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103-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传时间:2022-06-01 实施时间:201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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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

Standard for urban geospatial framework data

CJJ/T 103-201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1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03-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代号;3.基本规定;4.核心框架数据;5.扩展框架数据;6.专题框架数据;7.数据质量检验。

本标准的主要修订内容是:1.将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从原来的基本框架数据和专用框架数据调整为核心框架数据、扩展框架数据和专题框架数据;2.新增了三维模型数据、地理格网数据和综合管线数据3种框架数据;3.扩充了数据的形式、内容、表达、技术质量要求等,对部分框架数据的名称及内容进行了修改;4.强化了元数据内容的针对性;5.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内容上做了进一步协调。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77号,邮政编码:100007)。

本标准主编单位: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

重庆市地理信息中心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

深圳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

苏州市规划编制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丹 李成名 陈倬 王毅 苏莹 李军 李宗华 罗灵军 彭子风 高萍 贾光军 高苏新 黄坚 田飞 陈思 胡艳 唐岭军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曾澜 郭建军 方裕 何建邦 蒋景瞳 王磐岩 孙建中 杨崇俊 林芃 杜明义

1总则

1      

1.0.1  为规范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分类、内容及质量检查验收要求,指导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采集、加工、管理、更新与应用服务,提高城市公共数据资源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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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采集、加工、管理、更新以及数字城市和智慧城市应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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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采集、加工、管理、更新与应用服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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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和代号

2.1术语

2  术语和代号

2.1      

2.1.1  城市地理空间数据  urban geospatial data

   直接或间接与地理空间位置有关的城市自然与人文现象的数据。

2.1.2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urban geospatial framework data

   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服务过程中需要的基本的、公用的地理空间数据,简称框架数据。包括城市行政区划、交通、水系、建(构)筑物、地名、地址、遥感影像、高程、三维模型、地理格网、地下空间设施、综合管线、测量控制点、地籍、规划用地与控制线、土地利用、园林绿化、管理和服务区域、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与减灾等数据。

2.1.3  地名  geographical name

   人们对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2.1.4  标准地名  standardized geographical name

   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

2.1.5  门牌  door number plate

   院落、独立门户的地名标识。

2.1.6  楼牌  building name plate

   编号楼房的地名标识。

2.1.7  地址  address

   一种使建(构)筑物及其他空间物体实现定位的数据,用于唯一标识特定兴趣点,例如存取和投递到特定位置,及基于地点进行地理数据的定位。

2.1.8  城市三维模型 three dimensional city model

   城市地形地貌、地上地下人工建(构)筑物等的三维表达,反映对象的空间位置、几何形态、纹理及属性等信息。

2.1.9  地理格网  geographic grid

   按照一定的数学规则对地球表面进行划分而形成的格网。

2.1.10  核心元数据  core metadata

   描述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最基本的、必须选择的一组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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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代号

2.2      

2.2.1  缩略词

   DEM  数字高程模型  digital elevation model

   GIS  地理信息系统  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system

   ID  标识码  identifier

   RMSE  均方根差(中误差)  root mean square error

2.2.2  约束条件代号

   C  符合条件时必选  conditional

   M  必选  mandatory

   O  可选  op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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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1一般要求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要求

3.1.1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宜由核心框架数据、扩展框架数据和专题框架数据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核心框架数据应包括行政区划数据、交通数据、水系数据、建(构)筑物数据、地名数据、地址数据以及遥感影像数据,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2  扩展框架数据宜包括高程数据、三维模型数据以及地理格网数据,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3  专题框架数据可包括地下空间设施数据、综合管线数据、测量控制点数据、地籍数据、规划用地与控制线数据、土地利用数据、园林绿地数据、管理和服务区域数据、公共服务设施数据以及环境与减灾数据等,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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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建立和更新框架数据应利用法定的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以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各类专题数据成果作为数据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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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用于建立或更新框架数据的数据源的比例尺宜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城市不同地区的数据源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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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规模以及数据采集和更新的能力,按本标准第7.3节的规定选择框架数据的平面精度和高程精度等级。不同类型的框架数据,可选用不同的精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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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框架数据的交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文件的命名应简洁清晰,元数据文件的名称应与其所描述的实体数据文件的名称相关联。

   2  数据交换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规定的格式,也可使用商用GIS软件系统数据格式,并应提交框架数据的要素编目表及相应的元数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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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空间参照系和时间参照系

