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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规范》[条文说明]GB/×××××-201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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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 总则


1.0.1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群众对于通过旅行游览,实现拥抱自然、开拓见识、陶冶情操的精神需求越来越突出,风景名胜区是满足人民群众这一精神需要的最重要载体,因而需要风景名胜区与时俱进,不断丰富自身内涵,发展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内容;其次,现阶段旅游快速发展,旅游建设项目越来越多,有的还与风景名胜区资源属性存在相悖之处,需对这些开发建设进行引导和协调;再次,很多风景名胜区内居民较多,有较强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时部分风景名胜区与城市关系紧密,城市开发建设有侵占、破坏风景资源的倾向,这需要通过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协调城景关系、景民关系。因此,风景名胜区在风景、旅游、居民社会三个方面都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促使风景名胜区要相应提高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的水平,使之精细而实效,能够有效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提高利用与建设水平、促进风景名胜区发展、协调多方需求,这单纯依靠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不够的,还需要编制下层次的详细规划,这也是目前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需求越来越多的原因。
    从目前编制的众多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看,不论是规划名称、范围选取、规划编制内容、深度,还是编制主体和编制单位水平,都千差万别,使得详细规划编制既不规范也不科学。因此,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有三,一是使得详细规划能够完整的延续总体规划要求,提高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指导性;二是科学保护风景资源,规范风景资源利用方式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行为,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促使详细规划编制规范化,提高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水平。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风景名胜区及地方政府自行设立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本规范执行。国家现有的其他保护地如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城市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等由于其资源特征、功能作用等与风景名胜区非常相似,可以参考本规范执行。

1.0.3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符合严格保护、统筹规划、低碳节能的原则,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对总规要求进行深化与完善,统筹协调资源保护、景观展示、功能布局、设施建设、居民调控、规模与容量控制等各方面的要求,并根据现状条件,因地制宜,统筹安排规划区内各项内容,促进风景名胜区科学、可持续发展,实现风景名胜区的有效保护。规划应达到几个基本目标:保护景源与环境,突出景源特色,提升景源价值,指导后续的工程设计,提升风景名胜区服务水平,有利于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1.0.4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针对资源保护、景源利用、设施与居民点建设等方面内容,随着社会及风景名胜区自身发展,此三大方面内容都需逐步深化管理,在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地区需要进行特别保护、利用与建设,这些地区就是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
    风景名胜区包含生态保护、景源游赏、旅游服务、管理服务、居民社会发展等多项内容,一般景区包含其中两项以上内容,有时服务设施与居民点也相对独立。为避免专注某一项内容,而忽视风景名胜区其他内容,使风景名胜区的功能得不到全面发挥或者损害其他功能,本规范要求详细规划范围以总体规划确定的景区为基本编制单元,也可以几个景区组合在一起编制详细规划,不应就景区中的某一部分、某一项目单独编制详细规划,但独立或有一定规模的服务设施集中区、居民点及特别地段可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对于总体规划确定的景区之外的范围,也应按照景区详细规划的要求,统筹研究、布局规划区内的各项内容。
    为了避免出现管理依据矛盾、重复建设等问题,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同一地块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同一规划期内不得重叠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若有其他类型法定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范围重叠,则重叠部分应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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