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137-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4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适应新形势下检察事业发展要求,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抓紧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1015号)的安排,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修订了《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编制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保障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制定下发调查表、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题调研等形式,分析论证全国检察机关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检察机关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现状,结合我国总体经济发展形势,修订了标准的有关内容。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原标准共为四章23条,修订后标准共分六章48条,包括总则,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附则。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地址:北京市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
主要起草人:赵扬 戴菊凤 齐世萍 刘晓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〇年五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检察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保障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检察院职能特点和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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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条阐明了制定《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两房”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案件管辖以及办案要求等作了规定,人民检察院“两房”建设是保障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职能必需的物质条件。
2002年6月1日人民检察院《“两房”建设标准》正式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部门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共同努力,全国检察机关的“两房”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保证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进各项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是,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和司法体制、工作机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批准逮捕权上提一级、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等职能的增加和调整以及执法规范化的要求,现行《“两房”建设标准》已经不适应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精神,高检院在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和认真分析之后,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对本建设标准进行修订。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专门用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公诉和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控告申诉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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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阐明了办案用房的定义和用途。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主要包括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公诉和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控告申诉等。在具体行使职权过程中,人民检察院需要接待群众来访、举报、申诉,对有关当事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进行询问、讯问、缉捕等侦查活动,以及对刑事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这些诉讼活动对安全性、保密性要求很高,必须设置相对独立且具有特殊设施的专门用房,才能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处罚犯罪分子,并切实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办案用房是适应人民检察院上述需要而设立的相对独立的专门用房。本次修订对办案用房的定义进行了调整。主要强调办案用房是各级检察院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而专门设置的,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相统一。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条件进行检验、鉴定等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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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阐明了专业技术用房的定义和特殊用途。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在进行诉讼活动过程中,为查明案情,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同时为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对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鉴定等。这些活动需要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条件来进行,并且因勘验、检查、鉴定内容不同,对各类用房的特殊要求也不同。如化验室应具有防腐蚀和防泄漏条件、声像资料检验用房具有特定的光线要求等。因此,必须根据人民检察院勘验、检查、鉴定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具体要求,设置相对独立的专业技术用房。同时,专业技术工作本身由于使用的设备、材料的原因可能产生的问题(如挥发性气体、腐蚀性材料等),也要求其与其他用房相对独立设置。
第四条 本标准为全国检察机关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统一建设控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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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性质和作用。
本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后制定的,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和不同级别人民检察院“两房”的差异性,是规范和控制人民检察院“两房”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指导性,使人民检察院“两房”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有章可循,监督检查有规可依。
第五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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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专门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按照立足当前、兼顾发展、统筹规划、科学建设、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做到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简朴庄重。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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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条规定了“两房”建设所应遵循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两房”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检察院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和检察工作实际需要,在进行规划建设时要坚持立足当前、兼顾发展、统筹规划,科学建设、逐步改善的原则。立足当前是指各地根据现有的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兼顾发展是指在规划用地、房屋设置时既要保证满足当前的需要,也要考虑未来人员编制的增加和工作量的增大而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统筹规划是指在征地、规划、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做到统一安排,现阶段一次投入建设有困难的,也要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建设是指在建设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人与环境相和谐的理念,要求科学、合理、有序地设计各类用房;逐步改善是指要处理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两房”建设。“两房”建设要从当地的财力出发,因地制宜,利用当地现有的条件、设施和资源,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使建成后的“两房”各项功能齐全,同时经济适用。避免因盲目追求面积、档次,造成资源浪费。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依据功能划分相对独立设置;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分开建设;同一城区内距离较近、交通便捷的人民检察院之间,在确保满足各自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提倡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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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两房”建设和设置的有关要求。
