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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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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阳城市市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资阳城市规划区内与市政工程有关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市政交通设施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及雨水、污水、给水、燃气、输油、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建设工程应根据我市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五条  沿道路敷设的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穿越既有城区主干道和城市景观道路原则上应采用非开挖技术,并应报经城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与市政工程有关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采用资阳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系统。 

第七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2第二章 道路、交通公用设施及城市道路绿化

第二章  道路、交通公用设施及城市道路绿化

第八条  城市道路 

一、根据城市道路在城市规划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及对沿线服务功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划分为三级,即主干道(≥40米)、次干道(≥24.0~<40.0米)及支路(≥20米~<24.0米)。 

二、城市道路横断面型式 

城市道路横断面型式、布置、各组成部分的尺寸及比例应按照城市道路类别、级别、计算行车速度、设计年限的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交通量及人流量、交通特性、交通组织、交通设施、地上地下杆管线、绿化、地形等因素统一安排。 

六车道的主干道,宜采用四块板形式;四车道的主干道和次干道,宜采用两块板或者三块板形式;支路可采用一块板形式。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应结合近远期考虑,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预留管线位置。路面宽度及标高等应有发展余地。 

中间分车绿化带宽度宜为3~8米,两侧分车绿化带宽度宜为2~3米。 

非机动车道宽度应该按照通行的非机动车交通量计算,并不宜小于4米。 

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2米;人行道宜采用花岗石等高品质材质进行铺装,并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有关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并确保通畅。人行道外为绿地的宜结合绿地统一设计。 

三、城市道路平面 

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平曲线半径应符合不设超高(不降低计算行车速度)和加宽的最小半径要求;城市支路在条件困难时,可设置超高和加宽。 

四、城市道路纵断面 

道路最小纵坡度不得小于0.3%。 

主干道最大纵坡度不宜大于3.5%;次干道最大纵坡度不宜大于4%;支路最大纵坡度不宜大于6%,小于20米的公共通道坡度不宜大于8%。特殊情况由市规划局组织专题论证。 

第九条  交通工程 

一、交通枢纽工程、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做区域交通环境影响分析。 

二、机动车出入口 

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宜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应进行区域路网和动态交通分析论证,且开口与道路交叉口缘石切点间距不应小于70米。 

城市道路交叉口缘石切点范围内禁止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主干道开口间距应大于150米,次干道开口间距应大于120米,支路开口间距应大于80米,相邻地块需开设的出入口间距小于上述要求,应合并开设。 

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小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小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地下车库出入口临城市道路设置,平行于城市道路时,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垂直于城市道路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不小于7.5米,且不得利用城市道路用地组织内部交通。 

少于50辆的停车场可设置一个机动车出入口;50~300辆的公共停车场应设置两个机动车出入口;大于300辆的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米。 

三、道路交叉口 

城市主干道与主干道交叉、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交叉时应组织渠化交通;条件许可时,次干道与次干道交叉应组织渠化交通。 

设置渠化交通的交叉口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增加车道条数。进口道展宽段长度宜为50~80米,出口道展宽段长度宜为30~80米(自交叉口缘石切点处起),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设展宽段。 

道路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详附注1)内不得设置任何影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应大于或等于30米。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缘石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米。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时,引道范围内不应设平面交叉口。引道以外设平面交叉口时,应有大于或等于50米的缓坡段,其坡度宜不大于2%,困难情况下应不大于3%。 

城市立体交叉口与跨河(线)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入口外8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条件限制时,设置距离不应小于30米。 

四、人行交通 

    1.横过交叉口的行人流量大于5000人/小时,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小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2.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5分钟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第十条  广场 

市级广场规模每处宜为2-3公顷,区级广场规模每处宜为1-2公顷。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广场时应同步配建地下社会停车场(库),停车位应按照每公顷不小于100个停车位的要求设置。同时其用地规模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40%,其中地下停车库面积应不小于总停车位的80%。 

第十一条  城市交通公用设施 

城市交通公用设施设计应征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一、 公共交通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宜设地面公交优先道。 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置。 二、 城市公共停车场 

