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for town and village
CJJ 123-2008
J 799-2008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8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23-2008,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6、7.1.7、9.3.1、9.10.1、9.10.7、9.10.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6月13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给水系统;4.设计水量、水质和水压;5.水源和取水;6.泵房;7.输配水;8.水厂总体设计;9.水处理;10.特殊水处理;11.分散式给水;12.施工与质量验收;13.运行管理。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排印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邮编200092,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
长安大学
攀枝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银川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浙江玉环净化集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沈裘昌 许友贵 刘学功 陈芸 陈树勤 杨玉思 杨廷飞 杨利伟 吴水波 吴晓瑜 赵志军 徐扬纲 崔招女 崔树瑞 潘献辉 康永滨
1总则
1.0.1 为规范我国镇(乡)村给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和运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做到技术先进适用、经济合理、管理方便,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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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阐明编制本规程的宗旨。
1.0.2 本规程适用于供水规模不大于5000m3/d的镇(乡)村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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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超出本条文所规定的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有关规定执行。
1.0.3 镇(乡)村给水工程应符合镇(乡)村总体规划,并应布局合理、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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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给水工程是镇(乡)村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给水工程的建设应服从当地镇(乡)村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结合镇(乡)村现状加以确定。
1.0.4 镇(乡)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水资源规划和管理的要求,并应合理利用水资源,有效保护水资源,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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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强调对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体保护,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0.5 镇(乡)村给水应优先考虑采用城市给水管网延伸供水,或建区域给水系统统一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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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位于城市供水范围附近的镇(乡)村,通过延伸城市给水管网供水,不仅管理简单、投资较省,而且对水质的提高和供水安全也较有利。近年来,以城市和镇(乡)村组合的区域供水已在很多地区实施,因此有条件的镇(乡)村应尽可能纳入区域供水范围。
1.0.6 镇(乡)村给水工程的建设应遵循远期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10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1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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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对给水工程近、远期设计年限所作的规定。
1.0.7 镇(乡)村给水工程应采用适合当地条件,并通过实践验证的、成熟的工艺、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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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镇(乡)村给水工程系统设施简单、工程规模小,同时考虑到建设、运行和管理等因素,对工艺、材料和设备的采用和选型强调要适合当地条件,并通过实践验证。
1.0.8 水厂应避免建在容易发生洪涝、地质灾害的地带,或应采取抵御灾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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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规定选址应注意的事项。
1.0.9 镇(乡)村给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和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地质构造地区建设给水工程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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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提出本规程与国家现行标准的关系。在特殊气候与地质构造地区的镇(乡)村给水工程建设,还应遵守相关规范的要求。
2术语
2.0.1 给水系统 water supply system
由取水、输水、水质处理和配水等设施所组成的总体。
2.0.2 原水 raw water
由水源地取来进行水处理的原料水。
2.0.3 供水量 supplying water
供水企业所输出的水量。
2.0.4 用水量 water consumption
用户所消耗的水量。
2.0.5 日变化系数 daily variation coefficient
最高日供水量与平均日供水量的比值。
2.0.6 时变化系数 hourly variation coefficient
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与该日平均时供水量的比值。
2.0.7 管网漏损水量 leakage
在输配过程中漏失的水量。
2.0.8 最小服务水头 minimum service head
配水管网在用户接管点处应维持的最小水头。
2.0.9 取水构筑物 intake structure
为取集原水设置的构筑物。
2.0.10 管井 deep well,drilled well
井管从地面打到含水层,抽取地下水的井。
2.0.11 大口井 dug well,open well
采用开挖或沉井法施工,设置井筒,以集取浅层地下水的构筑物。
2.0.12 渗渠 infiltration gallery
壁上开孔,以集取浅层地下水的水平管渠。
2.0.13 泉室 spring chamber
集取泉水的构筑物。
2.0.14 岸边式取水构筑物 riverside intake structure
设在岸边的取水构筑物,一般由进水间、泵房两部分组成。
2.0.15 河床式取水构筑物 riverbed intake structure
设进水管将取水头部伸入江河、湖泊中取水的构筑物,一般由取水头部、进水管(自流管或虹吸管)、进水间(或集水井)和泵房组成。
2.0.16 取水头部 intake head
河床式取水构筑物的进水部分。
2.0.17 水塔 water tower
高出地面一定高度,有支承设施的储水容器。
2.0.18 自灌充水 self-priming
水泵启动时靠重力使泵体充水的引水方式。
2.0.19 水锤压力 surge pressure
管道系统由于水流状态(流速)突然变化而产生的瞬时压力。
2.0.20 输水管(渠) delivery pipe
从水源地到水厂(原水输水)或当水厂距供水区较远时从水厂到配水管网(净水输水)的管(渠)。
2.0.21 配水管网 distribution system,pipe system
用以向用户配水的管道系统。
2.0.22 水处理 water treatment
对原水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改善水质的过程。
2.0.23 预处理 pre-treatment
在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工艺前所设置的处理工序。
2.0.24 常规处理 routine treatment
常用的以去除浊度和灭活细菌病毒为目的的处理工艺,一般包括混凝、沉淀、过滤及消毒。
2.0.25 自然沉淀 plain sedimentation
不加注混凝剂的沉淀过程。
2.0.26 预氧化 pre-oxidation
在混凝工序前,投加氧化剂,用以起助凝作用或去除原水中的有机微污染物和嗅味的净水工序。
2.0.27 粉末活性炭吸附 powdered activated carbon adsorption
投加粉末活性炭,用以吸附溶解性有害物质和改善嗅、味的净水工序。
2.0.28 混凝剂 coagulant
为使胶体失去稳定性和脱稳胶体相互聚集所投加的药剂。
2.0.29 助凝剂 coagulant aid
能改善絮凝效果的辅助药剂。
2.0.30 药剂贮存量 current reserve of chemical
考虑药剂消耗与供应时间之间差异所需的贮备量。
2.0.31 混合 mixing
使投入的药剂迅速均匀地扩散于被处理水中,以创造良好絮凝条件的过程。
2.0.32 机械混合 mechanical mixing
水体通过机械提供能量,改变水体流态以达到混合目的的过程。
2.0.33 水力混合 hydraulic mixing
消耗水体自身能量,通过流态变化以达到混合目的的过程。
2.0.34 水泵混合 pump mixing
将药剂溶液加在水泵的吸水管中,通过水泵叶轮的高速转动以达到混合目的的过程。
2.0.35 絮凝 floculation
脱稳的胶体在一定的外力扰动下相互碰撞、聚集,以形成较大絮状颗粒的过程。
2.0.36 机械絮凝池 machanical flocculating tank
通过机械装置使水体搅动而完成絮凝过程的构筑物。
2.0.37 折板絮凝池 folded-plate flocculating tank
水体以一定流速在折板之间通过而完成絮凝过程的构筑物。
2.0.38 波纹板絮凝池 corrugated-plate flocculating tank
水体以一定流速在波纹板之间通过而完成絮凝过程的构筑物。
2.0.39 穿孔旋流絮凝池 revolving flow flocculating tank
水体以一定流速在交错布置的多格孔洞间通过而完成絮凝过程的构筑物。
2.0.40 网格(栅条)絮凝池 grid flocculating tank
水体以一定流速在网格或栅条间通过而完成絮凝过程的构筑物。
2.0.41 沉淀 sedimentation
利用重力沉降作用去除水中悬浮物的过程。
2.0.42 竖流沉淀池 vertical flow sedimentation tank
水流向上,颗粒沉降向下的圆柱形或圆锥形完成沉淀过程的构筑物。
2.0.43 上向流斜管沉淀池 upflow tube settler
水流自下而上通过斜管,完成水与悬浮固体分离的构筑物。
2.0.44 澄清 clarification
通过与高浓度悬浮泥渣层的接触而去除水中悬浮物的过程。
2.0.45 水力循环澄清池 circulator
利用水力提升作用,形成泥渣循环,并使原水中悬浮颗粒与已形成的悬浮泥渣层接触而去除水中悬浮物的构筑物。
2.0.46 机械搅拌澄清池 accelerator
利用机械的提升和搅拌作用,促使泥渣循环,并使原水中悬浮颗粒与已形成的悬浮泥渣层接触絮凝和分离沉淀的构筑物。
2.0.47 气浮池 floatation tank
运用浮选原理使悬浮固体上浮而被去除的构筑物。
2.0.48 气浮溶气罐 dissolved air vessel
在气浮工艺中,使水与空气在有压条件下相互溶合的密闭容器,简称溶气罐。
2.0.49 过滤 filtration
水流通过粒状材料或多孔介质以去除水中悬浮固体的过程。
2.0.50 滤料 filtering media
用以进行过滤的粒状材料,一般有石英砂、无烟煤、重质矿石等。
2.0.51 滤料有效粒径(d10) effective size of filtering media
滤料通过筛孔累积重量百分比为10%时的滤料粒径。
2.0.52 滤料不均匀系数(K80) uniformity coefficient of fitering media
滤料通过筛孔累积重量百分比为80%时的滤料粒径与有效粒径之比。
2.0.53 滤速 fitration rate
滤池过滤的速度,指单位过滤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滤过的水量,一般以m/h为单位。
2.0.54 冲洗强度 wash rate
单位时间内单位滤料面积的冲洗水量,一般以L/(m2·s)为单位。
2.0.55 膨胀率 percentage of bed-expansion
滤料层在反冲洗时的膨胀程度,以滤料层厚度的百分比表示。
2.0.56 接触滤池 contact filter
原水经投药后,不经混凝沉淀(或澄清)池,直接进到同时起凝聚和过滤作用的滤池。
2.0.57 慢滤池 slow filter
滤速为0.1~0.3m/h,采用石英砂滤料,不设冲洗设施,截留物通过刮砂去除的滤池。
2.0.58 快滤池 rapid filter
一种传统的快滤池布置形式,滤料一般为单层石英砂滤料或煤、砂双层滤料,冲洗采用单水冲洗,冲洗水由水塔(箱)或水泵供给。
2.0.59 压力滤池 pressure filter
在密闭容器中,在压力条件下进行过滤的滤池。
2.0.60 重力式无阀滤池 valveless fiter
一种不设阀门的快滤池形式。在运行过程中,出水水位保持恒定,进水水位则随滤层的水头损失增加而不断在虹吸管内上升,当水位上升到虹吸管管顶,并形成虹吸时,即自动开始滤层反冲洗,冲洗排泥水沿虹吸管排出池外。
2.0.61 预臭氧 pre-ozonation
设置在混凝之前的臭氧净水工序。
2.0.62 臭氧-生物活性炭吸附 ozone-biological activated car-bon process
利用臭氧氧化和颗粒活性炭吸附及生物降解所组成的净水工序。
2.0.63 臭氧接触池 ozonation contact reactor
使臭氧气体扩散到处理水中,并使之与水体充分接触而完成氧化作用的构筑物。
2.0.64 臭氧尾气 off-gas ozone
自臭氧接触池顶部排出的含有少量臭氧(其中还含有大量空气或氧气)的气体。
2.0.65 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off-gas ozone destructor
通过一定的方法降低臭氧尾气中臭氧的含量,以达到规定排放浓度的装置。
2.0.66 活性炭吸附池 activated carbon adsorption tank
由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介质的处理构筑物。
2.0.67 空床接触时间 empty bed contact time
单位体积填料在单位时间内的处理水量,一般以min表示。
2.0.68 空床流速 superficial velocity
单位吸附池面积在单位时间内的处理水量,一般以m/h表示。
2.0.69 再生 regeneration
离子交换剂或吸附剂失效后,用物理或化学方式使其恢复到原型态交换能力的工艺过程。
2.0.70 净水塔 clear-water tower
将压力式无阀滤池或单阀滤池与泵房、加药间、水塔合并建造的一种小型净水构筑物。
2.0.71 一体化净水装置 minor water purifier
将絮凝、沉淀(澄清)、过滤等工艺组合在一起的小型净水设备。
2.0.72 液氯消毒法 chlorine disinfection
将液氯气化后通过加氯机投入水中,以完成氧化和消毒的方法。
2.0.73 二氧化氯消毒法 chlorine dioxide disinfection
将二氧化氯投加水中,以完成氧化和消毒的方法。
2.0.74 漂白粉消毒法 sodium hypochlorite disinfection
将漂白粉(次氯酸钠)投加水中,以完成氧化和消毒的方法。
2.0.75 紫外线消毒法 ultraviolet disinfection
利用紫外线光在水中照射一定时间,以完成消毒的方法。
2.0.76 接触氧化除铁 contact-oxidation for deironing
利用接触催化作用,加快低价铁氧化速度而使之去除的除铁方法。
2.0.77 电渗析法 electrodialysis(ED)
在外加直流电场的作用下,利用阴离子交换膜和阳离子交换膜的选择透过性,使一部分离子透过离子交换膜而迁移到另一部分水中,从而使一部分水淡化而另一部分水浓缩的过程。
2.0.78 脱盐率 rate of desalination
在采用膜法、蒸馏法或离子交换法去除水中阴、阳离子过程中,去除的量占原量的百分数。
2.0.79 反渗透法 reverse osmosis(RO)
在膜的原水一侧施加比溶液渗透压高的外界压力,原水透过半透膜时,只允许水透过,其他物质不能透过而被截留在膜表面的过程。
2.0.80 保安过滤 cartridge filtration
在膜处理前,水中对膜组件形成危害的细小杂质颗粒物被截留的过程。
2.0.81 活性氧化铝除氟 activated alumina process for deflu-orinate
采用活性氧化铝滤料吸附氟离子,将氟化物从水中除去的过程。
2.0.82 混凝沉淀除氟 coagulation sedimentation for defluorinate
投加药剂,使氟化物的氟离子形成胶体物质并沉淀而将氟离子从水中除去的过程。
2.0.83 离子交换法除砷 ion exchange for arsenic removal
采用离子交换剂交换砷,将其从水中除去的过程。
2.0.84 吸附法除砷 adsorption for arsenic removal
利用吸附剂的物理和化学吸附作用,将砷从水中除去的过程。
2.0.85 集中式给水系统 central water supply system
自水源集中取水经处理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系统。
2.0.86 分散式给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system
干旱地区或居民稀少的山区,由用户自行取用水的给水方式。
2.0.87 雨水收集给水系统 rain collection and water supply system
通过收集贮存雨水以满足供水需要的分散式给水系统。
2.0.88 手动泵给水系统 self-pumping water supply system
以地下水为水源,设置手动泵提升供水的分散式给水系统。
2.0.89 山泉水给水系统 spring water supply system
以山泉水为水源,建造引泉池和供水管道供水的分散式给水系统。
2.0.90 截潜水给水系统 phreatic water supply system
以潜水为水源,经渗渠或集水井收集后由重力管道供水的分散式给水系统。
2.0.91 集蓄水池给水系统 rain-well water supply system
收集、贮存雨水,建造大口井或家用水窖的分散式给水系统。
3给水系统
3.1 给水系统选择
3.1.1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规划、城市给水管网延伸的可能性、水源、用水要求、经济条件、技术水平、地形、地质、能源条件等因素进行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1.1 对于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2 无条件建设集中式给水系统的居住点,可采用分散式给水系统。分散式给水系统可选用雨水收集给水系统、手动泵给水系统等。
▼ 展开条文说明
3.1.2 关于采用分散式给水系统与分散式给水系统分类的规定。
3.1.3 给水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原有给水设施和构筑物的利用。
▼ 展开条文说明
3.1.3 关于给水系统设计应考虑利用原有给水设施的规定。
3.2 常用工艺流程
3.2.1 对地下水水源,可采用下列工艺流程:
1 原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规定的三类以上水质指标时,可采用:
1)自流式

2)抽升式

2 当地下水含铁、锰、氟、砷以及含盐量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的水质指标限值时,应进行净化处理,其净水工序流程选择应符合本规程第10章的有关规定。
3.2.2 对地表水水源,可采用下列工艺流程:
1 原水浊度长期不超过20NTU,瞬时不超过60NTU时,可采用:




2 原水浊度长期不超过500NTU,瞬时不超过1000NTU时,可采用:



3 原水浊度长期超过500NTU,瞬时超过5000NTU时,可采用:

4 微污染的地表水应根据原水水质,通过试验参照下列工艺流程选用:





5 分散式给水系统常用的工艺流程:
1)在缺水地区,可采用雨水收集给水系统:

2)有良好水质的地下水源地区,可采用手动泵给水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3.2.1~3.2.2 对各种类型的水源提出适宜的水处理工艺流程。
4设计水量、水质和水压
4.1 设计水量
4.1.1 镇(乡)村设计供水量应由下列各项组成:
1 生活用水;
2 公共建筑用水;
3 工业用水;
4 畜禽饲养用水;
5 管网漏损水和未预见用水;
6 消防用水。
▼ 展开条文说明
4.1.1 规定设计供水量的组成内容。
4.1.2 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资源充沛程度、用水习惯,在现有用水定额基础上,结合镇(乡)村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综合分析确定。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的情况下,可按表4.1.2选用。

4.1.3 工业用水量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工业类别和规模、生产工艺要求,结合现有工业用水资料分析确定。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的情况下,可按表4.1.3选用。

4.1.4 畜禽饲养用水量可按表4.1.4选用。

▼ 展开条文说明
4.1.2~4.1.4 关于镇(乡)村生活用水量定额、工业用水量及畜禽饲养用水量的规定。
表4.1.2、表4.1.3及表4.1.4用水定额系根据《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 82:96及部分调研资料综合制定。
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各地气候、生活习惯、经济条件等差异甚大,为适应此情况,镇(乡)村生活用水量定额中高低数值有的相差一倍以上,设计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条件,参照已有水厂的用水量资料选定。北方缺水地区可采用低值,南方水量丰富地区可采用高值。
4.1.5 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25%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
4.1.5 关于公共建筑用水量的规定。
4.1.6 管网漏损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
4.1.6 关于管网漏损水量和未预见水量的规定。
管网漏损水量系指给水管网中未经使用而漏掉的水量,包括管道接口不严、管道腐蚀穿孔、水管爆裂、闸门封水圈不严以及消火栓等用水设备的漏水。未预见水量系指在给水设计中,对难以预见的因素(如规划的变化及流动人口用水等)而预留的水量。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宜将管网漏损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合并计算。
4.1.7 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间断供水或完全具备消防用水蓄水条件的镇(乡)村,在计算供水能力时,可不单列消防用水量。
▼ 展开条文说明
4.1.7 关于消防用水量的原则规定。
由于镇(乡)村给水系统规模小,当允许短时间内间断供水时,可不单独考虑消防用水量,但需要按照消防用水要求复核供水能力,使供水能力不低于消防用水量。
4.1.8 水厂设计规模应按本规程第4.1.1条第1~5款的最高日水量之和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1.8 关于水厂设计规模的规定。
4.1.9 日变化系数、时变化系数应根据镇(乡)村的规模、聚居形式、生活习俗、经济发展水平和供水方式,并结合现状供水变化情况分析确定。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综合用水的日变化系数和时变化系数宜按以下规定确定:
1 日变化系数宜采用1.3~1.6,规模较小的供水系统宜取较大值;
2 全日供水工程的时变化系数,可按表4.1.9确定;

