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技术标准
Standard for business collaboration platform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CJJ/T 296-201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0日
实施日期:2019年09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第5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296-2019,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2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多规合一”信息平台技术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7]231号)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有关的标准、规定和部分省市的地方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并在广泛征求了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缩略语;3.基本规定;4.平台功能;5.平台数据;6.平台运维。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标准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 厦门市规划数字技术研究中心 江苏省城镇化和城乡规划研究中心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 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 清华大学 武汉市规划编制研究和展示中心 广州奥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数慧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邢海峰 柳泽 于静 张舰 陈崇 郭壮狮 朱国鸣 苏智勇 由欣 魏渊 吴素芝 尹长林 陈光辉 许文强 张晓宏 胡文涓 李然 钟伟平 周生元 孙光华 王浩 马星 周祥胜 詹龙圣 张鹏程 黄玲 王习祥 林刘雄 夏兰亭 周文生 胡忆东 包世泰 黄杰生 陈奇志 罗亚 陈致远 杨双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丹 郝力 沈体雁 赵红蕊 金晓春 王明田 王振波 刘帅鹏 范海滨
1总则
1.0.1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建设,统筹项目策划实施,促进部门空间治理协同,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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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的城市为县级及以上城市。
1.0.3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缩略语
2.1 术语
2.1.1 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 business collaboration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的工作。
2.1.2 储备项目库 reserved project library
储备项目库包含近期建设和年度建设储备项目。近期建设储备项目是指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建设储备项目是指年度项目空间实施规划确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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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城市近期建设储备项目库是指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或相关规划确定的未来3年~5年的重点建设项目。
2.1.3 项目策划生成 project generation
在项目审批前期,依托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通过多部门协同,明确项目落地建设的相关事项,使项目具备可决策、可落地、可明确实施条件的工作过程。
2.1.4 项目空间协调 spatial coordination of project
项目空间协调是在项目策划生成过程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有关项目空间选址可行性意见的工作过程。
2.2 缩略语
BIM——建筑信息模型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
CIM一一城市信息模型 city information model;
POI——兴趣点 point of interest。
3基本规定
3.0.1 平台建设应遵循整体设计、统筹建设,对接审批、优化服务,统一标准、安全可靠的原则。
3.0.2 平台的主要建设内容应包括功能建设、数据建设、运维管理和业务协同工作机制建设。
3.0.3 平台功能应包含数据管理、项目储备、项目协调、辅助决策、监督评估功能,宜包含BIM应用、CIM应用功能,各城市可根据实际需求拓展。
3.0.4 平台数据应包含基础数据、规划数据、城市设计数据、工程建设项目生成数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数据和其他数据。其他数据宜包括手机信令数据、车载定位数据、互联网位置数据、兴趣点(POI)数据、城市运行数据、统计数据、多媒体数据。平台数据应建立信息资源目录、元数据库。涉及空间的数据宜按专题进行分类分层管理。
3.0.5 平台建设应利用城市现有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资源,横向上应保证城市相关部门间的互联,纵向上应与上下级网络环境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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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目前各地的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大部分是采用各城市现有的政务网,但也有自建的专用网络,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该保证与城市内相关部门间的互联互通,使各部门都能正常访问和使用平台;同时也要考虑与上级(如国家、省级平台)或下级(如区级、县级)部门网络连通,实现数据的共享共用。
3.0.6 平台业务协同工作机制应包含项目储备机制、空间协调机制、部门协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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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项目储备机制应依托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构建“五年规划一年度规划”的规划实施体系,建立近期建设和年度实施两级项目储备库,衔接规划实施与项目落实,以规划统筹建设,无缝对接项目生成,为有序高效推动城市建设奠定重要基础。空间协调机制以提前解决项目空间落地问题为目标,落实项目建设可行性,为项目审批提速奠定坚实基础。部门协同机制以部门协同流程作为沟通桥梁,为政府部门主动策划项目提供技术支撑,保障科学决策。
3.0.7 平台建设应满足部门协同、信息联动的要求,能提供各类数据、服务和应用接口,实现“平台共建、数据共享、空间共管、业务共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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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平台应充分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各部门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对接,确保信息共享和功能交互。平台间应建立项目代码唯一身份标识和关联机制,实现各类信息资源共享,业务互联互通。平台应为建立国家、省、市、县各级联动的信息服务平台,形成上下互通的业务协同网络提供接口。
3.0.8 平台数据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时间系统应采用公历纪元和北京时间。
3.0.9 平台中涉及涉密数据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保密管理的规定。
3.0.10 平台运行环境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的规定,平台应对用户实行统一身份认证,实现分权分域管理。