3.2  空间参照系和时间参照系

3.2.1  框架数据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应与该城市基础测绘所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相一致,并应与国家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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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同一城市的框架数据应使用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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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框架数据的日期和时间表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GB/T 740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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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数据描述与表达

3.3  数据描述与表达

3.3.1  框架数据应描述城市地理空间要素的空间特征和属性特征,并应包含数据采集或更新的时间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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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框架数据空间特征的描述和表达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空间特征的描述与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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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框架数据的属性特征应使用一组描述要素类型、特征和其他状况的属性信息表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数据的完整属性信息应由基本属性信息和特殊属性信息构成;

   2  基本属性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

   3  特殊属性信息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4~6章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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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框架数据的时间特征应使用一组描述数据采集或更新状况的信息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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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基本属性信息

3.4  基本属性信息

3.4.1  框架数据应包含表3.4.1规定的描述框架数据代码、数据源情况及时态特征等基本属性信息。

表3.4.1  框架数据的基本属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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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框架数据应有框架数据代码,各要素宜有要素分类代码。框架数据代码和要素分类代码均可扩充,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数据代码仅定义要素的高位分类代码,宜由6位码组成(图3.4.2),其中前两位用“FW”表示框架数据,中间两位为要素类的代码,最后两位为要素子类的代码。要素类及要素子类的代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2  要素分类代码宜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要素分类代码长度不宜超过10位,字符组成宜为0~9及A~Y(去掉字母中的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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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框架数据应有标识码(ID),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识码在数据集中应唯一。

图3.4.2  框架数据代码

   2  标识码变更时应提供变更对照表、变更时间和变更次数的说明,标识码在数据维护过程中应保持一致。

   3  标识码的长度宜小于20位,字符组成宜为0~9及A~Y(去掉字母中的I、O),但首位不宜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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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元数据

3.5      

3.5.1  框架数据应有相应的元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元数据应准确描述框架数据的内容、质量、状况和其他有关特征,并应满足数据管理、使用、发布、浏览和共享等方面的要求;

   2  应按各框架数据类、子类或数据存储单元分别建立相应的元数据。

3.5.2  框架数据的元数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的规定,其核心元数据的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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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数据更新要求

3.6  数据更新要求

3.6.1  框架数据的更新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心框架数据宜定期更新,更新周期宜为每年一次。

   2  扩展框架数据和专题框架数据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及时更新或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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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框架数据更新的精度不应低于更新前数据的精度。

3.6.3  框架数据更新时,相应的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及元数据应同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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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其他数据的空间位置配准

3.7  其他数据的空间位置配准

3.7.1  对于其他空间和社会经济数据,可利用框架数据使用基于坐标或基于地理标识符的方式实现空间位置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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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当采用基于地理标识符实现空间配准时,相应的地理编码及匹配方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编码技术规范》CJJ/T 18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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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103-2013

4核心框架数据

4.1行政区划数据

4  核心框架数据

4.1  行政区划数据

4.1.1  行政区划数据应包括城市各级行政区划要素的境界、区域及行政机构驻地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

4.1.2  城市行政区划要素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盟)、区(县、旗)和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可按行政区划要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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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城市各级行政区划界线的确定,应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勘界成果及地形测绘成果,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GB/T 17796的规定。

4.1.4  行政区划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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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行政区划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表4.1.5  行政区划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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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交通数据

4.2  交通数据

4.2.1  城市交通数据应包括航空交通、道路交通、轨道交通、水运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要素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

4.2.2  航空交通要素宜包括城市机场及航空港周边设施。

4.2.3  道路交通要素宜包括各级公路和各级城市道路、路口数据以及隧道、公交场站、收费站、过街天桥、停车场、加油站等附属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属性数据中的管理等级、技术等级和路面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赋以相应的分类代码。可根据应用需要,将道路段按道路名称合并。

   2  路口数据应为道路交叉口的几何中心点,定位数据宜使用准确坐标值描述。

4.2.4  轨道交通要素宜包括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以及车站、车辆场(库)等附属设施。

4.2.5  水运交通要素宜包括内河航线、海滨城市的内海航线,以及港口、渡口、桥等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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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交通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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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交通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表4.2.7  交通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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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水系数据

4.3  水系数据

4.3.1  城市水系数据应包括市域内自然或人工形成的江、河、湖、海、水库等水域及有标志性意义的瀑布、井、泉等要素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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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水系的空间特征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河道、沟渠、湖泊、水库等水域宜用描述其范围的面状数据表达。当不能按比例表示时,河道、沟渠可用中心线数据表达,湖泊、水库可用重心或中心点数据表达。

