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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修订版)

实施时间: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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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 则

1 总 则

1.0.1【目的与依据】为了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多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修订原则】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体现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以来关于城市规划的新理念、新要求,结合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都市的核心任务,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目标导向和“预防解決大城市病”的问题导向,立足现实、面向未来,在规范用地兼容性、美化街道景观、调减土地开发强度、推广街区制、细化建筑间距、落实居家养老和公共服务、确保市政设施安全等方面强化规划管控。

1.0.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市专项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1.0.4【内容组成与效力】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必须一并遵守执行。

1.0.5【授权解释】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间题,由郑州市城多规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0.6【修订工作】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规定的修订工作。

2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1 用地分类

2.1.1【用地分类】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一)城乡用地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中表3.2.2的规定。

(二)城市建设用地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中表3.3.2的规定。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 建设用地控制

2.2 建设用地控制

2.2.1【用图标准及规划控制线】建设用地标准用图一般采用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各类规划控制线应在标准地形图上绘制。

规划控制线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实红线、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公摊用地虚红线及城市用地的六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橙线)。

规划控制线用郑州市统一的坐标系标注,坐标点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规划控制线长度计算单位为m,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规划用地面积计算单位为m2,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2.2.2【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2.2.3【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绿地、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2.2.4【选址原则】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

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单独设置的项目或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可依据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2.2.5【选址要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布局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与城乡交通、环保、文物保护、市政、消防、防灾等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三)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乡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四)建设项目其他规划要求。

2.2.6【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经论证可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用地进行布局。

2.2.7【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调整】城市建成区以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应按规划进行调整,搬迁后的用地应优先安排水、电、气、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中小学、医疗卫生、公园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

2.2.8【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调整】控制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其他项目建设。大、中专学校及职业学校外迁后,其用地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和中、小学等项目。

医院、学校周边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应优先保证医院、学校扩建使用。

2.2.9【开发用地规模限制】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2.2.9规定值。

2.2.10【指标精度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中,容积率、机非停车位配建标准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其余图则中控制指标均精确到个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除户、套、人口数和车位数外,其余技术经济指标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2.3 用地兼容性

2.3 用地兼容性

2.3.1【基本原则】用地兼容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3.2【适用范围】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2.3.3〖兼容比例】用地兼容比例,即对应用地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在地块主体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或其他两种及以上性质用地的兼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40%。为居住人口配建的托幼、卫生、文体、养老、社区服务、便民店和物业等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居住建筑面积规模。

2.3.4【指标设定】兼容比例用大写字母J代表,采用区间值进行控制,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应超过5%。规划地块内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均按兼容比例上限进行配建,但当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其他性质用地时,按照兼容比例下限进行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附录C名词解释中具体说明)


3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1 分类分级

3.1.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社区服务、商业金融、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共9类。

3.1.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2.1【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2【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结合区级行政区划配置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也适用于新建规划人口20万人左右的居住片区。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按表3.2.2执行。除医院和市政设施外,功能相近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区级市民活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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