人民检察院办案、专业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既各自具有不同的用途,又在功能上紧密联系,相互补充。过去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是办公用房,对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一方面有些地方在申请新建办公用房时没有把“两房”建设一并纳入规划,有些即使考虑了“两房”建设,但以建办公用房为主,“两房”建设为辅,“两房”的规模与功能远未达到要求;另一方面,多数检察机关的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在设置上没有与办公用房相对独立划分,使用时产生许多问题和不便。如办案与办公互相干扰,某些专业技术用房容易产生挥发性气体、气味,影响正常办公、办案秩序等。因此在规划时,既要考虑建成后方便管理和使用,又要注意保证各功能区互不干扰,尽量提高各类用房的综合使用功能。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与办公用房分开建设,并配置相应的设施,保证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考虑到在某些直辖市或省会城市,同一城区内的区级院、市级院和省级院之间距离都相对较近,而且交通方便,易于到达。在这种情况下,下级院一些难度较大的案件或者需要先进设备进行的检验鉴定案件,可以利用上级院的技术力量或设备来进行。因此原标准规定可以集中建设或者联合建设专业技术用房。在这次修订“两房”标准的调研过程中,大家建议对于具备以上条件的检察院之间还可以集中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办案工作区,而不必每个检察院都进行“小而全”的重复建设。这样做不仅可以节省资源,而且能使技术、办案力量相对集中,提高检验鉴定、侦查一体化水平,同时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实践中,实行资源共享的前提是确保满足各自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水平和效能。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抗震及无障碍设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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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条是关于“两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的原则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是城乡规划建设的一部分,其选址和布局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要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特征应尽量与周围环境保持协调。我国各地的建筑风格、建筑模式等各有特点,特别是在传统文化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更为突出,因此,人民检察院“两房”建筑外观设计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在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外观设计方面与其他建筑保持协调,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同时由于人民检察院“两房”是特殊用房,在建筑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功能上的实用性和办案的安全性,首先做到安全、适用,同时兼顾经济、美观和庄重。新建的“两房”要统筹规划,所建的规模既要保证满足当前的需要,同时也要兼顾未来的发展,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抗震、无障碍设计等规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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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条明确了“两房”建设的项目规划、投资渠道等方面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检察院的“两房”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应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为了使各级检察院的“两房”工程做到项目建设有规划,资金保障有渠道,在本次修订中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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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
“两房”建设涉及城乡总体规划、环保卫生、交通、供电、供水等多方面的专业问题。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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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两房”的项目构成内容。
参照有关标准,结合检察机关实际情况,检察机关的“两房”建设项目构成为三大部分,即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这三部分在“两房”项目建设中密不可分、缺一不可,均应列入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包括办案用房、专业技术用房及其附属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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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用房分类。
根据用房的性质和用途,将房屋建筑分为办案用房、专业技术用房和附属用房。
办案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专门用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公诉和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控告申诉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专业技术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条件进行检验、鉴定等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附属用房是指与主体用房配套使用的用房,保证和补充主体用房功能的实现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场地,包括道路、停车用地、绿化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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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场地的构成内容。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场地,包括道路、停车场、绿化用地等。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设备,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采暖空调系统、建筑电气系统、电梯、弱电系统及司法检验鉴定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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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两房”的建筑设备的主要构成内容。
建筑设备是指安装在建筑物内为人们居住、生活、工作提供便利、舒适、安全等条件的设备。主要包括:建筑系统给排水、采暖空调系统、建筑电气系统、电梯、弱电系统及司法检验鉴定设备等。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控告申诉接待用房(来信来访接待中心),包括来访候谈大厅、接待室、检察长接待室、网络接访室、12309电话接访室、调解室、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室、申诉复查询问室、听证室、案件研讨室、信访资料室、警务工作室等。
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用房,分为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用房、办案工作区和预防职务犯罪用房。
(一)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案件线索管理室、指挥决策室、通讯联络中心、大要案讨论室、专案工作室、控制室、备案资料保管室等。
(二)办案工作区包括侦查指挥室、案件研讨室、询问室、讯问室、监控室、辨认室、心理测试室、当事人接待室、律师接待室、司法警察值勤室、司法警察备勤室、案卷资料复印室、扣押物品保管室、同步录音录像控制室、视频编辑室、视频资料保管室、临时诊疗室、办案人员休息室等。
(三)预防职务犯罪用房,包括预防职务犯罪警示厅、行贿案件档案查询室等。
三、侦查监督用房,包括案件受理室、案件审查室、案卷保管分流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青少年维权工作室、远程证据传输室、远程视频审讯室等。
四、公诉和审判监督用房,包括案卷保管分流室、案件审查室、证据交换室、主诉检察官研讨室、专案工作室、当事人接待室、庭审远程指挥室、多媒体示证制作室、模拟法庭等。
五、刑罚执行监督用房,包括案件审查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信息联网查询室等。
六、其他业务用房,包括案件管理中心用房、检察委员会用房、新闻发布室、人民监督员用房、律师用房等五类。其中,案件管理中心用房,包括案件受理分流室、案件督办与监管室等;检察委员会用房,包括会议室、候会室等;人民监督员用房,包括阅卷室、案件研讨室、案卷资料保管室等;律师用房,包括律师阅卷室、律师接待室、复印室等。
七、信息通讯中心用房,包括检察专网视频会议室、信息网络机房、机要保密机房、通信机房、机房辅助用房等。
八、诉讼案件档案用房,包括档案目录库、纸质档案库、实物档案库、电子档案库、阅档室、文件复制室等。
九、保管用房,包括赃证物保管室、枪弹保管室、服装保管室等。其中,枪弹保管室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械具保管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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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办案用房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法院提起抗诉;受理控告、申诉和检举;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开展法律政策研究和职务犯罪预防等工作。
依据以上职责及各级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需要,本标准分三级对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的构成作了规定。本条阐述了一级办案用房的具体内容。二级、三级办案用房的具体内容见附录表3、表5。原标准将一级办案用房分为16类53项,修订标准将一级办案用房分为9大类17小类85项,包括控告申诉接待用房(来信来访接待中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用房、侦查监督用房、公诉和审判监督用房、刑罚执行监督用房、其他业务用房、信息通讯中心用房、诉讼案件档案用房、保管用房。具体内容如下:
一、控告申诉接待用房:包括来访候谈大厅、接待室、检察长接待室、网络接访室、12309电话接访室、调解室、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室、申诉复查询问室、听证室、案件研讨室、信访资料室、警务工作室等。
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加强,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等活动日益增多,尤其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承担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日益繁重。现有来信来访接待用房在面积指标、安全性和布局合理性等方面都存在较大问题亟待解决。由于接访工作的特殊性,作为窗口单位,接待来访群体较为复杂,为保障检察机关正常工作、办案秩序和安全性,接待用房应与其他办公办案用房相对独立设置,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建设。因此,本次修订标准本着便民利民的理念,不仅增加了控告申诉接待用房项目,而且根据工作需要较大幅度调增了面积指标。为了更好地宣传检察院的职能和各项工作,方便群众来访举报,特别是集体上访,体现检察工作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各级检察院需设置来访候谈大厅,用于来访举报人员等候休息,来访候谈大厅还具备检务公开功能,供来访人员了解、查询相关检察业务情况,彰显人性化和检察工作透明化。为了使来访举报工作互不干扰,同时符合保密要求,在来信来访接待中心设置了接待室,也可分别设置赔偿接待室、普通接待室,有的群众举报重大线索需要一个更安全、保密的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秘密接待室。近几年,随着信息化技术不断发展,网络接访也是一大发展趋势,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来信来访接待中心有必要设置网络接访室;为了方便群众举报和上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信部电函[2007]632号文,为各级检察机关核配12309电话举报系统,目前各级检察院已经开通使用,因此本次修改也设置了12309电话举报系统接访室,为来访、举报提供多种渠道,方便群众,加强案件线索搜集。按照有关领导同志2009年12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要求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从政策机制上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中,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因此本次修订设置了调解室以适应工作需要。为了解决久诉不息、反复上访的案件和问题,有必要设置听证室,该听证室可以集听证、集体接访和案件讨论多项功能于一体。“检察长接待日”已成为控告申诉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对于安全性和保密性要求更高,因此有必要设置单独的检察长接待室。面对目前群访所带来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应加强接待来访的安全保卫工作,有必要设置警务工作室。