3.0.11 平台的密码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的规定。
4平台功能
4.1 数据管理
4.1.1 数据管理应包含“一张蓝图”的数据共享、数据更新和数据应用,以及其他类型数据的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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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面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实现空间信息实时共享,为数据更新和数据应用提供操作平台。
4.1.2 数据共享应提供数据调用服务、数据交换服务、数据共享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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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制定城市数据资源目录清单,明确数据资源服务地址,方便各类用户快速查找数据资源,实现数据调用、交换、共享管理。远期可在通用平台模式的基础上开发自定义配置模块,为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自定义专属化的空间信息配置服务。
4.1.3 数据更新应提供数据入库更新服务、数据标准化质检服务、台账分发服务、数据迁出服务、版本记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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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规范数据入库更新流程,提供数据标准化质检服务,保障各类空间信息的标准准确。各类数据的更新入库先期可以由专职部门对空间信息资源进行统一更新入库管理,后期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可由各职能部门自主更新。同时开发台账分发、数据迁出、版本记录服务等功能,保障平台数据的安全。
4.1.4 数据应用应包含数据浏览服务、数据查询服务、数据展示服务、统计分析服务、数据监测服务、数据应用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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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面向各类用户提供数据浏览、数据自由叠加展示、数据信息查询、数据分类统计分析、报表输出打印、数据监测预警、数据应用自定义管理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296-20194.2 项目储备
4.2.1 项目储备应包含项目发起、项目信息更新、项目跟踪管理、项目检索、项目统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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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储备项目库管理工作是项目生成的空间指引和项目启动的工作基础,包括建立近期建设规划储备库和年度项目空间实施规划储备库,纳入年度项目空间实施规划储备库的项目优先予以启动策划生成。项目类型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储备项目库可按照供地方式,实行划拨用地项目、经营性用地项目、工业用地项目和储备用地项目分类管理。
4.2.2 项目发起应提供项目基本信息录入、空间定位、附件导入、项目信息核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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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规划实施要求和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主动策划项目,提出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意向选址、初估投资、策划生成类型(划拨用地、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储备用地)、拟开工年度等基本信息,并在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储备库中新建项目条目及相关信息。平台支持普通电子文件及空间边界等多类型附件的导入、下载和修改,实现项目空间一键定位,并提供项目名称查重、信息格式检查、空间边界图形检查等核查服务。
4.2.3 项目信息更新应提供项目入库更新服务、项目调出服务、项目信息历史版本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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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政府相关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方向、目标指标、用地储备指标等建设需要,明确全市统筹的重大建设项目,滚动更新需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通过协同平台推送至规划统筹部门落实项目必要性及初步用地情况,经空间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储备库。已完成项目策划生成的项目,调整出储备库,进入实施库。项目启动策划生成后,在协调过程中不具备生成条件的(包括未通过空间协调、未通过可行性研究协调),可暂时返回储备库,储备库应对返库项目、返库时间、返库原因、责任部门等信息进行标注和管理。
4.2.4 项目跟踪管理应提供报表统计服务、项目状态展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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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需按照项目专业类型、项目属性明确责任部门、责任属地政府,由责任部门、属地政府负责跟踪管理。可通过平台服务对储备项目按类型、空间、要素等多维度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储备项目的推进情况、办理状态进行可视化展示。
4.3 项目协调
4.3.1 项目协调应包含项目空间协调、在线会商、督查督办、报告生成、统计分析功能。
4.3.2 项目空间协调应提供项目合规性审查、审查报告生成、协调成果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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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项目空间协调是依托“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数据,在规定时间内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在产业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区划、文物区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意见,形成项目在空间布局上是否可行的综合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可通过合规性审查服务,实现项目边界叠加各类控制线的一键检测,生成合规性审查报告并可导出,审查历史记录统一管理,可追溯、可查看。
4.3.3 在线会商应提供会商发起、项目关联、意见会商、会商报告生成、会商统计分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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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通过在线会商功能,政府部门实行线上协同、线下决策,提高部门沟通的效率。针对相关联的项目,还可实现多个在线会商事项相互关联,会商意见及相关附件可共享。
4.3.4 督查督办应提供督查规则配置、监督和预警、绩效考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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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通过建立督查督办考核机制,系统提供督查规则配置,实现督导和预警、绩效亮灯考核服务。
4.3.5 报告生成应提供模板定制、一键生成、报告导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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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系统提供报告生成模板定制功能,可一键自动生成相应报告并且提供导出成常用格式文件的服务。
