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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20XX [条文说明](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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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 总 则

1.0.1 阐明编制本规范的宗旨。

1.0.2 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指出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专业规划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单独编制的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
    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专业规划的深化,因此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其他给水工程规范的要求。
    由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管理体制不同于一般镇,城镇建设目标与标准与一般镇有所区别;此外,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的其他镇,规划与建设也应按城市标准执行。因此,这两类镇与城市一并作为本规范的适用对象。

1.0.3 规定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任务和规划内容。在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中还需要进行供水管网布置及平差,并提出近期建设规划。

1.0.4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本条明确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相一致。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的给水工程关系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城市的文明、安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是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基石。因此,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有长期的时效以符合城市的要求。
    近期建设规划往往是马上要实施的,因此,近期建设规划应受到足够的重视,且应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由于给水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为此应处理好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关系及二者的衔接,否则将会影响给水工程系统技术上的优化决策,并会造成城市给水工程不断建设,重复建设的被动局面。
    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宜对城市远景的给水规模及城市远景采用的给水水源进行分析。一则可对城市远景的给水水源尽早地进行控制和保护,二则对工业的产业结构起到导向作用。所以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给水工程的要求。

1.0.5 明确规划给水工程用地的原则。由于城市不断发展,城市用水量亦会增加,随之各类给水工程设施的用地面积也必然增加。但基于我国人口多,可耕地面积少等国情,节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规划中节约用地是十分必要的。强调应做到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

1.0.6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外,尚应与其他各项规划相协调。由于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之间联系紧密,因此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协调尤为重要。协调的内容包括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排水量、水源地和城市排水受纳体、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厂址、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的管位等方面。

1.0.7 提出给水工程规划,除执行《城乡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供水条例》及本规范外,还需同时执行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规定。


2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

2.1 城市水资源

2.1 城市水资源


2.1.1 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并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国务院2012年2月16日发布《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指出,我国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为此,我国将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满足用水需求和合理科学用水,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

2.1.2 阐明城市水资源的内涵。凡是可用作城市各种用途的水均为城市水资源。常规水资源包括符合各种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地表和地下淡水;水源水质不符合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但经处理可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地表和地下淡水。 非常规水资源包括淡化或不淡化的海水以及将城市污水经过处理达到各种用水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雨水等。

2.1.3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的平衡是指水质符合各项用水要求的水量之间的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因此,当城市采用市域内本身的水资源时,应编制水资源统筹和利用规划,达到城市用水的供需平衡。
    当城市本身水资源贫乏时,可以考虑外域引水。可以一个城市单独引水,也可几个城市联合引水。根据《水法》第二十二条:“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求,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因此,当城市采用外域水源或几个城市共用一个水源时,应进行区域或流域范围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并与国土规划相协调,以满足整个区域或流域的城市用水供需平衡。

2.1.4 本条指明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在水资源供需平衡的基础上核定城市规模。由于水是一种资源,是城市赖以生存的生命线,因此应采取确保水资源不受破坏和污染的措施。水资源供需不平衡的城市应分析其原因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造成城市水资源不足有多种原因,诸如:属于工程的原因、属于污染的原因、属于水资源匮乏的原因或属于综合性的原因等,可针对各种不同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如建造水利设施拦蓄和收集地表径流;建造给水工程设施,扩大城市供水能力;强化对城市水资源的保护,完善城市排污系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采取分质供水、循环用水、重复用水、回用再生水、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产业等,在有条件时也可以从外域引水等。


2.2 城市用水量

2.2 城市用水量

2.2.1 说明城市用水量的组成。
    城市的第一部分用水量指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水量。包括以下内容:
    居民生活用水量:城镇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用水量。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设施用水量:宾馆、饭店、医院、科研机构 、学校、机关、办公楼、商业、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等用水量。
    工业用水量: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所需的用水量。
    其他用水量:交通设施用水、仓储用水、市政设施用水、浇洒道路用水、绿化用水、消防用水、特殊用水(军营、军事设施、监狱等)等水量。
    城市的第二部分用水量指不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水量。包括工矿企业和大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设施的自备水,河湖为保护环境需要的各种用水,农业灌溉和水产养殖业、畜牧业用水等水量。