市内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交通组织等有关要求。 

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应选用胸径不小于15厘米的高大乔木,树木分支高度不宜小于3.0米。 

三、 公共交通首末站 

公共汽车首末站应设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内,每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400平方米。 

四、公共交通标志、标识、路灯及其他交通设施 

公共交通标志、标识、交通信号灯、电视监控系统、道路照明设施等交通设施应纳入城市公共交通工程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一并设计和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绿化 

城市道路绿化设计应征求园林主管部门意见。 一、道路绿化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1.道路绿化应以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2.道路绿化应保证行车视线,满足行车净空要求。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应起到阻碍眩光的作用;两侧分隔带绿化应起到防护隔离和美化街景的功能;人行道绿化带应以种植行道树为主并与地被植物相结合,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庇荫和美化街景。 

3.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4.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 

5.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6.道路绿化带应设计绿化给水系统,有条件的应设置喷灌系统。同时也应考虑绿地排水与其他排水的相互衔接。 

7.花台及花台沿石应采用与绿化植物相协调的材质,提升档次和品位,确保绿化景观效果。 

8.凡涉及山体开挖的建设项目,其保留山体的植被恢复治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9.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二、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不宜设置架空电力线。必须设置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 

三、两侧用地单位围墙应退出绿化带建设。除涉及保密等性质的单位外,临街围墙应采用通透式景观围墙。 

四、道路行道树应选用胸径不小于15厘米的高大乔木。人行道宽度达到5米时,应种植双排行道树。 

五、道路设计时应将道路两侧绿化带纳入统一设计。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以外的公共通道参照城市支路标准执行。 


3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

第十四条  一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等公共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 

二、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段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段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三、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保护空间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灾减灾和人民防空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以轨道交通为基础、以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进行布局。 

四、地下空间形态 

1.有地下轨道经过段区域应尽量以地下轨道站为结点,以车站综合开发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局部形态。 

2.无地下轨道通过的区域,应将地下商业街、大型中心广场地下空间作为节点,将周围地下空间连成一体,形成脊状或辐射状地下空间形态。 

五、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划分段控制范围一般为: 1.地下0-10米左右,重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管线;

2.地下0-20米左右,可安排商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科研教育、轨道交通站台、人行通道、停车库等人员活动频繁段设施; 

3.地下10-30米左右,安排轨道交通的轨道、市政基础设施段厂站、储藏空间等; 

4.地下20-30米左右或更深范围,可作为城市某些特殊需求和特殊技术段空间需要。 

六、人员活动频繁段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段要求,配置相应段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段电梯或斜坡道。 

七、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八、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建(构)筑造物(不包括隧道等地下交通性专用通道),其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同时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段敷设要求。 

市政道路下段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当编制好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城市地下空间宜与邻近地块建筑物地下室相连接,形成系统。同时应当协调好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保证这些建筑物的安全和避免产生使用功能上的干扰、冲突。

与城市地下空间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兼顾解决人行过街问题。 第十五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一、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二、地下公共停车库机动车进出口坡道宜结合相邻地块建筑物地下室共享设置,条件限制时,可按规划要求在公共绿地、广场内设置,但坡道外墙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三、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布置应根据地下空间的具体位置、周边环境和人流方向而定,尽量分散、多向布设,或与人行过街设施相结合,在有条件地方宜与公共建筑连通,统一规划,同步或分期实施。出入口外应有客流集散或停车的场地,并与城市公共交通接驳方便。 

四、城市地下空间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5米。 

五、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和通风井设于人行道时,应保证人行通行宽度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且不对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4第四章 涉河、涉堤及其他河道防洪工程

第四章  涉河、涉堤及其他河道防洪工程

第十六条  涉河、涉堤及其他河道防洪工程设计及施工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水利排洪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设计文件须征得水利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 

第十七条  河堤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堤工程宜采用生态河堤,并满足城市景观要求;河堤防洪通道及配套工程管线等应与河堤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第十八条  河道桥梁 

