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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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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语和代号
2.1 术 语
2.2 代 号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3 供配电系统及电能质量
3.4 负荷计算
4 配变电所、配变电装置及电能管理
4.1 一般规定
4.2 配变电所
4.3 配变电装置及主结线
4.4 电能管理
5 应急电源设备
5.1 一般规定
5.2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5.3 应急电源装置(EPS)
5.4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6 低压配电及线路布线
6.1 一般规定
6.2低压配电系统
6.3 低压电器的选择
6.4 配电线路选择及布线
7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7.1 一般规定
7.2 机场用400Hz电源系统
7.3 行李处理系统
7.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7.5 自动门 屏蔽门(安全门)
8 电气照明
8.1 一般规定
8.2 照明质量及标准值
8.3 大空间、公共场所照明及标识、引导照明
8.4 照明配电及控制
8.5 火灾应急照明
9 建筑防雷与接地
9.1 一般规定
9.2 防雷与接地
10 智能化集成系统
10.1 一般规定
10.2 系统设计
10.3 系统功能要求
11 信息设施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2 通信网络系统
11.3 信息网络系统
11.4 综合布线系统
11.5 广播系统
11.6 时钟系统
11.7 有线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12.1 一般规定
12.2 公共信息查询系统
12.3 公共信息显示系统
12.4 离港系统
12.5 售检票系统
12.6 泊位引导系统
12.7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12.8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2 系统设计
13.3 系统功能要求
14 公共安全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4.4 入侵报警系统
14.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4.6 出入口控制系统
14.7 安全检查系统
15 机房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2 机房设计
15.3 管线敷设
15.4 环境要求
16 电磁兼容
16.1 一般规定
16.2 电源干扰及谐波防治
16.3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及等电位联结
17 电气节能
17.1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
17.2 电气照明的节能
17.3 建筑设备的电气节能
17.4 能耗计量与监测管理
附录A 交通建筑规模的划分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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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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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统一交通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节约能源、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以客运为主的民用机场航站楼、交通枢纽站、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磁浮列车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交通建筑电气设计,不适用于飞机库、油库、机车站、行业专用货运站、汽车加油站等的电气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声污染、光污染、电磁污染采取综合治理,并应满足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安全、可靠、节能、适用的技术和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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