2.2.2 说明预测城市用水量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用水量应结合城市的具体情况和本条文中的各项因素确定,尤其需要对历史用水量(一般为10-20年)和现状用水量进行调查,并对未来用水量的规律进行分析,结合国家及当地对于节水的要求,使预测的用水量尽量切合实际。一般地说,年均气温较高、居民生活水平较高、工业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用水量较高。而水资源匮乏、工业和经济欠发达或年均气温较低的城市用水量较低。城市的流动和暂住人口对城市用水量也有一定影响,特别是风景旅游城市、交通枢纽城市和商贸城市,这部分人口的用水量更不可忽视。

2.2.3 提出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用水量预测指标。
    1 城市人口和城市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见表2.2.3-1、2.2.3-2)主要根据2000~2008年《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选择的368个典型城市(占全国655座城市的56%,涵盖了中心城区常住人口100万及以上、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不满20万等城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用水量分析整理得出。此外,还对全国部分城市进行了函调,并将函调资料作为分析时的参考。
    由于城市用水量与城市规模、所在地区气候、居民生活习惯有着不同程度的关系,将城市规模分成常住人口100万及以上、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不满20万等。同时为了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中城市生活用水量定额的区域划分一致,故将该定额划分的三个区域用来作为本规范的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区域划分。此外,本次修订时参照《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将四川、贵州、云南由一区调整到二区。
    在选用综合指标时有以下几点应加以说明:
        (1)自备水源是城市用水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分析《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包括自备水源在内的统计数据时,各相似城市的用水量出入极大,没有规律,无法得出共性指标,因此只能在综合指标中舍去自备水源这一因素。故在确定城市用水量,进行城市水资源平衡时,应根据城市具体情况对自备水源的水量进行合理预测。
        (2)综合指标是预测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和确定给水工程规模的依据,对2000年-2008年的数据分析表明,城市的综合用水量指标基本趋于稳定,部分城市还有所下降。因此,不再考虑综合用水指标的增长率,但对指标上限适当调高。
        (3)由于我国城市情况十分复杂,对城市用水量的影响很大。故在分析整理数据时已将特殊情况删除,从而本综合指标只适用于一般性质的城市。对于那些特殊的城市,诸如:经济特区、纯旅游城市、水资源紧缺城市、一个城市就是一个大企业的城市等,就需要按实际情况将综合指标予以修正采用。
    2 不同类别用地用水量指标(表2.2.3-3)为规划期内最高日用水量指标。
        (1)居住用地用水量包括了居民生活用水及居住区内的区级公共设施用水、居住区内道路浇洒用水和绿化用水等用水量的总和。
             确定居住用地用水量是在假设居住区内的建筑以多层住宅为主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容积率住宅选用本指标时,需根据居住用地实际情况,对指标进行调整。
        (2)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用水量不仅与城市规模、经济发展和商贸繁荣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而且随着类别、规模、容积率不同,用水量差异很大。在总体规划阶段,建设用地只分到大类或中类,故其用水量只能进行匡算。
        (3)城市工业用地用水量不仅与城市性质、产业结构、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同时,工业用地用水量随着主体工业、生产规模、技术先进程度不同,也存在很大差别。城市总体规划中工业用地以污染程度划分为一、二、三类,而污染程度与用水量多少之间对应关系不强。因此,用水量指标不再将工业用地分为三类。
             工业用水是国内节水的重点,并已取得较大的成效。通过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调整耗水量较大的产品结构,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措施后,工业用水量指标已大幅降低。
             为此,城市工业用水量宜根据城市的主体产业结构,现有工业用水量和其他类似城市的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当地无资料又无类似城市可参考时可采用表2.2.3-3确定工业用地用水量指标。规划中若有明确意向的工业项目安排,应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用水量。
        (4)根据调查,不同城市的仓储、交通、道路广场、市政、绿化等用地用水量变化幅度不大,而且随着规划年限的延伸增长幅度有限。在选用指标时,100万及以上人口的城市、50万以上及不满100万人口的城市及南方沿海经济开放城市等可取上限值,北方城市及中小城市可取下限值。