一、河道桥梁除满足交通功能外,还应满足环境和景观要求,在桥梁方案设计阶段应提出三个以上方案进行比选。 

二、河道桥梁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并满足市政工程管线负载通过要求。 


5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九条  市政场站类设施(如变配电站、配气站、加油站、加气站、水厂、加压泵站、提升泵站等)及其配套管线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应满足水保、环保、安全、城市景观等要求。 

第二十条  市政场站类设施应与及其配套管线统一规划和同步选址。 

第二十一条  有保护或隔离要求的市政设施(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护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新建、扩建、改建该类项目,应在该设施用地范围内留足防护间距。 

第二十二条  市政管线及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规模应按远期用量规划设计,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和防灾备用需求。 

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竖向布置应根据地形、道路、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现状地面及地上设施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承担为道路沿线用户配套服务的市政管线,原则上每200米及城市道路交叉口预留不少于2根管径400毫米道路横穿管。 

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各类市政管线,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形成网路。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10KV及以下等级电力线和其他市政管线原则上均应采用地埋方式敷设。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址在稳定河段,管顶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整治和确保工程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在一至五级航道下敷设的工程管线,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米以下;其他河道下敷设应在规划河底设计高程1米以下。 

敷设工程管线与铁路、道路线路交叉时应采用垂直交叉。特殊情况下,可倾斜交叉,其交叉交宜大于45。,但不得小于30。。 

第二十四条  排水工程 

一、城市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二、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计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城市规划远期排水规划的最大秒流量计算,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 

三、规划沟渠(明)两侧应设宽度不小于5米的防护绿带。 四、道路排水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1米,并设置检查井。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应一般不大于80米;污水管预留支管管径不应小于400毫米,雨水管预留支管管径不应小于500毫米。 

五、医院、厂矿等单位排出的废水,必须先经内部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 

六、城市污水系统未覆盖的地区,排水户应先在其内部实行雨污分流,难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应采用生化等处理设施就地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 

七、化粪池和生化处理设施不得临规划道路设置,若只能临规划道路设置须退让道路红线5米以上。 

第二十五条  给水工程 

一、给水系统应为多水源、多泵站形式,管网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计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径应按远期用水量规划设计。 

二、道路输配水管管径一般不小于200毫米。给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 

三、道路给水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1米,并设置检查井。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不大于80米,预留支管管径一般不小于150毫米。 

四、消防给水与城市生活给水共用管道,消防栓间距不超过120米。 

第二十六条  电力工程 

一、高压走廊和电缆通道应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10kV及以下等级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并按照规划要求逐步对旧城区10kV及以下等级电力线路实施地埋改造;在城市特别地区新(改)建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因特殊条件限制近期无法实施地下电缆敷设,需临时采用架空线路的,应同步规划今后改造入地的通道。 

三、新建、改建的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地形、地貌、城市规划道路的实际情况,沿道路、河渠、绿化带等架设。路径应尽量做到短捷、顺直,减少与河渠、道路、铁路的交叉,不得穿越建筑物、公共休憩场所、环境易破坏地区和严重影响景观的地区,并须避开不良地质和易燃、易爆危险区在与规划道路交叉情况下,输电线路的定位(塔)应设在道路红线范围以外,线路穿越城市道路时应尽量直交。 

四、道路地下电缆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1米,并设置检查井。支管位置按现状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不大于80米。

五、110kV变电站应深入负荷中心,220kV变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500kV变电站应布置在市区的边缘或郊区。 

六、临变电站规划用地的道路,应在靠变电站同侧预留10~30米的绿化隔离带,作为变电站进出线电力专用通道。 

七、电力电缆沟及排管的敷设应满足城市道路综合管网规划的要求。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线路应同沟敷设。 

八、小区配电网应配合道路工程进行同步建设,并应采用地埋敷设方式。 

九、小区变、配电等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小区详细规划要求,应设置在主体建筑内,并宜设在负荷中心附近;符合消防要求;与环境协调;有利进、出线。 

