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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GB/T 50853-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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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总 则


1.0.1 为了在城市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通信发展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规范城市通信工程规划编制,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中的电信、广播电视、邮政工程设施规划编制。

1.0.3 城市通信工程规划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共建共享、优化配置的原则。

1.0.4 城市通信工程规划应依据城市用地布局规划,并与城市用地规划和供电、给水、排水、燃气、供热及综合防灾等相关工程规划相协调。

1.0.5 城市电信和广电设施规划布局应满足城市防灾中生命线工程的安全保障要求。

1.0.6 城市通信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术 语


2.0.1 固定电话主线普及率 chief wire popularize rate of fixed phone

    指每百人拥有的固定电话主线数。


2.0.2 移动电话普及率 popularize rate of mobile phone

    指每百人拥有的移动电话数。


2.0.3 宽带普及率 popularize rate of broadban d

    指每百人拥有的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


2.0.4 电信局站 telecommunications central office an d station

    指专门为安装通信设备及为通信生产提供支撑服务的通信建筑或机房。


2.0.5 电信枢纽楼 building for telecommunications center

    指以安装长途通信设备为主,处于省、市级以上中心枢纽节点的生产楼。


2.0.6 电信生产楼 building for 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s

    指安装通信设备,未处于省、市级以上中心枢纽节点的生产楼。


2.0.7 移动通信基站 mobile communication base station

    指移动通信系统中,连接固定部分与无线部分,并通过空中的无线传输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站)。


2.0.8 接入机房 remote service unit access equipment room

    指用于安装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多种类型通信设备的通信设备房。


2.0.9 发信区 transmitting area of radio signal

    指为满足特定需求和一定技术条件,中短波大功率发射台的无线通信信号和无线广播电视信号的发射区域。


2.0.10 收信区 recevsion area of radio signal

    指为满足特定需求和一定技术条件的无线通信和无线广播电视信号的接收区域。


2.0.11 微波站 microwave relay station

    指安装微波通信中继设备的通信站。


2.0.12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总前端 cable broadcasting television network general headend

    指具备接收、处理、传输广播电视信号与数据信号,具有业务运营和综合管理功能的广播电视设施。


2.0.13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分前端 cable broadcasting television network secondary headend

    指能与总前端、一级机房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以及向覆盖区域插入其广播电视节目与数据信号,并具有相关资源管理功能的广播电视设施。


2.0.14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一级机房 first room of cable broadcasting television network

    指接收分前端的广播电视信号与数据信号,与分前端及二级机房互联互通;实现智能业务末端分配的广播电视设施。


2.0.15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二级机房 secondary room of cable broadcasting television network

    指直接为用户提供宽带接入,实现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光电信号转换与传输的广播电视设施。


2.0.16 邮件处理中心 mail processing center

    指位于邮路的汇接处的邮政网节点和邮件的集散、经传枢纽。


2.0.17 邮政支局 post office

    指主要提供邮件收寄和投递服务的邮政分支服务网点。


2.0.18 邮政所 post shop

    指只办理邮件收寄和报刊零售等窗口业务的邮政支局下属营业机构。


2.0.19 城域网 metropolitan area network

    指覆盖城市及其郊区范围可提供宽带综合业务服务,支持多种通信协议的公用通信网络。


2.0.20 下一代网络 next generation network

    指能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和多媒体等各种业务、综合开放、统一的电信网络。


2.0.21 软交换 soft switch

    指通过网关呼叫控制和媒体交换功能相分离,为下一代网络提供实时性要求的业务呼叫控制与连接控制功能的交换技术及功能实体。


3电信用户预测

3.2 预测指标


3.2.1 固定电话用户采用普及率法和分类用地综合指标法预测时,预测指标宜符合表3.2.1-1和表3.2.1-2的规定。


表3.2.1-1 固定电话主线普及率预测指标(线/百人)


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
58~6847~6040~54


表3.2.1-2 固定电话分类用地用户主线预测指标(线/hm2


城市用地性质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
居住用地(R)110~18090~16070~140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150~250120~210100~19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70~20055~15040~100
工业用地(M)50~12045~10036~80
物流仓储用地(W)15~2010~158~12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20~6015~5010~40
公用设施用地(U)25~14020~12015~100


3.2.2 移动电话用户预测采用普及率法时,预测指标宜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移动电话普及率预测指标(卡号/百人)


