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国家重点公园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national key parks evaluation
CJJ/T 234-201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4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国家重点公园评价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重点公园评价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234-2015,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6月3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评价内容,评价方法。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143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院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公园协会
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银川市园林局
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
深圳市仙湖植物园管理处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本标准参加单位:北京市颐和园管理处
北京市北海公园管理处
北京市公园绿地协会
北京市中山公园管理处
北京市动物园
北京市植物园
厦门白鹭洲公园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武汉市园林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扬州市园林局
济南市园林局
无锡市园林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深圳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炜民 任斌斌 王磐岩 李延明 李梅丹 朱祥明 李亮 王鹏训 廉用奇 王辉 衣学领 焦根林 茹雯美 郭佳 张舵 叶丽敏 李勇 徐庆林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孟兆祯 陈蓁蓁 张树林 王香春 张晓鸣 胡永红 景长顺 刘耀忠 唐宇力 黄建 赖燕玲 白素辉
1总则
1.0.1 为规范国家重点公园评价,提高公园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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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公园是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产品,是供民众公平享受的绿色福利,是公众游览、休憩、娱乐、健身、交友、学习以及举办相关文化教育活动的公共场所,是城市绿地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承载着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重要功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园建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目前在公园管理工作中也存在着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城市对公园特别是历史名园缺乏必要的维护和管理,致使公园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珍贵的古典园林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为了加强公园管理和保护,原建设部于2006年3月31日出台了《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城[2006]67号),提出通过国家重点公园的评定,重点保护和管理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和较高价值的公园,但对于国家重点公园的评定办法尚未规范和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也未形成。本标准编制的目的在于推动国家重点公园的评定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并进一步提高公园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水平。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完成并对外开放运行不少于5年的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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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关于适用范围,本条进行了两个方面的规定:
本标准的评价对象主要为公园,也包括具有公园功能的风景名胜区。
考虑到公园建设、管理的成熟性,本条对公园的建设和运行年限进行了规定,并作为参评国家重点公园的前提条件。因为建设完成并对外开放运行5年以上的公园各功能趋于稳定,管理机构和技术队伍相对成熟,所以本标准对公园的运行年限设定为不少于5年。园博园等因具有特殊性,其评价不受运行年限的限制。
1.0.3 国家重点公园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评价内容
2.0.1 国家重点公园评价应包括基础评价和特色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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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结合全国各地各类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及特色,评价内容分成基础评价和特色评价。