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用房:包括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用房、办案工作区和预防职务犯罪用房。
(一)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案件线索管理室、指挥决策室、通讯联络中心、大要案讨论室、专案工作室、控制室、备案资料保管室等。
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业务,主要包括大要案侦查指挥、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和职务犯罪预防等工作。省级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负责全省范围内大要案的指挥、协调工作,工作量大且地位重要,需要信息灵敏且通讯便捷,因此设置了案件线索管理室、指挥决策室和通讯联络中心,以适应指挥全省大要案侦查工作的需要。为了发挥侦查一体化的作用,侦查工作需要经常抽调下级检察院的干警一起办理专案,时间短则一月,长则数月甚至一年,所以作为侦查指挥中心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专案人员工作室,并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
(二)办案工作区:属于本次修订标准新增用房种类。包括侦查指挥室、案件研讨室、询问室、讯问室、监控室、辨认室、心理测试室、当事人接待室、律师接待室、司法警察执勤室、司法警察备勤室、案卷资料复印室、扣押物品保管室、同步录音录像控制室、视频编辑室、视频资料保管室、临时诊疗室、办案人员休息室等。
为了规范办案行为,提高侦查突破案件的能力,各级检察院都设立了专门的办案工作区,主要是用于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获取录音录像等资料的专门工作区域。该工作区域要求安全、保密且全封闭。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申诉期间,由于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对办案用房的要求也不一样。所以在办案工作区需设置询问室、讯问室等。考虑自侦案件讯问工作时间上的无规律性和连续作战的需要,规定了办案人员休息室;在办案工作区用房中设置接待室,是因为办案过程中,需要经常与发案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保持联系,以便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这种调查既不同于询问和讯问,又具有一定的保密性,需要设置单独的接待室。案件研讨室是为了满足办案工作中及时研究案情而设置的。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需要将涉案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查阅、核对,以便调取和核实证据,有条件的地方在办案工作区可设置查账室。测谎鉴定结论目前虽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批复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办案可以使用测谎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实践也证明,测谎技术对于发现案件线索、确定侦查方向以及突破疑难案件等具有明显作用,各地在设置办案工作区时应将心理测试室统一放在办案工作区用房中,以便于工作。司法警察负责监控办案工作区内及办案工作区周围安全情况,应为其设置专门的值勤室与备勤室。鉴于办案工作区的特殊性,除设置以上用房外还需要设置临时诊疗室、办案人员休息室。为了保证办案依法、文明、公正,防止刑讯逼供和当事人翻供,按照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要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此在办案工作区用房布建时,应在询问室、讯问室安装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该系统主要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并对录取的视频资料存储随时进行编辑,便于日后开庭查阅和归档,因此在办案工作区需单独设置同步录音录像控制室、视频编辑室、资料保管室。办案工作区的各类用房提倡各办案部门共同使用,资源共享。
(三)预防职务犯罪用房:属于本次修订标准新增用房种类。包括预防职务犯罪警示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室。
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贯彻党中央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关于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战略决策,为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一方面应当将查处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制作成电视短片、宣传图片,揭露其犯罪的成因和危害,定期开展大要案巡回展览,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警示教育。另一方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自2006年1月开展以来,取得了显著进展,对防控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发挥了积极的警示和威慑效应。中共中央2008年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把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尤其是行贿行为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为了适应上述工作的需要,本次修订“两房”标准时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用房中增加了预防职务犯罪警示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专门用房。
三、侦查监督用房:包括案件受理室、案件审查室、案卷保管分流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青少年维权工作室、远程证据传输室、远程视频审讯室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审查决定是否延长羁押期限。在这一工作过程中,需要各提请部门报送大量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为了案卷材料的统一保管和分流,有必要设置专门的案卷保管分流室。在审查批准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根据高检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的要求,地市级和县级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审查批准逮捕权上提一级,省级院和地市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讯问工作量大大增加,在目前办案人手缺、办案时效短的情况下,各级检察机关应用了远程证据传输、展示设备,同时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开通了远程视频讯问系统,从而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鉴于以上原因,在本标准中设置了远程证据传输室和远程视频审讯室,可以供各个职能部门共享使用。主办检察官研讨室是为适应检察官改革要求,保障主办检察官及时研究、处理案情而设置的。针对青少年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当前已有许多检察院专门成立了青少年犯罪维权科或者设置专门工作室。为此,在本次修订的标准中设置了青少年维权工作室,便于此项工作的开展。
四、公诉和审判监督用房:包括案卷保管分流室、案件审查室、证据交换室、主诉检察官研讨室、专案工作室、当事人接待室、庭审远程指挥室、多媒体示证制作室、模拟法庭等。
《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一些地方检察院为适应需要,在审查起诉部门试行了主诉检察官制度。这一办案机制对于减少办案环节,进一步落实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等具有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将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确定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诉检察官主持办案组工作,全面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承担责任。为适应这一改革要求,有必要建立专门的主诉检察官研讨室,为主诉检察官全面、有效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另外,为了提高各类出庭公诉案件的庭审质量,使指挥人员与出庭公诉人员及时沟通庭审信息,支持公诉人更好地完成公诉任务,需要设置庭审远程指挥室。此类用房和远程视频审讯室可以供公诉、民事行政等部门共同使用。目前多媒体示证系统已在不少地方得到推广和应用,对于简化庭审、提高示证效果以及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高检院在有关加强科技强检的决定中也要求加强多媒体示证系统的建设。考虑到该系统主要是公诉部门、民事行政部门使用,所以在这次修订“两房”建设标准时将此用房归并到公诉和审判监督用房中。调研中,部分院反映随着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大要案及民事行政案件数量的增多,省级院和地市级院在案件要求时间紧、办案人员紧缺的情况下,往往需要从下级院抽调办案骨干集中办理案件。鉴于这种情况,有必要给公诉、民事行政部门各自设置一定数量的专案工作室来解决借调人员办案、工作之需要。本次修订根据职能共性将公诉用房和民事行政监督用房统一归并为公诉和审判监督用房,调增各项用房的面积,便于各地操作执行。
五、刑罚执行监督用房:包括案件审查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信息联网查询室。
刑罚执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人民检察院除对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外,还有权对执行机关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通知,人民法院对罪犯减刑、假释的裁定等进行审查,认为不当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受理劳教、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对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场所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情况的申诉、控告和举报。为了适应工作的发展,及时实现信息共享,各派驻检察室需要与各级检察院局域网连接,同时与各监管场所的专线网联网。根据以上工作需要,本次修订增加了信息联网查询室。
六、其他业务用房:包括案件管理中心用房、检察委员会用房、新闻发布室、人民监督员用房、律师用房等。
(一)案件管理中心用房:属于本次修订标准新增用房种类。包括案件受理分流室、案件督办与监管室等。
调研中发现,部分地市级检察院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执法监督,促进执法公正,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建立案件管理中心可以统一各类案件的进、出口,强化对办案过程的监督。这种工作机制实现了案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和科学发展,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为了适应这一趋势的要求,本次修订“两房”建设标准新增了案件管理中心用房,配备了案件受理分流室、案件督办与监管室。