2.2.4 本条规定了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并提出了影响指标选择的因素。综合生活用水量系指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水量,不包括工业用水、消防用水、市政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管网漏失等水量。
    表2.2.4系根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2000年-2008年数据分析推算。在应用时应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城市规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服务业设施水平、居住水平和居民的生活水平等来选择指标值。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中工业用水占有一定比重。而工业用水量因工业的产业结构、规模、工艺的先进程度等因素,各城市不尽相同。但同一城市的城市用水量与综合生活用水量之间往往有相对稳定的比例,因此可采用“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结合两者之间的比例预测城市用水量。

2.2.5 城市水资源平衡系指所能提供的符合水质要求的水量和城市年用水总量之间的平衡。城市年用水总量为城市平均日用水量乘以年供水天数而得。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所得的城市用水量为最高日用水量,最高日用水量和平均日用水量的比值称日变化系数,日变化系数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而递减。表2.2.5中的数值是参照《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修编中大量的调查统计资料推算得出,本次修订时又根据调查数据进行了复核。在选择日变化系数时可结合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工业水平、居民生活水平、气候及当地现状用水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2.2.6 工矿企业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的自备水源用水是城市用水量的一部分,虽然不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但对城市水资源的供需平衡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对自备水源的取水水源、取水量等统一规划,提出明确的意见。
    规划期内未经明确同意采用自备水源的企业应从严控制兴建自备水源。

2.2.7 除自备水源外的城市第二部分用水量应根据有关部门的相应规划纳入城市用水量,统一进行水资源平衡。


3给水范围和规模

3 给水范围和规模


3.0.1 按《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是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将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作为工作重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符合本规范1.0.3条的要求。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地区,可提出水源选择,给水规模预测等方面的意见。
    需要编制城乡一体化供水规划的给水工程专项规划,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可不受城市总体规划范围限制。

3.0.2 城市给水水源地距离城市较远且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时,应把水源地及输水管划入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内。当超出本市辖区范围时,应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输水管道沿线的城镇、工业区、开发区等需统一供水时,经与有关部门协调后可一并列入给水工程规划范围,但一般只考虑增加取水和输水工程的规模,不考虑沿线用户的水厂设置。

3.0.3 明确给水规模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根据给水规模可进行给水系统中各组成部分的规划设计。但给水规模中未包括水厂的自用水量和原输水管线的漏失水量,因此取输水工程的规模应增加上述两部分水量,净水工程应增加水厂自用水量。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给水规模按规划期末城市所需要的最高日用水量确定,是规划期末城市供水设施应具备的生产能力。规划给水规模和给水工程建设规模含义不同。建设规模可根据规划给水规模的要求,在建设时间和建设周期上分期安排和实施。给水工程的建设规模应有一定的超前性。给水工程建成投产后,应能满足延续一个时段的城市发展的需求,避免刚建成投产又出现城市用水供不应求的情况发生。

3.0.4 一般情况下工业用水和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用水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绝大多数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水的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对于城市中用水量特别大,且水质要求有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工矿企业和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用水,优先采用非常规水源,同时应根据城市水资源的供水系统等的具体条件,明确这部分水是纳入城市统一供水的范围还是要求这些企业自备水源供水。如由城市统一供水,则应明确是供给城市给水工程同一水质的水,还是根据企业的水质要求分质供水。一般来说,当这些企业自成格局且附近有水质水量均符合要求的水源时,可自建自备水源;当城市水资源并不丰富,而城市给水工程设施有能力时,宜统一供水。
    当自备水源的水质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时,企业职工的生活饮用水应纳入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范围。
    当企业位置虽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目前城区未扩展到那里且距水厂较远,近期不可能为该单位单独铺设给水管时,也可建自备水源,但宜在规划中明确对该企业今后供水的安排。


4给水水质和水压

4 给水水质和水压


4.0.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是国家制定的关于生活饮用水水质的强制性标准。由城市统一供给和自备水源供给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均应符合该标准。

4.0.2 本条所指城市统一供给的其他用水为非生活饮用水,这些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相应的用水水质标准。