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
125~145105~13595~115


3.2.3 按城市用地分类的单位建筑面积电话用户预测指标宜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按城市用地分类的单位建筑面积电话用户预测指标


大类中类用地主要建筑的单位建筑
面积用户综合指标
(线/百m2
R一类居住(R1)0.75~1.25
二类居住(R2)0.85~1.50
三类居住(R3)1.25~1.70
A行政办公用地(A1)2.00~4.00
文化设施用地(A2)0.40~0.85
教育科研用地(A3)1.35~2.00
体育用地(A4)0.30~0.40
医疗卫生用地(A5)0.60~1.10
社会福利(A6)0.85~2.50
文物古迹(A7)0.30~0.85
外事用地(A8)2.00~4.00
宗教设施用地(A9)0.40~0.60
B商业用地(B1)0.65~3.30
商务用地(B2)1.40~4.00
娱乐康体用地(B3)0.75~1.25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0.85~2.00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0.60~1.35
M一、二、三类工业(M1)0.40~1.25
W一、二、三类物流仓储(W1)0.15~0.50
S交通枢纽、场站用地(S3、4、9)0.40~1.50
U供应设施用地(U1)0.50~1.70
环境设施用地(U2)0.50~0.65
安全设施用地(U3)1.00~1.25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U9)0.40~0.85

    注:表中所列指标主要针对不同分类用地有代表性建筑的测算指标,应用中允许结合不同分类用地的实际不同建筑组成适当调整。

3.2.4 宽带用户预测采用普及率法进行预测时,预测指标宜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宽带用户普及率预测参考指标(户/百人)


城市规模分级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
40~5235~4530~37


4电信局站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电信局站应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按全业务要求统筹规划,并应满足多家运营企业共建共享的要求。

4.1.2 电信局站可分一类局站和二类局站,并宜按以下划分:
    1 位于城域网接入层的小型电信机房为一类局站。包括小区电信接入机房以及移动通信基站等。
    2 位于城域网汇聚层及以上的大中型电信机房为二类局站。包括电信枢纽楼、电信生产楼等。


4.2 电信局站设置

4.2 电信局站设置


4.2.1 城市电信二类局站规划选址除符合技术经济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地形平坦、地质良好的适宜建设用地地段,避开因地质、防灾、环保及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保护等不可建设的用地地段;
    2 距离通信干扰源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4.2.2 城市的二类电信局站应综合覆盖面积、用户密度、共建共享等因素进行设置,并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城市主要二类电信局站设置


城市电信用户规模
(万户)
单局覆盖用户数
(万户)
最大单局用户占比不超过规划
总用户数的比例(%)
<100820
100~200820
200~4001215
400~6001215
600~10001510
1000以上1510

    注:城市电信用户包括固定宽带用户、移动电话用户、固定电话用户。

4.2.3 城市电信用户密集区的二类局站覆盖半径不宜超过3km,非密集区二类局站覆盖半径不宜超过5km。

4.2.4 城市主要二类局站规划用地应符合表4.2.4规定。


表4.2.4 城市主要二类局站规划用地


电信用户规模
(万户)
1.0~2.02.0~4.04.0~6.06.0~10.010.0~30.0
预留用地面积
(m2
2000~35003000~55005000~65006000~85008000~12 000

    注:1 表中局所用地面积包括同时设置其兼营业点的用地;
        2 表中电信用户规模为固定宽带用户、移动电话用户、固定电话用户之和。

4.2.5 小区通信综合接入设施用房建筑面积应按城市不同小区的特点及用户微观分布,确定含广电在内的不同小区通信综合接入设施用房,并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 小区通信综合接入设施用房建筑面积


小区户数规模(户)小区通信接入机房建筑面积(m2
100~500100
500~1000160
1000~2000200
2000~4000260

    注:当小区户数规模大于4000户时应增加小区机房分片覆盖。

4.2.6 城市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布局应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相关标准的规定,避开幼儿园、医院等敏感场所,并应符合与城市历史街区保护、城市景观的有关要求。


5无线通信与无线广播传输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无线通信设施应包括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在内的以发射信号为主的发射塔(台、站)、以接收信号为主的监测站(场、台)、发射或(和)接收信号的卫星地球站、以传输信号为主的微波站等。