(二)检察委员会用房:包括会议室、候会室等。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业务决策机构,对于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处理定期开会研究,因此需要固定的开会场所。同时,考虑到检察委员会可能听取不同案件承办人和承办部门的汇报,为符合保密要求,也需要配备候会室。
(三)新闻发布室:属于本次修订标准新增用房种类,只在省级院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3月印发的《检察机关新闻发布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和日常性新闻发布相结合的新闻发布制度。检察机关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检察机关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检察机关颁布的重要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实施情况;检察机关查办的重大犯罪案件有关情况;检察机关重要阶段性工作成果和典型工作经验;检察机关重要改革举措和创新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先进典型;与检察机关有关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检察机关举办的重大活动;对有关报道及舆情的回应。鉴于以上工作的需要,本次修订增加了新闻发布室,合理确定了面积指标。同时,也可作为外宾会见、国际司法协助及交流活动室。
(四)人民监督员用房:属于本次修订标准新增用房种类。包括阅卷室、案件研讨室、案卷资料保管室等。
为了加强自身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监督的规定,高检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行之有效的。为了保证人民监督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本次修订对人民监督员用房予以保障。
(五)律师用房:包括律师阅卷室、律师接待室、复印室等。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另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可以接受委托,为自侦案件的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律师的正当要求给予支持,提供方便,并且设置必要的律师接谈、阅卷和复制有关材料的专门用房,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具。律师用房是适应上述要求而设置的。
七、信息通讯中心用房:包括检察专网视频会议室、信息网络机房、机要保密机房、通讯机房、机房辅助用房等。
近年来,我国信息化建设飞速发展,电子检务工程纳入了国家电子政务工程,信息网络及通信技术成为科技强检的重要内容,对于实现办案工作的计算机管理、内部公文的远程自动流转处理、机要文件的上下传输、远程案件的审讯、网络舆情的监控、指挥协调等都有重要作用。鉴于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本次修订增加了信息网络机房的面积。虽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已经规定了计算机房的设置,但办案工作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和保密要求远远高于一般的办公要求,随着一、二、三级检察专线网的开通,检察机关各种会议都是通过检察专线网和视频会议室召开,既节约了时间,也节省了财力,同时利于会议精神的及时传达。因此各级检察院都需要设置检察专网视频会议室。由于检察机关上传下达的许多文件都是涉密的,为此高检院规定凡是涉密文件的传输必须通过机要通道,为此需专门设置机要保密机房。为了保证各种机房正常运转与维修,需设置专门的机房辅助用房。
八、诉讼案件档案用房:包括档案目录库、纸质档案库、实物档案库、电子档案库、阅档室、文书复制室等。
档案是人类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借助档案,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过去、把握现在、预见未来。检察机关的诉讼档案在保管的期限上有30年短期、60年长期、永久之分,但大部分属于长期以上保管;在保管的类型上有纸质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之分。近年来,随着办案数量的增加,档案数量急剧增加。为了适应档案库房建设的规范化要求,本次修订标准规范和调整了档案用房项目,并增加了面积,以满足工作的需要。
九、保管用房:包括赃证物保管室、枪弹保管室、服装保管室等。其中,枪弹保管室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械具保管室等。
根据《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实际需要,需配备赃证物保管室(包括贵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枪弹保管室、服装保管室(包括检察服装保管室和法警服装保管室)。本次修订对用房项目进行了规范和归类。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检验鉴定案件管理用房,包括案件受理室、资料室、物证保管室、专家鉴评室等。
二、检验鉴定用房,包括法医检验鉴定用房、文件检验鉴定用房、痕迹检验鉴定用房、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用房、电子证据检验鉴定用房、声像资料检验鉴定用房、理化检验鉴定用房、DNA检验鉴定用房、心理测试实验用房等。
(一)法医检验鉴定用房,分为法医临床用房、法医病理用房、法医物证检验用房三类。法医临床用房包括体检室、运动功能检测室、视力检测室(内眼检测)、耳科常规检查室、超声检查室、X线检查室。法医病理用房包括取材室、预处理室、病理切片制作室、病理染色室、标本室、尸体解剖室、消毒室等。法医物证检验用房包括法医物证检验室等。
(二)文件检验鉴定用房,包括笔迹检验室、印刷文件检验室、书写材料检验室、复印静电压痕仪室等。
(三)痕迹检验鉴定用房,包括手印检验室、足迹检验室、工具痕迹检验室、枪弹痕迹检验室、化学显现室、试剂保管室等。
(四)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用房,包括司法会计检验室、会计资料保管室、会计账目展示分析室、业务研究室等。
(五)电子证据检验鉴定用房,包括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手机(电话)检验室、其他电子设备检验室、电子证据无尘工作室等。
(六)声像资料检验鉴定用房,包括物证照录像提取室、特种检验照相室、图像检验鉴定室、图像编辑处理室、图像扩印制作室、语音分析实验室、小型录像播放厅等。
(七)理化检验鉴定用房,包括剧毒样品和毒品样品保管室、试剂储备室、标准品储备室、化验室、处理室、光谱室、色谱室等。
(八)DNA检验鉴定用房,包括生物样本室、DNA初检室、DNA提取室、DNA扩增室、洁净室、DNA测序室、DNA分析室、试剂保管室等。
(九)心理测试实验用房,包括测前谈话室、测试室、监控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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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检察机关专业技术用房的具体内容。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检察技术基础薄弱,经验缺乏,发展难度相对较大,因此对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一直没有形成统一规定。但随着检察技术工作不断发展,检察技术在办案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建设专门的专业技术用房成为必须。2002年颁布的“两房”建设标准对专业技术用房作出了统一的规定,为各级检察机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条件。当时在制定标准过程中,坚持了现实与发展的原则,在经济、实用的基础上,考虑了发展因素,预留了一定的发展空间。但是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2004年12月对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2008年1月,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下称“2号文件”),要求检察、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机构要发挥主导作用。《决定》和“2号文件”对司法鉴定实验室通过国家认可均提出明确要求。按照中央的要求,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检察院实验室的建设也刻不容缓。高检院有关领导也做出了明确指示:将检察机关实验室建设统一纳入“两房”建设标准中。
本标准按照必要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各级检察机关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对一级专业技术用房的构成作了规定(二级和三级专业技术用房的具体规定内容见附录表4、表6)。按照高检院制定的《2009-2013年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及《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实验室分类建设参考标准》(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参考标准”)要求,规划和设置各种检验鉴定用房。
原标准将一级专业技术用房分为10类38项,修订标准将一级专业技术用房共分2大类10小类61项,包括检验鉴定案件管理用房和检验鉴定用房。其中,检验鉴定用房分为法医检验鉴定用房、文件检验鉴定用房、痕迹检验鉴定用房、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用房、电子证据检验鉴定用房、声像资料检验鉴定用房、理化检验鉴定用房、DNA检验鉴定用房、心理测试实验用房。
一、检验鉴定案件管理用房:包括案件受理室、资料室、物证保管室、专家鉴评室。
根据实验室建设参考标准,要求每类实验室必须设置检验鉴定案件管理用房。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检验鉴定规则要求,受理检验鉴定案件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统一受理、统一保管、对案件鉴定程序及质量随时进行控制,最后案卷材料由内勤统一归档。为此将案件受理室、资料室、物证保管室等各种检验鉴定案件管理用房归并为一类,在面积上有所区别,各项用房提倡资源共享。
二、检验鉴定用房:包括法医检验鉴定用房、文件检验鉴定用房、痕迹检验鉴定用房、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用房,电子证据检验鉴定用房、声像资料检验鉴定用房、理化检验鉴定用房、DNA检验鉴定用房、心理测试实验用房共九类。
(一)法医检验鉴定用房,分为法医临床用房、法医病理用房、法医物证检验用房三类。
法医临床用房包括体检室、运动功能检测室、视力检测室(内眼检测)、耳科常规检查室、超声检查室、X线检查室等,法医病理用房包括取材室、预处理室、病理切片制作室、病理染色室、标本室、尸体解剖室、消毒室等。法医物证检验用房包括法医物证检验室等。
法医鉴定是通过对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人体损伤程度、人体伤残程度等进行检验鉴定,就案件性质、作案手段、伤亡原因等问题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为侦查提供线索,为审查起诉提供证据。法医鉴定工作主要包括法医临床、法医病理和法医物证检验鉴定。考虑到检察机关主要开展的业务是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所以本次修订对这两类检验鉴定用房规定的比较全面。由于开展法医物证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目前开展法医物证检验鉴定门类的检察院较少,为了长远发展,我们在专业技术用房中设置了一间法医物证检验室。
(二)文件检验鉴定用房:包括笔迹检验室、印刷文件检验室、书写材料检验室、复印静电压痕仪室等。
(三)痕迹检验鉴定用房:包括手印检验室、足迹检验室、工具痕迹检验室、枪弹痕迹检验室、化学显现室、试剂保管室等。
(七)理化检验鉴定用房:包括剧毒样品和毒品样品保管室、试剂储备室、标准品储备室、化验室、处理室、光谱室、色谱室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及勘验、检查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文字文件检验、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是检验鉴定上述证据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家认可实验室建设要求,按照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实验室分类建设参考标准》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开展检验鉴定工作,在一级院与二级院的专业技术用房中安排文件检验鉴定用房、痕迹检验鉴定用房和理化检验鉴定用房。由于三级检察院中检验鉴定业务开展的比较少,因此缩减了部分用房种类和用房项目,并在用房功能和面积上进行了大幅度缩减,避免造成浪费。