4.0.3 提出城市给水工程的供水水压目标。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m的要求,相当于将水送至6层建筑物所需的最小水头。用户接管点系配水管网上用户接点处。目前大部分城市的配水管网为生活、生产、消防合一,供水水压为低压制,不少城市的多层建筑屋顶上设置水箱,对昼夜用水量的不均匀情况进行调节,以达到较低压力的条件下也能满足白天供水目的。但屋顶水箱普遍存在着水质二次污染、影响城市和建筑景观以及不经济等缺点,为此本规范要求适当提高供水水压,以达到六层建筑由城市水厂直接供水或由管网中加压泵站加压供水,不再在多层建筑屋顶上设置水箱的目的。高层建筑所需的水压不宜作为城市的供水水压目标,仍需自设加压泵房供水,避免导致投资和运行费用的浪费。


5水源选择

5 水源选择


5.0.1 水源选择是给水工程规划的关键。在进行给水工程规划时应对水资源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现有资料的收集工作,以便尽可能使规划符合实际。若没有水源可靠性的综合评价,将会造成给水工程的失误。确保水源水量和水质符合要求是水源选择的首要条件。因此必须有可靠的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作依据,为防止对后续的规划设计工作和城市发展产生误导作用,应进行必要的水资源补充勘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因此,城市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区域或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给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达到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目的。缺水地区,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要求的水体往往是多个城市的供水水源。而各城市由于城市的发展而导致的用水量增加又会产生相互间的矛盾。因此,规划城市用水量的需求应与区域或流域水资源规划相吻合,应协调好与周围城市和地区的用水量平衡,各项用水应统一规划、合理分配、综合利用。
    城市给水水源在水质和水量上应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给水工程规划应紧扣城市总体规划中各个发展阶段的需水量安排城市给水水源,若水源不足应提出解决办法。

5.0.2 明确选用地表水作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对水源水量的要求。
    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宜采用90%~97%(镇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水资源较丰富地区及大中城市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宜取上限,干旱地区、山区(河流枯水季节径流量很小)及小城镇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宜取下限。当选择的水源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保证率要求时,应采取选择多个水源,增加水源调蓄设施,市域外引水等措施来保证满足供水要求,并明确备用水源。

5.0.3 明确选用地表水作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卫生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有关水源方面的规定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的规定。若水源水质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同时无其他水源可选时,在水厂的常规净水工艺前或后应设置预处理和(或)深度处理设施,确保水厂的出水水质符合本规范第4.0.1条的规定。

5.0.4 目前我国出现不少城市过量开采地下水,为了保护和合理开采地下水,目前不宜提倡优先开采地下水。

5.0.5 本条强调水资源的利用。低于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原水,一般可作为城市第二部分用水(除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外)的水源,原水水质应与各种用途的水质标准相符合。

5.0.6 提出城市宜采用非常规水资源作为城市补充水源。
    1 目前对于污水再生利用的要求,已不局限于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要求及水质应符合《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 1891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 》GB/T 2549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水回灌水质》GB/T 1977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等规范和标准,用作相应的各种用水。
    2 由于我国沿海和海岛城市往往淡水资源十分紧缺,为此提出可将海水经处理用于工业冷却和生活杂用水(有条件的城市可将海水淡化作居民饮用),以解决沿海城市和海岛城市缺乏淡水资源的困难。海水用于城市各项用水,其水质应符合各项用水相应的水质标准。
    3 雨水经过相应的处理后可用于城市各项用水,其水质应符合各项用水相应的水质标准。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20XX [条文说明](修订征求意见稿)

6给水系统

6.1 给水系统布局

6.1 给水系统布局


6.1.1 为满足城市供水的要求,给水系统应在水质、水量、水压三方面满足城市的需求。给水系统应结合城市具体情况合理布局。
    城市给水系统一般由水源地、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及增压泵站等几部分组成,在满足城市用水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合理的给水系统布局对降低基建造价、减少运行费用、提高供水安全性、提高城市抗灾能力等方面是极为重要的。规划中应十分重视结合城市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有利的条件进行给水系统合理的布局。