   2  泛洪区宜表示高水位岸线。

   3  有标志性意义的瀑布、井、泉等宜用点状数据表达,也可用有方向的点表示水系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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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水系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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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水系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水系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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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建(构)筑物数据

4.4  建(构)筑物数据

4.4.1  城市建(构)筑物数据应包括房屋等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的空间信息与属性信息。

4.4.2  建筑物数据应包括建有屋顶的永久性建筑及以居住为目的的建筑物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使用面数据描述其轮廓,当不能按比例表示时也可用点数据描述其中心位置。

   2  建筑物的主要用途属性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中所列用途分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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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其他构筑物数据应包括亭、碑、塔、城墙、广场等有方位意义的构筑物数据。宜使用面数据描述其轮廓,当不能按比例表示时也可用点数据描述其中心或重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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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建(构)筑物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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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建(构)筑物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应符合表4.4.5的规定。

表4.4.5  建(构)筑物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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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地名数据

4.5  地名数据

4.5.1  城市地名数据应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人文地理实体名称等地名要素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地名要素宜包括行政区划、水系、山脉的名称,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纪念地、建筑物、单位和院落等的名称。

4.5.2  地名数据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数据可在本标准第4.1节中表示;街巷名称数据可在本标准第4.2节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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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地名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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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地名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应符合表4.5.4的规定。

表4.5.4  地名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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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103-2013

4.6地址数据

4.6  地址数据

4.6.1  城市地址数据应包括门(楼)牌地址数据。门(楼)牌地址数据应包括标准门牌所代表的院落、标准楼牌所代表的楼座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楼)牌地址应使用主管部门认定的门(楼)标牌标示的名称和号码。

   2  每个门(楼)牌地址应有一个标识码,标识码应唯一。已废除或变更的门(楼)牌地址的标识码应保留,状态标记应做改变。

   3  门(楼)牌地址所代表的院落或楼座的空间位置宜使用点描述,也可使用封闭面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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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地址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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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地址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应符合表4.6.3的规定。

表4.6.3  地址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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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遥感影像数据

4.7  遥感影像数据

4.7.1  遥感影像数据应包括经正射纠正处理后的航空遥感影像数据和卫星遥感影像数据。

4.7.2  遥感影像数据的处理过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 151的规定,数据的平面精度和地面分辨率应满足本标准第7.3.4条的要求。

4.7.3  遥感影像数据应有相应的元数据,其核心元数据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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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扩展框架数据

5.1高程数据

5  扩展框架数据

5.1  高程数据

5.1.1  城市高程数据宜包括数字高程模型(DEM)、特征点、等高线等数据。

5.1.2  数字高程模型(DEM)可包括规则格网数据和不规则格网数据,其精度应符合本标准第7.3.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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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高程数据宜按下列规定进行组织:

   1  数字高程模型(DEM)宜按覆盖类进行数据组织,存储规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的规定。

   2  特征点、等高线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数据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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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特征点、等高线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高程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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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三维模型数据

5.2  三维模型数据

5.2.1  城市三维模型数据宜包含城市地形模型数据、建筑模型数据、交通设施模型数据、管线模型数据、植被模型数据以及其他模型数据。

5.2.2  各种三维模型数据应包括模型框架数据、纹理数据和属性数据。模型的分级、编码规则、数据采集内容、属性信息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的规定。

5.2.3  三维模型数据的组织形式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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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三维模型数据的精细程度应根据应用需要确定,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的规定。

5.3地理格网数据

5.3  地理格网数据

5.3.1  城市地理格网数据应包含城市规则地理格网和不规则地理格网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规则地理格网的划分与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理格网》GB/T 12409的规定。地理格网坐标宜采用平面直角坐标。

5.3.2  地理格网空间数据可用面型地理格网、线型地理格网数据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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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地理格网宜按覆盖类进行数据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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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地理格网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地理格网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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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题框架数据

6.1地下空间设施数据

6  专题框架数据

6.1  地下空间设施数据

6.1.1  城市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应包括地下综合管廊、人防工程、地下仓储等设施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数据的分类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分类与代码》GB/T 28590的规定。

6.1.2  地下空间设施数据的空间信息应使用面数据表达其投影轮廓。

6.1.3  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组织。

6.1.4  地下空间设施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宜符合表6.1.4的规定。

表6.1.4  地下空间设施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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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综合管线数据