2.0.2 基础评价内容应包括综合管理、规划建设、园容环境和游览服务。基础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理应包括管理机构、用地权属、管理制度、维护资金、档案管理和运行管理;
2 规划建设应包括规划编制、设计施工、交通组织、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低碳环保;
3 园容环境应包括植物配置、绿地养护、环境卫生、水景环境和建筑小品;
4 游览服务应包括导览设施、导览信息、讲解服务、文化活动和游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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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基础评价属于本标准对公园建设、管理、保护等内容的基本要求,包含综合管理、规划建设、园容环境和游览服务4个项目。
2.0.3 特色评价内容应为文化价值、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特色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化价值应包括造园思想、总体布局、艺术手法、人文景观和文化传承;
2 历史价值应包括造园年代、历史地位、留存状况和保护水平;
3 科学价值应包括核心资源、保存水平、价值特征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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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特色评价是对在文化、艺术、历史、科研、科普等方面具有突出特色的公园予以鼓励和彰显。
3评价方法
3.1 一般规定
3.1.1 国家重点公园评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由公园管理机构自愿申报;
2 应由专家组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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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本标准评价方法采用了专家打分的方式,具有操作简单,理解直观,目标明确,通过简单计算就能得到结论等优点。
3.1.2 参评公园应提供申报材料,国家重点公园申报材料应符合表3.1.2的要求。
表3.1.2 国家重点公园申报材料

3.1.3 国家重点公园申报书应符合表3.1.3的要求。
表3.1.3 国家重点公园申报书

3.1.4 专家组成员不应少于5人,并应由本行业及相关领域有关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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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评价专家的选择应包括园林绿化行业和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使评价结果更加具有权威性。
3.1.5 国家重点公园评价应先进行基础评价,基础评价通过后,方可进行特色评价。
3.1.6 基础评价和特色评价中,评价内容分值应包括范围分值和固定分值两种,专家可对范围分值进行弹性选择,对固定分值进行满分或零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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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本条规定了基础评价和特色评价分值的计算方法。
对于给出范围分值的评价内容,得分分值根据范围分值进行弹性选择。例如,“0~2.5”的分值范围,可根据参评公园的实际情况给出0、0.5、1、1.5、2.0、2.5等的分值;对于给出固定分值的评价内容,得分只有满分和零分两种选择,例如,“2.5”的分值,根据参评公园的实际情况只能给出0或2.5的分值。
3.1.7 基础评价的通过条件应为基础评价总分分值达到85分。
3.1.8 特色评价的通过条件应为特色评价总分分值达到75分或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的其中一项评价项目得分分值达到该项满分分值的90%。
3.1.9 符合基础评价和特色评价通过条件的公园应被评为国家重点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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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3.1.9 被评为国家重点公园的参评公园应依次满足基础评价和特色评价的评价要求,既包括对公园的一般要求,也强调了公园的特色价值。
其中,特色评价通过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特色评价的总分分值达到75分,即文化价值、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得分之和为75分,较适用于综合性公园;二是特色评价的单项得分分值达到该项满分分值的90%,即文化价值得分达到45分,历史价值达到22.5分或者科学价值达到22.5分,较适用于专类公园,如历史名园、动物园、植物园等。
3.2 基础评价
3.2.1 基础评价总分分值应为各评价内容分值之和,满分分值为100分。
3.2.2 基础评价内容与分值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基础评价内容与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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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公园基础评价包括4个评价项目,22个评价子项。
