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
Drawing standard for interior decoration and renovation of building
JGJ/T 244-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3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1053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244-2011,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7月4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术语;3. 基本规定;4. 常用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图例;5.图样画法。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东南大学建筑学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四牌楼2号中大院,邮编:210096)。
本标准主编单位:东南大学建筑学院
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江苏省华夏天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盛旺装饰设计研究所
南京林业大学艺术学院
江苏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机电学院
金陵科技学院建筑工程学院
本标准参加单位: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高祥生 刘荣君 夏进 马晓波 潘瑜 安婳娟 黄维彦 安宁 郁建忠 徐敏 高枫 朱红明 曹莹 朱杰栋 刘洪 韩颖 方斌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炜民 张青萍 沈俊强 王宏伟 何静姿 万成兴 宗辉 朱飞 吴祖林 李晶 吴雁 王剑 孟霞
1总则
1.0.1 为统一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图示准确,符合设计、施工、审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需要,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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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明确了本标准的制定目的。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制图:
1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各阶段的设计图、竣工图;
2 原有工程的室内实测图;
3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的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4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的配套工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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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规定了本标准适用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的三大类工程制图,即:①设计图、竣工图;②实测图;③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本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同属一个体系,《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规定的内容原则上本标准不再重复。
1.0.3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
1 计算机制图;
2 手工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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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明确了适用于计算机制图与手工制图两种方式。
1.0.4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的图纸深度应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1.0.5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 interior decoration of building
在房屋建筑室内空间中运用装饰材料、家具、陈设等物件对室内环境进行美化处理的工作。
2.0.2 房屋建筑室内装修 interior renovation of building
对房屋建筑室内空间中的界面和固定设施的维护、修饰及美化。
2.0.3 索引符号 index symbol
图样中用于引出需要清楚绘制细部图形的符号,以方便绘图及图纸查找。
2.0.4 图号 numbering
表示本图样或被索引引出图样的标题编号。
2.0.5 剖视图 section
在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中表达物体内部形态的图样。它是假想用一剖切面(平面或曲面)剖开物体,将处在观察者和剖切面之间的部分移去后,剩余部分向投影面上投射得到的正投影图。
2.0.6 断面图 profile
假想用剖切面剖开物体后,仅画出物体与该剖切面接触部分的正投影而得到的图形。
2.0.7 详图 detail drawing
在工程制图中对物体的细部或构件、配件用较大的比例将其形状、大小、材料和做法详细表示出来的图样,在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中指表现细部形态的图样。又称“大样图”。
2.0.8 节点 joint detail
在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中表示物体重点部位构造做法的图样。
2.0.9 引出线 leader line
在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中为表示引出详图或文字说明位置而画出的细实线。
2.0.10 标高 elevation
在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中以本层室内地坪装饰装修完成面为基准点±0.000,至该空间各装饰装修完成面之间的垂直高度。
2.0.11 图例 legend
为表示材料、灯具、设备设施等品种和构造而设定的标准图样。
2.0.12 剖切符号 cutting symbol
用于表示剖视面和断面图所在位置的符号。
2.0.13 总平面图 interior site plan
在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中,表示需要设计的平面与所在楼层平面或环境的总体关系的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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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术语“总平面图”是根据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的特点解释。
2.0.14 综合布点图 comprehensive ceiling drawing
在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中,为协调顶棚装饰装修造型与设备设施的位置关系,而将顶棚中所有明装和暗藏设备设施的位置、尺寸与顶棚造型的位置、尺寸综合表示在一起的图样。
2.0.15 展开图 unfolded drawing
在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中,对于正投影难以表明准确尺寸的呈弧形或异形的平面图形,将其平面展开为直线平面后绘制的图样。
2.0.16 镜像投影 reflective projection
设想与顶界面相对的底界面为整片的镜面,该镜面作为投影面,顶界面的所有物象都映射在镜面上而呈现出顶界面的正投影图的一种方法。用镜像投影的方法可以表示顶棚平面图。
3基本规定
3.1 图纸幅面规格与图纸编排顺序
3.1.1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的图纸幅面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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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本条对图纸幅面作出规定:
1 虽然许多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在图纸幅面形式上各有特点,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中对图纸幅面的规定都能适合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图纸图幅的规格,因此本条对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图纸幅面规格不另作规定;
2 由于有些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图纸需要在图框中设会签栏,有些不需要设会签栏,所以本条对会签栏的设置不作明确规定;
3 由于有的设计单位采用图框线,有的不采用图框线,且有无图框线不影响读图,故本条对图框线不作规定。
3.1.2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图纸应按专业顺序编排,并应依次为图纸目录、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图、给水排水图、暖通空调图、电气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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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通常需要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消防等专业配合。
3.1.3 各专业的图纸应按图纸内容的主次关系、逻辑关系进行分类排序。
3.1.4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图纸编排宜按设计(施工)说明、总平面图、顶棚总平面图、顶棚装饰灯具布置图、设备设施布置图、顶棚综合布点图、墙体定位图、地面铺装图、陈设、家具平面布置图、部品部件平面布置图、各空间平面布置图、各空间顶棚平面图、立面图、部品部件立面图、剖面图、详图、节点图、装饰装修材料表、配套标准图的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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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本条对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的图纸内容和编排顺序作出规定:
1 规模较大的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图纸内容不应少于本标准3.1. 4条列出的项目,而规模较小的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如住房室内装饰装修通常无需绘制完整的配套图纸。
2 墙体定位图应反映设计部分的原始墙体与改造后的墙体关系,包括对现场的测绘和测绘后对原房屋建筑图墙体尺寸的修正。
3.1.5 各楼层的室内装饰装修图纸应按自下而上的顺序排列,同楼层各段(区)的室内装饰装修图纸应按主次区域和内容的逻辑关系排列。
3.2 图线
3.2.1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图纸中图线的绘制方法及图线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
3.2.2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应采用实线、虚线、单点长画线、折断线、波浪线、点线、样条曲线、云线等线型,并应选用表3.2.2所示的常用线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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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根据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的特点,在《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基础上增加了点线、样条曲线和云线三种线型。
3.2.3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的图线线宽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
3.3 字体
3.3.1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中手工制图字体的选择、字高及书写规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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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说明如下:
1 对于手工制图的图纸,字体的选择及注写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中字体的规定。
2 计算机绘图中可采用自行确定的常用字体,本标准对字体的选择不作强制性规定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244-20113.4 比例
3.4.1 图样的比例表示及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
3.4.2 图样的比例应根据图样用途与被绘对象的复杂程度选取。常用比例宜为1:1、1:2、1:5、1:10、1:15、1:20、1:25、1:30、1:40、1:50、1:75、1:100、1:150、1:200。
3.4.3 绘图所用的比例,应根据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不同部位、不同阶段的图纸内容和要求确定,并应符合表3.4.3的规定。对于其他特殊情况,可自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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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由于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中的细部内容多,故常使用较大的比例。但在较大规模的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中,根据需要应采用较小的比例。
3.4.4 同一图纸中的图样可选用不同比例。
3.5 剖切符号
3.5.1 剖视的剖切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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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剖视的剖切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剖视的剖切符号应由剖切位置线、投射方向线和索引符号组成。剖切位置线位于图样被剖切的部位,以粗实线绘制,长度宜为8mm~10mm;投射方向线平行于剖切位置线,由细实线绘制,一段应与索引符号相连,另一段长度与剖切位置线平行且长度相等。绘制时,剖视剖切符号不应与其他图线相接触(图1)。也可采用国际统一和常用的剖视方法,如图2。
2 剖视的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或字母,编写顺序按剖切部位在图样中的位置由左至右、由下至上编排,并注写在索引符号内。
3 索引符号内编号的表示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6.7条的规定。