4.3.6 统计分析应提供模板定制、参数配置、数据统计、数据分析、报表生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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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系统为统计分析提供模板定制、参数配置等个性化统计分析,数据统计、分析形成的报表可生成文件,并可下载。
4.4 辅助决策
4.4.1 辅助决策应包含用地现状分析、项目辅助选址、项目指标性审查、项目综合分析、项目公众参与分析功能。
4.4.2 用地现状分析应提供模型管理、统计分析、报告生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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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通过搭建辅助决策数据仓库,对用地规划内容、利用现状、总量、结构类型、空间分布等建设用地现状信息进行整合和分析,并自动生成分析报告。
4.4.3 项目辅助选址应提供模型管理、参数配置、一键选址、报告生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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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按照选址条件和管控规则要求,对用地类型、影响因子及其相关权重参数进行配置,形成选址模型,通过选址分析,筛选满足条件的地块,推进项目精准落地。
4.4.4 项目指标性审查应提供审查要素选取、审查规则配置、一键审查、审查报告生成、审查台账统计服务,并可提供BIM交互式审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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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平台应支持对BIM模型的数据展示,但在现阶段和今后—段时期还难以实现基于BIM模型的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的规划冲突检测和规划指标核对,一般仍采用人机交互的方式进行数据分析以辅助建设控制指标审查。有条件的城市,可以BIM报建工作为基础,在项目前期阶段,实现项目BIM模型与各类规划控制线、地下管网、空间形态等要素进行交互比对,审查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4.4.5 项目综合分析应提供分析要素配置、分析规则配置、分析结果图文展示、分析结果输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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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实现分析要素和分析规则的灵活配置,功能可拓展、可集成,以满足不同使用场景需求。
4.4.6 项目公众参与分析应提供公众参与意见分析、评价、采纳情况说明功能。
4.5 监督评估
4.5.1 监督评估应包含数据更新监督、工作监督、评估考核。
4.5.2 数据更新监督应提供数据更新时效、异常和完整性的监督、预警、报告生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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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按照数据更新时效安排,开发面向数据更新责任主体的更新时效、数据完整性、更新异常情况的监督、预警模型,通过自动监督预警、报告生成服务,为数据更新监督工作提供服务。
4.5.3 工作监督应提供工作过程的时效监督、流程合规性的监督、预警、报告生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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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通过工作监督机制及功能,可对工作过程及时效进行监督考核,并且对流程合规性的监督、预警、报告生成服务生成文件,并可下载。
4.5.4 评估考核应提供模型配置、统计分析、绩效评估、报告生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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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为评估考核提供灵活的模型配置,并且为统计分析、绩效评估和报告生成文件,并可下载。
4.6 BIM应用
4.6.1 BIM应用应包含数据展示功能,可包含方案比选、合规性比对功能。
4.6.2 数据展示应提供工程建设项目BIM模型的加载、浏览与查询功能。工程建设项目BIM模型主要包括建(构)筑物工程规划BIM模型和市政工程规划BIM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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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城市现状二维数据、城市三维地面模型数据和建设工程报批BIM精细模型数据的集成显示和可量化计算与分析。
4.6.3 方案比选可提供模型对比、业务分析、仿真模拟服务。
4.6.4 合规性比对可提供红线分析、控高分析、视域分析、通视分析、日照分析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296-20194.7 CIM应用
4.7.1 CIM应用应包含辅助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审批功能,可包含辅助城市智能化运行管理功能。
4.7.2 辅助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审批功能宜包含三维城市场景展示、模型对比、业务分析、仿真模拟功能。
5平台数据
5.1 基础数据
5.1.1 基础数据应包含基础地理、用地、行业的现状和历史数据,可包含建筑类数据。各类数据应符合相关数据来源部门所制定或采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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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基础数据是反映城市历史和现状的各类数据集合,由各个部门负责提供并更新维护,各类数据应符合相关数据来源部门所制定或采用的标准,实现“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保障权威数据”。
5.1.2 基础数据的空间要素构成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2 规划数据
5.2.1 规划数据应包含空间管控类数据和规划编制成果类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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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规划数据主要是指平台涉及的各个层次和各种类型的规划成果空间数据。本标准不对规划数据自身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凡是纳入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的数据均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区现行的技术标准或规定。
5.2.2 空间管控类数据应包含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有涉海管控的地区还应包含涉海空间管控类数据。空间管控类数据的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B.0.1条的规定。
5.2.3 规划编制成果类数据应包含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沿海地区还应包括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海洋专项规划。规划编制成果类数据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B.0.2条的规定。
5.3 城市设计数据
5.3.1 城市设计数据应包含总体城市设计基础数据、控规单元及地块层次级基础三维数据、管控要素三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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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总体城市设计数据涵盖各类评估、控导及区域划分等二维专题数据,用于指导控规单元及地块级层次城市设计的编制。三维基础数据作为控规单元及地块级层次城市设计方案的基础数字沙盘三维场景,主要用于方案演示、研讨以及审批等方面的工作。涉及空间信息的管控要素转化为三维数据,作为BIM建筑方案进行管控及冲突比对的数据基础,主要用于城市设计实施信息化层面应用方向。