6.1.2 城市规划往往是在城市现状基础上进行的,给水工程规划必须对城市现有水源的状况、给水设施能力、工艺流程、管网布置以及现有给水设施有否扩建可能等情况有充分了解。给水工程规划应充分发挥现有给水系统的能力,注意使新老给水系统形成一个整体,做到既安全供水,又节约投资。

6.1.3 提出了在城市地形起伏大或规划范围广时可采用分区、分压给水系统。一般情况下供水区地形高差大且界线明确宜于分区时,可采用并联分压系统;供水区呈狭长带形,宜采用串联分压系统;大、中城市宜采用分区加压系统;在高层建筑密集区,有条件时宜采用集中局部加压系统。

6.1.4 提出了城市在一定条件下可采用分质给水系统。包括:将原水分别经过不同处理后供给对水质要求不同的用户;分设城市生活饮用水和污水回用系统,将处理后达到水质要求的再生水供给相应的用户;也可采用将不同的水源分别处理后供给相应用户。

6.1.5 城市由于地域范围较广,其输配水管网投资所占的比重较大,当有多个水源可供利用时,多点向城市供水可减少配水管网投资,降低水厂水压。同时,通过多水源之间的相互调度调配,还能提高供水安全性。因此应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

6.1.6 水厂的取、送水泵房的耗电量较大,要节约给水工程的能耗,往往首先从取、送水泵房着手。当城市有可供利用的地形时,可考虑重力输配水系统,以便充分利用水源势能,达到节约输配水能耗,减少管网投资,降低水厂运行成本的目的。


6.2 给水系统的安全性

6.2 给水系统的安全性


6.2.1 提出了给水系统中工程设施的地质和防洪排涝要求。
    给水系统的工程设施所在地的地质要求良好,如设置在地质条件不良地区(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既影响设施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整个城市的生产活动和生活秩序,又增加建设时的地基处理费用和基建投资。在选择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设置地点时,应将取水构筑物设在河岸、河床稳定的地段,不宜设在冲刷、尤其是淤积严重的地段,还应避开漂浮物多,冰凌多的地段,以保证取水构筑物的安全。
    给水工程为城市中的重要基础设施,在城市发生洪涝灾害时为减少损失,为避免疫情发生以及为救灾的需要,首先应恢复城市给水系统和供电系统,以保障人民生活,恢复生产。按照《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的防洪排涝等级应不低于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6.2.2 提出了长距离输水管线的规划原则要求。同时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6.2.3 提出了市区配水管网布置的要求。为了配合城市和道路的逐步发展,管网工程可以分期实施,近期可先建成枝状,城市边远区或新开发区的配水管近期也可为枝状,但远期均应连接成环状网。

6.2.4 提出了主要给水工程设施的供电要求。

6.2.5 提出了给水系统中调蓄设施的容量要求。

6.2.6 提出了给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和设防标准。


6.3 应急供水

6.3 应急供水


6.3.1 当给水系统受到突发事故影响或破坏时,为满足城市正常运转和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明确应急供水措施。在有条件的城市需要设置应急备用水源,在没有条件的城市或者较小规模的城市,可以考虑设置安全水池。

6.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十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和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按照规划供水范围的正常用水量计算,应急备用水源应当具备不少于7天的供水能力。

6.3.3 为合理确定安全水池容量和占地,明确安全水池容量应根据城市应急供水居民人数、基本生活用水标准和应急供应天数合理确定。

6.3.4 给水系统应具备应急供水时水质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包括在取水口或水厂设置应急供水加药设备和药品储备用房等。


7水源地

7 水源地


7.0.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水源地必须设置在能满足取水的水量、水质要求的地段;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划定水源保护区,实施水源保护措施,以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7.0.2 地表水水体具有作为城市给水水源、城市排水受纳体和泄洪、通航、水产养殖等多种功能。环保部门为有利于地表水水体的环境保护,发挥其多种功能的作用,协调水体上下游城市的关系,对地表水水体进行合理的功能区划,并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布施行。当选用地表水作为城市给水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为防止水源地受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污染,水源地的位置应选择在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Ⅱ类水域功能的规定。