3.5.2 断面的剖切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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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采用由剖切位置线、引出线及索引符号组成的断面的剖切符号(图3)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断面的剖切符号应由剖切位置线、引出线及索引符号组成。剖切位置线应以粗实线绘制,长度宜为8mm~10mm。引出线由细实线绘制,连接索引符号和剖切位置线。
2 断面的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或字母,编写顺序按剖切部位在图样中的位置由左至右、由下至上编排,并应注写在索引符号内。
3 索引符号内编号的表示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6.7条的规定。
本标准中的剖切符号沿用了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剖切符号,并根据目前国内各设计单位通常采用的形式进行梳理、制定。
根据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图纸大小差异较大的情况,本标准中的剖切符号的剖切位置线的长度规定为8mm~10mm,制图时可酌情选择。

3.5.3 剖切符号应标注在需要表示装饰装修剖面内容的位置上。
3.6 索引符号
3.6.1 索引符号根据用途的不同,可分为立面索引符号、剖切索引符号、详图索引符号、设备索引符号、部品部件索引符号。
3.6.2 表示室内立面在平面上的位置及立面图所在图纸编号,应在平面图上使用立面索引符号(图3.6.2)。

3.6.3 表示剖切面在界面上的位置或图样所在图纸编号,应在被索引的界面或图样上使用剖切索引符号(图3.6.3)。

3.6.4 表示局部放大图样在原图上的位置及本图样所在页码,应在被索引图样上使用详图索引符号(图3.6.4)。

3.6.5 表示各类设备(含设备、设施、家具、灯具等)的品种及对应的编号,应在图样上使用设备索引符号(图3.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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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由于目前各设计单位内部通用的设备索引符号中设备品种的代号不一,故本标准未对此进行详细规定。
3.6.6 索引符号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面索引符号应由圆圈、水平直径组成,且圆圈及水平直径应以细实线绘制。根据图面比例,圆圈直径可选择8mm~10mm。圆圈内应注明编号及索引图所在页码。立面索引符号应附以三角形箭头,且三角形箭头方向应与投射方向一致,圆圈中水平直径、数字及字母(垂直)的方向应保持不变(图3.6. 6-1)。