3 定时供水工程的时变化系数宜采用3.0~5.0,日供水时间长,用水人口多的应取较低值。
▼ 展开条文说明
4.1.9 关于日变化系数和时变化系数的规定。
采用定时供水的给水系统的时变化系数大于全日制供水系统的时变化系数,其取值应根据供水时间长短及供水规模确定。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JJ 123-20084.2 水质
4.2.1 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2.1 关于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的规定。
4.3 水压
4.3.1 当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给水管网水压时,其用户接管点处的最小服务水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为10m;
2 二层为12m;
3 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其服务水头增加4m。
▼ 展开条文说明
4.3.1 关于配水管网最小服务水头的规定。
给水管网的最小服务水头,通常以需要满足的直接供水的建筑物层数来确定。个别建在高地的建筑,可设局部加压装置来解决,不宜作为镇(乡)村给水系统水压的控制因素。
5水源和取水
5.1 水源
5.1.1 水源选择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所选水源应水质良好,水量充沛,易于保护。
▼ 展开条文说明
5.1.1 由于各地水源的类型较复杂,水源的水量、水质差异较大,应在确定水源前对水资源的可靠性进行详细勘察,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的水源。
5.1.2 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规定;
2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5.1.2 水源的选择要求原水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及《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的有关规定。
5.1.3 当水源水质不能满足本规程第5.1.2条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净化工艺,使处理后的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5.1.3 当原水水质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应采取相应的净化方法,使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5.1.4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量;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年保证率宜不低于90%。
▼ 展开条文说明
5.1.4 本条文规定了地下水的取水量和地表水设计枯水流量的年保证率。
5.1.5 多水源地区,在选择水源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5.1.5 当有多个水源可供选择时,应从供水的安全可靠性、基建投资、运行费用、施工条件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水源选择的一般顺序为:
1 地下水源为泉水、承压水(深层地下水)、潜水(浅层地下水);
2 地表水源为水库水、山溪水、湖泊水、河水;
3 便于开采的尚需适当处理方可饮用的地下水,如水中所含铁、锰、氟、砷、苦咸水等化学成分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地下水;
4 需进行深度处理的地表水;
5 淡水资源匮乏地区,可修建雨水收集系统,直接收集雨水作为分散式给水水源。
5.1.6 对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水水源保护
1)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水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确定,单井保护半径应大于井的影响半径且不小于50m;
2)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3)雨季时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积水入渗和漫溢到井内;
4)渗渠、大口井等受地表水影响的地下水源,其防护措施应遵照本条第2款执行。
2 地表水水源保护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应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2)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应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应堆放废渣、垃圾及设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或堆栈;不得从事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3)以水库、湖泊和池塘为供水水源或作预沉池(调蓄池)的天然池塘、输水明渠,应遵照本条第2款第1项执行。(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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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对镇(乡)村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提出必须建立水源保护区的规定。
5.2 取水构筑物
5.2.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位置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位于水质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2 尽量靠近主要用水地区;
3 按照地下水流向,在镇(乡)村的上游地区;
4 尽量避开地质灾害区和矿产采空区;
5 施工、运行和维修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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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对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位置的选择,提出了对水质、水量、施工、运行、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5.2.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形式选择,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大于4m,底板埋藏深度大于8m。井壁管管径宜为200~600mm,井深宜在300m以内,管井的结构、过滤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有关规定。
2 大口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5m左右,底板埋藏深度小于15m。井径宜小于8m,一般采用4m,大口井应就地取材,用砖、石等砌筑,也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井壁沉井法施工。
3 渗渠主要用于集取浅层地下水、河流渗透水和潜流水,适用含水层厚度小于5m,渠底埋藏深度小于6m,集水管(渠)断面宜按流速0.5~0.8m/s、充满度0.4~0.8计算,内径或短边长度应不小于600mm,管(渠)底最小坡度应大于或等于0.2%。渗渠外侧应做反滤层3~4层,每层200~300mm,最内层滤料的粒径应略大于进水孔孔径。两相邻反滤层的滤料粒径比宜为2~4。
4 泉室适用于泉水露头,流量稳定,覆盖层厚度小于5m。泉室容积视泉涌水量和用水量确定,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5%~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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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关于各种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形式、适用条件及主要参数的规定。
1 管井主要用于含水层为潜水、承压水、裂隙水、岩溶水的地区。管井由井口、井壁管、过滤器及沉淀管组成。管井设计应符合《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有关规定。
2 大口井主要用于地下水埋藏较浅,含水层较薄且渗透性强的地层取水。含水层类型为潜水或承压水。大口井建造应就地取材,可采用砖、石、钢筋混凝土等砌筑。
3 渗渠主要用于截取河床渗透水和潜流水,含水层类型为潜水。渗渠的集水井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4 泉室主要用于含水层类型为潜水、承压水、裂隙水或岩溶水地区。泉室的容积大小视泉水流量和用水量等条件确定,泉室与清水池合建时,可按最高日用水量25%~50%计算;与清水池分建时,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算。泉室应有通气、溢流和检修设施,并应有良好的防渗措施。
5.2.3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防止地面污水渗入的措施;
2 过滤器有良好的进水条件,结构坚固,抗腐蚀性强,不易堵塞;
3 大口井、渗渠和泉室应有通风措施;
4 有测量水位的条件和装置;
5 位于河道附近的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应有防冲刷和防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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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关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设计的规定。
5.2.4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 位于水质较好的地带;
2 靠近主流,有足够的水深,有稳定的河床及岸边,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3 尽量靠近主要用水地区;
4 尽可能不受泥沙、漂浮物、冰凌、冰絮等影响;
5 符合河道、湖泊、水库整治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航运和排洪;
6 施工和运行管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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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关于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位置选择的规定。
5.2.5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形式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选择固定式(岸边式、河床式、斗槽式)、活动式(浮船式、缆车式)、低坝式或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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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关于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形式的规定。
岸边式取水适用于河流(水库、湖泊)岸边较陡,岸边具有足够水深,水位变化较小且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方。可采用水泵直接取水,也可采用水泵的吸水管与取水头部相连接,伸入河流(水库、湖泊)中取水。
河床式取水适用于河流(水库、湖泊)岸边较平坦,枯水期主流离岸较远,岸边水深不足或水质不好,而河流(水库、湖泊)中心有足够水深、水质较好的地方。河床式取水由取水头部、进水管与岸边水泵吸水管连接,从河流(水库、湖泊)中取水。
浮船式取水适用于水源水位变化幅度大、且水位涨落速度小于2.0m/h,水流不急的地方。浮船式取水构筑物可采用取水头部与水泵均装设在浮船上,由水泵出水管向岸上供水。
低坝式和底栏栅式取水适用于从水深较浅的山溪中取水。低坝式取水构筑物适用于推移质不多的山区浅水河流,低坝的位置应选择在稳定河段上;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适用于大颗粒推移质较多的山区浅水河流,底栏栅的位置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纵坡大、水流集中和山洪影响小的河段上。
5.2.6 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防洪标准,日供水能力小于1000m3的给水系统的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30a;日供水能力不小于1000m3的给水系统的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50a。
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不应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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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根据《防洪标准》GB 50201及镇(乡)村供水规模的特点,按日供水量确定镇(乡)村防洪标准,并规定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
5.2.7 在河流(水库、湖泊)中的取水头部最底层进水孔下缘距河床的高度,应根据河流的水文和河床泥沙特性、河床稳定程度等因素确定。侧面进水孔下缘距河床的距离不宜小于0.5m;顶部的进水孔宜高于河床1.0m。
进水孔上缘在设计最低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河流水文、冰情和漂浮物等因素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顶部进水时不宜小于0.5m,侧面进水时不宜小于0.3m,虹吸进水时不宜小于1.0m,当水体封冻时,可减至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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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关于取水头部高度布置的规定。
5.2.8 取水构筑物进水孔应设置格栅,格栅间净距应根据取水量大小、冰絮和漂浮物等情况确定,可采用10~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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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关于取水构筑物进水孔设置格栅的规定。
5.2.9 进水口的过栅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河床式取水构筑物有冰絮时,可采用0.1~0.3m/s;无冰絮时,可采用0.2~0.6m/s;
2 岸边式取水构筑物有冰絮时,采用0.2~0.6m/s;无冰絮时,采用0.4~1.0m/s。
格栅阻塞面积应按25%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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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关于进水口过栅流速的规定。
5.2.10 进水自流管(渠)或虹吸管的设计流速,可采用1.0~1.5m/s,最小流速不宜小于0.6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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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 关于进水管自流管(渠)或虹吸管设计流速的规定。
6泵房
6.1 一般规定
6.1.1 取水泵房的设计流量和扬程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水厂自用水量及输水管漏损水量之和除以水厂工作时间计算确定;
2 扬程应满足达到水厂进水池最高设计水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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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规定取水泵房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的计算。
根据镇(乡)村取水泵房非24h连续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取水泵房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水厂自用水量及输水管漏失水量之和除以水厂工作时间计算确定。24h连续工作的取水泵房设计流量即按最高日平均时供水量确定,并计入水厂自用水量及输水管漏失水量。
6.1.2 供水泵房的设计流量和扬程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向设有水塔或高位水池等调节构筑物的配水管网供水的泵房:
1)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除以水厂工作时间确定;
2)扬程应满足泵房设计流量时达到调节构筑物最高设计水位的要求。
2 向无调节构筑物的配水管网供水的泵房:
1)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最高时流量确定;
2)扬程应满足配水管网中最不利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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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规定供水泵房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的计算。
6.1.3 水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应选择运行稳定可靠、节能高效和低噪声的水泵;
2 水泵经常运行点应选择在高效区,严禁水泵在气蚀条件下运行;
3 水泵宜采取自灌式吸水,无条件时也可采用真空引水或其他装置自吸引水,小型水泵也可采用吸水底阀;
4 水泵工作范围变化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选用设置大小水泵、设置高位调节构筑物或设置变频调速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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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规定水泵机组选择的基本要求。
6.1.4 卧式离心泵的安装高程应满足水泵在最低吸水位运行时的允许吸上真空高度的要求。潜水泵在最低设计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井中应不小于3m;
2 大口井、辐射井中应不小于1m;
3 吸水池中应不小于0.5m。
潜水泵吸水口距水底的距离应根据泥沙淤积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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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关于卧式离心泵和潜水泵安装高度的规定。
6.1.5 泵房应设备用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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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规定泵房应设备用泵。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JJ 123-20086.2 管道及辅助设施
6.2.1 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吸水管流速宜为0.8~1.2m/s,出水管流速宜为1.0~1.5m/s;
2 吸水管不宜过长,水平段宜有向水泵方向上升的坡度;
3 吸水池(井)最高设计水位高于水泵时,吸水管上应设压力真空表和检修阀;吸水池(井)最高设计水位低于水泵时,吸水管上应设真空表;
4 水泵出水管路上应设压力表、工作阀、止回阀及检修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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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关于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布置的规定。
当采用非自灌充水时,容易造成漏气,影响水泵正常运行,故吸水管不宜过长。为防止管道内积存空气,造成水泵气蚀,本条规定水泵吸水管的水平段应有向水泵方向上升的坡度。
泵房不允许出水管中的水倒流,因此本条规定水泵出水管上应设防止水倒流的单向阀。单向阀一般可采用主要普通止回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缓闭止回阀、液控蝶阀等。普通止回阀价格低,但不能消减停泵水锤,多功能水泵控制阀、缓闭止回阀和液控蝶阀价格高,但能消减停泵水锤,应根据具体情况选定。
6.2.2 当水泵系统输水管路较长或管路高差较大时,应采取适当的水锤防护措施:
1 水泵出水管上设分阶段关闭的控制阀或缓闭止回阀;
2 防断流水锤时,泵房出水总管起端应安装缓冲关闭的高速(进)排气阀;
3 必要时,可在泵房出水总管安装超压泄压阀或其他水锤消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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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关于水泵水锤防护的规定。
水锤防护是保证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供水工程中破坏性最大的事故是停泵水锤,本条中提出的三项措施是目前采用较多的水锤防护措施。
泵站内出水管上装设水锤消除装置,可减缓管道内流速的急剧变化,降低管道内的水锤增压。泵站外出水管上装设自动进(排)气阀,可避免管道内的负压破坏和排除管道内的空气。但需要特别提出的是:进(排)气阀应选用具有缓冲功能的气缸式排气阀。泵站出水管的凸起点系指局部最高点、上升坡度变小点和下降坡度变大点,是易出现负压破坏的不利点。在泵站出水总管处安装超压泄压阀,可避免管道意外水锤升压。
6.2.3 泵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房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2m;相邻机组之间、机组与墙壁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8m;高压配电盘前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0m;低压配电盘前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2 泵房内应设排水沟,地下或半地下式泵房应设集水坑,必要时应设排水泵,地面散水不应回流至吸水池(井)内;
3 深井泵泵房宜在井口上方屋顶处设吊装孔;
4 寒冷地区的泵房应有保温与采暖措施;
5 泵房地面层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300mm;
6 泵房至少应设一个可以搬运最大尺寸设备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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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关于泵房布置基本要求的规定。
7输配水
7.1 一般规定
7.1.1 输水管(渠)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较短的线路,尽可能避免急转弯、较大的起伏和穿越不良地质地段;
2 少拆迁、少占农田;
3 充分利用地形条件,优先采用重力输水;
4 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5 考虑近远期结合和分步实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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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关于输水线路选择的一般规定。
7.1.2 输水管(渠)设计流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到水厂的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水厂自用水量及输水管漏损水量之和除以水厂工作时间计算确定;
2 水厂到配水管网的输水管的设计流量,当配水管网设有高位水池或水塔等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水厂负担的供水量计算确定;配水管网无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流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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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关于输水管(渠)设计流量的规定。
镇(乡)村水厂多为间歇工作,因此水源到水厂的输水管(渠)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水厂自用水量和输水管的漏损水量除以水厂工作时间计算确定。
向调节构筑物输水的管道,设计流量应根据最高日用水量、水厂日工作时间和调节构筑物调节能力确定;向无调节构筑物的配水管网输水的管道,设计流量应根据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确定。
7.1.3 输配水管道的设计流速宜采用经济流速,原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小于0.6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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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关于输配水管道设计流速的规定。
输配水系统中管道的经济流速应综合考虑管道工程造价和运行费通过经济比较确定。管道直径小于DN150时,流速可为0.5~1.0m/s;直径DN150~DN300,为0.7~1.2m/s;直径大于DN300,为1.0~1.5m/s,管径小、管线长取低值,塑料管道流速可略高于金属管和混凝土管流速。
配水管网中各级支管的经济流速,应根据其布置、地形高差、最小服务水头,按充分利用分水点的压力水头确定。
根据有关资料,管道输水的不淤流速一般为0.6m/s,鉴于镇(乡)村水厂多为间歇工作,为避免淤积危害,及时冲走管道内的少量淤积,因此,本条规定输送浑水的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小于0.6m/s。
7.1.4 输水管道可按单管布置,当不得间断供水时,可在净水厂或管网内设置一定的事故贮水量。
7.1.5 向多个镇(乡)村输水时,地势较高或较远的镇(乡)村可设置加压泵站,采用分压或分区供水。
7.1.6 管网系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镇(乡)村有关建设规划;
2 规模较小的镇(乡)村可布置成树状管网;规模较大的镇(乡)村有条件时,宜布置成环状管网;
3 管线宜沿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布置。干管布置应以较短的距离引向用水大户;
4 地形高差较大时,应根据供水水压要求和分压供水的需要,在适宜的位置设加压或减压设施。
7.1.7 非生活饮用水管网或自备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不得与镇(乡)村生活饮用水管网直接连接。(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2022)
7.1.8 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的管道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
7.2 水力计算
7.2.1 管道水头损失包括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沿程水头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h——沿程水头损失(m);
L——管段长度(m);
D——管径(m);
q——流量(m3/s);
C——系数,可按表7.2.1规定取值。