6.2  综合管线数据

6.2.1  城市综合管线数据宜包括架空、地上(表)、地下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工业等综合管线及其附属物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数据的分类代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的规定。

6.2.2  综合管线数据应使用线表示线路空间位置,点表示管线点/附属物的空间位置。

6.2.3  综合管线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组织。

6.2.4  综合管线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宜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  综合管线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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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测量控制点数据

6.3  测量控制点数据

6.3.1  城市测量控制点数据应包含城市各等级平面、高程或平高控制点以及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基准站点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控制点的等级及相应的精度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 8的规定。

6.3.2  测量控制点数据的空间信息应通过控制点所在位置的点数据表达。

6.3.3  测量控制点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组织。

6.3.4  测量控制点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宜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6.3.4   测量控制点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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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地籍数据

6.4  地籍数据

6.4.1  城市地籍数据应包括宗地边界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

6.4.2  地籍数据的精度、内容等应符合国家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6.4.3  地籍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组织。

6.4.4  地籍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应符合表6.4.4的规定。

表6.4.4  地籍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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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规划用地与控制线数据

6.5  规划用地与控制线数据

6.5.1  城市规划用地与控制线数据应包括规划用地和规划控制线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

6.5.2  规划用地的范围、类别、用途、地理位置等信息应利用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资料获得。

6.5.3  规划用地数据的类型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并可根据需要细分到相应的中类或小类。

6.5.4  规划用地与控制线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组织。

6.5.5  规划用地与控制线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宜符合表6.5.5的规定。

表6.5.5  规划用地与控制线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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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土地利用数据

6.6  土地利用数据

6.6.1  城市土地利用数据应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和土地利用规划数据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

6.6.2  应使用面数据表达土地利用分类图斑界线,其位置应借助地形测绘、地籍测绘、实地调查或遥感影像确定。

6.6.3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分类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的规定;土地利用规划数据的分类代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26的规定。

6.6.4  土地利用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组织。

6.6.5  土地利用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宜符合表6.6.5的规定。

表6.6.5  土地利用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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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园林绿地数据

6.7  园林绿地数据

6.7.1  城市园林绿地数据应包括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要素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其分类代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的规定。

6.7.2  应使用面数据表达园林绿地的实际分布范围线,其位置应借助地形测绘成果、遥感影像数据及实地调查确定。

6.7.3  园林绿地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组织。

6.7.4  园林绿地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宜符合表6.7.4的规定。

表6.7.4  园林绿地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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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管理和服务区域数据

6.8  管理和服务区域数据

6.8.1  城市管理和服务区域数据可包括城市范围内的管理服务单元、保护区、控制区和其他管理区域等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管理服务单元可包括数字化城市管理单元网格、供暖(水、电)服务区、邮政服务区等。

   2  保护区可包括城市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3  控制区可包括微波通道、公开的民用机场保护、建筑高度控制区、文物保护建筑控制地带、高速公路两侧、采空区、地质断裂带、限制开采区等。

   4  其他管理区域可包括科技园区、开发区、边贸区、口岸区、工业区、保税区等。

6.8.2  管理和服务区域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组织。

6.8.3  管理和服务区域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宜符合表6.8.3的规定。

表6.8.3  管理和服务区域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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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公共服务设施数据

6.9  公共服务设施数据

6.9.1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数据可包括医疗、教育、文化与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便民设施等要素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

6.9.2  公共服务设施数据的空间位置应使用点或面数据表达。

6.9.3  公共服务设施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组织。

6.9.4  公共服务设施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宜符合表6.9.4的规定。

表6.9.4  公共服务设施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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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环境与减灾数据

6.10  环境与减灾数据

6.10.1  城市环境与减灾数据可包括环卫设施、重大危险源、减灾防灾设施等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

6.10.2  环境与减灾数据可按城市行政区划采集,也可按格网数据采集。

6.10.3  环境与减灾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组织。

6.10.4  环境与减灾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宜符合表6.10.4的规定。

表6.10.4  环境与减灾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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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103-2013

7数据质量检验

7.1一般规定

7  数据质量检验

7.1  一般规定

7.1.1  框架数据建设应进行质量检验,并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以说明所提供的框架数据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7.1.2  框架数据的质量检验应采取“二级检查、一级验收”的方式进行。检验内容应包括成果文件质量、空间数据质量、属性数据质量和元数据质量。