2 剖切索引符号和详图索引符号均应由圆圈、直径组成,圆及直径应以细实线绘制。根据图面比例,圆圈的直径可选择8mm~10mm。圆圈内应注明编号及索引图所在页码。剖切索引符号应附三角形箭头,且三角形箭头方向应与圆圈中直径、数字及字母(垂直于直径)的方向保持一致,并应随投射方向而变(图3. 6.6-2)。

3 索引图样时,应以引出圈将被放大的图样范围完整圈出,并应由引出线连接引出圈和详图索引符号。图样范围较小的引出圈,应以圆形中粗虚线绘制(图3.6.6-3a);范围较大的引出圈,宜以有弧角的矩形中粗虚线绘制(图3.6. 6-3b),也可以云线绘制(图3.6.6-3c)。
4 设备索引符号应由正六边形、水平内径线组成,正六边形、水平内径线应以细实线绘制。根据图面比例,正六边形长轴可选择8mm~12mm。正六边形内应注明设备编号及设备品种代号(图3.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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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在使用索引符号时,有的圆内注字较多,故本条规定索引符号中圆的直径为8mm~10mm;由于在立面索引符号中需表示出具体的方向,故索引符号需附有三角形箭头表示;当立面、剖面图的图纸量较少时,对应的索引符号可仅注图样编号,不注索引图所在页次;立面索引符号采用三角形箭头转动,数字、字母保持垂直方向不变的形式,是遵循了《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中内视索引符号的规定;剖切索引符号采用三角形箭头与数字、字母同方向转动的形式,是遵循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中剖视的剖切符号规定。
3.6.7 索引符号中的编号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引出图与被索引的详图在同一张图纸内时,应在索引符号的上半圆中用阿拉伯数字或字母注明该索引图的编号,在下半圆中间画一段水平细实线(图3.6.4a)。
2 当引出图与被索引的详图不在同一张图纸内时,应在索引符号的上半圆中用阿拉伯数字或字母注明该详图的编号,在索引符号的下半圆中用阿拉伯数字或字母注明该详图所在图纸的编号。数字较多时,可加文字标注(图3. 6. 4c、图3.6.4d)。
3 在平面图中采用立面索引符号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或字母为立面编号代表各投视方向,并应以顺时针方向排序(图3.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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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中,图样编号较复杂,允许出现数字和字母组合在一起编写的形式。
3.7 图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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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图纸内容多且复杂,图号的规范编写有利于图纸的绘制、查阅和管理,故编制本节内容。
3.7.1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的图纸宜包括平面图、索引图、顶棚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详图等。
3.7.2 图名编号应由圆、水平直径、图名和比例组成。圆及水平直径均应由细实线绘制,圆直径根据图面比例,可选择8mm~12mm(图3.7.3)。
3.7.3 图名编号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来表示被索引出的图样时,应在图号圆圈内画一水平直径,上半圆中应用阿拉伯数字或字母注明该图样编号,下半圆中应用阿拉伯数字或字母注明该图索引符号所在图纸编号(图3.7.3-1);
2 当索引出的详图图样与索引图同在一张图纸内时,圆内可用阿拉伯数字或字母注明详图编号,也可在圆圈内划一水平直径,且上半圆中应用阿拉伯数字或字母注明编号,下半圆中间应画一段水平细实线(图3. 7.3-2)。

3.7.4 图名编号引出的水平直线上方宜用中文注明该图的图名,其文字宜与水平直线前端对齐或居中。比例的注写应符合本标准第3.4.2条的规定。
3.8 引出线
3.8.1 引出线的绘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8.1 引出线的绘制及文字注写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关于引出线的规定。
3.8.2 引出线起止符号可采用圆点绘制(图3. 8.2a),也可采用箭头绘制(图3.8.2b)。起止符号的大小应与本图样尺寸的比例相协调。

▼ 展开条文说明
3.8.2 根据应用情况,引出线的起止符号可采用圆点或箭头的任意一种。
3.8.3 多层构造或多个部位共用引出线,应通过被引出的各层或各部分,并应以引出线起止符号指出相应位置。引出线和文字说明的表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图3.8.3)。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244-20113.9 其他符号
3.9.1 对称符号应由对称线和分中符号组成。对称线应用细单点长画线绘制,分中符号应用细实线绘制。分中符号可采用两对平行线或英文缩写。采用平行线作为分中符号时(图3.9.1a),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采用英文缩写作为分中符号时,大写英文CL应置于对称线一端(图3. 9.1b)。