2 输水管和配水管网的局部水头损失可按其沿程水头损失的5%~1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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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关于管道水头损失计算的规定。
1 本款中不同管材的单位管长沿程水头损失计算公式是参照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选定的。
2 局部水头损失可按沿程水头损失的5%~10%进行估算。局部水头损失估算系数应根据管线上弯头、三通、附属设施等局部损失点的数量确定,局部损失点多时取高值。
7.3 管道布置和敷设
7.3.1 管道布置应避免穿越有毒、有害或腐蚀性地段,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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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关于管道布置的规定。
7.3.2 集中供水点应设在用水方便处,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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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关于集中式供水点位置及防冻措施的规定。
7.3.3 输配水管道宜埋地敷设。管道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顶覆土应根据冰冻情况、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非冰冻地区,管顶覆土不宜小于0.7m,在松散岩基上埋设时,管顶覆土不应小于0.5m;寒冷地区,管顶应埋设于冰冻线以下;穿越道路、农田或沿道路铺设时,管顶覆土不宜小于1.0m。
2 管道应埋设在原状土或夯实土层上,管道周围200mm范围内应用细土回填;回填土的压实系数不应小于90%。在岩基上埋设管道时,应铺设砂垫层;在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软土地基上埋设管道时,应进行基础处理。
3 当给水管与污水管交叉时,给水管应布置在上方,且接口不得重叠;当给水管敷设在下面时,应采用钢管或设钢套管,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端不应小于3m,套管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4 给水管道与建筑物、铁路和其他管道的水平净距,应根据建筑物基础结构、路面种类、管道埋深、工作压力、管径、管道上附属构筑物大小、卫生安全、施工管理等条件确定。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净距宜大于1.0m;与围墙基础的水平净距宜大于1.0m;与铁路路堤坡脚的水平净距宜大于5.0m;与电力电缆、通信及照明线杆的水平净距宜大于1.0m;与高压电杆支座的水平净距宜大于3.0m;与污水管、燃气管的水平净距宜大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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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规定管道埋设的基本要求。
7.3.4 露天管道应有调节管道伸缩的设施,冰冻地区尚应采取保温等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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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关于露天管道敷设的规定。
7.3.5 穿越河流、沟谷、陡坡等易受洪水或雨水冲刷地段的管道,应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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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关于管道穿越河流、河谷、陡坡需采取保护措施的规定。
7.3.6 承插式管道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支墩的设置,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设计工作压力和接口摩擦力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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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关于承插式管道支墩设置的规定。
若管道管径小于DN300或管道转弯角度小于5°~10°,且试验压力不超过1.0MPa时,可依靠接口本身粘结力承受拉力,不设支墩。
7.4 管材和附属设施
7.4.1 输配水管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一定强度,耐腐蚀性好,能承受所要求的管内外压力;
2 水密性良好,不漏水、不渗水;
3 内壁光滑;
4 施工方便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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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关于管材选择的一般规定。
7.4.2 给水管材及其规格应根据设计工作压力、敷设方式、外部荷载、地形、地质、施工及材料供应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地管道宜优先选用符合卫生要求的给水塑料管;
2 选用管材的公称压力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
3 明设管道宜选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等管材,选用塑料管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 采用钢管时,应进行内外防腐处理,内防腐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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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管材应满足卫生、受力、耐腐蚀等基本要求,尽可能选用节能、耐腐蚀、价优和施工简便的管材 。聚乙烯管应符合《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GB/T 13663的要求,硬聚氯乙烯管应符合《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 1002.1的要求。
7.4.3 输水管道在管道敷设凸起点应设自动进(排)气阀;当坡度小于0.1%时,每隔0.5~1.0km应设自动进(排)气阀。排气口径宜为管道直径的1/12~1/8,或经水力计算确定。该自动进(排)气阀应具有在管道水气相间时连续大量排气的功能。
在管道敷设低凹处应设泄水阀。泄水阀口径宜为管道直径的1/5~1/3,或经水力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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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关于输水管道设置进(排)气阀和排水阀的规定。
设置自动进(排)气阀的目的是及时排除管道内的气体,减少气阻和降低水锤产生的负压危害。连接输水管道和进(排)气阀的短管上应设检修阀。
大量理论研究和工程实践表明,较平坦的有压供水管道水气两相有六种流态,即层状流、波状流、段塞流、气团流、泡沫流和环状流。理想的排气阀应在任何一种流态均能高速排气,并缓冲关闭,而不是仅能微量排气。只有这种排气阀才能保证管道安全。几乎所有种类的浮球式排气阀,甚至大多数进口的排气阀,都仅能在层状流、波状流条件下排气。这种排气不尽的排气阀在很多供水工程中造成了大量事故,应严格限制使用。检验排气阀是否合格的方法如下:在保持0.1MPa以上的恒压条件下,交替向排气阀体内充水或充气,如果排气阀充水时,关闭严密,不漏水;充气时,可打开大排气口(不是小排气口)高速排气,反复三次,即为合格产品。
7.4.4 向多个镇(乡)村输水时,干管和支管上应设检修阀。
7.4.5 重力输水管道在地形高差引起的动水压力和静水压力超过敷设管道的公称压力时,应在适当位置设减压设施。
7.4.6 树状配水管网的末端应设泄水阀。干管上应分段或分区设检修阀,各级支管上应在适宜位置设检修阀。
7.4.7 根据镇(乡)村具体情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消火栓应设在醒目处。
7.4.8 配水管应在水压最不利点处设测压表。
7.4.9 室外管道上的进(排)气阀、减压阀、消火栓、闸阀、蝶阀、泄水阀、排空阀、水表等宜设在井内,并应有防冻、防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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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 室外输配水管道上附属设备除宜设置在井内加以保护外,还应便于操作维护。
排气阀井选用双向通气井盖的作用是在吸气时,井盖不被吸扁,排气时井盖不被吹开错位,后者对寒冷地区尤为重要,由于井盖被吹开后不易被发现,导致排气阀冻坏,发生泡水或爆管等事故。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JJ 123-20087.5 调节构筑物
7.5.1 调节构筑物的形式和位置应根据下列规定,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 清水池应设在水厂内;
2 有适宜高地的供水系统宜设置高位水池;
3 地势平坦的小型水厂可设置水塔;
4 联片集中供水工程需分压供水时,可分设调节构筑物,并应与加压泵站前池或减压池相结合;
5 调节构筑物应设于工程地质条件良好、环境卫生和便于管理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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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关于调节构筑物形式和设置位置的规定。
调节构筑物主要包括清水池、高位水池及水塔。调节构筑物位置和形式应根据地形和地质条件、供水规模、用户点分布和管理条件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5.2 调节构筑物的有效容积应根据下列规定,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 清水池和高位水池的有效容积可按最高日用水量20%~30%设计;水塔的有效容积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5%~10%设计;
2 调节构筑物的有效容积尚应满足消毒剂与水接触时间的要求。采用游离氯或二氧化氯消毒的接触时间不应小于30min,采用氯胺消毒的接触时间不应小于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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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关于调节构筑物有效容积的规定。
调节构筑物的有效容积,系指调节构筑物的最高设计水位与最低设计水位之间的容积。清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曲线、供水曲线、水厂自用水量和消防贮备水量等确定。高位水池和水塔的有效容积应根据供水曲线、用水曲线和消防贮备水量等确定。当调节容积大于消防用水量时,可不考虑消防贮备水量。向净水设施提供冲洗用水的调节构筑物,水厂自用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5%~10%考虑。调节构筑物容积不应盲目加大,过大不经济,且因停留时间过长造成水质变差。
1 供电保证率低、输水管道和设备等维修时不能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需要的工程,调节构筑物的容积应考虑安全贮备水量。根据其维修停水时间一般不会超过12h的特点,需要加大调节构筑物的有效容积,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40%~60%设计,以满足平均日用水量的50%~80%。
2 生活饮用水应消毒,为满足消毒接触要求作本款规定。
7.5.3 调节容积大于200m3的清水池、高位水池的个数或分格数,不宜少于2个,并能单独工作和分别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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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关于清水池(高位水池)个数或分格数的规定。
7.5.4 清水池、高位水池应采取保证水流动、避免死角的措施;大于50m3时应设导流墙,设置清洗和通气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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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 关于清水池(高位水池)设置导流墙、通气设施等的规定。
7.5.5 清水池和高位水池应加盖,周围及顶部宜覆土。在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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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 为保证清水池(高位水池)不受污染应加盖,寒冷地区还应有防冻措施。
7.5.6 清水池管配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水管管径应根据净水构筑物最大设计流量确定,进水管管口宜设在平均水位以下;
2 出水管管径应根据供水泵房最大流量确定;
3 溢流管管径不应小于进水管管径,溢流管管口应与最高设计水位持平,池外管口应设网罩;
4 排空管不宜小于100mm;
5 通气管应设在水池顶部,管径不宜小于150mm,出口宜高出覆土0.7~1.2m,并应高低交叉布置;
6 检修孔应便于检修人员进出;
7 通气管、溢流管和检修孔应有防止杂物和虫子进入池内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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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 关于清水池管配件等设置要求的规定。
7.5.7 水塔应有避雷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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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 关于水塔设置避雷设施的规定。
8水厂总体设计
8.0.1 水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镇(乡)村总体规划,并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1 供水系统布局合理;
2 不受洪水与内涝威胁;
3 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4 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
5 少拆迁,不占或少占良田;
6 满足水厂近远期布置需要;
7 施工、运行管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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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水厂厂址选择正确与否,关系到整个供水系统布局和水厂本身布置的合理性,对工程投资、水厂安全、建设周期和运行管理等方面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水厂厂址的选择,与水源类型、取水点位置、防洪、供水范围、供水规模、净水工艺、输配水管线布置、周边环境、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交通、电源、镇(乡)村建设规划等条件有关,影响因素很多,应按本条规定进行方案比较后确定。
8.0.2 水厂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构(建)筑物和附属建筑物宜分别集中布置;
2 生活区宜与生产区分开布置;
3 分期建设时,近期、远期应协调;
4 生产附属建筑物的面积及组成应根据水厂规模、工艺流程和经济条件确定;
5 加药间、消毒间应分别靠近投加点,并宜与其药剂仓库毗邻;消毒间及其仓库宜设在水厂的下风处,并应与值班室、居住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6 滤料、管配件等堆料场地,应根据需要分别设置;
7 厕所和化粪池的位置与生产构(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10m,不应采用旱厕和渗水厕所;
8 水厂应考虑绿化,其占地面积应视规模、场地、经济条件确定;
9 应根据需要设置通向各构(建)筑物的简易道路,并应有雨水排放措施;
10 水厂应设大门和围墙,围墙高度不宜小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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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 水厂总平面布置包括生产构(建)筑物、附属建筑物、管道、堆料场、道路、绿化等布置,应便于生产和管理,并符合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8.0.3 生产构筑物和净水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程布置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力求流程通畅、能耗降低、土方平衡;
2 多组净水构筑物宜平行布置且配水均匀;
3 构筑物间距宜紧凑,但应满足施工、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4 构筑物间宜设连接通道,条件允许时尽可能采用组合式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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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 生产构筑物和净水装置的布置应根据地形、构筑物的类型、净水工艺和管理要求等进行布置。
为便于排水、排泥、放空和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因此本条规定构筑物的竖向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坡度。
8.0.4 水厂内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尽可能短且顺直,避免迂回;
2 并联构筑物间的管线应能互相切换;
3 分期建设的工程应便于管道衔接;
4 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阀门和超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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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 关于水厂管道布置的规定。
8.0.5 构筑物的排水、排泥可合为一个系统,排水系统宜按重力流设计,必要时可设排水泵房;生活污水管道应另成系统,污水应经无害化处理,其排放不得污染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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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 关于水厂排水排泥等的规定。
8.0.6 水厂的供电宜采用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时,不得间断供水的水厂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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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 关于水厂供电要求的规定。
8.0.7 出厂水总管应设计量装置,原水总管宜设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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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 关于水厂设置计量装置的规定。
8.0.8 水厂应配备简易水质化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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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 水厂应具备一定的水质检验能力。规模较小的水厂,受管理条件的制约,部分检验项目可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完成。
8.0.9 锅炉房及危险品仓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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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 关于锅炉房和危险品仓库防火要求的规定。
9水处理
9.1 一般规定
9.1.1 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用与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规模、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调查研究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水厂的运行经验,并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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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关于镇(乡)村水厂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用与主要构筑物组成选择的规定。
9.1.2 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水厂自用水量除以水厂工作时间确定。
水厂的自用水量应根据原水水质、所采用的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其值一般为设计流量的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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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关于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的规定。
水厂的自用水量系指水厂的沉淀池或澄清池的排泥水、溶解药剂所需用水、滤池冲洗水以及各种处理构筑物的清洗用水等。
自用水量与构筑物类型、原水水质和处理方法等因素有关。根据我国各地水厂经验,一般采用常规处理工艺时,自用水率为5%~10%,上限用于原水浊度较高和排泥频繁的水厂;下限用于原水浊度较低、排泥不频繁的水厂。
9.1.3 净水构筑物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泥管、放空管、溢流管或压力冲洗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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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关于净水构筑物设置辅助管道和设施的规定。
9.2 预处理
9.2.1 当原水浊度瞬时超过1000NTU时,必须设置自然沉淀池。当原水浊度超过500NTU(瞬时超过5000NTU)或供水保证率较低时,可将河水引入天然池塘或人工水池,进行自然沉淀并兼作贮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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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关于采用自然沉淀池的一般规定。
浊度瞬时超过1000NTU的原水,会导致常规的净水构筑物无法正常运行,因此必须在常规净水构筑物前,增设采用自然沉淀池进行预沉。自然沉淀一般可去除原水中的泥沙、漂浮物、冰屑等较大粒径的杂质,同时兼有改善原水水质和调蓄水量功能。
9.2.2 自然沉淀池的沉淀时间宜为8~1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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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关于自然沉淀的沉淀时间的规定。
9.2.3 自然沉淀池的有效水深宜为1.5~3.0m,超高为0.3m,并应根据清泥方式确定积泥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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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关于自然沉淀池池深的规定。
9.2.4 粗滤池宜作为慢滤池的预处理,可用于原水浊度低于500NTU,瞬时不超过1000NTU的地表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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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关于采用粗滤池的一般规定。
粗滤池与慢滤池串联,可替代常规的混凝、沉淀、过滤处理工艺,净化原水浊度低于500NTU的地表水。
在水源地采用粗滤工艺,有利于减少原水输水管泥沙沉积并可改善后续处理效果。浙江某水厂DN150原水输水管,长960m,管道内沉积了大量泥沙,为此在取水泵站后设一座上向流粗滤池,经两级粗滤池处理后,出水浊度保持在20NTU以下,从而确保后续水处理构筑物能正常运行。
9.2.5 粗滤池布置形式的选择,应根据净水构筑物高程布置和地形条件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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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关于粗滤池形式选择的规定。
粗滤池构筑物形式,分为平流、竖流(上向流或下向流),选择时应根据净水构筑物高程布置和地形条件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2.6 竖流粗滤池宜采用二级粗滤串联,平流粗滤池宜由3个相连通的砾石室组成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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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关于粗滤池组成方式的规定。
9.2.7 竖流粗滤池的滤料应按表9.2.7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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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规定竖流粗滤池滤料的组成。
9.2.8 平流粗滤池的滤料应按表9.2.8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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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 规定平流粗滤池滤料的组成与池长。
9.2.9 粗滤池滤速宜为0.3~1.0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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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规定粗滤池的滤速。
9.2.10 竖流粗滤池滤层表面以上的水深宜为0.2~0.3m,超高宜为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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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0 关于竖流粗滤池砂上水深等高度的规定。
9.2.11 上向流竖流粗滤池底部应设有配水室、排水管,闸阀宜采用快开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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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1 关于上向流竖流粗滤池底部辅助设施的规定。
9.2.12 采用高锰酸钾预氧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锰酸钾宜在水厂取水口投加;如在水处理流程中投加,先于其他水处理药剂投加的时间不宜少于3min;
2 经过高锰酸钾预氧化的水必须通过滤池过滤;
3 高锰酸钾预氧化的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精确控制,用于去除微量有机污染物、藻类和控制嗅味的高锰酸钾投加量宜采用0.5~1.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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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2 采用高锰酸钾预氧化的规定。
1 高锰酸钾投加点可设在取水口,经过与原水充分混合反应后,再与其他药剂混合。高锰酸钾预氧化后再加氯,可降低水的致突变性。高锰酸钾与粉末活性炭混合投加时,高锰酸钾用量将会升高。如果需要在水厂内投加,高锰酸钾快速混合之后,与其他水处理药剂投加点之间宜有3~5min的间隔时间。
2 经高锰酸钾预氧化后的水,含有二氧化锰为不溶胶体,因此必须要通过后续过滤的方法才能去除,否则出厂水可能有颜色。
3 高锰酸钾预氧化投加量取决于原水水质。国内外研究资料表明,控制部分臭味约0.5~2.5mg/L。去除有机污染物约0.5~2.0mg/L。去除藻类约0.5~1.5mg/L。控制加氯后水的致突变活性约2.0mg/L。故本规程的高锰酸钾投加量规定为0.5~1.0mg/L。
运行中控制高锰酸钾投加量应精确,一般应通过烧杯搅拌试验确定。投加量过高可能使滤后水锰的浓度增高而具有颜色。在生产运行中,可根据投加高锰酸钾后沉淀或絮凝池水的颜色变化鉴别投加。有条件可采用精密设备准确控制投加量。
9.2.13 原水在短时间内微量有机物污染较严重、具有异嗅异味时,可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作为应急处理。
9.2.14 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末活性炭投加宜根据水处理工艺流程综合考虑确定。粉末活性炭的投加宜符合延长与处理水接触的时间,减小混凝剂或助凝剂对活性炭吸附效果的影响,并避免残余、粉末炭穿透滤床的要求;
2 粉末活性炭的用量应根据试验确定,宜采用5~30mg/L;
3 炭浆浓度宜采用5%~10%(按重量计);
4 粉末活性炭的贮藏、输送和投加车间,应有防尘、集尘和防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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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3~9.2.14 粉末活性炭常在水源突发性污染时,作为应急措施一次性使用,投加量常大于20mg/L。粉末活性炭常投加于絮凝沉淀或澄清前,依靠水泵、管道、接触装置充分地混合,进行接触吸附。经接触吸附水中微污染物后,依靠沉淀、澄清与过滤去除。
投加方法有干投与湿投两种。习惯上有时也将投加含炭20%~50%的浓浆称作干投,而将投加5%~10%的浆液称作湿投。
活性炭是一种能导电的可燃物质,贮藏仓库应采用耐火材料砌筑,设有防火防爆措施。
9.3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配
9.3.1 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8的有关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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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关于对选用混凝剂和助凝剂的规定。
混凝剂和助凝剂是水处理工艺中添加的化学物质,其成分将直接影响生活饮用水水质。选用的产品必须符合《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8的要求,保证对人体无毒,对生产用水无害的要求。
聚丙烯酰胺常被用作处理高浊度水的混凝剂或助凝剂。聚丙烯酰胺是由丙烯酰胺聚合而成,其中还剩有少量未聚合的丙烯酰胺的单体,这种单体是有毒的。《水处理剂聚丙烯酰胺》GB 17514中对饮用水处理用聚丙烯酰胺的单体丙烯酰胺的含量规定在0.05%以下。
9.3.2 混凝剂和助凝剂品种的选择及其用量,应根据原水混凝沉淀试验结果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等,经综合比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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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关于混凝剂和助凝剂品种选择的规定。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品种直接影响混凝效果,而其用量还关系到水厂的年运行费用。为了精确地选择混凝剂品种和投加量,应以原水作混凝沉淀试验的结果为基础,综合比较其他方面来确定。
采用助凝剂的目的是改善絮凝结构,加速沉降,提高出水水质,特别对低温低浊水以及高浊度水的处理,助凝剂更具明显作用。因此,在设计中对助凝剂是否采用及品种选择也应通过试验来确定。
缺乏试验条件或类似水源已有成熟的水处理经验时,则可根据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来选择。
9.3.3 混凝剂宜采用湿式投加,混凝剂的溶解和稀释应按投加量的大小、混凝剂性质,选用水力、机械或压缩空气等搅拌、稀释方式。
有条件的水厂,宜直接采用液体混凝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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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关于混凝剂投配方式和稀释搅拌方式的规定。
根据对全国31个自来水公司近50个水厂的函调,一般都采用湿式投加,许多水厂为减轻操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和消除粉尘污染,直接采购混凝剂原液,存放在毗连的专用贮备池。在投配前,将混凝剂原液稀释搅拌至投配所需浓度。而固体混凝剂因占地小,又可长期存放,仅作为备用。有条件的水厂宜直接采购混凝剂原液。
湿式投加的搅拌方式取决于选用混凝剂的易溶程度。当混凝剂易溶解时,可采用水力搅拌方式;当混凝剂难以溶解时,则宜采用机械或压缩空气来进行搅拌。
9.3.4 混凝剂湿式投加时,溶解次数应根据配制条件等因素确定,每日不宜超过1次。
混凝剂投加量较小时,溶解池可兼作投药池。投药池应设备用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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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 关于投加液体混凝剂时溶解次数的规定。
9.3.5 混凝剂投加的溶液浓度,宜采用1%~5%(按固体重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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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关于混凝剂投配浓度的规定。
本条文的溶液浓度系指固体重量浓度,即按包括结晶水的商品固体重量计算的浓度。镇(乡)村水厂处理水量较小,药剂浓度稀便于投药量控制。
9.3.6 石灰宜制成石灰乳投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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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 关于石灰应制成石灰乳投加的规定。
石灰应制成石灰乳投加,以免粉末飞扬,造成工作环境的污染。
9.3.7 投加混凝剂应设置计量设备。有条件的水厂,宜采用计量泵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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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 关于计量和稳定加注量的规定。
按要求正确投加混凝剂量并保持加注量的稳定是混凝处理的关键。常用的投加计量设备有转子流量计、孔口、浮杯。设计中可根据具体条件选用。
9.3.8 与混凝剂和助凝剂接触的池内壁、设备、管道及地坪,应根据混凝剂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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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 关于防腐措施的规定。
常用的混凝剂一般对混凝土及水泥砂浆等都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因此对与混凝剂接触的池内壁、设备、管道和地坪,应根据混凝剂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混凝剂不同,其腐蚀性能也不同。如三氯化铁腐蚀性较强,应采用较高标准的防腐措施。而且三氯化铁溶解时释放大量的热,当溶液浓度为20%时,溶解温度可达70℃左右。一般池内壁可采用涂刷防腐涂料等,也可采用大理石贴面砖、花岗石贴面砖等
9.3.9 加药间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段。室内必须设置通风设备,并采取具有保障工作人员卫生安全的劳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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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 关于加药间劳动保护措施的规定。
加药间是水厂中劳动强度较大和操作环境较差的部门,因此对于卫生安全的劳动保护需特别注意。有些混凝剂在溶解过程中将产生异臭和热量,影响人体健康和操作环境,故必须考虑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等劳动保护措施。
9.3.10 加药间宜靠近投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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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 关于加药间宜靠近投药点的规定、
为便于操作管理,加药间应与药剂仓库(或药剂贮备池)毗连。加药间(或药剂贮备池)应尽量靠近投药点,以缩短加药管长度,确保混凝效果。
9.3.11 加药间的地坪应有排水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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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 关于加药间的地坪应有排水坡度的规定。
9.3.12 混凝剂的贮存量应按当地供应、运输等条件确定,宜按最大投加量的15~30d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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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 关于固体混凝剂或液体原料混凝剂贮存量的规定。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JJ 123-20089.4 混凝
9.4.1 混合方式可采用水力、机械或水泵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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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关于混合方式的规定。
混合方式有管式混合、管道静态混合器、机械混合以及水泵混合等。管式混合和管道静态混合器属水力混合方式,水力混合简单,对流量变化的适应性差,而镇(乡)村水厂的实际生产水量变化较大,当流量小时,混合效果不好。据调查,我国农村水厂大部分采用水泵混合,少部分采用管式混合或管道静态混合器等。机械混合由于能适应各种流量的变化,镇(乡)村水厂采用效果较好。
9.4.2 混合时间宜为10~60s,最大不应超过2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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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关于混合时间的规定。
9.4.3 混合池的G值宜为500~1000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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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规定混合池的G值。
混合适宜的G值为500~1000s-1,混合时间长,取低限值;混合时间短,应取高限值。
9.4.4 混合装置至絮凝池的距离不宜超过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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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 关于混合设施与后续处理构筑物的距离的规定。
混合设施与后续处理构筑物的距离越近越好,最长不超过120m,以避免混合后水中形成的小絮凝体沉降下来。由于混合设施与后续处理构筑物连接管道的流速一般采用0.8~1.0m/s,因此混合后的原水在管道内的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min。
9.4.5 絮凝池形式的选择和絮凝时间的采用,应根据原水水质情况和相似条件下水厂运行经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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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 关于絮凝池形式选择和絮凝时间的原则规定。
9.4.6 絮凝池宜与沉淀池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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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 关于絮凝池与沉淀池合建的规定。
9.4.7 设计机械絮凝池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絮凝时间宜为15~20min;
2 池内宜设2~3档搅拌机;
3 搅拌机的转速应根据桨板边缘处的线速度通过计算确定,线速度宜自第一档的0.5m/s逐渐变小至末档的0.2m/s;
4 池内宜设防止水体短流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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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 关于机械絮凝池设计的规定。
机械絮凝池对水量变化的适应性较强,宜用于处理水量变化大的镇(乡)村水厂。
9.4.8 设计折板絮凝池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絮凝时间宜为12~20min;
2 絮凝过程中的速度应逐段降低,分段数不宜少于三段,各段的流速宜分别为:
1)第一段:0.25~0.35m/s;
2)第二段:0.15~0.25m/s;
3)第三段:0.10~0.15m/s;
3 折板按竖流设计时,可采用平行折板布置,也可采用相对折板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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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 关于折板絮凝池设计的规定。
9.4.9 设计波纹板絮凝池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絮凝时间宜为12~20min;
2 絮凝过程中的速度应逐段降低,分段数宜为三段,各段的间距和流速宜分别为:
1)第一段间距为100mm,流速0.12~0.18m/s;
2)第二段间距为150mm,流速0.09~0.14m/s;
3)第三段间距为200mm,流速0.08~0.12m/s;
3 波纹板按竖流设计时,可采用平行波纹布置,也可采用相对波纹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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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 关于波纹板絮凝池设计的规定。
波纹板絮凝池类似于多通道折板絮凝池,是以波形板为填料的絮凝形式。本条絮凝时间系根据实际运行经验制定。
9.4.10 设计穿孔旋流絮凝池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絮凝时间宜为15~25min;
2 絮凝池孔口流速,应按由大渐小的变速设计,起始流速宜为0.6~1.0m/s,末端流速宜为0.2~0.3m/s;
3 每格孔口应作上下对角交叉布置;
4 每组絮凝池分格数宜为6~12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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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 关于穿孔旋流絮凝池设计的规定。
穿孔旋流絮凝池的絮凝时间略长,水头损失较大,但经调查,在众多镇(乡)村水厂使用,效果较好,是一种较适宜镇(乡)村水厂的絮凝构筑物。条文中絮凝时间和絮凝速度系据各地水厂的运行资料制定。
9.4.11 设计网格或栅条絮凝池,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絮凝池宜设计成多格竖流式;
2 絮凝时间宜为12~20min;
3 前段网格或栅条总数宜为16层以上,中段宜在8层以上,上下层间距宜为60~70cm,末段可不放;
4 絮凝池单格竖向流速,过栅(过网)和过孔流速应逐段递减,分段数宜分为三段,流速宜分别为:
1)单格竖向流速:前段和中段0.12~0.14m/s,末段0.10~0.14m/s;
2)网孔或栅孔流速:前段0.25~0.30m/s,中段0.22~0.25m/s;
3)各格间的过水孔洞流速:前段0.20~0.30m/s,中段0.15~0.20m/s,末段0.10~0.14m/s;
5 絮凝池应有排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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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 关于网格或栅条絮凝池设计的规定。
9.5 沉淀和澄清
9.5.1 选择沉淀池和澄清池类型时,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净化后水质要求,并考虑原水水温变化、制水均匀程度,以及是否连续运转等因素结合絮凝池结构形式和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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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关于沉淀池或澄清池类型选择的规定。
随着净水技术的发展,沉淀和澄清构筑物的类型越来越多,各地均有不少经验。正确选择沉淀池或澄清池,不仅对保证出水水质,降低工程造价,而且对投产后长期运行管理均有很大影响。设计时应根据原水水质结合当地成熟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9.5.2 沉淀池和澄清池的个数或能够单独排空的分格数不宜少于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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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 规定了沉淀池或澄清池的最少个数。
为了防止在检修或清洗时,不致影响供水,故规定了沉淀池或澄清池的个数或能够单独排空的分格数不宜少于2个。
9.5.3 沉淀池和澄清池应考虑配水和集水的均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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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 规定了沉淀池和澄清池应考虑均匀配水和均匀集水的原则。
因沉淀池和澄清池的均匀配水和均匀集水,对于减少短路,提高净化效果有很大影响。因此设计中必须注意配水和集水的均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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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流沉淀池较澄清池工艺管理简单、占地小、可与絮凝池合建,且排泥方便,可作为农村水厂沉淀池的一种形式。
9.5.4 竖流沉淀池宜用于浊度长期低于1000NTU的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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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 关于竖流沉淀池适用范围的规定。
9.5.5 竖流沉淀池宜与絮凝池合建,池数不宜少于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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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 为便于竖流式沉淀池检修或冲洗时,不致影响供水,故规定池数不应少于2个。
9.5.6 竖流沉淀池有效水深宜为3~5m,超高应为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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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 关于竖流式沉淀池池深的规定。
由于竖流式沉淀池一般与絮凝池合建,絮凝池建在中心。竖流式沉淀池有效水深,应保证水流紊动较小而又要保持足够的均匀性,故本条文规定有效水深为3~5m。
9.5.7 竖流沉淀池沉淀时间宜为1.5~3.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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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 关于竖流式沉淀池沉淀时间规定。
沉淀时间是竖流式沉淀池设计中的一项主要指标,它不仅影响造价,而且直接影响出水水质。据调查,沉淀时间一般为1.5~2.5h,故本条文规定竖流式沉淀池沉淀时间不宜大于3h。
9.5.8 带絮凝池的竖流沉淀池进水管流速宜为1.0~1.2m/s,上升流速宜为0.5~0.6mm/s,出水管流速宜为0.6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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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 关于竖流式沉淀池进水管流速、上升流速、出水管流速的规定。
竖流式沉淀池进水经池中央絮凝室絮凝后经导流筒流出,在沉淀池中自下而上流动,流速过大,会影响沉淀效果,故本条文对竖流式沉淀池的进水管流速、上升流速及出水管流速作此规定。
9.5.9 竖流沉淀池中心导流筒的高度应为沉淀池圆柱部分高度的8/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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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 关于竖流式沉淀池中心导流筒高度的规定。
9.5.10 竖流式沉淀池圆锥斜壁与水平夹角不宜小于45°,底部排泥管直径不应小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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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 为了保证沉淀池排泥的通畅,本条文对竖流式沉淀池圆锥斜壁与水平夹角等作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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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向流斜管沉淀池自20世纪70年代在国内使用以来,具有适用范围广、处理效率高、占地面积小等优点。在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上向流斜管沉淀池的设计作出规定。
9.5.11 上向流斜管沉淀池宜用于浊度长期低于1000NTU的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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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 关于上向流斜管沉淀池适用浊度范围的规定。
上向流斜管沉淀池中水的停留时间短,故原水水质变化不宜太急剧,同时由于该池处理效率高,单位面积内沉泥量大,当原水浊度较高时,容易造成出水水质不稳定,故本条文规定上向流斜管沉淀池宜用于浊度长期低于1000NTU的原水。
9.5.12 斜管沉淀区的上升流速应按相似条件下水厂的运行经验确定,宜采用1.3~2.5m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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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 关于斜管沉淀区上升流速的规定。
9.5.13 斜管设计可采用下列数据:
1 管内切圆直径宜为25~35mm;
2 斜管长度宜为1.0m;
3 倾角宜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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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3 关于斜管几何尺寸与倾角的规定。
9.5.14 斜管沉淀的清水区高度不宜小于1.0m,底部配水区高度不宜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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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4 关于清水区保护高度及底部配水区高度的规定。
斜管沉淀池的集水一般多采用集水槽或集水管,为使整个斜管区的出水均匀,并防止藻类生长堵塞斜管,清水区保护高度不宜小于1.0m。斜管以下底部配水区的高度应满足进入斜管区的水流均布的要求,并考虑排泥设施检修的可能,为此规定底部配水区高度不宜小于1.5m。
9.5.15 水力循环澄清池宜用于浊度长期低于2000NTU,瞬时不超过5000NTU的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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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5 关于水力循环澄清池适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各地水厂调查,原水浊度在2000NTU以下时,处理效果较稳定。该池多与无阀滤池配套使用,对于经常间歇运行的水厂,应慎用。
9.5.16 水力循环澄清池泥渣回流量宜为进水量的2~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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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6 关于水力循环澄清池回流量的规定。
当原水浊度较高时,为了减少泥渣量可取下限,宜按进水量的2倍设计。
9.5.17 清水区的上升流速可采用0.7~0.9mm/s;当原水为低温低浊时,上升流速应适当降低。清水区高度可采用2~3m,超高应为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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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7 关于水力循环澄清池清水区上升流速的规定。
清水区上升流速是澄清池设计的主要指标,据各地水厂调查,水力循环澄清池清水区上升流速大于1.0mm/s时,处理效果的稳定性下降,考虑到生活饮用水标准提高,故条文中对水力循环澄清池的上升流速的指标规定为0.7~0.9mm/s。低温低浊时宜选用低值。
9.5.18 水力循环澄清池的第二絮凝室有效高度可采用3~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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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8 关于水力循环澄清池的第二絮凝室有效高度的规定。
此有效高度对于稳定水流、进一步完善絮凝起重要作用。本条文综合各地的运行经验,规定第二絮凝室的有效高度,一般宜采用3~4m。
9.5.19 喷嘴直径与喉管直径之比可采用1:3~1:4。喷嘴流速宜采用6~9m/s,喷嘴水头损失宜为2~5m,喉管流速宜为2.0~3.0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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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9 关于喷嘴直径与喉管直径之比以及喷嘴流速、嘴喷水头损失、喉管流速的有关规定。
9.5.20 第一絮凝室出口流速可采用50~80mm/s;第二絮凝室进口流速宜采用40~50m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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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0 关于第一絮凝室出口和第二絮凝室进口流速的规定。
9.5.21 水力循环澄清池总停留时间宜为1~1.5h。第一絮凝室宜为15~30s,第二絮凝室宜为80~100s。进水管流速可采用1~2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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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1 关于水力循环澄清池总停留时间以及第一絮凝室、第二絮凝室停留时间、进水管流速的规定。
根据我国实际运行经验,水力循环澄清池总停留时间采用1~1.5h是适宜的,但要保证清水区上升流速满足本规程9.5.17条规定的要求。
9.5.22 水力循环澄清池斜壁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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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2 考虑到排泥的畅通,规定了水力循环澄清池池底斜壁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小于45°。
9.5.23 水力循环澄清池应设置调节喷嘴与喉管进口间距的专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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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3 关于水力循环澄清池设专用设施调节喷嘴与喉管进口间距的规定。
因水力循环澄清池对水质与水温变化适应性较差,设置专用调节喷嘴与喉管进口间距的设施,可使其适应原水水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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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搅拌澄清池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地陆续采用。机械搅拌澄清池较水力循环澄清池,对水质、水温变化适应性强,效果稳定、投药量少,暂停运行再启动后,恢复正常出水时间短,是目前水净化工艺中常用净水构筑物之一。
9.5.24 机械搅拌澄清池宜用于浊度长期低于5000NTU的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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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4 关于机械搅拌澄清池进水浊度适用范围的规定。
据调查,各地区水厂一般进水浊度在5000NTU以下,个别地区短时间可达10000NTU。实践证明,当原水浑浊度经常在3000NTU以下时,处理效果稳定、运转正常。在3000~5000NTU,采用池底机械刮泥装置,也可达到稳定的效果。据此本条文规定机械搅拌澄清池宜用于浊度长期低于5000NTU的原水。
9.5.25 机械搅拌澄清池清水区的上升流速,应按相似条件下水厂的运行经验确定,可采用0.7~1.0mm/s;当处理低温低浊原水时可采用0.5~0.8m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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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5 关于机械搅拌澄清池清水区上升流速的规定。
一般采用0.7~1.0mm/s系考虑到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提高,为保证出水水质,减轻滤池负荷而确定的。低温低浊水净化可采用0.5~0.8mm/s。
9.5.26 水在机械搅拌池中总停留时间可采用1.2~1.5h。第一絮凝室与第二絮凝室停留时间均宜控制在20~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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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6 机械搅拌澄清池总停留时间及第一絮凝室与第二絮凝室停留时间的规定。
9.5.27 搅拌叶轮提升流量可为进水流量的3~5倍,叶轮直径可为第二絮凝室内径的70%~80%,并应设调整叶轮转速和开启度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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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7 关于机械搅拌澄清池搅拌叶轮提升流量及叶轮直径的规定。
搅拌叶轮提升流量即第一絮凝室的泥渣回流量,它对循环泥渣的形成有很大影响。本条文规定搅拌叶轮提升流量可为进水流量的3~5倍。
9.5.28 气浮池宜用于浊度小于100NTU及含有藻类等密度小的悬浮物质的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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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8 关于气浮池适用范围的规定。
气浮池处理工艺适宜于处理藻类多、低温低浊的原水。结合我国各地的生产经验调查,规定了气浮池一般宜用于浊度小于100NTU的原水及含藻原水。
9.5.29 气浮池接触室的上升流速可采用10~20mm/s,气浮池分离室的向下流速可采用1.5~2.0m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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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9 关于气浮池接触室上升流速和分离室向下流速的规定。
根据各地气浮池运行情况调查资料,上升流速大多采用20mm/s。而当上升流速低,也会因接触室面积过大而使释放器的作用范围受影响,造成净水效果不好,故上升流速的下限以10mm/s为宜。
根据各地调查资料,气浮池分离室向下流速大都采用2mm/s,因此本条规定采用1.5~2.0mm/s,即液面负荷为5.4~7.2m3/(m2·h)。上限用于易处理的水质,下限用于难处理的水质。
9.5.30 气浮池有效水深不宜超过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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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0 关于气浮池水深的规定。
据考查,各地水厂气浮池池深大多在2.0~2.5m,实际测定在池深1m处的水质已符合要求。本条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规定有效水深采用1.0~3.0m。
9.5.31 气浮池溶气罐的溶气压力宜采用0.2~0.4MPa,回流比宜采用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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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1 关于气浮池溶气罐的溶气压力及回流比的规定。
根据国外资料,溶气罐的溶气压力多采用0.4~0.6MPa。而根据我国的实践情况显示,提高溶气罐的溶气量及释放器的释气性能后,可适当降低溶气压力,以减少电耗,达到节能效果,因此规定溶气压力宜采用0.2~0.4MPa,回流比宜采用5%~10%。
9.5.32 溶气释放器的型号及个数应根据单个释放器在选定压力下的出流量及作用范围确定。
9.5.33 气浮池宜采用刮渣机排渣。刮渣机的行车速度不宜大于5m/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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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3 关于气浮池排渣设备的规定。
由于采用刮渣机刮出的浮渣浓度较高,耗用水量少,设备简单,操作简便,故各地气浮池一般均采用刮渣机刮渣。由于刮渣机行车速度太大时,会剧烈扰动浮渣而造成浮渣下沉,影响出水水质,故规定采用5m/mim以下为宜。
9.6 过滤
9.6.1 滤池形式的选择,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运行管理要求、进出水水质和净水构筑物高程布置等因素,并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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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关于滤池形式选用的原则规定。
9.6.2 滤池的分格应根据滤池形式、生产规模、操作运行和维护检修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不得少于2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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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 关于滤池最小分格数的规定。
为避免滤池中一格滤池在冲洗时,对其余滤格滤速产生过大影响,同时为保证一格滤池检修或翻砂时不致影响整个水厂的正常运行,滤池应有一定的分格数。考虑镇(乡)村水厂的供水规模,要求分格数不得少于两格。
9.6.3 滤料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抗蚀性能,宜采用石英砂、无烟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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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 关于滤料物理、化学性能的原则规定。
9.6.4 单层石英砂及双层滤料滤池的滤料层厚度与有效粒径d10之比应大于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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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 关于单层石英砂及双层滤料滤池的滤料层L/d10值的规定。
滤料粒径与厚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组合关系,根据日本和美国的理论研究,结合国内目前应用的滤料组成和出水水质要求,对L/d10作了规定。
9.6.5 滤池滤速及滤料组成的选用,应根据进水水质、滤后水水质要求,滤池构造等因素,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滤池的运行经验确定,宜按表9.6.5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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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 关于滤池滤速与滤料组成的选用规定。
滤池出水水质主要决定于滤速和滤料组成,相同的滤速通过不同的滤料组成会得到不同的滤后水水质;相同的滤料组成,在不同的滤速运行下,也会得到不同的滤后水水质。因此滤速和滤料组成是滤池设计的重要参数,是保证出水水质的根本所在。
9.6.6 滤池采用大阻力配水系统时,其承托层宜按表9.6.6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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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 关于大阻力配水系统滤池的承托层设计参数的规定。
9.6.7 滤池采用小阻力配水系统时,其承托层的设计宜按表9.6.7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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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 关于小阻力配水系统滤池的承托层设计参数的规定。
9.6.8 滤池配水系统,应根据滤池形式、冲洗方式、单格面积、配水的均匀性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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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 关于滤池配水系统选用原则的规定。
采用单水冲洗时,可选用穿孔管、滤砖、滤头等配水系统。国内单水冲洗快滤池绝大多数使用大阻力穿孔配水系统,滤砖是使用较多的中阻力配水系统,小阻力滤头配水系统则用于单格面积较小的滤池。
9.6.9 大阻力穿孔管配水系统孔眼总面积与滤池面积之比宜为0.20%~0.28%;中阻力滤砖配水系统孔眼总面积与滤池面积之比宜为0.6%~0.8%;小阻力滤头配水系统缝隙总面积与滤池面积之比宜为1.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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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 关于各种配水系统开孔比的规定。
9.6.10 大阻力配水系统应按冲洗流量,并根据下列数据通过计算确定:
1 配水干管(渠)进口处的流速为1.0~1.5m/s;
2 配水支管进口处的流速为1.5~2.0m/s;
3 配水支管孔眼出口流速为5~6m/s。
干管(渠)顶上宜设排气管,排出口应在滤池水面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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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 关于大阻力配水系统设计的规定。
根据国内长期运行的经验,大阻力配水系统采用条文规定的流速设计,能在通常冲洗强度下,满足滤池冲洗水配水的均匀要求。配水总管(渠)顶设置排气装置是为了排除配水系统可能积存的空气。
9.6.11 单水冲洗滤池的冲洗强度和冲洗时间宜按表9.6.11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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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 关于单水冲洗滤池的冲洗强度和冲洗时间的规定。
单水冲洗滤池的冲洗强度和冲洗时间,应考虑由于全年水温、水质变化因素,有适当调整冲洗强度的可能。表中所列的膨胀率数值仅供设计计算用。
9.6.12 当采用单层石英砂滤料时,单水冲洗滤池的冲洗周期,宜采用12~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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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2 关于滤池冲洗周期的规定。
9.6.13 滤池应有下列管(渠),其管径(断面)宜根据表9.6.13规定的流速通过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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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3 关于滤池管渠设计流速值的规定。
9.6.14 每格滤池宜设取样和测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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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4 关于滤池设取样和测压装置的规定。
为检测滤池的出水水质,滤池出水管上宜设取样龙头。为检测滤池的水头损失,在滤池上宜装水头损失计或其他测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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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滤池前不设絮凝沉淀构筑物,直接将混凝剂投加在进滤池前的原水中,滤池同时起着凝聚的作用。因此,它对于浊度较低的原水而言是综合的一次净水处理构筑物,具有占地少、基建投资省等优点,但滤池的工作周期较短,且操作管理要求较高,运行时需随时注意原水和出水的水质变化,调节混凝剂投加量。
9.6.15 接触滤池宜用于浊度长期低于20NTU,瞬时不超过60NTU的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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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5 规定接触滤池的适用条件。
山溪河流水质经常很清,汛期含泥沙量较大,若能采取有效的预处理亦可采用接触滤池。湖泊水和水库水,当水中含藻类较多时,应在滤前加氯,防止藻类在滤料孔隙中繁殖而造成阻塞;如碱度太低影响凝聚时,需考虑投加石灰等助凝剂,以调整碱度。
9.6.16 接触滤池采用单层滤料时,滤速宜采用6~8m/h;采用双层滤料时,滤速宜采用8~10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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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6 关于接触滤池滤速的规定。
因原水投加混凝剂后,絮凝反应主要在滤料上层的孔隙中完成,故滤速不宜过高。原水浊度高时,取下限;浊度低时,取上限。
9.6.17 接触滤池滤料组成可按本规程表9.6.5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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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7 关于接触滤池的滤料组成的规定。
接触滤池过滤时,水流自上而下,滤料粒径循水流方向由大到小。如滤料级配不当时,两者容易混杂,以致引起水头损失增加,出水量减少,水质不稳定,所以合理选择级配十分重要。
9.6.18 接触滤池冲洗前的水头损失宜采用2~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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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8 规定接触滤池冲洗前的水头损失值。
9.6.19 接触滤池滤层表面以上水深宜采用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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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9 规定滤池滤层表面以上水深。
为保证滤池有足够的工作周期,避免砂层中产生负压并从工艺流程的高程布置、构筑物的造价考虑,规定滤层表面以上水深可为2m。
9.6.20 压力滤池滤料应采用石英砂,粒径宜为0.6~1.0mm,滤层厚度可为1.0~1.2m。压力滤池滤速宜为6~8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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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0 关于压力滤池滤料、滤速设计参数的规定。
9.6.21 压力滤池期终允许水头损失宜为5~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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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1 关于压力滤池期终允许水头损失的规定。
9.6.22 压力滤池可采用立式;当直径大于3m时,宜采用卧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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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2 关于压力滤池形式的规定。
9.6.23 压力滤池冲洗强度宜为15L/(m2·s),冲洗时间宜为1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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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3 关于压力滤池冲洗设计参数的规定。
9.6.24 压力滤池应采用小阻力配水系统,可采用管式、滤头或格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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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4 关于压力滤池配水系统的规定。
9.6.25 压力滤池应设排气阀、人孔、排水阀和压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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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5 关于压力滤池设置辅助设施的规定。
为了便于检修和安全运行需设置人孔、顶部设排气阀,底部设排水阀、筒体上部设压力表。
9.6.26 每格无阀滤池应设单独的进水系统,进水系统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滤池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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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6 关于重力式无阀滤池进水系统设计的规定。
无阀滤池是变水头、等滤速的过滤方式,每格滤池如不设置单独的进水系统,因每格滤池过滤水头的差异,势必造成每格滤池进水量的相互影响,也可能导致滤格发生同时冲洗现象。故规定每格滤池应设单独进水系统。
在滤池冲洗后投入运行的初期,由于滤层水头损失较小,进水管中水位较低,易产生跌水和带入空气。因此规定要有防止空气进入的措施。
9.6.27 当原水为沉淀池出水时,重力式无阀滤池滤料的设置,宜采用单层石英砂滤料;当采用接触过滤时,宜采用双层滤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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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7 关于重力式无阀滤池滤料的规定。
9.6.28 重力式无阀滤池滤速宜为6~8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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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8 关于重力式无阀滤池滤速的规定。
9.6.29 重力式无阀滤池冲洗前的水头损失可为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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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9 关于重力式无阀滤池冲洗前的水头损失值的规定。
重力式无阀滤池冲洗前的水头损失值将影响虹吸管的高度,过滤周期以及前道处理构筑物的高程。条文系根据长期设计经验规定。
9.6.30 重力式无阀滤池冲洗强度宜为15L/(m2·s),冲洗时间宜为5~6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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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0 关于重力式无阀滤池冲洗强度的规定。
9.6.31 重力式无阀滤池过滤室内滤料表面以上的直壁高度,应等于冲洗时滤料的最大膨胀高度加保护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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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1 关于过滤室滤池表面以上直壁高度的规定。
为防止冲洗时,滤料从过滤室中流走,滤料表面以上的直壁高度除应考虑滤料的膨胀高度外,还应加上100~150mm的保护高度。
9.6.32 重力式无阀滤池宜采用小阻力配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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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2 关于重力式无阀滤池配水系统的规定。
因为滤池冲洗水箱位于滤池顶部,冲洗水头不大,故配水系统采用小阻力配水系统。一般可采用平板孔式、格栅、滤头和豆石滤板。
9.6.33 无阀滤池的反冲洗虹吸管应设有辅助虹吸设施和强制冲洗装置,并应在虹吸管出口设调节冲洗强度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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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3 关于重力式无阀滤池设置辅助装置的规定。
为加速冲洗形成时虹吸作用的发生,反冲洗虹吸管应设有辅助虹吸设施。
为避免实际的冲洗强度与理论计算的冲洗强度有较大的出入,应设置可调节冲洗强度的装置。为使滤池能在未达到规定的水头损失之前,进行必要的冲洗,需设有强制冲洗装置。
9.6.34 快滤池滤料可采用单层石英砂滤料或双层滤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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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4 关于快滤池滤料的规定。
9.6.35 快滤池滤层表面以上的水深宜为1.5~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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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5 关于滤层表面以上水深的规定。
为保证快滤池有足够的工作周期,避免滤料层产生负压,并从净水工艺流程的高程设置和构筑物造价考虑,规定滤层表面以上水深宜采用1.5~2.0m。
9.6.36 快滤池冲洗前的水头损失宜为2.0~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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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6 关于快滤池冲洗前的水头损失的规定。
该水头损失值系根据国内快滤池的运行经验规定。
9.6.37 单层石英砂滤料快滤池宜采用大阻力或中阻力配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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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7 关于快滤池配水系统的规定。
9.6.38 快滤池冲洗排水槽的总面积不应大于过滤面积的25%,滤料表面到洗砂排水槽底的距离应等于冲洗时滤层的膨胀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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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8 关于快滤池排水槽的设计规定。
本条系为避免因冲洗排水槽平面面积过大而影响冲洗的均匀,以及防止滤料在冲洗膨胀时的流失而规定。
9.6.39 快滤池冲洗水的供给可采用冲洗水泵或冲洗水箱。
当采用水泵冲洗时,水泵的能力应按单格滤池冲洗水量设计。当采用水箱冲洗时,水箱有效容积应按单格滤池冲洗水量的1.5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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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9 关于冲洗水泵或冲洗水箱的设计规定。
9.6.40 慢滤池宜用于浊度常年低于60NTU的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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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0 规定慢滤池的适用条件。
当原水浊度常年低于60NTU时,可设置简易慢滤池,经加氯消毒后,即可用作生活饮用水。慢滤池由于滤速低,出水量少,占地面积大,刮砂、洗砂工作繁重。但由于它具有构造简单,便于就地取材,截留细菌能力强,出水水质好等优点,仍适用于小型的镇(乡)村水厂。
9.6.41 慢滤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滤料宜采用石英砂,粒径0.3~1.0mm,K80≤2.0,滤层厚度800~1200mm;
2 承托层应按表9.6.41的规定取值;