5.3.2 总体城市设计基础数据应包含现状特色资源评估图、公共空间系统控导图、景观风貌体系控导图、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划定图,宜包含城市及周边重要山体三维基础信息、三维眺望系统控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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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总体城市设计方案数据由各类评估图、控导图及重点片区划定图等二维数据构成。
5.3.3 控规单元及地块层次级城市设计三维基础数据应包含地表、建筑、道路三类模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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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城市设计方案的三维基础数字沙盘场景由地表、建筑、道路三种类型的模型数据构成。
5.3.4 总体城市设计基础数据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C.0.1条的规定。
5.3.5 控规单元及地块层次级城市设计三维基础数据属性应符合本标准第C.0.2条的规定。
5.3.6 管控要素三维数据应包含建筑体量、建筑外观、功能布局、街道空间、街道设施、山水景观、慢行系统、开放空间、标识标志、交通设施类管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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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城市设计方案中凡是涉及三维空间相关的管控要素内容,须将其空间信息作为三维数据进行入库。
5.4 工程建设项目生成数据
5.4.1 工程建设项目生成数据应包含建设项目生成红线,可包含BIM模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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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工程建设项目生成数据是指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经部门业务协同后确认的空间数据及相关项目信息,以解决空间矛盾,达到集约节约用地、提高产能的目的,并且支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在有条件的城市或地区,针对重要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项目,可在项目前期探索BIM技术相关应用。
5.4.2 红线图形数据几何类型应为封闭多边形,红线属性数据应包含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分类指标信息、项目发起人信息、项目建设单位信息、项目投资与进度计划信息。
5.4.3 项目基本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D.0.1条的规定,项目分类指标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D.0.2条的规定,项目发起人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D.0.3条的规定,项目建设单位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D.0.4条的规定,项目投资与进度计划应符合本标准第D.0.5条的规定。
5.4.4 重大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的项目策划,可包含BIM模型,模型主要属性应包含要素名称、空间位置、类型。
《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296-20195.5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数据
5.5.1 建设项目审批数据应包含与空间布局有关的行政管理数据和最终审定的BIM结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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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行政管理数据主要包括用地规划阶段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相关数据。城市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将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管理结果数据按照本标准基本规定和第5.1节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并接入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实现面向不同用户和不同业务需求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在有条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BIM报批的地区,可以将已经审批的BIM模型(最终版本)数据接入平台,作为确定用地规划建设指标的一种参考依据。
5.5.2 行政管理数据应包含项目选址、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空间数据,可包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土地征收、用地结案、土地供应空间数据。
5.5.3 BIM结果数据应包含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建(构)筑物工程规划、市政工程规划的BIM模型元素及其几何、非几何信息。
6平台运维
6.1 运行环境
6.1.1 平台横向网络宜为千兆光纤网,纵向网络不宜低于百兆光纤网。
▼ 展开条文说明
6.1.1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管理的数据多为空间数据,对网络环境带宽的要求比较高。网络中的交换机的传输速率应不低于10M,宜为1000M;隔离网闸的传输速率应不低于10M,宜为100M。
6.1.2 平台应配备稳定成熟的地理信息系统基础软件、数据库软件、网络操作系统,其性能指标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6.1.2 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属于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之一。各地可参考《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基本规定》GB/T 30318-2013、《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CJJ/T 100-2017,结合实际应用需要,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的软件环境。
6.1.3 平台应配备稳定可靠的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其性能指标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6.1.3 各地可依据《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基本规定》GB/T 30318-2013、《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CJJ/T 100-2017,参考有关城市同类信息平台的硬件设施配置情况,确定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的硬件环境。
6.2 安全保障
6.2.1 平台应制定安全防护策略、安全管理措施,保证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 展开条文说明
6.2.1 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的安装、部署与使用,应确保网络环境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可审查性等。
6.2.2 平台建设应综合评估各类安全风险,设计安全方案,开展等保定级和等保备案。
▼ 展开条文说明