▼ 展开条文说明
3.9.1 本条中规定的两种对称符号是在广泛调查国内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情况的基础上汇总提炼而成的,符号的样式具有普遍性,尺寸的确定以制图中最佳的图面效果为依据。
3.9.2 连接符号应以折断线或波浪线表示需连接的部位。两部位相距过远时,折断线或波浪线两端靠图样一侧应标注大写拉丁字母表示连接编号。两个被连接的图样应用相同的字母编号(图3.9.2)。

3.9.3 立面的转折应用转角符号表示,且转角符号应以垂直线连接两端交叉线并加注角度符号表示(图3.9. 3)。

3.9.4 指北针的绘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指北针应绘制在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整套图纸的第一张平面图上,并应位于明显位置。
3.10 尺寸标注
3.10.1 图样尺寸标注的一般标注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10.1 尺寸的基本标注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关于尺寸标注的规定。
3.10.2 尺寸起止符号可用中粗斜短线绘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也可用黑色圆点绘制,其直径宜为1mm。
3.10.3 尺寸标注应清晰,不应与图线、文字及符号等相交或重叠。
3.10.4 尺寸宜标注在图样轮廓以外,当需要注在图样内时,不应与图线、文字及符号等相交或重叠。当标注位置相对密集时,各标注数字应在离该尺寸线较近处注写,并应与相邻数字错开。标注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
3.10.5 总尺寸应标注在图样轮廓以外。定位尺寸及细部尺寸可根据用途和内容注写在图样外或图样内相应的位置。注写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3.10. 3条的规定。
3.10.6 尺寸标注和标高注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面图、剖面图及详图应标注标高和垂直方向尺寸;不易标注垂直距离尺寸时,可在相应位置标注标高(图3. 10. 6-1);

2 各部分定位尺寸及细部尺寸应注写净距离尺寸或轴线间尺寸;
3 标注剖面或详图各部位的定位尺寸时,应注写其所在层次内的尺寸(图3.10.6-2);

4 图中连续等距重复的图样,当不易标明具体尺寸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的规定表示;
5 对于不规则图样,可用网格形式标注尺寸,标注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
3.10.7 标高符号和标注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10.7 由于目前的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对一般空间所采用的标高符号多为本标准中的四种,且对应用部位不加区分,故本条对这四种符号的使用亦不作规定。但同一套图纸中应采用同一种符号;对于±0.000标高的设定,由于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涉及的空间类型复杂,故本条对±0.000的设定位置为各空间本层室内地坪装饰装修完成面。特殊空间应在相关的设计文件中说明本设计中±0.000的设定位置。
3.10.8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中,设计空间应标注标高,标高符号可采用直角等腰三角形,也可采用涂黑的三角形成90°对顶角的圆,标注顶棚标高时,也可采用CH符号表示(图3.10.8)。

3.11 定位轴线
3.11.1 定位轴线的绘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
4常用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图例
4.0.1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图例画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0.1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的图例画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关于图例的规定。
4.0.2 常用房屋建筑室内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应按表4.0.2所示图例画法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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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当采用本标准图例中未包括的建筑装饰材料时,可自编图例,但不得与本标准所列的图例重复,且在绘制时,应在适当位置画出该材料图例,并应加以说明。下列情况,可不画建筑装饰材料图例,但应加文字说明:
1 图纸内的图样只用一种图例时;
2 图形较小无法画出建筑装饰材料图例时;
3 图形较复杂,画出建筑装饰材料图例影响图纸理解时。
4.0.4 常用家具图例应按表4.0.4所示图例画法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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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常用电器图例应按表4.0.5所示图例画法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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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常用厨具图例应按表4.0.6所示图例画法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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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常用洁具图例宜按表4.0.7所示图例画法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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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室内常用景观配饰图例宜按表4.0.8所示图例画法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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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常用灯光照明图例应按表4.0.9所示图例画法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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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 常用设备图例应按表4.0.10所示图例画法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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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1 常用开关、插座图例应按表4.0.11-1、表4.0.11-2所示图例画法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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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开条文说明
4.0.2~4.0.11 如在本标准收录的常用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电器、厨具、洁具、景观配饰、灯具、设备及电气图例中找不到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中需要的图例,可在相关专业的制图标准中选用合适的图例,或自行编制、补充图例。
5图样画法
5.1 投影法
5.1.1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的视图,应采用位于建筑内部的视点按正投影法并用第一角画法绘制,且自A的投影镜像图应为顶棚平面图,自B的投影应为平面图,自C、D、E、F的投影应为立面图(图5. 1.1)。

▼ 展开条文说明
5.1.1 因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表现建筑内部空间界面的装饰装修内容,故所采用的视点位于建筑内部。
5.1.2 顶棚平面图应采用镜像投影法绘制,其图像中纵横轴线排列应与平面图完全一致(图5. 1.2)。

