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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实施时间:201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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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总则

 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结合清远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2第二条 定义

第二条 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日照面是指居住空间(包括卧室和客厅)的开窗或阳台一侧外墙面。


3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及日照标准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及日照标准 

    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

   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2、医院的病房;

   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5、公寓、宿舍;

   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各类建筑、绿地、活动场地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1.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标准降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3、客体建筑日照面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4、对相邻未建设未规划地块的影响范围控制在用地红线外10米以内;若用地红线外为城市道路或小区道路,拟建建筑对道路红线外地块影响范围控制在道路红线外5米以内;若用地红线外为河涌、河道,拟建建筑对河涌、河道蓝线外地块影响范围控制在蓝线外7米以内。

   5、每栋建筑每层标准层须超过一半户型至少1个居室获得冬至日1小时日照标准。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规定)

(三)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规定)

(四)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

(五)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89-87)第3.1.8条规定),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第2.3.6条规定)。

(六)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

(七)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


4第四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

第四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新建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日照阴影范围(如图1);

2、在上述范围内,已批规划、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5第五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

第五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

2、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教育卫生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6第六条 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

第六条 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

  1、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主要居室朝向。

  2、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的居室的,应保证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7第七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第七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8第八条 日照分析方法要求

第八条 日照分析方法要求

    1、采用多点分析或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9第九条 居住建筑日照面有效计算范围

第九条 居住建筑日照面有效计算范围

    1.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1.1、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1.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2)

    1.3、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1.4、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1.5、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第1至4种方式所示)。

    1.6、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图3第5、6种方式所示);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2、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2.1、居住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构架等设施不纳入计算, 女儿墙统一按1.2米并纳入计算;其他建筑屋顶部分按实际建模,纳入计算。

   2.2、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

   2.3、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建筑自身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但对相邻建筑的影响须纳入计算。

   2.4、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可以不纳入计算,但是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计算内容。


10第十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第十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500或1:1000现势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3、已建的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

    4、已建的主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5、根据本规定已确定纳入分析范围的已批或在批主客体建筑的有关资料。

    6、本条第1款中的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第3、4、5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

    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1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 建筑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 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如下表所示);

    基地内拟建建筑:

       3) 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

    基地外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

       4) 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

    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5、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及其来源说明;

     6、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参数和分析方法;

     7、附件

     7.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500 ~ 1:1000);

     7.2、日照分析总平面图(1:500~ 1:1000);

     7.3、多点沿线分析图(1:500~1:1000)或窗报批表(如图4)。

12第十二条 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回答规划管理部门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报送材料不实,或对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有所隐瞒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


13第十三条 解释权

第十三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清远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

14第十四条 实施日期

第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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