3 滤速宜为0.1~0.3m/h;
4 滤层表面以上水深宜为1.2~1.5m;
5 滤池面积小于15m2的集水系统可不设集水管,可采用底沟集水,底沟坡度宜为1%;滤池面积大于15m2时,可设穿孔集水管,管内流速宜为0.3~0.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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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1 关于慢滤池设计参数的有关规定。
9.7 臭氧与活性炭
9.7.1 微污染原水经常规净化后仍不能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时,可采用活性炭吸附或臭氧氧化一活性炭吸附联用方式进行深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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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对于常规水处理工艺不能有效去除的某些污染物,可采用臭氧、活性炭等工艺作深度处理,以达到并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9.7.2 臭氧净水设施应包括气源装置、臭氧发生装置、臭氧气体输送管道、臭氧接触氧化塔(鼓泡塔)以及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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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 关于臭氧净水设施组成的规定。
9.7.3 臭氧接触氧化塔(鼓泡塔)不宜少于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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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 关于接触氧化塔数量的规定。
9.7.4 臭氧接触氧化塔(鼓泡塔)必须全密闭。池顶应设置尾气排放管和自动气压释放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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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 关于接触氧化塔设计要求的规定。
9.7.5 用于预处理的臭氧投加量宜采用0.5~1mg/L,使用时应根据原水水质特征,经试验确定投加量和接触时间。
9.7.6 深度处理臭氧投加量宜采用2~3mg/L,最大不应超过5mg/L,接触时间宜为10~15min,臭氧投加量宜根据待处理水的水质状况并结合试验结果确定,也可参照相似水质条件下水厂的经验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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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9.7.6 关于臭氧投加量的规定。
9.7.7 粒状活性炭池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粒状活性炭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净水用活性炭标准;
2 进水浊度宜小于2NTU;
3 吸附池空床的接触时间宜采用6~15min,空床流速宜为6~12m/h;
4 炭层厚度宜采用1~2m;
5 反冲洗强度宜采用13~15L/(s·m2),冲洗时间宜为5~10min;
6 宜采用小阻力配水系统;
7 炭膨胀率宜采用20%~25%;
8 炭的碘值指标小于600mg/g、亚甲蓝值小于85mg/g时,池中的粒状活性炭应更新或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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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 规定活性炭吸附池设计参数。
活性炭吸附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截留悬浮固体。因此,要求混凝、沉淀、过滤处理先去除悬浮固体,然后再进入炭吸附池。本规程要求进入炭吸附池的浊度小于2NTU,否则容易造成炭床堵塞,缩短吸附周期。
炭吸附后出水水质与活性炭炭层的接触时间有关。如原水中污染物浓度高,接触时间应长,也就是接触时间越长,活性炭的吸附效果越好。
据北京、上海、杭州、昆明、深圳等水厂活性炭吸附池运行资料表明:其吸附池空床接触时间一般在8~15min;炭层厚度1.5~2.0m;炭膨胀率20%~30%。
碘值、亚甲蓝值指标可表明活性炭吸附饱和程度,当此值降低说明活性炭需要再生或更换新炭。
9.8 膜处理
9.8.1 镇(乡)村供水工程中的膜分离水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出水水质要求、处理水量、当地条件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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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关于选择膜处理工艺的规定。
水处理中的膜分离方法主要指微滤、超滤、电渗析和反渗透。其中微滤和超滤通常作为同一类方法用来脱除水中的微粒和大分子物质如有机物、胶体和细菌等,不能用来脱盐;电渗析和反渗透用来脱除水中溶解性离子。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成本的降低,目前反渗透方法应用最为普遍。
9.8.2 膜分离水处理系统应包括预处理、膜分离装置、消毒设备、贮水槽、控制系统、清洗系统、连接管道及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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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 关于膜处理装置系统的规定。
9.8.3 处理站内排水可采用明渠或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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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 关于处理站内排水措施的规定。
9.8.4 设计膜分离工艺时,设备之间应留有足够的操作维修空间。设备应放置于室内,并应避免阳光直射,室温应保持在1~40℃,严禁安放在多尘、高温、易冻和振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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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4 关于膜分离装置设备布置中安装环境的规定。
9.8.5 膜分离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反冲洗水和清洗排放水等应妥善处理,防止形成新的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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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 关于膜分离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进行处理的规定。
膜分离水处理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
9.8.6 电渗析器的主机型号、流量、级、段和膜对数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水量、出水水质要求等因素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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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 关于选择电渗析器的规定。
当处理水量大时,可采用多台并联方式。为提高出水水质,可采用多台电渗析串联方式,也可采用多段串联即增加段数,延长处理流程;为增加产水量可以增加电渗析单台的膜对数。
9.8.7 进入电渗析器的原水水质应符合表9.8.7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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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 关于电渗析进水水质的规定。
为防止膜堆污染及隔室堵塞,保证电渗析器的安全稳定运行,原水进入电渗析器之前,必须满足进水水质的要求。电渗析进水水质标准见《电渗析技术·脱盐方法》HY/T 304.4-1994。
9.8.8 地表水的电渗析系统预处理可采用混凝、沉淀、砂滤、保安过滤等,地下水的预处理可直接采用砂过滤和保安过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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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 关于电渗析预处理工艺的规定。
当原水的水质指标超出本规程第9.8.7条的规定时,应进行预处理。
9.8.9 电渗析预处理水量Q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Q=(Qd+Qn+Qj)·a (9.8.9)
式中 Q——预处理水量(m3/h);
Qd——淡水流量(m3/h);
Qn——浓水流量(m3/h);
Qj——极水流量(m3/h);
a——预处理设备的自用水系数,可取1.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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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 关于预处理系统水量计算的规定。
9.8.10 电渗析淡水、浓水、极水流量可按下列要求设计:
1 淡水流量根据处理水量确定;
2 浓水流量可略低于淡水流量,但不得低于2/3的淡水流量;
3 极水流量可为淡水流量的5%~20%;
4 根据原水水质情况可选择部分浓水回流以提高水回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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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 关于电渗析淡水、浓水、极水流量设计计算的规定。
9.8.11 电极可采用高纯石墨电极、钛涂钌电极和不锈钢电极,严禁采用铅电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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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1 关于电渗析器电极材料的规定。
电渗析器的电极应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电阻小、机械强度高、化学及电化学稳定性好。水中氯离子低于100mg/L时可选用1Cr18Ni9Ti不锈钢电极,高于100mg/L时可采用钛涂钌电极或经过防腐处理的细晶粒石墨电极,也可采用经证实满足工艺需要的材料。
作饮用水使用时,严禁采用铅电极。
9.8.12 进入电渗析器的水压必须小于0.3MPa。调节浓水和极水的压力,宜比淡水小0.01MPa左右。隔室中的流速宜控制在5~25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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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2 关于电渗析器运行压力和隔室中流速的规定。
9.8.13 电渗析的倒极可采用自动阀门控制或手动倒极方式。自动倒极为频繁倒极,倒极周期宜为10~30min;手动倒极周期宜为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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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3 关于电渗析器倒极的规定。
电渗析工作过程中水中的钙、镁及其他阳离子向阴极方向移动,并在交换膜面或多或少积留,甚至结垢。电极的倒换,即浓室变淡室,离子也反向移动,可以使膜消垢。因此,频繁倒换电极,可以延长酸洗周期。
9.8.14 进入反渗透膜组件的原水水质应符合表9.8.1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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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4 关于反渗透进水水质要求的规定。
9.8.15 反渗透水处理装置一般由预处理系统、高压泵、反渗透膜组件、压力外壳、清洗系统、控制系统及管道阀门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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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5 关于反渗透装置构成的一般规定。
9.8.16 对地表水的预处理可采用混凝、沉淀、砂滤、保安过滤等。对地下水的预处理可直接采用砂滤或保安过滤等,也可以采用超滤、微滤等膜法预处理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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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6 关于反渗透系统预处理的一般规定。
反渗透进水预处理分传统预处理和膜法预处理两大类。采用超滤、微滤等膜法预处理工艺可形成对反渗透膜更有效的保护。
9.8.17 反渗透预处理水量Q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Q=(Qd+Qn)·a (9.8.17)
式中 Q——预处理水量(m3/h);
Qd——淡水流量(m3/h);
Qn——浓水流量(m3/h);
a——预处理设备的自用水系数,一般取1.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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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7 关于预处理系统的水量计算的规定。
9.8.18 应根据原水水质和出水水质要求,采用膜厂商提供的反渗透设计软件进行计算,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反渗透膜的型号、数量和排列组合方式,确定水回收率、阻垢剂及加药量,选择高压泵的流量和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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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8 关于反渗透主机设计的规定。
为保证反渗透装置长期稳定运行,必须遵循反渗透膜的设计导则,应用膜厂商提供的设计软件进行计算,避免浓差极化和结垢的产生。合理选择膜型号及数量、水回收率、高压泵和阻垢剂。
9.8.19 反渗透膜组件的背压应小于0.05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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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9 关于反渗透膜组件背压的规定。
背压=淡水压力-浓水压力。
卷式反渗透膜组件的叶片设计为三面粘合的膜口袋,口袋外侧高压浓水,内侧低压淡水,如果膜袋内压力高于膜袋外压力0.1MPa以上,则可能反向撑破膜袋造成破坏。所以反渗透、纳滤装置设计和运行时,应尽量避免膜组件出现产水侧的压力高于原料水侧(背压)的情况。一般规定背压不得大于0.05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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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滤技术可以截留水中直径0.01~0.1μm的悬浮物、胶体、微生物等,可适用于对饮用水进行深度处理或作为反渗透技术的预处理工艺。超滤过程无相变,分离系数大,操作温度基本同室温。
超滤膜组件主要有管式、中空纤维式、平板式、卷式等几种类型,其中中空纤维式最适用于镇(乡)村给水工程。
9.8.20 进入超滤膜组件的原水水质应符合膜厂商的进水水质要求,运行参数和方式宜通过调试运行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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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0 关于进入超滤膜组件原水水质的规定。
不同的膜材质、膜组件类型,对进水水质的要求差异较大,设计前应参考膜厂商的要求。
9.8.21 超滤装置应由预处理系统、超滤膜组件、冲洗系统、化学清洗系统、控制系统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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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1 关于超滤装置构成的一般规定。
9.8.22 超滤的工艺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水为地表水时