5.1.3 装饰装修界面与投影面不平行时,可用展开图表示。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244-20115.2 平面图
5.2.1 除顶棚平面图外,各种平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5.2.2 平面图宜取视平线以下适宜高度水平剖切俯视所得,并根据表现内容的需要,可增加剖视高度和剖切平面。
5.2.3 平面图应表达室内水平界面中正投影方向的物象,且需要时,还应表示剖切位置中正投影方向墙体的可视物象。
5.2.4 局部平面放大图的方向宜与楼层平面图的方向一致。
5.2.5 平面图中应注写房间的名称或编号,编号应注写在直径为6mm细实线绘制的圆圈内,其字体大小应大于图中索引用文字标注,并应在同张图纸上列出房间名称表。
5.2.6 对于平面图中的装饰装修物件,可注写名称或用相应的图例符号表示。
5.2.7 在同一张图纸上绘制多于一层的平面图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的规定执行。
5.2.8 对于较大的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平面,可分区绘制平面图,且每张分区平面图均应以组合示意图表示所在位置。对于在组合示意图中要表示的分区,可采用阴影线或填充色块表示。各分区应分别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功能区名称表示。各分区视图的分区部位及编号应一致,并应与组合示意图对应。
5.2.9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平面起伏较大的呈弧形、曲折形或异形时,可用展开图表示,不同的转角面应用转角符号表示连接,且画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的规定。
5.2.10 在同一张平面图内,对于不在设计范围内的局部区域应用阴影线或填充色块的方式表示。
5.2.11 为表示室内立面在平面上的位置,应在平面图上表示出相应的索引符号。立面索引符号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第3. 6.6条、第3. 6.7条的规定。
5.2.12 对于平面图上未被剖切到的墙体立面的洞、龛等,在平面图中可用细虚线连接表明其位置。
5.2.13 房屋建筑室内各种平面中出现异形的凹凸形状时,可用剖面图表示。
5.3 顶棚平面图
5.3.1 顶棚平面图中应省去平面图中门的符号,并应用细实线连接门洞以表明位置。墙体立面的洞、龛等,在顶棚平面中可用细虚线连接表明其位置。
5.3.2 顶棚平面图应表示出镜像投影后水平界面上的物象,且需要时,还应表示剖切位置中投影方向的墙体的可视内容。
5.3.3 平面为圆形、弧形、曲折形、异形的顶棚平面,可用展开图表示,不同的转角面应用转角符号表示连接,画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的规定。
5.3.4 房屋建筑室内顶棚上出现异形的凹凸形状时,可用剖面图表示。
5.4 立面图
5.4.1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立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5.4.2 立面图应表达室内垂直界面中投影方向的物体,需要时,还应表示剖切位置中投影方向的墙体、顶棚、地面的可视内容。
▼ 展开条文说明
5.4.2 本条文中所说的“需要时”是特指施工图阶段的立面图绘制。
5.4.3 立面图的两端宜标注房屋建筑平面定位轴线编号。
▼ 展开条文说明
5.4.3 立面图上标注房屋建筑平面中的轴线编号是便于对照平面内容,但较小区域或平面转折较多的立面不宜采用此方法。
5.4.4 平面为圆形、弧形、曲折形、异形的室内立面,可用展开图表示,不同的转角面应用转角符号表示连接,画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的规定。
5.4.5 对称式装饰装修面或物体等,在不影响物象表现的情况下,立面图可绘制一半,并应在对称轴线处画对称符号。
5.4.6 在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立面图上,相同的装饰装修构造样式可选择一个样式绘出完整图样,其余部分可只画图样轮廓线。
5.4.7 在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立面图上,表面分隔线应表示清楚,并应用文字说明各部位所用材料及色彩等。
5.4.8 圆形或弧线形的立面图应以细实线表示出该立面的弧度感(图5.4.8)。