(四)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用房:包括司法会计检验室、会计资料保管室、会计账目展示分析室、业务研究室等。
司法会计是促进办案的重要手段。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看,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大多是从审查不正常、不正当的财务会计资料中揭露和突破的,司法会计的查账工作为贪污贿赂案件的突破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同时,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结论为各类经济案件的起诉和量刑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司法会计检验鉴定作为检察机关独家拥有的司法鉴定门类,一定要做大做强。本次修订增加必要的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用房是符合工作需要的。
(五)电子证据检验鉴定用房:包括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手机(电话)检验室、其他电子设备检验室、电子证据无尘工作室等。
随着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整个社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手机(电话)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同时带来了电子技术的犯罪问题。电子技术犯罪一方面是对计算机的硬件和软件进行破坏,另一方面是以计算机、手机(电话)等电子设备作为工具实施其他犯罪。近几年,以计算机、手机以及其他电子设备为工具进行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的情况越来越严重。这些犯罪利用高技术手段进行,隐蔽性很强,实践中对这类犯罪的认定难度很大,需要专业技术人员采用专业技术手段进行鉴定,因此有必要设置电子证据检验实验室。根据人民检察院实验室建设参考标准规定,开展电子证据检验至少应具备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电子数据检验、被删除电子数据恢复,移动电话检验,各种电子设备、部件检验等鉴定能力。为此有必要设置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手机(电话)检验室、其他电子设备检验室、电子证据无尘工作室。
(六)声像资料检验鉴定用房:包括物证照录像提取室、特种检验照相室、图像检验鉴定室、图像编辑处理室、图像扩印制作室、语音分析实验室、小型录像播放厅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列入证据范围,移送案件要附主要证据复印件、照片等,对接受和调取的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规定对检察机关办案装备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录音、录像、照相等设备成为办案的必需装备,设置声像资料制作和检验用房,对于视听资料证据的提取、固定和检验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适应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标准的要求,统一规范检验鉴定门类,本次修订将原标准的录像资料检验用房、录音资料检验用房、照相用房归并为一类,即声像资料检验鉴定用房,对用房项目和面积指标进行了调整。
(八)DNA检验鉴定用房:属于本次修订标准新增用房种类。只在省级院设置,包括生物样本室、DNA初检室、DNA提取室、DNA扩增室、洁净室、DNA测序室、DNA分析室、试剂保管室等。
DNA检验鉴定技术在我国发展很快,为了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根据实验室建设的要求,一、二类有条件的检察院都要开展该检验鉴定门类,要求具备利用常规的STR分析技术、Y-STR分析技术,并应具备种属、ABO基因分型、mtDNA序列分析技术等鉴定能力。目前检察机关法医鉴定力量和DNA鉴定力量相对薄弱,设备普遍简陋陈旧,严重影响了鉴定水平的提高。为了适应实验室建设要求,本次修订根据法医鉴定工作、DNA鉴定工作的内容和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一级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中,对法医鉴定实验室用房和DNA检验实验室用房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有利于推动检察机关法医鉴定工作和DNA检验鉴定工作的开展。考虑到地市级、县级检察院技术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的现状,为了避免资源浪费,地级院未规定DNA检验鉴定用房,县级院未规定法医病理及DNA检验鉴定用房。
(九)心理测试实验用房:属于本次修订标准新增用房种类。包括测前谈话室、测试室、监控室等。
测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目前虽然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批复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办案可以使用测谎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实践也证明,测谎技术对于发现案件线索、确定侦查方向以及突破疑难案件等具有非常明显的作用。目前测谎技术已在不少地方得到应用,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此,本次修订对心理测试实验室作了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
第十七条 附属用房包括设备机房、变配电室、锅炉房、汽车库、自行车库、值班室用房、人防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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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两房”附属用房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分为三级:
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
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民检察院。
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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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条是关于“两房”建设规模划分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按照检察机关的级别来确定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等级,主要考虑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其所担负的工作量以及侦查案件的性质不同,所需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构成与面积也不相同。因此,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检察机关“两房”也分为三个等级。铁路、林区、垦区、矿区等检察院和派出检察院“两房”建设标准,按照同级地方人民检察院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30~42m2;
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32~42m2;
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32~44m2。
本条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在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视业务工作量及地方财力的可能适当降低。
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具体内容和使用面积指标按照本建设标准附录确定。确需突破本建设标准规定指标的,应向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报批,省级(含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向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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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两房”面积控制指标的规定。
确定各级检察机关“两房”建设的面积指标,既要适应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又要符合当地经济的实际发展水平。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人民检察院,由于自身编制与工作量的差异,所需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差异较大,对各级检察院所需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总面积作统一限定很难符合实际需要。因此,本标准按照编制定员人数确定人均使用面积,使检察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规模与其编制人数成正比,避免出现编制较多的地方用房紧张而编制较少的地方造成浪费的现象;同时,在改建或扩建时,能够根据编制定员人数的变化,对“两房”面积进行相应调整。
原标准面积指标的确定,是根据对各级检察院“两房”调查情况和实地调研了解到的信息,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经多次征求专家意见,同时考虑各地经济状况、编制数和业务量的差异,对每种用房规定了上限和下限指标,使其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更能适合不同地区的实际需要。从总体看,原标准规定的面积指标是符合当时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水平的。但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和司法体制、工作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各项检察工作对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现行的《“两房”建设标准》已经不适应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和检察事业的发展要求。一是对“两房”内容的需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近几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隐蔽化、高科技化,为了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规范办案行为、提高侦查突破案件的能力,很多检察院都设立了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和办案工作区等专门用房,另外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行、律师法的出台等都提出了相应的专门用房需求;二是对“两房”功能的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在实地调研、反复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本着规范、调整、补充、完善的主导思想和便民利民的理念,本次修订不仅提高了面积,更注重对各项用房的功能进行完善,并根据业务需要对原标准的各种用房进行了调整、删减及合并,增加了部分用房,重新规定了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上下限,经过计算确定各级院人均面积指标。
本标准分别以各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上限和下限使用面积,除以0.67的使用面积系数,计算出各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上限与下限建筑面积,然后分别除以各级院编制定员平均数,得出各级院人均建筑面积的上限和下限指标。在计算时根据统计结果,省、市、县三级检察院编制平均数分别确定为400人、150人和70人,计算出的各级院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29.85~41.79m2、32.14~42.48m2和32.20~44.34m2。据此,确定了本修订标准各级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不同,给出的指标有一定的幅度。