第二十七条  电信工程 

一、电信电缆应采用管道合建方式敷设。 二、管道路由所需的全部管孔应一次建成。 

三、电信管道规划应满足市话、长话、非话数据通信、有线电视、公安专用通信、公安交通管理通信和其他通信业务的要求。 

四、电信管道孔数与规模,除应满足其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的需要外,尚应预留备用管孔。交接箱位置应选择在用户集中区域,宜设置在隐蔽地点(如房屋侧面、街坊内部)。 

五、道路上电信管道应预留电信引上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1米,并设置检查井。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不大于80米。

第二十八条  燃气工程 

一、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渠、隧道、道路、铁路、河道、桥梁等时,须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意见。 

二、燃气管道的敷设应根据工业与民用用户用量及分布,全面规划,宜敷设成环状,以提高供气的可靠性及安全性。 

三、燃气管道宜敷设于人行道下,尽量避免在机动车道下敷设燃气管道,确需局部敷设于机动车道下的,须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四、道路上输配气主管管径一般不小于100毫米。 五、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禁止沿电缆沟道和在建筑物、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液体堆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六、道路上燃气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1米,并设置检查井。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不大于80米。 

第二十九条  管线综合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设计时须进行管网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竖向布置。各类管线应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二、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敷设在绿化带、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下。市政管线应敷设在道路红线内,在安全间距不足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三、各种地下工程管线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面平行布置,宜按下列排列次序: 

道路西(南)侧为:电力、给水、雨水; 道路东(北)侧为:燃气、电信、污水; 

道路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上的城市干道各类市政管线均应在道路双侧布置;道路红线宽度24米及以上的城市干道宜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道。 

双侧布管的,管道应远离建筑物,其从道路红线至道路中心线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四、各种工程管线交叉时,自地面向下排列的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电信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五、各种工程管线及附属设施顺道路方向不得彼此占用规划管线通道及安全距离。 

六、管线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可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道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七、各种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及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6第六章 其他市政设施

第六章  其他市政设施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100米宽,其建设用地内应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用于设置变电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及撬装柜等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点位参照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有集中绿地时,应预留用地面积为20~30平方米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 

二、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设用地内或建筑物底层或负一楼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点位,面积不小于20~30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第三十一条  在人行道上设置的电话亭、车站牌、垃圾箱、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撬装柜等市政公用设施在同一断面占地宽度不应超过人行道宽度的1/3。 

第三十二条  道路红线内的公交车(出租车)停靠站、电话亭、人行道及人行过街等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地面电力、电信、消防、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应结合道路绿化(包括路旁绿化)、建设项目临街集中绿化等遮挡设置。 


7第七章 竖向规划

第七章  竖向规划

第三十四条  竖向规划应充分结合城市规划、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交通、排水、防洪、景观和经济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合理使用不同坡度的土地。 

城市用地各项控制标高,应满足防洪标准,并结合周边道路、桥梁、排水干管出口、建筑物等确定标高。应尽量做到挖填方平衡,以减少对自然地形地貌的破坏。 

道路标高的确定应充分结合沿线用地控制高程、地形地物、地下管线、地质和水文条件等综合考虑。 

第三十五条  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第三十六条  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米至3米;超过6米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5米。


8第八章 附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并已开工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资阳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资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施行后新报建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原已报建的项目可按原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若需调整的,须符合本规定。


附注: 

1.超高:为了消除车辆在弯道外侧行驶的不利状况,一般设计道路曲线段道路车行道路拱时,多将路面外侧适当抬高,使路面横坡成为向弯道内侧单向倾斜的断面,这种措施叫超高。 

2.视距三角形:指的是平面交叉路口处,由一条道路进入路口行驶方向的最外侧的车道中线与相交道路最内侧的车道中线的交点为顶点,两条车道中线各按其规定车速停车视距的长度为两边,所组成的三角形。在视距三角形内不允许有阻碍司机视线的物体和道路设施存在。 

3.渠化交通:是在交叉口合理地布置交通岛,组织车流分道行驶,将冲突点变为交织点,减少车辆行驶的相互干扰的交通组织方式。 

4.港湾式停靠站:在道路车行道外侧,条取局部拓宽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5.路由:是信息从源穿过网路传递到目的地的行为,在路上,至少遇到一个中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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