5.4.9 立面图宜根据平面图中立面索引编号标注图名。有定位轴线的立面,也可根据两端定位轴线号编注立面图名称。
5.5 剖面图和断面图
5.5.1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剖面图和断面图的绘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以及《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的规定。
5.6 视图布置
5.7 其他规定
5.7.1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构造详图、节点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5.7.2 表示局部构造或装饰装修的透视图或轴测图,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绘制。
5.7.3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中的简化画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
附录A图纸深度
A.1一般规定
附录A 图纸深度
▼ 展开条文说明
根据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在不同的设计阶段,对制图深度的要求不同,本章对每个阶段制图的要求作进一步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的图纸深度与设计文件深度有所区别,不包括对设计说明、施工说明和材料样品表示内容的规定。
A.1.1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的制图深度应根据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阶段性要求确定。
A.1.2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中图纸的阶段性文件应包括方案设计图、扩初设计图、施工设计图、变更设计图、竣工图。
A.1.3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图纸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第1章~第4章的规定,图纸深度应满足各阶段的深度要求。
A.2方案设计图
A.2.1 方案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平面图、顶棚平面图、主要立面图、必要的分析图、效果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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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 本条规定了在方案设计中应有设计说明的内容,但对设计说明的具体内容不作规定。
A.2.2 方案设计的平面图绘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标明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区域位置及范围;
2 宜标明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中对原房屋建筑改造的内容;
3 宜标注轴线编号,并应使轴线编号与原房屋建筑图相符;
4 宜标注总尺寸及主要空间的定位尺寸;
5 宜标明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后的所有室内外墙体、门窗、管道井、电梯和自动扶梯、楼梯、平台和阳台等位置;
6 宜标明主要使用房间的名称和主要部位的尺寸,并应标明楼梯的上下方向;
7 宜标明主要部位固定和可移动的装饰造型、隔断、构件、家具、陈设、厨卫设施、灯具以及其他配置、配饰的名称和位置;
8 宜标明主要装饰装修材料和部品部件的名称;
9 宜标注房屋建筑室内地面的装饰装修设计标高;
10 宜标注指北针、图纸名称、制图比例以及必要的索引符号、编号;
11 根据需要,宜绘制主要房间的放大平面图;
12 根据需要,宜绘制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并宜包括:功能分区、空间组合、交通分析、消防分析、分期建设等图示。
A.2.3 顶棚平面图的绘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 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注轴线编号,并应使轴线编号与原房屋建筑图相符;
2 应标注总尺寸及主要空间的定位尺寸;
3 应标明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调整过后的所有室内外墙体、管道井、天窗等的位置;
4 应标明装饰造型、灯具、防火卷帘以及主要设施、设备、主要饰品的位置;
5 应标明顶棚的主要装饰装修材料及饰品的名称;
6 应标注顶棚主要装饰装修造型位置的设计标高;
7 应标注图纸名称、制图比例以及必要的索引符号、编号。
A.2.4 方案设计的立面图绘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4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注立面范围内的轴线和轴线编号,以及立面两端轴线之间的尺寸;
2 应绘制有代表性的立面、标明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完成面的底界面线和装饰装修完成面的顶界面线、标注房屋建筑室内主要部位装饰装修完成面的净高,并应根据需要标注楼层的层高;
3 应绘制墙面和柱面的装饰装修造型、固定隔断、固定家具、门窗、栏杆、台阶等立面形状和位置,并应标注主要部位的定位尺寸;
4 应标注主要装饰装修材料和部品部件的名称;
5 标注图纸名称、制图比例以及必要的索引符号、编号。
A.2.5 方案设计的剖面图绘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 5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方案设计可不绘制剖面图,对于在空间关系比较复杂、高度和层数不同的部位,应绘制剖面;
2 应标明房屋建筑室内空间中高度方向的尺寸和主要部位的设计标高及总高度;
3 当遇有高度控制时,尚应标明最高点的标高;
4 标注图纸名称、制图比例以及必要的索引符号、编号。
A.2.6 方案设计的效果图应反映方案设计的房屋建筑室内主要空间的装饰装修形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做到材料、色彩、质地真实,尺寸、比例准确;
2 应体现设计的意图及风格特征;
3 图面应美观,并应具有艺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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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 方案设计效果图的表现部位应根据业主委托和设计要求确定。
A.3扩初设计图
A.3.1 规模较大的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根据需要,可绘制扩大初步设计图。