5.1.2 城市收信区、发信区及无线台站的布局、微波通道保护等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总体布局相协调。

5.1.3 城市各类无线发射台、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电磁环境的有关规定。


《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GB/T 50853-2013

5.2 收信区与发信区

5.2 收信区与发信区


5.2.1 收信区和发信区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方向;
    2 既设无线电台站的状况和发展规划;
    3 相关无线电台站的环境技术要求和相关地形、地质条件;
    4 人防通信建设规划;
    5 无线通信主向避开市区。

5.2.2 城市收信区、发信区宜划分在城市郊区的两个不同方向的地方,同时在居民集中区、收信区与发信区之间应规划出缓冲区。

5.2.3 发信区与收信区之间的设置与调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短波无线电测向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 13614的有关规定。


5.3 微波空中通道

5.3 微波空中通道


5.3.1 城市微波通道应根据其重要性、网路级别、传输容量等实施分级保护,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3.2 城市微波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道设置应结合城市发展需求;
    2 应严格控制进入大城市、特大城市中心城区的微波通道数量;
    3 公用网和专用网微波宜纳入公用通道,并应共用天线塔。


5.4 无线广播设施

5.4 无线广播设施


5.4.1 规划新建、改建或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应满足全国总体的广播电视覆盖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5.4.2 规划新建、改建或迁建的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广播电视监测站(场、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9和《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8等广播电视工程有关标准的规定。

5.4.3 接收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设施,应满足卫星接收天线场地和电磁环境的要求。


5.5 其他无线通信设施

5.5 其他无线通信设施


5.5.1 城市机场导航、天文探测、卫星地球站与无线电监测站(场、台)等其他重要无线通信工程设施应在环境技术条件上给予重点保护。

5.5.2 城市机场导航应在相应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


6有线电视用户与网络前端

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有线广播电视规划应包括信号源接收、处理、播发设施和网络传输、分配设施规划。

6.1.2 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总前端、分前端、一级机房、二级机房及线路设施应符合安全播出的相关规定。


《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GB/T 50853-2013

6.2 有线电视用户

6.2 有线电视用户


6.2.1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有线电视网络用户预测采用综合指标法预测,预测指标可按2.8人~3.5人一个用户,平均每用户两个端口测算。

6.2.2 城市详细规划阶段城市有线电视网络用户宜采用单位建筑面积密度法预测,预测指标可按表6.2.2并结合实际比较分析确定。


表6.2.2 建筑面积测算信号端口指标


用地性质标准信号端口预测指标(端/m2
居住用地1/40~1/6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40~1/200


6.3 有线电视网络前端

6.3 有线电视网络前端


6.3.1 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主要设施可分为总前端、分前端、一级机房和二级机房4个级别。

6.3.2 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总前端规划建设用地可按表6.3.2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比较分析确定。

表6.3.2 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总前端规划建设用地


用户
(万户)
总前端数
(个)
总前端建筑面积
(m2/个)
总前端建设用地
(m2/个)
8~10114 000~16 0006000~8000
10~100216 000~30 0008000~11 000
≥1002~330 000~40 00011 000~12 500
(12 000~13 500)

    注:1 表中规划用地不包括卫星接收天线场地;
        2 表中括号规划用地含呼叫中心、数据中心用地。

6.3.3 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分前端机房规划用地可按表6.3.3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比较分析确定。


表6.3.3 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分前端规划建设用地


用户
(万户)
分前端数
(个)
分前端建筑面积
(m2/个)
分前端建设用地
(m2/个)
<81~25000~10 0002500~4500
≥82~310 000~15 0004500~6000

    注:表中规划用地不包括卫星接收天线场地用地。

6.3.4 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一级机房宜设于公共建筑底层,建筑面积宜为300m2~800m2


7通信管道

7.1 一般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通信管道应满足全社会通信城域网传输线路的敷设要求,通信城域网应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有线电视、数据等公共网络和交通监控、信息化、党政军等通信专网。

7.1.2 通信管道应统一规划,统筹多方共享使用需求,并应留有余量。


7.2 主干管道

7.2 主干管道


7.2.1 电信局局前管道应依据局站覆盖用户规模、用户分布及路网结构,电信局出局管道方向与路由数选择应按表7.2.1规定确定。


表7.2.1 电信局出局管道方向与路由数选择


电信局站覆盖用户规模
(万户)
局前管道
1~3两方向单路由
3~8两方向双路由
≥83个以上方向、多路由

    注:覆盖用户规模较大的局站宜采用隧道出局。

7.2.2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前端出站管道可依据前端站的级别,有线电视前端出站管道方向与路由数选择应按表7.2.2规定确定。