2 原水为地下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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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2 关于超滤工艺基本流程的规定。
预处理系统的选择,以保证超滤膜组件的进水水质要求为基础。
9.8.23 超滤装置运行的跨膜压差不宜大于1.0bar,膜通量宜为50L/(m2·h·bar),进水压力不应超过膜厂商规定的最高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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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3 关于超滤装置操作条件的一般要求。
9.8.24 自动反冲洗超滤装置宜为全流过滤,每运行20~30min后,可自动反冲洗1min左右。手动反冲洗超滤装置宜为错流过滤,浓水流量宜为进水流量的5%~10%,每运行2~4h后,应手动反冲洗5~1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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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4 超滤膜组件的反冲洗是指在运行过程中,为冲洗污染物使跨膜压差降低而进行的反洗。反洗通常包括正冲、反冲,有时辅以加药、空气擦洗等。反洗过程通常持续1min左右。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JJ 123-20089.9 综合净水装置
9.9.1 净水塔宜用于浊度长期小于20NTU,瞬时不超过60NTU的原水。
9.9.2 净水塔中水柜有效容积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算。考虑滤池反冲洗用水时,应另增反冲洗用水量。
9.9.3 净水塔超高不应小于0.3m。
9.9.4 净水塔的进、出水管管径应与供水管网起端管径相同,溢流管、排水管径不宜小于100mm。
9.9.5 净水塔应设水位尺。
9.9.6 净水塔中压力滤池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9.6.20~9.6.2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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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9.9.6 净水塔为压力滤池与水塔合建的构筑物。对于长期原水浊度为20~60NTU水质,且制水量小、用水又相对集中的镇(乡)村,在20世纪80年代初改水工作中采用净水塔实例较多,它具有投资省、管理方便的特点。条文对净水塔在设计参数上作了相应的规定。
9.9.7 一体化净水装置可采用重力式或压力式,净水工序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规模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水浊度长期不超过20NTU、瞬时不超过60NTU的地表水净化,可选择接触过滤工艺的净水装置;
2 原水浊度长期不超过500NTU、瞬时不超过1000NTU的地表水净化,可选择絮凝、沉淀、过滤工艺的一体化净水装置;原水浊度长期超过500NTU、瞬时超过5000NTU的地表水处理,可在上述处理工艺前增设预沉池。
9.9.8 一体化净水装置产水量宜为5~100m3/h,设计参数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应选用有鉴定证书的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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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9.9.8 本节中的一体化净水装置系指将絮凝、沉淀、过滤组合在一起而完成常规处理工艺过程的装置,以及进行接触过滤的装置。与分离式净水构筑物相比,具有体积小、占地少、一次性投资省、建设速度快的特点。国内生产的一体化净水装置的处理能力一般为5~100m3/h,适用于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
9.9.9 一体化净水装置应具有良好的防腐性能,且防腐材料不得影响水质,其合理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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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 一体化净水装置的耐腐性能将影响其使用寿命。本条文对其合理设计使用年限作了规定。
9.9.10 压力式净水装置应设排气阀、安全阀、排水阀及压力表,并应有更换或补充滤料的条件。容器压力应大于工作压力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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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 关于压力式净水装置设计要求的规定。
9.10 消毒
9.10.1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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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 为确保卫生安全,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通过消毒处理的水质不仅要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相关细菌学指标和消毒剂余量要求。同时,由于各种消毒剂消毒时会产生相应的副产物,因此还要满足相关的感官性和毒理学指标,确保居民安全饮用。
9.10.2 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可采用液氯、漂白粉、次氯酸钠、二氧化氯等方法。当采用紫外线消毒时,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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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2 关于生活饮用水消毒方法的规定。
消毒目的是杀灭微生物,使水质达到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我国目前城镇水厂仍以氯消毒为主,氯价格便宜,来源丰富。在镇(乡)村水厂中常用消毒剂主要有:液氯、漂白粉、次氯酸钠溶液。
9.10.3 加氯点应根据原水水质、工艺流程及处理要求选定,滤后必须加氯,必要时也可在混凝沉淀前和滤后同时加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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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3 关于加氯点的规定。
水质较好、未受污染的原水,一般采用滤后一次加氯。水质较差的原水,常采用两次加氯,即在沉淀池或澄清池前先进行预加氯,以氧化水中有机物和藻类,去除水中色、嗅、味;经过滤后再加氯,进行消毒。
9.10.4 氯的设计投加量应根据类似水厂的运行经验,按最大用量确定。出厂水游离余氯含量不得低于0.3mg/L,氯胺消毒时,总氯不得低于0.5mg/L;管网末端游离余氯或总氯含量不得低于0.05mg/L。
氯与水的接触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游离氯消毒时,不得小于30min;
2 采用氯胺消毒时,不得小于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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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4 关于氯的设计投加量、接触时间及余氯量的规定。
鉴于各地原水水质差异,加氯点不同,因此投氯量也不同。应根据相似条件水厂的运行经验确定。
9.10.5 投加液氯时应采用加氯机,加氯机应具备投加量指示仪和防止水倒灌的措施,严禁滤瓶进水。宜采用真空加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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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5 关于投加液氯时设置加氯机的有关规定。
9.10.6 加氯间应尽量靠近投加点。加氯间应设置磅秤,加氯间内管线应敷设在沟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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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6 关于加氯间位置等的规定。
9.10.7 采用液氯加氯时,加氯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离,必须设固定观察窗和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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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7 关于采用液氯投加时,加氯间布置要求的规定。
9.10.8 采用液氯加氯时,加氯间和氯库的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在直通室外的墙下方应设有通风设备,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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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8 关于采用液氯投加时,加氯间及氯库设置安全措施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室内空气中氯气允许浓度不得超过1mg/m3,故规定加氯间应备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并应有通风措施等。有条件时,应设氯吸收装置。
9.10.9 加氯给水管道应保证连续供水,水压和水量应满足投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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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9 关于加氯间给水管道的规定。
9.10.10 当液氯投加室需采暖时,宜采用散热器采暖;当用火炉取暖时,火口宜设在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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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0 关于加氯间采暖方式的规定。
从安全防曝出发,条文作了相应的规定。
9.10.11 液氯仓库应设在水厂的下风口,并应与值班室、居住区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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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1 关于液氯仓库位置的规定。
9.10.12 消毒剂仓库的贮备量应按当地供应、运输等条件确定,宜按最大用量的15~30d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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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2 关于消毒剂仓库贮备量的有关规定。
设计中一般按最大量的15~30d计算,并可根据当地货源和运输条件确定。
9.10.13 当采用漂白粉消毒时,其投加量应经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水厂的运行经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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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3 关于漂白粉消毒的规定。
其投加量应根据相似条件的运行经验,按最大用量确定。滤前水加氯量一般为1.0~2.5mg/L,滤后水或地下水加氯量一般为0.5~1.5mg/L。
9.10.14 漂白粉消毒应设溶药池和溶液池。溶液池宜设2个,池底应设大于2%的坡度,并坡向排渣管,排渣管管径不宜小于50mm,池底应设15%的容积作为贮渣部分;顶部超高应大于0.15m,内壁应作防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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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4 关于采用漂白粉消毒的溶药池和溶液池的规定。
9.10.15 漂白粉溶液池的有效容积宜按一天所需投加的上清液体积计算,上清液浓度应以1%~2%为宜(每升水加10~20g漂白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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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5 关于采用漂白粉消毒的溶液池容积的规定。
9.10.16 当采用次氯酸钠或二氧化氯时,其发生器设备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次氯酸钠投加方式可与漂白粉溶液投加方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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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6 次氯酸钠一般采用电解食盐法制取,适宜现场制取。二氧化氯与空气接触易爆炸,不易运输,因此,二氧化氯宜现场制取。二氧化氯可采用氯酸钠或亚氯酸钠与盐酸为原料化学法制取。其发生器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规定。
9.10.17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出厂水二氧化氯余量不得低于0.1mg/L,管网末端水中二氧化氯余量不得低于0.02mg/L、亚氯酸盐不应超过0.7mg/L、氯酸盐不应超过0.7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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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7 本条对二氧化氯消毒剂用量的规定。
当原水中有机物和藻类较高时,采用化学法制造二氧化氯消毒易产生对人体有害的亚氯酸盐和氯酸盐,消毒剂设计投加量应控制水中有害消毒副产物在允许范围内。因此,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出厂水二氧化氯余量应不低于0.1mg/L,管网末梢水二氧化氯余量应不低于0.02mg/L,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出厂水的亚氯酸盐含量应不超过0.7mg/L,氯酸盐含量应不超过0.7mg/L。
9.10.18 投加消毒剂的管道及配件必须耐腐蚀,并宜用无毒塑料管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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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8 关于投加消毒药剂管道及配件材质要求的规定。
10特殊水处理
10.1 地下水除铁和除锰
10.1.1 当生活饮用水的地下水水源中铁、锰含量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时,应进行除铁、除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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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当地下水含铁、锰超过饮用水标准规定时,必须予以处理。
微量的铁和锰是人体所必需的元素,但是当水中铁、锰超标时,不仅危害人体健康,还会使衣物、器具染色后留下斑痕。作为生活饮用水要求铁不超过0.3mg/L,锰不超过0.1mg/L;当小型集中式供水或分散式供水因条件限制时,铁不得超过0.5mg/L、锰不得超过0.3mg/L。
10.1.2 地下水除铁、除锰工艺流程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后水质要求以及相似条件水厂的运行经验,或除铁、除锰试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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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关于地下水除铁、除锰工艺流程选择的规定。
合理选择工艺流程是地下水除铁、除锰成败的关键,并将直接影响水厂的经济效益。工艺流程选择与原水水质有关,在设计前宜进行除铁除锰试验,以取得可靠的设计依据。如无条件,也可参照原水水质相似的水厂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除铁除锰工艺流程。
10.1.3 地下水除铁宜采用接触氧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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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关于地下水除铁方法及其工艺流程的规定。
地下水除铁技术发展至今已有多种方法,如接触过滤氧化法、曝气氧化法和药剂氧化法等等。工程中最常用的,也是最经济的工艺是接触过滤氧化法。
接触氧化除铁工艺是利用天然石英砂或锰砂除铁。接触过滤氧化法是以溶解氧为氧化剂的自催化氧化法。反应生成物是催化剂本身不断地披覆于滤料表面,在滤料表面进行接触氧化除铁反应。曝气只是为了充氧,充氧后应立即进入滤层,避免滤前生成Fe3+胶体粒子穿透滤层。设计时应使曝气后的水至滤池管路越短越好,一般时间在3~5min之内,不会影响处理效果。
10.1.4 地下水同时含铁、锰时,其工艺流程应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 当原水含铁量低于6.0mg/L,含锰量低于1.5mg/L时,可采用如下流程:

2 当原水含铁量或含锰量超过上述指标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处理工艺,必要时可采用如下流程:

3 当原水中溶解性硅酸盐浓度较高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处理工艺,必要时可采用如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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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关于地下水铁、锰共存情况下,除铁除锰工艺流程选择的规定。
Fe2+、Mn2+离子往往伴生于天然地下水中,Fe2+、Mn2+离子的氧化去除难以分开。研究成果指出,地下水中的Mn2+离子能在除锰菌的作用下,完成生物固锰除锰的生物化学氧化。Fe2+离子参与Mn2+离子的生物氧化过程,所以Fe2+、Mn2+离子可以在同一滤池中去除,此滤池称为生物滤池。无论单级或两级除铁除锰流程都可采用生物滤池。该院已成功设计运行了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生物除铁除锰水厂。
当原水含铁量低于6mg/L、含锰量低于1.5mg/L时,采用曝气、一级过滤,可在除铁同时将锰去掉。
当原水含铁量、含锰量超过上述数值时,应通过试验研究,必要时,可采用曝气、两级滤池过滤工艺,以达到铁、锰深度净化的目的,先除铁而后除锰。
当原水碱度较低,硅酸盐含量较高时,将影响生成的Fe2+离子的尺度,形成胶体颗粒。因此,原水开始就充分曝气将使高铁(Fe3+)穿透滤层,而致使出水水质恶化。此时也应通过试验确定其除铁、除锰的工艺,必要时,可在二级过滤之前再加一次曝气。即:原水曝气——一级除铁、除锰滤池——曝气——二级除铁、除锰滤池。
当发现原水被有机物污染时,也可采用先除铁、锰后,再加活性炭吸附过滤工艺。
10.1.5 曝气装置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曝气程度及除铁、除锰处理工艺流程等选定。可采用跌水、淋水、喷水、射流曝气、板条式曝气塔、接触式曝气塔、机械通风曝气塔等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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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关于曝气装置选择的原则规定。
曝气装置有多种,可根据原水水质和曝气需氧量等选用。
10.1.6 当采用跌水曝气装置时,可采用1~3级跌水,每级跌水高度宜为0.5~1.0m;跌水堰单宽流量宜为20~50m3/(h·m),曝气后水中溶解氧应为2~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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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关于跌水曝气器装置主要设计参数的规定。
从国内使用情况来看,单宽流量低者4.7m3/(h·m),高者达60m3/(h·m),一般采用20~50m3/(h·m)。故本条文规定了单宽流量为20~50m3/(h·m)。对于跌水级数、跌水高度、单宽数量设计时不宜作最不利数据的组合,否则将会影响曝气效果。
10.1.7 当采用淋水(穿孔管或莲蓬头)曝气装置时,穿孔管上的小孔直径应为4~8mm,孔眼流速应为1.5~2.5m/s,穿孔管距池内水面安装高度应为1.5~2.5m;当采用莲蓬头曝气装置时,每个莲蓬头服务面积应为1.0~1.5m2,淋水密度宜采用5~10m3/(h·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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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关于淋水装置主要设计参数的规定。
目前国内淋水装置多采用穿孔管,因穿孔管加工简单,曝气效果良好。穿孔管曝气装置可单独设置,也可设于曝气塔上或跌水曝气池上。孔眼倾斜向下,与垂直成45°夹角,小孔可在穿孔管两侧两排或多排设置。从理论上说,孔眼直径越小,水流越分散,曝气效果越好。根据国内使用经验,孔眼直径以4~8mm为宜。孔眼太小易被铁堵塞,造成淋水不均匀,反而会影响曝气效果。孔眼流速一般为1.5~2.5m/s,开孔率为10%~20%。淋水装置安装高度,对板条式曝气塔是指淋水出口至最高一层板条的高度;对接触式曝气塔是指淋水出口至最高一层填料表面的高度;对直接设在滤池上的淋水装置是指淋水出口至滤池内最高水位的高度。
10.1.8 当采用喷水曝气装置时,每个喷嘴服务面积应为1.7~2.5m2;喷嘴口径应为25~40mm,喷嘴处的工作压力宜采用7m水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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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关于喷水装置主要设计参数的规定。
条文中规定了每个喷嘴的服务面积为1.7~2.5m2,相当于每10m2集水池面积设置4~6个喷嘴。
10.1.9 采用射流曝气装置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嘴锥顶夹角宜为15°~25°;喷嘴前应有长为0.25d0圆柱段(d0为喷嘴直径);
2 当混合管为圆柱管时,管长应为管径的4~6倍;混合管的入口处应做成圆锥斜面,斜面倾角应为45°~60°,混合管端不宜突出于吸入室口;
3 喷嘴距混合管入口的距离应为喷嘴直径d0的1~3倍;
4 空气吸入口应位于喷嘴之后,靠近压力水一方吸入口处;空气流速不得超过1m/s,当吸入气量大而流速较大时,可采用两个对称吸气口;
5 扩散管的锥顶夹角应为8°~10°;
6 工作水可采用全部原水、部分原水或其他压力水;
7 当采用射流向重力式除铁除锰滤池的管道中加入空气时,可经管道或气水混合器曝气。当用管道混合时,管中流速不宜小于1.5~2.0m/s,混合时间不宜小于12~15s;当用气水混合器混合时,混合时间宜为10~3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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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关于采用射流曝气装置设计参数的规定。
射流曝气装置的构造必须通过计算来确定。实践表明,原水经射流曝气后,溶解氧饱和度可达70%~80%,但CO2散除率一般不超过30%,除异味效果差,pH值无明显提高,故射流曝气装置适用于原水铁锰含量较低,对于散除CO2、异味和提高pH值要求不高的场合。
10.1.10 当采用板条式曝气塔时,板条层数可采用4~6层,层间净距宜为400~600mm,淋水密度宜为5~10m3/((h·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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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 关于板条式曝气塔主要设计参数的规定。
10.1.11 当采用接触式曝气塔时,塔中填料可采用粒径30~50mm焦炭块或矿渣;填料层数可为1~3层,每层填料厚宜为300~400mm,层间净距不应小于600mm;淋水密度宜为5~15m3/(h·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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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 关于接触式曝气塔主要设计参数的规定。
实践表明,接触式曝气塔运转一段时间以后,填料层易堵塞,原水含铁量愈高,堵塞愈快。一般每1~2年就应对填料进行清理。为了方便清理,层间净距一般不宜小于600mm,接触式曝气塔安装复杂,填料更换时间短,运行成本较高。
10.1.12 当采用机械通风曝气塔时,塔中的填料应采用无毒材料制作,宜采用板条或工程塑料多面空心球。当采用板条时,淋水密度宜为20~40m3/(h·m2),单位曝气量宜为15~20m3/m3;当采用多面空心球时,淋水密度宜为30~60m3/(h·m2),单位曝气量宜为10~15m3/m3。填料层厚度宜为2~4m。机械通风曝气塔排风可直接排至室外,不需另设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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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 关于机械通风曝气塔主要设计参数的规定。
10.1.13 淋水装置接触池容积应按30~40min处理水量计算;接触式曝气塔、机械通风曝气集水池容积应按15~20min处理水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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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3 关于接触池和集水池容积的规定。
10.1.14 当跌水、淋水、喷水、板条式曝气塔、接触式曝气塔设置在室内时,应采取通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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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4 关于曝气装置设置通风设施的原则规定。
10.1.15 滤池形式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地下水水质、气候条件及处理水量等条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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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5 除铁、除锰滤池型式的选择要按不同地区、不同水质和区域气候条件确定,并要做到经济实用,操作方便,运行稳定,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
10.1.16 滤池的滤料宜采用天然石英砂或锰砂。滤料厚度宜为800~1200mm;滤速宜为5~7m/h。滤料粒径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石英砂宜为dmin=0.5mm,dmax=1.2mm;
2 锰砂宜为dmin=0.6mm,dmax=1.2~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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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6 关于除铁、除锰滤池滤料及滤速的规定。
接触氧化除铁、除锰理论认为,在滤料成熟后,无论何种滤料均能有效地除铁、除锰,均起着铁质活性滤膜载体的作用。因此,除铁、除锰滤池滤料可选择天然锰砂,也可选择石英砂及其他适宜的滤料。根据调查,石英砂滤料更适用于含铁量低于15mg/L的原水。当原水含铁量大于15mg/L时,宜采用无烟煤、石英砂双层滤料。条文系根据国内生产经验和试验研究结果而定。
条文对滤层厚度规定的范围较大,使用时可根据原水水质和选用滤池型式确定。国内一般重力式滤池滤层厚度为800~1000mm;压力式滤池滤层厚度一般采用1000~1200mm。上述两种滤池并无实质区别,只是构造不同而已,主要应根据原水水质来确定滤层厚度。
当含铁小于5mg/L,滤速宜为6~12m/h;含铁大于5~15mg/L,滤速宜为5~10m/h。
10.1.17 除铁、除锰滤池工作周期宜根据水质及气候条件确定,宜为8~4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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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7 关于除铁除锰滤池工作周期的规定。
据国内调查,石英砂滤池工作周期与原水含铁锰量、滤池滤速有关。南方工作周期一般为8~12h;北方气温低,夏季为24~48h,冬季可达到48~72h。
10.1.18 除铁、除锰滤池宜采用大阻力配水系统,其承托层组成可按本规程第9.6.6条选用。当采用锰砂滤料时,承托层顶面两层应改为锰矿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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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8 关于除铁、除锰滤池配水系统和承托层选用的规定。
10.1.19 除铁、除锰滤池冲洗强度和冲洗时间可按表10.1.19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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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9 关于除铁、除锰滤池冲洗强度、膨胀率和冲洗时间的规定。
通过试验研究和生产实践证实,滤池冲洗强度过高易使滤料表面活性滤膜破坏,致使初滤水长时间不合格,也有个别水厂把承托层冲翻的实例。冲洗强度低则易使滤层结泥球,甚至板结。因此,除铁滤池冲洗强度应适当。条文列出了除铁、除锰滤池冲洗强度、膨胀率以及冲洗时间对照表,供选用。
10.2 除氟
10.2.1 当原水中氟化物含量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时,应进行除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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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关于生活饮用水除氟处理范围的规定。
生活饮用水适宜的氟含量为0.5~1.0mg/L,当含氟量小于0.5mg/L以下时,易患龋齿病;大于1.0mg/L时,则会引起氟斑牙。长期饮用高氟水会慢性中毒,以至引起氟骨病或牙齿脱落。因此,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了饮用水中的氟化物含量小于1.0mg/L,对于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受条件限制时可小于1.2mg/L。
10.2.2 除氟的方法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规模、当地经济条件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采用活性氧化铝吸附法、电渗析法、反渗透法及混凝沉淀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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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关于除氟方法选择的规定。
除氟的方法很多,如混凝沉淀法、活性氧化铝吸附法、电渗析法、反渗透法、离子交换法、电凝聚法、骨炭法等。本规程仅对常用的前四种除氟方法作了有关技术规定。
除氟方法的选择,应经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10.2.3 除氟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及泥渣应妥善处理,防止形成新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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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关于除氟废水和泥渣排放的规定。
除氟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和泥渣,应符合我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泥渣运至垃圾填埋厂的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规定;灌溉农田的应符合《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的规定。
10.2.4 活性氧化铝吸附法宜用于含氟量小于10mg/L、悬浮物含量小于5mg/L的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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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规定活性氧化铝吸附法除氟的适用范围。
10.2.5 活性氧化铝的粒径应为0.5~1.5mm,最大粒径应小于2.5mm,并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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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关于活性氧化铝粒径的规定。
活性氧化铝的粒径越小吸附容量越高,但强度越差,而且粒径小于0.5mm,易在反冲洗时造成流失。粒径1mm的活性氧化铝耐压强度一般能达到9.8N/粒。
10.2.6 活性氧化铝吸附法除氟可采用下列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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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关于活性氧化铝吸附法的工艺流程的规定。
10.2.7 原水进入吸附滤池前,pH值应调整至6.0~7.0,可投加硫酸、盐酸或二氧化碳气体。当原水浊度大于5NTU或含沙量较高时,应在吸附滤池前进行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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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关于吸附池前调整pH值和设预处理的规定。
一般含氟量较高的地下水偏碱性,而pH值对活性氧化铝的吸附容量影响很大。试验表明,进水的pH值宜调整在6.0~7.0之间。
10.2.8 当吸附滤池进水pH值小于7.0时,宜采用连续运行方式,其空床流速宜为6~8m/h。流向宜采用自上而下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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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关于吸附池空床流速和运行方式的规定。
吸附池流向一般采用自上而下,当采用二氧化碳调节pH值时宜采用自下而上的形式。
10.2.9 吸附滤池的活性氧化铝厚度可按下列规定选用:
1 当原水含氟量小于4mg/L时,厚度宜大于1.5m;
2 当原水含氟量大于4mg/L时,厚度宜大于1.8m,也可采用两个吸附滤池串联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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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关于吸附池活性氧化铝厚度的规定。
10.2.10 活性氧化铝再生液宜采用硫酸铝溶液,或采用氢氧化钠溶液。再生液浓度和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采用硫酸铝溶液再生时,其浓度宜为1%~3%;采用氢氧化钠溶液再生时,其浓度宜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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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 关于再生药剂的规定。
10.2.11 当采用氢氧化钠溶液再生时,可采用反冲洗、再生、二次反冲洗、中和四个阶段;当采用硫酸铝再生时,可省去中和阶段。
首次反冲洗宜采用冲洗强度12~16L/(m2·s),冲洗时间10~15min,冲洗膨胀率30%~50%;二次反冲洗宜采用冲洗强度3~5L/(m2·s),冲洗时间1~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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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 关于再生方式的规定。
再生溶液宜自上而下通过吸附层。采用硫酸铝再生,浓度可为2%~3%,消耗量可按每去除1g氟化物需要60~80g固体硫酸铝计算,再生时间为2~3h,流速为1.0~2.5m/h。
采用氢氧化钠再生,浓度可为0.75%~1%,消耗量可按每去除1g氟化物需要8~10g固体氢氧化钠计算,再生液用量容积为吸附剂体积的3~6倍,再生时间为1~2h,流速为3~10m/h。
再生后吸附池内的再生溶液必须排空。
采用硫酸铝再生,二次反冲终点出水的pH值应大于6.5;采用氢氧化钠再生,二次反冲后应进行中和,中和宜采用1%硫酸溶液调节进水pH值至3左右,直至出水pH值降至8~9时止。
10.2.12 电渗析法宜用于含盐量1000~5000mg/L、氟化物含量1~6mg/L的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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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 关于电渗析法除氟适用范围的规定。
10.2.13 电渗析器应根据原水水质、出水水质要求及氟离子的去除率选择流量、级、段和膜对数。电渗析流程长度、级、段数应按脱盐率确定,脱盐率可按下式计算:
Z=(100Y-C)/(100-C) (10.2.13)
式中 Z——脱盐率(%);
Y——除氟率(%);
C——系数(重碳酸盐水型C为—45;氯化物水型C为—65;硫酸盐水型C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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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3 关于电渗析器选择及电渗析流程长度、级、段数确定的规定。
10.2.14 电渗析法除氟,可采用下列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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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4 关于电渗析法处理工艺流程的规定。
10.2.15 电渗析除氟的主要设备应包括:电渗析器、倒极装置、保安过滤器、原水箱或原水加压泵、淡水箱、酸洗槽、酸液泵、供水泵、压力表、流量计、配电柜、硅整流器、变压器、化验检测仪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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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5 关于电渗析除氟主要设备的规定。
10.2.16 电渗析器的进水水质要求、技术工艺等宜按本规程第9.8.6~9.8.13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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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6 关于采用电渗析除氟处理相关要求的规定。
10.2.17 反渗透法除氟可采用下列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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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7 关于反渗透法除氟处理工艺流程的规定。
10.2.18 反渗透装置的进水水质要求、技术工艺等应按本规程第9.8.14~9.8.19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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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8 关于采用反渗透装置除氟处理相关要求的规定。
10.2.19 混凝沉淀法宜用于含氟量小于4mg/L、水温为7~32℃的原水。投加药剂后水的pH值应控制在6.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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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9 关于混凝沉淀法除氟适用范围的规定。
混凝沉淀法主要是通过混凝剂形成的絮体吸附水中的氟,经沉淀或过滤后去除氟化物。当原水中含氟量大于4mg/L时,由于投药量大,水中增加的硫酸根离子和氯离子会影响饮用水水质,故不宜采用。
10.2.20 投加的药剂宜选用铝盐。药剂投加量(以Al3+计)应通过试验确定,宜为原水含氟量的10~15倍(质量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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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0 关于混凝剂的选用和投加量的规定。
混凝剂宜采用碱式氯化铝、氯化铝、硫酸铝等铝盐。试验表明,达到相同去除率时,碱式氯化铝投加量最小,且pH值的变化最小,沉淀时间最短。
混凝剂投加量受原水含氟量、温度、pH值等因素影响,其投加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10.2.21 混凝沉淀法除氟可采用下列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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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1 关于混凝沉淀法除氟工艺流程的规定。
10.2.22 沉淀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宜为4h。混合、絮凝和过滤的设计参数应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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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2 关于混凝沉淀法设计参数的规定。
10.2.23 采用多介质过滤法除氟时,吸附滤池空床接触时间宜为5~1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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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3 多介质过滤法是根据复合介质的组合原理,依靠不同介质的协同吸附作用,通过过滤装置完成除氟的过程。吸附滤池空床接触时间与原水氟含量有关。
多介质过滤法已由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引进美国先进技术研发成成套装置,已在工程中应用,该装置操作简单,可自动反冲洗,不必再生,定期更换介质即可。
10.3 除砷
10.3.1 当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中砷含量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时,应进行除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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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关于生活饮用水进行除砷处理的规定。
砷对人体健康有害,长期摄入可引发各种癌症、心肌萎缩、动脉硬化、人体免疫系统削弱等疾病,甚至可以引起遗传中毒。我国目前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了饮用水中的含砷浓度小于0.01mg/L,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受条件限制时小于0.05mg/L。
10.3.2 饮用水除砷方法应根据出水水质要求、处理水量、当地经济条件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采用反渗透法、离子交换法、吸附法、混凝沉淀法及多介质过滤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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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关于生活饮用水除砷处理方法的一般规定。
除砷的方法较多,本条文中列出了较为成熟的四种工艺,另外还有化学法(电解法等)、生物法(包括生物絮凝法、生物氧化法等)。在具体实施时,应根据除砷小型实验装置的运行参数和各种除砷工艺的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具体工艺。
10.3.3 对于含砷水的处理,应采用氯、臭氧、过氧化氢、高锰酸钾或其他锰化合物确保将水中的As3+氧化成As5+后再加以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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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本节10.3.2条中提到的除砷方法对As3+的去除效果较差,而对As5+的去除效果较好,因此,对于As3+的去除要首先预氧化。目前,氧化的方法有化学氧化法和生物氧化法,鉴于生物氧化法对控制要求较高,建议在镇(乡)村给水中应用化学氧化法。
10.3.4 除砷过程中产生的浓水或泥渣等应妥善处置,防止形成新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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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 关于防止对环境再污染的规定。
10.3.5 反渗透法除砷工艺宜用于处理砷含量较高的地下水或地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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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反渗透法除砷是四种除砷方法中造价最高的一种,其他的几种除砷法只适用于砷含量较低的原水,对于砷含量较高的原水只有采用反渗透法处理才能达到饮用水的标准。
10.3.6 反渗透法除砷可采用下列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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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关于反渗透法除砷工艺选择的规定。
反渗透法除砷工艺对As5+(砷酸和AsO43-)的去除率达99%;对含As3+(二氧化二砷和AsO43-)的原水应进行预氧化,氧化剂可采用高锰酸钾或液氯,反渗透膜的进水pH值宜控制在6~9左右。
10.3.7 反渗透装置的进水水质要求、技术工艺等宜按本规程第9.8.14~9.8.19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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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 关于采用反渗透装置除砷时进水水质、工艺、运行维护等的规定。
10.3.8 离子交换法除砷宜用于含砷量小于0.5mg/L、pH值为6.5~7.5的原水。对pH值不在此范围内的原水,应先调节pH值后,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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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 关于离子交换法除砷适用范围的规定。
10.3.9 离子交换法除砷可采用下列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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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 关于离子交换法除砷工艺流程的规定。
10.3.10 离子交换树脂宜选用聚苯乙烯树脂。接触时间宜为1.5~3.0min,层高宜为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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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 关于除砷交换树脂选用和交换柱设计的一般规定。
离子交换树脂除了本条文中所述的聚苯乙烯树脂,还可采用用螯合剂浸渍多孔聚合物树脂制成的螯合树脂等。
10.3.11 离子交换树脂的再生宜采用NaCl再生法或酸碱再生法。当选用聚苯乙烯树脂时,宜采用最低浓度不小于3%的NaCl溶液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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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 关于离子交换树脂再生液选用的规定。
离子交换树脂的再生技术除了条文中所述的NaCl再生法、酸碱再生法,还有CO2再生离子交换法、电再生法、超声脱附等。
10.3.12 用NaCl溶液再生时,用盐量宜为87kg/(m3树脂),再生树脂可使用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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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 关于NaCl溶液再生用量和树脂使用次数的规定。
树脂盐水再生可使用次数约为10次。
10.3.13 含砷的废盐溶液可投加FeCl3除砷,投加量宜为39kgFeCl3/kg 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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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3 关于处理含砷废盐溶液的规定。
可投加FeCl3除砷,投加量为39kg FeCl3/kg As。另外,含砷的废盐溶液也可进行石灰软化处理。
10.3.14 吸附法除砷宜用于含砷量小于0.5mg/L、pH值为5.5~6.0的原水,对pH值不在此范围内的原水,应先调节pH值后,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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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4 关于吸附法除砷工艺适用范围的规定。
原水经吸附处理脱砷后,再加入NaOH,将pH调至6.8~7.5,以降低出水的腐蚀性。含As3+的待处理水须先氧化成As5+,否则除砷效果不佳。
10.3.15 吸附剂宜选用活性氧化铝或活性炭。再生时可采用NaOH或Al2(SO4)3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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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5 关于选用吸附剂和再生液的一般规定。
除了本条文中所述的吸附剂,可以用作砷吸附剂的材料还有天然珊瑚、膨润土、沸石、红泥、椰子壳、涂层砂以及天然或合成的金属氧化物及其水合氧化物等。再生用的氢氧化钠溶液浓度宜为4%;每次再生损耗氧化铝约为2%。
10.3.16 吸附法除砷可采用下列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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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6 关于吸附法除砷工艺的规定。
10.3.17 当选用活性氧化铝吸附时,活性氧化铝的粒径应小于2.5mm,宜为0.5~1.5mm,层高宜为1.5m,空床接触时间宜为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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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7 关于活性氧化铝吸附除砷设计参数的规定。
活性氧化铝在近中性水中其选择性吸附顺序:OH->H3SiO4->H3SiO4>F->SO42->HC03->Cl->NO3-。
10.3.18 当选用活性氧化铝吸附时,可用1.0mol/L的NaOH溶液再生,所用体积应为4倍床体积;用0.2mol/L的H2SO4淋洗,所用体积应为4倍床体积;每次再生会损耗2%的Al2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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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8 关于活性氧化铝吸附法除砷再生设计参数的规定。
10.3.19 当选用活性炭吸附时,宜采用压力式活性炭吸附器,吸附器的布置形式可采用单柱、多柱并联及多柱串联等布置形式。空床流速宜为3~10m/h,层高宜为2~3m,反冲洗强度宜为4~12L/(m2·s),冲洗时间宜为8~1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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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9 关于活性炭吸附除砷设计参数、吸附器布置形式的规定。
活性炭吸附过滤器单柱适用于间歇运行,可以使用较长时间并无需经常换炭和再生。多柱并联系统适用于连续运行或处理的流量较大,所用水泵扬程较低,动力较省。
10.3.20 混凝沉淀法除砷宜用于含砷量小于1mg/L、pH值为6.5~7.5的原水,对pH值不在此范围内的原水,应先调节pH值后,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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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0 关于混凝沉淀法除砷工艺适用范围的规定。
对于含砷超过1mg/L的原水应采用二级除砷,先用混凝沉淀法将砷含量降到0.5mg/L以下,再用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吸附法进一步除砷。
混凝沉淀对As5+的去除效果可为95%,对As3+的去除效果为50%~60%。因此,为提高对含As3+原水的处理效果,宜进行预氧化,氧化剂可采用高锰酸钾或液氯。
10.3.21 混凝沉降法除砷可采用下列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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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1 关于混凝沉淀法除砷工艺流程的规定。
10.3.22 投加的药剂宜选用FeCl3或FeSO4。药剂投加量宜为20~30mg/L,可通过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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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2 关于混凝剂选择的规定。
混凝剂可选用FeCl3、FeSO4或Al2(SO4)3、AlCl3,但铁盐除砷效果一般高于铝盐,而且铝盐的投量大且沉降性能较差,因此,推荐使用铁盐。
10.3.23 沉淀宜选用机械搅拌澄清池,混合搅拌转速宜为100~400r/min;水力停留时间宜为5~2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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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3 关于沉淀池设计参数的规定。
原水进入沉淀池前加过量的混凝剂调节pH值至6~7.5,As5+将和混凝剂在沉淀池内发生沉淀和共沉淀作用,而后经过滤处理除砷。
10.3.24 过滤选用多介质过滤器时,滤速宜为4~6m/h,过滤器反冲洗循环周期宜为8~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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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4 关于混凝沉淀法除砷过滤设备选用的规定。
10.3.25 过滤选用微滤时,宜选用孔径为0.2μm的微滤膜,混凝剂可采用FeC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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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5 关于铁盐混凝-微滤工艺除砷的规定。
研究表明,混凝-微滤工艺除砷是一种经济高效的除砷方法,选用0.2μm的微滤膜,混凝后直接过滤,浓缩倍率很高,对浓缩液的处理有利。
10.3.26 采用多介质过滤法除砷时,吸附滤池空床接触时间宜为2~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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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6 多介质过滤法是根据复合介质的组合原理,依靠不同介质的协同吸附作用,通过过滤装置完成除砷的过程。吸附滤池空床接触时间与原水砷含量有关。
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市地下水含砷量普遍超标,该地区采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复合式多介质过滤装置分别用于5个村,处理水量均为50m3/d,3年的运行过程中出水砷含量均小于0.002mg/L,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JJ 123-200810.4 苦咸水除盐处理
10.4.1 当原水中溶解性总固体含量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时,应进行除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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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 关于生活饮用水进行苦咸水除盐处理的规定。
10.4.2 饮用水除盐处理方法应根据出水水质要求、处理水量、当地条件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采用反渗透或电渗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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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关于苦咸水处理方法选择的规定。
10.4.3 处理系统中的低压管道应选用食品级塑料管或碳钢衬塑管,高压管道可选用SS304或SS316L不锈钢管,阀门宜采用食品级塑料阀、不锈钢阀、碳钢衬胶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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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关于脱盐系统管道和阀门选择的规定。
10.4.4 苦咸水除盐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及泥渣应妥善处理,防止形成新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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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 关于苦咸水除盐处理的废水和泥渣排放的规定。
苦咸水除盐处理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及泥渣,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泥渣运至垃圾填埋场的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规定。灌溉农田的应符合《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的规定。
10.4.5 电渗析法除盐宜用于溶解性总固体含量1000~5000mg/L的苦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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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 关于电渗析法处理苦咸水适用范围的规定。
10.4.6 电渗析法除盐可采用下列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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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 关于电渗析法处理工艺流程的规定。
10.4.7 采用电渗析器进行脱盐处理时,电渗析器的进水水质要求、技术工艺等宜按本规程第9.8.6~9.8.13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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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 关于采用电渗析除盐处理相关要求的规定。
10.4.8 反渗透法宜用于溶解性总固体含量小于40000mg/L的苦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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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 关于反渗透法除盐工艺适用范围的规定。
10.4.9 反渗透法除盐可采用下列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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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 关于反渗透法除盐处理工艺流程的规定。
10.4.10 采用反渗透装置进行除盐处理时,反渗透装置的进水水质要求、技术工艺等宜按本规程第9.8.14~9.8.19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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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 关于采用反渗透除盐处理相关要求的规定。
11分散式给水
11.1 一般规定
11.1.1 分散式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水源用水要求、地形地质、经济条件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采用下列形式:
1 雨水收集给水系统;
2 手动泵给水系统;
3 山泉水、截潜水、集蓄水池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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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在水资源匮乏、用户少、居住分散、地形复杂、电力不保证等地区,可建造分散式给水工程。
分散式给水系统的形式可根据以下条件选择:
1 在干旱缺水或苦咸水地区,且不具备远距离引水条件时,可建造雨水收集给水系统;
2 居住分散、电源无保证,而有较好地下水源的地区,可建造手动泵给水系统;
3 有良好的浅层地下水、砂石或砾石含水层及岩石缝隙泉水,用户少且居住分散地区,可建山泉水、截潜水及集蓄水池给水系统。
11.1.2 分散式给水工程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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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关于分散式给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规定。
11.2 雨水收集给水系统
11.2.1 雨水收集给水系统可采用屋顶集水式或地面集水式,以及两者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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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雨水收集给水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SL 267的有关规定。
雨水收集给水工程根据收集场地的不同,可分为屋顶集水式和地面集水式雨水收集系统;根据使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单户集雨和公共集雨。雨水收集方式应根据当地条件选用。
屋顶单户集雨规模小、适应性强,管理简单方便,应用较广。公共地面集雨规模较大,需有适宜的地形,供居民生活饮用水时应建在村外,以便于卫生防护,供牲畜饮用水时则可建在村内或村庄附近。
屋顶集水雨水收集系统由屋顶集水场、集水槽、落水管、输水管、简易滤池、贮水池及取水设备组成。地面集水式雨水收集系统由地面集水场、汇水渠、简易净化装置(沉砂池、沉淀池、粗滤池)、贮水池及取水设备组成。
11.2.2 雨水收集给水系统的设计供水规模(即年供水量)应根据年生活用水量和年饲养牲畜用水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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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关于雨水收集给水系统设计规模的规定。
雨水收集给水工程的设计内容包括:设计供水规模(即年供水量)、集水面积、集流量、蓄水池等。雨水收集给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应按平均日用水量计算,与集中式给水工程采用最高日用水量计算不同。
11.2.3 屋顶集水场的集水面积应按集水部分屋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面集水场集水面积应根据实际有效集水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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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集水面积应根据不同集水形式确定,分为屋顶集水场集水面积和地面集水场集水面积。
11.2.4 集水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F=1000×Q×K/qψ (11.2.4)
式中 F——集水面积(m2);
Q——设计供水规模(m3/年);
K——面积利用系数,可取1.2;
q——10年一遇的最小降雨量(mm);
ψ——径流利用系数,宜为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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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关于集水面积计算的规定。
集水面积设计时,应采用保证率为90%时的年降雨量计算,不应采用平均年降雨量计算,因平均年降雨量的供水保证率只有50%~75%。计算所得面积为水平投影面积,然后根据集流面坡度将水平投影面积换算成实际需要的面积。地面集水场不应将水平投影面积直接作为集水面积采用,否则易造成集水面积太小。
11.2.5 蓄水池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V=M×Q×T (11.2.5)
式中 V——有效蓄水容积(m3);
M——容积利用系数,宜为1.2~1.5;
Q——用水量(m3/d);
T——非降雨期天数(d);南方地区宜为90~120d,北方地区宜为150~18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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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关于蓄水池容积计算的规定。
蓄水构筑物的有效容积系指设计水位以下的容积,蓄水构筑物设计时,不应将有效容积与总容积相混淆,总容积应根据有效容积和蓄水构筑物结构形式确定。
按照容积利用系数M=1.3,按不同用水量定额q和不同年非降雨期平均天数T,计算出人均所需蓄水池容积V,汇总列于表1。

11.2.6 集流面的集流能力应与蓄水构筑物的有效容积相配套。集水面面积和蓄水构筑物容积也可按水量平衡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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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根据实地勘查,部分雨水收集给水工程的建设只重视水窖或水池建设,忽视集流面建设,集流面的集流能力小于蓄水构筑物的蓄水能力,造成蓄水不足、资金浪费。因此本条规定,集流面的集流能力应与蓄水构筑物的有效容积相配套,不应建造集流量不足的工程。
11.2.7 集流面的坡度应大于0.2%,并应设汇流槽或汇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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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关于集流面坡度的规定。
11.2.8 混凝土集流面应设变形缝,厚度应根据冻胀、地面荷载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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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关于集流面结构设计的规定。
11.2.9 单户集雨工程的蓄水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屋顶集流面和人工硬化集流面时,蓄水构筑物前应设粗滤池;采用自然坡面集流时,蓄水构筑物前应设格栅、沉淀池和粗滤池;
2 蓄水构筑物应设计成地下式封闭构筑物;当采用水窖时,每户宜设两个;当采用水池时,宜分成可独立工作的两格;
3 蓄水构筑物应采用防渗衬砌结构;
4 应设置进水管、取水口(供水管)、溢流管、排空管、通风管及检修孔,检修孔应高出地面300mm并加盖;
5 寒冷地区,最高设计水位应低于冰冻线或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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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单户集雨工程的集流面形式多样,应根据蓄水构筑物布置、居住环境、地形地貌及地质等条件确定。屋顶集流面和人工硬化集流面的集雨水质好、集雨效率高。根据调查,也有采用裸露塑料膜集雨的,集雨效果好、集雨效率高,但管理难度大。
为保证蓄水水质,避免杂物堵塞进水口或泥沙进入蓄水构筑物,应根据具体情况在蓄水构筑物前设置格栅、沉淀池及粗滤池。
单户集雨工程的蓄水构筑物应设两座或分成可独立工作的两格,以保证检修时仍能满足供水要求。
保障蓄水构筑物安全的关键是防渗和衬砌,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浆砌石、混凝土、水泥砂浆或胶泥等防渗衬砌结构。
混凝土和水泥砂浆衬砌的蓄水构筑物建成后,蓄水构筑物内水泥残留物较多,应多次清洗并检查有无裂缝,有裂缝时应及时处理,以保证构筑物和蓄水安全;有条件时,可充水浸泡以达到清洗和检查防渗效果的目的。
11.2.10 公共集雨工程宜布置在村外便于集雨和卫生防护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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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 供生活饮用水的公共集雨工程规模较大,需要有适宜的地形,同时还应有相对完善的卫生防护条件,因而不宜布置在村内。
11.2.11 雨水收集给水系统可安装微型潜水电泵、管道建成自来水系统,也可安装手动泵或使用专用水桶人工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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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 取水方式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经济条件选择。较好的方式是利用管道建成自来水系统。
11.2.12 雨水收集给水系统可采用下列简易处理设施:
1 屋顶集水式雨水收集给水系统可采用简易滤池进行处理;
2 地面集水式雨水收集给水系统,收集的雨水应进行处理。处理构筑物可选择自然沉淀、粗滤、慢滤等。
1)供电有保证时,可采用下列处理工艺:

2)供电没有保证时,可采用下列处理工艺:

3 蓄水池的水应采取消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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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 雨水收集系统简易净化设施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选择合理的净化系统,以达到雨水净化的目的,保证水质的卫生和安全。
沉砂过滤池作为一种综合的简易净化设施,可用于雨水收集系统的水质净化。沉砂过滤池一般为砖石砌筑,池内采用水泥砂浆抹面。滤料定期清洗以保证水质。雨水收集场应做好清洁卫生、防渗、防污染措施。慢滤是一种适合小规模供水的净水技术,可有效去除水中的杂质、细菌和有机物,技术简单、管理方便,因此供生活饮用水的集雨工程可采用慢滤。公共集雨工程可建慢滤池、渗渠或渗水井过滤,单户集雨工程可采用设于室内的小型净水器或设于蓄水构筑物内的慢滤净水装置过滤。
雨水收集场地宜建成坡度不小于1:200的条形集水区,在低处修建一条汇水渠收集来自各条形集水区的降水,并将水引至沉砂池。汇水渠坡度不小于1:400,并有足够的段面,注意做好防渗。
11.3 手动泵给水系统
11.3.1 手动泵和真空手动泵给水系统应设有水源井(管井)、井台及手动泵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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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手动泵及真空手动泵给水系统是一种简易的农村供水形式,安装方便、造价低、操作简便、运行费用低,效益显著。在居住分散、缺少电力或电力供应不足、水文地质条件适宜的地区,可采用手动泵或真空手动泵给水系统。泵可采用活塞泵或螺杆泵。
手动泵及真空手动泵主要由泵头、输水管和泵缸三部分组成,是靠拉杆带动活塞在泵缸内作上下往复运动将水提升到地面上的一种手动提水机械,是手动泵给水系统的主体设备,具有密封性好、防腐防冻性能好、阻力小、操作简单及使用寿命长等特点。
国内手动泵型号为SB-63,主要技术参数为:
流量:1.06m3/h(按40次/min操作计算);
扬程:392kPa;
活塞直径:145mm;
容积效率:97%;
安装深度:水面以下0.5m,井底以上1.0m。
国内真空手动泵型号为BS型,主要技术参数为:
流量:0.028m3/min;
扬程:60kPa;
吸入口径:15mm。
井台是用于取水的工作平台,也是安装手动泵、避免井水受污染以及进行维护管理的场所。井台应高出井口10~20cm。渗水池内应填充砂、石子,使水渗入地下,防止地面污染。此外,为保护深井手动泵,井台周围应建围栏。
11.3.2 井位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使用、维护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井位宜选择在水量充沛、水质良好、环境卫生、运输方便、便于施工管理、易于排水、安全可靠的地点;
2 松散孔隙水分布地区,宜选在含水层厚度大、颗粒粗、取水半径小、没有洪涝和滑坡的居住区上游地区;采取裂隙水、岩溶水地区,宜选在裂隙、岩溶发育的富水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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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关于井位选择的规定。
11.4 山泉水、截潜水、集蓄水池给水系统
11.4.1 山泉水给水系统应由山泉水水源、引泉池及供水管道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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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 山泉水给水系统是利用自然位差,将山泉水通过重力式输配水管线引流入户的给水系统。山泉水给水系统修建前,必须先做水质检测和分析,建成投入使用前应将引泉池进行清扫和消毒以确保饮用水的水质安全。
为获取更多的泉水以保障水量,可采用爆破法增加裂隙岩层缝隙的宽度或造成新的裂隙。根据用水范围的不同,引泉池可单独使用,也可多个引泉池并联使用。
引泉池及输水管线沿途除必要的孔口外,应尽量减少暴露口,同时定期对引泉池及附属设施、沿途输水管道进行检查,提高供水安全。
11.4.2 引泉池可采用单设引泉池或设集水井的引泉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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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引泉池分为两种:一种不建集水井,靠引泉池一侧池壁集取泉水;另一种是集水井与引泉池分建,靠集水井集取泉水,引泉池仅起贮存泉水的作用。
根据调查,有些山泉水给水系统只重视引泉池本身的建设,忽略池壁集水的合理配置,造成集水不畅、甚至集水堵塞,严重影响了供水的可靠性。为确保证集水的可靠性,在集取泉水的池壁一侧先放置较大颗粒的砾石,依次再放置粒径较小的砂石层,以避免砂石对池壁进水孔的堵塞。
11.4.3 引泉池的水源及其泉水类型应经实地勘察,并根据泉水出露的地形、水文地质条件等资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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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泉水通常来自砂石、砾石含水层或岩石裂隙。根据泉水流出裂口的不同形状,分为渗出泉、裂隙泉和管状泉。
11.4.4 引泉池必须设顶盖封闭,并设通风管。通风管管口宜向下弯曲,管口处宜包扎细网。引泉池进口、人孔孔盖、门槛应高出地面0.1~0.2m。池壁应密封不透水,壁外应用黏土夯实封固,黏土层厚度宜为0.3~0.5m。引泉池周围应作不透水层,并以一定坡度坡向排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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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 关于引泉池设计的有关规定。
11.4.5 引泉池容积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5%~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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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关于引泉池容积的规定。
11.4.6 引泉池应设置溢流管,溢流管管径应大于出水管管径。出水管距池底宜为0.1~0.2m,池底宜设置排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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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 关于引泉池设置溢流管和排空管的规定。
11.4.7 引泉池出水管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80m,北方地区出水管道必须埋在冰冻线以下0.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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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 关于引泉池出水管埋设深度的规定。
11.4.8 潜水埋藏较浅、水质较好的山区,截潜水重力式给水系统可采用修建渗渠、集水井收集潜水,经消毒后,利用地形高差经管道重力输送至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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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 截潜水给水系统是山泉水给水系统的一种。在我国南部以及西南部山区,将埋藏较浅、水质较好的山泉水作为饮用水水源,通过修建渗渠、集水井,经消毒后,将水输送至用户。
其中渗渠及集水井的设计可参照本规程5.2节中的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有关内容。
11.4.9 截取地表流淌山溪水的山溪水重力式给水系统,当水量随季度变化较大时,可在适宜地点筑坝蓄水,并设简易净水构筑物,利用地形高差通过管道重力输送至用户。筑坝前应做好水质分析、水文与工程地质调查工作,并应准确计算可供水量,特别是干旱枯水季节的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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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 关于筑坝蓄水截取山溪水的有关规定。
11.4.10 集蓄水池给水系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用大口井取水或家用水窖式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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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0 集蓄水池又称水窖、水柜,用作收集和贮存雨水,以供饮用。它可分为地下式、半地下式和地面式三种形式,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建造,也可采用砖、石等砌筑,应根据不同条件选用适宜的方式。
11.4.11 集蓄水池应设置下列设施:
1 通气管、溢流管、人孔等;
2 集蓄浅层地下水时应设置反滤层;
3 井口做散水;
4 有消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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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1 据调查,某些水池因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而导致集蓄水池水质较差,故作此规定。
11.4.12 大口井宜采用取水池与蓄水池井室合一形式,宜用于有固定水源(裂隙水、渗透水等)处,直径不宜大于3m,井深宜为5~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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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 大口井主要适用于红土找水的干旱地区,用以收集和贮存红土层内的微量水。
11.4.13 家用水窖式可分为井式水窖(井窖)和窖式水窖,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式水窖(井窖)的口径0.4~0.5m,底径1.0~2.0m,窖身直径2.0~4.0m,总深度6~9m,贮水容积10~50m3;
2 窖式水窖的窖长8~10m,窖宽2m,窖高1.5~2.5m,窖底设置1:500纵坡,并坡向排污管;
3 窖口均应高出地面0.1~0.2m,口部设防护盖,地面做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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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3 家用水窖可分为井式水窖和窖式水窖。井式水窖(井窖)多为我国西北地区采用的一种地下式贮水构筑物;窖式水窖(长方形拱顶水窖)多为我国西南地区采用的一种地下式贮水构筑物,见表2。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JJ 123-200812施工与质量验收
12.1 一般规定
12.1.1 集中式给水工程施工宜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可由有类似工程经验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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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关于施工和监理单位选择的规定。
集中式供水工程施工内容涉及水源和取水、输配水、净水等工程,安全和可靠性要求高。为确保工程质量,宜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也可选择有类似工程经验的施工和监理单位。
12.1.2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明确施工质量负责人和施工安全负责人,并按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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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应按程序进行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保证工程有计划按序施工。
12.1.3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等中间环节的质量验收,隐蔽工程应经过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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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关于施工过程中中间质量验收的规定。中间质量验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12.1.4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试验与试验记录,同时应做好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质量及故障处理、技术洽商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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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规定了施工过程中,应作好各项记录,有利于监督检查、解决纠纷和工程验收。
12.1.5 施工应符合国家及当地省(区、市)有关文明施工、安全、防火、防电击和雷击、防噪声、劳动保护、交通保障、文物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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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关于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环境状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2.1.6 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有计划地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负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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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关于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设计施工的规定。
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应按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的变更设计严禁施工。
12.1.7 构(建)筑物、供水管井、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管道工程、机电设备等施工及验收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水厂变配电系统应通过当地供电部门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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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关于工程施工与验收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构筑物应符合《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的规定;供水管井应符合《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10的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砌体结构工程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管道工程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规定;机电设备应符合《电器装置安装工程 电器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
12.2 土建工程
12.2.1 基坑开挖时,宜采取保护措施,深基坑工程应保持边坡的稳定性、坑底和侧壁渗透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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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关于基坑开挖施工安全的规定。
12.2.2 地基处理施工期间,应进行施工质量、施工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影响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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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关于地基处理施工过程中应对周围环境影响监测控制的规定。
12.2.3 构(建)筑物基础处理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基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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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关于构(建)筑物基础处理要求的规定。
基础处理属于隐蔽工程,应按沟槽开挖与回填进行基槽验收。
12.2.4 土方回填应排除积水、清除杂物,分层铺设时厚度可取200~300mm,并应分层回填夯实。回填土土质、高度与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沟槽的回填,应在管道安装验收合格,并对管道系统进行加固后再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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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关于土方回填基本要求的规定。
12.2.5 钻井时应综合考虑地层岩性,并对设计含水层进行复核,应用黏土球封闭非取水含水层。井身直径不得小于设计井径。沉井过程中,应控制每100m顶角倾斜不超过1.5°。在松散、破碎或水敏性地层中钻井,应采用泥浆护壁,井口应加套管。沉井后应及时进行洗井和抽水试验,出水水质和水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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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关于钻井施工的规定。钻井应按《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10的要求进行施工。
12.2.6 防渗体和反滤层施工完毕后,应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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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防渗体和反滤层是蓄水工程的关键,本条规定了应分别作好单项工程验收和采取保护措施。
12.2.7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施工,应做好防洪、土石方堆弃、排水、清淤与导流等,以保证施工安全。竣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坡、护岸等,应按当地规划标准恢复生态环境和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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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规定了地表水取水构筑物施工场地布置,不得影响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筑物的稳定。
施工中的废料、废液不得污染环境,并应保证施工和航行的安全。竣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
12.2.8 取水头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工地周边应有足够供堆料、牵引及安装施工机具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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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规定了取水头部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工程水文地质、气候和现场环境状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场地周围应有足够场地保证施工供、堆料,牵引以及安装施工机具、机电设备、牵引绳索地段,保证施工安全作业。
12.2.9 水池施工,应做好钢筋的绑扎与保护层、防渗层,应防止出现变形缝,避免或减少施工冷缝,控制温差引起的裂缝,保证其水密性和耐蚀性。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满水试验,满水试验时应无漏水现象,水池实测渗水量应不大于允许渗水量。允许渗水量应按池壁和池底的浸湿总面积计算,钢筋混凝土水池允许渗水量2L/(m2·d),砖石砌体水池3L/(m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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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关于水池施工的规定。
做好防渗是保证净水构筑物和调节构筑物安全的关键措施,可避免水的漏失。漏失水可引起对钢筋的腐蚀,以及对结构失稳的危害,为保证其水密性和耐蚀性,故水池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满水试验。试验方法应符合《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中的规定。
12.2.10 满水试验合格后,应及时进行池壁外的各项工序及土方回填,需覆土的池顶亦应及时均匀对称地进行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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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0 规定了满水试验合格后,应及时进行池壁外的各项工序和回填土方。
12.2.11 集蓄水池给水系统井式水窖(井窖)施工应保证土质黏性好、质地坚硬,远离地层裂缝、沟边、沟头、陷穴。必须在前次砂浆凝固后再抹第二层,且应每层一次连续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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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1 关于集蓄水池给水系统井式水窖施工的规定。
12.2.12 集蓄水池给水系统窖式水窖(长方形拱顶水窖)施工可用浆砌块石砌筑、M5水泥砂浆抹面,窖壁与窖底应用M8或M10水泥砂浆抹面,厚30mm,防渗作法同井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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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2 关于集蓄水池给水系统窖式水窖施工的规定。
12.3 材料设备采购
12.3.1 材料、设备的采购应符合采购程序和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材料、设备的卫生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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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规定了各种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卫生、防水、防腐等标准。
12.3.2 材料、设备(含附件)到货后,应对照供货合同及时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应包括出厂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技术指标和质量、外观、颜色、说明书与生产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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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关于材料、设备到货验收的规定。
材料、设备到货后,应及时对照供货合同和说明书进行数量、规格、材质、外观与备件等进行验收与验货。
12.3.3 凡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设备、管道、附件及其防腐材料、滤料、化学净水剂、净水器等设备材料均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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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 规定了凡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管道、设备、附件、填料等均应对人体无毒,其卫生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19的规定。
12.3.4 对批量购置的主要材料,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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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规定了对批量购置的主要材料,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抽样检测。
12.3.5 材料设备应按性质合理存放,不应与有毒物质和腐蚀性物质存放在一起。水泥、钢材应有防雨、防潮措施,塑料管道堆放场地应平整,并应有遮阳等防老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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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 关于材料设备应合理存放的规定。如管道堆放场地应平整、不积水,运输道路应通畅等。
12.4 管道、设备安装
12.4.1 管道、设备安装前应对管材、管件、附件及设备按设计要求进行核对,并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外观质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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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 规定了管道、设备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核对,并对其外观、质量逐一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12.4.2 管道、设备安装前,应逐一进行质量检验,随时清扫其内部杂物和表面污物。供水管道暂时停止安装时,两端应临时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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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 规定了管道、设备安装前的基本要求,当管道安装及铺设工程暂时中断时,应用木塞或其他盖堵将管口封死,防止杂物进入。
12.4.3 净水设备安装和调试宜要求生产厂家派专人进行现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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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 规定了水处理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由生产厂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直至净化后水质符合设计要求。
12.4.4 管道安装时,应将管节的中心及高程逐节调整准确,安装后的管节应进行复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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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 规定了管道安装时,管道中心线和安装高程应逐节进行调整,复测合格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12.4.5 构筑物间的连接管道,应设柔性接口以防止不均匀沉降引起管道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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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 关于构筑物间的连接管道应设置柔性接口的规定。
12.4.6 构(建)筑物管道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及机电设备与金属结构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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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6 关于构(建)筑物管道安装位置、机电设备与金属结构安装位置允许偏差的规定。
12.4.7 管道安装应根据管材的特性采取合理的连接方式,并应使用相应的专用连接工具,接口应不漏水、不破坏其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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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 关于管道安装应根据管材特性采取合理的连接方式的规定。
12.4.8 供水管道严禁在雨污水检查井中及排水管渠内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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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 规定了供水管道严禁在雨污水检查井中及排水管渠内穿过。为保证供水安全、防止水质污染,作出本条规定。
12.4.9 输配水管道安装完成后,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水压试验:
1 长距离管道试压应分段进行,每段长度不宜大于1.0km。
2 管道灌水时,应将管道内的气体排除。充满水后,应在不大于工作压力条件下充分浸泡。浸泡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水泥砂浆衬里的管道不少于24h;
2)有水泥砂浆衬里的金属管和混凝土管不少于48h。
3 当水压升到管道试验压力(见表12.4.9-1)后,应保持恒压10min,检查接口和管身无破损及漏水现象,且实测渗水量不大于表12.4.9-2规定的允许渗水水量时,方可认为管道安装合格。