A.3.2 扩大初步设计图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设计方案进一步深化;
2 应能作为深化施工图的依据;
3 应能作为工程概算的依据;
4 应能作为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订货依据。
A.3.3 扩大初步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平面图、顶棚平面图、主要立面图、主要剖面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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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 本条规定了在扩初设计中应有设计说明的内容,但对设计说明的具体内容不作规定。
A.3.4 平面图绘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 2节的规定外,尚应标明或标注下列内容:
1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区域位置及范围;
2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中对原房屋建筑改造的内容及定位尺寸;
3 房屋建筑图中柱网、承重墙以及需要装饰装修设计的非承重墙、房屋建筑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尺寸;
4 轴线编号,并应使轴线编号与原房屋建筑图相符;
5 轴线间尺寸及总尺寸;
6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后的所有室内外墙体、门窗、管道井、电梯和自动扶梯、楼梯、平台、阳台、台阶、坡道等位置和使用的主要材料;
7 房间的名称和主要部位的尺寸,楼梯的上下方向;
8 固定的和可移动的装饰装修造型、隔断、构件、家具、陈设、厨卫设施、灯具以及其他配置、配饰的名称和位置;
9 定制部品部件的内容及所在位置;
10 门窗、橱柜或其他构件的开启方向和方式;
11 主要装饰装修材料和部品部件的名称;
12 房屋建筑平面或空间的防火分区和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并应单独成图,当只有一个防火分区,可不注防火分区面积;
13 房屋建筑室内地面设计标高;
14 索引符号、编号、指北针、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A.3.5 顶棚平面图的绘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节的规定外,尚应标明或标注下列内容:
1 房屋建筑图中柱网、承重墙以及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需要的非承重墙;
2 轴线编号,并使轴线编号与原房屋建筑图相符;
3 轴线间尺寸及总尺寸;
4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调整过后的所有室内外墙体、管井、天窗等的位置,必要部位的名称和主要尺寸;
5 装饰造型、灯具、防火卷帘以及主要设施、设备、主要饰品的位置;
6 顶棚的主要饰品的名称;
7 顶棚主要部位的设计标高;
8 索引符号、编号、指北针、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A.3.6 立面图绘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 4节的规定外,尚应绘制、标注或标明符合下列内容:
1 绘制需要设计的主要立面;
2 标注立面两端的轴线、轴线编号和尺寸;
3 标注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完成面的地面至顶棚的净高;
4 绘制房屋建筑室内墙面和柱面的装饰装修造型、固定隔断、固定家具、门窗、栏杆、台阶、坡道等立面形状和位置,标注主要部位的定位尺寸;
5 标明立面主要装饰装修材料和部品部件的名称;
6 标注索引符号、编号、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A.3.7 剖面应剖在空间关系复杂、高度和层数不同的部位和重点设计的部位。剖面图应准确、清晰表示出剖到或看到的各相关部位内容,其绘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5节的规定外,尚应标明或标注下列内容:
1 标明剖面所在的位置;
2 标注设计部位结构、构造的主要尺寸、标高、用材、做法;
3 标注索引符号、编号、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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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4~A.3.7 本部分内容根据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和国内数十家著名装饰装修工程单位的意见和专业发展的趋势制定。
A.4施工设计图
A.4.1 施工设计图纸应包括平面图、顶棚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详图和节点图。
A.4.2 施工图的平面图应包括设计楼层的总平面图、房屋建筑现状平面图、各空间平面布置图、平面定位图、地面铺装图、索引图等。
A.4.3 施工图中的总平面图除了应符合本标准第A. 3.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全面反映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部位平面与毗邻环境的关系,包括文通流线、功能布局等;
2 应详细注明设计后对房屋建筑的改造内容;
3 应标明需做特殊要求的部位;
4 在图纸空间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平面图旁绘制需要注释的大样图。
A.4.4 施工图中的平面布置图可分为陈设、家具平面布置图、部品部件平面布置图、设备设施布置图、绿化布置图、局部放大平面布置图等。平面布置图除应符合本标准第A. 3. 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陈设、家具平面布置图应标注陈设品的名称、位置、大小、必要的尺寸以及布置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应标注固定家具和可移动家具及隔断的位置、布置方向,以及柜门或橱门开启方向,并应标注家具的定位尺寸和其他必要的尺寸。必要时,还应确定家具上电器摆放的位置。
2 部品部件平面布置图应标注部品部件的名称、位置、尺寸、安装方法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3 设备设施布置图应标明设备设施的位置、名称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4 规模较小的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中陈设、家具平面布置图、设备设施布置图以及绿化布置图,可合并。
5 规模较大的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中应有绿化布置图,应标注绿化品种、定位尺寸和其他必要尺寸。