从2002年《“两房”建设标准》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征求各地的意见,反映2002年版建设标准规定的省级院和地(市)级院面积指标普遍偏低,不符合工作实际需求。随着近几年司法鉴定职能的明确、科技强检的力度加大、执法规范化要求的提高,自侦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等职能的要求,省级院和地市级院承担的工作量大,质量要求高,对专门用房的功能也提出了新的需求。为适应工作需求,本次修订对省级院、地(市)级院的用房项目和面积指标作了较大调整和提高,对县级院只是调整和完善了用房项目,面积进行了微调。
由于我国各地区情况差异较大,虽然本标准对各类用房面积指标规定了上限和下限,计算出的面积有较大的浮动范围,但对于某些特殊地区而言,仍不一定完全适应需要。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一些经济特别发达城市,所属各级检察院业务量远远大于其他地区同级检察院,如果将其完全限定在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有可能出现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反而不利于工作开展,因此在制定标准时,本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对其面积指标作了相对灵活的规定,允许其在单独报批后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十条 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编制定员人数55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m2人;
编制定员人数300人以下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2m2/人;
编制定员人数300~55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单位:m2/人):
S人均=30+(550-N)×0.048
其综合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m2/人):
S综合=N×S人均
式中:N——编制定员人数;
S人均——人均建筑面积;
S综合——总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编制定员人数25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2m2/人;
编制定员人数150人以下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2m2/人;
编制定员人数150~25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单位:m2/人):
S人均=32+(250-N)×0.1
其综合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m2/人):
S综合=N×S人均
式中:N——编制定员人数;
S人均——人均建筑面积;
S综合——总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编制定员人数13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2m2/人;
编制定员人数80人以下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4m2/人;
编制定员人数80~13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单位:m2/人):
S人均=32+(130-N)×0.24
其综合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m2/人);
S综合=N×S人均
式中:N——编制定员人数;
S人均——人均建筑面积;
S综合——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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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此三条规定了一、二、三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规模、人均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由于同一级人民检察院编制定员人数也有相当大的差别,制定一个统一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是不可行的。具体取值主要考虑建设规模大小,编制人数较少时取上限,编制人数较多时取下限,同时,经过论证确定合理区间,在区间内采用插入法计算出不同编制人数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S综合是由本标准确定的人均建筑面积乘以编制定员数所得。但综合面积不包括附属用房面积。“两房”的房屋总建筑规模应由S综合加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构成。编制定员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附属用房,应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结合办公用房的附属用房建设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进行配置。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与办公用房共同建设的,其附属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的附属用房统一规划、建设,建筑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确需独立建设的,其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宜为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总建筑面积的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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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两房”附属用房面积指标的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更新,对停车场和停车库的需求猛增,各单位已建成的停车场或者停车库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一方面提倡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同时允许各级检察机关在“两房”建设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增建停车场或停车库,以缓解办案用车、扣押的赃车无处停放的矛盾。具体面积可根据当地城乡总体规划要求确定,不包括在本标准第十九条规定的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面积指标内。地面停车场每车位建筑面积宜为25m2,地下停车库每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8m2。
对于“两房”需配备的设备机房、变配电室、锅炉房、自行车库、值班室用房和人防设施等,考虑到不同情况差异,有些检察院在建设办公用房时已经修建了。在建设“两房”时不需要再单独修建,有的检察院在建设办公时没有综合建设附属用房。对于“两房”需要单独建设的附属用房,其建设规模和水平应根据实际需要,按“两房”面积的5%~7%比例执行。
第四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选址,应考虑其特殊性质和用途,按照安全保密、因地制宜、卫生环保、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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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两房”选址的一般原则。
一般情况下,办案、专业技术用房应与办公用房同时选址,同时设计,同时建设,以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在有些地方办公用房已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而只需建设办案用房和技术用房的情况下,办案、技术用房的选址应结合办公用房的实际情况,本着“安全保密、因地制宜、卫生环保、有利工作”的原则进行。
另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近年来受理的各类控告、申诉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由于位置偏僻,不易寻找,给群众的来访、举报工作造成了很大不便。因此,在考虑检察办案用房与专业技术用房的选址和控告申诉用房的设置时,应结合实际考虑方便群众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接待中心应分区设置,并有独立的出入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独立建设,宜采用低层或多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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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接待中心布建的要求。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具体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检察院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宣传检察职能、树立自身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之一。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也为了方便群众来信来访和接待来信来访工作的保密和安全,有必要将来信来访接待中心与办公区域分开设置,配备独立的人员进出口。这样的设置既不影响本单位其他部门的正常工作,也方便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更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所以在本次修订“两房”标准时,提倡有条件的检察院尽可能单独建设来信来访接待中心。由于来信来访接待中心主要面向群众、服务群众,所以在建设时应将方便、安全放在第一位,考虑宜建低层或多层建筑。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接待中心的平面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出入口方便人员与车辆进出,门前留有一定的缓冲区。
二、按照接访方便、互不干扰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合理布置各种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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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接待中心平面布局 的设计要求。
为了安全、保密,同时也为了方便工作,服务群众,来信来访接待中心门前应留有一定的缓冲区,并进行无障碍设计,便于人员和车辆进出。为了接访工作的方便和保密,互不干扰,也为了便于管理和使用,本条规定要合理设置来信来访接待中心各种用房。例如来访候谈大厅应设在一楼,同时可以兼具检务公开大厅的职能,该大厅内设座椅、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饮水机等,既可以宣传检察院的工作和职能,也为来访群众提供一个舒适的环境。由于有的举报人要求秘密举报,所以在设置来信来访接待中心各种用房时要考虑接访工作的安全保密,合理布置各种用房。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应分区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独立建设。办案工作区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办案工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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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条阐明了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中办案工作区的布建要求。
2002年颁布的“两房”建设标准未将办案工作区作为单独一类用房规定,询问室、讯问室、监控室、指挥室等分散于各类业务用房中。但随着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各级人民检察院承担的查处与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任务日益繁多,同时随着法治理念的健全,社会各层面对案件的突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检察院一方面着手提高干警的综合办案素质,同时有必要提供一个安全、封闭、功能齐全的办案区域,保证办案工作依法、文明、安全进行。