4 当管道长度不大于1km时,在试验压力下10min降压不大于0.05MPa的,可认为严密性试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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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 关于输配水管道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水压试验的规定。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是检验管道安装质量及管材质量的重要环节。
12.4.10 手动泵给水系统中,手动泵的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手动泵的水源井的井壁管直径不得小于100mm;
2 手动泵支架和支腿必须在混凝土基础内预埋固定;
3 手动泵周围必须建造质量合格的井台;
4 在井台外,必须建造排水设施;
5 在距手动泵50m直径范围内,不得建厕所、牲畜圈或堆放人畜粪便;
6 泵缸顶部应安装在动水位1m以下;
7 寒冷地区,应自地面至冻土层以下,在输水管上部开防冻孔,防冻孔直径应为1.0~1.5mm,其位置应在冰冻线以下;
8 泵安装前,应按卫生要求对井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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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0 关于手动泵给水系统中手动泵施工安装的规定。
12.4.11 手动泵给水系统中,井台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台应用混凝土筑成;
2 井台可为圆形或方形;
3 井台必须有一定的坡度并设有排水渠,应保证余水进入自然排水沟、农田或渗水池;
4 泵的出水口与井的中心线应对齐;
5 安装后的泵应是密封的,以防止积水流入井内;
6 井台建造应牢固、无裂缝;泵头应牢固、无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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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1 关于手动泵给水系统中井台施工的规定。
12.4.12 手动泵给水系统中,渗水池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台内的余水应经排水渠排出,若不便排入自然排水沟或农田时,必须建造渗水池;
2 渗水池与井台的距离不应小于3m;渗水池内宜填充沙、石子等,应能使水渗入地下,防止污染地面;
3 牲畜饮水池或洗衣池至井台的距离不应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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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2 关于手动泵给水系统中渗水池施工的规定。
12.5 试运行
12.5.1 工程按审批的项目全部完成后,应至少经过15~20d的试运行期。施工、设计、监理和供水管理等单位应参与工程的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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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 规定了试运行应由施工、设计、监理和供水单位等共同参与,以便及时找出与解决整个给水系统中的隐患,保证供水工程安全运行,有利于试运行完毕后的工程交接。
供水工程是镇(乡)村重要的基础设施,对供水水质、水量、水压的可靠性要求高,对整个给水系统需认真进行调试,并全面测试其性能。
12.5.2 试运行前,应根据净水工序要求,在单机调试、联动、低负荷运行的基础上,再按设计负荷对净水系统进行调试。应定期检测药剂投加量和各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设备的出水水质,并做好检测记录。在连续3次出水水质检测全部合格后,方可投入整个系统的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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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 规定了试运行前,应根据净水工艺要求进行单机调试,再按设计负荷对净水系统进行调试。整个系统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12.5.3 试运行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管道冲洗和消毒:
1 冲洗水的流速不宜小于1.0m/s,并应连续冲洗,直至进水和出水的浊度、色度相同为止;
2 冲洗后的管道应采用氯离子浓度不低于20mg/L的消毒水浸泡24h后再次冲洗,直至水质检验部门取样化验合格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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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 关于输配水管道试运行前,进行冲洗和消毒的规定。
12.5.4 机泵设备试运行应先单机运行,然后带负荷运行,最后再系统联动运行。其负荷应由低负荷逐渐增大到设计负荷。取水泵、配水泵及其配套电机应运行正常,其能力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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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 规定了机泵设备在试运行前应先单机空载运行,再带负荷运行,然后系统联动运行。
12.5.5 整个给水系统投入试运行后,应及时记录取水、输水、净水、配水等各种构筑物和设备的运行参数,检测净水构筑物进、出水水质的控制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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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 规定了整个系统投入试运行后,应及时记录取水量、供水量、系统中的水头损失和压力变化等运行参数。
试运行期应定时记录和观察机电设备、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设备的运行参数和运行工况,药剂和消毒剂的投加量、沉淀池(澄清池)的排泥周期、滤池的冲洗情况等。定时检测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设备的进出水水质的控制项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12.5.6 投入试运行3d后,应定点检测配(供)水管网流量和水压,对出厂水和管网末端水应各进行一次水样全分析。
当供水能力、水压达到设计要求,出厂水水质化验合格后,方可进入试运行观察期。在15~20d试运行观察期间,应按水厂运行管理要求,做好各项观测记录和水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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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 关于投入试运行后一些基本要求的规定。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JJ 123-200812.6 竣工验收
12.6.1 集中式供水工程应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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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 规定了按基本建设程序,集中式供水工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12.6.2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业主)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卫生监督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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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 规定了为确保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12.6.3 竣工验收应在分项、分部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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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 规定了竣工验收应在核实分项、分部工程合格基础上进行。
12.6.4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全过程的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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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 关于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内容的规定。
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批复意见,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招投标文件、主要设备和材料合格证、施工过程主要材料试验资料、监理记录、施工记录、中间验收报告、施工洽商记录、事故处理记录、水质监测报告、试运行报告、竣工图及竣工有关文件等。
12.6.5 给水工程竣工验收应核实分项工程验收资料、工程建设报告、隐蔽工程验收单、试运行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和各种有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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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 关于给水工程竣工验收应核实分项工程验收资料的规定。
12.6.6 整体工程验收应对构(建)筑物的位置、高程、坡度、平面尺寸、工艺管道及其附件等的安装位置和数量,进行复验和外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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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 规定了为确保工程质量,整体工程验收时应对构筑物、工艺管道等进行复验。
12.6.7 验收时应对供水系统的安全状况和运行现场查看分析,并应检测其供水能力、各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设备特殊水质处理的控制指标。供水能力、供水水质均应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应无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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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7 关于供水系统安全状况和运行状况检查的规定。
供水系统的安全状况系指影响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施工质量,包括工程防洪涝和抗地质灾害,水源可靠性、供电可靠性,卫生防护、水锤防护,主要设备和管材质量,构(建)筑物和输配水管道的施工质量,混凝剂和消毒剂投加系统的安全,化验室检测能力及水质检验措施等。
供水系统运行状况指净水系统、输配水系统、机电设备等的运行状况。特殊性水处理控制指标包括除氟工程中的氟含量,苦咸水淡化工程中的含盐量,除铁除锰工程中的铁、锰含量等。供水工程中的供水水质应达到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的规定,供水量、水压应满足用户要求。
12.6.8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项目前期、勘测、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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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8 关于文件资料归档的规定。工程建设的技术文件和资料是工程运行管理的基础资料,应予以立卷、归档。
13运行管理
13.1 一般规定
13.1.1 供水单位应规范运营机制,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安全、优质、低耗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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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针对目前供水单位运行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为实现安全、优质、低耗供水,保证良性运营,规定了运行管理的总体要求。
13.1.2 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立包括水源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安全规程、交接班、维护保养、成本核算、计量收费等运行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并按制度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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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规定了供水单位为实现规范化管理,需建立运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供水单位应建立突发事故处理预案,以保障供水安全。
13.1.3 供水单位操作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熟练掌握其岗位的技术要求,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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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 关于供水单位岗位管理的规定。
为保证各岗位的工作质量,均应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3.1.4 供水单位应取得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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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 规定了按照有关法规要求,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对供水单位提出了应取得水务、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三证(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要求。
13.1.5 供水单位应认真填写运行管理日志,并做好档案管理,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供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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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 关于对供水单位日常内部管理的基本要求。
运行管理日志包括:所有岗位日常运行记录,设备的保养、维护、维修记录,事故及处理记录等。
13.1.6 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时,应及时通告用户;发生水源水污染或水致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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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 关于停止供水和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13.1.7 供水单位应定期听取用户意见,并不断总结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13.1.8 供水单位应对用户进行用水卫生和节约用水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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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13.1.8 规定了供水单位日常对外管理中,应加强与用户沟通和宣传工作。
13.1.9 供水单位可参照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的有关规定,对镇(乡)村供水工程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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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 规定了供水单位可参照相关的行业标准进行运行管理。
13.2 水质检验
13.2.1 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立水质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端水进行水质检验,并应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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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 关于供水单位水质检验工作的基本要求。
13.2.2 出厂水和管网末端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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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关于对镇(乡)村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末端水水质要求的规定。
出厂水和管网末端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13.2.3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序、供水规模确定,并不应低于表13.2.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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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 关于不同供水规模、不同原水水质条件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端水水质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的规定。
为便于统一管理,本条规定已与《镇(乡)村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 308、《镇(乡)村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 310的规定协调一致。
13.2.4 原水采样点,应布置在取水口附近。管网末端水采样点,应设在水质不利的管网末端,并按供水人口每1万人设1个;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时,不应少于1个;多村联片供水时,每个村不得少于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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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 关于原水、管网末端水采样点位置和管网末端采样点个数的规定。
13.2.5 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 5750.2的规定,也可采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认可的简便方法和简易设备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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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 关于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方法的规定。
主要是为保证水质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当采用简便方法和简易设备进行检验时,应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认可,并定期按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标定。
13.2.6 供水单位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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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 关于委托进行水样检验的规定。
13.2.7 当水质发生突变,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标准限值时,应立即重新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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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 规定了水质发生突变时,应加强水质检验,确认超标项目和数值,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13.2.8 水质检验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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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 关于对水质检验记录的要求。
13.3 水源及取水构筑物管理
13.3.1 供水单位应按照国家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合理设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设置明显标志。应经常巡视,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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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 关于水源管理的规定。
水源管理的重点在于设置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内应加强巡视,防止污染。
13.3.2 地下水和地表水水源保护应符合本规程第5.1.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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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 关于地下水水源(含输水渠道、预沉池)和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的规定。
13.3.3 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水源的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13.3.4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均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13.3.5 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宜种植水源保护林草或发展不污染水源水质的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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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13.3.5 关于水源水量分配,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和种植水源保护林等活动的规定。
13.3.6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天应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
2 应及时清理取水口的杂草、浮藻、浮冰等漂浮物,拦污栅前后的水位差不宜超过0.3m;
3 应定期观测取水口处的水深,并及时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
4 汛期应防止洪水危害,冬季应防止冰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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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 关于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管理的规定。
13.3.7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定期观测水源井内的静水位、动水位;当水位、含砂量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查明原因;
2 暂时停用或备用的水源井,每隔15~20d应进行一次维护性抽水,运行时间不应少于8h;
3 应定期量测井深,每半年至少1次;井底淤积较多时,应及时清理;
4 管井的单位降深出水量减少、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洗井等适当措施;渗渠、大口井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应更换或清洗反滤层;
5 集取地表渗透水的取水构筑物,汛期应防止洪水危害,汛后应及时清理取水段表面淤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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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 关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管理的规定。
备用井定期进行维护性抽水,集取地表渗透水的取水构筑物的汛期防洪,应纳入运行管理的重点。
13.4 净水厂管理
13.4.1 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的卫生防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防护范围应不小于其外围30m,并应设立明显标志;
2 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有条件时应进行绿化美化,不应设置生活居住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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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 关于水厂生产区和厂外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卫生防护的规定。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系指净水厂外的高位水池、泵站等。
13.4.2 净水厂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应掌握本水厂的工艺流程、设计参数,并按设计工况运行。每天应做好水厂取水量、供水量等生产运行参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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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 关于对净水厂运行管理操作人员基本技术要求和主要工作内容的规定。
13.4.3 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应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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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 规定了为保证供水安全,防止意外事件,水厂及厂外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均应有安全保卫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13.4.4 各类生产构(建)筑物和设备应经常保持清洁,厂区应绿化,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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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 关于厂区环境卫生的规定。
13.4.5 药剂(混凝剂、消毒剂)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根据处理工艺、水质情况、有关试验和设计要求选择药剂;
2 药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购置药剂时,应向厂家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及说明书;
3 药剂应根据其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妥善存放,应做好入、出库记录;
4 药剂仓库和加药间应保持清洁,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 运行时,应按规定的浓度用清水配置药剂溶液;应根据水质和流量确定加药量,水质和流量变化较大时,应及时调整加药量;应按设计投加方式计量投加,并保证药剂与水快速均匀混合;
6 每天应经常巡视各类加药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记录各种药剂每天的用量、配置浓度、投加量以及加药系统的运行状况;
7 应不断总结加药经验,在满足净水效果的前提下,合理降低药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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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 关于药剂(混凝剂、消毒剂)选择、药剂质量、贮存和药剂制配、投加方式、投加量、投加系统管理的规定。
13.4.6 计量仪表和器具应按标准进行周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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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 关于计量仪表和器具的规定。为保证水厂各项计量结果准确可靠,作出本规定。
13.4.7 净水构筑物和净水器,宜按设计工况运行;应严格控制运行水位(水压),运行负荷不宜超过设计值的15%,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各净水构建物(净水器)的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粗滤池的出水浊度宜小于20NTU,沉淀池或澄清池的出水浊度宜小于5NTU,滤池和净水器的出水浊度宜小于1NTU(2NTU),当出水浊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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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 关于净水构筑物和净水器管理的基本规定。括号内数字是对规模小于1000m3/d水厂的出厂水的浊度要求。
13.4.8 预沉池应每天观测其进水的含砂量,定期测量淤积高度,并及时清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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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 关于预沉池运行管理的基本规定。
13.4.9 慢滤池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24h连续运行,滤速不应超过0.3m/h;
2 初期应半负荷、低滤速运行,15d后视出水浊度可逐渐增大到设计值;
3 应定时观测水位和出水流量,及时调整出水堰高度或阀门开启度,以满足设计出水量和滤速的要求;不能满足设计出水量要求时,应刮去表面20~50mm的砂层,并把堰口高度恢复到最高点或调整阀门开启度到原位;
4 当滤层厚度小于700mm时,应及时补砂;补砂时,应先刮去表面50~100mm的砂层,再补新砂滤料至设计厚度;
5 每隔5年宜对滤料和承托层全部翻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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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 关于慢滤池运行管理的基本规定。
13.4.10 絮凝池、沉淀池或澄清池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经常观测絮凝池的絮体颗粒大小和均匀程度,及时调整加药量和混合设备,并保证絮体颗粒大、密实、均匀、与水分离度大;
2 应及时排泥,经常检查排泥设备,保持排泥畅通;
3 藻类繁殖季节,平流沉淀池应采取除藻措施,防止藻类进入滤池;
4 斜管(板)沉淀池应定期冲洗;
5 澄清池宜不间断运行,初始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初始水量宜为正常水量的1/2~2/3;
2)初始投药量宜为正常投药量的1~2倍;
3)原水浊度低时,可投加石灰、黏土,以尽快形成活性泥渣;
4)二反应室沉降比达标后,方可减少投药量、增加水量;
5)每次增加水量应间隔进行,每小时增加量不宜超过正常水量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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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0 关于絮凝池、沉淀池、澄清池运行管理的基本规定。
混合絮凝是净水工艺中的关键工序,絮凝池中絮体性状,直接影响沉淀、过滤的效果,应经常观察,调整絮凝条件,保持良好的絮凝效果,为沉淀池和滤池工作提供良好条件。澄清池正常工作的前提是尽快生成活性泥渣。因澄清池停止运行后,泥渣沉淀,再次启动需经数小时运行后才能正常工作,故澄清池要求宜连续运行。
13.4.11 普通快滤池的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经常观察滤池的水位,当水头损失达1.5~2.5m或滤后水浊度大于1NTU(2NTU)时,应按设计冲洗强度进行冲洗;
2 冲洗前,应先关闭进水阀,待滤料层表面以上的水深降到200mm时,再关闭出水阀;
3 冲洗时,应先开启冲洗管道上的放气阀,冲洗水阀开启1/4,待残气放完后再逐渐开大冲洗水阀;
4 冲洗结束时,排水浊度应小于15NTU;重新投入运行时,滤池中的水位应不低于排水槽。
13.4.12 间断运行的快滤池,每次运行结束后,应进行冲洗;冲洗结束后,应保持滤料层表面有一定的水深。
13.4.13 滤池冲洗后的出水浊度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更换滤料;新装滤料应在含氯量不低于0.3mg/L的溶液中浸泡24h,经检验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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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1~13.4.13 关于普通快滤池冲洗及更换滤料的规定。
括号内数字是对规模小于1000m3/d水厂的出厂水的浊度要求。
及时冲洗是保证滤后水水质和维持滤池长期正常运行的关键。间断运行的快滤池,停运后应及时冲洗,并保持滤料层淹没在水中,防止滤料板结。
13.4.14 电渗析器启动前应先冲洗管道,冲洗水不得进入电渗析器。电渗析器启动时应先通水后通电,淡水、浓水和极水阀门的操作应缓开缓闭,应同步调节三路水流量达到需要的刻度并保持三路水压力平衡。电渗析器停止时应先打开淡水排放阀门,然后断电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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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4 关于对电渗析器启停操作的规定。
13.4.15 电渗析器的清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除盐率下降10%~15%时,应停机进行酸洗。酸洗液宜采用浓度为1%~2%的盐酸,循环酸洗时间宜为1~2h或酸洗至进出电渗析的酸洗液pH值不变为止。酸洗后,应用清水冲洗至进出水的pH值相等。
2 对有机污染物和有机沉淀物进行碱洗或盐碱洗时,循环清洗时间宜为30~60min,升温至30~35℃效果更好。盐碱洗液中9%应为NaCl,1%应为NaOH。清洗结束后,应再用清水冲洗到进出水的pH值相等。
3 当循环酸洗和碱洗不能使电渗析的性能得到有效恢复时,应进行拆装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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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5 关于对电渗析装置进行清洗的说明。
13.4.16 反渗透装置启动前应先冲洗管道,冲洗水不得进入反渗透膜堆。启动时应先打开淡水排放阀,缓慢提升进膜的压力,待在线产水电导率仪表的显示值满足要求后,再向淡水箱供水。停机时应先打开淡水排放阀,缓慢降压后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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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6 关于对反渗透装置启停操作的规定。
启停操作时严禁压力快速剧烈变化对反渗透膜造成冲击破坏。启动和停止的几分钟之内产品水水质较差,应予以排放。
13.4.17 反渗透装置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清洗:
1 在正常给水压力下,产水量较正常值下降10%~15%;
2 脱盐率降低10%~15%;
3 给水压力增加10%~15%;
4 段间压差明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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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7 关于需对反渗透装置进行清洗的规定。
13.4.18 反渗透装置应每隔3~4个月,针对不同的污染物选用膜厂商推荐的不同清洗剂对反渗透膜进行清洗。清洗液的温度宜为25~35℃。清洗时,应利用清洗装置将清洗溶液以低压、大流量,在膜的高压侧循环,此时膜元件仍装在压力容器内。清洗反渗透膜元件的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用泵将干净、无游离氯的反渗透产品水从清洗箱(或相应水源)打入压力容器中,并排放几分钟;
2 应用干净的产品水,在清洗箱中配制成清洗液;
3 将清洗液在压力容器中循环1~2h(对于8英寸压力容器,控制流速宜为133~151L/min;对于4英寸压力容器,控制流速宜为34~38L/min);
4 清洗完成后,应排净清洗箱并进行冲洗,然后向清洗箱中充满干净的产品水以备下一步冲洗;
5 应用泵将干净、无游离氯的产品水从清洗箱(或相应水源)打入压力容器中并排放几分钟;
6 冲洗反渗透系统后,在产品水排放阀打开状态下,应运行反渗透系统20~30min,将清洗液冲洗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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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8 关于反渗透装置清洗程序的说明。
13.4.19 反渗透系统停止运行5~30d时,应采取短期停运保护方法保护反渗透膜。此时反渗透膜元件仍安装在RO系统的压力容器内。操作的具体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给水冲洗反渗透系统,同时应将气体从系统中完全排除;
2 将压力容器及相关管路充满水后,应关闭相关阀门,防止气体进入系统;
3 应每隔5d按上述方法冲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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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9 关于短期停运对反渗透膜保护的规定。
5~30d的短期停运对的反渗透膜保护一般采用每5d通一次水防止膜内积存的死水滋生细菌。
13.4.20 反渗透系统停止运行30d以上时,应采取长期停运保护方法保护反渗透膜。此时反渗透膜元件应仍安装在RO系统的压力容器内。操作的具体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清洗系统中的膜元件;
2 应用反渗透产品水配制杀菌液,并用杀菌液冲洗反渗透系统。杀菌剂的选用及杀菌液的配制,除可参考膜厂商的技术手册外,宜选用1%的亚硫酸氢钠溶液;
3 用杀菌液完全充满反渗透系统后,应关闭相关阀门,使杀菌液保留于系统中;
4 应在反渗透系统重新投入使用前,打开产水排放阀,用低压水冲洗系统20min,然后再用高压水冲洗系统1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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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0 关于长期停运对反渗透膜保护的规定。
停运时间超过30d应采用加杀菌剂封装的办法保护反渗透膜。
13.4.21 反渗透系统保安过滤器的前后压差大于0.1MPa时,应更换滤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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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1 关于保安过滤器前后压差的规定。
反渗透膜组前设置的保安过滤器进出口应安装压力表(也可以安装压差表),以监视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力差,当保安过滤器进出口压差大于0.1MPa时,说明滤芯污堵严重应及时更换。
13.4.22 超滤装置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超滤膜组件宜每隔1.5~3个月进行化学清洗;
2 超滤装置的膜丝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完整性检测;
3 5~30d短期停机,应每隔5d进行通水置换超滤膜中的存水;30d以上长期停机,应用1%的甲醛溶液保护超滤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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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2 关于超滤装置运行管理的要求:
1 超滤膜组件的清洗指经过长期运行,反冲洗无法使膜性能充分恢复而用药剂对膜组件进行的化学清洗。清洗方案应根据膜类型、材质、装置形式、运行情况等确定。
2 在使用过程中,中空纤维超滤膜组件的膜丝可能断裂而发生泄漏污染产品水。经检测发现后应及时封堵泄漏的膜丝防止产水水质下降。
3 关于超滤膜停运保护的规定。
13.4.23 净水器装置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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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3 关于一体化净水器运行操作和维护的规定。
13.4.24 调节构筑物不得超上限或下限水位运行。调节构筑物每年应放空清洗,并经消毒合格后,方可再蓄水运行。消毒宜采用氯离子浓度不低于20mg/L的消毒水。消毒完成后,应用清水再次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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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4 关于调节构筑物运行管理的规定。
为防止二次污染,影响供水水质,调节构筑应每年放空清洗,消毒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13.4.25 消毒设备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氯气的使用、贮存、运输和泄漏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的规定;
2 氯(氨)瓶的使用管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
3 应经常监视加氯机、次氯酸钠发生器、二氧化氯发生器等消毒设备的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4 液氯消毒间应配备防毒面具和维修工具,并应置于明显、固定位置;
5 运行人员应不断总结消毒剂投加量与出厂水消毒剂余量的关系,经济合理地确定消毒剂投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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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5 关于消毒设备运行管理的基本规定。
为确保供水水质安全,出厂水均应消毒,并保持余氯值达标。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JJ 123-200813.5 泵房管理
13.5.1 泵房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 255的有关规定。
13.5.2 机泵运行人员应取得低压电工操作合格证,方可上岗。
13.5.3 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 40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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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13.5.3 关于泵房管理的基本规定。
13.5.4 应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生异常,应及时处理。
电动机的运行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95%~110%范围内;电动机的电流,除启动过程外,不应超过额定电流。油浸式变压器的上层油温不应超过85℃;水泵轴承温升不应超过35℃;电动机的轴承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滑动轴承不应超过70℃;
2 滚动轴承不应超过75℃。
13.5.5 机电设备应每月保养一次;停止工作的机电设备,应每月试运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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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13.5.5 关于机电设备运行管理和日常保养的规定。
13.5.6 离心泵应在泵体内充满水、出水阀关闭的状态下启动,并应合理调节出水阀开启度和运行水泵台数,使其在高效区运转。停泵时,应先关闭出水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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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 关于离心泵运行操作的规定。
关闭出水阀启动水泵,可避免电动机过载;水泵在高效区运转可节省电耗;关闭出水阀后再停泵,可防止水锤和水泵倒转。
13.5.7 除止回阀外,泵站和输配水管线上的各类控制阀,应均匀缓慢开启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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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 关于闸阀操作的规定。均匀缓慢地开启或关闭闸阀,有利于排气或避免水锤危害。
13.5.8 水泵工作时,吸水池(或井)水位不应低于最低设计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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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 关于水泵工作条件的规定。可保证水泵正常吸水,防止气蚀。
13.5.9 环境温度低于0℃、水泵不工作时,应将泵内存水排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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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 关于水泵工作环境温度的规定,以防冻害。
13.5.10 电动机在运行中发生自动掉闸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得重新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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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0 规定了为防止发生事故,电动机自动掉闸时,应先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后方可启动。
13.5.11 泵房内所有设施、设备均应完好,且都能随时启动正常运行。泵房应保持室内清洁、门窗明亮、通风及照明设施齐备,环境卫生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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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1 关于泵房内设施、设备日常保养和环境卫生的规定。
13.6 输配水管理
13.6.1 应定期巡查输配水管的漏水、覆土、被占压及附属设施运转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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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 关于输配水管道应定期巡查以及巡查的主要内容与要求的规定。
13.6.2 应根据原水含砂量和输水管(渠)运行情况,及时清除输水管(渠)内的淤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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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 关于输水管(渠)及时清淤以保证输水能力的规定。尤其是间断工作的输水管(渠),停水时泥沙沉积,会降低输水能力,因此作出本条规定。
13.6.3 每天应定时查看高位水池或水塔内的水位及其指示装置,水位应保持在最高、最低设计水位范围内,水位指示装置应工作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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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 关于高位水池或水塔内工作水位范围和水位指示装置工作要求的规定。
13.6.4 树状配水管网末端的泄水阀,每月至少应开启1次,排除滞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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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 关于泄水阀运行管理的规定。为保证供水水质卫生,防止滞水,作出本条规定。
13.6.5 对管线中的进(排)气阀,每月至少应检查维护1次,及时更换变形的浮球。严禁在非检修状态下,关闭进(排)气阀下的检修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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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 关于管道上进(排)气阀运行管理的规定。进(排)气阀的合理设置与正常工作,可保证输水安全。多次工作后,浮球易产生变形,造成漏水,故作出本条规定。
13.6.6 干管上的闸阀每年至少应启闭和维护1次,支管闸阀每2年至少应启闭和维护1次,经常浸泡在水中的闸阀每年操作不应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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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 关于闸阀日常保养和维护的规定。
13.6.7 应经常检查减压阀的运行和振动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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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 关于减压阀运行管理的规定。
13.6.8 消火栓应保持性能完好,呈随时待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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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 关于消火栓运行管理的规定。
13.6.9 每年应对管道附属设施检修一次,并对钢制外露部分涂刷一次防锈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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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 关于管道附属设施检修和日常保养的规定。
13.6.10 发现管道漏水时,应及时维修。更新的管材、管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消毒、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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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0 关于管道漏水维修和更新管材的规定。
13.6.11 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得从配水管网中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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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1 关于供生活饮用水配水管道接管要求的规定。
13.6.12 管道及其附属设备更换和维修后,应严格冲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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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2 规定了为保证供水安全,更换与维修管道及其附属设备后,应冲洗消毒。
13.6.13 应定期观测配水管网中的测压点压力,每月至少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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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3 规定了配水管网定点定期测压,不仅可判断水压是否满足用户要求,还可为调压而使供水系统更加科学合理地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13.6.14 应定期检查供水系统中的水表,不应随意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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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4 关于供水系统中水表管理的规定。为保证计量准确,应定期检验水表。
13.6.15 应有完整的输配水管网图,应详细注明各类阀井的位置,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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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5 关于供水单位应有输配水管网图的规定。
管道大多埋地,因时间长、人员变动等原因容易遗忘,不便改扩建和管理维修。为此,作出本条规定。
13.7 分散式给水系统管理
13.7.1 供生活饮用水的单户集雨工程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流面上不应有粪便、垃圾、柴垛、肥料、农药瓶、油桶和有油渍的机械等污染物;利用自然坡面集流时,集流坡面上不应施农药和肥料;
2 雨季中集流面应保持清洁,经常清扫,及时清除汇流槽(汇流管)、沉淀池、粗滤池中的淤泥;不集雨时,应封闭蓄水构筑物的进水孔和溢流孔,防止杂物和动物进入;
3 过滤设施的出水水质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清洗或更换过滤设施内的滤料;
4 应每年清洗一次蓄水构筑物;
5 水窖宜保留深度不小于200mm的底水,防止窖底开裂;
6 蓄水构筑物外围5m范围内,不应种植根系发达的树木。
13.7.2 供生活饮用水的公共集雨工程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流范围内不应从事任何影响集流和污染水质的生产活动;
2 蓄水构筑物外围30m范围内应禁止放牧、洗涤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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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13.7.2 关于雨水收集给水系统中单户集雨和公共集雨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
13.7.3 雨水收集场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经常清扫树叶等杂物,保持集水场与集水槽(汇水渠)的清洁卫生。
2 应定期对地面集水场进行场地防渗保养和维修工作。
3 地面集水场应用栅栏或篱笆围护,防止闲人或牲畜进入将其破坏。上游宜建截流沟,防止受污染的地表水流入。集水场周围应种树绿化,防止风沙。
4 采用屋顶集水场时,应在每次降雨时排弃初期降水,再将水引入简易净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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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 关于雨水收集给水系统中雨水收集场管理的相关规定。
13.7.4 手动泵给水系统对水源井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出水量、动水位(抽水水位)应能保证手动泵的工作要求;出水量宜为1.0~1.5m3/h,深井手动泵动水位水深宜小于48m,真空手动泵动水位水深宜小于8m;
2 应严格按照饮用水源井要求,认真做好非取水层与井口的封闭工作;
3 井水中的含砂量应小于20mg/L;
4 井的使用寿命至少应保证正常供水15年以上;井管直径应比泵体最大部分外径大50mm,且井径大于100mm;
5 在保证取水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
6 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水文地质资料与水质资料,并经主管部门核定后方可作为饮用水水源。
13.7.5 手动泵给水系统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立乡村级管水组织;
2 加强技术培训;
3 建立规章制度;
4 加强水源的卫生防护和水质监测;
5 加强手动泵及真空手动泵的维护保养。
▼ 展开条文说明
13.7.4~13.7.5 关于手动泵给水系统及其水源井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规程用词说明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