6.2.2 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属于跨部门的应用系统,为确保平台和数据应用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等有关规定,应对平台开展等保定级和等保备案,从而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平台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具体定级要求可参考《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 22240-2008,并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实施。
6.2.3 平台建设应建立由物理安全、主机安全、网络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构成的安全保障体系,达到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6.2.3 各地可参考《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基本规定》GB/T 30318-2013等规定,参考有关城市同类信息平台安全保障机制,制定本地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的安全保障体系。
6.2.4 平台应采取统一身份认证、权限控制、安全认证、系统日志、安全审计等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6.2.4 各地可依据《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参考有关城市同类信息平台安全保障机制,制定本地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的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6.2.5 平台应建立有效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可实施异地备份。
▼ 展开条文说明
6.2.5 各地可参考《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基本规定》GB/T 30318-2013、《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CJJ/T 100-2017等规定建立相应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
6.3 维护管理
6.3.1 平台建设应建立数据共享和动态更新机制、运行维护机制。
6.3.2 数据共享和动态更新机制应包含平台信息资源目录、数据共享交换标准和数据更新管理办法。
▼ 展开条文说明
6.3.2 明确信息资源更新维护责任主体,数据的责任提供单位作为数据维护的主体,对各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更新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保障数据资源有序开放和共享。城市相关信息平台应开放和预留与本平台的数据交换接口,实现各部门信息数据快速导入、资源共享、交换更新。
6.3.3 运行维护机制应包含平台运行管理规定、平台维护操作规程。
▼ 展开条文说明
6.3.3 明确信息平台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及相应工作职责,落实安全保障要求,保障信息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附录A基础数据空间要素
附录B规划数据空间要素
B.0.1 空间管控类数据内容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 空间管控类数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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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 规划编制成果类数据内容应符合表B.0.2的规定。
表B.0.2 规划编制成果类数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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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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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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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城市设计数据内容及属性结构
C.0.1 总体城市设计基础数据内容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表C.0.1 总体城市设计基础数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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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C.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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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 控规单元、地块级城市设计数据属性应符合表C.0.2-1~表C.0.2-3的规定。
表C.0.2-1 地表模型属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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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C.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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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0.2-2 建筑模型属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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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0.2-3 道路模型属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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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项目库数据属性结构
D.0.1 项目基本信息属性结构应符合表D.0.1的规定。
表D.0.1 项目基本信息属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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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D.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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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 项目分类指标信息属性结构应符合表D.0.2的规定。
表D.0.2 项目分类指标信息属性结构
![]()
D.0.3 项目发起人信息属性结构应符合表D.0.3的规定。
表D.0.3 项目发起人信息属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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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4 项目建设单位信息属性结构应符合表D.0.4的规定。
表D.0.4 项目建设单位信息属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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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5 项目投资与进度计划信息属性结构应符合表D.0.5的规定。
表D.0.5 项目投资与进度计划信息属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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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用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