调研中我们发现各级院都已经按照高检院的相关规定新建、改建了办案工作区,但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建设标准,造成在办案工作区的用房和功能设置上五花八门。因此,在本次修订“两房”建设标准时统一将办案工作区用房规定为一类用房。考虑到办案工作区用房的特殊性,在本条规定办案工作区要与办公区分开设置,便于保障办案的安全性与保密性。调研中有的市级院与基层院提出了联合建办案工作区的设想和建议。我们认真分析研究后认为,对于地(市)级检察院与县(区)级检察院之间距离相对较近、交通便利、经济条件允许的地区可以考虑单独建设科技含量高、使用功能齐全的中心办案工作区,因此本条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建设中心办案工作区。这样做,一是有利于整合检察机关财力和物力,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二是有利于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办案的指导和监督,形成上下一体的办案力量,提高办案质量;三是有利于办理大案要案串案窝案,确保办案安全。为了便于外来人员的辨识,也为了便于各单位管理和使用,有必要在办案工作区做出标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应分区设置。检验鉴定用房应与检验鉴定案件管理用房物理分开,需要运用化学方法进行检验的,干、湿用房必须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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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的布建要求。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检察机关设立鉴定机构,开展必要的鉴定工作,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客观需要,不仅可以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也可以为批捕、公诉等检察业务工作中正确审查判断证据提供科学的依据。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决定》第五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因检验鉴定门类不同,对各类实验室建设标准和装修要求也不同,如DNA检验对样本的提取、存放、检测、分析有非常严格的要求,需要实验室远离有污染的环境;理化检验鉴定用房因保存毒物样品和危险试剂,必须具有防腐蚀、防泄漏条件和设施,与办公区域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电子证据检验用房要设置超净工作间,同时服务器机房产生的噪声会影响周围办公环境。另外,专业技术工作本身由于使用的设备、材料等原因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问题,也要求与其他用房相对独立设置。再者,由于检验鉴定用房的特殊性,应与检验鉴定案件管理用房物理分开,防止检验鉴定过程中外来物质对检材和检验鉴定结论的影响。运用化学方法进行检验的,需要用水,而大部分仪器设备都需要防潮,因此干、湿用房必须实行分离。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建设用地面积及其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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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两房”建设用地的要求。
我国大部分城市都面临着建设用地日趋紧张的情况,因此在进行“两房”建设时,应坚持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符合本建设标准与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建设用地面积,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具体核算方法按照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与建筑密度进行。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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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条是关于”两房”绿化要求。
“两房”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美化环境,在进行设计时绿化面积应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一并考虑,但绿化面积不应包括在本标准第十九条规定的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面积指标内。
第五章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装修应遵循经济适用、简朴大方、节约资源的原则,不应选取高档装修材料进行豪华装修,室内装修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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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两房”装修标准应遵循的原则及参照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两房”的性质,决定了其装修标准既要简朴大方、经济适用,也要节约资源,并应充分考虑“两房”不同于其他一般用房的特殊要求,要保障和满足办理案件和开展技术检验鉴定工作的基本需求。为防止有些地方盲目追求豪华装修,本标准规定了“两房”建筑装修应遵循的原则,并对装修材料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同时规定有特殊标准或者规范的应参照特殊规定、规范执行,无特殊规定的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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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条是关于“两房”建筑抗震设计的要求。
我国是一个地震灾害多发的国家,为避免和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各种建筑的抗震、防震有专门的设计规范,因此本条规定“两房”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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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两房”建筑节能设计的要求。
为了节约能源、降低消耗,积极响应和提倡低碳生活,要求“两房”建筑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信息网络通信机房,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参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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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信息网络机房建设的具体要求。
随着检察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级检察院都先后建成了各种信息网络机房,包括检察专网机房、机要保密机房、信息网络机房、通信机房等。对于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设计,国家制定了统一的设计规范——《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泄密事件频频发生,对保密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防止和杜绝各类泄密事件的发生,国家保密局、公安部、密码管理局与国信办于2006年3月联合下发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提出了各部门计算机分级保护具体实施方案。因此,本次修订对信息网络机房建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武器警械库、诉讼档案库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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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武器警械库和诉讼档案库房设计与装修的技术规范要求。
武器警械库是用于保管、保养配发的武器、警械(包括盾牌、防弹衣、头盔、警棍等)的场所,为了武器、警械的安全保管和使用,对存放场所的围墙厚度、装修设计以及防火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所以在设置该类用房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相关要求。
诉讼档案库房是保存检察机关档案资料的专门场所,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以及实物档案,一旦损失无法挽回。因此对档案库房的设计和装修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既要防潮、防水、防虫蛀,更要注意防火,因此要求各类档案库房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相应的灭火系统,一旦发现火情可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及《档案馆建设标准》对档案馆的建筑标准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本次修订要求档案库房的建筑设计应参照以上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应安装安全防护门、视频监控报警装置、通风换气和房间隔音设施;询问室、讯问室等内墙应采用软性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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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办案工作区装修的特殊要求。
办案工作区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既有询问室、讯问室,也有监控室、指挥室、法警执勤室,还有办案人员休息室以及就餐室等。各工作单元按照用途进行区分,由于使用功能不同,装修标准及室内环境要求也不同。例如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卫生间等犯罪嫌疑人到达的地点,内墙要求采用软性饰面,门窗要符合安全防范要求,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为保证办案工作区24小时执行警务和保障审讯之需要,应配备应急照明设备。为了保障被讯问人和询问人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办案工作区内电路设施应当具有触电防护装置,询问室和讯问室宜安装低压电源。为了保证办案依法、文明、公正,防止刑讯逼供,要求询问室、讯问室应安装与侦查指挥连接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同时在指挥室要配备先进的音、视频技术,多媒体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了规范全国各级检察院办案工作区的使用和管理,高检院政治部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2009年9月3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各地在具体装修办案工作区各项用房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用房的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实验室认可或资质认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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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用房装修的规定。