7.1.3  核心框架数据和扩展框架数据的质量检验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的规定执行。

7.1.4  专题框架数据的质量检验宜结合专题数据特点和应用需求,按现行国家标准《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的规定进行。验收时,应对各专题框架数据类及数据子类进行抽样。

7.1.5  框架数据质量检验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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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成果文件质量检验

7.2  成果文件质量检验

7.2.1  成果文件质量检验应包括文件规范性、数据类完整性和数据类正确性的检验。

7.2.2  文件规范性检验应检查数据文件命名和交换格式的正确性和符合性。

7.2.3  数据类完整性检验应检查数据类的数量,本标准规定的核心框架数据类及数据子类应全部出现。

7.2.4  数据类正确性检验应检查数据类名称和数据类分类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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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空间数据质量检验

7.3  空间数据质量检验

7.3.1  空间数据质量检验应包括完整性、一致性、数学基础、位置精度、拓扑关系和时间准确度的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完整性检验应检查实际框架数据的内容与本标准规定的内容之间的符合性。

   2  一致性检验应检查数据的格式一致性、几何一致性、拓扑一致性。

   3  数学基础检验应检查数据投影方式、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的正确性。

   4  位置精度检验应检查平面精度、高程精度、遥感影像数据地面分辨率、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格网尺寸等的符合性。

   5  拓扑关系检验应检查点、线、面数据拓扑关系的正确性,包括面应闭合、伪节点/悬挂点(线)应合理、要素之间的几何关系应正确。

   6  时间准确度检验应检查数据时间属性和时间关系的准确度。

7.3.2  框架数据的平面精度和高程精度应使用均方根差(即中误差)RMSE估计,并使用95%置信水平的准确度值A95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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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以点、线、面形式表达的框架数据的平面精度和高程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精度应符合表7.3.3-1的规定。

表7.3.3-1  框架数据平面精度(单位:m)

   2  高程精度应符合表7.3.3-2的规定。

表7.3.3-2  框架数据高程精度(单位:m)

7.3.4  遥感影像数据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遥感影像数据明显特征点的平面精度应符合本标准表7.3.3-1的要求,地面分辨率应符合表7.3.4的规定。

表7.3.4  遥感影像数据的地面分辨率

   2  遥感影像数据的影像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 151的规定。

7.3.5  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的格网尺寸及格网点高程精度应符合表7.3.5的规定。

表7.3.5  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的格网尺寸及格网点高程精度

7.3.6  三维模型数据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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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属性数据质量检验

7.4  属性数据质量检验

7.4.1  属性数据质量检验应包括属性结构正确性、属性内容完整性和字段内容正确性的检验。

7.4.2  属性结构正确性检验应包括检查字段代码、字段类型、字段长度的正确性。

7.4.3  属性内容完整性检验应包括检查必选属性项的完整性。

7.4.4  字段内容正确性检验应包括检查属性值填写内容的有效性、合理性、定性属性(如代码,含分类码和标识码)的正确性、定量属性的准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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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元数据质量检验

7.5  元数据质量检验

7.5.1  元数据质量检验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核心元数据的完整性、正确性、逻辑一致性和现势性的检验。

7.5.2  元数据完整性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本标准附录B中约束条件为“必选”的元数据元素应全部出现。

   2  当数据满足相应的约束条件时,约束条件为“条件必选”的元数据元素应出现。

7.5.3  元数据正确性应包括对元数据元素的中英文名称的检查,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7.5.4  元数据逻辑一致性应包括对元数据元素的出现次数、类型和值的检查,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7.5.5  元数据现势性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数据更新时,元数据应同时更新。

   2  元数据文件中应记录元数据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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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103-2013

 附录A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高位分类代码

附录A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高位分类代码

表A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高位分类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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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核心元数据内容

附录B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核心元数据内容

表B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核心元数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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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中规定了“MD_专题类型”、“MD_大地坐标参照系”、“MD_高程参照系”、“MD_维护频率”、“MD_安全限制分级”。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用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2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4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GB/T 7408

5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GB/T 10114

6 《地理格网》GB/T 12409

7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GB/T 17796

8 《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

9 《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

10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

11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

1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

13 《地理信息 空间模式》GB/T 23707

14 《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分类与代码》GB/T 28590

15 《城市测量规范》CJJ/T 8

16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

17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

18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

19 《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

20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 151

21 《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

22 《城市地理编码技术规范》CJJ/T 186

23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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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rwar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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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rwar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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