1 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是公园管理与发展的基础。
本条对管理机构提出三个方面的要求:
(1)公园应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且各机构运行良好。公园作为独立的管理机构,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公园机构设置健全,至少应包括游人服务、安全保卫、卫生管理、绿地养护、宣传教育、档案管理等部门,并实现各部门分工明确。
(3)公园具有专业技术力量,其主要管理者应接受过风景园林专业教育。公园管理人员不仅需要具备管理能力,更需具备深厚的风景园林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因此,本标准提出,公园主要管理人员应受过风景园林专业教育,以实现对公园科学化、专业化的管理和保护。满足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视为受过风景园林专业教育:①具有风景园林专业教育背景;②受过风景园林专业相关培训;③具有五年以上风景园林相关专业管理经验。
2 用地权属
本条对公园权属提出两个方面的要求:
(1)具有明确的用地边界,且已经纳入城市绿线管理。条件满足时,给予满分2分;否则,给予0分。
(2)具有清晰的用地权属。条件满足时,给予满分2分;否则,给予0分。
3 管理制度
公园管理制度的完善是进行公园有效保护和管理的有力保障。公园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园容园貌管理制度、人员考核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文物保护及古树名木保护制度等。
4 维护资金
公园维护资金是公园管理和保护的基本保障之一,本条考核公园日常维护资金和园内重要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因此,对于公园内有重要价值的资源,应进行合理保护,并设有稳定的专项资金以保障其日常维护。
5 档案管理
本条考核公园档案完整性和是否采用信息化管理技术两个方面。
(1)公园规划建设管理档案应包括图纸档案和文字档案,前者如公园位置图、公园规划设计图、公园现状图、古树名木分布图、地上地下管线现状图以及公园重要资源的各类图纸和图片,后者如公园园史、公园变更情况记载、公园古树名木相关资料、公园植物登记资料和公园重要资源相关资料等。
(2)公园档案管理采用信息化管理技术。若采用,给予满分1.5分;否则,给予0分。
6 运行管理
针对各地公园实际运行情况和现存问题,本条考核的公园运行管理能力,主要包括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商服设施和游人容量管理等内容。
7 规划编制
本条考核公园发展规划的长远性,包括两个方面要求:
(1)公园总体规划和重要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其中,依据园内重要资源,公园应当编制保护利用规划。
(2)文化活动规划。若有,则给予满分1分;否则,给予0分。
8 设计施工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对公园设计进行了有关规定。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第3.4.3条:“公园的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或景区划分、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竖向及地貌、园路系统、河湖水系、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做出综合设计”。第3.2.2条:“功能或景区划分,应根据公园性质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及特色”。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第3.4.3条:“园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第3.4.5条:“原有健壮的乔木、灌木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应保留应用……”。第3.4.6条:“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留并结合到园内景观之中”。
9 交通组织
道路系统是公园十分重要的内容之一,既是公园划分不同区域的界限,也是连接不同区域活动内容的纽带。本条考核道路系统的安全性、便捷性、顺畅性和功能性。
10 基础设施
本条考核园内基础设施运行及设置情况,包括两个方面要求:
(1)水、电、气、热等设施是否运行良好。运行良好,给予满分2分;否则,给予0分。
(2)监控系统是否覆盖全园。覆盖全园,给予满分1分;否则,给予0分。
11 服务设施
本条考核公园服务设施情况,包括三个方面要求:
(1)公园服务设施设计情况。《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第2.4节对公园常规设施进行了有关规定。
(2)公园服务设施运行情况。
(3)公园公共厕所设计、建设与运行情况是否符合《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03中第5.3节关于三星级旅游厕所的相关规定。条件完全符合时,给予满分1分;否则给予0分。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03第5.3节对三星级旅游厕所进行了相关规定,包括厕所设计及建设、特殊人群适应性、厕位、洁手设备、粪便处理、如厕环境、标识、管理等内容。
12 低碳环保
本条考核公园低碳环保技术,包括三个方面要求:
(1)绿色照明、清洁能源等的利用情况。
(2)是否采用透水铺装和非传统水源。条件满足时,给予满分2分;否则,给予0分。
(3)绿化废弃物资源是否实现循环利用。绿化废弃物资源的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时,给予满分1分;否则给予0分。绿化废弃物资源实现循环利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园绿化废弃物的就近处理;二是将公园绿化废弃物运送到堆肥处理厂进行处理。
13 植物配置
本条考核公园内植物配置情况。一方面,要做到适地适树;另一方面,讲求植物种类多样,乔灌草(地被)立体搭配,景观丰富,并具季相变化。