6 房屋建筑单层面积较大时,可根据需要绘制局部放大平面布置图,但应在各分区平面布置图适当位置上绘出分区组合示意图,并应明显表示本分区部位编号。
7 应标注所需的构造节点详图的索引号。
8 当照明、绿化、陈设、家具、部品部件或设备设施另行委托设计时,可根据需要绘制照明、绿化、陈设、家具、部品部件及设备设施的示意性和控制性布置图。
9 对于对称平面,对称部分的内部尺寸可省略,对称轴部位应用对称符号表示,轴线号不得省略;楼层标准层可共用同一平面,但应注明层次范围及各层的标高。
A.4.5 施工图中的平面定位图应表达与原房屋建筑图的关系,并应体现平面图的定位尺寸。平面定位图除应符合本标准第A. 3. 4条的规定外,尚应标注下列内容:
1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对原房屋建筑或原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的改造状况;
2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中新设计的墙体和管井等的定位尺寸、墙体厚度与材料种类,并注明做法;
3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中新设计的门窗洞定位尺寸、洞口宽度与高度尺寸、材料种类、门窗编号等;
4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中新设计的楼梯、自动扶梯、平台、台阶、坡道等的定位尺寸、设计标高及其他必要尺寸,并注明材料及其做法;
5 固定隔断、固定家具、装饰造型、台面、栏杆等的定位尺寸和其他必要尺寸,并注明材料及其做法。
A.4.6 施工图中的地面铺装图除应符合本标准第A. 3.4、A.4.4条的规定外,尚应标注下列内容:
1 地面装饰材料的种类、拼接图案、不同材料的分界线;
2 地面装饰的定位尺寸、规格和异形材料的尺寸、施工做法;
3 地面装饰嵌条、台阶和梯段防滑条的定位尺寸、材料种类及做法。
A.4.7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绘制索引图。索引图应注明立面、剖面、详图和节点图的索引符号及编号,并可增加文字说明帮助索引。在图面比较拥挤的情况下,可适当缩小图面比例。
A.4.8 施工图中的顶棚平面图应包括装饰装修楼层的顶棚总平面图、顶棚装饰灯具布置图、顶棚综合布点图、各空间顶棚平面图等。
A.4.9 施工图中顶棚总平面图的绘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A. 3.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全面反映顶棚平面的总体情况,包括顶棚造型、顶棚装饰、灯具布置、消防设施及其他设备布置等内容;
2 应标明需做特殊工艺或造型的部位;
3 应标注顶棚装饰材料的种类、拼接图案、不同材料的分界线;
4 在图纸空间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平面图旁边绘制需要注释的大样图。
A.4.10 施工图中顶棚平面图的绘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A. 3.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明顶棚造型、天窗、构件、装饰垂挂物及其他装饰配置和饰品的位置,注明定位尺寸、标高或高度、材料名称和做法;
2 房屋建筑单层面积较大时,可根据需要单独绘制局部的放大顶棚图,但应在各放大顶棚图的适当位置上绘出分区组合示意图,并应明显地表示本分区部位编号;
3 应标注所需的构造节点详图的索引号;
4 表述内容单一的顶棚平面,可缩小比例绘制;
5 对于对称平面,对称部分的内部尺寸可省略,对称轴部位应用对称符号表示,但轴线号不得省略;楼层标准层可共用同一顶棚平面,但应注明层次范围及各层的标高。
A.4.11 施工图中的顶棚综合布点图除应符合本标准第A. 3.5条的规定外,还应标明顶棚装饰装修造型与设备设施的位置、尺寸关系。
A.4.12 施工图中顶棚装饰灯具布置图的绘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A.3. 5条的规定外,还应标注所有明装和暗藏的灯具(包括火灾和事故照明灯具)、发光顶棚、空调风口、喷头、探测器、扬声器、挡烟垂壁、防火卷帘、防火挑檐、疏散和指示标志牌等的位置,标明定位尺寸、材料名称、编号及做法。
A.4.13 施工图中立面图的绘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A.3.6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绘制立面左右两端的墙体构造或界面轮廓线、原楼地面至装修楼地面的构造层、顶棚面层、装饰装修的构造层;
2 应标注设计范围内立面造型的定位尺寸及细部尺寸;
3 应标注立面投视方向上装饰物的形状、尺寸及关键控制标高;
4 应标明立面上装饰装修材料的种类、名称、施工工艺、拼接图案、不同材料的分界线;
5 应标注所需的构造节点详图的索引号;
6 对需要特殊和详细表达的部位,可单独绘制其局部放大立面图,并应标明其索引位置;
7 无特殊装饰装修要求的立面,可不画立面图,但应在施工说明中或相邻立面的图纸上予以说明;
8 各个方向的立面应绘齐全,对于差异小、左右对称的立面可简略,但应在与其对称的立面的图纸上予以说明;中庭或看不到的局部立面,可在相关剖面图上表示,当剖面图未能表示完全时,应单独绘制;
9 对于影响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效果的装饰物、家具、陈设品、灯具、电源插座、通信和电视信号插孔、空调控制器、开关、按钮、消火栓等物体,宜在立面图中绘制出其位置。
A.4.14 施工图中的剖面图应标明平面图、顶棚平面图和立面图中需要清楚表达的部位。剖面图除应符合本标准第A. 3. 7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注平面图、顶棚平面图和立面图中需要清楚表达部分的详细尺寸、标高、材料名称、连接方式和做法;
2 剖切的部位应根据表达的需要确定;
3 应标注所需的构造节点详图的索引号。
A.4.15 施工图应将平面图、顶棚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中需要更清晰表达的部位索引出来,并应绘制详图或节点图。
A.4.16 施工图中的详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明物体的细部、构件或配件的形状、大小、材料名称及具体技术要求,注明尺寸和做法;
2 对于在平、立、剖面图或文字说明中对物体的细部形态无法交代或交代不清的,可绘制详图;
3 应标注详图名称和制图比例。
A.4.17 施工图中节点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明节点处构造层材料的支撑、连接的关系,标注材料的名称及技术要求,注明尺寸和构造做法;
2 对于在平、立、剖面图或文字说明中对物体的构造做法无法交代或交代不清的,可绘制节点图;
3 应标注节点图名称和制图比例。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244-2011A.5变更设计图
A.5.1 变更设计应包括变更原因、变更位置、变更内容等。变更设计可采取图纸的形式,也可采取文字说明的形式。
A.6竣工图
A.6.1 竣工图的制图深度应与施工图的制度深度一致,其内容应能完整记录施工情况,并应满足工程决算、工程维护以及存档的要求。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
2 《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