积的比值。综合造价指标为储油区、作业区(不含水运作业区)、辅助作业区、行政管理区及警卫营区围墙内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与油库总容积的比值。
2 本表估算指标系按2009~2010年的设备、材料、劳动力价格及同类工程造价测算的静态指标,不包括建设期利息。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九十六条 本条估算指标系数按2009~2010年的设备、材料、劳动力价格及同类工程造价测算的静态指标。
单位指标的建设项目仅包括储油区围墙内金属储罐、工艺管线、消防、给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电气、自控、安防及信息管理系统、建(构)筑物等工程。不包括库区外配套工程费用、特殊地基处理,以及建设用地费用和拆迁补偿费用。地上油罐估算指标不包括大型土石方费用。
综合造价指标的建设项目包括储油区、作业区(不含水运作业区)、辅助作业区、行政管理区及警卫营区围墙内金属储罐、工艺管线、消防、给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电气、自控、安防及信息管理系统、化验及车辆设备、建(构)筑物等全部工程。不包括库区外配套工程费用、铁路专用线、管输作业设施、特殊地基处理,以及建设用地费用和拆迁补偿费用。地上油罐估算指标不包括大型土石方费用。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 168-2014 附录一主要名词解释
附录一 主要名词解释
1.国家储备成品油库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管理,担负国家战略储备任务的成品油库。
2.油罐组
用闭合连接的防火堤围起来的一组油罐。
3.油罐区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组构成的区域。
4.储油区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区和为其服务的设施构成的区域。
5.洞式油罐(简称洞罐)
设置在人工开挖的山洞内的油罐。通常从洞口向内,由引洞、主通道和若干个洞罐所组成,洞罐与主通道之间由通常用作操作间的支通道相连接。
6.覆土罐
独立设置在覆土掩盖的土建罐室内的油罐。通常罐室由覆土式出入通道通向罐外地面。
7.地上油罐
露天建设的油罐。
8.油罐容量
经计算并圆整后的油罐公称容量(m3)。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