14 绿地养护
公园绿地养护水平能够直接反映园容环境和公园管理水平,是基础评价的重要内容。
15 环境卫生
本条以《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第9章为依据,考核园容环境卫生情况。完全符合时,给予满分5分;否则给予0分。
《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第9章对公共场所进行了有关规定:“9.0.1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无跨门营业,保持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环境。9.0.2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垃圾、污水、痰迹等污物”。
16 水景环境
本条考核公园景观水体是否清洁,水质是否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条件符合时,给予满分3分;否则,给予0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Ⅳ类水标准是对一般性公园的基本要求,国家重点公园应在此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
17 建筑小品
本条考核公园建筑、小品的维护状况。
18 导览设施
导览设施是公园游览服务的硬件指标,本条考核公园内是否设置游客服务中心、是否具备现代导览服务系统以及导览标识系统的规范性等三方面内容。
(1)游客服务中心设置情况。有,给予满分2分;否则,给予0分。
《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LB/T 011-2011对旅游景区游客服务中心的位置、规模、设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导览标识系统设置情况。
《风景名胜区游览解说系统标准》CJJ/T 173-2012中第6章对标牌进行了有关规定:“6.1.1标牌设计和设置应规范、系统、醒目、清晰、协调、安全、环保、艺术,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中对AAAA级旅游景区的规定:“5.1.2游览a)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齐全,功能体现充分。咨询服务人员配备齐全,业务熟练,服务热情。b)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志牌、景物介绍牌等)造型特色突出,艺术感和文化气息浓厚,能烘托总体环境。标志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合理。c)公众信息资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特色突出,品种齐全,内容丰富,文字优美,制作精美,适时更新。d)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本科以上不少于30%。e)导游(解说)词科学、准确、有文采。导游服务具有针对性,强调个性化,服务质量达到GB/T 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f)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精美,特色突出,有艺术感和文化气息,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g)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计精美,特色突出,有艺术感和文化气息”。
(3)具备语音、手机等现代多级导览服务体系,且广播导览覆盖全园。完全符合条件时,给予满分2分;否则,给予0分。
19 导览信息
《风景名胜区游览解说系统标准》CJJ/T 173-2012对风景名胜区游览解说系统的解说信息进行了有关规定。
20 讲解服务
本条考核公园是否提供专业化的讲解服务,以及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旅游景区讲解服务规范》LB/T 014的有关规定。对于提供专业化讲解服务且服务质量达到规定的公园给予满分3分;否则,给予0分。
《旅游景区讲解服务规范》LB/T 014-2011第4章对旅游景区讲解员服务进行了有关规定,包括旅游景区讲解员的基本素质要求、旅游景区讲解员的服务准备、旅游景区讲解活动要求、乘车(乘船)游览的讲解服务要求等内容。其中,旅游景区讲解员的基本素质要求包括对讲解员思想品德、体质与基本从业能力的要求;旅游景区讲解员的服务准备包括准备工作要求、上岗时的准备、仪容仪表、讲解语种四个方面的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3]73号)第五条第三款要求“要加强对旅游团队的管理,讲解人员须持证上岗,对历史名园、遗址保护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湿地公园等,要实行专业化讲解”。
21 文化活动
本条考核公园特色文化活动的举办情况。公园应能够利用自身特色,发挥宣传、展示等功能,使公园特色文化得到良好的保护、传承和弘扬。
22 游客评价
游客满意度能够直接反映公园管理质量。本条考核采用问卷法对公园游客进行抽样调查。公园管理机构通过对问卷的回收、整理和分析,获取相关信息。由于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因素都会对调查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在随机选取调查对象的时候,应充分考虑以上因素,使游客能够被等概率地选取,从而满足样本的丰富性。
3.3 特色评价
3.3.1 特色评价总分分值应为各评价内容分值之和,满分分值为100分。
3.3.2 特色评价内容与分值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特色评价内容与分值


▼ 展开条文说明
3.3.2 特色评价所包括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是用以评价不同类别公园独特价值的三个主要方面,共包括13个评价子项。
1 造园思想
本条考核公园造园思想的原创性、典型性和时代性。
建议评分依据:
(1)原创性
非常好(3分);较好(2分);一般(1分);不好(0分)。
(2)典型性
非常好(4分);较好(3分);一般(2分);不好(0分)。