表7.2.2 有线电视前端出站管道方向与路由数选择


前端站级别出站管道
总前端3个方向、多路由
分前端2个方向、双路由


7.2.3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前端进出站管道远期规划管孔数应依据前端站的级别、出站分支数量、出站方向用户密度,并可按表7.2.3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析计算确定。


表7.2.3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前端进出站管道远期规划管孔数


前端站分级距站500m分支路由管孔数距站500m~1200m的分支路由管孔数
总前端12~188~12
分前端8~126~8


7.2.4 城市通信综合管道规划管孔数应按规划局站远期覆盖用户规模、出局分支数量、出局方向用户密度、传输介质、管材及管径等要素确定,并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城市通信综合管道规划管孔数


城市道路类别管孔数(孔)
主干路18~36
次干路14~26
支路6~10
跨江大桥及隧道8~10

    注:两人(手)孔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50m。

7.2.5 城市通信管道与其他市政管线及建筑物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


7.3 小区配线管道

7.3 小区配线管道


7.3.1 小区通信配线管道应与城市主干道及小区各建筑物引入管道相衔接。

7.3.2 小区通信配线管道管孔数应按终期电缆、光缆条数及备用孔数确定,规划阶段其配线管道可按4孔~6孔计算,建筑物引入管道可按2孔~3孔计算;特殊地段小区管道和有接入节点的建筑引入管道应按实际需求计算管孔数。


《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GB/T 50853-2013

8邮政通信设施

8.1 一般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邮政设施主要可分为邮件处理中心和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8.1.2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可分为邮政支局和邮政所等。


8.2 邮件处理中心

8.2 邮件处理中心


8.2.1 城市邮件处理中心选址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协调,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便于交通运输方式组织,靠近邮件的主要交通运输中心;
    2 有方便大吨位汽车进出接收、发运邮件的邮运通道。

8.2.2 城市邮件处理中心用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邮件处理中心工程设计规范》YD 5013的有关要求执行。


8.3 邮政局所

8.3 邮政局所


8.3.1 城市邮政局所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的有关规定,其服务半径或服务人口宜符合表8.3.1的规定,学校、厂矿、住宅小区等人口密集的地方,可增加邮政局所的设置数量。


表8.3.1 邮政局所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


类别每邮政局所服务半径(km)每邮政局所服务人口(万人)
直辖市、省会城市1~1.53~5
一般城市1.5~21.5~3
县级城市2~52


8.3.2 城市邮政支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应按业务量大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宜符合表8.3.2的规定。


表8.3.2 邮政支局规划用地面积、建筑面积


支局类别用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邮政支局1000~2000800~2000
合建邮政支局300~1200


8.3.3 城市邮政所应在城市详细规划中作为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配置,并应设于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可按100m2~300m2预留。


 附录A 城市微波通道分级保护

附录A 城市微波通道分级保护


A.0.1 我国城市微波通道宜按以下三个等级分级保护:
    1 一级微波通道及保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城市现状条件,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可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后,其保护范围内通道宽度及建筑限高的保护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详细规划和建筑高度控制的依据;
    2)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通道建设部门共同切实做好保护微波通道。
    2 二级微波通道及保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其通道保护应满足城市空间规划优化的相关要求;
    2)通道保护要求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后,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建设涉及的建筑高度等微波通道保护要求相关技术指标给予控制的依据;
    3)在城市建设不能满足微波通道保护要求的情况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保护办法及实施细则,负责协调解决阻断通道、恢复视通的必要技术条件的微波通道。
    3 三级微波通道及保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不限制城市规划建设建筑限高;
    2)原则上由通道建设部门自我保护;
    3)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帮助协调阻断通道尚需恢复视通技术条件的微波通道。

A.0.2 对于特大城市微波通道保护,可采取本规范第A.0.1条三级保护中的一级和二级微波通道保护。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GB/T 50853-2013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2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
3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
4 《短波无线电测向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 13614
5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
6 《邮件处理中心工程设计规范》YD 5013
7 《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8
8 《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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