各级检察院检验鉴定用房的装修和室内环境要按照国家实验室认可或资质认定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目前各地应按照高检院制定的《2009-2013年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规划》的要求设置各类检验鉴定用房。本标准对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有给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八条 本条是关于“两房”给水设施的要求。
作为办案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场所,“两房”应有给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为了节约能源,并减少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提倡“两房”用水充分利用市政管网水压直接供水。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排水、排污和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两房”排水、排污和废弃物处理的要求。
为了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两房”的排水、排污、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条 严寒地区应配置采暖设施,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宜配置采暖和空调设施。采暖地区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夏季需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采用分区或者集中空调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条 本条规定了“两房”配置采暖和空调设施的条件和要求。
人民检察院“两房”配置采暖或者空调设施和系统,主要取决于气候条件和经济状况。对于严寒地区来说,冬季采暖设施和系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夏季需要空调时间很短,不应设置集中空调系统;而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冬季和夏季的室内环境比较差,需要设置采暖和空调设施。夏热冬暖地区气候炎热,夏季应该设置空调设施和系统,但没必要设置采暖系统。温和地区毗邻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可视当地具体气候条件而定。
为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在冬季需要供暖的地区,应充分利用集中采暖系统,可减少建设独立锅炉房及设备的投入和附属用房面积;在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供电可靠。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两房”供电方面的要求。
由于人民检察院“两房”的特殊性,要求其供电系统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供电系统的电力设备和负荷要达到照明用电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建筑宜设置电梯或者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两房”电梯设置和安装的具体要求。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办公用房五层楼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大于13.5m,从人体生理学分析,攀登高度超过13.5m,健康人有疲劳感。为创造和谐、适宜的工作环境,五层及五层以上的“两房”建筑宜设置电梯。若因经济条件所限,宜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信息通讯中心及检验鉴定用房应配备不间断电源。询问室、讯问室宜设置低压电源。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信息通讯中心及检验鉴定用房配备不间断电源的要求。
人民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信息通讯中心及检验鉴定用房因工作的特殊性,需要配备不间断电源,以保证24小时指挥、审讯、执行警务及开展检验鉴定工作之需要。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弱电系统应满足办案和专业技术工作等业务需求。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两房”弱电系统的建设要求。
为适应人民检察院信息化建设要求,满足办案和专业技术工作等业务需求,各级检察机关“两房”建设过程中需配置相应的弱电系统,主要包括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安全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机房工程等。由于“两房”建设规模和业务需求不同,对弱电系统的要求不同,其相应的配置也不同。现阶段实施确实难以一次达到本建设标准的,在规划建设和敷设线路时,按照安全、保密、美观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各种接口,避免二次施工造成浪费。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进行改建、扩建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面积。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两房”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要求。
对原有“两房”需要改建、扩建的,也应遵照本标准执行。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政府投资。可以利用的原有建筑的建筑面积也应含在根据本标准测算出的总建筑面积之中。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137-2010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根据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六条 条在制定本标准时,考虑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特殊性,其“两房”建设本身并不具有普遍性,而且作为最高检察机关,其在办案用房与专业技术用房方面具有许多不同于地方检察机关的特殊需要和要求,因此对其建设标准没有具体分类规定,而是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三条规定:“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依此规定,检察机关不再单独制定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而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目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正在修订,以后修建、改建、扩建办公用房依照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派驻在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的检察室用房在《看守所建设标准》和《监狱建设标准》中予以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八条 本条是关于派驻检察室办公用房和办案用房的特殊规定。
调研中有的检察院提出了原有“两房”建设标准中对派驻检察室的用房没有规定,要求在这次修订“两房”建设标准时予以考虑。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用房在公安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的办公和办案用房建设标准中予以规定,由被派驻单位进行安排,检察机关不再单独建设。
附录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参考指标
表1 一级办案用房基本使用面积参考指标(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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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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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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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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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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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及其面积指标,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表2 一级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参考指标(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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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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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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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及其面积指标,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表3 二级办案用房基本使用面积参考指标(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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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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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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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及其面积指标,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表4 二级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参考指标(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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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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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及其面积指标,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表5 三级办案用房基本使用面积参考指标(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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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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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及其面积指标,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表6 三级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参考指标(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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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及其面积指标,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