7.0.3 提出地下水水源地的选择原则。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地下水水质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7.0.4 提出水源为高浊度江河时,水源地选择原则。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 40的规定。

7.0.5 提出感潮江河作水源时,水源地的选择原则。

7.0.6 提出湖泊、水库作水源时,水源地的选择原则。同时应符合《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 32的规定。

7.0.7 本条提出了确定水源地用地的原则和应考虑的因素。水源地的用地因水源的种类(地表水、地下水、水库水等)、取水方式(岸边式、缆车式、浮船式、管井、大口井、渗渠等)、输水方式(重力式、压力式)、给水规模大小以及是否有专用设施(避砂峰、咸潮的调蓄设施)和是否有净水预处理构筑物等有关,需根据水源实际情况确定用地。
    确定水源地的同时应提出水源地的卫生防护要求和采取的相应安全保障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当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达到相应的标准。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Ⅱ类和Ⅲ类水域功能的规定。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一、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8水厂

8 水厂


8.0.1 提出对地表水水厂位置选择的原则要求。
    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但水厂位置是否恰当则涉及给水系统布局的合理性,同时对工程投资、常年运行费用将产生直接的影响。为此,应对水厂位置的确定作多方面的比较,并考虑厂址所在地应不受洪水威胁,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交通便捷,供电安全可靠,生产废水处置方便,卫生环境好,利于设立防护带,少占良田等因素。

8.0.2 提出对地表水水厂净水工艺选择的规划原则要求。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中规定的一级和二级水源水可以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可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可供生活饮用;水质比二级水源水差的水,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利用时,在毒理性指标没超过二级水源水标准的情况下,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如在常规净水工艺前或后增加预处理或深度处理)。地表水水厂均宜考虑生产废水的处理和污泥的处置,防止对水体的二次污染。

8.0.3 提出了特殊原水应增加相应的处理设施。如含藻水和高浊度水可根据相应规范的要求增设预处理设施;原水存在不定期污染情况时,宜在常规处理前增加预处理设施或在常规处理后增加深度处理设施,以保证水厂的出水水质。

8.0.4 提出地下水水厂位置选择的原则要求。

8.0.5 提出当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考虑除铁、除锰和除氟的处理设施。

8.0.6 提出地表水、地下水水厂的控制用地指标。表8.0.6中用地控制指标包含了水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用地面积,包括绿化、道路以及排泥水处理设施等用地,但未包括高浊度水预沉淀用地。
    水厂周围设绿化带有利于水厂的卫生防护和降低水厂的噪音对周围的影响。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20XX [条文说明](修订征求意见稿)

9输配水

9 输配水


9.0.1 提出城市给水系统原水输水管(渠)的规划原则。由于原水在明渠中易受周围环境污染,又存在渗漏和水量不易保证等问题,所以不提倡用明渠输送城市给水系统的原水。

9.0.2~9.0.3 提出确定城市输配水管管径和走向的原则。因输、配水管均为地下隐蔽工程,施工难度和影响面大,因此,宜按规划期限要求一次建成。为结合近期建设,节省近期投资,有些输、配水管可考虑双管或多管,以便分期实施。给水工程中输水管道所占投资比重较大,因此城市输水管道应缩短长度,并沿现有或规划道路铺设以减少投资,同时也便于维修管理。
    城市配水干管沿规划或现有道路布置既方便用户接管,又可以方便维修管理。但宜避开城市交通主干道,以免维修时影响交通。

9.0.4 输水管和配水干管穿越铁路、高速公路、河流、山体等障碍物时,选位要合理,应在方便操作维修的基础上考虑经济性。规划时可依照《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9.0.5 本条规定了泵站位置选择原则和用地控制指标。
    城市配水管网中的加压泵站靠近用水集中地区设置,可以节省能源,保证供水水压。但泵站的调节水池一般占地面积较大,且泵站在运行中可能对周围造成噪声干扰,因此宜与绿地结合。若无绿地可利用时,应在泵站周围设绿化带,既有利于泵站的卫生防护,又可降低泵站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用地指标系《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规定的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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