(3)时代性
非常好(3分);较好(2分);一般(1分);不好(0分)。
2 总体布局
本条考核公园总体布局,在选定园址的基础上,根据公园的性质、规模、地形特点等因素,确定园林设计的总意图和全园的总布局。具体内容包括公园总体设计因地制宜,园林布局科学合理性。
建议评分依据:
(1)公园总体设计因地制宜。
非常好(5分);较好(3分);一般(2分);不好(0分)。
(2)空间布局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非常好(5分);较好(3分);一般(2分);不好(0分)。
3 艺术手法
本条考核公园的艺术手法,在符合一般艺术美学规律、满足大众审美要求、代表中国文化价值取向的情况下,对公园中展现出的主要景观要素进行评价,具体包括山水地形、植物景观、园林建筑、小品等的设计水平和施工质量。
建议评分依据:
(1)叠石、堆山、理水手法或技艺的艺术性。
非常好(4分);较好(3分);一般(2分);不好(0分)。
(2)植物配置应的艺术性。
非常好(3分);较好(2分);一般(1分);不好(0分)。
(3)园林建筑、小品营造手法或技艺应的艺术性。
非常好(3分);较好(2分);一般(1分);不好(0分)。
4 人文景观
本条考核公园的人文景观,包括其内容的丰富性和保护的合理性。
建议评分依据:
(1)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和丰富的楹联、碑刻等人文景观。
非常好(5分);较好(3分);一般(2分);不好(0分)。
(2)人文景观得到合理保护。
非常好(5分);较好(3分);一般(2分);不好(0分)。
5 文化传承
本条考核公园的文化传承情况,公园能够利用自身特色,充分开展研究、宣传等工作,以使公园特色文化得到良好的保护、传承和弘扬。
建议评分依据:
(1)公园文化展示丰富多彩。
非常好(5分);较好(3分);一般(2分);不好(0分)。
(2)公园文化研究和宣传教育水平。
非常好(5分);较好(3分);一般(2分);不好(0分)。
6 造园年代
本条考核公园的造园年代。
造园年代是考核公园历史价值的首要指标之一,各国进行历史建筑评价和历史名园评价中均将该项内容列入其中。
可对公园造园年代进行如下划分:
造园100年以上(5分);造园50~100年(3分);造园30~50年(2分);30年以下(0分)。
7 历史地位
本条考核公园的历史地位。
建议评分依据:
(1)与重要事件、重要人物的关联性。
影响力大,关联性强(5分);影响力适中或者影响地域范围有限,关联性一般(3分);只影响当地,关联性弱(2分);无关联(0分)。
(2)公园建造风格反映时代特征。
可直接反映历史背景(5分);具有较强的历史痕迹(3分);历史痕迹较弱(2分);几乎没有历史痕迹(0分)。
8 留存状况
本条考核公园历史遗存的完整性。可包含两个方面内容:(1)符合文物保护单位各级规定,并可划分为:世界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存完整。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91-2002中规定历史名园是指“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建议评分依据:
属于世界遗产,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存非常好(5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存较好(3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存一般(2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存一般(1分);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存不好(0分)。
9 保护水平
本条考核公园的保护与管理水平。
可对公园历史遗存保护与管理水平以及古树名木保护情况进行如下划分:
非常好(5分);较好(3分);一般(2分);不好(0分)。
10 核心资源
本条考核公园的核心资源。
可以对公园内独特的自然地质、地质遗迹或动植物资源进行划分:
属世界性珍稀、濒危或独特类型(10分);属国内珍稀、濒危或独特类型(7分);在国内分布较少或有特殊保护价值(4分);在国内分布比较普遍(0分)。
11 保存水平
本条考核公园的保存水平,涉及公园内重要资源的完好性、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和公园的保护水平。
建议评分依据:
(1)独特的自然遗存、动植物资源保存的完整性。
完好性达90%以上(2.5分);完好性达60%~90%(2分);完好性达40%~60%(1分);完好性40%以下(0分)。
(2)满足濒危、珍稀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和保护自然遗迹的能力。
环境好,保护能力强(2.5分);环境较好,保护能力较强(2分);环境一般,保护能力弱(1分);环境较差,保护能力极弱(0分)。
12 价值特征
可对公园价值特征进行如下划分:
具有极重要研究价值和科普、宣传价值(5分);具有较重要研究价值和科普、宣传价值(3分);具有一般研究价值和科普、宣传价值(2分);几乎没有研究价值和科普、宣传价值(0分)。
13 示范作用
本条考核公园的示范作用,包括公园的研究成果、新技术应用和科普宣传教育工作等内容。
可对公园示范作用进行如下划分:
具有极高示范引领作用(5分);具有较高示范引领作用(3分);几乎没有示范引领作用(0分)。
《国家重点公园评价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234-2015 附录A游客满意度调查
A.0.1 游客满意度调查表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 游客满意度调查表
![]()
A.0.2 游客满意度分值满分为9分,分值总分应按下式计算:
![]()
A.0.3 游客满意度调查过程应随机选择游客填写调查问卷,每次调查人数不应少于300人。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
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4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
5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
6 《旅游景区讲解服务规范》LB/T 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